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自由范文

2024-05-31

会计自由范文(精选7篇)

会计自由 第1篇

(一) 自由

自由在以传统的角度解释就是使得个体远离被奴隶, 被伤害以及满足个体或组织的本身欲望, 实现自我的价值的一种舒适、不被约束的精神状态。自由的概念从古到今有着不同的演变的历史。在遥远的古罗马时代, 在人民普遍被束缚和虐待的时代, 自由的原意是指人民从这种被压抑的状态中拖离处来, 人人自由而不被束缚、不被任何人虐待。属于劳动人民的真正的自由只有的社会主义的制度下才能实现, 劳动人民当家作主, 获得各方面的权利的自由。在社会主义中人民享受着法律赋予的自由, 也受着社会主义纪律的约束。从哲学的角度上说, 自由更多的是人认识了事物发展的规律并有计划地把它运用到实践中去。哲学上的自由是指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

(二) 会计自由

会计自由是指把哲学上的自由的概念运用到会计的理论和实践中, 并对其进行延伸和创新。本文将会计自由定义为:会计自由是指在会计实践中, 会计人员在不违反会计法规、法律、职业道德、准则、制度和相关条例的前提下, 为满足实现会计目标内部的需要以及为满足会计目标的外部的需求, 而选择的一系列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自由, 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着会计人员的自律, 具体可以表现为关于会计政策的选择的自由以及会计估计的主观性。会计人员具有会计自由的同时, 也受着法律法规的大框架的约束和束缚, 即为他律。任何的自律脱离他律, 以及任何的他律脱离自律的行为都是不完整的会计行为, 都是以偏概全的, 自律和他律都是会计自由的组成部分。

二、会计自由的特点

本文将会计自由定义为会计人员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会计政策以及会计估计的选择性的自由。根据这个观点, 本文认为会计自由的特点如下:

(一) 会计自由的限制性

现行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核算制度、有关会计机构、人员的制度以及有关会计工作的管理制度构成。会计核算监督制度的可选择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着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不是绝对唯一的, 而是有条件限制的, 在一定限制下的统一, 所以会计自由也是有限制的。

(二) 会计自由的相对性

在当代企业中, 会计更多的被视为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中间桥梁, 会计人员是会计选择中的主体, 更多的可能是会计选择的决定者。所以会计人员的立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从而影响着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所以本文所讨论的“会计自由”是在一定法律法规、准则、制度下的相对的自由, 而不是绝对的自由, 因此会计自由具有相对性。

(三) 会计自由的危机性

会计自由主要表现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主观性的选择问题, 而此又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结果, 比如企业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 在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两种进行选择时, 如果在原材料成本上升的情况下, 会计人员选择后进先出法, 会减少企业利润, 便于企业进行利润的操纵。如果会计人员在会计信息收集、加工、处理过程中, 滥用会计自由, 主观的发生错误或者错误的使用会计核算方法, 就会使得会计信息与经济活动的客观实际发生偏离, 使得账面经济成果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果, 可能会严重影响外部投资者根据企业做出的投资决策, 因此从对投资者的角度分析, 会计自由又有危机性。

(四) 会计自由的创新性

会计自由是会计理念、方法创新的真正摇篮。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 赋予会计工作人员一定的选择的自由, 能够有助于培养会计工作人员的创新的意识, 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 促进会计方法的变更, 是会计的发展紧随时代的脚步。

三、会计自由和会计规范的联系与区别

(一) 会计自由与会计规范的联系

会计自由是指在相关法律规范前提下的, 会计人员对会计政策、会计选择的自由。而会计规范是指在会计实践中长期积累的, 为满足实现会计目标内部需要以及为满足会计外部的要求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使会计程序和方法标准化和模式化的一系列的会计法规、法律、职业道德等的总和。因此从这个程度上讲, 会计自由和会计规范是紧密联系, 不可分割的。会计规范是会计自由的前提条件, 会计自由是在会计规范的基础上的自由, 没有会计规范, 就没有会计自由的存在。

(二) 会计自由与会计规范的区别

会计自由和会计规范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会计规范主要是用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的, 提出了评价会计行为的明确标准, 因而会计规范具有约束性。而会计自由是会计人员对会计政策、核算方法的选择的自由, 会计自由主要强调会计人员在会计规范基础上的主观性。

四、会计自由的作用

本文认为会计自由的表现主要分为两种:

(一) 会计自由的积极作用

会计自由的积极表现主要表现为会计人员在会计规范的约束下, 所具有的相对自由。因此, 会计自由可以赋予会计人员一定的创新的机会, 可以选择适合企业的会计政策以及做出更加适当的会计估计。

(二) 会计自由的消极作用

企业的会计自由中掺杂着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不可避免的会受管理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若管理者不能合理地利用会计自由, 那么会计自由会成为歪曲资源误导投资者的工具, 使得会计不能发挥其应发挥的作用。

会计自由 第2篇

但波斯特认为最大的谬误莫过于把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混为一谈。在他看来,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应分别服务于民主正当(democratic legitimation)和民主胜任(democratic competence)这两种完全不同的价值,这两种权利从而应有各自完全不同的基础、逻辑和原则。具体而言,民主正当意味着言论自由可以使政府变得“正当”,即言论自由可以帮助政府建立作为一个民主政府的正当性;民主胜任则被波斯特定义为公民个人“认知能力的增强”,换言之,学术自由的价值在于它使公民能够“胜任民主”。

这是一本关于学术自由的书,但又不限于此。本书的副标题“现代国家的第一修正案理论”暴露了作者的“野心”。波斯特要构建的是一套第一修正案理论——而不只是有关言论自由或学术自由理论。通过“民主正当 vs. 民主胜任”这样一种两分法,波斯特一改第一修正案之下言论自由“一家独大”和“只手遮天”的局面,把民主胜任和学术自由放到了一个与言论自由并驾齐驱的位置。之所以如此“拔高”学术自由,倒也不是因为波斯特比其他人更热爱这项权利。答案同样隐藏在本书的副标题之中——这种重视是基于波斯特对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的认识。

“要想生存和发展,任何一个现代社会都需要专业知识。”——在波斯特看来,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对专家和专业知识的高度依赖。现代社会的运作和治理正是建立在这些专家和专业知识之上。作者喜欢举这样一个例子:要回答香烟是否会致癌或钚-239的半衰期是否是两万四千年,抑或是否应该提高关税这样的问题,普通公民与民主政府在决策时除了相信、依靠专家和专业知识外别无选择。可培养一名专家需要多年的训练与选拔,专业知识更是只有通过极其复杂严格的专业和学科实践才能被生产和复制出来。因此,专业知识以及能够创造它们的专业实践才是波斯特真正的关怀所在;而之所以选择学术自由,是因为这是目前我们所拥有的保护此类知识和实践最有效的法律武器。

