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

2023-09-1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第1篇

[摘要]合作医疗保障模式又称“基层医疗保险”或“社区合作医疗保险”。我国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目标是建成全国统一的全民健康保险,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公平和普遍的健康保险制度,在全面解除公民医疗后顾之忧的同时,持续不断的提高医疗保险的服务质量与保障水平,实现全体公民共享的、可持续的疾病和健康保障,最终提高全体公民的健康素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首创,目的是保障我国农村人口发生疾病的风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村医疗保险模式的典型代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的合作医疗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从21世纪2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试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新农合制度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推动新农村合作制度立法和构建新农合保险体系、监督新农合制度的运行、建立经济保障和服务保障机制、提供各种新农合的帮助,解决农村居民的基本疾病医疗负担,缩小城乡差距,促进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大病统筹;完善措施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政府起主导作用,广大农民自愿参与,“主要为农村居民互助的大病统筹”[1]。资金来源方式以個人缴纳和集体出资为主,以政府税收补贴为辅。目前,我国对新农合的研究已经形成了系统化体系,采用观察法、文献研究法以及抽样调查法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研究。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

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农合制度是在市场经济取代传统经济的时代潮流下,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时代主题下,在原有的合作医疗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研究新农合的发展和现状对于解决问题医疗费用昂贵、医务人员短缺,以及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传统合作医疗的产生和发展

早在《礼记》就记载了“天下为公”“老有所终、幼有所长”,我国很早就具有了医疗互助的文化传统。新中国的合作医疗于1959年11月正式建立,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合作医疗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广大农村地区,这是中国共产党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环境下建立的一种特殊的医疗制度。在经历了集体经济体制遭到削弱和政府的财政分权改革,使得传统合作医疗失去了资金支持,医疗卫生资源的市场化改革也造成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衰落。“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加重,“重病见阎王”“重病回到解放前”等民间传唱反映出我国农村居民对“看病难、看病贵”的无奈,合作医疗宣告失败,严重影响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自2002年起,我国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始施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既保留了计划经济时代合作医疗制度采取农民多方集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传统模式,又将一些地区现行的合作医疗关注点放在大病重病的治疗上,医疗服务重点有所创新”[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不是由农民自己管理,而是由政府直接出面推进组织,强调公共监督和透明公开,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对全省市县的新农合制度进行统筹。新农合制度以大病诊治为主要内容,目的是防止出现我国农村人口因患病致贫的现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个人缴纳与集体经济出资,以及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形式。医疗基金主要补偿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政府的资助占医疗发生费用的比例很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乡镇为基础,管理范围比合作医疗制度广,新农合具有较强的抵抗风险的能力。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对象是全体农村居民,主要是保障农村居民的医疗待遇公平,取消传统观念中的等级制度,不同群体所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差距不断缩小,体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公平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服务能够满足不同农民群体的医疗保险需求,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及性。应该尽可能降低新农合制度负担的成本,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实现我国特色新农合医疗制度的可持续进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与合理性。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结构,使其严谨、多样、有序,保证责任主体分担机制的合理性。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立法和构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及提供各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帮助。医疗服务保险机构是指经办医疗事项制度,具有独立自主经营权的不营利机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效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保障我国农村新农合制度地持续运作。而与其他的社会保险机构不同的是其必须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为参保农民提供疾病治疗。医院通过合同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与参保农民建立医疗服务关系,与定点的医疗保险机构形成付费关系。医生和护士掌握患者的就医信息,决定医疗费用支付,配置医疗资源的主导因素。被保险方是指享受医疗服务的农民群体,他们是医疗保险的缴费主体和待遇享受主体。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解决“农村、农民、农业”问题的主要措施之一,有利于我国理清历史责任,有利于提高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素养,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

以山西省晋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例,山西省晋城市位于山西省的东南部,丹河中下游,占地9 490平方公里,总人口227.91万人,农业人口有160.2万人,2011年年底新农合制度的参加人数为153.53万人。对晋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5—2011年期间收集数据分析,统计出晋城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范围、农民的参与积极性、医疗资金的收入与支出等现状。晋城市各地区的参与情况:晋城市在2003年首先开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2006年,晋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展到全市。2014年,晋城市的新农合投保率达到98.1%,略低于全省的参合率98.56%。晋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筹集情况:到2014年年底,晋城市新农合总资金达15亿元。其中,2004年规定缴费标准是每人每年20元,2015年缴费标准达到200元,2014年总筹资金3亿元。但农民的个人缴费比例逐年减少,各级政府的投资比例逐年增长。晋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2014年晋城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支出3.1亿元,比 2005年支出5 116.93万元增长6倍,这表明参与对象的医疗保险回报水平快速增加。晋城市新农合基金在2014年年底的支出率达到80%,远远高于全省新农合基金的支出水平。其中,住院占84.3%,门诊18.5%,特殊大病占3.3%。这也充分体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大病统筹的宗旨。对晋城市参合农民的受益情况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对报销手续基本满意比例为84.88%,认为合作医疗补助大病更重要占比例37.97%,认为补助门诊看病更重要占比例为57.34%,认为补助单病种更重要占38.30%,认为补助特殊病种更重要占29.34%。主动去县级医院就诊人数占75.36%,去乡镇卫生院就诊人数占24.64%,对乡镇卫生院满意度为34.71%,对医疗服务的村卫生社满意度为42.5%。

二、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面临的问题及挑战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看病难、看病贵”的严峻现象,制度过分分割,管理和经办机构责任界限划分不明确,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和相关社会保障法不完善,新农合资金的筹集水平和医疗费用的补偿水平低等诸多现实问题。

