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各系统安全评价

2024-06-09

煤矿各系统安全评价(精选6篇)

煤矿各系统安全评价 第1篇

供电系统安全评价系统分析

为认真落实安全评价标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供电系统的管理,不断提升供电系统的抗风险能力,切实提高井上下供电系统人、机、物安全可靠,对矿井地面供电系统、井下供电系统全面排查、评价结果如下:

井下系统:

1、自动化通讯线密封圈存在质量问题,老化较多(70%以上),不符合防爆标准。(需自动化解决)

2、己二上部变电所、己二中部变电所、-760变电所、己一中部变电所、己二西翼变电所和戊一临时配电点环境温度超过30°C,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102条。(需部、矿解决)

3、己二西翼变电所运行前防火门需安装。(需部解决)

4、中央变电所、己二上部变电所整定值超过开关容量值。(需部解决)

5、WGB50-10永磁高爆开关控制盒无配件。(上报计划,没有到过货)

6、己一中部变电所电缆钩有积水。(队内部解决)

地面系统:

1、变电所没有录音电话。(需部解决)

2、倒闸操作“五制”中图版演习制、模拟图,变电所不适用。

3、变电所资料:变电所供用电设计资料,10kv主要设备技术资料。(需部配合解决)

4、变电所记录:设备缺陷记录,设备包机记录,安全活动记录。(上报计划)

5、架空线路:架空线路地理平面图,线路跨越图,交叉跨越图,杆塔架式和基础型式图,线路相序图。(需部配合解决)

6、架空线路记录:线路绝缘定期检查记录,线路包机记录,登杆检查记录,线路事故处理记录,线路检查记录。(上报计划)

7、高压显示屏两块花屏(上报计划,没有到过货)

8、高压断路器辅助接点无配件(需部联系厂家配合解决)

煤矿各系统安全评价 第2篇

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 监 员

安监员是现场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安全员必须熟练掌握“三大规程”,具备满足安全监管需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现场管理经验,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按照“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监管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保证当班生产作业行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和电话报岗制度,坚持24小时紧盯现场,确保安全监管不空岗、不断线。

第3条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本人杜绝“三违”行为,及时制止他人“三违”行为,对“三违”行为要敢抓敢管,处理果断,不留情面,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4条 对监管责任区域当班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动态评估,认真填写“班评估记录”。第5条 负责排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监督落实整改,当班不能整改的必须向下班安全员交接清楚,并以“隐患汇报卡”的形式向安全科信息站汇报。

第 6条 负责各级领导干部安排当班需要整改问题的监督落实。

第7条 负责火工品的现场监督检查,确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领取使用,杜绝火工品流失现象。

第8 条 负责监督特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工区跟班、带班情况。第9 条 现场安全监督中加强职工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第10条 坚持公正公平行使安全监管权力,不利用职权谋私、乱罚、滥罚,杜绝吃、拿、卡、要现象。

第11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等范围,并及时向安全科、调度室汇报。第12条 现场作业地点出现冒顶、透水预兆、瓦斯超限等可能引发事故发生的灾变情形时,必须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施工,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进行汇报处理。

第13条 加强现场工程质量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第14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及本单位规章制度,按时参加科务会及各项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安监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一)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电话报岗制度及班评估制度,或班中出现其它违章违规行为的;

(二)现场监督不力,隐患处理不及时,未现场监督整改或未向安全科信息站填报“隐患汇报卡”的;

(三)现场“三违”行为不制止的;

(四)作风不正,利用职权谋私、乱罚、滥发,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第18条 未加强现场工程质量监督,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安监员负重要责任。第19条 现场出现冒顶、透水、瓦斯超限等灾变预兆,安监员不进行现场应急撤人处理,导致事故发生的,安监员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现场火工品安全监管不到位,造成火工品流失的,安监员负重要责任。第21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调 度 员

调度员是安全生产调度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情况科学组织调度,并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熟悉安全生产知识,掌握相关业务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决定、通知,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第2条 负责抓好班前的布置、生产中的检查、班后的验收、现场人员的汇报,以及仔细查问安全生产的情况,并详细记录。

第 3 条 负责调度全矿当班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当班生产数据的统计和原因分析。第 4 条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接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报警或基层区队、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和汛期地面巡视员等汇报时,凡涉及下列险情之一的,有权下达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调度指令,然后再根据规定向值班矿领导和矿长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一)当出现汛期本地区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24小时以内连续观测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

(二)井下发生突水,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危及职工生命及矿井安全的;

(三)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的;

(四)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

(五)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的;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情况不明的;

(七)煤层自燃发火有害气体指标超限或发现明火的;

(八)井下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

(九)采掘工作面有冒顶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采掘工作面受冲击地压威胁,采取防冲措施后,仍未解除冲击地压危险的;

(十)有其他危及井下人员安全险情的。

第 5 条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调动一切力量,积极组织抢救。

第 6条 调度员要经常深入现场,熟悉生产第一线安全生产的动态,指挥、协调安全生产。

第7 条 了解各大生产系统的运行及主要设备运转情况,及时掌握生产动态,掌握生产和销售情况,如实向领导汇报生产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 8 条 准确无误的统计各种数据,填写牌板和图表,并做好综合调度记录、调度日 志等相关的资料、台帐。

第 9 条 调度员要对调度工作做到快、准、灵,“上传下达”及时,解决问题要快,生产情况调度要准,工作要细,指挥要灵。认真做好对上级的通知、批示的接受和下达工作,并做好完整记录。

第 10 条 掌握矿井采掘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落实解决。第 11 条 时时掌握“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通讯联络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运转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第 12 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应急任务。第 13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4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有预兆或者已发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十项应急处置权”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5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一)在上班期间调度室发生无人值班域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

(二)当班期间,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

(三)对上级传真、电文的接受和处理不及时或出现失误的;

(四)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造成损失的;

(五)发现十项危及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的险情时,未行使应急撤人处置权的;

(六)当班期间,“六大系统”出现异常,不及时汇报处理的。

第 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群 监 员

群监员是各采掘工区群众监督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所在区队班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群监员必须熟练岗位的基本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群监员为矿井安全群众监督人员,对所在区队班组安全负监督责任,对安全上出现的问题负连带责任。

第2条 群监员对所在区队班组的隐患要及时整改落实;积极配合班组长抓好本班的岗位工作,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3条 努力提高自主保安、相互保安能力及按章作业的自觉性,保证身边无违章。第4条 认真填写好隐患记录单,并开好班前、班后会。

第5条 支持安监员工作,自觉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确保安全无事故。第6条 坚持每月一次的群监员例会,对以后的安全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第7条 参加现场危险源的辩识,协助制订控制和处理危险源的措施和方法。第8条 学习内部市场化运行细则及各种材料价格,保证市场化的正常运行。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之一的,给予群监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群监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拒绝接受事故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的。

第11条 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岗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群监员应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对所在工区班组的岗位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在生产过程中,班组没有按照“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群监员应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班组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群监员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不参加安全学习,不接受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的,群监员负主要责任。第16条 班组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型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群监员负连带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掘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协助班组长采取相关措施的,群监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作业、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及时协助班组长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群监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群监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群监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安全信息员

安全信息员是矿井安全信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在安全科分管副科长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抓好安全信息的处理、传递工作,工作中应对本岗位安全负责。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文件及安全指令、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同时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具体负责矿井安全隐患信息的闭合管理,及时收集各级排查的安全隐患信息,向责任单位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卡,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返卡并交予稽查队搞好隐患整改的复查验收。

第3条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和隐患信息库,实行微机化管理,及时完善台账并认真抓好闭合管理。

第4条 负责为跟班安全员进行考勤,监督安全员现场交接班情况,并认真填写安全员电话报岗记录,如实记录现场交接班情况。

第5条 负责“三违”人员及安全隐患信息的公示。

第6条 负责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指标、带班指标、抓“三违”指标及填卡数量等基础性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为各项考核工作的开展提供真实依据。

第6条 负责隐患货币化管理机制的运行,及时统计各单位隐患数量,确认隐患购买价格,并及时向责任单位下达隐患回购通知单,并监督各单位执行情况。

第7条 负责矿安全管理辅助系统的正常运行及设备的管理维护,熟练掌握安全管理辅助系统操作程序,及时输入当班安全生产信息,保证正常运行,提高矿井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8条 负责收集保管副总及以上领导干部、科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填写的相关记录,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处理。

第9条 负责收集汇总安全员班评估手册、交接班记录、隐患汇报卡,做好报送工作,并统计填报安全员班评估成绩登记表。

第10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及本单位规章制度,按时参加科务会及各项活动。严禁串岗、空岗,做好科内安排的其它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安全信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睹,不加制止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2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信息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信息员负直接责任:

(一)上班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出现一次串岗、空岗的;

(二)因隐患整改卡下达不及时、安全隐患信息不及时输入台帐、责任单位返还的整改卡不及时交予稽查队复查、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不及时闭合销号等原因影响隐患信息闭合管理的;

(三)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填卡个数、隐患货币赎买金额、各单位隐患数量及整改情况等基础性资料统计不及时、不认真,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影响各项考核工作开展的;

(四)安全员电话报岗不负责,发现空岗等问题不及时向值班人员汇报或记录填写不齐全,填写内容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五)“三违”人员及隐患信息公示不及时的;

(六)工作不负责或人为原因造成安全管理辅助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火药库管理员

火药库管理员是矿用炸药、雷管保管、收发和清退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规定。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确保火工品使用管理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好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第3条 具体抓好炸药、雷管的保管、收发和清退等管理工作,并做好爆炸物品账、卡、册的填写和保管工作,做到帐、卡、物“三相符”,确保火工品使用安全。

第4条 严格按照民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及时上报信息数据,严禁异常入库或超领、超量储存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第5条 严禁转让、转借、出借、抵押、赠送或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确保爆炸物品不流入社会。

第6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做好火工品在地面、井筒运输及入库搬运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6条 负责做好本岗位的安全消防工作,会熟练操作消防器材和其他安全设施。第7条 负责出入库人员的登记检身工作,并对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及时汇报或落实。第8条 严格执行爆炸物品销毁制度,对变质或过期废旧雷管及炸药统一存储并上交公安机关销毁。

第9条 负责库房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库容库貌的整洁。

第10条 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监督制止闲杂人员随意出入爆炸物品存放区。第11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及本单位规章制度,按时参加科务会及各项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火药库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的;

(二)对身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或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火药库管理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药库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一)雷管、炸药在储存、保管和收发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二)不在井下药库内执行现场交接班,对当班存在的问题不向下一班交代清楚的;

(三)不按照规程规定存放炸药、雷管的;

(四)不按照规程规定执行炸药、雷管保管、发放和清退的;

(五)转让、转借、出借炸药、雷管或炸药、雷管被盗、丢失的;

(六)炸药、雷管帐、卡、物不相符的;

(七)民爆信息系统出现异常出库或入库,信息上报与实际不符,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八)火工品地面、井筒运输及入库搬运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火工品运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爆炸材料押运工

爆炸材料押运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者。在安全科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必须掌握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掌握炸药、雷管的存放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必须熟知《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行业规定,必须掌握爆破材料的性质,同时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根据月度生产计划,积极协调做好爆炸材料购置工作。

第3条 爆破材料到矿以后,要认真与厂家就爆破材料的种类、数量及磁卡做好交接手续。装好车后立即下井,不准在地面逗留。

第4条 严禁携带烟草、点火工具执行爆破材料的押运任务,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严禁穿化纤服装。

第5条 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到达炸药库房后,要立即卸车。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中。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里。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第6条 爆破材料入井后,必须存放在爆破材料库,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7条 装、卸车完毕后,押运工要立即与库管员清点数量、品种,确保帐物相符后办理交接手续。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火工品运输工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9条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行业规定,押运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因人为原因,造成爆炸材料购置不及时,影响生产任务,押运工负主要责任。第11条 在押运过程中,造成爆炸材料丢失和被盗,押运工负直接责任。第12条 押运在交接过程中,账务不符,押运工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微机制图员

微机制图员是生产技术科绘图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必须在技术科科长的领导下,抓好各项图纸绘制工作,工作中应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总工程师和生产技术科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各种图纸的绘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的方针、政策、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根据地质、测量资料,实事求是,严格按照《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和有关标准准确绘制各种矿图,及时、准确填绘各种矿图并分类存档保存。

第3条 各种图纸分类管理,登记入帐。

第4条 严格执行图纸发放制度,做到收、发有记录。第5条 严格执行图纸资料、技术资料的保密制度。第6条 负责绘图室的卫生工作,保证绘图室整洁、卫生。第7条 根据收集资料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微机制图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以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微机制图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微机制图员负直接责任:

(一)图纸绘制不合格,与实际不符的;

(二)图纸资料保管混乱,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三)图纸无编号,无出借及保存记录;

(四)对在图纸上作弊,不按实际绘制、有意损坏的。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测量工

测量工是矿井测量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在技术科(地质测量)副科长的领导下,严格抓好各项测量工作。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测绘法》,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按照《煤矿测量规程》中各项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条 观测方法及要求应视测量等级、工程类别而定。各项测量限差,均应符合国家规范及《煤矿测量规程》的规定和要求。

第3条 依据设计图纸对采掘工程是否按设计施工进行检查及监督。

第4条 利用测绘资料为矿井生产提出各种测绘问题,并为矿井灾害预防提供有关的测绘资料。

第5条 对测绘仪器、工具应加强管理,精心使用,定期检验、校正和维修。

第6条 在地质测量、成果计算、资料汇总、图纸绘制、统计、工作总结中应客观真实的反映实际情况。

第7条 现场进行测量作业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8条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处理。

第9条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量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以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量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量工负直接责任:

(一)各项观测限差,不符合国家规范及《煤矿测量规程》的规定和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据设计图纸对采掘工程进行检查及监督,未提出真实的测绘依据的;

(三)对测绘仪器、工具未加强管理,或造成损坏及丢失的;

(四)在地质测量、成果计算、资料汇总、图纸绘制、统计、工作总结中弄虚作假的。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钻探工

钻探工是探放水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在钻探队长的领导下,严格抓好各项探放水措施落实。钻探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探放水专业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钻探工在钻机队队长的领导下,进行现场探放水施工,严格落实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切实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杜绝违章作业。

第2条 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第3条 探放水钻孔应当严格按照防治水规定布置。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当符合防治水规定要求。

第4条 探放水钻孔位置由测量人员标定。探放水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布置。

第5条 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6条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立即撤离现场,向矿井调度室汇报。

第7条 钻孔放水放水时,负责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钻探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钻探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钻探工负直接责任:

(一)不能真实、详细记录钻探进尺、涌水量、岩心的;

(二)不服从生产技术科、钻机队队长管理,造成钻探事故的;

(三)没有按探放水设计布置钻孔,影响探放水工作,或造成钻探事故的。

(四)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及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不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的。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水文观测工

水文观测工为矿井防治水专职人员,应积极协助防治水副总开展防治水技术工作,作业过程中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水文观测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观测矿区所在地区气象变化,收集相关气象资料。

第2条 根据季节特点,定期对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观测。

第3条 按规定对分水平、分采区的观测站及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的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

第4条 加强对矿井和邻矿古空、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分析,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规定进行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

第5条 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第6条 按照防治水规定,协助防治水副科长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防治水图件。

第7条 按照防治水规定,协助防治水副科长建立健全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气象资料台账、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等15种防治水基础台账。

第8条 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采掘生产作业计划进行矿井充水条件分析,协助防治水副科长开展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工作。

第9条 协助防治水副科长开展其它防治水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水文观测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者不服从安全管理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水文观测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 负责提供的水文资料不准确、完整,误导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水文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不能将现场资料准确、及时填绘到有关图纸和台帐中,并出现技术失误的,水文观测工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结算员

工程结算员是技术科负责工程结算的直接责任人,工作中应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程结算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必须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行业工程结算相关标准、规范,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保证矿井日常生产过程中工程结算工作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矿制定的采掘单项工程及其他零星工程结算规定,按时完成采掘单项工程及其它零星工程的结算工作。

第3条 严格执行矿制定的二线科区绩效工资结算规定,及时完成二线科区绩效工资结算工作。

第4条 严于律己,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5条 按时参加科务会,结合本职工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6条 发现矿井执行的结算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存在漏洞、缺陷时,应及时向科长反应情况。

第7条 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协助企管科长不断细化和完善工程结算方案。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结算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9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结算员负直接责任:

(一)不按照矿采掘单项工程及其它零星工程定额标准进行工程结算的;

(二)各项结算工作不及时完成,影响工资发放的;

(三)工程结算时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10条 不按时参加科务会,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意见的,结算员负重要责任。第11条 发现矿执行的结算标准不符有关规定,存在缺陷或漏洞的,未及时向科长反应情况的,结算员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材料定额管理员

材料定额管理员是矿井材料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在供销科长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做好各项材料管理工作,工作中应对本岗位安全负责。严格执行矿材料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确保矿材料管理工作规范开展。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用物资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保证矿井在用矿用物资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2条 按照科长安排,参加矿井购置物资的入库验收工作。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核查各单位领用材料的使用情况,做好核查记录,发现材料使用浪费、管理不规范等情况,及时向科长汇报处理。

