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

2024-06-10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精选5篇)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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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如何计算

一、交通事故都赔偿哪些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如何计算

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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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三十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可由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有四个重要因数:一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也就是伤残程度,二是被抚养人的资格确定,三是被抚养人户口和年龄,四是受诉法院所在地和被抚养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1、关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需要由伤残等级鉴定确认,本案伤残等级为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确定哪些人属于被抚养人。被抚养人一般有两种,一是依法应当承当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二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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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亲属。前者一般是子女或养子女,后者一般是有赡养或抚养关系的老人以及其他没有劳动能力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亲属。这种抚养的身份关系必须通过户口本或民政部门证明等权威证据证明,如果缺乏权威证据,也可以根据居委会证明或医院出生证明等间接证据证明受害人和被抚养人之间的抚养关系,但这些证据的效力要低于户口本等公文书的效力,于法院判定证据效力。本案中原告的子女均未成年,丈夫也是三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属于被抚养人的范围。

3、确定被抚养人的户口和年龄,这都需要通过户口本、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加以确认。

4、通过当地的统计部门获得受诉法院所在地和被抚养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根据法律规定选择最有利于己方的计算标准。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被抚养人的计算还有两个限制:

一是被抚养人如有其他抚养人的,则受害人只在其抚养责任范围内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本案中原告的丈夫若具有劳动能力,则原告对所有被抚养人只需要承担一半的抚养责任,被抚养人生活费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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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是总额上的限制。如果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实际生活看,残疾人健康时或者死者生前平均每月可以用来自己支配的总收人,减去其本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包括储蓄)支出后剩余的部分才能用于支付扶养他人的生活费,换句话说,个人用于家庭的全部支出包括残疾人本人的费用。所以如果累计计算,会出现丧失劳动能力后抚养能力远远高于丧失劳动能力前的状况。

第三被抚养人的证明在我国农村地区常常会遇到困难。某些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存在户籍管理制度混乱的问题,许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的孩子没有上户口,俗称黑户,这些小孩的产生和存在并没有法律程序予以确认,必须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抚养人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关系以及被抚养人的年龄,否则关于抚养费的主张就得不到支持。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需要提供证人证言来证明,特别是村委会组织的证明就相当关键。在证据的效力上,由法官裁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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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 第2篇

兹证明我辖区居民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系为夫妻关系。两人基本情况为:丈夫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妻子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此夫妻两人早年积劳成疾,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

夫妻两人共生育_______个子(女),其中一子(女)___________(姓名),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夫妻两人主要靠____________扶养。

特此证明!

居委会或村委会(章)

主任签名: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述证明内容经查证属实!

辖区派出所(章)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 第3篇

【案情】

2009年6月30日,李某的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于某驾驶的中型客车相撞,于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无法认定双方责任。现死者于某的父亲、母亲、儿子、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0余万元。死者于某为农村户口,但是长期生活并工作在城镇,其被抚养人为母亲和儿子,母亲为城镇户口,儿子为农村户口。

【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的身份为标准?本案受害人于某户籍登记虽为农村居民,但根据现有证据,其生前常年居住于城镇,生前曾在城镇多家单位从事工作,有较稳定的收入,其主要消费地也在城镇,故按照城镇户口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对此双方并无异议。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原告方认为应当按照扶养人的身份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即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于某的母亲和儿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告方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被扶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即于某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于某儿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来,理由如下: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概念来看,应指被扶养人的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当然应根据被扶养人的身份标准分别计算,并且,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中年龄标准、“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标准均是根据被抚养人的情形来确定的,因此,人均居民消费支出标准也应是根据被扶养人的身份确定。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于某某户籍登记虽为农村居民,但其生前常年居住于城镇,其消费及收入均来自于城镇,故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于某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另外,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扶养人身份来确定计算标准,即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于某的母亲和儿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告方关于按照被扶养人的身份计算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在扶养人和被扶养人身份同为城镇或农村居民的情况下,只需按照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城镇或农村居民身份确定即可,但在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身份不一致的情况下,究竟应以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解释》没有明确,实践中的裁判结果也大不相同,有法官按照扶养人身份标准进行计算,也有法官按照被扶养人身份标准进行计算。法官对城镇和农民居民标准的确定,直接涉及到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的多少,对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利益影响巨大,有必要尽快理清此问题。

