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2024-06-19

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精选6篇)

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1篇

浅析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摘要:中药是中国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药产业也是我国大力发展的传统优势产业,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在中药领域的保护并不完善,使得我国中药行业的发展有所掣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中也处于劣势。为此,我国中药材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亟待改善,加强该行业知识产权工作势在必行。

关键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法;商标

一、中药的概念

中药主要起源于中国,是在中医理论指导下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调节人体机能的药物。多为植物药,也有动物药、矿物药及部分化学、生物制品类药物。中药按加工工艺可分为中成药、中药材。

二、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专利保护制度是最为重要和有效的。专利赋予权利人在有限时期、有限地域和有限范围内的垄断权,使其能够排除竞争对手,最大限度的占有市场份额,保障相关企业开发资金的回收和利用。

但由于我国的专利法借鉴于西方,采用对于西药的专利保护方式来保护中药,相对于传统中药领域来说有些不兼容。曾经旧专利法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并不授予专利权。即使是如今的新专利法,虽然中药制品、炮制方法、中药材种植等方面均可申请专利,但中药产品想获得专利保护的难度依然很大[1]。明显的例子在于按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中药品种要获得专利保护也必须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然而我国许多中药品种的配方组成、炮制方法等方面,在流传下来的中药古籍上大都有所记载,也就是说已经被公开,因此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

这样的情况使得我国许多中药制品无法获得专利保护。即便有些配方经过改良,但由于中药大多是复方药,其各部分的反应非常复杂,很难判断其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这也是国内中药专利申请很少获得批准的主要原因。此外,如上述所说,中药大多都是复方药,相比于具有具体的化学结构,专利保护范围明确具体的西药,在遇到侵权情况的时候很难判定。很多中药制品的药物成分多达数十味,如此多的成分混合在一起发生的化学反应非常难以辨别。因此,当专利权人对他人提出侵权指控时,由于无法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对比,就无法证明他人是否侵权。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我国的专利制度对于中药领域的保护不够完善,使得很多中药企业不愿意去申请专利,转而运用商业秘密来保护自己的技术。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因此,商业秘密对于中药企业的技术保护能够起到很大作用。但由于大部分中药企业仅有商业秘密作为保护手段,而商业秘密将反向工程开发的相似药物定性为合法途径,无法起诉对方不正当竞争,保护手段相对单一。

此外,我国很多著名中药制品,由于历史悠久,效果突出,其制作工艺与配方以国家秘密作为保护,而非商业秘密,因此在被大众质疑时或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容易陷入知识产权困境。

【其中非常鲜明的一个例子就是前段时间云南白药陷入的知识产权困境。】

云南白药是中国的著名中成药,创制于1902年,具有化瘀、止血、止痛、解毒、消肿之功效,由云南白药公司经营。云南白药公司一直以云南白药配方是国家秘密为由完全拒绝公开配方,但几年前,媒体发现该公司在美国销售时根据当地法律公开了全部配方。同时,由于国家药监局发文要求中医药生产商公布药品有毒成分,云南白药公司遂公布了配方中一味有毒中草药草乌,但拒绝公布其余配方成分。但该公司在美国公开的云南白药配方中却没有草乌,因此陷入更大的质疑,中国很多媒体都对云南白药的配方事件进行了报道。

从上述事件可以看出,云南白药陷入信任危机的三大重要原因都与知识产权和法律差异有关。其一,云南白药的传统医药属性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太兼容;其二,国内医药配方管理制度与国际规则不兼容;其三,本应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配方被以国家秘密保护,使云南白药公司缺少以行动解除质疑的空间。云南白药公司作为我国中药行业的著名企业,其对于核心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缺失,也是我国中药行业的一个缩影。

相比于发达国家的制药公司,我国的中药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敏感度不高,在抢注专利方面往往落于人后,据统计,900多种中草药项目成为外国专利,中国仅占3%,这使得我国的中药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如美国拥有多项有关于薄荷的专利,在口香糖市场上赚取了高额利润;传统中成药牛黄清心丸早已被韩国申请专利,如今名为牛黄清心液;还有日本的救心丸,其技术也源于中国。这些“洋中药”由于知识产权和质量体系的规范化程度更高,其有效成分、不良反应都标示得很清楚,因此质量更有保障,即使它们的零售价格通常要比中国产品高出一些,但消费者也更加愿意购买此类产品。

据统计,国际中药市场年销售额早在2005年就已达160亿美元。其中,日本产品占80%,韩国占10%,而作为中药老家的中国仅占5%左右。中国每年从国外进口的“洋中药”超过1亿美元。不得不说中国中医药的尴尬。

在商标权方面,中药产品也常常陷入尴尬的处境。据我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药品管理法》第50条规定:“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因此,如云南白药、片仔癀等药品,虽然知名度很高,但属于该药品的通用名称因而无法申请商标注册。这对于那些研发了开创性中药制品的企业显然是不公平的[2]。

此外,我国的中药材还有一种特殊的种类——道地药材。道地药材是指在特定自然条件、生态环境的地域内所产的药材,因生产较为集中,栽培技术、采收加工也都有一定的讲究,以致较同种药材在其他地区所产者品质佳、疗效好。由于中药材本来就蕴含了源远流长的文化特性,道地药材相比于普通中药,其文化内涵更加深厚,乃至于名称、产地也是影响其价值的重要因素。

但如上述所说,道地药材由于缺乏显著性,要申请商标注册也很难,如川白芍、长白山人参、川黄连等我国特产的著名药材都未能注册商标,除了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很难有其他制度对当地特产药材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因此,我国商标制度在中药领域的运用有待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我国中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不乐观,其一在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中药领域的运用并不完全兼容,其二在于中药行业企业普遍对知识产权不敏感,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上并不积极。

三、我国中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对策 3.1 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维权意识

要想让我国中药走出国门,在国际市场上与发达国家竞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积极的维权意识必不可少。而我国的中药行业缺少一个知名度足够高的行业内知识产权协会来唤醒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因此,在中药行业组织一个具有话语权的知识产权协会势在必行。

此外,中药的栽培、种植、炮制到成品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不仅是中药制品,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形成的新方法、药材炮制的方法、中成药的配方、相关化学成分的提取技术均能申请专利。因此,应建议企业对其核心技术申请一套完整的专利群,从而对该产品形成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

同时,企业应改变在国际市场上被动挨打的局面,用于进行维权,在确定侵权行为发生以后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只申请权利而不维护权利,最终也只能导致有“保”无“护”的尴尬局面[3]。

在商标方面,应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同时应注意商标专用权每10年就要续展一次,如果不及时续展,已注册的商标就很容易被撤销。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还可适当扩张品牌,在相类似的产品类别同样申请注册商标。由于之前所说:“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所以企业应重点突出商标,淡化药品通用名称,并将通用名称和药品的注册商标明显地区分开来,以免造成误解。

在道地药材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当地政府应积极参与进来,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并与企业的商标申请相结合,通过申请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来区别药品,以在市场上获得更高的辨识度和关注度[4]。

3.2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并在中药领域合理运用

《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规在中药领域存在水土不服的情况,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属于一种行政法规的保护,存在着固有的不足。

法律是市场行为最主要、最有效、最权威的调节器。有效保护中药知识产权必须形成完备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5]。在现有专利法等制度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应结合中药自身特点,制定专门针对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企业申请,帮助企业在国际上申请专利,最终提升我国中药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6]。

四、结语

完善我国中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浩大的工程,其中牵涉到企业、政府部门、消费者、科研人员等方方面面。但中药作为我国的传统优势行业,由于知识产权的缺位导致中国身为中药大国,确又是中药出口小国,大量的中药知识产权被发达国家抢注,进而在国际市场上蚕食本属于我国的份额,不得不说是一种无奈。因此,为了传统中药行业的发展,本领域的知识产权意识觉醒势在必行。愿青蒿素之殇永不再现。

