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024-05-18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精选16篇)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第1篇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示范文本)

受理人:王※※收到日期:2004年7月1日

归档编号:〖2004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示范文本)

申请时间:2004年 8月 1日编号:B〖2004〗500024

受理人:孙※※收到日期:2004年 8月 1日

归档编号:〖2004

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示范文本)

申请时间:2005年 7月 5日编号:Y

500048

受理人:周※※收到日期:2005年 7月 5日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第2篇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规定,经审查,准予下列纳税人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

1.南昌志勤实业有限公司

2.南昌跃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3.南昌市普瑞司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4.江西联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5.江西丽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6.南昌瑞鼎仪器有限公司

7.南昌市鹏翔贸易有限公司

8.南昌健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9.江西省源海百货有限公司

10.南昌天纳贸易有限公司

11.南昌腾翔环保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12.江西骏亨实业有限公司

13.江西宁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14.南昌市德宝商贸有限公司

15.江西省视锐实业有限公司

16.南昌印仁贸易有限公司

17.南昌市鑫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8.江西南鑫工贸有限公司

19.南昌文辉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20.南昌市鑫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1.南昌市神浩实业有限公司

22.江西亿泽科技有限公司

23.南昌恒硕科技有限公司

24.江西省通汇实业有限公司

25.江西利得实业有限公司

26.江西上宁进出口有限公司

27.南昌泰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8.南昌通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9.南昌市信益贸易有限公司

30.江西正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31.南昌中影科技有限公司

论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标准 第3篇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六条, 对许可申请的审查程序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审查标准缺乏统一明确的表述, 而是分散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

我国的审查标准可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行政机关对申请的登记材料一般进行的是形式审查, 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于登记类行政许可目的主要是确定申请人的相关资格、资质, 不需要对其取得资质的真实情况进行考量。如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依法不需要不需要对民办学校的设立资格、教师的从业资质、资金来源、场地场址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

而实质审查的主要形式是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书面审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材料反映的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根据材料了解、熟悉基本情况并判断是否达到许可标准;实地核查是当书面审查不能真正了解有关情况时, 只有通过行政机关亲自核实行政许可申请书陈述、反映的事实与事物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这种方式一般多针对物的许可;还有一些重大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了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集体讨论, 召开听证会、专家评审会, 或送请专家鉴定等方式。

二、对我国行政许可审查标准的设想

尽管各个国家关于行政许可审查标准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 但都是以放松政府管制、审查松紧有度为申请审查的趋势。即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休戚相关的领域, 则制定严苛的审查标准, 而对与民众生活并不特别紧密的领域, 则采取形式审查, 甚至不予审查, 仅仅予以登记的方式。在我国, 《许可法》并没有对行政许可审查标准进行具体的规定, 一刀切的审查标准将导致行政资源的浪费, 而过紧过严的审查标准则会遏制市场活力。因此, 本文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五种的类型, 逐一分析其应当遵循的审查标准。

(一) 对普通许可、认可、核准应采取实质审查

普通许可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由于其涉及的范围广, 一旦出现问题, 便会直接波及人们的生产生活。如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生产储蓄许可若不进行严格控制, 而任由市场调节, 将会造成一定的危险。因此, 在这类许可中, 行政机关还需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以防止申请人通过隐瞒情况, 甚至是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

认可是指通过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职业行业的资格、资质确定的许可事项。认可主要是为了提高从业者的从业水平或某种技能、信誉而设置的, 一般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予以审查申请人的资质或资格。因此, 仅凭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性的形式审查难以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许可决定。

核准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的事项。核准主要是防止不合格的物品直接造成社会危险, 因此需要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或规范依法予以核准, 不能有任何自由裁量权。较强的专业性也决定了对这类许可必须通过检验、检测、检疫才能流通于市场。

(二) 对特许可以采取形式审查

特许是指直接为相对人设定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特定权利的行为, 如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准入等。显然易见, 行政机关在其中扮演着资源配置者的角色, 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而且通过招标、拍卖作出行政决定更是意味着该类事项的重要性。但随着市场对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灵活支配性的优势愈加凸显, 特许人欲取得许可通常需要支付一定费用, 具有一定的实力和资质, 因此行政机关可以放松对许可的管制, 仅从程序、制度上予以约束, 而不是从审查入口就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

