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型法学教学论文范文

2024-05-07

研究型法学教学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环境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也是我国环境管理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自实施以来,对污染源的治理、改善环境的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限期治理制度仍然存在缺陷和不足之处,导致在治理环境污染时存在客观的困境。

关键词 限期治理 制度 完善

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述

(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

限期治理制度一般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 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 完成治理任务, 达到治理目标的规定的总称。①狭义的限期治理包括污染严重的排放源(设施、单位)的限期治理、行业性污染的限期治理和污染严重的某一区域及流域的限期治理。广义的限期治理,还包括由开发活动所造成的环境破坏方面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责令期改正等。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限期治理观念是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在这次会议上,《关于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对污染严重的城镇、工矿企业、江河湖泊和海湾, 要一个一个地提出具体措施, 限期治好”的要求。

限期治理由观念上升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在1979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该法第条规定:“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不准建立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调整或者搬迁。”

限期治理制度确立于1989年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在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保单行法中得以继承。

(三)限期治理制度的内容

1、限期治理的对象

综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关于限期治理的具体规定,限期治理的对象主要包括:(1)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2)在特定情形下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3)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4)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5)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6)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严重污染环境的。②

2、限期治理的目标

限期治理的目标是指限期治理所要达到的法律效果。制定限期治理的目标,一般应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治理项目的类型和污染程度;(2)治理单位筹措资金的能力;(3)治理技术、方案的选择及其可行性等。③

3、限期治理的期限

限期治理的期限即国家机关为治理者所设定的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时间。关于限期治理的期限,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暂时没有具体的规定。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对限期治理的期限只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该决定强调指出:“限期治理的期限可视不同情况定为1~3年。”但是,在实践中,确定限期治理的期限,应充分考虑污染源的具体情况及治理难度。

4、限期治理的决定权

《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从该法条可看出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于人民政府。

二、限期治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限期治理决定权分配不合理

从《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限期治理的決定权在于有人民政府。首先,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往往会偏重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并非环境效益。因此,政府往往会担心影响国计民生而迟迟不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这样不利于该制度全面和有效地实施。其次,限期治理不分项目的大小,任何污染源的限期治理,都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这样会使得政府工作千头万绪,疏于行使决定权,造成限期治理制度流于形式。再次,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各有千秋,各级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千差万别。同级政府决定限期治理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而这种地方保护注意客观上会影响有关环保部门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也会使得限期治理制度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从而无法有效的解决环境污染。最后,限期治理分级管理,容易造成污染治理上的条块分隔,从而不利于流域性、区域性及行业性污染源的治理。

(二)限期治理的期限不明确

虽然,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对限期治理的期限只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该决定强调指出:“限期治理的期限可视不同情况定为1~3年。”但是,1~3年期间弹性过大,会不利于加强对受污染者权利的保护,并且有的项目治理难度大,1~3年是无法完成治理的。从实践来看,限期治理的周期都比较长,一般要晶粒一、二年或三、五年的时间,这主要取决于限期治理项目的规模和污染严重的程度。由于目前限期治理项目的类型众多,各个排污单位的资金和技术力量都不各有千秋,并且各地区的污染情况也不一,因而对于限期治理的期限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这样缺乏统一的标准,只能交由执法机关自由裁量,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容易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同样的污染企业会因为处于不同的行政区域,或者决策者的认识不同等,受到不同的处理,从而影响企业的公平竞争,影响企业治理受污染环境的积极性,导致环境治疗继续恶化。

(三)限期治理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

就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而言,对于违反限期治理的法律责任仅规定了由政府责令停产治理或关闭,处罚手段单一,强制力弱,可操作性不强,有的企业甚至将被限期治理作为大肆排污的保护伞;而且现有法律规定的均是单罚制,仅对企业本身进行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负责人缺乏约束,远远不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的威慑。限期治理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如此低的惩罚严厉性,必然影响到这种制度在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中的实际效果。④

三、限期治理制度的完善

(一)统一规范限期治理的决定权

按照法制统一性的要求,限期治理决定权也应该统一规定一个部门行使,以免出现混乱。在法律上应确立环保部门为限期治理的决定机关。由环保不分行使限期治理决定权,不仅实现了权责统一,还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重要制度,要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正真履行管理职责,就应赋予其法律上的权利,管理才能得到正真落实。其次,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专门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其工作人员拥有环境保护的专业知识,相比政府拥有无可比拟的技术优势, 也更了解当地的环境污染状况,有利于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和违法行为,提高了行政效率。

(二)明确限期治理的期限

限期治理的时间周期主要取决于限期治理项目的规模和污染的严重程度,一般而言,该周期与项目的规模和污染的程度是成正比的。那么,笔者认为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污染的程度来对限期治理的周期进行划分。比如说,对小型项目可以规定1年的治理期限,中型项目1.5年,大型项目2年,项目的大小可以根据污染的程度和企业的规模大小来确定。这样的规定就能考虑不同类型的治理项目的实际情况,也便于行政执法从而限制了决定限期治理的自由裁量权。当然,如果在治理期间,由于天灾或第三人过错等非治理主体主观故意的的因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治理的,笔者认为治理主体可向相关的行政机关提出延长治理期限的申请,又或者行政机关自行进行变更。因为,从行政行为的角度来看,任何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发现其本身不合法、不合理、不适当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使得原已作出的决定无法实施或实现,都有权变更其已经作出的决定。限期治理决定作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一,其有自由裁量确定的限期治理期限,当然也有其变更。这种变更,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行变更,也可以更具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变更。 ⑤

(三)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就目前的环境法律体系而言,关于违反限期治理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都呈现出其惩罚手段单一、强制力弱,远远不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的威慑。加强对限期治理的强制力度,惩罚力度,才能真正有效的消除、减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首先,笔者认为应当将罚款纳入必须处罚的范围,并明确规定关闭或停业的情形。另外,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都仅仅是对企业本身的惩罚,而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负责人都缺乏约束,这往往会导致限期治理无法完成,并且导致限期治理制度流于形式。因此,应当针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规定必要的制裁措施。

四、结语

限期治理制度在减轻或消除污染源、改善我国环境质量状况起到了积极地作用,然而该制度不足与缺陷也凸显出来。该制度产生于环境保护的实践,同时又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们应当正确地运用限期治理制度,吸收其他国家可利用的相关制度,树立循环经济發展观念,建立相关体制,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

注释:

①韩德培.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②杨兴,胡烨.限期治理制度探析[N].湖南工业大学,2009.

③陈汉光.环境法基础[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

④刘超.存废之间:限期治理制度的绩效考察[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02):78-81.

⑤王灿发.中国环境行政执法手册[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5.

参考文献:

[1]韩德培.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陈汉光.环境法基础[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

[3]何亮.我国限期治理制度的问题与对策初探[J].商品与质量,2011(1).

[4]王勇.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比较研究-基于日美类似制度的思考[J].法学论坛,2012.

[5]彭洪真.浅论限期治理制度亟待完善的原因与意义[J].华章,2012(19).

[6]杨叶,钟廷娇,张碧蓉.评析我国限期治理制度的改善[J].法制与社会,2011(1).

[7]方堃.环境管理中“限期治理制度”的有关问题[J].环境导报,1998(4).

[8]韩立钊,王同林,姚燕.浅析我国限期治理制度的完善-从实际操作的岑某出发[J].中国人口·环境与资源.2012(3).

[9]王明友,张福兴.限期治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J].北方环境,2000(4).

[10]浅议我国环境保护中的限期治理制度及其完善[J].环境大视野,2005(2).

研究型法学教学论文范文第2篇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于2002年10月15至18日在中南财经政法大 学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宪法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共150多 人出席了会议。会议收到论文100多篇。会议围绕\"回顾与展望: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 周 年\"的主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与会者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一方面总结了现行宪法颁布实 施以来的伟大成就,另一方面在对现行宪法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学术观点 和建议。现将此次研讨会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回顾和评价现行宪法

与会学者认为,20年来现行宪法能适应改革开放的发展形势,历经1988、1993、1999年三次 修宪,是一部与时俱进的宪法。

大多学者认为现行宪法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依据,其20年来的成就主要表现为以下 几个方面:宪法意识普遍增长、人大制度优越性得到体现、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宪法修改趋于规范化和制度化、公民权利的发展和保障取得长足的进步、与社会生活相关 的宪法制度改革正在深入的开展等方面。

学者们在全面总结经验的同时,也对现行宪法的缺失或不足作了剖析。大多数与会代表认为 现行宪法:主体性、独立性、法律性发挥得不够;受强烈的计划经济思维主导;对公民某 些基本权利的保障较为薄弱,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民主还在发展 之中,因为标志着宪法民主制度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还没有建立。有学者评价现行宪法构建 了以人大为主导的民主集中制的宪政体制,但我国实际运作的宪政体系是行政主导型的宪政 体系。

二、 反思现行宪法若干制度

(一)

