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论文范文

2023-09-17

支付结算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的深入结合,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对支付结算业务产生巨大影响,在优化支付服务和业务创新的同时,也在业务合理性边界、资金安全、客户信息安全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文章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支付结算业务的有利和不利影响,并由此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供监管部门决策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支付结算 影响 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对支付结算的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的有利影响

1.互联网金融优化了支付体系服务效能。一是互联网金融的低成本运作和平台的客户量可以弥补传统银行业在零售支付服务方面的不完善。互联网应用的大众化和金融服务普惠功能的提升已经呈深度融合、相互促进的大趋势,“屌丝金融”属性明显。二是在网络信用普遍缺失的情况下,以支付宝为代表的支付机构开创“担保交易”的支付流程,提高了网上交易中商家和消费者的相互信任,促进交易成功实现。三是分担了支付压力。从事网络支付的支付机构应用先进的云计算技术和产业链合作,利用互联网安全技术分担央行支付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系统等现行支付系统的支付压力和支付风险。

2.互联网金融将带来互联网式的业务创新。虽然当前互联网金融还处于试水阶段,但是具有互联网基因的金融服务,必然带来互联网式的行业创新。互联网金融有两大金融创新的爆发点:一是大规模行为分析能力。从事互联网金融的支付公司可以通过对数字足迹的挖掘和分类整理,推动更加精准的金融投资品、支付产品的设计。二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化趋势必将形成。不同于传统的银行和基金公司将最重要的服务资源投入到20%的大客户中,互联网金融能将许许多多小投资者聚在一起,如余额宝形成一个巨大的资金和用户量优势,截至2014年3月底,其基金总额已超过5 000亿元,用户超过8 100万。更多的投资选择余地和数据分析支持能力,再加上逐步形成的金融投资服务,将使互联网金融成为一个金融平台,而非一个简单的投资渠道。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1.业务合理性难以界定。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合法性难以界定,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网络支付平台就有可能成为“帮凶”。如与传统业务相比,包括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在内的创新业务,涉及不少新的技术、新的流程和新的识别技术,这些金融创新无法受到既有规则管辖,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目前,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没有建立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安排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如果仅通过后续“叫停”的方式,容易引起支付机构的强烈反应及社会的强烈反响。

2.存在支付风险。一是交易对象不清。互联网金融交易虚拟化、交易对象跨区域,甚至跨国界,交易对象难以确认,风险难以掌握,且互联网金融交易时间短、速度快和交易频度大,若发生风险,不利于开展风险防控,同时不利于资金的追踪及交易流水的还原,对反洗钱和账户实名制制度产生较大的冲击。二是存在客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的风险。目前对互联网金融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是有人通过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非法获得个人和企业支付信息,容易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客户信息等。除此以外,与传统商业银行有着独立性很强的通信网络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处于开放式的网络通信系统中,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体系很容易遭受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攻击,容易造成客户支付信息泄露、客户账户资金被盗。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在过去半年因网上购物遭遇问题的网民达2 010万人,其中因个人信息泄露和账号密码被盗分别占42.9%和23.8%。

3.资金的第三方存管监督尚不完善。2013年,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4年,人民银行公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清单。但是,目前支付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并未完全到位,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未完全建立。在此情况下,部分客户资金仍沉淀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账户中,有可能存在资金被挪用甚至被携款跑路的道德风险。这不仅将对客户带来资金损失,也容易影响整个行业的形象。

4.增大央行进行货币信贷调控的难度。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受法定存款准备金体系的约束,这实际上导致了货币乘数的放大。随着余额宝的快速扩张,其他支付机构也纷纷开发类似产品,如腾讯财付通、百度百发等。在互联网金融热潮的推动下,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已突破1万亿元,约占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存款的1%,占银行理财产品的10%。而网络支付平台的便捷性,如资金由支付宝转入、转出余额宝的“短、频、快——操作时间短、可频繁操作、资金快速到账”的特点,让越来越多的人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加速了货币成数的放大。

二、监管对策

1.加速立法,明确监管方向。建议尽快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市场操作规范和监督管理主体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相应的行业技术和业务标准,主动进行业务监管,避免后续“叫停”监管方式带来的被动。在互联网金融的网络支付方面,人民银行作为支付机构的首要监管部门,也应尽快在各个细分领域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的指导培训,针对已经存在或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隐患和苗头进行风险提示,密切关注、因势利导,从健全内控机制、完善支付服务基础设施等方面强化风险防控,提升支付机构内在抗风险意识和能力。