1.“看病难、看病贵”的严峻现象依然严峻。“看病难”是指农村拥有的医疗资源机构数量少,资源可得性弱以及医疗服务水平很低。目前,发达的医疗设备、优质的医疗资源以及高水平的医疗卫生人员都集中在较发达城市,而落后的农村地区则面临“缺医短药”的问题。落后地区的农民因当地的医疗服务水平低,距离优质的医疗服务机构远的实际情况难以满足及时治疗的需求。与此同时,较发达城市则集中了优质的医疗卫生资源,不同级别医院的医疗设施和专业医疗人员的分配也不合理,不仅在农村地区,在发达城市也出现“看病难”问题。“看病贵”是指农村居民负担的疾病治疗费用急速增长,远远超过了农村居民的生病成本,也影响农村居民在改善生活质量方面的支出。即使有一些风险分散机制,新型农村合作醫疗制度的覆盖范围仍然不全,保障水平也低,使得不断增长的医疗费用还是由农村居民自己负担。

2.制度过分分割不利于公平也损害效率。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多数是县区统一管理,其风险分摊的范围非常狭小,地域差异性较大”[3]。新农合的分割和多元化既不利于剩余劳动力资源的科学流动,也不利于增加社会融合,更不利于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已经分散减弱了这一制度的必要性,造成不同地区农村居民之间的受益权益不公平,更会固化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和现存的社会阶层结构,没有体现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的现实目标。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没有覆盖外出打工人员,覆盖层次低,保障水平低,造成劳动力市场的区域割裂和部门割裂,对劳动力市场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造成严重的障碍,也违背了可持续原则。

3.管理和经办机构没有理清。我国属于集中管理模式,是把所有的社会保障项目和补充社会保障项目全部集中在一个管理制度内。农村合作医疗机构运行的基本原则是公正与效率原则、依法管理原则、属地管理原则。然而,新农合也出现了与政府的其他业务主管部门难以协调,进而影响管理效果的问题,以及受政府的行政干预较多的问题。我国政府的历史责任和现实责任没有划分清楚,主要是农民的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清理工作没有完成,我国政府的责任界限没有分清,使政府的负担日益加重,更无法引导市场社会发挥有效作用。

4.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内在缺陷。我国的新农合制度降低医疗资源利用率,在缺少对贫困农村居民资助的情况下,自愿参保一定会造成对经济水平低群体的排斥,从而造成对主动参保的富裕群体的逆向资助,造成很多普通的入保群体尤其是年轻的农村居民难以实际获益。这种自愿入保的政策以及保大病的设计会导致参保农民的逆向选择,进而直接影响到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财务稳定和可持续性。“保大病”还会直接减少对小型疾病的预防,最终加重新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医疗负担。

5.新农合资金的筹集水平和医疗费用的补偿水平低。造成新农合筹资水平低有多种原因:一是农村弱势群体包括优抚对象、特困家庭、伤残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财政部门负担,但由于我国目前的医疗服务提供机构是先缴费再报销,这就导致很多弱势群体没有经济能力承担看病费用。二是农村居民参与新农合医疗制度的特有逆向选择性。对农村居民统一征集的较低费用只可以补偿大额医疗费用而对于时常发生的小病费用却得不到解决。同时,新农合的风险补偿和给付是不匹配的,身体健康的农村居民的主动参与率较低,通常不会选择参加新农合。三是没有建立有效的缴费途径。部分想要参保的农村居民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错过参保时机,一些外出打工人员不能享受到新农合的受益。我国的医疗制度在推进中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的是低水平和广覆盖的发展思路,目的是使得每一个经济贫困的家庭都得到最基本的保障,致使新农合补偿水平较低。同时,政府的财力有限,门诊和住院的报销比例低,也使得新农合的补偿达不到农民的心里预期。

6.我国相关的社会保障法不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夹杂在一起,没有以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为主体的社会保障法律,更加没有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直接和专门的法律依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较少,各级政府制定的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政策文件较多,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建设不稳定,层次较低。我国已建立的社会保障法没有合理的立法理念,在发达国家以实现社会公正、安定和共享为理念,而在我国还没有真正体现出清晰的立法理念。在我国一些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取代,而一些由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法规和政策则由国家立法机关替代。

(二)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面临的挑战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首创,防控保障我国农村人口发生疾病的风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村医疗保险模式的典型代表,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不同层面的问题亟待解决。

1.城市化的挑战。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也是“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4],在具体的运行中实际上加固了我国现有的城乡二元的经济与社会结构。以户籍为前提来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明显不符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正义、互助与共济的原则,也与我国社会的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相违背。限制了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把不同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所面临的不同风险半强制地接纳到中国特色的合作医疗体系中,固化了本可以成为城市人的那部分剩余农村劳动人口,从而阻挡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许多地区向农民工群体提供社会保险金时都存在供给模式简单,缺乏多样组合的问题。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中出现很多的问题,尤其是城乡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造成的不公平与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因此,如何给予农民工为主体的农村剩余劳动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面临的一个重大的挑战。

2.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国际上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称为老龄人口,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65岁以上占总人口7%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叫作老龄化国家或地区。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这就意味着我国政府负担的医疗成本与健康成本在快速上升。老年人数不断增加,其患病的概率增大,医疗服务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对实现新型农村各种医疗制度的科学持续发展的目标带来挑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和城镇化的进程加快,人口老龄化的结构也具有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进展不平衡,因此城乡以及区域之间的医疗卫生需求结构也都存在很大的差异,直接阻碍不同地区卫生资源的分配,尤其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难度。

3.疾病模式转变的挑战。在我国社会中,慢性非传染疾病造成的疾病伤害越来越严重,与工业社会的人类自然衰亡和人们自身的生活方式密切相关。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快速的人口大国,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存在明显的差距,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医疗卫生领域所面临的任务和问题有明显的特殊性。首先,疾病暴发的预防、生命的延长、提高生活品质的两项任务,面对各种传染疾病威胁和慢性非传染疾病的扩散性。其次,在人口老龄化的时代背景下和疾病负担日益加重,我国农村的医疗资源严重短缺,尤其是适用于人群干预的卫生资源的缺乏,形成日益增加的卫生需要和有限的卫生资源之间的尖锐矛盾。最后,我国农村的卫生管理机制和卫生人员的服务以及服务系统难以适应人群疾病的模式转换。

