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请示

2024-05-18

关于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请示(精选6篇)

关于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请示 第1篇

附件1:

××公司文件

文号

关于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请示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我单位××项目于×年×月委托××(环评单位)编制完成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于×年×月以鄂环函××(文号)通过省环保厅审批。该项目于×年×月开工建设,×年×月竣工投入试生产(运行)。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单位于×年×月委托××(监测单位或验收调查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监测(验收调查)。目前,验收监测(验收调查)报告(表)已编制完成,现申请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年××月××日

(行文时间与提交监测报告时间一致)

关于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请示 第2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如果您拟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指新建、技改、扩建、迁建、区域开发、饮食娱乐服务等项目),应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和验收手续。

二、舞钢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管理科是具体承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动工兴建之前,对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措施。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和“三同时”(指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验收及县(市)管以上建设项目审查、转呈的工作机构;舞钢市环境监察大队受舞钢市环保局的委托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您应向管理科提交项目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1、结合拟选厂址编写的环境影响说明及有关工程技术资料(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主要原、燃材料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厂址周围环境情况等);

2、拟建项目所在地区地理位置图;

3、其他资料。

自您的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10日内,环保局将提出书面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

1、在建设项目立项后,您应提交以下资料:

(1)计委、经贸委或外资办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2)拟建工程平面布置图,厂址地理位置图;

(3)其它资料。

自您的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10日内,管理科将对您拟建项目提出书面环评要求。

2、您应委托有环评资格的单位按环保局提出的环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3、您的报告表或登记表编制完成后,应持该表一式5份到环保局管理科办理审批手续。

(1)项目属于报告表的,环保局自收到您的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2)项目属于登记表的,环保局自收到您的报告表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您的项目属于编制报告书的,应按以下步骤办理审批手续:

(1)提交环评单位编写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2)配合环保部门审批;

(3)您将修改后的大纲呈报管理科,环保局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4)您的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向舞钢市环保局报批;如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后才进行建设的,应报原审批的环保部门重新审核。环保部门自收到您的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给您提出书面意见。

(三)设计阶段

1、在设计会审前,您应提交计划或经济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中的环保篇章及其它资料。

2、在设计会审后,您应会同设计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审查表》,环保局自收到您的审查表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施工阶段

您在施工前5日内,应向舞钢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交开工报告。在项目施工期间,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并按要求提交环保设施建设进度表,随时接受环保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

(五)竣工验收阶段

1、试生产阶段

(1)当您的建设项目完成后须进行试生产的,应向环保局管理科提出试生产申请,经检查批准后,按环保局的要求进行试生产;

(2)试生产期间,您应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并作好记录;

(3)试生产期间,您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2、验收阶段

(1)当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期满后,应向管理科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交环保设施运行监测报告、试运行记录及自检报告;

(2)填写《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环保局在收到您的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四、如果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愈期未补办擅自开工建设的,将被责令停止建设,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1)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2)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工艺发生了较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将被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20万元以下罚款。

3、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将被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5、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将被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6、如果您单位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可以处1000—20000元的罚款。单位负责人可受到100—300元罚款。

7、如果您单位引进不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将被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3000—30000元的罚款。

关于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请示 第3篇

建筑工程项目在开展之前、开展中和竣工验收环节进行严格的环保测评, 是今天做好建筑项目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之一。公众对建筑项目的环保验收意见, 可以帮助相关部门更好进行环保验收工作, 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满意度。对待公众反映的各种环保问题, 监管机构进行严格的查处, 可以让这些问题得到及时的解决, 最终让整个工程符合环保验收标准的要求。同时, 公众对建筑项目的各种合理意见, 也可以为环保验收提供有益的借鉴, 提高环保监测的水平和效率。因此, 调研公众意见是做好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保障。

2 公众意见调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环保部门已经认识到公众意见调查的重要性, 但是目前在具体的环保验收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具体统计如下:

2.1 公众了解信息的方式不够丰富

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环节, 进行环保监测一般采用媒体主动披露的方式。但是,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在建筑工程竣工的环保验收环节对各种信息数据的披露做的还不到位。这就造成公众对该项目的环保信息了解不全面, 不能够对此发表自己有益的见解与看法。

