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税法制定论文范文

2024-07-13

跨国公司税法制定论文范文第1篇

1. 在财务公司模式下, 税法对集团资金运作产生的影响

结合当前集团企业财务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 税法对集团资金运作所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集团企业存款、贷款的业务上, 具体如下:

(1) 企业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是非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 日常业务以存款、贷款为主, 其中存款业务不但是该公司的资本来源, 同时也属于企业对财务公司做出的债权性投资。按《所得税实施条例》关于金融企业的利息支付可税前扣除的要求, 集团企业财务公司均可税前扣除支付的存款利息。如, 某个财务公司的存款的资金余额为200亿元, 需要支付1%的利息, 即2亿元, 可扣除后再纳税。

(2) 集团旗下的企业均从财务公司获得贷款是属于债务资本的一种, 它所需要支付的利息会受到权益资本比重的限制而无法在税前全额扣除, 即使税法对这种情况有特殊处理的方式, 可是因为集团管理、当地税务局关于自主交易原则的认定等因素, 财务公司在借款资金的运作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极大地降低了财务公司的融资能力, 从而导致集团企业关于资金运作的集中管理及使用效果方面大打折扣。总结而言, 税法对集团企业的资金运作影响包括削弱了财务公司融资功能, 增加了集团的融资管理难度, 集团企业可以在财务公司的操作下合理避税。

2. 探讨税法对集团资金运作税收限制的改善建议

2.1 针对财务公司制定特殊规定

财务公司始终立足于集团, 服务于集团, 其宗旨是为了能够提高集团资金的利用率, 促使集团资金增强集中管理力度。限制财务公司模式下的集团资金运作, 容易对财务公司的服务功能构成不利的制约作用, 使集团资金的运作效率下降, 影响到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间的竞争力, 故而建议税法应酌情对财务公司制定特殊规定, 以确保集团资金的健康运作。

2.2 对集团企业的资本结构以及融资方式进行合理化设定

由于税法存在着不可逆转性, 可从集团企业自身入手, 合理分析资本机构, 令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正确设计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构成比例, 确保企业的平稳运作, 健康发展。

同时, 在融资方式上, 应对融资渠道进行合理分配, 平衡财务公司贷款、财务公司组织的银团贷款、银行融资等各类融资方式。

2.3 尽可能采用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关联投资

根据财政部及国税总局的《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集团所属的成员企业进行关联融资时, 若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 可于税前扣除其利息支出。财务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供集团采用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内部融资的可行性, 因此当集团融资行为涉及财务公司交易时, 应尽可能地遵循独立交易的原则开展业务, 从而确保企业合理避税。

2.4 鼓励成员企业到财务公司办理相关业务

在新税法实施后, 为了能够有效提高财务公司模式下的集团资金运作效果, 集团应制定积极措施, 鼓励和吸引成员企业到财务公司办理相关业务。例如, 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均是依靠集团单一的行政命令, 在新形势下, 可采用提高成员企业的存款利息, 下调借款利息的优惠政策, 吸引成员企业到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例如: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加强对成员企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扩大了对成员企业的金融服务范围和内容, 包括对协助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为成员企业提供担保、办理成员企业之间的委托贷款 (投资) 、办理票据承兑或贴现、清算方案设计、办理融资租赁、辅助同业拆借业务等;协助下属成员企业加强与企业所在地税务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促使税务部门明确财务公司在信贷资金发放业务上所具备的独立交易特性, 尽可能地减少税前扣除其利息支出的限制规定;集团公司还应不断寻求、拓展金融服务工具及服务渠道, 开发融资租赁等方面的新业务项目, 规避债权资本、债务资本比例的相关规定。

结语

在新税法颁布实施之后, 对于集团财务公司的贷款业务、对成员企业的融资管理以及集团的整体资金及财务管理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集团资金在财务公司模式下的运作方式, 应积极寻求改善提高之道, 集团可从合理调整资本结构、设计有效融资渠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关联投资、鼓励成员企业办理财务公司业务等方式提高集团资金利用效率, 改善新税法对于财务公司服务功能的削弱作用, 增强财务公司在金融系统中的竞争能力, 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有效性, 并帮助集团公司合理避税。

摘要:自新税法颁布以来, 对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的整体财务管理、集团旗下企业的融资方式、融资管理以及税务管理产生较大影响。本文主要探讨新税法对财务公司模式下集团资金运作所产生的影响, 并针对其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

关键词:新税法,财务公司模式,集团资金运作,税负影响

参考文献

[1] 郑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风险产生的机制与管理[J].经营管理者, 2011 (5)

[2] 卜兆刚.从企业性质理论看我国财务公司未来发展[J].会计之友, 2011 (4)

[3] 张曦.浅析我国财务公司风险管理的主要问题[J].科技资讯, 2011 (3)

[4] 陈晔.利用财务公司结算系统加强集团投资项目资金管控[J].新会计, 2011 (2)

跨国公司税法制定论文范文第2篇

新车船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之一与“节能减排”脱不了关系。近年来国内汽车数量与日俱增,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网站公布的12年1月的乘用车销售统计数据来看,当月共销售116.06万辆。而且此数据是受元旦和春节两节影响,以及上年元月基数较高等因素,乘用车销量有所下降,环比下降15.22%,同比下降23.81%。如此盘大的新增汽车数量,给环境和燃料资源带来的压力可想而知。所以车船税法,可以说就是一部环境法。其目的不外乎含有引导消费者选择排量更小的车型的意思,以此来控制燃烧汽油的尾气排放量,减轻环境污染。

新车船税法颁布以后,我们看到在乘用车方面,其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为7档,定额征收税。但这样真的能很好的达到预想效果吗?

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旧的《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对载客汽车征收的税额幅度为每年60元至660元。其中对于"小型客车"(即新车船税法中的"乘用车"),征收的税额幅度在360元至660元。

相对于旧条例中对乘用车的统一征收税额,新法中将乘用车按气缸容量分档收费,在形式上确是一种改进。对比后我们发现,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车船税法》对乘用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体现在:

(1)乘用车排气量在1.0升及以下的,税额幅度大幅降低,税额标准全国平均下降了29.76%;

(2)排气量在1.0~1.6升的,税额幅度稍降,税额标准全国平均下降了16.89%;

(3)排气量在1.6~2.0升,2.0~2.5升等更高区间的,税额幅度依次比前一区间大幅提高!

从此反映出此次车船税法律意图是“抑大扬小”,即抑制大排量汽车,提倡小排量车。但此法却有不足之处。

新法有“扬小”功效,却难“抑大”。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以预防为主”。也就是说,保护环境最好的办法是在还没有造成污染之前就采取措施,以防止或减轻可能出现的污染。因为污染以后再治理,成本太高!那么,预防汽车尾气污染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减少汽车排气,而不是用税收收入再去治理。然而现今,在很难以其他清洁交通工具,满足消费者对汽油燃料汽车的需求的前提下,设计税赋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以引导大众尽量选择小排量乘用车,理论上可行。

对于排量1.0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消费者,新法确实给他们带来了实惠。此也给予了更多中低端、中端消费者以鼓励,在不影响其使用的前提下,相信这部分消费者较之以往更多可能的会选择小排量乘用车。另外排量在1.0~1.6升的乘用车的税额也有16.89%下降,也会吸引一部分消费等级相近的消费者。参照“湖南省‘旧车船税条例’与‘新车船税法’的乘用车税目税额对比表”,以10年为准,我们来计算一下税额变化的力度!