宪法修改。

尽管现行宪法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大多数 学者并 不认为宪法修改的时机已完全成熟。宪政制度的设计还需作仔细推敲和斟酌。有学者认为宪 法修改不可常有,但修改宪法的研究 应当经常有人做。有学者认为现实与宪法的矛盾,既不能用本身有损害宪法权威性的\"良性 违宪\"来予以开脱,也不能以有损宪法稳定性的频繁修宪来加以解决,必须寻找这一矛盾的 深层原因,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宪法工具主义、严格规则主义、宪法政策化等影响是关键因 素。有学者认为修宪过程应民主化,扩大民众的政治参与。也有学者对制宪权做了形而下的 研究,认为与其频繁局部修宪,不如另起炉灶、缜密论证,尽早制定一部更符合宪政价值要 求的新宪法。

(二)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问题始终受到与会代表的热切关注。有学者认为违宪审查制的理论研究已经比较成 熟,到了需要切实推进其建设和实行的时候了,\"要切实地抬步走,哪怕是一小步\"。在普 遍认可违宪审查制的基础上,学者们从中国国情出发,提出不同的建设性方案,专门机关的 监督体制被普遍看好。至于是否需要司法权介入宪法监督,学者们观点并不统一。也有学者 否认了在现行宪法的框架内实行任何实质意义的违宪审查的可能性,哪怕是\"最低限度的违 宪审查\"也是于现行宪法无据的。还有学者注意到被淹没在宪法监督制度的宏观理论建构中 的\"地方人大的宪法监督权\",并认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涉及层级的程序问题,也不是单纯 的加强监督手段问题,而是涉及到诸如地方民主与全国民主的关系问题,地方利益与全国利 益的冲突问题、限权功能的充分与否问题,甚至是公民品格的养成问题。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与会者普遍认为\"坚持\"和\"完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永恒主题,改革和创新是人 民代表大会制具有持久生命力和充分发挥其巨大功效的动力源泉。有的代表提出,理顺党和 人大的关系,加强人大的立法、监督职能,完善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以及提高人民代表 的参政议政能力都是需要努力的方向。有学者专门就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人大代表的遴选 资格以及人大代表的素质作了学术上的探讨。但也有学者从理论上探讨了主权的逻辑与悖论 ,认为在现行宪法中,人民主权和\"人大\"主权的关系是主权的\"虚象\"和\"实象\"的关系 。

(四)国家结构形式。

一方面,有学者宏观地研究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各自特点,认为二者之间并无优劣之分,重要 的是要适合本国的国情,并认为\"一国两制\"是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学 者对地方自治及其理论作了考察,以及我国行政区划与中央-地方关系进行了微观研究。还 有学者在中外地方制度的比较研究上也提出了极富学术价值的成果,在分析主要西方国家地 方政府的制度改革的内容、特点和趋势的同时,提出了我国地方国家机构改革的基本思路及 其发展趋势。有专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地方立法机制和立法程序,如地方立法的立 项、法规草案的起草、统一审议及表决等程序亟待健全。

与军事机关相关的宪法问题得到开垦和挖掘,有学者分析了宪法对国防和军事制度的重要意 义,有学者对军事机关的立法权作了宪政思考,并认为军事机关立法权必须以宪法为基础才 能取得可靠的效力保障。

三、 探讨宪法学研究的理论问题

(一)宪法的概念和性质。

有学者在考察宪法在中外历史的含义后,解析了学术界关于宪法概念的传统认识和新理解, 认为宪法所追求的价 值是多元的,包括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等多个方面,宪政的根本目标就是限制国家权力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学者们在这一领域的不断努力,主要目的就是使我们的学术交流、学 术争鸣能够建立在一个大家公认的平台上。因为基本概念的分歧会导致无谓的争论,形成若 干分散的、不能交锋的观点,无助于宪法学的研究和宪法学体系的建构。

(二)宪法学研究的方法。

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得到审视,与会者普遍认为既不能完全否定和抛弃原来的研究方法, 也不能忽视新时期研究方法上的变革。

有学者认为,对宪法的阶级分析,反映的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而非宪法的 本质。阶级本质论下的宪法无助于宪法的协调和稳定功能的发挥。新的阶层分析将有助于更 好地理解宪法的本质。

与会者普遍赞成宪法学应走中国化的道路,扎扎实实地研究中国问题,避免浮躁、盲目地追 随其它国家的研究理路。有学者提出\"宪法学中国化\"是中国宪法学发展完善标志的基本要 求,并阐述了宪法学中国化的概念、基础和途径,主张我们应以中国的实践经验与国际宪政 的普遍性原理的结合为基础,建立中国宪法学,建立科学的宪法学理论体系。

有学者主张中国宪法学应面向改革这个最重大、最迫切的现实,在分析了传统宪法学特征的 基础上,提出宪法学自身变革的路径。有学者强调面向民众、关注民生、扎根生活应是宪法 学的品质,也应是宪法学家的品质。有学者分析了宪法问题判断的方法及标准,指出了宪法 问题判断的四种类型:合宪判断、不合宪判断、违宪判断与不违宪判断。另有学者呼吁放弃 对\"伪\"问题的争论。

(三)宪法实现的相关问题。

有学者探讨了宪法在依法治国中发挥作用的五个条件要素:领导者的宪法意识、完善以宪法 为核心的立法、违宪追究制、普及宪法教育、发展经济。

宪法实现要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只有这样,宪政才能内化成为我们的习惯和传统 。有学者通过对中西宪政过程的比较研究,在认可差异的前提下,通过理性的设计,宪政同 样获得积极的本土化效果。也有学者认为宪政可以与社会主义兼容,社会主义宪政与资本主 义宪政一样,同样追求权力的限制和自由的保护,但二者在防止国家权力侵犯个人自由的制 度设计上存在本质区别,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必须保证宪法的正当性,建立 一套违宪审查机制,同时还要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有学者认为宪法的思想也有赖于建立以 宪法 为基础的具有较强理论与实践包容能力的社会主义公法体系,社会主义公法体系的内涵是保 障公民权利和尊严,规范政治生活;其原则是宪法与法律至上;其构成主要以宪法为核心包 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公法与社会立法等法律。

四、 探索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

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一直为宪法学界所关注,与会者普遍认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就在于保障 公民的权利。

(一)关于权利的宪法规定。

与会者普遍认为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应该有所发展,呼唤建立一个科学的基本权利 体系。

有学者认为我国公民权利的立宪模式应从\"政策性和不分类的立宪模式\"转向\"制度性和分 类性立宪模式\"。也有学者提出我国宪法关于人权的立论逻辑、人权形态、人权的保障体系 与国际人权公约还有差距,逐步与国际接轨应是我国宪法今后发展完善的方向。

也有学者认为宪法平等权应包括立法上的平等权,这样宪法平等权不仅可以直接拘束国家司 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应平等地对当事人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活动,而且也直接拘束国家立法机关 (包括行政立法)平等地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法律权利与义务。

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宪法应对某些具体权利加以规定,这些权利集中在世界人权潮流及民主 潮流冲击下的相关领域,如请愿权、创制权、复决权、迁徙自由、罢工权、了解权、表达自 由、环境权等等。也有学者剖析了社会现实,呼吁生命权的规定。公民财产权的宪法意义也 受到了关注。

(二)权利的实现和保障。

有学者分析了公民权利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阻力及其特点、范围进行了分析,提出我国公民权 利实现的模式必须以个人自由权利为取向。

有学者从宪法的直接效力分析出发,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也 有学者针对经济体制转轨后我国公民权利所面临的挑战,研究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权利的 维护和发展。

(三)对特殊群体的权益的关注。

有学者关注到农村剩余劳力转移中的宪法问题,对农民工的生存权、劳动权、政治权利等权 利的立法规定和实际情形的距离作了客观研究,并呼吁尽早使农民工从义务时代走向权利时 代。有学者认为外来人口是一个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村民自治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主张 国家提供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保障该群体的权益。还有学者基于婚内家庭暴力的思考,探讨了 在家庭领域中妇女权利的保障与实现。

五、 展望宪法发展

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之际,学者们更多地是着眼于新世纪宪法的发展。寻找宪法 发展的动力及切入点,成为与会者普遍关注的话题。有学者认为改革是现行宪法发展的原动 力,它促成了成文宪法、观念宪法和现实宪法的全方位发展。这一观点得到与会者的普遍认 同。

大多数学者均认为,宪法发展有以下趋势:行政权力将受到一定限制(行政指导作用显得日 益重要)、以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与政治协商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公民权利也将会有重大发展、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 完善。有学者从应然的角度探寻宪法的时代特征为法律的回归性、经济规制性和国际开放性 。

不少与会者都强调公民的宪法意识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是宪法发展的主体因素。有学者呼 吁宪法宣传、树立宪法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当务之急,也有人进一步强调需要系统的公民教育 来提高公民的宪法素养。

本次会议论文和与会代表的发言大多能紧扣会议主题,从不同的角度对现行宪法作了较全面 的回顾和反思,系统地研究宪法问题成为一个普遍的特征。这些研究成果都将在推动宪法学 的理论研究以及宪法本身的发展上产生积极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李小明)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综述

