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论文范文

2023-09-17

失业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3月底至今,山西、河南、湖北、北京等省市陆续宣布下调失业保险费率。

此前,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全国各省区市整体下调失业保险费率1%。从目前已宣布下调的各地具体调整方案看,多是采取单位、个人各自下调0.5%的方式进行。

据测算,这次失业保险费率的下调,相当于为全国社保参保单位和职工共减免400多亿元。

1999年中国颁布施行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纳。

失业保险设立初衷,是为失业者提供一定时期资金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然而,到2014年,中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达到1375亿元,支出635亿元,年末累计结余达到4370亿元。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指出:失业保险与工伤、生育保险一样,都是现收现支制的社保制度,现收现支制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她认为,“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实施十几年来,已经偏离了建立时的初衷,结果导致数千亿元保险金躺在账簿上‘睡大觉’,且随着CPI上涨迅速贬值。”


基金进多出少

自1999年1月《失业保险条例》施行,此后的十几年间,全国统一的征缴费率从未作过调整。

在《条例》实施的头一年,失业保险基金就累积结余160亿元。到2009年时,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累积结余达到1524亿元,10年增长近10倍。到2013年时,结余更高达3686亿元,可以发放6.93年,是五项社会保险中结余最高的一项。

与之相比,同年医疗保险支出6801亿元,累计结存5794亿元,仅够发放0.85年,结余最少。

失业保险基金增长迅速,首要原因是征缴面逐年扩大。在《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一年半后,全国即有1500多万名事业单位职工参保,占到事业单位全部人员的56%。到2008年时,这一比例上升到83.6%。

同时,北京、河北、福建、河南等省市还先后将城市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城乡自雇者等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体系,也使得失业保险金结余膨胀。

“失业保险基金逐年膨胀的另一面,则是严格的失业金领取条件,造成失业保险基金‘出口’狭小。”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教授胡继晔认为,在各项社会保险中,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最苛刻。

通常情况下,失业人员要想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失业前正常缴纳过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已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三是非个人意愿终止劳动合同。

在满足上述前提的情况下,失业人员还必须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照片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前往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过期即视为自动放弃。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须向街道社保所如实汇报本人的求职经历、就业状态和培训等情形,履行申领失业保险签字手续。对于现实中大量异地就业的人群来说,领取失业保险的程序过于繁杂。

“即使上述所有条件都达到,对失业者而言,法律规定最长申领时间也不超过两年。”胡继晔认为,“进多出少”使得失业保险基金成为社保基金中积淀最丰厚的险种,也就不足为奇了。


降低费率难消肿

失业保险费越缴越多,受益者却越来越少。这种相悖现象首次出现在2004年。这一年,单边迅猛增长的失业保险基金,在统计图上与失业受益人群彻底岔开,且渐行渐远。

到了2009年前后,这一“剪刀差”现象愈加严重。

当时,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中国失业人口也在此期间大幅攀升。2008年,全国城镇登记的失业人数达到886万人,2009年继续增长至921万人。与此同时,失业保险受益人数却继续下滑,其中2009年的失业保险受益人,还比2008年减少59万人,跌至2002年以来的最低点。

同样是金融危机期间,美国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规模基本与失业率同步,即失业率越高,失业保险金的支出规模越大。比如2008年美国失业保险金的支出规模,就是前一年的2.5倍还多。2010年,美国政府还加大了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过去20多年,美国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大致平衡;在以高福利著称的欧洲国家,失业保险基金更普遍挣扎在债务边缘。

“金融危机期间领取失业金的人数不升反降,相当不可思议。”在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中心主任郑秉文看来,中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设计显然出了问题。

事实上,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曾要求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就业的功能,允许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

2006年1月,原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通知,要求在北京、上海、江苏等七省市进行试点,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同时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等福利。

对失业保险基金“消肿”动作最大的一次调整,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当年年底,人社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委联合下文,要求各省市阶段性调低失业保险费率、缓交失业保险费,以减轻企业负担,渡过难关。

这一次,国内各省市失业保险金费率下调幅度较大,且涉及省市范围远比两年前的试点范围要大。2009年1月1日起,北京将其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单位缴1.5%、个人缴0.5%,分别下调至1%、0.2%,降幅达40%,且这一政策一直延续至今。上海、江苏也先后将其总体失业保险费率降至2%。

从公开信息来看,2008年-2009年期间,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幅度最大的当属广东省。广东省佛山市曾在2009年3月至12月,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原先实行的2%,整体下调至1%;广州市则根据结余,直接将按3%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率降至0.3%。

然而,金融危机之后,大部分省市又将失业保险费率回调到法定水平。

从以往实践来看,局部或临时性的降低征缴费率,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失业保险基金的滞胀矛盾。这一社会保险制度需要从收、支两端进行调整,以实现总体平衡。
改革路径

郑秉文认为,在中国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累积与受益人群大幅下降并存的情形下,可采取四种路径改革。

