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值班制度

2024-05-25

矿领导值班制度(精选10篇)

矿领导值班制度 第1篇

郑宏鑫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

编 制 人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_________

矿领导值班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领导值班纪律,加强领导值班的责任心, 确保全矿安全生产,特制定鑫泰煤矿“矿长值班管理制度”。

(一)、矿领导值班规定

1、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值班时间为早17:30到次日早17:30时(夏季提前30分钟)。

2、值班人员下井、吃饭实行组内交替制,吃饭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下井检查要分组,井上不得缺人,否则按脱岗处理,每人次罚款50元。

3、值班组要定出一名组长,安排当日有一人必须在调度台值班,否则罚组长50元,值班领导50元,座台人员脱岗一次罚50元。

4、值班期间凡出现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值班领导必须有人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5、值班人员一般情况不得离开矿区,因故离开矿区或办公室时,必须向调度室讲清自己所在位置及联系方式,以便及时联系,发现私自离矿者罚款100元。

6、值班人员按表安排的值班,不得替代,特殊情况向调度室说明,否则发现一次替代,罚责任人各100元。

7、当日值班人员因故不能值班时,值班名单上排列的对应位置人员

应上补下位,不得空岗,否则按脱岗处理,罚责任人每次100元。

8、值班人员实行交接班、签到考勤制度,负责填写当日值班记录,通报值班情况,不得在家值班,不执行以上制度罚责任人100元。

9、值班表中值班人员主要负责“一通三防”及监测监控工作。

10、值班人员要爱护值班设施,协同卫生人员搞好室内卫生。

11、调度室负责对当日值班人员的考核落实工作,坚持每日对值班人员不定时查岗不少于两次,并有记录。

(二)、双休日领导值班规定

1、业务科室领导由调度室分组进行双休日值班。

2、值班当日必须坚持到调度室上、下午两次检查,并坚持半日下井,半日在调度室或办公室负责处理本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如不在调度室,一次罚款50元。

3、双休日值班领导,业务科室八点下井,安全部门四点下井,矿领导值班零点下井。如双休日值班与矿领导值班重复,以领导值班为主。

4、临时离开岗位必须向调度室和安监处同时请假。

5、井上值班,查岗由安监科考核,并把查岗情况以书面形式交安监科,在次日调度会通报,下井由安监科考核在次日调度会通报。

6、无故缺岗,脱岗或不下井,一次罚款100元。

矿领导值班制度 第2篇

一、每日必须有一名矿领导和一名科领导在调度室值班。

二、值班时间为当日早八时至次日早八时。

三、指挥、处理井上、下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四、一人值班,一人深入现场解决问题。

五、召开好队干两个班前会。

六、向次日早上调度会汇报24小时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七、班中如有脱岗行为,在调度班前会做检查。

矿领导值班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强化领导值班纪律,加强领导值班的责任心, 确保全矿安全生产,特制定砂石煤矿“值班管理制度”。

二、工作要求及考核办法

(一)、矿领导值班规定

1、坚持24小时在调度室值班,不断人制度,值班矿长、科长晚上必须有人守在调度室,坚守岗位,不准擅自脱岗。

2、值班矿领导必须带领当班值班科长下零点班查岗,升井后认真填写“领导调度值班记录”和“领导调度值班下井检查表”。

3、凡矿领导查岗或上级领导查岗发现无值班人员在岗或值班记录不齐全,调度室又没有通报的,每次罚调度室值

班主任100元。

4、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记录,按到岗顺序不能空格,本人亲自签字,不得代替,做到交清接明。当天存在的问题由当班值班矿领导亲自填写当日值班记录,通报值班情况,不得在家值班,否则对当天值班人员每人罚100元,或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每人罚50元。

5、值班人员一般情况不得离开矿区,因故离开矿区或办公室时,必须向调度室讲清自己所在位置及联系方式,以便及时联系,发现私自离矿者罚款100元。当日值班人员因故不能值班时,值班名单上排列的对应位置人员应上补下位,不得空岗,否则按脱岗处理,罚责任人每次100元。

6、值班科长不准迟到或不值班,有事必须向当班矿领导和调度室主任请假,发现迟到一人次罚100元,私自不参加值班罚30元。

7、布置、协调、处理好当天的安全生产,对当天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值班期间凡出现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值班领导必须有人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8、井下出现问题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下井现场处理,值班矿领导必须下井现场指挥处理。

