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转让合同范文

2024-06-17

餐馆转让合同范文(精选8篇)

餐馆转让合同 第1篇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就 整体转让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座落在西苑南区的 转租给乙方;该饭店内相关设施所有权一并转让给乙方,主要包括餐桌餐椅、厨房设备等设施。

第二条: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转租款及相关设施转让款人民币 元整。

第三条: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项下之价款。

第四条:饭店承租权的转让应取得出租方的同意后,该合同项下之承租权转让方为有效。

第五条:乙方在支付 转让价款后,甲方即向乙方移交合同项下之权利。乙方在付清转让价款的当天,即正式取得 承租权及相关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饭店整体转让后,乙方应继续履行甲方与出租方签订的合同期内的全部合同或协议,如乙方确需提前终止或变更原饭店与出租方签订的合同期内全部合同或协议,可与出租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七条:乙方在获得 整体转让权益后,乙方在 原址不得进行违法经营。

第八条:本合同双方共同签署正本一式贰份,每份文本的条款内容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餐馆转让合同 第2篇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

房 东(丙方):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饭店永久性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街号的饭店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该饭店的所有权证号码为,产权人为丙。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月租为元人民币。饭店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三、饭店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甲方剩余的房屋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五、该饭店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乙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饭店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注销营业执照和相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重新以乙方名义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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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乙方在接手经营后,可对饭店进行装修和改造,相关费用乙方自理。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饭店,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饭店,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饭店的装修损失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日期:

附件:

一、原房屋租赁合同。

二、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一切设施清单。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比较与启示 第3篇

一、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立法案例

财产保险合同在进行转让的过程中是指按照保险标和保险的相关利于发生过渡从而实现使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发生转让的情形。财产保险合同在转让的过程中的原因主要可分为两大方面:一方面是遵循法定的原因进行转让。具体说来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因为意外死亡、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的相应的转让行为。第个方面是指双方因为按照事先约定好的事由而进行相应的条件转让, 也就是指被保险人和第三方按照事先约定好的事项进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进行转让的时候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的立法例:

1.“属人主义”的立法案例

“属人主义”立法例的特点是指在保险法中充分体现出财产保险合同中所具有的属人的种性。也意味着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中更加看重的是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 而不是把重点放在财产的损失之上, 这更多的体现了人文主义的特征。从中我们可以看出, 该项立法例强调的重点是, 保险标在进行转让之后, 保险合同的相关转让也必须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受让人在没有取得保险人保险人的允诺或者相应的承担之前, 是没有资格进一步实现转让的, 相应的转让合同也需要中止。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 “属人主义”的立法例可以帮助保险人获得更多的机会对保险标的转让后风险进行重新的评估和界定, 但是受让人能否取得相应的保单权利却需要依赖于投保人的意见。如果保险人答应前保险合同对于受让人是不具备任何受法律保护的效力的,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进入了一定的保险空白期。

2.“从物主义”的立法例

“从物主义”和“属人主义”是财产保险转让的两个方面, 也是相对“属人主义”而言的。“从物主义”的相关立法规定, 当保险标已经转让给其他人之后, 那么伴随着保险标的存在而产生的相应的保险利益也会相应的发生转移。借助这样的举措来维护报销合同存在的法律效力。具体说来, “从物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的立法项目:

保险标在实现转让活动之后, 保险的合同仍然是属于受益人的, 这也就意味着保险的合同仍是保障受让人的利益的。根据“从物主义”保险法, 受让人在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后当然获得了保单权利, 因而对受让人一方比较有利;但保险人失去了保险标的转让后重新评价风险的机会, 加大了的经营风险。

受让人在获得标的物品的所有权后会自动的获得相应的保单的权利、这对于受让人来说是很有利的。但是当保险人一旦失去相应的重新对风险进行评定的机会, 这也会大大增加保险单的运营的风险。

