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监管机制范文

2023-09-18

新型监管机制范文第1篇

经过40年的发展,我国市场竞争机制基本形成,但仍然存在准入限制、行政性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在新阶段,应以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为导向,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线,按照“除保护、宽准入、破垄断、强执法、立规范”的思路,促进市场竞争主体更具活力,市场竞争规则更加完善公平,市场竞争环境更加优良,市场竞争政策更加规范有效,使市场竞争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

市场竞争机制发展历程及成效

1978年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经过四个阶段的发展,逐渐建立并不断完善。

第一个阶段:竞争机制引入阶段(1978-1991)。以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我国正式开始启动市场化改革。在改革初期,放开价格成为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并首先从小商品和农副产品领域开始。相应地,在这些领域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1980年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对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必要性、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竞争等做出原则性规定。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商品价格改革进一步加快,放开价格的领域由小商品和农副产品逐渐向工业产品领域拓展。相应地,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范围扩大到工业品领域。特别是,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之后,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范围和领域进一步扩大。

第二个阶段:竞争机制基本建立阶段(1992-2002)。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和基本内容。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在此之后,市场化改革开始提速,基本全面放开了竞争性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全国统一的商品市场基本形成。取消了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要素市场逐步形成。相应地,竞争机制在绝大多数商品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用强度显著提高,竞争机制在主要要素市场初步建立。《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开始颁布实施,市场竞争规则进一步完善。

第三个阶段:竞争机制完善阶段(2003-2011)。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20年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要求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做出全面部署。这一阶段,通过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大幅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准入领域;进一步放开要素市场,重要资源、要素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形成。与此相适应,市场竞争机制扩大到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制止价格垄斷行为暂行规定》等一系列重要的市场竞争法规开始颁布实施,市场竞争规则基本完善,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优化。

第四个阶段:竞争机制优化阶段(2012至今)。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打破行政性垄断。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各级政府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加快推广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不合理的规定和做法,特别是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竞争环境不断优化。同时,出台涉及反垄断执法的部门规章、规范性和指导性文件和指南,相关市场竞争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特别是一些法律法规的修订,使市场竞争规则更加适应新阶段发展需要。

总之,经过40年的发展,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基本具备,市场竞争主体大幅增加,市场竞争程度越来越激烈,市场竞争规则基本完备,竞争机制的作用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市场监管新机制基本建立。

市场竞争机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

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领域仍然存在不当准入限制。目前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和管制仍然较多,部分行业和领域的显性和隐性准入限制仍然未完全消除。二是行政性垄断和自然垄断依然比较突出。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前置审批、核准、认证项目较多,以及执行层面变相设置的不合理规定现象也比较普遍,有些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组织甚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部分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国有企业,存在垄断高价、捆绑销售、串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在一些地区领域和行业仍然存在。部分地方政府对外地企业、产品和服务设置歧视性市场准入限制和市场壁垒,招标、采购、项目审批等方面向本地区企业倾斜,为本地企业提供各类政府补贴、隐性担保。四是不正当竞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相关企业发展。还有一些企业采取仿冒名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侵犯专利和版权、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部分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或附条件交易。五是新经济领域竞争行为规制缺乏可适用的法律法规。目前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有效地规制平台对内部经营商户以及生产制造企业实施限制性措施或排他性交易、平台对消费者实施掠夺性定价或价格歧视等行为。

竞争机制面临的挑战。一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更高的要求。党的十九大要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上述要求,涉及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治理能力的提高,面临的难度和阻力非常大。二是全面开放后与世界规则全面接轨。未来我国将全面扩大开放,不断放宽对外资的市场准入限制,这将会涉及深层次的政府管理体制根本性变革,以及竞争规则和法律体系与国际全面接轨,实现这一要求面临巨大挑战。三是新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不断涌现,颠覆了许多传统的生产经营模式和消费模式,需要更高的规制能力和更多样的规制手段,以及全新的法律法规来适应新经济发展。

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的对策建议

按照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双重要求,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线,按照“除保护、宽准入、破垄断、强执法、立规范”的思路,以市场竞争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为目标,推动市场竞争机制更加健全。

(一)消除地方保护,加快建立统一市场

一是消除地方政府的市场保护行为。严格落实竞争审查制度,加快在地区层面推广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清除对外地企业、产品和服务设置的歧视性市场准入限制和市场壁垒。

二是遏制地方政府对僵尸企业退出的不当干预。清除针对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显性和隐性补贴政策。减少或消除地方政府对僵尸企业的财政输血、不当补贴、拖延式救助等行为。减少地方政府对辖区内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

(二)放宽准入限制,不断促进市场开放

一是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在积极稳妥的前提下,继续放开对外资和民营企业在石油、天然气、电信、军工等基础性领域和服务业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特别是加大消除对研发、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医疗、教育、体育等社会服务业的开放和市场准入限制,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

二是减少市场准入的审批环节和流程。减少涉及经营资质、许可及评级等方面的行政审批、核准、认证项目。继续削减商事登记前置、后置审批,加快建设全流程、一体化政务服务在线平台,提高市场准入审批效率。编制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目录清单,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和环节,不断缩短审批时限。

三是扩大对外资的开放范围和力度。继续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确需保留的准入限制,应建立公平、透明、规范的准入规范。重点加大对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直接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等行为的审查。

(三)破除垄断行为,强化市场竞争

一是加大反行政垄断力度。清除已有的不合理行政性垄断文件,对相关行政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加以限制。修改相关立法,使法院对行政性垄断案件享有实质的审查权以及对企业垄断地位的处分权。完善现行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重点推进机构和职能整合,建立對行政性垄断的公诉制度。

