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销电商平台范文

2024-07-24

分销电商平台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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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销电商平台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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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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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电视)文字稿

(二): 内容:

分销电商平台范文第3篇

发布时间:2015/05/18 2015年7号网开放平台招商标准

第一章 2015年7号网开放平台招商重点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章 入驻须知 第四章 开店入驻限制 第五章 卖家入驻标准 第六章 店铺类型及相关要求 第七章 资费标准 第八章 店铺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2015年7号网开放平台招商重点 1.1 品牌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7号网开放平台将一如既往的最大程度地维护卖家的品牌利益,尊重品牌传统和内涵,欢迎优质品牌旗舰店入驻。 1.2 货品

能够满足7号网用户群体优质、有特色的货品。

根据类目结构细分的货品配置。类目规划详见《2015年7号网开放平台类目一览表》。 1.3 垂直电商

7号网开放平台欢迎垂直类电商入驻。7号网开放平台愿意和专业的垂直电商企业分享其优质用户群体,并且欢迎垂直电商为7号网用户提供该领域专业的货品及服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除生活旅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旅游、酒店、票务、充值、彩票)外的7号网开放平台所有卖家。

第三章 入驻须知

3.1 7号网开放平台暂未授权任何机构进行代理招商服务,入驻申请流程及相关的收费说明均以7号网开放平台官方招商页面为准。

3.2 7号网开放平台有权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品牌需求、公司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其他因素退回卖家入驻申请。 3.3 7号网开放平台有权在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要求卖家提供其他资质。

3.47号网开放平台将结合各行业发展动态、国家相关规定及消费者购买需求,不定期更新招商标准。 3.5 卖家必须如实提供资料和信息:

3.5.1 请务必确保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的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若卖家提供的相关资质为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请务必先行核实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性),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或信息的,7号网开放平台将不再与卖家进行合作并有权根据7号网开放平台规则及与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之约定进行处理;

3.5.2 卖家应如实提供其店铺运营的主体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实际经营主体、代理运营公司等信息; 3.5.3 7号网开放平台关于卖家信息和资料变更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卖家如变更3.5.2项所列信息,应提前10日书面告知7号网;如未提前告知7号网,7号网将根据7号网开放平台规则进行处理。

3.6 7号网开放平台暂不接受个体工商户的入驻申请,卖家须为正式注册企业,亦暂时不接受非中国大陆注册企业的入驻申请。

3.7 7号网开放平台暂不接受未取得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品牌入驻开店申请,亦不接受纯图形类商标的入驻申请。卖家提供商标受理通知书(TM状态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须满六个月。

7号网店铺类型及相关要求

4.1 旗舰店,卖家以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或由权利人出具的在7号网开放平台开设品牌旗舰店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中应明确排他性、不可撤销性),入驻7号网开放平台开设的店铺。

4.1旗舰店,卖家有自己的品牌,并且有注册商标(商标为R状态或TM状态),或者持有他人的或由权利人出具的在7号网开放平台开设品牌旗舰店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中应明确排他性、不可撤销性),入驻7号网开放平台开设的店铺。也可以是卖场型品牌(服务类商标)商标权人开设的旗舰店,7号网开店的主体必须有自有品牌,且有注册商标,或者他人注册商标完全授权的授权证明。 4.1.1 旗舰店,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

a.经营一个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商品入驻7号网开放平台的卖家旗舰店,(自有品牌是指商标权利归卖家所有,自有品牌的子品牌可以放入旗舰店,主、子品牌的商标权利人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 经营已获得明确排他性授权的一个品牌商品入驻7号网开放平台的卖家旗舰店;

b.卖场型品牌(服务类商标),所有者开设的品牌旗舰店(仅限于7号网主动邀请入驻的),需提供服务类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4.1.2 开店主体必须是品牌(商标)权利人或持有权利人出具的开设7号网开放平台旗舰店排他性授权文件的被授权企业。

4.2 专卖店,卖家持他人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授权文件在7号网开放平台开设的店铺。

4.2.1 专卖店类型:经营一个或多个授权品牌商品(多个授权品牌的商标权人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但未获得旗舰店排他授权入驻7号网开放平台的卖家专卖店; 4.2.2 品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文件不应有地域限制。

