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细则范文

2023-09-22

遗嘱公证细则范文第1篇

一、公证遗嘱拥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对于公证遗嘱而言, 其本身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 通过具体的合理分析, 就可以了解其最高法律效力的实际表现情况:

(一) 基于遗嘱公证特征分析

首先需要是经过公证机关证明的。其职能是经过公证机关, 做好对应的处理, 其法律服务以及律师办理遗嘱见证或者是进行公证, 其本质都不属于遗嘱公证。其次, 基于公证书这一种模式来分析, 其本身是为了明确遗嘱的效力, 证明其属于公证遗嘱, 缺少公证就无法形成公证遗嘱。最后, 在公证过程中, 还应该坚持公证员的基本原则。在办理过程中, 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对应的程序来具体的操作[1]。

(二) 基于遗嘱公证的程序来看, 公证

遗嘱的订立, 首先是由立遗嘱人所在地的公证处来正式申请, 并且提交对应的材料, 然后通过证明材料的核查, 就可以直接明确是否需要进行下一步的受理要求。当处于范围中, 就需要审查这一公证事件。在这一部分程序之中, 无论是形式上, 还是内容上, 都需要严格的进行审查, 并且其不同于一般遗嘱有司法相关的, 需要对于立遗嘱人的遗嘱进行事先的审查, 这样才能够确定其实际的意思, 然后通过司法文书来认定。

(三) 基于法律为本与遗嘱公证实践,

在《继承法》之中规定了公民能够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划分个人财产, 并且具体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几种主要的方式, 并且明确公证遗嘱是其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遗嘱继承公证面临的问题

(一) 公证遗嘱冲突

第一, 出现多份公证遗嘱的相互冲突。就目前的情况来看, 遗嘱人不需要受到地域的限制, 在实施地办理相关的业务即可。这样, 就可以基于不同的时间与地点, 来申请公证, 并且也可以随时的做好撤销与变更的处理, 但是有可能出现多份遗嘱。

第二, 遗嘱效力出现冲突。公证遗嘱是为了将真实可靠的意思表达出来, 并且其内容也要求合法, 但是当立遗嘱人在死亡后, 随着时间的推移, 就可能出现情况的变化, 这样也会改变其遗嘱效力。一旦其死亡, 出现继承之后, 被排除在外的法定继承人, 其本身是否有丧失劳动力或者是没有生活来源, 抑或是立遗嘱人是否受到虐待, 出现继承权丧失等情况, 在其生前是否签订了抚养、遗赠等协议, 这些都是不可预见的问题, 只有在出现对应的遗嘱继承后, 才能明确。如此, 公证遗嘱的合法性也变得不合法。所以, 就需要再一次确认, 但是不得直接采纳。

(二) 遗嘱公证无法进行

第一, 法律没有让公证处拥有实体权利。那么, 在工作上就会受到诸多的局限性。

第二, 人为因素对公证带来的影响。基于《继承法》的规定, 在处理遗产中, 作为遗嘱继承人, 需要通知执行人以及法定继承人。在公证处, 也需要对利害关系人将上述的问题全部了解清楚, 并且确定其实际的遗嘱效力。在具体的操作中, 为了家庭, 都会选择保密的进行, 不会让其他人知道。但是当立遗嘱人死亡, 就会出现对应的继承, 这时候公开遗嘱, 那么排除在外的继承人大多数都无法接受。因此, 一般在遇到公证员核实的时候, 都不会配合公证员[2]。

三、遗嘱继承公证优化的有效策略

优化遗嘱继承公证, 还需要改善多份公证遗嘱可能带来的冲突形式, 并且合理的优化遗嘱继承公证实务, 再配合上对公证人员工作的优化处理、完善证明材料取证、合理的管理遗嘱继承流程, 通过这样的方式, 就能够实现遗嘱继承公证的优化处理。

(一) 多份公证遗嘱冲突的改善

第一, 建立对应的网页, 将信息库完善。法治社会的发展, 进一步提高了公民法治意识, 公证就成为有效的权益保障手段, 通过信息库的建立, 在满足信息共享的需求下, 就可以提升公证的具体工作效率。因此, 在办理遗嘱公证之后, 需要在网站中做好对应的登记备案处理。第二, 一旦出现遗嘱内容冲突, 就可以选择公证文书的模式来处理, 在满足要求后, 无论其他人有任何异议, 都会按照之前的规定来实施。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发展, 因为工作, 导致部分子女无法长期陪伴在自己父母身边, 这样会加速空巢老人的实际增长量。为了能够弥补生活的空缺, 往往就会考虑选择一位老伴。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 涉及到家庭财产分配的问题, 就很容易引发矛盾。个别老人为了避免出现争夺家产的情况, 就会利用遗嘱将“身后事”安排妥当。但是如果有多份遗嘱冲突的行为出现, 就需要按照规定, 就纠纷处理。但是公证处未能解决的, 就需要利用诉讼的方式来处理。