二是深化自然垄断领域改革。进一步放松或取消国有控股的自然垄断部门中的竞争性业务进入管制。在垄断行业进一步推广特许经营方式,不断完善社会资本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和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烟草、邮政等行业的监管和规制,严厉打击滥收费用、强迫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

三是规制平台组织垄断行为。进一步规范和限制平台组织对商家限制交易、排他性交易或选边站队等行为。加强规制平台组织利用数据信息优势对消费者采取的掠夺性定价、歧视性定价等行为。依照国际经验和惯例,加强对平台组织跨界进入金融、媒体等领域的规制,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

(四)强化市场执法与监管,促进有序竞争

一是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将常态化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共享、协作查处联动机制。按照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互联网领域的条款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领域、共享经济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恶性竞争行为的执法。

二是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能力。加快反不正当竞争和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中的运用。大力推进不同部门间执法监管平台的开放共享,加强对相关数据信息的整合、分析和研判,形成执法监管合力。

三是提高市场监管的公平透明和对称监管。全面推动市场监管由正面清单转向负面清单管理转变,进一步减少市场监管机构监管的自由裁量权,完善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制度。适应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发展特点,加快推动监管理念、监管规则、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的调整和变革。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市场竞争环境

一是加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及时修订与市场竞争相关的法律条款。针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法律关系和新问题,抓紧进行法律法规的废、改、立、释。积极借鉴国际立法经验,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鼓励地方政府探索数字经济立法或制定地方条例。

二是加快完善相关行政性法规、政策规定和标准体系。及时修订完善已有的政策法规,同时结合新现象新特征,进一步出台针对新兴领域的相关行政法规、规范或暂行管理办法等。

新型监管机制范文第2篇

摘要 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假释的状况,不仅关系到监狱机关的工作,而且涉及到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法制建设问题,更关系到刑罚目的的实现。在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以及立法上也存在缺陷。而完善假释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社区矫正,经过一定的试点工作,社区矫正还是比较成功的。

关键词 假释 社区矫正 完善

减刑制度为我国刑法所特有,而在世界上,极少有国家不实行假释制度。世界各国莫不认为假释是现代优良刑事政策的体现,是现代刑法的一项很重要的制度,也是刑事执行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制度。

一、假释制度的概述

假释制度的创制和发展,是刑法理论发达变迁带来的积极果实。在刑法学上,有报应主义和目的主义之争,依前者,恶因恶报,则不允许有行刑中途中断报应的释放;依后者,在受刑人已有悔改又不致再危害社会,目的实现,继续监禁已无必要,不妨暂予释放。在刑法理论上还有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之争,前者主张对犯人科刑的轻重应以犯罪事实的轻重为标准;后者则认为应以犯人主观恶性之大小为标准。假释制度在世界范围广泛实行,显然要归功于目的主义、主观主义的影响,从整体理论上看,驾驶制度的出现和广泛实行,确实是刑法现代化、刑法刑事政策进化进程中的重要象征。

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是在批判、借鉴国外假释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既有世界刑法史中驾驶制度的共性,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刑法修正案(八)》对假释进行了一定的修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将原来的假释的条件中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提高为“13年”以上。据此,适用假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适用对象。

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包括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它必然只能适用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罪犯。没有被剥夺自由,也就无所谓提前释放了。管制本身并未对罪犯予以关押,所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缺乏适用假释的前提条件。拘役刑期较短,如果犯罪人在服刑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适用减刑,没必要适用假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根本就谈不到假释的适用。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因死缓仍然属于生命刑的范畴,也不能适用假释,唯有2年考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时,才可以适用假释。

《刑法修正案(八)》对第81条第2款做了修改:“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尤其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是对假释适用对象的排除规定,即故意杀人等7种罪名以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包括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在已经对之执行一部分刑罚后才能适用假释。

犯罪分子经判决投入劳动改造后,其思想转变一般要有一个过程;检验、考察罪犯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也需要一个期限;同时,只有服够一定的刑期,才能保持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这个期限就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13年以上。

3、只有在经过一定的服刑期限之后,确有悔罪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关键条件。

是否适用假释,必须看犯罪人是否确有悔罪表现,附条件地提前释放后是否会再危害社会。“确有悔罪表现”的成立条件依刑法规定减刑的条件进行考察。“不致再危害社会”主要有2个指标:一是罪犯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有悔改,足以判断对其假释后不致再重新犯罪的;二是罪犯属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二、我国假释适用的现状和不足

(一)我国假释的适用率偏低并有逐年减少的势头。

下面是我国假释适用情况:1996年,全国假释的罪犯有36552人,假释率为2.58%;1997年,假释41993人,假释率为2.90%,1998年假释29541人,假释率为2.06%,1999年,假释30075人,假释率为2.11%,2000年,假释23550人,假释率为1.63%。通过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国的假释适用率极低,且有逐年减少的趋势。

(二)对假释犯的考察监督不力,使假释的执行流于形式。

刑法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但是公安机关没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由于社会的发展,治安环境的变化,地方公安机关的任务异常繁重,根本无暇顾及假释的监督执行。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使假释监而不督,大部分假释分子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这些都严重影响假释的正常执行,使假释形同虚设。

(三)对罪犯不认真考察而适用假释或者滥用假释。

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够了一定的刑期之后,必须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假释。司法解释对“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不再违法、重新犯罪的。在实践中,对罪犯的假释都是建立在对罪犯日常考核的基础上。

对罪犯的日常考核,直接管理的警官自由裁量权是很大的。导致本来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能减刑、假释,而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正是由于对罪犯不认真考察而适用假释或滥用假释,导致罪犯被假释后又重新犯罪,由于害怕假释犯重新犯罪导致不敢对罪犯适用假释,最后形成这样一种恶性循环,导致假释适用率越来越低。对罪犯不认真考察而适用假释或者滥用假释,当然是错误的;因为担心罪犯再犯罪而不敢适用假释甚至废弃假释,也同样是不正确的。在适用假释制度时,应当注意防止这两种错误的倾向。

