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制度范文

2024-06-11

官员制度范文(精选6篇)

官员制度 第1篇

我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

关于明代官员考核制度共找到6篇文献,其中有1篇硕士论文;关于清代官员考核找到1篇文献;关于宋朝官员考核制度共找到1篇博士论文;宏观写中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的共找到4篇文献,其中涉及古今官员考核制度的有1篇。

一、宋朝官员考核制度

丁建军在“宋朝地方官员考核制度研究”中着重论述宋朝的官员考核制度和影响该制度运行效果的各种制度因素和非制度因素。在中国古代,考核被称为“考课”或“考绩”。宋朝的官员考核制度是在继承前代官员考核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朝的实际,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了宋朝官员考核制度的特点:差遣职任考核与官阶晋升考核相结合。

宋朝对官员的考核,既是朝廷了解各地、各部门治理情况以及官员治绩的重要渠道,又是官员升迁阶官、栓选差遣的重要依据之一。为了激励和督促各级官员尽职尽责,宋朝政府几乎将所有的官员纳入了考核的范围。它不仅对诸司郎官进行考核,更注重对路级监司、州县官员的考核;不仅对亲民官进行考核,而且对直接负责商税、课利征收的监当官进行考核。根据各级、各类官员职责的不同,宋朝制订了不同的考核指标。对六部郎官的考核,主要侧重其处理政务的多少以及错误率的高低;对路级监司、州县官的考核,除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外,也考核其品行,不仅每年对官员进行综合性的考评并写出考词,而且更有大量的专项考核;对监当官则主要考核其征收商税、课利的业绩。

二、明代官员考核制度

1、明代官员考核内容和标准

暴鸿昌在“明代官员考察制度述论”中从发展和实践的角度阐述了明代官员考核的内容和标:明初考察官吏的内容较为简略,无明确固定条款,主要是惩贪抑奸,至成化年间逐步固定下来四目“:老疾、罢软、贪酷、不谨”。四目确定下来,弘治间又发展为八目: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他认为考察察内容的制度化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渐演变而成的.考察官吏八目条款的制度化,基本上包罗了官吏的才、德各项,使官吏有了任职犯忌的准则,这对约束官吏,无疑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陈国平在“明代官员考核制度述论”中分别从考满、考察、稽查这三种考核形式阐述了明代官员考核制度。考满是“论一身所历之棒”,即通过考查官员在一定任期内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加级、进体或升职的制度。考满在明代正是官员积累资历这种外在条件的重要途径。因此十分看重期限。除此之外其他并不统一。不光是任职性质不同的官员,其标准各异,就是性质相同的官员处于不同的环境中,其标准也不一致。明代考满制度,因过分注重资历的积累,渐渐流于形式,到中后期,已不论治行的优劣,所有官员“一概考称”; 考察指于特定的时间就官员的德行和能力进行考查,以决定其去留。显然,考察与考满虽然基本目标都在于督察百官、整肃吏治,但两者的重心和方法各不相同,因此《明史》称它们相辅而行。考察依被考察对象的不回而分为外察与京察两种。

2、考核时间的制度化

刘承在“中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及其借鉴意义”中指出“考满”具体规定是,任满三年举行第一次考核,称初考;满六年举行第二次考核,称再考;到九年一个任期举行第三次考核,称通考。考察”是不论官员的任职时间,对所有官员的定期考核,并根据考察结果作出相应处置。“考察”又分“京察”和“外察”。“京察”是针对全体京官的考察,一般六年举行一次;“外察”是对京城以外官员的考察。又称为“大计”,一般三年举行一次。陈国平在“明代官员考核制度述论”中特别指出明代考满制度对时限的严格要求并进行了分析:考满的期限,据《明会典》记载:“国家考课之法,内外官满三年为一考,六年再考,九考通考默陆”。④《明史》也说:“考满之法,三年给由,曰初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因此,官员考满期限为9年,其中分三个阶段,每一阶段3年,这是十分明确的。明代官员的考满给人印象非常强烈的是它过分地看重期限,究其原因在于,期限即等于经历,而经历在某种意义上又意味着资格。考满在明代正是官员积累资历这种外在条件的重要途径。

3、考核结果的使用

秦小兵在“明初的官员考核制度及借鉴意义”中指出,通过考满,考察,还有岁考和杂考, 即对官员进行考核和随机抽查考核这些形式得出结果,以此确定被考核官员是否晋升或提拔。像郎中、主事这样的低级官员, 只要尽职尽责、政绩突出,也能被选拔为像侍郎、尚书等高级官吏。对于那些经考核不称职或因老、因病不能任事的官员, 或罢黜、或致任、或调简,都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刘承在“中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明代考满法规定:按任职年限考核,以检查是否称职,并给予相应的处置,侧重于褒奖、提升。处置的基本原则是:“称职者升,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降。”“考察”后的处置是:贪、酷者削职为民,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办;疲软、不谨者免职;老、病

者致仕;浮躁、才力不及者降职使用,或保留品级调闲散部门任职。

暴鸿昌在“明代官员考察制度述论”突出了明代在惩治不法官吏,考察处分的严格。如弘治以后,“大计斥退无复起者”.且被黝者不许伸辨.既使考察有不公,许其荐举起用,也不得为例.明世宗时期,考察时遭诬枉而被罢黜,也不破例起复,以防破坏考察重典,由此可见,明代对考察处分制度的执行是十分严厉的。考察处分的制度化,防止了考察处分的伸缩性,处分也有了一定的标准和根据。

三、清代官员考核制度

关于清代官员考核制度,主要从其考核标准的角度进行研究。

学者薛刚在“四格、八法考释”中主要阐述了清代官员考核制度中的考核标准:四格与八法。四格为考核官员的四项内容,包括守、才、政、年:守即官员之操守、品行,是官员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才,即执事之能力;政,即官员实际工作状况及对工作的重视与负责程度;年,是就官员的实际身体状况而言,它要求官员须有正常工作的能力,这是对官员任职最基本的要求。八法为处分官员的八类标准,包括贪、酷、不谨、疲软无为、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他认为,四格八法的规定体现了德才并重的特点,四格涵盖了官员为政操守、为政才能、为政态度及身体条件等方面,其全面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胜过历朝考核制度;而八法则以严厉的处分标准对考核为不法的官员进行处罚,从革职拿问到降级调用,再到勒令休致,非常系统而周延。

学者姜辉在“中国古代文官考核制度研究”中阐述了对“四格,八法”的看法:四格为“才‘、政、守、年”,用于定期秩体升降。六法为“不谨、疲软、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用于举勃不职叫。是清代考课标准,简明务实。“不在踵袭繁文,多立名色”(康熙语),反映了在考课标准上的新进步。

四、宏观看中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

任盼盼,王滨在“小觑我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中,主要用现代的观点对我国古代政绩考核制度和方法加以整理,并对目前开展的政府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建议。他们主要从:中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的发展历史;古代官员考核制度任何体现德才兼备;古代官员考核制度的考核方式;古代官员考核的定期考核;用现代定性与定量的观点来看待古代官员考核制度的结果使用。作者在文章中提出自己对目前开展的政府绩效考核工作的建议: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要求结合起来,以科学方法为基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建立并完善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理念、体现民本思想的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刘承在“中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及其借鉴意义”中主要从历史变迁发展的角度对古代官员考核制度进行总结和研究,对战国、秦、汉的“上计”,至唐、宋的“善最”考课,明、清的“考满”、“考察”,在考核的内容、标准、方式上,进行阐述,总结了各个朝代个性与共性的特征。指出其对当前改进干部考核工作的重要启示:考核主体的素质至关重要,考核原则必须是德才兼备,考核程序和方法必须规范化,考核法规体系必须不断完善,考核监督机制必须行之有效,考核必须起到奖廉惩贪、赏罚分明的作用。

姜辉在“中国古代文官考核制度研究”中从四个方面对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进行研究,首先是研究文官考核制度的具体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界定“文官”的含义和范围、文官考核的权属和机构、考核的标准与方式;其次是关于官吏考核制度的特点分析,进而对其进行评析,从其进步性及局限性两个方面入手;最后论述其对于当代公务员考绩制度的启示。

五、古今官员考核制度对比

陈 慧 杨和平在“古今官员考核制度的比照分析及借鉴意义”中通过阐述建立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现实意义,分析中国古代官员的考核制度,并将之与中国现代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特点进行比较分析,通过批判地借鉴古代官员考核制度合理因素,以期进一步完善当前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作者主要对比古今中外考核主体、考核内容、考核办法、考核效力的比较,发现古代官吏制度中的精华之处,也发现我国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中的不足,吸取一些合理有益的东西,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参考文献] [1]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文库”本2005年版。

[2]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舒放,王克良.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修订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88,92. [4]张赓.公务员考核制度改革的理论探讨[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1):14-15.

