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范文

2023-09-16

失业保险范文第1篇

摘要:近年来,随着龙岩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及民生工程的社会保险工作,尤其是如何服务企业,服务职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尤为重要。以2014年龙岩市统计年鉴、龙岩市就业中心失业保险业务、财务统计数据为依据,对龙岩市“失业保险”运行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对龙岩市各类企业在改革转型过程中,起到稳定职工,减少裁员,提升企业员工素质等方面,给予适当帮助,以便更好的服务民生工程。

关键词:失业保险;现状;分析

一、 龙岩市失业保险的

现状

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国务院对《暂行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调整,修改为《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上述两个规定的执行,既推动了企业改革的深化,也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的雏形。1999年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了《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施行。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失业的保险的覆盖范围、缴费费率、统筹层次、发放条件、发放标准、支出项目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1985年设立了龙岩地区(1997年撤地设市)待业保险经办机构,1999年更名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30多年来,在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视、社会的关心及经办机构职工辛勤的工作下,失业保险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据2014年龙岩统计年鉴及龙岩市失业保险财务统计:2013年末拥有258万人口,192.53万人从业,参加城镇失业保险职工人数 29.88万人,比2000年参加城镇失业保险职工10.3万人,净增加19.58万人;2013年龙岩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5295.05万元,比2000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增加了13346.02万元;2013年龙岩市失业保险金支出6434.99 万元,比2000年失业保险金支出增加了4313.83万元;2013年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结余51377.68万元。 总体来看,龙岩市的失业保险在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龙岩市失业保险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1.覆盖不全面、缴费不完整。目前,龙岩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相对比较好,但个体、台资等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率不高。从2014年龙岩统计年鉴数据资料来看,2013年12月的龙岩市城镇单位从业34.52万人,参加失业保险29.88万人,在地方税务局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仅18.70万人,占参保人数的62.58%。造成覆盖不全面、缴费不完整的原因分析:一是部分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以台资企业为例,据市失业保险业务统计,2014年12月底龙岩市台资企业共有113家,仅有43家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参保职工1 583人,占参保企业的38.05%。二是劳动者维权意识不高。据调查龙岩东肖工业园区合资企业,大部份职工入职企业后,企业对自己是否有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本不关心。三是财政部门对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未先预算单位应缴的失业保险费,造成事业单位虽有参保,但单位、职工无缴费或少缴费的现象。四是《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均未涉及国家机关、城镇无雇工的私营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从事农村经济领域、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

2.失业保险金的计算不合理、标准过低、享受时间过长,降低了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主要表现与原因分析: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金是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水平。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规定来看,在计算失业保险金时,与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的工资是完全脱钩的,而实际上,失业保险的缴费是按工资标准来计算的 。失业金的给付完全不考虑缴费的多少,这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同时也影响到单位、职工缴费的积极性。现阶段计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为依据的,以新罗区某失业人员为例:某职工2013年8月被单位解聘, 原单位及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年,其每月的失业金计算标准是1170元×75%=877.5元,享受24个月失业金,而当年龙岩市职工平均工资3820元/月,被救济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只相当于在职职工人均工资22.97%,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均水平(一般为在职职工工资的50%),按当年的消费物价指数来看,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难以维持,从而降低了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

3.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过大且使用范围过窄,未能有效发挥促进稳定就业的作用。据龙岩市失业保险财务统计,2014年龙岩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62803.03万元,当年结余11425.35万元。造成基金结余过大的主要原因:一是失业保险基金使用上较为传统。目前,主要用于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项目上,每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远大于支出;而对于促进就业、稳岗就业等方面,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办法和措施较少 。二是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的项目偏窄,目前,仅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及担保基金项目上。三是用于再就业培训补贴的资金少,效果差。

4.失业保险的配套政策不完善,实际操作难度大。主要表现与原因分析:一是失业保险管理体制不健全,失业保险基金流失的现象。当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申领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导致失业人员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按规定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金,但其重新就业后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就业手续,也未缴纳社会保险 。由于现有的社会保险法规中存在的漏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又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对正在领取人员就业情况难以掌握,使得在领取失业金人群中存在 大量的“隐性就业”问题,造成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失。二是未能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化管理水平低。目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由税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结算管理、劳动就业中心负责发放、支付等工作,各部门产生的相关信息数据又无法实现共享,影响了失业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完善龙岩市失业保险