学术自由、言论自由与第一修正案理论

波斯特反对那种通过言论自由来想象学术自由,或把学术自由视作“学者的言论自由”的观点。而后者恰恰代表了美国国内对学术自由的主流理解,这种倾向主要体现在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一九一五年关于学术自由原则和学术终身制的宣言》和《一九四零年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制原则的声明》中对学术自由包含“三大自由”的定义,以及美国最高法院一九五一年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案(Sweezy v. New Hampshire)以来一系列有关学术自由的判例。前者代表了包括大学管理者、教授、研究人员在内的学术共同体就学术自由所形成的共识,后者则从法院的判决和法学家的著述中发展而来,它代表了法律共同体对作为一项权利的学术自由的通行理解。

波斯特在书中不仅要对关于学术自由的主流理解,做“正本清源”和“拨乱反正”,他更试图构建一套完整的第一修正案理论。明白了波斯特的问题意识,我们也就清楚了应将本书放在哪一条学术脉络中阅读。在一九一九年的“申克诉美国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学者们主要发展出了三种第一修正案理论,它们分别是思想市场理论(Marketplace of Ideas Theory)、共和主义理论(Republican Theory)或自治理论(Self-Government Theory)以及自主理论(Autonomy Theory)。按照波斯特的说法,这三种理论分别代表了第一修正案所试图服务的认知(cognitive)目的、政治(political)目的和伦理(ethical)目的。

作为一名第一修正案学者,波斯特的学术出身和渊源可被归为共和主义一派。如其名字所示,共和主义理论聚焦于第一修正案与美国共和政体间的关系。共和主义理论家认为一切可以对美国共和政体做出贡献的言论(以及一些活动)都应受到保护。由于不少学者都将自治视为美国共和政体的核心,因此共和主义理论往往又被称为自治理论。对此最早也最为系统的阐述来自美国著名教育家、哲学家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Alexander Meiklejohn)。米克尔约翰视选举为美国自治政体的核心,但自治并不是简单地把选票投入票箱,真正成熟、健康的自治要求选民在投票前必须对相关议题和信息有充分了解,并拥有足够的判断力去做出理性的选择。因此,第一修正案应保护一切可以帮助公民“更好地投票”(to better vote)的表达。在此基础之上,波斯特又对共和主义理论进行了相当程度的改造甚至颠覆。

波斯特视公共意见(public opinion)为美国自治政体的核心。受麦迪逊“公共意见是每个自由政府的真正主权”著名论述的影响,波斯特认为真正的自治政府,就是一个由公共意见统治的政府。公民只有在认为自己是所服从法律的真正来源时,他们才会认为自己是在统治自己。而只有确保每个普通公民都有机会影响公共意见,并保证政府对公共意见有所回应,公民才有可能建立对政府的归属和认同感。因此,言论自由所要保护的就是能影响和塑造公共意见的过程——公共对话(public discourse)。唯有如此,公民才会认为他们是在自己统治自己,他们的政府才是一个自治政府。民主正当的意义正在于此——言论自由使公民认可自己的政府,从而确立了政府的民主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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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特的论述若止步于此,本书的价值便会大打折扣。重视公共对话的共和主义理论家不是只有他一人,受晚近哲学和政治理论发展的影响,这一学派的关注点近年来逐渐转向民主商谈或协商式民主,这是波斯特、欧文·费斯(Owen Fiss)和凯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这一代共和主义理论家的共同特征。波斯特最大的贡献是在公共对话之外的民主胜任。单就概念本身而言,它也不是波斯特的首创。波斯特的“公民个人认知能力的增强”就是米克尔约翰“帮助公民更好地投票”的升级版。但波斯特的贡献就在于他重新分配或划定了民主胜任这一价值的归属。包括米克尔约翰在内的共和主义理论家可能早就提出了民主胜任的雏形,但他们却认为这一价值应属于公共对话之中。更准确地说,这些共和主义理论家并不区分公共与非公共对话,在他们的想象中第一修正案只存在一个领域,一种价值。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将这些传统理论称为“一元的”第一修正案理论,即这些理论只关注公共对话(或不进行领域的划分),并主张第一修正案有且只有一个核心原则或价值贯穿始终。

但波斯特却把目光投向了公共对话之外——这一传统第一修正案理论视野中的“外太空”和“无人区”。更重要的是,波斯特颠覆了传统的一元结构,建立了一套“二元”的第一修正案理论——公共对话之中的言论自由应服务于民主正当,公共对话之外的学术自由则基于民主胜任。第一修正案第一次拥有了两个领域和两种价值,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则在这两个领域围绕两种价值各自展开。

波斯特的“两分法”和“二元结构”:民主正当 vs. 民主胜任

基于波斯特的论述,民主胜任下学术自由与民主正当下言论自由的不同可被总结为以下四点:

第一,民主正当要求公共对话中的言论自由应基于平等和宽容,但民主胜任则往往强调权威并具有“歧视性”(discriminative)。言论自由对平等的追求很好理解。从民主正当的角度看,只有当每个参与公共对话的公民都感觉自己受到平等对待,他们才可能把政府决策和法律视为己出;反之,如果他们遭受了不平等待遇或被剥夺了发言权,公民无论如何也不会把政府行为甚至政府本身视为具有正当性的。不仅仅是共和主义理论,这种对平等的追求同样也被思想市场理论和自主理论分享。对民主正当至关重要的公共对话,是一个不同观点交流与碰撞的思想市场;而通过参与公共对话来影响和塑造公共意见,作为自主主体的公民同样实现了自我满足与自我发展。

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却并非如此。此类知识和实践在本质上是强调权威和具有“歧视性”的——必须通过强制和“歧视”把正确、真实、有价值的言论与错误、虚假和无价值的言论区分开来。专业学术期刊是最典型的例子。如波斯特所言,任何曾向《自然》、《科学》或《柳叶刀》等杂志投稿的人都能马上体会到此类顶级期刊所具有的高度歧视和选择性。这些期刊所淘汰和排除的言论要远多于它们发表的言论。但此类刊物的价值和贡献恰恰在于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生产和选拔出普通公民和外行读者可以信赖的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服务于民主胜任的价值。学术期刊不过是专业知识和实践的一个缩影,如果把公共对话中的平等与宽容强加于此类实践,这既是荒谬也将是灾难性的。

