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调解制度法律研究论文范文

2024-07-21

先行调解制度法律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民族村寨被认为是中国最大文化遗产和未来10年中国文化最大的问题,将法人类学应用于新一类文化遗产——村寨的研究,正可谓是人类学的使命所趋。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现状与法人类学进路研究、法人类学分析研究、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研究。运用法人类学方法既是人类学的拓展,又是传统法学的重大突破。

关键词: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民族村寨被认为是中国最大文化遗产和未来10年中国文化最大的问题。2009年,国家民委和财政部联合开展了少数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工作。截至2013年底,中央财政已投入9.1亿元资金。2014年2月国家民委发布了首批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名录,湖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仅次于云贵两省。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湖南境内有63个,占湖南80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国保”名录的79%。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下辖的湘、鄂、渝、黔四省市边区占全国“国保”名录66%。本项目首次将法人类学、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连接起来研究,国内外没有直接的研究文献,相关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方面,研究文献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村寨民族志,典型的有《中国民族村寨研究》(张跃,2004)介绍了包含文化在内的民族村寨13个方面的问题,此类文献为研究者提供了全面而丰富的第一手资料,但整体民族志的浅层建构需要足够的后续性研究。另一类是少数民族的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文化保护的现实对策,学者们提出了很多可资借鉴的观点。田茂军指出在民俗旅游中文化保护与开发的辩证关系:“保护是开发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保护了,才有可能进一步开发;合理开发也是一种保护,是一种发展性质的保护”。[1]麻三山指出在村寨旅游开发要产业开发和民族遗产保护双赢等[2]。还有人研究了民族村寨文化遗产社区参与式保护模式(林丽,2009)、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规划保护(陈华,2012)等,此类文献大多集中于村寨发展中的经济应对、行政应对,尚欠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最有效的应对手段即法律的介入。

(二)民族村寨文化教育传承方面的研究文献约有10篇,仅有朱祥贵以民族法学视角分析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自治权,指出“我国立法在立法理念、权利体系、权利内容、国家义务、救济程序等方面存在不足,需深化立法的理论基础和重构制度设计”。[3]显然,民族村寨文化教育传承的法学综合研究仍十分滞后。

(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方面,现有文献可以分为三种研究视角,一是整体立法研究视角,学者们就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立法保护问题、背景、意义、立法框架作了思考,多数人认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涵盖文化各个领域的私法不完善,利益保障机制缺失,权属不明;法律保护滞后(高永久、叶盛荣等)。二是权利研究视角,周勇的著作《少数人权利的法理》指出“对这类冲突的调处不可能仅仅凭籍道德上的善意和政治上的方略,还必须依据公平、正义、人权等人类的基本价值理念,通过法律的技术手段来协调和构建和谐的族群关系。”[4]169David W.Elliott论述了加拿大对原住民权利进行保障所采取的各种有力措施及所取得的巨大成效,其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三是文化遗产法视角,国际文件典型的有1982年《关于小聚落再生的Tlarcala宣言》提出了小聚落保护建议。国内学者们研究了文化遗产立法对策、文化遗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等方面,文献资料十分丰富,但遗憾的是村寨文化遗产形态的立法未及细化。

(四)法律人类学对本项目研究的贡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研究方式的贡献。法人类学强调田野调查,乃至参与性观察;法人类学注重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提倡文化个体间的比较研究。这些研究方法对本项目研究影响颇大。二是理论观点的影响。法人类学研究是在19 世纪兴起和发展起来的。孟德斯鸠、萨维尼、梅因、马林诺夫斯基、霍贝尔、斯奈德等人的学术成就,引导我们关注“规则应如何去适应人类生活”。[5]97国内研究中苏力研究法与乡下人习惯人情的关系,是应用法人类学分析中国乡村法律社会的经典表述。三是分析思路的启示。澳大利亚法人类学家参与原住民遗址保护权的工作,他们力图把法律规范、概念和社会控制过程置于具体的历史和社会场景之中。国内将法人类学应用于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文献不多,王启梁,刘希等运用法人类学对民间文化保护进行了尝试性分析,为研究提供了思路。但正如胡守勇(2008)的批评,“人类学一直以来对文化的研究侧重于对不同文化现象的描述和解释,较少专门针对文化建设出谋划策。” [6]将法人类学应用于新一类文化遗产——村寨的研究,正可谓是人类学的使命所趋。

二、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研究价值

(一)理论价值

针对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的特殊区位,以法人类学进路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打破了传统法学原来刻板的面孔、狭窄的视野,弥补了法律规则与村寨内生规律研究的不足,推动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实质性法制的系统研究。以法人类学研究进路,就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学术热点、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保护的学术难点开展系统研究,具有较强的新颖性。

(二)实践价值

法人类学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纳入一个“开放的社会科学”之中,为文化遗产管理部门、立法机构、民委提供决策的思路、方法和策略,推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依法进行。法人类学作为人类学对法学的“闯入者”,不拘泥于静态的法律条文,用动态的观点看待法律,把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置于情理法、法律现代性、法律语境化、民族社会现实、经济发展之中,在传统法律无法满足变迁中的复杂社会的要求时,担当起开拓视野、提供思路、贡献方式方法的作用。

三、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论纲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1.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现状与法人类学进路。主要研究:(1)遗产概念下民族村寨的重新解释和话语建构。以民族村寨的遗产本体及本质属性的高度抽象形成民族村寨的规范概念,分析遗产法体系中民族村寨的准确定位,构造民族村寨法人类学研究的话语体系。(2)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基本现状和存在问题、影响因素分析。(3)法人类学反思与进路。既存相关立法的主要视点在于遗产文化的表面现象与外部特征,而对其内涵文化的生成规律与文化延续的社会机理缺乏理性深究,法人类学能积极地为村寨遗产的本土化研究提供反思与创造的空间,克服既有法律模式选择存有的功能性缺陷。

2.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人类学分析。主要研究(1)法律理解问题。针对连片特困地区的村寨社会,探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的法律意识、法律传播、法治认同。(2)国家权力问题。在国家主导的遗产运动、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战略背景中,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的国家义务、权力运行等。(3)遗产主体的权利问题。分析地方性遗产主体的地位、内在结构、利益获取与利益分享及制度需求。(4)维权行动的逻辑解读。分析地方性遗产主体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支配与反抗的行动过程和方式,阐释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法与人类学的双重控制。(5)个案研讨,围绕武陵山地区田野个案进行研讨,探索多民族、欠发达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实践过程。

3. 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主要研究:(1)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中的人类学理性。①法制建构中人类学因素考量。从文化与经济互动、传统与现代的有效整合、文化多样性、文化整体生存伦理,探求法律规则与指向客体间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层连接和互融。②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原则。从村寨社会的利益控制与平衡,探讨连片特困地区权力与权利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平衡与配置。③从法律制度的核心——权力与权利展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总体架构。(2)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村寨权力规范。继续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功能,实现权力设定、行使到违法责任的法律控制。(3)村寨文化主体权利的精细化研究。从多元主体的类型化研究出发,重点分析原住社区、原住民权利的性质、表征、法律保障,以达致法律规制与内生的、自觉的保护行为、教育行为之和谐。(4)法人类学下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具体制度,探讨以公法和私法双向系统展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制度与教育传承制度。

(二)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1.基本思路:本研究以问题-理论分析-解答为主线,首先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基本现状以法人类学反思,检审法律“客位”规则的局限性,分析遗产法体系中民族村寨的法人类学进路。其次就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制核心领域,即法律理解问题、国家权力问题、遗产主体的权利问题、维权行动的逻辑解读展开法人类学分析。最后提出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

2.方法:(1)田野调查法。针对性地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村寨进行调査,深入民族村寨实际生活领域,研究民族村寨的人文环境,获取客观、真实、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进而谙熟民族村寨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实践运作及存在的问题。(2)文献资料法。收集、整理民族村寨国内外的相关学术著作、论文及地方文献资料,并对这些文献进行较为细致地归纳、演绎等分析工作,为课题的研究建立坚实的理论基础。(3)理论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一方面,充分注意民族村寨法律规律的抽象归纳、总结;另一方面,充分反映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的实践规律,将法律制度应用于实践中检验。

