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国际组织

2024-06-02

非政府国际组织(精选11篇)

非政府国际组织 第1篇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几个世纪之前,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就已经开始参与国际间关系的处理, 直到20世纪才迅速发展, 有了巨大的进步。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由于国际上事务及国际间交流的问题, 在经济领域出现了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 这时的国际非政府组织较为涣散, 没有形成规模, 所涉及领域较少, 处理、协调国际事务的能力非常有限。在20 世纪20 年代末期的经济危机时, 由于世界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原因,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遇到了挫折, 发展十分缓慢甚至停止、倒退。二战后, 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基本形成, 在全球范围内进入和平发展时期, 给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温和的国际环境。自此, 国际非政府组织开始重建, 并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非政府国际组织。

在20 世纪70 年代以后, 非政府国际组织数量迅速增多、规模不断增大、类型逐渐齐全, 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 国际上的影响力不断增强, 在国际上开始崭露头角, 成为参与国际事务、促进国际会议进行、方案达成的一个非常重要因素。目前, 国际上公认的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概念源于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提议, “不是经由政府间协议而创立的国际组织, 都被认为是为了满足某种目的而成立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后来将这类组织的范围扩大, 在1996 年的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上又提出“非政府国际组织应为不由政府实体或政府间协议建立起来的组织”。另外其他的国际法专家认为:“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宗教及人道主义等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 而成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 其中非政府国际组织成员可以是各国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

2.非政府国际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及地位

非政府国际组织一般是具有一定组织结构、章程及活动费用的非营利性质的组织, 通常从事非官方或民间、不同国家之间的活动。根据国际非政府际组织欧共体的欧洲公约的有关规定, 以下的机构适应于公约的约束。

(1) 以非营利为目标, 从事国际公益活动;

(2) 在其中一缔约方的国内法文件基础上形成;

(3) 参与者至少两个国家以上, 在国际上组织较为有影响力的活动;

(4) 办公机构在缔约方的领土范围内, 同时在其他缔约方拥有管理中心。

同时, 在联合国文件《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咨商关系决议》中规定:在各个层面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 具备一定的行政能力与行政人员。许多著名的国际组织, 如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等在有关文件中都进行了描述, 从中我们可以得到各大国际组织对于非政府国际组织的一些共性的认识:非政府、非营利;与现行政府与政策不相违背;具有民主章程、民主代议机制、民主决策程序。

3.非政府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上主体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定义为:在国际经济关系中, 能够享受国际赋予的权利享有相应的义务。联合国宪章规定:“组织内的各成员国享有在其领土内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除了明确放弃豁免的成员国及组织, 大多数的国际经济组织及其财产享有法律及执行上的豁免。

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意义是指在法律上享有经济权利, 能够承担经济法规定的义务的法人或国家组织, 并且能够参加国际经济关系会议。为获得国际间交流、能够进行经济交往, 非政府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上必须有主体资格, 只有这样, 才能够依法享有相应的国际经济权利、承担国际经济法义务。

根据以上的描述, 是否具有国际经济法上主体资格的条件如下:

(1) 以维护正常国际秩序为己任, 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同时履行相应义务能力, 保证国际法的制度能够得到遵守, 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体现自身价值意义。

(2) 具有国际求偿能力。当其国际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 能够以独立人格的身份向加害者求偿, 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3) 能够独立参加国际事务, 与各方国际组织交谈、会晤、合作。无需借助其他实体的认可, 能够完全自主地进行国际间的交往。

4.非政府组织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作用

4.1非政府国际组织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在经济文化交流频繁的今天, 非政府国际组织虽然没有在国际经济法上占主导地位, 但在国际经济的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 非政府国际组织已经达到了36000多个, 数量远远高于政府间国际组织, 从这一方面也能看出, 非政府国际组织在国际间的作用越来越大。由于政府间国际组织在许多国际事务中有许多的制约性, 非政府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逐渐成为世界经济的“第四种力量”。

在国际经济法的编撰工作中, 非政府国际组织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分析其原因, 是因为非政府国际组织有其特殊的背景和含义, 非政府机构, 不具备赢利性质, 同时具备组织性, 这样的组织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发挥着特殊的作用。非政府国际组织能够摒弃各方利益的牵扯, 真正制定出适合全球国际经济发展、具有前途的经济条约及法案, 容易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在此种情形下, 国际经济法的立法编撰在各方的支持下完成。非政府国际组织拥有大量的专家学者, 他们自愿参加这种非营利性组织, 是因为有着共同的目标而为之努力奋斗。这类人有着共同的目标: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努力, 立法的同时, 不仅仅考虑经济的发展, 同时还考虑人权、环保等诸多方面的因素。这些专家学者深入各个国家, 对全球范围内的情况进行调研, 众多的国家也为非政府国际组织提供许多的优惠政策, 这是单个主权国家无法完成的。

非政府国际组织在主权国家之间作为第三方, 能够在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中贡献力量, 调节各方利益, 协助解决争端。一方面, 非政府组织在国际贸易、金融等领域制订了许多程序性规则, 帮助解决国际争端;另一方面, 非政府国际组织拥有大量的人才, 能够提供知识、人才等技术上的支持, 为解决国际经济争端开辟了新思路。

在经济活动中, 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同样, 非政府国际组织对各主权国家的监督和制约, 能够促进国际经济及经济法的健康发展。国家、政府在制定条约时, 通常从经济领域、贸易自由等角度出发,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等问题常常忽略。这时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在维护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等方面提出有利于全球发展的举措。

4.2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层面的作用

(1) 国际法的制定。促进国际经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生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因此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 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快速发展, 适应了这个时代及国际环境。在主权国家制定法律无法达成共识时, 非政府国际组织引领经济法的制定, 在其专业领域的立法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2) 国际法的诠释。在对国际法的解释出现争议时,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第三方, 对国际法的进行解释, 避免冲突的产生等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如, “锡拉库扎原则”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对国际民事作的明确限制。

(3) 国际法的适用。对于国际案件的判决,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可以向法庭提交意见书对案件进行影响。同时, 大部分国际法庭都允许非政府国际组织对未决案件进行法律建议。

(4) 国际法的执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协助国际法的执行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5. 非政府国际组织是制定国际经济法主体拥有权利的依据

随着国际间经济文化交流的逐渐增多, 国家与国家、国家与私人之间经济合同关系的确定, 国际组织取得了处置财产的权利。同时, 非政府国际经济组织的形成是成员国意志的体现, 权利来自不同国家, 形成了不平衡中的平衡。

豁免权问题是非政府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经济法体现主体资格的重要表现之一。

这是因为, 国家的豁免主要来源于主权平等原则, 而非政府国际经济组织的豁免权同样依据成员国的组织职能规定。豁免权包括财产豁免等很多方面。在解决国际争端中, 仲裁是十分重要的一环。一般说来, 非政府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国的代表享有的豁免权成为其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的重要表现。

结束语

非政府国际组织对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及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非政府组织并不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只能起到协调的作用。因此非政府国际组织是否应当成为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值得专家、学者进一步考究, 但非政府国际组织对于国际事务的处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黄卫东.非政府国际组织应纳入国际法学研究范围[J].沈阳师范大学学, 2005 (03)

[2]李振华.国际经济组织与国际经济法[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995 (01)

[3]周汉民, 牟榕.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基本理论框架[J].社会科学, 1998 (02)

[4]常景龙.国际经济组织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 2003 (03)

[5]王彦志.非政府组织的兴起与国际经济法的合法性危机[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 (02)

非政府组织管理 第2篇

2015-2016秋季学期期末(2016.2)《非政府组织管理》

主讲教师:郭道久

学习中心:广东省对外贸易职业技术学校 专业:__行政管理 ___ 姓 名:___林正聪 __ 学 号:_14092556892452_ 成绩:___________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1.论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2.论非政府组织的非营利性 3.非政府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4.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5.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6.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脱钩的措施 7.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机制 8.制定《中国慈善法》的必要性 9.非政府组织的政策倡导功能

10.政府向非政府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以„„为例 11.非政府组织的监管

12.非政府组织问责的原则和措施 13.志愿者风险管理 14.非政府组织的理事会制度 15.慈善事业可以市场化吗? 1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改革方向

二、论文写作要求

1.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要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

2.论文写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含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论文写作格式要求:

1.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2.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3.论文字数要控制在2000-2500字; 4.论文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

一、(一)、1.。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摘要: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有了长足的发展,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为其发展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空间,其数量近年来也在急剧增长。而作为一种展现社会组织公平、效率、民主、责任及公共权威的衡量标志,公信力在维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发展;衡量标志;公信力

NGO,全称“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意 为“非政府组织”,指独立于政府之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志愿者组织。在中国NGO的发展被认为是对传统金字塔式社会结构的革新。NGO活动将有助于增进政府与民间的和谐沟通,增强政府的治理能力。NGO可以以‘社会人’而非任何利益集团的身份出现。因此,NGO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润滑剂”。

对非政府组织而言,其组织公信力指的是社会对此组织的认可及信任程度,是公众依托其实现某种公益价值的心理凭借。作为一个为表达民意、实现民意而自发形成的平台,人们往往对非政府组织抱有比政府和企业更高的期望。而这份期望常常决定了非政府组织是否能够延续生命且蓬勃发展。因此,对于非政府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定位,务必把公信力作为首要的考虑步骤和建设重点。

一、非政府组织社会公信力低迷的困境

自2011年“郭美美事件”被曝光后,红十字会便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余波未平,随即被爆出红会在汶川地震中所征集的8000多万善款不知所踪,接着红会自己承认擅自挪用捐款且并未告知捐款人。去年底前又被相继传出违规出租仓库、利用献血获利等事件,致使公众对于红十字会的质疑再起波澜。统计数据表明,“自„郭美美事件‟后,2012年6-8月公众通过慈善组织进行的捐赠总额为84亿元,比3-5月的626亿元下降866%。”据此可见,红十字会在公众中的信任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公信力也在这一系列的社会事件中严重受损,公众对红十字会的质疑不断扩散,导致对整个社会慈善救济组织出现信任危机。如果不能进行妥善处理,将会导致公众对社会慈善救济组织信任度严重下降,影响到非政府组织的公信力。

