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位与背离范文

2022-05-21

第一篇:错位与背离范文

顶背离与底背离的几个例子

这里的第一点可能是大家对MACD用法最为熟知的一种,而且也是被诟病这个指标效果不好最多的一点。但其实不是,问题在于技术指标在上时间和重复次数对于正确率是个及其重要的东西。所谓顶背离与底背离其实就是金叉和死叉的重复出现,效果就大大的不同了。

我在13年春节和朋友们一起吃饭的时候劝他们最近不要去买黄金,因为黄金在年内可能要大幅度的降价,但是当时有些人听了,有些人还在酒桌上和我争论。但是结果大家看到了。这是当时我判断黄金价格用的依据,MACD周线级别,教科书一样的顶背离。所谓的顶背离就是A区域和B区域平均价格相差不大,但是在与之相对应的MACD指标中a点与b点先后出现俩个死叉,而这俩个死叉的相对位置和标的物价位的相差成明显相反的效果。这种情况后市必然大跌。这就是趋势性指标的作用。

这里要强调一点,MACD的顶背离在A股市场中是一个准确率极其高的指标。再重复一遍,MACD的顶背离在A股市场中是一个准确率极其高的指标。这里不讲MACD顶背离在数学上的逻辑性。我简单讲一下MACD顶背离在交易中的逻辑根源。假设我是一个手握2亿资产的超级投资者,我看好一只总市值在4亿左右的股票,这一只股票现在的价位是10元每股,我认为这个价格有拉升的空间,那么我就一直在用10元每股的价格,一点点收集筹码。(当然,实际当中是不可能完全做到的,这里假设的是一个理想状态。)当我完成了将2亿资金全部换成股票之后,我开始使用种种手段拉升这支股票的价格(具体手段这里就不详细说了)。最后成功将价格拉升到了20元每股。那么现在我挣钱了么?答案当然是没有,不仅没有挣钱,我还花掉了我所有的钱,看似2亿的盈利现在都只是一个账面上的收益,想要真真正正拿到这2个亿的盈利,我必须把我手里的股票全部以20元每股的价格卖掉。而且我不能一下子卖完,那样的话巨大的卖盘涌现,会使得股票价格快速下滑。我需要很耐心的使用种种手段将价位稳定在20元每股左右,同时吸引其他人用真金白银将我手里的股票买过去,把我手上的股票全部转化为现金,那么在盘面上就会看见一个价格高位震荡一个比较长时间段的情况。当我将全部的股票转化为现金之后,这支股票的持有集中度就显著下降,没有人刻意维持它的价格,不再有利好消息出现,当一些高位买入希望它进一步上涨而获利的参与者开始失去耐心,想要卖掉这支股票开始调仓换股的时候,由于没有人托价,股票价格将开始下跌。一旦下跌幅度加大,或者有利空消息出现,之前的跟风盘将踩踏式出逃,价格将出现断崖式下跌。同时A股是个被操控性很强的市场,而且大多数股票被拉升时都大幅超过本身应有价值,没有托盘的情况下,下跌都极为快速。所以MACD的顶背离在A股市场上极其准确。如果在A股市场上你看见了一支股票在日线或者周线级别出现顶背离的时候,那么请你立刻想象你自己就是阿甘,这个技术指标就是那个叫珍妮的小女孩,就是阿甘的妈妈,阿甘在橄榄球场上的队友,阿甘在越战战场上的战友兄弟,他们都在朝你喊着同一句话 Run,Forrest ! Run away !Hurry! 跑,快跑!不论你买入价位是多少,目前有没有盈利。先跑出去再看,不要有任何心存侥幸和留恋。 上图为证 A股6000点见顶之时

贵州茅台2012年底周线级别出现标准的顶背离,大家可以回想一下,如果单看基本面的话,是什么时候中央开始放出大力度反腐,控制央企超额招待费等等不利于高端餐饮和白酒的消息的。这个指标绝对有其现行判断的意义。(这个背离图形简直是教科书一般的清晰和经典)

有了顶背离,那么一定就会有底背离,

顶背离是大幅向下调整和下跌的信号,底背离是上涨或者是大幅反弹的信号。底背离其实就是连续的俩个及以上的金叉一个位置相对于一个更高,而同时相对应位置的股价是持平甚至是更低的。