9、值班矿领导要在调度会上通报当天生产情况,不按规定汇报的,对汇报人罚10元。

10、值班矿领导如因有事零点班不能下井必须给常务矿长请假。

11、值班人员要爱护值班设施,协同卫生人员搞好室内卫生。

12、调度室负责对当日值班人员的考核落实工作,坚持每日对值班人员不定时查岗不少于两次,并有记录。

(二)、双休日领导值班规定

1、业务科室领导由调度室分组进行双休日值班。

2、值班当日必须坚持到调度室上、下午两次签到,并坚持半日下井,半日在调度室或办公室负责处理本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如不在调度室签到,一次罚款50元。

3、双休日值班领导,业务科室八点下井,安全部门四点下井,矿领导值班零点下井。如双休日值班与矿领导值班重复,以领导值班为主。

4、临时离开岗位必须向调度室和安监处同时请假。

5、井上值班,查岗由调度室考核,并把查岗情况以书面形式交调度室,在次日调度会通报,下井由安监处考核在次日调度会通报。

6、无故缺岗,脱岗或不下井,一次罚款100元。

(三)、基层队组领导值班规定

1、队组值班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值班顺序按各队排定的值班表执行,值班时间统一为早7:40到次日早8:

00(夏季提前30分钟)。

2、队组值班队干不得回家吃饭,吃饭时找人送饭或找一名本队正式队干代替,但吃饭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否则按脱岗处理,罚款1000元。

3、值班人员当日值班时,接听电话必须是值班队干,否则发现有一次他人代替听电话罚100元。

4、值班期间,凡井上、下出现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值班队干必须及时通知队长、书记和分管副队长,并派人到现场积极处理,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落实一次无通知队长、书记等人员或没有采取措施处理,造成安全生产时间超过半小时的罚值班200元,超过一小时的罚500元。

5、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值班室,因事需要离开值班室时,必须向调度值班人员汇报,并找一名正式队干代替,否则,查住私自离开者罚款500元。

6、值班人员按各队自己安排的值班表值班,不得替代,特殊情况需要交换的要向调度说明,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7、值班队干实行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做好当日各项记录,不得在家值班,否则罚责任人500---1000元。

8、调度室负责对当日各队值班队干的落实考核工作,坚持每日对各队值班队干不定时电话查岗不少于2次,并有记录。

9、各队值班如违反上述规定的,除给予本人处罚外,同时对其队长同等处罚,并在调度会通报。

三、附则

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基于矿权制度的油气资源税费改革 第3篇

一、油气矿权制度与油气资源税费体系现状

(一)油气矿权制度框架

(1)油气资源归属和管理。矿权包括所有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根据我国国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垄断资源所有权,且独立于地权,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均属于国家。因此,我国油气资源所有权表现出主体的唯一性、客体的无限性和权利的独立性。在此背景下,我国对矿权采用在探矿阶段授予探矿权,在开发阶段授予采矿权。我国油气资源开发实行国家审批和登记制度,任何企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开发活动,都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后,颁发矿业权证书。资源所在地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没有受理申请、办理审批登记以及颁发矿业权证书的权利。

(2)油气矿权收益分配制度。油气矿权收益分配是以油气资源国家所有为前提,根据油气资源的矿权制度安排,根据资本、资产等要素在油气资源占有、使用、开发及运营过程中的贡献以及油气资源开发造成的外部负效应等,将油气资源收益在油气资源所有者(国家)、开发者(企业)、资源所在地政府以及外部效应的毗邻者(资源所在地居民)等四方相关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割。四方收益如表1,可表述为矿权收益、投资收益、税收和补偿收益。

(二)油气资源税费体系

(1)油气资源税。资源税是我国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开征的税种。油气资源税按销售收入从价计征,征税对象为在我国境内开采出来的应税原油产品和天然气,属于地方税的一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2)油气资源补偿费。是国家财政预算的一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的一种财产性收益,实质上体现国家的所有者权益。专款专用,主要为国家进行资源勘探提供雄厚的资金支持。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分成比例为5:5或者4:6(与资源税相同)。其中,中央分成部分的70%用于油气资源的勘探。自2014年12月1日起,石油、天然气资源补偿费费率由1%调整为0。

(3)石油特别收益金。国际上又称为“暴利税”。在石油的市场交易环节,国产原油价格会因高于某一固定水平而产生额外收入,此时企业需要就这部分超额收益缴纳特别收益金。2011年11月1日起征点提高至55美元/桶,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照月份计算,以季度为单位缴纳。征收的比率根据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来计算,见表2。石油特别收益金,同样是中央财政预算的一部分,属于非税收入。

