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范文

2023-09-23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范文第1篇

一 活动主题:

其实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乐于助人、知恩图报,“受人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一度传为名句。中国教育更多关注分数和升学率,加之很多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家人的溺爱导致孩子觉得别人的关怀是理所当然,不少学生不懂得感谢、感激,只知道索取;甚至对太过关心自己的家人产生逆反、厌烦情绪。在成年人之中也存在不知感恩、忘本的情况,一切只从利益出发。在一个文明的社会,知道感谢,怀有一颗感恩之心是很必要的;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要求,可促进社会各成员、群体、阶层、集团之间的关系相处融洽、协调,促进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信任、帮助。

因此不少人建议在中国也设立感恩节,让学生们学习换位思考,珍惜朋友,理解父母;让成年人暂停麻木冷漠的心,真诚地去体贴关心别人。西方的感恩节虽有其宗教内涵,但完全可以吸收其积极成分,融入传统美德中,并赋予新的涵义,设立有中国特色的“感恩节”。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我们都希望以独特的方式感谢身边的人,希望他们生活在幸福美丽的世界中,感恩祖国!

二 活动目的:

为了让大学生学会感恩,学会回报社会,让自己更加有信心,为自己的理想而奋斗,为祖国的未来而打拼。在回顾历史的时候深切的体会如今幸福生活的来之不易,使同学们刚好的树立远大的人生目标。

三 活动对象:

广陵学院文法系全体学生

四 活动内容:

走进敬老院

1、帮助老年人打扫、清理敬老院;

2、陪老年人散步、聊天、锻炼身体;

3、给老年人讲讲当今时事;

4、教授老年人健康保养方法;

5、为老年人献上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

五 活动方式

1.在全系发通知,征集志愿者;

2.对志愿者进行删选;

3.对志愿者进行感恩教育;

4.活动当天由系学生会统一安排,将所有志愿者分成几个小组,任命小组负责人,活动进行时,有小组长负责本小组;

5.活动期间,实行小组长负责制,一切违规后果由小组长承担;

6.活动结束后,协会将会进行总结。

六 活动用品

送给老人的一些生活用品和美食

七 活动地点

某敬老院或干休所

八 活动流程

1、活动前期工作(11月15日之前):

(1)、联系活动目的地,做好活动的准备工作;

(2)、向系及院里递交活动申请书和策划书,征求领导的同意;

(3)、做好活动的宣传及动员工作;

(4) 征集节目;

(5) 节目预选;

(6) 节目彩排;

(7) 邀请嘉宾;

(8) 统计参加人数;

(9) 准备活动用品。

2、活动宣传:海报,展板(在校内征集更多的志愿者参加可以让小分队去宣传);

3、活动过程:

(1)、下午:在扬子津校区集合,由主要负责人带领到活动地点,集中为老人送温暖;

(2)、由系学生会统计所有参加活动的人,并交代注意事项(每个参加者务必准时集合不得迟到)

(3)、所有人员集中带到后,大家可以与老人们和管理人员进行初步的沟通交流,同时,表演慰问节目的人员做演出前的准备;

(4)、演出开始(具体演出节目待定),无节目者陪同老人一起观看,做适当的讲解;

(5)、演出结束后,全体志愿者按照各自的分工去完成打扫卫生、给老人梳头、剪指甲等工作;

(6)、全部活动结束后,活动参加者和老人告别,所有人员到齐后,按原路返校,整个活动结束。

九 活动时间

11月22日

十 活动注意事项

1、集合必须准时。出返程中保持队形,不得出现打闹杂乱现象。凡发现者,一律取消其参加活动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2、进入活动地点,见到老人一定要微笑打招呼,这是对老人的一种尊重与认可。

3、与老人交谈时要尽量的去倾听他们,要引导老人多讲述他们的往事。

4、清扫房间时一定要将物品放回原处,不要改变它们的原来布局。

5、与老人聊天时避免一些有碍老人情绪的话题,另外,主动开启话题,避免冷场。

6、活动完毕,合影留念

7、建议各位志愿者本次活动后能写一份活动总结或活动感想

8、活动期间请大家服从组长安排,实实在在做事,勿打闹嬉戏。若抱着来玩不干活的态度,谢绝参加!