公众的信任是非政府组织得以存续和发展的根本,公众的信任度高低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公信力高低的表现,也是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有效监督。NGO发展资金的重要来源也是公众的无偿捐赠,但是红会目前却面临着严重的慈善不足的问题,在遭遇一系列负面事件曝光的影响之后,红会募得善款的能力急剧下降,给其慈善救助活动的展开带来了巨大影响。无形中又加强了其对于政府体制内拨款的依赖性。可见,红会的公信力下滑,也不光是政府对于非政府组织管理体制上的原因,红会自身也是难逃其咎。作为一个慈善救助组织,考量的唯一标准应是公益性。其所作所为,若是忽略了此点,转而追求个人或组织利益的最大化,变得与市场并无二致。公众凭什么会去再相信你不是打着公益慈善的幌子,心里盘算的却不是自己的小算盘。红十字会事件虽然是个案,但是其造成的影响对社会慈善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来说却是非常巨大的,直接导致非政府组织的公信力下降,融资更加困难。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不光在资金上需要群众的支持,其人力资源的一个重要来源也是群众的志愿性参与。这需要较高的社会配合度,只有公众真正从心理上认同产生信赖感后,才能全身投入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非政府组织如果做出缺乏公众信任的事情之后,公众的信赖感会极度下降,非政府组织非常重要的号召力,也会不复存在。之前建立的社会信任体系也将会直接被瓦解,想要重新取得公众的信赖舅并非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了。

二、非政府组织社会公信力的提升

首先要明确并认同非政府组织肩负着非营利性和公益性,以“使命为先”,通过使命导向更好的服务于公益目标。并且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有效激励引导,加强组织的能力建构,保持组织的相对独立想,以及多方的竞争与合作。通过立法解决只能,通过政府和评估机构加强管理和领导,理顺各种关系,经过组织自身加强管理,提升号召力,发挥其更好的作用。非政府组织要认真确立自己的工作宗旨,明确自己的工作目标,认真着力于公益事业,通过自身工作表现,获得公众的认可,从而提高非政府组织的公信力。

非政府组织 第3篇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政治参与;市民社会;政治文化

中图分类号:D03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7-0178-02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缩写为NGO),出现于50年代,兴起于70年代,在过去20年有了飞跃性的发展。如今非政府组织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虽然非政府组织已经存在了半个世纪,但是人们对于到底什么是非政府组织却还是模棱两可。虽然很多学者都从不同的方面阐述了非政府组织的某些特征,但是如果要是给非政府组织下个准确的定义真是难于上青天。当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就是莱斯特•萨拉蒙教授所给出的定义。他给出了非政府组织的七个特点或者是属性,认为只要符合这些属性的就是非政府组织。“组织性,就是有正式的组织机构,有成文的规章制度和固定工作人员;民间性,就是在组织上是独立的,不隶属于政府部门,也不受政府支配;非营利性,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有了利润,也不能分配,而只能用于组织的正常运作;自治性,就是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能力,能进行自我管理;志愿性,成员的加入或者组织资源的集中不是强制性的,而是自愿性的;非政治性,不是政党,也不以政治权力为诉求,也不参加竞选等政治活动;非宗教性,不是宗教组织,不开展传教、礼拜等宗教活动。”[1]

一、非政府组织领导公民政治参与的必要性

1.中国从政府治理社会向市民自治社会转变的需要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又常被译为“公民社会”,是近年来社会转型的主要目的诉求。就学术界对市民社会达成共识的观点来看,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包括个人私域、非政府组织、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和社会运动四个方面[2]。由此看出非政府组织已经被认为是市民社会的核心因素。在一个社会中,政府是最强势的集团,中国也不例外。政府手中掌握着别的组织难以望其项背的强制力,政府凭借这种强制力对社会进行治理。但是随着政府的组织结构的扩大,工作人员的膨胀,原来运行自如的政府现在已经蜕化成一个行动迟缓的“怪物”,对社会的治理呈现出力不从心的状态。这就说明政府治理社会必须要向市民自治社会过渡。既然是市民自治社会,肯定离不开公民对于社会事务的治理,但是如果每个市民都想直接按照自己的意志来治理,后果可想而知。因此,必须通过非政府组织对公民进行引导,使之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程序来参与政治,明确自己对社会承担的责任以及在市民社会中的权限。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公民政治参与合法,合理,高效,有序。

2.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公民的政治文化普遍偏低,必须通过非政府组织来提高公民的政治文化,使之具备治理国家,建立市民社会的基本政治素养

政治文化概念是阿尔蒙德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这种政治文化是在该民族的历史和现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进程中形成的。”[3]因此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人们已经习惯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几千年的文化积淀,消磨了人民自我治理的诉求,好像治理国家理应成为统治者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因而,公民的政治参与几乎处于瘫痪的状态。这种状态使得迫切提高人民的政治文化成为当务之急。只有提高公民的政治文化,才能使其“对政治体系、政治活动过程、政治产品等各种政治现象以及自身在政治体系和政治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4]有更清晰的认识,这样才能让公民参与政治内化到每个公民的心里。而非政府组织可以义无反顾地承担起这个责任,来提高公民的政治文化水平,使之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从而使之适应市民社会的要求。

3.现代高科技的发展也为非政府组织领导公民参与政治提供了便利条件

电脑科技的普及,让偌大的地球成为了一个“地球村”。通过网络,可以将整个世界连接起来。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网络方式比如“网上大课堂”来对公民进行政治文化的教育,同时可以通过网上问卷调查的方式来收集公民对于国家政治体系、政治活动的看法和意见,及时地根据民意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且通过网络反馈给公众,这样使得非政府组织与公众之间的交流和沟通简单易行,从而更能为公民政治参与服务。

二、非政府组织相比政府组织来说,在引导公民政治参与上的优点

1.非政府组织善于沟通,使得公众不排斥,更能代表民意。公民的政治参与必须符合自己的利益和诉求。非政府组织就是依法建立的、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的、自主管理的,并且具有一定志愿性质的、致力于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的社会组织。因此非政府组织既能深入到社会基层的民众中间, 又能同政府保持较密切的关系。它们可以宣传和普及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教育和动员民众, 使他们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 又可作为传达民情的渠道, 反映民众的愿望和意见, 去影响政府政策和计划以使其更适合民众的需要。公众是自觉自愿加入非政府组织的,因此他们能够毫无保留地把自己对于政治制度、政治活动以及各种政治进程的看法、意见和要求呈现出来,从而希望通过非政府组织来使得自己的要求和利益得到满足。而政府则通过其工作人员或者某种制度来了解民意,鉴于政府的特殊性,民众与政府之间可能会产生“隔膜”,民众可能会隐瞒自己对于政治现象和政治进程的真实想法,使得政府得到的所谓的“民意”与真正的民意出现偏差,从而偏离了民众真正的诉求。

2.非政府组织具有能够灵活调整的优势,在引导公众政治参与过程中出现问题能调整。既然非政府组织是一种民间组织,在组织上是独立的,不隶属于政府部门,也不受政府支配,因此只要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能够对公众需求做出及时的反应。能够依据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条件变化,制定相应的决策,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更根据公众的需求变化来有效地引导公民政治参与,使之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要求。

3.非政府组织可以深入社会基层、贴近贫穷民众,与群众打成一片,真正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非政府组织能够接近社会最基层的群体, 促使这些社会成员参与同他们切身利益有关的决策和资源分配。既然非政府组织有能力让公众合法公开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能代表公众表达自己的政治愿望,这就使得非政府组织具备了领导公民政治参与的最重要的条件,使其能真正地想民众之所想,急民众之所急,使得非政府组织与民众的利益休戚相关,从而更好地实现了非政府组织的领导责任。

参考文献:

[1] 莱斯特•萨拉蒙.非营利部门崛起[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3).

[2] 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北京: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3] G .A. 阿尔蒙德.比较政治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4] 王惠岩.政治学原理: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67.

NGO-Leader of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of the Citizens

CHEN Wei

(Business Schoo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inan411201, China)

Abstract: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NGO)came into existence at 1950s,sprung up at 1970s,and has achieved huge progress since the past 20 years.Nowadays,NGO has penetrated into every aspect of the social life,and has more and more effect. Along with the democratic tide spreading over the world, the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becomes the significant part of the modern political life. But because of various reasons, for Chinese citizen, both the scope and the depth of the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are on the low level. Who will be the leader to guide the citizens? The NGO is undoubtedly the best.

Key word:Non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Civil Society; Political culture

非政府国际组织 第4篇

非政府间组织更多的是民间团体在从事相应的活动, 以促进国际上需要更多的去关注的领域的合作与发展。它涉足的领域包括环保、文体、科教等。当然, 有关于它的争论也很多。

( 一) 否定说

这种学说否认国际非政府组织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典型的代表是王铁崖教授和梁西教授, 在他们看来国际非政府间组织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否认说的驳斥理论大概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 国际法并没有对其明确的规定, 没有规定其权利和义务。其二, 对比其他主体来看, 它没有特权和豁免。其三, 它没有财力和法律上的保障。

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放在当今社会明显是陈词滥调了。最能反驳这种观点的例子就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它的使命在《日内瓦公约》中有明确规定了: 探视被关押者; 组织救援行动; 帮助离散家庭重新团聚以及在武装冲突期间进行类似的人道活动。并且在1990 年时, 它还以观察员的身份加入联合国。1993 年,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瑞士政府签署协议, 明确了它在瑞士的财产和档案不可侵犯。此项协议还使得其成员和员工享有法律豁免权, 而且无须缴纳任何税收费用。

( 二) 有限肯定论

这种学说持有的观点是, 国际非政府组织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张乃根教授认为: 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必定带来法律的变化, 国际法的相关主体理论学说也会发生相应变化, 国际法上除了一些基本的主体, 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主体, 如WTO单独关税区及其政府, 当然也包括国际组织, 甚至还包括个人。[1]黄世席先生也有相似的观点, 他认为在有限的领域中, 应当承认国际非政府组织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这样可以不断的完善法律体系, 是国际法主体的理论更加的有说服力并且不断的与时俱进。[2]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随着国际社会的进步发展, 新理论适合国际社会的发展。