首先,按照侵权赔偿的损失填平原则,被扶养人的损失是受害人获得劳动收入后所应支付的扶养费。受害人是城镇居民的,因其收入高,应付出的扶养费也相应多。受害人是农村居民的,收入低,其支付的扶养费相对应也较少。因此,扶养费的计算应当按照受害人的居住状况或户口性质,来确定是按农村或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如果依据被扶养人的身份来确定抚养费的计算,假设被扶养人生活在美国,如果按照美国的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有失公平的,受害人的收入不会因为被扶养人所在的地区消费高不同而增多,这样计算增加侵权人的负担,是有违损失填平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的。

根据被扶养人生活费继承丧失说的法律性质,被扶养人生活费系扶养人收入损失的一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共同构成了扶养人的收入损失。最高法院编写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一书中指出:若扶养人为城镇居民的,那么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与按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数额相加与还原计算的城镇就业居民的平均收入相当,基本能填补直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由此可见,立法在设计按照何种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能弥补直接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时,对于直接受害人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都是按照直接受害人或扶养人的身份标准确定的,而且只有在二者计算标准一致时,才能填补直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才符合立法的目的。

其次,以扶养人的身份标准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才可避免存在多个被扶养人且其城镇或农村身份不同时,出现年最高赔偿限额无法确定的问题,即究竟应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年最高赔偿限额,还是应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年赔偿限额的问题,也可以避免出现被扶养人因不在同一地区而年生活费的数额不一样时如何确定年最高生活费赔偿限额等问题。从《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来看,这里采用的是“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两个标准,二者并列只能采用一个标准,假如根据被扶养人的身份确定,当被扶养人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时,年赔偿总额累计是不超过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很显然,只能根据扶养人的身份标准。

最后,在实践中,被扶养人系城镇居民,扶养人系农村居民的情形相对而言比较少见,更多的是,扶养人即直接受害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却一直在城镇务工,而被扶养人系农村居民,且一直生活在农村。在此情形下,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扶养人即直接受害人虽为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都在城镇的,其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计算。在直接受害人比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时,若按照直接受害人的身份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其赔偿数额会更高,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更能填补直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结论】

综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扶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本案中,死者于某为农村户口,但是长期生活并工作在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抚养人于某的身份,即按照城镇户口来计算,故法院按照于某的身份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方法是正确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 第4篇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扶养人(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侵权人则要承担被侵权人应扶养人的生活费。从此处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已经明确侵权人需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有人认为:侵权人已经承担了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就无须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为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已经弥补了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应得的收入损失。但有些人则认为,伤残或死亡赔偿金并不能填平被侵权人损失。我国法律在损害赔偿上坚持的是利益说,利益说即差额说,损害为财产或法益所受不利益[2],当损害发生后,尽量恢复原状,如果不能恢复,则要金钱赔偿,尽量弥补被侵权人损失。人身损害属于非财产上之损害,系因非财产上之权利客体受侵害而生之损害[3],该损害本质上与金钱无关,但该损害由于不能弥补,用金钱替代弥补也不失一好方法,因为金钱能使被害人获得某种满足,同时对侵权人是一种惩罚。[4]理论上讲,人身损害金钱赔偿系不得已而为之,金钱赔偿不能完全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但是其效用不言而喻。人身受到侵害后,伤残之赔偿金系因劳动能力之降低,对被侵权人赔偿具有合理性。但侵权人还需承担被扶养人之生活费视乎不妥,但笔者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原因如下:①伤残赔偿金并非被侵权人实际减少收入的总和,我国在计算伤残赔偿时,一般以事发地的居民收入(细分为城镇和农村)作为赔偿计算依据,实际上很多人的收入是高于平均居民收入的,伤残赔偿金以定型化的公式进行计算,并不能实现个案的之公平,鉴于此,侵权人除了要承担伤残赔偿金外,再承担被扶养人之生活费可以说是对伤残赔偿之补充;②被侵权人劳动能力降低,对被扶养人影响最大,被扶养人生活之来源是被侵权人,如果被侵权人不能向其提供物质帮助,被扶养人生存将会存在很大的问题,给扶养人之生活费较为合理。

以上讨论的是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必要之理论依据,下面讨论赔偿额之问题。赔偿额涉及三个方面问题:第一,赔偿标准之依据;第二,赔偿年限;第三,赔偿限额。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以城镇居民一年的消费金额或者农村居民一年消费金额作为计算标准,此处以省为单位统计的城镇或者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是一个平均值,此值与实际被侵权人为被扶养人支付的金额不同,平均值是否可以使被扶养人正常生活。由于平均值应是中间值,此值上下的其他人均可以正常生活,平均值的消费金额足可以满足被扶养人的生活。此处,体现出公平性,一视同仁,无论被扶养人以前享受多高的待遇,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只要户籍相同,均享受同等待遇。但由于我国城市化发展之迅速,城乡之间的差距在变小,但统计的城乡收入和消费支出差距较大,比如天津市2014年城镇居民收入为31506元,农村为17014元;消费性支出城镇为24290,农村为13739,由此可见:城乡差距较大。