研究型法学教学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面对传统课堂的一言堂、低效率,如何改变这一局面是很多政治教师追求的目标,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和教师的教学方式,把学习主体还给学生,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与实践能力,笔者认为可以利用导学案实施“先学后教,学教练合一”的教学模式,把整堂课基本结构分为三个主要环节:“先学”环节、“后教”环节、“训练反馈”环节。在这三个主要环节之前还有一个“目标定向环节”。“后教”环节又可分两步,即“合作讨论”及“重点点拨”,归纳起来就是 “目标定向——学生先学——后教环节——训练反馈”四步。

关键词:先学后教;自主学习;合作学习

一、论文缘起

传统思想品德课堂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课堂上教师布置给学生的预习无法完成,课堂互动就无法实现,从而导致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无法提高。周而复始,这样的恶性循环导致很多学生放松了对思想品德的学习,也使思想品德课在初中各学科中成为了“鸡肋”。学生缺乏创新精神和实践运用能力,自主学习意识和能力差,表现为不能独立完成识记、理解、运用等教学要求内容,缺乏交流合作的学习意识,上课缺乏兴趣,自习课进入不了角色,课后作业潦草或不能独立完成,作业抄袭较为普遍。

基于以上背景和认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和教师的教学方式,把学习主体还给学生,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与实践能力,是新课程改革的目标,也是全面提高我校学生整体综合素质和整体教学质量的必然选择。鉴于此,我认为可以在初中思想品德课中利用导学案实施“先学后教,教学练合一”的模式。

二、概念界定

1.导学案教学

它是以学案为载体,以导学为方法,以教师的领导为主导,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师生共同合作完成教学任务的一种教学模式。按字面理解,它体现在三个字上:导、学、案。“导”就是要把该记住的知识直接指出来,对难以理解的给学生指示方法,这就是指导。“学”就是为了方便学生学习而设计的指导学案,是我们在制定导学案的时候,给学生设置的一些“梯子”,本来“坡度”非常大,我们把“坡度”变小,大的问题化成小的问题来做。“案”就是一种方案,就是学生学习的时候的一个方案。

2.“先学后教”

它是一种课堂教学结构,旨在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益的目的。所谓“先学”,是指教师简明扼要地出示学习目标,提出学生自学的相关内容,完成检测性的练习。所谓“后教”,是指学生充分自学后,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互动式的学习。“兵教兵”是主要形式,即先学会的学生教未学会的学生,通过讨论、质疑、交流等方式自行解决自学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促进学生相互合作、相互帮助,而教师的“教”主要是引导、更正、点拨,一般在10分钟左右。

三、理论依据

1.心理学理论

心理学认为:初中生的心理发展特征是好奇心强、求知欲旺、表现欲高、思维活跃。“提纲导学、自主探究”课堂教学模式的研究就是依据中学生的这些心理特点,教学中以学生为主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他们自主探究、获取知识、提高能力。

2.现代教学论

现代教学论认为,学习的实质是学生自主建构与知识结构相对应的认知结构的过程,教学过程就是把知识结构转化为学生的认知结构,而学生存在着主体性的巨大潜能,他们完全有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做自己行为的主人。

3.素质教育理论

素质教育以面向全体学生、提高学生全面素质为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因此在思想品德教学中实施素质教育必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使学生主动参与教学的全过程。“提纲导学、自主探究”教学模式的研究就是从这一基本理念出发,在自学中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4.发现学习理论

学生的学习是主动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要创设问题情境,引发学生对知识本身产生兴趣,产生认知需要,产生一种需要学习的心里倾向,激发自主探究的学习动机。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是学习的积极探究者,教师的作用是创设适合学生学习探究的情境,而不是提供现成的知识。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让学生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

四、模式实践

从“先学后教、学教练合一”这一教学模式来看,每节课的基本结构一般有三个主要环节:“先学”环节、“后教”环节、“训练反馈”环节。在这三个主要环节之前还有一个“目标定向环节”。“后教”环节又可分两步,即“合作讨论”及“重点点拨”。归纳起来就是“目标定向——学生先学——后教环节——训练反馈”四步。

1.目标定向环节(2分钟左右)

该环节包括二项内容:一是板书课题,二是揭示目标。

(1)板书课题,包括导入和板书课题两部分内容

结合初中思品学科的特点和学生学习思品学科的学科特色,用视频、材料、漫画、动画、活动、问题等方式创设情境,引入本节课学习的内容,激发学生学习思品学科的兴趣。同时教师同步把课题板书在黑板上(也可以用投影出示)。

(2)揭示目标

过程:

①教师出示目标,可用投影、板书、口述等方式完成;

②学生感知目标,用个人领读或学生齐读的方式进行强化感知,加深印象;

③教师解读目标,对学习目标进行简单说明,强调学习目标中的重难点以及达成目标需要注意的细节。

2.“先学”环节(10-15分钟)

出示自学指导以后,进入第一个主要环节“先学”。学生先学可依据学习内容和课堂具体情况设计成“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两种形式。

(1)出示自学指导

教师的有效指导要体现“五个明确”(明确“自学时间、自学内容、自学方法、自学要达到的标准、教师检测的方法及要求”)。

例如,在思品八年级《两代人的对话》新课前教师可以有这样一段自学指导:“请同学们结合学习目标和导学案,自学课本P23-27页内容,用铅笔在课本上标记重点,并独立完成《自主学习》内容。六分钟后,请同学回答导学案题目”这一段自学指导,话虽然不多,却体现了“五个明确”:自学时间是“六分钟”,自学内容是“课本P23-27内容”,自学方法是“标记重点”,达到的标准是“完成《自主学习》内容”,教师检测的方法及要求是“请同学回答学习内容”,这个自学指导要求明确,操作性很强,学生的自学就相当于是在作考前准备,因而就会紧张、高效。

(2)学生自主学习

依据自学的目标和自学的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书上找出本框的基本的观点(或知识点)。

(3)检测自学效果

教师采用个别检查和学生相互检查等形式对学生学习的情况进行检查。

(4)尝试训练检测

在规定的时间内试着完成于课堂作业(或者是学案)相关的基础训练题(选择题)和比较简单的问答题。

(5)小组合作评价

完成训练题或检测题后教师指导学生交换批改。

(6)师生解惑释疑

学生在达成自学目标的过程中对不理解的问题和训练中的错题由教师或学生进行解答。

3.“后教”环节(14分钟左右)

检测是进入后教的前提或桥梁。“后教”并不全是教师讲,而是教师指导之下的“兵教兵”的教学过程,是学生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互动式的合作学习。

(1)把握契机,精心设计合作学习

并不是所有的学习都需要合作,“好钢用在刀刃上”,组织合作学习要把握好契机,要精心设计合作学习的内容、要求和呈现的方式。我们在很多课堂上和公开课上都能看到合作学习,不管什么学科,不管有没有意义。在合作学习中,教师对教材的加工主要表现为对教材现有知识的“改造”。这种改造也就是把教材中的结论性知识改造成了具有“可学习”特征的材料,这种“可学习”特征的材料如果能引发学生好奇、贴近学生经验、落在学生最近发展区,那么学生学习的意识就能被唤醒,合作的需求就会被激发,合作行为的产生也就有了可能。

比如《思想品德》九年级《宪法是我们的根本大法》这一课中,要让学生明白宪法与我们息息相关,光靠教师说教,是不能很好地让学生明白宪法就在我们身边的。在教学中设计了《我当法官》这个环节,让六个组分别就三个问题查找宪法的有关依据。

①学校要求在校学生说普通话是否有宪法依据?

②父母无钱供给小孩上学,乡、政人民政府是否有权状告父母?

③不少地方政府出台“安置分房以户为单位”使许多家庭误认为离婚后可以多分房。这个做法是否有超越宪法?

(2)优等生、学困生团结合作,促进共同进步

如果把“木桶原理”应用到小组合作学习的过程中,我们就会发现:小组活动的效果往往取决于在活动中表现最差的学生的学习效果。所以在合作学习中,教师不能只图自己省力,让个别优生频频发言,形成“一鸟入林,百鸟压声”的场面,而要调动大部分学生发言的热情,更不能忽视少数的“游离人”——学困生。

在小组合作学习中,学困生主要存在着三大问题:纪律性差、知识基础和基本技能差、合作的意识和集体荣誉感不强。针对学困生的纪律问题,我提出了组长监督制,要求组长在活动中观察和调控学困生的活动情况,课后及时汇报,给活动中表现好的个人加分也对扰乱活动的学生必要的惩罚;针对学困生的基础知识较差的现象,我反复告诫自己,合作学习时,既要“合”更要“作”,“合”不能做表面文章,要让学困生积极地参与到活动中来。在小组活动中,我要求组长把一些比较简单的问题交给他们,让他们多体验成功的快乐,帮助他们提高自信;在难度较大的问题上,我建议组员多倾听他们的看法;在个性化的活动中,我鼓励他们发挥特长,给他们提供展示个性的舞台。通过这一系列的举措,使学困生体会到了集体的温暖和被尊重的快乐,从而大大提升了他们的学习兴趣,使他们更加乐于合作、热爱集体。