3.“折衷主义”的立法例

从字面上我们也可以对折衷主义有个比较清楚的了解, 那就是折衷主义是“属人主义”与“从物主义”二者的一种相对折衷的观点。该观点一般认为, 被转让的保险标如果是不动产的话, 需要灵活的将折衷主义调整到“从物主义”的相关规定, 也就意味着合同随标的转让而发生转让行为。被转让的保险标如果是可动产的话, 则需要把相应的转让法律转换到相应的“属人主义”上来, 即意味着合同在保险标的转让之后, 相应的效力也会发生中止。

二、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在立法上的比较

保险标的转让是否会引起保险合同的当然转让, 即保险合同适用“属人原则”还是“从物原则”, 各国及地区保险法的规定是各不相同的。

1. 英美法系国家法定转让适用“从物原则”, 在议定转让时则适用“属人原则”

当被保险人遭遇意外的死亡或者遭受破产等意外的时候就需要产生保险标的因法定原因而发生相应的转变。这也就意味着当保险合同伴随着保险的合同的转让而发生相应的转让。当继承人和破产管理人在自动取得保险合同当事人相应的地位之后, 这个时候也就是保险合同按照法定的规定遵循相应的“从物原则”而发生转让行为。

由于法律的相关规定, 在发生转让行为的同时, 即使保险标额风险程度是不同的, 会伴随财产的风险程度不定期的发生相应的变动。这不仅仅是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受让人的相关财产利益, 保障受保险的人员可以继续受到相应保险合同的约束。

当保险标因为意定的原因而发生相应的转让行为时, 保险的相关合同则需要在转让的时候必须以先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为前提条件。也就意味着这不可以随保险标的转让而发生自然而然的改变。在转让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据相应的“属人原则”。进一步我们可以说既然保险标在发生转让行为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相关约定进行的, 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当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发生相应改变的时候, 这个需要承担的风险也需要相应的作出调整。如果当事人承认保险合同按照自然的约定而进入下一步的转让行为, 这对保险人来说是相当有失公允的。这也就需要赋予保险人重新对风险进行再一次的评估, 如果不经过投保人的同意, 原有的保险合同则不会发生相应的转让行为。

2. 日本适用“条件性从物”原则

在日本著名的《商法典》中曾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进行转让保险标记时, 推定位同时转让了因保险合同而发生转让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 按照日本国家的立法规定, 当保险标发生相应的改变之后, 在存在的隐形危险并没有很明显的表现出来或者存在足够可以变更的条件时, 之前协定好的合同在此时是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 也就意味着该合同可以继续使用。之后需要循序的立法例是相应的“从物原则”。

3. 德国适用“先从物, 后属人”原则

德国在这方面也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在《保险契约法》中提到过:“投保人在转让保险标的时候, 投保人对于其中的存续期间存在的合同产生之后随之而来具有的相应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因为伴随着合同而产生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是一体的, 所以当合同发生相应的转让之后, 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就需要发生相应的改变。保险人可以在提前一个的时间内通知受让人, 在下达通知之后, 才可以终止相应的法律合同。但是还存在着一种意外的情况, 就是当保险人通知受让人之后, 但是在一个月内仍没有终止相应的转让行为, 则相应的法律合同还是无法终止的, 即转让行为无法进一步实现。

在德国最为常用的原则是兼顾“从物主义”与“属人主义”的“折衷主义”原则。从而追求实现保险人与受让人两者的共同利益。

保险标在实现转让行为之后, 保险的合同也就会首先跟随保险标的一方而发生相应的改变。这个时候其采用的原则更多参考的是“从物主义”的原则。当消除掉保险的空白期之后, 就会更多的保护受让人的相关利益。但接下来的问题解决起来就会比较棘手。随后对保险人将会被附加上一个月的风向重新评估界定的日期。如果在这一段有效时间内, 转让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则其本身所具备的风险也会随之加大。但保险人可以申请在合同发生转让的一个月之内申请合同进行终止要求。这一环节其更多参考的原则的“属人原则”。