二、当今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 一)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具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国际非政府组织是具有独立性的,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领域的活动。具有自身的组织和名称, 在国际社会上可以发表自身的意见和看法。

最典型的例子的就是“彩虹勇士号”。法国1985 年在南太平洋进行核试验, 彩虹勇士一号为抗议法国的行为, 前往该海域, 不料在途中确遭到了法国特工的袭击, 船体沉没。事件经调查之后, 发现是法国派出特工炸毁的。事后, 在联合国秘书长的调解下, 法国同意向绿色和平组织进行赔偿, 其数额达700 万美元, 并且由法国总统向该组织致歉。从中可以看出, 绿色和平组织可以平等的与国家对话, 可以平等的参加国际关系。在这个事件中它与国家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并且还具有独立的国际求偿权, 具有与国家站在平等的地位进行协商的能力。

从上述的事件可以看出,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加国际关系是基于自身独立的意志, 而非任何国家的授权或者个案裁量, 完全是基于国际法的规定, 独立的参与到国际关系中。

( 二)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

在联合国方面, 国际非政府组织享有经社理事会的咨询地位, 出席理事会议, 并且还可以以咨询商的身份参加联合国会议, 享有做出书面和口头发言的权利。

在环境保护方面, 最具代表性是《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它规定了非政府组织在遵循有关规则的条件下, 可以出席缔约方的会议, 但是要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这也体现了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

在人权保护方面, 有代表性的是《欧洲人权公约》, 它规定了任何人认为自己受到了侵害, 而且侵害是由于本公约缔约国造成的, 就可以起诉到法院。其中的任何人当然应该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

( 三)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能够承担和履行国际法的义务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决议规定了国际非政府组织应正当使用其咨询商地位, 不得乱用。其行为不能与联合国宪章相违背, 应符合宪章的原则, 其收益必须是合法获得等一系列的义务。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 其咨询商的地位就会被取消。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近些年来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其自身的诚信和亲和力。因为它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和可靠的诚信度, 才会使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其中。比如在环保方面, 它们所主张的做法也是为公众所接受的, 在保护世界和平方面, 也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再如, 在公开信息方面, 其公开的信息一定是准确真实的。以上都是其要承担的相应的义务。

在承担责任方面, 非政府组织有自己的财产, 可以进行经济赔偿。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还具有对外的表达能力, 可以因其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进行赔礼道歉。它还可以做出相应的保证, 保证将来不再做出违反相关国际法的行为。

三、结论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但是它依然要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虽然其在国际社会上的作用仍然比较小, 但是仍有存在的意义。国际社会也应当制定更多的条约和规则, 赋予其更多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文献

[1]张乃根主编.新编国际经济法导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

[2]黄世席.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讨论[J].国际法学, 2001 (1) .

《非政府公共组织》复习题 第5篇

2.政府是公共管理领域的唯一管理主体。

3.公共管理范式下政府管理发生了根本性转换。

4.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显著特征是过渡性。

5.市场失灵是非政府组织产生的外在促进因素之一。

二、1.材料:“‘公域’曾作为有效的服务提供者,然而显见的局限,使世界各国的政府逐渐将服务管理的责任委托出去,学校、医院及其它服务业不断地要求以独立的、非利润分配团体的形式运作,而不是在公共服务的支配下运作。这些团体逐渐发现它们之间必须为争取资金和服务对象竞争,并不得不使它们资金来源多样化,以争得政府对它们最高的拨款,当这一切发生时,它们开始变得象独立的非营利团体,最后转移到‘第三域’,政府不再是公众利益的唯一代表。”

——迈克·赫德森

问题:(1)公域、第三域各指什么?

(2)上述观点指出了政府改革的重要趋势什么?

(3)政府不再是公众利益的唯一代表意味着什么?

2.材料:从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我国正式注册的本土环保非政府组织(NGO)已有3539家,其成员来自各行各业,其环保行动自发、自愿、有理念、有主张、有具体措施,还有显著的成效。如今,环保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中国环境保护工作无法忽视的一个群体,并对改善与提升社会的整体环保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前不久辞世的自然之友首任会长梁从诫,是中国环保界的领军人物。自1994年自然之友在北京成立以来,该组织始终站在中国环保NGO的前列,发起了一系列的环保宣传实践活动,树立了环保NGO良好的公众形象。在此期间,不唱绿色高调,不以绿色“救世主”自居,从身边一点一滴做起的梁从诫先生,以其示范意义和榜样力量,感召了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中国的环保运动之中。梁从诫的故事,只是无数中国环保NGO的故事之一,廖晓义和“地球村”的故事、霍岱珊和“淮河卫士”的故事、绿家园召集人汪永晨和怒江的故事、马军和污染地图的故事、蒋高明“说

真话”的故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的环保维权故事、年轻人方明和“绿眼睛”的故事,以及环保非政府组织在重大环境问题或事件中献言献计,协助政府正确决策的经典故事,等等,无不显示了非政府组织在环保领域中的重要作用。问题:(1)以上材料说明了什么?

(2)非政府组织如何获得社会认可?

(3)如何实现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的有效合作?

三、1.试述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及其作用。

2.试述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途径。

1、答:正确。理由:资金来源单一与匮乏是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

2、答:错误。理由:现代治理体系中还包括其他主体。

3、答:正确。理由:公共管理导致政府管理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

4、答:正确。理由:非政府组织的特征已经具备,但还不够明显。

5、答:正确。理由: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契约失灵是非政府组织产生的三大外在因素。

1、答案要点:(1)政府、非政府组织

(2)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关系。

(3)公共管理主体实现多元化

2、答案要点:

(1)非政府组织在社会重点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受到社会的关注。

(2)进入社会关注领域;积极发挥自身作用;树立良好形象;与社会沟通。

(3)明确各自职能;划定活动领域;加强规范指导

三、1、答案要点

(1)非政府组织快速、多样化发展;(2)进入多个社会领域;(3)积极扮演多种社会角色;

(4)可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成为多元治理中的重要力量。

2、答案要点:

(1)问题:经费缺乏,财务制度不够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不足;缺乏相关的经验和知识;社会公信度不高;发展不平衡。(2)解决途径:完善管理法规,创造NGO发展的有利的法律政策环境:尽快制定有关NGO的统一规范的基本法律;修改和改进NGO专项管理法规。推进改革,实现政社分开,拓展NGO的发展空间:进一步推进政府改革;推动自上而下NGO的改革进程;完善NGO的治理结构和自律、互律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治理结构 ;完善自律机制 ;完善互律机制 ;更新观念,营造NGO发展的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1.民间公益组织属于非政府公共组织。

2.公共管理改革使市场机制进入公共管理领域。

3.非政府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具有独特优势。

4.制约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关键因素政企不分。

5.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政策的途径就是建设性提议。

二、1.材料:2006年12月14日,李连杰首次对外公布将携手中国红十字会设立“壹基金”计划,致力于灾难救助和青少年心理建康援助。2007年4月19日,由李连杰携手中国红十字会共同创立的“李连杰壹基金计划”在北京举行启动仪式,宣布该计划正式启动。2007年宣布“壹基金计划”与中国十佳劳伦斯冠军工作委员会就慈善事业达成合作伙伴,刘翔、申雪、赵宏博、李妮娜、韩晓鹏、李娜„„等十多位现役以及退役的体育明星加入壹基金成为永久义工。2007年6月,云南普洱发生6.4级地震,给当地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中国红十字会李连杰壹基

金计划,迅速作出反应,拨出十万善款紧急救助云南地震灾区。2007年6月,经过“壹基金”管理委员会一致决议,并上报中国红十字会通过,聘请成龙先生出任“壹基金”名誉理事长。2007年7月,中国部分地区遭遇严重的洪涝灾害。经过壹基金管委会一致决议,拨款10万元人民币,通过中国红十字会的救灾渠道用于救助洪涝灾区。2007年9月25日,“李连杰壹基金计划”与泰国“TO BE NUMBER ONE”慈善基金在北京共同宣布,双方正式结成合作伙伴关系,标志着“壹基金”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慈善项目。

问题:(1)以上材料说明了什么?

(2)非政府组织在公共领域中的活动有什么优势?

(3)非政府组织在公共治理中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2.材料:“政府并不能解决问题,政府本身才是问题。让政府不再骑在我们的头上,让政府的手远离我们的钱包。”——里根

“我们不仅面临着预算赤字和投资赤字,由于联邦政府的绩效赤字,我们还面临着巨大的信任赤字。除非我们解决了这一问题,否则其他问题都无从谈起。

——克林顿

问题:(1)以上观点反映了什么问题?

(2)西方政府发展面临的危机有哪些?

(3)这些认识导致了政府什么样的变革,主要趋势是什么?

三、1.试述推动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基本思路。

2.试述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1、答:正确。民间公益组织是非政府公共组织的重要组成。

2、答:正确。理由:市场机制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应用是改革的基本特色。

3、答:正确。理由:是由于组织性质和结构特征决定的。

4、答:错误。理由:制约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关键因素政社不分。

5、答:错误。还包括利益表达。

二、1、答案要点:(1)非政府组织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创新优势;公平的优势;适应性优势;效率的优势。

(3)可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成为多元治理中的重要力量。

2、答案要点:

(1)政府扩张带来了自身膨胀,产生了严重问题。

(2)管理危机、财政危机、信任危机

(3)新公共管理运动;政府管理政策化;公共管理社会化

三、1、答案要点

(1)完善管理法规,创造NGO发展的有利的法律政策环境尽快制定有关NGO的统一规范的基本法律。修改和改进NGO专项管理法规。(2)推进改革,实现政社分开,拓展NGO的发展空间。进一步推进政府改革。推动自上而下NGO的改革进程(3)完善NGO的治理结构和自律、互律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治理结构;完善自律机制;完善互律机制。(4)更新观念,营造NGO发展的良好的社会环境。

2、答案要点:

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1)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为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提供了可能。经济方面:抵御市场风险;市场竞争与互助;经济的巨大发展。政治方面:政府日益重视法治,公民的结社自由开始具有实质性的意义;政府的大幅度让权;政府职能的转变。