(二) 合理优化遗嘱继承公证实务

在公证办理遗嘱中, 还需要明确遗嘱继承公证的有效性, 在实际操作中, 公证人员还需要考虑到:第一, 遗嘱, 其本身是否就是立遗嘱人想要表达的意思。其本身的有效性, 主要是基于真实意思的表达。所以, 不仅需要判定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需要对其身份进行判定。详细的检查其提供的身份信息, 并且做好拍照、对比的前提下, 最好是可以选择谈话笔录的方式, 确定其真实身份。并且, 在询问立遗嘱人的时候, 公证人应该通过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 做好对应的询问和开导处理。第二, 针对继承遗嘱公证, 还可以选择立法程序来提供支撑。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中, 其本身上就是对遗嘱效力的认定。因此, 立法机关就应该进一步加大对于公证的认识, 能够采取法律条文支撑的方式来对遗嘱公证加以确认, 这样才可以让其真正的有法可依。

(三) 优化遗嘱继承公证人员的工作

遗嘱继承公证在实际处理中, 是一件耗时耗力的事情, 其主要表现在办理的程序相对复杂、面临的风险过大、收取费用较低。所以, 针对遗嘱公证之中所面临的问题, 就需要通过下述的几个方面来完善遗嘱继承公证:第一, 针对公证处, 需要让申请人以及对应的参与人全部都签订承诺书。在签订之外, 还需要明确当事人的身份, 并且将遗嘱实际情况等信息全部落实。当出现纠纷的问题时, 就需要通过承诺书的方式, 将双方各自的责任全部落实, 这样才能确保双方的利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不会再一次出现纠纷。第二, 政府部门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 用于遗嘱继承公证的有效支持。在公证的时候, 因为收费的问题, 直接都会应向公证人员的积极性, 再加上遗嘱公证有公益性的属性存在。所以, 对于公证人员适当的补助, 就成为政府部门需要重要分析与考虑的问题。第三, 通过学习, 公证人员还需要将自我的工作素养全面提高。公证人员需要熟悉的掌握《遗嘱公证细则》, 能够了解其具体的操作流程, 并且做好操作程序的合理办理, 在日常的处理与操作之中, 可以做好经验的有效积累, 并且在面临纠纷的时候, 针对纠纷的具体内容可以做好对应的记录处理, 并且按照详细的记录, 再一次进行细化。当然, 作为公证人员, 通过学习理论知识, 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相互结合, 这样才能够将遗嘱继承公证的法律效率提上去[3]。

(四) 完善证明材料取证

对于遗嘱继承公证程序中, 证据材料的审查是主要的环节, 通过各类型材料合理性、客观性的审查, 才能够科学的判断材料的证明力度以及证据能力, 最终对继承人的身份加以审核, 明确遗嘱的法律效力。在遗嘱继承公证中, 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非公证遗嘱的审核处理, 其具体包含了父母、配偶以及子女的关系、被继承人死亡事实;遗嘱处分财产是否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所有存在疑问的证据, 都需要全方面的处理, 并且做好灵活的审核。

(五) 合理的管理遗嘱继承流程

在实际的公证操作处理中, 各种不同的外界因素都可能会带来直接的影响。在具体的操作办理中, 相关人员针对流程进行管理, 一方面是要针对《遗嘱公证细则》, 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同时, 针对公证人员, 在实施行为的检查之中, 还需要按照相应的规定与流程进行处理。如果未能基于法律规定来实施, 在面临违法乱纪行为中, 就需要将惩罚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这样才可以全面的提升遗嘱继承公证的质量, 并且确保有相对应的法律规范来对遗嘱继承公证办理的过程进行合理的约束[4]。

四、结语

总而言之, 针对遗嘱继承公证而言, 我们还需要认真的对待, 能够实现立遗嘱人生前的意愿, 确保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 并且也可以让公证工作能够更加的完善与规范, 这样才能够为法治建设贡献一份力, 真正将公证机构应有的权利与义务都落实下去, 最终推动公证工作的持续实施。

摘要:遗嘱继承, 指的是按照立遗嘱人生前留下的, 能够满足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 从而将遗产的全部或者是一部分制定由一个或者数人继承。在进行遗嘱继承公证中, 由于继承人之外的继承人没有配合遗嘱继承人来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 这样就可能导致当事人认为遗嘱无用的情况出现。所以, 本文就遗嘱继承公证之中面临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遗嘱,继承,公证

参考文献

[1] 李玉艳.论继承公证实践中的两点思考[J].法制博览, 2018 (19) :141.