2.鼓励创新,进一步防控风险。互联网金融开展的业务创新,经常可能涉及现有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和不清晰的规定,由于缺乏现有的制度约束,依靠企业内部的有效合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的理念、方向、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应坚持“底线思维”,要求支付机构业务创新准备阶段不仅对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合理识别和评估风险,还需要从更广的角度,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市场惯例和支付机构合规管理目标,识别实施方案中及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的潜在合规风险。从自身实践中总结国内外支付机构的先进经验,强化合规管理,注重从战略上控制风险,把合规管理和内控建设作为机构发展的生命线和基础来抓。

3.推进互联网金融实名制建设。推行互联网金融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实名制度,要求支付机构要认真落实反洗钱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对客户身份真实性进行识别,按规定设置支付业务系统中的客户身份信息要素,实行动态管理和更新,确保发生的每笔交易应具可追溯性。

4.加大客户备付金管理。备付金管理是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生命线,必须从业务、制度、系统等多方面建立严密的监控网络,防止备付金被占用、挪用、隐匿。一是定期审查支付机构自有资金和备付金账户。结合支付机构报送支付业务数据、自有资金、备付金账户的银行对账单,与支付机构报送给税务的财务审计报告进行核对,防止少报、瞒报备付金数据。二是为防范系统性支付风险,应积极探索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作为客户备付金的风险补偿机制。风险备付金拟从税后利润、高管工资和控股股东分配股利、发行或配送所获资金及营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缴存至人民银行。

5.完善信息保护措施。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客户金融信息保护的要求,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客户信息。一是建立客户身份信息保密制度,设置信息安全岗位,明确岗位在信息安全管理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二是加强关键岗位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各自岗位职责以及违反安全规定可能导致的后果,使安全保密意识渗透到每个员工观念、意识、思想、行为中去。三是引导支付机构优化信息保护管理流程,完善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将覆盖信息采集、处理、传输、维护的全流程管理纳入支付机构风险管理过程,明确信息泄露风险控制点,及时更新防火墙、身份识别认证、数字签名等网络安全监控技术,防止恶意窃取客户信息的行为。四是加大对客户的安全提示教育。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公众提供通俗易懂的安全操作指南,提示相关的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开设安全教育专栏,提醒公众谨防虚假地址连接,注意对支付通道的敏感信息进行保护。

6.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纳入金融消费者保障范围。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诉机制,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渠道。通过行业自律,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数据平台,以平台发布风险提示信息,通过主流媒体对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高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支付业务风险等及时向投资参与者进行预警、提示,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重点关注和择机检查其业务开展情况。

7.加强网络技术监管。建议加大安全技术的研发,可以具体到网络层、系统层、应用层等方面实施安全保障。对于关键数据的传输应该采用国际先进加密技术,进一步完善和及时更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息系统安全规定,以确保网上交易的安全性。

(作者为经济师)

支付结算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支付结算是当今社会中实现资金清算的主要手段,它的正常、合规运行令对社会资金的安全、高速运转发挥重要作用,是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构建安全、高效的国家支付结算体系,需要透明、全面和稳健的法律框架。伴随着支付结算体系的发展,我国现有的支付法律法规的一些不尽完善之处也凸显出来,需要我们重视和关注。文章总结目前我国支付结算法规体系的基本制度框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能与大家共同研究。

关键词:完善 支付结算 法规体系 建议

支付结算是当今社会中实现资金清算的主要手段,它的正常、合规运行会对社会资金的安全、高速运转发挥重要作用,是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支付结算涉及到社会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金往来,明确和规范各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防范资金风险,必须要有健全、适用的法律框架作支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支付结算领域已逐步建立起一系列的重要法律法规。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技术的发展,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已不再适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全社会支付体系的发展,需要我们予以关注,并加以认真研究和分析。本文拟从当前我国支付结算制度存在的漏洞及发展完善的角度作详细表述。

一、我国现行支付结算制度框架

为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该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这部法律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更好地发挥它的作厨,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制定并颁发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据此,各商业银行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一些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这一系列规章制度构成我国支付结算制度框架,成为银行、企业正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指南,对于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护支付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支付结算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性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支付结算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现行的支付结算制度也逐渐显露出其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 现行支付结算法规制度申的某些规定与其他法规存在冲突。我国现行盼支付结算制度由于颁布时间长,其中的某些规定与其他法规出现了冲突,这无疑影响了支付结算法规和制度的严肃性,同时也给银行业支付结算业务实践带来了困惑: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具体表现在:

一是与《民法通则》存在相悖之处。如《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这条规定抹杀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一切活动和权利。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界定为其签章有效。

二是与法释(2000)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悖。如《票据法》要求银行对票据的签章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法释(2000)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则对银行作出了实质性审查的要求。两者显然相悖。

三是与银发[1999]108号《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有悖。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仅凭支付密码不能核验票据的真实性。而银发[1999]108号《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则规定支付密码可以代替签章。事实上,支付密码验码比签章审核在防范票据风险方面更为有效,临柜人员操作起来也更为方便。

此外,比较典型的还有《支付结算办法》允许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对违反支付结算纪律的客户进行直接处罚的条款与《行政处罚法》相冲突;《信用卡管理办法》中有关公司卡使用范围的规定与《支付结算办法》不一致,以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制度与《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汇票划款方式之间存在冲突等。

2 现行支付结算法规缺乏对清算组织的有效规范;社会化支付清算组织是随着金融市場发展、技术进步而出现的一类新型支付组织,是支付清算行业市场化、专业化发展的产物。在我国已经出现的有票据交换所、从事银行卡数据交换的信息转接组织、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这些机构目前已成为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整支付服务市场结构、增强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随着技术进步和市场化的发展,这类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但对于上述清算组织如何界定,如何实行规范其市场准入及其清算行为,防范支付风险等问题法律上都是一片空白。

3 现行支付结算法规制度建设滞后于电子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科学技术与金融融合趋势的加强,支付体系的技术水平不断升级换代,诸如“网上银行”、“电子钱包”等新兴电子支付方式层出不穷。电子支付涉及电子货币、电子票据、信用卡支付、网上支付等一系列问题,且交易主体众多,需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调整的关系很多。与电子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在该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则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监管的效力与权威。例如:《票据法》中所称支票仍然是传统的纸质支票,且规定其仅限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內使用,对能够提高清算速度,预防伪造的电子支票没有作出规定,显然不适应电子商务和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及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运用和发展;电子货币的法律地位、网上交易税收等问题在法律上都缺乏相应规定与规范,致使许多实际问题都无法可依,无形中增加了银行和客户进行电子支付交易的风险;此外,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成为制约电子支付发展的“瓶颈”之一,一些市场创新产品,如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在缺乏规范约束的情况下发展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需要相应的法规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市场参与者在破产情况下进行支付的效力、有关支付系统结算的、最终性等问题都需要加以明确的法律确认;对正在逐步形成的支付服务市场制度安排及对市场行为的监管等也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协调。

4 现行支付结算法规制约了票据融资功能的有效发挥。一是票据的无因性地位尚未确立。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出票人签发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

件,即为有效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成立后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一条文在簽发票据、取得票据、转让票据等问题上十分强调原因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票据的无因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持续增长,我国票据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票据应用范围也日益广泛,贸易结算票据化趋势日益加强,票据功能也由单一的结算工具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多功能演变。而票据的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现代票据法的基本立法规则。将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不加区分的立法模式已严重阻碍了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国內经济形势不相适应。二是发行融资性票据面临法律障碍。票据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为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因此市场的工具应该既包括以真实性贸易为基础的交易性票据,也包括单纯以融通短期资金为目的的融资性票据。融资性票据具有手续简便、成本低廉、融资速度快的优点,于急需短期资金支持的企业来说,融资性票据无疑是更好的选择,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对于融资性票据的需求十分旺盛。从世界其他国家票据市场发展进程看,融资性票据所占比重不断上升,甚至达到70%~80%。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票据必须以真实商品交易为基础的规定,使中国融资性票据的发行难以实现,从而限制了中国票据市场时规模,导致市场缺乏广度和深度,票据市场为企业提供直接短期资金融通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揮。