上图说明,600383金地集团 13年年底的日线走势图, 一个标准的底背离和一个标准的顶背离,分别带来了方框一中的一波反弹和方框二当中的一轮下跌。

这里强调一点,在A股市场中,底背离的正确率远远低于顶背离。再重复一遍,在A股市场中,底背离的正确率远远低于顶背离。其原因在于,一支股票的价格能在高位长期徘徊而不下跌绝大多数都是主力在维持这个价格,给出货争取时间这一种情况。而一支股票价格长期爬在地上不动就分为俩种情况,一,有主力在刻意压制价格长期停留在一个较低的位置,方便于主力以低价收集筹码。二,这支股票当中的主力全部,彻底的离开了,股价是被由于自身原因涨不上去,也没有什么可跌的空间了,导致股价长期维持在一个价位。如果是情况二,那么你进入之后可能很长一段时间都不会有什么像样的涨幅。那么怎么样才能增加顶背离这一信号的预测准确率腻。

一,观察成交量。有主力介入进行低吸,并且后市将要进行拉升的股票,在低价区徘徊的时期,成交量一定是温和放大的,因为无论怎样去抑制价格和演示自己进入的痕迹,为了获利,买入行为时必然存在的,那么成交量上就会相交前期有所变化。 二,依靠时间跨度和指标的重复来增加判断正确率。在A股市场中俩个死叉形成的顶背离一定要相信,俩个金叉形成的底背离一定要先观察,缓操作。底背离的组成里金叉越多,时间跨度越大,可信度越高。

000001平安银行(原深发展)2004至2007年初 周线级别我们可以看到组成这次超级顶背离的金叉总计达8个之多,时间上跨越了整整三年。完美的演绎了一个大跨度底背离的经典,股价也从我们图上可以看到的1.55(复权后)上涨到了2007年底的19.34(复权后)。同时验证了一句投资市场上的真理,横着有多长竖起来就有多高。(领会这个意思,不要搞绝对,别用尺子真去量哈。╮(╯▽╰)╭) 从这张图上我们也可以明显看出来1.55(复权后)的价格出现后,这个底部区域成交量较之前的明显放大,从而验证了关于顶背离的说法一。 三,底背离形态的最后一个金叉出现在MACD0轴附近时,才是真正准备入手的好机会。也就是常常有人提起的水面金叉。我们可以看000001平安银行那张图里的最后俩个金叉,那个就是水面金叉。看到这里可能会有朋友要问,为什么在第一水面金叉出现之后确实有一轮上涨,但是为什么很快价格出现了反复,在第二个水面金叉出现之后才开始真正波澜壮阔的拉升大潮。这个问题其实是这样的,一般情况下,当主力完成对一支股票超长线的潜伏和建仓之后。在整个市场环境配合和利好消息带动下,往往会快速拉出一个涨停板,或者是一段短时间内强势的拉升。这个相当于一个宣言,告诉所有人,关注我,我来了。因为建仓期完成后,不再需要遮遮掩掩,而是高调吸引市场注意。好比我是个猪肉贩子,我手里有市场上大部分的猪肉,现在猪肉有合理的上涨理由,价格也上去了,但是没有人关注猪肉,那么我可以顺利获利么?显然不行。我必须把众人的目光吸引到猪肉上来,才能开始活跃的交易和获利之路。在资本市场里没有什么比快速上涨更能带来关注目光了。其次,在这图中方框中的快速拉升有回落阶段,将一部分前期获利盘震荡清洗出场,完成最后一轮筹码收集。要知道,这个位置哪怕是涨停板价格拿货,也比后来的最高点价格低得多。有足够的获利空间。你可以在下面图中看看A方框区域的成交量,估算一下总成交金额,可以发现这一时间段是主力拿货比较多的一个区间。最后的准备工作全部完成,股价一骑绝尘似的上涨,会搞得大多数中小投资者敢看不敢跟。直到顶部区域配合各种忽悠的时候再给普通投资者进去接盘被套的机会。

第二篇: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的背离?