2.2 调查对象的选择不具代表性

对公众意见进行调研, 主要依据环保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 但是由于自身采样方式不科学, 造成这种抽样调查有时候不能够真正反映环保监测的实际需要。从公众意见调研对象的选择上, 很多调研机构多是按照自己的调研需要进行抽查, 在一些关键节点的环保问题调研中, 采样并不是很全面, 这就造成相关数据的真实全面可靠性大打折扣。

2.3 调查问卷缺乏针对性

使用调查问卷是目前我国环保部门在公众意见调研中经常采用的方法。但是, 相关调查问卷条目不全, 表格形式过于单一的问题, 造成各种公众意见的调研工作经常出现失真的现象。尤其是部分调查问卷没有依据不同的建筑项目特点进行个性化的设计吗, 造成一些调查问题并不能真正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

3 完善公众意见调查的建议

3.1 确定适合项目特点的信息发布方式

在建筑项目的竣工验收中, 必须要充分考察到每一个项目的特点, 而后选择恰当的信息披露方式。由于每项建筑工程的施工环境不同, 建筑规模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也不一, 因此必须要对各种建筑项目实行个性化的审核, 确定其不同于其他建筑项目的环保验收特点。同时, 在环保验收信息的发布中, 必须要通过多种媒体进行更广范围的宣传, 让普通居民都能够详细了解各种建筑项目验收中的环保现状, 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意见。

3.2 完善调查对象的选择

在抽样选择调查对象的过程中, 必须要对选择的对象进行仔细的甄选。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的抽样调查必须要符合项目的特点, 能够更加广泛、客观、真实地反映大多数公众的意见。调查对象的具体选择方式如下:

3.2.1调查对象的选择范围应当与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作业范围一致。应当在这个特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查对象的选取, 而且调查对象要尽可能足够多。

3.2.2对建筑项目附近连带影响居民进行调研, 考察项目给他们带来的连带影响, 如被重新安置到其他地方的居民、耕地被占用的居民等。

3.2.3对待各种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如自然保护区、居民重点税源区等地方, 要对当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人员进行抽样调查。

3.3 有针对性的设计调查问卷

调查问卷的设计要科学合理, 充分体现不同建筑项目环保验收的特点。制定调查问卷过程中, 应当充分吸收和借鉴当地公众的合理意见, 不要匆忙制定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内容应当尽可能地体现建筑项目的基本情况, 要涉及该项目已有的环保措施、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项目所在地环境变化情况等。调查问卷的语言要通俗易懂, 不要涉及容易产生歧义的问卷项目, 要紧紧围绕环保问题展开设计。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1) 调查问题应当符合调查对象人员的认知水平; (2) 设计分层回答的方式进行适度模糊; (3) 设计的问题要详略得当; (4) 对待调查问卷中, 选择“不满意”等选项的人员要进行单独沟通, 了解其实际原因; (5) 对待项目中与环保无关的问题要回避设计等。

4 结语

建筑项目的竣工验收环保测评环节是非常重要地环节, 而吸收公众合理意见是完成科学全面环保监测的必要途径。虽然公众的意见可能没有权威人士那么具有理论性, 但是他们能够从微观角度就部分细节问题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因此, 重视公众合理意见, 才能够真正深入工程一线, 对现场勘查、监测和数据搜集等提供真正全面的帮助[2]。虽然我国已经开始在环保监测中重视公众合理意见的采纳, 但是由于诸多主客观等因素造成这种做法还处于不断完善阶段, 在实际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因此, 必须要重视这些问题, 制定行之有效地应对措施, 才能够真正保障公众参与性, 进而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提供有益的支持。

参考文献

[1]王志刚.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机制与有效性[J].环境导报, 2000 (3) :1-3.