一是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替代率;二是延长失业金领取期限;三是扩大失业保险金使用范围;四是权力下放,以省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建立失业保险调节机制等。

“中国的失业保险金远不算慷慨,且在经济发展中,其工资替代率逐年下降,对失业者的吸引力下降。”据郑秉文介绍,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者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在实际中,各省市将失业金的领取标准,通常定为当地最低工资的60%-80%,相当微薄。近十年来,失业金的工资替代率呈明显下降趋势。

以北京为例,1999年北京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金为每月333元,相当于当时在职职工月均工资的30%,而到2009年时,失业金领取额度虽上升到了每月617元,而替代率却下降至17%。

孙洁也认为,与欧洲普遍60%-70%,甚至美国47%左右的替代率相比,中国现行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还有大幅提升空间。

但孙洁认为,对于失业保险制度整体设计的矫正,才是化解目前矛盾的根本之道。

《失业保险条例》是在上世纪90年代国企职工大量下岗、国家经济转轨的形势下出台的。当下中国经济增长方式已发生根本改变,大量的农民工和自由劳动者涌入市场,原《失业保险条例》已不能覆盖包括城市白领、农民工、大学生等高风险失业群体。

“简单讲,中国的国情是体制内人员几乎不失业,体制外人员经常处于失业与就业之间。现在的失业保险制度,大体上就是体制内不失业的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体制外经常失业的人却领不到保险金,所以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用不出去。”

孙洁认为,最根本的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应该是将这一结构性错位改变过来,比如将高风险失业人群真正纳入制度保障,并为之设立个人名义账户、允许迁移、对企业缴费实行有差别对待等。

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尝试更灵活的失业保险费率试验。

2014年1月,深圳市开始探索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改革,首次将用人单位的失业情况、是否雇用就业困难人员等情况,与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挂钩。

深圳市规定,浮动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只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浮动,个人部分保持不变。如果该单位上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率高于10%,则下浮总幅度不超过上年度应缴失业保险费的40%。

同时,深圳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是否有员工中断就业,以及失业保险的收支情况,设置当年浮动费率。对于安排了残疾人、大龄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则设置另外的费率计算公式。

一位不愿具名的社保专家表示,深圳是国内唯一一个尝试浮动失业保险费率的地方,尽管这个计算办法目前还偏简陋,比如对缴费企业优惠,只设置了有无失业人员两种情形,而没有对失业人员数量进行量化分析区别,还不能很好地解决“越是好企业、缴费越多”的怪现状,但已向科学、公平方面迈出了一步。

失业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劳动力供求发生严重倾斜,就业结构性变动成为当下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建立具有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帮助失业者高效再就业功能的失业保险制度愈发重要。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成立时间较短,制度尚不完善,在实践中更加注重保障功能而忽视其就业功能。为保证失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从就业促进的视角下对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进行分析,找到失业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运行现状

1.覆盖范围扩大,参保人数上升。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受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推动而逐步扩大。制度建立初期主要实行于国企事业单位,而后为适应经济形式、政策环境的变化,扩大至各私企、民营企业,近年来有少数地区尝试将农民工也纳入保障范围。总体来看,全国范围参保人数从1994年开始逐步稳定上升,数据显示1994年参保人数为7967.8万人,至2017年参保人数增至18784.2万人,平均每年增加450.7万人。农民工参保人数也在不断增加,2007年农民工参与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150万人,至2016年增长至4659万人,平均增长率为19.8%。以上数据表明我国失业保险覆盖面正在逐步扩大。

2.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不断增加。随着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规模不断扩大,但参保人数增速小于基金收入扩大速度,这说明我国失业保险征缴力度在加强。失业保险金支出也在逐年增加,但支出增加的幅度不及收入增度,这说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可能存在缴费基数过高或者保障力度不足等现象。

3.侧重保障功能,促进就业功能发挥不足。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基金支出水平不断提高,人均领取失业金随之增加,失业保险待遇在逐步上升。但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就业功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上世纪末,德国就业促进项目支出占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的比例就己达到54%,而我国在2010年,用于促进就业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仅占总支出的7.2%,这说明我们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依然很大,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支出还有待提升。

二、制约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发挥的主要因素

1.保障范围狭窄。我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稳步增加,但制度覆盖率仍有待提高。一方面,2017年底我國就业人口为77640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员为18744万人,全国失业保险覆盖率为24.2%,而国际劳动组织规定失业保险最低应覆盖50%的就业人口,由此可见我国失业保险规模远没有达到国际标准。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以城镇职工为主,近年来为适应经济发展,部分地区尝试将农民工和高校应届毕业生纳入保障范畴,但这些措施并没有在全国普遍实施,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员工、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等高失业风险群体尚未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这违背了失业保险制度的普遍性特征,客观上制约了失业保险制度发挥促进就业功能。