第4条 具体负责各生产单位消耗材料的统计汇总工作,及时为工程结算提供明细数据。

第5条 具体负责各单位废旧物料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并统计汇总,为落实材料回收利用奖惩措施提供明细数据。

第6条 具体负责各单位生产材料计划的收集、汇总工作,并统一进行审查签字。第7 条 按时参加科务会,结合本职工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8 条 发现矿在用的各类材料不符合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的,及时向科长反应情况。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材料定额管理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0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定额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一)不及时核查各生产单位领用材料使用情况或发现材料浪费、管理不规范未向科长汇报的;

(二)不监督各单位废旧材料回收利用情况并统计汇总信息的;

(三)不按照科长安排,收集、汇总各生产单位材料购置计划,履行审查签字手续的。第11条 不按时参加科务会,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意见的,材料定额管理员负重要责任。

第12条 发现矿在用的各类材料不符合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的,及时向科长反应情况的,材料定额管理员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参加矿购置物资入库验收时不履行验收职责,敷衍应付、不负责任的,造成不合格物资入库的,材料定额管理员负相应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瓦斯检查员

瓦斯检查员是所在岗位的第一责任者,对当班瓦斯等气体测定工作负责,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瓦斯检查员在检测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按规定对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进行巡回瓦斯检查或专人定点检查。第3条 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瓦斯检查次数、检查周期、瓦斯检查方式,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地点、次数、检查方式进行检查,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

第4条 采煤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一)工作面进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

(二)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板各20厘米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风流)。

(三)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风侧最后一架棚向上1米处)。

(四)工作面回风流(指距采煤工作面10米以外的回风顺槽内不与其他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

第5条 掘进工作需测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一)掘进工作面风流(指风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

(二)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三)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米以内的风流;

(四)局部高冒区。

第6条 放炮地点检查甲烷的部位有:

(一)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工作面煤壁各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进行。

(二)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该地点向外20米范围内的巷道风流中进行。

第7条 检查瓦斯的次数为: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瓦斯检查次数为每班不少于2次,重点区域每班不少于2次。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的时间间隔要均匀,间隔3-5小时。

第8条 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以及需填写的内容,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9条 瓦斯检查时,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先消除隐患再进行检查。

第10条 经分析确定的不宜安排瓦斯检查员检查的地点,未经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安排瓦斯检查员进入检查瓦斯。

第11条 对测量仪器、工具应加强管理,精心使用,定期检验、校正和维修。第12条 瓦斯检查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 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13条 瓦斯检查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14条 瓦斯检查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15条 瓦斯检查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16条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瓦斯检查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的;

(2)对他人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汇报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瓦斯检查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造成数据差错,无效的,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第20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瓦斯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一)瓦斯检查员在检测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测,检测次数及时间不符合规定或漏测的;

(三)测量数据不准确班报上报不及时,未执行好报告制度的;

(四)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气体监测采样工

气体监测采样工是所在岗位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监测采样工作,并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气体监测采样工在工作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按标准监测采样。第3条 熟悉井下行走路线和避灾路线。

第4条 监测采样员必须认真观察所经过的煤巷、永久闭、板闭、回风隅角、工作面、掘进迎头、巷道与老塘揭露处等地点的情况,看是否有挂汗、积热、温度升高、气味异常等现象,除按科安排的采样点外,视具体情况进行采样,并做详细记录。

第5条 对监测到的挂汗、气味溢出等异常情况,要查明根源进行采样,做详细记录,汇报给值班领导。

第6条 采样员严禁弄虚作假,上井后要详细汇报监测情况,填写采样地点及球胆号。第7条 严格落实互保联保制度,大胆制止同班组其他人员“三违”行为。

第8条 气体监测采样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干好本岗工作,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测采样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测采样工调岗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气体监测采样工负直接责任:

(一)监测采样过程中,因本人责任心不强,应发现而未及时发现自燃隐患,造成后果的;

(二)未按监测采样操作规程作业,造成气样质量低劣的;

(三)监测采样员闭前及火区周边采样,不按规定检查气体,造成伤害的;

(四)气体监测采样工施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五)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第13条 气体监测采样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测风工

测风工是矿井测风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测风工在测风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利用测风资料为矿井通风系统的优化提供依据,并为矿井灾害预防提供有关的参考资料。

第3条 矿井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测风地点、位置、测风周期应由矿井技术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4条 测风应在专门的测风站进行。在无测风站的地点测风时,要选择巷道断面规整、无片帮空顶、无障碍物、无淋水和前后10米内无拐弯的直线巷道内进行。

第5条 测风操作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回采工作面的风量一般在工作的进、回风巷分别测定,测定周期应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能大于10天。

(二)掘进工作面的测风,根据需要测定掘进工作面风量、掘进巷道风量、局部通风机风量、局部通风机所在巷道风量、风筒漏风量等,具体测定内容、测定周期应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测风周期不能大于10天。掘进工作面风量,可心在距工作面20米左右的地方选择巷道断面规整处测定,也可以测定风筒出风口处断面的风量。局部通风机风量的测定,可以采用测定局部通风机两端巷道的风量,其差额即为局部通风机风量。

(三)各硐室风量,应在硐室的回风侧进行测量。

(四)主要通风机风量的测定:在主要通风机扩散器出口布置测点(轴流式风机用等面积环原理布置测点,离心式风机按网格状布点),测3~5次,取其平均值。

第6条 测风时要避开巷道行人、行车频繁的时间,避开附近开门开关频繁的时间,测风时不得有人员、车辆经过。注意避开架空线,避免发生触电事故。

第7条 反风时的测风操作,应按照反风演习计划和本规程“反风演习时的测量”规定进行。

第8条 测风数据必须准确无误,及时填写现场测风牌板和有关报表。当测量数据与计划分配数据误差较大时必须及时向科内汇报。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第9条 对测量仪器、工具应加强管理,精心使用,定期检验、校正和维修。第10条 测风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10条 测风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11条 测风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12条 测风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风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以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风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5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测风工负直接责任:

(一)各项测量限差,不符合国家规范及有关规定和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二)测风工未依据测点设定进行测量,漏测或未按时进行测量的;

(三)测风工对测量仪器、工具未加强管理,或造成损坏及丢失的;

(四)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测风工在成果计算、资料汇总工作总结中弄虚作假的。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测尘工

测尘工是矿井测风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测尘工在测尘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测尘工确保使用合格仪器,带齐所需设备、机械、仪表、滤膜等。

第3条 测尘过程中负责及时填写原始台帐,记录要详细认真,执行好报告制度。第4条 按时按周期测定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及时分析报告。第5条 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要每月测定2次。

第6条 呼吸性粉尘,采掘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地点每6个月测定1次。第7条 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变更工作地点时要测定1次。

第8条 对测量仪器、工具应加强管理,精心使用,定期检验、校正和维修。第9条 测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10条 测尘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11条 测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12条 测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尘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事故的;

(二)对工友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造成事故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尘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造成数据差错,无效的,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第1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测尘工负直接责任;

(一)测尘工在测尘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测,检测次数少于规定次数的或漏测的;

(三)测尘月报、半月报上报不及时,数据不准确,未执行好报告制度的;

(四)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防尘管路工

防尘管路工是所在岗位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安装维修水幕、防尘设施和管理工作,作业中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生产方针,认真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业务技术学习,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第3条 掌握综合防尘质量标准和安全知识,熟悉现场,具体负责矿井有关防尘管路的检修、更换和铺设等工作。

第4条 安装维修水幕、防尘设施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安设。第5条 三通及阀门漏水时,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正常使用。第6条 认真参加班前会、班后会,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第7条 履行监督职能,督促其他单位整改现场问题,并及时向通防科值班人员汇报。第8条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9条 防尘管路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10条 严格落实互保联保制度,大胆制止同班组其他人员“三违”行为。第11条 防尘管路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12条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尽职尽责干好本岗工作,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防尘管路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发现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指令的。第14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 防尘管路工调岗直至开除的处分。(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5条 由下列情况之一的,管路工负直接责任:(一)因本人违章,造成设备损坏的;

(二)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四)管路及防尘设施安设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第16条 对防尘管路管理负直接责任。第17条 防尘管路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洒水灭尘工

洒水灭尘工是所在岗位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巷道冲尘工作,并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洒水灭尘工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认真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学习业务技术,提高业务素质。

第3条 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冲尘,保证冲尘质量,避免煤尘堆积(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现象,防止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4条 积极参加科室安全会议,确保安全生产。

第5条 严格落实互保联保制度,大胆制止同班组其他人员“三违”行为。

第6条 洒水灭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7条 洒水灭尘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8条 洒水灭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9条 洒水灭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10条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尽职尽责干好本岗工作,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洒水灭尘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洒水灭尘工调岗直至开除的处分。(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3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洒水灭尘工负直接责任:(一)因本人违章,造成设备损坏的;

(二)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三)不按制度进行冲尘或冲尘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四)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14条 对所用设备的使用管理负直接责任。第15条 洒水灭尘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隔爆设施工

隔爆设施工是所在岗位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安设隔爆设施工作,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在矿井主要巷道及采掘工作面两巷等地点安设隔爆设施。负责各处隔爆设施的维修和撤除。

第3条 按要求吊挂,做到平直成一线,并悬挂标志说明牌。定期补换水,确保水量充足;撤除设施时,水袋、吊钩、倒正丝等要回收干净,水袋重新叠好、打包成捆,以备再用;对设施安装、维修和回撤,必须做好台帐登记。

第4条 隔爆设施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5条 严格落实互保联保制度,大胆制止同班组其他人员“三违”行为。

第6条 隔爆设施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7条 隔爆设施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8条 隔爆设施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9条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尽职尽责干好本岗工作,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隔爆设施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隔爆设施工调岗直至开除的处分。(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5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隔爆设施工负直接责任:(一)因本人违章,造成隔爆设施损坏的;

(二)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及时安设或安设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四)隔爆水棚缺水或损坏未及时处理的;(五)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第16条 对隔爆设施管理负主要责任。第17条 隔爆设施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束管监测工

束管检监测工是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第2条

具体负责束管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井下采取气样、束管监测等具体工作,严格按照矿井布置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及时检测井下火区或火区可疑地点的瓦斯、一氧化碳、温度等情况,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为矿井制定安全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第3条

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掌握必要的瓦斯检查,氧气、氮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乙烷、乙烯、乙炔的浓度标准和测定技术。

第4条

井下采样时,要两人同行,进入采样地点前,应首先检查甲烷、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浓度,超限时禁止进入;若不超限时,进入采样地点后,应先检查巷道顶、帮支护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取样。

第5条

检查火区及可疑发火的地点时,必须两人同行,并且进入检查地点后,应先检查风流上风侧,然后逐步进入下风侧,按顺风方向进入检查区域,进入火区后间隔而行,禁止不检查直接进入。

第6条

井下采样,应正确选择采取地点,认真取样,取样气体应及时送检,确保气体准确可靠,对因取样不准造成事故的要负直接责任。

第7条

定期对井下各测点的气体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要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确有发火征兆时,向矿有关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8条

遵守劳动纪律,干标准活、放心活,保证不违章作业,做好自主保安工作。

第9条

严格遵守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矿各项管理制度。

第10条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尽职尽责干好本岗工作,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按时完成取样、检查火区等任务,影响火区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取样过程中出现“三违”的,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取样,导致测量误差,造成严重后果的,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检测井下各测点气体变化情况,导致未及时发现自然发火隐患,束管监测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局部通风工

局部通风工是矿井局部通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风筒的运送、安装、维修和拆除等局部通风的管理工作,施工中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局部通风工在工作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局部通风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一)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并掌握对局部通风和局部通风机开停的有关规定;(二)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局部通风和风机安装的有关规定以及对选用风筒的有关规定;

(三)掌握风筒安装、使用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四)熟悉所分管区域的掘进工作面的情况;(五)熟悉局部通风机的安装要求;(六)熟悉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的通风系统;(七)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八)了解有关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九)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第3条 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风筒的运送、安装、维修和拆除、将不用的或已经损坏的风筒及时回收上井。保证风筒吊挂、连接符合规程要求。

第4条 负责及时修补现场破损的风筒,整理、接好脱节的风筒。保证迎头风量符合规程要求。

第5条 施工时,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先消除隐患再进行工作。第6条 局部通风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7条 严格落实互保联保制度,大胆制止同班组其他人员“三违”行为。第8条 局部通风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9条 局部通风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局部通风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事故的;

(二)对工友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造成事故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局部通风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因工作失误导致他人伤亡的。

第1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部通风工负直接责任:(一)不按规定维修、延接风筒造成迎头风量不足的;(二)安设风机位置不合理,造成风机喝循环风的;

(三)局部通风工施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四)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14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设施工

通风设施工是通风设施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通风设施的构筑、管理工作,作业中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通风设施工在工作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通风设施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一)熟悉矿井通风系统,避灾路线;(二)掌握下井须知等有关安全规定;

(三)熟悉矿井通风构筑物(永久风门、临时风门;调节风窗;测风站;风桥;永久密闭、临时密闭)的作用、安设方法和要求;

(四)了解有关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五)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通风构筑物和风门的规定;

(六)必须熟悉看管的风门所控制的风流范围及该区域内进、回风巷之间的关系,熟悉所分管区域的工作情况和行车情况;

(七)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第3条 负责永久密闭、临时密闭的施工及设施的安设。

第4条 负责永久风门、临时风门的安设和风门的开关和日常管理工作。第5条 负责调节风窗的安设。第6条 负责测风站、风桥的施工等。第7条 负责通风设施的维修和拆除。

第8条 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通风设施的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做好通风设施的日常维修。

第9条 施工时,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先消除隐患再进行工作。第10条 通风设施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11条 通风设施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12条 通风设施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13条 严格落实互保联保制度,大胆制止同班组其他人员“三违”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设施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事故的;

(二)对工友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造成事故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设施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因失职工作失误导致他人伤亡的。

第16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通风设施工负直接责任:(一)施工的通风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二)对损坏的通风设施不及时维修的;

(三)通风设施工施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四)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瓦斯检测仪检修工

瓦斯检测仪检修工是所在岗位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及时检查、维修光学瓦斯检测仪和仪器的日常管理工作,作业中应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检测仪检修工在工作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 条 瓦斯检测仪检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一)熟悉瓦斯检测仪检修工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二)熟悉瓦斯检测仪的工作原理;

(三)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检测仪的有关规定;(四)了解瓦斯检测仪完好标准;

(五)了解瓦斯检查的有关规定和操作方法。

第3条 瓦斯检测仪检修工需妥善管理维修室内的一切电器设备,确保安全用电。第4条 及时检查、维修光学瓦斯检测仪,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第5条 工作时,要严格按规定操作,保证检修质量。

第6条 瓦斯检测仪检修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第7条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瓦斯检测仪检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瓦斯检测仪检修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因失职工作失误导致他人伤亡的。

第10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瓦斯检测仪检修工负直接责任:

(一)不按规定对所有仪器及时检修的;

(二)不严格检修仪器,让不合格仪器下井的;

(三)瓦斯检测仪检修工施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第11条 瓦斯检测仪检修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便携式报警仪维修工

便携式报警仪维修工是所在岗位的直接责任者,负责便携式报警仪的送检、调校管理工作,作业中应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工作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按章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3条 熟练掌握仪器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保证发出的仪器台台合格,使用正常。第4条 根据年检计划,将便携式报警仪分期、分批送有鉴定资质单位,进行计量检定,送检率不低于在籍仪器的95%。

第5条 每季进行一次仪器室(即金属粉末罩)的清理。仪器出现故障及时修理,确保完好率在95%以上。负责在用仪器,每周一次的标校工作,并认真填写记录。

第6条 标校气样应妥善保管,定期到有鉴定资质单位配气,无标签和超期气样禁止使用。

第7条 收发仪器时,认真对仪器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8条 维修工需妥善管理维修室内的一切电器设备,确保安全用电。第9条 及时检查、维修便携式报警仪,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第10条 工作时,要严格按规定操作,保证检修质量。

第11条 便携式报警仪维修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第12条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便携式报警仪维修发放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4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便携式报警仪维修发放工调岗直至开除的处分。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一)因本人违章,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的;(二)便携式报警仪送检或维修不及时的;(三)检修质量 不合格的;

(四)检修记录、台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16条 对便携式报警仪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便携式报警仪维修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自救器工

自救器工是矿井自救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加强自救器的发放、回收校验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自救器工在工作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自救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不得违章作业。第3条 熟练掌握自救器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第4条 收发自救器时,要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收回的自救器要擦干净,并进行外观、封条检查,放回原处。

第5条 对在用的自救器应逐台建帐、登卡,即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使用者的姓名、开启原因等。

第6条 收到厂家发来的自救器后,必须在1个月内由自救器管理工配合供应部门对外观(包括铭牌、出厂日期和标重)、气密性和称重(仅指过滤式自救器)进行检查、验收,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时,严禁投入使用。