(四)法院重视不够。

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由人民法院作出假释裁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的审判工作比较繁重,而且裁定假释并非其主要业务,因此大多数法院对减刑假释工作重视不够。对此很多学者提出了批判,认为假释乃刑罚执行的一项制度,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性质不同,不宜由法院来裁定,最后导致“管者不裁,裁者不管,管与裁脱节”。不过正如陈兴良的说法:“权力的分配也不是绝对的,区分是相对的,关键是如何达到最佳的刑罚效果,由谁来行使是无所谓的。”不管由谁来做出假释,只要能达到最佳的刑罚效果即可。

三、我国假释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

假释制度在实践中如此的运行状况与假释制度自身存在的诸多缺陷是分不开的,尤其是立法上的缺陷,导致其应有的作用得不到淋漓尽致的发挥。

(一)假释条件过于严格。

1、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犯罪分子除经过法定的服刑期限外,还必须同时具备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三个必备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能适用假释。那么,在假释前如何预测罪犯的再犯可能性呢?实践中,行刑部门适用假释时,主要考虑犯罪分子的狱内悔改表现,据此判断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然而,仅靠狱内表现进行预测是片面的。罪犯在附条件释放后能否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会因缺乏科学的预测机制而无法预测。所以,监管者对罪犯狱内表现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受人为因素影响,随意性较大,对罪犯被假释后是否再危害社会,很难准确判断。

2、刑法规定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如此“一刀切”式的立法,有相当大的片面性,因为这些犯罪人中不乏激情犯、义愤犯、初犯、未成年犯,剥夺他们获得假释的机会有失刑罚的公正性。

(二)监督考察制度不健全,再社会化措施有待完善。

1、现行的假释制度缺乏健全合理的配套法规来约束和保护被假释人员。我国刑法将监督假释分子的重任赋予了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如何监督假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公安机关警力不足,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督考察,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生活在相对自由的社会环境中,一方面公安机关不可能时时了解他们的活动,另一方面,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导致一个派出所管辖范围很大,而警力普遍不足,使公安机关根本无精力去认真对假释犯进行考察。

2、《刑法》第86条第3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依法撤销假释。而法律条文中未明确“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范围,对此,各地司法机关掌握标准不尽同一,极易造成执法混乱。

3、我国目前对假释犯考验期内遵守事项的规定几乎全是义务性的,很少根据其真正需要采取必要的观护措施,致使有些犯罪人被宣告假释,回归社会后,由于就业安置问题得不到解决,又无一技之长可以自谋生路,缺乏可靠的经济来源,生活无保障,以及受到各种歧视、嫌弃时,就认为社会对他们不公而悲观失望、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而一旦受到不良的消极社会文化影响与刺激,就会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三)法律监督措施不尽完善。

检察机关对假释工作实行监督的规定不太细,可操作性不够强。其所谓的监督不过是假释裁定作出后的事后监督,对假释对象的考察、呈报、审批等环节大多无从着手进行监督,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内容上,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机制来保障检察机关监所部门无一遗漏地及时发现假释中的违法现象,导致检察机关对假释的监督权很难真正彻底地落到实处。

四、对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

阐述假释制度的不足之处后,应该着手对假释制度进行完善。《刑法修正案(八)》第85条的修改:“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本条对假释增加了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而第81条第3款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这条的规定,为假释的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进行了“铺垫”。

在一些地方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如重庆,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市994个乡镇(街道)开展,试点面达100%。试点至今,无脱管、漏管现象发生,无一人重新犯罪。

(一)健全组织机构,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指导。

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明晰。各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试行工作,司法局、高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还相继出台了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意见,民政、劳动、群团等部门根据自身工作职能落实相关要求。

在司法局机关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在每一个司法所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确保每一个乡镇有工作站、每一个社区有帮教网络,每一个社区服刑人员有帮教小组,做到了大事小事有人管,强化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助服务,并定期派出督察组,对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督察指导。

(二)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在打造一支专业化、年轻化、职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上下功夫。

一是充实司法所人员力量,切实使司法所能够承担起社区矫正职能,加强司法所人员建设,选拔年富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热爱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到司法所工作。

二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吸收一些热爱社区矫正工作和有一定政策水平的退休人员、法律工作者、教师、和村(居)委会干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组织地帮助教育社区服刑人员。

三是重视社区矫正队伍培训工作。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全部进行专业的培训,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完善工作制度,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在社区矫正工作没有专门立法期间,市司法局加强与公、检、法、劳动、工商、企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共同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了包括衔接、管理、教育、保障、考核、解除等层面的工作制度。

(四)探索工作方法,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工作创新。

一是将社区服刑人员按照宽管、普管和严管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将严管对象进行重点监控,重点管理。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与重点监控的衔接。

二是建立社区矫正移动跟踪监控平台。

三是将解除矫正的人员转化为安置帮教对象,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与安置帮教工作的无缝衔接,做到“三个及时”(及时建立帮教档案,及时确立帮教责任人、及时落实帮教措施)。

(五)加大宣传力度,为社区矫正营造良好的环境。

为了赢得社会和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理解,市司法局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制作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组织知识竞赛和开展文艺活动等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力,向社会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消除了社会和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恐惧和戒备心理,促使更多的社区群众加入到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队伍中,为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随着时间的发展,对假释制度不断进行完善,这样才能使假释的功能得到淋漓尽致地发挥,使假释人逐渐得以适应社会生活,最终复归社会,是假释制度最具优越性的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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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毅.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初见成效.人民调解.2011年1月.