(4)矿业权使用费及价款。包括矿业权价款与矿业权使用费两部分,矿业权价款体现了有偿取得原则,矿业权使用费则是有偿使用的表现。价款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让渡矿业权而收取的收入,也包含国有企业因无偿占有由国家出资勘察形成的矿业权而补缴的价款。使用费采取定额征收方式,按年缴纳,见表3。

二、基于矿权制度的油气资源税费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税费杠杆作用被弱化

从油气矿权制度框架可以看出,我国油气资源管理趋于行政化,矿业权出让流转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矿权制度的市场化程度较低。税费制度贯穿油气资源矿业权出让及流转全过程,受矿权制度市场化程度低的影响,税费体系的杠杆作用被明显弱化。如许多油气用地是通过行政划入投入使用,国家对土地实行国有土地资产授权经营,地方政府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而且,企业在开采过程中以企业利益为重,不会过多考虑当地的权益,从而导致地方政府过多干预生产经营活动,各种费用的征收和利用达不到预期效果。

(二)税费体系设计不合理

税费体系不完整,缺乏相应的补贴机制。我国当前的油气资源税费体系始于矿业权价款及使用费,终于油气资源税和油气资源补偿费,缺乏资源耗竭补贴机制。补贴机制既包括当前区块开发结束企业退出的补贴,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补偿。补贴机制缺乏,不但导致油气企业发展后劲不足,而且掠夺式的资源开采会带来资源枯竭与环境恶化后果。

(三)税费实际征收背离设置目的

(1)资源税方面。一是资源税对资源收益、品质等调节功能不足。一方面,油气资源的收益受地理位置、品质、开采技术等诸多因素影响,国家确定税率并没有对这些因素加以区分。另一方面,即使是同一油气田,其内部公司的收益也会因开采难度、技术实力而有所差异,现行的资源税没有将同一油气田内部的公司之间的差异加以考虑,不利于鼓励企业进行高难度开采。二是资源税的征收环节和计税价格不合理,容易导致税收收入流失。在从价计征方式下,油气资源税的纳税环节是在销售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价格挂钩,这意味着如果开采出来不销售或开采过程中浪费的就不必缴纳资源税。一方面导致资源恶性积压,不利于核心资源优势的发挥,另一方面由于企业不必为开采中浪费的付出代价,导致资源的利用率降低,税收收入流失。随着我国油价与国际接轨不断深入,原油的计税价格定为结算价,结算价格是从基准价中减去贴水,基准价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贴水金额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可能出现企业利用内部交易提高贴水以达到避税的目的,造成税收流失。

(2)矿业权使用费及价款市场化程度低,灵活性差。一是行政审批和市场配置并存,管理混乱,市场配置效率低。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获得方式既有行政化审批,又有招拍挂形式,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资源的开采率得不到有效保障,也不利于企业运用先进技术进行资源开发。二是矿业权使用费及价款征收标准与资源收益、储量脱节。矿业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单一,没有考虑资源耗竭、资源收益等因素,不能体现其调节作用。低水平的矿业权使用费无法防止企业各处占地,导致资源开发效率低下与资源的浪费。三是征收标准单一,缺乏灵活性。我国的矿业权使用费根据勘察年度或者区块面积征收,是企业开采资源向资源所有者支付的补偿,从这个角度出发,随着资源的枯竭,资源所有者得到的补偿应相应增加,但是我国现行的使用费政策没有区分资源开采阶段,前期和后期的区别并不大,即使有差异,也只是年度的差异,无法反映资源地耗竭。

(3)特别收益金的平衡作用未得到保障。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产业链条中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收益关系,上游企业开采油气资源之后,占据垄断地位,处于产业链中后端企业(如炼油厂)或者末端企业在议价方面居于劣势,必然承受较大压力,所以通过石油特别收益金来补贴下游。但是目前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于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可避开立法机关灵活改变用途,对于产业链后部的补贴没有法律保障。而且单纯按原油价格计算,可进行税前扣除,这样,该费用的征收没有起到平衡产业链上各企业间收益的作用。