关于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请示 第4篇

关键词:铁路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施工验收探讨

0引言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测工作是铁路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执行我国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规定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的全面检查,也是铁路企业自身管理和治理项目经济合同总数的依据。加大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的力度,加强验收监测的技术支持作用,对切实预防环境污染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国务院和国家环保总局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如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环监[1995]335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等都有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这些管理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加之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以及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企业或工艺的差异性、复杂性和技术人员的经验所限等因素,在实际竣工验收监测工作中,具体到监测细节时常遇到些难于把握的问题。现将有关铁路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工作中一些主要问题进行探讨,以寻求更佳的解决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是工作中竣工验收监测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对竣工验收监测工作中具体污染因子的选取,原则上主要是根据环评报告、初步设计、现行标准和实际情况需要等内容来确定的。但在实际运用中有时由于对规定的浅显理解,执行过程中显得比较僵化。有关问题如下:①在环评时因为铁路建设部门行业评价标准中没有对应的指标而未进行预测评价,竣工验收时因为环评未作评价,为了降低监测成本和减轻企业负担等又未进行验收监测,从而在“标准、环评、验收”之间互相推卸。②部分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监测尽管对环评报告、初步设计中没有涉及的某些评价指标进行了监测,但一般都是作为参照标准来考虑,约束力度不够。③按照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对生产周期不明显,污染排放不稳定的工程项目应适当增加采样频次,积累日常监测数据。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理解与把握很难一致,对采样频次的增加和采样时间间隔的确定容易出现机械的或随机的倾向。

因此,从实际保护环境和节约成本的角度出发,不能浅显的理解有关规定,应综合权衡污染因子选取的各种因素。

1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中控制标准的重要作用

国家环保总局颁发[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用环评时的评价标准作为竣工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采用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等作为竣工验收监测的参照标准。原则上这是比较合理的,但实际情况往往存在“合理与合法”难以协调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1我国现有的大气、水污染物等排放标准体系中,综合性排放标准与铁路部门行业标准部分交叉执行。

1.2有些标准本身也有不完善之处,同一标准中的控制指标间不匹配,某些指标在老标准中过严而在新标准中放宽。因此按老标准执行会出现部分指标超标现象,而实际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很好,从而又显得合法不合理。

鉴于上述情况,首先应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时效性监督管理。实际上标准使用中的某些不协调也主要与时效性有关,时间越是久远的铁路建设项目,标准使用中的不协调性越是突出。建议对迟迟不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执行相应的新标准,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新标准要比老标准更严格和完善。

2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要注重日常监测与验收效果的可比性

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的批复中都明确了某些处理设施需达到的效率要求,但在实际验收工作中,达到效率的“假象性”是个很突出的问题。显而易见,在24h内达到99%的效率与在48h内达到99%的效率,其实际效果是不同的。因此,应充分重视日常监测工作处理效率与验收效果的可比性。也就是说日常监测工作时的处理效果虽然与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时的处理效率相同甚至更好,但实际效率可能差异很大,这就要求注重效率比较的前提是否发生了变化。从表面上看虽然处理效率η实际(%)=(Q处理前-Q处理后)/Q处理前=(CV-CV)/CV;但其背后隐含着处理设施的条件。如进、出水量、污染物浓度、处理时间等问题的变化。因此,验收监测工作时,只有这些条件与环评报告、初步设计中的条件相同,这样的处理效率才与验收工作中的效果具有可比性。

3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污染物总量的控制应落实到位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是控制新污染源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一下问题:

3.1有些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未将总量控制区域指标分配到各铁路企业及各站段,这样污染物总量控制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而又有些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是在验收后再进行核发总量指标。

3.2由于铁路各企业及站段存在技术设备差等原因,仍采用计算的方式得到污染物排放总量,而不是实测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3.3环发[2000]38号文件规定,在生产负荷稳定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的条件下,才可进行现场监测。而实际情况是在当此负荷状态下,污染物排放已十分接近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标准,只要稍微加大生产负荷,便会出现超标排放现象。然而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此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鉴于以上情况,切实从环保的角度出发,污染物总量控制应坚定不移的贯彻下去。应从以下方面着手:①本差“铁路行业各企业及站段排污服从当地区域总量控制需要”的原则,对铁路各企业和站段颁发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指标十分必要。参照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来分解总量指标是可行的,就不必非等到项目竣工验收后在进行颁发指标,切不可“总量指标服从铁路各企业及站段排污的需要”。②总量控制监测的关键技术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监测系统关键技术研究报告》中已得到初步解决。关于总量监测的技术路线应从铁路各企业及站段污染物排放程度来监控,一般采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或连续采样一实验室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个别铁路小企业及站段主要采用统计加计算的方式来核定控制监测总量。⑧进一步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在环保设施处理污染效果得不到明显提高的情况下,应该算出污染物排放额定总量下的运行负荷,并将此负荷作为污染控制的一项重要指标来督促铁路各企业及站段加强管理,满足区域性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要求。