(三) 对登记应当采取形式审查

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登记的申请事项往往是比较简单, 对准入数量也没有限制, 而且登记主要是为了便利行政机关的高效管理以及为公众提供权威的公证。因此, 在我国, 绝大多数的登记类许可行为采取的是形式审查, 仅极少数的登记许可才会采取实质审查, 如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

实际上, 若登记许可实行实质审查, 不仅会增加行政机关的审查成本, 有悖与高效便民原则, 还会导致公权对私权的过度干涉, 遏制市场活力。因此, 登记类的许可应当采取形式审查。

摘要: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程序好比入境通行证, 是行政许可准入的第一道拦路虎。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究竟是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准入过紧或是过松, 都直接影响着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以及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本文从行政许可的五种类型的角度, 逐一分析每一类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标准的应然状态。

关键词:形式审查,实质审查,自由裁量

参考文献

[1]王勇.行政许可程序理论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2]马怀德.行政许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3]张正钊, 韩大元.中外许可证制度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

[4]胡建淼, 汪成红.论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深度[J].浙江大学报, 2008 (6) .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之区别 第4篇

关键词 行政确认 行政许可 区别 联系

一、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区别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主要表区别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目的不同。

行政确认制度的目的具有多样性,主要包括:首先,对某种不明确的事实或状态予以明确,预防和解决纠纷。比如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交通事故的认定,利于当事人侵权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其次,方便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行政机关将确认结果作为进一步管理的前提,也可以通过确认掌握一定的信息,为作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比如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进行认定后,则可给予特别保护,不允许被污染和破坏。再次,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通过法律上的承认,相对人的资格或权利义务受到认可和肯定,从而具有了公信力,可以申请各种需要取得而尚未取得的权利,或在相关领域就业。最后,节省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行政确认相当于国家以其公权力作出判断,公民则不需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等对一些复杂的、不易判断的事项作出判断,比如某种食品的质量是否达到一般的标准。行政许可的目的则比较单一,主要目的在于控制某种行为所带来的危险,稳定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共利益。

(2)二者的羁束性不同。

行政确认行为具有严格的羁束性。法律在事先即对行政确认的范围、形式、程序、方法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某种确认所遵循的技术规范作出规定具体标准,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鉴定规范进行确认。相对而言,行政许可没有如此严格的羁束性,行政机关在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时,还需要衡量相关的多种因素,比如对于一些存在数量限制的许可,一旦达到既定数量,即使申请人符合各种条件,亦不能被许可。

(3)所针对的事项不同。

行政确认针对的是某种事实、资格或权利义务关系。对是否存在、是否具备和权利义务处于何种状态作出判断。行政许可针对的只能是行为,也就是说只能对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虽然解除禁止或限制的条件可以表现为赋予某种权能、给予某种资格甚至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豍

(4)法律效果不同。

首先,行政确认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法律地位、法律关系以及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的宣告,行政确认本身并不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也不会直接导致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变更或消灭。而行政许可直接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的法律效果。一旦获得准许,被许可人必须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否则受到制裁,行政机关还要依法对其监督检查。豎其次,不经确认或没有被确认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然不能从事某项活动;而从事未经许可的行为,将发生违法的后果,当事人会受到严重的制裁。

(5)行为方式不同。

从行政确认的行为方式来看,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而行政许可只能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联系

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联系主要表现为:

(1)二种行为往往前后相连。一般来说,先有确认后有许可,行政确认是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之一。比如,律师执业的许可申请,必须提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而颁发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即为行政确认。在某些领域,先有许可后有确认。比如,根据《动物防疫法》第51条规定,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这里的登记注册即为一种行政确认。

(2)二者有时“重合”。由于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都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对于某种行为是否设定行政许可,是立法者基于国家需要,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所以,立法者为了加强控制,可能对于某些之前由行政确认就可以完成管理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向行政许可转化则成为可能,反之亦然,这也是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两种行为密切联系的原因之一。继而言之,假如设定许可的表现是没有对有关确认主体和程序的规定作任何改变,只是规定了不进行确认则不得从事某项行为,则此时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发生“重合”。比如,《动物防疫法》第59条第4项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这里的检疫显然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对该法第77条分析可知,这里的检疫具有许可的性质,即只有经过检疫,才能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行政机关的检疫行为,具有了双重性质,但其又不完全符合其中任何一种行政行为的特征。

注释:

比如煙草的专卖许可,形式上是赋予了烟草专卖的许可权,实质上允许进行与烟草专卖产品有关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等行为。又如,对动物附有检疫证明,实质上是允许对动物屠宰、经营、运输等行为。

参见《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相关法条。

参考文献:

[1]杨解君.行政许可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1.