赵明明按:赵明明在读书和有关案例中隐约感觉到,有时候不存在劳动关系,似乎也能被认定为工伤。否者,似乎就是,不同部门的规定、不同时间的规定存在冲突。

以下是几篇文章皆来源于网络。

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三种情况也是工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一般而言,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的前提是与受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也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

一、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关规定: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之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渝高法(2015)205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包括经有权机关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超龄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超龄人员在工作中收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

1 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超龄人员及其近亲属就赔偿金额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综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确定无疑的。若受工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由此可知,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虽然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与包工头聘用的自然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包工头聘用的自然人的工伤保险责任,即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皖民一他字第00011号《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

2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由此可知,其实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没有劳动关系。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可见,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综上,用人单位存在以下三种情形,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却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

李孝征律师

咨询电话:15064154657

截止2014年8月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员工受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与员工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年12月3日 [2006]行他字第17号),即: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3

(3)、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工程转包关系”中的受伤员工。即:“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确定

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

(四)、

(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注意问题】

1、该规定首次以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这一称谓,不等同于“用工单位”。

2、“转包关系”和“挂靠关系”中职工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该工伤认定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这是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同时,该规定也是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年12月3日 [2006]行他字第17号),即:“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内容的否定。否认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只是规定挂靠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已,而承担责任后有追偿权。

3、最高院的该规定是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关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规定的发展,该通知使用的是“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4、最高院的该规定也吸收采纳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的精神。即: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

4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朱军律师深度解析:没有劳动关系能否认定为工伤?(困境篇)

(2016-08-17 18:06:15) 转载▼

从司法实践来看,全国各级法院审理劳动者的工伤案件普遍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包工头对劳动者们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当劳动者们要求确认与违法发包企业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时,法院通常予以否认。

多数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劳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该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为探究,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在工程违法转包/分包过程中,劳动者由包工头招用,其具体工作安排与工资发放均由包工头负责,劳动者与违法发包企业之间从未就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及劳动报酬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共同合意,故劳动者与违法发包企业之间并未形成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违法发包企业与包工头在其分包合同中对工程工期、承包单价等进行了约定,而非针对劳动报酬进行约定,故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包工头并不是违法发包企业的职工,违法发包企业付给包工头的是劳务费,而不是工资报酬。包工头自行雇佣劳动者施工,并为其安排工作、发放工资,包工头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雇佣劳动关系,违法发包企业从来没有给劳动者支付过工资报酬,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因此,违法发包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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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观点与行政观点相冲突所产生的问题

如上所述,违法发包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肯定说与否定说均充分阐述了各自的理由。但是,朱军律师认为,如果认定违法发包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一些无法自圆其说的问题:

(1)违法发包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金钱关系体现为工程款结算,不同于劳动报酬计算方式。对于违法发包企业而言,只要求包工头完成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结果,不干预包工头完成该工程任务的手段,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对明确,即包工头并非违法发包企业的员工,也不是违法发包企业的代理人。因此,在劳动者与违法发包企业之间的关系被包工头所阻断,双方不存在直接的意思联络,难以认定劳动者与违法发包企业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相反,劳动者也明知其是为包工头打工、接受包工头管理,并从包工头处领取报酬,劳动者与包工头之间建立雇佣关系的合意则是十分明确的。

(2)违法发包企业只在乎包工头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结果,不介入包工头完成该工程任务的过程。劳动者均由包工头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违法发包企业名义招用,报酬标准由包工头决定,违法发包企业在所不问。违法发包企业将工程款支付给包工头,再由包工头支付劳动者报酬。违法发包企业没有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违法发包企业的考勤管理规定等各项制度也不能直接约束劳动者,不论是违法发包企业还是劳动者均没有把对方看作是自己人的想法。因此,违法发包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最基本的特征。

(3)肯定说带来的弊端不少。如果认定违法发包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随之而来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五险一金的权利要求如何处理?如果支持,基本上所有违法发包企业将面临破产;如果不支持,与劳动法律的规定相冲突。最后,本律师看到不少案例,包工头与违法发包企业之间因为工程款纠纷,就通过给劳动者签字确认虚构的工资债权,再由劳动者以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起诉违法发包企业,变相追讨工程款。这种案件的审理结果,基本上都是以违

6 法发包企业败诉而告终。这显然不是立法的本意,但是对于违法发包企业而言,这种情况防不胜防,而且毫无招架之力。

(4)一种错误观点认为:如果认定劳动者由包工头直接雇佣,与违法发包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由包工头直接承担责任,包工头的经济状况和责任承担能力明显不如违法发包企业,这对于劳动者合法权利的维护明显是不利。本律师认为: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由包工头与违法发包企业连带承担,上述观点没有法律根据。