2.给付机制不合理。首先,我国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不合理。参保人员缴费时以其工资收入为缴费基准,但成为失业者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水平与其缴费工资无关,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一般设置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失公平。有国内学者研究得出,我国的失业保险的支付标准仅达到平均工资的34.9% (均值),东部发达的省市平均工资的替代率很多达不到25%,而在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一般为本人失业前工资的50%~60%,发展中国家一般在失业前本人工资的40%~50%。失业保险金过低无法满足失业者基本生活需要,同样抑制了劳动者的参保热情。其次,失业保险金发放时间过长,发放方式不合理。我国的失业保险金发放特点是“低效益,长时效”,发放期限为24个月,发放方式采用按月等额模式,失业者容易因为过长的给付期限和稳定的失业保险金收入趋于安逸和满足,对失业保险金形成依赖,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中不主动寻求工作。

3.再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首先,我国失业保险就业培训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和完善的管理体系,就业培训机构因资金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无力针对失业者个人特点设置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单一、培训项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脱节等问题时常发生,失业者难以真正从就业培训中汲取符合自身的有效信息。其次,失业保险职业介绍功能发挥不足。我国的职业介绍服务手段以举办招聘会为主,但招聘会参与企业不确定,无法保证与求职者的个人需求相匹配,求职者通过参加招聘会求职成功的概率较低。

4.缺乏激励措施。我国失业保险给付时间过长且对于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的审核较为宽松,这导致部分失业者没有就业欲望却领取失业保险金,这是制度激励不足造成的后果。此外,我国失业保险缺乏经济激励,没有对寻求工作的失业者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持,部分失业者因经济压力局限于本地区,岗位可选择性小、求职效率低,不仅打击失业者求职热情,也加重了当地的就业压力。而政府对于积极支持再就业政策的企业,的优惠政策只会在特殊时期作为应急措施出台,没有形成固定的优惠措施,不利于鼓励企业长期吸收再就业人员。

三、强化失业保险制度就业功能的对策建议

1. 扩大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保障所有面临失业风险的劳动者,但在实际运行中,受到经济发展程度、运行成本等因素的制约,制度实际覆盖范围较小。失业保险以高覆盖率作为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功能的前提。针对多样化的失业群体,要逐步拓宽制度覆盖范围。扩大我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可以考虑的路径是:就地域而言,先城市后农村;就行业而言,先工业、服务业,后农业,逐步覆盖至全体有失业风险的劳动者。

2.完善缴费方式。首先,当前我国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一刀切、保险金定额发放,制度缺乏弹性,需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特点进行改革。实行差别缴费费率,更符合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有利于激励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失业的作用。其次,还应将缴费时长与缴费费率挂钩,缴费时间越长费率越低,以此降低企业负担,鼓励企业长期参保。

3.建立动态给付模式。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给付期过长、给付标准缺乏弹性,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经验表明,采用递减的支付方式会有更优的效果,即失业保险金随失业时间增长而减少,可以给失业者较多的经济压力,刺激其主动寻找工作,减少失业时间。同时为体现公平效率原则,应将失业者的缴费金额作为失业保险待遇的参考因素。此外,在确定失业保险金待遇时也应适当考虑失业者的家庭负担、经济状况等相关情况。

4.完善再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再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再就业服务质量是帮助失业保险制度发挥促进就业功能的必要途径。首先,提高再就业培训服务质量。职业培训的内容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设置,培训师资应聘请高素质人才,培训机构应完善自身基础设施,为失业者提供良好的培训环境。失业者在培训结束时应进行考核,评估培训效果。同时,参加培训者可对培训课程提出建议,用于后续课程的改进。其次,向劳动者提供高效的职业介绍服务。相关机构应健全信息收集机制,准确收集雇用单位与失业者的信息,针对失业者特点制定出专门的职业规划方案,进行有效的职业介绍,提高再就业效率。

5.建立再就业激励机制。首先,要激励企业吸收再就业人员。政府可通过适当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等经济性手段减轻吸收再就业人员企业的缴费负担,为企业长期吸收再就业人员创造条件。其次,要鼓励失业者主动就业。对于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可免减其创业期间的税费、提供小额免息贷款;对跨区域求职的失业人员发放求职补贴,报销异地求职所需的住宿、交通等必要费用,减轻失业者异地求职成本,以促进劳动力全国性流通,提高再就业效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失业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为了让暂时失业的劳动者能够有一定的生活来源,我国通过立法,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实行。自制度建立20以来,其发挥的作用显而易见,但也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我国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

[关键词] 失业保险;保险制度;改革;优化设计

失业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的一种现象,因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受市场优胜劣汰规则的影响,势必有一部分人要经历失业,而失业保险则正是为失业人员提供支撑的重要社会保障措施之一。国家通过立法对失业者提供些许经济上的支持,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我国从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尤其是自我国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后,失业保险制度帮助国家改善了失业现状,分散了由失业而产生的风险。但是,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失业现象愈加严重,失业保险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也逐渐显现出很多制度上的不足,需要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现在亟需完善和创新现行失业保险制度。