第二,民主正当把公共对话想象为一个意见的领域(sphere of opinion),而公共对话外的学术和专业言论则属于知识的领域(sphere of knowledge)。民主正当倾向于把一切公共对话内的言论都“转化”为意见。但意见只是意见,对错真假等标准是不能被强加于公共对话中的意见的。在著名的“《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中,为了给言论自由留出足够的“呼吸空间”,美国最高法院宣称除非能够证明被告存在“实际恶意”,否则政府不能在涉及公共议题时惩罚对事实的错误陈述。而这一原则在“格茨诉罗伯特·韦尔奇案”(Gertz v. Robert Welch)中进一步演变成“第一修正案之下不存在错误的观点”这一著名论述。换言之,错误或不真实的言论不仅不应被惩罚,连正确与错误的区分也被一并取消了。意见或许不分对错,但是区分真假对错却是知识领域最高的标准和原则之一。如前所述,在专业知识和实践中,民主胜任要求错误、虚假和不合格的言论必须受到歧视、限制和惩罚。在此,民主胜任对学术自由的要求可以类比于其对职业言论的要求。在不当执业诉讼中,出具了不合格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和因错误诊断而导致医疗事故的医生不能以自己的建议只是一种意见,或“第一修正案下不存在错误的观点”来为自己辩护。与医生和律师一样,教授和学者同样不能通过主张自己不合格或糟糕的研究只是一种“意见”作为抗辩;相反,他们的言论必须接受评判和审查,而评判和审查他们的则是由同行评审或专业权威所代表的知识的标准。

第三,公共对话中禁止对言论“基于内容”(content-based)的审查,而专业知识和实践却必须“基于内容”。在第一修正案判例中,“基于内容”或“基于观点”是指完全根据言论的内容或观点做出的政府管制,与之相对的则是“内容中立”(content-neutral)的立法。后一类管制虽然同样可能限制言论,但它起码“一视同仁”,并不针对某类特定内容或观点。一直以来,因对言论危害最大,一部法律一旦被贴上“基于内容”的标签,就必须接受极难通过的“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波斯特曾将对“基于内容”立法的禁止称为“美国第一修正案的基石”。既然公共对话内的一切言论都被视作意见,政府不应也不能区分对错真假,那么禁止政府去审查言论的内容就变得顺理成章。但在学术和专业言论的领域,无论是专业期刊同行评审的审稿过程,课题申请或教授会上对聘任和晋升教授的投票,对作品和言论内容的评判与审查都是这类程序的核心。这种审查不仅仅要“基于内容”,它还必须对内容进行最严格、挑剔和“歧视性的”的审视。可以说,“基于内容”的审查构成了学术和科研活动每时每刻的工作。民主胜任的关键就在于确保专业言论和知识的内容与实质是“专业”和“胜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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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公共对话是“基于发言者”(speaker-based)而学术自由却建立在“基于听众”(listener-based)的立场上。即便是望文生义,读者也不难看出言论自由事关“说”与“表达”,而发出这些动作的主体显然是“发言者”。欧文·费斯因此曾将美国言论自由的经典想象形象地概括为“街头发言者”(the street corner speaker)范式。从民主正当的角度看,只有当公民认为自己能够自由平等地通过“说”或“讨论”来塑造和影响公共意见,他们才会认可政府的正当性。换言之,在民主正当的视角下,“我们人民”就是“我们发言者”。思想市场理论和自主理论同样是“基于发言者”的。所谓思想市场,正是一个让不同发言者和他们的观点自由竞争的平台;而自主理论所关注的自我实现、自我表达和自我满足,也毫无疑问是站在主体——也就是“发言者”——的立场上。在“基于发言者”这一立场下,行使言论自由的主体(发言者)与这种权利所服务的对象(也是发言者)是重合的——保护发言者的权利正是为了服务发言者自身的利益。

但民主胜任却颠覆了上述格局。在民主胜任的价值下,行使学术自由的当然主要是教授和学者——他们仍然是学术自由中的“发言者”;但学术自由所服务的对象却首先是“我们人民”,而非专家与学者——民主胜任是为了增强广大普通公民的“个人认知能力”,而不是专家与学者自身的利益。作为“沉默的大多数”,“我们人民”并不参与专业知识的创造和传播;相反,作为“外行”,他们只能信赖专家和专业知识——广大普通公民只能以听众、观众和读者的身份消极被动地接收、相信这些知识。换言之,民主胜任使行使学术自由的主体(作为发言者的教授和学者)与其所服务的对象(作为听众的公民)发生分离。言论自由中的那种“重合”在学术自由中不复存在。在专业知识的语境中,“我们人民”变成了“我们听众”。

谁的自由?如何自由?为什么自由?

为什么要保护学术自由?民主胜任是波斯特给出的答案,他希望借此重新奠定学术自由的宪法基础。民主胜任意味着保护学术自由是因为它可以服务于“我们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学者或大学自身的利益。学术自由从一项基于个人的、义务论式的、倾向于消极自由的权利,被改造为一种基于共同体的、工具主义的、具有更多积极自由色彩的权利。换言之,波斯特把学术自由变成了一种“民享”(for the people)的权利,其意义和功能主要在于“为人民服务”。很多人批评波斯特这是在“降低”学术自由;在某种意义上,也的确如此。但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从民主的角度看,波斯特其实重塑了学术自由与民主间的关系。学术自由不再是一种基于“个人 vs. 政府”或“个人 vs. 社会”想象的对抗性的个人权利;相反,民主胜任使学术自由深深嵌套在民主社会与共同体之中。这种“降低”反而使学术自由与民主间的关系由对抗转向和谐。这或许为学术自由提供了一个更加稳固的理论基础。

同时,民主胜任也是对“如何自由”的回答。波斯特打破了很多人对学术自由玫瑰色的想象,很多时候,他反倒更像是在展示学术自由是多么的“不自由”。如他所言,“学术自由只保护符合‘专业规范’的学术言论”。民主胜任之下学术自由的逻辑就变成了:为了享受学术自由,学者必须服务于民主胜任;而为了服务于民主胜任,学者必须首先保证自己是胜任和够格的。换言之,学术自由是有“门槛”和资质的——我们要想主张学术自由,必须首先证明自己“配得上”学术自由——学术自由只保护专家和专业人士对专业问题的专业研究。由此引出一个问题:如果专家和学者想以公共知识分子的身份就非其专业的公共议题发表看法怎么办?首先,根据《一九一五年宣言》和《一九四零年声明》,这属于“三大自由”中的第三项“校外言论”,其理应受到保护。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至少在美国,专家和学者的“校外言论”一直是参照普通公民的一般言论自由来保护。换言之,当专家学者就公共议题发表看法时,他们是以公民而非学者的身份发言,他们其实应受言论自由而非学术自由保护。