(3)合作学习必须坚持实现教学的“主要”目标

合作学习的主要思想,在于使学生在完成共同任务的过程中,相互沟通、合作、分享、共同负责,从而促进学习目标的达到。合作学习的主要方式首选“讨论”。以思想品德九年级《坚持我国的计划生育国策》时“我国人口压力的表现”这个题目组织学生讨论学习为例。因论题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学生通过讨论,得出我国的人口压力,除了教材讲的几个基本方面外,还表现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当前在经济结构调整时期,出现大量剩余劳力、大批下岗劳动者、大量大中专生甚至农村初中毕业生不能及时就业等,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人口过多造成的。如果人口问题处理不好,还会对社会政治稳定和安定团结形成巨大的压力。所以我在课前先布置讨论题,并介绍一些资料,学生也可以搜集一些报刊,了解我市、我县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关新闻报道、事例,利用周日调查本地本村组农村劳力剩余的情况及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等。讨论由学生主持,教师读完有关报告后,学生各抒己见,在讨论的基础上,将各类意见进行归纳,让持不同观点、不同意见的学生充分发言。教师应以一个普通成员的身份参加,不作定论性发言,也不寻求统一的结论,从而让学生在合作学习中去领会、掌握,利用资料,分析资料,思考问题,发现结论的方向。

互助合作的目的是“探究反思、释疑明理”,在学生探究反思的基础之上,肯定还会存在学生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有教师参与角色的问题,师生间存在分歧的问题,这时就需要师生围绕共同的“问题”展开进一步探究性学习活动。通过教师巧疑妙问,点拨诱导,让学生在不断反思中释疑明理。这就要求我们掌握提问的技巧,不断提高提问质量。

一是问题要问在要害处。要害处即是教学的“切入点、重点和难点以及各个教学环节之间的关联点”。教学抓住这些地方发问,就能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教学效果。

如在思想品德七年级《激发兴趣陶冶情趣》一课的导课中,教师先不讲兴趣有多么重要,而是用大屏幕出示材料后提问:

2001年5月,美国内华达州的麦迪逊中学在入学考试时出了这么一个题目:比尔·盖茨的办公桌有五只带锁的抽屉,分别贴着财富、兴趣、幸福、荣誉、成功五个标签,盖茨总是只带一把钥匙,而把其他的四把锁在抽屉里。

教师抛出问题:请问盖茨带的是哪一把钥匙?经过学生的一番热烈讨论之后教师总结,揭示答案是兴趣。因为一个人对某种事物有了浓厚的兴趣,就会孜孜以求、刻苦钻研,进而取得成功,因而拥有财富、获得荣誉、赢得幸福。这样以疑启思,引发学生的注意力,使学生产生悬念,由此开动脑筋,将同学们领进了探究的大门。

二是问要问得“多角度”,难易适中且具有思维度。

思维度是提问成败的关键。如果提出的问题学生都回答不出,或不需要思考就能回答,那么,这样的提问就会失去应有的作用。

如在思想品德八年级《友好交往礼为先——礼貌显魅力》一课的教学中,教师用大屏幕显示资料。

有这样一位老人,他是全国著名的大作家。

那是他临终前,突然他感到非常难受,秘书就说:“我去叫大夫。”不料,就在秘书正欲开门的时候,却听到老人极其艰难的说了一句:“不是‘叫’,是‘ ’。”说完,老人就昏迷过去,而且再也没有醒来……这句话就是他的遗言。这位老人就是我国著名的作家——夏衍。

大夫和护士赶来了,当他们听到这一切……

看过材料后教师提出一联串的问题:你知道老人在临终前说了个什么字吗?(学生:一个“请”字。)你从夏衍身上学到了什么?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夏衍老人极其艰难又极自然地说出的“请”字,仅仅表现为礼貌吗?学生纷纷举手发表自己的看法。最后教师总结:老人的遗言厚重无比,甚至超过了他生前写过的文章,这句扎根于老人心灵的话,是他倾其一生的人格写照,他告诉我们:礼貌更是一种修养。这样以问题的层层递进,升华了主题:由“礼貌”这一“已知区”引导“修养”这个学生的“最近发展区”。相反,如果在出示材料后换一种问法:夏衍老人的做法是礼貌的吗?这是一个封闭式提问,学生只需回答“是”或者“不是”就完了,不会引起学生往深思考,这样的问题不让人动脑子,没有思维度,不会引导学生思考“礼貌”与“修养”之间有何内在联系,学生的认知只是停留在原地,没有发展。

总之,课堂提问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让师生在不断的反思中学习进步,让课堂教学成为“疑问——反问——追问——释问”的思维乐园!

4.“训练反馈”环节(15分钟左右)

“当堂训练反馈”是指运用所学知识,当堂完成作业,其目的有二:一是检测每位学生是否都当堂达到了教学目标,做到“堂堂清”;二是引导学生通过练习把知识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训练的内容可以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背记重要知识点,二是完成书面作业题。训练的形式是学生像考试那样独立完成,教师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指导,学生之间也不允许进行讨论。这对于巩固学生的所学知识、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培养学生的独立意识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做到作业的“堂堂清”“日日清”,都是极为有利的。

教师在进行“当堂训练反馈”应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要保证训练时间不少于15分钟,让学生能在做题的实践中,把刚学到的知识转化为能力。

其次,要注意训练的内容重在应用刚学到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创造性地“做”,不搞死记硬背,所以教师务必要精心设计习题,要针对检测当中发现的问题,针对有价值、高质量的题,不要粗制滥造的题。

以上四个环节构成了完整的思品教学过程,在整体自学、合作探究中,学生真正成为学习主人,主体地位得到落实,教师在学习过程中有效地引导、协助、促进、调控,充分发挥了主导作用,“运用导学案实施先学后教,学教练合一”的教学模式显现了思品课堂教学规律和特点。

参考文献:

1.朱慕菊.走进新课程[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4.

2.张剑.教育技术课题研究成果集锦[M].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

3.蔡林森.教学革命——蔡林森与先学后教[M].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4

4.刘次林.以学定教——道德教育的另一种思路[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4.

研究型法学教学论文范文第4篇

法经济学是目前法学界的热门话题,许多人都用法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学,特别是在经济法领域这种趋势更加明显。笔者是在从事了12年的经济学教学与研究之后,转行进行法学的教学与研究的,目前,已经又从事了12年的法学、特别是经济法的研究。根据这些年来的体会,对法学、特别是经济法与法经济学的关系有一些想法,现总结一下供大家在研究中参考。

一、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从笔者这些年的体会来看,许多法学出身的学者在利用法经济学这种理论研究经济法时,并不很清楚经济学到底是什么,而只凭着一种非理性的感觉。因此,要清楚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解决法经济学在法学研究、特别是经济法研究中的地位问题,必须首先清楚到底什么是经济学。经济学有许多种解释,比较权威的解释是:“经济学研究人和社会如何作出最终抉择,在使用或不使用货币的情况下,来使用可以有其他用途的稀缺的生产性资源来在现在或将来生产各种商品,并把商品分配给社会的各个成员或集团以供消费之用。它分析改善资源配置形式所需的代价和可能得到的利益。”[1](P5)通俗地讲,经济学所要解决的是三个基本问题,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经济学的存在是基于经济问题的存在,经济问题的存在是基于物品和劳务稀缺性的存在,人类经济行为都是为了满足自身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欲望。经济学所要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科学地解决其所面临的这三大问题。

具体来讲,经济学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即叙述经济学、理论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叙述经济学是对一定经济论题的各种事实的论述,其实质是对各种经济情况的介绍,使大家清楚某社会某方面的经济情况。理论经济学亦称经济理论或经济分析,它是对一种经济体系的运行方式与重要特点进行理论总结,以使大家清楚这个经济体系运行的基本规律,从而指导实际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经济行为。应用经济学是以经济理论为分析工具,去解释叙述经济学家所论述的各种事实产生的原因和它们的意义,或者是运用统计和其他现实世界中的事例去验证一定经济理论是否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当然,这只是经济学的一个总体上的概念,它还有具体研究领域的划分。“当代经济学包括如下主要领域:财政学、货币学、国际经济学、劳动经济学、工业组织、农业经济、经济增长和发展、数理经济学、计量经济学。”[2](P423)

“法学研究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3](P1),它在研究对象、研究目的、价值基础、成果应用等方面都与经济学有明确的区别。首先,法学以法或法律这种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而经济学以商品的生产与分配这种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它们在研究对象上有明显的区别。其次,法学的研究目的是为了公平合理地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它直接以解决主体之间的纠纷为基本前提,以能够公平合理地解决这些纠纷为追求,而经济学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的需求,以经济财货生产的最大化为基本前提,以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居民消费为追求。第三,法学的价值基础包括道义价值、功利价值和实证价值三个方面,它以道义价值和功利价值为基础,以实证价值为现实表现,最终追求的是这三种价值实现的最大化[4](P63—70),而经济学的价值基础主要是功利价值,它最终追求的是社会功利的最大化。第四,法学研究成果最终应用于司法裁判,经济学研究成果最终应用于经济财货的生产与分配。

