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2022-12-29

第一篇:从事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五常市公路路政管理所工作总结

二O一一年,我所在五常市交通局的领导下,在市公路局的业务指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支持下,全体路政人员务实奉献,开拓进取,以保障公路完好畅通、维护路产路权为己任,以饱满的工作热情积极投入到路政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圆满完成了各项管理工作。现将各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1、深入开展了保先教育活动,广大党员的党员意识、纪律观念宗旨意识得到了明显的增强;党员队伍自觉学习、努力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

2、圆满完成了辖区内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3、坚持抓好了队伍建设,确保队伍的战斗力。

4、完成了辖段路产的清查工作。

5、初步建立起了较为系统、规范的内业各项档案、台帐和记录。

6、完成了辖区内路产的清查工作。

8、多方筹集资金40多万元,购置了治超装备,为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提供了先决条件。

二、 工作的主要作法:

(一)加强队伍建设,锤炼过硬的执法队伍。

1、深入开展了领导班子先学习后教育活动。建立领导责任制,

所领导班子带头,九个中队长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以保先学习后教育活动为契机,保证了每个路政队员都充分的了解了法津知识。

2、加强班子建设。做到三个坚持不放松:

一是坚持抓政治理论学习不放松。班子坚持每月定期学习的制度,进一步提高了班子成员的政治理论素质,增强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是坚持抓团结务实不放松。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通过每月工作例会、召开民主生活会等途径,使班子成员在工作上、思想上多沟通,求同存异,形成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的工作氛围;

三是坚持抓廉洁自律不放松。先后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保廉措施,作为领导班子的行为规范。我所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加强,团结务实、廉洁自律形象的树立,有力地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加强作风建设。为了培养令行禁止、反应迅速、纪律严明、敢打硬仗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工作流程,为了变被动接受为自觉参与,一方面加强了平时的交心谈心,采取积极引导的方式;另一方面严格于考核挂钩,充分调动竞争意识、危机意识。同时,平时还加强了对快速反应的锻炼。

4、加强制度建设。我所从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经常性的监督巡视制度及投诉举报制度,实现了以机制激励人,以制度管人,以纪律约束人,充分调动全所职工的工作责

任心、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制定了《路政所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为了抓好内务管理,制定了《内务管理暂行办法》。

5、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坚持采用集体座谈、个别谈心相结合的方法,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积极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及时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有力地保证了队伍的稳定、凝聚力及战斗力。

(二)加强行业管理,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1、坚持依法治路,保障路产路权不受侵害:加大了路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开展了多形式、多渠道地路政法规宣传活动:针对群众的宣传,采取发放宣传单和现场宣传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广大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针对沿线政府职能部门的宣传。

2、加强超限运输的现场管理,整治超限运输车辆

加强治超工作的宣传力度,向过往车辆分发宣传资料进行宣传教育,营造“治理公路超限超载”氛围;二是加强现场管理力度,通过上路巡查和流动检测的形式,运用动态和静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依法治理超限运输。

3、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树立良好“窗口”形象

一是成立创建领导小组,加强了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对创建活动进行督促、检查,使创建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二是加强了社会监督,规范了行风建设。

(三)逐步推进内业规范化管理

初步建立了内业各项档案、台帐和记录。开通初期,设备设施还没有完全到位,我队克服困难按照路政内业管理的规范,建立起了21项档案、4项台帐,随着设备设施的逐步到位,我队迅速完善了内业档案和台帐。加强了信息管理工作。为了确保了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将大量的路政信息进行了系统总结和归类,及时、准确地对收集到的路政信息进行加工、传递和存储,给外勤工作提供了详实的信息保障,充分发挥共同促进、共同发展的作用。

三、今后的工作任务目标

今后我所将继续围绕行业工作目标开展工作,以“带好队,促管理,谋创新,求发展”为工作思路。

1、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队伍素质;

2、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内业管理;

3、继续加强路产路权维护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4、继续加大红线控制区的整治力度,争取在工作上出亮点,出特色;

5、继续打好治理超限运输攻坚战;

6、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2011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领导的期望与要求仍然存在差距,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一是路政管理难度大,国道的管辖权限不合理等;二是路政管理和超限治理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和经费投入;三是个别职工责任心、

主观能动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内业管理规范化程度不高,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等等。这些问题有待于今后的工作中逐步改正、完善,继续发扬成绩,总结经验,克服不足,立足岗位、务实奉献、开拓进取,认真履行路政管理工作的职责,确保路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五常市交通建设而奋力拼搏,为五常发展建设作出贡献!