5 部分法规措施可操作性不强。支付结算法规和制度对于促进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合规、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实践中,发现现行的支付结算法规和制度中的某些规定措施可操作性术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票据签章更改不明确引发争议。票据法规定除了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之外,其他事项可由原记载人更改,但对于作为支付指令依据的签章是否可以更改,却未做出明确规定。如果签章可以更改,应如何操作比较合理,如与其他要素更改方式相同,原记载人该如何签章证明。由于目前各地对此理解不一,因此常引发纠纷。二是确认委托关系的做法不统一引起退票。票据法规定了票据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并要求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但在实践操作中,对票据代理关系的处理,包括是否需要代理人出示持票人授权委托书等,各商业银行处理方式并不统一,并经常由此引起退票。三是被背书人更改不明确引起退票。在商业银行平时的业务操作中,特别是商业汇票的背书签章,而未填写被背书人,在最后一手持票人补填前面的被背书人栏时发生错误的情况下,该由谁进行背书更改并签章证明,各商业银行理解不一致,由此引起的退票情形较多。同时《票据法》及与之配套的票据规章对票据的一些具体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在票据实务中难以操作。

6 支付结算的监管体系分割,削弱了支付体系的监管效率。《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银监机构行使支付结算监管权,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负有“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对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等职责。因此,就支付结算管理职能分工来看,银监会主要负责对支付结算业务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关结算纠纷的受理和处置由银监会进行,并且由银监会负责对银行卡业务和资金交易的监管。人民银行负责支付结算规则的制定、支付结算市场准入,而且它作为清算系统的组织者,只为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和对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行为进行监管,不再负责支付结算日常行为的监管。不再履行以往的支付结算现场检查和涉及支付结算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职权。这样,就割裂了支付结算体系的內在的统一性,加大了支付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在有关支付结算监督协调机制尚未建立之时,无疑会制约支付结算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构建现代化支付结算法规体系的几点建议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结算规则的制定者,必须根据当前金融发展状况,积极会同银监等有关机构,全面修订现行支付结算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支付结算法规体系。为推进和提高支付结算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1 修改现行支付结算制度与相关法规相悖之处。要参照国际票据法公约和WTO成员国《票据法》的规定,对我国的《票据法》等支付结算法规和制度加以修订和完善,使之符合国际惯例。重点是尽快制定《支付结算管理条例》,明确各种支付工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规范结算行为;制定《违反支付结算制度处罚条例》,加大对违反支付结算制度、破坏支付结算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定支付结算业务准入、退出的管理规定,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维护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更为迫切的是,要对目前继续有效的涉及支付结算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制度与《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汇票划款方式之间的冲突,关于对空白票据凭证用纸随意进行“公示催告”的问题,关于诉讼保全对票据的“冻结”与票据流通转让特点之间的冲突等,做出修订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新的司法解释,以减少银行协助司法执行的难度。

2 加快制定《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由于社会化的支付清算组织是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新生事物,为促进其发展。规范其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支付服务需求,人民银行要加快《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业务管理及风险防范等相关问题进行明确,为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对于非金融类支付清算服务提供主体,除了通过制定实施《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进行规范之外,还要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要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人民银行通过指导与协调行业自律组织,弥补外部监管的空白,这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共同规律。

3 建立完善与电子支付方式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要顺应经济金融发展趋势,认真研究电子支付快速发展给支付结算监管带来的的挑战,借鉴国外相应立法,加快建立我国电子支票等网络结算方式的制度规范,加速网络银行及电子支付的发展。修改后的支付结算制度要能够对一些支付结算中的风险点及新兴业务,如网上支付业务、移动支付业务、电子支票业务、买方付息票据业务、协议付息票据等新业务加以规范和约束,以促进不断推陈出新的新兴业务走上快速、良性的发展轨道。

4 建立以票据无因性为核心原则的票据法体系。即票据一经签发,票据关系即与其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对票据关系不再产生影响,从而更好地保证票据的正常流通。要确立融资性票据业务的法律地位,扩展票据的融资性功能,允许发行融资性票据,完善我国票据市场结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5 构建支付结算监管协调机制。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操作性强的支付结算框架,进一步分清哪些业务由人民银行管,哪些业务归银监机构管,清算环节的结算问题怎样管,只有明确职责权限,才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二是人民银行与银监机构应尽快会同辖区各金融机构建立起良好的支付结算监管和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就支付结算资料信息及时进行相互沟通、相互交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监管,共同维护辖区支付结算工作秩序的稳定。

(责编 贾伟)

支付结算论文范文第3篇

“经历了十年发展,支付行业终于获得了‘准生证’。”一家支付公司负责人感慨。央行表示,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多数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