[5]伊君.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形成和确立[J].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04,(1):44-48.

官员制度 第2篇

中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

为官总是要讲究政绩。考核在中国古代也称为考绩、考课、考校或考功,其含义就是国家依照所颁布的法令和行政计划,在一定的年限内,对各级官吏进行考核,并依其不同表现,区别不同等级,予以升降赏罚。因此考课不仅是国家对官吏实施奖惩、升降、俸禄的主要依据,也是激励官吏奋发向上的有效措施,是提高国家机关行政效率的杠杆,是我国古代整顿、改善吏治,惩恶扬善的一项重要措施,与各朝政治以致盛衰兴亡都有着直接关系。

据史籍记载,在中国古代原始社会,黄帝时设置了百官,尧、舜时就有了考课制度。据《尚书·舜典》记载,舜提出了“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的考核制度。

商代中期就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官制。商朝的职官就任以后,就要进行考绩,一般三年实行一次,主要从政务、管理、法纪三个方面着手,对在任职官的从政能力、行政水平进行鉴定,并在考绩的过程中发现人才,破格录用。对在任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商朝设立了刑狱官,制定官刑给予惩戒。

进入西周以后,在官吏考核方面实行天子巡狩、诸侯述职和大比三项制度。西周的考核主要是以“八法治官府”、“六计课群吏”。《周礼》中明确记载了西周考核和检查各级机构和部门的措施:八法是对组织机构的考核,六计是对政府官员的考察。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官吏考核制度也不断完善,强调以实际政绩对官吏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赏惩的依据。春秋时期对官吏的考核制度大致可分为年终“会政致事”和“三年大比”两种。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平教治,正政事,考夫屋,及其众寡、六畜、兵器”。战国时期对官吏的考核制度已较为完整,以便提高行政效率和作为官吏升迁的依据。

到了战国后期,以秦为代表的考课制度开始出现,主要有“上计制度”,“法官法吏制度”和《为吏之道》。“上计制度”是国家通过预、决算的方式来考核地方官吏,以此控制地方行政。“法官治吏制度”目的旨在使“吏不敢非法遇民”、使“民不敢犯法”。上述规定,反映了秦对官吏考核制度是相当完备的,通过考核,加强了不同职务的官吏岗位责任制,检验了官吏的工作能力,对不称职的庸官能够及时淘汰,从而保证了行政管理效能的提高。

汉承秦制,秦之后的西汉和东汉王朝,不仅继承了秦王朝初创的考核制度,而且根据这一制度在许多方面加以改革、完善,使之发展并逐渐趋于定型。西汉时期对官吏的考课,主要有“上计制度”、“监察制度”和“选举考课合二而一”的“仕进制度”。三者相结合为一个整体,维系着当时的官僚体系。而且还有比较固定的程序规则和机构。

魏晋时期由于战乱频繁,正常的考课无法进行,于是改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诏考课百司。东晋南北朝,考课与任期相结合,以三年为小满,六年为秩满。其中考核卓有成效的要数北魏。北魏孝文帝改革后,整顿吏治是一项重要内容。北周则以“清身心、敦教化、尽地利、擢贤民、恤狱讼、均赋役”六条为考核内容。可见,这一时期已开始对官吏进行多角度的考核。

到了唐代,政治制度较前朝日臻完善。伴随着科举制的形成,官吏的考核制度也有了很大发展,日趋成型,各项程序和技术指标更加严密和健全完备。其标志和内容主要体现在考核机构的确立、考核标准相对精确化、考核方式的程序化及统治集团对考核黜陟的自如运用和灵活掌握。唐朝官吏系统考评体制的完善性,为古代中国之首。

宋代很重视考核官吏,考核标准基本上沿用唐的“四善”和“二十七最”,但在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上都有所变化。较能体现宋朝官吏考课制度特点的,一为考课法,二为磨勘法。由于宋代的官吏考核制度基本上论资排辈晋升,导致官员大多因循守旧,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满足于到期升迁。这是造成宋代“冗官”的原因之一。

在元代,所有政府官吏的考满时限和升迁出职路线等管理,都由中央政府作出统一规定,这在中国古代政治史上尚属首次,表明中国官吏考核制度又向前推进一步。

明洪武年间,制定了百官考核之法,共分为考满与考察两种,二者相辅相成,均由吏部与都察院共同负责,亦以八法衡量。处罚分为致仕、降调、闲住、为民四等。明初,考课制度得以较认真严格地进行。但明中叶以后,考课制度逐渐流于形式,百弊丛生。

清朝基本上沿袭明朝考核制度,进一步简化为京察、大计两项。考核内容标准为“四格”、“八法”。所谓“四格”,即守、政、才、年。所谓“八法”,系指贪、酷、罢软无力、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八者,与明制同。但官场上的腐败形势逐渐积重难返,纵使考核制度如何完善严密也不能挽救清王朝走向衰败。

中国古代统治者对考课内容的确定十分重视,在整个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史上,历代王朝都十分注重将德与绩两者结合起来综合考核。考核内容既注意全面性,又突出重点;既考察显性的经济和社会指标,也注重对官吏道德才能的评判。古代的考核实践始终建立在德绩结合的功绩制基础上,自宋以后将资历考核补充进来,最终形成了以德绩为主,年资补充的考核特点。借古鉴今,我们在改革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时,应改变过去过分强调GDP的做法,不仅要看经济指标,更要看社会效益指标,注重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素质和潜力的考核。

古代的考课机关又称考功院或考课院。它起于西周,至唐逐渐建立专司机构,并实行责守责任制,至明清,考课的机构及职责已经基本实现法律化,是有效进行官吏考核工作的组织保证。当前我国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也必须设置专门权威的考核机构,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制度建设,否则,考核会流于形式,劳而无功。

我国古代考核官吏的标准和内容还有一个显著特点是根据官吏不同的职务和不同的职事采用不同的考核体系,这体现了分类管理的思想。除按职务分工外,对所有的官吏还有统一的标准,就是所谓清正、治行、勤谨、廉能等对官吏的基本要求。而我国现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内容、个人能力等的差异,没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不同职务和工作性质进行科学的分析,没有制定出明确的职位说明书,评价缺乏层次性,考核内容未分类别。

唐代官员节日休假制度研究 第3篇

关键词:唐代,官员,节日休假

目前, 涉及唐代官员休假的论文尚不多见, 还没有关于唐代官员休假制度的专著。其中, 赖瑞和的《论唐代官员的办公时间》、杨联陞的《帝制中国的作息时间表》、夏晓臻的《唐代辍朝制度考述》、徐秀玲的《从吐鲁番出土文书看唐代官吏请假制度》等一些文章论及唐代官员的休假制度。王莉莉的《唐代官吏休假研究》、苑明晨的《我国历史上的休假与退休制度》、温显贵的《宋代以前休假制度考略》、肖平学的《唐代官吏休沐制度初探》、丸山裕美子的《唐宋节假制度变迁——兼论“令”和“格敕”》、刘兴云的《论唐代官员的权利保障及其影响》等, 这些文章多是从总体上概括论述唐代官员的休假制度, 也不是官员节日休假的专论。

综上所述, 学术界对唐代节日的名目、分类以及其特点等方面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 特别是张勃的《唐代节日研究》中, 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唐代节日做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前人关于唐代节日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 但是关于节日休假制度的研究仍显不足。因此, 对唐代官员节日休假制度的研究, 还可以更深入细致地研究下去。