五常市公路路政管理所 二O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公路路政管理培训讲义

第一部份

《公路路政管理概论》

第二讲 公路的特性及技术分类

作为公路路政、车辆通行收费工作者,首先要知道公路的概念。

一、公路的概念: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技术标准>>修建,并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汔车行驶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二、公路的分类:根据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公 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以及公路所处的地理位臵,公路交通运输的特点,把公路分为:国道(国家干线公路)、省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县道(县公路)、乡道(乡公路)和专用公路5个行政等级

三、公路的等级:按照公路的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

的交通量,公路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四、各等级公路设计指标:

1、高速公路设计行车速度为60公里至120公里/小

时,车道数为

4、

6、

8、,路基宽度最小为22.5米,最大纵坡为5%。

2、各级公路交通量通行要求:

(1)、四车道高速公路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5000—55000 (2)、六车道高速公路 45000—80000辆 (3)、八车道高速公路 60000—100,000辆 (4).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道行驶的公路、6千至

1万辆,速度60—100公里/小时

(5)、二级公路、适应各种汽车行驶、速度40—80公里、3000—7500辆 (6)、三级公路、 速度30--60 、1000—4000辆 (7)、四级公路、 速度20--40 1500辆以下。

五、收费公路与非收费公路:

1、收费公路: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家规

定的技术等级和规范,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

2、非收费公路:是由国家财政投资、公路养路费投资、

民工建勤、次工代赈或者单位和个人捐资修建的公路,这些公路不能收取车辆通行费。

3、收费还贷公路和收费经营公路:收费还贷公路是指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使用贷款或集资修建的公路。收费经营公路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或有偿受让收费还贷公路收费权。

第三讲 路政管理的性质和内容

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公路路政管理随着公路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路政管理是公路行政管理的集中体现。

一、 路政管理的概念:路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组成 部分,所谓路政管理,指路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进行的行政管理, 1

目的是为了保障公路公路的质量,提高公路的社会经济效益。路政管理的对象包括人、社会组织、物质资源(路产)、时空资源(路权)和信息资源。

二、 路政管理的内容和意义:

(一)、路政管理的内容:包括公路路产管理、维护路权、维持秩序、保护权益4个方面。

1、保护路产:路政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保护路产完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具体内容有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占用、挖掘、污染公路路面、路基、桥梁、隧道、涵洞、排水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收费设施、防护构造物、公路绿化等违法行为。)

2、维护路权:有

(1)、公路用地危围内、建筑红线控制区内设臵非交通标志牌,架设、埋设各种管线、电缆等设施。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跨线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各种管线或电缆和在公路上设臵平交道口。

(3)、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和其他建筑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 (4)、因抢险、防汛需要修建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危及公路桥梁隧道安全的。 (5)、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建筑物。

(6)、禁止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禁止在公路上试验制动性能。

(7)、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汔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3、维护秩序:有

(1)、清理公路沿线的占路为市、摆滩设点、非公路标志牌影响公路秩序的行为。 (2)、排除违反<<公路法>>在公路上设臵的各种障碍,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3)、对公路建设、大中修施工现场的管理。 (4)、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监督管理。

4保护权益:主要是保护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公路经营公司、养护作业单位及其作业人从事生产、执行公务时含法权益。 (二)、路政管理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2、有利于公路事业的两个根本转变;

3、有利于公路的发展;