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1.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一是加大政策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提高职工对失业保险的认知度和参保缴费的意识。二是加大监察力度,对那些拖欠、漏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个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促进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识。对于个别因经营问题导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重点企业,则应采取预留社会保险费或者是财产抵押等紧急措施。三是把解决就业问题、促进经济发展问题与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各级政府要把就业与再就业问题作为“民心工程”、“和谐工程”抓紧抓好,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充分挖掘就业岗位,解决好百姓的穿衣吃饭问题,让他们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促使他们由被动参保向主动参保转变。四是进一步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仅覆盖了所有“职业”人群,农业劳动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公务员等仍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对于这些群体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参保范围。

2.建立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挂钩新机制、调整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期限,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从国外的情况看,为了防止失业人员生活水平的过度下降,避免对失业保险待遇的过分依赖,多数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所确定的待遇标准相对较高,一般都达到失业前工资收入的50%-60%,而待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的时间。为了鼓励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有必要对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待遇计算方式,与支付期限进行适度的改变。具体而言:一是实行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挂钩的办法,失业金标准按其缴费工资的40%-50% 来确定。二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150%比例,设定待遇最低最高限度。三是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期限根据个人累计缴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一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为1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每增一年,失业金支付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18个月。四是通过建立新的计算、给付办法,确保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同时,推动失业者积极寻找工作尽快实现再就业,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3.制定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政策,增加促进就业支出项目。一是激励就业,首先是要拉开失业保险待遇的差距。根据其失业的期限长短,决定其给付待遇高低。其次鼓励提前就业,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的,可获得本人尚未领取失业金的50%补助奖励。二是稳岗就业,抑制解雇。制定失业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在不景气时期减少裁员的政策,将职工下岗失业风险提前化解到企业。采取缓征、降低失业保险费额等措施。另一方面利用现有滚存结余大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补助政府要求关停转型企业、稳岗企业、吸纳特殊劳动者的企业等。改善就业环境,减少职工离职现象,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制定出再就业培训的优惠政策,提高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竞争力。

4.加快完善配套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出操作性强的措施和办法,完善基础数据共享工作。一是尽快制定一部符合国情,比较完善可行的《失业保险法》。在立法宗旨上《失业保险法》在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强调促进就业功能。在立法原则上,失业保险制度要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具体内容和措施上,比如“适用范围”、“费率水平”、“支出结构”、“给付条件、标准、期限”等相关内容做出具体细致的规定。同时,失业保险制度还应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机制。二是加快社会保障部门机制、机构的改革,尽快完善基础数据的共享。首先是龙岩市政府应对人社部门内部设置上进行必要的机构整合,把“五个保险”的业务工作归并到一个部门负责,彻底改变社会保险现行机制与体制,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扩面难、征缴难”等存在的问题,极大地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改善龙岩市对外投资环境,提升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水平。其次是加快部门之间基础数据的共享工作。市政府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开发一套适合各部门都能应用的基础数据软件,服务于龙岩市经济发展的要求。

(作者单位:龙岩市劳动就业中心)

失业保险范文第2篇

3月底至今,山西、河南、湖北、北京等省市陆续宣布下调失业保险费率。

此前,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全国各省区市整体下调失业保险费率1%。从目前已宣布下调的各地具体调整方案看,多是采取单位、个人各自下调0.5%的方式进行。

据测算,这次失业保险费率的下调,相当于为全国社保参保单位和职工共减免400多亿元。

1999年中国颁布施行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纳。

失业保险设立初衷,是为失业者提供一定时期资金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然而,到2014年,中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达到1375亿元,支出635亿元,年末累计结余达到4370亿元。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指出:失业保险与工伤、生育保险一样,都是现收现支制的社保制度,现收现支制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她认为,“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实施十几年来,已经偏离了建立时的初衷,结果导致数千亿元保险金躺在账簿上‘睡大觉’,且随着CPI上涨迅速贬值。”


基金进多出少

自1999年1月《失业保险条例》施行,此后的十几年间,全国统一的征缴费率从未作过调整。

在《条例》实施的头一年,失业保险基金就累积结余160亿元。到2009年时,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累积结余达到1524亿元,10年增长近10倍。到2013年时,结余更高达3686亿元,可以发放6.93年,是五项社会保险中结余最高的一项。

与之相比,同年医疗保险支出6801亿元,累计结存5794亿元,仅够发放0.85年,结余最少。

失业保险基金增长迅速,首要原因是征缴面逐年扩大。在《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一年半后,全国即有1500多万名事业单位职工参保,占到事业单位全部人员的56%。到2008年时,这一比例上升到83.6%。