假如购买一辆1.0升以下小排量的乘用车,按之前条例规定的税额来算,10年总共要缴纳车船税3600元,而如今只要1200元,节省了2400元。作者了解到小排量乘用车的报价一般在4至8万之间(当然也有10万或更贵的)。这样价格的车型当然是一些低端消费者的首选,他们在消费决策时,价格和之后的税赋是他们的首要关注的因素。

而购买排量1.0至2.0升乘用车,由于年税额不变或者稍降,对于这部分消费者表面上不会有太大诱惑去购买更小排量的汽车。但是考虑到日益拥堵的城市交通,选择一款小巧的小排量车更利于在城市中穿行,且更方便停泊。所以有部分消费者可能最后决定购买小排量,或单独多购买一辆小排量车用于日常城市内行驶之用,因为方便省钱,还时尚环保,何乐而不为呢?这样的推定也并非没有道理的,如此,又为“扬小”作出了一点贡献。

上面我们看到了“扬小”的效果还是不错的,下面我们再来分析下“抑大”的效果。

大排量,意味着价格也是大牌!价格对于这类消费者往往不是首要的。品牌感受、款式颜色等因素都很能影响其做决定。就算按车船税最高税额4800元来算,十年也才4万8千元!这对于买得起少则50、60万,多则上百万的豪车的消费者来说,车船税根本就不能影响到他们的“消费决策”!况且,豪车的利润空间很大,商家可以以各种优惠活动抵消上涨“少许”的税赋。随便百度“车降价”就会看到很多新闻。例如“奔驰E300L 3.0 时尚型2010款,优惠15万元,售价52.5万”,也许你会说奔驰豪车不是常见乘用车,那么“东风本田思铂睿2.4 AT尊贵版2009款,优惠3万元,售价22万”总归常见乘用车吧。这更不用说排量3.0L、4.0L以上的豪车了。所以举例是为了说明,由于大排量车的车款巨大,消费群体相对不差钱,加上利润空间大很容易被商家作优惠来抵消税赋调控压力,所以现行车船税法在“抑大”方面是起不到什么理想效果的。

排量并非节能环保的准确指标

乘用车的排量大小并非判断是否环保的唯一标准,低档次的小排量汽车有可能会增加有害物质的排放。以往我们讲到某款车的耗油量,总是习惯性地先问起发动机排量。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思维定势中,油耗一直与排量挂钩。但很显然由于发动机燃烧动力技术的高低不同,同等排量的两个发动机,在同等条件和行驶距离下,先进的发动机的油耗当然低很多。另外,除了发动机技术,一辆车标准配置后的重量显然也和油耗直接挂钩的。发动机一样,较重的一辆车的同距离油耗显然也会高!

那么,什么“指标”才能真正衡量一辆车是否达到环保要求呢?答案是:“整车整备质量(VCW,Vehicle Curb Weight)”和在VCW为定值情况下测出的“百公里燃料消耗量(FC,Fuel Consumption per 100 km)”!

实际上,早在06年7月1日,国家标准《第一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就已经正式执行。这一国家标准是以VCW来确定汽车的耗油限量,而不是以发动机排量级别来确定汽车的耗油限量。其将油耗与VCW挂钩,将VCW分档,对生产厂家提出各档中车辆的FC限值。

08年,国家又推出《第二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对汽车厂家提出更高节能要求。例如,一辆VCW在1350公斤至1400公斤的乘用车,第一阶段FC限值为10.1升,而第二阶段则为9.2升,第二阶段比第一阶段降低了近10%。

如今,《第三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也已出台。一辆VCW在1320公斤至1430公斤的乘用车,第三阶段FC限值为7.3升!

所以,如果遵循分档征税的思维不变,那么分档的依据应该是VCW和相应的FC,而不是“排量”!

乘用车统一分档征税是最好的办法吗?

如果说通过国家标准是强制生产厂家,从根源上使得燃料汽车产业达到节能减排要求;那么制定车船税法的初衷和目的,我想应该是引导消费者选择更节能的产品,降低能耗。

那么就又要回归到消费者消费决策的问题上了。之前的分析得出了一个结论即通过少收税可很好的起到“扬小”的作用;而就算大幅增加税额,在“抑大”方面也是收效甚微的。那么我们可以继续继承此法的优点,在消费者选择小排量车时进一步,不收车船税或给予类似家电下乡、以旧换新之类的补贴。(购车时还有购置税、消费税、增值税等,这些起财政收入、调节贫富差距作用就够了。)

既然多征车船税对大排量消费者起不到“进一步”的作用,那么换一个思路。我们直接想要的其实是降低油耗,而不是降低汽车消费,那么应该直接遵守“多耗多征,少耗少征”的原则。

对合理设计“燃油税”提出建议

首先,把乘用车按VCW、FC分档,然后在每个分档区间内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对每个耗油量层次征收不同百分比的税。这个税应该是和油价关联,不能是定额。当然在每个分档内,如果某款车比国家标准更环保,理应给予适当的优惠。对小排量车可以不征以鼓励,对大排量车应采更细化的征收标准。其次,在技术上应进一步细化地设计出实现“多耗多征,少耗少征”原则的方案。

总之,强制性汽车行业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是治根之法,必须设立第三方测评单位加强监管。本文所认为的合理的车船税法的设计,应重在影响“燃油消费”环节,而非“车辆消费”,以减少燃油消耗。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跨国公司税法制定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税法体系;税收立法;改革

一、我国税制改革进程回顾

我国税制的法律渊源最早可追溯至1950年国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制定的政策依据来源于共同纲领第十四条“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这一阶段的税制内容包括:一是统一全国税政,明确照章纳税;二是建设新税制,提出税收立法;三是加强税务工作,指出税务机关的职责。

第二阶段税制改革在计划商品经济时期(1978年-1993年),典型代表是涉外税制的建立、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以及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经过此次改革,我国工商税制共设37个税种,按照经济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涉外税、农业税等七大类,这个大致的分类沿用至今。

为实现“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1994年启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工商税制改革,主要是全面改革流转税,以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同时设置消费税、营业税;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此次改革之后,税种设置由原来的37个减少为23个,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规范和高效统一,确定了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格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自2001年起又推行了以“费改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增值税的转型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主要是将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项目转化为税收,典型的如取消车辆购置附加费,开征车辆购置税和取消农业税;另外,合并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三是调整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零星税种的纳税人范围、税率等。

经过以上四个阶段的税制改革,逐渐演变形成的现行税法体系,它是在《宪法》和《立法法》的指引下,由税收规章向税收法律的形式缓慢过渡,包括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法律表现形式,涉及18个实体税种、1个教育费附加和1个税收程序法,调整国家和纳税人在征纳税方面利益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自2012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标志着我国税法体系建设新一轮的改革即将全面展开。

二、现行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1.税法体系的法律层次低,与《立法法》的精神不统一

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较少,仅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等属于法的级次,其余大部分均属于国务院以条例、暂行条例发布,国务院下级部门根据授权制定实施细则,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再根据财政部的授权制定补充规定、实施办法等。这种行政主导的立法体制,不仅降低了税法的公正性、权威性、稳定性,而且与税收的法定原则相违背。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立法法》明确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行使立法权,国务院根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行使部分立法权。根据《立法法》的精神,税法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制定的法律占主导地位,但目前的税法由对法律细化或补充说明的行政法规占主导地位。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利用行政权力剥夺了地方的立法权力,侵蚀了国家的立法权力,使得我国的税法体系复杂、矛盾、多样。

2.征税对象存在盲点,宏观调控功能部分缺失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凸显。北方雾霾治理的紧迫、全国水污染防治的难题……,种种环境保护问题加剧,倒逼环境保护税改革步伐加快。环保税或单独立法,或并入消费税增加税目立法,都需尽快出台,填补我国税制体系空白,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开征个人房产税、遗产税,可强化税收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调节功能,进而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2015年11月,上海市已率先开征部分个人住房房产税。这一税种的试点,对全国范围内开征个人房产税、遗产税将会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

此外,我国现行税法仍有其他的监管调控缺失,比如电子商务税等。弥补这些税收空白区域,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不仅是推进依法治国重要的一步,同时也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经之路。

3.现行部分税种规定陈旧,或与其他法规存在冲突

纵观现行税法体系,部分税收法规颁布时间较早,已不适应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如《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颁布、《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颁布等,这些税收规定最早的至今已达27年,部分规定过于陈旧,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利于征管机关监管,使得征纳双方的征纳成本较高。

不仅部分税收规定陈旧,同时也存在税收规定与其他规定的冲突。如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印花税的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扣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印花税计入其他业务支出扣除;而新会计准则规定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印花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些对印花税的不同规定,体现了部分税收法规的规定欠缺严谨性。