4. 我国台湾地区适用“从物原则”

相应的在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存在着相应的法律文件来明晰财产合同在转让时存在的相关我问题。例如在《保险法》中, 第18条就作出了这样明确的规定:“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行为时, 保险的契约不存在另外的相关规定, 则该合同继续。也就意味着该合同仍然为继承人或者受让人的利益而存在着。

台湾地区的《保险法》中除了第18条之外, 在第28条中也有明确的相干规定:“要保人破产时, 保险的契约仍然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着的。但是当破产管理人得于破产宣告3个月内终止相应的契约。在该项合同终止之后, 其产生的相应的保险费已经交付出去的, 需要相应的被返回。

由此观之, 这样的转让行为, 无论是前期已经按照法定发生转让了的, 还是按照相应的意定再次进行转让的, 相应的保险合同都是可以发生终止的。这个过程中更多体现的是“从物原则”。如果只是对破产所导致的法定转让, 则特殊明确规定, 之前所适用的“从物原则”, 只在3个月的适用期内是有效的, 一旦超过这个使用期限, 则相应的保险合同则必须终止。

三、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立法比较的启示

针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在转让过程中存在的相应问题, 我们总结到上述所讲到的几个国家相关规定, 都在不同的程度上采纳了“从物主义”的原则。相对而言, “从物主义”似乎在财产合同转让的问题上是更符合保险相应的立法潮流和发展趋势的。但是总额和我们本文我们又可以进一步发现, 这种属人的特性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个格外重要的特征。这也就意味着, 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无论会遇到任何意外的情况, 这一特征是不可以被忽略的。保险合同在立法的时候不仅需要采纳相应的“从物主义”要求, 还需要对受让人的利益进行相应的保护措施。在这个过程中, 又不能完全忽略掉“属人主义”对相关规定的影响, 也就是不可以顾此失彼, 剥夺掉保险人对于保险的风险而进行第二次重新评估的机会。相对比较而言, 在德国的《保险契约法》中, 则更加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因为他们采用是“先从物、再属人”的原则。这就很好的兼顾了“属人主义”于“从物原则”。兼顾这两者的特点, 又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规避了二者自身的不足。可以比较良好的均衡好保险人与受让人二者的利益关系。从而促进了财产保险合同在发生转让行为时, 可以更好的实现二者利益的有效平衡。

四、我国财产保险合同在发生转让行为上的立法完善

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可以及时的履行好自己相应的义务, 那么保险人在合同解除之前对于合同的解除的前因而导致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

当被保险人、受让人及时的履行了相应的通知义务之后, 保险人不应该选择解除先前制定好的相应合同, 而应该选择增加相应的保险费用。当受让人没有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时, 因此而发生的相应转让行为, 其受保的物品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也会显著增加的。

综上所述, 笔者基于一定的市场调查, 针对我国目前市场上普遍流行和适用的财产保险合同转让行为进行了浅要的分析。尤其是对我国目前通用的相关法律与其他几个国家进行了对比分析, 在分析他国处理财产保险合同转让问题的做法之上, 借鉴吸收他们的优点, 进一步强化了我国在这一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在比较之后, 获得了相应的启示, 并在启示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我国财产保险合同转让问题做了初步的探索。尽管这样的探索还存在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但我们有信心将其不断完善, 争取做的更好!

摘要:财产保险的合同转让制度对于整个保险系统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中, 常常会因为相应法律发展的滞后、相关法律对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制度的规定并不健全、在财产保险合同进行转让的过程中缺乏对内涵和条件等因素的明确规定, 经常会严重约束相关实践的发展。本文在借鉴分析各国处理财产保险纠纷的经验的同时, 立足实践, 对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含义、转让的条件以及转让的方式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并立求可以从其中寻得一定有意启示。

关键词: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合同转让的比较,转让的条件,法律缺陷,启示

参考文献

[1]林宝清.保险法原理与案例[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2]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M].台北三民书局, 1993.