似乎只有在“谁的自由”这一问题上,波斯特没有去挑战传统观点。纵观全书,波斯特的整套理论似乎都建立在一个相当“精英主义”的前提上:有且只有专家学者和学术机构才能创造现代社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对波斯特而言,这一前提是给定和不需讨论的,这是他全书的起点与基点。但在二零一二年底耶鲁法学院为本书举行的新书发布会上,波斯特的同事、作为评论嘉宾的杰克·巴尔金(Jack Balkin)教授却对这一前提发起挑战。巴尔金承认,从短期看,专家学者和学术机构对专业知识的垄断的确不可动摇。但长期呢?除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推动知识和技术“民主化”这一大背景,巴尔金请现场听众注意一个非常具体的事件——麻省理工学院在二零零七年决定将其全部课程在网上开放给公众。巴尔金用他标志性的调侃口吻请台下听众和他一起“畅想未来”:这是否会是漫长历史进程中第一块倒下的多米诺骨牌?是否有一天,学者和大学对专业知识的垄断将不复存在,被今天的我们视为理所当然的教授、学生、学科和大学等概念也会最终消亡?

巴尔金的这一“猜想”无疑会被很多人视为天方夜谭,但却为我们点出了一种思考的可能性:我们是否能够,并且敢于拥有一种对学术自由更加“民主”的想象?在波斯特将之改造成一种“民享”的权利之后,我们是否可将学术自由进一步变成一种“民有”(of the people)和“民治”(by the people)的权利?换言之,我们是否能从“精英和贵族式”的学术自由走向一种“人民或民主”的“学术自由”,即把学术自由变成一种属于普通公民的、保护他们研究和探索自由的权利?不过,这已经需要另一篇文章来讨论了。

(《民主、专业知识与学术自由:现代国家的第一修正案理论》,罗伯特·波斯特著,左亦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即出)

试论会计自由 第3篇

一、哲学角度

会计自由与会计的特殊性相勾连。现代会计作为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和保证,它既满足了生产力的要求又成为了生产力的一部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这个角度来说会计就是以实践活动为基础的“自由自觉”的生产活动。会计作为一种现实生产活动,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自我规定、自我否定、自我变动的实践活动,不断催化着现存一切的变革,从而推动自己不断地符合自己的特殊性,这是区别于其他一般生产力的特殊性。对此,马克思曾概括道:“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类的类特性。”同理,会计在物化界也能因其特殊性而达到会计自由。

二、会计的阶级性

会计观是有阶级性的。会计观体现了人们的阶级立场、意志、利益和要求,因为它是研究和运用会计的阶级立场并将其作为指导思想的世界观。举例来说,“公认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都是资产阶级会计学家们议定的,这两个准则正是资产阶级会计观的具体表现。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管理具有二重性的原因时提出:“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内容来说是二重的,因为它所管理的生产过程本身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另一方面是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在此之后,他就批判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将不应把二者一概而论,他写道:“他(指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考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却把从共同的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同从这一过程的资本主义性质因而从对抗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混为一谈”。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出于他们所处的阶级条件,必然会将二者一概而论,这是他们的世界观,因为亦是会计观的必然反映。社会主义会计学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它是会计观和会计的对立统一,着重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大生产和如何控制大生产的过程,工人阶级作为当代最先进的阶级,它的阶级利益与社会发展规律步调一致,因此具有阶级性的工人阶级会计观是科学的。资本主义会计学和社会主义会计学都是各自会计观和会计的对立统一,这与会计科学的实践性相一致,虽然就其内容来说都是“二重”的,但是不应将有阶级性的会计观和无阶级性的会计一概而论。

会计没有阶级性。资产阶级可用,无产阶级也可用,是个中性的东西。社会化大生产“共同劳动过程的性质”是会计产生的根源。会计随着劳动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更具必要性。换言之,无论什么生产方式会计都是必要的。它和语言相同,虽然只是一种社会现象,但是它与生俱来的经营管理职能,便决定它可以存在于任何生产方式下的经济集合体之中。从这个角度来说,会计是没有阶级性的。没有阶级性的会计也就是自由的会计。

三、会计本质论

现在会计学界对于会计本质论有两个主流观点,一是以葛家澍为代表的“信息系统论”被称为“南派”,而以杨纪琬、阎达五为代表的“管理活动论”则被成为“北派”。

“南派”主张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这个系统多提供的是企业投资人、债权人等所需要的确实有用的信息。而在一切控制系统中,信息是一种普遍联系的形式。在假设信息是对称的前提下,凡是需要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会计信息都能发挥作用,每一个使用者都可以随心所欲的得到自己所想要的信息,没有限制,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讲又再一次证明了会计的自由。

“北派”主张会计是一个管理活动论,会计本身具有的管理职能意味着它既是管理生产过程的一种活动。会计管理是人们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观念总结”,管理的内容是对“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各类不同生产之间的分配”。会计的管理职能总是通过会计工作者从事多种形式的管理工作实现的。会计在自发行使管理职能时,不受任何外在力量的控制,只是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需要管理的活动管理,具有强大内在指向性。而针对管理者而言,信息的加工整理和总结,对于会计管理活动就可以很轻松的加以控制管理。就这个本质论而言,会计亦是自由的。

四、总结

本文从哲学、会计的阶级性、会计本质论三个方面来阐述会计的自由。从哲学上讲,会计在物化界因其特殊性而达到会计自由;从会计的阶级性上来说,会计是没有阶级性的,因而可以达到自由;从会计的本质论上来论述,会计的“信息系统论”和会计的“管理活动论”不同观点都足以说明会计是自由的。

摘要:尽管学术上对自由的理解不尽相同,但从其辞源出发,“自由”最基本的含义是没有限制和束缚。那么会计自由是什么呢?难道会计自由也解释为没有任何约束的存在么?显然不是。本文将从哲学、会计的阶级性、会计本质论三个方面来阐述会计自由。

关键词:会计自由,哲学,阶级性

参考文献

[1]王开田.会计规范理论结构[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2]谭培文.社会主义自由的张力与限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4.

[3]刘冬荣,邓永勤.会计监管理论历史回顾及启示[J].财经论丛,2008.