[2] 孙康宁.遗嘱继承公证中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分析[J].法制博览, 2017 (03) :193.

[3] .公证遗嘱业务发展报告[J].中国公证, 2015 (04) :25-49.

遗嘱公证细则范文第2篇

公证过错赔偿责任制度包含于民事责任赔偿制度, 是指在公证执业活动中由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过错给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让其独立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二、公证赔偿制度与公证公信力

公证作为国家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承载国家至高无上的公共权威和信誉的同时也行使着独具魅力的证明权力。公证赔偿制度占公证制度的相当比重, 在公证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如何确保公证过错责任赔偿制度的正确实施, 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公证制度的认知和信誉, 对公证公信力起着正反两方面的作用。所谓公证公信力就是公证机构通过其执业活动使国家公共证明权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所建立起来的公共信用, 体现公众对公证制度的信任, 证明公证行业取信于民的能力。公众公信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公证制度的认可程度, 公证公信力的强弱取决公证证明作用的发挥程度。所以, 公证公信力是公证的生命和灵魂, 是公证行业的立身之本、执业之基, 有了公信力才有公证。公证行业坚信公信力是行业发展的立业之本, 公证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要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 崇尚公信、践行公信、维护公信的良好工作风尚就是行业在潜移默化中逐渐形成的, 随之社会对公证的认可度日益提升, 公证工作成为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也要看到, 少数公证人员缺失公信观念;个别公证处和公证人员一味追求经济效益, 办理人情证、关系证, 审查把关不严, 甚至违反办证程序规定, 从而忽视了公证质量的信誉, 造成瑕疵或者错误公证书, 给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利益损失, 引发公证过错责任赔偿一系列问题。公证赔偿制度在公证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牵一发而动全身。如不能正确处理公证过错责任赔偿问题就影响社会公众对公证制度的认知和信誉, 削弱公证公信力, 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公证制度的认知和感受。在今天这个网络信息发达的时代, 社会信用水平普遍较低, 失信情形很容易被放大, 某一起公证过错责任个案的处理可能就会导致公众对整个行业的失信, 其实公众对公证业的认知存在一定误区。正因如此才要加强公证过错赔偿责任制度, 这也对加强公证公信力建设、维护公证权威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公证过错赔偿责任制度的确立

(一) 《公证法》确立了公证过错赔偿制度

为了避免当事人蒙受损失, 确保公正质量, 《公证法》确立了公正过错赔偿制度, 作为独立民事责任主体即公正机构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明确并被赋予了承担公证过错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公证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 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为了保障权利的平等实现, 确保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第四十三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公证机构作为公证过错赔偿责任主体的公证赔偿制度。为配套保障公证过错赔偿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为了配合公证体制改革的需要, 确保赔偿的实现, 为了提高公证机构的信誉, 使公证机构得以顺利、持续的发展, 衍生了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它是在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由保险人对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及有关费用给予支付的法律制度。

(二) 公证过错责任赔偿制度的进一步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 时间在2014年4月28日。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的被告以及责任性质在规定中得到进一步明确, 对公证机构的过错认定标准, 公证执业过错的具体情形也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还有合理确定公证机构赔偿责任等, 公证法更加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指引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依法执业。为了使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 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得到正确审理,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预防纠纷, 促进全面和谐, 才进一步对其进行了界定。

四、实施公证过错赔偿制度资金保障

2002年7月制定的《公证赔偿基金管理办法》是司法部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来制定的。为适应公证工作改革的需要, 建立公证风险保障体制, 保证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 维护公证行业的信誉, 该办法规定“公证赔偿基金是用于偿付公证行业务公证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以及其他有关支出的专项基金”并在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每年年初应按上一自然年度公证业务收总额的3%一次性提取公证赔偿基金”, 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以前, 将提取的公证赔偿基金的1/2上缴中国公证员协会。用于集中缴纳公证责任保险的基本保费;其余的1/2作为公证赔偿后备金, 其中:1/3上缴中国公证员协会, 1/3上缴省级公证员协会, 1/3留在本公证机构。《办法》从公证赔偿基金的来源、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公证过错赔偿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了资金保障, 以此确保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受损利益得到赔偿。