参考文献:

[1]蔡仲德,雷燕.建立中医药“专有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探讨[J].中国药房,2005,16(14):1046-1048.[2]唐蕾,胡俊勇,陈孝等.论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实用医药,2007,2(34):37-39.[3] 陈凤霞,试析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对策[J].云南中医学院学报,2006,29(2):4-7.[4] 刘祖贞,浅谈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J].中医药导报,2006,12(11):88-89.[5] 何君,冉晔.我国中医药法制的现状考察与完善研究[J].中国卫生法制.2008,16(3):9-11.[6]李昔贵,田保华.试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卫生产业,2007.01:93-95.作者简介:叶世昕,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并在显要位置标注。

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2篇

我国的中药正面临着严峻的局面。当前,我国中药在理论发展与技术创新方面与西药相去甚远,在中药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方面落后于日本和韩国;在国际市场上,我国生产的中药产品无足轻重,只占中药国际贸易的5%  左右;而且,即使是在国内市场上也正面临着外国中药产品的强烈竞争。因此,国产中药正处于生死攸关的转折点。

这种严峻局面已经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从开始,国家将“中药现代化研究与产业化开发”列入“九五”重中之重项目,对“九五”、“十五”期间的中药现代化计划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与方案;在“十五”计划里,中医药产业化发展工程又被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中的生物技术产业的22个重大专项之一,对中医药的产业化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持。但是,实际上,由于加入WTO后的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中药自身的特殊性,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将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对于如何实现中药由传统向现代的对接、如何实现中药从中国向世界的传播与扩散,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一、以知识产权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及有效工具

千百年来,我们的祖先根据中医理论,经过无数次的实验与改进,已经形成了非常完整的中药制造体系,在植物的药学属性与药用植物选择、中药材栽培、种植、炮制、成药的加工等所有方面都已经初步建立了自己的规范。这些都构成中华民族造福于全人类的宝贵的知识财富。因此,中医药同样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中药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诸多方面;内容包含中药材、饮片、处方、制药工程、文献及信息资源等。例如,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要经过诸多生产制作工序,像中药材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组方(处方与配方)、中药制药工程技术等,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因此,中药知识产权应该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但是,对于中药现代化,人们强调得更多的是如何采用各种规范以及何种新技术应用于中药产业,而对于知识产权在中药现代化中的作用却认识不够。实际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物力、财力和人才之后的又一种新的经营资源,被人们称为“第四经营资源”。中药现代化将产生众多的技术创新与市场价值,而现代化的这些成果只有固化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各种知识产权,才能真正保护中药企业的合法利益、规范中药市场秩序。

中医药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并不矛盾。专利制度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适用于所有行业,中医药行业也不例外。实际上,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而且可以成为推进中药现代化的有效工具。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以专利保护制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促进产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有效机制,成为促进技术创新的加速器。因为,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给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利而鼓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发明内容,后人可以在更高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与创造,既避免了社会的低水平重复,又减少了资源的浪费,从而推动社会快速向前发展。

二、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理论传统是中药现代化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中药现代化的工具,并不表明可以无须坚持中医药的基本特征了。目前,对中药未来的发展,有这样一种看法,就是认为中药应该按照西药的人体解剖学以及生化生理理论来加以改造,强调中药西药化,要求中药“与国际接轨”。其实,这样一种观念不但不会使中药得到发展,还可能导致中药与中医相分离,最终使中药走入死胡同。这是因为,中药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西药的特征,它与中医理论密不可分,脱离了中药的基本原则,药物也就不成其为中药了。实际上,在中医药的国际化与现代化过程当中,绝大部分标准规范,只能由中国自己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机制、依据几千年的中医药理论与实践来制定;并且要在此基础上,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使之获得国际认可并成为国际植物药的规范与标准。

三、建立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体系

中药知识产权本身是个完整的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等诸多环节,而每个环节又都包含众多的内容。因此,中药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个保护的问题,必须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来对待。

(一)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

中药知识产权具有长链性(中药主要以动植物资源作为自己的原料来源。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必须经过诸多生产制作工序,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这就是中药知识产权的长链性)。由于历史传统,我国在这个长链中的每个环节都未能建立起现代规范科学的知识产权体系。与此同时,许多有关中药的知识与技术大都还是以比较原始的方式存在着,面临着如何以现代技术进行表述与改造的问题。因此,我国在中药知识产权方面将大有可为。

1.理清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明确各环节的具体情况、技术创新内容以及知识产权的表述方式(专利、商标、著作权)。根据特点,可以将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连结成中药材资源及其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加工制造、处方与配方管理、中药制药工程技术、中药质量控制与保障技术、中药产品的包装、中药基础研究、中药临床用途等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结合不同特点,选用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方式,对中药知识产权链条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使我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中药的国际贸易加以控制。

2.中医药知识产权要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工具,选择那些共性的关键技术(根据有关专家的意见,这些共性技术主要包括指纹图谱技术、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技术、大孔吸附树脂分离技术以及膜提取分离技术等)为突破口,以克服中药知识产权的难表达性,并在一些重要领域取得战略性的知识产权优势。我国已有民方和验方十万个之多,我国必须在此基础上对所有民方和验方进行单方分解,对每种药材的有效部位、有效组分甚至是化合物结构及其各类药物特性进行分析,完成“现代李时珍”的创举。与此同时,按照现代科学技术,以现代科学范式对四气、五味、归经以及“君、臣、佐、使”等中医药基础理论与原则进行重新表述,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现代化与国际化提供操作规范以及可供国际交流的平台。

3.中医药信息资源将是创造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重要领域,也将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提供有效工具。目前,我国中医药信息资源的分布比较散乱,因此中医药信息资源的系统化将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建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机构成立医药分类以及数据库软件系统开发与管理的权威组织,建立包括中药材资源分布和中成药等在内的各类中医药信息标准数据库,完善数据库加工与检索系统,使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与保护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之上。

(二)中药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

我国中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利用,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我

国中药企业习惯于以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数量少、质量不够,专利、商标等意识也强烈;二是非职务发明比例远远高于职务发明,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利用;三是行政保护为企业提供了过度的保护,企业对现行的行政保护过于依赖;四是中医药的研发与产业化相互脱节。因此,要提高中药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必须在这些方面加以改进与提高。

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的优势,以加快中医药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查新以及知识产权申请工作步伐。此外,进一步完善各类已完成与政府机构脱钩的中介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中药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三)中药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体系

中药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体系由知识产权申请、代理、中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以及司法等几个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员本来就非常缺乏,由于中医药行业的专业性,这方面的人才就更是稀少。为此,除了加快高等院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之外,还应当加快相关的人才培训步伐。

四、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关键在于根据中医药知识产权特征,协调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保护法规之间的关系。

(一)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从最近对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的修改情况来看,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与WTO的TRIPS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知识产权这套制度如何与中医药行业自身的特点相结合。就专利制度而言,在中药专利的申请过程当中,可以考虑将中医药的理论与原则融入到专利的“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之中,制定适合中药专利审批的具体规则(为此,国家专利局可以考虑将隶属于“化学发明审查一部”的“中药处”单列出来,成为专司中药专利审查工作的“中药发明审查部”,从组织上保证中药专利审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得中医理论与中药本身都可借助专利机制而获得创新与发展(中医药理论的专利化问题,可以参考世界上某些国家的软件专利化的做法)。只有与现代专利制度对接,古老的中医药才能真正地获得新生。