非政府国际组织 第6篇

关键词:国际非政府组织,全球问题,全球治理

进入工业化社会后, 人们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 在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 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 问题丛生。不断蔓延的国际冲突、急剧恶化的生态环境、日益严重的恐怖危机、迅速扩张的跨国犯罪以及突如其来的传染病疫情, 其问题跨越国界, 单靠一国之力很难解决。国际组织, 尤其是跨国非政府组织, 由于其跨国性、非营利性、志愿性以及专业性, 有效地推动了全球问题的解决, 引起广泛关注。

一、全球问题的提出及其治理困境

1. 全球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 全球问题一直伴随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20 世纪中期, 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发展, 全球问题日益严重, 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全球问题具有丰富的内容, 包括自然界本身产生的问题, 人类社会发展对自然产生的问题以及人类社会自身在不断扩大和日益密切产生的问题等诸多方面。虽然对全球问题的内容具体界定并不明确, 但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发展问题、难民问题、跨国犯罪、恐怖主义、冲突与战争以及传染病防治等问题。

2. 全球问题的治理困境

1968 年, 英国科学家加雷特·哈丁在 《科学》杂志上发表的 《公用地的悲剧》 一文, 提出个人理性指导下追求个人最大利益的行为, 是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原因。[1]由于国际社会处于一种无政府的自然状态, 缺乏约束各个主权国家行为的“利维坦”。 各国家行为体从自身国家利益考虑, 采取不作为的方式, 避免为全球问题治理付出成本, 各国采取“搭便车”的心态, 这就出现了全球治理的公地悲剧。所以, 在处理全球问题的时候, 各国更加倾向于从自身短期的国家利益考虑, 而不愿意采取集体行动解决全球问题。

除了全球问题的公共性导致的“公地悲剧”之外, 国家行为体之间相互不信任也是阻碍各国共同解决全球问题的主要障碍。有学者借用卢梭的“狩鹿困境”来解释治理全球问题的困境。[2]该理论揭示在集体行动中, 由于参与者彼此缺乏信任而产生的相互背叛。治理全球问题的困难在于因易于背叛而产生的合作困难, 这种困境表现在国际合作的诸多方面。

二、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全球治理中的角色

1. 国际非政府组织扮演着“施压者”的角色

随着组织的人数和规模的不断壮大, 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得到提升, 在多数情况下扮演着“施压者”的角色。国际非政府组织通过集体抗议、组织游说、媒体宣传等手段向政府或国际组织施压, 以影响政府决策, 宣传自己的宗旨和主张。作为治理全球问题的“施压者”, 他们的身影出现了在了各种国际场合, 无论是联合国大会, 还是气候峰会, 无论是七国集团还是二十国集团峰会, 在会场内外都能看到非政府组织的成员或是支持或是抗议的情景。国际非政府组织通过自己的行动, 将现存全球问题带进全球的视野, 同时也将民众的心声传递给国家或政治组织。通过有效的集体行动, 非政府组织有效的影响了国际政治议程。[3]

2. 国际非政府组织承担着“参与者”的角色国际非政府组织不仅仅是治理全球问题的“施压者”, 同时其还参与到各种地区性、全球性政府间会议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会议当中。它们开展各个层次的活动, 表达自己的主张, 采取或合作或对抗的方式, 推动全球治理的议程。国际非政府组织因其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等基本属性使其不必受主权国家的支使, 一般也不受自我利益的驱动, 而是基于社会道义和良知, 及和平、公正、民主等组织宗旨去推动全球问题的解决, 所以更具代表性及合法性。

3. 国际非政府组织扮演着“服务者”的角色

很多国际非政府组织, 尤其是专家型的组织, 一般由这一领域知识精英们组成, 长期关注某一问题, 因此比政府决策者拥有更多的专业知识。比如专注于和平与安全的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 专注于环保的绿色和平国际, 专注于医疗卫生的国际红十字会, 专注于预防腐败的透明国际等。这些国际非政府组织一般具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它们可以向国际社会发布相关领域的权威信息, 对有关决策向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政策咨询, 为治理全球问题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支持。

4. 国际非政府组织还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

国际非政府组织不仅为治理全球问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参与决策过程, 而且发挥着对应达成的国际合作协议, 承诺及计划的监督作用。由于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的性质, 国家或者政府间国际组织对治理全球问题达成的协议, 作出承诺的执行情况并没有有效的制约。这就导致很多治理措施虽然经过艰难谈判达成一致行动, 但有关国家或组织并没有认真履行承诺, 致使承诺或协议成为一纸空文。国际非政府组织则可发挥自身使命, 以国际公民代表的身份对治理全球问题达成的协议或承诺进行监督, 以督促政府履行相关义务。

三、国际非政府组织在治理全球问题中的作用

1. 积极参与治理全球环境问题

首先,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树立和培养国际社会的环境意识、开展环境教育工作, 发挥着突出作用。70 年代罗马俱乐部通过发表 《增长的极限》 一文, 引起世界范围内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的广泛关注, 反映出非政府组织在唤起大众的环保意识发挥着巨大作用。

其次, 环境保护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国际非政府组织利用自身的技术和知识优势, 为政府及政府间组织的作出重大环保决策提供了信息支持, 为国际社会采取环境行动提供了重要信息。

最后, 国际非政府组织力量发展和壮大, 逐渐成为推动国际环保机制建立的重要力量。其通过提供科学信息、宣传其危害性, 加深民众对该问题的认识, 使其被列入到国际环境谈判的议程, 并推动各国对此采取一致行动。国际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及政府间国际组织一起形成治理全球环境问题的三股重要力量。

2. 促进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 各国间的分工日益明显, 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国际非政府组织广泛参与到推动全球经济, 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当中, 为了促进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目前来看, 与经济发展有关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主要关注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这些组织发挥自身优势, 积极推动全球经济均衡发展。国际非政府组织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和技术支持, 进行资金和项目援助以及技术指导和培训, 推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3. 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随着民主和市场观念的深入人心,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各个领域的作用和影响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这一点在国际非政府组织维护和平与安全中从分表现出来。比如国际禁雷组织迫使148 个成员国签署 《禁止杀伤人员地雷公约》 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国际禁雷组织通过教育民众形成广泛舆论, 再说服公司, 最终影响政府的决策。国际禁雷组织因此获得了1997 年诺贝尔和平奖。[4]

但我们也应看到, 和平与安全长期被看作是主权国家的“私域”, 尽管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一些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领域发挥了一定影响, 但是同其他领域相比,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和平与安全领域的作用还是有限的。

4. 开展国际人道主义救援

当全球出现难民、饥饿、环境退化传染病等全球问题时, 都会导致某种程度的人道主义灾难, 需要进行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对这些灾难惊醒人道主义救援的组织除了政府及政府间组织外, 还有大量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的资料显示, 参与解决难民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多达2 000 个。[5]如今在应对欧洲面临的难民危机, 国际非政府组织积极配合各国政府和联合国难民署, 在治理难民问题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洪银兴.可持续发展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351-352.

[2]潘亚玲.全球治理中的狩鹿困境[J].国际论坛, 2005 (2) :55-61.

[3]叶江.试论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途径[J].国际观察, 2008 (4) :16-24.

[4]刘清才, 张农寿.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分析[J].国际问题研究, 2006 (1) :48-52.

非政府国际组织 第7篇

1 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内涵

对于非政府组织的概念, 国际法学者界定不尽相同, 有的认为非政府、非企业的社会组织都是非政府组织。即“任何不是由政府实体或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起来的组织均应被视为非政府组织。”[1];有的认为非政府组织是合法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非党派性质的、实行自主管理的民间志愿性的组织, 它们采取网络型的组织体制, 致力于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在国际上, 人们将由非政府组织及其他非国家行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称为“国际市民社会 (international civil society) ”, 与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相对应或相区别。[2]由此我们可以说, 国际非政府组织是指各国民间的团体、联盟或个人, 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及其它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3]这是非政府组织的一般性概念。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 非政府组织可以界定为根据法律建立和参加各种社会活动, 有独立的章程、宗旨、组织机构、代议机制、决策程序和活动资金的非官方、非盈利组织。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对非政府组织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所扩大了。

2 非政府组织对国际经济和谐发展的作用

国际经济是跨越国界的、由两个以上的国家、区域性经济集团、企业单位、商业和金融机构等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形成的经济联合体。非政府组织正是随着国际经济、政治等关系的发展而出现和发展的, 在国际经济发展中显示出巨大的作用。

2.1 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作用

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是国际经济和谐发展的前提。联合国体系、世界贸易组织和各国政府是国际经济秩序中最主要的行为者和全球治理中最强的管理者, 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它们已不再是唯一的因素。其他非政府组织在维护国际经济秩序方面已显示出强大的力量。例如WTO同意和支持通过一些发展协会、专门团体和私人机构的共同多边努力, 动员向低收入国家提供额外的财政和技术援助。学者们主张把全球治理的概念融入到国际制度的理论中, 会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

全球治理提倡一种包括非政府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等多种国际行为主体在内的全球合作模式。这就意味着要在多极化基础上构建新的国际协调机制, 建立新的规则和新的机构, 为解决现存国际制度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之间的矛盾提供一种新思路, 其中不可能少了非政府组织的存在。

2.2 在促进国际经济与其他领域和谐发展上的作用

在国际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 也会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如贫困, 失业、环境污染、流动人口、吸毒等全球性问题,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政府、市场的不足, 从而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 非政府组织能够推动、督促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积极动力。面对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 许多非政府组织积极投入到改善自然环境, 保护地球资源的事业中, “绿色和平组织”就是环保领域非政府组织的杰出代表。可见, 非政府组织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发挥了重要作用。

非政府组织能够推动国际合作和民间交流, 为国际经济的发展营造和谐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交流方面, 非政府组织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加强了与国际贸易、技术、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参与国际事务决策与管理。不少国家的政府吸收了许多来自各国非政府组织的建议和意见。

2.3 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方面的贡献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是国际经济和谐发展的基本保障。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非政府组织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制定、监督国际规则的实施、权利救济或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过程做出独特的贡献。