[2]肖金明.行政许可要论[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第5篇

许受字第()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受理。

(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填写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受理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填写税务所代字;(2)“[

]”:填写公元全称;

(3)“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4)台头“

”:填写申请人名称;

(5)“提出的”后的“ ”:填写许可项目名称;(6)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第6篇

一、行政许可项目: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三)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四)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到目前为止,国税税务系统经过国务院确认的现行有效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有以下25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

(四)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五)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

(六)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七)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八)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九)对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

(十)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十一)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十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

(十三)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

(十四)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

(十五)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

(十六)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

(十七)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十八)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免征营业税审批

(十九)对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十)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批

(二十一)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税的审批

(二十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二十三)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

(二十四)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

(二十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第7篇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们根据县政府和上级局的要求,立即召开了有股、所长、各分局局长、稽查局稽查长参加的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时间、地点,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并明确要求此项工作具体由征管股承办。

二、切实加强学习培训4月28—29日、8月29日,股、所长先后参加了县法制办组织的两次《行政许可法》专题培训,全部通过了考试,而后全体税干又接受了市局巡回培训一次。我们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到每一个税干手中,我们还7在月上旬,利用一周时间组织全体税干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邀请专业人士进行讲解辅导,对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费用等作了重点讲解,并进一步介绍了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全局80余名税干全部参加了此次培训,并在培训后进行了严格的考试。通过培训,大家认识到了通过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为纳税人服务的重要意义,提高了责任意识,使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三、切实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1、在各办税服务厅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征收分局制作了喷绘版面,将税务许可的详细内容给纳税人当场讲解,并在电子显示屏上循环播放有关内容。

2、组织力量深入到纳税户进行调研。我们利用一星期时间深入到重点企业、个体户就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代售许可等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向他们做了详细的宣传、讲解,从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提出申请,到税务机关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主体,都一一作了介绍,并认真地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在调研宣传活动中,我们共深入纳税人300余户词,共计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我们还把宣传税务行政许可与税法宣传结合起来,以税务咨询会、对话会等形式,尽可能地把税收法律、法规宣传给广大纳税人。

四、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1、为了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县政府和上级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对现行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环节上,以前先到税务所(管理分局)由专管员审核签字,再由负责人签字,再转征管股审批,而后传征收分局输入微机,先后有四个环节的查核、审批,在这次清理过程中,我局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精简审批环节,有纳税人携带有关资料直接到征收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现场登记、现场办证,前后不超过10分钟,具体的信息交换由税务局内部来完成,就办证这一个事项来讲,清理了三个审批环节。在发票领购环节,也由过去从征管股到专管员,再到管理所负责人,最后到征收分局领购发票,精简为纳税人持购领证直接到征收分局发票购领窗口,经一次审批,发给纳税人所需发票。这一系列的清理精简,程序上比行政许可法颁布前简化了75%,纳税人办理许可比以前更便利、更快捷。

2、各基层税务所统一受理,由县局集中审批,实行内转外不转的方式。各基层税务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做出书面审查,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然后分别做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证资料、受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受理的,提交县局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办公室(设在征管股)统一审批。

3、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书全部免费缴纳税人使用。对税务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一旦发现有乱收费行为的,我们将严格追究。

4、定期不定期地对被许可人的从事许可活动进行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将终止许可、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发现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给予其他处罚。

5、对税务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我们将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使下岗职工再就业充分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我们采取的措施是:

1、对各基层单位和有关股室制定落实优惠政策目标责任制,从受理到审批,责任到人,明确职责范围,并把此项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考核中,对在执行政策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使广大税务干部对此项工作思想上有了新的认识,提高了办事效率。