强化商标保护对中药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当前,尤其要解决中药企业的“老字号”问题。长期以来,“老字号”已经成为困扰中药企业未来发展的一个潜在问题。例如,“同仁堂”是个已有300多年的中药老字号,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现在除了北京同仁堂外,还有南京同仁堂、天津同仁堂等。这些“同仁堂”们都以中药为主业,但是相互之间却没有任何利益连带关系。因此,一旦哪个“同仁堂”出了什么质量问题,就很可能会产生连带影响,重演“冠生园陈馅月饼”的悲剧(9月,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陈馅月饼”被媒体曝光,上海冠生园集团也受到“株连”,10天内月饼销售量急剧下跌50%。于是,上海冠生园首先站出来声明自己“与南京冠生园毫无关系”,后来四川新都冠生园又联合全国20多家冠以“冠生园”名称的食品企业,准备向南京冠生园“讨个说法”。

冠生园品牌系由19到上海经商的广东人冼冠生先生所创,最早经营粤式茶食、蜜饯、糖果。1925年前后,上海冠生园在天津、汉口、杭州、南京、重庆、昆明、贵阳、成都开设分店,在武汉、重庆投资设厂。其南京分店即是现“南京冠生园”的前身。1956年,冠生园进行公私合营。冼氏控股的冠生园股份有限公司解体,上海总部“一分为三”,各地分店成为隶属地方的独立法人,与上海冠生园再无关系。时至今日,全国已有数以百计的食品生产企业共占着这个知名商标的使用权)。对这个问题,可以考虑根据新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集体商标以及“权利在先原则”的规定,结合行政与市场手段,实现“老字号”的整合与一体化。

(二)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中药的行政保护主要包括新药保护与品种保护制度。尽管行政保护的初衷是为了规范中药产品的市场秩序,但是由于行政保护实际上是一种全面的保护,因而对中药知识产权来说,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现在的问题是,10多年前的行政保护制度到如今已经成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调整与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1.就中药而言,取消新药保护制度。新药保护政策主要是为了便于我国西药企业仿制国外专利药,但是,加入WTO之后,这种作用显然已不再存在了。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药品管理法》对此也没作要求。实际上,如果对品种保护政策进行修改,新药保护制度的某些功能完全可以合并到品种保护政策当中来。

2.修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新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第三十六条)。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1993年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显然已经不适合WTO框架下的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改。重要的是,中药品种保护的宗旨要从提高中药品种质量、维护中药企业利益转移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以及中药企业技术创新上来。为此,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可做下列修改:

(1)调整保护范围。第一、被保护的必须是符合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原则的中药品种,已经西药化的药品不能作为接受保护的中药品种。第二、取消第二条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除了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品种外,还应当将获得发明专利的中药品种纳入其中,并且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渐过渡到专利中药品种上。第三、由于行政效力只在一国国内有效,因而品种保护仍然是在我国国内生产的中药品种。但是,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化经济环境下,这里的“国内生产”不仅包括内资企业,也会包括外资企业,从而体现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这就表明,中医药产业的发展将采取开放政策,借助跨国制药企业的科技实力,让其与国内企业一道,为中医药的现代化发展而共同努力。另外,如果今后逐渐过渡到专利中药品种的话,中药专利的国际保护也将得到保障。同时,中药行业的低水平重复生产问题也将得到根本的解决。第四、中药保护品种必须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鼓励开发野生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中药品种保护必须用好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的有关措施,利用绿色技术管理体系保护我国中药产业。

(2)改善保护机制。第一、专利保护机制与分类保护相结合。利用专利保护机制的科学性,使中药创新进入一种良性循环;同时,根据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原则所确定的中药品种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差异,对不同的专利中药品种实行分类保护。因为,专利制度实行的是无差异的等同保护,即对所有获得发明专利的产品一律实行的保护期限。不同的发明专利,其“三性”差异可能会比较大,在许多行业里,甚至还存在着垃圾专利的情况。以专利机制对中药品种进行分类保护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行政手段对真正的创新药品进行差异化保护,真正地促进中医药产业的现代化与科技创新步伐。第二、分类保护。行政保护自然要实行分类保护,可以考虑结合现有的新药保护和品种保护的分类标准,将其划分为4类或5类。

从实际效果来看,这套机制就相当于让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保护成为中药的两种可供选择的保护方案。虽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效力,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保护效率与力度方面尚嫌不足,而行政保护则具有便利、快捷的特点,因而能够适应企业对中药行政保护的依赖性。与此同时,如果行政保护程度高于专利保护的话,中药企业将优先选择中药品种保护。此外,由于中药行政保护结合了专利制度,因而避免了与WTO有关法律与原则的冲突。

(3)合并保护期限。合并新药保护与品种保护之后,行政保护的期限应该减少,但是必须长于专利保护的20年,以真正体现差异化保护的目的。在WTO的机制下,这种较长期限的保护将促进跨国制药企业进入中医药行业,传统的中医药理论也许会因此获得新生。

(4)改革管理机构。目前的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具体负责。中编办明文规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为事业编制,经费自理。但是,品种保护整合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与药政管理职能,就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显然属于政府职能。因此,将“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定为“事业编制”且“经费自理”,会给具体的评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考虑到中医药现代化的需要以及中药品种保护的特殊性,未来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应当是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专职部门,其委员除了“中医药方面的医疗、科研、检验及经营、管理专家”外,还应该包括来自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这是因为纳入专利中药品种将对审评机制产生影响。此外,应该将审评工作纳入电子政务系统以提高审评效率,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中药的产权保护分析 第3篇

中药知识产权本身是个完整的体系, 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等诸多环节, 而每个环节又都包含众多的内容。因此, 中药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个保护的问题, 必须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来对待。

1.1 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中药知识产权具有长链性 (中药主要以动植物资源作为自己的原料来源。

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 必须经过诸多生产制作工序, 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 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这就是中药知识产权的长链性) 。由于历史传统, 我国在这个长链中的每个环节都未能建立起现代规范科学的知识产权体系。与此同时, 许多有关中药的知识与技术大都还是以比较原始的方式存在着, 面临着如何以现代技术进行表述与改造的问题。因此, 我国在中药知识产权方面将大有可为。

1.1.1 理清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 明确各环节的具体情况、技术创新内容以及知识产权的表述方式 (专利、商标、著作权) 。

根据特点, 可以将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连结成中药材资源及其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加工制造、处方与配方管理、中药制药工程技术、中药质量控制与保障技术、中药产品的包装、中药基础研究、中药临床用途等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结合不同特点, 选用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方式, 对中药知识产权链条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使我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中药的国际贸易加以控制。

1.1.2 中医药知识产权要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工具, 选择那些共

性的关键技术 (根据有关专家的意见, 这些共性技术主要包括指纹图谱技术、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技术、大孔吸附树脂分离技术以及膜提取分离技术等) 为突破口, 以克服中药知识产权的难表达性, 并在一些重要领域取得战略性的知识产权优势。我国已有民方和验方十万个之多, 我国必须在此基础上对所有民方和验方进行单方分解, 对每种药材的有效部位、有效组分甚至是化合物结构及其各类药物特性进行分析, 完成“现代李时珍”的创举。与此同时, 按照现代科学技术, 以现代科学范式对四气、五味、归经以及“君、臣、佐、使”等中医药基础理论与原则进行重新表述, 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现代化与国际化提供操作规范以及可供国际交流的平台。

1.1.3 中医药信息资源将是创造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重要领域, 也将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提供有效工具。

目前, 我国中医药信息资源的分布比较散乱, 因此中医药信息资源的系统化将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建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机构成立医药分类以及数据库软件系统开发与管理的权威组织, 建立包括中药材资源分布和中成药等在内的各类中医药信息标准数据库, 完善数据库加工与检索系统, 使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与保护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之上。

1.2 中药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我国中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一直未