[3]侯宇华,郭朝阳.营造社区矫正工作良好局面.人民调解.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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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瑜.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立法缺陷及完善.网络财富.法治时空.2008年06月.

新型监管机制范文第3篇

1 创新型国际结算人才评价机制的构建原则和程序

人才评价机制的构建要学习国内外同行关于创新型人才的评价经验, 要综合考虑定性和定量分析、动态指标和静态指标、共性指标和行业特定指标等方面的结合, 相关的构建原则如下: (1) 系统性原则即指标体系要能基本实现主要的创新人才评价的目标, 涵盖创新人才特征的基本内涵, 且能体现指标之间的差异、有效避免重叠设置。 (2) 实用性原则即指标设置还要简单明了、数据可取并容易理解。 (3) 可比性原则即要求指标必须反映评价对象的共同属性, 帮助实现不同评价对象的比较属性口径一致。

为了保证评价机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科设定评价机制为:先综合运用频度统计法和德尔菲法来确定评价指标, 然后用层次分析来估算评价指标的相对权重, 最后设定一个由行业专家、高校研究人员和被考核者自己组成的联合考核主体进行最后考核。

2 评价机制的设定和指标体系构架

本文综合学校研究人员、行业专家和被考核者的建议, 得到创新型国际结算人才评价指标体系 (表1) , 包括知识水平B1、创新素质B2和创新能力B3共3个一级指标和15个分类别二级指标 (编号分别为B11~B35) , 该指标体系既反映了创新型人才内外表现的共性特征, 又考虑了创新型国际结算人才的复合型、冒险性和应变适应性等多方面的个性特征。

3 评价指标体系权重设定

在确定了评价指标体系结构后, 就可以用层次分析法来估算评价指标的相对权重, 大致具体步骤为: (1) 对同一层次各指标的重要性进行两两比较并建立判断矩, 判断矩阵元素的值体现了人们对各元素相对重要性的判断, 一般采用1~9及其倒数的标度方法, 其值越大约表明两两比较的第一个指标更重要; (2) 由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根对应的特征向量计算各指标的相对权重。 (3) 并进行一致性检验, 以确保判断矩阵的各指标比较判断结果协调一致, 避免因相互矛盾而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其判断公式为CR=CI/RI<0.10, 其中CI= (λmax-n) / (n-1) , RI是由1~8阶正互反矩阵计算1 000次得到的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 经查询计算结果, 可得3阶和5阶的矩阵对应的RI分别为0.52和1.12。

3.1 判断矩阵

通过向专家咨询调查、汇总各方意见, 并对相关分析处理后, 得到相关判断矩阵 (表2) 。

3.2 评价指标相对权重和一致性检验

本文采用Mathematica软件计算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根, 并将其对应的特征向量归一化 (使特征向量的总和为1) 后的算术平均值, 近似作为相对权重向量。通过计算, 分别得到A、B1、B2、B3各矩阵的相对权重、最大特征根、CI、RI和CR如表3, 且CR都小于0.1, 通过一致性检验。

4 模型的求解

在确定创新型国际结算人才的评价指标相对权重后, 就可以通过对各二级指标值进行估算, 进而通过和对应的权重相乘, 得到一级指标值和总评价值。其中二级指标的估算值最为重要, 但是考虑到二级指标的参考对象宽泛且可能很难量化, 故其一可以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 即以多个专家的评语形成二级指标评语集 (优, 良, 中, 差, 很差) 的判断比值矩阵来估算二级指标值;其二可用行业专家、高校研究人员和被考核者自己对每个二级指标进行百分制赋值法来代表估算值, 三方的评价结果按5:3:2的比例折算最后的总评价值;其三可以用客观绝对的指标值来转化为可比的相对值来代表估算值, 如把每位毕业生大学期间基础课的总成绩绝对值折算成百分制成绩来代表其“基础知识水平B11”的估算值。无论采用哪种方法, 在求解过程中应该用统一的估算方法, 确保多位被考核者的总评价值具有可比性。

结束语

创新型国际结算人才的评价机制和评价指标能既要涵盖创新人才的共性特征, 又要涵盖国际结算人才的个性特征, 其二级指标的合理选取尤其重要, 且二级指标的估计值难免有主观性且有一定的获取难度, 这将是后续研究的重难点。

摘要:国际结算人才是经管人才中的一个重要类别, 该类创新人才的评价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结合行业特点, 从知识、素质和能力维度构建了国际结算人才评价机制和评价指标体系, 并探讨了各指标值的相对权重和模型求解方法, 并认为二级指标的选取很重要且其估算值具有一定的获取难度。

关键词:创新型人才,国际结算,层次分析法,评价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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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监管机制范文第4篇

(一)科学内涵

所谓新型金融市场,从本质上来讲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所衍生的,大数据技术、互联网思维被灵活运用于金融行业中,这样背景下的资源配置、风险管控已经发生全面改革创新。新型金融市场与传统金融市场在主体市场机制、资源配置、风险管控、法律法规等等方面都差距较大,主体的多元化、健全完善的管理机制、科学合理的资源配置、有效的风险管控都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的支付结算、信息处理进行了革新,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供求失衡的不良经济状态,从真正意义上满足了市场主体对于金融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新型金融市场的特征主要包括惠普金融、平台金融、信息金融等等,由此可见,新型金融市场从整体上来讲整风险管控水平较高,能够实现持续发展。