2、在各基层单位和征收分局开辟下岗职工办理涉税事项“绿色通道”,设立优惠政策咨询台,专口专岗,专人负责,减少环节,方便广大下岗职工办理手续。

3、加强信息沟通。我们主动与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掌握信息动态,积极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宽松的环境。

4、加大宣

传力度。目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还需加强,有些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但无再就业优惠证,又不主动去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致使手续不健全,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5、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对其在纳税申报上实行简易申报的办法,尽可能地方便下岗职工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搞好自己的经营。

6、加大督查力度,防止利用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偷税。

7、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及法律依据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制订,不得印制发票。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4、对增值税专用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规定: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

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略论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第8篇

1. 行政许可评价制度是行政许可决策的科学依据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 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就是完善行政许可决策的制度。一方面, 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可以获取设定类似行政许可的信息, 为决策的制定奠定科学的基础;另一方面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力 (或权利) 与义务相结合, 使达不到行政许可目标的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 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可以使行政许可决策得到可靠的科学依据, 从而优化行政许可决策。

2. 行政许可评价制度能够使财政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行政许可评价最原始的出发点是从财政角度决定行政许可行为的取舍。对于行政许可机关来讲, 支持行政许可运营的财政是有限的, 而行政许可的领域、范围却是庞大的, 总会觉得钱不够花。这就需要建立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对行政许可行为所涉及的目标、投资、收益、重要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缩减财政支出, 实现财政支出收益的最大化。行政许可评价从设定开始就离不开决策, 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系统的全方位的评价, 使财政的有限资金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3. 行政许可评价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建立, 可以使行政许可决策及时瞄准目标, 纠正因行政复杂性、现实的多因素干扰而带来的误差, 从而有效地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许可评价制度是对决策的优化, 是以理论指导实践, 通过预测分析, 减少决策的风险性、随意性, 提高决策的理性, 从而改善行政

(二) 行政许可评价的种类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 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 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 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此为依据, 我们可将行政许可评价分为行政机关评价和行政相对人评价, 而行政机关评价又可进一步分为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评价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评价, 前者实施行政许可评价的时间要求是“定期评价”, 后者实施行政许可评价的时间要求是“适时评价”。

(三) 目前我国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各级行政机关虽已意识到行政评价制度的重要性和时代性, 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实践和探索, 但目前对于行政许可评价不论在理论上、观念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上都还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 评价主体的单一化。目前我国行政许可评价主要是在行政机构内部进行, 且多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部门的评价和监督, 缺乏专门的行政许可评价机构和第三方独立评价机构。

第二, 评价指标体系的片面化和绝对化。目前行政许可评价缺乏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 片面或绝对地把经济业绩等同于行政官员的“政绩”, 把经济指标如GDP增长放在首要位置, 很少考虑民众的愿望和利益诉求以及自然、环境等因素, 从而使我国出现不少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三, 行政许可评价行为的被动性和评价过程的封闭性。目前我国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评价制度是把它作为解决行政许可问题的手段和措施, 即当某一行政许可问题引起社会民众强烈反响或不满时, 才开始启动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采取诸如社会承诺制度、社会公示和公民听证制度、大评比等方式谋求改进, 因而总处于被动, 从而造成行政许可评价的短期行为, 无法真正实现行政许可行为的持续改进;同时行政许可评价过程也具有很强的封闭性、神秘性, 结果很少向社会公开和对民众公布, 故社会公众很难真正参与到评价过程中去。

(四) 完善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对策

第一, 畅通民众的利益表达渠道。虽然各级政府开展了“市民评议政府”活动, 也大力推行电子政务, 使民众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表达, 但其利益表达渠道并不畅通, 主要体现在以两个方面:一是民众的利益经常被扭曲和篡改;二是利益表达主体非大众化, 具有片面性, 就电子政务来说, 利益表达的群体是相对于具有计算机能力的城镇居民而言的, 绝大多数农民连电脑都不会, 怎么可能通过网络来表达自己的利益;同时“市民评议政府”活动, 也只是“市民”评议政府, 从来没听说过政府到农村让“村民”来评议政府, 所以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群体被边缘化了, 没有机会参与评议政府, 所以畅通民众的利益诉求渠道是当务之急, 更是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本质所在。