能得到有效利用,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 一是我国中药企业习惯于以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知识产权的数量少、质量不够, 专利、商标等意识也强烈;二是非职务发明比例远远高于职务发明, 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利用;三是行政保护为企业提供了过度的保护, 企业对现行的行政保护过于依赖;四是中医药的研发与产业化相互脱节。因此, 要提高中药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 必须在这些方面加以改进与提高。

与此同时, 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的优势, 以加快中医药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查新以及知识产权申请工作步伐。此外, 进一步完善各类已完成与政府机构脱钩的中介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建立健全中药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1.3 中药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体系

中药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体系由知识产权申请、代理、中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以及司法等几个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员本来就非常缺乏, 由于中医药行业的专业性, 这方面的人才就更是稀少。为此, 除了加快高等院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之外, 还应当加快相关的人才培训步伐。

2 完善已有的保护体系

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关键在于根据中医药知识产权特征, 协调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保护法规之间的关系。

2.1 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从最近对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

专利法的修改情况来看,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与WTO的TRIPS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 知识产权这套制度如何与中医药行业自身的特点相结合。就专利制度而言, 在中药专利的申请过程当中, 可以考虑将中医药的理论与原则融入到专利的“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之中, 制定适合中药专利审批的具体规则 (为此, 国家专利局可以考虑将隶属于“化学发明审查一部”的“中药处”单列出来, 成为专司中药专利审查工作的“中药发明审查部”, 从组织上保证中药专利审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使得中医理论与中药本身都可借助专利机制而获得创新与发展 (中医药理论的专利化问题, 可以参考世界上某些国家的软件专利化的做法) 。只有与现代专利制度对接, 古老的中医药才能真正地获得新生。

2.2 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中药的行政保护主要包括新药保护与品种保护制度。

尽管行政保护的初衷是为了规范中药产品的市场秩序, 但是由于行政保护实际上是一种全面的保护, 因而对中药知识产权来说, 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现在的问题是, 行政保护制度到如今已经成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 必须对其进行调整与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2.2.1 就中药而言, 取消新药保护制度。

新药保护政策主要是为了便于我国西药企业仿制国外专利药, 实际上, 如果对品种保护政策进行修改, 新药保护制度的某些功能完全可以合并到品种保护政策当中来。

2.2.2 修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诊断”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4篇

病因: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完善

1985年4月1日我国实施专利法时曾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1987年7月颁布了《关于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的规定》,对新药给予保护,保护期为10年。1993年1月2日我国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扩大了对专利的保护范围,对药品正式给予专利保护,保护期延长到20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陈述了“侵害商业秘密权益”的行为,从中药领域的技术特征看,商业秘密保护也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

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加强了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第十三条规定:“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限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这就把中药品种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

虽然中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近几年来已经开始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其中依然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职务发明比例较低、缺乏中医药知识产权研究和管理专业人才、地道中药材未得到充分保护和中医药传统知识难以得到保护、我国现有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与国际不接轨等多个不足之处。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有关专家称,在中药产业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中药生产低水平重复等已成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瓶颈”。

据有关机构的调查显示,中国自实行专利法以来至1998年,70%的国有大中型企业,95%以上的国有小型企业未申请过药品专利,中医药专利申请自然也不例外。截至到1996年底,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共受理了全国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14个中药生产企业提出的981个中药品种保护的申请,审评了851个中药品种,共523个(次)品种获得了保护,其中独家生产的品种和新药品种有285个,占总数的54.5%。

据了解,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部分中成药企业相互无偿仿制,同一品种重复生产现象严重。仅牛黄解毒片全国就有150余家企业生产,牛黄安宫丸有100余家生产,复方丹参片有140余家生产,人参蜂王浆有80余家生产。

同样成为专家眼中中药知识产权问题的还有:我国70%~80%的中药科技人员集中在高校、科研院所,他们大多只管完成课题研究和论文,至于科研成果的保护、转化、商品化却考虑甚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的中药发明专利申请以非职务发明为主,非职务发明申请量在逐年上升,1987年占57.8%,1998年上升到84.5%,相比之下职务发明申请却在这12年间从42.2%下降到15.5%。进入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中,授权率偏低,发明程度不高,结案量与授权量的比例为4比1,授权率为25%。

对中药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重视不够使我国中药科研人员事倍功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分析认为:研究若能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则可节省40%的科研开发经费,同时少花65%的开发时间。部分中药专利文献水平不高,也影响了科技人员对专利文献的关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司长贺兴东说,我国将制定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某些制约和影响中药专利保护环节的对策研究。目前必须研究切实可行的对策,增强中医药从业者的知识产权意识,改变过去存在的“重论文、轻成果,重奖励、轻专利”的倾向,从管理机制和制度上促进中药专利的产出,加强专利保护。同时对一些关系国家重大利益,特别是具有良好国际市场前景的中药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应建立专门的国际专利申请基金,从资金上给予保障和支持。

处方:六大策略保驾护航中药的知识产权

以专利保护为主导,捍卫中医药核心技术。单纯的处方是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专利保护的应是可进行工业化生产的中成药产品。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制,即专利权属于先申请人,因此推迟申请很可能由于已被其他人占先或发明已被公开等原因而丧失专利权。因此,中医药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前,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及时向进入国提出专利保护申请,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保护中医药产品的国际市场利益。

以商标保护为形象,树立中医药的国际品牌。商标权对于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中药作为特殊商品,消费者无法靠自己的能力辨别质量的优劣,同一产品最有效的区别方式就在于使用不同的商标。另外,中药老字号有悠久的历史,在海内外享有一定的声誉,也是中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因此,中医药产品应以国际标准为目标,塑造中医药驰名品牌。在树立中医药国际品牌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通用商标(统一商标)与专用商标 (个别商标)相结合,以统一商标为基础,创制个别商标,以达到和谐统一。这样既维护了企业商标的统一性,又突出了商标的个性化。二是与国际接轨,重点突出商标名,淡化药品通用名称;三是加强商标宣传,提高知名度;四是道地中药材应使用注册商标。

商业秘密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传统的保密是以秘方的形式加以保护,保密措施是“家系独传”、“传子不传女”等。这种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分析测试技术的发展,严密的中药现代质量体系的建立,天然药物越来越接近化学药物的质量 可控性。但中药及天然药物的易仿制性,使得中药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难于实施,因此,企业应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新药的临床疗效评价上。

以行政保护为补充,确保国内品牌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目前,我国涉及与中药行政保护有关的制度有:新药监测期制度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新药监测期制度依据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这些行政保护措施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补充。但行政保护只是国内强制性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最终还是要依靠专利这一武器才能保护自己的药品知识产权。

以版权保护为根本,保护中医药的传统思想和文化。版权保护的是思想表现形式,要应用版权法保护中医药的传统思想和文化理念,树立中医药文化在世界的地位,为中医药文化和产品走向世界奠定思想基础。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初探 第5篇

当前的经济模式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导致产生知识经济这种革命性变革的,不是别的,正是以科技创新为基本特征的新技术革命。市场机制创造了经济对创新的强大而有效的需求。然而创新是有风险的,知识是可以为社会共享的。市场交易,是经济社会运行的重要环节,而交易的前提是产权关系明晰,正是靠知识产权保护界定了本来无法独占收益的创新行为的所有权,使其独占的可能性大大提高,才使得创新成为一项有利可图的事情,知识经济社会的运行才得以为继。作为科技创新内涵相当高的中药行业,也难以脱出这条知识经济社会运行的规律。因此研究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是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l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目前对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大体可分为四个主要方面,即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行政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比较这四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其中专利保护应该是保护力度最大的,这种保护方式的排他性最强,但是对于中药产业而言,专利保护具有一些明显的缺陷,一是专利保护的审批周期长,通常为3年左右,一般产品的生命周期也不过如此;二是专利保护的保护时问短,通常为20年,保护力度还赶不上《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三是中药专利侵权难以认定,根据现有的检测手段,难以分析出中药复方制剂的原有配方和制造工艺,从而无法准确判断出是否侵权。中