《办法》的主要内容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个领域一些固有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如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问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中的违规问题、反洗钱义务的履行问题、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以及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无序从事支付服务问题等。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解决,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央行《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 《办法》明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以及银行卡收单等。网络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此前大家比较关心的例如Q币等虚拟货币的管理没有纳人其中。

对于市场普遍关心的准人门槛,《办法》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对于那些已然成立但又不符合《办法》的支付机构,其何去何从,央行还没有进一步的指导意见。

《办法》规定,经过央行审查批准的支付机构,将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5年。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央行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央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 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办法》还在客户备付金保护措施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第一,支付机构必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专户存放接受的客户备付金。第二,支付机构只能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第三,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能自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支付机构拟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时,必须经其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进行复核。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分别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

户及相关账户等进行现场检查。

《办法》出台的影响

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支付清算组织种类颇多、业务和规模各异。除了中国银联外,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主要有支付宝、财付通、首信和环讯等,提供手机支付服务的有联动优势、掌上通等,而预付卡可能涉及资和信发行的商通卡、雅高集团的雅高卡、家乐福卡等众多礼品卡和储值卡。

加强监管利好整个支付行业的发展,而本次公布的《办法》与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内容基本一致,支付宝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对此已有心理准备。该负责人称,公司符合《办法》所要求的条件,对获得牌照持乐观态度,将按照办法的规定申请许可证。

财付通有关人士表示,央行公布《办法》对于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是好事,将有利于合格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获得更多用户和商家的认可,同时有利于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更可靠和专业的服务。

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CEO唐彬表示,业界应该对央行的这个管理办法持欢迎态度,因为它有利于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此外,他还称,易宝支付早就做好了相关准备。

暨南大学金融系教授陈鹭表示,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存在,使得银行手续费流失,同时由于鱼龙混杂,第三方支付近年来存在大量非法套现、洗钱等行为。“设定市场准人门槛,从长远来看就是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规范,即使拿到许可证,将来出现违法行为也可能被吊销。”陈鹭表示,未来一年内第三方市场将是一个重新洗牌的过程。

三家移动通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计划大力发展的移动支付业务无疑也在规范之列,目前三家运营商还均未对《办法》发表评论。

中国移动此前提出自己的标准,即2.4GHz通信频率R F-S工M移动支付标准,但最近有媒体报道中国移动也在发展由中国银联主导的13.56MHz的NFC支付标准。而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从一开始就与中国银联合作,使用银联标准开展移动支付业务。

原本就因考量发展哪一种技术而处在两难境地的中国移动,在央行出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背景下,下一步将作出何种选择?是向银联标准靠拢,还是依然发展自主标准?目前中国移动还未作出公开说明。

“我们已经讨论过补充注册资本的事情,9月1日前肯定能够完成。”发行预付卡OK卡的百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凌震表示。据介绍,百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目前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满足办法的最低限额要求,但《办法》同时规定,如果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则为1亿元人民币,因此,有跨省经营业务的百联还 需增资。据上海媒体报道,位居上海预付卡发卡量前三位的便利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同样不足亿元,因此也面临补充注册资本的问题。而今年开始正式涉足预付卡领域的上海新世界集团,旗下的上海赢点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目前仅为100万元,同样面临增资问题。赢点通相关人士表示,《办法》的大部分举措都符合预期,但由于设置的门槛较高,那些实力较小的公司及私人发卡机构将很难获取“准生证”。同样位居上海预付卡前三位的上海斯玛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刘雪莉表示,斯玛特去年就已按央行要求做了相应的资料报备,目前还在对细则做进一步的研究。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办法》出台当天,媒体披露公安部官方网站通报,称在江苏苏州侦破的“乐天堂”开设赌场案中,抓获某第三方支付服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梅某。经查梅某与境外赌博集团勾结,协助境外赌博集团流转资金30余亿元,该公司从中获利1700余万元。有分析认为此事将成为该公司申请支付牌照的不确定因素。因为《办法》规定: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及其高管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办法》的出台并不是一棒子打死所有经营者。对于支

付宝、联华OK卡这样的较正规且具有较长支付业务经营经验的公司基本不会造成威胁。值得注意的是那些未经央行批准而私自经营支付业务的不规范的机构,如一些未经央行许可发放会员卡,以及未经许可投放使用POS的美容院、理发店和洗衣店等。央行表示,《办法》平等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包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但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和拟于《办法》实施后申请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前者可以自主决定退出市场或者在《办法》实施后1年内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能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支付结算论文范文第4篇