天津市各法院在确定被侵权人户籍时只要依据是户籍,如果农村户籍要转成非农业,要求较高,一般要求被侵權人居住在市内六区,工作在市内六区,此要求与天津市实际不符,实际上天津市除市内六区外的其他区外也存在很多非农业户籍,并且城市发展十分快,其他区域与市内六区域并无较大差距,天津的农转非并未充分考虑现实情况,此做法欠妥。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年限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8条: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首先,关于未成年计算至18岁是否合理,现在我国的大学入学率已经超过30%,大部分年轻人都可以接受大学教育,一般人大学毕业的年龄为22岁,这些学生在18-22岁之间并没有收入,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一律计算至18岁,笔者认为并不妥,应当允许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次,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欠妥,无劳动能力的人一般是时残疾人或者精神病人,这一部分人生命并非只有20年,给其20年的扶养费,可谓杯水车薪,并不能解决后期生活费问题,此处笔者认为应当允许这一部分再诉的权利。此处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个问题,距离说明被扶养人年龄为62岁6个月,在算其年限存在三个数值,即17年、17年6个月、18年,这三种年限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笔者认为按18年计算比较公平,因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本身有年限限制,如果在计算时再对被扶养人不利,不能彰显法律之公平。

第三个问题是赔偿限额问题,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在司法实践中,对赔偿限额存在认为分歧,有人认为赔偿限额是侵权人应当赔偿的金额,有人认为此处的赔偿金额为损害额,不同的理解,会对判决产生重大的影响。比如被侵权人被鉴定1级伤残,天津农村户口,他有三个被扶养人,孩子5岁,父亲70岁,母亲68岁,三人均为天津农村户口,三个被扶养人赔偿年限为13年、10年、12年,由于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无其他扶养人。按照一般计算方法,前10年被侵权人每年应当赔偿13739*2.5=34347.5元。但由于赔偿限额只能赔偿13739.但如果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责任比例不同会对最后的赔偿额产生影响,此处如果侵权人为全责,被侵权人在前10年,每年支付限额为13739元;如果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责任为同等责任,赔偿限额为13739/2=6869.5元,此种情况对被扶养人不利。如果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责任为主次责任,现场限额为13739*0.3=4121.5元,再平均到每一个头上,赔偿数额实在是杯水车薪,对被扶养人起不到多少帮助。笔者认为,赔偿限额不应考虑侵权责任过错程度,赔偿限额本身就是被损失的限制,有利于责任承担一方,如果年赔偿限额基础上再加上过错程度,进一步缩小赔偿限额,对被扶养人不利,也比符合填平原则,也未体现法律的公平。

参考文献:

[1]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6日颁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上册,第277页。

[3]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一版,第390页。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 第5篇

一个月前,我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李某虽表示愿意赔偿所有损失,但在计算我丈夫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却与我们发生了分歧。鉴于我丈夫尚有60岁的母亲(父亲早故)、一个已成年的妹妹,我和丈夫共生育了三个子女,分别为8岁、6岁、2岁,即我丈夫共有4个被扶养人,而我地城镇居民上年度的年消费性支出12800元,我们要求李某支付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28000 元[20年×12800元/年÷2(我丈夫+妹妹)];三个孩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为64000元[10年×12800元/年÷2(我+丈夫)]、76800元[12年×12800元/年÷2(我+丈夫)]、102400元[16年×12800元/年÷2(我+丈夫)];共计371200元。请问:我们的计算方法对吗?

读者:肖桂秀

肖桂秀读者:

你们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即当有多个扶养义务人和多个被扶养人时,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注意:一是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二是不管有多少个被扶养人,赔偿义务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与之对应,鉴于最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支付为你丈夫的母亲,即20年,子女依此为10、12、16年,故李某应当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6年×12800元/年+4年×12800元/年÷2(我丈夫+妹妹),共计230400元(204800元+25600元)。其中的16年被扶养人生活费里,前10年的128000元,由3个子女和你丈夫的母亲共享;第11-12年的25600元,由2个子女和你丈夫的母亲共享(除去子女中的老大);第13-16年的51200元,由1个子女和你丈夫的母亲共享(除去子女中的老大、老二)。另外4年的25600元,则由你丈夫的母亲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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