(4)税费分配不合理导致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目前油气矿权收益分配制度中,国家意图采用税费平衡各方利益,但是在实际中,税费的分配不合理导致各方利益难以协调。资源税实质上属于地方税,但是海洋资源税又归中央所有,一方面资源税税率较低,地方收益较少,其收益不足以弥补因资源开发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随着资源枯竭,中央收入减少,宏观调控能力不足,导致中央和地方利益矛盾加剧;企业开采资源一定程度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但是大部分利益被中央占据,地方政府便会干预企业活动,产生权力寻租。企业在整个过程中都要交纳各种税费,待开采活动结束或资源枯竭后,企业难以立即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而国家缺乏补偿机制,企业积极性降低;唯一具有补偿性质的资源补偿费即将取消。所以,由于税费分成比例、分配结果不合理,导致油气资源收益各方利益没有达到理想效果,矿权制度下的收益分配机制无法完善。

三、基于矿权制度的油气资源税费改革思路

(一)完善油气矿权制度

具体为:(1)提高矿权市场化程度。政府应转变其在油气资源管理方面的职能,更多地发挥引导和支持作用,化行政命令为市场配置,为油气资源税费体系改革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2)明确产权制度,解决矿权一元制和地权二元制的矛盾。如通过矿权的初始配置,实现我国矿权的二元制,即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下探明的资源归国家所有,在集体所有土地下的资源归地方集体所有,从而解决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为油气资源税费征收主体的确定、分享比例的制订提供制度依据。(3)完善法律制度。制定严密的法律法规,保证各项税费的征收和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寻,为税费改革提供法律保障。(4)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矿权制度。理顺税费关系,为税费改革确定方向和思路。

(二)提高油气资源税费体系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1)增加资源耗竭补贴。计征依据:资源耗竭补贴反映的是随着资源的枯竭给企业收益带来的隐性损失和未来损失,应与油气的市场价格挂钩,可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征收,采用滑动比率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征收和管理:由专业部门根据企业和油气田当前状况来确定耗竭补贴的征收比率及优惠政策,采取地方政府和企业分成。地方政府分成部分主要用于弥补资源开采带来的环境破坏,寻找新的投资项目,改变经济发展思路,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减轻对资源的过度依赖;企业作为成本费用的一部分,可在税前扣除,主要用于寻找新的油气田、回采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升级,为企业资源开采活动的接替做好衔接。

(2)将居民补偿纳入税费体系。资源开采必然会导致环境破坏,最终损失的承担者是资源所在地居民。将对居民的补偿纳入到油气资源税费体系,不仅停留在地方政府管理和征地的层面,更多要结合油气开发实况,考虑开发活动给居民带来的机会成本。

(三)主要税费改革建议

(1)资源税改革建议。一是征收环节调整。建议针对开采过程中浪费的征收部分资源税,可针对产量或者成本进行征收,但税率不宜过高。二是以基准价作为计征依据。基准价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不存在可操纵空间,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企业的避税行为,保证地方税收收入的稳定性。三是根据油气行业特点,可考虑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征收资源税,按照企业的利润率划分级距,不同层级采取不同税率。针对开采的不同阶段,油气开采初期,油气资源投入大于产出,其收益较低,利润率低,资源税税负也较低;油气开采的上升和成熟阶段,收益提高,适当增加其税负;濒临枯竭的后期,利润降低,使用的税率相应较低,税负减轻。

(2)石油特别收益金改革建议。资源税税率上升,企业税负将相应增加,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提高可抵消部分税负,促进企业注重节能开发,而不是仅仅依靠对资源的垄断获得超额利润;同时,起征点以美元计价,必然牵扯到汇率问题,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制定也应该将汇率因素考虑在内;此外,对于一些边际油田、处于开发后期的油田、低品位油田,其超额收益微乎其微,如果征收特别收益金,企业可能无力承受。因此,针对这些油田应优惠征收或减免。

(3)矿业权使用费及价款改革建议。一是矿业权价款应由市场来决定,采用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取消行政审批制度,提高其市场化程度,使矿业权价款和使用费脱离行政命令,保障国家的权益;同时,通过拍卖等方式,企业获得的矿业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权的性质,企业的权益会有法律保障。二是提高矿业权使用费水平。无论是探矿权的最低标准100元,到采矿权的1000元,都不足以阻止企业到处占地的行为,因此,应提高矿业权使用费标准,采用滑动区间,根据不同区块、资源状况采用不同费率。三是矿业权价款应考虑油气开采阶段和技术难度等因素。矿业权价款一般是根据国家的评估来确定,建议国家每年重新评估油气田状况,调整评估方法,据此征收当年矿业权价款。

参考文献

中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初探 第4篇

关键词:值班律师制度;完善;意义

中图分类号:DF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63(2009)04-0115-03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政府买单,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在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等部门值班,免费为当事人即时提供法律咨询、指导,或者作为被指控人的代理人,帮助被指控人申请延期审理、进行保释听证或者处理其他法律事务。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目的,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及时、专业、低成本、高效率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毕竟是第一次尝试,要想建立规范的值班律师制度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做进一步的探索。