(三)研究确定的重点与难点

1.重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人类学分析。法人类学分析是突破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现实法制障碍的前提,又是法人类学法制建构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基础,故为研究重点。

2.难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无论是从人类学角度,还是民族法学角度,学界几乎没有阐述如何将法与人类学联系起来形成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制度,故提出具有正当性和可操作性的法人类学制度建构为研究难点。

四、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主要观点

1.整体看来,以村落遗产为单位的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相关法律规定,仅仅是以工具化的视角、“ 客位”的立场加以规范,法律保护不尽人意。村寨文化遗产有其生成、延续的社会机理,法律规则应当 “体察” 保护对象的全方位的特征,这正是法人类学应用研究的新领域。

2.伴随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国家权力的强势介入,法律实践形态几乎都不证自明地将国家立于法律保护优位。而权力纵向的绝对支配性,既存在着战略开发的突破性推进,又存在各类权力衍生出的“利益链” 组成的利己主义。

3.在政府主导的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基本上沿用了公权力的背景,村寨保护的主体权呈隐性状态,文化主体的参与、集体性私利、单子式个人利益在整体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中往往被忽视,法律保护缺乏对本土民族私主体生存与文化自主性的关注。

4.村寨主体的维权是围绕权力-权利-利益之网表现出一种弱者的抗争,在隐藏的法律文本下的点状事件容易激发为非理性群体对抗事件,并影响社会稳定。

5.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保护应置于特定社会的知识谱系中去看待和考察,法律保护应致力于原生土壤上文化主体的认同与支持、文化主体与文化客体的相容共生、民众生存与经济、文化的和谐。

6.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保护具备公私权融合的公私法域特质,公私权的平行关系决定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保护的公私法混合式法律选择模式。价值目标上,创设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公私法平位保护秩序。既要跳出公法或私法单点要素的模糊评价,又要转到多要素的多元化调整;内在结构上,建立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私权为目的、公权为基础的公私法合一法律体例。法律选择的权重在于村寨文化主体私权保障的具体法律安排,公法则是以总体性的宏观管控为核心;实现路径上,以利益平衡推进民族村寨公私多层利益的体系之间定位、衡量、评估,以法律配置方式最终使公权利益和私权利益各得其所。

结语

绝大多数民族村寨研究是从非法律领域出发,法学研究鲜有涉及且失之琐碎,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创新之处在于就此类相关论题开展的法学系统研究,是单项式、断裂式、零散式研究范式的重大突破。 运用法人类学的新视野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是一种新的研究方式,具有较强的新颖性和创新性。从文化与经济互动、传统与现代的有效整合、文化多样性、文化整体生存伦理,探求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规则与指向客体间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层连接和互融,既是人类学的拓展,又是传统法学的重大突破。

参考文献:

[1]田茂军.保护与开发:民俗旅游的文化反思——以湘西民俗旅游为例[J].江西社会

科学,2004(9).

[2]麻三山.对民族文化村旅游开发的思考[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8(4).

[3]朱祥贵.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自治权立法保护的完善[J].社会科学家,

2010(11).

[4]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M].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

[5](英)马凌诺斯基.西太平洋的航海者[M].梁永佳,李绍明译.华夏出版社,2001.

[6]胡守勇.文化建设:人类学应用研究的新领域[J].云南社会科学,2009(1).

作者简介: 彭清燕(1970-),女,湖南龙山人,吉首大学师范学院副教授,从事民族问题研究。

(责任编辑:李直)

基金项目:2014年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人类学解答——以武陵山片区为例”(项目编号:14YBX029);2014年度湖南省教育规划基金项目“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德育资源的开发与应用研究”(课题批准号:HNJSJYJD1402)。

先行调解制度法律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是指调整财政活动中所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总称,积极完善财政法律制度,是开展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财政法律制度体系的现状和缺陷,提出为完善财政法律制度,应做到力求立法全面,提升法律效力和明确财税立法、执法原则,限制任意的自由裁量。

关键词: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制度缺陷

通常认为,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涵盖了财政预算、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1],是調整国家财政活动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法律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建立完整的财政法律体系,有利于规范财政管理,有利于保障财政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建立稳固的财政税收,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深化依法治国的必经途径。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工作有了长足进步。党的十四大曾提出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为响应这一号召,全国、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及地方政府分别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共同构建起财政法律制度的体系。

一、现阶段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现阶段已构建起财政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节上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发展,该体系的缺陷和弊端也逐渐显露。通体来说,我国现阶段财政法律制度体系由财政基本法律制度、财政收入法律制度、财政支出法律制度和财政管理法律制度[2]。

(一) 财政基本法律制度

《财政基本法》《税法通则》《财政监督法》是财政法的主体法,对单项财政法律有统筹指导的作用,但是至今我国尚未制定这些基本法。我国有关财政活动的基本原则、管理权限和职能只在《宪法》《会计法》《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1993年由国务院制定颁发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重新划分了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建立了“中央—地方”税制。1994年税收返还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相继出台,使得分税制更加规范化、体系化。

(二) 财政收入法律制度

我国的财政收入法律制度可分为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三类,是为调整财政收入筹集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做的法律上的制度性安排。

1、税收收入法律制度。税制改革后,国家对工商税收制度进行了大幅调整,各税种中,相继对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制定了暂行条例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随后又制定了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7年)、车船税法(2011年)等,先后修订了和增值税(2008年)、消费税(2008年)、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1年)等暂行条例。19个税种形成了完整的财政法律体系。

2、非税收入法律制度。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2004年),政府非税收入,是由各级政府及代理政府职能的单位或集体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等以满足公共需求的税收之外的财政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之一。根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2001年),部门预算要全面反映部门和单位预算的资金收支情况,以“收支两条线”的模式进行管理[3]。目前,某些省区已出台并实施了《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如湖南、广东省等。而在全国范围内,仍然没有专门的统一立法。

3、政府债务收入法律制度。政府债务收入也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迄今只有《国库券条例》对政府债务收入有相关规定。

(三) 财政支出法律制度

财政支出法律制度调整各种分配关系在财政资金的使用过程之中的相互作用。我国在财政支出方面尚未制定统一的立法,在《预算法》其他经济法部门法中,规定了相应的财政支出要求。

(四) 财政管理法律制度

财政管理与各个行业都有密切的关系,财政管理法律制度对各领域的税收都有相应的管理手段,涉及财政预算、国库管理、会计管理和财政监督等领域。

首先,预算管理法律制度调整的是国家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在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993年税制改革后,《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继实施,为预算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同时,为加强对于征税的管理,全国人大及国务院相继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善了征税的法律依据。

其次,《国家金库条例》及其细则的实施为政府财政支出的统一规划、国库制度的健全提供保障。财务管理法律制度调整的主要是国家及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及基本建设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以《企业财务通则》为核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有资产、金融业等行业进行法律上的监督和管理,如《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最后,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纠正财政主体和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以保障财政管理工作的进行,从而维护财经秩序。中央并没有颁布统一的财政监督法,只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5年)为开展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之处分提供法律依据。山东、福建、辽宁等地颁布并实行了《财政监督条例》,为财政管理提供规章上的依据。

二、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财政法律体系框架,但就目前财政单行法律而言,仍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从立法角度来看,重要立法存在缺位现象。虽然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已构建,但该体系并不健全,一些基本、细节性的财政法律法规并无相关规定,仍存在法律缺位的现象。尤其是在非税收入、财政补贴制度和财政监督这些重要领域没有专门的立法,财政管理的过程中无法可依,各地区的实行办法不一为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同时,一些财政法律制度存在过时滞后现象,严重滞后于实际情况,成为隐性的法律空缺。

其次,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法律层次较低。我国财政法律体系较为完整,但从法律效力上看,国务院的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性规章的数量要远多于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低层级的规章和行政法规使得其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受国家最高公权力之保护,从而影响到法律实施的效果和效力。同时,《立法法》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在经济法的税法范围内,目前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四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最常见的税种制度规定。