三、我国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

1.弘扬《立法法》的权威,建立以税收法律为主的税法体系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法体系必须坚持法律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威不容侵犯。现行税法体系缺失法律化、缺失税收基本法,是造成现行税法体系复杂、多样的直接原因。未来税法体系改革的趋势,必当是在《立法法》的精神指引下,加快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进程,进而发挥税收基本法对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领作用。

在税收基本法的规范下,应当增强税收立法的前瞻性,逐渐修订、取消、废止现行的暂行条例税收法规,使其上升到法的级次,同时增设目前应调控的部分税种,理顺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比例,努力构建以税收法律体系为主的税法体系,全面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同时,这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精神体现。

2.继续推进主体税种的改革,强化主体税种的法律地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仍有改革的空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把有条件实施增值税的营业税税目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消除重复征税问题,将会是十三五期间主体税种改革的重点之一。

待条件成熟,将现行流转税由法规级次上升到法的级次,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一并占据主体税种的法律地位,真正做到主体税依法征税,法外无税。

3.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提升地方税的法律地位

目前的地方税种,除了《车船税法》,其余均是国务院下属部门根据行政授权立法,为统一地方税种,使其稳定、持久,需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

此外,应根据房地产、遗产等财产所具有的特点,及时总结上海市开征个人房产税的经验、效果,以开征物业税等为契机,稳步构建持续增长的地方税体系,这也是构建规范化、法制化的税法体系必不可少的改革。

4.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的公开和透明,规范政府支出

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预算法》,崭新的《预算法》开篇提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政府对税收如何支出,必须依据《预算法》严格执行预算,并接受人民群众、社会中介的民主监督。只有坚持财政收支的公开、透明,才能维持税收体制改革的长效机制。

注释:

①《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确定的税种为14个,包括:(1)货物税,(2)工商业税,(3)盐税,(4)关税,(5)薪给报酬所得税,(6)存款利息所得税,(7)印花税,(8)遗产税,(9)交易税,(10)屠宰税,(11)房产税,(12)地产税,(13)特殊消费行为税(包括宴席、娱乐、冷饮、旅店),(14)使用牌照税。

②2011年2月25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车船税法》,实现我国最高立法机关首次就地方税种立法。

参考文献:

[1]刘佐.中国税制五十年(1949年—1999年)[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1).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3).

[3]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单行本)[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4).

[4]刘剑文,沈理平.《立法法》与税法的两个基本问题[J].税务研究,2001(07).

跨国公司税法制定论文范文第4篇

新车船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之一与“节能减排”脱不了关系。近年来国内汽车数量与日俱增,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网站公布的12年1月的乘用车销售统计数据来看,当月共销售116.06万辆。而且此数据是受元旦和春节两节影响,以及上年元月基数较高等因素,乘用车销量有所下降,环比下降15.22%,同比下降23.81%。如此盘大的新增汽车数量,给环境和燃料资源带来的压力可想而知。所以车船税法,可以说就是一部环境法。其目的不外乎含有引导消费者选择排量更小的车型的意思,以此来控制燃烧汽油的尾气排放量,减轻环境污染。

新车船税法颁布以后,我们看到在乘用车方面,其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为7档,定额征收税。但这样真的能很好的达到预想效果吗?

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旧的《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对载客汽车征收的税额幅度为每年60元至660元。其中对于"小型客车"(即新车船税法中的"乘用车"),征收的税额幅度在360元至660元。

相对于旧条例中对乘用车的统一征收税额,新法中将乘用车按气缸容量分档收费,在形式上确是一种改进。对比后我们发现,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车船税法》对乘用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体现在:

(1)乘用车排气量在1.0升及以下的,税额幅度大幅降低,税额标准全国平均下降了29.76%;

(2)排气量在1.0~1.6升的,税额幅度稍降,税额标准全国平均下降了16.89%;

(3)排气量在1.6~2.0升,2.0~2.5升等更高区间的,税额幅度依次比前一区间大幅提高!

从此反映出此次车船税法律意图是“抑大扬小”,即抑制大排量汽车,提倡小排量车。但此法却有不足之处。

新法有“扬小”功效,却难“抑大”。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以预防为主”。也就是说,保护环境最好的办法是在还没有造成污染之前就采取措施,以防止或减轻可能出现的污染。因为污染以后再治理,成本太高!那么,预防汽车尾气污染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减少汽车排气,而不是用税收收入再去治理。然而现今,在很难以其他清洁交通工具,满足消费者对汽油燃料汽车的需求的前提下,设计税赋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以引导大众尽量选择小排量乘用车,理论上可行。

对于排量1.0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消费者,新法确实给他们带来了实惠。此也给予了更多中低端、中端消费者以鼓励,在不影响其使用的前提下,相信这部分消费者较之以往更多可能的会选择小排量乘用车。另外排量在1.0~1.6升的乘用车的税额也有16.89%下降,也会吸引一部分消费等级相近的消费者。参照“湖南省‘旧车船税条例’与‘新车船税法’的乘用车税目税额对比表”,以10年为准,我们来计算一下税额变化的力度!

假如购买一辆1.0升以下小排量的乘用车,按之前条例规定的税额来算,10年总共要缴纳车船税3600元,而如今只要1200元,节省了2400元。作者了解到小排量乘用车的报价一般在4至8万之间(当然也有10万或更贵的)。这样价格的车型当然是一些低端消费者的首选,他们在消费决策时,价格和之后的税赋是他们的首要关注的因素。

而购买排量1.0至2.0升乘用车,由于年税额不变或者稍降,对于这部分消费者表面上不会有太大诱惑去购买更小排量的汽车。但是考虑到日益拥堵的城市交通,选择一款小巧的小排量车更利于在城市中穿行,且更方便停泊。所以有部分消费者可能最后决定购买小排量,或单独多购买一辆小排量车用于日常城市内行驶之用,因为方便省钱,还时尚环保,何乐而不为呢?这样的推定也并非没有道理的,如此,又为“扬小”作出了一点贡献。

上面我们看到了“扬小”的效果还是不错的,下面我们再来分析下“抑大”的效果。

大排量,意味着价格也是大牌!价格对于这类消费者往往不是首要的。品牌感受、款式颜色等因素都很能影响其做决定。就算按车船税最高税额4800元来算,十年也才4万8千元!这对于买得起少则50、60万,多则上百万的豪车的消费者来说,车船税根本就不能影响到他们的“消费决策”!况且,豪车的利润空间很大,商家可以以各种优惠活动抵消上涨“少许”的税赋。随便百度“车降价”就会看到很多新闻。例如“奔驰E300L 3.0 时尚型2010款,优惠15万元,售价52.5万”,也许你会说奔驰豪车不是常见乘用车,那么“东风本田思铂睿2.4 AT尊贵版2009款,优惠3万元,售价22万”总归常见乘用车吧。这更不用说排量3.0L、4.0L以上的豪车了。所以举例是为了说明,由于大排量车的车款巨大,消费群体相对不差钱,加上利润空间大很容易被商家作优惠来抵消税赋调控压力,所以现行车船税法在“抑大”方面是起不到什么理想效果的。

排量并非节能环保的准确指标

乘用车的排量大小并非判断是否环保的唯一标准,低档次的小排量汽车有可能会增加有害物质的排放。以往我们讲到某款车的耗油量,总是习惯性地先问起发动机排量。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思维定势中,油耗一直与排量挂钩。但很显然由于发动机燃烧动力技术的高低不同,同等排量的两个发动机,在同等条件和行驶距离下,先进的发动机的油耗当然低很多。另外,除了发动机技术,一辆车标准配置后的重量显然也和油耗直接挂钩的。发动机一样,较重的一辆车的同距离油耗显然也会高!

那么,什么“指标”才能真正衡量一辆车是否达到环保要求呢?答案是:“整车整备质量(VCW,Vehicle Curb Weight)”和在VCW为定值情况下测出的“百公里燃料消耗量(FC,Fuel Consumption per 100 km)”!