9、如有原因无法参加者,请及时告知组织者。

10、若因天气等原因改变计划,将在短信告知之。

11、其它注意事项将在人员汇合后与大家说明。

十一 预算经费

300元

十二 预测效果

使孤寡老人和孤儿感到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让老人对演出节目感到满意、学生的服务感到满意。同时也在社会中体现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文法系学生会的形象以及学生的素质,达到社会效应。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文法系学生会实践部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范文第2篇

自己的路自己走去。走似乎有一种顿悟的感觉,我想除了上学以外,我什么也没有做过,我感到有一种压力迫使我为今后的人生道路作出事业的选择,未来早已向我逼近,比我预期的要早得多。

我是一名文秘专业的高职生,为了在今后竞争激烈的社会中取得立足之地,未来靠自己去打拼,精彩的人生始于科学规划,因此特为自己制定职业生涯规划。

一、自我认知

性格活泼开朗,好动、适应能力强,善于交际,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勤奋,坚定顽强,沉着踏实,做事认真严谨,有耐心,自信心足,自制力强,善于克制忍让,生活有规律,心境平和,担任团支书,能够尽职尽责为同学们服务,并得到老师的信任,同学们的支持,有团队合作意识,在班级管理过程中,能配合协调班委成员的各项工作,是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优异的成绩!这些是优点,我会继续保持,不断挖掘潜力。当然我也有不足之处,所谓“人无完人,金无足赤”,我年轻,缺乏社会经验,有时会比较急躁,情感易外露,粗心大意,单纯、天真,富于幻想,过于理想化,缺乏毅力,,不够灵活,固执拘谨,

因循守旧,这些缺点对我今后的工作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要抓紧高职3年的宝贵时间,有意识地改正和提高,发挥自己的优势,改正自己的不足。

二、专业认识

因为喜欢,所以选择,一直以来我都抱着“选我所爱,爱我所选”的态度去学习我的专业,文秘专业是从事办公室程序性工作。协助上司处理政务及日常事务并为之决策即实施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职业范畴,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涉及秘书写作、办公室管理、公关礼仪、电脑速录、以及计算机操作技术等方面专业特色课程!

文秘专业职业特点:人数众多、遍布全国、位居中枢、近身助手、作用关键、权利行生、全而综合、服务领导、信息全面、成长迅速。

文秘专业发展趋势:

1、由松散型向规范性转化

2、由技能型工作向智能型转化

3、从常规内向思维向外向开放思维转化

4、由被动辅佐职能向主动配合职能转化

5、由“纸写笔耕”向办公自动化发展

专业素质要求:外在形象和内在素质,既要能说会道,又要会办文办事,既要上知天文,又要下知历史、地理;既要文韬武略,又要善于具备处理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既要心理素质过硬,又要具备完善的性格,既要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又要具备奉献精神,甘当幕后角色,在工作岗位上要求文明礼貌,爱岗敬业,诚实可靠,团结互助,遵纪守法等基本素质。

三、职业选择和目标

根据我的自身条件、特点和我的兴趣和志向,我认为从事服务行业、管理工作,如:外交人员、政治辅导员、教师、行政人员、秘书、办公室职员、档案管理人员、打字员等职业比较适合我,也是我今后的职业发展方向。

职业发展路线:文员——助理——部门主管——行政秘书——副总秘书——董事会秘书

对于文秘专业,有的人或许对“秘书”这个词有些偏见,但在我心中,秘书是一个成长得最快的职业,并且他可以在领导身边学到很多为人处事的经验,避免自己在生活中多走一些弯路!在提升自己的内涵方面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它可以作为终生职业,可以成为晋级的阶梯,可以成为创业

的起点!不论哪个职业只要你抱着积极的态度去做,让它成为你成功的基石,我相信你就可以在那一行干出成绩!

四、发展规划,目标和行动方案

20

10、9——20

13、6

目标:顺利通过各门功课考核,拿到大专毕业证、本科学历、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1、顺利取得“双证”(毕业证和岗位技能证书)及英语三四级、计算机二级证、普通话证。。。。。。)

2、努力学习,争取拿到奖学金。

3、利用假期,抓住历练的机会,了解社会,获得报酬作为生活费、考证费等以减轻家里负担!