4、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讲 路政管理机构

行政组织是行政管理的框架和载体,是管理活动中具有决定影响的要素。

一、 路政管理机构的特征,是指为了完成国家赋予的路

政管理职责,按法定程序组建,具有一定层次和结构的行政组织。其含义是:一是跨政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家实施公路行政管理权的组织。二是路政管理机构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路政管理活动,能独立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二、 路政管理机构的形式:

1、职权式、就是委托授权的方式将路政管理的一部份 或全部管理权委托给具备行政执法的组织。

2、法规授权式:是指法规规章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 政职权的一部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三、 路政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界定标准:

1、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公路路政管理活动。

2、该组织是否承担路政管理职责,实施路政管理活动。

3、该组织是否能承担路政管理活动中引起的法律后果。

4、路政管理机构资格取得的条件,要有批准机关、明

确的职责和权限、有法定的编制并配备弓人员,巳设立了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四、 路政管理职能的概念:

(一)、路政管理职能的概念和地位,是指路政职能管理 主体对管理客体施加影响和进行控制所发生的作用和功能。

(二)、路政管理职能的具体内容: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公路法>>68条规定的监督检查、70条规定的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设施、公路用地的违法行为,就是法律对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授权。 (三)、路政管理职能的主要内容: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依法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3、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4、依法管理、审批、拆除公路两侧控制区内的建筑和设施。

5、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6、审批挖掘、占用和利用公路项目。(路政行政审批限、路政支队有7项,路政大队有6项)。

7、监督管理公路交通标志标线。

8、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秩序。

9、负责公路复议和参与路政诉讼案件。

10、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 路政管理员:

路政管理员是指依法任职于路政管理机构、从事路政管理工作、履行路政管理职能的个人。

(一)、路政管理员具有以下特征:

1、路政管理员是路政管理机构的个人,不是组织。

2、享有路政管理资格,依法具有路政管理职权和责任。

3、以所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名义而不以个人的名义实施路政管理。

4、路政管理员的路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所在的路政管理机构承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路政管理机构承担国家赔偿,对路政管理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的路政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理。 (二)、路政管理员的法律地位:

1、路政管理员与路政管理机构的法律关系,不是双方协商而成的,而是法定的。路政管理机构的职权成了各个具体的路政项职权。

2、路政管理员与路政管理机构的职权分担职责权限时,路政管理机构有权对职责权限进行再分配。

3、路政管理员实施路政管理活动时,在形式上必须以路政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在名义上必须以路政管理机构的意志进行。

4、路政管理机构对路政管理员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三)、路政管理员的素质:是决定并构成跨政管理者功能发挥的有机结合,是路政管理员从事路政管理工作必须具备的内在因素和基质,它包括:政治、道德、知识、业务、体质等素质。

第五讲 路政管理方法

一、路政管理方法的含意:是指能够保证路政管理活动

朝着预定的方向发展,达到路政管理目的的各种专门的方式、手段、技术措施的总称。

二、路政管理方法的种类:

1、宣传先行方法;

2、行政

干预方法;

3、行政沟通方法;

4、舆论监督方法;

5、经常性与突击性相结合方法;

6、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方法;

三、 路政管理手段:

(一)、行政手段: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和权威的体现,

运用各种行政的决定、命令、规章制度、工作程序等手段,以鲜明的权威和服从为前堤,直接左右被管理者的管理方法。

(二)、经济手段:运用经济扛杆的作用调节一定的社会利益关系。如在路政管理中,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以及占用、利用公路设施,缴纳公路赔补偿费,它调节着国家与集体、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法律手段:是通过各种法律、法规、规章,调整路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和促进公路事业发展的管理方法。

第六讲 公路路产管理

保护公路、公路路产、公路设施,维护公路合法权益是公路路政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公路路产的概念:

1、公路路产是国家资产,它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代表国家依法管理以及收费经营公路经营单位进行收费的公路财产,路路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无论是经营公路还是非经营公路,公路产权是一种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

2、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及边沟或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的土地。

3、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交通安全、通讯、检测及监控、防护、服务等设施,还有码头、公路绿化、收费设施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是公路产权管理的重要内容,管理的重点是公路路权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三)、非公路交通标志牌的内容及管理范围:

1、非公路交通标志牌是指<<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公路标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广告牌、龙门架、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和其它标志设施。公路沿线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都属非交通标志。

2、非交通标志设臵的要求:应按照规范、美观、安全、省地的要求,设臵的区域、位臵、间距、高度、尺寸必须与公路景观相协调。

(四)、公路路产管理的分类:

1、审批管理类: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电缆管线的;农用机械、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的机具、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公路用地范围内确需设臵广告等非公路标志的,路政管理相对人可通过申请,由路政管理机构按规定审准。

2、违法制裁类: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拉圾、设臵障碍、挖沟引水、污染公路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及未经审批擅自挖 4

掘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未经审批擅自设臵非公路标志牌、超限运输、农用车辆等上路行驶,在公路上检试制动、大中型桥梁隧道和渡口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侧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作出处罚。

(五)、在公路上开设平交道口的管理:

1、公路与公路相交,公路与铁路相交和其他建筑物上跨或下穿公路、都应事先向路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设计图纸、获得路政许可后,交纳赔补偿费,方可施工。

2、在公路上开设平交道口,申请手续与前款相同,申请人须按规定交纳公路开口费和路产占用费,执行标准按云南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云交财(1994)352号文<<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清理费、占用公路路产费标准执行。

3、路产赔补偿费的管理: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路产赔补偿费原则上应全额返还于路产修复,但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讲 超限运输管理

一、 超限运输的概念:所谓超限运输,是指在公路上行

驶的车辆的车货长、宽、高、总重量和轴载质量超过规定限制值。凡超过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超限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长超过18米;

(二)、车货总度以地面算起超过4米,集装箱车货总高

超过4.2米;

(三)、车货总宽度超过2.5米;

(四)、车货总重:按中央七部委治超实施方案的规定,

二轴车20吨、三轴车30吨、四轴车40吨、五轴车50吨、六轴以上的55吨。

二、超限运输管理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保护公路完好,减少公路维护费用,延长

公路使用寿命。

(二)、有利于规范运输市场。

(三)、有利于交通规费的征收.保证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 (四)、有利于消除交通事故隐患。 (五)、有利于汔车制造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级公路路面设计使用年限: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沥青混凝土路面为15年;二级公路沥青混凝土或沥青碎石混合料路面为12年;三级公路沥青碎石混合料路面为8年。

四、 超限运输管理措施 (一)、超限运输审批管理:

1、审批权限:出省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超限运输由省级

路政管理机构审批,省内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超限运输由路政管理支队、大队审批,在省内全省有效。

2、申请时间: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向路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中央七部委介定车货总重不超的、但长宽高起过规定的应在起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集装箱车货总重在46吨以上、100吨以下的应在起运前1个斥提出书面申请,100吨以上的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3、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

(2)、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3)、运输车辆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货物外廓尺寸等资料。

(4)、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线路和时间。 (5)、车辆行驶证。

(二)、超限运输现场管理

1、抓好源头管理;

2、加快固定检测站建设;

3、抓好卸载工作;

4、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5、规范执法行为和营造管理氛围。

第八讲 路政管理法

一、 路政管理法的概念: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通行公路的一切车辆、行人及与公路交通相关联的个人和组织的行为准则。现行路政管理法主要有<<公路法>>、<<条例>>、<<细则>>、<<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规定>>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二、路政管理法的分类:

1、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公路法>>。

2、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3、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路路管理规定>>、<<超限规定>>。

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以上所指的路政管理法,就是我们路政管理机构的执法依据。

第九讲 路政管理行为

一、 路政管理行为的概念:是指由路政管理机构作出,

受路政管理法调整,并能引起路政管理法律效果的行为。通欲地讲,就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路政管理活动。它具有以下四层含义:

(一)、路政管理行为是一种外部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二)、路政管理行为是路政管理机构作出的; (三)、路政管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路政管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路政管理行为主体合法;

(二)、路政管理行为应当符合路政管理机构的权限范围; (三)、路政管理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四)、路政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三、路政监督:根据<<公路法>>第6