第7条 按规定对过滤式自救器的称重检查。

第8条 使用ZJ型气密检查信检查自救器气密性,按照“使用ZJ型气密仪检查自救器的操作”规定进行,经过检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9条 对失效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并补充。第10条 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做到不脱岗、空岗,保持室内卫生清洁,做到两整两清。第11条 交接班时,要把自救器使用情况、损坏程度交接清楚。分管的自救器帐、卡、物必须相符。

第12条 严格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上岗。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自救器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事故的;

(二)对工友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造成事故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4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自救器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造成数据差错,无效的,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第16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救器工负直接责任:

(一)本人违章,造成自救器流失的;

(二)不按规定对自救器“三检”,对不合格的自救器发放使用的;

(三)不按规定对自救器管理,存放,造成自救器大量损坏的;

(四)自救器工在检测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五)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第17条 自救器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煤层注水工

煤层注水工是所在岗位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煤层注水的具体工作,操作过程中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不得违章作业。第3条 负责井下煤层注水工作,认真执行好煤层注水技术操作规程,抓好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4条 严把注水质量,工作中对注水设备和管路要加强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5条 及时处理现场安全隐患,发现顶板、设备等存在隐患时,要先处理再生产;处理不了时要汇报解决,严禁冒险作业。

第6条 静压注水时,要注意检查注水管路系统,防止漏水现象发生。

第7条 认真填写注水日报、台帐等原始记录,并将工作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8条 运送物料时要遵章作业;拆接管子时,要严防管子口对人,确保人身安全。第9条 认真参加班前会、班后会,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第10条 煤层注水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11条 煤层注水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12条 煤层注水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13条 严格落实互保联保制度,大胆制止同班组其他人员“三违”行为。第14条 煤层注水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15条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尽职尽责干好本岗工作,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层注水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层注水工调岗直至开除的处分。(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8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层注水工负直接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注水作业或注水质量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

(二)因本人操作不当,造成注水设备损坏的;

(三)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不参加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或不接受区队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的;

(五)未及时整改本岗位的安全隐患的;

(六)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9条 煤层注水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监测监控系统维修工

安全监测监控维修工是所在岗位的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责,负责全矿的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维修和拆除等监测监控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决定、通知,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同时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在调度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对调度室内的所有监测监控设备和井下、地面及本矿各系统的监测监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第 3 条 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监测监控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按章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 4 条 熟练掌握监测监控设备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保证使用的监测监控设备台台合格,使用正常。

第 5 条 负责对调度台的监测监控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第 6 条 认真做好监测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监测监控工作的正常运行,及时、迅速处理井下监测监控故障。

第 7 条 经常深入生产区队及作业地点,了解监测监控设施使用情况,检查设备运转情况,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做好自保与互保的安全工作。

第 8 条 安全监控维修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9条 安全监控维修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10条 安全监控维修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11条 安全监控维修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 12 条 负责对维修工具的使用和保管工作,设备工具要正确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做好使用台帐的管理。

第 13 条 收发监测监控设备时,认真对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 14 条 要会看、会画煤矿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维修任务。

第 15条 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做到不脱岗、不空岗,及时解决监测监控系统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 16条 做好井下各传感器的校正工作,井下甲烷、一氧化碳、风速、温度等传感

器按照设备的技术要求,必须每十天进行一次校正,保证各传感器所测数值准确无误。

第 17 条 做好井下和地面各点的摄像机定期维护工作,各摄像机内部放干燥剂并每3月更换一次,摄像机前护罩每周擦拭一次,保证摄像机图像清晰运行良好。

第 18 条 做好整套系统线路的定期巡查工作,用于安全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的所有光缆、电源线、信号线等一周必须仔细巡查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保证信号的传输质量。

第19条 熟悉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所有设备的位置、型号、技术特点和线路敷设情况,对实发故障的排除做到及时迅速。

第20条 保障监控操作系统软件的运行环境不受影响,使用的微机必须是专机专用,禁止与监控无关的软件和设备接入。

第 21 条 保障操作系统和监控软件的运行环境不受影响,用于监控的微机必须是专机专用,禁止接入与监控无关的软件和设备接入。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监控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安全监控维修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一)因本人违章,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的,负直接责任;(二)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三)在值班期间,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出现异常,不及时汇报处理的。

第25条 对监测监控设备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维修工

通讯维修工是所在岗位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全矿的通讯设备安装、维修和拆除等通讯管理工作,作业中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严格执行“三大规程”,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决定、通知,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第2条 在调度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对调度室内的所有通讯设备和井下、地面及本矿各系统的通讯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第3条 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通讯联络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按章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 4 条 熟练掌握通讯联络设备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保证使用的通讯联络设备台台合格,使用正常。

第 5 条 负责对调度台的通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第 6 条 认真做好通讯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通讯工作的正常运行,及时、迅速处理井下通讯故障。

第 7 条 经常深入生产区队及作业地点,了解通讯设施使用情况,做好自保与互保的安全工作。

第 8 条 负责对全矿通讯设备的防雷设施检查和维护工作。第 9 条 负责对维修工具的使用和保管工作,做好使用台帐的管理。第 10 条 收发通讯联络设备时,认真对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 11条 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做到不脱岗、不空岗,及时解决通讯联络系统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12条 熟悉掌握防爆电话和防爆小灵通(含本质安全型)的防爆性能、绝缘性能等安全指标,安全指标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性能要求。

第13条 保证通讯线路、语音广播主机、无线通讯主机和固定电话交换机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正常、可靠。

第14条 在通讯线路入井处必须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15条 井下通讯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通讯机房必须设有合格的防灭火设施。第16条 通讯维修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17条 通讯维修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18条 通讯维修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杜绝 “三违”。

第19条 通讯维修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责任追究

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讯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发现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指令的。

第21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讯维修工调岗直至开除的处分。(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讯维修工负直接责任:(一)因本人违章,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的;

(二)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三)在值班期间,通讯联络系统出现异常,不及时汇报处理的。第23条 对通讯联络设备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人员定位维修工

人员定位维修工是所在岗位的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责,负责全矿人员定位系统的安全运行,保养维修、更换、撤除和安装工作,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指示及煤矿“三大规程”,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相关要求。

第2条 使全矿井的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保持系统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系统发生故障后,要及时进行排查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汇报。

第3条 熟悉井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线路、读卡器分布情况。

第4条 严格按照施工作业规程和措施规定的安装标准和规定进行安装,杜绝无措施施工。

第5条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人员定位系统相关操作规定,禁止违章操作或作业。第6条 熟悉井下避灾路线,做好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

第7条 参加人员定位系统的专业培训,积极开展革新技术改造和技术交流活动,协助监控室搞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和推广,不断改善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状况。

第8条 努力学习人员定位系统的理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做好业务保安。第9条 遵章守纪,服从分工,积极完成中心和领导分配的其它各项任务。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人员定位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人员定位维修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3条 维修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发现主信号不通,造成安全隐患,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 不认真检查线路导致信息堵塞,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发生严重故障或通讯阻断时,未及时上报,维修工应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不能保证分管范围内的设备正常运行,出现质量问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设备管理员

机电设备管理员是机电科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对机电设备管理、调拨工作负责,工作中还应对本岗位安全负责。机电设备管理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在科长领导下,负责机电设备的使用,调拨及台帐,卡片和牌板的管理工作。第3条 负责机电设备资料整理、统计工作,对机电设备年、季、月度统计报表的编制。第4条 掌握全矿机电设备使用移动情况,并对各工区设备管理实行业务领导,组织各工区配备兼职管理员,不定期的通过领导召开兼职设备管理员会议,贯彻落实有关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进行监督、检查执行。

第5条 负责对新设备的验收、编号、入帐工作,检查和整理新设备的配套情况,如备品、配件、图纸资料是否齐全,设备入库后有关技术资料交由资料管理员统一保管。

第6条 负责办理机电设备平衡、租借、调拨、报废和入厂修理的手续(必须按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第7条 负责设备库的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出入库制度、保管制度、清洁制度,并设有仓库台帐,其台帐必须数量清,状态明。

第8条 对各种机电设备的分类编号、登记,并对各种固定、移动、检修等设备要实行帐、卡、牌板管理,对各工区要建立设备及部件手册(一式两份,使用单位一份,设备组一份),要建立全矿设备总台帐、总牌板及矿井主要设备履历表和技术特征卡,并且与财务部分管固定资产的人员互相核对,保持一致。

第9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各单位在用设备清查核对一次,做到帐物一致,如丢失、损坏时,负责分析原因,追查责任。

第10条 掌握设备检修中的各种事项,要外出大修的设备,必须经矿批准,做好签订合同、交接验收,检修资料的归档及入库等有关事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设备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设备管理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3条 机电设备管理员是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者。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设备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一)未对机电设备资料整理、统计的;

(二)未编制机电设备年、季、月度统计报表的;

(三)未对新设备进行验收、编号、入帐的;

(四)未及时深入现场对各单位在用设备清查核实的;

(五)未建立设备台帐的。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钢丝绳检查工

钢丝绳检查工对井下各提升机钢丝绳安全使用负直接责任,必须加强主提升机钢丝绳的日检和周检工作,确保主提升机钢丝绳的安全使用,实施中应对本岗位安全负责。钢丝绳检查工必须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各项规章制度。第2条 钢丝绳检查工应保持相对稳定,明确分工,对主要提升和运转设备的钢丝绳应由专人负责检查。在井口验绳时应系安全带。

第3条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器)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

第4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一)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变形;

(二)钢丝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总断面积之比超过上述规定时;

(三)钢丝绳标称直径减小量超过上述规定时;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五)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时。

第5条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第6条 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4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

第7条 钢丝绳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钢丝绳检查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钢丝绳检查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1条 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钢丝绳检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钢丝绳检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钢丝绳检查工在作业过程中,未遵守本单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服从管理,导致事故发生的,钢丝绳检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检查使用的工具仪器不符合标准,没有做好记录,没有对事故隐患及时汇报处理而出现事故的,钢丝绳检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没有严格执行日检制度,对平时不能处理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向单位汇报,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转的,钢丝绳检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防爆设备检查员

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员负责全矿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电气设备的相关性能和安全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相应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负责新购进、大修后的防爆设备防爆性能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3条 配合设备管理员将防爆设备编号、入账、建卡后,交给使用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4条 深入现场,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并督促其整改。

第5条 对使用中的防爆设备,一旦发现失爆,无法保证井下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汇报有关领导。

第6条 防爆设备检查员对下井前的防爆设备要根据防爆要求及设备完好标准等有关规定,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准下井。

第7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对新购进、大修后的防爆设备防爆性能的检查验收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煤矿机电设备下井前,由于检查工作失误导致失爆电气设备下井的,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矿灯充电工

矿灯充电工是井下职工矿灯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对矿灯发放、充电、保养和维护,操作中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熟悉有关标准和规定,熟知矿灯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独立操作,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矿灯充电工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种岗位责任制,坚守工作岗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2条 负责矿灯的发放、保管、充电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3条 矿灯充电工应保持矿灯房内充电间和修理间的清洁卫生和通风良好,保证安全灭火设备完好、上、下水道畅通。

第4条 严禁发放充电不足;灯盖锁失灵;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盒、灯头线破损的矿灯。

第5条 负责充电设备和矿灯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6条 负责充电架上电压表和充电指示器的校验和检查,充电架上的电压表每月应使用标准电压表校验一次。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灯充电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灯充电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9条 发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灯,矿灯充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矿灯充电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工作中不能正确使用安全、消防设施,或者出现事故继续作业的,矿灯充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不严格,矿灯充电工负直接责任。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变(配)电工

变(配)电工对本岗位现场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进行施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交接班,对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汇报、处理。第3条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停、送电制度。

第4条 认真检查所使用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确保正常使用好各种安全设施。第5条 认真定时抄表记录,数据准确,负责电器设备及机房场地的管理、维护。第6条 爱护设备、设施,工作范围内的工具、物品等不得丢失或无故损坏。第7条 保持工作地点清洁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第8条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变(配)电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变(配)电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1条 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变(配)电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者对本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汇报、处理的,变(配)电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工作中不能正确使用安全设施的,变(配)电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4条 不能持证上岗,变(配)电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本范围内工具、物品丢失或者损坏,变(配)电工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液压支柱维修工

液压支柱维修工对井下单体液压支柱的维修、调试负直接责任,作业中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掌握液压基础知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操作前应先检查设备各部位油位是否合格,紧固件是否松动,胶管、接头及各部密封是否漏液,各类仪表是否正常。

第2条 新到矿的支柱应按MT112-93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试验和密封试验,对存期超过3个月的应抽试,对存期超过1年的支柱应全试,否则不能下井。

第3条 工作介质的牌号应与支柱使用说明书中指定的牌号一致,不允许随便更换工作介质牌号。

第4条 维修的三用阀要按规格型号调定开启压力,并对每一个三用阀进行开启压力试验及密封性能试验,其结果达到MT112-93的要求,方可安装使用。

第5条 检测完好的支柱如果短期不用,应将支柱腔内乳化液放尽,允许水平位置,但三用阀进液孔用塑料盖堵好,以防脏物进入。

第6条 支柱试压后,应将活柱降到底,垂直或倾斜存放在气温不低于0℃干燥的室内。

第7条 冬季检修车间应有取暖设施,车间最低温度不低于0℃,以保证检修质量。第8条 液压工要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在井口验绳时应系安全带。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液压支柱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0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液压支柱维修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1条 液压支柱维修工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有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及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技能培训,液压支柱维修工应负有直接责任。

第13条 不服从指挥违章作业的,不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液压支柱维修工应负有重要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防爆电气设备维修工

井下防爆设备电气维修工是井下防爆设备安全施工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对防爆电气设备正常运行负责,作业中还应对本岗位安全负责。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随身携带合格的验电笔和常用的工具、材料、停电警示牌及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并保持电工工具绝缘可靠。

第2条 所有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不论电压高低,在检修、检查或搬移前,必须首先切断设备的电源,严禁带电作业、带电搬运和约时送电。

第3条 只有在瓦斯浓度低于1%的风流中,方可按停电顺序停电,打开电气设备的门(或盖),经目视检查正常后,再用与电源电压相符的验电笔对各可能带电或漏电部分进行验电,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对地放电操作。

第4条 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必须将开关闭锁,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

第5条 当要对低压电气设备中接近电源的部分进行操作检查时,应断开上一级的开关,并对本台电气设备电源部分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6条 电气设备停电后,开始工作前,必须用与供电电压相符的测电笔进行测试,确认无电压后进行放电,放电完毕后开始工作。

第7条 必须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制度,不准他人送电。

第8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后对维护区域内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缆线吊挂及各种保护装置和设施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第9条 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每天检查一次设备部件。检查防爆面时不得损伤或沾污防爆面,检修完毕后必须涂上防锈油,以防止防爆面锈蚀。

第10条 井下工作面电缆、照明信号线、管路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悬挂整齐。使用中的电缆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加强对采掘设备用移动电缆的防护和检查,避免受到挤压、撞击和炮崩,发现操作后,应及时处理。

第11条 发生电气设备和电缆着火时,必须及时切断就近电源。使用灭火器材(如灭火器和砂子)灭火,不准用水灭火,并及时向调试室汇报。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爆电气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4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爆电气维修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5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防爆电气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一)不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措施的;

(二)不掌握现场电器事故处理、触电抢救知识的;

(三)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的;

(四)不随身携带合格的验电笔和常用工具、不持证上岗的;

(五)不执行停、送电制度,让他人送电的;

(六)不对防爆电气设备运行状况了解,不详细记录的;

(七)安装设备时,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八)对排查的隐患不及时治理或不能治理又不汇报的。

第16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小型电器设备维修工

小型电器设备维修电工是小型电器设备维修和保养的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对小型电器设备的维修负责。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措施的规定,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3条 严格执行新质量验收标准和各项工作标准,以及工区内部质量验收标准。第4条 积极参加班前会,听取有关工作安排,学习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区各项管理制度。

第6条 积极参加安全业务学习和培训,接受区队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第7条 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积极参加治理隐患,隐患不排除不生产。第8条 熟练小型电器设备性能、结构原理,具有熟练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的技能和基础知识。

第9条 爱护设备,注意设备保养和维护,使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小型电器设备维修电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小型电器设备维修电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型电器维修电工负直接责任:

(一)设备运转过程中因电气设备问题,造成影响生产事故的;

(二)不及时参加班前、班后会,填写记录不认真的;

(三)设备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好,不按要求佩戴、使用瓦斯便携仪作业的;

(四)不参加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或不接受区队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培训的;

(五)未及时整改本岗位的安全隐患的;

(六)未落实事故防范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电气焊(割)操作工

电气焊(割)操作工是本岗位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电气焊(割)操作工必须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 操作前,应先检查电焊把子、焊机、脚盖、手套、气线等工作用品及保护用品是否完好。