(5)还有一种错误观点认为: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4日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违法发包企业将构成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本来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如果由包工头直接承担责任,撇除违法发包企业的责任,无形中纵容了违法发包企业的违法行为。本律师认为:要正确理解法院的思路,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不能为了达到制裁这种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行为的目的,就可以任意超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强行认定本来不存在的劳动关系。况且发包人会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没有被纵容。

但是,从实务角度来看,当下法院认定违法发包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存在严重的问题:

工伤赔偿案件依法应当仲裁前置,按照劳动行政部门、仲裁庭的思路,违法发包人与劳动者是具有劳动关系的,无论是申请工伤赔偿要求承担用工责任还是要求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都必须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而劳动能力鉴定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劳动者应当先得到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裁决。如

7 果违法发包企业不服仲裁起诉至法院,劳动者很可能将面临法院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无法启动的绝境。

五、各地对策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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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新闻传播伦理的失衡与错位

表现:

媒介因逐利而堕落(格调不高品位低下的表现):渲染淫秽色情(体育新闻娱乐化)

传播封建迷信

炒作以追逐“轰动”效应

(媒介新闻炒作:某一媒介在较长时间内对不具有很高新闻价值的事实作过于密集的报道,或诸多媒介一哄而上对某一新闻事件进行的报道。)

社会公器变成私人表达空间(媒体的问题):

题材媚俗、远离大众(强力人群、弱势群体)

语言粗俗、文风欠佳

(不合时宜地使用方言土语;对影视片名和流行歌曲情有独钟,标题上滥用套用几成一种时髦;相声式的调侃成为某些作者常用的描写语言)

不负责任、信口开河

平庸轻浮、矫揉造作(主持人)

新闻传媒报道中的歧视现象突出:

性别歧视

地域歧视(城市歧视农村、土地歧视外地)

同情心的普遍缺失:

新闻传媒内部腐败现象:

有偿新闻(收取新闻的刊播费用;出卖版面;转让报号)与权力部门勾结获取政治资本与经济效益(收受礼金)贪图享乐

恶性竞争

新闻道德评价

1、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在伦理学等一切价值科学中,与“价值”相对立的概念是“事实”(狭义的)。在伦理学中,“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是依赖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而存在的事物;“事实”是不依赖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而独立存在的事物。事实判断是人们对于“事实”、“事实如何”的认识,价值判断是人们对于“价值”、“善”、“应该”、“应该如何”的认识。

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别关键在于判断的对象不同:事实判断的对象是“事实”、“事实如何”,也就是客体的事实属性,是客体不依赖主体需要、欲望、目的而存在的属性;价值判断的对象是“价值”、“善”、“应该”、“应该如何”,也就是客体的事实属性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关系属性,是客体依赖主体需要、欲望、目的而存在的属性。

如,“这朵花是红的”是事实判断,“红”是这朵花的事实属性,是事实。而“这朵花是美的”是价值判断,“美”是这朵花的事实属性与主体需要发生关系所产生的关系属性或价值属性,是价值。

2、道德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的推导

实例分析:

A写了这篇报道(事实判断)(客体描述)

道德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存在和发展(主体需要判断)(主体描述)

A报道符合或不符合道德目的(事实与主体需要间的关系判断)(主客关系描述)

A报道是应该的或不应该的(道德价值判断)(道德评价)

由此可知,道德价值判断便是通过事实判断和主体需要、欲望、目的判断以及事实与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关系判断推导出来的;道德评价即价值判断,一个评价是由三个描述——客体描述(即事实判断)、主体描述和主客关系描述——推导出来的。

3、新闻道德评价的含义

从具体道德评价层面上讲,所谓新闻道德评价,在具体实践中,通常是指人们直接依据一定社会、阶级或群体的道德准则,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或个人内心活动等方式,对他人或自己的新闻传播行为所作出的道德善恶价值判断和褒贬态度。它贯穿于采选新闻事实、创制新闻文本(作品)、传递新闻文本、收受新闻文本、信息反馈这一新闻事实信息的实际流动过程。

4、新闻道德评价的两种类型

划分依据:评价主体

自我道德评价:是每个记者或每个新闻从业者自身内部的道德评价,是自己对自己的行为的道德评价。社会道德评价:是新闻从业者相互的、或社会中人们外部的道德评价,是自己对他人和他人对自己的新闻传播行为的道德评价 。