9、70、71条规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有管理 6

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或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规定的行为;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停车场、车辆所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四、路政处罚:是指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 序,对违反路政管理法的违法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路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是指路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

2、处罚的依据必须法定的。

3、路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制裁路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起到教育人们遵守法律。

(三)、公正公开原则;处罚救济原则;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被处罚者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一事不再处罚原则: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处罚。过罚相当原则、不轻不重。

六、路政处罚要件及管辖: (一)、要件:

1、处罚机关合法;

2、被处罚的路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巳构成违反公路法。

3、处罚必须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形式。

4、处罚程序合法。

(二)、管辖:是指违反路政管理法、并依照法律应当给予处罚的案件。

七、路政处罚的形式和种类:

(一)、<<公路法>>规定的形式有:责令停止施工、责令恢复公路原状、责令赔偿损失、罚款。

(二)、种类:

1、申诫罚(警告、通报),

2、财产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 (三)、路政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应遵循下列程序:(1)、表明身份、(2)、说明处罚理由、(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4)、制作笔录、(5)、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6)、备案、(7)、执行。

2、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听取申辩与听证、(4)、作出处罚决定、(5)、处罚的执行等13个程序。

第十讲 路政行为违法

一、 路政管理机构不合法,

二、行为超出了路政管理机构法定权限;

三、意思表达不真实;

四、行为的内容同路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目的、原则和 规则相悖。

五、 程序上的违法:

1、行为的作出和实施不符合法律 规定程序。

2、行为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式。

六、路政行政违法的责任方式:1通报批评,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恢复原状,

5、返还权益,

6、停止违法行为,

7、撤消违法行政行为,

8、纠正不当的路政行为,

9、行政赔偿。

第二部份 《行政执法通论》

一、《法理学》

1、法的概念: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的总称。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第二,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第三,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所构成的体系;第四,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是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3、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法律体系是由若干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刑法、诉讼法等。

4、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根据立法精神、国家政策和法律意识,对法律或者法律条文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法律解释的任务是从人民的真实意志和根本利益出发,忠于法律规定的原意,阐明法律所表达的内容和意义。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知道执法和守法,满足正确实施法律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的概念: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行政机关政权的取得及其运行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法律的监督,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

2、依法行政的基本特征。第一,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第二,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

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否则其行为无效。第

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第

五、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对其行使职权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如果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

六、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享有法律规定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权力的行使不当就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此,必须明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是依法行政的目的。

3、国务院2004年3月22日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现阶段我国依法行政的原则。政治原则、法律原则、相互关系原则。

4、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5、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的关系。依法治国,是依法治理国家的思想、原则和制度 8

的总称,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是全方位的。依法治国,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监督、普法、依法治理以及基层民主建设等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表现为四个方面,即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难点;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在行政领域的具体化。

三、《行政执法》

1、行政执法的概念,关于行政执法的概念,目前在我国法律学术界和行政执法实物界对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外延有着不同的认知和界定。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的一切公务行为,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以及其他执行公务的行为。第二,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将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付诸实施的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除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执法的特征:法定性、主动性、自由裁量性、对象的特定性、国家强制性、法律效果性、依法救济性。

3、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对应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监督,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其主要特征是:第一,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国家行政机关、被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为了实施行政管理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会形成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另一方则为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而行政执法主体只能是享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第二,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子女故事国家行政权的一种活动,其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授权。

4、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行为成立的法律规范。根据我国法律的基本形式和法律结构,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条约等。

5、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因为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行政法律义务,或者因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由国家机关依法确认并强制其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其特征是:第一,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第二,是一种不利的否定性的后果,主要通过制裁和补偿的方式来实现;第三,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即责任法定,是法律责任的一种;第四,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是基于行政违法、不当行为而发生的责任;第五,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不然的因果关系;第六,追究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内容和程序追究;第七,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实现的保证。

四、《行政执法监督》

1、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行政执法监督,通俗的说就是监督行政执法,就是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依照职权检查纠正行政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活动。