再次,从法律的可操作性来看,可执行性不强。从法律的本质特征来讲,法律的出现永远滞后于现实问题的发生,因此法律允许执法、司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但是这种自由裁量的权力是应当受限制的,否则会产生执法的随意性。从法理上讲,法律规则的使用优先于法律原则,然而在很多财政法律的规定中,对于法律原则过分依赖,自由裁量权膨胀,也就不能公平有针对性的解决实际问题。除此之外,有些财政立法过多的借鉴了国外的立法模式,过于超前,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从而影响到了实际的贯彻执行。总体来看,对于整个财政法律体系的设计和研究还需要加强。

最后,从立法内容上来看,法律之间冲突明显。由于没有基本的财政税收法,在各个财政法之间出现矛盾时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的确定就无法可依。这种现象在部门法之间以及法律实行过程中都曾出现。如,《预算法》明文规定,如没有法律和国务院的其他规定,地方政府是不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但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都发行了各种政府债券。如2009年,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地方政府债券。这种地方政府作债务人,中央政府作“信誉担保”的 “代发不代还”的举债方式亟待寻求法律依据和支持[4]。

三、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现阶段中国财税政策等基本国情,对于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提出以下建议:

(一) 填补立法空缺,完善财税法律体系

首先,财政基本法律是财政法律体系的核心,政府从事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决定都应从其规定,是其他财政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财政基本法》在长期看来是必不可少的。以基本法的地位,规范财政职能,规定财政活动的原则、方式和程序,受宪法领导,最终形成多层次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同时,弥补非税收入、财政补贴制度和财政监督等领域的法律空缺,完善财政基本法律制度。

其次,完善税收、国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的财政收入法律制度。税收方面,应逐步将土地使用税、燃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单行税收法律制度;国债方面,规范国债发行、交易、托管、兑付等各个环节的国家与个人的行为;统一各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及单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并制定《政府性基金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文件。

最后,完善财政管理和监督法律制度。财政管理方面,加快修订《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二者的实施条例。由于这两个部门法设计问题范围广,难以一步到位,因此可以多频的修订逐步完善;同时,《国家金库条例》的施行早已落后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应尽快制定新的修正案。财政监督方面,尽快统一全国各地的财政监督条例,或以《财政监督办法》,作为过渡,逐步完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为全国统一的执法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二) 提升法律层级,提高财税法律效力

财税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但是根据财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财税法的许多单行法律并没有成型。因此积极把较成熟的财税法规、条例、办法逐步上升为法律能够进一步提升财税法的级次和效力,提高财税法律制度的综合效力。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经过多年的实施,已经较为成熟,可以进一步制定《增值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三) 明确财税原则,限制任意性自由裁量

我国仍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构建财税法律的基本原则,应重视财政的民主性、法定性、平等性、全面性四个基本原则[5]。财政民主是宪法人民主权理论在财税法律制定方面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制度上规定的体现。权为民所用的财税制度要求重大财政事项应经过全国人大的同意才能付诸实施。财政法定要求在财税法制建设中,首先应符合财税宪定,其次要以财政基本法和税法通则为财税法律的统领,解决财产权利与财政权力的法律冲突。财政平等性既要包含形式公平,也要实质公平;既要程序公平,又要实体公平,这也是其他国家一致认可的财税原则。(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闫鲁宁, 现阶段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构建若干思考[J].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11,(6)

[2]财政部条法司, 构建适应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财政法律体系[J]. 中国财政,2003,(7).

[3]李晓慧, 加强非稅收入的管理[J]. 北方经济,2011,(24)

[4]马洪范. 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的历史使命与战略意义[J]. 中国金融,2009( 5) : 67-68.

[5]刘剑文, 公共财政与财税法律制度的构建[J]. 政法论丛,2012,(1)

先行调解制度法律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正诚信;法律制度;完善

公正诚信制度实际上是一项信用保障机制,同时这也是我国信用体系中最主要的内容。公证诚信制度主要是通过专门的公证机构,并采取对社会、经济和民事主体的活动进行法律干预的手段,以此来确保社会、经济和民事主体的活动的顺利开展,从而为我国的经济活动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诚信的经济氛围,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在社会、经济和民事主体的活动中应当要以诚信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同时诚信也是公证诚信制度的核心内容。由此可见,加强对我国基于法律制度的公证诚信制度完善的研究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公证诚信制度的概述

(一)公证诚信制度的含义

诚实守信原则也被简称为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是指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应当要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并采取正当的方式行使自身的权力和履行自身义务。而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纠纷、巩固法律秩序和维护法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还能够为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证。公证诚信制度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以公证制度为主要的司法手段,以维护社会、经济和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一种司法规范性行为准则。

(二)公证诚信制度的内部本质关系

公证诚信制度中的诚信和公证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这二者从本质上来看,诚信是公证制度的核心,诚信只有基于公证制度才能够得以实现,而公证制度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保障,同时诚信是人类生存和从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这二者之间具有密闭可分的关系。另外,在我国市场机制的影响下,市场的趋利性也逐渐的暴露出来,这也使得经济行为主体的诚信存在严重的缺失。这也使得诚信的重要性受到了社会高度的重视,我国也将其纳入到了社会法律制度当中。

二、公证诚信制度基于法律制度完善的有效的途径

(一)明确法定公证范畴

只有明确法定的公正范畴才能够为公证诚信制度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确保诚实公正性原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使其能够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通过司法公正的方式来实现相关的行为规范。另外,公证诚信制度属于信用保证机制,其实施和有效性的充分发挥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撑。因此,在对其进行法定公证范畴的界定过程中,一定要将其和民事实体和相关的公证法进行有机的结合,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行为的成本,同时能够更好的确保社会和民事活动的顺利开展,推动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提高公证效力,提升公证诚信效能

虽然我国已经对公证效力进行了规定,但是还没有得到完善,从而导致相关的公正效力并不具备较强的法律规定力度和适应范围。因此,我国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要转变经济职能的管理手段[2]。从而扩大公正行为的使用范围,提升公证效力,提高公证诚信的效能,并能使其在各个领域中都能够得到广泛的覆盖。

(三)建立职业化管理制度,提高公证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公证诚信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公证人员的主观性能够确定其是否能够顺利的开展和实施。因此,我国必须要完善公证资格准入制度,并建立职业化管理制度,健全职业风险保障和防范机制,同时将公证人员的诚信也一并纳入到绩效考核机制当中。另外,还能够要建立长效的培训机制,对公证人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从而提高公证人员的职业素养,增强公证人员的职责意识,提高公证人员的道德素养,并规范公证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公证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我国公证诚信制度的执行效率。

(四)健全监管机制,确保公证诚信制度的有效性

要想确保公证诚信制度的有效性,那么就必须要健全的监管机制进行监督和管理[3]。因此,我国必须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从而确保公证诚信制度的顺利实施,有效的防治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另外,在建立相关监督管理机制的过程中,需要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同时还必须要加大监督处罚的力度,这样才能够使得我国的公证诚信制度的有效性被充分的发挥出来,促进我国公信服务水平的提升。

三、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法律制度对于完善公证诚信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保证作用。因此,相关部门应当要结合实际,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提高相关的法律效能,从而使得我国的公证诚信制度更加的完善,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艳.浅论我国公证诚信制度基于法律制度的完善[J].赤子,2017(26):88-89.

[2]王長萌.基于公证法律制度下对完善我国公证诚信制度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5(3):23-24.

[3]吕海霞.基于公证法律制度下对完善我国公证诚信制度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4(27):77-78.