学术自由与精神自由 第4篇

余秋雨《寻觅中华·稷下》直面这样的现实,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当下学术自由与精神自由的实际失落这个历史性的巨大遗憾。

“稷下学宫所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显而易见的:它是齐国朝廷建立的,具有政府智库的职能,却又如何摆脱政府的控制而成为一所独立的学术机构,一个自由的文化学宫?”余秋雨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发现与结论?一切的发现都不过是基于现实反思的结果。通过这样的一个发现,余秋雨实然指陈了当下学术遭遇行政绑架的社会现实,并以稷下学宫的美丽盛景道出了心中的学术自由的理想:“保持思维对于官场的独立性,是稷下学宫的生命。”是的,稷下学宫,如百溪入湖,孔子式的“流亡大学”在这里汇集了。流亡是社会考察,汇集是学术互视,对于精神文化的建设都非常重要。而稷下之所以即便在成为一片废墟之后依然能刺穿历史,矗立在精神文化的传承之中,就是因为稷下不为任何力量所左右的自由精神——

“稷下学宫是开放的,但也不是什么人想来就能来。世间那些完全不分等级和品位的争辩,都称不上‘百家争鸣’。……稷下学宫对于寻聘和自来的各路学者,始终保持着清晰的学术评估。这就使学宫在熙熙攘攘之中,维系住了基本的学术秩序。”

蓦然惊悚!

当所谓的“开放”到了一种失去限度的程度的时候,当我们沾沾自喜自以为得到了自由的时候,话语的空间不知不觉间变成了一个以嗓门论是非的闹市,如同我们今天不少传媒的“文化版面”一样——谁敢断论今天盛行于媒体的那种“自由”是真自由还是伪自由?谁又能给多元并存中的任何一种价值体系一个真正的名份?从共鸣时代到未鸣时代再到众生喧哗的时代,当今天“自由”也成为行为艺术之一种,自由本身成为了无法诠释的荒诞。“维系基本的学术秩序”,我很赞同,任何自由都只能是相对存在的。

正是因为这样的不为权术绑架的高贵的独立和自我严谨约制的学术操守,使得稷下学宫里流出了真正平等的学术争鸣和富于生命力的精神自由,从而使各种文化、诸子百家进入一种既高度自由又高度精致的和谐状态。余秋雨这样表述这种伟大的和谐状态:“世上有很多文化,自由而不精致;又有很多文化,精致而不自由。稷下学宫以尊重为基础,把这两者统一了。因此,经由稷下学宫,中华文化成为一种‘和而不同’的壮阔合力,进入了世界文明史上极少数最优秀的文化之列。”这“极少数最优秀的文化之列”都有什么呢?这是一个精神文化的建筑群,是一个文明的圣地,在这个圣地里,聚合着这些在人类历史上开山立派的精神巨人:孔子、释迦牟尼、苏格拉底、墨子、德谟克利特、孟子、亚里士多德、庄子、阿基米德、韩非子……在这份名单里,东方文明故地与西方文明故地奇妙地遥相呼应,不禁令人惊叹,这么多无法超越的中西方经典高峰,为什么会在那样一个相对集中的历史片段里奇妙地相聚?他们给了数千年后的我们什么样的昭示?

光影的喧哗或沉默里,“前进了还是倒退了?”将永远是历史轮回无法逃避的宿命之问。

(作者单位:浙江温州中学)

会计自由 第5篇

关键词:会计自由裁量权,操纵性应计利润,经济后果,企业业绩

一、会计自由裁量权与企业业绩的理论分析

1、会计自由裁量权

会计自由裁量权指的是会计人员在国家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范围内, 根据管理层的意图, 对企业选用什么样的会计政策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虽然形式上看它是会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 实质上它是一种归属于管理层所有的对公司的剩余控制权。

2、会计自由裁量权的三类动机

对管理层行使会计自由裁量权的动机可以将之概括分为三类:第一, 契约动机。为了解决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 企业就需要一组明示的或是默认的契约来规范利益主体的行为。管理层行使会计自由裁量权就是为了对企业的一系列契约的安排施加影响, 从而缓和来自于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 降低契约的监督成本。第二, 资产价格动机。资产价格动机主要是由于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第三, 外部利益相关者动机。外部利益相关者通常包括税务部门、政府部门、供应商、竞争者和合作者等。在这一大类中, 通常比较常见的假设是政治成本假设, 即企业管理层选择一些会计自由裁量行为是为了使纳税额降低或是得到递延, 避免潜在的管制等带来的政治成本。

3、会计自由裁量权与企业业绩的关系

一方面, 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 理性的管理者和会计人员勾结在一起, 滥用权力来操纵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 这就使得会计信息系统输出的信息被扭曲, 影响内部和外部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从而影响企业的绩效和股东价值。另一方面, 理性的管理者的利己动机不是无限的, 他们要实现自身的利益是以企业的存在和良性发展为前提的, 所以管理层的自由裁量行为也可能会提高企业绩效, 从而为自己谋求更多利益提供机会。

二、实证研究

本文认为管理层更多的关注的是企业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去实现个人利益, 他们行使会计自由裁量权会给企业业绩带来正面的影响。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会计自由裁量权与企业业绩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1、变量设计

(1) 因变量———企业业绩 (ZYLR) 。反映企业业绩的指标可以分为以市场价值和以会计账面价值为基础两类评价指标。总资产收益率 (ROA) 、净资产收益率 (ROE) 都是反映了资产的利用效率, 但是由于分母是净利润, 存在着较大的盈余操纵空间。而主营业务利润考察的是企业的主营业务获利情况, 排除了企业利用营业外收支和其他业务操纵利润的影响,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操纵的空间, 与前两者相比具有更大的不可操纵性。因而为了剔除管理层操纵的影响, 本文选用能比较真实反映企业状况的主营业务利润来替代以衡量企业业绩, 以利于研究自由裁量权与企业业绩的关系。

(2) 自变量———会计自由裁量权 (|DA|) 。使用企业收益标准差与现金流标准差之比来衡量会计自由裁量权。企业现金流反映的是现金的流入流出, 是管理层利用自身权力也比较难以操控的, 能较真实反映企业本身的面貌。相对于现金流而言, 企业对外呈报的收益是管理层可以使用自身权力来进行操控的, 含有较大的会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带来的作用。如果收益的波动相对于现金流的波动显著增大, 意味着管理层出于特定目的使用了会计自由裁量权对收益进行了操纵, 使得收益的波动大于现金流的波动。收益标准差与现金流标准差之比越大, 则意味着管理层有更大的会计自由裁量权。