4、合理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参加课外活动,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5、扎实地学好专业技能,同时,充分利用校内图书馆,网络资源,扩展知识范围,制定合理的时间表,有效利用大学3年的时间打造自己的就业竞争力,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工作岗位。

6、关注就业形势。了解企业动态,积极与目标企业接触,争取找到专业对口的好工作。

7、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争取早日入党。

8、关注自身心理健康,提高情商,提高身体素质,每天抽出一定的时间参加体育锻炼,塑造健康体魄,为今后事业发展打下良好的身体基础。

20

13、7—20

15、9

目标:从基层做起,做一名优秀文员,得到领导赏识。成为经理助理。

在这一时期,与同事友好相处,通力合作,全心全意服务领导,共同为企业创造财富,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以不断提到业务素质和能力为第一诉求,为今后的职业发展奠定基础,努力工作,虚心向同事学习,学习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阅读管理方面的书籍,提升自己的内涵,锻炼成功人士需具备的素质,养成终身学习的好习惯!

20

16、12——20

18、6

目标:使自己成为本单位、本企业的业务精英,从服务型向管理型转变,成为中高级管理人员。

此时的我已拥有了相当的社会经验和生活阅历,也有了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同时也积累了一定得客户资源,在这期间我一方面在领导身边学习处世经验,努力提高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以及办事效率,寻找晋升机会,向董事会进军,另一方面筹集资金开办自己的企业!

计划固然好,但更重要的在于具体时间并取得成效,任何目标只说不做到头来都会是一场空,然而,现实是位知多变的,定出的目标计划随时都可能打破,其实,每个人心中都有一座山峰,雕刻着理想、信念、追求、抱负、每个人心中都有一片森林,承载着收获、芬芳、失意、磨砺、一个人若要获得成功,必须拿出勇气,付出努力,拼搏、奋斗!成功不相信眼泪;成功不相信颓废;成功不相信幻影,未来要靠自己去打拼。

通过这次职业生涯规划,我清楚地认识了自己,确立了自己的努力方向和职业定位,这样就可以使自己保持平稳和正常的心态,按照目标和理想有条不紊,循序渐进地努力。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信念,必须持之以恒,必须脚踏实地!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范文第3篇

一、大陆法系国家在欧盟法律建立初期的作用

在欧盟 ( 初期为“欧洲共同体”) 诞生伊始, 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六国作为条约的缔约方, 为这一联合体构建起了欧洲一体化的基本框架。鉴于六国同属大陆法系, 于是大陆法系的特质便不可避免地在欧共体的机构设置、立法原则中打上了烙印。其中尤以法、德两国对欧共体的影响最甚。

( 一) 法国的行政法传统对欧共体法院的影响

法国素来以独具特色的行政法院系统著称。行政法是公法, 欧共体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国际性的公共权力调节各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关系, 所以欧共体的法律和法院也就首先依照法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院模式建立起来。①法国法对欧共体法院的影响既体现在基本结构上, 也体现在欧共体的法律理念上。欧洲法院不仅在案件裁判时经常采用法国行政法中业已成熟的术语和概念, 而且譬如行政法治原则一类基本原则②, 在欧盟基本条约中也一再得到强调。

此外, 欧共体中不少司法制度也来源于法国模式。譬如欧洲法院“护法顾问”一职的设置。目前欧共体的司法机构是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院 ( 《里斯本条约》改称为法院, Court of Justice. 为避免发生混淆, 下文仍称“欧洲法院”) 和初审法院 (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欧洲法院现由27 名法官和8 名护法顾问③ ( advocates general) 组成。根据《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52 条 ( 原《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22 条) 的规定, “欧洲法院设8 名护法顾问协助其工作……护法顾问的职责是, 在欧洲联盟法院规约要求护法顾问介入的案件中, 完全公正和独立地向公开法庭提交附有理由的意见书。”欧洲法院的这一“护法顾问”机制来自于法国行政法的“政府委员” ( Commissaire du gouvernment) 制度。与英美普通法的“对敌式”诉讼不同, 法国行政法采取了一种“三角诉讼”的模式, 即不但当事人双方或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而且和争论没有利害关系的“政府委员”从中性的立场出发, 基于法律与社会的普遍利益而对法院判决发表独立观点。④欧洲法院的护法顾问作用与此类似, 他们可以公开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尽管对法院并无拘束力, 但他们的意见可以对共同体有关的法律提供中立与详尽的回顾, 亦可为欧共体法的教学和研究提供丰富的信息和资料。⑤