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试点情况介绍

2006年8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我国商务部、司法部共同确定,将河南焦作市修武县作为在我国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项目的首个试点县,旨在推动我国法律援助体制与国际接轨,为以后在全国普遍建立这一制度积累经验。修武县首期选聘参与试点项目的值班律师共18名,分别在县法院、公安局、看守所、城关派出所各设立一个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项目自2006年9月正式启动至2008年3月结束,值班律师共接待咨询事项1735起、接待来访人员1953人,其中帮助解答咨询1161起、引导申请法律援助171起、引导至相关部门267起、其他136起。在此基础上。河南省扩大试点,焦作市率先实现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全覆盖,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11个、参与值班律师150名。在省会郑州,2008年7月也开始在郑州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

二、对中国法律援助值班制度的探索

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试点项目实施完毕,获取了可贵的实践经验。但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建立这种制度还需要做一个理性的探索,为将来在全国建立这项制度做好思想上的准备。

(一)法律上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对于值班律师服务和律师讯问在场权问题没有规定,使得试点项目在实践中遇到诸多问题,具体执行和操作过程中困难较多。由于缺乏可操作的法律或政策依据,试点阶段是靠政府协调开展工作,在全国推广和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没有稳定的制度保障是不可能的,建议值班律师服务能写入宪法、法律援助法、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从法律上保障该制度的建设。

(二)人力资源和政府资金的保证

法律援助的资源与需求矛盾是世界各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面临的普遍难题。在人力资源方面,修武县试点之初,考虑到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人员少,无力承担值班工作;而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是社会律师的基本生存手段,政府不能强制要求他们参与项目。修武县对律师介绍宣传值班律师项目,结果有98%以上的社会律师都表示要积极参与,而且也实际参加了项目的实施。尽管如此,为克服法律援助资源的不足,还是要认真考虑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审判所主任小查尔斯.J.奥格利特里的建议,参考在资源与律师人数都很相似的南非,建立一种包括律师界和后备律师界、法律专业人士在内的义务性慈善服务作为补充。实际早在2002年12月3日,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由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共同组织实施,并成立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分会。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是促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社会人力资源开发的一种重要方式,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团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工作者或法律院校师生积极参与。

在政府资金的支持方面,国外值班律师制度运行资金均由政府支付。在我国开展的试点项目下,项目运行经费全部由项目单位支付,现在项目已经实施完毕,如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首先要考虑解决的应该是资金保障问题。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是政府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公民的承诺。因此,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正常运行资金理所当然地应当由国家财政拨付,即由国家出资购买社会律师的服务提供给公民。

(三)组织管理机构的确立

国外律师值班制度管理机构呈现多样性的特点,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管理机构。我国试点阶段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联合管理,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具体的实施管理。我们认为,将来该制度在全国推广,应该实行双重管理,即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值班律师的行政管理,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进行具体业务管理。因为:第一,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而没有实行行业管理,值班律师工作是律师工作的一部分;司法行政机关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纪律行为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有权给予惩戒。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值班律师工作实行行政管理有利于该制度的健康发展。第二,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对值班律师工作实行业务管理是其应该履行的职责。

(四)值班场所的设立

值班场所的设立,决定于值班律师服务对象的确定。试点阶段我们主要在法院、公安局、派出所和看守所设立,监狱是空白。法院、派出所是矛盾、纠纷的集中地,自然应该设立。看守所是法律服务的敏感区,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很不容易,但经过努力设立了,而且效果很好。监狱在试点阶段我们没有设值班律师办公室,但很有必要设立。在宪政意义上,罪犯权利的保护程度不仅是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状况的衡量标尺,而且还是一个国家是否达至法治状态的重要标志。我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没有给已决犯设定一个得到专业律师帮助的正当合法救济渠道,很多法律规定的权利因此而无法实现。值班律师如果能在监狱设立,无疑是填补了监狱法律服务的空白。在值班律师制度建立初期,要量力而行,使现有资源发挥最大作用,不能包揽一切,处处设立值班律师,但应该保证在各法院、公安局、派出所、看守所和监狱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五)服务对象的倾斜