我们在承认法学与经济学区别的同时,也不可否认法学与经济学还是有明显的联系的,这些联系也同样体现在其研究对象、研究目的、价值基础、成果应用等方面。首先,在法学的研究对象中也包括生产与分配方面的规范。其次,在法学所要解决的纠纷中,很大一部分是关于财产方面的纠纷,它必然会同经济学发生联系。第三,在法学的价值基础中,功利价值不仅是法学所追求的同时也是经济学所要追求的。第四,许多法律规范是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应用,是将经济学证明是公平合理的某经济行为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作为解决法律纠纷的裁判标准。正是由于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这些联系,它们之间才产生了交叉的学科,出现了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20世纪下半叶,西方法哲学的显著特征之一是法哲学与社会科学其他学科的融合,产生了许多新的交叉学科,如法社会学、法政治学、法经济学”[5](P575)。“制度经济学与当代新古典经济学有很大的不同……制度经济学与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组织科学、管理学和道德哲学都有重要的联系”[6]。

二、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经济法在理论上有许多种解释,笔者认为它应包括经济本体法、责任法和程序法。其中,“经济本体法是以整体经济利益为中心,调整社会经济运行中整体经济关系的本源性法律规范的总称”[7](P7)。“经济责任法是为保障经济本体法的实施而确立的责任规范”,“经济程序法是以整体经济利益为中心,确认整体与个体利益主体之间非身体责任的程序法规范”[4](P300,P331)。按照这一思路,经济法学与经济学是有明显区别的。首先,经济法学是按照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目的、价值基础和成果应用的需要,而不是按照经济学的相应需要来进行研究的。其次,经济学基本上不进行责任法和程序法思维上的研究,它所研究的主要是经济本体方面的问题。第三,经济学有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之分,“宏观经济学一词用于研究大范围的经济总量之间的关系。……与此相对照,微观经济学考察的则不是总产量、总就业量或者所有物品和劳务二者的总支出,而是单个厂商或产业的特定物品和劳务的产量,以及单个家庭或各家庭在单一市场上对特定物品和劳务的支出。微观经济学的研究单位是部分而不是整体”[8](P8—9)。经济法的出发点与微观经济学的出发点有明确的区别,经济法基本上不从微观的角度看待问题。

在承认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区别的同时,也并不否认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联系。首先,经济法学与经济学有共同的研究领域,经济学研究经济领域中的问题,经济法学也同样研究经济领域的问题。第二,从经济本体法的角度看,经济法学与经济学有共同的研究起点,它们都以特定的经济现象作为自己研究的起点,都是对某特定的经济现象进行研究。第三,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可以具有共同的研究结论,虽然经济学与经济法的研究目的不同,但对某经济现象它们可能得出共同的研究结论,许多经济法的研究还是在经济学研究基础上进行的。第四,经济法学与经济学中的许多概念是可以共用的,目前在世界各国的经济立法中,有许多概念并不是经济法所独有的,而是来源于经济学的。第五,经济法学与经济学中的许多方法是可以共用的,例如数字是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工具,它同样也可以成为经济法的研究工具。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才出现了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使它们之间形成了交叉的内容。

三、经济法运用法经济学面临的困境与克服

经济学与法学的联系,特别是经济学与经济法的联系,使许多经济法学者开始关注法经济学,甚至许多经济法学者将其作为经济法学的一部分。但是,法学与经济学的区别,特别是经济法与经济学的区别又时刻告诫我们,经济法的研究与经济学的研究不同,这使我们在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研究经济法时面临许多困境。我们首先必须面对的是法经济学是法学还是经济学,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通常认为,法经济学或称法与经济学是经济学而不是法学。在美国,法经济学是作为一门经济学课程开设的而不是法学课程,法经济学属于经济学领域[9]。并且,这些经济学家试图将法学变成法经济学的一部分,“一种最有力的主张是,用经济概念替换诸如正义、权利、义务、过失等传统的法律概念可将法律转变成经济学。根据这一主张,替换之后就可把法律语言作为多余的累赘丢掉”[9](P12)。同时,同法经济学相近的制度经济学则更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制度经济学家只将法律制度作为经济增长的一个要素来研究,“传统的经济增长理论没有涉及经济发展问题中重要的、真正具有本质性的方面,特别是没有涉及实现自由、经济繁荣和安全的制度发展”。“现在,人们正日益认识到,制度构成着关键的社会资本”[6](P7)。

同时,法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的学者们更不承认它们与经济法的联系。“‘法经济学’与‘经济法’的基本区别有三:第一,‘法经济学’属经济学领域,而‘经济法’则属法学领域。第二,经济法研究经济领域诸问题的法律,而‘法经济学’则用经济学的方法和概念研究几乎所有的法律,除‘经济法’之外,还包括各套法律系统、法律制度以及犯罪和刑罚等各种专门立法中的经济问题。第三,‘经济法’是用法律的准则和价值观分析经济问题,强调的是公正,而‘法经济学’则是用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准则和价值观判断研究法律问题,强调的是效率。”[9]这里虽然有学者对经济法误解或持不同观点的因素,但无论如何法经济学与经济法的某些区别我们是必须面对的。至少我们必须明确,法经济学是关于全部法学问题的,不是仅关于经济法问题的。并且,制度经济学的学者们也不认为制度经济学与经济法有联系,经济学家们关注制度问题主要是由于在当代社会制度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使得他们不得不把它作为经济运行与增长中的一个要素来分析。

此外,还存在法经济学的观点是否正确的问题。法经济学的研究在整体上表现为这样的特征:“淡化法官在内在视角而使外在视角彻底化;放松法学的正义标准而使效率标准占优势。但是,因为对效率的看法不同,其内部又分为两派:耶鲁学派比较注意正义和衡平对于效率性的制约,采取规范分析的手法……而芝加哥学派则把效率性强调到极限,采用实证分析的手法。”[10](P2)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由于唯一通向真正科学的法律概念的进路来自其他学科,比如经济学、社会学和心理学,所以,当我们笼统地提到‘法律理论’这一术语时,将其限定于来自法律之外的那些理论才是适当的。”[11](P3)但是,反对法经济学观点的理论也大量存在,罗尔斯指出:“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任何一种形式的功利原则,如果不是在证明奴隶制或农奴制的合理性,也无论如何是在证明为更大的社会利益而严重侵害自由是合理的。”[12](P155)可见,法经济学本身的观点是否正确并没有定论,许多著名的法学学者是反对法经济学的观点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法经济学不一定是法学,法经济学的观点并不一定正确,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同时,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思想对法学是有帮助的。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代表的是功利价值思想,这种价值观同法学价值观是有一致性的,它是法学三种基本价值观中的一种。虽然,单纯强调法的功利价值是不正确的,但缺少这种价值观对法的认识也是不完整的。“法是在其有效边界内,不同法价值的组合边际均衡倾向为零时,所确定的不同法价值均衡状态”[4](P70),是道义价值、功利价值和实证价值不同比例的组合。“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12](P5)。“这意味着经济学难以对法律提供一个完整的解释。这些规范扎根于思想和分析方法的长期传统之中,尤其是扎根于伦理和政治哲学中,这些本身并不同于经济学的组成部分”[9](P15)。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它同完整的法学思想的区别,同时也必须承认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思想是法学思想的组成部分之一,认真研究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努力吸收相关学科的正确思想,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服务才是正确的态度。

同研究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法学家是否有能力很好地研究这两个学科,这两个学科的研究方法我们是否可以采用。首先是法学家的能力问题,目前经济学已经高度数学化,这与其强调定量分析有关,而法学的主要工具还仅仅是定性分析。虽然近些年法学在定量分析上有所发展,但绝大多数法学家并没有掌握数学这一分析工具,几乎没有哪个大学将高等数学作为法科学生的必修课。因此,就目前来看,我们的绝大多数法学家是没有能力很好地研究法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的。甚至有人认为:“法学不可能发展出数量方法,就像澳大利亚不可能独立地产生出兔子一样。法学的传统指明了一个与数量分析不同的发展方向。”[9](P10)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经济学最初也都是定性分析而没有定量分析。要认识到定性分析是一个学科的初级阶段,发展到定量分析才是这个学科的成熟阶段。在现实的司法裁判中,有大量的定量分析需求,它必须最终使法学走向定量分析阶段。“法律和社会日益增长的复杂性,也揭露了教义分析作为解决法律制度中存在之问题的工具的贫困。”[n](P3—4)

作为经济法学者我们还必须特别注意,目前的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采用的主要是微观经济学方法,这种分析方法所得出的结论许多是同经济法的理念相矛盾的。这是由于经济法是以整体经济利益为出发点的,它分析和规范经济问题的角度主要应是宏观的而不是微观的。因此,经济法学者研究法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应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而不是微观经济学的角度。目前,由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济法理论没有我国发达,他们对经济法理论的重视程度还不够,不可能出现以经济法为目标的法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理论,我们不可能有现成的关于经济法方面的法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理论,我们只能通过自己的研究或者同我国经济学家合作研究,才能开发出适合经济法理论需要的法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理论。这就需要我们的经济法学者必须认真研究经济学,特别是宏观经济学。同时,必须注意经济学中相关学科与法学的关系。如财政法与财政学的关系,税法与税收学的关系,金融法与金融学的关系,会计法与会计学的关系,审计法与审计学的关系等。只有这样,才能在法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与经济法之间产生互动,才能使法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成为经济法研究的有用工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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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研究型法学教学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我国现行法学高等教育模式并不明确,使得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存在着目标设定、发展模式的宏观混同以及教学方式、内容微观重叠等诸多积弊。厘清二者的关系既是提升我国法学高等教育质量之必须,又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之前提。建议首先明确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发展模式,合理引入司法实务训练,并以完善我国既有司法考试制度为基轴,进一步厘定法学本科与研究生教育的关系。