实际上,早在06年7月1日,国家标准《第一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就已经正式执行。这一国家标准是以VCW来确定汽车的耗油限量,而不是以发动机排量级别来确定汽车的耗油限量。其将油耗与VCW挂钩,将VCW分档,对生产厂家提出各档中车辆的FC限值。

08年,国家又推出《第二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对汽车厂家提出更高节能要求。例如,一辆VCW在1350公斤至1400公斤的乘用车,第一阶段FC限值为10.1升,而第二阶段则为9.2升,第二阶段比第一阶段降低了近10%。

如今,《第三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也已出台。一辆VCW在1320公斤至1430公斤的乘用车,第三阶段FC限值为7.3升!

所以,如果遵循分档征税的思维不变,那么分档的依据应该是VCW和相应的FC,而不是“排量”!

乘用车统一分档征税是最好的办法吗?

如果说通过国家标准是强制生产厂家,从根源上使得燃料汽车产业达到节能减排要求;那么制定车船税法的初衷和目的,我想应该是引导消费者选择更节能的产品,降低能耗。

那么就又要回归到消费者消费决策的问题上了。之前的分析得出了一个结论即通过少收税可很好的起到“扬小”的作用;而就算大幅增加税额,在“抑大”方面也是收效甚微的。那么我们可以继续继承此法的优点,在消费者选择小排量车时进一步,不收车船税或给予类似家电下乡、以旧换新之类的补贴。(购车时还有购置税、消费税、增值税等,这些起财政收入、调节贫富差距作用就够了。)

既然多征车船税对大排量消费者起不到“进一步”的作用,那么换一个思路。我们直接想要的其实是降低油耗,而不是降低汽车消费,那么应该直接遵守“多耗多征,少耗少征”的原则。

对合理设计“燃油税”提出建议

首先,把乘用车按VCW、FC分档,然后在每个分档区间内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对每个耗油量层次征收不同百分比的税。这个税应该是和油价关联,不能是定额。当然在每个分档内,如果某款车比国家标准更环保,理应给予适当的优惠。对小排量车可以不征以鼓励,对大排量车应采更细化的征收标准。其次,在技术上应进一步细化地设计出实现“多耗多征,少耗少征”原则的方案。

总之,强制性汽车行业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是治根之法,必须设立第三方测评单位加强监管。本文所认为的合理的车船税法的设计,应重在影响“燃油消费”环节,而非“车辆消费”,以减少燃油消耗。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跨国公司税法制定论文范文第5篇

为打造自主优效课堂,我校继“问题·情境”课改探究之后,针对课堂的关键环节——“问题”设计,进一步开展“基于学科核心问题”的课改探索。本课例研究,就是在此背景下政治教研组全体协作进行的一次尝试。

一、课例研究拟解决的问题:通过核心问题的设计促进学生自主生成

经过我校“问题·情境”的新课改探索,用情境引领教学,用问题启迪课堂已经成为全校教师的共识。然而从实际的调查数据来看,各个班级学习的效果参差不齐。经过多次观课及问卷调查,我们发现,导致课堂效果参差的主要原因在于贯穿课堂的问题不“精”,即(1)问题琐碎,缺乏焦点和中心;(2)问题零散,问题之间缺乏整体性;(3)问题粗浅,仅仅是方便知识讲解和巩固,缺乏深度。基于此,我们思考能否在教材和“标准”的指导下,设计出直指教学目标的学科核心问题,用这些学科问题贯穿课堂始终,调控课堂节奏,确保课堂方向。

除了问题设计琐碎、零散、粗浅外,目前,思想政治课堂还存在一个“通病”,那就是学生“被动听课”。学什么、怎么学,全由老师决定,学多少、学到何种程度,全凭学生兴趣。思想政治学科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和意识形态性,若教学内容、教学形式稍不合学生口味,课堂就会变成教师口若悬河,激情投入,学生若无其事,冷眼旁观。学生被动听课的状况不仅影响课堂效果,而且会限制学生主动学习和深度思考能力的发展。

缺乏学科核心问题的课堂教学,不仅直接影响教学效果,而且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学科综合素养的培养”[①]。为此,我们思考能否通过精心设计学科问题,带动学生主动探索,深入思考,从而实现课堂高效与自主。经过集体讨论,我们决定以《经济生活》第八课第二框《征税和纳税》为例,进行课例研究。我们希望,在深度解读教材和“标准”的基础上,设计出科学的能贯穿本课的学科核心问题及子问题群,并精心安排有助于解决学科问题的学生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自主地解决问题,高效地达成目标。在此过程中,我们也希望通过自主学习模式的构建,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挖掘学习过程中发现、质疑、探究、追问、主动、合作等内涵,营造开放有序的教学氛围,培养学生自主发现问题、有效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例研究的发展轨迹:在核心问题的优化中促进自主生成

根据课例研究的主题,我们将课堂观测点定位于学科核心问题的设计和情境活动的开展。教学是对象性很强的活动,“透过学生的学,才可以反观教师的教”。核心问题的设计是否科学,自主活动的开展是否有效,答案都在学生的课堂反映之中。因此,我们设计了如下两个观测表格,希望通过观测学生的反馈来检验学科问题的设计和自主活动的开展情况。

学科核心问题课堂观测表

学科问题

学生反映

分析

学科问题1

学科问题2

学科问题3

自主活动课堂观测表

学生情况统计

自主活动1

自主活动2

自主活动3

投入型学生

教学内容

分布人数

冷漠型学生

教学内容

分布人数

起伏型学生

教学内容

分布人数

原因分析

(一)第一次试课:如何设计学科核心问题?

情境设置:老王酷爱买彩票,坚持三年后终于中得20万大奖,他到体彩中心领奖金,但只领到16万,他很困惑:怎么少了4万元?

学科核心问题:国家为什么要征税?国家凭什么征税?老王所缴纳的是哪种税?在我国现阶段,共有哪些税种呢?公民为什么必须交税呢?

学生自主活动

探究活动1:老王的困惑一:国家为什么要征税?国家凭什么征税?

探究活动2:老王的困惑二:老王缴纳了4万元税款后,他还是很困惑:他所缴纳的是哪种税?在我国,总共有哪些税种呢?

探究活动3:老王的困惑三:最后,老王知道4万元的税必须交,也知道他每月交个人所得税也必须交。可是他还是不明白:我们为什么必须交税呢?

撰写小标语:每年4月份是税收宣传月,如果你是一位税收宣传志愿者,请拟订一份宣传标语。

课堂诊断:本堂课选用生活情境引入新课,并通过主人公的三个困惑贯穿全课,教学流程连贯。从课堂观测点采集的数据来看,存在诸多问题。

学科核心问题设计方面,主要表现为:第一,随意。随意设计,有些问题与学科本质和课程标准联系不紧密,可有可无,随意呈现,问题与问题之间没有体现由易到难的层层推进;第二,零散。即设计出的问题缺乏系统性,不能很好地整合课堂,导致课堂不紧凑;第三,空洞。问题脱离学生生活实际,缺乏真实性,不利于激发学生兴趣,也不利于达成教学目标。

学生自主活动方面,设计了小组竞争,调动了学生积极性和参与热情。但是,由于所选取的自主情境缺乏典型性和可思考性,且学科问题与自主情境之间未实现无缝对接,对于激发学生深度参与、自主思考稍显薄弱。

改进建议:根据本次课存在的问题,我们确定了第二次课的改进方向:

(1)选取典型性的生活情境。老王彩票中奖虽是生活情境,但不具有典型性,社会影响力不强,可挖掘的思考点太少。

(2)构建体系化的问题群。在重新研读课程标准的基础上,对核心问题重新设计。

(3)尝试自主学习的教学模式。本堂课的课程设计有自主意识,但实际执教过程中,自主力度不够,应该给学生多一点空间、多一点机会。

(二)第二次探索:如何让核心问题逼近核心?

