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本色社会学论文范文

2024-07-15

乡土本色社会学论文范文第1篇

1 何谓乡土教育

何谓乡土?《列子·天瑞》:“有人去乡土, 离六亲。”《晋书·乐志下》:“乡土不同, 河朔隆寒。”由此可见, 乡土可以谓之“故乡、家乡”, 也可以谓之“地方”。因此, 顾名思义, 乡土教育就是“家乡认知”、“地方教育”的有机结合, 就是在使学生认识自己生长或长期居住的乡土, 使其认同并愿意改善这个地方。因此, 乡土教育是一种生活教育, 是一种人格教育, 是一种民族精神教育, 更是一种世界观和价值观教育。

2 如何在教学中开展乡土教育

乡土教育主要包含乡土语言、乡土历史、乡土地理、乡土自然、乡土艺术等内容, 而《历史与社会》课程内容都能覆盖这些乡土教学内容。如何在教学中开展乡土教育?主要有以下方法。

2.1 结合课堂教学, 组织学生参与编写相应的乡土教材

对于乡土文化的理解和传承, 教师和学生都有不同的观察角度, 有不同的认识, 而这些认识的差异包括了知识构成的差异、地域的差异和周边环境的差异。因此, 让来自不同地方的学生参与编写教材就是要让学生在收集地方资料的同时, 更系统地学习和了解自己生活地方的历史文化、人文地理等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能巩固和促进学生对文化的理解, 激发学生对家乡的热爱之情, 从而能树立建设家乡、建设祖国的远大目标。

2.2 积极开展乡土教育第二课堂活动, 走出课堂, 走进乡土

结合《历史与教育》中的综合探究部分内容, 教师带领学生走进乡土, 走近自己身边的人和事, 更直观地观察和了解自然和社会, 同时更有效地掌握这门课程的学习方法和内容。教师通过讲解引导学生通过“看”、“听”、“闻”、“尝”、“触”五种感觉来感受乡土气息。

“看”就是观察周围的自然环境、路网格局、山水民居等, 可以带上相机, 用影像记录下有代表性的实物, 并做好分类整理;

“听”就是用耳朵认真聆听原野和村庄里的鸟叫虫鸣, 听村民们述说关于乡土的故事, 听马路上来来往往的汽车吵杂声等, 可以带上录音笔, 记录下各种各样的声音, 制作一部乡土交响乐;

“闻”就是感受乡土原野的芬芳和农家飘出美味菜肴的香味等, 带上密闭容器, 我们收集一些不同味道的东西, 包括野花、泥土、泉水等;

“尝”就是用味觉去感受乡土的魅力, 土家菜、山林清泉、陌上瓜果等, 我们用纸和笔如实记录下这种感受;

“触”就是直接去触摸乡土的实物, 并采集各类代表性的植物、矿物, 是柔软, 是清凉, 这都是最直接的感受。

通过以上途径收集第一手资料的过程, 让学生参与到乡土教育始终, 并能深刻理解乡土文化, 尊重乡土文化, 发展乡土文化。

2.3 举办各类乡土文化专题比赛和讲座, 加深学生对乡土的理解

依托《历史与社会》课程举办各类乡土活动, 诸如乡土语言、传统技艺、地方戏曲、民俗故事、古迹探寻、古诗词吟唱等, 以激发学生热爱乡土的情怀。我们以愉快的心情去观察及体验乡土内涵, 无论是思古幽情, 或远聸未来, 让学生探讨自己家乡的语言、根源、历史、民俗, 了解自己家乡的乡土现象;从亲近和瞭解中, 建立人与环境和谐关系, 传承先民遗留下来的语言、艺术、文化, 把“乡土情怀”潜移默化地融于行为之中, 进而培养感恩之心、欣赏能力、合群互助态度和宽容博爱的美德, 树立保护家乡环境、建设和谐家园的责任感。