国外值班律师服务对象涉及刑事案件多,服务对象的重点是侦查阶段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他们能方便快捷地得到值班律师服务。如加拿大,设有24小时、一年365天的值班律师电话服务热线;英国法律规定律师在场警察的讯问才是合法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值班律师应在接到警察局电话后45分钟内赶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我国被羁押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分为两大类:一是刑事已决犯被羁押在劳动改造场所即监狱。在监

狱的高墙内没有一个合法的渠道能让他们得到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二是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在侦察阶段很难得到律师服务,律师会见难一直是一个难题,一方面是因为《律师法》第3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有矛盾。另一方面是公安局和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主观上担心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会增加不安定因素,影响案件的侦破,有抵触情绪。另外,客观上存在警力不足等问题。但处在侦查完毕的起诉阶段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能力负担律师费用的可以自行聘请律师得到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会见次数不受限制,没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通过申请法律援助得到律师的法律服务。

我们试点项目在法院、公安局、派出所设立的值班律师办公室提供的值班律师咨询服务没有经济和案情审查标准,可以说是全体公民人人均可享受的一种社会福利,但其服务对象都是民事、经济、治安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在看守所设立的值班律师办公室,他们向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罪犯人权的直接保护,但因法律规定的冲突以及主观意识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并不是所有被羁押人员都能得到值班律师的服务,主要对侦查终结的被告人和被羁押的少年犯提供值班服务,这种服务也不是随时的和便捷的,一个星期有两天值班时间,值班的两天也不是全天候地提供服务,要在办案民警和审讯室都空闲的时候提供服务。对正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试点值班办公室进行了警察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的尝试,但得到服务的人数很有限。监狱没有设值班律师办公室,服刑人员无法得到值班律师的任何服务。可见,在我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最需要法律服务,但得到的法律服务却最少。

从国际人权保护的形势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值班律师服务应该向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倾斜,我们有条件也应该为在押的罪犯提供8小时工作日值班律师当面咨询服务和设立24小时值班律师电话服务热线,也可以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值班律师在场讯问服务,积累经验后逐步全面实施。为保证安全,可以实行电话录音和讯问全程录像制度。只有这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监狱服刑人员才能随时地、真实地感受到值班律师制度的阳光照耀,我们的值班律师制度才能真正起到控辩平衡作用以及对在押罪犯的人权保护。

(六)服务范围的扩大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服务的职责范围一般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告诉当事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及如何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2)告诉当事人与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消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疑虑;(3)帮助当事人准备和查阅诉讼文书和资料;(4)帮助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5)帮助符合条件的被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6)协助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7)协助当事人参与诉讼和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8)帮助当事人申请上诉;(9)帮助当事人书写法律文书和其他文书;(10)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帮助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11)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又确需法律帮助的当事人,可以告知当事人如何获得社会律师帮助;(12)对涉法上访案件当事人进行正确引导和疏导。

(七)律师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国外要经过严格的培训考试才能有资格成为值班律师。而我国在试点县由于律师资源十分有限,制约了值班律师的选拔方式,只是经过简单的培训就上岗,培训范围仅限于法律援助基本知识、接待技巧和值班纪律,根本谈不上设置更高的值班律师准入门槛,在资质方面没有有效的确认方式。在试点实践中,值班律师遇到的问题是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值班工作专业性非常强,没有法律援助相关工作经验和较高专业水平的律师就不能很好地适应值班工作的需要。我们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明确值班律师的准入门槛,对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的律师统一进行规范的准入选拔考试,值班律师还要进行系统的定期培训,以熟悉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培训范围应向专业化、专门化方向发展,保证律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社会律师的专业建立不同业务类型的值班律师档案名册,根据其业务特长,登记进入不同业务类型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档案名册。法律援助机构再根据值班律师档案名册,结合实际业务需要,确立值班律师日常值班制度,定期指派档案名册上的律师到法律援助值班办公室轮流值班,满足当事人专业服务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在制度推广的过程中。逐步实行值班律师实习制度,确定一定的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采取以老带新的形式加强新任值班律师的培训,以保证新任律师的工作质量。

(八)服务便捷性的提高

项目运行过程中,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主要是通过现场面对面提供咨询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受时间的限制比较大,当事人只能在工作日,在律师值班的时间内进行咨询,这样就大大缩小了值班律师服务的受援人员数量。另外,在看守所,由于怕影响案件的侦查,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得到值班律师法律服务的时间和渠道受到的限制更加严重。所以,在以后的运作中,除8小时工作时间保证正常值班外,可考虑借鉴英国、加拿大24小时电话咨询方式,或建立网络在线咨询等方式的服务以弥补现有方式的不足。