药的商标保护虽然对提升企业知名度等有一定的好处,但是对于中药创新的排他性保护几乎是无能为力,所以在整个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处于一个不十分重要的位臵。而中药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目前仅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轻描淡写地提到过一些,可操作性还有待完善。所以目前来说,我国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是以行政保护为主。

2我国中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特点

由于过去我国专利法对药品不授予专利,所以在 1993年前,我国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是以行政保护为主。这个传统延续至今,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一个由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组成的,比较完善的药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

目前涉及到中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规主要有 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关于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和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分别从科研成果和产品两个阶段对中药的自主知识产权进行了保护。通过新药证书和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形式,确定了中药在研发和生产阶段的知识产权,并且这种知识产权是独占的,如《关于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中规定:“在保护期内的新药,未得到新药证书(正本)拥有者的技术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不得受理审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规定:“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

书》的企业生产“。目前大多数中药科研、生产单位都是利用这两部行政法规的规定来保护知识产权的。

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之所以为中药科研生产单位广泛利用,是因为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相对于专利保护来说,它的申请提出对技巧要求不高。一般来说无论是申请新药还是中药保护品种,只要按申报要求向国务院药品监督部门提交相应的技术资料,如符合条件,即可获得批准。而中药专利的申报,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往往一个产品中含有多项专利。申报时一方面要注意不要遗漏,另一方面还要考虑专利文献撰写的技巧,如何使申报的专利具有最大的排他性,申报专利既需要熟练掌握专利法律法规,又需要熟悉中药知识,尤其是对所申报的产品的熟悉。

2.相对中药专利的申报来说,新药的申报和中药保护品种的申报门槛较低。对于一项专利来说,它需要同时具备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其中新颖性的要求为未公开发表,未被人申请;而新药仅要求技术有所创新,中药保护品种则仅要求疗效独特。

3.对于技术秘密的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要优于专利保护,我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需要在专利公报上公布专利说明书,这就意味着技术秘密的公开。而申请新药和中药保护品种则不要求向社会公开技术资料,可以有效地保护其技术秘密。

由于以上诸般优点,目前无论中药科研单位还是制药厂家大多

选用行政保护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然而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第一,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精神,国际上公认的知识产权形式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商标及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可见,我们作为行政保护的新药和中药保护品种,在国际上是得不到有效保护的。这在短期内还不一定看出危害性,但假以时日,随着国外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同类药品在中国的生产销售,我们的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的合法性必将受到质疑。第二,无论是新药还是中药保护品种,对新颖性的要求都不高,相应的其排他性也就不高,同品种新药只要在该新药公告前被省级药监部门受理的都有可能获得新药证书。中药保护品种则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也有可能获得中药品种保护证书。这两种保护形式确定的部分排它权当初的设定可能是出于政策的考虑,但是这对于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不彻底的,也不利于最大限度的调动中药创新的积极性。

第三,从《新药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可以看出,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一方面是确定了中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它实际上相当于中药进行生产或试产的行政许可,因为它完全符合行政许可的“允许特定的人从事特定的事”的表述。然而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只能是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加以设定。法律是由全

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6篇

摘要: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还不够完善,加上中药许多自身的特点,现有的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很难为中药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因此,在国内经常出现中药知识产权被侵犯而法律法规无法解决的情况。一些新药被某些企业开发生产以后,很快就被其它企业仿制,导致从事研究开发的企业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影响和限制了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又由于中药和西药差别很大。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为西药提供健全的保护,而中药的自身特征别与这种制度不符很难获得发达国家的保护。这使在国际上传播中药文化和开拓中药国际市场非常困难。本文分析了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其保护路径,提出中药的知识产保护,除运用现有的办法外,应当着重改善和加强中药的专利保护,结合中药特点,对我国中药的利保护提出了建议。

引言:中药是我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结晶,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几千年来,无数的中华儿女为中药事业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为我们留下了一笔巨大的保存完好的中药财富。从神农氏尝百草起,到秦汉《五十二病方》,到明代载方六万多的《普济方》,到清末累积药方达10万个以上。近现代,在前人的基础上,中药学又迅速发展,开发出了许多有效的现代方剂。

国际上,随着人们对西药副作用认识和环保意识的增强,也出现了从天然药物,特别是从传统的中药中开发新药的热点。药品开发,从选方、试验、试用到投产,一般要经历长达lO年的时间,要花费大量的开发成本。中药的开发也是如此。和其它药品一样,中药也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商业价值,因而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逐渐完善,人们也逐步认识到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国家和政府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中药的知识产权,并取得了可喜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还不够完善,加上中药许多自身的特点,现有的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很难为中药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因此,在国内经常出现中药知识产权被侵犯而法律法规无法解决的情况。一些新药被某些企业开发生产以后,很快就被其它企业仿制,导致从事研究开发的企业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影响和限制了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另外,中药和西药差别很大。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为西药提供健全的保护,而中药的自身特征与这种制度不符,很难获得发达国家的保护。这使在国际上传播中药文化和开拓中药国际市场非常困难。中药的知识产权在发达国家不能获得保护,发达国家的许多公司又肆无忌惮地仿制我国中药,造成我国大量中药的无形资产流失。本文从专利保护、行政保护、商标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四个方面分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提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除运用现有的办法外,应当着重 2 改善和加强中药的专利保护,结合中药特点,对我国中药的专利保护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中药知识产权

第一: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专利保护的现状

专利保护是药品发明最为有效的一种保护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的专利法,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造方法。制造方法的专利保护相对于产品专利保护要弱得多,它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因此方法专利保护只是一种相对保护,只有产品专利保护才是绝对的、有效的保护方式。1993年我国修改了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专利保护,使我国专利法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法相一致。其积极的作用是有利于我国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医药技术,促进我国医药事业发展。

中药的专利保护基本上是与专利法的实施和修改同步的。在1993年以前,中药的专利申请都仅涉及方法发明和医药机械;1993年以后则主要涉及产品发明。在中药的产品发明专利申请中,又以中药复方制剂的申请为多,占中药产品发明申请量的80%以上。这类发明的技术特征主要在于开发出了新的中药配方,要求保护的就是中药配方。从天然药用植物中提取有效成分,将其作为一种化合物申请的专不多。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从中药中提取有效成分的难度 很大。一味中药可能含有几百种,甚至上千种化合物,找到有效成分十分困难,而提取一个有效的纯化合物就更难了。只有使用先进的技术才能从中药中得到有效成分,从而按西药产品发明专利申请的形式申请中药的产品发明专利。这类专利申请现在主要由日本、台湾、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申请者提出。它完全把中药西药化,专利保护上完全等同于西药。这种类型的专利,对药品的保护最强,可能代表了未来中药的发展趋势。按照目前对中药实施专利保护的做法,虽然有一定的效果,但也在明显的缺陷,例如侵权认定就非常困难。在制备中药过程中,几十种物质混合在一起,any-处理时这些物质又可能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在制备成片剂或汤剂的中成药后,即使采用最先进的仪器也无法分析出它的原始配方和生产工艺。实践中,权利人认为他人可能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但拿割他人的药品后,根本无法拿他人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自己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较,无法证明他人是否侵权。即使分析出他人药品与自己药品含有几十种相同的化合物,但一味中药中往往古有几百甚至上千种化合物,并且同一种化合物他人可以从其他的途径、其他配方中获得,也无法证明他人一定侵权。可能明明构成侵权,而权利人无法认定侵权的事实,投有办法保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状况大大影响了人们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人们不愿意公开自己的中药发明,他人也无法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从而限制了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二:行政保护现状