教学情境调整:将教学主情境更换为卡马乔风波:2013年8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接到实名举报,前国足主教练卡马乔及其团队涉嫌重大违反税法行为,涉案金额高达1800万元,税务总局随即要求卡马乔及其团队必须依法申报收入并足额纳税。

情境的作用在于为教学服务。为了让情境更好地服务于教学,根据学生的思维习惯以及教学内容的呈现顺序,我们设计了如下情境问题:卡马乔的巨额税款是否必须交?有无回报?能否降低税率?卡马乔作为外国公民为何要在中国交税?卡马乔应该交纳哪种税?卡马乔及其团队应该交纳多少个税?卡马乔的行为属于哪种违反税法的行为?

学科核心问题的调整:国家为什么要征税?国家怎样征税?国家要征哪些税?公民为什么要纳税?不纳税会怎样?公民应怎样纳税?

学生自主活动的调整:

(1)自主学习完成学案(3分钟)。

(2)小组讨论解决问题:国家为什么要征税?国家怎样征税?国家要征哪些税?

(3)小组讨论解决问题:公民为什么要纳税?不纳税会怎样?公民应怎样纳税?

(4)撰写小标语

课堂诊断:观课者表示,此次试教比第一次课有了很大的改进。自主情境选取更贴近学生实际,具有典型性,能够启发学生深度思考。

从统计数据来看,学科核心问题的设计较上次课更科学,能够有效统整课堂。但问题群内部层次性有待改进,问题与问题之间缺乏递近,个别问题的设计超出了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偏离了教学“标准”,影响学生的“消化吸收”及教学目标的顺利达成。

在学生的自主活动方面,学生活动依然处于教师主导之下,学生的主动权和主动性仍不够。

改进意见:

(1)优化学科问题,使之更具有思考性、科学性、层次性、统摄性。

(2)探索自主学习模式,将课堂大胆交给学生,活而不乱、放而有序。

(三)第三次探索:如何优化核心问题,促进课堂有效自主?

确定学科问题:从学生现有的知识起点出发,参照教材标准对本课的要求,经过多次尝试,我们将统摄本课的学科问题确定为:

⑴国家为什么要征税?          ⑵公民为什么要纳税?

⑶国家怎样征税?              ⑷如何区分四种违反税法的行为?

⑸怎样区分增殖税和个人所得税?⑹作为中学生,应该如何对待税收?

确定自主学习模式:

经过多次尝试和讨论,为了给学生更多自主空间,我们将教学环节确定为:

学生自主提出问题→小组讨论解决问题→教师点拨深化问题→知识小结检验问题→课堂活动升华问题。

教学活动实施:

卡马乔风波导入新课(材料略)。

卡马乔作为外国公民,为什么要在中国交税呢?国家凭什么征税呢?国家征税有何意义呢?带着这些问题进入《征税和纳税》。

(1)学生自主提出问题

师:征税和纳税,二者有什么区别呢?对于国家的征税环节和公民的纳税环节,同学们有哪些想要了解的知识呢?

生:国家为什么要征税?怎样征税……

师:(总结归纳,呈现学科问题),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跟我的设想是一致的。接下来,就把这些问题交给大家,由大家小组合作来解决它们。

(2)小组讨论解决问题

每个小组选择一个问题,组内讨论,形成结论,并选派一名同学展示成果,时间3分钟。(问题见上)

学生汇报讨论成果:略

(3)教师点拨深化问题。在此环节,呈现并解决贯穿课堂的情境问题:卡马乔的巨额税款是否必须交?有无回报?能否降低税率?卡马乔作为外国公民为何要在中国交税?卡马乔应该交纳哪种税?卡马乔及其团队应该交纳多少个税?卡马乔的行为属于哪种违反税法的行为?

(4)知识小结检验问题:通过对六个问题的回答,我们一共学习了税收的含义、特征、种类、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学生回答具体内容)

(5)课堂活动升华问题:我为税收代言

效果反馈:

经过课堂观察及数据分析,我们发现,学生对老师选取的生活化、典型性的教学情境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对于老师提出的情境问题也表现出了强烈的探索欲望。关于学科问题,教师打破常规,将提出问题的权利交给学生,由学生自由提问。让我们欣喜的是,学生提出的绝大多数问题与老师的课前预设是一致。这有效地激发了学生主动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热情。授课老师也顺势将课堂交给学生,由学生自主合作解决问题。授课程序也根据学生解决问题的顺序灵活调整,学生积极性空前高涨,学生主体性得到充分彰显。

三、课例研究达成的共识与结论

“征税和纳税”是距离学生生活很近的经济现象,学生对此有一定认知基础。本课通过学生熟知的热点“卡马乔风波”贯穿课堂,引发学生自主提出问题,并由学生小组协作讨论自主解答问题,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基本达成,“我为税收代言”的活动则很好的实现了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提升。

在此次“基于学科核心问题”的课例研究活动中,我们尝试解决关于“核心问题” 的关键问题,经过多次讨论,达成如下共识:

(一)优质的学科核心问题是怎样的?

 首先,优质的学科核心问题是直指学科目标的。学科是学科核心问题的重要来源,也是检验学科核心问题的重要标准。学科核心问题设计的主要意图在于把握课堂的方向,避免课堂随意、低效。因此,学科核心问题、学科子问题的设计需要教师在“标准”的指导下对教学内容进行再创造。学科“标准”包括教学大纲、考查要求以及教学建议等。学科标准通常反映了学科的本质特征与能力要求。教师对“标准”进行深入分析之后,能准确把握学科的实质、结构和要求,设计出直指学科目标的学科核心问题。而背离“标准” 、偏离“目标”的学科问题,不仅会直接影响课堂教学的效果,更会影响学生学科能力的培养。

其次,优质的学科核心问题是符合学生学情的。学生的学情是教学的起点学生在本学科的学情指学生的智力、能力与本学科的有机结合,是学生智力、能力在本学科中的具体体现。教师设计学科问题在指向“标准”的同时,更应该立足于学生的现有水平。只有立足于学生现有水平的学科问题,才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探究欲望,达到教学目标。因此,设计学科问题的时候,“备学生”必不可少。

再次,优质的学科核心问题能够激发学习兴趣。除了学科之外,社会是学科核心问题的第二个来源。政治学科的内容大多与现实的社会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社会生活中能找到很多学科核心问题的原型。社会也是学生生活的最大舞台,教师只有走进生活,找到学科与生活的对接点,设计出既蕴涵学科本质,又符合学生的年龄特征和认知特点,且能够引人深思的问题,才能吸引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兴趣会促进学生主动探究,自主解决课堂的问题。相反,若设计出的学科问题,无法吸引学生,激发学生,则是无效的。

最后,优质的学科核心问题能够统整教学过程。学科核心问题,是课堂教师和学生思维的焦点和中心。通过教师和学生对这些问题的探究,教学内容及其进程成为一个动态的、有机的整体,这些问题恰如一个个“锚”,把教师与学生的思维固定在特定的知识领域之内,使教师和学生在对问题的探究中不断建构和生成新的知识和能力。在这种意义上,问题是教学设计的思维起点,也是课堂进程的一个个阶梯,通过这些阶梯有效地调课堂节奏,使得课堂成为一个有条不紊,层层推进的动态整体。

(二)优质的学科核心问题是怎样形成的?

首先,深度挖掘教材、仔细研读课标是学科问题设计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根据学生的学科现有能力,设计具有统摄性、科学性、层次性和思考性的学科问题。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教师可从如下角度设计学科问题:“根据学科基本结构设计、根据社会生活实际设计,根据学生的需要和兴趣设计,根据学生的学科能力设计”[②],教师不论采取何种思路设计学科问题,都应以课程标准为基础,以教学目标为方向。当然,教师还需要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不断优化学科问题,使其能够贴近生活实际,激发学习兴趣,统整教学过程,从而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

其次,优质的学科问题离不开对生活情境的挖掘。学科问题是对教学内容的提炼,单纯的学科问题是枯燥的,但却是课堂必须回答的。余文森教授在《有效教学十讲》一书中对教学情境做了这样的描述:情境之于知识,犹如汤之于盐,盐需要溶入汤中才能被吸收,知识也需要融入情境之中,才能显示出活力与美感,才能容易被学生理解、消化、吸收。这就是情境的价值。可见,学科问题的解决依赖于情境问题,而情境问题的设计需要以具有生活性、趣味性和典型性的教学情境作为载体。最后,选取的教学情境,设计的情境问题不能是孤立的,应根据学科问题的需要对其进行再加工,使其既具有知识逻辑又符合生活逻辑。

当然,在选取生活情境时,必须符合学生的年龄特征与认知特点。学生在自己的生活实践和学习发展过程中,会产生许多新问题、新猜测、新想法、新疑难、新错误等。只有顺应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设计出的学科问题,才能更好地为学生接受认同,产生共鸣,启迪深思。

(三)优质的学科核心问题是如何促进学生的自主生成的?