(二)产生缘由

1. 根本动因

根据相关的实践调查研究我们可以看出,新型金融市场发展创新从本质上来讲是由于传统金融市场出现了供求失衡的现象,金融资源无法得到科学合理的配置和优化,供给方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机制将资源让渡给需求方。由此可见,本文所说的金融资源主要包括资金和服务。随着市场的日益健全和完善,我国已经逐渐实现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有效转变,在这样的过程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利用宏观政策及手段实现对金融市场的调控力度,明确了经济发展目标任务。但与此同时,政府职能部门也承担制定金融制度、机制的重要责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过对利率的管控、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设以及行业指导信贷、建立信贷机构等等多元化的方式方法,实现了对金融资源的高效管控,通过这样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大型项目及国有企业的资源整合。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使得经济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金融主体的增加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金融资源的分配,而在长期金融抑制的环境下,中小企业是无法同大型企业一致,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但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通过平等公正的方式获取低成本的资金资源,导致资源需求日益增加。与此同时,在传统金融市场背景下,资源的供给者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具体而言,在过去,资金资源的供给者包括储户等等,而新型金融发展背景下这类供给者更希望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不断扩大自身的投资渠道和途径,以此增加资金资源的实际价值。另外,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主要供给者,由于市场竞争的缺乏导致其不再开展业务创新工作,也不会致力于提高自身的金融服务质量。

2. 基础条件

首先,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人们的消费理念、消费方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越来越多的电商在网络平台中得到了发展创新。与此同时,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商组织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三方支付的改革发展。由此可见,电商平台的创设、第三方支付的建立以及强大的用户基础都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其次,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和引导。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长的飞速发展时期,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政策制度的健全和贯彻落实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宏观经济的常态化发展和创新。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深入分析经济结构,找到改革的主要切入点,找到经济增长核心目标,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整合金融资源的方式实现对宏观经济的调整。

(三)本质特征

首先,新型金融市场中的主体、客体逐渐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市场环境中,大多数金融市场中的主体及客体几乎都是按照统一的标准制度进行呈现,不管是操作规范、经营管理模式、服务质量、产品类型等等具有一定的统一性,但正是由于这样的高度统一,使得传统的金融市场逐渐偏离原有轨迹,发生了扭曲。而目前,随着新型金融市场的发展,网络技术、现代信息技术使得传统的操作流程和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虚拟化、智能化,使得供需双方能够根据自身需求完成自主交易,通过多对多、一对多、多对一的方式买卖商品和服务。

其次,新型金融市场的发展凸显出市场资源的科学配置。过去,国家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为了推动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会设置准入门槛,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以此确保资金资源按照原有计划流入国有企业和大型项目,政府对资金资源的配置具有直接决定权。但长此以往,政府的高压使得金融垄断现象频繁发生,传导效应也失去了其原有的价值和作用。基于此,在新型金融市场发展的背景下,政府部门应当立足于经济持续发展及社会稳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实现金融资源配置的合理化、高效化。

最后,新型金融市场具有强大的风险防控能力。具体而言,虽然从市场风险的角度来看,目前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风险,对金融管理宏观调控、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等等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传统的金融体系发生了变革,市场机制也逐渐完善健全,实现了对风险管控的有效突破。

二、互联网背景下新型金融市场形成的演化机制

(一)基因遗传机制

根据相关的实践调查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基因遗传机制不仅仅体现在生物学中,在日常的社会科学中也能够得到一定的凸显。具体而言,相关研究学者可以根据生物进化论中的功能性解释,将金融功能中的信息储存看作是金融市场演化的主要产物,基于此,新型金融市场从本质上来讲保持了金融本质特征,但同时也在此基础上进行了革新,使之成为全新的金融基因。这样的金融基因也被称之为金融功能,包括资源配置、支付结算、风险防控等等,由此可见,金融基因的发展是维护市场稳定的核心要素,也是推动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力,其在一定程度上对核心价值理念进行了整合凝聚,运用多元化的方式方法进行继承和发扬。金融主体行为标准、作用方式、发展机制都是金融基因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并且这些基因都直接决定着市场主体的发展决策、行为思维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

众所周知,新型金融市场是在传统市场基础上通过基因遗传的方式所演变出的一种新型市场模式,其涵盖了当前社会及国际中先进的金融技术、手段特征以及平台模式,并不是完全脱离于传统市场,其保留了传统市场中的核心要点及根本属性,遗传了部分优秀的基因信息,本质上仍然具有资金货币的集聚、运用、支付能力。换而言之,新型金融市场进一步凸显出了资产权益的重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将资产权利与未来的收益进行了整合集中,与传统的金融市场具有相同属性。

(二)变异创新机制

在互联网发展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运用大数据技术、网络平台,对社会中的资源资金进行了整合,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将资金、人才、战略发展方向进行了结合。与此同时,目前社会中的大多数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风控优势,通过积极参与到互联网平台实现了自身的转型发展。

从一定意义上来讲,目前金融市场会受到内部及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传统市场中市场主体的功能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进行分解,新型金融市场则吸纳其优势,逐渐成为全新的市场主体。与此同时,整体之间的融合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业务模式的改革创新,不管是供求方还是需求方,在业务内容、实际要求上都发生了变革,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产品及服务的更新速度也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被组合更新,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了金融产品及服务的改革,满足市场多元化的需求。

创新机制可以根据相应的情况划分为适应性创新及生成性创新。对于适应性创新而言,主要是指传统的市场主体基于现代化的新型金融市场所做出的一种直接的反应,能够根据需求及现状不断调整自身的功能结构,创新组织构架,改革业务发展模式及风险管控形式手段;而对于生存性创新而言,其主要产生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会受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由多元化的金融需求所发展而成。

(三)市场选择机制

第一,新型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市场环境所决定的。环境是市场得到创新进化的根本原因,也是重要主体之一。主体及社会共同创造价值,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具体而言,市场主体只有科学合理的实现金融资源的配置,为消费者及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才能在市场中得到长足发展。