1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1 失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一,只记录不记账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互济性、预防性、补偿性、公正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体现了社会公平,规避了社会巨大变化给人们带来的不安定因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参保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个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目前立法过程中,失业保险只要求做记录,并不设立个人账户;只进行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情况证明,不对职工个人缴费明细进行实账记录,造成失业保险费征缴时难度加大,这是其一。其二,由于失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一,不入个人账户,劳动者在有劳动能力时履行缴费义务,个人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但在履行义务终结后却享受不到相应的社会权益,体现不了互济性的公平。

1.2 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太低

我国各省市的失业保险支付给付标准不一,总的来说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太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国范围经济发展失衡情况非常严重,这使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工作者没有足够的能力来支付失业保险基金,而经济发达地区的工作者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失业保险基金。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我国不能跨省市实现基金调度,导致这项制度的社会性保障作用大大降低。所以说,要真正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保障失业者的权益,需要采取措施来实现跨地区的基金调度,改善目前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太低的局面。

1.3 失业保险基金申报基数不实、征缴困难

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申报基数不实的情况比较严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是由个人和单位一起缴纳的,个人和单位按照特定的比例来缴纳费用,然而个人的工资总额是单位确定的,且是可以调节的,虽然工资总额多少不同,缴纳失业费高低也不同,但是只要其缴费年限相同,其失业后待遇仍然不变。在这样的情况下,个人的义务与权利之间存在不对称的情况[1]。对于效益好的企业来说,员工不会愿意按照实数来缴纳失业保险费,宁愿企业虚报工资总额;而对效益不好的企业来说,企业会存在一定的拖欠费用的情况。而就失业保险制度来说,其强制性不够,没有严格的措施来制约欠缴和少缴的企业,不利于失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1.4 失业保险对失业者保障功能有限,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弱化

首先,失业保险在集中支付方面的能力薄弱,不能适应社会需求。我国对失业的统筹层次较为低下,这严重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集中支付能力,最终,会增加正在面临金融危机国家的失业风险,即不能很好地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来抵抗风险。其次,当今物价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失业保险基金的增长水平。我国正面临着通货膨胀的巨大挑战,物价不断上升,而失业保险基金的给付水平却只超出城市低保水平一小部分,这让失业者在日常生活中很难解决温饱问题。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物价上涨这一实情,失业保险基金应该提升给付额度,这样才能满足失业者的基本需求。最后,国家制定失业保险制度是促使失业者再就业,而目前其这一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失业保险体系缺少为失业者提供就业咨询、再就业培训等功能。因为,要想最终帮助失业者摆脱失业现状,最重要的就是提升失业者自身的专业素养。

2 失业保险制度优化路径

2.1 将个人缴费实际缴费年限纳入个人账户

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加快失业保险实时申报记录进程,在条件成熟的区域进行试点。通过立法,将失业保险实际缴费记录设立个人账户,即将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并按银行同期利率进行计息,劳动者退休后,可将义务期内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连同本息一并结算,既体现了互济,又实现了公平,互济互利,既促进失业保险费的足额征缴,又充分体现失业保险制度的特征,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同时加大监督监管力度,做好分账明细工作。使参保人员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监督用工单位,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扩大失业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覆盖面。

2.2 适时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

我国中央政府应该统筹好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实现市级统筹的城市非常少,全国大部分城市和地区都没有实现根本上的市级统筹。因此,要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的统一征收,并且由省级部门进行统一调配,尽量公平公正地制定各个地区的失业保险支付给付标准[2]。同时,还要考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足的实际情况,由中央统一调剂失业保险基金。通过采用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从本质上实现市级统筹,来解决我国经济欠发达区的基金不足的缺陷,这是首先要做的工作。其次,还要完善基金收缴制度,并真正做到由国家来统筹失业保险制度。

2.3 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在失业保险基金收缴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大量占用和挪用基金的情况。面对这样的形势,相关部门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真正发挥其监管作用。不仅如此,相关人员也要自发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其相关人员包括劳动者、企业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而政府也应当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和使用进行监督,发挥其应有的监管职能。国家预算部门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杜绝出现占用挪用的情况,以保障基金的正常使用,以真正维护失业者的权益。不仅如此,要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合理管理,尤其是在其保值增值方面,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规避其中的风险,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为其抵抗失业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2.4 增强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和促进就业功能,完善再就业制度

在面临物价飞速上涨现状的情况下,失业保险给付水平却完全不能满足失业者日常生活需要,这说明,亟需对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予以提升。首先应该转变现在的给付标准计算方式,应该实行最低标准工资与缴纳失业保险时实际工资标准相结合的计算方式,使得失业者所享有的权利与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对等起来。同时还应该对失业保险的给付方式做出调整,为失业者提供便利。可以首先选择几个富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试点,将失业保险给付金中的10%作为强制培训的费用,通过这一强制措施,让失业者都能够最终真正地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从而提高再就业的概率。通过这样的方式,失业者才有可能保证在未来减少自己再失业的概率,与此同时,还能为国家分担一些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因此,现阶段,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应该将重点集中于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来促进失业者的再就业,将钱花在刀刃上,重视对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加大对岗位培训的支出。失业保险功能的深入改革不能急功近利,应该首先实现消极的简单保障功能,然后进一步向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功能方向演变。只有授人以渔,不断完善再就业制度,才能最终真正解决失业问题,帮助失业保险减负。