“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被动的知识传授不如学生的自主探索。优质的学科核心问题,能够有效引领学生自主探究,使得教师只是课堂的引导者、学习的合作者,学生才是学习的主人、课堂的主体。这种变“要我学”为“我要学”的学习模式,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在课堂上的专注度,提高课堂效率,而且可以开发学生潜能,使其终身受益。因此,优质的学科问题,力求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给他们足够的思考和想象空间,充分挖掘他们的质疑能力、探索能力、归纳能力以及迁移能力,使其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自主学习是优效课堂的重要路径,更是学生全面成长、终身学习的必然要求,优质的核心问题则是实现自主学习的必要桥梁。笔者将本课探索的学习模式提炼为:学生自主提出问题→小组讨论解决问题→教师点拨深化问题→知识小结检验问题→课堂活动升华问题,供参考。

用系统化、科学性的学科核心问题架构课堂,用生活化、典型性的自主情境启发学生自主发问、自主探索、自主答疑,不仅可以提高教学效益,更有助于学生的全面成长。学科问题的优化源于对教材、课标的深度挖掘,自主模式的探索需要教师放弃陈旧的教育观念,吐故纳新。对中学政治教师而言,目前最紧迫的任务是对教材、课标的深度研读、对现实案例的多角度挖掘以及教育观念的重“新”植入。

参考文献

余虹. 学科核心问题的设计与教学[J]. 教师观点,2013,22-0106-02.

跨国公司税法制定论文范文第6篇

赵国君:您最近好像在研究皇权专制制度与国家征税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吧?那么,什么是皇权专制呢?

李炜光:皇权专制始终是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核心,是自秦始皇确立“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统治原则以后形成的。这以后至宋、明、清前期,皇权专制制度逐渐成熟和自我完善,并形成一种具有强烈中国特质的制度文化。它具备一切专制制度的基本特征,只是把它们更加推向极端:完全集中于皇帝个人的、强有力的、压倒一切的政治权力和权力运作,不接受用法律限定的权力,反对权力分散,其一切政治主张几乎都是从皇帝自身及其所领导的最高统治集团的需要出发,代表的是“绝对皇权专制”、“普遍奴隶制”、“军事官僚专权”的政治力量,维护的是皇帝的私利和官僚系统的既得利益。

赵国君:这样一个制度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如何呢?

李炜光:皇权神授,皇权无限,皇权完美无缺,皇权“神圣不可侵犯”,是中国皇权专制文化规定的不可质疑的价值观。在中国,一直没有出现一个类似于基督教教会的精神与权力体系,以便对君权进行任何有效的制约与均衡。在皇权专制制度下,皇帝本人就是权力的源泉,政权运用的最后的决定权操在皇帝一人手上,而且这种权力不允许任何法律及制度对其加以束缚和制约。在皇权专制制度下,民众以至士大夫阶层都失去了人身自由,也不再拥有任何政治、经济权利,人们统统成为皇帝的彻头彻尾的奴隶。整个国家,除了皇帝自己,没有一个人具有独立意志。在皇权专制制度下,思想文化处于被禁锢的状态,人们的精神活动被扼杀、被愚弄,民众长期被置于贫困和愚昧的境地。一旦有人敢于对帝王权力提出质疑,便会立即遭致杀戮,这就从根本上断绝了这个民族一切文化、制度创新的可能性。或者说,皇权专制制度使得中国古代社会走上了一条毫无生机的绝路。

在人类历史上,包括皇权专制在内的一切专制制度,往往确实能够暂时地制造一个和平的社会环境,能够充分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使社会资源能够迅速、及时、有效地集中于政府手中,由政府集中配置以实现经济增长。但专制政体也有明显的弊病,其权力不受约束的弱点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强大的副作用,如经济结构失调、政治腐败丛生、社会资源利用的低效和大量浪费、市场缺乏公正性、社会成员贫富两极分化等。或者说,专制的高压统治并非能永远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相反,它经常制造出一些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中国的皇权专制在这些方面做的只是更加过分而已。

赵国君:“皇粮国税”也就是打这儿来的吧?

李炜光:是的。由于君主和官僚权力呈现一元化、绝对化的态势,整个社会缺乏有组织的力量对之实施制约和监督,其结果必然导致皇权专制国家可以畅行无阻地通过行政、司法、军事机构和各级官吏直接实施对农民的政治统治、赋税徭役征发、法律制裁乃至军事镇压。中国民间一向把农民向政府缴纳赋税称作“完纳皇粮”就准确地揭示了问题的实质。这与中世纪欧洲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度是一种贵族领主制,着重地方分权。在这种制度下,国王是封建等级的顶点,是领主们的共主。国王与农奴不发生直接的关系,征收赋税是通过领主这个中间环节进行的,王室责成领主向国王缴纳赋税和贡纳,其采邑内部的处理,由他们自行裁夺。这是因为,欧洲封建国家的法律规定农奴隶属于领主,领主对农奴拥有直接的政治统治权、经济剥削权以及司法审判权。在中世纪西方农民(农奴)的心目中,真正的对立面是领主和收税官吏,并不十分痛恨国王。中国的情况则正好相反。秦以后,中国的中层阶级——政府与小农之间的缓冲地带便被消灭了,皇权专制的封建国家与农民阶级处于直接对立的状态。黄仁宇先生曾形象地把这种社会结构称为“潜水艇夹肉面包”(submarne sandwich)。“上面是一块长面包,大而无当,此即是文官集团。下面也是一块长面包,大而无当,此即是成千上万的农民,其组织以淳朴雷同为主。中层机构简单……上下的联系,倚靠科举制度”。他指出:“中国的传统是皇帝派遣官僚到各处向全民抽税,我们称之为‘官僚主义’(bureaucratism),这是一种中央集权的特殊办法。”

皇权专制政治制度的建立与巩固,与皇权专制国家的赋税征收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或者说,皇权专制国家的赋税征收从一个重要的侧面折射出皇权专制制度的本质。而揭示这个本质与内涵对于当代中国推进政治文明建设,铸造属于自己的新文明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我是这样认为的。

赵国君:说起义务的税收观,其实是有传统的,我们几千年来的观念不都就是“皇粮国税,不交有罪”吗?

李炜光:在皇权专制与农民的对立关系中,农民直接面对的是打着皇帝的旗号、代表专制皇权的各级官吏,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农民从来就只有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只能“听天由命”。皇权专制社会也没有任何一种力量处于政府和农民之间起一种“缓冲”作用,或者有某种法律可以起到保护小农利益的作用(如西方社会约翰王时代的“大宪章”)。这种没有“刹车装置”的制度严重破坏了社会再生产过程,构成对小农经济的一种极度的杀伤。

由于中国皇权专制制度的行政权力不经过任何缓冲地带直达普通农户,中国皇权专制社会的赋税便也不必以基层行政单位,如庄园、村为单位,而是以户为单位征收,这是理解中国皇权专制的政治制度和财政专制体制的关键。黄仁宇先生对此解释说:“这也就是说大部分税收都是直接税,既不像封建制度一样由诸侯附庸进贡的方式支持皇室,也不像现代政府一样以公司所得税、间接税、累进税作收入的大宗。向中央政府直接供应人力物力的负担的乃是全部平民。这种特点,也是中国历史上顶有决定性的因素之一。……现在看来,这种措施是最近几百年来最能妨碍中国进步的一大主因。”

赵国君:“政府直接面对农户”,皇权真是一竿子插到底了,这种体制下的税,老百姓哪有说话的份儿啊?