2.4 用更为开放的态度进行《历史与社会》的教学, 从而推广和开展好乡土教育

乡土教学活动的成败, 取决教师对乡土教学的认知与热诚和学生对学习的兴趣和态度。教师从收集资料、社会调查、整理内容, 到确定教学纲要, 就要透过乡土教学活动, 建立学生与乡土之间深厚的体验与情感。如何激发学生尊重与关注乡土的情怀, 教师不但要了解学校所在地的乡土素材、结合地区居民与乡土特色外, 还要根据教学目标、教材性质与教学内容, 参考各种辅助教材, 考虑学生的能力与兴趣、媒体的取得与使用等要素, 设计乡土教学活动, 使教学能顺利进行, 乡土教育能够落实。同时要加强师资与人才的培育与进修, 推动乡土教育研究, 并充实教学资源, 研发乡土教学媒体课件, 促进资源共享。

3 乡土教育的积极意义

现代社会, 越来越多的人离开了乡土, 远离了曾经的生活, 远离了最为原始的乡土文化。因此, 在我看来, 乡土教育的最大意义在于唤回大多数人对乡土的认知, 激发出乡土情怀, 从而回报曾经养育自己乡土。在更深层次上来说, 乡土教育有如下几点积极意义。

3.1 丰富的生活教育

生活教育是有计划的指导学生, 从生活中, 养成良好的习惯, 发展天赋的才能, 培养健全的品格;使成为身心平衡、手脑并用、智德兼修、文武合一的人才。丰富的乡土文化给予每一位学生有丰富的生活经历, 从而完善自身的基本生活能力, 为其他方面的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

3.2 朴实的人格教育

乡土教育最大特点之一是朴实, 朴实的人格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 人格的完善才能给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强有力的保证。

3.3 崇高的民族精神教育

众多的传统精神经久不衰, 是我们一直坚守的道德底线和精神标杆, 乡土文化给予我们的启示就是从平凡中养成崇高的民族精神, 为社会的进步发展贡献力量。

3.4 世界观和价值观教育。

乡土教育不是狭窄的本土地域观, 应是跨进世界舞台的起点。乡土教学活动应扩大学习内涵, 开拓学生学习的视野, 培养博爱宏大的气度;认识乡土, 从乡土环境的保护开始, 培养维护地球生态体系平衡的认知与责任感, 也建立良性改造乡土, 促进社会发展的价值观。

4 结语

在农村, 乡土教育是其他教育无法替代的, 乡土教育是获得学生、老师和家长共鸣的主要内容。因此, 在《历史与社会》课程中贯穿乡土教育是必要和迫切的。

乡土承载着太多的东西, 而《历史与社会》课程给予我们学生系统地了解历史、了解社会的绝好机会, 我们将所学能用到身边的社会创新中, 将所学用到指导乡土文化的建设中, 这必然能丰富和完善《历史与教育》课程的内涵, 也能达到该课程的教学目标, 同时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摘要:乡土教育是中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更是农村教育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历史与社会》包括了大量的乡土教育内容, 本文就如何认识、诠释和做好乡土教育等问题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历史与社会,教学,乡土教育

参考文献

[1]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 2005.

乡土本色社会学论文范文第2篇

一、目前我国乡土社会中解纷机制的现实状况

“乡土社会”最先由费孝通先生提出, 可以概括为以我国广大农村为主体的, 以礼俗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秩序分明的传统型熟人社会。德国社会学创始人费迪南德·滕尼斯对“乡土社会”调整规则论述为“在公社关系下, 行为主要是由习惯和传统所控制。”①目前我国乡土社会中的冲突主要涉及刑事领域、民事领域、行政领域。其中以民事领域最多。

乡土社会是一个较城市社会相对封闭的社会, 纠纷解决的方式直接影响到以后双方之间的关系。因此, “以和为贵”是乡土社会的重要准则也是在处理矛盾时首要的观念。其次, 乡土社会的成员在解决矛盾冲突时倾向于选择非讼是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大多数成员认为日常纠纷是小事, 如果有公权力的介入就变成了“大事”, 这种朴素的“怕见官”思想依然深深地存在于他们的意识中。再次, 在其民事纠纷中诉讼标的均不是很大, 在诉讼中同样需要经过较为复杂的程序。内心的固守性及无公权力介入的自发性解决方式的便捷性也使其不愿意将公权力引入到纠纷解决机制中。