2、行政执法监督是推进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政府法制工作,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工作,它包括立法、执法、和监督三项内容。1993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2004年,国务院下发了《纲要》;2008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3、行政执法监督的依据:宪法依据,法律依据,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依据。

4、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即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 9

全部行政活动。包括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①立案②审查③决定④执行。

六、《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特征:①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一种管理行为;②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外部行为;③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申请的一种行为;④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第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第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臵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力的事项;第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第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第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3、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行为惊醒了全面规范,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七、《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的法律制裁行为。

2、行政处罚的特征:第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般来讲,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和具有哪种、哪些行政处罚都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第

二、被处罚的对象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一种外部行政行为。但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自己作为行政管理的对象时同样也是行政处罚的对象。第三,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3、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障。这些权利的设定,都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6条及其他有关条款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听证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赔偿权等八项权利,是在整个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前五项属于对行政处罚决定前的程序性权利;后三项属于对行政处罚的事后救济性权利。

4、《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许具备以下主题资格条件:第一,必须具有外部 10

行政管理只能;第二,必须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第三,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6、听证程序及其适用范围。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听证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事实的过程。其适用范围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应该适用听证程序。

八、《行政复议法》

1、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法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土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的特征。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政复议所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第二,行政复议主要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第三,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司法审查制度。

3、行政复议制度。一级复议制度、书面复议制度、听证复议制度、和解调解制度。

4、对部门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对部门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确定行政复议机关的一般规定。

九、《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简单地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具体地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2、行政诉讼发的概念。行政诉讼法,简单地说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制度。具体地的说是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3、行政诉讼法的特征:第一,从内容上看,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是国家司法权力对国家行政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的制度。《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其施行后,标志着我国的行政活动将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司法监督;第

二、从形式上看,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从功能上看,行政诉讼法既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保障法,也是对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职权机关和各种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程序行为的法,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法。

4、《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是:①不服行政处罚案件;②不服行政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④不满行政许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又称人身权、财产权保护案件);⑥没有发放抚恤金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⑧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5、《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的种类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行政诉讼证据有七种: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十、《国家赔偿法》

1、国家赔偿的概念:国家赔偿是指以国家的名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活动。

2、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规范,是对国家责任的肯定。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的人员违法形式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国家赔偿法,专指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既规定了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方式和赔偿计算标准等实体法内容,也规定了赔偿程序等程序法内容。

3、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失,国家给予补偿的一种特殊责任。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相同点:均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引起;均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均由国家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但是他们也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发生的原因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不成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第二,发生的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意在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国家补偿是一种特殊责任,意在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公务分担精神。

第三、发生的时间不同。国建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现有损害,后有赔偿;国家赔偿责任既可在损害实际发生前现行进行,也可在损害发生后进行。

第四、承担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但也可采取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消除影响等方式;国家赔偿责任多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4、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也就是说国家为什么要对某一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它要回答的问题是在损害发生后,是由于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还是由于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时主观有过错,或者其他什么原因,才会导致以国家的名义承担赔偿责任。现在世界各国的赔偿归责原则有所不同,有的采取违法归责原则,有的采取过错归责原则。我国国家赔偿适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5、行政赔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行政赔偿即行政损害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其构成要件:第一,侵权主体必须是行政曾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二,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第三,损害了赔偿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存在;第四,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第五,行政赔偿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即必须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6、《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适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部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

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

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

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臵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臵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臵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臵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五十七条

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

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臵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臵者负担。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四部份

《超限运输管理》

一、超限运输是指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总质量、轴载质量超出了公路设计的承重能力,或车辆长、宽、高外形尺寸等指标超过了规定的范围。

二、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分为两个层次:

1、是对于运输特大件或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属于特许超限运输,要求车主应按规定办理申请与审批手续,公路管理机构为承运人勘选路线,加固桥涵,提供服务,确保安全通行;

2、是对非法追求经济利益的恶意超限运输车辆,属于不合理的超限,要严格禁止。公路管理机构要对其依法查处,严格制止,力求将这种现象减少到最小程度。

三、超限车辆是指各种机动车辆及挂车装载货物在公路上从事下列情况之一的运输为超限运输。

(1)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3m。 (2)车货长度超过25m。 (3)货物宽度超过3.5m。 (4)每辆车货总重超过40t。 (5)轴载质量超过以下规定值:

单轴(每侧单轮胎) 载质量6000kg; 单轴(每侧双轮胎) 载质量10000kg;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 载质量lO OOOkg;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胎双胎) 载质量14 OOOkg;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 载质量18 000kg; ’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 载量12 000kg;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 载质量22 000kg;

集装箱(1AA或2×1CC)半挂车双联轴载质量(每侧双轮胎)20 000kg。

四、治理超限运输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

九、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 15

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款、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审批程序是:

(1)超限运输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该货物的用途、产地、到达地点及使用单位。并填写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

(2)审查申请。

(3)选定运输路线,并验算路桥承载能力,签订运输协议。 (4)核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六、违反超限运输规定的处罚有:(1)责令停驶。(2)补办手续。(3)吊销通行证。(4)赔偿损失。(5)罚款。

七、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加固措施是:(1)牵引过桥;(2)拆散超重设备;(3)严格限制多车过桥;(4)桥上严禁车辆变速、制动;(5)居中行驶;(6)加强桥梁上部构造强度;(7)分散荷重;(8)减小原桥跨径;(9)进行结构加固;(10)加强下部构造的强度。

八、超限运输的危害性:(1)对公路造成毁损,缩短公路路面使用寿命,导致桥梁涵洞跨塌。(2)影响交通安全,导致交通事故。超限车辆重心不稳,发动机长时间超负荷运转,制动性能严重衰减,容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3)影响公路的利用率。严重超限车辆的行驶速度远远低于公路的正常运行速度,加之长、宽、高超限的运输车辆的体积庞大,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造成公路拥挤和阻塞。

十、“公路三乱”是指在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路政执法人员在公路上依法进行的检查不是“公路三乱”。理由是《公路法》第71条已经明确赋予了路政执法人员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

十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十二、治超执法人员“五不准”即: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上路执法的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款、乱罚款;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淮放行;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十四、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

十五、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十六、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十七、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通行证》式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十八、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十

九、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十、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二十

一、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二十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臵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二十三、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 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六、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应当公开站(点)设臵批复文号、超限运输管理的执法依据、超限运输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卸载处理规定、超限运输管理人员姓名、有效检测仪器计量合格证、监督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篇: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和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在公路路政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分管范围内的公路附属设施;

(三)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路政监督检查;

(四)依法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进行审查;

(五)审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利用和超限运输;

(六)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秩序;

(七)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和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建设、土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批准文件界定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一米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有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设施,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因建设铁路、机场、电站和水库等工程需要挖掘、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竣 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修复,并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也可将修复公路所需的费用交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因建设造成公路改线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建设新路,并报原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占用原路。建设单位也可按照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支付建设费用,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新路。

第十二条 建设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和管线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措施保证公路畅通。因建设造成公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必须报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并设置公路排水设施,保证公路排水畅通。

第十四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当避开公路。确需沿公路建设的,应当在公路的一侧进行。新建、扩建的集贸市场的边缘与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六十米,县道不少于四十米,乡道不少于十五米。

第十五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行驶公路。确需行驶的,必须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者承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行驶公路。确需行驶的,必须报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路线、时间和时速行驶。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超限车辆行驶公路后,应当采取公路技术保护措施,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采取措施和修复公路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载货车辆行驶公路时,其装载货物的重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货物不得洒落滴漏。

第十八条 车辆行驶公路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验损失,并出具公路路产损失鉴定书。

第十九条 除进行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公路标志外,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二)进行集市贸易,设置棚屋、摊点等临时性设施;

(三)倾倒垃圾、化学物品、油料、污水等废弃物;

(四)堆放物料,打场,晒粮,或者碾压煤渣、铁皮、秸秆等物品;

(五)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种植农、林作物;

(六)载货车辆的运件拖地行驶公路;

(七)涂改、移动或者损毁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八)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架设管线,悬挂牌匾,拉钢筋,拴牲畜;