第3条 在维修过程中,应选择合适的工艺技术,注意电流、电压、焊速、焊条型号的选择。

第4条 电焊机应放置于易散热的地方,温度不得超过70℃。每台电焊机必须使用单独的控制开关,不得混用。

第5条 不准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以及内有压力的容器,焊割装过易燃、易爆物品或油类的容器时,应先清洗干净,打开盖口,口向上方,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6条 在电气焊(割)工作场所内,不得存有煤油、汽油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否则不得进行电气焊(割)工作。

第7条 严禁雨雪天气在露天场所从事电焊工作。

第8条 在焊接全部结束后,要对焊接处进行外观检查,清扫卫生,切断电源,消灭火种,不得把电焊机把子乱丢在工作台上,要放在安全地点。

第9条 电、气焊混合作业时,使用的电焊机,乙炔瓶,氧气瓶要分别放置不小于规定的距离,输气管和焊接电缆严禁混杂在一起。

第10条 电气焊(割)操作工要熟悉一般电气安全知识和操作地点的供电线路,严格停送电制度,电焊操作要做到离人停电,气焊(割)操作要做到离人关气。

第11条 不断提高电气焊(割)技术,为生产提供高质量的焊接件。按图纸下料施工,爱护图纸、图样,努力降低消耗,做好节电、节气、合理用料。

第12条 服从安排,负责备品、件的加工制作,设备的修补、焊接等工作。严格电气焊(割)质量,如遇有不符质量要求的,要停止使用并及时汇报领导。

第13条 节约使用材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以旧代新,进行废物利用,努力降低消耗。

第14条 工作前要认真检查所用工具、设备的安全情况,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评价体系 第3篇

引言

国内开采煤炭的技术在近几年来得到了有效的提升, 煤矿的综合自动化程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机电运输在煤矿生产系统中占比和重要性逐年提高, 同时也对职工机电运输方面的安全意识的提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前传统的治理方式与整改模式已经不再适用于现代煤矿企业的安全和生产要求。因此, 煤矿产业当务之急是构建一种更加有效、更加准确的安全评价体系, 从而确保整个煤矿机电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最终保证矿井的正常生产。

1. 安全管理方式

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中, 一般都是交叉使用安全管理方式, 其中主要是采用连续监督并检查机电系统, 确保它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矿井机电设备“三率”等方面的要求, 对机电运输系统的关键环节与季节性变化因素进行专项合理治理与检查和阶段性地与同专业分工性质系统进行会展这三种安全管理方式。尽管这三种常用的安全管理方式之间是互相兼容的, 但从出发点与作用这一方面来说, 它们又是相互独立的, 各自都有着自己的特点和侧重点, 略显片面, 从而不能系统地对矿井机电运输系统及其子系统安全的本质进行评价。所以综合运用它们依然不符合现代煤矿安全管理中隐患排查、事故预防、注重整体效应的安全管理要求。

2. 构建合适的安全评价体系

2.1 主要目的

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在矿井中的地位、作用和特点决定了本质性评价矿井机电运输系统安全可靠性能是研究和实践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评价体系的主要目的。它具体是指学习预评价工程项目系统分析机电运输系统的装备、质量、技术、管理等方面, 并通过这些方面进行综合界定的安全问题, 使静态的预评价在实际动态安全管理中起到超前防范的作用。从而保证准确传递机电运输系统所有环节与过程的安全可靠性能, 推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管理和技术装备的持续发展。

2.2 构建原则

建立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评价体系的前提是需要完好并且质量标准达到合格要求的机电设备以及设备需要的各种辅助材料, 之后才能细致全面地分析总结传统煤矿的安全管理方式, 使构建出来的安全评价体系能够运用到实践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管理中。除此之外, 构建实施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评价体系还需要遵循必要的几个原则, 这几个原则主要是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具备可操作性的科学系统的评价标准, 严肃认真的评价过程, 综合定性检查与定量检测的评价方法以及评价结果的量化分析这几个方面。

2.3 构建要素

整个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评价体系结构的基础是进行评价的安全评价标准, 它对每个子系统进行了范围界定, 解释了安全评价的具体意思, 覆盖了安全评价的有关内容, 还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原则。其次就是以安全评价标准为依据的安全评价表 (矩阵) , 安全评价表 (矩阵) 分解和处理了子系统的装备、质量、技术、管理等方面, 评分细则也是由评价表制定出来, 它的作用是指导并实施评价。安全评价依据表也是要素中的重要一员, 它列出的法规、规程、规范、标准等条文都与评价表中各个款项互相对应, 用来作为评价行为的依据。其他的还有评价系统现场安全行为的安全评价评分记录表、总结矿井机电运输系统及其子系统的安全品质并做出结论的安全评价结论表、整改落实被评价方反馈评价方信息的安全评价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表等。

3. 相关建议

根据我国目前的煤矿技术与国外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来看, 之前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的制度规章是有效果的, 需要继续并长期地坚持, 与此同时针对“人”、“机”、“环”、“管”四方面因素, 需要在坚持中不断进行补充与完善。

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评价中需要重点注意“人”的因素。人的因素主要表现在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两方面。对于安全技能, 应该不断加强机电运输系统方面的技术管理, 相关操作人员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对通用技能采用“准入考核与定期考核”两种手段保障安全技能;对高新技能采用“走出去、请进来”两方面措施培养“技术大拿”, 以点带面, 不断提高技术队伍的整体安全技能水平。对于安全意识, 要不断的强化安全意识, 并对安全意识不够的员工进行警示教育, 重点监控, 并在工作安排上注重“强”“弱”搭组, 做到以“强”促“弱”, 以“强”督“弱”的生产班组构建模式, 最终做到安全之事, 有上级管、有监察管、有同伴管。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持续不断发力, 使得全体员工的安全技术得到稳步提高, 使得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得到有效加强, 从而使管理者更好地以人为本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的安全评价工作。

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评价中需要有效保障“机”的因素。机电运输涉及面最广的就是“机”, 因此着力有效保障“机”的因素。对机电运输设备的保障可以根据“机”的性质, 可以根据不同机电运输设备的特点, 对机电设备从不同角度进行类型细分, 例如, 大型机电设备与小型机电设备就是两种不同的类型, 相对常年处于移动状态的机电设备和相对置放不动的机电设备也是两种不同的类型, 根据具体分类, 对机电设备加以区分, 根据各种机电设备的性质特点, 详细设计的安全评价体系, 进一步做到有针对性的评价, 从而提高安全评价分析的可靠性, 加强安全评价的准确性, 由此逐步使机电运输设备能够在安全有效的管理机制下进行系统化的运行, 从传统的安全管理向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加完善、更加精细的安全管理方式转变。对机电设备的保障不仅包括正常使用阶段, 还包括后续维护阶段, 例如设备的日常检查与维修, 机电运输设备的维护, 要始终确保机电运输系统的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的状态中, 以保障煤矿的良性运转, 在维护旧设备的基础上, 也不要忘记引进新技术与新装备, 做好技术与设备的双重保障工作, 提高整个煤矿现场机电运输系统能够可靠地安全运行。

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评价中需要长期监控“环”的因素。环境对机电运输系统的影响也是很重要的, 由于机电运输设备工作环境多样, 从地面到井下, 从主运到辅运, 从井田地质到井上下气候, 统统涉及机电运输, 鉴于机电运输工作环境的多样性, 对工作环境的监控也需要多方面考虑, 长期监控, 尤其要及时敏锐意识到环境的有序变化或突发变化对机电运输系统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以避免惯性思维甚至麻痹大意造成安全上的损失。

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评价中需要不断改善“管”的因素。以上所述“人”“机”“环”三方面因素最终都要通过“管”来实现, 来协调, 因此管理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评价中是催化剂、也是润滑油, 管理不仅指下探式的强制约束, 也指倒推式的对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管理方法的不断改善, 以求管与被管之间和谐有序、效能提升, 最终通过管来调动各个部门统一协调的完成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评价工作。

另外, 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中, 建立这种安全评价体系, 需要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 完善的运行设备动态技术指标测定, 有助于增强评价结论的科学可靠性与时效性。尽管有预评价进行超前防范, 还是要认真分析所发生过的机电运输事故, 认真追查出事故发生的原因, 在实践中吸取教学, 增加经验, 从而研究出相对应的防范方案, 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结语

煤矿各系统安全评价 第4篇

关键词 安全评价;煤矿通风;安全措施

中图分类号 T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12-0194-01

安全评价存在的意义就是为工程系统安全制定防范措施以及为管理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其主要措施是通过灵活运用安全系统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和工程中潜在的有害因素和危险进行识别和分析,从而判断出这其中发生各种事故和急性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为系统工程安全体系的制定和防范提供重要的科学的参考依据。在矿井作业中,煤矿瓦斯、煤尘和火宅等事故发生的隐患是主要的危险因素,而煤矿通风对于防治和防止煤矿瓦斯、煤尘和火灾(自燃)起主要作用。所以,对煤矿通风的安全评价,判断出煤矿通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通风环境的整改,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 煤矿通风安全评价

1.1 煤矿通风的资料评价

在煤矿安全生产作业中,二氧化碳等级鉴定、开采煤层的自燃发火性、煤矿瓦斯、开采煤层的煤层爆炸性鉴定结果,都是反映煤矿在该方面有无灾害的基础依据。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一下简称《规程》)第133条的规定,矿井必须确保以下工作的按时进行:每年要进行煤矿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并经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审批,上报到省级煤矿机构部门备案。鉴定内动包括煤矿瓦斯、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并且,《规程》还对煤层自燃发火性、煤尘爆炸性做了相关规定。

1.2 煤矿通风系统的评价

确保矿井下各个用风点的风速流动稳定是煤矿通风系统的基本出发点。我们要根据通风系统的特点,判断出留设煤柱是否符合本矿通风系统的安全要求,矿井的风机、反风设施是否符合各方面要求,风门、风桥、风窗和密封等各种通风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为了实现独立通风和通风稳定,合理的采(盘)区通风系统是基本保障,寻找煤矿通风系统中存在的角联部位,并通过分析和保障角联井巷中通风设施,是保证其运转稳定的重要措施。例如在高瓦斯或者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及容易自燃的煤层,我们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在低瓦斯开采煤层群,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也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我们知道,由于在回采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有着上行和下行的通风区别,并且瓦斯气体密度的比空气密度小,那么上行风的流东就和瓦斯自然流动处于同一个位置,这样就便于瓦斯气体被上行风流带走。总之,煤矿下各个通风使用点的通风关键就在于总回风巷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检测。所以我们要通过煤矿一定时间内总回风巷的瓦斯测定记录、二氧化碳浓度和瓦斯浓度的稳定来判断通风系统中是否存在

问题。

1.3 煤矿测风的评价

煤矿测风是通风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测风地点包括主要进风巷、回风巷,进、回风井,采掘用风点进、回风巷以及采(盘)区进、回风巷;还包括低风速区域中的掘进工作面,角联巷道,回采工作面上隔角等;风门、风桥和密闭等漏风区。

1)紊流的控制。煤矿井的下风流状态要求为紊流,因为紊流可以将矿井下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带到风流中去,使之随风飘走。所以我们通常要求,紊流状态下风流风速必须大于《规程》中规定的最小风速,这样才能在这一点上保证基本的安全。同时不能忽略的是,低风速区域也是矿井中瓦斯容易积淀的地方,这些地方是管理中的小节,也是重点。

2)漏风。漏风就像误差一样,是无法排除的必然现象,我们在工作中要通过对漏风的检测,计算出矿井的内部漏风和外部漏风。

3)井巷的风流。如果井巷的风流风速过大,就出现煤尘和粉尘的飞扬现象,所以我们在工作中要求这部分的风速必须低于《规程》规定的最高风速,并通过计算来评价各个用风点的风量是否符合要求。

1.4 对通风管理系统的评价

对通风系统的管理体系,包括日常管理制度、反风演习制度、系统变更、技术资料等。我们在工作中要依据以上内容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价,了解影响矿井通风的因素,明确井下各用风点对矿井通风安全工作的保障地位。最终通过这个评价找出煤矿通风存在的不足之处,达到为不断改善煤矿通风提供科学依据的作用。

2 确保通风安全的措施

1)各級管理和监察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煤矿生产这项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管理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完善和完备的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确保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要提高安全硬件装备水平,并提高检测员的检测水准;在煤矿工作人员方面,对其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的培训是直接要求。

3)在工作中,要做到对矿井生产的变化及时进行通风系统的改造和维护,时刻确保矿井生产的安全。除此之外,各级监察部门的监察力度的保证也是不可忽视的。

3 结束语

“安全第一”是我们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理念,在煤矿生产中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才是最大的生产利益,。在这个理念的倡导下,煤矿生产的关键工作——安全通风是确保安全第一的重要前提。只有通过对煤矿通风系统的安全评价,才能从数据和实际情况中对安全通风有直接性要求。在达到这个要求的前提下,我们才能顺利进行安全生产和增产。

参考文献

[1]刘立平,林登发,何朝远.矿井瓦斯爆炸危险性定量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2001.

[2]崔刚,陈开岩.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性综合评价方法探讨[J].煤炭科学技术,1999.

煤矿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5篇

区队长是工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在生产矿长和调度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工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为本队的区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矿山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和矿井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经过国家煤炭机构的培训,获得相关上岗证件后,方可上岗。

3、负责建立完善各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建立和实施区队安全奖惩办法,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兑现。

4、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原则,经常组织对工作现场安全隐患情况的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杜绝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的非人身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5、经常深入现场并遵章指挥,狠反“三违”,教育职工按章作业,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20个,抓“三违”人数不少于3人。

6、组织制定本单位有关质量管理及内部市场化考核方面的的办法或规定,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对各类反馈的质量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要求并组织实施,带领职工搞好质量标准化建设。

7、定期主持召开本单位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安排布置本单位各项工作,传达贯彻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协调内部关系,调动班子成员的积极性。

8、做好迎接各类检查的准备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负责本班(组)的全面工作,在区队长的领导下工作负责“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具体贯彻执行工作。

2、经过国家煤炭机构的培训,获得相关上岗证件后,方可上岗。

3、严格本班(组)人员管理,经常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严格班前会制度,开好班前会,消灭空岗现象。

5、组织全班(组)人员定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队伍业务素质。

6、深入井下检查本班(组)人员“三大规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隐患,及时制止“三违”现象,拿出改进工作的措施进一步改进工作。

7、负责井下用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三、爆破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爆破工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爆破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2、严格执行《入井须知》的有关安全规定。

3、严格按照本矿井制定的《采煤爆破工操作规程》、《掘进爆破工操作规程》和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规操作和违章作业。

4、严格执行《火工品运输、储存、领取、使用、回收制度》,按照制度规定领取、运送、保管火工品,没有使用完的火工品及时作退库处理,严禁多领少用,私自存放。

5、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工作面瓦斯超限后,不准装药、放炮。

6、工作前和工作过程中经常检查顶帮情况,执行好敲帮问顶制度,发现有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7、工作面有挂红、挂汗等异常情况时不得装药、放炮。

8、炮眼的封泥必须符合《爆破工操作规程》的要求。爆破时必须用水炮泥,在有水的工作面装药时必须使用防水袋。严禁放明炮和糊炮。

9、管理好专用火药箱和雷管箱钥匙和发爆器,不准随意转借他人使用。

10、爆破完毕后必须巡视工作面,发现有瞎炮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11、配合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做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或向调度室报告。

四、火工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领用制度:各生产区队领用时严格执行领用制度,领用时需开内部票据、领料单逐级签字及审批后到调度室换票,经调度审查领料手续合格后,方可转换为火工品专用票据。签字程序为本 队队长、安全员、押运员、爆破员、主管矿长。

2、领取时必须由押运员、安全员、爆破员三人一同到火工库领取,入井时需井口验身人员清点登记后,方可由班长、安全员、爆破员三人运输到作业点进行放炮使用。

3、井口验身人员清点后按所领取的数量、编号详细登记在册后,并清点所领的数量是否和票据相符,各个编号必须落到每个 爆破员的账目,XXX号——XXX号是XXX人。

4、火工品入井到作业点后,不得交托任何人,必须打几个眼现场发几个管。放炮时要记清每一茬的响数,不吻合时,查明原因 再作业,并现场注销所响编号,并由安全员协同监督管理。

5、出班由安全员、爆破员将剩余的雷管、炸药清点后如数退回火工库,并将使用的和退还的在井口验身处注销登记、安全员、爆破员不管有无剩余火工品出井立即注销登记方可下班。

6、经过国家煤炭及公安管理机构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上岗 证件后,方可上岗。

五、锚杆支护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锚杆支护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严格按照《锚杆支护工操作规程》操作,必须掌握《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巷道断面、支护形式和支护技术参数、质量标准等;熟练使用作业工具,并能进行检查和保养。

3、在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要敲帮问顶,及时清除危岩、悬矸。

4、严禁空顶作业,临时支护要紧跟工作面,其支护形式、规格、数量、使用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放炮前最大空顶距不大于锚杆排距,防炮后最大空顶距不大于锚杆排距+循环进度。

5、煤巷两帮打锚杆前用手镐刷至硬煤,并保持煤帮平整。

6、严禁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锚杆和配套材料及严重锈蚀、变形、弯曲、径缩的锚杆杆体;过期失效、凝结的锚估剂;网格偏大、强度偏低、变形严重的金属网不符合规定的支护材料。