4结语

关于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请示 第5篇

XXX字﹝2014﹞XX号

关于“XXXX有限公司XXX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

竣工验收的请示

进贤县环保局:

根据你局《关于XXX有限公司XXX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进环评字[XXX]XXX号)的要求,我公司建成了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和主体工程在XXX年XXX月XXX日同时投入运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向你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请予批准。附件:《XXX有限公司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及相关文件

2014年X月XX日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要求 第6篇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填写格式后附,不得有内容修改痕迹,按单体填写,验收报告一式一份,备案表一式两份);

2、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证明书(住建局四楼)、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设计文件图审图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注:消防需网上公示“合格”或“未抽中”信息盖甲方公章)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吴中区检测中心);

8、商品房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履约评价资料。

注:吴中区质监站主监员的监督报告已出(移交至质监站办公室,不必带至行政服务中心),质量监督网络报告已出。(此条无需提供,但须确认)

以上2~6项复印件均需加盖档案室公章。

二、《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竣工验收意见”填写说明: 勘察单位:写明持力层是否恰当,验槽时是否开挖到持力层。设计单位:写明承包单位完成了设计文件,符合设计要求,质量较好。施工单位:写明按图施工,质量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积极参加行业评优等。

监理单位:写明按图、按组织设计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现场文明等较好(一般),无结构隐患,具备使用条件。

建设单位:写明依法建设,有关方面的竣工验收意见和认可文件齐全,申请工程项目备案,投入使用。

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竣工验收情况及意见”填写说明

(一)、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本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于

日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成成员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及其他方面专家组成(参验人员名单见后)。验收程序如下:

(1)首先由建设单位ΧΧΧ介绍验收人员名单,同时介绍工程概况和工程验收方案。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了各自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工程合同情况以及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理(建设)单位还汇报了工程资料的审查意见及质监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3)验收组审查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的观感质量。

(4)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质监机构提出的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给予了解答。

(5)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做出全面评价,各责任主体分别阐明自己的验收意见。

(二)、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建设单位有关建设工程的各类手续齐全,并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对勘察情况的评价:

勘察单位执行合同情况良好。能按规定要求进行地质勘察和验槽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基本职责。

(四)、对设计情况的评价:

设计单位执行合同情况良好。单位能按规定要求进行图纸设计、图纸会审、交底工作。能参与各阶段的验收工作,指导有关施工技术问题。较好地履行了基本职责。

(五)、对监理情况的评价:

监理单位能基本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现场人员能持证上岗,基本能按要求进行质量管理,监理规划细则,简历评估报告等资料基本齐全。较好地履行了基本职责。

(六)、对施工情况的评价:

基本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内容,能按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施工,质量体系基本符合要求,基本能按要求开展工作,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已得到改正。

(七)、需整改的问题:

(八)、竣工验收结论性意见:

该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工程质量按现行验收规范进行验收,执行标准基本准确,验收组人员一致认为该单位工程质量基本符合和设计要求,以及达到现行验收规范,同意通过验收。

备注:

1、验收意见明确:是否按图施工,能否达到设计要求,是否达到验评标准,质量是否合格。勘察单位应注明是否达到持力层。

2、验收报告、备案表所有盖章均需盖单位公章,不得盖分公司章,备案表签字为各单位项目负责人。

3、验收报告:竣工验收主要人员签字为项目负责人: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2)总监和专监(土建和水电专监)(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4)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5)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所有签字人员必须本人签字,不得代签,签字不得复印。

4、监理评估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勘察质量报告:由总监、各单位负责人(法人)和专监(土建和水电专监)、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字,不得代签。

5、《竣工验收备案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涉及日期和面积的空格一律暂不填写,待前往窗口正式备案时再填写,避免擅自填写而出错,所有填写部分不得修正涂改!

6、备案前,请务必与质监站本项目主监人联系,确认主监人已完成《监督报告》的编写与提交后方可前来竣工备案,并仔细询问确定主监人编写的《监督报告》上“竣工验收日期”的具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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