第二,不同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与合作关系,而这样的关系会随着市场的供需变化不断发生改变。主体必须更好的适应竞争环境,并且挖掘自身优势,体现核心价值,才能在新型金融市场中得以生存。另外,金融市场主体所经营的产品包括信用、风险等等,因此新型金融市场的变化必须受到监管主体的制约,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调整政策及市场准入标准,科学合理的识别、预防风险,才能实现企业的正常运营管理。

第三,金融行业不同于普通的服务行业,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引导资金资源的流向,实现资源的配置,同时对整个经济发展形势和方向提供支持和动力。由此可见,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正确引导金融政策制度,从而推动国家经济发展。

结束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技术及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金融市场机制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通过对基因遗传机制、变异创新机制、市场选择机制的深入分析和有效探究,进一步实现金融市场的持续创新发展。

摘要:本文首先基于新型金融市场的科学内涵及产生缘由、主要特征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概述,其后研究了互联网背景下新型金融市场形成的演化机制,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推动新型金融市场的改革创新,逐渐实现长足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新型金融市场,形成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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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胡冰.“互联网+”背景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网点经营转型研究[D].2018.

新型监管机制范文第5篇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广义上讲,互联网金融是云支付、云计算和搜索引擎的集成。能够实现资金的集成与交换,以支付与信息交换为中介业务。从本质上讲,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的精神和功能为基础的,以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为背景,可以在互联网平台上构建一个新的、开放的金融形态和服务体系。

(二)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

我国经济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现快速增长,连续很多年年均GDP增长速度都超过10%,高速良好的经济运行极大地改善了居民的生活条件,居民收入不断持续稳定增长。随着网络渠道的快速发展以及用户数量的增加和成本的降低,传统意义上的供需双方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互联网的应用大大降低了销售中介的成本,打破了地理限制,用户群体得到了扩展。在更大程度上,使用网络技术的人都可以被视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潜在客户,这些潜在客户极大地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潜在商机。

(三)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1、创新性的模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社会进入了综合信息时代。在金融业,无论是工作还是娱乐,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人的必需品。此外,在当前追求效率和便利的各种趋势下,互联网金融也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是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基础的,依靠云计算、社交网络等新兴技术平台逐步形成的金融创新模式。

2、低成本的交易方式

在互联网金融的形式上,供给与需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信息的识别、匹配、定价和交易,不需要传统的中介,也避免了交易成本和垄断利润。它可以避免金融机构在开设营业网点时的资本投资和运营成本[1]。因此,在这种交易模式下,金融机构不再需要更多的柜台人员,而只是需要一个成熟易用的软件配置,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资金,满足了客户的需求。

3、高效化的服务体验

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客户不必花费排队等候的时间,大大提升了业务处理的速度。通过机器设备的自动化操作,减少了工作人员的劳动量,为大家增加了更多的便利,使需要做的工作更有效率,客户可以享受更好的服务。

4、庞大的用户信息

近年来金融服务不断提速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加入,B2B、淘宝、天猫等阿里巴巴旗下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过多年的运行,积累了大量的用户数据,云计算技术用于控制和收集这些数据。通过在线消费、实名认证、交易信用记录等手段,实现有效的风险控制。业务流程也日渐流水化,批量化、大大降低审批成本。互联网金融的普及大大削弱了销售中介的作用,降低了销售中介的成本。打破了地理限制,用户群体得到了扩展。在更大程度上,使用网络技术的人都可以被视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潜在客户,这些潜在客户的存在极大地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潜在商机。

5、便捷的支付方式

从某种程度上说,支付业务的开展决定于外部条件,这种外部条件也对业务形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支付模式主要是基于移动支付,这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主要的支付表现形式,而智能手机和其他相关设备的普及也为实现移动支付创造了条件。相互融合的网络系统对移动支付造成了巨大影响,例如wifi无线网络,4G网络等技术的发展,移动通信网络和互联网由好像毫不相关发展变化到逐渐结合,网上银行电子支付手段和银行卡将进一步整合,未来的支付方式将越来越方便,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互联网金融支付。随着数字签名技术、移动支付身份认证等安全软件的发展,我们的移动支付不再局限于今天的小额支付。在不久的将来,还可以实现大额支付。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使信息处理更为高效

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其基础。政府监管主要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审计报告进行监督和信息披露。然后,这些信息被出售给投资者,一些证券公司和信用评级机构经常使用这些信息[1]。互联网金融作为第三种融资方式,是最为特殊的信息处理方式。它不同于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处理方式包括:不需要对个人或机构负责的社会网络信息的生成和传播、有针对性地对用户的具体需求进行信息检索与筛选,正是因为云计算具有强大的信息处理效率,为互联网金融提供强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二)互联网金融由行业年轻化会导致经验不足

在我们看来,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发展前景巨大的行业,但这同时也是这个行业的劣势,这个劣势体现在:一是缺乏金融产品设计经验,另一个就是缺乏财务风险控制经验。经历了长达百年的发展历程,大量优秀人才沉淀在传统商业银行中,其产品设计,风险控制能力非常强大。互联网金融公司虽然互联网的基础非常雄厚,却往往带有市场营销,眼球经济标签,其优势更体现在如何扩大影响力,提高产品销售等方面,而金融产品设计能力却存在着不小的缺点[2]。目前,互联网金融压力的最大方面是银行产品的销售。在设计相对高端的金融产品时,传统商业银行并没有因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遭受损失。21世纪以来,一系列金融危机的发生,不断提醒着金融从业者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性。互联网金融企业从根本上看,其实还是金融企业。由于金融企业必须面对金融风险,特别是在网络恶意欺诈的时代,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比传统金融机构面临更多的风险,这就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必须提升到更高的水平。