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的矛盾(见教材89页)

5、新闻道德评价的依据

(详见教材84页和86页)

动机与效果是进行道德评价的两种基本依据。动机是行为的思想意识、心理因素,是行为者对行为目的和行为手段的思想,亦是对行为结果和行为过程的预想。相反,效果则是动机的实际结果,是实际发生的行为,是实际出现的行为结果与行为过程。

运用动机、效果理论对新闻传播行为进行道德评价应注意的问题:道德评价事实上是一种价值判断,即对道德行为作“善”或“恶”的判断,而人们判断道德行为的善恶需要一定的根据,必须认真分析他们各自的动机是什么,效果怎样,动机与效果的相互关系怎样。(1)对动机和效果、手段与目的统一考察,才不至于片面。(2)在动机的善恶不太清楚的情况下,考察行为的善恶应当注重效果。

(3)从行为的动机和效果之间分四种情况进行考察。

▲案例分析:

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一则疑似假新闻广泛流传:“在一位死去的母亲身下,躺着她的孩子,包在一个红色带黄花的小被子里,大概有

3、4个月大。因为母亲身体庇护着,他毫发未伤,抱出来的时候,他还安静地睡着。他熟睡的脸让所有在场的人感到很温暖。随行的医生过来解开被子准备做些检查,发现有一部手机塞在被子里,医生下意识地看了下手机屏幕,发现屏幕上是一条已经写好的短信‘亲爱的宝贝,如果你能活着,一定要记住我爱你’。看惯了生离死别的医生却在这一刻落泪了。手机传递着,每个看到短信的人都落泪了。”

经查,纸质媒体中首先予以报道的是某国家级大报。随后,国内外质疑声不断,有人开始追根寻源,发现此“新闻”来自网络,属典型的“八无新闻”——无时间,无地点,无人名,无作者,无目击者,无证实者,无消息来源,追查至今仍无结果。即使启动网络“人肉搜索”,即使四川一家报纸出资悬赏当事人,最终也不了了之。但是,却有相当多的人包括媒体从业人员对此表示宽容:这个“母爱短信”的报道在当时动员赈灾过程中,发挥了非同寻常的作用,别追究其“虚假”了吧!

问题:你如何评价这个“母爱短信” 报道的虚假问题?

分析:

新闻传播活动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这既是新闻传播活动自身的要求,也是人的社会本质的要求,是市民社会和信息社会的内在要求。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与否,不仅仅是事实上的“真”与“假”的问题,还是价值上的“应该”与“不应该”的问题。

就“保证所报道的新闻事实的绝对真实或完全真实可靠”而言,只存在新闻事实的取舍问题,不存在新闻事实的真假问题,也就是说,绝不允许传播虚假新闻或失实新闻,不管动机上是否主观故意、手段上是否凭空捏造、情节上是否严重(即内容部分失实或严重失实),也不管传播效果上是否有助于一个更高社会

价值的实现。类似“母爱短信”的做法违背了“目的正当并不能保障手段的合理性”这个伦理学常识,也不能保证媒体不沦为某些人或利益集团谋求私利的工具。

第四篇: 小学作文教学的错位与回归

奉城第二小学 李莉

2007年6月27日

在我们的语文教学阶段,很容易在不知不觉中走入误区,到达与语文教学的错位,现将小学作文教学错位现象梳理如下:

一、作文要求文学化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语文教学大纲》对小学作文教学的要求是:“能写简单的记叙文,做到有中心 、有条理,内容具体,语句通顺,感情真实,思想健康;能写常用的应用文;书写工整,注意不写错别字;会用常用的标点符号”。大纲中的这段话表明小学作文是一种习作,是一种练笔活动,它不是以服务社会为目的的,它既不同于作家的文艺创作,也不同于成年人完全为了实际需要而从事的写作活动。