[3]桂裕.保险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 1982.

论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第4篇

关键词 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债务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1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具体含义包括:(1)合同转让仅仅指合同主体变更,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的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当事人。(2)合同转让的不是合同内容,也就是说没有改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3)合同转让本身是合法的,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转让的要求,否则,合同转让行为不受法律保护(4)合同转让应该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针对合同义务转移)或者通知对方(针对合同权利转让)。(5)合同转让如果涉及到批准、登记手续的,还要办理相关手续。

2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即不改变合同权利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里转让权利的合同当事人为让与人,接受转让权利的人为受让人。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出合同关系。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与原来的债权人共同拥有债权。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了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但是,《合同法》特别规定,三种情形下,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如果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就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使合同难以履行,从而破坏了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合同订立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因此,这种合同权利法律规定不能转让。

二是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就可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那就能够产生法律效力,那就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然,这种约定 只能在合同转让之前作出,相反,如果在转让之后作出,则不能影响合同的转让效力。而且,这种约束也不得约束第三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则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项权利。

三是依照法律不能转让。我国一些法律对某些权利的转让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比如《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合同债权不能转让。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权利完全不同于转移债务,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只是应该通知债务人。没有经过通知,该转让权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就生效。

3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过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法律责任。

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人全部转移合同义务时,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合同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债务人部分转移合同义务时,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合同义务的转移,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一是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新债务人享有基于原合同关系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利。《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三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四是原第三人对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如果担保人没有明确表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则担保责任因为债务的转移而归于消灭。《担保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4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是指当事人一方经过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也可以分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前者指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后者指合同权利义务部分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可以看作是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移的综合,因此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移的法律规定分别适用于其中的合同权利转让部分和合同义务转移部分。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置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参考文献

[1] 孙鹏.合同法热点问题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餐馆转让合同协议书范例 第5篇

方: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方: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 _ ____ 年 ____ 月 _____ 日

餐馆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both parties.You must read the listed terms carefully when using it.The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both parties and should not be directly applied.餐馆转让合同

餐馆转让合同(一)

转让方(甲方):姓名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接受方(乙方):姓名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餐馆转让给乙方的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转让餐馆的地址

甲方自愿将位于华都嘉苑老公安局旁的土巴碗餐馆(以下简称该餐馆)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餐馆房屋的性质和面积

该餐馆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梁建,转让房屋一楼,建筑面积约 120平方米。

三、转让餐馆的装修、装饰和设备

该餐馆现有装修、装饰和设备在甲方收到乙方所有转让金后全部归乙方所有,具体如下:

说明:本合同内容仅供甲乙双方的一种参考,使用时须仔细阅读所列条款,合同内容根据双方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切勿直接套用。文件可直接下载编辑,可用于电子存档。

餐桌餐椅、厨房设施设备、麻将机一台火炉两台,(其中该餐馆内 3 个煤气取暖器和餐馆门口 8 盆花为甲方所有)餐馆内所有设施设备归乙方所有。

四、转让餐馆的费用

该餐馆的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柒万肆仟捌佰元整(¥:74800.00 元),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以收款收据为准。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转让餐馆的证照及债务

该餐馆的证照未办理,转让后餐馆的证照由乙方自行办理,在支付转让费的同时,甲方必须无条件向乙方提供办理证照的必要手续(房产证和租房合同)。该餐馆接手前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负责,乙方接手经营后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

六、转让餐馆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金额的 1%的违约金,逾期 3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金额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应保证同意转让该餐馆,如果由于甲方单方面原因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导致本协议不能实际履行的责任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协议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赔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并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约向乙方支付转让费金额的 50%作为违约金。