4.3 专营店,经营7号网开放平台相同一级经营类目下两个及以上他人或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商品的店铺。

4.3.1 专营店,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

相同一级类目下经营两个及以上他人品牌商品入驻7号网开放平台的卖家专营店;

相同一级类目下既经营他人品牌商品又经营自有品牌商品入驻7号网开放平台的卖家专营店。 4.4 各类型店铺命名详细说明,请见《7号网开放平台卖家店铺命名规则》。

第五章 7号网申请入驻资质标准

5.1 7号网开放平台申请入驻资质标准详见《2015年7号网开放平台招商资质标准细则》。

第六章 开店入驻限制 6.1 品牌入驻限制:

6.1.1 与7号网平台已有的自有品牌、频道、业务、类目等相同或相似名称的品牌; 6.1.2 包含行业名称或通用名称的品牌; 6.1.3 包含知名人士、地名的品牌; 6.1.4 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品牌。

6.2 经营类目限制,卖家开店所经营的类目应当符合7号网开放平台的相关标准,详细请参考《2015年7号网开放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 6.3 同一主体入驻的店铺限制: 6.3.1 单个店铺只可对应一种经营模式。各经营模式内容请参考与卖家签署的对应合同;

6.3.2 商品重合度:要求店铺间同一类目经营的品牌及商品不得重复,经过7号网审批的店铺不受此项约束。 6.4 同一主体重新入驻7号网开放平台限制:

6.4.1 严重违规、资质造假被7号网清退的,永久限制入驻;

6.4.2 若卖家一自然年内主动退出2次,则自最后一次完成退出之日起12个月内限制入驻。

6.5 续签限制:须在每年3月1日18时之前完成续签申请的提交,每年3月20日18时之前完成平台使用费的缴纳,如果上一年及下一年资费及资料未补足,7号网将在每年3月31日24时终止店铺服务并下架商品。

第七章 7号网开放平台保证金/平台使用费/费率标准

7.1 保证金:卖家向7号网缴纳的用以保证店铺规范运营及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担保的金额。当卖家发生违约、违规行为时,7号网可以依照与卖家签署的协议中相关约定及7号网开放平台规则扣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或给予买家的赔偿。

7.1.1 保证金的补足、退还、扣除等依据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及7号网开放平台规则约定办理;

7.1.2 7号网开放平台各经营类目对应的保证金标准详见《2015年7号网开放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 7.2 平台使用费:卖家依照与7号网签署的相关协议使用7号网开放平台各项服务时缴纳的固定技术服务费用。7号网开放平台各经营类目对应的平台使用费标准详见《2015年7号网开放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续签卖家的续展服务期间对应平台使用费须在每年3月20日18时前一次性缴纳;新签卖家须在申请入驻获得批准时一次性缴纳相应服务期间的平台使用费。 7.2.1 平台使用费结算:

7.2.1.1卖家主动要求停止店铺服务的不返还平台使用费; 7.2.1.2卖家因违规行为或资质造假被清退的不返还平台使用费;

7.2.1.3每个店铺的平台使用费依据相应的服务期计算并缴纳。服务开通之日在每月的1日至15日(含)间的,开通当月按一个月收取平台使用费,服务开通之日在每月的16日(含)至月底最后一日间的,开通当月不收取平台使用费;

7.2.1.4拥有独立店铺ID的为一个店铺,若卖家根据经营情况须开通多个店铺的,须按照店铺数量缴纳相应的平台使用费。

7.3 费率:卖家根据经营类目在达成每一单交易时按比例(该比例在与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称为“技术服务费费率”或“毛利保证率”)向7号网缴纳的费用。7号网开放平台各经营模式各经营类目对应的费率标准详见《2015年7号网开放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

第八章 店铺服务期

8.1 卖家每个店铺的第一个服务期自服务开通之日起至最先到达的3月31日止,第二个服务期自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第三个、第四个……服务期以此类推,以一年为周期,除非店铺或与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提前终止。

8.2 卖家每个店铺的服务开通之日以7号网通知或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8.3 卖家应在店铺每个服务期届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展的申请,缴纳续展服务期的平台使用费和提交其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资质,并经7号网审核。

8.4 卖家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申请未通过7号网审核的,自店铺服务期满之日起,7号网开放平台将不再向卖家提供该店铺的任何服务。