(三)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技术过度依赖

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企业致力于监控交易中的风险,从而可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迹象或恢复亏损。但这种风险控制更多是微观层面的个人分析和监管,而从监测的角度难以进行宏观分析。当系统性风险发生时,互联网金融公司根本不能捍卫或消化,使大规模交易违约,并且很有可能传递给实体经济或传统商业银行,给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灾难性的结果[3]。此外,黑客攻击、电信诈骗和网络木马、病毒的传播,对人民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和隐私危害更为严重。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因素研究

(一)法律风险

金融平台的法律依据很少,导致互联网金融的部分行为,游走在被允许的范围之外。因此,中国互联网金融业要密切关注宏观政策法制建设,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积极参与决策和法律发展工作,防止法律风险的出现。另外,互联网金融业也是非法洗钱,信用卡欺诈等犯罪的温床[4],必须引起警惕。

(二)信用风险

在中国目前的财务管理制度下,传统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或恶意贷款造成的信用风险。这样的信用风险也存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之内,这些由其金融性质决定,而不是由于其国家区别,业务类型,风险控制机制不同,就可以消除这些风险。

(三)系统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

系统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业由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所造成的影响。详细来说,存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风险,甚至从微观层面到宏观层面的危机,进而转为金融风险;二是互联网金融有着其他行业所不具有的创新性,因而形成的较大的市场风险。正是因为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才能在近几年迅速普及,遍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金融有便利,在节假日可以不休息,品质又好价格又低的优点[5]。但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正盛的时候,也存在着很多诸如信息安全之类的风险。例如会有黑客攻击互联网网站和互联网平台,同时也存在着病毒入侵木马威胁等信息安全风险问题。

四、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科学立法完善法律规章

在当今社会中,中国目前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是以传统金融工具为基础,虽然互联网金融兴起后引入了一些和互联网金融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然而与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相比,我国解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这些新法律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似乎无能为力。和互联网金融发展正欣欣向荣的情景相比,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法规仍处于空白领域,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尽快列入政府计划之内。

(二)明确监管主体,健全监管体制

互联网金融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显现出混合经营的特点。中国传统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监管模式,由中国保监会,证监会,中央银行组成,实现互联网金融协调合作和有效监督是困难的[6]。因此,为互联网本身的独特情况建立综合监管模式非常重要。目前已经有了明确的定位和监督的,主要有第三方支付和网络P2P信贷等等。另外,监管主体和定位的其他模式尚未确定,如果这个状态持续下去,中国互联网金融业就不能顺利的蓬勃发展。中国政府监管机构应明确工作责任和监管主体,以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

(三)加强信息披露,完善信用体系

一直以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依赖于互联网信息和技术,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加强信息披露显得尤为重要。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是因为信息披露不足。美国数以百万计的次贷机构在次贷危机中损失了多年的储蓄甚至房屋。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承担了多大的风险,他们成了次贷危机的最大受害者[7]。我国要充分吸取教训,完善和提高会计和财政制度,强制要求互联网金融业信息披露,互联网金融产品监管交易信息完善要求进一步精细,做到滴水不漏。一个人,甚至一个企业的信用是好是坏,这是一个简单的信用评级。理论上,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可以通过信息评级来解决,为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制定正确的监管和投资策略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因此,应该建立有效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

五、结论

俗话说,春江水暖鸭先知,从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都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壮大。我们去银行的次数日益减少,相反的,我们使用支付宝,理财产品,网络转账等等互联网金融越来越多,实现了“拿手机走遍天下”,互联网金融给予人们的魅力与日俱增。

今天的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是一个新的趋势,政府的监管部门要跟上这个新的趋势,从而引领新趋势。通过不断发展创新的监管政策,适应互联网金融热潮和创新步伐,并保持平稳健康发展。

摘要:互联网金融就是互联网产业与金融业融合的产物,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是需要广泛运用金融学知识和互联网技术, 充分发挥了创新, 公平, 对等, 互利共享的互联网精神, 创造财务支付, 融资信息交流服务快速发展的新局面。随着金融平台的参加和操作者越来越多, 招致出现越来越多的不良案例, 很多安全漏洞也由此显现, 相关法律不到位, 业务运作不统一, 缺失社会信誉等等。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随后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聚焦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优势和存在问题。第三部分对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的可能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针对上面部分提出的分析和讨论, 最后一部分说明了面对风险, 在保证收益的前提下, 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的方法和提议。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更好的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推进互联网金融更快更好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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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监管机制范文第6篇

美国于1999年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后,结束了长达66年的金融分业经营,开启混业经营时代,但监管体制仍采取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模式。美联储(FED)、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及州政府监管机构对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实行分业监管;FED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并表监管,FDIC、OCC、SEC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附属公司实行功能监管,即所谓的伞形监管模式。

金融危机前为减少重复监管,美国也建立了一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如在联邦层面,财政部、FED、SEC、CFTC建立了金融市场工作组(PWG);FED、FDIC、OCC、联邦信用合作机构(NCUA)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共同成立了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订统一的监管准则和报告模式,如“骆驼评级体系”等。但此时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多为松散的论坛性质,目的是为监管者提供一个交流对话的平台,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协调效率较低,此外,多为同一行业监管机构的协调,没有一个牵头者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负责,也很少开展跨行业的交流协作。

二、金融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

金融危机后,美国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对金融监管架构进行了大幅调整,在微观审慎的基础上构建起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对金融监管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美国围绕系统性风险防范建立起跨行业的、统一的监管协调机制,开展了一系列监管协调与合作行动。

(一)机构层面: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统筹推进跨行业监管协调,强化系统性风险防范