(3) 控制变量———企业规模 (SIZE) , 风险 (RISK) 。一些研究表明企业规模代表着获取资源和利用投资机会的能力, 规模越大可能出现规模经济, 对企业业绩的提高有利。李常青、赖建清 (2001) 研究证实了我国上市公司规模和绩效存在着正相关关系。本文使用总资产的自然对数来控制规模对企业业绩的影响。风险同样会影响到企业的业绩, 企业承担的风险越高, 业绩受到的影响越大。本文使用资产负债率控制风险对企业业绩的影响。

2、模型构建

由于采用直接的线性回归的拟合优度较差, 回归方程不显著。由于样本中因变量主营业务利润为负的情况占样本容量的比例都少于样本容量的5%, 因此本文认为可以忽略少量的样本对研究结果的影响, 选取因变量的对数形式来进行回归。ln (ZYLR) =β0+β1×|DA|+β2×ln (SIZE) +β3×RISK+μ。

3、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了2009年至2011年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 其中剔除了可能对研究有影响的金融保险行业的数据, 以及ST股和PT股, 总共选择了650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模型的研究使用Eviews5.0。

三、结果分析

1、会计自由裁量权结果

根据年度的年报和季报的财务数据, 算出收益的标准差和现金流的标准差, 二者的比例即为会计自由裁量权的大小。

由表1可知, 管理层拥有的会计自由裁量权在三年里有所增加, 这与新经济业务的兴起和新会计准则的施行带来的选择空间的扩大是相一致的。鉴于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增加, 就更加有必要研究它对企业业绩的影响, 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2、会计自由裁量权与企业业绩回归

本文采用的是分年度进行回归, 由于截面数据一般会存在异方差, 因而使用加权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 以消除异方差的影响。

表2是2011年方程 (1) 的估计结果, 调整后的R2达到99%以上, F值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说明模型的解释能力很好。同时, 表中显示的各变量的VIF值远小于10, 可认为变量之间不存在共线性问题, 模型的估计效果是好的。

自变量的回归估计的系数符号跟预期是一致的, 并且在5%的水平下显著, 证明了本文提出的假设, 即会计自由裁量权与企业业绩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说明当企业的管理层对会计信息的操控越大, 企业所披露的会计报告中的企业的业绩比实际情况更乐观, 从而使得企业外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看好, 更有利于企业的融资, 使企业有资本利用更多的盈利机会。同时, 较大的自由裁量行为可以避免企业承受较大的债务违约成本, 并且避免政府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管制, 减少政治成本, 使企业有更好的外部治理环境, 从而提高业绩。

控制变量中, 企业的规模通过了5%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 并且符号与预期是一致的, 说明了企业的规模越大, 由于其规模效应, 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 并且企业能够获取更多的资源, 投资的机遇也将大大增加, 从而提高企业的业绩。另一个控制变量, 风险水平, 也就是资产负债率, 估计系数的符号同预期是一致的, 也通过了5%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 说明企业有较高的债务风险时, 对企业的投资和决策行为形成了一定的约束, 并且可能导致企业放弃一些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投资机会, 从而影响企业的业绩。

除了2011年的数据, 本文还对2010和2009年的数据做了回归 (见表3和表4) , 结果显示, 模型的拟合度都达到了90%以上, F值在5%的水平下都是显著的, 同时通过多重共线性检验, 因变量以及控制变量的VIF值远远小于10, 变量之间不存在共线性的问题, 说明模型的解释效果是有效的, 这些都证明:会计自由裁量权与企业业绩之间存在的正相关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回归系数为正数不是因为一年的截面数据问题偶然发生的。

四、结语

通过本文的实证研究发现, 管理层手中的会计自由裁量权对企业的业绩具有正面的影响, 这与契约主义的观点是一致的。一般来讲, 管理层行使会计自由裁量权主要是使得报告收益更为美观, 使外部投资者对企业的业绩有良好的看法, 这会带来后续一系列积极的后果。但是当这样的操纵行为被发现之后, 会带来股票市场的震动, 使投资者对企业失去信心, 对企业也有不利的方面。因此, 本文提出以下建议: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优化企业的激励机制;严格建立和执行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陈颖:会计自由裁量权与公司治理、企业业绩关联性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 2009.

[2]龚厚文: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博弈分析[D].武汉理工大学, 2008.

[3]宋在科、王柱:会计政策选择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J].会计研究, 2008 (6) .

[4]王祖山、代娟:会计政策选择与公司价值[J].财会通讯, 2009 (12) .

[5]颜敏:会计政策选择行动:中国上市公司十年 (1999—2009) [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

会计自由 第6篇

一、中马企业会计准则比较

(一) 准则制定模式比较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遵循的是以政府参与为主的立法模式。因此, 我国的会计准则主要由政府机构制定和颁布, 政府既是准则制定过程的监管者, 也是准则制定工作的直接参与者。虽然负责准则制定的会计准则委员会中有非政府人员代表, 但所占比例较低、范围较小, 财政部所聘请的咨询专家涉及的范围略为大些, 但只提供咨询服务。这样的安排可能使得准则的制定更多的考虑政府的利益, 而疏于考虑其他利益团体的切身利益, 但是也确保了政府的主导性和权威性。从会计国际化历程来看, 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 会计国际化起步较晚, 政府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推动了会计准则国际化的步伐,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使我国除少数差异外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可见, 无论是准则制定还是准则的国际化, 我国的政府都在其中发挥了绝对主导作用。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由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 该机构人员来源广泛, 但都由财政部任命, 属于半官方性质。因此, 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的制定要比中国更民主一些, 既能顾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政府的主导性与权威性。马来西亚曾经属于英国殖民地, 其政治、经济和文化都深受英国影响, 在会计国际化方面也走在了东盟各国的前列, 1979年就加入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从2007年开始, 马来西亚致力于财务报告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等同。可见, 马来西亚的准则制定及会计国际化受到了殖民时期历史以及其他利益集团的较大影响, 但是马来西亚政府也在其中发挥了主导作用。也就是说, 中国和马来西亚在会计制度变迁上主要以强制性变迁为主。