李炜光:在中国,赋税问题从来都首先是政治问题,其次才是经济问题。在皇权专制的高压统治下,各级官吏打着“圣旨”、“上谕”的旗号“畅行无阻”地征税,征收多少全凭一时一地的需要,全然不顾农民的承受能力,对纳税农民亦不承担任何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征税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维护皇权专制制度。所以,皇权专制下的赋税征收实际上是毫无限制和毫无限度的,如北宋时期“中书管民,枢密管兵,三司主财,所有重要的数字已经不能对照,而下面则是亿万不识字的农民,社会上又缺乏普遍的中层机构”,形成一种扁平式的、依靠从上至下施加压力的、“完成政治任务”式的征收,造成赋税征收极强的随意性。

《宋史·食货志》称:宋代田赋征收“既以绢折钱,又以钱折麦,以钱较绢,钱倍于绢;以钱较麦,麦倍于钱。辗转增加,民无所诉”,就是征税权毫无限制的结果。明代税制规定,纳税人须将所缴税粮运送至指定地点、指定仓库,目的地有的远至千里之外,“因之计及运费及加耗‘米一石’,实质上因时不同,因地不同,其价值千差万别。有时也可以折布折银,其折换率不因时价而高低,而系由政府凭己意而增减”,都是这种随意性的反映。

赵国君:民生之苦,尽在官府!

李炜光:是啊,中国历史上爆发过千百次农民起义,就其整体性质而言,没有一次不是“民”反抗“官”的斗争,用谭嗣同的话说,是人民“苦于君官,铤而走险”,用中国几乎尽人皆知的话说就是“官逼民反”。人民革命的锋芒,都是对着皇权专制政府的。教科书上所谓“农民反抗地主”的结论,不过是学舌者的以讹传讹,始作俑者的想当然而已。在中国,农民与地主之间几乎从来没有发生过哪怕是一场像样的战争,而“官逼民反”却比比皆是,这正是在“国”与“家”之间缺少一个缓冲地带所造成的。

我们知道,中国的经济结构是分散经营、“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为主体成分。自然经济与皇权专制相结合,这样的体制下,总是有这样一条规律在起作用:如果农民有一块稳定的土地可做生活资料的来源,他决不会造反;如果他失去了小块耕地,不得不去为人作佃,交纳高额地租,他决不会造反;如果他佃户也做不成,那他会逃荒要饭,半饥半饱只要能维持生存,他也不会造反。但如果一切机会都没有了,再下去就是死路一条了,那他也就只有“揭竿而起”了。造反是死,饿死也是死,既然都是死,不如起来革命,也许能闯出一条活路来。这样,连最分散和最难以团结一致的农民阶级都组成起义大军与政府作对,这样的政府还能生存下去吗?所以,中国历史上一次次地爆发全国性的反抗苛捐杂税、要求均平赋税负担的农民起义(只要皇权专制社会存在,这种农民的反抗斗争就不会终止),一次次地改朝换代,形成一个循环往复的怪圈,而且中国皇权专制社会始终没有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走出这个怪圈。

显然,人们以往习惯用“封建主义”来概括中国皇权社会的性质是不恰当的,如黄仁宇先生所说:“有些历史学家把中国两千多年来的君主专制,解释成为一个‘封建社会’,极不合理。”马克思曾指出,封建社会是一种政治性的等级社会,中国的中间阶级被消灭了,所以不是这样的社会。直至十九世纪末西风东渐之前,中国也从来没有作为地租剥削者意义上的“地主”概念,中国人观察自己的社会分层,也从未将“地主”与“农民”作为基本范畴,而是区分为“官”与“民”(又分为士、农、工、商,所谓“四民”也)。中国也从没有爆发过一场像样的农民反抗地主阶级的战争。显然,无论从哪个方面说,秦以后的制度演变都不具备“封建社会”的特质,用“地主”和“农民”的对立解释不了中国皇权专制下的基本社会分野,国家政治资源及物质财富的分配的决定性力量从来都是皇权,而不是其他。所以,在中国,秦朝以降并不存在什么“封建主义”,而是彻头彻尾的“皇权专制主义”。李慎之先生为它“杜撰”了一个英文名词,叫做emperorism。在对社会实施统治方面,中国的皇权专制较之西方的封建制度更为严密、更为强化,也更为残酷,这从以上我们对中国社会赋税征收过程的分析可以清楚地观察出来。而专制制度的必然结果,就是无限政府的形成。由于国家政治权力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得不到来自法律和社会的任何有实质效力的限制与监督,呈无限扩展的趋势,久而久之,这个国家的民众和社会就逐渐失去了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人们再也没有能力甚至不会想到去抵制政府对社会、对私人领域的任意干预了,也不会有意识和有组织地抵制国家的横征暴敛行为,因为这是不可能做到的。也就是说,人民不得不完全放弃对政府的权力,或者说,他们的权力已经被专制制度完全剥夺了。

毫无疑问,中国皇权专制社会的政府就是一种典型的无限政府。皇权专制的政治结构意味着皇帝拥有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力建立一个庞大的行政体系,包括众多的行政机构、专职官吏和职业军人,以充分体现皇权的威严和实现高度控制整个社会的需要。

赵国君:一个无限权力的皇帝,一个庞大的官僚体系,其实不过是皇帝的雇佣兵或助手而已,也就是一张张伸向民间贪婪而蛮横的嘴,来势汹汹,咄咄逼人,谁来限制?

李炜光:其实,为了维持庞大的宗法和官僚体系内的平衡,皇权专制制度在其自我调整空间比较充裕的时候,也会对自身过分专制化的趋向加以一定抑制,有一些对君主权力的法定限制手段,如议、封驳、台谏制度等。但这种对自身过分专制的自我抑制实际上是失灵的,只能局限在极其有限的范围之内,皇权的专制性不仅不可能从根本上铲除,相反会随着自身逻辑规定的方向恶性发展。

由于政府的无限扩展和官本位文化的蔓延,社会中几乎一切事情都是“官”说了算,腐败便不可抑制了。人类历史无情地表明,尽管各种类型的社会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腐败现象,但只有无限政府下的腐败最为严重,是一种不可避免的、不可抑制的腐败。在这样的社会中,官员们关心的,已经不再是什么公共事务或公益事业,而是如何保护自己的职位和利益,如何继续“往上爬”。即使他去做某件对社会有益的事情,首先也是对他的“乌纱帽”负责;而他的上级在对他提出工作要求时也动辄以官职相威胁,官的需要第一,官的利益第一,官的权威第一,这就必然走上一条无限政府的路径,并且不可逆转地沿着其特定的路径继续演化下去。

赵国君:这么说,皇权专制的社会必然是机构膨胀、冗员繁多了,进而效率低下,腐败横行了?

李炜光:就是啊,在皇权专制社会中,整个社会不得不用有限的资源来养活一个职能上越来越不受限制、规模上越来越庞大的政府,这个无限扩张的政府对资源巨大的和无益的耗费,会带来大量的失业人口和贫富分化的社会结构,而不良的经济状况最终会妨碍、损害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作为皇权专制社会里生活的个人来说,当一名政府官员比从事任何职业都要来得稳妥可靠时,人们便会想尽办法挤入官员的行列,“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一职数官,一官数职”。文人读书目的是做官,商人经商赚钱是为了捐官,小官钻营取巧是为了做更大的官,人们活着就是为了做官,就必须一生围着官转来转去,由此形成全民性的“官文化”。不管是哪个民族,官文化一旦形成,是很难再用别的文化取代的。

赵国君:难怪官本位的思想这样根深蒂固!

李炜光:无限政府最明显的外在特征是机构膨胀、官员冗多,其飞快发展的趋势,使得任何改革措施都变得无济于事,最终成为社会和人民的一项无法摆脱更无法承受的负担。为了巩固皇权专制,历代王朝不断地分散削弱各级官僚机构的事权,使之上下相制,内外相维,叠床架屋,官僚机构和官僚队伍的规模因而越来越庞大,以至于达到无法控制的程度。宋英宗高皇后曾惊叹:“官冗之患,所从来尚矣。”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官冗”绝非某一王朝的特殊现象,而是皇权专制制度的通病!