先行调解制度法律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广告产业发展阶段的研究对提高我国广告产业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增强广告产业发展战略前瞻性具有重要意义。利用Logistic回归模型可以推算出我国广告产业正处于成长后期,并且很快会进入成熟期。现阶段我国广告产业竞争格局有所变化,资本与技术成为推动产业发展的主导力量。今后一段时期制度完善、要素禀赋提升和人力资源平台打造将是广告产业的建设重点。

关键词:广告产业;Logistic模型;人力资源

作者简介:姚曦,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導师,主要研究方向:广告与媒介经济。李春玲,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广告与媒介经济(湖北 武汉 430072)。

同为“产业”,广告产业在众多产业的研究中一直处于不显山露水的状态,广告产业发展阶段的研究更是一度被忽视。随着广告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逐渐加大,其发展状况、阶段特征、影响因素等逐渐引起学界重视,本研究意图在借鉴相关产业发展阶段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广告产业的发展阶段作一个定量之于定性的判断,并对其未来的发展作出预测。

一 广告产业发展阶段判断理论及方法

作为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的一个分支,我国的广告产业发展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末在学术论述中才开始有“广告产业”的说法,2007年刘传红发表的《广告产业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意义深远,辩明了广告产业研究中的基本概念、研究任务以及研究目标,尤其是对广告产业主体和广告产业属性有了明确的提法,奠定了我国21世纪初广告产业研究顺利开展的坚实基础。

广告产业发展阶段的研究是广告产业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来看,学者们对我国广告产业发展阶段主要从三个维度来判断:一是经济结构维度。以学者张金海为代表,其在多篇文章中借鉴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的“经济成长阶段理论”张金海:《中国广告产业发展与创新研究》,引自《中国媒体发展研究报告》2007年,第478页。依据我国广告产业年经营额在GDP中所占比重判断产业的发展阶段,得出中国的广告产业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即起步阶段(1979-1995年)和起飞阶段(1996-2006年)。二是制度安排维度。该维度将中国广告产业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即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制度安排期(1979-1982年)、经济转型与市场经济体制确立背景下的制度安排期(1983-1995年)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制度安排期(1996年至今)张金海、林翔:《中国广告产业发展现实情境的制度检视》,《广告大观(理论版)》,2011年第4期,45—51页。三是政治环境维度。以学者卢山冰为代表,认为在广告产业发展过程中,政策因素一直是其前进的主导力量,以此为据,我国广告市场可以分为4个阶段:拨乱反正时期(1979-1980);高速发展时期(1981-1990);跳跃发展时期(1991-2000)和创新持续发展时期(2001-2003)卢山冰:《中国广告产业发展研究》,西安: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51—56页。《中国广告年鉴》也采用的是此种维度。

综上所述,对于广告产业发展阶段的划分目前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其中,从罗斯托“经济成长阶段理论”维度展开的划分比较受后继研究者们的推崇,有不少学者把这一划分方法运用到对于局部地区广告产业发展阶段的研究中,如对新疆、安徽、辽宁、天津等地广告产业发展阶段的研究。从制度安排维度和政治环境维度的划分视角不同,结论的普适性自然也有待商榷,本文尝试通过定量的方法,以产业发展的相关数据为基础,以此和定性研究结论相佐证,对我国广告产业发展阶段进行科学的判断和分析,以作为广告产业后期发展的有效参考。从产业发展阶段判断理论依据看,其判断方法主要有:

1.拟合曲线法。也称作曲线拟合法,是指用适当的曲线类型来拟合观测数据,并用拟合后所获得的曲线方程分析和预测两变量间的关系。这种方法目前运用得较多的是龚珀兹(Gompertz)曲线拟合法和皮尔(Pearl)曲线拟合法,被认为是比较典型的识别产业生命周期阶段的理论工具。

龚珀兹曲线是美国统计学家和数学家龚珀兹提出的用于控制人口增长率的一个数学模型,但后来发现,很多经济现象的发展趋势近似于龚珀兹曲线,因此在很多经济现象的研究中开始引入这一模型。龚珀兹曲线的基本数学表达式为:

皮尔曲线是美国生物学家和人口统计学家皮尔(R.Pearl)在统计研究过程中,提出的一种比较好的描述生长过程的数学模型,又叫推理曲线或逻辑曲线。皮尔曲线最初是用来研究生物繁殖和人口发展的,后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其在经济领域也有很大的适切性,可以作为判断产业发展生命周期的参考工具,在该方面的运用越来越普遍。

皮尔曲线的基本表达式为:

其中各变量所代表的意义与龚珀兹曲线相似,图像呈现一条 S 型曲线,随着曲线的走向,从而判断产业发展的速度与阶段。

2.计算判断法。计算判断法是指选定某些特定指标,这些指标能够反映产业发展特性,然后通过计算来识别产业所处生命周期的阶段。目前比较常用的特定指标主要是产品的产量和销售额。比如可以以产品产量的增长率为特定指标,或者以产业经营额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为特定指标等等。

3.经验对比法。经验对比法是指以该产业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或地区的经验为参照,与该产业此时此刻的发展状态作对比,从而判断该产业处于哪个发展阶段的方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产业发展存在国家或地区不均衡的现象。

4.主观判断法。主观判断法是指通过充分掌握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结合产业生命周期曲线的走势,人为判断产业发展阶段的方法。

实际上,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对产业发展进行阶段划分。从什么角度划分产业发展的阶段,取决于分析和研究问题的实际需要。从以上4种方法分析,前2种侧重于定量判断,后2种侧重于定性分析,鉴于对于广告产业发展阶段的研究已有学者从定性的角度作出过研究,本文吸取相关产业发展阶段判断鉴别方法的优势,尝试用定量的方法,以我国广告产业发展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去进一步印证学界对于我国广告产业发展阶段的判断和分析。

二 我国广告产业发展概况

我国广告产业自1979年改革开放后才真正走上发展的轨道,30多年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统计数据显示,1981年到2014年,广告经营总额由1.18亿元增加到5605.6亿元,广告经营单位从1160户增长到543690户,广告从业人员由16160人增加到2717939人,实现了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张。随着产业规模的逐步扩大,广告产业也逐渐由粗放型增长向内涵式提升转变,数字技术更是为新时期广告产业的发展增添了无穷的活力,广告产业与社会发展的融合度进一步增强,产业的社会贡献度也越来越高。广告经济已经成了国民经济中不容忽视的一脉,总之,我国的广告产业正在蓬勃发展中。具体情况见图2和图3。

由以上两图可以看出,中国广告业在改革开放后30多年的发展中,总体呈现上升的趋势,其中1979-1995年间,广告产业年经营总额基数较低,而且增长幅度也是“一波三折”,其中1985年和1993年是“两个波峰”, 1990年是“一个低谷”。因此,我们可以判断初步形成阶段的中国广告产业并不是呈直线式增长的,明显表现出“螺旋式上升发展”的特征。尤其是从1992年开始,连续三年保持高涨势头,1993年达到峰值98%,而这一年正是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目标,市场经济呈现出高昂的生命力,企业翻身成为了市场的主体,生产竞争加剧,广告意识不断增强,广告活动也逐渐步入空前活跃的阶段。

1995年以后,广告经营总额飞速增长,虽然增长率起伏不大,除了在2010-2011年出现一次小高峰外,其余都基本保持在15%左右,但是广告经营总额的数值却在不断跃升,1996年突破300亿元,1997-2000年一直以百亿元的速度递增,2003年突破千亿大关,2009年突破2000亿,2011年突破3000亿,其后两年也是以千亿元的速度递增,2014年再创新高5605.6亿元,比前一年增长11.67%,占到GDP的0.99%。

但是我国广告产业的集中度仍然不够,广告从业单位的户均经营额和广告从业人员的人均经营额增幅都不大,人均、户均经营额的低下,造成了我国广告产业整体面貌小而散的特征,我国广告产业依然是小规模、分散型的生产模式。新公司增长过快,整体行业中企业规模过小等问题,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让市场更活跃、竞争力更强,另一方面却现实地阻碍着就业率扩大、产业竞争力提升、做强我国广告产业等行业夙愿的迅速实现。

结合以上我国广告产业的发展曲线,可以大致判断出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广告产业的发展阶段:1995年以前处于我国广告产业的形成期,1995-2005年处于形成期与成长期之间的过渡期,2005年以后我国广告产业进入飞速成长期,并有可能很快进入成熟期。

三 基于Logistic模型曲线的我国广告产业发展阶段定量识别

Logistic模型曲线即皮尔(Pearl)曲线,根据该模型的基本表达式:

Logistic模型曲线图像是一条对称的S型曲线,如图4所示。这条曲线呈现出的含义是产业经营年产值在产业发展初期增速较慢,产业发展一段时间后,有了一定的基础,进入S型曲线的中部,曲线倾斜度变大,预示着产业发展速度加快,随后曲线角度变缓,产业增长速度变慢,预示着产业进入了成熟期。此后产业经营年产值渐渐增长,逐渐接近饱和值L。用方程来表述产业的这种变化过程,便可以判断产业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假设广告产业是一个永续产业,当t→∞时,产业进入成熟阶段。