第二, 建立和健全完全独立的专家咨询和公民评议制度。我国许多行政许可决策的失误和行政许可行为的失当, 表面上是领导的独断专权造成的, 但实质上是制度的不完善,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和评价制度;同时现在有些所谓的专家论证, 就是领导说出“真理”, 然后由专家去论证领导的“真理”, 为这种“真理”去寻找合理的证据和数据;再加上政府自身决策的封闭性, 缺乏透明度, 从而使民众处于“无知之幕”, 造成公民评议政府是“形式”多于“内容”, 没有对政府产生强有力的约束力。所以要实现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就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专家咨询和公民评议制度。

第三, 健全决策听证制度和结果公示制度。听证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行为, 也是公民监督和评议行政机关的一种主要表现, 但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 亟待完善:第一, 行政许可听证事项过于概括笼统, 缺乏可操作性, 无法适应保障公民权益和各市场主体权益的需要;第二, 对于行政许可听证的组织的有关规定, 不能完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美国实践经验值得借鉴, 美国的听证会结果 (记录) 对于法院的判决或行政机构的决定具有惟一证据的意义, 同时对于所有的结果必须公示。我国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许可的决策都没有公示, 民众根本不知情, 因此要真正发挥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作用必须健全行政许可决策听证制度和结果公示制度, 使行政许可行为受民众的质询与监督。

第四, 建立专门的专业行政许可评价机构———官方行政许可评价机构与民间行政许可评价机构相结合。要让行政许可评价制度不流于形式, 其必要条件就是必须建立专门的专业评价机构。目前我国有关的行政许可评价之所以流于形式, 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建立专门的行政许可评价机构, 许多评价组织、评价主体大部分时间都是临时组合的, 行政许可评价一结束, 就自动解散, 这样既无法保证其专性, 也不能产生强有力的持续性, 从而出现不规范现象, 甚至出现行贿、受贿的现象, 严重影响了行政许可评价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科学性。要使行政许可评价具有持续性、科学性、合理性、专业性, 就必须建立专门的专业行政许可评价机构。笔者认为, 评价机构人员应由三部分人员组成, 即行政专业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

参考文献

[1]汪永清.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2]肖金明.行政许可要论.山东大学出版社, 2003.

[3]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第9篇

川国税许受字第()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自年月日起受理。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第10篇

马永平魏勇

举国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7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规范设立、实施行政许可的需要,是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是适应加入WTO规则新形势的需要。它所确立的诸多原则和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是对行政机关的一次新的挑战。税务机关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执法部门,税务行政许可是税务行政管理中经常使用到的重要手段,因此税务机关处于应对《行政许可法》挑战的前沿。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应当如何正确定位从而积极应对这场新的挑战?这是我们每个税务干部都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肤浅看法。

定位一:税务机关要做法治机关

《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该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设定、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使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活动完全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这就是行政许可法确立的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也是政治文明的一个突出标志。具体到税务机关,在贯彻行政许可法治原则上,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税务行政许可设定法定。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这是贯彻《行政许可法》法治原则的前提。第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法定。目前仅限于6项,即: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除此外,不得对其他审批事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第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法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就目前保留的6项税务行政许可来看,实施机关主要有4类:第一类为总局或者省级税务机关,如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第二类为主管税务机关,例如,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第三类是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第四类为当地税务机关,例如印花税票代售许可。按照法治原则的`要求凡规定了由省级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县市级就不得实施该行政许可。此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上级机关也不得将自己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下级税务机关行使。第四,程序法定。税务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审批与延续、办理时限等都必须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定位二:税务机关要做有限机关

有限机关与法治机关是一脉相承的,有限意味着行政权力不能无限膨胀,而应受到限制和约束。从某种程度上说,法治的历史就是不断限制政府权力而还权利于老百姓的历史。因此,笔者认为,《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机关做有限机关就是从三个方面限制行政权入手的:一是以立法限权。我们知道,立法是对权利(权力)、义务的第一次分配,通过法律这种最权威最有效的分配方式,从而实现社会的动态平衡。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部门规章无行政许可设定权。国务院各个行政部门承担着主要的日常行政工作,《行政许可法》将部门规章排除在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外,是立法在权力分配上限制权力的表现。二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行政许可法》第10条、第6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制度,是权力制约权力的典型反映。三是以权利制约权力。首先,在设定行政许可上,法律规定的6类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如果通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市场竞争机制、行业组织、中介机构、事后监督能决定、调节、自律管理或者解决的,也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其次,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第11篇

