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时代特征司法认定及防范措施

2022-09-11

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时代特征

( 一) 以网络传播为主导

单纯的淫秽光盘、书籍已经不再是低俗色情内容的主要传播载体。当今社会已经步入信息社会, 网络是信息社会最具代表性的生产力, 网络注定成为人类社会今后发展的利器。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是信息社会的主导, 而网络以其与生俱来的便捷、即时性、隐秘性等特点在淫秽色情信息传播当中起着媒介作用。当前, 网络已经主导绝大部分淫秽信息的传播, 甚至是生产与制作。

( 二) 借助技术进步寻找新的滋生空间

软件是网络重要构成部分, 具有独创性、复杂性等特点, 在网络信息资源传播利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软件生命周期短, 更新换代强, 客观上在技术创新层面, 为不良信息的传播提供可乘之机。“某软件公司涉黄案”中的软件是一款视频播放软件, 它可以播放任何格式的视频, 其强大功能还在于其“雷达扫描”搜索附近正在使用淫秽信息的链接, 进而部分网络用户借此能够分享到淫秽色情信息。

( 三) 支付手段简化方便易操作

不法分子通过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来谋取利益, 就得有收取钱财的通道。当前常见的需求者提供钱财的方式主要有在不法分子建立的网站上注册有偿会员, 按淫秽视频的下载数量或者在线观看期限缴纳会员费, 或者建立qq聊天群, 微信会话, 微博, 主播软件等通过发红包, 点赞打赏等经由第三方交易平台在线划拨。这要比古老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实交付隐秘快捷的多, 突破了时间、地域的限制。

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司法认定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指以牟利为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可从三方面认定。

( 一) 行为人传播的必须是“淫秽物品”

《刑法》367 条第一款规定: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 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对于淫秽物品, 需经过办案机关鉴定, 通过一般社会观念来确定, 在认定的时候问题不是很大。“某软件公司涉黄案”中20000 多个淫秽视频就是公安机关从其公司服务器中鉴别提取出来的。

( 二) 行为人主观方面为明知且有牟利目的

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淫秽物品, 包括知道或知道可能是淫秽物品两种情形。至于“牟利”的认定, 则要从淫秽物品的数量、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人次、获得利益等方面考虑。实践中, 较为常见的是建立网站在线传输淫秽视频, 通过注册会员收取会员费, 这是通过形式上合法实质上非法的方式取得收益, 应当认定为行为人主观上有牟利目的。

( 三) “传播”行为的认定

传播淫秽物品指的是通过播放、陈列、建立网站等公开或半公开方式散布流传色情露骨影像制品、图片标识等使不特定多数人所感知的行为。其中, 由于互联网的普及, 利用网络上传下载是当前最新的传播方式。但是, 网络具有匿名性, 查获难度大, 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从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防治措施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 那么处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就是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至少是降低发生率。但是, 网络信息即时性强且隐蔽性高, 证据难以固定, 案件难以认定。基于此罪的时代特点和司法认定的难度, 一些防治措施十分必要。

( 一) 加强打击力度

全国“打黄扫非”办、全国互联网信息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四部门应当建立长效机制, 切不可“一阵风”, 要将2014 年开展以来的“净网”行动开展到底。坚持时时检查, 处处提防, 发现一批, 查处一批, 消灭一批, 防止其死灰复燃。同时, 打防并举, 网络监管到位、有效、切实, 分清责任主体, 对网民向网络聚众群体上传的内容要把关。

( 二) 动员社会力量

鼓励和支持网民举报, 并对举报属实的要奖励有关人员。据国家网信办统计, 每日举报中心接收到违法和不良的3000 多条信息当中, 淫秽色情的占85% 以上, 这可谓最可靠的信息来源于最真实的受害者。

( 三) 加强国际交流, 着力实现“网络主权”

严格控制域外淫秽色情资源从全球互联网络流入, 尤其是防范国外色情业产品流入, 从源头治理。加强防火墙技术的革新, 将其作为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滤网”, 信息社会时代, 技术强才是净化网络, 摆正风气的“利盾”。

摘要:“某软件公司涉黄案”引发社会巨大讨论, 法律人不应当只注重判决结果, 而要探视案件背后折射的社会问题。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当下存在许多时代特征,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这种社会恶现象通过互联网及信息技术不断波及蔓延, 网络特性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司法认定带来新的考验, 深层次背后是法律规范、社会道德与这类社会恶现象的角逐, 怎样防范治理这种社会毒瘤, 发人深思。

关键词:播放软件,网络,淫秽物品,防治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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