Logistic模型曲线产业发展阶段划分采用拐点法,通过对模型求一阶导数、二阶导数、三阶导数,得到产业形成期、成长前期、成长后期和成熟期的分界点,然后根据拟合参数判断产业所处发展阶段。具体过程如表1。

由表3可以得出,我国广告产业在1979-2006年间属于形成期,2006年以后进入成长期,其中成长前期和成长后期又分别经过了6年和5年时间,然后在2017年以后会进入成熟期。

四 我国广告产业发展阶段特征及评价

(一)形成期的广告产业特征描述及分析

1.形成期的中国广告产业“晚起步,低起点”,但是发展势头强劲

晚起步是指我国广告产业真正开始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之后,距今也就三十多年的时间,说起点低是指广告产业的进入门槛低,从事广告经营的组织或单位没有专业水平、资质等的要求,因而造成了小广告公司或企业林立的局面。据相关数据显示,1981年我国广告经营额只有1.18亿元,经营单位1160户,从业人员16160人,而到了2006年,我国广告营业额达到1573亿元,广告经营单位143129户,从业人员达到104万人,各项指标增长速度惊人,见图6、图7。

2.广告产业主要是粗放式的增长,独立性欠缺,受媒体资源、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比较大

产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决定产业增长方式的根本因素。在产业的形成期,赶超是其核心目标,总量的迅速扩张是产业发展的前提。形成期的广告产业在经营总额、从业人员以及经营户数上的增长是一种基于增加生产要素量的投入实现的粗放式增长,这种增长虽然获得了表面的“量的提升”,但是消耗高,成本高,生产效益实际却很低,难以形成产业本身独有的核心竞争力,因此,这一时期的广告产业发展秩序差强人意,同行压价、打折,“零代理”、恶性竞争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产业的发展态势,造成参差不齐的局面。

正是由于这种粗放式增长,形成期的广告产业表现出极大的依附性,比如对广告媒介资源的依附,拥有媒介渠道的单位或部门占据着优势地位;国家的政策措施对广告产业的发展冲击也很大;广告公司的经营重点和导向缺乏规划和科学性,全面服务型的广告代理公司数量少,而专业型的广告公司专业水平又不够高。

3.广告经营结构从单一走向多元

在我国广告产业发展最初,广告经营機构以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主,如1979年相继成立的比较有影响力的北京广告公司、广东省广告公司、上海广告公司等国有广告公司,数量少,规模也不大。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讲话和党的十四大提出新思想后,对广告产业的发展采取了比较宽松和灵活的管理机制,允许各种经济成分、个体、私营企业经营广告,允许外资企业参与广告经营,全国广告经营机构不仅在“量”上飞速增长,且出现了除全民、集体所有制以外的个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多种性质的机构。据统计,1995-2002年7年间,中国国有广告企业单位减少14%,集体广告企业单位减少56%,个体私营广告企业单位增长了5.19倍,联营广告企业单位增长了1.84倍。我国广告经营机构的发展逐渐呈现出多种所有制、多种成分共同发展的态势。

21世纪之初,随着我国加入WTO,广告市场全面开放,行业全面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多系统、多种所有制、门类齐全的纵横交织的广告经营网络,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广告市场所占份额进一步增长,国有及集体企事业数量进一步减少,个体私营企业数量大幅度增加。广告产业显现出多种成分相互融合或联合的局面。

4.广告产业政策在广告产业发展中起到了有力地促进作用

这一阶段,广告产业的每一个细小的进步,都与国家宏观经济与产业政策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与工作重心向經济建设的转移,使广告产业获得“重生”;南巡讲话和十四大解放了思想,解除了广告产业发展束缚,丰富了广告产业发展形式;广告代理制试点提升了广告公司的存在价值,明确了广告媒体与广告公司的角色和职能,规范了广告市场的发展;广告发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进一步为广告正名,明确了其产业属性,使其社会地位与作用从理论上得到了肯定;《广告法》的出台及实施,细化了广告产业的经营与管理,规范了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产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此后直到2006年,虽然没有国家层面的广告政策的出台,但地区性的法规政策却在不断调整,以此保障广告产业的顺利成长。

(二)成长期的广告产业发展特征及评价

1.广告产业发展速度明显放缓,但增量依然可观,资本和技术成为推动产业发展的主导力量。

2006年我国广告产业营业额是1573亿元,通过近10年的发展,2014年我国广告营业额是5605.6亿元,平均增长率17%,与广告产业发展初期平均30%的年增长率相比,很明显广告产业营业额增速明显放缓,但是在增长总量上却是不可小觑,2014年广告营业额达到5605.6亿元,广告经营单位增加到543690户,广告从业人员增加到2717939人,我国广告产业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经营规模,占到GDP比重达到0.99%,见图8、图9。如果说曾经的广告产业只能作为国民经济的睛雨表,那么如今的广告产业已经实实在在地起到了刺激经济发展、扩大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尤其是拉动了内需、推动了国际品牌的传播。广告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发展已经被提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

资本和技术已成为推动广告产业成长的主导性力量。中国广告市场的资本运作虽然在20世纪末就已经开始,但是真正掀起资本化浪潮却是在2006年以后。2006年对于中国广告产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分界点,根据WTO的相关协定,中国广告市场,开始向外资全面开放。外资广告公司在资本实力和资本运营经验上都非本土广告企业所企及。外资在中国广告市场上的一系列大刀阔斧的资本运作,对于中国广告产业格局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2005-2008年间,国际和国内投资机构争先涌入,通过资本的支持并购重组和联合,迅速打开了广告产业规模扩张的局面。2010年北京蓝色光标、昌荣传播、广东省广等本土广告公司相继上市,蓝色光标先后将思恩客、精准阳光等多家公司收入旗下,市值迅速攀升至180亿元陈培爱、罗志超:《并购:从跑马圈地到转型升级》,《广告大观(综合版)》2014年第2期,第21页。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入股多家新技术公司,全面整合与延伸产业价值链,提升核心竞争力。2010年以后综合服务类广告公司上市成为常态化。资本要素成为迅速提升中国广告产业竞争力的基础资源。

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拉开了广告产业数字化革命的大幕。继1997年第一则互联网广告投放10年后,2008年我国网络广告市场份额超过户外广告,2011年超过报纸广告,2013年网络广告市场规模突破千亿元,2014年网络广告市场达1540亿元,可见,基于新技术的网络广告,已然成为广告产业的第一生产力。技术的发展不仅提升了广告产业自身的效率和质量,而且数字传播技术彻底改变了广告产业的生态,广告产业链在纵向和横向上都得到了延展。横向上,广告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互联网产业、信息产业等相关产业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业务频繁交叉;纵向上,在原有广告产业链上端催生了一批以数据挖掘和分析为主营业务,为广告业提供大数据技术支持的服务型机构。在产业链核心,诞生了一批新型数字技术广告公司;在产业链下游,新兴的提供网络技术与运营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成为大数据的主要来源,其在运营过程中收获了海量的用户数据李亦宁、杨琳:《大数据背景下广告产业生态的嬗变与重构》,《当代传播》2014年第2期,第87页。新兴产业链为广告产业提供了新的价值增长点,促使我国广告产业在数字技术蓬勃发展的21世纪产生了质的飞跃。

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我国广告产业到目前为止并未发展为完全独立的产业,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特殊体制的国家,广告产业的发展极易受到制度和政策的影响,对国家政策的依附性较大。同时,在二、三线城市还是存在以量取胜的状况,小广告公司林立,广告产品的同质化,无特色无品牌,创新能力弱,严重影响着整个行业运行效率和竞争能力的提升。

2.广告产业竞争格局有所调整,数字营销机构成为新生代主力,传统广告公司面临生存危机

在移动互联网、数字技术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现阶段我国广告产业的竞争格局可以从两个维度来呈现:一是新兴数字营销类经营机构对传统广告公司形成了强大的威胁;二是大批外资广告公司的扩张对本土广告公司形成了巨大的冲击。

新时代背景下成长起来的专业数字营销服务公司能深入洞察消费者需求,进行基于互动基础上的精准营销,比传统广告公司更有市场和竞争力。大型互联网媒体利用自身的优势,可以获取用户兴趣、行为习惯的海量数据,也可以适时监控广告的传播效果,能够从广告的制作设计到发布到评测“一气呵成”,广告公司在此种环境下存在价值大大削弱,曾经的渠道、创意等诸多优势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威胁。