三、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路径选择

中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目标是建成全国统一的全民健康保险,要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公平和普遍的健康保险制度,在全面解除公民医疗后顾之忧的同时,持续不断的提高医疗保险的服务质量与保障水平,实现全体公民共享的可持续疾病和健康保障,最终提高全体公民的健康素质。

(一)以解除农村居民疾病医疗后顾之忧、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和提高农村居民身体素质为宗旨

通过经济保障和服务保障两个层面来解决农村居民的基本疾病医疗负担,直接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和人文关怀,促进了城乡差距的缩小和农村居民的全面发展,使农村居民由家庭人提早转为社会人,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城鄉二元社会造成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结构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只有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才能保障多方面的维护城乡居民的健康和身体素质。基础层次是公共卫生服务,服务对象是全体国民,向全体国民提供免费的公共卫生服务和低收费的基本医疗服务的健康保障制度。公共卫生服务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实质是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并健全财政支出机制,完善城乡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职能。主体层次是社会医疗保险,保障对象是城乡参保人员,在社会发展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全国统一的国民健康社会保险。最低层次是城乡医疗社会救助体系,主要是对城乡贫困人员中没有经济能力参加社会保险的居民提供基本的生命保障,这对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有重要的意义。

(三)在责任分担的原则下确定缴费标准,引导农村居民理性看待医疗费用的增长

政府在确定新农合的缴费标准时需要考虑医疗费用的上涨比例、新农合未来的给付需求、新农合的历史支出和应急基金等影响因素,确立合理的农村居民的应付费用。农村居民应该认识到医疗费用的适度上涨是合理的、不可避免的,因为人口老龄化的全球背景下人均预期寿命的增加以及人民对于医疗健康保障的需求增加,再加上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医疗卫生服务人员素质的提高,都推动了医疗费用的上涨。

(四)充分利用现状医疗技术、信息技术更好的为新农合的参保人员提供服务

政府应该加大农村基层社区的医疗设备的资金投入,合理分配医疗资源促进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加快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

四、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措施

解决农村居民的基本疾病医疗负担,缩小城乡差距,促进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这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根本,完善新农合制度的监督运行机制,建立经济保障和服务保障机制,从不同层面完善新农合制度的规范运行。

(一)通过我国医疗制度的改革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首先,“快速推进我国特色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建设,实现5年内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5]。同时,提高农村居民获得大病治疗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相应的提高个人的缴费率,报销比例和支付额度。其次,建立国家统一标准的药品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基础药品管理机制,使基础药物全部纳入医疗保险支出范围,解决我国“看病贵”的问题。健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医疗机构的建设,注重县级医院、乡镇卫生医院及农村地区卫生室的建设。同时,推进县乡级医院改革,加大县级公立医院的医疗基层设施投入和专业服务人员培训,提高公共卫生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二)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

从制度结构方面来看,逐渐过渡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到统一的国民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将政府与居民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责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合并统一成居民医疗保障。最后,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成熟的情况下,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从医疗保险的内容上来看,现阶段的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重大疾病的保障,忽略轻疾的保障以及农村居民的健康保障制度的建立。从统筹区域上来看,要以各县或各市为整体,建立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由于各地区的经济水平具有不平衡性,居民对医疗保障制度要求与评价方式具有差异性,各市、县级区域的流动,不同地区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疾病流行规律。因此,要从当前的各县统一发展到不同市级的统一,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体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最终实现全国统一的健康保险制度。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

在我国政府机构的设置中,管理社会保障事务的机构主要是各级政府的人力资源部门和财政、民政及卫生部门。其中,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险事务的主要负责部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都是其管理的内容。卫生部门不仅负责全国的医疗卫生服务还承担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由社保局和卫生局主管。财政部门设有专门的医疗、保险和财务司,负责管理医疗保险制度的财务。审计署设置专门的社会保障审计司,对具体的农村医疗基金的筹集和支出进行审计监督。此外,一些半官方性质的组织与社会团体,例如一些慈善组织也不同程度地参与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

(四)弥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缺失

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到所有人,采取渐进改革的方式,低水平广覆盖,覆盖到全体农村百姓,尤其是农村外出的农民工。允许有差别,体现制度弹性,前提是提高保障水平逐渐缩小差距,最终实现全体公民的公平。

(五)提高新农合制度的筹集基金和医疗保障水平

努力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广覆盖,扩大医疗保险基金缴费的来源渠道。首先,扩大国家的财政拨款,通过政府直接拨款实施农村医疗保险项目和税收优惠让利等间接的资助形式。其次,农民个人缴费,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农民个人的自我医疗风险的保障意识。最后,通过社会捐赠,发行福利彩票和一些其他的社会筹资渠道来扩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对已经筹集的新农合基金进行投資运营,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新农合基金的投资原则有安全性原则,收益性原则和分散性原则。由政府统一的集中运营购买国债等安全性高的方式进行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给付原则是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要,随着医疗服务的调整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和让受保障者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原则。

(六)加快专门的医疗保险制度立法

从量的角度而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应该具有直接的宪法依据,专门的医疗保险法律也应该包括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此外,还应该有相对应的其他政府条例和规章制度。从质的角度而言,建立的医疗保险法律与相配套的政府条例规章之间应该具有有机联系,形成多层次的,有逻辑的法律结构。同时,建立的各种社会保障法律应当在内容上遵循我国法制建设统一的原则。建立专门的医疗保险法律具体措施:一是由地方立法向人大立法转变,我国目前大量的社会保障立法表现为地方立法,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以及人们需求的转变,必须有计划地制定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律。二是分散立法向集中立法转变。三是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转变,目前的行政立法无法满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统一持续运行,而通过人大立法是整个医疗保险体系建设强有力的保障。

五、结语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独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针对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的医疗保险制度。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采取的是摸着石头过河和渐进改革的方式,在农村实行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现状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又加重了我国固有的城乡结构。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并轨成为医疗改革的首要对策。为最终建立适用全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我们还需要在制度、法律、管理、财政等方面进行有效地科学改革。

[参考文献]

[1]仇雨临,孙树菡.论中国特色医疗保障道路[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8.