7、锚杆眼的直径、间距、排距、深度、方向(与岩面的夹角)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8、安装锚杆时,必须使托盘(或托梁、钢带)紧贴岩面,未接触部分必须楔紧垫实,不得松动。

9、锚杆支护巷道必须配备锚杆检测工具,锚杆安装后,对每根铆杆进行预紧力检测,不合格的锚杆要立即上紧;对锚杆锚固力进行抽查,不合格的锚杆必须重新补打。

10、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5m,或在倾角较大的上下山进行支护施工时,应有工作台。

11、支护完毕后,检查所有锚杆的预紧力,不合格的及时上紧。

六、防爆胶轮车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防爆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持有驾驶证照,持证上岗。

必须熟悉所驾驶车辆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原理。掌握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会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的保养和维护,能正确处理一般性故障。

2、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按照《防爆胶轮车司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井下开车除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外,还必须遵守入井守则的各项规定。

4、运输车辆司机入井时,必须佩带矿灯、安全帽、水鞋、自救器。

5、司机必须熟悉井下运输路线和巷道内的信号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不得进入采空区、危险区等设有栅栏的地点。

6、严禁携带非井下人员入井,及时制止扒车现象。

7、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停车后必须对车辆进行可靠的制动。严禁在车辆未停稳前离开驾驶室。

8、车辆在行使过程中如发现刹车不灵、离合器不分离等毛病时,要及时停车检查修理,不准带病运行。检查修理时要把车辆停靠在顶板完好、无淋水和积水、平坦宽敞的硐室内进行,并打开警示灯,不得影响其它车辆工作。

9、井下修理车辆时,要将用过的棉纱、废纸、废油壶等全部清理出井外。对洒落在巷道底板上的油污,要用沙子搅拌,清扫干净,不得留在井下。

10、车辆行驶中必须经常注意瞭望,注意观察人员、车辆和有无障碍物等,并注意观察各种仪表的显示。

11、两辆车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证不小于50m的距离。巷道内会车时,空车要提前做好给重车让道的准备,把车停在会车硐内,不得一边行使,一边会车。

12、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坡度较大或噪音大等场所时,以及前面有人、视线有障碍物时,都必须降低速度,并发出警号,随时准备停车。

13、向井下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遵守爆破材料运输的规定,并必须有爆破工或爆破工指定的人员跟车押运。

14、车辆在行使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巷道内的风筒、电缆、水管、停放的其它车辆和电气设备等。

15、遇工作面停风时,应就地熄火停车,待恢复通风,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确认无瓦斯超限现象时,方可启动。

16、每班工作结束后,必须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方可离开岗位。

七、溜子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接班后,必须检查信号,大小链,电动机和部件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是协助检修人员及时处理,保证溜子安全运转。

二、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三交清,八细查”;交清溜子运转情况,存在问题及注意事项;交清溜子处理的情况,溜子头上的浮煤杂物是否清理干净;电机的温度是否正常;罩子压链器、电机风扇是否齐全;链板弯曲程度、链接螺丝丢失情况、对轮皮带磨损情况;洒水设备是否齐全,操作按钮信号是否灵活可靠;溜子上的浮煤是否拉清;工作地点的安全情况。开工前要试运转。

三、坚守工作岗位,在工作中要集中精神,听准信号,操作及时无误,保证工作地点清洁卫生。

四、熟悉所管设备性能及经常发生的故障,配合检修工及时准确地处理其故障。

五、对所负责设备所需的小型配件存放整齐,旧的及时更换。

八、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熟悉矿井生产情况,掌握采、掘工程进度和安全、质量动态。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组织召开调度会议,协调矿井各生产单位之间的关系,完成矿务会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

4、指挥调度全矿井的安全生产,及时准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指示、指令。

5、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生产所需设备、材料的调配工作,保证生产有序进行。

6、接到生产一线报告的不安全隐患、险情及事故时,要及时进行调度指挥,果断正确处理,排除险情,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无法立即排除的,要立即下达停产处理指令并报告主管领导和安检部门,防止险情扩大。

7、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调度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规程的行为,立即制止并向矿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安全技术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8、参加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

9、完成矿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10、搞好“六大系统”的完善、使用工作。

九、技术科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协助总工程师做好矿井的技术工作,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技术政策,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好工作。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负责编制、补充、修改本矿井的“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其它技术文件。做好技术资料的归 档管理工作。

4、负责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和其他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

5、深入生产第一线做好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工作,根据生产现场的具体情况,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程度。

5、参与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抓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总结工作。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报总工程师审查。

6、协助总工程师做好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工作和新工人的培训工作。经常组织职工学习“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其它技术文件,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7、摸索和掌握矿井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规律,为总工程师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依据。

8、搞好“六大系统”的完善、使用工作。

9、完成矿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十、安检科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协助安全副矿长做好矿井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矿井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和落实,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报告。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贯彻、落实矿井的安全检查制度,组织矿井的安全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负责监督落实,事后应进行复查。

4、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可能产生危害的作业场所,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进行整改。

5、配合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工作,对上级安全监察部门指出的问题,能处理的及时处理,当时处理有困难的,立即向安全委员会和矿长汇报。对采掘队、班(组)和职工反映的有关安全方面的问题及时处理。

6、参加矿井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并留有排查记录,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提出治理措施,报有关领导审批。负责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监督、落实工作。

7、参与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各类安全和安全技措经费使用计划的编制、报审工作。

9、监督、检查“六大系统”的完善和使用情况。

10、完成矿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十一、通风科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具体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对通风科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负责编制各种“一通三防”规划、计划、措施,并监督实施。

4、负责各类通风设施、构筑物的检查和质量验收。

5、负责职工“一通三防”的培训,指导通风、防突的业务工作。

6、负责绘制“一通三防”图纸,收集“一通三防”资料,健全各种记录、台帐,审阅“一通三防”报表。

7、参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会审。

8、参加“一通三防”督查,参加安全检查,负责“一通三防”隐患的整改。

9、负责科内人员、仪器、设备的管理。

10、监督、检查“六大系统”的完善和使用情况。

11、出井后及时填写工作日志和有关记录。

十二、调度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调度员必须掌握煤矿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熟悉矿井生产系统和生产工艺,掌握采、掘工程进度和安全生产动态。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坚守岗位,遵守纪律。值班前严禁喝酒,值班期间严禁脱岗、玩耍。

4、及时、准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指示、指令。

5、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调度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规程的行为,立即制止并向矿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安全技术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6、接到生产一线报告的不安全隐患、险情及事故时,要及时进行调度指挥,果断正确处理,排除险情,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无法立即排除的,要立即下达停产处理指令并报告主管领导和安检部门,防止险情扩大。

7、认真做好生产调度工作,杜绝和减少因调度指挥不当造成的窝工、停工现象,实现矿井的安全、稳定、均衡、高效生产。

8、参加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

9、协助安检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十三、区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组织全队职工按时完成生产及检修计划和经济指标,在生产矿长和调度主任的领导下工作。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负责对职工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发生事故及时组织分析事故原因及预防措施的制度。

4、负责制定和实施月季、年、生产和检修计划,技术措施,向班组下达生产任务和完成计划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和分析总结。

5、负责领导全队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掌握本队机电设备运转及检修状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负责全队的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生产任务和指示,提高三率,降低材料消耗,负责工具材料的发放管理。

6、负责本队所管辖范围的环境卫生和防火措施的管理。

7、负责本队机电设备的维护、检修、安装、验收、试验等,努力提高设备完好率,确保安全运行。

8、负责审查工资报表和请领工具、材料劳动保护等。

十四、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在区队长领导下,带领本队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条例以及本矿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坚持安全第一、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对本班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掌握全班职工安全思想状态,班前进行针对性安全思想教育,安全技术培训活动。

4、布置工作同时,要对作业地点,各工种岗位安全检查状况、设备状况等交接清楚,对有关安全措施有具体落实和检查并认真组织实施。

5、对所辖的区域进行巡回检查,掌握安全情况发现隐患亲自组织处理。

6、在生产过程中坚持按“三大规程”规定组织指挥生产,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7、发生事故积极组织抢救及时汇报矿调度并参加事故追查处理。

十五、皮带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皮带机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以相关部门发给合格证的司机。

2、司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熟悉皮带机的构造原理性能,一般故障的判断和处理,掌握操作步骤和信号规定。

4、司机必须检查信号系统是否灵敏,传动系统性能是否正常,各种螺丝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紧固。

5、机尾司机从机头至机尾仔细检查皮带上,下中间有无妨碍物,皮带卡子是否有搬迁起、撕裂、跑偏等情况。确认能起动时方可发出起动信号。

6、起动困难时,要仔细查找原因,如皮带松弛,浮煤太多,石头卡死等,严禁强行起动。

7、必须注意倾听传动系统声音,检查温度是否正常,特别注意电机温度,一般不超过65摄氏度,各滚筒、减速器轴承温度不超过75摄氏度。

8、在听到停机信号时,要按煤流方向逐台停车,停机前要拉净皮带上的煤,开关手把打到零位,闭锁电气开关,检查皮带各部,完成岗位责任,现场交接班后方可下班。

十六、皮带维修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严格违章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拒绝违章指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负责分管胶带输送机、给煤机、绞车等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并负责定期停产检修等大型施工,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要求。

4、严格执行包机制,责任到人,认真做好日常检查和检修,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加油、换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保证检修质量,确保试车正常,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5、加强责任心,严防人身事故和重大机电事故。设备事故要及时赶到现场,积极参加抢修。

6、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禁止使用非法计量单位,做到字迹工整。

7、掌握设备的结构、原理及性能。搞好配件、材料管理,按月上报配件、材料计划、严禁配件空缺和不起作用。

8、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安全及业务技术水平。

9、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业务。

十七、皮带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严格遵守劳

动纪律,拒绝违章指挥。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负责分管胶带输送机电气部分的日常检查、维护、定 期检修、更换和技术改造。

4、负责胶带输送机各种保护的日常检查维护,按规定对其进行试验,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5、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开展工作,保证电气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要求,防爆设备杜绝失爆。

6、严格执行包机制,责任到人,认真做好日常检查检修,按规定对设备搞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检修质量,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7、加强责任心,严防人身事故和重大机电事故的发生。设备出现事故要及时赶到现场,积极参加抢修。

8、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禁止使用非法计量单位,做到字迹工整、纸面清洁。

9、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技术及业务技术水平。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八、清煤、辅助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指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经常检查自己工作地点的安全情况,观察煤邦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排除后方可作业。处理不了的问题要随时向当班班长、队长汇报。

4、加强自保、互保、联保意识。

5、清煤时要注意运输机内煤矸及材料滚出伤人。

6、清煤时,如发现有溜子、支架、采机零部件丢失,支架歪斜、运输机弯曲要及时汇报并作出处理,收工时要把工具及材料放回指定地点,严禁乱堆乱放。

7、自觉做到自己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坚决做到“三不生产“和“四不伤害”,敢于拒绝违章指挥和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十九、区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负责本班各综采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的领导工作,在生产矿长和调度主任的领导下工作。在生产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时有权做出决定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接班前,首先带领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进入工作面,对支护及顶板变化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放工人进入工作面工作。

4、遇有最大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值班矿长,必要时先将人员

撤出危险区。

5、利用班前会经常对职工进行三大规程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6、认真掌握各综采工作面顶板情况,支护情况,作业规程执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7、利用一切机会,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生产技能。

二十、机电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在本队范围内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管理和规定,并认真组织实施。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负责本队范围内机电设备、管、线、缆及安全设施等的正常工作,搞好现场管理和设备维修,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杜绝失爆,搞好标准化工作,保证机电设备完好率和人身安全。

4、负责编制本队范围内机电设备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5、负责每周的机电安全活动,开展安全检查,对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处理,经常深入现场,落实责任制、杜绝“三违”,并认真组织事故分析会。

6、制定本队机电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开展岗位练兵,使上岗人员做到应知、应会,持证上岗。

二十一、安全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决定,做好综采队的安全技术等工作。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熟悉综采工作面“一通三防”技术,定期检查、定期维护、安全系统不正常,有权停止正常生产。

4、负责本队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协助生产副队长推行正规循环作业,协助机电副队长做好机电设备的处理时安全技术工作。

5、对违章指挥操作的管理干部和工人进行处罚与处理。

6、制定工作灾害预防措施,应急措施和组织工人处理险情、避实脱险。

7、在无作业规程,主要设备和材料不合格的情况下,不得开工。

8、及时掌握工作面的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发现预兆和规律,组织人员分析并及时上报。

9、经常跟班现场管理、定斯组织召开区队安全例会。

二十二、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班组长专为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区队长的领导下工作。负责组织班前活动,组织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总结安排安全工作和生产任务。

2、认真点清入井人数,严格认真检查入井人数是否酒后入井,是否携带烟、打火机和火柴,一经发现,严禁入井,并进行处理。

3、根据交班情况,同安检员、瓦检员对各岗位,各工作面认真检查,认真检查所使用电器设备,确认安全,方可下令开工,坚持高度敲帮问顶制度。

4、每个班生产过程中“安全第一”时刻挂在脑中,首先抓好探水、瓦斯检查和顶板管理,必须做到情况清、工作明,确实都能按“三大规程”要求进行,发现问题果断处理。

5、跟班中要充分调动每个工种的积极性,严密组织、努力完成各班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对表现好的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差的及时给予以批评和处罚,及时果断制止违章作业,严肃认真处理“三违”人员。

6、当班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尽力及时处理,要详细掌握事故情况,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要按领导要求,按时组织事故追查。

7、每班出班前半小时要详细认真向值班领导交班,出井后要详细认真填写跟班日志,调度台账不允许虚填漏填。

二十三、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贯彻落实煤矿《三大规程》。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负责本队技术工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4、提前编写工作面回采的《作业规程》,并负责贯彻和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配合队长抓好安全生产,及时处理安全隐患,负责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问题。

6、严把质量关消灭等外品、一级品率达90%以上,每季度质量达标达部一级标准。

7、及时参加矿上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深入井下、深入现场、调查研究、不断积累技术资料。

9、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10、定时总结分析业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注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11、对本队职工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业务素质。

12、负责组织岗位练兵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

二十四、采煤机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司机上岗后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作业,割平顶底板。

2、采煤机司机必须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的采煤机司机操作,其他任何人不准开动采煤机。

3、不准随意拆卸和敲砸采煤机,随时检查采煤机各零部件是否齐全、紧固,要精心爱护设备,精心操作,确保采煤机处于完好状态运行。

4、采煤机启动后,要监听各部件运转声音,各部油位是否符合规定,观察各指示灯是否正确,牵引阻力是否正常,发现问题立即停机处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当班出现问题,当班妥善处理,不准留给下一个班,不准隐瞒事故,对不能处理的问题及时向值班干部汇报,派人协助处理。

5、采煤机停止工作后,司机要认真检查各运转部位,检查各部件螺丝是否有丢失、损坏现象,并进行处理,换下的部件严格执行交旧邻新制度,严禁丢失混入煤中,实现增产节支。

6、与支架、上下端头维护工等工种搞好配合。坚持小改小革,充分挖掘设备潜力,确保完成生产任务。

7、坚持现场交接制度,对班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要重点进行交接,及时清扫采煤机,搞好文明生产。

8、煤机停机时及时停水,割煤时要时刻观察滚筒转动情况,监视采煤高度,以防割顶梁,严禁割顶、割底。采煤割至两端头时,如发现端头杂物未清理干净,应及时停机,防止杂物混入。

9、搞好采煤机的维修保养工作。

二十五、采煤机检修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检查、检修要做到全面细致,认真负责。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处理小班遗留问题。

4、检查、检修要将采煤机停安全地点,工作时要防止帮冒顶。

5、检查、检修要将电源隔离打到零位,并将液简离合器打开。

6、要按“四检”和设备完好标准检查、检修、缺件补齐、坏件更换。

7、按采煤机技术要求加好油,紧固各部件螺栓。

十六、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电气维修工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各条规定,认真执行电气维修操作规程,使各种电气设备始终保持在完好状态,保证做到安全供电,电气设备完好率达到98%以上,主要设备台台完好,电气事故率控制在1%以下。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努力钻研技术,熟练掌握供电系统中各种设备性能、作用和原理,做到判断事故准确无误,处理事故安全迅速。坚持小改小革,充分挖掘设备潜力。

4、每班对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巡回检查,特别是对控制对所属设备和线路需加强维护,搞好预防检查工作。

5、每月检查一次各种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及各种电气仪表、电气保护装置的灵敏可靠程度。

⑴ 随时吊挂和整理电缆,电缆不得坠地运行,电缆悬挂符合规定。

⑵ 熟练掌握各种电气设备、各种插销、按钮的作用,注意观察各种指示灯的显示信号和各种电气仪表的指示数据。

⑶ 搞好设备和清洁卫生,每班擦一次电气设备表面,对于各种电气仪表和信号显示要经常保持清洁,电气设备上方有淋水时,需设防水棚。⑷ 当班发生的电器事故,当班电工必须妥善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汇报值班人员,以便组织人员处理。