2.3.1 促进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制定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 必须制定出一些有效调节国际经济运行的法律和规则。非政府组织拥有大量的专家和技术人员, 而且宗旨是人类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在参与国际经济立法时不仅仅考虑经济因素, 还照顾到人口、健康、环保等多个方面的和谐发展, 使得立法更有利于全人类的利益, 这是单个主权国家无法比拟的。它们通过提出新的国际条约或参加谈判等方式促进国际经济立法, 为国际经济立法开辟了一条有效途径。尤其在一些国际商事私人交易规则中, 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更加突出。此外, 在政府间的国际经济条约的产生过程中, 非政府组织也充分利用其专业技能与咨商地位, 从确定问题、提出有关规则、提供专家意见和有关信息、进行游说等方面一直到缔结条约始终都能发挥重大的作用。

2.3.2 监督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实施

非政府组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全球经济社会领域各种议程的决策活动, 甚至通过对各国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各种国际经济会议和活动场合的强烈抗议, 它们还参与和推动了国际经济、环境、发展等领域大量国际条约、国际文件和国际规则理性发展。无论是针对经济管制行为, 还是针对特定的国际经济条约的实施, 非政府组织都以其显著的民意性进行社会监督。特别是世界银行在1993年通过的建立世界银行检查小组的决议已被一些其他的金融组织所借鉴。它使得非政府组织在行使其监督职能时有了一个正式的申诉程序。

2.3.3 参与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

在国际经济法律的运作程序之中, 非政府组织可以提供具有地方性、专业性和灵活性的知识、技术、人才和其他各种资源, 为国际经济争端当事人提供经济和技术支持。特别是一些行业协会, 在对外贸易的诉讼中具有决定性的地位。

正因为如此, 非政府组织被看成为民族国家、跨国公司、政府间国际组织之后的第四种国际力量。1997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向第52届联合国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中, 阐述了全球发展的八大因素, 其中第五大因素就是:随着跨国性民间社会组织的迅速发展, 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越来越大。[5]这些都表明非政府组织在世界和谐发展和国际经济、政治法律秩序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

3 非政府组织国际经济法律主体地位的前景思考

通过前面的分析, 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毋庸质疑。可惜的是, 非政府组织国际经济法律人格地位仍没有完全确定, 在国际法律层面, 非政府组织这个术语相当含糊, 没有专门的国际条约对其进行定义和规范。

国际经济的和谐发展就是走向制度化和法律化, 非政府组织的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还是不完全的, 赋予非政府组织国际经济法律主体地位以便于其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经济活动, 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显得越来越紧迫, 这是国际经济和谐、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趋势。

非政府组织的种类繁多, 又有国内和国际之分, 而法律人格的内容也很多, 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逐步赋予:对于那些还没有被承认具有法律人格的非政府组织, 可以先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赋予;对于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取得的法律人格权, 可以逐渐再扩大范围和减少条件的限制, 以便取得完全的法律人格, 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总之, 赋予非政府组织以完全的法律地位需要一个过程。从非政府组织已在某些领域取得的地位来看, 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非政府组织获得完全独立的国际经济法主体地位不会太远。

摘要:本文从国际经济和谐发展的角度分析和评价非政府组织对国际经济的作用以及对国际经济法律的贡献, 得出尽快赋予其国际经济法律主体地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以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对国际经济和谐发展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国际经济,和谐发展,非政府组织,主体地位

参考文献

[1]俞正梁.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关系[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0:145.

[2]余劲松.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J].法学家, 200, (3) .

[3]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5:565.

[4]Marcel Merle, A Legal Tangle.The“status”of Non-Governmental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Between International Law andNational Law, Transnat’I Ass’ns 326 (1995) .

非政府国际组织 第8篇

现代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的概念与市民社会和市民社会组织这两个概念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市民社会是指由个人、公司、企业等非国家个体为了共同的目的, 而自发组织起来的非政治团体。非政府组织这一概念主要是指“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那块制度空间”。它是现代社会结构分化的产物, 是一个社会政治制度与其他非政治制度不断趋向分离过程中所衍生的社会组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权又是什么呢?广义上的参与权, 泛指个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事务的权利, 不仅包括在立法环节的参与还包括在司法、执法环节中的参与。而狭义的参与权主要指个人直接或间接在立法层面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利。由此, 参与权的人权性以及民主性就十分明显了。非政府组织也被很多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赋予了参与权, 但是组织毕竟不同于个人, 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事务, 非政府组织应当与个人一样享有参与权, 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参与的方式不同。

二、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理论依据

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理论依据首先体现在国际事务参与权方面。其中影响最大的有区域性公约《奥胡斯法案》、《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欧共体条约》。

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理论依据其次体现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上面。发展到现代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 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国家对立的, 也就说是与政府对立的, 这些组织善于找出各种政府行政行为的漏洞, 并采用舆论抨击、行业自救等等自救措施给予纠正。站在政府的角度, 这个问题则变得复杂得多。在传统的政治学和公共行政文献中, 公共行政是政府机构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管理活动。因此, 政府就成为了公共行政的唯一主体。新公共管理运动认为:为维护平等和社会主义, 政府必须确保各项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能被提供, 但提供公共物品的事可以转移给志愿性机构承担。政府的主导性地位无可动摇, 但是即使是再发达的国家的政府也不能避免行政管理中的漏洞。这个漏洞, 就成了非政府组织生存的当然空间。

三、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实践依据

阪神大地震于1995年1月17日清晨5时46分发生。35分钟后, 气象厅才给国土厅发出神户6级地震的传真 (后改为7级) , 等到国土厅的人看到这份传真时, 地震已经过去1个多小时。当国土厅的报告送达首相官邸时已经是地震后5小时了。积极参与医疗、社会福利、国际援助及其它领域的很多非政府组织, 早已组织了各种联合会, 参与直接帮助地震灾民的救援行动或者协调志愿人员的行动, 以快捷、有效、灵活机动的救援行动弥补了政府动作迟缓的缺陷, 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发现, 日本的非政府组织在公共危机发生时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非政府组织的行动更为迅速、便捷, 有贴近民众的优势, 具有强大的行动力和心理恢复力;运作程序简单而有组织, 可以弥补政府的治理漏洞。日本等许多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已经发展到了一个系统化、组织化、国家化的程度, 值得中国借鉴。

四、从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权浅谈非政府组织如何在公共危机中发挥作用

从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危机管理的现状来看, 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恢复管理困难的原因有:传统危机管理模式与转型期危机频发的矛盾;危机恢复管理各主体间缺乏合作经验;公民社会发育迟缓;非政府组织自身局限性。总结起来, 主要可以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其中, 外部原因又可以分为政府和公民这两方面的原因。因此, 非政府组织要想真正地根据自己的参与权加入到危机治理的行列中, 首先, 必须要使自身强大起来, 加强与外部的交流, 提高自身的组织性和管理能力, 与此同时, 非政府组织之间应当加强合作,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使自身能力尽快地提高, 也可以以更大的力量来对抗政府可能存在的非法限制力量。其次, 外部环境应当给非政府组织一个自由发展的空间:第一, 政府应当改变陈旧的管理观念, 将非政府组织作为政府行政权力的辅助者、监督者的作用来看待, 这也是所谓的“小政府、大社会”的题中应有之意。第二, 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出台具有较大前瞻性的规范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给非政府组织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 像关注自然人一样关注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第三, 市民社会的发展水平低下也是造成非政府组织孤军奋战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要注重教育在这个过程中所能够发挥的作用。

总而言之, 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的管理是以其参与权为依据的。在国际事务中,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过非常好的执行先例。如果想要我国的非政府组织走出目前的发展困境, 就应当依靠非政府组织的内外部力量共同努力。立法者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立法, 政府部门要给予非政府组织较大的发展空间, 与此同时, 非政府组织自身也应当提高专业水平, 加强彼此间的合作, 以求在面对公共危机是能够真正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燕.WTO下非政府组织参与权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 2008.

[2]陈晓济.由冲突走向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共合作行政模式构建[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7, (2) .

[3]何水.从政府危机管理走向危机协同治理[J].领导科学, 2008, (12) .

非政府国际组织 第9篇

20世纪80年代后开始, 非政府组织一词开始出现在各大媒体、学术报刊上, 非政府组织逐渐在国际社会开始参与活动、发挥作用, 直到21世纪的今天, 这个组织的队伍越来越蓬勃发展, 不断壮大, 如今形形色色的非政府组织机构可谓玲琅满目、五花八门, 如果对此作一个统一的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

目前, 对非政府组织的定义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官方政府组织文件中的解释。1994年联合国文件 (U.N.Doc.E/ac.70/1994/5) 的定义是:一种非营利性实体, 其成员为一个或多个国家的公民或公民协会, 他们的行为由成员的集体意志所决定, 以满足一个或多个和该非政府组织合作的团体成员之需。世界银行的定义:在其最广泛意义上, 非政府组织指一切官方和营利部门以外的个人团体, 无论其是依合法章程建立的还是非正式的, 也无论其是稳定的还是临时的。1991年《关于承认国际非政府组织法律人格的欧洲公约》则认为一个非政府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拥有一个非营利的国际公益目标; (2) 根据一个适用缔约方国内法的文件设立; (3) 从事至少在两个国家具有影响力的活动; (4) 在一缔约方领土上设有法定办公机构并在该缔约方或另一缔约方领土拥有管理和控制中心。第二类是学者在各自研究中所作的阐释。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 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及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1];非由一国政府或政府间协议建立、能够以其活动在国际事务中产生作用、其成员享有独立投票权的民间组织[2];主要由个人、民间团体依法建立和参加并有自己独立的章程、宗旨、组织机构和活动资金参与国际经济及相关领域活动的非营利组织[3]。

通常, 要给一个事物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或界定, 首先需要弄清楚其本质特征。而对于非政府组织的特征, 学界同样也存在很多种观点。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非政府组织研究领域的著名学者莱斯特·萨拉蒙教授提出七个基本特征:组织性、私有性或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非宗教性、非政治性[4]。还有学者强调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性以及非暴力性等等。笔者认为, 非政府组织的最本质、内在的特征是民间自发性、依法成立、非营利性、有明确的宗旨和目的以及在一定范围内的影响力五大特征 (具体阐述见下文) 。另外, 也有学者认为, 应该界定国内非政府组织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区别, 笔者认为, 此种观点已经不再适应全球化的今天, 经济、政治全球化导致国际和国内的界限逐渐模糊, 国内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和影响范围已经逐步延伸到国际层面, 做出这样的区分现实意义不大, 对于研究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也提供不了帮助。