一、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到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管理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高受理、办理、送达效率,确定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许可大厅为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对行政许可的全过程进行跟踪。

行政许可大厅应当将所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需要取得高速公路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三、申请行政许可事项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大厅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格式文本,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有关填写事项。

四、行政许可大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管理处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理由,或者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三)申请事项属于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许可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五、行政许可大厅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请材料登记、进行形式审查。

六、行政许可大厅进行形式审查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颁发受理通知书。能当场许可的,当场许可,颁发许可证件。路政大队对许可申请进行现场勘验,提出现场勘验报告。

七、如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行政许可大厅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八、审查许可事项涉及技术问题,有关技术问题需征求专家意见的,召开专家论证会,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九、处路政科对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处领导审批。

十、处领导对申请事项提出决定意见,对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大厅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理由,退回资料;准予许可的,签定相关协议,行政许可大厅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或不予许可的结果,要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在网站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和监督。

十一、路政大队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予以记录。

十三、除可以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许可大厅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领导批准延长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证》,申请人签收。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四、处政工科、路政总队负责对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第12篇

近期, 中税协为协助总局做好行业立法工作成立了行业立法小组。立法小组认为国发[2014]27号文是取消注册税务师准入类考试资格, 将其从职业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这是落实6月4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的内容之一。该文件并非取消注册税务师考试, 更不是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行业。事实上, 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 并按照以下思路推进立法进程:一是鉴于注册税务师亟须法律规范的紧迫需要, 拟将《中国注册税务师条例》提请国务院列入2015年立法规划, 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完成相关立法程序。二是通过《注册税务师条例》明确行业法律地位。三是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有关要求, 规范行政管理、明确监管措施、加强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2014年8月13日

行政许可申请书 第13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xxx

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和理由:xxxx

此致

xxx(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人:xxx(署名)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行政许可申请书 第14篇

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电话:邮编: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所在单位:电话:邮编: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邮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申请事实和理由:

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行政许可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印章)

行政许可申请书 第15篇

黄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单位现向你局申请容器使用登记证 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2.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适用新安装压力容器)

3.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4.安全阀及压力表校验证明;

5.压力容器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适用新安装压力容器)

6.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适用在用压力容器)

7.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适用槽罐车)

8.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适用新安装压力容器)

9.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适用移装的压力容器)

10.河北省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地址:邮编:

论行政许可的公益原则 第16篇

一、公益原则概述

( 一) 问题的提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进行事前监管的重要手段, 通过行政许可这种具体行政行为,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进行协调。既然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进行平衡, 因为行政许可往往是对公共事务的处理, 所以就涉及到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那么到底应该怎么掌握这样的一个平衡点呢?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是不是有相同的原则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指导呢?

通过对德国、日本、美国的行政许可原则汇总、比较, 我们可以看出公益原则是共通的。在美国, 所有的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公益原则; 在德国, 公益原则是许可的基础; 在日本, 行政均应从公益的角度进行判断 (1) 。反观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可以看出, 虽然我们并没有公益原则肯定为基本原则, 但是我们法律条文中却有关于公益原则的表述。那么对于我国的公益原则应该怎样理解?

( 二) 公益原则的内涵

公益原则, 是被法学界公认的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正因为如此, 许多学者对公益原则的概念内涵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归纳下来, 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益等同于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简称公益” (2) 观点为代表, 这也是绝大多数学者支持的观点。因为将公益归结为公共利益的简称, 这样就可以将行政许可法法与宪法的公共利益概念统一, 从而体现出行政法与宪法在法律体系上的紧密关系。即使认同公益是公共利益的简称, 但是, 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人则认为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的、整体的、综合的和理性的利益”; 有人认为“公共利益是集体利益, 集体可大可小”; 有的人认为“公共利益是每个个人利益的总和”。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益具有两种涵义: 一是“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公共利益的事项”。二是对“以实现公益为目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和自由的解禁” (3) 。从行政许可的内容和意义两个不同的方面对公益原则概念进行了表述, 让我们更容易理解, 也对于第一种观点进行了升华。