在修订后的中国专利法1993年开始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以前,我国主要依靠行政立法保护药品的识产权。1993年以后,则是两套系统并行。这里的行政保护是指除专利、商标之外,依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卫生部于1987年颁发了《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规定》规定新药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发给研制单位“新药证书”r凡卫生部批准的新药,其他单位如未得到原研制单位的技术许可,在以下时限内不得移植生产:自颁发“新药证书”之日起,I类新药8年;Ⅱ类新药6年;m类新药4年;1V类新药3年。这种保护适用于所有药品,并非是给予中药的特殊保护。一项药品从开发、适用到投产,往往要经历十几年的时间,要花费巨额的开发成本,《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规定》所给予的保护时限过短,最长才8年,开发商在这么短时间内可能无法收回开发成本。1993年施行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对中药的知识产权提供特殊保护。《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可见《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很广,只要没有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都可以申请中药品种保护该条例还规定:依照《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规定》申请新药保护的,在保护期过后,和申请专利的在专利有效期过后,仍可申请中药品种保护。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条件非常宽泛,不要求有新颖性、创造性。已公开发表、公开使用的药物,仍可申请。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两 级。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的以及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可以申请一级保护;属一级保护的品种和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和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可以申请二级保护。申请经卫生部批准后,颁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并发布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上。中药一级保护品种保护期限分别为30年、20年、10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为7年。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7年。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只能由获得《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企业生产。如果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批准前是由多家企业生产的,未申请《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可以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发布6个月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逾期没有申请的,应在限期内停止生产。限期内未停产的和其他没有获得该中药品种保护的,擅自仿制该中药保护品种,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生产假药处理

中药品种保护是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一种很有效的手段。其申请条件要远低于专利,而对其所实施的保护时间又基本与专利相当。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时间比专利有效期还要长。自1993年施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来,我国共受理了1754个中药品种保护的申请,867个获得国家中药品种保护,有效地保护了我国中药企业的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利润。1992年中美两国政府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美国专利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可以到中国申请行政保护。为实施该备忘录,我国先后制定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和《药品行政保护实施细则》。这种行政保护实际上是美国的“管线保护(Pipeling Protee—tion)”政策在中国的应用。管线保护政策是美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推行的一种主张,含义是:一个国家对药品、农业化学和化学产品第一次提供专利保护时,要求该国对不论在哪一个国家获得药品和农用化学药品专利的产品,只要还未进人该国的市场,都应在这些产专利剩余保护期内提供相应的保护。我国的行政保护虽然与管线保护有许多区别,但它们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是一样的。《药品行政保护条例》规定,外国药品独占权人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或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销售的独占权的,或提出行政保护生效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可以申请行政保护。行政保护的保护期限为7年零6个月。对获得行政保护的药品,未经药品独占权人的许可者销售该药品。未经药品独占权人的许可,制造或者销售该药品的,药品独占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止侵权行为,药品独占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经济赔偿。自从与美国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后,我国先后与欧盟、日本、瑞士等19个国家签署协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对这些国家都适用。《药品行政保护条倒》只适用于1993年以前在这些国家享有药品独占权的人,一般是在这些国家的药品专 利权人。随着时阃的推移,满足条的申请人会越来越少,最后《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也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申请药品行政保护的条件较宽泛。《新药审批办法》和《新药审批办法(有关中药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中,只对新药的质量、药理、毒理等方面提出一些标准。未对药品的新颖性、创造性作过多规定。《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则不要求药品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只在第六条、第七条对药品疗效提出特定要求。申请中药品种保护,也不要求公开该药品的技术特征。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限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和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主要出于政策性考虑,为中药提供特殊保护,是保护中药的一种有效的手段。但是这种保护有着显著的负面影响。它可能使企业对一种中药品种形成垄断,有利于促进个别企业的发展,但对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不利;也可能抬高中药的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另外,这种保护仅在国内适用,无法与国际上的通用做法接轨。三:商标保护

商标作为商品和企业和象征,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有重要意义。在现代社会中,商标已不仅仅是一种标记,往往具有深刻的内涵。一个知名商标,往往蕴含着企业的形象、商品质量、顾客对商品的信赖,甚至有企业的文化内涵。顾客可能仅因为信赖该知名商标而购买其商品。例如同仁堂、达仁堂等知名标,由于在顾客心中有极好的形象,带动了其相应药品的销售。知名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财产,其价值有 时远远超过有形资产,在企业的商品销售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国中医药企业对商标的重要作用缺乏认识,普遍表现商标意识淡漠。我国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都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但药品商标的注册量却很少。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到1995年约注册了500万件商标,平均4o家企业才有一个企业注册商标。许多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然后再斥巨资把商标购回,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中医药企业的商标保护最大的问题是,企业往往把药品通用名称与商标混淆。一些企业在开发出一种新药品后,给药品命名并用该名称注册商标。后来该药品名称被收入《药典》,被主管部门认定为药品的通用名称,该名称则失去了商标的意义。任何厂家都可以把它用在自己的产品上。拥有该注册商标的企业,不得不重新注册一商标。原商标中所蕴含的无形资产,也随之逝去

另外,中医药企业多喜欢把药品的原料或药品的功能注册为商标,如前列康、镇脑宁等。我国商标法第八条f6)明确规定,不得使用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柞为商标。这类商标,即使获得注册,理论上也可由其他人申请撤销。这种文字或图形理论上应为公众共有,不属于任何人专有。企业无权禁止他人用相同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注册商标。四:商生秘密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井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对象就是配方和生产工艺。中药生产工艺复杂、技术性强,配方也复杂多样,从产品很难应用反向工程倒推出中药的配方和生产工艺,因此从中药领域的技术特征看,商业秘密保护将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很有效的一种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甩下列手段利用权利人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使用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我国许多知名的商标都是用商业秘密保护其知识产权,如云南白药等。实践证明只要生产企业保护措施得当,用商业秘密保护中药的知识产权非常有效。

第二: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

一:专利法

专利法属国家法律,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该法为发明创造专利权人提供了最大力度的司法保护。

1.专利保护的主体。专利法明确规定,只有发明创造的权利人(含职务发明权利人或非职务发明权利人),或者其授权的人才有可能成为专利的主体,保证了专利权人的唯一性。

2.保护方式。中药类专利不仅涉及到产品保护,还涉及新的药物提取方法、制备工艺和新的药物用途。中药类发明中,以药物组分为特征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产品发明专利;以对已有物质或中成药的提取工艺或制剂工艺的改进为特征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方法发明专利;以发现药物新的制药用途或新的应用领域为特征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新用途发明专利。由此可见,中药领域内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有利于促进新药的开发、基础药学的研究和制剂学的发展。3.专利保护的范围。给予保护的专利技术,只要申请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并且能在产业上实现(而不是实验室阶段的研究),均可获得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这种保护机制将鼓励科研人员不断创新,努力在超越现有技术的前提下构建新的发明,有利于促进药科研的高层次发展,改变低水平重复的局面。4.专利权的获得方式。科学的审查制度和完整的后续监督程序,严格地使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区分开来,既确认发明人的专有权力,同时,也保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授权标准,突出了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完全不同的经济价值。发明人在追求知识产权和市场垄断的同时,必须在其技术中凝结大量的创造性劳动以超越现有技术,满足专利三性要求。

5.公开性特点。大量新的中药科技信息的公开,加快了科技信息交流的速度。有利于科研人员开拓思路,扬长避短,发掘新的技术;生产厂家可以通过专利公报及时发现新产品,有利于新技术的使用、推广和应用。

6.保护内容和效力。专利权人不仅拥有排他生产权,而且还拥用排他销售权、进口权,法律赋予了权利人最大的财产权保护。一旦侵权发生,专利权人有权直接请求司法救济,阻止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二:商标法