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的成员几乎涵盖美国主要金融监管机构,是美国层次最高、涉及面最广的协调机构。委员会由10名有投票权的成员和5名列席成员组成。拥有投票权的成员为九个联邦金融监管机构成员和1个拥有保险专业知识的独立成员。FSOC设有副手级委员会以及特别顾问、技术和专业委员会。其中特别顾问、技术和专业委员会包括系统性风险委员会、金融市场设施和支付、结算、清算设施认定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认定委员会、监管和处置计划委员会以及数据委员会等。FSOC通过召开会议形成各项决策,表决通过后付诸实施,会议频率能少于每季度1次。

(二)立法层面:协调推进监管规则的制订和细化,减少监管空白

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监管漏洞,美国通过了旨在全面加强监管的《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在许多关键问题上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政策的实施还需要制订具体的监管条例和细则,特别是资产管理等交叉性金融产品或监管空白领域。为此,FSOC组织各成员机构对法案中涉及的具体法规和条例进行了梳理和整合,制定了《整合立法路线图》,提出了系统性风险监测、大型高度关联金融公司监管等13项重要立法任务,明确了职责机构和立法进程的时间节点。FSOC要求立法的每个阶段都要经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还成立了一个跨行业律师团为立法提供法律支持。截至2018年,FSOC已统筹完成或公布了《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认定标准》、《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认定标准》、《资产管理活动和产品风险管理》、《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管理》等立法和提案。

(三)行动层面:协调监管机构强化系统性风险识别和防范,加大监管力度

一是FSOC牵头协调监管机构开展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认定。FSOC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认定委员会和各监管机构专家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进行前期的筛选和评估,提出认定意见提交委员会投票表决。截至2018年,FSOC已经认定美国国际集团、保德信金融公司和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等机构为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是定期发布年度报告,分析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隐患,督促监管机构加强监管。虽然FSOC的建议仍不具有强制效力,但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监管协调的执行力明显提高。例如,FSOC在2014年年报中指出非银行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风险较高,建议加强审慎监管,随后CSBS建立了抵押贷款服务工作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监管标准进行评估。

三是签订双边或多边的谅解备忘录加强监管合作。除了牵头推动金融监管机构协调行动外,FSOC也鼓励监管机构通过双边或多边的谅解备忘录的形式加强合作。监管机构也意识到协调在交叉性产品监管、信息交流、统一行动方面的重要作用。危机后,FDIC、FED、SEC等机构签订了一系列的谅解备忘录,不仅包括框架性的监管合作协议,也有针对信用违约互换等的具体金融产品的监管合作,合作的范围和领域明显扩大。

(四)信息层面:推进金融数据信息标准的统一和信息共享

1.加强立法

《数据问责和透明度法案》要求不同机构要按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网络向公众公布及时准确的信息。在此框架下,美国主要金融监管机构采用一致的数据字符段和格式从私营部门收集信息;财政部负责明确和统一数据信息标准;所有金融监管报告体系均采用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监管机构以开放数据的形式发布监管信息。

2.探索运用信息技术推进信息标准的统一

一是金融研究办公室提出并积极推进法人实体识别码系统。该系统为美国境内所有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法人实体分配一个独一无二的身份识别码,交易各方须严格按照准则及时提交并更新相关信息。二是美国财政部、FED等联合企业数据管理委员会共同推动建立“金融业务本体”框架。通过模型化方法对整个金融术语以及金融关系进行明确定义并附加上机器可读的标准化信息。三是构建“住房抵押贷款识别码”系统,即为每一笔住房抵押贷款设定一个可追踪的“终身”识别码,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识别码将原生信贷合约与各级衍生金融产品一一对接起来,从而极大地提高该市场的透明度。目前该系统仍处于酝酿和讨论之中。这对我国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标准的统一和收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目前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不足

虽然危机后美国在加强监管协调、减少监管空白和强化系统性风险防范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但FSOC和各监管机构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重复监管,机构的监管负担较重。例如,美国政府审计总署对16家金融机构开展了调查,半数机构表示需要向OCC和FED报送同样的信用卡数据和抵押贷款数据。重复和监管过度问题引发了美国的“金融去监管”讨论。2017年特朗普签发命令要求财政部对美国金融监管规则进行重新审查,同年,美财政部发布了金融监管改革建议报告,报告提出要进一步减少监管重复,加强监管协调。

四、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的启示

在当前金融混业经营新趋势下,金融机构间相互投资现象普遍存在,交叉性金融产品快速发展,风险相互交织并不断放大,金融监管协调统筹势在必行。结合美国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在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和系统性风险防范方面的作用。赋予其更高级别对交叉性领域和监管空白领域监管职责划分、指定任命牵头监管人、解决管辖纠纷的权力。发挥其对监管机构的领导督促职能,提高监管合作效率。

(二)协调完善监管法规,减少制度冲突和空白

一是加强现有法规制度的协调,减少制度冲突。同时要求不同监管机构在出台重大监管政策之前应充分沟通,确保监管标准统一性。二是协调监管机构加快制订有关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监管法规,补齐监管短板。三是协调推进监管空白领域立法,如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范围以内。

(三)加快推进金融数据信息标准的统一,促进信息交流和共享

一是建议出台统一金融数据信息标准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各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各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梳理、修订和完善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法规,研究制订金融业标准化统计监测框架,统一工具、产品统计分类与计值标准。加强对交叉性金融产品的分析,制订统一的金融统计数据标准和口径。三是借鉴美国先进经验探索运用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管理和分析,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

摘要: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环节,也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有力保障。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成为国际共识和发展趋势。本文分析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发展和具体做法,并对我国的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提出启示。

关键词: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启示

参考文献

[1] 盛松成和刘西.金融改革协调推进论[N].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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