(二) 具体会计准则比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主要由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准则应用指南及准则解释这三部分构成, 其中基本会计准则类似于马来西亚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 (FRSS) 主要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FRS1到FRS8, 相当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S) ;第二部分从FRS101到FRS104, 相当于国际会计准则 (IAS) ;第三部分从FRS201到FRS204, 是马来西亚本国制定的会计准则, 包括不动产、一般保险业务、寿险业务和水产养殖业会计, 其中水产养殖会计是马来西亚特有的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均没有相应的准则。由于两国准则都是以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宗旨来制定的, 因此, 两国的会计准则大体上是一致的, 但由于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的原因, 两国的会计准则还是存在一些差异。主要体现在: (1) 准则设置的差异。由于我国在制定准则时出于本国国情的考虑并未完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体系进行设置, 这就使得我国的一些准则设置与马来西亚存在差异, 例如我国《CAS 2———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就涵盖了马来西亚的《FRS 127———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FRS 131———合营中的权益》、《FRS 128———联营中的投资》和《FRS 1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等准则中的一些内容, 而马来西亚的《FRS 1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内容则涵盖了我国《CAS 22———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CAS 23———金融资产转移》和《CAS 24———套期保值》三个会计准则。另外, 我国没有专门的类似于马来西亚的《FRS 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FRS 129———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FRS201———水产养殖会计》等准则。 (2) 公允价值应用的差异。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以及相关人员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我国对于资产和负债等的计量采用一般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原则, 只有对金融工具以及一些满足条件的资产等采用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属性, 而马来西亚则是较为广泛的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例如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我国规定通常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满足条件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马来西亚允许企业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进行选择, 并鼓励企业在能够持续获得公允价值的前提下,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生物资产计量规定上, 我国同样要求用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后续计量只有在满足条件情况下才能用公允价值计量, 而马来西亚要求“除了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情况外, 在初始确认和各个报告期末, 生物资产均应按其公允价值减去估计销售费用计量”。 (3) 对合营企业投资处理的差异。我国规定合营企业不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合并, 即只在投资企业单独财务报表中反映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而且只能使用权益法, 不能使用比例合并法。而马来西亚规定合营者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编制方法可以采用比例合并法或权益法, 优先使用比例合并法, 投资企业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或公允价值法进行核算。存在这一差异的原因主要是两国对权益法和比例合并法的理解不同, 我国将权益法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方法, 而马来西亚则将权益法作为合并报表的方法, 也就是所谓的“单行合并”, 马来西亚认为比例合并法比权益法更能较好地反映合营企业的实质和经济现实。 (4) 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差异。我国的《CAS 8———资产减值》规定的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 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也就是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减值损失是不允许转回的。而马来西亚的《FRS136——资产减值》规定, 企业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 如果是, 企业必须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并记录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我国这一规定实质是政府监管部门与上市公司博弈的产物, 目的是缩小可能对会计准则进行蓄意操作的空间, 降低会计信息的规则性失真和虚假。 (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差异。根据我国的《CAS 20———企业合并》规定, 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核算, 而马来西亚没有单独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做出专门的规定, 而是要求所有的企业合并业务均须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我国的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的国情而制定的, 因为我国的企业合并大多数会涉及到国有企业, 而这些企业之间的合并并不完全是自愿的市场交易行为, 合并对价不一定是公允价值, 因而对这一类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二、中马企业会计准则趋同

(一) 中马企业会计准则趋同可行性分析

由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国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构成的会计环境之间差异较大, 不少国家都深受不同殖民时期历史的影响, 因此, 要实现区域会计准则趋同相对比较困难, 因此可以先从相对容易的两国会计准则趋同出发, 然后再实现区域会计准则趋同。中国和马来西亚两国之间有着悠久的历史往来和密切的经济合作, 拥有会计准则趋同所需要的良好的政治和经济基础。早在公元前2世纪就有中国商人去马来岛从事商业活动, 马来西亚也是东盟中第一个与中国建交的国家。近年来, 两国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往来都比较密切,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更是推动了两国的经济合作。自2008年起马来西亚连续三年成为中国在东盟国家中最大贸易伙伴, 中国也连续两年成为马来西亚最大贸易伙伴。2012年4月, 具有“两国双区模式”特色的中马钦州产业园在广西钦州开园, 象征着中马两国经济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因此, 中国和马来西亚之间的会计准则趋同要求更强烈些, 趋同基础也比较好, 所以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会计准则趋同应优先考虑中国和马来西亚两国的会计准则趋同问题。应以中马会计准则趋同为基点, 将中马会计准则趋同作为其他各国会计准则趋同的示范, 推动中国与东盟其他各国的会计准则趋同, 进而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会计准则的趋同。

(二) 中马企业会计准则趋同措施包括: (1) 组建协调机构。要

实现中国和马来西亚马两国会计准则的趋同, 就必须要有一个专门的协调机构。目前中国与东盟之间还没有成立专门的会计准则协调机构, 东盟主要的会计组织东盟会计师联合会 (AFA) 由于组织机构松散、缺乏权威性等原因, 其所进行的区域会计协调及趋同成效也并不显著。由于中马两国政府都在会计准则的制定及国际化过程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因此, 在AFA改革或专门的协调机构成立前, 中马会计准则的协调机构可以暂时由政府进行组建, 也就是由政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来引导会计准则趋同活动。我国可以考虑在财政部会计司下设立一个东盟会计准则趋同小组, 专门负责中国与东盟各国的会计准则趋同问题, 当然首先以中马会计准则趋同为试点, 以后根据需要再逐步扩大趋同范围。这样的安排既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金、人力等资源, 也可以保证协调机构的权威性。 (2) 明确趋同路径。要实现会计准则趋同, 就必须明确先在哪些方面实现趋同以及趋同的时间计划等。由于中马两国的经济合作较多的涉及到跨国公司业务、国际投融资业务等, 对于这些业务涉及的会计准则例如企业合并等应优先实现趋同, 而对于那些不影响实质内容的准则设置等差异可以暂且不动, 例如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一系列准则。也就是说, 要本着求大同存小异以及急需业务优先发展的原则, 解决重要的和有迫切需求的差异, 解决双边经贸与投资关系中的会计实务问题, 尽可能的为企业提供良好的会计环境, 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和筹资成本, 在此基础上再根据需要逐步推进其他方面的趋同, 这样可以提高两国会计准则趋同的效率和效果。此外, 由于两国会计准则趋同是区域会计准则趋同的组成部分, 也是全球会计准则趋同的一部分, 因此, 在制定中马两国会计准则趋同路径和内容时, 应以国际会计准则作为中国和马来西亚会计实务处理的标准和依据, 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动态, 注意趋同结果的前瞻性。 (3) 建立沟通机制。趋同应该是双向的, 因此良好的沟通机制的建立可以为中马两国的会计准则趋同提供保障。中马两国会计准则协调机构应建立定期会议制度, 主要商讨两国双边经贸与投资业务中所涉及到的会计问题以及趋同的具体事宜, 同时举行中马会计准则趋同咨询论坛, 邀请两国的企业代表、会计师事务所代表、高校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 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并结合实地调查法、问卷调查法等进行研究分析, 以使相关的趋同措施更合理有效并能为相关利益集团所接受。协调机构还应注意与AFA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进行沟通, 以使中马会计准则趋同不偏离区域会计准则趋同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大方向。此外, 中马两国会计准则协调机构都应建立与各国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沟通机制, 鼓励他们积极向会计准则协调机构反映两国经济往来中出现的会计问题。 (4) 储备东盟会计人才。加强国际会计教育, 培养东盟会计人才, 为会计准则趋同提供人才储备。中马两国都可以在高校中开设国际贸易、国际投融资、国际税收、东盟会计与财务等相关课程, 同时多给东盟各国之间的高校创造互相学习交流的机会, 加大对专业化师资力量的培养力度, 通过高校之间的合作来共同培养师资力量, 以东盟区域教育合作来推动东盟会计人才的培养。同时, 两国政府也应鼓励各国会计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相互交流, 促进东盟会计服务的合作, 促进中国与马来西亚会计职业界的发展, 从而为两国会计准则的趋同以及跨国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韩彦峰、樊风:《欧盟会计协调对我国会计国际化的启示》, 《财会通讯·综合》 (下) 2010年第2期。