( 二) 德国的行政法原则对欧盟法的影响

如果说法国法更多地从制度上影响了欧盟法的发展, 那么德国法的影响则侧重于原则。欧盟法中的许多原则都直接来源于德国法, 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相称性原则 (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在《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36条 ( 原《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0 条) 中这样规定: 只有基于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方面的原因, 基于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健康与生命方面的原因, 或者基于保护工商业产权方面的原因方可禁止或限制进出口或货物过境; 但是此类禁止或限制不应构成对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一种任意歧视手段或者一种变相限制。这项立法源于1987 年由欧共体法院审理的“德国啤酒案”⑥。在本案中, 德国当局通过立法, 规定只有由发芽大麦、蛇麻子、酵母和水制成的啤酒才能被允许贴有“bier”标签并在德国出售, 任何添加剂都不允许使用。从16 世纪开始, 德国的绝大多数啤酒都用这种方法制成, 但欧盟其他国家的啤酒常常是用大米和其他谷物制成的, 由于技术上的原因, 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是必需的。于是德国的这一规定阻止了很多其他欧盟国家生产的啤酒的进口。在诉讼中, 德国试图通过其每年要消耗大量啤酒以及添加剂对人体有害这一事实来证明其规定的合理性。但是经欧共体法院调查, 德国法律对除了啤酒以外的其他所有的饮料都明确规定允许使用这种添加剂, 而且该种添加剂对身体并无损害。这种区别对待的任意性, 显然使欧共体法院相信德国对啤酒的规定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 而为保护市场而借口维护健康来限制啤酒的进口这一行为明显是不当的。也即, 行政立法与它所追求的目标应该是均衡且相称的。除此之外, 从德国行政法中派生出的原则还有重视合理期待原则 ( respect for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基本人权原则和平等原则等。

二、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对欧盟法的影响

随着1973 年第一个《加入条约》 ( The First Treaty of Accession) 的生效, 英国、丹麦和爱尔兰成为欧共体的第一批新成员国。英国和爱尔兰两个普通法系国家的加盟, 使得欧共体的法律格局悄然发生了改变。如今欧盟已是一个有着27 个成员国的超级联合体, 虽然成员国中的绝大多数国家属于大陆法系, 然而我们仍然可以明显地看到无论在制度还是观念上, 普通法传统已经对欧盟法有了潜移默化的改造。

( 一) 判例对于欧盟法的影响

有关判例是否可以作为欧盟法的法律渊源, 至今学者们仍然众说纷纭⑦; 然而判例在欧盟法中一贯的重要作用却是毋庸置疑的。

虽然欧盟法院原则上不受判例的约束, 但鉴于欧盟早期立法并不完善, 且自身存在极其宽泛和模糊的缺陷, “在越是缺乏制定法、习惯法的领域, 判例的作法就愈大, 成为法的渊源”⑧, 因此“建立和发展新法律秩序的基本因素的活动主要留交法院, 特别是, 欧洲法院的判例法对欧共体法律本身具有极端重要意义”。⑨早在英国加入欧盟之前, 欧盟法院就已经广泛地运用判例来确定司法原则。其中包括为我们熟知的直接效力原则⑩和优先原则11, 均是在基本条约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判决才得以确立。在英国加入欧盟后, 判例的作用受到了更大程度的重视和发展。虽然判例在欧洲法院的地位不及在普通法国家, 但它在推动欧盟一体化及其法治进程中仍扮演了关键的角色。

那么判例在今后的欧盟法中是否会取得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的先例地位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判例法作为法律制度的一种形式, 并非可以随心所欲地采用。它需要三个前提条件, 一是及时、准确和全面的判决报告制度, 二是严格的法院等级制度, 三是法官尤其是高级法院法官的高度权威的树立。12已如前述, 欧盟的法院体系由欧洲法院和初审法院构成, 然而从历史沿革上看, 两者并非同时设立。初审法院于1989 年才正式开始工作, 设立之初旨在减轻欧洲法院的审理负担。初审法院仅仅享有有限的管辖权, 而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 ( 譬如影响欧共体法统一性与一致性的案件) , 只有欧洲法院才能进行最终裁判。由此可见这一法院体系并不具有十分严谨的层级性, 因而判例法是否能像普通法国家一样得到确立和推广仍然有待商榷。