2、房租到期时,甲方义务带领乙方交付房租,并保证原有的租赁合同约定金额及租期不变。如出租方不能履行之前合同,提前收回房屋,视为甲方违约并支付乙方 50%转让总价款违约金。

3、甲方应保证在该餐馆转让给乙方后到年月日的租期,如出租方提前收回房子视为甲方违约并退还全部转让费。

七、转让餐馆的纠纷解决

双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餐馆转让合同(二)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

顶让方(乙方):身份证号:

房东(丙方):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街(路)号的***(原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产权人为丙。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月租为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三、****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附件二)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

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该***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六、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 3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方同意甲方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 10%作为违约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 10%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 10%的违约金。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日期:

餐馆转让合同(三)

甲方(转让人):

乙方(被转让人):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位于酒店内所有财产、设施(见财产清单)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20200.00 元。

二、转租标的:

甲方将租赁房屋 3 间(共 80平方米)及附属设施院子转租给乙方(院内车棚使用权归所有),租赁费用每 800 元,租赁期限二年整,从 20xx 年 7 月20 日起到 20xx 年 7 月 21 日止。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三、转让费的缴纳方式:

甲方于 20xx 年 7 月 11 日将位于酒店内所有财产、设施交付乙方并验收后,乙方即付清转让费 20200.00 元。

三、租赁费的缴纳方式:

在签订协议时预交半年租金 4800 元,以后租金依次类推。

五、转租条款:

甲方在将本协议项下的房屋转租给乙方时,应当通知房屋所有人(出租人)知悉本协议,并应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本协议。

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如经营发生困难,乙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房屋再行转租给第三人经营。

六、费用承担: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酒店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甲方承担。在协议签订之后,因经营酒店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在乙方经营期间,所发生的税费、水电、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费用按使用数额和国家规定价格由乙方承担。

在乙方经营期间,房屋的维修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装饰装修:

在乙方经营期间,有权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到期后装饰装修物乙方在不改变房屋原状的情况下可以带走。

八、违约责任:

如甲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应赔偿乙方经营损失 5000 元,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如乙方不按时缴纳租金,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经甲方催要后,逾期 15天不缴纳租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九、本协议一式 2 份,双方各执 1 份。

甲方:电话:

餐馆转让协议 第6篇

联系电话

接受方(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餐馆转让给乙方的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转让餐馆的地址

甲方自愿将位于华都嘉苑老公安局旁的土巴碗餐馆(以下简称该餐馆)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餐馆房屋的性质和面积

该餐馆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梁建,转让房屋一楼,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

三、转让餐馆的装修、装饰和设备

该餐馆现有装修、装饰和设备在甲方收到乙方所有转让金后全部归乙方所有,具体如下:

餐桌餐椅、厨房设施设备、麻将机一台火炉两台,(其中该餐馆内3个煤气取暖器和餐馆门口8盆花为甲方所有)餐馆内所有设施设备归乙方所有。

四、转让餐馆的费用

该餐馆的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柒万肆仟捌佰元整(¥:74800.00元),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以收款收据为准最新餐馆转让合同范本最新餐馆转让合同范本。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转让餐馆的证照及债务

该餐馆的证照未办理,转让后餐馆的证照由乙方自行办理,在支付转让费的同时,甲方必须无条件向乙方提供办理证照的必要手续(房产证和租房合同该餐馆接手前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负责,乙方接手经营后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

六、转让餐馆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 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金额的1%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应保证同意转让该餐馆,如果由于甲方单方面原因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导致本协议不能实际履行的责任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协议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赔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并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约向乙方支付转让费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

2、房租到期时,甲方义务带领乙方交付房租,并保证原有的租赁合同约定金额及租期不变

如出租方不能履行之前合同,提前收回房屋,视为甲方违约并支付乙方50%转让总价款违约金。

3、甲方应保证在该餐馆转让给乙方后到 年 月 日的租期,如出租方提前收回房子视为甲方违约并退还全部转让费最新餐馆转让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七、转让餐馆的纠纷解决