一唐代官员节日休假制度的形成

张勃在《唐代节日研究》中写道, 节日放假, 应该在汉代就开始了。《后汉书·礼仪志》记载:“冬至前后, 君子安身静体, 百官绝事, 不听政, 择吉辰而后省事。”《汉书·薛宣传》记载了薛宣劝一个节假日不肯休息的官吏回家休息的事件:“及日至休吏, 贼曹掾张扶独不肯休, 坐曹治事。宣出教曰:‘盖礼贵和, 人道尚通。日至, 吏以令休, 所繇来久。曹虽有公职事, 家亦望私恩意。掾宜从众, 归对妻子, 设酒肴, 请邻里, 壹笑相乐, 斯亦可矣!’”可见, 至少冬至在汉代是放假的。此外, 居延汉简中也有夏至前后休假五天的记录。从《汉官旧仪》 所记伏日休假一天等资料来判断, 夏至、伏日等节日休假都是汉代以来的制度。

“令者, 尊卑贵贱之等数, 国家之制度也。”唐代官员节日休假制度是在前朝节日休假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三百年间,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的变动, 节日休假制度有其特有的形成和演变的过程。大体来说, 玄宗之前, 是唐朝法律形成和逐步完善的时期, 官员的节日休假的规定也随之不断地变更和完善;玄宗以后, 唐朝官员的节日休假制度进入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 但细微变化仍然是存在的。举例而言, 寒食、清明放假时间的规定:玄宗时“寒食通清明给假四日”, 代宗大历十三年 (778) 二月十五日敕“自今已后, 寒食通清明休假五日”, 再到德宗贞元六年 (790) 三月九日敕寒食清明“宜准元日节, 前后各给三日”, 变成休假七天。

二唐代官员节日休假制度的内容

关于唐代官吏节日休假制度, 传世的资料不是很多, 但在各种文献当中也保存下来一些, 尤其是中日学者对《唐令》特别是《假宁令》的复原, 更为我们研究唐代官吏节日休假制度提供了便利。从这些资料来看, 唐代官吏节日休假的种类相当多, 而且时间长短不一, 搭配合理得当。

1.常规节假

节日休假并不是唐朝首创的, 但是却在唐朝有了长足的发展, 以后各朝代甚至直到今天的有些传统节日, 例如中秋节都始于唐朝。关于唐代官员的节假规定, 《唐令拾遗》中的“开元七年令”和“开元二十五年令”载有:

诸元日、冬至并给假七日 (节前三日、节后三日) , 寒食通清明给假四日, 八月十五日、夏至及腊各三日 (节前一日、节后一日) , 正月七日、正月十五日、晦日、春秋二社、二月八日、三月三日、四月八日、五月五日、三伏、七月七日、七月十五日、九月九日、十月一日、立春、春分、立秋、秋分、立夏、立冬及每月旬, 并给休假一日。

这里总体上概括了唐朝主要的节假。休假七天的有:元旦和冬至;休假四天是从寒食并清明;休假三天的有:夏至、中秋节和腊日;休假一天的有:正月七日 (人日) 、正月十五日 (上元节) 、晦日、春秋二社、二月八日、三月三日 (上巳节) 、四月八日 (佛诞节) 、五月五日 (端午节) 、三伏、七月七日 (七夕节) 、七月十五日 (中元节) 、九月九日 (重阳节) 、十月一日、立春、春分、立秋、秋分、立夏、立冬等。

第一, 元旦和冬至休假。《唐六典》中有“元正、冬至各给假七日”的记载。《唐令拾遗》认为《假宁令》可据此整理为“诸元日、冬至并给假七日 (节前三日、节后三日) ”。元旦和冬至在唐代的休假期限没有变动。

第二, 寒食通清明休假。《唐会要》记载:“二十四年二月十一日敕:‘寒食清明, 四日为假。’至大历十三年 (778) 二月十五日, 敕:‘自今已后, 寒食通清明休假五日。’至贞元六年 (790) 三月九日, 敕:‘寒食、清明, 宜准元日节, 前后各给三日。’”这就是说唐玄宗时“寒食通清明给假四日”, 到了代宗大历十三年 (778) 时变成了“寒食通清明休假五日”, 再到德宗贞元六年 (790) 三月九日寒食清明“前后各给三日”, 休假七天。唐宪宗元和二年 (807) 二月丁丑“寒食节, 宴群臣于麟德殿, 赐物有差”。

第三, 三令节休假。此三节指的是中和节 (二月一日) 、上巳节 (三月三日) 和重阳节 (九月九日) 。《旧唐书·德宗纪》这样记载:

比者卿士内外, 左右朕躬, 朝夕公门, 勤劳庶务。今方隅无事, 烝庶小康, 其正月晦日、三月三日、九月九日三节日, 宜任文武百僚选胜地追赏为乐。每节宰相及常参官共赐钱五百贯文, 翰林学士一百贯文, 左右神威、神策等军每厢共赐钱五百贯文, 金吾、英武、威远诸卫将军共赐钱二百贯文, 客省奏事共赐钱一百贯文, 委度支每节前五日支付, 永为例程。戊申, 晋慈隰观察使崔汉衡加都防御使名。癸丑, 赐百僚宴于曲江亭, 仍作《重阳赐宴诗》六韵赐之。群臣毕和, 上品其优劣, 以刘太真、李纾为上等, 鲍防、于邵为次等, 张蒙、殷亮等二十人又次之。唯李晟、马燧、李泌三宰相之诗不加优劣。

自今宜以二月一日为中和节, 以代正月晦日, 备三令节数, 内外官司休假一日。

二月戊辰朔, 百僚会宴于曲江亭, 上赋《中和节群臣赐宴》七韵。是日, 百僚进《兆人本业》三卷, 司农献黍粟各一斗。

这说明在德宗时, 中和节这一天, 皇帝行籍田礼, 文武百官进献农书以示劝农, 然后“赐百僚宴于曲江亭”。《唐会要》中记载“重阳节, 赐宰臣百僚宴于曲江亭, 帝赋诗赐之云”“十四年三月上巳日, 赐宰臣百官宴于曲江亭”。似乎中和节、上巳节和重阳节设宴赐钱成为德宗时的常举。到宪宗元和二年 (807) 正月“诏停中和、重阳二节赐宴, 其上巳日仍旧”。赐宴虽有减少, 但官员在中和节、上巳节和重阳节的休假仍然执行。

第四, 三元节休假。唐时人们把正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和十月十五日称为上元、中元和下元, 所以这三个节日合称“三元节”。其中, 中元节休假天数在变化, 唐代玄宗时官员可在正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休假一日”;唐代宗大历四年 (769) 七月十三日敕:“七月十五日前后各一日, 宜准旧例休假。”中元节官员休假由一天变成了三天。但是典籍中却没有关于十月十五日休假的记载, 所以笔者认为三元节中只有上元节和中元节官员可以休假。

丸山裕美子曾在《唐宋节假制度的变迁——兼论“令”和“格敕”》一文中以表格的形式呈现了唐宋时期节假制度的变迁, 这里引用唐宋节日部分并重新加以改编。

据此表统计, 依《唐令拾遗》中的开元令, 唐代官员节假日总天数多于40 天;根据元和令, 唐代官员节假日总天数超过了50 天。这不仅是我国官员休假制度中的创举, 而且以节为假的做法深刻地影响着后世。根据天圣令, 唐以后的宋朝官员节假日总天数也超过了40 天。这说明唐代以后各朝, 节假制度成为官员休假制度中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2.皇帝诞节休假