⑸ 交班时,必须将当班情况向下一班电工交代清楚,严防因交接不清造成意外事故。二十七、三机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业务素质。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三机工上岗后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或交与他人代理操作,操作检修或安装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规定,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4、非三机司机不准操作三机,未取得合格证的司机不得独立操作。

5、工作中要集中精力,保证三机正常运转,经常观察运转情况,注意监听运转声音,随时观察和听取各种信号,严禁打盹睡觉。

6、对三机各部件经常进行检查,搞好维护保养,在运转过程中要注意观察电机、减速箱温度及链子和胶带完好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停机处理,确保运转正常。

7、紧固各部螺丝,调整输送带跑偏,及时清理清煤器附近的浮煤,发现短缺零部件、保护失灵、输送卡断裂、锚固松动等现象,应立即汇报班组长组织处理。

8、认真对设备搞好检查和维修,常用件、易损件必须准备到现场,确保不影响生产。

9、不断总结操作经验,坚持搞好小改小革,充分挖掘设备潜力,与控制台等工种密切配合,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10、经常保持三机周围的清洁卫生,特别是机头、机尾部卫生一定要清理干净,做到文明生产。

11、负责所管辖范围内转载点的喷雾,流煤中的杂物大块矸石的分捡,防止杂物、矸石混入煤中。

12、二十八、支架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2、架。

3、支架工上岗后,必须集中精力,严禁打盹睡觉,对支架的各部件每班支架工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非支架工不得擅自操作支架,未取得上岗证的支架工不准独立操作支都要按班检内容认真检查,当班出现的问题,必须当班处理完,不准留给下一个班。

4、支架工要熟练掌握SIM的操作方法及液压支架的液压系统及工作原理,准确、迅速、无误的操作、按作业顺序依次移架、推刮板输送机,并满足“两直”的要求,保证支架支护质量。

5、对支架的各部位,特别是SIM、液压阀组和胶管要精心爱护,不准任意敲砸、拆卸。还需注意保护支架镀铬层,防止不正当操作造成其表面损伤。正常检修拆下来的液压元件胶管要及时封堵,防止污物进入,并妥协保存,不得乱扔、乱放,严禁混入煤流之中,严格执行交旧邻新制度。

6、与采煤机司机、端头工等工种搞好配合协作,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坚持小改小革,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更好的为生产服务。

7、及时清理支架内和采煤机拖拽电缆槽内的浮煤,不准矸石或杂物混入煤流中。要保护好液压支架的油管及电缆槽中的管线,不准拉坏或挤压。

8、发现割顶、割底时,及时通知采煤机司机处理,特殊情况要向跟班队长汇报。

9、遇工作面顶板条件不好时,要认真观察顶板变化情况,细心操作,及时跟机拉架,必要时超前拉架,严防冒顶事故发生。

二十九、泵站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有关规定,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离职守,非泵站司机不准操作。

4、精心维护、精心操作,经常检查泵的运转情况,检查各部油温、油门和液压指示及供液压力,蓄能器压力表读数是否正常,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5、确保各零部件齐全、完好,使泵站始终处于完好状态下运行,确保供液(水)压力正常。

定期清洗过滤器,清洗液箱,确保乳化液丕,符合规定要求。7

认真进行检查维修,备齐常用易损件,确保不影响生产。

保持泵站周围清洁卫生,泵站周围不准有积水和杂物,如泵站有淋水时,必须采取措施。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必须将当班运转情况、注意事项交接清楚,不准隐瞒事故。

作中与其他人员搞好配合,严格执行开停泵制度。11

坚持小改小革,更好的为生产服务。12

坚持升井汇报制度。13

乳化液配比必须符合要求。

工作中应注意设备声响,发现异常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交接班时,要将本班运转情况交代清楚。

常观察乳化液箱储液情况,发现不足及时罐液,实现液箱满液交班。

十、端头支护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负责上下出口端头支架的操作,确保转载机的推移

步距和推移位置正确。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负责工作面两端头顶板管理和上下出口的畅通以及两巷的超前维护,负责上下出口端头支架与煤壁间对柱的支设以及撤除,并清理维护此范围的浮煤、浮矸,回收各种材料。

4、负责管理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液枪及液压管路,保证无丢失现象。

5、按作业规程规定的间距和长度布置超前维护,观察超前范围内片帮掉顶现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6、在两顺槽工作时,要严格执行31302工作面防片帮掉顶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严防意外发生。

7、工作质量不合格或没有完成维护工作,不得交班。

十一、控制台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严格按照规定信号和操作程序及时、准确控制设备开停。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经常观察信号灯及仪表显示,密切注意各台设备的运转情况,随时给SIM复位,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停机。

4、及时询问和汇报各岗位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处理情况,准确传达矿调度及队内的指示、命令。

5、详细记录本班各台设备运行起止时间和工作内容摘要,班后交值班室由专人保管,作为资料统计积累的依据。

6、工作中不得擅离职守,必须专人操作。

7、搞好控制台卫生,整理齐操作点线路。

8、交班时必须将本班设备运转情况、存在问题,应注意事项交代清楚。

十二、刮板机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煤矿各项规章制度,国家法律法规。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应熟悉掌握刮板机性质及其工作参数。

4、要经常检查机头、机尾及各部件螺栓是否齐全紧固。检查减速箱油量是否符合规定和规格,检查液力偶合器及减速箱有无渗漏现象。

5、在刮板机开起运转期间,要经常检查机头机尾、溜底有无机器正常运转的障碍物,有障碍物要及时清除,以免影响刮板机正常运转。

6、检查观察刮板机链条松紧程度,发现有松弛现象,要及时按规定紧链,避免造成断链事故的发生。

7、发现刮板机有异常响声,要立即停止运转,进行详细检查,处理后方可重新启动。

8、要合理调度指挥运煤车辆按顺序卸煤,不得插队,不得双排卸煤,以免压死刮板机。

9、刮板机压死后,要卸掉刮板机内的负荷,不得强行启动,以免烧坏电机。

10、及时准确统计好运煤车辆的拉运数量,并且作好报表上报矿领导。

11、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要经常检查所卸煤当中有无铁器等杂物。

十三、皮带机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掌握皮带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程序操作。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严守工作岗位,精神集中,严格按信号操作。

4、坚持开工前检查试好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5、做到信号灵敏可靠,机头整洁,无杂物,皮带滚灵活无浮煤。

6、坚持交接班制度,遵守安全规程。

十四、运输机、转载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不得违章操作,抵制违章指挥。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集中精力,手不离按钮,眼不离机头,随时注意信号,及时开停,严防拉回煤。

4、坚持班检制度,经常对机器及部件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机头、机尾电缆油管悬挂整齐,搞好各工作配合,移置运输机机头、机尾和转载机。

6、发生事故及时汇报处理,处理不了的问题配合检修工处理。

7、保持巷道畅通,设备及其环境清洁。

十五、综掘区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负责本班各综采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的领导工作,在生产矿长和调度主任的领导下工作。在生产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时有权做出决定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接班前,首先带领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进入工作面,对支护及顶板变化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放工人进入工作面工作。

4、遇有最大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值班矿长,必要时先将人员 撤出危险区。

5、利用班前会经常对职工进行三大规程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6、认真掌握各综采工作面顶板情况,支护情况,作业规程执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7、利用一切机会,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生产技能。

十六、机电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在本队范围内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管理和规定,并认真组织实施。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负责本队范围内机电设备、管、线、缆及安全设施等的正常工作,搞好现场管理和设备维修,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杜绝失爆,搞好标准化工作,保证机电设备完好率和人身安全。

4、负责编制本队范围内机电设备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5、负责每周的机电安全活动,开展安全检查,对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处理,经常深入现场,落实责任制、杜绝“三违”,并认真组织事故分析会。

6、制定本队机电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开展岗位练兵,使上岗人员做到应知、应会,持证上岗。

十七、安全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决定,做好综采队的安全技术等工作。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熟悉综采工作面“一通三防”技术,定期检查、定期维护、安全系统不正常,有权停止正常生产。

4、负责本队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协助生产副队长推行正规循环作业,协助机电副队长做好机电设备的处理时安全技术工作。

5、对违章指挥操作的管理干部和工人进行处罚与处理。

6、制定工作灾害预防措施,应急措施和组织工人处理险情、避实脱险。

7、在无作业规程,主要设备和材料不合格的情况下,不得开工。

8、及时掌握工作面的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发现预兆和规律,组织人员分析并及时上报。

9、经常跟班现场管理、定斯组织召开区队安全例会。

十八、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班组长专为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区队长的领导下工作。负责组织班前活动,组织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总结安排安全工作和生产任务。

2、认真点清入井人数,严格认真检查入井人数是否酒后入井,是否携带烟、打火机和火柴,一经发现,严禁入井,并进行处理。

3、根据交班情况,同安检员、瓦检员对各岗位,各工作面认真检查,认真检查所使用电器设备,确认安全,方可下令开工,坚持高度敲帮问顶制度。

4、每个班生产过程中“安全第一”时刻挂在脑中,首先抓好探水、瓦斯检查和顶板管理,必须做到情况清、工作明,确实都能按“三大规程”要求进行,发现问题果断处理。

5、跟班中要充分调动每个工种的积极性,严密组织、努力完成各班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对表现好的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差的及时给予以批评和处罚,及时果断制止违章作业,严肃认真处理“三违”人员。

6、当班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尽力及时处理,要详细掌握事故情况,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要按领导要求,按时组织事故追查。

7、每班出班前半小时要详细认真向值班领导交班,出井后要详细认真填写跟班日志,调度台账不允许虚填漏填。

十九、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贯彻落实煤矿《三大规程》。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负责本队技术工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4、提前编写工作面回采的《作业规程》,并负责贯彻和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配合队长抓好安全生产,及时处理安全隐患,负责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问题。

6、严把质量关消灭等外品、一级品率达90%以上,每季度质量达标达部一级标准。

7、及时参加矿上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深入井下、深入现场、调查研究、不断积累技术资料。

9、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10、定时总结分析业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注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11、对本队职工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业务素质。

12、负责组织岗位练兵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

十、采煤机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司机上岗后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作业,割平顶底板。

2、采煤机司机必须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的采煤机司机操作,其他任何人不准开动采煤机。

3、不准随意拆卸和敲砸采煤机,随时检查采煤机各零部件是否齐全、紧固,要精心爱护设备,精心操作,确保采煤机处于完好状态运行。

4、采煤机启动后,要监听各部件运转声音,各部油位是否符合规定,观察各指示灯是否正确,牵引阻力是否正常,发现问题立即停机处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当班出现问题,当班妥善处理,不准留给下一个班,不准隐瞒事故,对不能处理的问题及时向值班干部汇报,派人协助处理。

5、采煤机停止工作后,司机要认真检查各运转部位,检查各部件螺丝是否有丢失、损坏现象,并进行处理,换下的部件严格执行交旧邻新制度,严禁丢失混入煤中,实现增产节支。

6、与支架、上下端头维护工等工种搞好配合。坚持小改小革,充分挖掘设备潜力,确保完成生产任务。

7、坚持现场交接制度,对班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要重点进行交接,及时清扫采煤机,搞好文明生产。

8、煤机停机时及时停水,割煤时要时刻观察滚筒转动情况,监视采煤高度,以防割顶梁,严禁割顶、割底。采煤割至两端头时,如发现端头杂物未清理干净,应及时停机,防止杂物混入。

9、搞好采煤机的维修保养工作。

十一、采煤机检修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检查、检修要做到全面细致,认真负责。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处理小班遗留问题。

4、检查、检修要将采煤机停安全地点,工作时要防止帮冒顶。

5、检查、检修要将电源隔离打到零位,并将液简离合器打开。

6、要按“四检”和设备完好标准检查、检修、缺件补齐、坏件更换。

7、按采煤机技术要求加好油,紧固各部件螺栓。

十二、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电气维修工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各条规定,认真执行电气维修操作规程,使各种电气设备始终保持在完好状态,保证做到安全供电,电气设备完好率达到98%以上,主要设备台台完好,电气事故率控制在1%以下。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努力钻研技术,熟练掌握供电系统中各种设备性能、作用和原理,做到判断事故准确无误,处理事故安全迅速。坚持小改小革,充分挖掘设备潜力。

4、每班对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巡回检查,特别是对控制对所属设备和线路需加强维护,搞好预防检查工作。

5、每月检查一次各种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及各种电气仪表、电气保护装置的灵敏可靠程度。

⑴ 随时吊挂和整理电缆,电缆不得坠地运行,电缆悬挂符合规定。

⑵ 熟练掌握各种电气设备、各种插销、按钮的作用,注意观察各种指示灯的显示信号和各种电气仪表的指示数据。

⑶ 搞好设备和清洁卫生,每班擦一次电气设备表面,对于各种电气仪表和信号显示要经常保持清洁,电气设备上方有淋水时,需设防水棚。

⑷ 当班发生的电器事故,当班电工必须妥善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汇报值班人员,以便组织人员处理。

⑸ 交班时,必须将当班情况向下一班电工交代清楚,严防因交接不清造成意外事故。

四十三、三机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业务素质。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三机工上岗后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或交与他人代理操作,操作检修或安装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规定,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4、非三机司机不准操作三机,未取得合格证的司机不得独立操作。

5、工作中要集中精力,保证三机正常运转,经常观察运转情况,注意监听运转声音,随时观察和听取各种信号,严禁打盹睡觉。

6、对三机各部件经常进行检查,搞好维护保养,在运转过程中要注意观察电机、减速箱温度及链子和胶带完好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停机处理,确保运转正常。

7、紧固各部螺丝,调整输送带跑偏,及时清理清煤器附近的浮煤,发现短缺零部件、保护失灵、输送卡断裂、锚固松动等现象,应立即汇报班组长组织处理。

8、认真对设备搞好检查和维修,常用件、易损件必须准备到现场,确保不影响生产。

9、不断总结操作经验,坚持搞好小改小革,充分挖掘设备潜力,与控制台等工种密切配合,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10、经常保持三机周围的清洁卫生,特别是机头、机尾部卫生一定要清理干净,做到文明生产。

11、负责所管辖范围内转载点的喷雾,流煤中的杂物大块矸石的分捡,防止杂物、矸石混入煤中。

十四、支架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支架工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

2、非支架工不得擅自操作支架,未取得上岗证的支架工不准独立操作支架。

3、支架工上岗后,必须集中精力,严禁打盹睡觉,对支架的各部件每班都要按班检内容认真检查,当班出现的问题,必须当班处理完,不准留给下一个班。

4、支架工要熟练掌握SIM的操作方法及液压支架的液压系统及工作原理,准确、迅速、无误的操作、按作业顺序依次移架、推刮板输送机,并满足“两直”的要求,保证支架支护质量。

5、对支架的各部位,特别是SIM、液压阀组和胶管要精心爱护,不准任意敲砸、拆卸。还需注意保护支架镀铬层,防止不正当操作造成其表面损伤。正常检修拆下来的液压元件胶管要及时封堵,防止污物进入,并妥协保存,不得乱扔、乱放,严禁混入煤流之中,严格执行交旧邻新制度。

6、与采煤机司机、端头工等工种搞好配合协作,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坚持小改小革,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更好的为生产服务。

7、及时清理支架内和采煤机拖拽电缆槽内的浮煤,不准矸石或杂物混入煤流中。要保护好液压支架的油管及电缆槽中的管线,不准拉坏或挤压。

8、发现割顶、割底时,及时通知采煤机司机处理,特殊情况要向跟班队长汇报。

9、遇工作面顶板条件不好时,要认真观察顶板变化情况,细心操作,及时跟机拉架,必要时超前拉架,严防冒顶事故发生。

十五、泵站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有关规定,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离职守,非泵站司机不准操作。

4、精心维护、精心操作,经常检查泵的运转情况,检查各部油温、油门和液压指示及供液压力,蓄能器压力表读数是否正常,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5、确保各零部件齐全、完好,使泵站始终处于完好状态下运行,确保供液(水)压力正常。定期清洗过滤器,清洗液箱,确保乳化液丕,符合规定要求。7 认真进行检查维修,备齐常用易损件,确保不影响生产。保持泵站周围清洁卫生,泵站周围不准有积水和杂物,如泵站有淋水时,必须采取措施。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必须将当班运转情况、注意事项交接清楚,不准隐瞒事故。作中与其他人员搞好配合,严格执行开停泵制度。11 坚持小改小革,更好的为生产服务。12 坚持升井汇报制度。13 乳化液配比必须符合要求。工作中应注意设备声响,发现异常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交接班时,要将本班运转情况交代清楚。常观察乳化液箱储液情况,发现不足及时罐液,实现液箱满交班。

十六、端头支护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负责上下出口端头支架的操作,确保转载机的推移 步距和推移位置正确。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负责工作面两端头顶板管理和上下出口的畅通以及两巷的超前维护,负责上下出口端头支架与煤壁间对柱的支设以及撤除,并清理维护此范围的浮煤、浮矸,回收各种材料。