双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餐馆承包合同 第7篇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行业规定制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一、承包范围:

(一) 早餐服务

乙方为甲方所居住的 套房酒店公寓以及 广场内的租户及小业主提供早餐服务。 早餐标准不低于人民币35元。

乙方应提供早餐标准菜单经甲方确认。

早餐服务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 6:00 – 10:00

周末及节假日: 6:00 – 10:30

早餐标准为一房提供一份早餐,二房提供二份早餐,额外增加的早餐费用为人民币35元。此价格只针对居住在 的客人。如果 的租户或小业主则需要支付人民币45元每个人。儿童身高一米以下免费,一米以上一米二以下半价。

(二) 午餐服务

乙方为甲方所居住的 房酒店公寓以及 场内的租户或者小业主提供午餐服务。

1.午餐服务时间为:每天: 11:00 – 13:00

2.午餐价格由乙方自行制定。并提供一周标准菜单经甲方确认。

(三) 送餐服务

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乙方可提供送餐服务给甲方所居住的 套房酒店公寓以及 的租户或者小业主。

(四) 会议室租赁、会所配套

1. 乙方需提供会议室租赁的费用表给甲方以便甲方提供给有需要的客户。

2. 甲方承接的会议收入,扣除成本,按甲方得70%,乙方得30%收取。(上午不承接会议)

3. 寓和无 公司本部门使用会议室的,仅支付电费。

4. 本大厦51楼会所因接待活动需要7楼餐厅作为配套厨房时,乙方无条件同意将餐厅(含设施设备)作为配套免费给甲方使用。

(五)设备

1.甲方投入的固定资产及房屋用地,乙方以管理费的形式作为甲方的补偿;乙方投入的固定资产,如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则由甲方按折旧后的现值买入; 如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则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2. 甲方投入的所有设施、设备、厨具、餐具,乙方应妥善保管,因乙方原因损坏

由乙方负责维修或增添,并保证其品质与原材质相同。

二、甲,乙双方责任及义务

(一) 乙方

1. 乙方为该项目设定服务人员包括厨师在内的总人数为5-6人,并保证每天不少于 5 人当班。乙方必须有充分的人力资源以保障所提供服务的正常运作。

2. 如有大型以及特别的活动时,乙方应视情况取消员工休假以保障有充足的人手提供相应地服务。在不影响公寓的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自行安排员工休假。

3. 在目前7楼厨房现有的设备设施情况下,如乙方觉得需要添增设备的,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但必须告知甲方以便核查所需设备所需电力是否会对目前电力设备造成过多的负荷。

4. 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保障酒店原有的设施和财物不受损坏,否则乙方需按价赔偿。所有物品如有损坏,乙方有责任及时汇报并跟进。

5.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失物招领程序,如有发现员工违反该程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聘该员工。

6. 乙方必须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做好保护措施,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均有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7. 乙方必须保障食品的卫生以保障客人的安全,否则造成的人员卫生事故乙方承担,并且甲方有权视情况的严重性来决定是否终止合约。

8. 乙方必须定期对厨房以及早餐厅的设施及设备进行清洁消毒工作以保障卫生安全。

9. 乙方需做好用餐人员的登记,根据甲方提供的每日用餐人数做好统计工作以便核查。

10. 乙方应对额外的早餐进行收费并及时将收费凭证交至公寓前台以便及时入账并方便以后双方核对。

11. 乙方需提供免费的早餐给公寓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业主方领导以及其他必要人员并做好相应地登记。双方可协商决定具体的人数。

12. 乙方需按月支付7楼的运营所需的能源费用(水,电)及为提供正常运营所需之维修维护费用。

13. 乙方必须做好全部收入的统计以便甲方随时核查。并在每个月5号之前支付管理费用给甲方,(具体费用第六条管理费执行)