李唐王朝以老子李耳的后代自居, 所以每逢二月十五日老子生日, 都要休假庆祝。《唐会要》中陈希烈的奏疏有“ (天宝) 五载 (746) 二月十三日, 中书奏:‘大圣祖以二月十五日降生, 请同四月八日佛生之时, 休假一日’”。后来唐武宗会昌元年 (841) 二月敕:“二月十五日, 元元皇帝降诞之日, 宜为降圣节, 休假一日。”《册府元龟》卷2《帝王部·尚黄老》中的记载, 后唐明宗“三年正月, 中书奏:‘假宁令二月十五日玄元皇帝降圣节休假三日, 准会昌元年二月敕休假一日, 伏请准近敕。’从之”。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 老子的诞辰最初官员可休假三天, 后来在唐武宗时设置降圣节, 休假由三天改为一天。

佛诞日在唐朝称为“浴佛节”, 官员也可以休假。《唐会要》中记载:“大圣祖以二月十五日降生, 请同四月八日佛生之时, 休假一日。”此外, 在《唐六典》中也有这样的记载“四月八日给伏假一日”。这些都表明唐朝曾把四月八日设置成节日, 官员可以休假。

从唐玄宗开始, 皇帝的诞辰开始作为节日并有休假。《册府元龟》卷2《帝王部·诞圣》, 开元十七年 (729) 八月五日尚书左丞源干曜、右丞张说等文武百官上表“请以是日为千秋节。着之甲令, 布于天下, 咸令宴乐, 休假三日”。第二年六月又有“礼部奏请千秋节休假三日, 及村闾社会, 并就千秋节先赛白帝, 报田祖, 然后坐饮。从之”的记载。《旧唐书》中也有类似“天下诸州咸令宴乐, 休假三日, 仍编为令”的记载。至代宗宝应元年 (762) 八月三日, 敕:“八月五日, 本是千秋节, 改为天长节, 其休假三日宜停。前后各一日。”玄宗死后“尚存此日以为节假, 恐乖本意。于是敕停之”。虽然千秋节休假有变, 但这些都表明从唐玄宗开元十七年以后, 玄宗皇帝诞辰不仅作为一个节日——千秋节, 而且还被作为官员休假而编入法令。

唐肃宗“乾元元年 (758) 九月三日, 上降诞日, 宜为天平地成节, 休假三日”。唐代宗宝应元年 (762) 十月“宰臣等上言:‘今月十三日, 皇帝降诞日, 望准天长节休假三日。’帝以山陵未毕, 不许。宰臣又上言休假一日。从之。”代宗的诞辰由以前的休假三天改为一天。

此后, 德宗、顺宗、宪宗、穆宗、敬宗诞辰都只有庆祝活动, 并未专门设置节日。但《唐会要》中也有这样的记载:“永贞元年 (805) 十二月, 太常奏:‘太上皇正月十二日降诞, 皇帝二月十四日降诞, 并请休假一日。’从之”。这说明虽然这五位皇帝的诞辰未设置成节, 但是也有官员休假的可能。

根据《册府元龟》卷2《帝王部·诞圣》中的记载, 文宗以后皇帝诞辰都设节:文宗的生日十月十日庆成节、武宗生日六月十一日庆阳节、宣宗生日六月二十二日寿昌节、懿宗生日十一月十四日延庆节、僖宗生日五月八日应天节、昭宗生日三月二十二日嘉会节、哀帝生日九月三日干和节。唐文宗太和七年 (833) “今臣等不胜大愿, 请以十月十日为庆成节, 着在令式, 以示四方”。其后, “文宗开成元年 (836) 十月庆成节, 宴于延英殿, 太常进云韵乐, 宰臣及翰林学士赴宴。又赐百僚宴于曲江”。次年九月又诏“庆成节宜依上元日休假三日”。这些记载都证明从文宗开始, 皇帝诞辰又开始设节休假。唐文宗开成五年 (840) “以六月一日为庆阳节, 休假二日”。唐宣宗大中六年 (852) 六月奏:“中书门下奏请以降诞日为寿昌节, 天下州府并置宴一日, 以为庆乐, 前后休假三日, 永着令式。从之。”

笔者根据《册府元龟卷》卷2《帝王部·诞圣》以及《唐会要·休假》的记载, 对唐代帝王生日及其节日列表如下。

唐代以后, 节假制度成为官吏休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唐代奠定了后面各朝代节日休假的基本框架, 后世节日休假多是在其基础上的调整和变更。

三唐代官员节日休假制度的影响

唐代以节为假的做法, 对节日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唐人已经习惯了节日休假的生活节奏, 如果应放假却不放假, 也会引发官员们的不满。《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记载了会昌五年发生的一件事:“寒食, 从前已来, 准式赐七日暇。筑台夫每日三千官健, 寒食之节, 不蒙放出。怨恨把器伏。三千人一时衔声。皇帝惊怕。每人赐三疋绢。放三日暇。”

唐代以节为假的做法, 可以说是我国官吏休假制度中的创举, 这种做法对后世影响深远。根据《册府元龟》卷2《帝王部·诞圣》记载, 五代后唐明宗天成元年六月中书奏:“九月九日皇帝降诞之辰, 旧例特置节名, 以其日为应圣节, 休假三日, 仍令京都天下设乐, 以申祝寿。”这说明到了五代时期, 这种以皇帝诞辰为节、以节为假的官员休假制度还继续施行。宋神宗元丰五年 (1082) , 祠部重新厘定官员休假制度, 规定:“岁凡七十有六日:元日、寒食、冬至, 各七日, 天庆节、上元节同, 天圣节、夏至、先天节、中元节、下元节、降圣节、腊各三日, 立春、人日、中和节、春分、社 (春社) 、清明、上巳、天祺节、立夏、端午、天贶节、初伏、中伏、立秋、七夕、末伏、社 (秋社) 、秋分、授衣、重阳、立冬, 各一日。”由此可以看出, 宋代除了新增加的政治节日天祺、天贶这类仅限于宋代的节日外, 其他传统民俗节日几乎都是传自唐代。

“官员独董”的制度边界 第4篇

只有通过制度解答和解决这些疑问,并将“官员独董”有效地置于制度的监管之下,人们才能对“官员独董”现象脱敏,认为这是人尽其才的市场现象。2011年,一项针对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调查显示,当时市值排前50的上市公司中,有34位政府退休高官任独立董事,全部A股上市公司中聘请的担任不同职务的前任官员达到了1599人,其中近500人担任独立董事。与2011年的情形相比,如今“官员独董”的数量已经大为减少,一些“官员独董”因为各种原因放弃了独董身份,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众的疑问和焦虑。

当然,法律并没有完全禁止离退休官员担任独董。现有法律对独董任职资格的规定是:独董不得持有任职公司1%以上股份,无亲属在该公司任职。只要满足这两个基本条件,离退休官员就可以到企业担任独董。那么,就有一个问题接踵而至:如何有效制約离退休官员,让他们成为真正的独立董事,而不是人们理解和担心的背后操作者?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人们对“官员独董”必然会习惯性质疑,认为“官员独董”的作用就是“权力花瓶”或“资源整合者”。这种怀疑对那些称职的“官员独董”来说,也是一件不公平的事。对于公众来说,更是一种无法排解的社会焦虑。

制度释疑

这种担忧需要更细致的制度来破解。其中,三个方面的细节需要界定清楚:首先,“官员独董”该不该拿高薪?《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指出,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那么,“官员独董”是否可以获得高薪?高薪让人敏感,也容易让人产生联想。其次,“官员独董”该不该有回避意识?除了时间上的3年限制之外,对官员担任独董是否应有强制性的地域、行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所谓官员影响力有其辐射范围,对于“官员独董”必须尝试着梳理出其可能存在的影响范围,并要求回避这个范围。第三,“官员独董”该不该更加公开透明?“官员独董”需要向组织备案,但是对于公众来说,则知之不多,若不是记者的梳理,他们未必知道“官员独董”现象。因此,应有更具体的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官员独董”更透明地站立在公众面前。

“官员独董”不是一个新现象,对“官员独董”存在的问题必须作出回应,特别是制度性回应。只有通过制度解答和解决这些疑问,并将“官员独董”有效地置于制度的监管之下,人们才能对“官员独董”现象脱敏,认为这是人尽其才的市场现象,而不是所谓的“旋转门”“官商联姻”。即便如今“官员独董”的数量已经大为减少,这些依然存在的问题也亟须通过完善制度来回答。