(九)长效协调机制的建立

值班律师办公室设在法院、公安局、派出所、看守所内。法律援助机构与法院、警察机构之间都建立了非常自然的工作协作关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如果离开了法院、公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就无法真正为需要的当事人服务,因此,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法院、公安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关系,明确相互之间在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是必需的。目前,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沟通主要是通过开协调会的方式展开的,没有建立起制度化的长效机制。为了使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更好地长期稳定地开展,建立制度化的长效机制非常必要。

(十)观念上的更新

保卫值班巡逻和领导值班制度 第5篇

段 村 一 中

保卫值班巡逻和领导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保卫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恪尽职守,切实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划定的责任区域,认真落实岗位责任。

三、保卫值班巡逻和领导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值班人员上岗位期间,要不断巡查,并做好有关情况记录。

四、值班人员要积极搞好“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突发事件)工作,一旦发生案、事件,要做到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值班领导。

五、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处置并向上级汇报。

六、值班期间要提高警惕,严禁睡岗、串岗、脱岗或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七、值班人员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两班负责人要对责任区认真检查,认为没有问题时再正式交接班,同时在交接记录上签字。

领导值班制度 第6篇

1、目的为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对日常值班和跟班、节假日值班以及放休值班等的控制。

3、职责

3.1„„„.负责各级人员值班的安排和通知,并对值班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2值班人员负责对值班期间的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3.3其他各部门/车间配合开展工作。

4、规定

4.1公司领导的值班、跟班

4.1.1坚持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的“五同时”(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抽查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1.2对当日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4.1.3对“三违”现象进行处罚,并停止其工作,对情节严重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1.4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4.1.5做好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巡回检查工作,指挥当日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对发生的事故要积

极组织伤员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4.1.6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安全工作,并根据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当班期间所发生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处理情况。

4.2车间领导值班、跟班

4.2.1布置当日生产时必须同时交代安全,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及规定;

4.2.2对当日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班组的安全工作,组织班组员工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并对其安全生产状况负责;

4.2.3对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对“三违”现象有权进行制止并协助公司领导和安全部门进行处罚,性质严重的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上级汇报;

4.2.4要认真检查人、物、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发现事故隐患必须按及时上报处理;

4.2.5对当日发生的事故,必须组织对伤员的抢救,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3行政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值班表,并提前通知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包括公司值班领导和值班中干)每天必须保证24小时电话开机并在值班岗位;

4.4值班人员因事或出差等,应报行政办公室并调节,由行政办公室及时发布值班变更情况;

4.5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并在值班交接时,应把当天的工作遗留问题向一下班的带班、值班人员交待清楚。交接班必须当面进行,严禁

短信、电话交接班;

4.6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班人不得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处理,应及时通知生产调度,并坚守岗位至有人接班;

4.7值班应加强夜间的检查、监管,对于大修、开、停车时带班、值班领导要在现场监控。

4.8对放休的值守人员由责任部门/车间具体安排,值守人员名单应上报行政办公室备案登记。

5、考核

5.1对值班人员迟到、早退的,每人次罚款50元,带班、值班期间外出,未按照请销假制度履行请假和替班的,按照严重违纪处分;

5.2对值班记录填写不认真或交班不清楚的,每人次罚款50元;

5.3带班、值班领导不下车间检查、不履行职责,每次罚款100元;弄虚作假,忽视生产安全的,经查明后按照严重违纪处分;造成事故者,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第7篇

我局领导要坚持工作日带班制度、节假日值班制度,要恪尽职守,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日常,特别是节假日期间的安全保卫及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灾害,要严肃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带班领导要按时到岗到位,带头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2、值班领导要严守岗位,对上级机关的指示、命令、规定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并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领导转达,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3、要加强对节假日值班的管理。期间值班人员要坚持值班登记制度,不迟到早退,不脱岗空岗;坚持每小时巡查一次,严格交接班制度。发现火险、盗情等问题要及时报警和报告值班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

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第8篇

为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抓好安全生产,保障公司生产工作的安全、高效、连续,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2 管理制度的原则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做到“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3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职责

4.1公司领导带班职责

4.1.1坚持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五同时”(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抽查公司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1.2负责当日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车间的安全工作,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消除可能发生事故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4.1.3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有权对“三违”现象进行处罚,并停止其工作,对情节严重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1.4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4.1.5做好做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巡回检查工作,负责指挥当日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对发生的事故要积极组织伤员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4.1.6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安全工作,并根据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当班期间所发生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处理情况。4.2车间领导值班职责