14. 乙方必须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提供收费系统,以保证收费的真实性,并接收甲方的监督,如有违反,甲方可视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或终止此合约。

15.乙方应接收甲方就乙方的食品质量、食品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品种及数量进行监督。

(二) 甲方

1. 甲方需保障能源设施(水,电)的正常供应,并每月需做好相应地数据统计以便乙方能及时核对并支付费用。

2. 甲方将提供7楼餐厅的卫生许可证给乙方,以便乙方正常经营。双方可以后协商解决是否需要由乙方单独申请。乙方在借用甲方的卫生许可证期内,凡出现的一切事故均有乙方负责。

3. 在移交前,甲方应保障7楼的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营,如有任何问题,甲方必须在移交前对损坏设施设备进行维修。

4. 甲方必须每日需在酒店管理系统中打印出用餐人数表给乙方以便乙方核对。

5. 甲方财务人员必须在每个月30日前对乙方运营所产生的所有营业收入进行核对核查并双发签字确认以便乙方能及时支付管理费用给甲方。

6. 甲方需设立专人协助和监督乙方工作,定期将客户意见反馈给乙方以便方提供服务及食品质量。

三、违约责任

1. 本合同执行期自乙方进场之日起计算。甲,乙双方预订从8月1日前进场,208月1日正式对外营业。如需更改进场日期,任何一方必须提前三天通知双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

2.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无正当理由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发生前月的销售额的20%作为违约金。

3. 任何一方因本合同第四条导致合同解除,应承担当月销售额20%违约金。

四、合同解除

1. 如由乙方责任所造成的食品卫生或人员安全事故给甲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时,或乙方被食品卫生部门处以警告以上处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 如由甲方经营或主体发生改变而需要解除本合同时,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付违约责任。

3. 在合同执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如:严重自然灾害或结业等),造成无法履约时,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提前30日通知双方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4. 在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发生前月的管理费营业额的20%作为违约金。

5.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被甲方检查人员要求整改及客户投诉一个月内超过5次或一年内超过15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兵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十七个月,即自年7 月31日至 8 月31日。

六、管理费

(一) 管理费计算方式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月管理费应为:

1.最低管理费为每月人民币6,000元,当月总收入达到人民币100,000元以内的,按当月销售额8%或6000元就高收取管理费; 当月总收入达到人民币10---15万元的按当月销售额10%收取;当月收入在15万元以上的,按当月销售额12%收取。

2、双方同意, 甲方需保障月平均每天用早餐人数达到60人以上(保底人数),否则低于平均每天60人的按60人的早餐费用标准结算给乙方。( 以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二个月内作为试行:如当月平均实际用早餐人数低于60人,则按100元/人减少管理费;试行结束后,双方同意可根据统计数据调整保底人数,若统计人数高于60人/日则不予调整,若统计人数低于54人(含本数)则保底人数调整为57人)。

(二)管理费支付方式

1. 乙方接收后的第一个月食材等费用均由乙方垫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流转;

2. 乙方提供服务费发票收,甲方需在每月的7日前将乙方上月收入总额(扣除食材、人员工资等)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收到上述费用3日内向甲方支付上月管理费。

3. 食材、部分人员工资由甲方承担。

4. 甲方做出赠送早餐促销行为所发生早餐费用,应由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无条件同意该促销就餐人数不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具体结算费用以双方协商为准。

七、其他条款

1.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提请诉讼。

2. 双方就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投诉的定义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客户因在餐厅就

餐因食物中存在异物、动物(含昆虫)尸体或部分尸体而不适;服务人员与客户发生争执;客户因在餐厅就餐不满意而在公共网络及对甲方有较大影响的区域发布不满言论(经甲方核查属实);因食品卫生问题对甲方及甲方客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使得甲方遭受诉讼、行政处罚、索赔等;餐厅卫生环境不达标内甲方检查人员指出但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但客户对食品口味不满意、无明确理由的网络异议不在此列。