独董“官五类”

第一类是长期在党政系统任职的“典型官员”。江苏上市公司润和软件的独董董化礼,先是任职于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政治部,后来在安徽和江苏政界任职四十余年,2008年退休,2009年起任润和软件独董。同时,他从2009年起担任上海能源独董,至今仍在任。

第二类是曾经长期待在国有企业,或是后来从国有企业下海的“商官”。原南京供电局副局长顾自立,曾长期在江苏省电力国企担任管理职位,后来担任南京新联电子公司的独立董事。桂林旅游公司独立董事闻心达,早期曾是桂林市副市长,并曾在多家国企任主要领导,目前是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第三类是有过官方身份的“官方学者”。南开大学国家经济战略研究院院长、金融研究所现名誉所长夏斌,同时在房地产公司“华夏幸福”以及海通证券担任独董,不过如今一家已提前离任,一家已届满。第四类是曾转行去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这类官员独董的从政经历可谓五花八门:不仅来自公检法司系统,还可能在国家工商总局、央行、证监会、民政部、卫生厅、食药监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宣传部门、地税局、城管局等等部门工作过。第五类是长期在行业协会、基金会任职的“协会官员”。上市公司海宁皮城的独董张淑华,1978至1988年曾就职于中国轻工业部皮革处,之后长年在国际皮业贸易协会任职。

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5篇

给定资料

【资料1】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政治文明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治民主的必然要求。自从1883年英国《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出台以来,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成为世界各主要文明国家防止公共权力腐败的关键性制度安排,它是以宪法和行政法为核心的公法序列的重要法规之一,是实现政治文明、政治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路径之一。随着公民社会的日益成熟和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已然成为时代发展的总趋势。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领导干部、大中型国企领导每年须上报个人财产及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民状况等。此次新规定,在申报内容上首次提及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房产投资情况一年一报;删除了“组织对报告保密”条款,领导干部虚报瞒报可免职。

从2009年中纪委四次全会首次提出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之后,到《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亮剑,再到2010年4月23日中央政治局专题会议明确官员申报精神,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亮相,短短数月,官员申报制度迅速从星星之火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美国彭博社和法新社称,中国政府发布了空前严厉的反腐举措,将监督的对象扩展到了几乎所有的中层领导干部,表明了中国政府与腐败做斗争的决心。

【资料2】

我国最早的领导干部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属1995年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礼品登记”制度。在过去的15年里,中央层面又先后制定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1997年颁布,后经2006、2010年两次较大修订),“廉政准则”制度(1997年开始试行,2010年正式颁布,从最初的30个“不准”发展到目前的52个“不准”)。近几年来,地方层面的相关制度创新呈现出“井喷”式的活跃态势。但从我国领导干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实效来看,还亟待改进。

这主要是因为制度的科学化水平还不高。一个完整的官员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包括前后相承的四个环节:申报、公开、监督和问责。申报环节的主要任务是对需要披露的信息作出具体规定。这个环节在我国受重视程度相对较高。但是,公开或公示、监督和问责等几个后续环节却比较弱。从制度的实效来看,问责是最重要的,没有问责,前面的环节都做了无用功。在这四个环节中,披露、公开或公示是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从15年来我国领导干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实际情况来看,主要停留在申报环节,具体的表现是以内部申报或报告为主。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也没有打破目前中国官员财产“申报不公开”的局面。虽然其删除了“组织应予保密”的旧条款,使官员的财产不再是国家机密,不能再用隐私权作借口抵制申报,但并未提及公示事宜,仅规定副处级领导干部需向上级申报,要求“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这意味着,申报材料仅仅锁在纪委的抽屉中,惟有上级才能看到,公众无从知晓——如此处理官员财产信息,其程度显然离公共信息还有很远距离。

要知道,作为全球公认的“阳光法案”、反腐利器,官员财产申报制的准确名称是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精妙之处在于通过“财产公示”把公共权力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该制度的核心是公开,保障制度发挥效能的手段是公众的监督。没有公示的申报,不是真正的申报。失去了面向社会的公开性,财产申报制度就失去了设置的本来目的,反腐效果会大打折扣。

【资料3】

在推进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方面,全国许多地方党政机构主动地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如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的干部财产公示制,广东、山西、内蒙古、成都等地区官员子女配偶从业、投资上报登记制,青岛的“裸官”买房、炒股报告制,深圳的“裸官”一律不能担任党政正职制以及北京对公选干部候选人的晒房制等。这些实践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要通过制定严格的制度和规范,加强与公权力行使有重要关系的领导干部收入、子女、配偶、资产等重要信息的披露,通过各种形式将其置于上级或者公众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避免由于信息不透明使公权力被私用或者成为权钱交易的工具。

尽管这些实践有着很强的生命力,也受到了群众的赞扬,但由于这些制度在全国还没有形成整体的制度框架,实施起来必然会遇到种种阻力,如少数官员习惯于暗箱操作,对官员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某种情绪上的抵触,有的以保护干部隐私权为由,规避外部的监督等。一个明显的例子是,2009年1月新疆阿勒泰地区在网上公开干部的财产情况后,据有关部门调查,持反对意见的干部比例高达70%以上。另外从操作层面上来看,由于干部财产申报涉及面很广,操作起来也有一定难度。同时,官员信息披露制度也需要其他一些配套制度的确立,比如金融的实名制、现金流通的管理、财产登记等制度,这些基础性条件不够完善,也会直接影响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资料4】

2010年6月,北京市在公开选拔局处级领导干部中明确要求,696名进入局处级公选的干部候选人,都必须向社会晒房产。此举引起广泛关注。

公众对领导干部的信息披露的关注,在一定意义上反映出这项制度本身的重要性。对于相当一部分领导职位来说,工作性质决定了在这些岗位上任职的领导人必将在一定范围内成为社会公众人物。因为老百姓的许多民生事务、切身利益,都与这些领导干部的工作有直接联系。公众不仅关注他们的施政和作为,也关注他们的子女、配偶,甚至资产等。这些“要素”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间接地反映出一个领导干部的人格、作风、行为以及廉洁度等。

领导干部信息披露被广泛关注的另一个原因,是公众对公权力监督意识的增强。应当看到,这些年来中央反腐败的力度是很大的。但少数人的“前腐后继”,再一次说明腐败蔓延的势头并未完全得到遏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还没有足够多的途径和方式来了解官员的重要信息,从而很难对他们实施有效的监督。鉴于此,中央已经明确规定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及时上报包括子女、配偶从业、出国以及家庭投资、债券、资产等各种收入信息,以便加强对官员的监督。被媒体称之为“8道禁令52道高压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经过13年试行后的正式出台,就是很好的例证。【资料5】

据了解,国外的财产申报制度在实行中的阻力,首先来自于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在财产申报制度实行的过程中,政府官员财产的隐私权与社会公众就官员财产申报的知情权间的冲突经常成为争论焦点。

现代国家政治和行政文明的一个基本标志就是公共信息的披露或公开。早期被各国普遍列入公共信息的主要是政府在从事政治或行政活动中所产生的信息,而到后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官员个人信息,特别是高级官员或重要职位上的官员的一些个人信息纳入公共信息范畴,进行披露或公开。这一新发展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公众的监督权,防止官员对公共权力的滥用。随着官员信息披露制度的普遍建立,官员让渡个人部分隐私以保护公众利益已成为一个基本原则:选择从事公职就应该接受让渡个人部分隐私信息的要求,换句话说,这是选择从事公职的个人理应承担的基本义务。

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是基于“官员财产没有隐私”、“官员权利须受限”等理念。恩格斯早就说过,个人隐私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当个人隐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资料6】

从国际社会的经验来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落实,关键在于有健全的法律及其强有力的实施。如果仔细观察就会发现,世界上凡是实行严格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其财产申报制度都是以宪法或法律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其申报主体完整,涉及官员的财产范围宽广,对于那些不实申报的处罚也非常严厉。