五、公证机构如何确保公证过错赔偿责任制度的实施

(一) 加强诚信教育, 牢固树立公证公信力观念

公证作为国家司法制度这个大家庭的一份子, 既享有行使国家公共的证明权力, 又承载着法律至高的公共权威和信誉。因此, 公证从来就是“诚信”的象征, “公证员是诚信的天使”。公证机构要加强对公证员的诚信教育, 培养公证人员品格, 做到诚实守信, 让其树立牢固的公证公信力观念, 积极引导公证人员向诚信为本的执业理念靠拢, 进而维护公证行业的信誉, 维护公证的公信力。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诚信来自于对事实和法律的忠诚。要忠于法律,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 应做到不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 以法律为准绳, 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证机构因公证过错造成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损害时应坚持“尊重事实, 尊崇法律”的执业理念, 按照公证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正、客观地划分公证过错责任,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现因公证过错受损的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受偿权利来体现公证公平, 正义, 维护公证的公信力。

(二) 建立完善公证公信评价机制

检验公证公信评价机制是否完善的标准之一就是看公证工作是否讲诚信, 其中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是否严格执法, 依法办证是检验公证公信力最重要的标准。首先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树立榜样, 发挥带头作用, 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作用。其次, 要严格执法, 依法行政,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履行职责, 提供优质服务。第三, 建立健全诚信档案, 使诚信成为工作的必需品。

(三) 建立完善公证失信惩戒机制

公证失信惩戒机制的完善将会进一步改善公证工作, 对一切失信、违法违纪行为都应进行严肃处理及惩戒, 严重损害公证公信力的行为要重点查处, 要具有较强地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制约性。另外还要健全公证执业保险制度, 提高公证工作的社会信用度, 取信于民, 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摘要:公证过错赔偿责任制度作为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公证公信力起着正反两方面的作用。为确保公证赔偿制度对加强公信力建设、维护公证权威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公证法》确立了公证过错赔偿制度, 《规定》又进一步对其界定, 国家又为公证赔偿制度提供了资金保障, 本文还从四方面介绍了公证机构如何确保公证赔偿制度的实施。

关键词:赔偿制度,公信力,确立,资金保障,确保实施

参考文献

[1] 杨硕.基于公证赔偿责任的研究[J].黑龙江史志, 2009 (01) .

[2] 杨立新, 刘婷婷.公信力在公证中的重要作用[J].东方企业文化, 2012.

遗嘱公证细则范文第3篇

以上问题是很多在手中有国外文书在国内使用的人常遇到的问题,在国外留学,工作,生活或旅游,取得了一些国外证件,如国外结婚证,出生证,离婚证等等,之后回国,短期不会在出国,那么这些证件的公证认证怎么办,非要亲自再回去吗,这样的话,时间金钱方面又要付出不少。其实,这些证件的公证认证,无需本人亲自办理,可以全权委托他人办理,这些专业机构经常处理这些事物,流程及各种情况都很清楚,比本人或亲友办理会省很多事情。

在国外其实最大的成本就是人工成本,即使委托亲友办,他们所花费的人工会远远大于这些专业代理机构,而且还要搭上人情。同时,有些情况不经常办的人不清楚,会走不少弯路。

遗嘱公证细则范文第4篇

甲方:姓名,性别,汉族,住,身份证号:

乙方: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

经甲、乙双方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委托乙方的汤卉律师、刘生林律师进行遗嘱见证,并订立了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汤卉律师、刘生林律师作为甲方的遗嘱见证人。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遗嘱见证服务,并保守因此而获知的甲方秘密。

第三条 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遗嘱无效,免除乙方责任。

第四条 遗嘱见证律师费为贰千元,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时支付,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资料、差旅等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

遗嘱公证细则范文第5篇

甲方:姓名,性别,汉族,住,身份证号:

乙方: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

经甲、乙双方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委托乙方的汤卉律师、刘生林律师进行遗嘱见证,并订立了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汤卉律师、刘生林律师作为甲方的遗嘱见证人。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遗嘱见证服务,并保守因此而获知的甲方秘密。

第三条 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遗嘱无效,免除乙方责任。

第四条 遗嘱见证律师费为贰千元,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时支付,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资料、差旅等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

遗嘱公证细则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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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咸宁市抵押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土地房产局档案查询《抵押物清单》 《承诺书》; 《证号清单》;

《房地产估价结果备案单》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评估报告》; 《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

房产证原件及土地证原件; 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10、 房产证及土地证复印件(办房产抵押时需要土地证复印件,办土地抵押时需要房产证复印件)。

一、 银行及担保公司需提供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金融机构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上述资料全部加盖公章;

二、 借款人需提供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同意借用天成抵押贷款)、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上述资料全部加盖公章;

三、 担保人需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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