[2]孙光德,董克用.中国农村医疗保险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4-68.

[3]郑功成.中国医疗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43

[4]郑乐亭.中国医疗保险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3:63.

[5]葛嘉明,李蔓.农村医疗保险改革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15-18.

〔责任编辑:屈海燕王圣姣〕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第2篇

2013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其中,原有240元部分,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 助;新增40元部分,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补助。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水平原则上相应提高到每人每年 70元,有困难的地区个人缴费部分可分两年到位。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筹资机制。

二、提高保障水平,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进一步优化统筹补偿方案,提高保障水平。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左右,进一步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要适 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将门诊逐步引向乡村医疗机构,将住院主要引向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引导农民合理就医流向,推动实现“小病不 出乡,大病不出县”。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及时调整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 物。严格控制报销目录外的药品、检查、耗材费用,进一步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补偿比间的差距,使参合农民更大受益。

三、推进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工作

2013年,要以省(区、市)为单位全面推开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 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共20个病种的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 作。进一步推进各地通过谈判、团购的方式将原研药、专利药等特殊药品纳入报销范围,降低药品费用。在完善保障政策的同时,推进重大疾病的医疗服务能力建 设,确保患者既看得起大病,又看得好大病。

四、加快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和大病保险工作

按照管办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加快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有关工作。完善委托商保机构经办服 务的准入、退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新农合经办服务水平,力争在更大范围和更高统筹层次上推进商保机构经办新农合服务。

全面推开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试点,制定大病保险的基本政策要求,完善招标、协议、监管、保障、基金结余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确保大 病保险试点工作顺利起步。试点地区要根据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群众大病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水平。鼓励以地市或省为单位开展大病保险工 作,做好大病保险与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的衔接,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大病保险统一,确保参合农民待遇不降低。

五、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规范基金使用

2012年审计署对社保基金进行了全面审计,要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和措施。特别是加大对乡村两级门诊统筹和异地就医 发生费用的审核力度,严格执行审核支付流程和标准,规范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新农合基金有效用于参合农民看 病就医。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新农合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如“小病大治”、虚增医疗费、挂床等问题,要 依据法律法规及时予以惩处。

继续严格控制新农合基金结余,特别是基金结余率较高的部分地区要在具体分析基金结余原因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基金结余率在2012年的水平上有明显下降,实现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5%,当年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2012年当期 基金收支出现赤字及2013年存在基金超支风险的部分地区,也要通过精细测算、控制不合理费用增长等方式,确保基金不出现净超支现象。

六、加强管理能力,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深入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结合门诊统筹推行按人头付费,结合门诊大病和住院统筹推行按病种付费等多种形式的支付方式改革,增强 改革的规范性和实效性,扩大支付方式改革对医疗机构和病人的覆盖面,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并以此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 机制改革。积极推动建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

以统一补偿方案、统一信息平台、统一即时结报为重点,加快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推动实现地市统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施省级统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第3篇

度改革研究

院系班级 姓名 学号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研究

【摘要】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我国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在改革中也面临着许多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在比较严重的城乡二元化结构的社会形态下,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其中之一就是广大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它将会损害我国这些年来所取得的成果并制约着我们以后的经济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提出和试点,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改善了农村的医疗环境,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该制度本身仍然存在着很多缺陷,导致制度实施效果不理想、运行困难。本文将结合参考大量的文献资料,为我国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改革提出些建议。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基金;道德风险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该意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出了界定: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制度。同时,该意见还要求:“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此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在全国迅速展开。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全面覆盖农村地区,参保人数达8.35亿,参保率达95%,报销最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6倍。

二、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一)社会保障法的基本要求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认为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三个大部分。农村合作医疗问题属于社会保障的分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作为人口中的主体,广大农民的健康问题一直困扰着农村的发展,影响着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惠及几十亿人口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的生活状况如何,其中农民的健康状况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在历史上也存在着农民医疗保障问题,而我国的主要对策就是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现在逐渐演变成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三)保障农民基本人权的需要

农民和城镇居民一样都是我国的公民,那么相应地国家就有义务像保护城镇居民的人权一样来保护农民的人权,首当其冲的就是要保护他们的生存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应该给予所有公民以一视同仁的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以理解为国家提供给农民的一个保障表现,是国家的义务。虽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情况不尽不相同,就目前而言,新型合作医疗是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农村实施社会保障的目的不仅在于保障受疾病威胁的那一部分农民的基本健康和基本生活,它着眼于为全体农民提供生活的安全感和发展条件,维护农民的人格尊严。

三、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2003 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 至3个县市先行试点新农合,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 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农合制度的目标。2003 年,新农合试点工作在全国陆续展开,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全国只有333 个县开展试点,8000 万农民参加。到2008 年底,东部地区有810 个县(市、区)开展新农合,参合人口达到2.89 亿,参合率为95.7%;中西部地区有1919 个县(市、区)开展新农合,参合人口5.26亿,参合率为89.9%。截止到2009 年9 月底,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数达到2729 个,覆盖了所有含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参加新农合人口是8.33 亿,参合率为94%。从总体来看,新农合试点工作进展

顺利,参合农民、卫生服务提供者以及政府都有收获:一方面,农民就医通过新农合获得一定补偿,对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保障农民健康方面有重大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收入、年诊疗人次数、病床使用率均有提高,服务质量、效率也有很大改善;另外,政府通过新农合制度的运行密切了与农民群众之间的联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本身运行机制不健全