以美国为例,在1974年尼克松总统发生水门事件以前,美国虽然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因为主要是内部申报,因此,对官员的约束力有限。尼克松的水门事件发生后,美国掀起了一场廉政风暴,并于1978年制定了《政府行为道德法》(1989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正式确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按照这项法律的要求,美国所有公职人员,只要年薪大约在5万美元以上,包括行政人员、国会议员、法官等,都必须申报个人财产。申报的期限,不仅包括任职前、任职中,甚至也包括离职后。比如一个官员在任职后30天之内,必须申报本人、配偶以及所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在职官员和雇员每年需要申报上一个个人、配偶和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离职官员和雇员,则需在离职30天内递交离职财产报告。同时,法律还对官员财产申报资料的接受、保管办法、保存期限、公开方式、查阅手续、审查以及对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处罚办法,也都作了详细规定。在美国,由于不严格执行官员申报制度丢官的官员大有人在。1989年,美国众议院议长詹姆士·赖特被迫辞职,起因就是违反国会对议员财产收入的法规,包括曾超规定赚取讲课费,而他的妻子贝蒂曾超额收取别人赠送的礼品等。由此,赖特也成为美国200多年来首位因财产申报问题被迫辞职的众议院议长。

【资料7】

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执政后,在整治该国严重的腐败问题上迈出了坚定一步。梅德韦杰夫还以身作则来推动公务员收入和财产申报工作,并提议建立收入和财产申报信息核查机制,以及起草反腐败司法鉴定的法律草案。在2009年3月10日举行的总统反腐败委员会会议上,梅德韦杰夫表示,虽然目前没有要求总统申报财产的规章制度,但自己今年年内将作出相关决定,总统申报的做法,应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他还宣布,如果官员拒绝向有关机构提供收入和财产情况,将面临被开除公职的惩罚。

不久后,俄罗斯总统兑现了自己的承诺。克里姆林宫官方网站4月6日公布了梅德韦杰夫一家的财产状况。俄政府官方网站则紧接着于4月7日公布了普京总理一家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在总统、总理带头下,俄政府成员也纷纷亮出家底。

在国家杜马对俄罗斯总统提交的一揽子反腐败法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读的时候,议员们提出了200多处的修改意见。为保持法案原貌,梅德韦杰夫总统借一次会议讲话,表明了对法律草案审议的态度:他能够接受的修改只限于他同国家杜马领导人约定好的部分,其余内容应尽最大努力保持不变。最后,法案的一些实质性条款还是作了修改。审议中争议最大的条款涉及官员财产申报问题。当初梅德韦杰夫总统提议,任何级别的官员都应申报本人及所有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而在最后生效的法律中,申报主体除官员本人,只剩下官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俄罗斯法学家尼·库兹涅左娃称,梅德韦杰夫总统当初提交国家杜马的草案,经过审议已经失去了锋芒。但是《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最终还是体现了梅德韦杰夫总统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一些基本主张。值得一提的是,《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生效后,在梅德韦杰夫总统签署的配套命令中把财产申报主体范围扩大到了国有公司领导人,这是《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中没有的。

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承认,腐败是一种系统的社会现象,反腐败也需要采取系统的措施。仅靠一部反腐败法,还不可能完全解决问题。基于这样的认识,俄罗斯制定了庞大的反腐败计划,内容包括建立反腐败的法律基础和腐败预防机制、实现公众和议会对反腐工作的监督、优化国家管理、提高司法官员素质、加强法制教育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只是俄罗斯反腐败法的一项内容。当前,国内舆论对我国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要求十分强烈,对这项制度寄予了很高期望。但是,我们应当清楚,仅靠实施这一项制度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腐败问题。对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过于理想化不但于事无补,而且有害。事实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只能是全部反腐败组合动作的一个重要的内容,不会是它的全部。

【资料8】

公开官员个人的一些重要信息,会不会侵犯个人隐私,是很多人都担心的问题。首先应该肯定,作为公职人员,他们既有公众人物的一面,也有自己的隐私需要保护的一面。这里所强调的上报或者公开官员某些重要信息,其范围主要是指那些与公权力可能私用的领域有关,并不涉及官员个人其他方面的隐私。同时,即使是这些信息,也不是所有公职人员都要披露的,而主要指那些重要岗位,领导岗位。围绕官员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至少要注重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明确干部信息披露的范围。也就是担任什么样的领导职务的官员,必须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段内披露自己的信息。二是要严格规定干部披露信息的内容和形式。三是要认真研究解决干部自身隐私的保护问题。也就是在满足公众了解官员信息的同时,如何有效保护其自身的隐私不被侵犯。四是要对干部信息披露和公众监督权行使进行双向约束。既要约束干部的行为,也要规范公众的行为,不管利用网络还是其他手段监督干部、监督政府都是可以的,但要对那些借助披露干部信息和对干部的监督,进行恶意人身伤害、诬陷等行为依法处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五是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建立干部信息披露制度,尽快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资料9】

官员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困难性和复杂性常常容易被忽视。任何腐败预防制度建设,都不仅仅是一个制度技术问题,还必然是一个政治问题。制度技术问题通常只带来腐败预防制度的复杂性,而政治问题则带来更大的复杂性并增加困难性。困难性是由于腐败预防制度建设一定会遇到种种阻力,这种阻力通常要比打击腐败的阻力还要大,而且更加隐蔽。复杂性是由于必须要处理好廉政建设和政治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议题之间的关系。在腐败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这种复杂性就更加不能忽视。2001年,我国曾计划在一定级别的现职领导干部中推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当然,拟议推行的财产申报制度也主要是内部申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最后不得不搁置下来。事实上,在腐败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的配套措施,财产申报制度“单兵”突进还可能带来巨大的政治和社会风险。

然而,官员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是现代国家政治和行政文明的基本原则,是大势所趋。作为领导干部,应当自觉、主动接受这个原则,学会在日益透明的环境中工作和发展。当然,由于该类制度建设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就必然要求我们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而不能简单化,更不能急躁冒进。也就是说,社会公众应该对这一制度的建立抱以客观和理性的预期。一个符合中国实际的路径就是选择渐进模式,稳步推进官员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渐进模式,是改革开放30年最弥足珍贵的遗产,按照渐进模式的要求,官员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全过程在战略上可以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试点总结。试点应当在地方层面进行。对于地方的主动试点,中央政府应当予以大力的指导和支持。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出确有实效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具体制度规定。第二步,统一推行。一旦总结出了成功做法,就应在全国步伐统一地予以推行,而不能靠自觉来实施。靠自觉的结果必然是使该制度建设步入反复甚至失败,公车改革就是前车之鉴。

可以肯定地说,官员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不会一帆风顺,但是作为民主政治的一种重要形式,作为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前提,其发展方向是毋庸置疑的。

作答要求

一、认真阅读给定资料,简要回答下面两题。(20分)

(一)《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初期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隐患。请你依据“给定资料2、3”,对其加以概括。(10分)

要求:准确、全面,有条理性。不超过200字。

(二)“给定资料5”中提到“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是基于‘官员财产没有隐私’、‘官员权利须受限’等理念”。请结合资料内容,谈谈你对“官员财产没有隐私”这一理念的理解。(10分)

要求:准确、简明。不超过150字。

二、依据“给定资料7”,谈谈你从俄罗斯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中可以得到哪些启示。(20分)

要求:分析全面,条理清晰。不超过300字。

三、假设你是市政府工作人员,请结合给定资料,草拟一份《关于推进我市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报告》的内容要点。(20分)

要求:

1.内容全面,有针对性;

2.条理清楚,表达简明。不超过400字。

四、结合给定资料中的具体事例,以“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为主题,自拟题目,自选角度,写一篇文章。(40分)

要求:

1.中心明确,观点鲜明,联系实际;

2.说理充分,结构完整,语言流畅;

中美官员制度的比较 第6篇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美关系一直是我国国际关系的热点。中美关系有一个极为奇怪的现象:一方面绝大多数中国人,上至达官显贵下至平民百性,指责得最多的国家是美国;另一方面中国人如果有出国的机会,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往往首先选择美国。近几年政府派出大批中青年干部去国外学习从政经验和政治理念,首选的国家也是美国。