综上, 我们倾向于将非政府组织界定为:主要由个人或者民间团体等非政府性质的单位, 按照自愿和依法建立、参与的原则所成立的, 具有自己独立的章程、宗旨、组织机构、资本, 并在组织目的和章程范围内独立承担责任的具有跨国性的非营利组织[5]。

二、非政府组织兴起的动因分析

(一) 社会基础———市民社会的崛起

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最早渊源于古希腊时代, 是相对于政治国家的一个概念, 实质就是权利与权力的对立。在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过渡进程中, 市民社会的力量也在不断发展壮大。20世纪80年代起, 非政府组织开始勃兴,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西方社会国家权力的相对衰弱和民间权利的急剧增强以及市民社会理念的复兴[6]。市民社会是一股分散、自发的以私人权利为主体的势力, 它缺乏有力的组织形式这一利器来与权力作斗争。因此, 当市民利益的需求和权利的使用发展成熟到一定程度, 单个弱小的个体基于某种共同的目标就会自发地组织起来, 试图取得与公权力平行的资本, 与公权力平等对话、参与决策的支点。

(二) 思想渊源———西方社会民主思想、公民意识

非政府组织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基本上是被排除在国际经济及社会决策议程之外的, 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谈判与决策的权力为国家垄断[7]。随着个人权利的重视, 民主的呼声汹涌如潮, 同时, 主权国家在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时候更多的偏向于自身经济、政治利益, 而对于一些全球性问题, 如环境、扶贫、公共卫生等熟视无睹。因此, 国家和政府组织的行为很难说代表了人类社会普遍的要求和诉求。“民主赤字”在国际经济领域出现, 西方民主的传统需要回归。此时, 非政府组织应运而生, 站出来要求平等地参与国际经济事务并表达自己的利益和关注, 表达和广泛传播其民主思潮、民主意识, 正吻合了时代和人民的要求, 也为非政府组织的勃兴打下了思想基础。

自公民概念产生以来, 其内涵也经历了诸多的变化, 而现代的公民意识所呈现的是“以平等、自由为轴心的正义价值追求和理性的自律精神”[8]。公民作为市民社会中主体的另一种身份, 除了在私法领域维护自己的权利、主张自己的利益, 还积极参与政治生活、主张其政治权利, 塑造公共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因此, 这种对公共领域的关怀, 虽然本质上仍是从个体私利出发, 却增加了公益的性质, 闪现了非政府组织内在的精神依托。非政府组织需要支持公益, 并且愿意为公益事业做奉献的有着理性头脑、感怀人生的公民的支持。

(三) 现实需求———全球性问题的凸现、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的缺位、市场的失灵

近年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 世界经济、政治现存的体制已经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 如信息的跨国流动、贸易和金融、最不发达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贫富分化……这些问题需要全球合作才能妥善解决。各国都在致力于解决全球性问题方面, 组成大大小小的政府组织, 达成许多框架协议, 但是在环境保护、人权、扶贫等问题上还是进展缓慢。“以各国政府为基本大单位的联合国体系, 在解决跨国性和全球性问题以及在解决小范围或区域性的各种问题时都暴露出其局限性。”[9]而非政府组织恰好可以弥补这种局限性和滞后性, 为全球性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另一种路径, 开辟另一种框架。

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的缺位体现在:政府性的服务具有公共产品性质, 但各国各民族在经济发展水平、宗教信仰、种族背景、地域差异、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性, 导致对政府性服务产生异质需求, 因此就无法满足每一个社会群体的需求。因而“第三者政府”应运而生, 它强调由非政府组织来提供公共服务, 以排除政府作为独立经济人谋取自身利益的倾向[10]。非政府组织可以更好地协调利益关系, 以民间的视角来审视和关怀社会弱势群体, 弥补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的缺位。在国际舞台上发表的声音, 一般都是经过了“政府过滤”, 在代表公众意见方面是不全面的, 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可以使这些被过滤掉的声音得以反映, 将公民的真实意愿和声音反映出来。

市场失灵是市场机制出现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病, 而政府在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时, 对市场带来的失控也无能为力。在国际市场上, 充斥着信息不对称、行业垄断、不公平竞争等诸多问题, 因此需要一种能够协调各方利益的组织, 而非政府组织恰恰迎合了这种需求。它可以给市场主体充当信息提供者、对不合理行业垄断提出最严厉谴责、为弱势竞争主体提供支持。因此, 非政府组织在市场失灵时也是可以有所作为的[11]。

(四) 科技支持———网络平台成就了全球范围内畅通无阻地交流

现代科技革命开创了全球化、信息化、数字化的新局面, 特别是计算机网络, 为非政府组织提供了一个联络沟通的桥梁。甚至不少非政府组织其本身就是一个网络组织, 它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揭露内幕、联络分布全球的成员、获得其他团体的同情和支持等等。一方面, 网络平台是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办公工具, 通过网络收集并公布相关信息, 表达自己的宗旨目的, 号召并引起公众的注意, 获取社会的捐赠及志愿者支持。另一方面, 非政府组织利用网络, 将自己代表的意愿, 与国家或政府间组织进行交流, 并通过对话等努力形成合作。网络平台的便利, 消除了世界地域的局限, 加强了工作的效率, 增强了对话, 扩展了非政府组织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

三、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所谓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即是指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法上的行为主体参与国际事务、承担国际义务的资格或人格, 即非政府组织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的合法性地位。

在当今世界舞台上, 非政府组织和传统的国际法主体一样, 活跃在各个角落, 积极广泛地参与国际事务中的各个领域, 并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但是迄今为止, 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承认它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当今的国际法, 在实践层面, 普遍地遵循“威斯特伐利亚”传统, 只承认主权国家为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并不承认民间的团体;随着世界经济、文化的变化,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现在开始有限地承认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的主体地位, 而对非政府组织的主体地位一直没有作任何认可。一般说来, 国际法主体资格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独立参加国际关系;二是能直接承担国际地位上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1]。一般认为, 在当代国际社会里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是国家, 而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还包括国际组织 (指政府间国际组织) 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自治组织, 显然非政府组织不具备上述条件。而在民间社会和学术界, 要求承认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的呼声也越来越多。在学界, 学者们极力探索和赋予非政府组织足够的合法性, 但是尚未达成共识。国际法的发展是一个渐进、不断发展的过程, 对于国际法主体的发展演变也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正如接受承认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自治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一样。通常认为, 在国际法法律体系中, 法律主体在其性质上或在其权利的范围上并不一定都相同, 一个国际人格者不必具有各国通常具有的一切国际权利、义务和权力, 非政府组织的崛起有力地冲击和挑战了这一传统。因此, 可以预见的是, 确立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是一个缓慢渐进、不断发展的过程。

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目前虽然没有统一定论, 还在探讨和论证中, 但笔者认为, 至少应该在一定限度和一定条件下承认其国际法地位, 就像承认政府间组织一样, 使其成为相对的、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并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文化意识等形势的进一步发展, 最终成为具有完全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 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现有地位———有限承认

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尽管没有在任何一个国际性法律文件中得以明确统一的规定, 但是近几年来的实践证明, 非政府组织的努力和活动逐渐在国际社会上得到了回应, 它的地位也逐渐明朗起来。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71条规定, “经社理事会应与非政府组织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之进行咨商”。1996年经社理事会第31号决议《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咨商关系决议》将非政府组织分为三类。自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大会后, 非政府组织的平行会议就成为惯例延续下来, 它们在联合国举行国际会议的同一时间和地点, 召开同一议题的国际会议, 通过其自身的积极努力, 积极参与国际事务, 扩大影响力, 加强了它们在国际舞台的实际地位。

在国际贸易领域, 1995年《马拉喀什协议》第5条第2款规定, “总理事会可以就与涉及WTO事务的非政府组织的磋商和合作做出适当的安排”。1996年7月, WTO总理事会又通过了《与非政府组织关系安排的指导原则》, 确定了WTO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基本原则[12]。《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3条第1款规定, “每个专家组都有向它认为合适的人或团体寻找资料和技术咨询的权利”。从而成就了1998年“虾/龟”案开创非政府组织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先河[13]。由此可见, 虽然在国际法法律主体上, 非政府组织还没有正式的合法地位, 但它们已经有了在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的途径和渠道, 它们的行为在一定限度范围内已经向国际法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要素靠拢了。

通过大量的对非政府组织实践发展的关注和研究, 国内外很多学者都要求扩大国际法主体法律地位的内涵和外延, 使得非政府组织可以成为其一分子, 使它们能够在更多领域、更深层面更好地影响和推动全球化进程, 重塑和修缮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市民社会 (非政府组织是其中有组织的中坚力量) 在全球竞争中扩大的角色和与之而来的寻求全球机构商业活动更大的透明度, 已良好建立并成为全球秩序中不可逆转的趋势。今天这一问题, 已不是是否应该如此, 而是如何参与和有效合作的问题。”[14]这种大势所趋吸引着更多的学者对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主体法律地位的内涵以及与非政府组织协作模式的研究和探索。正如有学者所言:“承认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从实体法来看是对国际法规则的一种解释, 从社会法来看是对国际法事实的一种承认, 从自然法来看是对国际法理想的一种追求。”[7]因此, 随着国际社会的日益变化, 国际经济交往增多, 国际政治、文化的复杂, 人类居住环境的缩小, 地球村意识的增强, 我们不能满足于现有的有限承认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 需要继续努力, 缩小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距离, 通过法律地位的增强, 更好地发挥非政府组织的潜能, 提升其在国际社会的空间和影响的深度, 促进世界潮流的进一步发展。

(二) 确立非政府组织的国际经济法律地位

1. 非政府组织在国际公法、国际政治领域中的法律地位

在国际公法中, 通常将非政府组织纳入国际组织法中来研究和探讨, 从法律特征、组织形式、社会功能等方面进行论述。由于国际公法带有很强的公权力色彩, 它对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限定相当严格, 因此现代国际法仍旧保留着三大主体的传统模式。但是, 在国际政治多极化、国际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社会组织分工化的大环境下, 仍然对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一味地排斥、拒之千里, 是违背潮流发展和不公正的。