第九章 附则

9.1 本标准中的“日”如无特殊说明均指连续的自然日,如10日是连续10个自然日。

9.2 7号网开放平台用户的行为,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标准;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标准。 9.3 7号网开放平台可能随时修改、补充或更新本规则,并在该规则生效前在7号网开放平台给予以公告,上述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通知所有使用7号网开放平台服务的主体,一经发起举报即为接受变更后的规则内容。

分销电商平台范文第4篇

一、前言

做农产品电商就是为了解决农产品“卖”难的问题,电子商务的实时信息传递,可以把握市场需求,避免“增产不增收”的情况,说白一点,就是避免农产品滞销,依靠强大的网络营销,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以及品牌知名度,可以形成订单农业,定量生产,促进农业向着规模化、集约化转变。

二、农产品电商行业现状

目前农产品电子商务大多是集展示、行情、交易、运营、会员、信用、支付、物流、结算、资讯等于一体,这也是目前的主流方向。但是各个企业选择的运营模式也是不一样的,有B2B模式、B2B2C模式、B2C模式。

三、运营模式

对于县域农村电商来说,我们会推荐采用B2B2C模式,即采用“平台+涉农企业+消费者”模式,涉农企业店铺入驻,平台自营,或者兼有涉农企业店铺入驻+平台自营,塑造“原产地、安全可追溯”平台形象。

四、总体运营思路

此平台将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供应端主体、本地区特色化农产品、第三方成熟平台、本地区自建平台、物流、质量追溯、农产品研发、人才培训等服务机构以及社区店、农贸市场、超市体验店、旅游景点体验店、酒店宾馆体验区、商场体验区等采购端链接起来,使其中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得到有机集成,从而农产品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最优的服务送达至消费者手中。

五、运营推广方案

农产品推广需要运用矩阵推广的方式。矩阵推广营销是在针对网络平台多元化、网民需求细分化的状态,将农村淘宝、天猫、1号店、百度系、360系、腾讯系、新浪系、优酷、土豆系,中国大米网、农产品集购网、金谷网等农产品垂直门户以及中国农产品销售网、新农村商网、乡旅特产网、慧聪网等农产品交易网站有效串联起来,形成矩阵推广,营造出有利的舆论环境,帮助县域电商花最少的营销成本达到最终的营销目标,塑造品牌知名度和信任度,实现快速盈利。

六、县域农产品电商平台建设方案

县域农产品电商平台是一个开放性的系统,具有强大的兼容性,能够链接外埠农村淘宝、天猫、京东、坨坨公社、农产品垂直网站、农产品交易平台等第三方成熟平台,并且与县域现有的本地化平台实现贯通贯连,满足县域电商人民除了购买农产品、农副产品以外的其他需求。

七、大数据规划方案

大数据是未来农村电商竞争力的核心。大数据可以提供经平台整合的相关气候、农产品价格走势、农产品最前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信息、终端消费需求等相关数据,辅之以菜场超市摊位监测评估数据体系等,通过对这些专业数据的解读,可以判断农产品交易、质量、需求、价格变动等情况。引导我国农产品生产、引导农产品流通、引导农产品和农业服务消费。

分销电商平台范文第5篇

自营式模式

概念。自营式模式是指企业以标准化要求,对其经营的产品进行在线交易、产品展示、生产或采购,并通过物流配送方式将产品投放给消费者的一种运营模式。具有交易流程管理体系完备、产品质量可控、品牌力强等特征。

运营具体方式。企业自建外贸平台来向海外销售自己的产品,通常自己拥有一整套渠道供应链。运营基础活动包括:生产活动、物流选择、营销活动、客服售后。支持活动包括:平台建设、人力资源管理、研发与购买。由运营方式决定,贸易中具有货物小包化、产品集中差异化等特点。其中,货物小包化具体是指此运营模式下客户大多为终端消费者,而产品集中差异化是指此类电商通常选择一种或多种利润较高的商品,即A.-7.商品。所谓大宗商品主要包括:农副产品(大豆、玉米、稻谷、小麦)、金属(黄金、铜、铝、铁)、能源与化工(燃料油、沥青、柴油、汽油、焦碳聚乙烯、聚丙烯)。另外,生产成本的控制与营销是此种运营模式创造核心价值的重点,所以其产品销售给利润率更高的国际市场,从而提高企业效益。此种跨境电商平台运用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企业包括:Pandawill、Focalprice、兰亭集势、DX等。