( 二) 普通法的诉讼模式对欧盟法的影响

诉讼模式的不同是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之一。一般而言, 大陆法系的审判活动主要采取职权主义模式, 在庭审中法官是活动的中心, 负责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当事人处在相对消极的位置; 而普通法系的审判活动一般采用当事人主义模式, 法官的作用较为消极, 由当事人和律师发挥主要作用。以欧洲法院的诉讼程序为例, 我们可以看到以大陆法系制度为范本建立起来的欧洲法院体系中同样存在着普通法的实践风格。欧洲法院的诉讼程序一般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书面程序、调查和初步审讯、口头程序、判决。诉讼往往从原告或申诉人向法院递交申诉书开始。法院首先需审查申诉书合格与否, 随后将其送达被告并要求被告做出书面辩护。接下来的调查和初步审讯阶段主要由分管本案的法庭负责。指定的法官报告人需仔细调研与该案有关的所有材料并提交报告, 之后法院将以此为基础做出程序性决定。当这一环节结束后, 法院将召开一个公开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 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或代理人将在有限的时间内分别做出陈述和辩护。最后, 法院通过特殊程序的投票方式最终形成判决并将其公布在《欧洲法院报告》 ( European Court Reports, ECR) 上。可以看到, 尽管在调查和初步审讯程序中仍主要由法官发挥作用和查明案件事实, 然而在口头程序中则更多地强调了原被告双方的证词和辩论的重要性。同时在法庭审理中, 欧洲法院开始体现出重视诉讼程序、鼓励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对话等诸多新特点13。这些都表明了普通法对欧盟法院产生的巨大影响。

此外一个有趣的现象是, 在英国加入欧共体后, 欧洲法院的判决风格也在不知不觉中发生了变化。有学者通过对20 世纪60 年代和80 年代案件的比较发现, 欧洲法院早期的判决往往更富于演绎性 ( deductive) 和肯定性 ( apodictic) , 而后期的司法风格则趋于“散漫” ( discursive) 。14

三、结论

欧盟法作为一种“自成一类”的开放的法律体系, 在建立与发展过程中受到两大法系传统的影响, 因而成为研究两大法系冲突与融合的天然样本。欧盟法在建立初期更多地接受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和制度, 而随着英国和爱尔兰这两个普通法系国家的加入, 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也在制度和观念上受到普通法传统的影响, 这一影响集中体现在判例和诉讼模式上。鉴于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不存在绝对的优越性, 因此在全球化的大格局下, 这种吸收与借鉴不同法系的优秀传统的“开放性、兼收并蓄性”特质将仍然是欧盟法律未来的发展方向。

摘要:欧盟法在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深受西方两大法系的影响。欧盟法在建立初期更多地接受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原则, 如法国的行政法传统和德国的行政法律原则;而随着英国和爱尔兰两个普通法系国家的加入, 欧盟法在此之后的发展也在制度和观念上受到普通法传统的影响, 这种影响集中体现在判例和诉讼模式上。

关键词:欧盟法,大陆法系,普通法系

注释

11沈宗灵.欧洲联盟的法律与比较法学[J].中国法学, 1996 (1) :99.

22 王名扬.比较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49.

33 对于“advocates general”这一词汇的中文翻译在不同著述中各不相同.有人将其译为“总辩护官”, 有人译为“总律师”, 还有人译为“护法顾问”.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496;刘海波.欧盟宪法的起源、特点、问题及对中国的启示[A].欧洲宪法研究[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曾令良.欧洲联盟法总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224.本文采用第三种译法.

44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497.

55 曾令良.欧洲联盟法总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226.

66 Case 178/84 Commission v.FRC[1987]ECR 1227.

77 如曾令良教授就认为, 欧洲法院的判例在欧盟法律秩序中构成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隋伟、杨明光也倾向于认为判例为“辅助性的法律渊源”;但邵景春教授则反对将判例视为欧盟法的渊源.曾令良.欧洲联盟法总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162;隋伟, 杨明光.欧洲联盟法律制度简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1998.33;邵景春.欧洲联盟的法律与制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88.

88 郑永流.西方两大法系判例比较[J].中外法学, 1989 (4) :31.

99 T.Koopmans, The Birth of European Law at the Cross Roads of Legal Tradions, 39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PP.495-496 (1991) .沈宗灵.欧洲联盟的法律与比较法学[J].中国法学, 1996 (1) :96.

1010 Cases 26/62 Van Gend Loos[1963]ECR 1.

1111Cases 6/64 Costa (Flaminio) v.ENEL[1964]ECR 585.

1212克罗斯 (R·Cross) .英国法中的先例 (Precedent in English Law) [A].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潘华仿, 高鸿钧, 贺卫方.当代西方两大法系主要法律渊源比较研究[C].比较法研究, 1987 (3) :34.

1313何勤华, 李秀清主编.外国法制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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