在“自由”与“不自由”之间 第7篇

读《读书》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说<读书>》一组讨论《最是文人有自由》和《最是文人不自由》的文章,不觉手痒,也想写上几句。我想先讲一个故事,这是真实的故事:大概在一九八O年吧!有一次我去看冯友兰先生,偶尔谈到在文化大革命时的情形,那时我和冯先生是邻居,虽然我有时也挨批斗,冯先生挨斗的次数就比我多多了,这种隔三岔五的批斗,是很不好受的。我问冯先生当时如何对待,冯先生说:“在批斗时,我心里就默念慧能的偈: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冯先生说后,我们一起大笑。原来在挨批斗时仍然是可以有自由的。这就是说,在言行极端不自由的时候仍然可以有某种思想的自由。于是我不由得考虑到,可能对“自由”得分析一下层次。照我看,“自由”至少有三个层次: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行动自由。“思想”从原则上说是可以完全自由的,但是言论与行动的自由就不能不受到限制。因为人们想什么而不见诸于言行,对别人和社会就不会有任何影响;思想见诸于言行,它就会对别人和社会发生作用:特别是自由的言行很容易触犯权威;一旦触犯了权威,言行就会更加不自由了。那么,如果只是想想,而不言不行,最好也别记什么日记之类,那岂不就很自由了吗?这也不见得!不知何年何月,曾有人发明了一种叫作“忠诚老实运动”的办法,要你老实交待你过去的言行。后来不知何时,又进一步发明了所谓“交心”,也就是要你把自己的“坏思想”通通交待出来,并且说只要自己坦白交待,就不予追究。这一下子搞得知识分子措手不及,老实的人信以为真,就把自己的思想全盘端了出来,这就变成了言论;不老实的或者不大老实的人就编造了一些鸡毛蒜皮、不痛不痒的假话。前者当时虽未定什么罪名,但一顿批判却是免不了的。可是这些知识分子万万没想到,在以后的运动中这些自己交出来的“心”,就不再只是“思想”,而成了“言论”,并以此定上种种“罪名”。不过社会总是在进步的,现在大概再也没有什么“交心”之说了,而且有些知识分子总结了经验教训,也变得聪明一些,有时说点“违心”的话,大概也不见得会脸红。

那么到底“最是文人有自由”呢,还是“最是文人不自由”呢?这又使我想起另一个故事,不过这个故事大概不一定是真实的,在《庄子·山木篇》中有这样一个故事,大意是说:一棵长得奇形怪状的树,由于它不能成材,因此樵夫没有把它砍掉,它保存了下来。也就是说,如果它成材,就会被砍掉,而不能保存。另有一只不会叫的鹅,因为它不会叫,而被主人杀了请庄子师徒吃,这只鹅没有能保存下来。也就是说,如果这只鹅会叫,就不会被杀来吃,而能被保存下来。于是庄子的弟子问庄子:那棵树因为没有用,而保存下来;这只鹅因为不会叫(按:也指没有用),而不能保存自己,那我们应该如何办呢?庄子回答说:我们最好处于才与不才之间,才好保存自己。这个故事说明,一切事物只有相对的意义,而没有绝对的意义,都要看主客观的时间、地点、条件而定。从现在的情况看,知识分子在一定范围内是有“自由”的,我想再不会有什么“交心”运动了,因此思想可以“自由”了;你写写日记或者什么别的东西,只要不发表,不给别人看,而只是自己看看,总是可以的,这点“隐私权”也许宪法还可以保障。但是,你要说出来,就得考虑时间、地点、条件啦!在情况比较好的时候,也许你可以说点什么你真想说的话,虽然人们会说:“你说了也白说”,但你仍可以取“白说也要说”的态度而说之,当然最后也还可能是“说了也白说”。不过你总算说了,尽了一点知识分子的责任。然而在另外一种情况下,你最好还是不要说什么,例如眼看要反“精神污染”或者要“反自由化”了,这时最好“三钳其口”,要有“不动心”的本事。当然,我认为你最好也不要勉强跟着违心地去批什么“精神污染”或“自由化”之类,因为言多必失,日子也会不好过的。因此,我想知识分子是经常处于“自由”与“不自由”之间,要学会在夹缝中讨生活。

我谈这些,可能会有人说这岂不是十足的“乡愿”吗?确实如此。但我真想说的是:知识分子无论如何应保持其“思想自由”的品德,同时得努力争取“言论自由”。不管你“议政”也好,或是不议政而“为学术而学术”也好,都必须争取“言论自由”。知识分子作为一无形的无组织的社会阶层,他的功能无非是两方面:一是用自己的知识和理想来对社会政治进行批评、议论和建议;另一是“为学术而学术”、“为艺术而艺术”、“为科学而科学”,这都表现了知识分子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北京大学的同学常常问我:北京大学的传统是什么?我总是说:说北京大学的传统是“爱国”,是“革命”,无疑都是对的,这些传统对北大十分可贵。但这太一般化,因为在我国每个行业的传统都可以是“爱国”和“革命”。那么北京大学作为一所学校、一个学术研究机构,还有没有其特殊的可贵的传统呢?我想,如果北京大学有什么特殊的可贵的传统,那就是蔡元培先生提倡的“学术自由”、“兼容并包”了。没有“学术自由”就没有创造力,要么跟着外国人的屁股后头跑,要么就抱着古人那一套死不放,这有什么出息?!如果不能“兼容并包,那么就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了,这样中国如何能从“传统”(包括新老传统)走向现代呢?所以在我看来,“最是文人有自由”或者是“最是文人不自由”都有对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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