现在有些老师对小学作文这种“启蒙训练”的性质认识不清,常常用衡量公开出版的《小学生优秀作文选 》的标准来要求小学生,或者拿老师自己的书面表达水平来要求小学生。如低年级把看图说话教成看图作文,中年级把片断作文教成成篇作文,高年级把能写有中心、有条理,内容具体,语句通顺的简单记叙文教成会写主 题突出,层次分明,内容生动,语言流畅的复杂记叙文。这是一种拔苗助长的教学方式,其结果必然使学生怕写作文,教师怕教作文,欲速则不达。对此,张田若先生在《小学作文纵横观》一文中指出:“从当前作文教 学的情况看,普遍存在着一个要求过高过急,评分过严的问题。幼儿园孩子学画画,用一支红笔,画一个不很 圆的圈,旁边打上几条直线,对老师说‘这是太阳’。老师高兴地拍着手说:‘真象!真象!画得真好!’接 着给打上个‘优’字。其实,这幅画既不准确,又无透视,没有背景,没有色彩,送到美术馆去,准没人看。 但是,为什么老师要打个‘优”字呢?那就是因为这个年龄阶段能画出这样的画就是了不起,就要表扬,将来的画家就从这里开始。拿这个例子来看我们对待小学生作文,不也应该根据儿童的年龄特征来衡量学生习作吗 ?”张先生这段话发人深省,它再一次告诉我们,小学生作文是从“零”开始的,小学阶段只是作文的启蒙训练阶段,其教学要求不可偏高,我们必须牢牢把握住这个指导思想,根据儿童的生活经验,认识能力及语言状 况进行训练,逐步引导学生写出“理真、情切、意达”的小文章来。

二、作文内容虚假化

《小学语文教学大纲》指出:“小学生作文就是练习把自己看到的、听到的、想到的内容或亲身经历的事情,用恰当的语言文字表达出来”。大纲中的这段话表明,小学生作文必须实事求是,做到一个“真”字,即以写我为主要题材,以写实为根本原则。写“我”就是记自己熟悉的人,叙自己经历过的事,写自己眼前的景 ,状自己身边的物。用我笔写我语,用我语表我心。写“我”就是所记叙的事物要真实,所表达的情感要真挚 。写一句话、一段话乃至一篇文章,要把自己想写的事情老老实实地写下来,不说假话、空话、大话、套话。

然而,目前很多小学生面对作文题目无话可说,就怕作文,只好假话连篇编作文、东拼西凑抄作文。我曾经让学生写一件“你听到或看到的表现社会主义新风尚的事”。全班有三分之二的学生的作文纯属编造,什么“拣夹子,推车子、抱孩子、让座子、送瞎子”的作文内容比比皆是,甚至有很多不可能是他们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所应该说的话,做的事都出现在他们的作文中,让人见了啼笑皆非。

还有一次,要求学生写一段描写自然景物的片段。有一个学生给我的作文内容如下:我看见过波澜壮阔的大海,欣赏过水平如镜的西湖,却从没有见过松花江这样的水。松花江的水真静啊, 静得让你感觉不到它在流动;松花江的水真清啊,清得可以看见江底的沙石;松花江的水真绿啊,绿得仿佛那 是一块无瑕的翡翠。

很明显,这段话有两个毛病:一是假话连篇。且不说小作者见过大海到过西湖与否,单就松花江而言,江水既不静,也不清,更谈不上绿。二是生搬硬套。全文除了“松花江”三个字之外,其余的全是《桂林山水》 这篇课文上现成的话,连一个标点也不差。

叶圣陶先生主张:“在作文教学中,首先要求学生说老实话,绝不允许口是心非,弄虚作假。”我们说, 这是作文教学的生命,如果写归写,做归做,言行不一,我们的作文教学将会走到邪路上去。因此,我们要教 育学生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写老实文。

教师在指导作文的时候,首先明白作文指导目的在于使学生明确“写什么”、“为什么写”和“怎样写”三个问题,通过指导,激发学生的 内部动因,建立直接近景动机,开拓他们行文的思路,坚定他们写好作文的信心,使他们有话可说、有情可表 。为此,作文指导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从扶到放。不论是审题、立意的指导,还是选材、表达的指导,开始时尽量详细、具体些,教给学生 学习的方法。这样,以后要逐渐放手,最后达到能够独立作文。

2、突出重点。作文指导要少而精,不能面面俱到。要根据学生实际的写作能力,根据每次作文的具体情 况,抓住重点,突破难点。这样才能使学生“但见文之易,不见文之难,必能放言高论,笔端不窘束矣。”( 宋·谢枋得《文章轨范》)