一、组织保障

我行成立“2017年支付结算宣传”活动领导工作小组,由XXX副行长任组长,会计结算部、电子银行部负责人、各支行及总行营业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计结算部。

二、指导思想和宣传目的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普惠金融、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新型违法犯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等宣传内容,重点突出加强信息保护和支付安全。

本年宣传活动以“突出主题、服务群众、营造氛围、形成常态、巩固成效、科学发展”为目的,全面宣传支付结算发展成果、深入普及支付结算金融知识,巩固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切实增强社会大众支付风险防范意识,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安全和谐的生态环境。

三、宣传主题内容

1、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整治支付结算违法犯罪。围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形势下账户资金安全问题,包括涉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支付账户、票据、银行卡、网络支付等方面的安全问题以及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政策宣讲、个案曝光、风险提示、集中宣传报道等方式,提升社会公众对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信息保护和支付安全等方面的认识,营造全民预防和打击支付结算领域违法犯罪的舆论氛围,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的意识和水平,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银行卡安全使用宣传。向社会公众宣传如何办理和安全使用银行卡,如何预防银行卡盗刷、克隆等风险,宣传普及禁止出售或出租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禁止网上非法买卖银行卡、禁止网上买卖POS机等规定和类似行为的危害性。

3、加强账户管理、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等文件规定,宣传账户分类管理、账户实名制、改进账户服务和创新账户服务等方面的要求;普及账户实名制重要性,提高广大群众对账户实名制的认识;大力推广各类账户创新业务,让社会公众认识多样化、多元化、便利化的账户服务。

4、手机支付、网上银行等移动金融服务宣传。宣传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向社会公众宣传各类网络新型支付方式以及风险防范措施,展现手机支付、网上银行等移动金融服务的便民、惠民和利民性,宣传手机支付、网上银行的安全知识,倡导安全合规的支付方式等。

四、宣传形式

为做好我行的支付结算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宣传力度,各支行、各部门宣传时可以采取以下宣传方式:

1、有LED屏的支行网点必须用LED屏滚动播放相关宣传标语,没有的支行需要在营业场所显眼处悬挂宣传横幅;各支行营业厅内需要张贴宣传海报,摆放支付结算宣传折页,设立支付结算业务咨询台、摆放意见簿,准确了解支付结算宣传的效果及不足。

2、利用工余时间进社区、进校区、进农村宣传,通过挂横幅、设展台、摆放宣传单宣传,利用周边有利的条件,如广播、教室、室外舞台等积极向学生、群众宣讲支付结算知识,同时可结合抽奖、互动游戏、有奖问答等方式营造宣传声势。

3、利用媒体及微信宣传。通过河源日报、河源晚报、河源网、河源论坛及我行“订点河源“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宣传,各支行、各员工可积极将自己对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看法及其他支付结算方面的认识向会计结算部投稿,经会计结算部审核及上报相关部门核准后可登报宣传及微信公众号推送。

五、其他事项

1、各支行应指派专门的支付结算宣传活动联络人,并将联络人名单上报会计结算部。

2、此方案为整宣传方案,为将宣传活动按要求高质量完成,现将宣传任务及时间安排分配到以下支行(详见附件:河源农商银行支付结算宣传任务分配表),其余各支行可结合本行实际自行组织宣传。

3、宣传活动可选择一个主题,也可结合多个主题一起宣传,各支行在开展宣传时可以结合其他宣传活动一起进行宣传。

4、各支行可单独组织宣传,也可联合其他支行、部门一起宣传。

5、6月至9月为“支付结算集中宣传月”,分别以普惠金融、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移动金融、助农取款服务等为宣传月活动主题,全面营造宣传声势,扩大影响,掀起支付宣传高潮。

6、各支行应当将每次组织的宣传活动以报告的形式上报会计结算部,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宣传主题、宣传形式、宣传内容、具体数据(派发多少宣传单、接受多少人次咨询等)、取得的成效。并附上活动现场的相片。

附件1:支付宣传联络人名单附件2:支付宣传统计数据附件3:

支付结算论文范文第5篇

一、支付结算管理

(一)支付结算内控 我支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内控相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建立了严密的内控制度和操作程序。

(二)支付结算制度 我支行根据相关的支付结算活动规章政策、操作程序、实施范围等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制定了规范的操作制度。