(九)其他影响公路、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任意设置广告、牌匾等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公路桥梁下和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

在公路桥梁、隧道的周围铺设前款规定的管道,不得危及桥梁、隧道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行驶并接受处理。不能立即接受处理的,可以暂扣车辆;不能立即接受处理又不宜暂扣车辆的,可以暂时登记保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件,并出具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归还驾驶证件。

因暂扣车辆或者保存驾驶证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经费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因进行建设和其他活动利用公路或者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具体补偿、赔偿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建立我市农村公路路政长效管理机制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公路综合服务水平的要求,努力打造“国内一流,全省最优”的**公路形象,实现“福民强市”宏伟目标。针对我市农村公路实际情况,需建立和不断完善公路路政管理长效机制。

一、明确责任、分级管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各级地方政府责任,由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一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规划等部门公路控制区内建(构)筑物审批范围及权限进行监管,杜绝越权、违规(法)审批。二是县级、乡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对矿产企业、大型运输企业,由县政府年初签订责任书,收取超限超载保证金,制定相应奖惩措施;由乡政府派专人不定时对签订责任书单位进行抽查、检查,会同公路及相关部门形成监督机制,源头和路面治理相结合,共同遏制公路超限运输行为。三是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能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

二、明确职责、部门协作

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1

应加强对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及监督。路政管理部门和养护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坚持两个单位每月会商制度,促进路政、养护协调发展。路政管理部门要狠抓日常巡查的落实,每月路巡不少于20天,不断提高巡查力度和密度,努力做到路政巡查全覆盖,对公路违章占道、堆积物及时进行处理,发现公路受损或存在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设置安全标识或标志,及时通知养护部门并协助保通,尽快修复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三、积极发挥县、乡、村三级联动路政管理作用,实现网格化无缝隙管理

一是每年年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路政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由县(市、区)政府与各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各村委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农村公路管养的好坏作为对乡、村工作的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年终评先、奖惩挂钩。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协调推进、科学管理”的工作格局。二是利用37个路政管理站,实现网格无缝隙管理。各路政管理站和中队坚持周联系村制度,月例会制度,季联席会议制度,把日常巡查与综合整治相结合、与改善公路通行环境相结合、与城乡建设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着重解决违章占道、过村路段脏、乱、差、集市贸易等较难治理且容易回潮的问题,严格按照县、乡、村三级联动流程进行处置。努力改善人民群众出

行环境,保持我市农村公路良好的路容路貌,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第五篇:湖北省公路路政长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路政管理成果,提高路政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切实维护公路路权,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效管理是路政管理机构为充分发挥职能,完成任务,实现目标,采用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使各项路政管理工作达到最优化的过程,包括队伍管理制度和各项路政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条 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应制定录用、培训、考核考评、监督管理、奖惩等制度。

第四条 下列路政管理工作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集中整治后的公路集镇过境路段的管理;

2、公路违法建筑的控制与管理;

3、超限运输车辆的治理;

4、占道堆物、乱停乱放等管理;

5、挖掘、占利用公路管理;

6、埋设、穿(跨)越公路管线管理;

7、非交通标志牌管理;

8、公路平交道口管理;

9、公路林木管理;

10、公路施工、养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管理。

11、其他需要建立长效机制的管理。

第五条 建立长效管理的方式和方法有:

1、行政方法。依靠政府,依靠部门配合,建立政府序列的领导小组及路政网络,依靠政府发布命令、颁发规定、通知等加强路政管理。

2、经济方法。从路政管理经费计划安排中予以倾斜。

3、依法管理方法。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4、宣传教育方法。建立宣传制度,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公路法律、法规,形成公民自觉遵守公路法律法规的自觉行为。

5、目标责任管理方法。确立合理的管理目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争取乡镇政府支持,与乡镇协商,签订路政管理目标责任书,乡镇政府与公路沿线村组、个人订立路政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 建立长效管理的考核办法。制订考核标准,做好日常考评记录,分项记分,综合评定,根据考评情况,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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