3、因材施教。对写作能力较差的学生,作文指导应该是雪中送炭,在他们苦于没有材料难于表达时,要 帮助他们找米下锅。对于写作能力较强的学生,作文指导应该是锦上添花,要在布局谋篇、遣词造句上面加以 引导,使他们的文章写得更好一些。总之,作文指导要因人而异,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

4、开启思路。要引导学生打开思路,不要束缚学生的思路;要给学生指引一条路子,不要给学生套上一 个框子。指导过细过死,学生写出来的文章,必然千篇一律,没有新意。

除了在形式上,在内容上我们也要让学生的作文真实,让学生真正做到“我手写我心”。作文的生命来源于生活,要想让学生有话可说,有话可写,我们就必须到生活中去发现可说可写的人和事。因此,习作内容注定要以生活为源泉,也只有这样,学生写出来的东西才有生命力。

从三年级开始,学生就要尝试写作文了,在第一次的习作课上,我说了这样一句话“从今天起,我们就要学习写作文了,写作文并不难,只要你把做过的,看见的,听到的,想到的写下来,让人看明白就行了。”我希望他们从这句话中知道习作与生活的密不可分,为学生在以后的写作中能从生活中寻找素材奠定了基础。在写《看XX烧菜》的作文时,我先让同学们回家看看家人是怎样烧出一盘香喷喷的菜的,并建议他们自己做一做来体验做菜的过程。有了这样的经历之后,学生才会将作文写的具体、真切并将烧菜后的心理体会表达出来,同时也能知道爸爸、妈妈的辛苦。

对于生活中,社会上发生的新鲜事以及学校开展的活动等等,这些内容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可以找到,学生有话可写。我觉得写作文就是写你对生活的看法和感悟,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作文这个途径让学生在写当中去接触生活,感受生活。

我们理解了小学作文的性质,明确了小学作文教学的基本要求,懂得了小学作文训练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就能自觉地遵循小学作文教学规律,使小学作文教学返朴归真,沿着正确的轨迹运行。

第五篇:乡村建设与城市化的错位

江宁

摘要:有名无实的城市化开发建设,将“三农”发展蒙上黑纱,前景难明。农民生活难以得到持续保障,乡村共同体凋敝乃至面临瓦解,土地荒芜农业受威胁,“三农”会再次遭遇苦、难、危险的困境。

以房地产为核心的商业开发引发的种种社会阵痛,在城市社区方兴未艾。近来,农村社会也遭遇各类搭载“新农村建设”便车、变相谋取土地开发收益的“改 造”与“开发”。表面看来,地方政府基于城市化理论设想,力图让乡村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改善村民生活条件。在此背后,却是部分基层政府和组织在地方 经济竞争压力下,误读城市化的本质和乡村建设的方向,借机和资本“合谋”与民争利,以获得伪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大笔利润。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大大减轻,乡村社会似乎获得“轻装”发展的空间和条件。然而,此类有名无实的城市化开发建设,将“三农”发展蒙上黑纱,前 景难明。农民生活难以得到持续保障,乡村共同体凋敝乃至面临瓦解,土地荒芜农业受威胁,“三农”会再次遭遇苦、难、危险的困境。

乡村建设易陷城市化误区

今年9月,山东诸城“村改居”作法引来媒体和学界关注。“村改居”已非个案,特别是东部发达地区早已实施,但各地具体操作和进展程度不同。与此同时,各类名目繁多的“新村建设”、“旧村改造”等试点和项目也层出不穷。

无论是“村改居”,还是“新村建设”等,均有共同之处:即农民被搬上楼房集中居住,剩下大片宅基地。农民逐渐远离农业生产,田地抛荒乐于被征。 尤其是“村改居”后,依照有关法律,土地的相关管理处于模糊地带。基层政府和组织得以获取大量土地资源,通过简单的村(居)民代表会议程序,取得使用和管 理的合法权限。

土地集聚后,鲜见用于集中耕作或其他形式的农业生产。除部分土地用于建设集中居住的楼房外,剩余土地往往被用于各类开发。近年由于国家土地和房 地产管控更加严格,小产权房做法逐渐被摒弃。取而代之的是各种名义上涉农“产业园”和“农业开发项目”。打着试点、改造的幌子,套上农业开发名义,各类擦 边球式审批畅通无阻。