以广大农村为代表的乡土社会在解决冲突时通常选择的方式有私人了结、村干部调解、有威信的第三人调解以及提起诉讼等。首先, 私人了结这种纠纷解决方式虽然尽可能的体现村民的自治性, 但是对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遏制, 与现代社会的法治要求相背离。其次, 村干部调解是在纠纷出现时由村干部介入解决, 但有时村干部的法治观念及不合理中立性反而会激化矛盾。再次, 有威信力的人调解。家族的长者处理案件时的原则类似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原则。这种方式能够对当事人予以心理上的说服, 是一种松散的“家长式”的处理方式, 也是使用最多、最容易接受的方式。最后, 提起诉讼。与其他机制相比, 这种方式的使用是少之甚少。

二、当代中国乡土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变的困境

法治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的一种治国方略, 也成为广大市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公众追求。与发达地区的市民社会不同, 在以广大农村为主体的乡土社会中, 法律或诉讼并没有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首选模式。大量的法律规避现象的存在直接影响着法律的权威性, 并阻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有效运转及其功能的实现。

首先, 传统法律思想在乡土社会中依然有很大的影响。“中国文化中的人伦色彩几乎使一切制度色彩黯然失色”②中国传统社会重视亲情伦理, 受到“重礼轻法”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 当前乡土社会的人们依然习惯于用情感、伦理、道德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不重视法律的规定, 更不愿意在公权力面前寻求公平, 甚至不分场合的过分强调情理。法律不健全以及司法中的不公正现象直接影响到乡土社会法治化进程, 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具规模, 但涉农法律的制定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其次, 乡土社会中普通民众的权利意识淡薄。尽管传统的权力本位观念和义务本位观念在逐步削弱。但各主体的法治观念依然淡薄, 包括普通民众和农村基层干部。要实现中国乡土社会的法治, 必须重视法律文化的塑造和宣传, 使人们加强对法律的信仰和信任感。对村民自治的认识不足, 并且很少有参政意识, 缺乏应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基层执法者受到几千年传统思想的影响, 很多民众理解的法律仅限于刑事法律, 认为自己只要本分的生活就用不到法律。对于基层执法者而言, 他们受到几千年传统思想的影响, 缺乏服务观念, 直接影响到法律在公众心中的信仰程度。

最后, 乡土社会的经济发达程度制约了其法治化的进程。现阶段农村的市场经济虽然与传统型纠纷解决方式已经不协调, 但是还未发展到冲破其束缚的程度。民众的收入情况和贫困阻碍了其选择成本较高的诉讼程序, 使他们对诉讼望而却步。并且目前社会无偿的法律援助也有一定的要求, 甚至有流于形式的可能。

三、促进我国乡土社会法治进程的对策思考

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根植于广大传统型农村地区, 若想从实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 就要从经济、文化等方面着手, 以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 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过渡, 引导乡土社会中的公众树立法律信仰, 从实质上推进其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一) 加强乡土社会的法治启蒙教育

1. 积极引导乡土社会民众建立法治信仰和权利至上的观念

农村法治意识的树立及提高是一个过程, 不仅仅依靠大量的形式法治宣传及教育活动, 更重要的是依靠基层行政和司法工作者身体力行的遵守法律。这些工作人员对法律的信仰程度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及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在培育法治意识时还应该注意到量变和质变的关系不能急于求成, 应该是循序渐进的。长期人治的历史、权力本位和义务本位的模式造成了民众畏法息讼的心理, 只知道隐忍, 无视权利重视义务。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在权利至上观念的培养中不仅要从内容上告知民众的权利, 还要告知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如果没有合理的救济途径, 权力至上的观念还会被束之高阁。

2. 在乡土社会中注重培育公民及基层工作者遵守规则的意识

对规则的信仰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人治观念的影响, 也便于权利主体通过规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只有基层工作者不再是人治的理念, 自觉带头遵守规则, 敬畏法律, 才能树立规则在公众心理的权威性。规则意识的增强也利于加强对行政和司法行为的监督。借助实践理性和程序理性来推动法律的运作, 逐步改善人们对法律的失望, 形成和谋求规则之治。