传统广告公司面临着逐步紧逼的冲击,也正积极向数字服务类公司转型。最初是设立网络营销部门,继而通过并购本土新型数字营销公司,甚至自己开设数字营销公司等来涉足数字业务领域,提升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昌荣传播即是传统广告公司积极转型的典范,其从2010年开始就在集团旗下相继成立了专业的互动传播服务子品牌——昌荣互动和昌荣精准,在保留既有实力的基础上向数字营销传播领域延伸,有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发扬光大。

在我国广告市场全面放开之初,外资广告公司就陆续进驻我国,2005年之后更是掀起高潮,跨国广告公司最大的优势即是占有大量的资本,其通过合并、收购等手段迅速建立起自己的王国,本土广告公司的生存空间不断缩小。2 010年,全国非媒体类广告企业广告营业额排名前三位分别是李奥贝纳、盛世长城和北京电通,三家经营额分别是56.8、55.9、45.7亿元,总额占据了前 100 家广告企业经营额的 17%。2013年,中国前十大广告公司中国际广告公司仍然占据大半壁江山,本土广告公司力争上游。

3.我国广告产业监管体系日渐成熟,但是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是否能落到实处,还有待考證

在我国广告产业起步、成长的一系列过程中,对于这一产业的监督和管理就一直是国家甚为关注的重点。进入21世纪后,关于广告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完善中,2011年通过的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发展相关问题的决定,成为中国广告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标志性事件;为中国广告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指明了前进方向,奠定了政策基础。该管理理念明确了广告业是传统文化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实现跨越式发展。2012年出台的《广告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打造大型广告集团的口号,鼓励通过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扩大广告产业规模,提升广告产业发展质量。同年出台的《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把广告产业园的建设提上了重要日程,提高广告业的组织化与规模化程度。4月,国家工商总局首批认定了9个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并授牌,对广告业实现集聚发展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正式实施。新法在广告活动准则的规定上进一步细化,结合现实情况补充了新的条款和法规,完善了广告监管法律制度,对于促进新时期广告产业的有效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目前来看,新《广告法》的执行情况并不太理想,怎样把新法规落到实处,还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政府在执行法律法规上所表现出的决心和执行力也将直接影响广告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命运。

综上所述,我国广告产业历经了形成期和成长期,在不同的时期呈现出不同的发展特征,那么,是什么因素在影响着广告产业在不同发展时期的特征表现,它们是否具有规律性,我国广告产业的发展前景如何,这无疑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五 基于“圆轮模型”的我国广告产业未来发展思考

八因素圆轮模型是专门用来判断产业国际竞争力影响因素的一个模型。该模型认为,在产业发展过程中,有政府、市场、环境、相关产业、资源、科技、管理、不确定性共八个因素会对其竞争力产生影响,共同推动着产业国际竞争力的车轮向前滚动李创:《分析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圆轮模型》,《经济导刊》2008年第2期,第54页。政府因素是指国家在产业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市场因素主要是指市场供给与需求、市场结构、市场竞争秩序等对产业发展产生的影响作用;环境因素包括产业成长的经济环境与政治环境,其对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是间接的,但是不容忽视,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水平与程度;相关产业是指与主体产业发展有紧密关系的产业,如广告产业与信息产业、金融产业、传媒产业等多种产业都是“唇齿相依”的,这些相关产业的发展水平、发展状态会直接影响到主体产业的产品生产、市场行情、发展前景等;资源因素泛指全球范围内产业生产需要的可获取的生产资料;科技因素主要是指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技术因素;管理因素是指产业发展过程中施诸于其的管理方法、思想、措施与决策等,属于产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决定着产业发展的方向与质量。不确定性因素是指影响产业国际竞争力不容忽视的外部力量。

依据“圆轮模型”,见图10,结合我国广告产业发展情况的实际,对影响产业发展的八因素进行同类合并,可以看出我国广告产业在发展的各个阶段主要受到技术创新、资金供给、经济发展方向、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政策扶持等六个方面的影响,其影响因素分析具体如表4。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广告产业发展中各因素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在每个阶段都对广告产业的发展产生过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且,从整体来看,在广告产业的起步形成时期,宏观因素的影响更明显,进入成长期后,微观性的因素重要性才突显出来,如21世纪以来技术因素与资本因素对广告产业发展的大力促进;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广告产业发展的每个阶段都存在着一个主导性的因素,这个主导性因素与其它因素是相互交织、共同存在的,主次因素之间在每一个阶段都呈现出不同的关系和组合,因此广告产业在发展的每个阶段都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体现出鲜明的阶段性。由此,我们知道广告产业的发展是一个多因素协调和配合的优化过程。我国广告产业目前正处于上升的关键时期,要想实现广告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广告产品内涵的的专业化和国际化,显著增强产业的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力,使其向具有高技术和高附加值的现代广告业转变,在当前时期,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进一步健全广告产业发展的制度体系,科学制定广告产业发展的具体规划和措施,为广告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安排和创新是经济增长和发展的源泉,有效率的制度能促进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广告产业管理制度的制定要结合我国广告产业发展的实际,因地因制宜,分区分片规划,从新兴技术的引入、资本的运作、传统产业的升级等方面,明确细致地作规划,作好广告产业发展的顶层设计。政府在此过程中要加强支持和引导。

第二,提高我国广告产业在要素禀赋上的竞争优势,注重挖掘产业内在的发展动力。在广告产业发展的不同时期,政策、资本、技术要素禀赋等轮番扮演着其前进的核心动力陈刚、孙美玲:《结构、制度、要素——对中国广告产业的发展的解析》,《广告研究》2011年第8期,第15—25页。移动互联网时代,广告产业的边界逐渐模糊,其要素禀赋也日益复杂,在目前这个阶段,技术资本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能否在数字技术的运用上炉火纯青,将是中国广告产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充满活力的源泉。因此,大力推进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实现技术与广告产业的有效融合是下一阶段的重要工作。在一个经济体中,只有出现技术进步,才可能提高物质资本的使用效率,才能提高劳动效率,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资源。要鼓励自觉采用数字技术提升竞争力的广告企业的发展,重点扶持一批核心优势明显、技术水平高、发展潜力大的广告产业项目;加快传统广告企业的转型和升级,实行优胜劣汰,优化产业结构,有效扩大产业规模。

另一方面,要加快广告产业的资本运作,金融资本一度成为广告产业发展的核心资源,推动广告产业的规模化经营。鼓励资质良好,具有一定发展规模和潜力的广告公司通过融资或吸引投资,扩大规模,提升实力。大力支持广告公司的联合或重组,通过收购、兼并等大资本的运作,组建大型广告集团,成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广告企业。加大对广告产业园区的支持力度,尽快形成产业规模,以示范效应带动广告产业的整体进步与发展。

第三,打造新时期广告人力资源平台。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广告产业竞争同时也是广告人才的竞争,掌握先进数字技术运用能力和擅长数字营销传播类的人才尤其成为抢手的人才资源。由于行业性质目前人才的流动还是比较频繁,这一现象说明广告行业人才的归属性并不强,打造科学、高效的人力资源平台迫在眉捷。岗位晋升机制是重点,薪酬分配机制是关键,考核评价机制是基础,培训交流机制是保障。罗兴鹏、张向前:《激励理论的我国事业单位职员制改革研究》,《华侨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版) 》2016年第2期,第99页。同时,也要鼓励学界和业界的结合,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为广告产业的发展与飞跃提供人才支撑。

先行调解制度法律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截至2010年1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已经达到了28473.38 亿美元,与2000年的1655.74亿美元相比,增长了大约17.2倍。巨额的储备和较快增长与巨额保有,引发了我们对我国外汇储备适度规模的探讨与关注。本文利用西方经济学中关于外汇储备适度规模的理论,对中国外汇储备规模的合理性进行了研究,同时尝试设计了中国外汇储备规模的合理区间,并对该区间进行了必要的修正。

关键词:外汇储备;适度规模;理论区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数据,截至2011年6月末,中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1974.91亿美元。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额约占全球外汇储备总额的25%,如此巨额的外汇储备规模的适度性引发了我们的思考。