1.资金沉淀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以收定支、量入为出 ”的原则,但是试点县大多将补偿标准定得比较保守,因而出现资金沉淀现象。很多地方还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初期,由于担心超支,因而一般报销控制的较严。由于财政补助资金往往难以根据规定足额及时到位,导致基金管理部门难以确切计算资金流量,因而在下半年甚至年底财政资金到位以后,又出现了大量资金沉淀问题。

2.自愿原则问题。目前,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面,国家的政策一直强调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农民的参合意愿。但是自愿参合方式本身就违背了社会保险强制性这一基本原则,导致制度在参合机制上存在着漏洞,难以有效约束农民参合时的逆向选择行为。

3.信息不对称问题。首先,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三方主体中,农民与医疗机构这两方,由于信息不对称,是最具容易诱发机会主义行为的;其次,医疗卫生市场是一个具有典型的信息不对称特征的市场,使得各方利益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更容易出现且更难以识别;再次,我国新农合还没有形成以农村医疗卫生实际状况为基础、包含逐级转诊、医生考核、定点医院资格评估等多方面内容在内的监控医患双方行为的监管体系。

(二)制度保障体制不完善

1.对医疗资源的配置安排不当。新农合在医疗资源配置上把大部分的建设资金投向了县级医疗机构,没有重视建设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这两类与农民距离最近的医疗机构,造成了整个农村地区医疗资源分布不合理、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差的状况,同时,对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建设滞后,对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

缺乏,造成农村整体健康状况难以改善,也增加了参合农民逆向选择及新农合基金收支失衡的风险。

2.对医疗卫生市场的监管不力。新农合在医疗卫生市场的监管上缺乏对医疗用品供给和农村医务人员行医资格监控方面的措施,导致农村地区假药、游医等现象屡禁不止,农民难以用合理的价格换取安全的医疗服务。例如不少地方开大处方,重复做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医方凭借其在专业技术上的信息优势,向农民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服务,造成了相同病情参合反比不参合贵的怪现象,既增加了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支出,也加重了新农合基金运转的压力。

(三)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

1.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至今,仍然主要依靠政策性文件的保障,缺乏规范性的法律保障,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是建立了制度的框架,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的许多法律问题仍有待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

2.缺乏稳定的筹资机制。目前,地方政府都普遍规定了最低限度的新农合参合率,而且越是层次低的政府所规定的参合率指标越高,导致基层工作的干部为了争取更多的农民参保,不得不动用大量人力、物力直接向农户收取参保资金。造成筹资成本的加大。其次,农民参保资金与政府补贴比例方面缺乏稳定的机制,政府补贴比例各地很不相同,补贴的具体数额又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利于新农合基金形成稳定健康的筹资机制。

3.缺乏有效的管理体制。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卫生部门参与管理新农合基金的体制,由于大多数县市新农合经办机构设在卫生局,机构的人、财、物基本由卫生局管理,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事业机构。在这样一种隶属关系下,卫生局和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约束往往只能停留在表面上,一些管理方面的政策、做法,甚至与约束定点医疗机构的目标背道而驰。

4.缺乏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自2003年起在全国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给农民编织的一道医疗保障“安全网”“新农合”,基金也因此被称作农民的“救命钱”。但在广西、河南、吉林等地自2010年以来诈骗、套取 “新农合”资金的案例有增多趋势,一些农民和定点医院工作人员不惜铤而走险,采

取开具虚假病历、假发票、假证明、大处方等方式,将“新农合”基金作为套取、诈骗目标并屡屡得手,令人担忧。

五、完善“新农合”制度的建议 1.巩固 “三个试点”工作成果

2008年和2009年新农合关键词应该是三个课题或三个试点, 即新农合以地市级为统筹层次、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和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三个试点。目前三个试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 试点地区成功经验也有不少, 比如焦作经验、公安经验等, 同时课题报告、实证研究也纷纷面世。但是, 由于时间短、学术研究成果相对较少, 所以无法做出系统性的经验总结和意见建议, 只望各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及试点地区的农民积极配合试点工作, 并提供各种方便条件, 使专家们能够尽快地完成试点工作的经验总结, 并将经验拓展、应用至全国。

2扩大筹资渠道, 提高筹资水平

从新农合开展到现在, 我国政府已经向农村及农村卫生事业投入了大量的资金, 这表示了政府预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决心.但是由于农村人口数量庞大,这些资金均摊到每个人后已经杯水车薪,必须要动用社会的力量。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新农合的重要性, 鼓励和动员集体和社会团体扶持与捐助, 并通过减低营业税、公开表扬等方式给扶持和捐助单位以激励, 城乡彩票市场潜力巨大, 可以引导人们将剩余的资金投入到风险性小的村卫生事业发展彩票中去。当然, 筹资水平不是越高越好, 它要与当地农村的具体情况相符合, 绝对不能为了提高农民的医疗基金水平需多缴保费而成为农民的负担。我们只能说,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扩大筹资渠道, 提高筹资水平, 提高参合农民的补偿率, 提高农民的参合积极性, 最终实现农民医疗保障逐渐提高的目标。

3落实补偿制度和二次补偿制度

各地新农合在充分考虑起付线、封顶线、农民受益面、新农合的运营成本和风险资金预留等问题基础上, 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开展具体工作, 可结果是, 新农合医疗基金相对结余的情况比较严重。医疗基金结余在某种程度上来看有利于新农合的持续发展和阶段性的稳定, 但是从另一角度来看, 医疗基金没有物尽其用, 致使农民需要的医疗服务与保障得不到满足。所以,

在基金有结余的地方, 适当的留存后要进行二次补偿, 即将剩余资金充分用于提高农民的受益面, 比如适当提高某些病种的门诊补偿率。目前, 很多地区已经制定出自己的二次补偿办法, 要将该办法真正落到实处, 保证结余资金不落入个别人的口袋。