当国民义愤填膺地责骂美国时,我以为美国人也在大洋那边和中国人对骂,可事实不是这样。从美国回来的留学生说:普通美国人很少对别人说三道四,没有几个人想到要去指责中国人,因为“中国人怎样”与他们的生活没多大关系。至于美国政府,如果想到要为难中国的话,丑话也只能说给外国人听,不能说给美国人听,因为美国政府没有对内宣传的官方媒体。美国真是一个奇怪的国家,主流媒体完全掌握在公民手中,政府和政党没有控制任何一家电视台和报刊。

单从语言来说,中国人对美国的不满和愤慨显然要多些,按正常逻辑美国应该比中国更糟糕,可实际情况是中国人只要一有机会就会削尖脑袋往美国跑,没听说哪个美国人往中国跑。不少中国的花季少女争着嫁给美国老头;可从没听说过美国的年轻靓女争嫁中国老头的事,就算这个中国老头是超级富豪也不例外。

一个人的行动更能折射出他真实的内心世界,语言则更多欺骗的成分。根据“鸟往明处飞”的中国古谚,美国的真实情况可能并没有中国人说的那么糟,至少比中国的现状不差分毫。

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中国人往美国跑而没有几个美国人往中国跑呢?

也许有人会说美国建国有两百多年的历史,中国建国只有半个世纪的时间,积累的经济成果显然要多些,人民的生活更富裕一些。

诚然今天的美国比中国富得多,但这并不是中国人往美国跑的根本原因。今天在美国一掷千金花天酒地玩名车买豪宅的大多是中国富豪,在中国富豪挥金如土的气势下,美国富人早就甘拜下风且明智地退到一边,承认中国富人比他们更潇洒也更有钱。没有哪个文明人会傻到去和“敢把钞票打水漂”的暴发户较劲。

一个国家有没有吸引力不仅取决于这个国家的经济条件,还取决于这个国家的自然环境、政治空气和文化氛围,其中政治空气则是第一位的。中东的沙特可以说富得流油,可没有几个文明人愿意去那个国家定居。如果说沙特的自然环境恶劣的话,文明人却更愿意去自然环境更为恶劣的邻国以色列定居。

中美的真正差距可以从这两个国家官员的职能上去寻找答案。官员是什么?这个问题中美两国有绝然不同的回答:美国:官员是“职业”;中国:官员是“职权”。

下面我们来比较一下中美官员的差别:

一、政治理念:美国官员是一种“职业”,不是“职权”。既然同是职业,就一样要履行职业规定的责任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没有高于其他“职业”的任何特权。中国官员则更多体现为“职权”,从来都凌驾于各行各业之上,拥有支配各“职业”的广泛权力。

二、民众政治心态:美国人在日常生活中对陌生的凡夫俗子,有一种与生俱来近乎本能的信任;但对于政府和官员,却有一种与生俱来的本能的不信任。美国人对官员的不信任不是基于对“人”的不信任;而是基于对“权力”的不信任,认为人一旦拥有“权力”,就有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的倾向,无论是天使还是魔鬼都有这种倾向,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所以美国人根本不相信有与生俱来且始终如一的“清官”。正是这种天生的“多疑”,造就了美国社会中一种人人自主各自为战普及于多数民众的对政府的压力,正是这种无所不在的压力,使任何官员都拥有很强的危机意识,在工作中不得不有所检点,处处小心,在“渎职”和“越权”的夹缝中谨慎为政。

我国的情况则恰好相反:中国人从来就相信政府和官员,含怨蒙辱时也寄希望于政府和清官,深信政府会自觉主持公平正义,尤其是对高官寄予厚望,除非官员在众目睽睽之下做了伤天害理的大坏事。与之形成鲜明对应:中国人对一般人却是天生的不信任,除非这个人做了显而易见的大好事。中国人尊奉的处世格言是“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而政府和官员所享受到的超前的信任,反而使之失去接受监督的机会。历史的经验一千次证明:一个被受治者认为天然值得信任的政府,最终会变得实际上最不值得信任。人都有犯贱的一面,由人组成的政府也是这样,“鞭策”使之进步;“溺爱”使之堕落,甚至毁灭!

美国社会加在官员身上的套索一方面限制了官员在任期内为所欲为;另一方面则保护了官员的“名节”,防止其玩物丧志走向毁灭,给自己的家族带来灾难。很少听说过美国政府产生过需要动用极刑的“巨贪”,因为美国体制根本没有产生巨贪的机会。中国社会给予官员的宽松环境让官员在任期内能随心所欲;但也给官员自身和其家族遗留下无穷的隐患。如果你不是一个“末世赌徒”;如果你是一个对自己和家族有责任心的聪明人,我相信你会选择在前一个环境下为官。

不加限制的权力能让天使变成魔鬼!

三、基层会议:我国基层政府的会议多是举世皆知的,这点美国和中国有相似之处。单从会议次数来说,美国基层政府的会议甚至比中国更多,不同的只是会议的规模、形式和内容。美国基层政府“小会”多“大会少”,开会是为了解决实际事务,一次会议着眼于解决一个或几个具体事务。会议没有固定的模式,一般是会议主持人提出问题,然后与会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表意见,最后主持人简单说两句就宣布散会,与其说是“会议”,还不如说是为解决事务征求意见的碰头会。所以每次会议时间都很短,主持人和与会人员没任何废话,更没有假话、空话、套话。会议没有固定的模式,也不设主席台,就象几个情趣相投的朋友在一起讨论问题一样轻松自在。中国基层政府的会议一般都遵从约定俗成的模式:主席台上就座的是领导,台下是听众,首先是主持人的“开场白”,介绍参加会议的主要领导,然后是主要领导和指定的典型代表发言,最后是主持人长篇大论的总结。无论是领导讲话还是主持人总结,都是事先由秘书写好讲稿(也有领导自己执笔的)并打印成册,装在资料袋里分发给每个与会人员,领导只是在主席台上把讲稿上的文字照本宣科地朗读一遍。会议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仪式,不是着眼于解决具体事务。因此讲话稿的内容有相当多的假话、空话和套话,听者不知所云,讲话的领导也意识不到自己在说什么,甚至领导内心也不相信自已宣讲的那些文字,正是“嘴上说一套;心里想的是另一套”。

四、上下级关系:美国上级不管下级,总统不管州长,州长不管市长,厅长不管处长„„下级也不遵从上级,他只需要按自己职位的职能要求行使自己职责,做好自己份内的事情,就根本用不着和上级套近乎。总统去某一个城市视察,市长和市政官员根本不出面陪同,仍自顾自干本职工作,那个城市的政治生活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总统在那个城市的“衣、食、住、行”全是自己买单,市政府不用花一分钱。中国是“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的支配权。省长去某县视察,不但这个县的党政要员要全程陪同,连省县之间的政府要员也要赶往此县恭候自己的上司。省长在此县的“衣、食、住、行”县政府都作了精心且极为妥善的安排,根本不用省长自己掏一分钱„„

为什么会出现两种绝然相反的情形?并不是美国官员天性就比中国官员廉洁务实且拥有高贵的情操,归根结蒂还是两国官吏任免机制的不同造成的。美国的各级官员都是当地人民自己选举出来的,不是上面任命的,美国的总统不能任命州长,州长也不能任命市长,就更不用说升降和罢免了。州长、市长的任命、升降和罢免全是当地人民组成的议会说了算。你别看小布什在国际上颐指气使、今天指责这个国家是邪恶轴心,那个国家搞恐怖;明天又制裁伊朗,威胁军事打击北朝鲜,俨然成了地球的家长;但他在国内的权力小得可怜,他的任何行动、每花一分钱都要经过国会批准,没有国会的授权他寸步难行、一筹莫展。美国总统可以把巴拿马总统抓到美国审判,可美国的一个普通市长就可以不买总统的帐。联合国50周年庆典时,纽约市长为各国首脑举行了一场音乐会。音乐会开始前,市长居然把克林顿总统邀请的客人阿拉法特“请”出了剧场,理由是阿乃“恐怖主义分子”,气得克林顿七窍生烟,但也只限于生气而己,对市长的决定他无可奈何,只好自己去道歉,他甚至连纽约市都代表不了,因为纽约市民没选他克林顿当市长。因此在美国没有“跑官”“要官”的现象,因为官是人民选的,不是上司给的,跑了也等于“白跑”;要了也等于“要白”。