(三)支付结算代理 未办理支付结算代理业务。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我支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共开立了 户单位结算账户,其中 户已经人民银行批准,其余 户为财政户,因历史原因未报人行批准。本行安排査银芳同志负责每月单位账户对账的相关事务,每月10日之前所有账户能对账完毕,目前未发现未达账项。本支行已为所有有余额的账户开办了短信服务,账户余额有变动账户使用人能立马知道。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账户)业务 我支行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联网核查,对证件信息不符者拒绝办理。要求客户填写《个人账户申请书》,并积极推广短信服务,以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

(三)银行结算账户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 开立结算账户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切实履行对客户的调查职责,严格执行适合制度,认真审查客户开户的资格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

三、票据业务

(一)票据业务基本规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票据业务,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新的票据知识和操作程序。目前为止只办理了支票业务。

(二)支票业务 支票业务是日常业务中常见的,财政账户使用较多。支票金额超过五万元要求出示有效证件并留存复印件,登记大额支付登记薄。对所有支票折角验印,与预留印签核对真伪。

四、银行卡业务

(一)发卡业务 发卡业务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相关材料等同个人结算账户。

(二)交易监测与使用管理情况 定时查看报表管理平台上的发卡数、已发卡账户总存款金额和平均余额。

(三)受理市场特约商户管理情况 未办理,正在积极推广。

(四)终端机具管理情况 终端机具管理严格,未出现不良情况。

(五)收单服务外包机构管理情况 每天在报表中查询和打印前一个工作日的收单业务,及时整理入账。

(六)受理市场秩序维护情况 受理市场秩序良好。

五、支付系统

(一)业务管理情况 我支行已于去年开通了大小额支付系统,实现了汇兑业务的实时到账,并有3名员工取得了支付系统操作资格。

(二)业务处理情况 及时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要求客户预留有效证件。

(三)系统应急管理 系统使用正常,未使用应急管理。

(四)系统运行维护情况 系统运行正常,维护及时。

六、支付信息报送

(一)支付业务报表填报情况

支付结算论文范文第6篇

根据省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工银办发[2011]268号)要求和省分行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行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成立专班、协同配合

开展支付结算执法检查是中国人民银行加强支付结算管理、完善支付结算制度、提高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和重点工作,全行要迅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贯彻落实。此次人民银行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市分行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分行成立了由姜海清行长任组长,罗斌、周波副行长任副组长,运行管理部、资金财务部、内控合规中心、个客中心、城区网点管理中心、综合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支付结算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运行管理部为本次检查的牵头部门,负责全行检查工作的组织推动,城区网点管理中心负责本部网点的自查组织、安排以及自查报告的报送工作。由于本次自查时间紧、任务重,以上各行、各部门要根据《支付结算检查实施方案》中所涉及的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各支行应比照市分行成立相应的检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行自查以及人民银行现场检查时协调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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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分工、全面自查自纠

1、资金财务部负责自查并细化票据业务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

2、个人业务营销管理中心负责自查并细化银行卡业务的检查工作方案;

3、运行管理部负责自查并细化支付结算管理、人民币结算账户业务、支付系统业务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

4、综合部负责自查并细化支付信息报送的检查工作方案;

二、自查时间

2011年4月1日至4月13日。

三、检查的对象及范围

检查对象为辖内所有的营业机构的支付结算业务

检查范围为2010年1月1日至检查日办理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支付系统、支付信息报送等支付结算业务,视检查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追溯到上一。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支行、各部门要依照本方案,结合自身实际,针对支付结算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风险状况等进行自查,并在人行执法检查进场前完成自查工作。

(二)各支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人民银行的执法的检查工作,接此通知后,支行行长、部门负责人要亲自负责,按照《支付结算检查实施方案》狠抓自查自纠的落实工作,各部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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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把管理薄弱、问题较多的环节作为检查重点,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边查边改,及时纠正,切实提高支付结算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自查报告应包括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何种措施进行整改,对屡犯的问题是如何解决的,重大违规情况是如何处罚的,尤其是2010年已接受人行专项检查的业务,对问题的整改情况也要纳入自查报告中。自查报告请于2011年4月13日下午5点以前报送我部。

五、联系方式

运行管理部联系人:张蓉,0826-2353512 联系邮箱:广安会计结算部/会计/四川广安/ICBC。

附:《支付结算检查实施方案》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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