4改自愿原则为半强制原则

在新农合政策的实际运行过程中, 自愿参加的原则会导致一系列问题, 比如动员和收缴费用的难度很大、医疗保障的需求方存在逆选择的行为等。我国新农合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 其应具有适当的法律强制性, 但是,完全强迫执行目前来讲显然不能为人们所接受,更可能会物极必反,所以,半强制性的参合原则是目前乃至将来一段时间内较为可行的方案。可以将新农合建设成多标准、可选择的设计方案,使农民有一定的选择权, 即在是否选择新农合问题上具有强制性, 而在选择何种新农合方案问题上具有自愿性,充分考虑到农民的意愿。

5.建立多模式的合作医疗制度

我国国土辽阔, 各地农村由于所处的地理条件和历史、文化背景不同而发展各异, 造成各地农民收入、医疗服务的支付能力、医疗需求、当地医疗供给(包括药品、护理、床位) 都有很大差别。因此,新农合政策要充分考虑到这些条件, 国家应给予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更大的自主性, 总的新农合宏观政策要体现方向性和指导性,而不能将思路固定在几个县、几套模式上。同时,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发挥能动性, 积极制定适合本地区、具体的新农合政策, 其中包括各个指标的定值、特殊人群的参合办法和如何做好农民的参合思想工作等。

6.加快新农合法制化建设,提高农民参合意识

随着新农合工作的深入, 我国急需出台一部农村合作医疗方面的法规, 比如全国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 其中规定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村级合作医疗卫生所医生的选拔方法等等, 同时, 各省、市也应该在此基础上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实施办法和细则。2008年12月22日,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新农合已被写入社会保险法(草案) 医疗保险专章。这表明农村合作医疗单独立法已经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加快法制化建设还有另外一个积极方面的作用,那就是,各级政府通过立法表现出建立农村医疗保障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以此来带动全体农民和相关主体

的热情, 也只有通过政府的正确宣传和引导, 通过立法的形式, 农民才能真正地认同和积极参与到“新农合”中来。

7.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地方“新农合”日常管理

目前, 我国很多地方的农村合作医疗都有本地商业保险机构的参与。在新农合中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有其独到之处,双剑合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 ( 1) 由商业保险机构管理医疗基金可以使基金运作相对规范,有利于克服传统合作医疗管理上的弊端,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2) 商业保险机构拥有遍布城乡各地的营业网点, 有规范化、专业化的保险服务队伍,因此, 广大农民可以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服务。( 3)商业保险机构的行为不属于政府等相关行政部门的行为,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商业保险机构第三方可以通过对基金支付的管理和控制, 成功实现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监督和引导。这样不仅可以对其不合理的过激行为进行制约,而且可以通过相应的支付措施促使卫生机构降低卫生费用。

8.完善农村药品市场

政府重视“新农合”制度主体改革的同时,也应注重农村药品市场等配套措施的建设和完善,只有二者齐头并进, 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中医药由于具有简、便、效、廉的特点,因此它既符合防病、治病的要求,又符合当前新农合筹资水平相对较低的现实条件,所以它可以被广泛地包含在新农合的药品目录中另外,各级政府配合逐步完善农村药品(无论是西药还是中药)市场工作的同时,各地的医药企业也要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主动维护农村药品市场秩序, 以较低的价格向新农合医疗机构供应药品, 降低医疗机构的成本,最终受益者还是农民。

9.加强营利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管理,重视培养农村医疗卫生人才 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业务和资金监管,动员广大群众共同监督医院的行为, 对于多开药和进行不必要的医疗检查等项目,农民群众可以举报至当地的卫生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该向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除此之外,每个进行一次医疗机构的评审活动,通过下发给农民的新农合满意调查单来了解每个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药品价格,从而了解医疗机构上报材料是否属实。最后根据评审结果为每一个医疗机构定级, 级别高的医疗机构以后的就诊量自然会增加,级别低的医疗机构很可能因为贪图一时之快而面临无人就医,以至于

倒闭的危险。

另外,建议每个乡和县至少建立一所完全国有经营的大医院,由卫生局统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第4篇

一:新农合补肋对象:

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符合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孕产妇。

二:住院分娩新农合补助标准:

(一):平产按单病种定额补偿(基本服务项目范围内):县内县级医院每例补助550元,乡镇中心卫生院每例补助300元,县外医院每例补助300元。

(二):剖宫产按单病种定额补偿(基本服务项目范围内):县内县级医院每例补助1000元,乡镇中心卫生院每例补助700元,县外医院每例补助600元。

(三):不管平产或剖宫产财政定额补助300元。

(四):病理产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和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过程中发生严重并发症须赴上级医院抢救治疗并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仍按新农合原来规定的有关补偿标准进行补助。

三:住院分娩新农合补助程序:

(一):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分娩的孕产妇, 凭县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发的<<双峰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凭证>>的第四联到所在定点医院新农合补偿兑付窗口办理补助手续, 还需提供的其他补偿兑付资料按新农合补助的要求不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第5篇

摘要: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广大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重要作用。民族地区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严重,甘肃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筹集资金困难,基金使用率低;基金补偿率低,农民参合意愿较差;定点医疗机构偏少,医疗设备缺乏,卫生人员水平低;报销程序繁琐,报销比例低。甘肃民族地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进一步加大宣传,提高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识;大力支持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农民参合积极性;改善医疗条件,加大农村医疗队伍的培养和再培训力度;制定便捷的报销政策,鼓励使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结合民族地区实际,采取各种方式拓宽筹资渠道。

关键词: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责任;医疗保障制度;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一、甘肃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甘肃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包括54个民族。行政区划上包括甘南藏族自治州和临夏回族自治州所辖的16个县(市)以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天祝藏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等五个民族自治县。根