在学界, 论证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相似类比法, 通过寻找和论证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相似特征, 来推断出非政府组织具有准政府间组织的法律地位;二是演绎推理法, 根据国际公法所公认的主体资格标准, 从实践中寻求证据, 证明非政府组织的特征和行为符合该资格标准, 从而得出非政府组织的主体资格。从国际公法的思路出发, 学者得出的一般结论是:尽管非政府组织只算得上一个“限制国际法行为能力人”, 但它仍不失为一个国际法主体[15]。

而国际政治则是从全球治理这个高度来考量的。国际政治的核心词汇就是权力角逐。但是随着近年来“民主”、“平等”、“法治”等理念在国际社会的深入人心, 国际政治领域也开始对其以往的做法和产生的弊端进行了反思和纠正。市民社会的呼声越来越高, 人权和环境等的要求越来越高, 非政府组织正好迎合了填补民主空白和丰富全球治理内涵的需求, 作为反应市民社会需求的一种力量开始发挥作用, 并且对国际政治产生了不可抹杀的影响。“非政府组织作为全球市民社会的代表, 由于没有国家主权的约束, 一般也不受自我利益的驱动, 能够以所谓‘全球的良心’去致力于全球性问题的解决, 争取与国家主权相平等的权利和权利诉求, 要求逐步从旁观者成为政策的制定者之一, 以填补其中的民主鸿沟。”[16]因此, 就国际政治而言, 它虽然也研究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 但更倚重的是非政府组织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弥补国家和政府组织在全球治理中的缺位功能, 它是“全球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 为国际社会提供‘第三种机制’的选择。”[17]

2. 在国际经济法中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

基于以上分析, 可以借鉴国际公法的演绎推理法来论证非政府组织的国际经济法律地位。依照一般的国际经济法原理, 以自己的名义与能力独立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才能成为国际经济法主体, 才具有国际经济法律地位[18]。首先, 从以自己的名义方面来看, 非政府组织在成立时, 就具有了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同时, 为了扩大其影响力和赢得国际支持, 其具有鲜明的立场观点、组织行动和宗旨, 并且具有相对独立经济来源。它们不对任何政府负责, 因其并非政府组织或为政府做事, 却对它们的支持者和意志者负有自然的义务, 这种义务是自愿的、没有任何权力压制下的, 更倾向于一种道义和责任义务。其次, 从“权利能力”方面来看, 非政府组织虽然作为市民社会的私人、自发的群体, 但它的成立是依据某个国内法而成立的。因此, 在这个国内法法律限度内, 非政府组织毋庸置疑具有和其他组织一样的相应的权利能力。但是对于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 是通过遵守国际私法规则或者国际惯例 (如国际红十字协会) 成立, 从而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 使其行为合法化。这也正是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很难确立其国际经济法地位的主要原因。最后, 从“行为能力”来看, 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支持者的捐赠[19]。这就决定了它的经济独立性, 其资金来源于公众, 并非政府财政支持, 使其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也决定了它的意志独立性, 是为了公益目的, 非迎合政府的行为。当然, 不可否认, 由于非政府组织源于民间团体, 它们成立又依各自的国内法, 因此, 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组织形式或者标准。在实际操作中, 各个非政府组织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上并不相同, 也不可能获得与国家或者政府组织这些国际法主体同等的权利、义务。

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两类关系:一类是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经济交往关系;另一类则是纵向的主体之间的管理与协作关系。非政府组织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它主要是参与第二类关系。借用国际政治中的“治理”一词, 非政府组织是对以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为主导的国际经济治理结构的一种补充性资源。特别是在一些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无法适当协调的特别领域, 非政府组织因其特有的特性和“吸引力”而能起到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 起到了良好的补充和辅助作用, 在国际社会中的治理作用越来越凸显。如果把全球经济治理比作一个浩大繁复的工程, 非政府组织就是这个工程的必要组成部分, 起到润滑、催化的作用, 因为一个工程, 即使是其中一个细枝末节问题没有处理好, 都可能导致整个框架的崩溃, 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虽非支柱和中坚力量, 但可以发挥其作用来优化全球经济治理结构并推动全球经济治理得以顺利开展。

四、结语

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有坚实的理论根基和现实基础, 是国际社会和国际政治发展的历史必然。我们认为, 无论是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层面还是从国际社会的实践层面, 非政府组织都具备了国际法律主体地位的一般构成要素。确立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 需要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 需要社会其他因素的共同配合。

摘要:晚近, 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必须考察其本质特征。非政府组织兴起和勃发的动因可以从社会基础、思想渊源、现实需求和科技支持等方面来分析。其目前在国际社会中仅仅得到有限承认, 但无论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层面还是从国际社会的实践层面上, 非政府组织都具备了国际法律主体地位的一般构成要素。确立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 需要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 需要社会其他因素的共同配合。

非政府组织与抗震救灾 第10篇

当前,一场抗震救灾的战役正在全国打响,中国政府表现出了空前快速的反应以及亲民作风,行动雷厉风行,出招相当准确,而且善于开放性地听取民众意见,在空降救援以及海外救援上都表现得可圈可点。

数千年之新起点

这一次的救援工作还有一个亮点,就是民间组织,尤其是各类NGO组织(非政府组织),也以自己的力量参与了抗震救灾。如:陈光标率领中国首支自发抗震救灾队伍,由60台挖掘机等大型工程机械组成的抢险突击队抵达绵阳、北川一带,展开了大规模救灾行动。此外,南都基金也十分活跃。NGO的救援队伍甚至在救灾前线组成了联合办公室。

真是可喜可贺!

这让我看到中国未来成长的一个新起点,也就是公民社会的崛起,或者如十七大报告所提倡的那样,“基层群众自治”开始在中国隐隐出现。这将彻底变革中国的未来!让中国走上一条更加健康发展的社会与政治现代化之路。

须知,在中国,几千年来,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往往只存在强大的政府和原子型的个人,缺乏社会组织(传统中国还有一些宗族和乡绅的存在,现代中国的社会组织几乎荡然无存),尤其是种种专业化的有效的NGO。

不必都劳政府

而在欧洲,罗马帝国灭亡以后,一直是教会唱主角,其各种社会组织一向比较发达,到现代社会就更是势不可挡。在美国建国以前,清教徒是主导力量。那个时期,虽然没有政府,当然也不存在“美国”,但因为有教会作为社会的协调力量,因此北美并不因为是无政府社会,就沦落到无法无天的地步。事实上,那个时候在美洲的人既有上帝(“天”),也有社会规范(“法”),日子也还是过得不错的。今天的美国,各种基金会,各种非政府组织,再加上美国占社会主流的基督教会,美国的社会组织就像细胞组织发育那样齐全,就像毛细血管那样四通八达,神通广大!

好比说同样是救灾吧。在美国,往往是各种NGO反应最为迅速,先声夺人。因为他们了解到当地的情况后,无须像官僚机构那样信息上传下达,层层汇报,完全可以不待命令,马上动手。譬如:在芝加哥,尽管也时常会发生暴风雪等灾难,但当地的各种社会组织一般都会马上出动,运用其独有的专业能力,高效率地进行应对。至于政府,则往往是后知后觉,等到政府一来,许多事情几乎都处理得差不多了。

也就是说,许多事情并非完全都属于“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因而并不见得都要政府来处理。就算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也并非就要完全依赖于政府,事实上民间组织,各种各样的非政府组织,各种社会机构也都是可以帮助政府来提供这些产品和服务的。尤其是在灾难出现的非常时期,无论是市场还是政府,几乎统统都是失效的。这个时候,“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有更多的力量尤其是社会力量的参与,社会力量与政府组织的共同配合,可以说是迅速进行灾害救助的最佳方式。

一切刚开始

遗憾的是,中国目前的社会组织才刚刚起步。这就使得政府非常辛苦,尤其是政府中有担当的领导人相当辛苦,不得不东奔西跑,亲临前线。否则,整个体制的身体就无法转移到灾难救助中来,整个国家资源无法向灾区倾斜。

非政府组织的筹款困境 第11篇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公众,筹款

1 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保障

随着近年来我们经济的飞速发展,我们从落后发展中国家逐渐向发达国家迈进,虽然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却滞后于我们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从而使我们非政府组织的筹款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保障,这就导致非政府的组织的发展陷入筹款难的境地。

1.1 行政体系限制

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我们是在上个世纪90年初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政府由全能型政府正在逐渐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非政府组织也应运而生。因此我们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时间较短,经验也严重不足,社会主义下的市场经济,政府管制过多,缺乏活力,这使得非政府组织发展和经营困难。

(一)政府双重管理体制的限制

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非政府组织分别行使监督和管理职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诉求也在增加,双重管理体制不仅束缚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政府组织的筹款,这导致非政府组织在进行筹款时缺乏独立性,非政府组织在进行筹款时,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审批同意后,非政府组织的筹款工作才得以进行,这不仅使非政府组织筹款效率低下,还使我们的筹款对象、内容固定化,这往往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相违背,使非政府组织不能灵活调整具体筹款内容,这将难以激发非政府组织筹款的主动性和灵活性。随着新的《慈善法》的颁布,丰富了非政府组织募捐的形式和内容,一定程度上拓宽了筹款的内容和对象,但涉及的范围还是较为狭窄。

(二)行政化特点突出,自治性不足

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大多脱胎于政府部门,有些是由政府创办的,这使得在管理模式和观念上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此外,非政府组织对政府依赖性过大,使得他们自身的发展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支持。有关数据显示,政府的财政拨款超过非政府组织收入的70%,个人和企业仅有10%左右,而反观美国,个人捐款就占了非政府收入来源的83%。由于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对政府的过度依赖,使非政府组织在筹款方面缺乏独立性和积极性,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政府需要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越来越多,政府必将难以维持庞大的财政开支,对非政府组织的财政支持将减少,这极大限制了非政府组织的长期发展。