4、负责管理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液枪及液压管路,保证无丢失现象。

5、按作业规程规定的间距和长度布置超前维护,观察超前范围内片帮掉顶现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6、在两顺槽工作时,要严格执行1501工作面防片帮掉顶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严防意外发生。

7、工作质量不合格或没有完成维护工作,不得交班。

十七、控制台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严格按照规定信号和操作程序及时、准确控制设备开停。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经常观察信号灯及仪表显示,密切注意各台设备的运转情况,随时给SIM复位,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停机。

4、及时询问和汇报各岗位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处理情况,准确传达矿调度及队内的指示、命令。

5、详细记录本班各台设备运行起止时间和工作内容摘要,班后交值班室由专人保管,作为资料统计积累的依据。

6、工作中不得擅离职守,必须专人操作。

7、搞好控制台卫生,整理齐操作点线路。

8、交班时必须将本班设备运转情况、存在问题,应注意事项交代清楚。

十八、刮板机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煤矿各项规章制度,国家法律法规。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应熟悉掌握刮板机性质及其工作参数。

4、要经常检查机头、机尾及各部件螺栓是否齐全紧固。检查减速箱油量是否符合规定和规格,检查液力偶合器及减速箱有无渗漏现象。

5、在刮板机开起运转期间,要经常检查机头机尾、溜底有无机器正常运转的障碍物,有障碍物要及时清除,以免影响刮板机正常运转。

6、检查观察刮板机链条松紧程度,发现有松弛现象,要及时按规定紧链,避免造成断链事故的发生。

7、发现刮板机有异常响声,要立即停止运转,进行详细检查,处理后方可重新启动。

8、要合理调度指挥运煤车辆按顺序卸煤,不得插队,不得双排卸煤,以免压死刮板机。

9、刮板机压死后,要卸掉刮板机内的负荷,不得强行启动,以免烧坏电机。

10、及时准确统计好运煤车辆的拉运数量,并且作好报表上报矿领导。

11、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要经常检查所卸煤当中有无铁器等杂物。

十九、皮带机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掌握皮带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程序操作。

2、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严守工作岗位,精神集中,严格按信号操作。

4、坚持开工前检查试好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5、做到信号灵敏可靠,机头整洁,无杂物,皮带滚灵活无浮煤。

煤矿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6篇

一、在带班区长和班组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头面的放炮工作。

二、必须牢固树立“安全为天”的思想,熟悉并掌握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安全规定,持证上岗。

三、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做炮头、装药、联线,按爆破说明书进行放炮,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坚持做到“十不装药”和“十不放炮”,并坚持使用好水炮泥。

四、当班的炸药和雷管要单独存放,不得混放,严格执行我矿《火工品管理若干规定》,剩余的炸药雷管及时回交炸药库,严禁乱埋乱放或私带上井。

五、放炮钥匙必须由放炮员本人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六、放炮母线的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不能有明接头,不能与动力线、金属支架等接触,应随用随挂。

七、放炮前要设好警戒,发出放炮信号。

八、处理拒爆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二条执行。采掘打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带班区长和班组长的领导下,负责采煤工作面和掘进迎头的炮眼布置和打眼工作。

二、打眼前应先检查煤电钻、电缆线有无破损或漏电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的爆破说明书进行打眼,打眼时应根据顶板、煤壁情况对炮眼的布置参数进行调整和控制。

四、应采用湿式打眼,不准打干眼。

五、打眼前必须检查迎头支架完好情况,残炮、瞎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准套老眼,打眼和装药不得平行作业。

六、坚决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方针,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停止打眼,但不得拔出钻杆,并立即向上级汇报。

七、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打眼,坚决杜绝违章作业,拒绝他人违章指挥。

八、打完眼必须把煤电钻放到安全地点,同时把电线盘好,打扫现场,不遗留任何工具。

九、积极配合班组长和放炮员的工作,确保放炮工作的顺利完成。采掘机电维护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机电科及工区领导下,负责全区机电设备的检查维护,使分管机电设备正常运转,安全无事故。

二、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机电设备完好质量标准,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积极参加机电业务学习和机电设备检查管理会议,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加强工作责任心,每班必须对全区机电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出现问题及时汇报,认真处理。

四、必须持证上岗,坚守工作岗位,坚持井下交接班制度。

五、采掘供电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坚持”,确保安全生产。

六、机电设备完好率必须达到 90%以上,设备杜绝失爆。

七、坚持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加强对五小设备的管理使用,必须达到完好标准。

八、严禁“三违”、遵章作业,不得带电搬迁设备,不得带电作业。

九、掌握区域内设备结构、性能、工作原理等,正确使用各种设备,掌握操作技术要领,确保安全生产。掘进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班组长的领导下,负责掘进迎头的扶棚工作。

二、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要求进行扶棚、腰帮、背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做到巷道断面、支护、中腰线均符合设计要求。

三、施工中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和撅顶道制度,出煤(矸)扶棚前,认真检查巷道支护及帮顶情况,加固迎头支护,扶好棚后,安全设施上齐。

四、根据现场煤岩层变化情况,改变支护间距,改进支护工艺,提高工效,降低消耗,保证循环,加快进度,确保安全生产。

五、认真学习规程,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施工质量,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决杜绝“三违”现象。

六、服从带班区长、班长的分配,协同其它工种共同完成当班任务。装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班组长的领导下,负责矸石的装运工作。

二、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工作地点的支架、顶板及两帮的安全情况是否良好,如有不安全现象立即处理,未处理好之前不得工作。

三、进行装岩前要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牢固、好使,若工具损坏、掉把、活动不能用时,要进行修理更换。

四、装岩之前要洒水灭尘,装岩时要戴防护手套。

五、装车时遇到大块矸石必须用大锤破碎,破碎时,周围禁止站人,以防掉锤或粉碎的煤矸飞溅伤人。

六、用手搬大块矸石时,要注意矸石的完整情况,严禁两人共同搬运大块岩石装车。

七、装车过程中不准任何人手扶车沿和站在矿车上。

八、两人同时装车时要站在矿车两侧,互相照应,密切配合,避免两锨同时入车,以防碰伤对方。

九、工作面有滑铁板的,应在放炮前将铁板辅好并用煤矸盖好,防止放炮掀起。移动铁板时,应用撬棍,如用手抬,要看好前面棚子的宽度,做到同时放下,以防挤伤手。

十、往矿车内装岩时,量要适中,不要装得太满,倾角超过 25度的巷道中装车不得超过车沿。

十一、积极配合班组长完成其它方面的工作。

十二、遵章作业,杜绝“三违”,严格按规定要求做好本职工作。锚杆钻机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班组长的领导下,负责指定地点的锚杆眼的施工作业。

二、认真执行“三大规程”,掌握《作业规程》主要内容,熟知锚杆眼的布置参数,及有关技术质量要求,并认真贯彻执行。

三、熟练掌握锚杆机的操作要领,了解锚杆机的工作原理。

四、工作中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做好临时支护。

五、做好防尘工作,严禁干打眼。

六、搞好区域文明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七、搞好工种协调,听从班组长安排。巷道维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巷修安全技术措施,遵章作业。

二、按照技术措施要求进行施工,确保质量达标,杜绝不合格品。

三、遵章守纪,坚持八小时工作制,按时完成矿、工区安排的维修任务。

四、在维修巷道时,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防顶板滑落伤人和堵人事故,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汇报调度室。

五、在维修巷道时,本着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从外向里逐架进行,严防截后路堵人。

六、在维修或回收过程中,要注意节约材料,不得任意丢弃,回收的材料要运到指定地点,分类码放整齐,保证巷道整洁卫生。

七、确保主要巷道失修率不超过规定。主副井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提升机的正常操作,确保其正常运转。

二、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做到一人开车,一人监护,确保安全完成当班提升任务。

三、集中思想严格按《操作规程》谨慎操作,在操作中严格执行“三不开”,(信号不明不开,没看清上、下钩不开,起动状态不正常不开)、“五注意”(注意电压、电流是否正常,注意制动闸是否可靠,注意深度指示器是否准确,注意钢丝绳是否排列整齐,注意润滑系统是否正常)如遇异常立即停车汇报检查处理。

四、加强责任心,做到“五严”、“三勤”、“三好”、“四会”、“二坚持”。

五、认真填写记录,(交接班记录、巡回检查记录、安全装置试验记录、人员进出记录、运转日志)

六、积极参加技术培训,钻研业务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司机合格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不作为值班司机,也不得作为监护司机。

七、爱护机器设备,保护国家财产,确保设备和有关设施的完好,经常保持设备及工作环境的清洁,整齐,各种器材、工具、记录图表等不得丢失损坏,做到文明生产。

八、上班时间不喝酒,不打闹谈话,不会客,不做与本职无关的事,做到神态清醒、精力充沛、思想集中、谨慎操作。

九、实习司机在进行实习操作时应有主司机包教包学,并进行监护,实习司机实习期,必须认真学习、刻苦训练,实习期满六个月,由主司机推荐,领导批准,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发证。矿灯发放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矿灯发放及维护管理工作。

二、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树立“安全为天”和优质服务的观念,分架分灯到人,实行承包责任制,做到矿灯盏盏好,完好率达标,红灯率不超标。

三、矿灯头要台台闭锁,符合完好标准要求,封闭铅封不漏液,如发现问题及时准备修理或向班长汇报,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四、认真搞好矿灯、灯架和室内外卫生工作。

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操作规程、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定期检修制度,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并保持齐全完整。

六、认真做好本窗口矿灯的收发和维修,做到收发即快又准。

七、各窗口工具要爱护使用,排放整齐,认真交接,搞好材料节约。

八、班长对全班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班组人员杜绝“三违”。

九、积极参加安全会议和技术培训。

十、坚持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到 100%。支架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单体液压支柱的维修及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党的安全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和“安全为天”的思想,确保安全生产。

三、支架检修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检修支柱时,严格执行双人作业和监护制度,所检修的设备必须符合完好标准,严禁野蛮装卸支柱,严禁随地摆放支柱。

五、检修支柱时,所需配件必须有设备配件合格证,严禁使用不合格配件或旧件,确保井下安全使用。

六、支柱的初撑力必须达到规定要求,所有检修后的支柱必须进行耐压和保压试验。

七、加强工作责任心,集中精力,遵章作业、严禁“三违”。

八、上班时间不喝酒、不打闹,不会客,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九、认真填写支柱检修记录及试验记录,建立支架检修台帐和编号管理。

十、搞好场地环境卫生,保持工作场所清洁整齐。水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指令、文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对当班安全排水负责。

二、熟练掌握本岗操作技能,了解设备的性能,结构,清楚本岗工作范围。

三、认真学习业务技术,积极参加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做到“三知”、“四会”。

四、保持室内及设备清洁卫生。操作中发生故障要及时汇报,避免事故发生。记录填写要准确齐全。

五、坚守岗位,定时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搞好点检。经常检查水井淤沉物、防火门、防水门、电缆沟、盘根、电流、电压是否符合要求。

六、严格执行要害场所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班中检查和班后汇报制度,确保矿井安全排水。配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值班人员必须掌握和严格执行安全运行调度规程、现场规定及有关制度,对当班安全供电负责。

二、熟练掌握本所供电系统情况和可能的运行方式,掌握主要设备的规格、性能,掌握保护自动装置一般原理和运行规定。

三、倒闸操作时,严格执行倒闸操作规定。要有上级调度部门分管人员签发的任务票或口头命令。认真填写操作表,按程序进行操作,杜绝无指令操作。

四、操作高压设备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监护”制度,绝缘用具齐全。

五、出现故障信号应找出原因立即消除,对于紧急重大事故应立即汇报调度室和机电科,并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

六、做好日常保养工作,发现缺陷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报,协助电气检修人员做好检修工作。

七、按规定抄表,并对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夜间要对设备进行一次熄灯巡检,查看触点、接头、支持、瓷瓶有无闪络和发热现象。每班向科汇报一次运行情况,按时填写各种运行记录和检查记录。

八、认真做好供电工具、安全设施及所内清洁卫生工作,做到文明生产。

九、做好防害工作,电缆沟要堵严,及时关闭门窗,防止动物进入场所。

十、做好大风及雷雨天水害预防及安全供电工作,防止水害及线路短路供电中断发生。

十一、积极参加安全会议和技术培训,坚持持证上岗,杜绝“三违”。

风机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当班扇风机的安全运行工作负责。

二、坚守岗位,中途不得离岗,杜绝“三违”

三、严格执行每小时一次检查观察电压表、电流表、负压水位计、轴承温度的变化情况及风机运转情况,并做好记录。

四、认真学习业务技术,积极参加技术培训,熟悉设备的技术特征、用途、原理,做到会操作、会保养、会小修。

五、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工具、备件材料及安全设施摆放整齐。

六、认真填写运转日记及其它各项记录,做到准确无误保存完好。

七、做好现场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记录。空压机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三大规程”,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守矿规矿纪,对当班空压机的安全运行负责。

二、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坚持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保安能力。

三、按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作业,满足一线供风需要。

四、严守岗位,开机不得离岗,执行交接班制度,保持风机清洁卫生,安全运行,杜绝违章。

五、坚持日常巡视检查重点部位,(润滑冷却系统定时定点检查)保证风机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风机故障,及时停机检修处理,避免事故发生。

六、空压机长时间空运转时,及时与用风单位联系停机,减少无功消耗。

七、认真填写运转日记及各种记录。电、气焊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令、文件,自觉执行煤矿“三大规程”,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对当班电气焊安全负责。

二、工作前应先检查电焊机,使用时先按焊条直径,焊件厚度调好电流;经常检查电焊机电源线,发现破皮立即更换。检查氧气、乙炔瓶是否有漏气现象,表带是否完好。

三、焊、割地点距氧气瓶、乙炔瓶间距离应符合规程规定。必须使用保护工具,遵守操作规程。

四、电、气焊工作地点附近,严禁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带油电气焊,防止火灾发生。

五、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保安能力和业务水平,持证上岗。

六、特种设备的电、气焊必须持市级以上单位颁发的合格证方能工作。

七、井下、井口高空进行动火,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审批后方可按措施要求进行作业。

八、严守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电气安装、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令、规定和要求。做好电气设备的安装、检修工作,对所分管的电气设备的合理安全运行负责。

二、认真做好电气设备的检修、安装工作,严格按规程施工,保证质量,保证台台设备符合完好标准。

三、自觉管好、维护好分管设备和供电线路,做到设备安装使用二台成片、三台成线,电缆吊挂符合电缆管理规定。

四、承包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完好率达到 90%以上,小型电气合格率达95%以上,消灭失爆。

五、井下供电做到“三无”、“四有”、“二齐”、“三全”、“三坚持”。

六、加强采掘电气设备管理,做到安装拆除,有记载,维护、运行有记录,供电线路、设备有图表,三大保护有资料、记录,合理准确。

七、定期检查、校验、测定有关技术数据,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杜绝“三违”。

八、重大检修、安装工程必须有专项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审批、传达后方可工作。

九、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坚持增产节约、降低材料、电力消耗,认真做好拆除、回收、修旧利废工作。

十、杜绝“三违”。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自我保安能力和业务水平,消灭重大电气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机械安装、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令、规定和要求。对所安装、检修的机械设备安全运行负责。

二、严格按规程安装、检修设备,保证安装质量,做到台台设备符合完好标准。

三、大型设备安装、检修前要制订专项措施,作业时要认真学习施工技术、安全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保证按时、保质完成安装、检修任务。

四、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和技术培训,提高保安能力和业务技术水平,杜绝“三违”。

五、加强采掘设备管理,做到安装、拆除有记录。

六、对分管的管路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通讯设备维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加强安全知识的学习和业务技术学习,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工作能力,对通讯设备安全畅通负责。

二、掌握全矿通讯设备的布局、性能、原理,负责测试、调整、维修,保证通讯畅通无阻。

三、认真执行维护周检和维修作业计划,保质保量及时完成通讯设施安装、维修任务。

四、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人身事故和通讯事故,及时排除井上下各种通讯故障,节约器材,爱护设备,做好修旧利废工作。

五、认真做好各种技术数据的记录及各种资料的填写工作,并妥善保管。

六、通讯设备、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完好标准,电缆吊挂整齐,杜绝通讯电缆“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消灭电气失爆。机电科值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机电专业技术和业务管理水平,对科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二、对当班机电工作进行调度指挥,随时掌握主要机电设备运行状态、重点工程进展情况和有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设备在合理经济的状态下安全进行。

三、参加科务生产会议,接受并贯彻执行有关调度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掌握三班人员出勤情况,落实考勤制度,检查岗位值班情况和当班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协助科长开好班前会,做好值班交接工作。

五、及时了解,积极组织处理当班的机电事故,对事故过程作好记录,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六、掌握供电、供风、供水、排水、通风和提升运输情况,配合生产单位完成当班安全生产任务。