同时,北京、河北、福建、河南等省市还先后将城市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城乡自雇者等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体系,也使得失业保险金结余膨胀。

“失业保险基金逐年膨胀的另一面,则是严格的失业金领取条件,造成失业保险基金‘出口’狭小。”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教授胡继晔认为,在各项社会保险中,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最苛刻。

通常情况下,失业人员要想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失业前正常缴纳过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已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三是非个人意愿终止劳动合同。

在满足上述前提的情况下,失业人员还必须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照片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前往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过期即视为自动放弃。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须向街道社保所如实汇报本人的求职经历、就业状态和培训等情形,履行申领失业保险签字手续。对于现实中大量异地就业的人群来说,领取失业保险的程序过于繁杂。

“即使上述所有条件都达到,对失业者而言,法律规定最长申领时间也不超过两年。”胡继晔认为,“进多出少”使得失业保险基金成为社保基金中积淀最丰厚的险种,也就不足为奇了。


降低费率难消肿

失业保险费越缴越多,受益者却越来越少。这种相悖现象首次出现在2004年。这一年,单边迅猛增长的失业保险基金,在统计图上与失业受益人群彻底岔开,且渐行渐远。

到了2009年前后,这一“剪刀差”现象愈加严重。

当时,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中国失业人口也在此期间大幅攀升。2008年,全国城镇登记的失业人数达到886万人,2009年继续增长至921万人。与此同时,失业保险受益人数却继续下滑,其中2009年的失业保险受益人,还比2008年减少59万人,跌至2002年以来的最低点。

同样是金融危机期间,美国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规模基本与失业率同步,即失业率越高,失业保险金的支出规模越大。比如2008年美国失业保险金的支出规模,就是前一年的2.5倍还多。2010年,美国政府还加大了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过去20多年,美国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大致平衡;在以高福利著称的欧洲国家,失业保险基金更普遍挣扎在债务边缘。

“金融危机期间领取失业金的人数不升反降,相当不可思议。”在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中心主任郑秉文看来,中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设计显然出了问题。

事实上,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曾要求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就业的功能,允许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

2006年1月,原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通知,要求在北京、上海、江苏等七省市进行试点,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同时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等福利。

对失业保险基金“消肿”动作最大的一次调整,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当年年底,人社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委联合下文,要求各省市阶段性调低失业保险费率、缓交失业保险费,以减轻企业负担,渡过难关。

这一次,国内各省市失业保险金费率下调幅度较大,且涉及省市范围远比两年前的试点范围要大。2009年1月1日起,北京将其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单位缴1.5%、个人缴0.5%,分别下调至1%、0.2%,降幅达40%,且这一政策一直延续至今。上海、江苏也先后将其总体失业保险费率降至2%。

从公开信息来看,2008年-2009年期间,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幅度最大的当属广东省。广东省佛山市曾在2009年3月至12月,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原先实行的2%,整体下调至1%;广州市则根据结余,直接将按3%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率降至0.3%。

然而,金融危机之后,大部分省市又将失业保险费率回调到法定水平。

从以往实践来看,局部或临时性的降低征缴费率,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失业保险基金的滞胀矛盾。这一社会保险制度需要从收、支两端进行调整,以实现总体平衡。
改革路径

郑秉文认为,在中国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累积与受益人群大幅下降并存的情形下,可采取四种路径改革。

一是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替代率;二是延长失业金领取期限;三是扩大失业保险金使用范围;四是权力下放,以省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建立失业保险调节机制等。

“中国的失业保险金远不算慷慨,且在经济发展中,其工资替代率逐年下降,对失业者的吸引力下降。”据郑秉文介绍,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者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在实际中,各省市将失业金的领取标准,通常定为当地最低工资的60%-80%,相当微薄。近十年来,失业金的工资替代率呈明显下降趋势。

以北京为例,1999年北京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金为每月333元,相当于当时在职职工月均工资的30%,而到2009年时,失业金领取额度虽上升到了每月617元,而替代率却下降至17%。

孙洁也认为,与欧洲普遍60%-70%,甚至美国47%左右的替代率相比,中国现行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还有大幅提升空间。

但孙洁认为,对于失业保险制度整体设计的矫正,才是化解目前矛盾的根本之道。

《失业保险条例》是在上世纪90年代国企职工大量下岗、国家经济转轨的形势下出台的。当下中国经济增长方式已发生根本改变,大量的农民工和自由劳动者涌入市场,原《失业保险条例》已不能覆盖包括城市白领、农民工、大学生等高风险失业群体。