(三)行政分割限制非政府组织筹款

我国法律要求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属地登记,跨行政区域的非政府组织,由所跨行政区域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并且,现有法规限制非政府组织设立分支机构,限制非政府组织超出地域边界的活动。另外,<<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非政府组织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这些规定虽然方便了政府管理,但限制了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的范围,限制了非政府组织规模的扩展。这也就是说一个地区的非政府组织只能在登记注册的地区进行筹款,不能进行跨区域的筹款。这使得发达地区的非政府组织能筹到巨额资金,而贫困地区的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就比较匮乏。社会生活中往往需要救助的是贫困地区,但行政分割限制跨区域筹款,使得该需要救助没有资金或者没有相关非政府组织救助,而发达地区非政府组织却越来越多,这使得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极度不平衡,并且在贫困地区面临严重的筹款困境。

1.2 法律制度不健全

(一)非政府组织的基本法和配套法律不健全

非政府组织立法滞后,筹款过程、筹款方式的规制都缺少依据。一方面,我国目前没有完整、规范的非政府组织的筹款法律规范,只有一些零散的行政法规,这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待改善和进步。另一方面,已有的有关筹款法律法规还不够完整,有的法律不能根据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有的法规的立法层次不高,与其他法规衔接较差,在实际中难以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这就使一些非政府组织在筹款中有机可乘,如违返法律规定,或者超出业务范围进行盈利活动;利用筹款所得满足组织或个人的私利;甚至进行违法集资,违法筹款活动。这不仅仅违反法律规定,还违背了职业道德的行为,使公众加大对其不信任和质疑,从而极大打击了公众的捐款积极性。

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较晚,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目的和功能缺乏明确定位,在政策制定时缺少清晰的理念。如在税收政策、遗产税上,都没有制定一些扶持或支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政策,因此难以调动社会公众的捐赠热情,从而导致公众捐赠意愿不足。另一方面,针对捐赠者而言,政府对捐赠者收取高额的税收,反观西方国家,对捐赠者都会进行高额的奖励性免税,这极大刺激西方公众捐款的积极性。由于制度和政策的差异和不完整,极大抑制了我国公众捐款的积极性,从而给非政府组织的筹款带来严重困难。

(二)税收的制度的影响

我国在加强向非政府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上也存在明显不足,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所得税上进行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予优惠,这就限制了企业进行公益捐赠的活力,这使得多数企业不得不只在12%以内进行捐款,极大抑制了企业的捐款积极性。对于个人捐赠来说,捐赠额不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正是我国奖励性税收制度不够完善和份额较少,使企业和个人的捐款行为受到极大的限制,从而使非政府组织在进行筹款时受到极大的影响。

1.3 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一)基层人民社会保险普及率低

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城镇居民中仍有44.8%,农村居民中有71.9%的人没有任何医疗保障措施,看病就诊完全自费。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制约了基层人民的捐赠行为,公众为了应对高额的医疗费用和养老费用,不得不把钱贮蓄起来以应对未来的风险。从而非政府组织在进行筹款时才会一筹莫展,处于十分困难的局面。此外,我国经济虽然近几年取得了飞速发展,但由于基础差,人口基数大,政府财政也无力提供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导致基层公众的可支出性资金匮乏,从而限制了其对非政府组织的捐款。

(二)社会分配不公平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贫富差距日益扩大,两极分化十分严重,政府对此调整力度较弱,使得贫富差距越来越严重。一方面,发达地区的各项社会保障十分健全,并成立了许多非政府组织,而贫困地区的各项社会保险十分不健全,非政府组织也较少,这使得许多贫困地区的可支出性资金较少,而发达地区人们的可支出性资金十分充足,社会资源没有得到有效配置。另一方面,政府没有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反而加大对发达地区的财政投入,使得社会分配不公加剧,从而造成该需要救助的地区缺乏资金救助,而不该需要救助的地区资金却十分充足。

2 负面社会氛围

2.1 道德滑坡的负面影响

随着近年来大量网络恶性事件的爆发,使得非政府组织的公信力遭到严重打击,公众对非政府组织质疑越来越严重,也极大减少了对非政府组织的捐款,这使得非政府组织筹款越来越困难。

(一)影响非政府组织资金来源和活动的开展

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损害了公众的善心,加大了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不信任严重影响非政府组织的业务开展。近年来,企业在慈善活动中开空头支票屡见不鲜,大量恶性事件的爆发以及慈善诈骗事件层出不穷,使得人们不相信非政府组织开展业务的真实性,同时也不能辨别救助对象自身情况的真实性,从而使非政府组织筹款极为困难。

(二)影响非政府组织人员公共责任的实现

负面的社会氛围会影响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良好的社会氛围中,相关工作人员会将社会公益与个人利益相结合。相反,在负面的道德滑坡中,工作人员会以权谋私,为了个人利益不惜牺牲社会公益。一方面,工作人员的以权谋私使得公众对非政府组织不信任,另一方面,造成资金的浪费,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价值。

3 非政府组织自身能力不足和公众自身误差

3.1 筹款能力不足

(一)筹款观念有待更新

由于非政府组织自身的性质,使得公众对于非政府组织利用捐款资本进行投资不认可或反对,认为这是非政府组织利用捐款资金来为自己谋私。由于缺乏资金的长期投入,使的非政府组织的资金难以形成资本。非政府组织把资金来源依赖于政府财政支持,自身缺乏创造性,没有与时俱进,没有把筹款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没有运用现代市场营销策略,进行相关的融资、筹资,开展相应的盈利业务来进行资金的筹集,而是消极等待政府或者其他组织的帮助,从而造成自身资金链的单一和资金积累困难。

(二)公众自身误差

由于受到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公众把捐款当作一种施舍,认为是无偿的,没有看作是一种互惠。公众把献爱心当作是对别人的一种怜悯,没有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去思考,自己在献爱心的同时也在积累整个社会的爱心。每个人都有可能遭受不确定风险,当我们遭受困难时,又会有多少人对自己进行救助?中国传统的自给自足的思想根深蒂固,“各家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这使得大多数公众的捐款意识薄弱。

3.2 管理能力不足

非政府组织经济收入不高、社会认同度低等因素使其难以吸纳优秀人才,导致组织管理水平低,开展业务效果差,自然而然的导致筹款十分困难。由于非政府组织受政府机构的影响,其重大决策并非是大多数人商议的结果,而是少数人的意志取向。此外,非政府组织还存在个别领导专权的现象,主要领导自身素质的缺陷和对业务的不熟悉,再加上非政府组织组织制度的缺乏,组织结构流于形式,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非政府组织组织内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组织机构的发展,从而制约了非政府组织筹款业务的开展。

4 渠道问题

公众缺乏相应的捐助渠道、反馈渠道和监督渠道。一方面,由于限制性竞争,使得一个区域的非政府组织有限,造成公众捐款成本很高,从而不愿意捐款。另一方面,由于非政府组织财务不透明,加上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缺乏监督渠道,使得公众不清楚非政府组织资金的使用情况,从而对非政府产生怀疑和不信任。

4.1 捐款渠道不健全

(一)捐助渠道成本高

由于行政分割和限制竞争的影响,使得一个地区的非政府组织较少,同时一个地区的非政府组织不能进行跨区域筹款,造成这个地区的公众向另外一个地区需要救助的人捐助,需要花费额外的成本,往往这个成本比捐助的金额还要高。其次,我们即使知道有人需要救助,然而我们所处的这个地区却找不到捐助的机构。最后,我们在进行巨额捐款时,我们会缴纳巨额捐款锐。这使得公众在捐款时,不得不考虑捐款的成本,从而才决定对其捐款。

(二)网络捐助渠道不成熟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众的生活与互联网紧密联系,大量的信息通过网络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因此,非政府组织的筹款方式也逐渐转变,由实体筹款转变为网络筹款,即“微公益”平台。但目前我国的微公益平台筹款机制还不够成熟,具体表现为:微公益平台数量较少;微公益平台的信誉不能得到保障;微公益平台推出的救助事件难辨真假等,公众难以接受和信任这个新型的捐助渠道。另外,网络上出现大量的网络诈骗和一系列恶性事件,也使得公众对其网络捐助感到恐惧。

4.2 监督渠道不健全

(一)政府监督机制不健全

政府监督主要包括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他们主要通过年度的财务报告来对其进行监督和审计,而对日常的运作和业务的开展不重视。另外,对于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各监督主体实施监督的程序和手段,在现有法规中缺乏可操作性的界定,这使得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流于形式,未形成实质性的效果。在政府权力至上传统的影响下,使得公益机构的监督主体往往把监督视为一种权力而非职责和义务。

(二)社会监督薄弱

新闻媒体监督由于其广泛的传播性,一直被视为重要的监督模式,但我国的新闻媒体监督力度不足,报喜不报忧、多正面宣传,少批评性报道,致使新闻媒体功能没有真正发挥它应有的效果。此外,很多媒体为了吸引公众视线,体现的都是弱势群体的婚姻、爱情等方面的内容,而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却没得到重视。我国民间监督和评估组织的缺失,使得社会监督力量薄弱,缺乏实质性的效果。

4.3 反馈渠道不健全

(一)缺乏反馈互惠机制

公众在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捐款时,非政府组织只是对其表示感谢,并没有给捐款的公众一些实质性的奖励,久而久之,这会影响公众捐款的积极性。由于缺乏相应的互惠机制,从而难以激励公众捐款的热情和积极性,也难以建立长期的捐款机制。其次,我国对其捐款人的税收优惠份额较小,没有实质性的激励作用。政府认为公众对其捐款认为是理所应当,并没有转变传统固有的政府观念,也没有建立相应的互惠机制,如志愿者活动、捐助活动与信贷挂钩,这也导致公众的捐款热情较为低落。

(二)缺乏第三方反馈机构

由于缺乏第三方评估机构,一方面不能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致使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业务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一无所知。就当下而言,公众能从中去了解非政府组织的机构少之又少,绝大多数都是从政府这个平台得知,因此,第三方反馈机构亟需建设。同时,这也需要政府放松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随着新的《慈善法》的出台,非政府组织信息更加透明,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公众对其资金的使用和活动的开展的进行了解,但由于缺乏第三方反馈机制,致使公众了解的信息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参考文献

[1]刘爱景,陶传平.公共事业管理概论[M].辽宁大学出版社,2012.

[2]刘志欣,孙莉莉,杨洪刚.非政府组织管理:结构、功能与制度[M].清华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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