关键词:法学高等教育;司法考试;司法实务训练;法律硕士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3.18

一、问题的提出

在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法学本科与研究生教育出于研究的需要,本文以下“法学”是指二级学科的法学(不包括社会学、政治学以及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法学研究生教育”仅指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具体包括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以及法律硕士(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制度成为当下最纠结的问题之一。为了挽救处于颓势的法学专业(在校人数不断攀升创世界之最、就业率创历史新低),上至教育部下至普通民众都在集思广益,提出了许多解决方案。晚近甚嚣尘上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就是明证。一些学者呼吁,为了清算我国法学高等教育长期以来形成的痼疾,不如纯粹仿效美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直接取消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实行法学本科后教育[1]。这种观点自有其生成逻辑。但着眼我国现实,这种逻辑上自洽的主张却未必能消除当前法学高等教育的积弊。笔者以为,现在采用任何单一的思路根本无法解决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历史形成的问题。要化解这一难题,必须首先从宏观上清醒审视并明确我国当前的法学高等教育模式,厘清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之间的关系,及时引入司法实务训练,以弥合两者间长期的断裂。在此基础上,以完善我国既有司法考试制度为基轴,进行相关制度的构建与微观上的调适。惟有如此,才可能使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制度安全地“软着陆”!

二、我国法学本科与研究生教育矛盾的根底考察

为了识别、明确和研究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模式,国内学者主要从两个维度展开:一是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纵向历史维度;二是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横向比较维度。在这两个维度中,以后者为甚。笔者以为,立足于上述两个维度来辨识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既照顾了我国的社会现实,又不失世界眼光,是比较可取的。总的来讲,从历史的纵向维度者

看,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基本上是前苏联公有制高等教育模式之具体映射,尤其是建国后的第一次政法院系调整更说明了这一点[2];从横向比较维度来看,则兼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学高等教育之属性,可谓一种混合模式[3]。换言之,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极具“中国特色”,但又不乏对其他两大法系法学高等教育模式的“努力折衷”和相关制度的“尽量杂糅”。对此,有学者指出,在理论上讲,法学本科与研究生教育可以成立双重保留,但是在操作上难以实施。欧洲模式下的法学本科教育必须更多地考虑到学生的人文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培养,美国模式下的本科后法学教育无需再考虑人文素质的培养而主要是着眼于法律素质与职业素质的培养,围绕不同的培养内容,两种模式在整个培养过程的设计上都是不同的,如果二者并存,等于说要同一个法学院采用两种大相径庭的培养模式去培养同样的法律实务人才,实在没有必要[4]。其实,该学者只看到了问题的微观层面,尚未看到由于相关配套制度的阙如,对两大法系法学高等教育模式的盲目折衷,才是引发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之间紧张关系并直接导致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含混的根本原因。具体言之,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既保留了大陆法系高中毕业生直接进入法学本科教育的制度,同时又在本科后教育阶段设置了极具美国模式的法律硕士教育(J.M.)。然而,就两大法系的法学高等教育模式来讲,表象共性是司法者数量的稀少及其在社会中地位的尊崇,实质不同则在于两者以不同的司法者遴选制度为中心构建起内外比较契合的制度体系。就大陆法系以及英国等保留法学本科教育的国家来讲,法学高等教育模式与其从法科毕业生直接选拔司法者人才以及后期相对完善的司法考试、法律职业培训制度紧密相关。可以说,这些国家更多通过其完善的司法考试制度、后期职业培训以及严格的司法者遴选制度来革除传统法学本科教育之弊病。以美国为代表的、崇尚实用主义的国家或者地区则直接通过本科后教育的法律硕士模式来构建法学高等教育,加上培养执业律师的明确且合理的定位以及从执业律师中遴选法官的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为本国或者本地区的法学高等教育提供了强大的制度支撑和存续活力。

返观我国现实,法学高等教育与其他高等教育是完全同质的,并不具有自己的个性。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亦无一个明确的定位,尤其是在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前更加明显。曾经完全凭借经验便可司法的历史,更是使得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一度丧失其存在的必要性。加之我国目前司法者遴选是完全开放的(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只需通过一次司法考试即可),使得接受规范法学高等教育的学生丧失了比较优势。法学成为晚近以来毫无专业性的“万精油专业”,法学本科学生的就业亦因此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在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由于没有相应制度的及时跟进,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更加功利和现实,最终使法学本科与研究生教育之间出现了紧张状态。具体来讲,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的矛盾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宏观层面上,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几乎混同。在两个层次的法学教育中,制度初衷尽管试图清晰界分二者的定位和目标,但在实际操作中,两个层次的目标逐渐趋同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即以司法考试为中心培养从法条到司法解释整理的记忆型人才,基本上无法习得法治之理念、规范的法学思维与技能。受制于同一现实和功利的目的,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基本上趋同。一是围绕司法考试展开,二是围绕公务员考试展开,只不过两者角逐的岗位略有不同而已。总体而言,除去多出两年到三年的在校时间之外,相对于法学本科学生来讲,研究生并无明显的知识增量。如果再将后述部分法学院校中本科与研究生师资完全相同这一消极因素考虑进来的话,法学本科学生与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几乎没有任何差别。这样一来,法学研究生教育就成了本科教育毫无意义的重复,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

第二,在微观层面上,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在教学模式、课堂教学方法以及内容方面几乎同一。经过笔者的多年观察,国内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采用的教学模式、课堂教学方法都是以课堂讲授为主,教学内容基本上同一,使得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成了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简单重复。在很多法学师资条件并不达标的法学院校,同一个老师既上本科生的课,也上研究生的课,甚至出现了一个老师上多门专业课的现象。这样一来,本科与研究生教育几乎完全同一,法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也可想而知。

三、我国法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关系的合理厘定

前文述及,为了消弥法学本科与研究生教育的紧张关系,部分学者提出彻底废除法学本科教育的主张。但是,稍加分析便可看出,这一观点完全忽略了当下乃至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特质及其不可替代的功能——在教育大众化这一时代背景下的通识教育功能和就业分流功能。因此,这种看似“快刀斩乱麻”的作法在我国的教育实践中,必然会引致更多的混乱。笔者以为,法学高等教育模式的选择与确定从根底上讲是由一个国家的司法者遴选制度决定的,不可能仰赖全盘借鉴其他某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模式而成。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可谓是“第三条道路”。就当前及以后一段时间来讲,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只能与研究生教育并行不悖。强调“并行”,就意味着两者必须同时保留并需要进行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强调“不悖”,表明二者的目标定位和培养模式应当“和而不同”。具体来讲,亟待解决以下问题:

首先,应当明确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法学教育模式是指直至取得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资格的整个法学教育过程的制度设置。”[5]国内有学者比较倾向于美国的法学本科后教育模式,主张以法律硕士为核心推进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改革[3]193。从2010年5月下发的《关于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来看,教育部也似乎倾向于将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发展模式上比较认同美国的本科后法学教育模式。《通知》指出,此次试点的目的在于“引导不同类型研究生合理定位,充分发挥学校自身办学优势,改变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学术化倾向,营造有利于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科学发展的良好环境”、“逐步构建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体系”。

笔者以为,就法学高等教育模式来讲,我国最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改变法学研究生学术化倾向的作法实乃治标之举,这种微观且单一的改革未必符合当下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以本为主”的现状,更不能据此缓冲法学高等教育积弊的强大惯性。法学高等教育模式定位必须关照司法考试制度。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核心就在于一方面让更具通识的法学本科学生在成为司法者候选人之前必须具备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另一方面要让社会经验更为丰富的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在成为司法者候选人之前必须接受规范的法科教育。换言之,只有既具法学专业知识、经验又具人文素养的人方能成为司法人员。笔者建议,基于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历史形成的现实和特有的政法体制,法学高等教育模式改革不宜完全废除法学本科教育去直接构建本科后的法律硕士教育,而应当坚持“以本为主”,围绕司法考试的改革与完善,逐步建立起契合于我国社会预期的“法学本科教育(逐渐减少和停止法学专科及以下层次的招生)——法律硕士教育(非法学专业)、法学硕士(法学专业)——完善的法律职业培训——司法考试(司法者候选人初次遴选)”的法学高等教育模式。

笔者以为,教育部于2008年9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开始试点的“六年制法学教育模式”只是一种微观层面的改革,这一改革很难消解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体制业已积淀的难题,更难以适应我国未来社会发展之需。