3 结 论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失业是其中一种非常常见的现象。因此,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失业保险不仅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更为失业者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为失业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帮助其度过再就业的过渡期。我国政府需要针对目前失业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不足,积极采取措施来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同时实现基金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真正发挥其社会保障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瑞锋,张映芹.失业保险基金供求失衡矛盾的探析[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271-272.

[2]陈舒超,郭莉.探析我国失业保险基金运行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9):312-313.

失业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我国的保险制度历来都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关于失业保险更是人们所聚焦的问题,本人从立法的角度,对失业保险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立法;失业保险;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从无到有、从建立到不断发展,对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总结我国以往失业保险经验的基础上,适当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制定的法律文件,虽体现了一定的普遍利益,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一、我国失业保险立法之不足

(一)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应包括失地农民。根据《条例》第2、21、32条的规定来看,《条例》的适用范围具有如下特点:其一,是城镇的职工;其二,不同类型的企业:其三,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四,农民合同制工人被“半纳入”失业保险制度;其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到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而“失地的农民”却被排除在外。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工作,对于失地农民,应建立以“经济补偿、失业保险、就业提供”一体的新模式,让失地农民充分享有与城镇失业职工同等的待遇,其中失业保险就是解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难以认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是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失业人员如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应持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由此可见,一名失业者若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两个形式要件:其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其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采取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此现象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并未得到改善,在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行业尤为突出。由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承办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调查、统计时均不予考虑。失业人员也就不可能在政府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履行法定的失业登记、备案手续;人员最终也就无法获得失业保险金。

但我国劳动合同制度设计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根据《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按照《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即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须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满1年。这样,用工单位就有可能与劳动者签汀低于半年的劳动合同,等合同期限即将届满时,以种种借口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然后再重新招人。如此规避法律的做法,不仅能使企业支付给职工非常低的工资,而且也可以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失业保险费的目的。

(三)失业保险费缴纳存在的问题。实践中我们发现,从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的角度来讲,如果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缴纳失业保险费,而缴纳失业保险费势必增加企业成本,这样就使得企业单位想尽一切办法逃避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讲,收入相对较低,只能维持日常生活需要,也给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对用人单位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条例》在第五章“罚则”中仅用4个条文规定了失业人员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法律责任。我们知道,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本身就存在许多问题,如执法的人情化、执法的利益化、执法的关系化等,如果缺少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有效监督,那么,执法的公正性就会大打折扣。另外,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当然,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在我国“强制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法定性。

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倘若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均未向法院提出申请,那么,失业人员的基本物质保障又从何而来呢?除此之外,对于用人单位不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条例》更是只字未提。严重侵犯失业者合法权益,也是屡见不鲜的。总之,对于上述立法缺陷,不仅在法理上无法给出满意的解释,而且在具体的实践中也会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众所周知,缴费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失业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如果这一目的都无法实现,立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又在哪里呢?

二、完善失业保险立珐的几点对策

我们知道,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缺乏就业机会的个人与家庭提供经济援助,为失业者提供时间寻找合适的工作,同时稳定经济社会秩序,提高劳动力的有效使用。由此可知,失业保险具有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可以肯定地说,《条例》是在借鉴1988年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公约》有关失业保险概念的基础上,确定我国失业保险的立法目的。该《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我们认为,只有在明确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后,才能进一步对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方面的立法进行科学的设计。

(一)失业保险立法的阶位急需提升。目前我国制定的有关失业保险立法,主要是以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出现,由于立法的不统一,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十分混乱,其弊端日显突出:其一,失业保险立法的阶位层次低下,不仅缺乏法律应有的强制性,而且执法的标准也不统一:其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多是以维护“部门利益”为中心,而忽略了对弱势群体利益的有效保护:三,立法的技术性不强,而原则性有余。