一、当前我国巨额外汇储备规模的合理性分析

1. 基于Triffin模型的分析

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特里芬(R. Triffin)的储备/进口(R/M)核定外汇储备的比例分析法, 即把满足进口需要作为衡量一国外汇储备的标准,该比率在20-50%之间为适度,一国的外汇储备最低应能支持至少3个月的进口对外汇额的需求,标准值是应该能够满足3-6个月的进口对外汇的需求①。由于这种方法简便易行,被IMF所接受。按照特里芬的理论,根据中国1990年至2010年的进口额,以当年进口额的30%来计算中国外汇储备适度量的话,经计算可得到理论储备额(见表1)。根据表1数据,运用Excel的方法将中国的实际储备曲线与特里芬的理论储备曲线作对比图1,我们发现1990-1993年中国实际的外汇储备规模与进口额的30%一直非常接近。1994年中国外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之后中国外汇储备规模逐年增加,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外汇储备增长速度减缓。2000年之后,我国外汇储备大幅增长,远远高于适度的水平②。

2. 基于Alan Greenspan模型的分析

Alan Greenspan认为外汇储备规模必须考虑到资本流动,即储备必须考虑短期外债的数量③。Bussiere和Mulder(1999年)通过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早期预警系统的分析提出,保持一国的对外支付的高度流动性可大大降低国内经济出现危机时抵御外部袭击的脆弱性,该理论主张外汇储备数量至少应能够保证偿还短期外债。外汇与短期外债余额的比值是一国清偿能力的重要标志,国际警戒线为100%。按该理论所言,根据中国1986年至2010年9月的短期外债余额的水平,若按照当年短期外债余额的3倍计算中国外汇储备量的话(考虑金融危机和热钱流动等因素),经计算可得到理论储备额(见表2)。

1994年中国外汇体制改革后,外汇储备快速增长,超过了3倍短期外债余额的适度水平,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中国外汇储备增速减缓,但仍处于适度水平上。2001年以后由于外债余额按照新口径统计,使登记的债务余额增加了3个月以内贸易项目下的对外融资余额,致使中国短期外债余额有所上升,2001年的实际外汇储备额与适度外汇储备额比较接近。此后,实际外汇储备与适度外汇储备量发生了较大的偏离(见图2所示)④。

3. 基于Pablo Guidotti模型的分析

Pablo Guidotti提出了各国将自身的外部资产和外债进行相关性管理的理论,即外汇储备数量应能保证偿还一年需要偿还的外债。外汇储备/外债余额的值反映一国对全部外债的清偿力,警戒线为30%,一般水平为30-50%。该指标反映了一国以外汇储备资产清偿外债的能力。按照惯例,外汇储备与外债余额比率一般以40%为宜。按照该理论,根据中国1986年至2010年9月的外债余额,以当年短期外债余额的40%来计算中国外汇储备量的话,经计算得到理论储备额(见表3)。根据表3数据作对比,我们发现1994年后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大幅增加,超过了外债余额的40%,1997年后外汇储备增速减缓,但仍属于适度规模,2000年后我国外实际外汇储备额与外债余额40%的适度储备量之间发生了偏离⑤。

4. 基于Johnson模型的分析

Johnson在1958年提出该理论,认为国际收支是一种货币现象,国际收支的顺差意味着对本国货币的需求较大,而逆差表示国内货币供给过多,外汇储备量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可以反映一国经济规模对外汇储备量的需求⑥。该指标在国际上并没有确切的标准量化比例,即外汇储备规模与国内生产总值应保持何种水平为合理并无统一标准,要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该比率以25%为合理。按照该理论,根据中国1994年至2010年的GDP,按当年GDP余额的25%来计算中国外汇储备量的话,经计算得到理论储备额(见表4)。根据表4数据作对比,我们发现2000年开始,中国外汇储备增长速度有所加快,逐渐接近了适度水平,2003年开始渐渐高于了适度水平。

二、中国外汇储备适度规模的理论框架

1. 中国外汇储备适度规模的主要影响因素

首先,进口付汇对外汇储备的需求。进口形成了中国外汇储备支出的主要用途之一,根据特里芬的理论,适度外汇储备与进口比率的适度值应该在20-40%之间⑦。从时间安排来看,最低的外汇储备额应该是能支持一国3-6个月的进口。根据中国的情况,由于我国国际收支运行机制的稳定性与发达国家不同,所以我们主张选取该指标的上限,即40%的进口作为中国外汇储备适度值。

其次,偿还外债对外汇储备的需求。中国外债余额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的主要因素之二。外汇储备与外债余额的比率反映一国是否拥有充足的外汇偿还外债,该比率越大外债风险越小,反之风险则越大。截至2010年9月末中国外债余额为5464.49亿美元。其中,短期外债余额为3694.41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67.61%。由于外汇储备/外债余额比值一般以30-50%为宜,从安全层面考虑,我们选取上限50%作为我国外汇储备偿付外债需求的适度值。

再次,干预外汇市场对外汇储备额的需求。中国现阶段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但是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总体趋势是市场化。届时为了抑制汇率的波动,保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需要利用外汇储备专门建立外汇平准基金,根据国际惯例其额度大约应为全部外汇储备的15%。

2. 中国外汇储备适度规模的理论水平

考虑上述因素,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应包括:年进口额的40%、外债余额的50%、外汇平准基金占外汇储备额的15%,如果以此作为确定我国适度外汇储备规模的主要因素,那么,中国外汇储备适度规模的理论水平应为:

R=Q+D+G

其中:R为适度外汇储备量;Q为年进口额的40%;D为外债余额的50%;G为实际外汇储备的15%。经过计算得到中国适度外汇储备的理论值详见表5。

3. 对中国外汇储备适度规模理论水平的修正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外汇储备适度规模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正,因为除上述因素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影响中国外汇储备的规模。因此,中国适度外汇储备规模应该是处在一个控制区间即可,模型修正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逆差的概率、直接投资返本付息、持有外汇储备的机会成本、突发事件的应对和金融安全等。由此,中国外汇储备的合理规模应选取一个浮动区间,在此区间内的外汇储备量均可视为是基本合理和适度的⑧。因此,我们假设这个浮动区间为:在年进口额的40%、外债余额的50%、实际储备的15%之和的基础上,正负浮动30%。因此,将适度的外汇储备规模模型可以修正为:

上限:R=(Q+D+G)+(Q+D+G)×30%

下限:R =(Q+D+G)―(Q+D+G)×30%

该上、下限区间可见图3,这一区间即是我国

外汇储备的合理区间,只要将我国外汇储备规模控制在此区间之内,即可视为基本合理。2003年前,中国的实际外汇储备量基本在我们所测算的适度范围之内或接近该范围,2004年开始,中国实际外汇储备超出了适度规模的范围,出现了大量的超额储备,这意味着存在资产的闲置与浪费,同时机会成本亦会随之升高。因此,依据上述适度储备区间理论,严格控制中国外汇储备的规模,使其始终处在合理区间之内是中国外汇储备数量管理的关键⑨。

三、保持中国外汇储备适度规模的政策建议

1. 建立强制性的外汇储备法律保障制度

制度作为一种规则,形成对社会活动的约束。为保证我国外汇储备的规模适度,积极制定和尽快颁布《中国外汇储备管理法》是当务之急⑩。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和第32条对外汇储备经营有原则性的规定;在《外汇管理条例》中对外汇储备的界定也比较粗略,显然这一点与我国作为世界第一的外汇储备大国的国际地位是不相符的。《中国外汇储备管理法》应就我国储备资产的种类、规模、性质、用途、职能、管理机构、管理方式、管理权限、使用程序及管理模式等做出准确的界定和相应的安排,从而改变目前我国外汇储备资产管理与使用上无法可依、被动、盲目、政府行为、长官意志等问题,这样既可避免外汇储备的无序增长、高机会成本、高风险运行及政府随意挪用等问题的发生,又能使储备的管理有法可依。