各种产业园混淆新村建设的初衷和性质。京郊某村经审批成为首批小城镇建设重点村,获得多个部门的批文。由于不能建房地产项目,该村出资建设以养 老为理念的“产业园”。该产业园实为住宅,但只租不售,也明确告知无法按揭。房屋无产权,但可凭一纸合同永久居住,并可代际继承。这样既能搞商业开发,又 不触及法律问题。

一般而言,即便进行开发,其收益也应当由全体村(居)民共享。然而,在现实操作中,支付完村民拆迁和生活保障费用后,开发获益已基本与村民无关。

除完全对外承包外,经营相关项目有两种方式:一是基层组织自行成立经营开发公司,成为独立利益主体;或是由外来单位组织经营,如北京东郊某村的改造建设,由镇小城镇开发公司联合某企业入股,负责具体经营。不论何种方式,村民都无法共享开发成果。乡(镇)政府、村(社区)组织一方面是乡村社区的管理者,另一方面则扮演产业经营者角色,两种身份之间界限模糊。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基层政府 和组织极容易利用掌握的权力和信息优势,在拆迁、安置、利益分配等方面占据强势地位,想尽可能压缩村民获利空间。这也是造成基层拆迁中,各类矛盾和问题不 断涌现的主要原因之一。

当然,村民在“新农村建设”名目下的各种建设开发中,并没有表现一些学者所言的理性。有学者认为,村民基于长远生活需要,并不会轻易出卖土地。 但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东部发达地区,由于耕种带来的收益较低,更多人涌向城镇寻找工作机会。他们更乐于被拆迁。短期内可获益,就同意放弃对土地的权 利。

城市化是一个国家发展水平的指标之一,但应是社会变迁的自然过程,而不是利用行政权力硬性引致的政绩作为。基层政府和组织错误的将新农村建设的 内容,理解为要将乡村简单的改头换面为城市,建设停留于表面。加之利益和成绩数字的诱惑,乡村建设在基层政府和组织主导下,有误入歧途的危险。

勿使“蓄水池”沦为泥潭

按照普遍做法,村民拆迁时能够得到一笔补偿款,但回迁也需要补交房价差额,更多的款项需用于缴纳社保和其他保障费用。村民原本居住的房屋条件尚可,即便翻修也无需太多费用。政令主导下乡村建设目标的实现,使得村民顺应之时也需分担诸多成本。

失地农民“上楼”后,并无太多收入来源。尽管政府或社区提供部分岗位或就业机会,但也无法满足其生活需要。原先开展农业生产时尚可自给自足, “城市化”生活后,生活资料均需购买。生活成本无形加大,有限的补偿款入不敷出。相应的社会保障水平还较低,村民养老、医疗等都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部分农民进入城市打工再就业,从事工种基本为简单的手工劳动或服务,没有太多技术含量,工资收入有限,各种保障欠缺。竞争力不如经济落后地区的 劳动力,可替代性较高。当再就业竞争日益激烈时,这部分“上楼”村民已没有退路——出得去,回不来。长期从事农业生产,使得他们并无太多其他技能。田地已 经荒芜,下一代恐也只能重复如此境遇。村民“上楼”或进入城市,彼此间的交流日趋隔断。村民对于乡土的认同逐渐减淡,邻里交流往来减少。乡村由熟人社会慢慢向陌生人社会转变,乡村社会运行的共同价值观基础被动摇,乡村社会有凋敝乃至“沦陷”的可能。

由于基层政府或乡村组织成为建设改造的利益主体。在拆迁补偿和后期保障等方面,其与村民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甚至对立。在不断逐利的过程中,特 别是各类强制手段的使用,使得基层政府和乡村组织的公信力丢失。村民对其的政治信任度下降,基层组织管理效力和效能下降,农村稳定前景堪忧。

农民离田从工,农民种植技能生疏荒废。大面积土地或被作他用,或流失荒芜。基于短期利益和目标的考虑,“新农村建设”中,基层政府更青睐收效较快的各种开发增值项目,如圈地建厂建房,吸引投资等。

农业在政府决策中考量的分量减少或被忽视。政府一味追求指标数字增值,较少考虑本地域农业生产的未来发展,遑论农业基础的安全。农业基础地位遭动摇,“稳定器”恐怕自身难稳,“蓄水池”恐沦为泥潭。

来源:中国改革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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