具体来讲,笔者主张的这一模式之最大特点表现为:在法学本科后教育与法律硕士之间合理引入司法实务培训这一环节,合理地将司法实务部门纳入法学高等教育发展模式之中。在这一模式中,法学本科与研究生教育有其清晰而且合理的定位。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定位为通识教育,目标应当是培养具有全面法学基础知识与人文知识的法学人才,与本科后的司法实务训练一起构成完整的法律职业教育;研究生教育则被明确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目标是培养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高级研究人才和法律实务人才。其中,法学硕士培养目标是具有较深法学理论知识的研究型人才,而法律硕士则是掌握司法实践知识的高级法律实务人才。着眼我国实际,笔者初步提出以下制度设计:(1)修改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即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不能直接参加司法考试。这些人若要参加司法考试,必须接受法律硕士学位教育。(2)应届法学本科学生在修满学分并取得学位后必须经过2年司法实务训练才能参加司法考试。

这需要改变目前国家司法考试试题理论性太强的现状,以更好地与制度设计中的“司法实务训练”衔接。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者在毕业后若有两年及以上法律职业经历(如法务工作),接受1年司法实务训练可获得司法考试资格,从事其他工作则仍然需要接受2年司法实务训练。法律硕士研究生在修满学分后必须参加1年的司法实务训练,才能获得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

这里存在着一个制度假定,即法律硕士研究生的非法学本科学历教育被视为是具备了相应的社会经验,知识结构能够满足将来司法的需要。这一假定既为美国法学高等教育所成功实践,也为我国现有法律硕士制度设立初衷所肯定。正因为如此,在笔者初步设计的制度中,法律硕士研究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之前的司法实务培训时间比本科应届毕业学生更短。根据笔者的构想,司法实务训练应由中央政法委组织、领导与协调,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三家联合出具的司法实务训练合格证书作为报考国家司法考试的依据。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者可直接作为司法(检、法)人员候选人或者实习律师,而勿需再参加现行的公务员考试。(3)在逐渐压缩招生规模的前提下,原则上不鼓励法学硕士研究生参加司法考试,而明确定位于博士学位的前期教育。当然,为了避免制度设计上的漏洞,取得法学硕士以及博士学位的人参加司法考试也必须有2年的司法实务训练经历。

如果没有这一制度作为缓冲,就无法避免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的人通过攻读法学硕士研究生而不参加司法实务训练就可以取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这样一则会造成“司法实务培训”制度目标的落空,同时对未攻读法学硕士研究生且有一定法律经历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的人来讲也不公平。

这样的制度设计既突出了两种人才的层次性,又使得整个高等法学教育主体更加多元化。换言之,除了传统的法学高等教育机构之外,将检法司等司法实务部门合理纳入到法学高等教育的培养主体中来,将会使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更具实践活力和生命力。

其次,与上述构想的高等教育发展模式相关的微观制度是法学本科与硕士研究生不同的培养模式。法学本科的培养模式强调的是法律核心课程普及和人文知识的必要学习,而法学硕士学位是专注于法学基础理论以及部门法理论研究,法律硕士学位则是在法律普及基础上强调法学知识的实践。因此,法学本科开课应当突出广与博,有条件的话,采用学分制方式鼓励学生在必修课之外尽可能选择其他相关课程(如政治学、经济学、哲学以及社会学、数学等)。为硕士研究生所开设的课程,应当紧紧围绕专业属性展开,突出职业性或者理论性。这种教育不再侧重于法学基础知识与人文知识的普及与加强,而应当注重法律专业知识的深化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法学理论知识的提升。

最后,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在教学内容、师资配备以及授课方式方面应当有所不同。从教学内容来讲,法学本科教育强调通识教育,因此应当是法律基本概念、原则以及制度的讲授,主要以课堂讲授为主,本科教育的实务培训则直接在检法司部门完成。研究生的教育则根据不同的要求配备不同的师资。对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教育,应当配备科研能力较强的、偏重思想性的教师,主要是引导其对法律基本理念的探讨与研究;对于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则应当配备司法实践能力强、具有丰富司法实务经验的教师,通过讲授自己的办案经验以及引导学生参与办案,提升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主要通过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侧重实践的方式授课。这部分师资应更多由公检法司部门中既有良好法律素养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就这一点而言,国内一些法学院已开始了较好的尝试。通过聘请公检法司法部门的人员作兼职教授给硕士研究生开课,最大可能地利用司法资源让学生参与具体的办案过程,提升了在校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司法实践能力,也相应提高了培养质量。JS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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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显明,郑永流.回归本位 经国济世——六年制法学教育模式改革论纲[G]//徐显明,郑永流.六年制法学教育模式改革.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6.

From Contradiction to Coordination: Rationally Making Clea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ducation of LL.B and LL.M

CHEN Shiwei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本文责任编辑:邵 海

研究型法学教学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 认知语法学理论引入汉语语法研究,开阔了汉语语法研究的新视野,推动了汉语语法研究,解决了传统汉语语法中的一些难题,丰富了汉语语法研究的成果。

关键词: 汉语语法 认知语法 研究现状

一、什么是认知语言学

认知语言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凡是将人的语言能力当做一种认知能力加以研究的,或专门研究语言和认知之间关系的,都叫认知语言学。这是广义的认知语言学。狭义的认知语言学是:坚持体验哲学观,以身体经验和认知为出发点,以概念结构和意义研究为中心,着力寻求语言事实背后的认知方式,并通过认知方式和知识结构等对语言做出统一解释的、新兴的、跨领域的学科。我们一般所讲的认知语言学,都是指狭义的认知语言学。

二、认知语言学的产生

语言的认知研究从乔姆斯基就开始,生成语法主张研究人的认知能力和认知过程,但他认为认知是天赋的、先验的,句法是一个自足的系统,由此后来引起一场对乔姆斯基革命的反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在吸收语用学、生成语义学和认知科学诸多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认知语言学,其代表人物是:Langacker,Lakoff,M.Johnson和Haiman等。

三、认知语言学的哲学基础

认知语言学有它及哲学、心理学、语言学基础,其哲学基础是经验主义(即体验哲学)。认知语言学家所主张的经验主义不同于哲学史上早期的经验主义,也不是指被动地印在“白板”上的感知印象,而是指由人的身体构造及与外部世界互动的基本感觉——运动经验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有意义的范畴结构和意象图式。经验主义哲学观的主要观点是:(1)思维是不能脱离形体的。(2)思维具有想象性。(3)语言符号不是对应于客观的外部世界,而是与认知参与下形成的概念结构相一致。(4)概念结构与认知模式具有完形特性。

四、认知语法

认知语法是认知语言学的主要组成部分。

认知语法源于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语言学教授Ronaklw.langacker创建的一种崭新的语言学理论——空间语法(space grammer)。认知语法认为,认知和语义是语言形成其句法构造的内在动因,句法构造的外在形式是受认知和语义因素促动的。因此,认知语法以体验哲学为理论基础,主要阐述人们对世界的感知体验,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种种认知方式是如何形成和约束语法构造的,并深入解释语法规则背后的认知方式和心理基础,以及与意义之间的关系,仔细描写人脑在使用语言和形成规则时的心智活动及人们掌握语言单位和构成更大构造的能力。认知语法尝试给语法范畴和语法构造给出一个较系统的、一致的解释,从而为语法解释寻找经验和概念上的理据。认知语法的代表人兰盖克(Langaker)在《认知语法基础》中为认知语法描绘了一个理论框架,他认为语言是由词到句的大小不同的语言单位组成的象征系统。每个语言单位都是由相互对应的两极(语音和语义)组成的象征单位。语义的形成是概念化的过程,是认知的过程。概念的形成涉及两个重要的概念:一个是认知域,一个是意象。认知语法对词类和语类进行了重新定义。首先,认知语法认为词类和语类是语言范畴,与其他概念范畴相同,它们是对具有相似功能的一组词抽象的概括,是对语言范畴化认知的结果。同一词类中的成员也有中心的、典型的和边缘的之分。另外,词类是用语言对事物从概念上进行勾画,如名词不是指事物,而是凸显事物“名词”的一面,即从概念上将它看成名词。任何事物、动作、关系和过程都可以用名词指称,这样就冲破过去对词类不能自圆其说的界定,同时将名称与内容区分开来,为词性之间的转化提供认知基础。

相对于生成语法学,认知语法具有如下几个重要特征:

1.象征性:认知语法认为语言中只有三类单位:语音单位、语义单位和象征单位。除此之外,没有别的单位。语音单位和语义单位是构成象征单位的两极,即象征单位是双极性的,可表示为{[语义]∕[语音]}。所谓象征symbolic是指一定的形式代表一定的意义,而且这种代表是规约的conventiionnal.认知语法的一个重要观点是,过去语法分析中大大小小的单位,各种各样的语法范畴和语法式全都是象征单位。语法结构是既复杂又抽象的象征单位……词汇和句法只有具体和抽象程度上的差别,句法不是一个自足的系统。

2.概括性:概括性是衡量各种语法理论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科学研究的基本目标之一。概括性是“认知语法”的重要特征,沈家煊说:“认知语法以追求概括性为首要目标,力图找出一些基本的认知原则对语言不同层次,不同方面存在的并行现象做出统一的解释,以收以简驭繁之效。”如认知语法在描写词语的意义时不用语义特征而是用认知域cognitive demaims。认知域定义为描写某一语义结构时涉及的概念领域。它可以是一个简单的知觉或概念,也可以是一个极其烦琐的知识系统。时间域、空间域、颜色域和情感域是最基本的认知域。又如沈家煊的“有界”和“无界”、“正负颠倒”等理论能够对语言中的许多令人困惑的现象做出有力的解释。