2. 健全外汇储备管理的组织制度

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是由中央银行代为管理,尚无专职的外汇储备管理的组织机构。由于中央银行肩负着宏观货币政策决策、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发行货币、公开市场调控等重要职能,对外汇储备的管理势必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英、美等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设立了专职机构管理外汇储备,很多国家都采用财政部模式进行外汇储备的管理。新加坡、挪威等国都先后设立了国家外汇投资公司,提高外汇储备的专业化管理水平,提高盈利能力,改变单一的外汇储备管理方式。这些良好的模式和成功的经验可供我们学习与借鉴。

3. 改革人民币汇率制度

浮动汇率制度是货币汇率随市场供求的变化而变化的汇率制度。浮动汇率下,国际收支可以得到汇率杠杆的有效调节,我国目前的外汇储备无序增长的局面也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在浮动汇率条件下,为保证货币汇率的基本稳定,可以利用目前中国外汇储备中的超额部分,建立外汇平准基金,通过市场干预的方式来保持货币币值的基本稳定,既可以推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又可以削减超额外汇储备,使中国外汇储备接近适度的储备规模。

4. 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我国目前的外汇储备规模已经处于绝无仅有的历史高位,考虑到制约我国外汇储备增加的上限因素,目前要考虑的是:第一,必须控制我国外汇储备的增长。第二,必须考虑采取相应办法适当减少超额外汇储备,如建立外汇平准基金、鼓励和促进资本输出、放松对外汇的管制等。第三,建立监控机制,对中国外汇储备的规模与适度值之间进行定期监测与测算,维持中国外汇储备的规模,使其始终处于适度的区间之内,做到既可满足外汇储备的基本职能需要,又可降低外汇储备的机会成本,利用超额外汇储备在中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 罗伯特·特里芬:《黄金与美元危机》,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70页。

② 刘立新:《中国外汇储备迅猛增长的原因》,《经济研究参考》2008年第66期。

③⑥ 刘惠好:《国际金融》,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155页。

④ 孔立平:《我国外汇储备的过剩及其运用》,《新金融》2006年第1期。

⑤ 高峰:《多少外汇储备才算合理》,《金融经济》2011年第13期。

⑦ 姜波克:《国际金融新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4页。

⑧ 李强:《中国外汇储备影响因素分析》,《知识经济》2009年第4期。

⑨ 陈文正:《中国外汇储备最优规模的再思考》,《上海经济研究》2009年第9期。

⑩ 林华昌:《中国外汇管理立法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上海金融》2008年第6期。

作者简介:刘艺欣,女,1960生,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吉林长春,130117;张玉纯,女,1963年生,吉林扶余人,吉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吉林长春,130117;张力,女,1956年生,河北乐亭人,吉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吉林长春,130117。

(责任编辑 陈孝兵)

先行调解制度法律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一、电力监管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的电力市场垄断情节较为严重, 电力工业的产点、输电、配电及发电四个环节中就有两个重要的环节仍然处于政府的垄断控制之下, 即输电与配电两个环节。我国的经济体制为市场经济体系。市场经济体系之下整个市场都受政府的宏观调控, 电力工业也不例外。电力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我国土地面积宽广, 地理地貌复杂多变, 电力工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很大, 但电力工业作为国家最基础的设施之一, 电力工业必须要客服所有困难, 为人们提供优质安全的电力服务。政府对电力工业的监管与控制就是根据电力市场的具体情况依据电力监管法律制度对电力工业的发展进行一定的调整与控制, 从而达到控制电力市场, 维护人民利益, 促进电力工业发展的目的。政府对电力市场的宏观调控及监管控制有利于电力资源的最大化配置。电力企业作为最重要的民生企业之一, 电力工业的发展需要基于利民惠民的基础之上, 但电力工业本身作为一个企业, 其最根本的目的是盈利, 因此电力企业的发展与人民的利益往往会发生冲突, 国家政府依据电力监管法律制度对电力市场进行的宏观调控能够解决电力企业发展与人民利益相冲突的现状, 及保障了人民用电的利益及安全, 又有利于电力供应的迅速发展, 而电力监管法律制度是政府对电力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科学依据, 因此电力监管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十分重要, 且目前我国电力监管法律制度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其已经严重影响了政府对电力市场宏观调控的效果, 电力工业在人们的生活着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因此我国亟需探究电力监管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措施, 并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制定完善、科学的电力监管法律制度。

二、目前我国电力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电力自产生以后其就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随着电力技术的不断进步, 各国对电力工业的监管力度也越来越大, 且随着世界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 世界人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也急剧提升, 世界各国对电力监管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也越来越深刻, 各国也逐渐根据其国情及本国电力工业发展的情况制定科学且符合其国情的电力监管法律制度。如美国针对其电力市场制定的低度监管制度;英国制定的符合其电力市场发展的中度监管制度;促进法国电力市场发展的高度监管制度等。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及电力工业的蓬勃发展, 我国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电力监管法律制度。例如, 《电力法》和其他一些配套法规和规章的产生。我国制定的电力监管法律在制定之初对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且我国社会经济市场的越来越复杂化;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越来越高;社会经济的全球化等一系列的变化导致我国以前制定的电力监管法律制度已经不适于我国社会电力市场的发展, 其不仅不能够对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 其在一些方面反而阻碍了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目前电力监管法律制度随着其滞后情况的愈来愈严重, 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愈来愈多, 从而导致了目前我国政府对电力工业宏观调控过程中无法可依的现状。

例如《电力法》第6条, 虽然提及到电力监管, 但是仍然存在着极大的问题。首先, 基于当时的社会条件, 立法者不得不采取“立足现实, 面向未来”的立法方针, 既要满足当时的立法条件, 又要为新体制留下足够的立法空间。然而, 就是这一局限性, 导致电力法在实施过程中走向两个极端:“立足现实”的部分, 由于其制度太过保守, 致使其在运行的开始就陷入了滞后的窘境, 无法跟上电力企业发展的脚步;而“面向未来”的部分又显得过于超前, 也无法适用于当前情况。《电力法》第6条虽然预测到电力企业在当前形式下, 必然存在监管问题, 因此提到监管的主体, 但是又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 因此, 该条规定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起不到任何作用。其次, 根据《电力体制改革》, 设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授权, 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 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 即电力部已被撤销, 已无法再行使电力监管职责。因此它又成为一条急需被清理的条款。

三、我国电力监管法律制度改进与完善的具体措施

电力监管法律制度需要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及其电力工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电力监管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国家及政府对电力市场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的依据, 因此电力监管法律制度必须要具有实效性与科学性, 其不仅要是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 其还要满足人民的要求, 从而使电力企业作为民生企业的价值与意义得以充分体现, 而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方面, 电力企业法律监管制度具备的时效性可以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促进了电力工业其本身的发展。结合我国电力监管法律制度发展的经验及对目前我国电力监管法律制度问题的分析与我国社会经济市场及电力市场发展的情况来看我国电力监管法律制度的改进与完善主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 重视监管工作。电力产业作为基础产业, 其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严密的监管措施和法规来进行监管、控制, 我国在推进电力企业市场化的同时, 需要加强对电力企业监管工作, 以保证电力产业健康、快速的发展起来。第二, 加强立法工作。立法在电力监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如果想要健全、完善我国的电力监管体制, 就必须加强电力监管的立法工作。第三, 加强电力企业的市场化改革。目前, 中国电力监管中所存在的问题与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迟滞关系很大, 只有强势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 完善电力监管制度才有现实性、必要性和推动力。第四, 重视监管程序设计。重视监管程序化建设, 是现代监管能力建设中的核心内容, 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监管机构提出的基本要求。设计合理的监管程序是提高监管效率和效能的有效途径。

四、结语

目前电力监管法律制度严重滞后, 其已经完全不适合与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 为了保障电力工业这与重要民生工业的更好更快发展, 我国亟需进行电力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工作, 因此国家与政府应该认识到该问题的重要性, 积极行之有效的措施。

摘要:人们的生活与电力息息相关, 电力工业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及人们对省会质量水平的追求越来越高, 电力监管法律制度应该更加完善, 更加科学, 以监督我国电力工业为人们提供更加优良的用电服务。本文先介绍了我国电力监管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再对目前我国电力监管法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最后再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以帮助我国电力监管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关键词:电力监管,现状,完善,法律制度,探讨

参考文献

[1] 柴丽萍.我国电力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 2008.

[2] 刘洁.我国电力监管法律体系研究[D].北京工商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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