随着政府机构和官员的激增,官俸便成为历代财政数一数二的大项开支。但问题是,这样一个庞大的并且越来越庞大的政府却是建立在低下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脆弱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用胡如雷先生的话说:高度集中的皇权专制制度以及这种制度所制造的庞大的政府“就好像一个还没有成年而且身体羸弱的人勉强穿上了一套不胜负担的铠甲”,表现出政治上的高度集中与经济上的极端落后分散这一对中国皇权专制社会永远无法调和的矛盾。

政治上的集中要求有大量的官员和军队为之服务,经济上就必然要求有大量的财政经费以供其消费,而自给自足的和脆弱的小农经济却难以承受如此沉重的负担,如果这时候皇帝的征税权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事情也许还不会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可是与西方的王权相比,偏偏中国皇帝的权力是无限的,他所建立和以他为总代表的政府是“无限”的,这个政府所拥有的征税权也是“无限”的,任何一种社会力量都没有可能对他进行哪怕一点点的制约。于是,赋税、徭役的征收便越征越多,越征越重,就像一辆因失控而狂奔不止的马车,不到造成严重破坏的程度和受到外力的强力制止停不下来。皇权专制制度对于农民及其一切财产予夺生杀的“天然权力”在唐宋以后发展到赤裸裸的程度:毫无限制的权力体制通过赋税、税外加税、费外加费等名目,不断加重对农民的掠夺,通过五花八门、无奇不有的方式直接牟取暴利,如:通过“鼠雀耗”、“火耗”之类荒唐的名目进行公开掠夺,利用禁榷制度和垄断权如盐、茶、酒、醋课(专卖)等暗中掠夺,利用采办、进御、上供、采造、织造、采木等机会无偿征调和占有农民财富,占据通衢要道开设“皇店”和权贵的“家店”、“官店”以获取暴利,等等,于是赋税就越发像一个人间的怪物,成为残害人民、破坏社会再生产能力、导致财政危机和政治危机、引发周期性社会动荡的根本因素。

赵国君:统治者们难道不想“自救”吗?

李炜光:问得好!当农民忍无可忍,社会面临动荡、战乱的危机时,统治者不得不进行某种“自救”性质的改革运动,但由于整个官僚机器上上下下都“搭”着皇权专制制度的“便车”,官员们不论职位大小都有自己的利益与这个制度牢牢地“栓”在一起,所以这样的改革也就只能在保持已有的税、费征收总额的前提下进行,也就是说,无论怎么改革,农民总的赋税负担是既定的,得不到任何减轻,成为满足权力阶层最大利益的工具和牺牲品。

从农民的角度来说,由于始终被皇权专制制度压在社会的最底层,他们早已吃够了“旬输月送无休息”的苦头,现在能够在重税、重役的压迫下喘一口气,因此还是欢迎统治者的某种“改革”措施的,社会秩序甚至可能由此暂时安定下来。但问题是,在皇权专制的无限政府的强力冲击之下,“改革”的那一条脆弱的“防线”根本无法阻挡“正税”之外再次出现新的杂税浪潮,在正税、杂税和不知什么名目的税、费的强力冲击之下,农民哪里还有生路?于是,新的农民革命就又在酝酿之中了,它标志着中国皇权专制和财政专制制度在越来越走向极端的同时也越来越走向灭亡,最后,整个社会无可逃遁地坠入灭顶的深渊。

赵国君:西欧封建制形态对税的重要作用是什么?

李炜光:西欧封建时代和近代西方社会对王权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对君主征税权和预算权的制约上。在英国议会制度确立之前,赋税征收已形成事先征求王国社团意见的原则。1215年《大宪章》特别强调了这一原则。为了确保《大宪章》的贯彻实施,英国议会又于1297年迫使爱德华一世签署了《大宪章确认令》,规定“如无全国公众之同意并为了王国之共同利益,除了古代应交纳协助金外,将不再征收协助金、税金等”。十三世纪末,英国就出现了下议院,此后,治税权、预算权便牢牢地掌握在议会手中了。法国赋税也必须经议会的批准方能征收。腓力六世于1338年签署文件,规定“除非有紧急需要,而且经过各等级人民同意,国王无权征收任何新税”。

到了专制王权时期,君主的征税权虽然明显强于此前的国王们,但这种权力仍受到各种形式的制约,其中主要是来自地方村镇居民的抗税运动。英国革命、法国革命都是从抗税开始的,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从酝酿到形成,无不是以治税权、预算权和财产权的争夺为进步动力的。

而中国在皇权统治下,整个社会缺乏中间力量和体制内部对皇权及其赋税体制的有效制约,人民承担的赋税名目和数量,必然随着庞大无比的官僚机构体系的无止境的扩张而无限递增,特别是各种非法加征的苛捐杂税常常以“变法”的名义走向合法化,走向重税和竭泽而渔是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这就是秦晖先生所说的“黄宗羲定律”。

赵国君:可怕的就是这种治乱循环。

李炜光:可以肯定地说,皇权专制为秦以后中国政治与财政制度的演变预设了极为危险的模式和自我毁灭的“路径”。对于后人来说,历史的环境和具体的事件可能变更,但是只要是皇权专制的基本制度和文化不改变,无限政府的趋势就不可避免,为维持无限政府的生存苛捐杂税就会层出不穷,致命的财政危机和政治危机就肯定会出现。这是历史告诉我们的一个深刻的道理,不可小觑。

现在,虽然皇权专制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但一些根深蒂固的传统习惯势力却还依然活跃在我们的生活中,令人无法不感到忧虑。

赵国君:我们的农业税免除后,许多人说:几千年的皇粮国税走到了终点。

李炜光:一定要破除“皇粮国税”的观念!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中央政府权力过于集中的“老大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仍明显地存在着政府规模过大、官员过多、财政的紧运行状态,所谓经济运行出现轻度衰退时只能“增支”、不能“减收”,不得不继续强调税收的“刚性”,仍然不得不维持税收的高速增长的问题,实际上都是政府规模过于庞大的结果。

在分析中国政治体制弊端的时候,人们总是习惯性地把注意力集中在下层官吏的贪污腐化、胡作非为和关系网的扩展上,却没有看到中央集权思维和政治运作这一结构性因素对于机构膨胀的影响。绝对权力运作和极力强化税收收入的政策取向的两极藕合,必然导致政府体系(包括政府机构、公用事业和政府控制企业)的结构性膨胀和赋税收入规模的超常规增长。机构和人员恶性膨胀的问题甚至成了一座“铜墙铁壁”,形成不可逆转的趋势,使得任何改革在它面前总是无功而返,反倒需要为此支付更大的成本。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实行取消农业税的重大改革,但由于无限政府的阴影挥之不去,此举究竟是不是理想的改革路径,能否真正减轻农民的负担,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观察。

赵国君:您还是坚持您在2002年提出的“财政、赋税问题首先不是经济问题,而是政治的和法律的问题”的观点吗?

李炜光:是的。目前还没有学者能推翻这个观点。中国的问题主要出在体制上,我们却没有从根本上对这种体制进行认真反思和实质性的改革,我认为,这是我国近三十年的改革需要总结的最大的教训。

纳税问题的实质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它表面上是个财政概念实际上却是个政治范畴。减轻纳税人负担不应当被认为是政治威权对人民的一种恩赐,而是民主法治社会中平等交易的题中应有之意。要确保公平在先,首先要给纳税人以真正的公民待遇,破除“皇粮国税”观念,实行公民权利平等基础上的非身份性税法,建立以公民权为基础的现代公共财政制度,强化公民作为纳税人的现代公民意识;要在现代税制的基础上实现纳税人权利——义务的统一。

理性的制度安排就是政府的规模、职能和权力以及财政税收的制度与政策受到法律的限制和人民的监督,人民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注:选自《真正体现纳税人意志的税收才是好税收——访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本文是该访谈录的其中一部分内容。采访者赵国君。该文及其他访谈录一起结集成书,即将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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