(二)将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险税对于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行政执法可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甚至申请法院强制征收的措施。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仅是执法措施并非法律责任。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只是一般的行政执法手段。而申请法院强制征收也只是一道程序的合法性设计,其强制的严厉性和制裁的威慑力与法律责任是无法相提并论的。我们知道,法律措施与法律责任是有区别的,法律措施可解释为针对法律问题而采取的处理办法,法律责任可解释为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前者强调“手段性”,后者强调“制裁性”,是否能将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改为失业保险税强制执行而非法律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强制性特点应突出。劳动合同是社会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实践证明,市场经济需要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台同法》)仍存在许多制度性缺陷,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偏重用人单位利益方面。从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责任、解除等来看,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任意性有余而强制性不足;对一个劳动者来说,是强制性有余而任意性不足。究其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归纳起来有:其一t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决定了劳动力市场是用人单位市场,而不是劳动者市场;其二,从经济结构看,目前还是以公有制为主,国企用人往往不是从经济效益出发,而是从关系出发,从稳定本单位的职工队伍出发,使得一些国有大企业(如电力、铁路、水力系统等)招工采取“封闭式”的做法,而没有采取“开放式”或日“市场式”的做法:其三,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还不成熟。我们知道,劳动者的就业或者失业与劳动合同有着密切的关系,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展开劳动合同的立法设计,使劳动者有稳定的劳动岗位,并就防止劳动者失业进行有效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说,在防止失业、失业救济、促进再就业三者中,应树立防止失业是关键,失业救济、促进再就业是引导的立法理念。为此,劳动合同的完善与否对防止失业以及失业救济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失业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以及高校招生规模的持续扩大,大学生毕业人数的急剧增加,同时就业率持续走低,高校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亟待解决。而建立一个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大学生更好的就业,解决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大学生失业;就业

引言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大高校招生规模的持续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成为了国家社会都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大学生这个失业待业群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一些专家学者针对这一现象进行了相关研究。赵宏斌、陈平水(2003)[1]指出了我国经济体制转型下,高等教育体制与劳动力市场没有较好的衔接,出现了大学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一个普遍现象;魏瑞清(2007)、[2]等学者则探讨了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有着功能性作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是顺应时代发展,当前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要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更要促进其更好的就业;刘旭东(2007)[3]则针对大学生失业问题提出建立大学生失业救助津贴;刘源清(2008)、[4]段美枝(2014)、[5]彭燕飞(2007)、[6]赵昂(2010)[7]在基于我国目前大学生就业现状则谈论了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可行性,阐述了在我国建立一个完善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更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解决当前就业难的可行之策。

一、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现状

(一)高校招生规模持续扩大,毕业人数显著增加

根据教育部统计,近年来我国高校毕业生数量呈现了一个居高不下的局面,2001年毕业人数紧达到114万,2003年时为212万, 2005年时突破300万,达到338万,200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为495万,2014年则达到727万。而据预测,2015届毕业生预计将达到750万,在短短的15年中,由2001年114万人数增加到2015年750万人,从这些数据当中可以看出来近十年来高等教育规模增长幅度很快很大,毕业人数持续走高。

(二)就业率降低

根据教育部数据统计,2000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一次就业率为76.1%,2001年则为70%,2002年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大,毕业人数的增加,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为64.7%;到了2004年伴随着招生人数大幅度增长,就业率仅为47%,就业形势仍处于低迷状态,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型,高等教育规模的持续扩大,毕业人数的增多,就业率的持续走低,就业难则成为普遍现象。我国人力资源需求市场与大学生供给量一直处于一个供求不平衡状态,供求矛盾,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大学生就业问题亟待解决。

二、目前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与时俱进,满足大学生的现实需求

就业是民生之本,失业保险制度的两个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后者的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在现在大学生身上显得尤为重要。最近几年国家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都是合理引导大学生更好就业,现实情况中失业保险资金的滚动结余并没有合理地发挥其促进就业相关作用,合理调整失业保险基金利用结构,增强其就业功能,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最终目标。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大学生失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层的广发关注,它不仅是大学生的个人问题,更是国家和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问题。目前,大学生毕业人数增多,就业率低,导致失业人数不断增加,它的指数形势呈现了递增趋势,且这种状况不是暂时的,有可能持续存在,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会滋生一些聚众打架斗殴、从事非法商业活动等高隐患的工作,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构成了一定威胁。建立一个完善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在失业待业期间保证其基本生活,缓冲一定就业压力,通过失业保险制度中提供的一些专门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为大学生创造就业条件,优化人力资源,更好地就业。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很早就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但是现行体制不完善,目前并没有把大学生这一群体纳入体系当中。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则有利于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三、失业保险制度在大学生这个群体中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窄。我国的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仍然较少,大部分人群并没有同等享受了这一政策。在现行实施地《失业保险条例》中仍然没有覆盖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没有得到保障和重视,这亟需解决。

(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支出结构不够合理。由于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导致了基金滚动结余较大,同时也说明了支出结构不合理。失业保险在大学生群体中覆盖面窄,在职工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不能有效地促进大学生更好就业,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不够突出。

(三)失业保险制度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还没有覆盖到大学生这个群体,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我国在80年代时就已经颁布了失业保险法等条例来保障一部分失业人员的利益,例如《失业保险条例》有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但是从条例中可以明显看出没有覆盖到高校毕业生这一个群体,说明了在即将走出校园的毕业生无法同其他职工可以享受平等待遇,这就意味着大学生面临着失业的风险却无法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