4.2.1布置当日生产时必须同时交代安全,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及规定,对本部门、车间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2负责当日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班组的安全工作,组织班组员工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并对其安全生产状况负责。

4.2.3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对“三违”现象有权进行制止并协助公司领导和安全部门进行处罚,性质严重的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上级汇报。

4.2.4要认真检查人、物、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处理。

4.2.5当日发生的事故,必须组织对伤员的抢救,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5、要求

5.1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每天保证一人24小时在厂值班,如遇节假日有特殊要求的,按上级文件执行,5.2公司级领导配以轮流带班,如工作忙或出差按顺序由下一组人员带班,需进行换班、替班提前报公司调度,公司级领导带班具体名单由生产部统一安排。

5.3车间领导按照排班顺序每日轮流值班,如工作忙或出差须进行换班的,车间要提前报公司调度。5.4带班、值班领导每天早上8点前到生产调度室签到

5.5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把当天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负责向下一班的带班值班领导交待清楚。交接班必须当面进行,严禁短信、电话交接班

5.6超过交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班人不得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处理,应及时通知生产调度,并坚守岗位至有人接班。

5.7公司带班领导对当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车间值班领导对当日安全生产直接负责,各级领导必须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公司领导带班期间下现场巡检不得少于5次,带班和值班领导必须到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检查并填写记录

5.8加强夜间值班的检查、监管、对于大修,开、停车时的带班、值班领导要在现场监控。

6、处罚

6.1对值班人员迟到、早退的,每人次罚款100元,带班、值班期间外出,未按照请销假制度履行请假和替班的,按照严重违纪处分。

6.2对值班记录填写不认真或交接班不清楚的,每人次罚款50元。

6.3带班、值班领导不下车间检查,不履行职责,每次罚款500元,弄虚作假,忽视生产安全的,经查明后按严重违纪处分,造成事故者,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6.4对突发异常情况不能及时汇报的,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突发异常情况处置不积极,造成事故扩大或次生事故发生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附则

7.1安环部负责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制度的修订。7.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8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安环部。

公司领导值班制度 第9篇

1、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公司内)不得脱岗,对下级人员的请示报告,必须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2、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饮酒,时刻保持头脑清醒。

3、值班人员要不定时的与门卫、宿舍保管员以及其他人员保持不定时的互控,保证各部门的职能有效运作。

4、值班人员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并且保证电量的充足,遇有突发事件能够快速有效的处理

5、值班人员对值班期间的公司财产完整、职工人身安全等负主要责任,有义务和责任处理值班期间遇到的所有突发情况

6、遇有突发情况值班人员有权利根据事情紧急情况选择“先请示,后处理”、“边请示,边处理”“先处理,后请示”。

7、建立《值班情况交接记录本》,将值班期间发生的情况记载清楚,登记要求:字迹工整、简明扼要、事实准确、讲究客观的原则。不得避重就轻,隐瞒事实。事后应要求当事人以及旁观证人在《值班情况交接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8、每天交接,当班值班人员向接班值班人员交接值班情况,职责要求及注意事项。接班值班人员能够将主要内容进行复述,方可开始交接。

2、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第10篇

领导带班及值班制度

1、严格按照维稳值班表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改变维稳值班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一天书面请示审批。由项目部项目经理同意并报安装公司机关批准后方可调整。

2、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任何人值班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值班电话。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安排其他人临时值守。值班领导和值班责任人应畅通信息联系,密切注视项目部各种治安隐患和突发事件。值班人员必须提前十分钟到岗,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做到不早退、不空岗、不随意请人代班,并做好当天值班记录。

3、带班领导在接到涉稳事件报警电话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上一级带班领导,同事组织应急小组及时处理。

4、带班领导及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做好书面值班日志,在交接班时,必须和下一任值班人员进行书面交接签字,值班期间有特殊情况的,应给接班人员讲明注明。

5、带班领导在带班期间要做好矛盾纠纷的摸底排查,特别是在新工人入场期间及节假日期间要开展好专项维稳工作,排查不稳定因素,及时调节各类矛盾纠纷。

6、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在值班室方便处放置防爆用品,以备自我保护和应急防卫。

7、有外来人员时,值班人员负责记录在案,如发现可疑情况,拒绝可疑人员入内,并及时上报。

8、值班人员必须将相关的维稳常用电话存储到手机通讯录,以便及时准确地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

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五彩湾古海温泉项目部

2017年6月10日

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永筑重钢基地项目

领导带班及值班制度

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永筑重钢基地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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