1.立法宗旨。商标法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品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法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应遵循商品经济中的普遍规律,用商标的形式使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直接接受消费者的检验,消费者通过识别商品标牌,选择信誉度高的厂家药品,这种机制促进了争创名牌的意识,有利于药品质量的提高。

2.商标使用人的义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也就是说,药品不仅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而且要保证其质量,否则,商标局将撤销其注册商标。可见商标法从法律的高度调整商品质量,力度最大。

3.商标保护的效力。商标法为商品生产者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法律机制。任何人不得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商标的时间效力相对有限,商标权可以重复延续,促进企业 注重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使质量和信誉著称的品牌脱颖而出,产生良好的品牌效应。

4.对于获得专利的品种,其独占的市场份额给企业带来最大的利益。在专利有效期内,品牌价值在慢慢蕴育,有效期过后,企业品牌也已成熟,一旦构成知名品牌,更促进了企业无形资产增值对于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现有技术,虽然不能垄断市场,但是仍可通过品牌战略及创立著名商标而使自己的产品具有竞争优势。

5.审查和后续监督程序。科学的审查制度使不同生产厂家的商品严格区别开来,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后续保障程序,使公众和利害关系人对商标权的授予和行使进行监督,保障了商标专用权的合法、公开、公正。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药品生产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作为知识产权一部分的技术秘密,应当受到国家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界定标准和商业秘密的界定标准,技术秘密属于商业秘密范围。因此,对中药类发明创造中涉及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应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得到保护。四:著作权法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法律规定对这些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著作权依作品原创作而产生。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可以复制的形式表现文学、艺术和科学内容的全部 13 智力创作。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由不同的表达方式与方法来表现的,著作权保护的主要是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作品中的技术方案。

中药领域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著作、论文、口述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产品说明书、计算机软件等。

三:中药技术的类型及其保护形式

(一)、中药材生产

中药材的资源分布、蕴藏、开发技术,中药材的生产加工和流通仓储技术,涉及到医药、农牧、矿产等多行业和学科领域中的知识与技术,通过对中药材的有关技术领域进行归类分析研究,可以针对以下主要技术环节,选择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1.中药资源的分布、蕴藏

中药资源与开发利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面较广。就目前情况看,有两方面问题: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差;第二,对如何进行保护较为盲然。处理好这两个问题,将对中药行业的源头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1)由国家、行业组织的资源普查调研结果、报告在,定时限内作为国家秘密/著作权。

(2)由企业就自身产品生产或研制所作的调研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著作权。

2.中药栽培生产技术 包括可人工栽培中药的育种、种植、植保、采收、产地加工等技术,此类技术主要是可推广应用性的技术,对于如何保护这类技术的知识产权,加大优良栽培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是药材生产中应尽快解决的问题。

(1)中药产地产区的育种技术发明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2)中药野生变家种技术发明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

(3)中药的组织培养、基因工程技术发明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4)优质高产中药的栽培技术技术秘密/著作权/发明专利(5)中药的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技术秘密/著作权

(6)栽培生产中的专用设备与工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中药的养殖生产技术

包括可人工饲养繁殖动物类中药的繁殖、养殖及产地加工等技术。源于动物的中药,因野生动物保护原因,从技术角度看应加强能取代或替代药物的研究与开发,涉及该领域的技术需有较大突破才能对目前某些动物药紧缺的状况有所改变,这些技术突破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引起足够重视。

(1)药用野生动物的驯化、繁殖、饲养技术发明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

(2)药用动物的繁殖、饲养技术发明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

15(3)动物类中药的产地加工技术发明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4)繁殖饲养用装置与设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价观设计 4.矿物类中药的开采与加工技术

矿物类中药是传统医学中使用的一类药物,鉴于这类药物若开采加工、炮制与使用不当,将产生较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开采与产地加工技术对这类药物质量与使用的影响较大,对其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有积极意义。

(1)矿物类中药的开采技术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2)矿物类中药的产地加工技术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3)矿物类中药的开采加工机械专利/实用新型均观设计 5中药材的包装与仓储养护技术

中药材的包装与仓储养护技术是目前中药行业亟待解决的重要技术问题之一,这类技术的逐步完善将对中药的质量与使用产生较大影响。

(1)中药材的各类包装材料专利/商标/实用新型/外观设计(2)中药材的各种包装专利/商标/实用新型研规设计(3)各类中药材的仓储养护设备专利/实用新型型/外观设计(4)各类中药材的仓储养护技术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 6.中药材的品质 中药材的品质是与药材的产地、加工技术,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信誉密切相关的,由多种综合指标才能标示其内涵。一旦某一中药材建立了自身的品质信誉,如何才能保护这一综合技术和信誉形成的知识产权呢?目前尚未得到很好解决,建议对这类知识产权采用“商标”来保护。

·中药材的品质商标/技术秘密 7.中药新的药用部位

每味中药都有传统的药用部位,同时其药用部位的改变或扩大也与对其临床实践认识密切相关。随着中药新资源开发利用研究的深入,势必对传统药用部位加以改变和扩大(我国列为一类新药)。·中药新的药用部位发明专利 8.中药新的用途

随着中药研究的深入,某些中药原有的用途将会改变,特别是增加新的用途,包括临床新用途,新的保健功能、营养添加剂等(我国列为五类新药)。·中药新的用途发明专利

(二)、中药炮制技术与饮片

中医!临床应用的中药,多以饮片形式出现,其生产工艺、炮制技术是我国传统医药宝库中的灿烂瑰宝。对传统炮制工艺技术方面进行继承创新性研究的知识产权保护应予以重视。1.中药炮制技术

中药的炮制是涉猎较广的技术领域,既有传统的工艺技术,也有与现代科技结合的新型炮制机械。这一领域是世界医药业中我国独具特色和优势的技术领域。

·中药炮制技术技术秘密/发明专利/著作权 2.中药炮制品

经一定炮制工艺和技术加工的炮制产品,其临床的安全有效是保证其质量的核心,应在中药炮制品领域中保护其优良品质与信誉。·中药炮制品(传统饮片)商标/技术秘密 3.中药新型饮片

中药饮片已有数干年历史,随着历史的变迁和科技发展,中药饮片的形式与质量都围绕着“增效减毒”的宗旨在不断提高与进步。但一直未摆脱传统饮片煎煮不便、药材利用率不高的弱点。利用现代医药工程技术不断改进加工制作技术,创制新型的高效便利饮片是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和扩大中医医疗市场的重要工作。·中药新型饮片发明专利/商标/技术秘密 4.中药保鲜方法与技术

中医治病疗伤所使用的中药,有些时候离不开选用中药鲜品,以增加疗效。若要获取中药栽培与养殖鲜品又受采收季节的严重限制,所以中药保鲜技术是发挥中医药疗效的又一技术领域。(1)中药保鲜技术发明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2)中药保鲜容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处方与配方

在国内外市场,中药处方与配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显然就是一个极重要的问题。

1.中成药的处方(复方)

中医药防治疾病的特色是使用复方,传统与现代的中成药大部分都是3味药以上的复方,有的甚至达数十味之多。这类复方的保护涉及到处方中的药物、剂量、用法等诸多因素。在药物中不仅牵涉品种,还涉及炮制等因素。

在中药成方中,还存在中成药同名而处方组成不同或组成、剂量、炮制方法有差异的问题。由于中成药的处方,特别是古方名方,已在其形成与使用过程中,成为中华民族乃至人类的宝贵文化遗产,许多著名中成药不仅是我国众厂家的主流产品,也是国外和我国台港澳地区生产厂家的主要品种,故如何保护这类知识产权已是较复杂的问题。但新组方如何保护应引起足够重视。

(1)传统著名方剂(保密品种)中药品种保护/新药保护(2)传统名方的组成药物炮制方法的改变发明专利/中药品种保护(3)新组方新药保护/中药品种保护 2.单味药处方 中医药的!临床应用中也有仅由一味药组成的单方,对于这类单味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面较宽。(1)新用途药发明专利