应用现实意义。我们国家正在进行产业改造与升级,而跨境电商自营模式恰是对传统制造业的一种升级,不仅对国内市场需求与消费者产生影响,同时对进出口贸易提供了更多的资源与产品,为我国企业提供了一个渠道与平台,真正实现了“走出去”战略。

平台式模式

概念。平台式模式具体是指通过集中买卖双方的信息,并提供给相应的客户、供应商而进行交易。

运营具体方式。平台式模式运营,其生产与销售的均是信息,其中的信息流,即是实物商品企业的物质流。运营的基础活动包括:商家管理、信息发布、营销活动、客服售后。支持活动包括:平台建设、人力资源管理、研发与购买。其经济效益主要通过向会员收取会员费得取。以作为不同国家企业之间信息展示平台。该运营模式下,最典型的案例包括:环球资源网、阿里巴巴国际交易市场等。其中,环球资源网,前身为Asian Source,成立于20世纪70年代,专营为买家提供采购信息,是亚洲较早的贸易市场咨询者;阿里巴巴创立于1999年,专营为网商提供在线交易市场、商机信息等等。

应用现实意义。传统运营模式下,无论买方还是卖方寻求交易信息的成本相对较大,想在某一领域达成信息对称相对困难,并且想在短时间完成会很难实现。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平台式运营,从而改变了信息的交互模式。市场投入具有聚集效应,线下市场会形成统一的采购市场与很多集市,这些在线上同样可以产生。因此,平台式运营实现了局部市场信息共享的短期形成。

综合服务商模式

概念。综合服务商模式具体是指电子商务企业核心功能不仅限于产品销售,同时还具备产品质量控制、支付、物流等方面业务功能。

运营具体方式。该运营模式基础活动包括:商家管理、配套服务、营销活动、信息发布、客服售后。支持活动包括:平台建设、人力资管管理、研发与购买。其盈利模式不是靠收取会员费,而是靠转而收取交易佣金。该运营模式下,最典型案例包括:京东、淘宝、敦煌网等。上述电子商务企业均有物流配送体系,为国内出口企业提供物流、客户管理、支付等服务。

应用现实意义。传统国际贸易,需将产品生产、运输、交付、风险控制、信息管理、供应商管理、市场营销等全方面考虑到。然而,综合服务商模式将信息交互平台与其他配套服务模式打包,促使商务可以更快更直接的进行。男外。该模式为创业者打通上下游渠道,以eBay网上商店为例,其可以将敦煌网上的厂家产品图片放在自己的网店页面,从而省去物流、库存等环节,专注于客户开发即可。

企业应用模式

概念。企业应用模式是指传统企业转变商业方式,将电子商务模式运用进来。自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国内很多出口型企业纷纷改变商业模式,以电子商务平台为途径进行外贸交易。

运营具体方式。该运营模式基础活动包括:生产活动、电商组织、物流选择、营销活动、客服售后。支持活动包括:平台建设、人力资源管理、研发与购买。

该模式的现实意义。对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用模式,其销售活动主要是自身建立电子商务网站。同时对自营式模式、平台式模式、综合服务商模式进行组合运用。在此种运营模式下,企业仍需进行生产活动,跨境电商所创造的价值仅是总价值中的一部分。与传统生产型企业相比,其为进出口贸易提供了更多渠道与平台,从而促使企业经济效益大幅提升。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跨境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是互联网技术普及应用和金融危机双重影响下的产物,与传统国际贸易相比,跨境电子商务呈现出数字化、高频度、直接化、多边化等几大新特征。我国跨境电商在政府与企业的大力推动下,逐渐形成规模,围绕整个跨境贸易打造出了一条从营销到物流、金融服务、支付的完整?a业链,对进出口贸易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分销电商平台范文第6篇

发布时间:2015/05/18 2015年7号网开放平台招商标准

第一章 2015年7号网开放平台招商重点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章 入驻须知 第四章 开店入驻限制 第五章 卖家入驻标准 第六章 店铺类型及相关要求 第七章 资费标准 第八章 店铺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2015年7号网开放平台招商重点 1.1 品牌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7号网开放平台将一如既往的最大程度地维护卖家的品牌利益,尊重品牌传统和内涵,欢迎优质品牌旗舰店入驻。 1.2 货品