“简单讲,中国的国情是体制内人员几乎不失业,体制外人员经常处于失业与就业之间。现在的失业保险制度,大体上就是体制内不失业的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体制外经常失业的人却领不到保险金,所以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用不出去。”

孙洁认为,最根本的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应该是将这一结构性错位改变过来,比如将高风险失业人群真正纳入制度保障,并为之设立个人名义账户、允许迁移、对企业缴费实行有差别对待等。

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尝试更灵活的失业保险费率试验。

2014年1月,深圳市开始探索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改革,首次将用人单位的失业情况、是否雇用就业困难人员等情况,与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挂钩。

深圳市规定,浮动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只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浮动,个人部分保持不变。如果该单位上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率高于10%,则下浮总幅度不超过上年度应缴失业保险费的40%。

同时,深圳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是否有员工中断就业,以及失业保险的收支情况,设置当年浮动费率。对于安排了残疾人、大龄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则设置另外的费率计算公式。

一位不愿具名的社保专家表示,深圳是国内唯一一个尝试浮动失业保险费率的地方,尽管这个计算办法目前还偏简陋,比如对缴费企业优惠,只设置了有无失业人员两种情形,而没有对失业人员数量进行量化分析区别,还不能很好地解决“越是好企业、缴费越多”的怪现状,但已向科学、公平方面迈出了一步。

失业保险范文第3篇

根据南开区社险分中心医险科的要求:

1、自06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各项登记(包括妊娠登记、计划生育流产手术登记、生育住院登记)凡超过登记期限,一律不予补办,费用不予报销。(具体要求详见《生育保险经办须知》)

2、凡已在南开社险分中心办理了特殊病的登记的患者若今年需进行特殊病报销请务必于06年9月30日前将06年1月1日至06年9月30日的报销凭证交医务室。

特此通知。

附:

1、《生育保险经办须知》

2、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名单

医务室

2006年9月8日

1生育保险经办须知

一、生育保险登记时间

1、妊娠登记:已参保女职工须于怀孕后10周内,凭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在10日内办理登记。

2、生育住院登记:住院当日办理登记,如有特殊情况可于3日内补办。

3、计划生育流产手术:已参保女职工须于怀孕后10周内,凭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在10日内,手术前办理登记。

4、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均需在具有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保险才能支付,只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及计划生育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5、办理生育险登记地点:南开社险分中心医险科(咸阳路81号2楼)

二、妊娠生育登记所需材料

1、《妊娠诊断证明》原件,注明妊娠起始时间、预产期,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及诊断证明章。

2、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保险证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化验单(尿妊娠化验)

5、如委托他人代办附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妊娠生育住院登记所需材料

1、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原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2、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妊娠登记表原件。

5、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妊娠及计划生育流产手术妊娠登记所需材料。

1、诊断证明(原件)注明妊娠时间及手术名称,加盖诊断证明章、生育保险专用章、计划生育章。

2、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证明。

4、如委托他人代办,附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所需材料。

1、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市、区计划生育鉴定部门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三年)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有关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细则,请参照05年发放到各部门的《天津市生育保险培育提纲》。

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名单

根据南开社险要求,生育保险只支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行的妊娠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只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支付。具备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名单如下:

和平区:

总医院中心妇产科天和医院和平区妇产科医院 南开区:

第一中心医院南开医院南开妇幼保健院黄河医院中医一附院传染病医院解放军464医院

河西区:

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第四医院柳林医院河西区妇产科医院河西医院

河东区:

第三中心医院河东赤峰医院一中心东院

红桥区:

人民医院红桥区妇幼保健院红桥医院民族医院 河北区:

第四中心医院解放军254医院第三医院第一医院河北区妇幼保健院

塘沽区:

塘沽医院第五中心医院塘沽妇幼保健院天津港口医院渤海石油职工医院天津市永久医院(碱厂)塘沽区中医院天津市长芦海品集团公司医院

汉沽区:

汉沽医院汉沽区妇幼保健院天津市化工医院

大港区:

大港医院油田狮港医院大港区妇幼保健院大港油田集团职工总医院天津华兴医院

东丽区:

东丽医院东丽区妇幼保健院 东丽区军粮城医院天津市第一中心(滨海)医院武警医院附属医院程林医院

津南区:

咸水沽医院津南妇幼保健院

西青区:

西青医院西青区妇幼保健院西青区中医医院西青区永红医院

北辰区:

北辰医院北辰中医医院第二医院天穆地段医院

宁河县:

宁河县医院宁河县中医医院芦苔医院

宝坻区:

宝坻区人民医院宝坻区妇幼保健院宝坻区中医医院城关医院城关镇医院

静海县:

静海县医院静海县妇幼保健院静海镇医院城关医院武清区:

武清区人民医院武清区妇幼保健院武清区中医医院 二人民医院

蓟县:

蓟县人民医院蓟县妇幼保健院蓟县中医医院

失业保险范文第4篇

(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扎实推进森林综合保险工作,根据相关保险方案、保费补贴、操作细则等规定,结合森林综合保险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森林综合保险项目相关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保险条件

第三条 保险人在收取保险费的同时,应履行相关保险责任和服务义务。

1、保险标的: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和公益林。

2、保险金额:以亩为单位,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林木再植及管护至郁闭成林的平均成本确定。

总保险金额等于投保林地面积乘以每亩保险金额。

3、保险费率。

4、保险期限:一年。

5、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条款中载明的保险责任造成保险林木死亡或推定死亡的。

在保险期间内,为了防止和减少保险责任直接对保险标的的危害,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措施而导致的保险标的死亡或推定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章 理赔工作要求和流程

第四条 理赔工作原则:理赔工作坚持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工作原则,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履行赔偿责任,诚实守信,实事求是,操作便捷,及时主动的提供优质、高效、快速的理赔服务。

第五条 出险报案

保险人应公布统一的报案电话,全年365天24小时接受报案;在接到客户出险报案后,通过保单号码或被保险人(分户)名称等信息查询出保单信息,询问并记录出险原因、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经过、报损数量(亩)、报损金额、报案人姓名、身份、联系电话等报案信息,在业务系统中生成报案记录和报案服务单,同时告知被保险人保护好现场、并及时通知或调度查勘管理岗安排现场查勘。

第六条 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应第一时间对保险信息进行审核,包括保单信息、出险日期是否在保险期间、出险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已交费等等,确认后应携带必备的查勘工具赴出险位臵进行现场查勘。

由于保险人保险责任损失认定的专业技术和力量不足,保险人可以委托国家相关技术部门为森林保险事故发生后查勘受灾面积和确定损失程度的技术参考部门,保险人协助被保险人做好收集事故现场的影像资料及有关实物证据等工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对保险责任、查勘技术、损失面积、损失程度和估损金额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可协商共同委托第三方公估机构予以认定,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支付。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灾害事故,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设立观察期,观察期的时间由承保公司与林业等技术部门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8个月。观察期结束后进行二次查勘,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计算赔偿。

第七条 收集单证

被保险人索赔需提交完整的索赔单证,保险人应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所需单证项目,并要求被保险人在告知单签字确认,所需单证包括:

(一)保险单正本、投保清单、保险凭证;

(二)出险通知书和损失清单;

(三)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还应提供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证明材料。索赔单证中,森林火灾索赔应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开具的火灾证明,森林有害生物造成的灾害索赔应提供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开具的灾害证明,其他自然灾害索赔应提供当地气象部门开具的灾害证明。

第八条 单证审核

赔案资料由保险人收集、审核。在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的索赔清单提交索赔资料5个工作日内,保险人还需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须向被保险人提出补充资料清单。超过期限视为索赔资料齐全,保险人不得以索赔单证不全为由拒赔或延长理赔期限。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第九条 预付赔款

发生重大保险事故后(定损金额超过100万元),经查勘属于保险责任的,但暂无法确定树木死亡比例的,由被保险人书面申请,经政府林业部门确认后,保险人根据估计保险损失金额的50%预付赔款。

第十条 赔款支付

案件核赔通过后,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赔款支付相关工作。在取得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后,涉及多个农户损失的,应在取得经被保险人签字认可的分户理算清单后,在10 日内支付赔款,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到户。如由他人代签,应告知被保险人本人,注明“×××(代)”,不得模仿他人签字。杜绝通过虚假赔案退回代缴保费或返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杜绝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农业保险赔款的行为。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确保理赔结果公开,赔款及时、足额支付。对于理赔支付结果,应该在被保险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所属林业局、保险标的、投保数量、损失数量、损失程度和赔款金额以及保险公司联系电话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 7日。赔款公示后,如有被保险人反馈不同意见,保险公司应积极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告知被保险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理算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公示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十二条 理赔回访。省级公司客服部门在支付赔款后一个月内,应对一定比例的被保险人(原则上不低于获得保险赔款被保险人的 3%)集中进行回访。