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这21个县(市)共计323个乡镇,2310个行政村,总人口219.92万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8.75%。2007年,民族地区约192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87.5%,其中天祝藏族自治县179928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89.13%,比2006年增长3.24%,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总额823万元,增长38.32%,支出总额607万元,增长40.03%,133865人受益;甘南藏族自治州全州8个县(市)参合农牧民群众47.13万人,参合率85.6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基金总额2424万元,基金累计支出1506万元,受益群众29.08万人次[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减轻了民族地区农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使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由政府主导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受到了农民的欢迎,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应。

第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使民族地区农民的健康有了保证,负担得到了适当减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结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看病由个人负担的历史,农民的健康问题受到了各级政府的普遍关注。

第二,越来越多的民族地区农民受益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真正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的问题,以前绝大多数群

众都是“小病扛、大病拖”。主要因为高额的医疗费用使他们忘而却步,自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群众看病才真正有了保障。

第三,对于那些民族贫困地区的农民,考虑到他们的特殊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出资困难的农户,由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没有类似的配套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是民族地区在配套改革方面前进的一大步。

二、甘肃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筹集资金困难,基金使用率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实施,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5]。所以,新型第1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需要各级政府给予较大的资金补助。但是由于甘肃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财税增长基础薄弱,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财政压力极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入资金严重不足。民族地区统筹到的基金使用率低。2007年甘肃民族地区统筹基金的使用情况不容乐观。民族地区基金平均使用率为68.62%,其中用于门诊和住院的基金平均使用率为67.20%,用于体检的为0.84%,这说明民族地区农民只有生病了才想到用基金治疗疾病,而很少使用基金去积极主动地预防疾病。甘肃省基金平均使用率为

78.22%,比民族地区高出近10个百分点;民族地区基金使用率最高的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高达113.52%,而最低的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仅为1.33%,可见民族地区内部基金使用出现严重的不平衡。王文静等:甘肃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研究

(二)基金补偿率低、农民参合意愿较差民族地区基金补偿率低,极大地影响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民族地区平均每人补偿金额为62.00元,远低于全省的平均水平71.49元;民族地区内部平均每人补偿金额相差悬殊: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平均每人补偿金额为1500元,排在七个民族地区之首,而天祝藏族自治县平均每人补偿金额仅为45.36元,为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的3%。此外,甘南藏族自治州平均每人补偿金额为51.73元,在七个民族地区中排倒数第二,补偿金额也远低于民族地区的平均水平。所以要提高民族地区内部个别县或州的补偿金额,提高这里农民的参合积极性

(三)定点医疗机构偏少,医疗设备缺乏,卫生人员水平低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甘肃民族地区尚处于试点时期,上级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数量较少,给农民病带来许多不便。处在县、乡、村的医疗机构条件又比较差,医疗设备投入不足,绝大多数乡镇卫生院仍然只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诊病,使得县乡村医疗机构难以为民族地区农民提供

较好的医疗服务。部分农村合作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2卷疗定点机构用药和检查不合理,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较高,医疗费用上涨过快,这就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另外村药品市场秩序较乱,药品价格偏高,本来在乡村医生那里只需要几十元,而到定点医院却要花费几百元现了“小病大治”的现象,这无形中增加了农民的医疗支出。另外,民族地区农村卫生部门人才缺乏,卫生技人员诊疗水平低,素质参差不齐,很难保证对病人及时正确的诊断和治疗,满足不了当地农民的基本医疗需,与“大病不出镇、小病不出村”的目标相距甚远。

(四)报销程序繁琐,大部分民族地区报销比例低目前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农民生病后,只有住院治疗的医药费才有可能得报销补偿。而且看病只能在定点医院,转院就医的需要经过层层审批;报销比例不够合理且报销门槛过高很多项目不能报销,能报销的手续比较繁琐,报销时间过长,典型的“交钱容易,拿钱难”。大部分民族地区报比例低。虽然民族地区整体的报销比例是40.78%,高于全省的平均水平38.67%,而且个别的地区远远高于省,像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和甘南藏族自治州,报销比例分别高达41.43%和43.85%,但是大部分地区的销比例还是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像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报销比例

为27.19%,最低的是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销比例仅为24.96%,比全省的平均水平低13.71个百分点,比同为民族地区报销比例最高的甘南藏族自治低18.87个百分点。

(五)政府、社会、媒体关注程度不够,政策宣传不到位各级政府和社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关注不够,有关部门没有深入基层,充分了解民情,广泛听取民,没有摸清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真实态度和看法,没有弄清各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难题,部分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对这项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对政策学习不够深入,理不够透彻,把握上不够准确,甚至存在畏难情绪。有些单位缺乏大局观念,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没负起应有的责任,甚至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卫生部门的事情,与已无关,造成合作医疗工作运行不畅流媒体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道不多,政策宣传不到位[4],民族地区农民不了解政策,部分农民对参加新型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谁看病,谁拿钱”,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的和意义缺了解,甚至出现误解,所以许多农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处于观望状态。

三、完善甘肃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

(一)大力支持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农民参合积极性甘肃民族地区大部分属于经济落后的欠发达地区,中央

和地方政府应该对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多加持,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只有政府扶持,不断为个别民族地区创造发展经济的条件,千方百计地增农民的收入,才能解决他们最基本的温饱问题,农民才会考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民族地区新型农合作医疗的实际报销比例,特别是个别民族地区,比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缩小与其他民族地区平均水平的距,让这里的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也能提高他们的参合积极性。

(二)改善医疗条件,加大农村医疗队伍的培养和再培训力度加大对民族地区投资,切实改善乡镇卫生院、卫生所的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必要的医疗设备,改善医疗条,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让农民放心就医就诊。加大民族地区基层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给他提供免费再学习的机会[9],鼓励在职卫生从业人员参加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和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和职业道德素质。此外,还应改善乡村卫生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待。为民族地区留住医学人才,逐步缓解民族地区基层卫生院医务人员紧缺的现状。