(2)单味药炮制方法改变发明专利 3.单体药物(组分)处方

从单味中药中经筛选获得的安全有效单体药物是国内外都较重视的新药开发领域,这类药(组分)的保护力度相应较大。(1)已知结构化合物的药用作用新发现发明专利

(2)已知单体药物经结构修饰改造形成的衍生物(处方)发明专利 4.复方组分处方

相当我国二类新药的这一类处方,预计将会不断增多,并应认真研究如何加大开发力度的办法。

(1)复方组分处方发明专利/新药保护/中药品种保护

(2)复方组分处方组分改变(组成药物来源不变、组分组成改变而引起效果或用途变化)发明专利/新药保护/中药品种保护 5.单味药组分处方

从单味药中提取分离的与适应症相关有机组合的单昧药组分的组合处方是类同于复方组分处方的一类处方,其区别主要是这些组分源于单味药。在中药走向世界的过程中,此类药预计发展较快。(1)单味药组分处方发明专利/新药保护/中药品种保护(2)单味药组分处方剂量改变(组分组成不变)发明专利/新药保护/中药品种保护

(3)单味药组分处方组分改变发明专利/新药保护/中药品种保护

(四)、中药制药工程技术

中药的现代化、产业化的进程中,中药制药工程技术是举足轻重的技术领域,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部分与领域。这一领域保护力度较大,保护面较宽。

1.中药提取分离纯化精制浓缩干燥工艺技术

中药生产中这一阶段是关系中药质量与效益的关键环节之一。(1)中药提取分离工艺与技术发明专利(生产方法)/技术秘密(2)中药纯化精制工艺与技术发明专利(生产方法)/技术秘密(3)中药浓缩干燥工艺与技术发明专利(生产方法)/技术秘密 2.剂型

中药特别是使用越来越广的中成药,其剂型已经越来越多地引入现代制药工程理论与技术,除不断完善改进传统膏丹丸散等剂型,对现代医药发展的近代或现代剂型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中成药市场上。中成药剂型的改进与新剂型的研制是继承发扬中医药的重要方面,也是中成药走向国际医药保健品市场需重点加强的工作。

21(l)新型传统剂型(改进)发明专利(2)全新剂型发明专利

(3)利用现代医药技术引入的新剂型(成药)新药保护/中药品种保护

(4)剂型工艺与技术发明专利/技术秘密 3.制药机械与设备

中药产业化过程中的制药机械与设备涉及到中药生产中的每一个环节。这些机械与设备既有从现代医药产业中引进的医药通用设备与机械,也有为适应中药制药特点加以改进或创新的机械与设备;另外,从中药原料的生产到产品仓储的全过程中都涉及众多各种类型的制药机械与设备;关于这些系列设备与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都在此一并研究。

(1)通用制药机械与设备的改进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

(2)专用制药机械与设备的改进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

(3)新专用机械与设备的创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4)通用或专用制药机械与设备的配套装置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 4.制剂辅料 药用辅料是中药进一步提高疗效,确保使用安全、稳定、可控,特别是新剂型与传统剂型改造的重要技术环节,其中既有创新也有引入和改进。

(1)中药制剂新辅料发明专利

(2)辅料在中药制剂中的新用途发明专利(3)辅料应用的新技术发明专利/技术秘密 5.中药制药L程中的自动化控制技术

中药的现代化、产业化必须不断引入或创新自动化控制技术,这也是实施GMP,提高生产效率的有效途径。

(1)制药自动化控制技术发明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2)制药工程生产技术软件发明专利/著作权 6.中药药渣的综合利用技术

中成药生产中会产生大量的药渣,这种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产物,根据不同处方、药物来源及提取工艺还可综合利用。这种利用不仅可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还可产生相应的附加值,同时对潜在的环境污染也可起到保护作用。

·药渣的综合利用技术发明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 7.制药过程的污染处理技术

中药制药过程虽较化学制药产生的污染要小,但整个制药工程的不少环节仍会产生污染,对某些特殊药物的处理尚会产生较大污染,故污染的处理技术会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1)处理技术发明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2)处理设备发明专利/商标/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四、建议与对策

1.强对中药知识产权侵权的执法力度

加强对侵权的执法力度,补充、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使其能快速有效地确定产权纠纷,并有相应的手段保证其切实可行,对知识产权侵权采取严厉打击.发展识产权法律服务体系,鼓励、引导和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代理、评估、咨询、许可转让等中介服务机构,并出台相关的管理制约文件。

2.成立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机构,注重发挥中介服务的作用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领导下,加快建立互联网络,充分利用专利信息资源,增强知识产权开发、利用及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重点扶持一批有自主权,并具有良好国内国际市场前景的专利主导产品和驰名商标,将科技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以推动中药产业国际化持续、健康发展。

科研活动的专业化中介还不发达,专门代理中医药专利事务的还很少。国内大多数中药企业还没有在企业内部设立知识产权事务部,24 缺乏对本企业产品和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分析。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在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支持下,发挥中介服务的作用。探讨一个全新的模式,建立中介评估制度,完善评估体系,政府在评估中医药重大科研项目或成果的鉴定、论证工作中,要重视中医药专家的参与,以真正有利于促进中药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3.立中药有效成分的鉴定机构

中药学中有中药复方有效部位理论。有效部分是指各种中药复方的药物中具有相似化学性质的一大类化合物。即将某个中药复方药物看作一个整体,根据其所含不同种类的中药成分,采用现代分离手段,将其分离为各个有效部位,如黄酮类,每个有效部分为性质相近的化合物群。它不同于有效成分,有效成分指具体的对治疗有作用的化合物。

一味中药,根据所含的已知的大类,采用系统溶剂分离,即用不同的溶剂提取,用简单的工艺即可以鉴定出它的有效部位。有效部分是中药药理研究中的重要概念,可否将其应用到专利申请中,用一味中药的有效部位作为技术特征申请专利。不同的中药有不同功能.其有效部分也应是不同的。用简单的方法应可以鉴别出两种的有效部位是否相同。以此来比较它们的技术特征,判断是否侵权。

由于有效部分是指几大类物质,每一类中包含许多性质相近的化合物,把它作为技术特征申请,仍很宽泛,实践中可能仍有问题。如果要求中药品种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不仅应包括有效部位,而且还要包括配方、药效、就可能既保留了现有中药品种专利保护的优点,也 能克服无法认定侵权事实的不足。这种方法符合中药的特点和现有的技术水平,可能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

五: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4.《中医药专利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5.《国家医药管理局专利管理办法》

6.《药品行政保护备例》和《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7.《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8.《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的规则》

9、《新药审批办法(有关中药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总结:

知识产权制度是由不同部门的法律构成的。每部专门法多有自己的立法宗旨和目标,而知识产权的客体在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作为中药,在选题阶段其新思想,新方案等可受《技术秘密法》的保护;在开发阶段其处方,工艺等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在市场推广阶段则受《商标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新药监测期的保护。因此,首先应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性,做好不同法律部门的协调。要把 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来看待。在出现交叉保护时,在两部或几部法律之间协调,显得尤为重要。其次应注意知识产权法与其他法律和政策法规的协调问题,如科技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保密法等。从国家的角度分工协调和配合,加大知识保护的力度,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全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特别是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中药走向国际化和现代化,也是我国走向中药强国的的关键。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工作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I 甘师俊等.中药现代化发展战略.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北京,155 《人民日报》.1999,01.27:第五版. 李顺德.医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生命科学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发与融资,军事医学科学出版杜1998:.124 3 高霞云.荮品行政龈护介绍,生命科学赣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发与引责.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1998:l03 4么厉、刘铜华等,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医药出版社2002年11月.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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