四、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功能的建议

(一)提高大学生失业保险覆盖率。简化登记手续,扩大失业人群登记范围,首先在失业保险制度中就应该将大学生这个群体纳入进来,引起重视。大学生失业保险应该覆盖于各个高校,包括技术学校和高职本科学校等。

(二)合理运用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其再就业功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合理的基金支持,保险基金的监管在基金运行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采用个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基金流失。扩大保险基金在就业方面的支出,例如增强保险基金在职位培训、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方面的开支,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提供了大学生更好就业的机会。同时国家也应该利用保险基金去鼓励大学生进行创业,顺应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潮流。设立创业津贴、求职津贴、企业招聘津贴等。

(三)加快完成的大学生失业保险立法工作。社会失业保险条例针对的就是失业者在失业期间可以通过失业保险这一法律层面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获得的保险金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通过政府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技术专业训练促进其再就业,而社会保险基金在职业技能训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学生这一群体虽然没有纳入体系之中,但是却有共同之处,所以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社会失业保险制度的整个立法程序和基金运行流程。例如在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基金的保障标准和基金运作,失业保险金领取人的资格和身份认定,保险金的收缴问题,对于乱收费用,冒领保险金等基金费用相关的环节都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关于筹集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来源,可试行建立自愿的失业保险制度,所谓的“自愿的失业保险制度”,就是资金的筹集方分为政府、学校、本人三个主体。以政府的补贴为主,各高校政府补贴以当地的职工平均工资基数进行缴纳,同时社会公益基金,捐款补助等款项均可作为基金筹集渠道。学校可以资助一部分,学生本人则可以自愿拿出一部分进行相应的社会失业保险缴纳。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近年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存在一定缺陷,尤其是在促进就业功能方面作用非常不明显。因此只有充分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广泛听取意见,更好地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 赵宏斌, 陈平水.《我国经济转型期大学毕业生失业状况分析》.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10)

[2] 魏瑞清.《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综合评价》[J].社会科学论坛.2007

[3] 刘旭东.《建立大学生失业救助津贴制度的思考》[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2007

[4] 刘源清.《浅谈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J].科技与信息.2008

[5] 段美枝.《构建我国大学生就业导向型失业制度保险研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4(01)

[6] 彭燕飞.《试论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J].经济研究导刊,2007(7)

[7] 赵昂.《构建大学生就业导向型失业保险制度研究》[D]. 北京交通大学 2010

失业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一、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的政策意图与企业回应

一直以来,员工制问题都是家政服务行业的一个热点话题,政府部门也出台了许多相关政策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2011年9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中提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在上述通知发布一个月之前,即2011年8月18日,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其中最重要的一条认定标准是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30号文《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中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做出了新的界定,明确了四个方面的标准:1.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2.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均认可为缴纳社会保险费);3.直接支付或代发家政服务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4.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

相较而言,国务院办公厅30号文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是最宽松的,特别是在对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要求上降低了门槛。

从制定政策的出发点来看,政策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的发展是因为家政服务市场中普遍存在诚信缺失、技能不足、劳动权益没有保障等问题,而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则依托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劳动报酬发放、日常管理培训等抓手在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员之间建立了更加紧密的关系,借此实现规范化管理和人员技能、素质提升,破除行业发展的顽疾。

但是站在企业经营的立场上,家政服务企业经营者却认为员工制推行的成本高,绝大多数家政服务企业都难以承担。在国务院办公厅30号文之前的界定下,家政服务企业实行员工制的成本包括社保成本、培训费用、招聘成本、解决纠纷的成本、节假日工资、病假产假工资等,而在新的界定下,如果签订服务协议,企业除了培训、招聘、纠纷解决等成本之外,支付最低工资对现金流的要求比较高,同时代发工资还面临着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一旦发生比较严重的事故或者纠纷,家政服务企业的压力非常大。

二、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的学理分析

员工制抑或是中介制,归根结底是家政服务企业依据自身情况和市场环境做出的人力资源政策和人才战略选择,而选择的依据主要是家政服务企业的盈利模式、客户定位、服务层次以及最终的盈利能力。员工制作为一种高标准的用人模式,其背后是相对高成本的经营模式,而高成本的经营要得以维持一定要有高收益作为支撑。

当前,家政服务行业普遍以中介费作为最主要的盈利点,盈利模式比较单一、简单,利润率也较低,属于通常所说的“微利”行业。2017年家政服务行业的利润率在7%左右,而当年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利润率已经达到13.7%。家政服务行业的服务对象以普通居民家庭为主体,按照《居民生活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要求,家政服务要“便利实惠”,能够满足一般家庭的需求。

所以,综合来看,目前我国的家政服务行业以中介制为主体是跟行业细分水平不足、业态创新不够、挖掘高端需求的能力不强密切相关的。只有行业进一步细分市场,将高附加值、高盈利能力的服务业态、服务项目剥离出来,面向高端需求和高端客户提供高盈利能力的服务,才能创造出员工制所需的利润空间,填补高劳动标准、高服务标准、高管理标准带来的高运营成本。反之,在家政服务行业尚未发展到这种水平、家政服务企业尚不具备这种盈利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政府补贴等产业政策的方式推广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利的后果。