(二) 加快新农村建设, 增强乡土社会法治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1. 加快新农村的经济建设, 彻底打破城乡二元体制结构

十八大报告提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走出一条新型工业化路子。城乡二元体制是中国三农问题的体制根源, 也是农村法治发展的体制障碍, 必须彻底打破二元体制, 才能实现农民的平等权利, 为农村法治的完善开辟道路。乡土社会中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为法治建设的推进奠定物质基础。近年来的新农村建设及人口流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法治观念和法制解决方式在乡土社会成员中的传播, 从而推动农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

2. 充分发掘乡土社会中的本土资源, 丰富其法治进程的基础

为了树立法律在农村民众中的公信力就必然要注重成文法律和民间传统习惯之间的融合点。如果一味重视法律移植, 而忽视法律的本土资源, “正式的法律就会被规避、失效, 而且可能会给社会秩序和文化带来灾难性的破坏。”③只有得到习惯、惯例等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和配合, 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才能够真正的在乡土社会中取得实效。乡土社会中的法治既不是对民间法的完全摒弃, 也不是其完全自治, 而是二者在分工基础上的融合, 在权力本位的理念下正确选择纠纷处理的便捷方式。只有这样, 才能从实质上意义上推进法治中国在乡土社会中的进程。

3. 加快乡土社会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健全村民民主自治制度

除法治学习外, 要在实践中提升乡土社会村民的参与度, 要让村民切实行使民主权利, 如选举权。在决策时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 努力提高民主决策的科学水平。通过民主监督的开展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调动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同时, 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指导与引导, 引导村民运用现代化的解纷方式解决纠纷, 在使民众享受主人翁责任感的同时, 从内容和实践上推进乡土社会的法治进程。

(三) 引导健全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1. 贯彻《人民调解法》, 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我国的《人民调解法》已经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法调整的内容是民间纠纷, 包括乡土社会中的民间纠纷。以河南省某调解节目为例。该节目采取公益调解方式, 注重对当事人的说服, 让其从心理上接受。因而对民间调解有很大的说服力, 甚至有很多执行难的法院判决, 经过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予以心理上的疏导后而予以执行。人民调解制度易操作、见效快, 在解决民间纠纷的同时也将法治的精神的理念在乡土社会中传播。但是该法在城市中已经初见成效, 在农村社会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在乡土社会中特别是村民自治组织中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在尊重民俗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这更有利于在社会公众中建立法律信仰。

2. 构建多元化的权利救济体系

我们提倡法治化的解决方式反对的是违法的解决方式, 并不是反对非法律程序的解决方式。相反, 我们在推进乡土社会法治化进程中应该确立公权力救济的核心性, 这样才能确保司法是我们定纷止争的最后一道屏障。同时, 肯定社会性私力救济在解纷时的基础性积极作用, 又要强调和重视非诉讼的协商、调解、和解、仲裁等解决方式, 这是符合目前我国乡土社会解纷的现实。

四、结语

“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 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④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 社会阶层和结构都在发生重大的变化, 现代法治和传统法律文化出现碰撞是在所难免的的。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同时考虑并利用本土资源, 将其进行合理的融合, 才能在实质和内容上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为我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 但传统型法律文化中蕴含的解纷机制在乡土社会依然占据主流, 法律和程序性诉讼解纷机制往往被规避。本文拟在分析乡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现状的基础上, 深入探析民间传统型解纷机制向现代法治社会转换过程中的束缚, 并试着对其法治进程中的障碍提出解决方案, 以便促进乡土社会法治化。

关键词:乡土社会,纠纷,法治,困境

参考文献

[1]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5

[2] 欧阳检军.农村社会转型中法治建设的困境及其对策[D].黑龙江大学, 2007

[3] 徐熙芝.论乡土社会的私力救济[D].吉林大学, 2010

[4] 李桂枝.当代中国农村法治缺失及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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