3. 合同有效期内,如一方提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另一方同意,加盖公章确认后方为有效。

4. 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商讨是否续约,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权。

5. 本合同的“附件”及双方确认的文本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7. 乙方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有效证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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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中转让合同效力问题 第8篇

根据上述的论述, 我们可以得知, 在善意取得的案例当中, 无权处分行为人的行为能够影响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的要件构成主要是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由。在现实生活中, 当出现重大误解、欺诈等情况时, 合同的效力并不是直接无效, 而是出现效力待定的情形。当出合同双方意思表示出现重大误解的情况下, 此时合同的效力问题就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选择, 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当出合同双方意思表示出现欺诈的情形,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此时应当无效, 但是在善意取得制度当中, 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问题, 此时转让合同应当有效。因此, 影响合同有效性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自由行并不是决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的有效性主要由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决定是否有效, 即使是在出现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况下。除非出现善意第三人的权利问题, 为了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合同交易的安全, 合同的效力才会受到第三人的影响。

因此, 在有关善意取得的转让合同当中, 如果第三人的主观是善意的, 那么依据公示公信原则, 为了保护信赖交易, 应当认定为合同是有效的; 而当事人在主观上出现恶意的情形下, 就会涉及两种不同的情形, 这是由于当前法律规定当中两种不同的物权转让模式。

在善意取得的转让合同当中, 如果第三人的主观层面处于恶意的状态, 那么根据两种不同的物权转让模式, 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在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要想让转让合同当中的受让人取得权利, 只有在原权利人追认和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一是原权利人追认权利的归属问题使得受让人确认权利的所有权; 二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即在主观上处于善意受让状态的受让人信赖无权处分人的处分权, 受让动产的占有, 而法律为了保护善意受让人对于法律的信赖利益, 从而使无权处分行为发生效力, 在法律上承认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但是在此过程中, 无权处分的物权行为仍然属于无权处分, 只是在法律层面上, 保护了受让人依法取得权利的信赖利益, 并没有通过有效的物权行为。因此, 处分行为的效力仍旧不受第三人主观上善意或者恶意的影响, 仍然是物权处分行为, 而恶意的主观状态也只是影响到法律对于受让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二是债权形式下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在债权模式下, 物权的转让是有效的转让合同和法定的公示方法, 才能保障权利的所有或者转移。如果受让人在受让行为发生时, 主观状态处于善意的情况下, 再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 物权此时就发生法定的转移; 但是受让人如果处于恶意的主观状态, 合同的效力就会发生待定, 债权并没有物权无因性的特征, 因此就算有法定的公示方法, 物权此时也不会发生转移。

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是法律公示公信原则的外在体现。在物权形式之下, 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就是能够使得善意受让的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权利, 此时合同的效力状态即为有效但是并不当然的认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有效性; 而在债权形势下, 依据受让人主观状态的不同, 就会分成两种不同的结果, 一是善意取得的状态之下, 合同的效力即为有效, 而第三人处于恶意的状态时, 效力就会发生待定。但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如果无法决定合同的有效性, 就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

综上所述, 无论受让人主观状态处于善意或者恶意的情况下, 在物权形式主义之下的善意取得制度当中转让合同的效力即为有效, 一定程度上符合合同法当中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而在债权形式下的善意取得中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就会有所冲突, 因此, 在分析善意取得制度当中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时, 我们可以更倾向于物权主义形势下的分析思路, 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 遵循一般的物权变动模式, 认定在物权形式主义下的转让合同当中, 受让人的受让行为即为有效, 使得善意取得制度下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得到较为清晰协调的论证。

摘要:鉴于我国物权法中有关动产和不动产的公示原则以及不动产登记要件的规定, 因此在学说上一致认为动产的占有具有公信力, 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公示公信原则。本文将基于公示公信原则的基础上针对善意取得制度中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提出相关的见解。

关键词:转让合同,有效性,意思表示,无权处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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