七、准确填报值班记录、报表。保持值班室清洁卫生,坚守岗位,杜绝“三违”。

机电维护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端正服务态度,搞好服务质量。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施工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安全施工措施的要求进行作业。努力学习安全知识和专业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二、认真抓好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坚持设备的定期自查制度,搞好设备卫生,确保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防爆电气设备杜绝失爆。严禁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

三、坚持设备的日检、巡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有困难,立即向技术组或带班副区长回报,做到共同解决,并填好记录。

四、严格执行运输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对所辖的设施和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的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安全运行。

五、积极配合技术人员对运输设施和设备的大、中修及定期试验工作。

六、确保设备硐室清洁整齐,电缆吊挂整齐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电机车架空线符合标准,人行车完好率达100%,每天做一次手动落闸试验,要填好记录。

七、立井提升要确保阻车器、摇台、推车机、安全门和井口联锁装置灵敏可靠。斜巷提升确保保险绳、挡车器、安全门、捞车器安全可靠,班班要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好。

八、重点检修项目,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检修电气设备,必须有停电报告,高压停送电必须填写操作票,严格按停送电作业程序操作。

九、杜绝“三违”行为,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运转,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十、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和技术培训,努力学习安全知识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保安能力和技术水平。斜巷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守工作岗位,持证上岗,确保当班的安全生产,对当班本岗位提升安全负主要责任。

二、负责本岗位的安全设施和生产设备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必须回报处理。

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行车兼作行人的巷道,必须坚持行车不行人制度。

四、负责本岗位的管理工作,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斜巷、斜巷上下口及车场内。

五、坚持捆绑不实、超宽、超高、超长不发车;超挂车不发车;连接装置没连好不发车;保险绳没挂好不发车; 信号不清不发车;巷道内有积煤、浮尘不发车,钢丝绳打结、扭绕及余绳超长不发车。

六、严格按照发送信号的程序和规定的信号标志发送信号,严禁乱敲错打。

七、当发生跑车或错道撞车事故时,上把钩工立即发出紧急信号,及时向上级回报。下把钩工及工作人员不得走出躲避硐。

八、负责斜巷内及工作岗位的清理,做到文明生产。

九、积极参加安全培训,提高自身保安能力。遵章作业,无“三违”行为。

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对当班本岗位安全生产负责。

二、工作期间应集中精力,不说与工作无关的话,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班前、班中严禁喝酒,班中严禁睡觉和擅自离岗,不准找他人代发信号。必须暂时离开时应和把钩工联系好,离开期间,绞车必须停止运行。

三、工作中必须和把钩工密切配合,听从把钩工的指挥。要听清、看准,做到准确无误,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发出停车信号。

四、坚决执行“五不发信号”的规定,即:声光不兼备不发;无把钩工指令不发;不符合操作规程不发;人员、物料混装不发;任何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不发。

五、负责搞好信号房内的清洁卫生,爱护好信号设备,保管好各种材料和工具,对本系统内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回报、处理。

六、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努力学习安全知识和专业技术,不断提高自身保安能力。遵章作业,无“三违”行为。钉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作业,负责全矿主要运输巷道永久性轨道的铺设,施工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铺设,确保轨道的铺设质量,对轨道运输质量及安全负责。

二、对所管辖范围的轨道定期进行巡道检查,发现轨距、水平、方向、轨缝不符合要求时立即整改,扣件、道钉缺损要立即补齐或更换,保证轨道、扣件、螺丝无松动。

三、经常对轨道的回流线连接和绝缘点进行检查和维护,配合技术人员定期测试,以确保回流线连接可靠和绝缘点安全绝缘。

四、加强轨道质量管理,保证轨道合格率达80%以上,道岔合格率达60%以上。

五、加强巡道检查,杜绝因轨道质量问题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各类生产事故。

六、认真参加安全学习和技术培训,提高自身保安能力和技术水平。遵章守纪,无“三违”行为。瓦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煤矿“三大规程”,执行矿、工区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分区域的瓦斯检查工作,执行巡回检查、“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负责管辖区域内通防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通防设施完好。

三、对分工区域内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采掘地点、高冒点,机电硐室,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当班产生的盲巷要立即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四、对瓦斯超限的工作地点,应根据瓦斯浓度的情况,分别采取停工、停电、撤人、停止电钻打眼、停止放炮等措施,坚决做到“三无”作业。

五、认真做好工作地点的防尘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责任区域内防尘工作。

六、负责工作地点瓦斯探头的移设,保证探头位置符合要求。作业地点瓦斯监测探头出现报警时,瓦斯员要认真检查瓦斯情况,并及时报矿调度室和通风值班室。

七、瓦斯检查原始记录,井下瓦斯牌板、瓦斯台帐要认真及时填写,内容齐全,做到“三对口”。

八、瓦斯员必须认真执行“一管四”,认真填写“一管四”报表。

九、瓦斯员应在井下规定地点实行交接班,交接时要交接清楚,履行相关手续。严禁出现空班漏检,弄虚作假,并按规定要求向通风值班员汇报。测风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全矿井的风量测定工作,及时提供井下各地点的风量准确数据。

二、熟练掌握各种风表的使用方法和性能。并按规定做好的风表校验工作。

三、熟知矿井通风系统和设施设置情况,对矿井通风系统每旬至少检查测风一次,对风量要随时调整,保证安全合理供风。个别地点要随时测风调风。对掘进工作面每旬至少测风一次。凡在测定过程中发现供风不合理现象,要随时调整,查明原因,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矿和工区领导汇报。

四、认真填写测风记录,及时填写通风报表并上报。

五、协助工区技术人员做好井下风量分配工作,绘制通风系统图。

六、完成工区安排的临时任务,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测尘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全矿井上下的粉尘测定工作,熟悉全矿井生产布局,熟练掌握测尘方法、测尘仪性能、应测点次。

二、协助工区抓好测尘管理工作,每半月对全矿井应测地点全面测定一次,测定数据要准确。

三、发现煤尘堆积和超限,防尘系统不完善,设施不齐全等情况时,要及时向工区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四、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绘制防尘系统图,及时上报相关报表。

五、半月、全月实测点次不得低于应测点次的 95%。

六、负责仪器的维护保养,确保仪器精度,真实反映现场实际。保持仪器室干净卫生,仪器摆布有序。监测系统值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钻研业务技术和管理水平。

二、坚守工作岗位,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不准脱岗、离岗,严格执行现场交接手续。

三、值班时间内不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喝酒会客。

四、监测地点的参数出现超限及报警时,必须及时向工区值班室、安监站、矿调度室汇报,并做好记录。

五、按规定要求及时打印发放报表,不准推迟拖延上报。

六、监测系统出现异常或故障时,要及时排除,并及时向工区汇报,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七、室内必须保持干净、卫生、整洁,各种仪器、仪表、牌板摆放整齐。

监测系统维护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三大规程”,执行矿、工区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知井下采掘工作面各地点的监测仪表的安装位置,对使用、维护及探头报警、断电、调试、校正必须符合要求,保证监测仪器正常连续运转。

三、对矿井各测试仪每周进行全面检查一次,每次调试校正的结果要认真做好记录。

四、健全监测维护管理台帐,保证使用的探头数量不低于在籍探头 60%,探头合格率100%。五、一旦发现探测仪报警断电,必须立即回报有关单位,通知该区域瓦检工检查气体含量协助维护员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六、保管好各种图纸、台帐、记录以备查核。测量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总工程师和技术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建立井上下各项控制测量系统,按设计正确标定工程的几何关系,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种矿图和资料。

二、负责全矿各种井巷工程的施工测量工作,严格执行《煤矿测量规程》的各种规定,及时建立健全井下两级导线控制图网,并编号标明,测量精度符合“规程”规定。

三、负责施工巷道的中、腰线标定工作,并符合“规程”要求,对特殊地点的要根据现场情况给定中、腰线。

四、对开窝的巷道中、腰线,要根据实际情况用经纬仪给定,煤巷掘进 5米、岩巷掘进8米以后重新标定,对弯曲巷道应按设计通过计算进行作出放大图交工区技术员掌握施工。

五、对一次定向大于 100米的岩巷,必须设置激光定向,并定时、定距离对激光进行校检,保证精度。

六、测量人员都必须按时填图,保证每旬每头面必须填图一次,要做到有点就有标高,所有巷道不得漏填或留有空头。

七、采掘头面贯通都要进行贯通测量,不符合精度的要查清原因,并返工重测。测量人员在内业计算过程中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校核,各种计算资料不少于两人对算。

八、巷道在贯通前,岩巷 15-20米,煤巷20-30米,必须发出贯穿通知单,并到现场标明位置,将贯穿通知单下发放到有关单位。

九、搞好塌陷区的观测工作。

十、测量人员负责全矿工程进度的月底收尺工作,工作中要严肃认真,不得徇私舞弊。

十一、定期对测量仪器、仪表进行校正、保养,确保其精度要求。

十二、积极参加我矿的科研活动,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安全生产提高和改善生产环境服务。

十三、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到施工操作、资料图纸的规范化、标准化。地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总工程师和技术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储量等地质工作。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技术方针和政策,严格按照《矿井地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储量管理规定》、《地测工作暂行规定》、《回采率、损失率的规定》进行工作。

三、实行分头、分片包干责任制,负责解决各自头面地质问题。但重要疑难问题,实行集体会审。

四、为即将开工的采掘工作面提供所需的地质资料。掘进工作面的地质说明书应在开工通知单下达 24小时内提供出来;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在工作面形成后,五天内提出,并在10天内将该面的上下两巷素描图和水平切面图、工作面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及工作面综合柱状图,提交给工区有关人员。

五、负责为设计人员提供所需的各种地质图纸,并符合“规程”要求。

六、岩石大巷的素描。顺层时每隔 8-12米收集一个迎头断面;石门及探巷不超过8米收集一个迎头断面,煤巷20-25米收集一个迎头断面。有地质构造随时加密,并编录一邦素描图。

七、切实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每 15天定点观测一次矿井涌水量。每个水平、每个采区及大巷都要有测水点,定期编制灾防计划,负责编制“水害”月预报计划工作并及时上报公司。

八、切实做好储量管理工作,准确地收集采煤工作面的采高,精确地计算工作面回采率及损失率,减少资源的损失,并做好储量报表工作。

九、负责井下钻机的开窝、定向通知和资料收集工作。

十、随着生产巷道的揭露,要经常分析研究全矿井 构造变化趋势。每年底要对当年所收集的地质资料、图纸,由组长牵头进行全面修改整理和补充一次。已被现场否定的老资料,不得在新图纸上出现,但老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十一、回采工作面结束后一个月内,采区回采结束二个月内,必须由分管储量人员写出总结,但采区总结必须由组长牵头,组内集体会审资料、图纸须经科长、总工签字后归档保存。

十二、负责各掘进头工程煤岩类别上报工作,负责采煤面月回采率上报工作,要做到准确可靠,不准弄虚作假。

十三、为减少工作失误,采取集体把关。即用于施工生产的各种图纸资料,需有审核,科长、总工签字。否则,生产中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本人负责。

火工品发放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牢固树立“安全为天”的思想,严格执行《煤矿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火工品的管理工作。

二、火工品发放员要熟悉本职业务知识,严格执行火工品发放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火工品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帐、卡、物、资金四相符,发现短缺及时汇报追查。

四、对运送入库的火工品要认真检查、核对,确定无误,方可入库。

五、火工品入库后,应对其做好导通、编号工作。做到不漏导、不漏编。

六、对领取、使用火工品的井下施工 单位,在发放火工品时,炸药、雷管严禁合并发放,严格执行“八不发放”制度。

七、严格退库手续,对退库的火工品要认真核对,并做好记录。

八、对退条和需报废的火工品,应妥善管理,定期会同职能部门、机关,进行销毁。

九、对火工品的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做到不流失一发雷管、一管炸药。

十、坚守岗位,持证上岗。不空岗、不酒后下井。保持库容整洁卫生。供应采购员安全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国家、部门及矿有关物资管理制度、规定,树立“急生产所急,想生产所想”,服务一、二线的思想。负责矿井安全生产所需物资、材料、设备的采购工作。

二、严格按计划采购,严禁盲目采购或无计划采购。严格执行各项物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入库、报帐,努力做到日清月结。

三、严把物资质量、价格关,力求公开采购、比价采购,保证采购物资质优价廉。

四、安全生产方面的物资,保证按质、按量及时供应。

五、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熟悉生产环节,掌握物资的性能、型号、质量、用途、产地。熟悉市场行情,严防质次价高物资进库,避免差错失误。采购中要防盗、防丢失,搞好自身保安。

六、遵纪守法,廉洁清正,杜绝采购回扣。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库存物资的收发、保管等工作,自觉遵守矿规矿法及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到优质服务。

二、管好、用好国家之财。服务于安全生产,保质保量、及时、准确地供应所需物料。

三、严格执行物资收发管理制度,进库物资,严格查验,妥善保管,做到“四知”(知物资名称、规格,知性能、用途,知保管保养常识,知业务流程)四会(会识货、会换算、会使用度量衡)“十过硬”(收发过硬、写算过硬、报表过硬、保养过硬、四对口过硬、五五化过硬、五号定位过硬、使用度量衡过硬、执行制度过硬)。

四、仓库物资要摆放整齐,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及时做帐报帐,认真核查物资,做到账、卡、物三统一。

五、加强“四防”管理,保证物资安全。做到无差错、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变质。

主管会计安全责任制

一、做好记帐凭证的复核工作。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及财务制度的规定,复核原始凭证及记帐凭证的编制是否正确,复核现金及银行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坚持一支笔审批手续。

二、帐薄及会计凭证设置。

以会计制度中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应设置的会计科目为准绳,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置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并报科长同意后负责贯彻落实。按照规定和已拟定会计科目设计帐薄,负责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装订,终了,要对会计帐薄和会计凭证进行全面清理。

三、负责协调好总帐和明细帐的核对工作,做到帐帐相符,最后按规定日期编报会计报表。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种费用开支,有权拒付。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有权制止和上报。

五、对各专业会计之间的工作进行协调,对各岗位之间的人员调整进行建议,对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凭证,应通知有关人员予以纠正。出纳会计安全责任制

一、负责全矿现金收付工作。

二、认真学习《会计法》,在科长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法令和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柜面监督。

三、建立健全责任制,做到手续严密,责任明确,及时准确。

四、现金出纳必须复点,付必复核,严密手续,数字准确。

五、严禁挪用库存现金,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库存超储,严禁公款私存。

六、确保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安全,做到帐实相符,如有短缺负责赔偿。

七、严守保险柜密码的秘密,管好保险柜钥匙,确保保险柜的安全。

八、每日登记现金日记帐,并在每日终了结算本日收入、支出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并把每日的收支总表报到有关矿领导,便于领导合理支配现金。矿办收发员安全责任制

一、负责全矿报纸、杂志的订阅和信件的收发工作。

二、对报纸、杂志、信件的收发,做到认真负责,杜绝丢失、误发的现象。

三、对电报、特挂、包裹等重要邮件,要办好收发手续,准确及时送到收件者手中。

四、不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等邮件,及时退回误送及不明邮件,提高职业道德。

五、认真执行矿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岗位,努力做好工作。

六、积极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保洁员安全责任制

一、负责全矿所辖区域内的地面环境卫生,楼道及厕所等清理工作。

二、保持地面清洁卫生,做到无积水、无杂物、无杂草、无垃圾,每天上下午各清扫一次。

三、加强地面环境卫生的监管。垃圾实行定点存放,集中清理外运。

四、保持矿内各公厕的清洁卫生,每天至少冲涮一次。

五、根据季节特定,定期及时做好喷药和灭鼠灭蚊蝇工作,防止疾病传染。

六、服从分配,听从指挥,遵守纪律,积极参加领导安排的其它活动。食堂管理员安全责任制

一、负责食堂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广大职工服务的思想,积极组织食堂人员学习烹调技术,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经营管理工作。

三、调理好主副食品的制作及花样品种和成本核算,做到班清、日结、月盘点、月未公布盈亏情况。

四、负责制订食堂各项管理制度,经常组织检查操作间、食品储藏间等工作场所卫生,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搞好食堂卫生。

五、定期组织食堂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传染病者,及时向上反映,调离岗位。

六、遵守矿规矿法及各项管理制度,搞好文明生产,做好食堂人员的思想工作。

七、负责向上级生活管委会,汇报食堂工作,接受生活管委会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食堂标准化建设,规范食堂各项管理,使矿食堂达到上级标准化要求。

餐厅服务员安全责任制

一、负责餐厅的上菜及卫生保洁工作。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就餐者服务的思想,做精神文明建设的标兵。

三、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严格执行卫生法和卫生五四制。

五、保持餐厅清洁卫生,无虫蝇,空气清新,窗明几净,无异味,灯光照明适中,温度宜人。

六、对餐厅的空调、电扇、灯具、桌椅等要做好保管和整理工作,一旦损坏及时维修,杜绝流失。

七、穿戴应整齐,举止要大方,行为要规范,谈吐要文明,语言要优美,口齿伶俐,讲普通话。

八、上菜规范,要按专业要求摆放整理杯、盘、饭、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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