(一)回访内容。受访人姓名、受访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联系电话号码、被保险人今年是否得到森林保险的理赔款了、被保险人今年的赔款总额是多少、理赔是否公示、理赔款确认表是否签字确认、被保险人是否提供卡折信息等内容。

(二)对一些特殊情况以及大户应该现场回访,对一些林户代表以及基层林业组织反应的情况及时处理。对于回访中,客户反应的问题应分类处理,给予详细解答;对于客户反应的问题属实的,应给予解决处理;对于存在虚假理赔、骗取理赔款、截留挪用的,要追回理赔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省级公司根据回访电话接通率、农户知情率、赔款准确度、农户满意率等指标作为评价、考核各地市级公司的依据。

第十三条 归档

案件结束后,保险人要及时做好案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包括投保资料、承保资料、理赔资料等相关材料以备审核和查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省级公司按照以上规程开展森林综合保险业务。

失业保险范文第5篇

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大全

一,社会保险是国家举办的公益性互济性的社会保障. 1.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 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险种: 1.养老保险;2.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 三,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劳动者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 60%-300%(有的地方是 40%-300%)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 四,单位参保的险种和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 20% ,个人缴纳 8% . 2.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 2% ,个人缴纳 1% . 3.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 8% ,

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致残的享受伤残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产前检查和生产的费用,由社保按比例报销;同期参保的 丈夫有一周的陪护假,假期工资由社保支付. 十一,保留,转移,退保,继承: 1.保留:因停保,参军,出国留学,判刑等情况的社会保险关系予以保留.之后可 以再续保,前后几次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累计计算. 2.转移:可以同城转移单位或转为个人缴费;异地转移的需要转入地社保中心同意. 3.退保:城镇户口的不能退保.出国定居的和农民工返乡的可以退保. 4.继承:参保人在退休前逝世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金额由法定继承 人继承. 注意:各地规定会不同,应以参保地的政策为准.建议亲临社保中心或者拨打电话 12333 咨询.

失业保险范文第6篇

省长 张国光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省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住所地不在城镇,但已按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结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合县级市,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设立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承办失业保险的具体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失业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缴。

负有缴费义务的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外,应按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包括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及其相关收益、失业保险滞纳金、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凡属本实施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第八条 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住所地不在城镇的企业已全部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人数计费缴纳;未全部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户籍在城镇的职工人数计资缴纳。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2%的标准逐月缴纳,下岗职工本人不缴纳。

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 缴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按照经费来源渠道,分别从行政事业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湖北省职工社会保险手册》,记录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等情况。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省辖市的城区由省辖市统筹,其他地区哲实行县级统筹。

第十二条 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按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5%的比例筹集。

第十三条 统筹地区当年出现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其不足部分从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支出;仍不足时,使用失业保险调剂金予以调剂;再不足时,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余的上缴、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发放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中由社会按规定比例负担的部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费和职业介绍补贴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关的人数、标准提出年度支出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从基金中据实列支。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名单及其有关资料自中断就业之日起7日内报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缴费个人中断就业后,应在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湖北省职工社会保险手册》以及单位出具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湖北省职工社会保险手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以及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失业登记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从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第二十五条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

第二十六条 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行组织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或以其他方式自谋职业的,可凭营业执照、外出务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经核准一次性领取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医疗补助金,其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因病住院的,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其30%-50%的医疗诊治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

失业人员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

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接受职业培训及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培训和介绍等项服务。参加职业培训合格和接受职业介绍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有效证件后发给职业培训补贴费和职业介绍补贴费。职业培训补贴费和职业介绍补贴费分别不得超过本人领取的3个月和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无正当理由,3决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的;

(七)被判收益执行刑期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在上述(二)、(三)、(七)项原因消失后仍未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中断后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支付生活补助。生活补助的月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第三十二条 缴费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其单位和个人原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余额亦随之转迁;缴费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三十三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并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和促进再就业工作;

(三)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检查。

关联法规: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失业保险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承办与失业保险有关的登记、审核等方面的工作;

(二)负责失业人员的调查和统计;

(三)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四)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和省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失业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征收失业保险费;

(二)依法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依照规定将有关缴费情况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做好相应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失业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审核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三)负责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

(四)负责失业保险基金或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的补贴。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全额纳入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错误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造成冒领等情况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或者影响失业保险金正常发放的,由县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失业保险管理和经办工作暂按现行体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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