(三)制定便捷的报销政策,鼓励使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简化繁琐的报销程序,探索简便可行的报销方式。还要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提高经办构人员素

质,实行全省或全国联网的网络化结算,方便农民跨地区就医、报销医疗费用。鼓励民族地区农民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降低中医药和民族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住院的起付线,参合农民在中医药或民族医机构和综合医院中医科住院的,报销起付线在原有标准基础上降低20%;提高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报销比。在门诊统筹补偿、纳入管理的慢性病补偿及住院补偿中,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扩大医药和民族医药的补偿范围。大力推广应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适宜技术,使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掌握1以上中医药和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同时扩大中医药和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补偿范。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切实减轻甘肃民族地区参合农民医费用负担。

(四)结合民族地区实际,采取各种方式拓宽筹资渠道首先,政府增加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资金投入。其次,从社会赠捐等来增加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外,目前多数民族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仍然以农民“自愿性”为原则,但是“,强制性”是社会保险所有的特征。所以合作医疗也应该坚持“自愿性”与“强制性”相结合。在政府给予资金支持的前提下,对于超过地区平均收入水平且不愿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民族地区农民,要正确引导并强制

其参加。对于低于地区平均收入水平但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民族地区农民,鼓励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给予适当的助。对于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民族地区农民,政府应免费让这些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族地区筹集基金本来就困难,所以对于筹集到的基金,一定要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如肃南裕固族自治、临夏回族自治州和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基金使用率排在七个民族自治县的后三位。特别是肃北蒙古族自治排在倒数第一位。所以应尽快在这些民族地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8],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度和多层次的监督机制,保证民族地区基金用到实处,为农民的医疗卫生带来真正的实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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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第6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住院保障为主、兼顾门诊医疗保障”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2、新农合看病基金是怎么构成的?

新农合基金是有农民自筹和国家扶助构成,用于支付参合农民看病报销费用,以2010年为例,每个农民自筹30元,国家按每人120元扶助,新农合基金为150元乘以参合人数(153986人)。

3、怎么参加合作医疗?参加合作医疗有什么条件?

参加新农合必须以户口为准,全家参合,新农合是国家出钱给农民办的一项福利。民政部门掌握的优抚人员,参合金由政府民政部门担负。每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合,超过期限本年就不能参合了。

4、参加农合住院时是不是不给用好药?住院收费是不是比别人的高? 农合用药目录中包括了所有治疗使用的一线药物,农合政策对用药的规定,目的是限制医院对参合患者使用高利润的药物,在医院使用不能报销药物或诊疗项目时必须经过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承担20%或50%费用。参合患者在住院时的费用,与非参合人员是一样的,出现因是参合患者而多收费的行为,参合患者可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合管办”举报,医院要退回多收费用,并承担责任。

5、新农合基金的钱怎么管理的?

新农合基金由区财政专户管理,除为参合农民报销外,不允许有其他支出,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每年新农合住院基金支出必须达到85%,否则剩余的钱要以大病二次补助形式给农民报销,不得剩余。

6、才交这么俩钱,报销是不是挺难的?

新农合报销是现有医疗报销中最省事的,首先各种医疗保障的报销手续都是一样的,二是所有医保都要到管理部门报销取钱,而农合患者在吉林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出院时当时就报销,不用任何手续。

7、定点医院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不让直接到市级医院看病?

定点医院基本都是公有、国立医院,所有市级、区级、乡镇卫生院、村主要社区诊所都是定点医疗机构。不允许直接到市级医院治疗不是不让到市级医院治疗,各种急诊都可以就近到市级医院治疗,只有非急症患者,在下级医院不能治疗,才须经就诊医院开具转诊单,并经合管办审批同意到市级以上医院治疗。大家都知道,医院收费多少和医院级别是相关的,而且价格相差很大,新农合政策的制定是在能获得同样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参合人花的钱越少,报销比例越高为依据的。同时,在保证治好病的前提下,把钱花在本区、本乡镇可以加快医院医疗设备的更新、改善治疗条件。

8、住院看病医院能保证按比例给报销吗?

报销金额由省级管理平台的微机软件自动计算生成,任何医院、任何人都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更改。

9、参加农合住院时是不是不给用好药?收费是不是比别人的高?

农合用药目录是现行医保制度中用药最宽,品种最多的,基本包括了所有治疗使用的一线药物,如消炎用的青霉素、氨苄、头孢等等,农合政策用药规定的目的是限制医院对参合患者使用高利润的药物,在医院使用不能报销药物时必须经过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同时医院要对不能报销药物承担20%费用。大家对所谓“好药”要有清醒认识,用药时要看看主要成分。高价药不等于好药,能对症治病的才是好药。参合患者在住院时的费用,与非参合人员是一样的,如出现因是参合患者而多收费的行为,将视为严重违反国家农合政策的违法行为,参合患者可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合管办”举报,医院要退回多收费用,并承担责任。

10、那些情况住院“新农合”不予报销?

1)、因打仗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所造成的医药费用,器官移植、镶牙、配镜、装配假肢、义眼所发生的费用。

2)、在辖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使用《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与疾病治疗无关的检查治疗、用药等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3)、预防性用药及非疾病所必须的各种免疫制剂,婚前检查、美容、整容、矫形、康复医药费用。

4)、未经批准私自到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使用非国家统一规定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据的。

5)、就诊或转诊的交通费、急救车费。

6)、空调费、取暖费、其它服务设施费用以及损坏公物的赔偿费,住院期间的陪护费、护工服务费,住院期间的膳食费、洗理费、保险费等人工服务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生活服务费。

7)、非疾病直接医疗所必须的其它费用。与本次就诊疾病诊断不相符的其它疾病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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