3.认知性:认知语法认为所谓的“语法”只不过是“一系列语言习惯单位的集合”而已。“语言习惯单位的集合”指的是:语法是不可能生成的。新的表达方法可以说话人自己创造,也可以是他人提供的。新的表达法主要是语言使用者在解决问题的行为过程中认知发展起来的而不是原来就有的或自生的。认知原则符合已经得到验证的认知心理的规律,因此认知语法具有较强的可预测性。

认知语法从自己的哲学观和语言观出发,提出新的研究思路。主要包括:(1)语言和句法不是自治的,具有体验性;(2)以语义(等于概念化)分析为基本出发点;(3)依据几种基本认知能力和认知方式对语法做出统一的解释;(4)只设三个单位:音位单位、语义单位和象征单位;(5)用“识解”来描写语法;(6)支持整合观,接受部分组合观;(7)语法具有象似性;(8)语法具有模糊性,词素、词汇、词法构成一个连续体;(9)通过典型事件模型解释英语基本句型(王寅,认知语法概论)。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认知语法已经成为欧美语法研究的大趋势,正在形成自己的研究体系。因为认知语法学的方法和理论既可以解释汉语以前尚不能解释的语言现象,又可以将过去零散的解释研究上升到认知的高度,并使之理论化、系统化,所以二十世纪末自它引进以来,逐渐成为汉语语法研究的一个新热点。

五、认知语法的引进

国内语法学界最早引进认知语法应始于1988年,当时黄河和叶蜚声分别翻译了戴浩一的《时间顺序和汉语的语序》和《以认知为基础的汉语功能语法刍议》,介绍了认知功能语法的哲学观,语言观和诸多原则,之后,一些国内学者才开始重视认知语法。当时的一些学者,如沈家煊、石毓智、赵艳芳、王勤学、林书武等相继学表许多关于认知语法的文章,但几乎都是理论介绍和探讨。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张伯江、方梅、刘宁生、石毓智、沈家煊、袁毓林、张敏等一批学者借鉴认知语法的观念、方法研究汉语的具体问题,如汉语里多项定语的排列次序、词的重叠、词类的本质特点、肯定与否定的对称与不对称、名词配价原因,领属构造中“的”字的隐现、方位表达等,取得重大成果。张敏的《认知语言学与汉语名词短语》是最早系统介绍认知语言学的专著。他对认知语言学的理论主张、经验基础,尤其是句法的象似性等做了较系统的介绍,并运用句法的象似性解释了汉语的名词短语问题。赵艳芳的《认知语言学概论》对认知语言学做了综合阐释,尤其对认知语言学的理论基础、形成过程及其他应用阐述得更详细、深刻,但缺少汉语具体问题珠分析。外语学界有一批学者如胡壮麟、林书武、束定芳、王寅、王德春、文旭对认知语法学进行了大量的评介与研究工作,推动了汉语认知语法研究的发展。

六、认知语法学的研究现状

国内外利用认知语言学研究汉语的人可以说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汉语认知语法研究的取向各有不同,指导理论和研究策略有异,研究同一问题得出的结论也有不同。目前已初具规模,影响较大的认知语法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与文化结合的认知功能语法研究,以戴浩一、张敏为代表。

第二种,与心理学结合的认知语法研究,以石智、沈家煊为代表。

第三种,与计算机结合的认知语法研究,以袁毓林为代表。

三家各自的取向不同,但是其中共同的地方是:主张非客观主义的哲学观语言观;认为句法不是一个自足的体系,往往由句法之外的因素促动;重视人类认知机制对语言机制的作用。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开始自觉地运用认知规则解释语法现象,在几个专题研究上取得较大的成就,研究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句法象似性研究。句法象似性,又称“临摹性、具象性,类象性”,是认知语法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与语言符号的任意性相对,指句法结构甚至句法规则是非任意的,是有理据的,跟人的经验、概念结构之间有一种自然联系。这方面主要有:

戴浩一的“顺序象似性”研究。他在1988年提出汉语遵循时间顺序原则和时间范围原则。

张敏的“距离象似性”研究。他认为领属构造中“的”字隐现,与定语和中心语之间的概念距离大小有关,最后他得出名词短语遵循距离象似性的规律,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说服力。

张敏的“重叠象似性”研究。对重叠现象做了统一的解释,比以往的研究更具有说服力。

沈家煊的“数量象似性”研究。他运用认知上的有界和无界概念统一解释与数量词制约作用有关的语法现象。如“盛碗里鱼”不能成立或不自由,是因为其中的有界动词跟后面的名词不匹配,“鱼”前面应加数量词。他还用“有界”、“无界”统摄名词、动词和形容词的重要小类,说明划分词类的形式标准后面隐藏的概念或意义上的理据。“有界—无界”这对概念在句法结构的解释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石毓智的“意义临摹”研究。石毓智认为句法规则间的象似性并不全是简单的对应关系,由于人们的认知视点不同,同样的现实规则在语言中的表形式也会不同。他认为除成分和关系临摹外,还有意义临摹。意义临摹不仅包括对外界物质世界意义的临摹,还包括对人造的自然(如知识系统、文化系统、语言自身等)的临摹。如运用认知上的数量特征对语法结构做出解释,如汉语重叠式表示基式的概念义定量化,因此重叠式动词不能再加动量词。

2.标记与不对称研究。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石毓智和沈家煊。石毓智系统研究了汉语中的肯定和否定的对称与不对称现象,用数量特征统一解释了词语、句法结构和语义上肯定和否定的对称与不对称现象,即用定量和非定量的概念解释肯定和否定的使用,用离散和连续的概念解释“不”和“没”的分工。沈家煊提出用多分关联的标记理论描写和解释语法中的种种不对称现象。还用关联模式建立了形容词、名词、与句法功能之间的联系,即性质形容词作定语用形容类名词是无标记的,状态形容词作谓语用来形容个体名词也是无标记的,而统摄这个模式的是恒久性和临时性这对概念的对立。

3.空间方位与参照点的研究。这一方面的研究是认知语法研究的一个热点,代表人物是刘宁生。张伯江、方梅对名词和动词的词类活用现象进行了认知解释。方经民分析了汉语的空间方位参照,也得出了一些有说服力的结论。

4.意象图式研究。意象图式是认知语法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人们在对事物之间基本关系的认知基础上形成的认知结构。李宇明提出空间图式是一种能产性极强的认知图式,人们习惯于把空间的范畴和关系投射到非空间的范畴和关系上,如时间范畴和社会范畴。

沈家煊提出句式是一个“完形”,即一个整体结构。句式的整体意义的把握,受到一些基本认知原则,如顺序原则、包容原则、相邻原则、数量原则的支配,并解释许多以前无法解释的语法现象。

张旺熹认为“把”字句是一个以空间位移为基础的意象图式及其隐喻系统。

5.语法化研究。认知语言学对语法化研究非常重视,因为对语法化的研究是从历时变化来看共时现象。从语言演变的规律解释语法规则,寻找语言认知动因和语言和语言变化对现代形成的作用,对语言与认知的关系研究研究重要。目前语法化研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词虚化,即有实义的词单位逐渐演变为虚义的语法成分的过程,偏重于从人的认知规律来探索语法化的过程。二是词汇化,即短语或句法结构逐渐固化而成单词的过程。张伯江、方梅、和石智。张伯江、方梅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用“从空间概念发展为时间概念”基本原则揭示了汉语口语中“这”、“那”从空间意义衍生出时间意义的新发展,如“这”由指示较近的事物虚化为表示程度,“亏你活了这大年纪”,还引申指“现在”、“这都几点了,还不起床”。

其他方面的研究主要有袁毓林的范畴化研究,蓝纯的隐喻研究,沈家煊的转喻研究。

七、认知语法学的不足之处

认知语法大大拓宽了研究视野,大大推动了对汉语语法现象的深入探究。但是作为一种新的语言理论,它与以前的语言理论一样,同样存在不足,正如石毓智曾经在《认知语言学的功与过》一文中所说的那样:认知语言学有它的局限性。认知语言学是传统结构主义、特别是形式主义语言学的反动,它弥补了这些学派的一些缺点,同时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抛弃了其他学派合理的地方。并指出了几个具体的问题:(1)忽略了语法系的统性。(2)完全否定了结构之间的可能的“转换”关系。(3)忽略语法系统对认知的反作用。(4)过于强调语法系统的开放性,忽略它的相对独立性。(5)过于强调语法与语义的相关性。(6)在语音研究上无能为力。(7)烦琐而随意的图解式。

八、结语

认知语法体系与过去的语言学理论有很大的区别,这种理论具有不可替代的科学性,同时因为汉语的特点与认知语法的观点具有更强的亲和性,所以我们如果能够很好地运用这种理论,汉语的语法研究一定会有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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