一是干扰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不利于市场的分层和充分发展。选择员工制还是中介制应该是家政服务企业基于成本收益分析的理性选择,政策对于员工制的支持会使成本收益分析被扭曲,讓成本被降低,使一些原本并不具备这样条件和实力的家政服务企业选择员工制,这一方面抑制了家政服务企业创新经营、细分市场和多元化发展的动力,另一方面,家政服务企业即使通过政府补贴降低了成本,其他方面的管理如果不能跟进的话也仍然难以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政府的产业政策应该以鼓励创新为导向,而不是相反。

二是可能引发政策公平性的问题。扶持员工制的政策投入容易在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和中介制家政服务企业之间造成不公平。上文已述,员工制虽然在稳定队伍、维护秩序、保护权益等方面有优势,但是它有自己的经济土壤和产业基础,中介制虽然存在规范性问题,但是也有便民、实惠的好处,一直以来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扶持政策人为地拉开它们的差距有一定的资源投入公平性风险。

三是容易引发寻租行为。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扶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的政策可能为一些家政服务企业钻营提供空间,这些家政服务企业在经营方面并无出彩表现,反倒专门研究各种优惠政策,想方设法满足政策的条件、从中获得实惠,造成政策资源的浪费。

四是影响政策公信力。在家政服务行业发展不充分,家政服务企业的经营模式、经营能力达不到相应水平的情况下,对于家政服务企业而言,员工制就只剩下约束,家政服务企业无法从中获益也就不会响应政策号召,反过来损害的是政府和公共政策公信力。

三、规范家政服务行业的政策选择

无论是员工制还是劳动合同,都是希望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得到规范,而家政服务行业有其特殊性,对其进行规范如果套用老办法、旧制度,不仅收效甚微,可能还会适得其反。因此,笔者认为,在对规范家政服务行业的政策选择上,与其鼓励员工制、将现有的制度套用在家政服务行业中,不如规范中介制,创新规范方式和措施。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创新和完善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不同于工厂劳动,也不同于在专门场所开展的一般服务业,它在隐私、时间、辞职解雇、雇佣各方关系等方面有其特殊性,现有的劳动标准与家政服务行业的特征难以契合。因此,必须制定专门的家政服务特殊劳动标准,为保障家政服务员的劳动权益打牢制度基础。

第二,完善和创新信用体系建设。家政服务行业的不规范很大程度上源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难度大,由于家政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以及消费活动的发生都非常分散并且隐秘性高,建立信用体系就必须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具体工作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家政服务信用平台,加快信息采集和投入使用,在此基础上可以引入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为家政服务行业的信用建设提供更牢固的技术背书。

第三,统筹创新社会保险制度。家政服务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最大困难在于“微利”的家政服务企业难以承担社保带来的人工成本。而从家政服务的劳动特征和家政服务员与家政服务公司的关系来说,相较于一般的蓝领和办公室工作,家政服务员的獨立性、自主性更强,这一点与当前发展迅速的平台经济非常类似,数字平台上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也对工作的选择有较强的自主性,在重构面向这些职业群体的社会保险制度时可以统筹考虑。在总体思路上,要重新调整企业(平台)、劳动者在服务员社会保险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缴费端,从现行的企业承担主要缴费责任、劳动者承担次要缴费责任,转变为劳动者自身承担主要缴费责任、企业承担次要缴费责任,同时创新缴费方式,从按时间缴费转变为按工作任务缴费;在待遇端,建立同缴费水平挂钩、与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待遇支付制度。

第四,细化培训管理要求、方法和标准。国务院办公厅30号文明确提出,要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要对服务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但事实上,中介制家政服务企业更需要完善培训管理,而且实践中正规的家政服务企业都是这样操作的。出于整肃市场秩序的要求,更应该向中介制家政服务企业提出开展培训管理的要求、方法和标准。在培训方面,加大政府对培训的投入力度,特别是补足在技能标准、师资标准和师资培养、实训标准和实训设施设备建设等方面的短板,完善培训机制,发挥家政服务企业在培训上的主体作用,提升培训质量。在管理方面,制定出台家政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的标准细则,建立家政服务经理人培训、培养体系,指导家政服务企业提高管理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创新风险预防和分担机制。家政服务工作的私密性、入户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家政服务的风险源相较于一般服务行业更加密集,稍有不慎就容易造成雇主人身、财物或者服务员人身的伤害,因此必须建立更加严密的风险防范网络。一是加快制定家政服务员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二是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与保险公司协商建立家政综合保险,吸纳尽可能多的家政服务员和家政服务企业参保,发挥保险的“大数法则”效应,降低保险费用,有效分担风险,有财力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家政综合保险给予一定补贴。

(作者韩巍系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博士,中国劳动学会现代服务业分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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