第三种观点是与前苏联刑事诉讼中的公益原则相关联。认为公益含义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这样一来, 公益原则把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都进行了融合, 范围更加宽泛。

三种观点相比较而言, 第一种结合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概念内涵, 使这一法律概念显得更系统, 但是并没有体现出“公共利益”在行政许可法原则中的特点; 第二种观点除了吸收第一种观点的同时, 突出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更加全面, 缺点就是略显笼统; 第三种则显得更没有说服力, 有照搬刑事诉讼中公共利益概念的嫌疑。

结合上述三种观点, 笔者认为确定公益原则的概念内涵应该从以下三点入手: 首先, 应该从字面意义的层次进行解析。法律是由句子来表达, 而句子都是由词语构成。我国汉语文化博大精深, 同样的词语放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会有不同的含义。公益, 从字面上理解, 公为公共、大家而与个人相对, 益为利益、权益, 公益即为社会公共的利益。其次, 应该从《行政许可法》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层次进行理解。加入WTO后市场经济变化为立法背景; 《行政许可法》对于立法目的也有准确的规范。最后, 应该以《宪法》对于相关原则的规定为依据。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 是其他部门法立法的根据。应该根据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相关立法精神确定公益原则的内涵。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公益原则概念有以下三点; 第一, 公益原则包含公共利益而不限于公共利益, 还应包含社会秩序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在内; 第二, 公益原则应该是一个具有浮动性的原则, 根据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等不同程序而有所变化。不能将公益原则限定在一个范围而通用整个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 公益原则应该更加体现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 三) 公益原则的意义

行政许可法公益原则的确立和完善, 在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的今天, 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首先, 从行政法的作用来讲, 有利于限制行政权, 维护公民个人权利。行政法有“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力”的作用。 (4) 不管是“控权论”对控权作用的推崇还是“平衡论”对平衡双方权利作用的强调, 两者都不否认的是: 公权力和私权利本身就是一对矛盾关系, 任何一方的扩大必定以另一方的削弱为代价。也就是说, 行政主体为了公共行政事务的顺利开展, 一定会对公民个人的权利有所限制。正是为了防止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无限度的侵犯, 需要行政法对行政权进行规范从而维护公民的私权利。公益原则的确立和完善, 正是对行政权的规范给予原则性的指导, 划定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合理的界限, 从而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共同和谐发展。

其次, 从行政许可法法律体系来讲, 有利于行政许可法法律体系的完善。现行行政许可法的法律原则体系中, 没有一个原则是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角度入手, 对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进行规范。确立公益原则就补上了这一漏洞, 有利于促进行政许可法律原则的完善。现行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规则体系中, 很多法律规则已经不适应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如果此时能够用公益原则对政府管制与市场经济发展进行权衡, 适应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市场经济适当放宽约束, 必定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长足、有效的发展。

再次, 从政府的角度来讲,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新一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不管是在市场监管方面、社会管理方面还是公共服务方面继续简政放权, 积极推动政府向有限型、服务型、法治型转变。更加凸显了政府放权服务于人民群众、切实以人为本的方针与理念。这对于行政许可这一行政行为也有很大的指导性意义, 尤其是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以公益原则为指导切实进行行政许可就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趋势。

“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其实就是公益原则的要求, 政府遵循了公益原则也就实践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这样的大背景下, 公益原则的确立的确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扎根于具体法律条文、践行于具体行政行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最后, 从国际角度来讲, 有利于推动全球化进程。全球化不仅表现在经济上, 也表现在法律制度上。法律制度具有相对独立性, 当然可以表现为属于不同社会形态的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借鉴、吸收和移植。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行为, 或者表现为一种政府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 并不是为我国所独有, 如上文所述美国、德国、日本的行政许可中都有公益原则。虽然这三个国家的行政许可的公益原则表现不尽相同, 但是, 大同小异的原则足以给我们以启发, 真的需要用公益性原则来促进《行政许可法》的完善, 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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