能够满足7号网用户群体优质、有特色的货品。

根据类目结构细分的货品配置。类目规划详见《2015年7号网开放平台类目一览表》。 1.3 垂直电商

7号网开放平台欢迎垂直类电商入驻。7号网开放平台愿意和专业的垂直电商企业分享其优质用户群体,并且欢迎垂直电商为7号网用户提供该领域专业的货品及服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除生活旅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旅游、酒店、票务、充值、彩票)外的7号网开放平台所有卖家。

第三章 入驻须知

3.1 7号网开放平台暂未授权任何机构进行代理招商服务,入驻申请流程及相关的收费说明均以7号网开放平台官方招商页面为准。

3.2 7号网开放平台有权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品牌需求、公司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其他因素退回卖家入驻申请。 3.3 7号网开放平台有权在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要求卖家提供其他资质。

3.47号网开放平台将结合各行业发展动态、国家相关规定及消费者购买需求,不定期更新招商标准。 3.5 卖家必须如实提供资料和信息:

3.5.1 请务必确保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的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若卖家提供的相关资质为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请务必先行核实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性),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或信息的,7号网开放平台将不再与卖家进行合作并有权根据7号网开放平台规则及与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之约定进行处理;

3.5.2 卖家应如实提供其店铺运营的主体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实际经营主体、代理运营公司等信息; 3.5.3 7号网开放平台关于卖家信息和资料变更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卖家如变更3.5.2项所列信息,应提前10日书面告知7号网;如未提前告知7号网,7号网将根据7号网开放平台规则进行处理。

3.6 7号网开放平台暂不接受个体工商户的入驻申请,卖家须为正式注册企业,亦暂时不接受非中国大陆注册企业的入驻申请。

3.7 7号网开放平台暂不接受未取得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品牌入驻开店申请,亦不接受纯图形类商标的入驻申请。卖家提供商标受理通知书(TM状态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须满六个月。

7号网店铺类型及相关要求

4.1 旗舰店,卖家以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或由权利人出具的在7号网开放平台开设品牌旗舰店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中应明确排他性、不可撤销性),入驻7号网开放平台开设的店铺。

4.1旗舰店,卖家有自己的品牌,并且有注册商标(商标为R状态或TM状态),或者持有他人的或由权利人出具的在7号网开放平台开设品牌旗舰店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中应明确排他性、不可撤销性),入驻7号网开放平台开设的店铺。也可以是卖场型品牌(服务类商标)商标权人开设的旗舰店,7号网开店的主体必须有自有品牌,且有注册商标,或者他人注册商标完全授权的授权证明。 4.1.1 旗舰店,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

a.经营一个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商品入驻7号网开放平台的卖家旗舰店,(自有品牌是指商标权利归卖家所有,自有品牌的子品牌可以放入旗舰店,主、子品牌的商标权利人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 经营已获得明确排他性授权的一个品牌商品入驻7号网开放平台的卖家旗舰店;

b.卖场型品牌(服务类商标),所有者开设的品牌旗舰店(仅限于7号网主动邀请入驻的),需提供服务类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4.1.2 开店主体必须是品牌(商标)权利人或持有权利人出具的开设7号网开放平台旗舰店排他性授权文件的被授权企业。

4.2 专卖店,卖家持他人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授权文件在7号网开放平台开设的店铺。

4.2.1 专卖店类型:经营一个或多个授权品牌商品(多个授权品牌的商标权人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但未获得旗舰店排他授权入驻7号网开放平台的卖家专卖店; 4.2.2 品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文件不应有地域限制。

4.3 专营店,经营7号网开放平台相同一级经营类目下两个及以上他人或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商品的店铺。

4.3.1 专营店,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

相同一级类目下经营两个及以上他人品牌商品入驻7号网开放平台的卖家专营店;

相同一级类目下既经营他人品牌商品又经营自有品牌商品入驻7号网开放平台的卖家专营店。 4.4 各类型店铺命名详细说明,请见《7号网开放平台卖家店铺命名规则》。

第五章 7号网申请入驻资质标准

5.1 7号网开放平台申请入驻资质标准详见《2015年7号网开放平台招商资质标准细则》。

第六章 开店入驻限制 6.1 品牌入驻限制:

6.1.1 与7号网平台已有的自有品牌、频道、业务、类目等相同或相似名称的品牌; 6.1.2 包含行业名称或通用名称的品牌; 6.1.3 包含知名人士、地名的品牌; 6.1.4 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品牌。

6.2 经营类目限制,卖家开店所经营的类目应当符合7号网开放平台的相关标准,详细请参考《2015年7号网开放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 6.3 同一主体入驻的店铺限制: 6.3.1 单个店铺只可对应一种经营模式。各经营模式内容请参考与卖家签署的对应合同;

6.3.2 商品重合度:要求店铺间同一类目经营的品牌及商品不得重复,经过7号网审批的店铺不受此项约束。 6.4 同一主体重新入驻7号网开放平台限制:

6.4.1 严重违规、资质造假被7号网清退的,永久限制入驻;

6.4.2 若卖家一自然年内主动退出2次,则自最后一次完成退出之日起12个月内限制入驻。

6.5 续签限制:须在每年3月1日18时之前完成续签申请的提交,每年3月20日18时之前完成平台使用费的缴纳,如果上一年及下一年资费及资料未补足,7号网将在每年3月31日24时终止店铺服务并下架商品。

第七章 7号网开放平台保证金/平台使用费/费率标准

7.1 保证金:卖家向7号网缴纳的用以保证店铺规范运营及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担保的金额。当卖家发生违约、违规行为时,7号网可以依照与卖家签署的协议中相关约定及7号网开放平台规则扣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或给予买家的赔偿。

7.1.1 保证金的补足、退还、扣除等依据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及7号网开放平台规则约定办理;

7.1.2 7号网开放平台各经营类目对应的保证金标准详见《2015年7号网开放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 7.2 平台使用费:卖家依照与7号网签署的相关协议使用7号网开放平台各项服务时缴纳的固定技术服务费用。7号网开放平台各经营类目对应的平台使用费标准详见《2015年7号网开放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续签卖家的续展服务期间对应平台使用费须在每年3月20日18时前一次性缴纳;新签卖家须在申请入驻获得批准时一次性缴纳相应服务期间的平台使用费。 7.2.1 平台使用费结算:

7.2.1.1卖家主动要求停止店铺服务的不返还平台使用费; 7.2.1.2卖家因违规行为或资质造假被清退的不返还平台使用费;

7.2.1.3每个店铺的平台使用费依据相应的服务期计算并缴纳。服务开通之日在每月的1日至15日(含)间的,开通当月按一个月收取平台使用费,服务开通之日在每月的16日(含)至月底最后一日间的,开通当月不收取平台使用费;

7.2.1.4拥有独立店铺ID的为一个店铺,若卖家根据经营情况须开通多个店铺的,须按照店铺数量缴纳相应的平台使用费。

7.3 费率:卖家根据经营类目在达成每一单交易时按比例(该比例在与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称为“技术服务费费率”或“毛利保证率”)向7号网缴纳的费用。7号网开放平台各经营模式各经营类目对应的费率标准详见《2015年7号网开放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

第八章 店铺服务期

8.1 卖家每个店铺的第一个服务期自服务开通之日起至最先到达的3月31日止,第二个服务期自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第三个、第四个……服务期以此类推,以一年为周期,除非店铺或与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提前终止。

8.2 卖家每个店铺的服务开通之日以7号网通知或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8.3 卖家应在店铺每个服务期届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展的申请,缴纳续展服务期的平台使用费和提交其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资质,并经7号网审核。

8.4 卖家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申请未通过7号网审核的,自店铺服务期满之日起,7号网开放平台将不再向卖家提供该店铺的任何服务。

第九章 附则

9.1 本标准中的“日”如无特殊说明均指连续的自然日,如10日是连续10个自然日。

9.2 7号网开放平台用户的行为,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标准;发生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标准。 9.3 7号网开放平台可能随时修改、补充或更新本规则,并在该规则生效前在7号网开放平台给予以公告,上述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通知所有使用7号网开放平台服务的主体,一经发起举报即为接受变更后的规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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