中国官员的升降任免则是上司说了算,官员所在地的人民没有任何权力。所以中国的官员只需对自己的上司负责,而不用对辖下的人民负责。

为了讨好自己的上司,下级官员就有可能贪污受贿,以便有多余的钱向上司行贿,至于因此得罪了人民则无关紧要,因为只要上司对他有“好感”,人民根本奈何不了他,这也是那些腐败官员在犯事前象弹棉花一样“越弹越升”的秘诀所在。

我在机关工作过几年,对“机关潜规则”感触至深:一个人在机关的奋斗目标不是把本职工作干得尽可能出色,而是职位的步步升迁,努力从科员、副科员,一步一步升迁到副处长、处长,甚至更高级别;一个人怎样才能仕途顺利、步步升迁?那就是不断得到上司的赏识与提拔。由此演生出的“官场潜规则”则是:下级不对工作负责,而对上级负责;上级提拔下级,不看政绩,而看下级如何对待自己。

五、政府结构:美国的基层政府机构通常不设副职,既保持了较高的行政效率,避免推卸责任,又防止了吃财政饭的官员数量膨胀。中国基层政府机构都设立了一个或多个副职,副职的职能名义上是协助正职工作防范正职独裁,但在实际行使职能的过种中则常常出现下述情况:副职只要认为正职重用他,给了他足够的“特权”,正职就是再渎职再腐败他也不置一词;副职如果认为自己不被重用,就算正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他也会暗中使绊子。所以中国基层政府的副职多半是“特权”的标志,很少出于工作的需要。

六、官员的私生活:美国个人的私生活受到高度的尊重。如果你是一个普通平民,只要不触犯法律,你在正妻之外拥有多少情人,包养了多少“二奶”,政府和他人都无权干涉,那些娱乐性的媒体说不准还把你捧为风云人物,把你的风流花心美化为“私生活丰富多彩”。美国的官员就另当别论了,他们的私生活必须是清澈透明的,如果你在任期内制造了“绯闻”,无论你是多大的官,就算是国家元首,一样要受到严厉的追究和制裁,轻则丢官,重则身败名裂。克林顿的绯闻案众所周知,尼克松被弹赅下台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问题,不过是说了几句“谎话”。

和美国相比,中国的官员则是另一番景象:普通平民大多没条件玩情人和包养“二奶”,官员在情人“二奶”市场则近水楼台先得月,玩情人包“二奶”在中国部分地区已成为官场的一种时尚。很多官员还不止包养了一个“二奶”,而是几个甚至几十个“二奶”,情人的数目那就更多了。和美国不同的是:中国平民玩情人包二奶不但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还有可能被警察当成“卖淫嫖娼”犯抓起来,包“二奶”则会因“重婚罪”受到法律追究。官员玩情人包“二奶”则很容易逃避任何制裁,除非他犯了事丢了官。

七、文凭职称:美国几乎没有买卖文凭和职称的怪现象,“注水”文凭也不多见。中国的假文凭和假职称则满天飞。至于“注水”文凭,可以从本科一直“注”到博士或博士后。美国官员一旦发现学历职称有“注水”现象,不但马上丢官,还会因此身败名裂,终生抬不起头来。中国官员则对文凭和职称相当“热衷”,不在任期内混个“本科、硕士、博士”就是没有“上进心”的表现,因此官员大多接受在职教育,大学也积极配合官

员的“好学精神”。至于在职文凭是否存在“注水”现象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八、经济状况:美国是世界上最富的国家,可美国政府却是最穷的,且贫穷的程度让人震惊,居然会穷得开不了门,所以美国地方政府会出现因贫穷而停业一段时间的“怪事”。美国官员能支配的钱相当有限,每支出一分钱都要向当地议会详细汇报,因公务收受哪怕是一支普通钢笔的小礼品都得上交国库。不少中国人都误认为美国官员的薪水很高,他们的廉洁是“高薪”养出来的,其实美国官员的收入只有中等水准,有些官员在任上还无法养家糊口,只好在八小时之外从事服务性的兼职,甚至于堂堂一个大市长去作舞厅的看门人。

中国是世界上公认的贫穷国家,但中国的政府却很富有,“再穷也不会穷政府”,官员从不缺钱花。陕西渭南市红绿灯因积欠电费75万无人买单,电力部门只好强行断电。你想想现代化都市没有红绿灯会陷入怎样的交通混乱状况,会潜伏着多大的危险?可红绿灯还是断电了。在红绿灯断电期间,这个城市的公车照样在路上跑,官员照样在吃喝公款,从未听说过公车上不了路或因公款吃紧不招待上司吃饭的现象。中国官员虽然不是最富的,但绝不会出现市长那样的高官无法养家糊口只好去当看门人的现象,就是兼职了也绝不会干看门人之类的低等职业,那个市最体面的职业会争相为他敞开大门。

近些年中美两国有不少城市结为“友好城市”,既然是“友好城市”就难免市政官员的你来我往,但中国城市好象是“剃头挑子一头热”,去访的多而回访的少。之所以如此并非美国官员不懂礼貌或摆臭架子,而是他们拿不出来中国访问的钱,官员的每一分公务支出都得纳税人认可,他们不能随意动用哪怕是一分钱的公款。于是出现这样的怪现象:富裕的美国市长常常为来中国参加所谓的“贸易洽谈会”纳税人会不会买单而困扰;贫穷的中国市长则豪爽地拍胸:尽管来吧,所有费用我报销!

九、新闻监督:美国官员受到新闻媒体无孔不入的监督,在任上哪怕是出了一点在中国看来微不足道的“丑闻”就会被媒体曝光,并受到毫不留情的追究。中国官员就是犯了再大的错误也不容易被媒体自由曝光,除非上面决定曝他的光。美国的新闻媒体都是民营的,政府和政党没有控制任何一家报刊和电台。中国的主流媒体基本上都控制在政府手里,因此新闻必须服从官员意志。

十、职位保障:美国官员一旦任期届满,就得离开政府去自谋职业,该干啥就干啥,除非选民认为他很优秀要他连任。所以美国的官员不是终身制,在任上有浓厚的危机意识。美国政务官和公务员是两个不同的体系,公务员大多是终身制的,因为公务员是面向全社会公开考试选拔的,不是官员任命的,也不是权贵利用职权带进行政部门的,职能也是纯技术性和服务性的,只有“按章办事”的义务而无“自由裁量”的权力,和中国的公务员有本质的区别。中国的官员多为终身制,在任上只要不犯显而易见的大错误,尤其不犯和上级“不一致”的“错误”,就可继续在政府部门

呆下去,一直到退休,退休后还可享受优厚的俸禄。中国官员任期届满只是职位升迁或换一个地方当官,并不等于离开政府。因为职位有很强的保障,中国官员在任上几乎没有什么危机意识,因此也容易“饱暖思淫欲”撇开美国的意识形态和中美摩擦,单从文明水准来说,美国确然拥有很多我们无法比拟的优势,有不少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这也是我国政府近几年派出大批政务官去美国实习的原因。这项英明决策说明我国的高层政务官富有远见且勇于负责,知晓我们的劣势,也知道中国和文明世界的真正差距。中华民族要想真正走上文明富强之路,就有必要学习美国的优势,尤其是要学习美国政府“自我免疫”和“自我更新”的机制,使“官逼民反”和“周期性改朝换代”的内战永远在中国绝迹。

如果我们汲取了美国的成功经验,中国就会在不远的将来超过美国,中国人争相往美国跑的现象就会成为历史,相反世界各国的仁人志士都会削尖脑袋往中国跑,就象一千三百年前的唐帝国引来万帮来朝一样。那时美国少女争嫁中国老头的事就不是什么新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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