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2023-09-17

失业保险制度范文第1篇

作者简介:李璐菲(1992—),女,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管理学硕士,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

燕进保(1989—),男,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管理学硕士,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

摘要:失业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产物。我国不仅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而且处于经济体制转型和劳动年龄人口迅速膨胀的重要阶段,失业问题更加严重。到2013年年底,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4.1%左右。这表明这一年底数据连续四年保持不变。但是,我国实际就业形势更加严峻。据统计,当前的失业率在9%左右。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重视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的功能,也在其实行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促进再就业和预防就业功能上,却是存在很大问题的。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失业

一、 失业保险制度与再就业概述

(一)失业保险制度概述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通过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渠道由社会筹集集中建立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核心内容是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风险,使暂时处于失业状况的劳动者得到基本保障,并通过失业培训达到就业安置。赵俊康(2010)认为,从理论上讲,失业保险制度应具备预防失业、促进再就业和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三大功能。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再就业的功能概述

失业保险制度对再就业是有双重影响的。一方面,失业保险制度通过向符合条件的失业者支付失业保险金,保障了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保持了其生存權利与尊严,免除了失业者的后顾之忧,可以促使失业者寻找与自己专业、技能、兴趣爱好相投的工作,使得劳动力可以更加自由的流动。而且可以通过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更新的就业信息等来加强劳动人员的职业技能和自身素质,提高失业人员求职积极性和自信心,以促使失业者再就业。另一方面,如果失业保险制度设计的不合理,那么将会对失业人员产生“负激励”。正如曼昆教授所说,“当提高救济金从而使得再也者和失业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被缩小时,工作就会变得不再那么具有吸引力,结果是助长了人们的依赖性。”高水平的失业保险金会提高工人的自愿失业率,而且会延长工人失业持续时间。较长的给付时间、较高的给付水平都会使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金产生“福利依赖”。若制度设计不合理,还会有不符合条件的冒领欺诈。这就是“失业陷阱”,也是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再就业功能上的效率损失。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再就业上存在的问题

(一)失业保险制度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一个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失业保险的基础上,逐渐走向规范的。从1999的《失业保险条例》的出台,让失业保险制度有了法律依据。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使得我国的失业保险有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的各项内容仍然比较宽泛,实际操作性不强。比如在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中没有失业保险再就业基金的具体支出和比例等等。在失业保险缴费上,有些单位比较随意,缴费的自觉性不高,缴费的标准不规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管理不合理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和各项失业保险条例都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则是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许多省以下地方政府可能出于地方部门利益考虑,并没有对基层上缴和返回基金做严格的规定,导致部分地区仍实行县级统管,统筹层次比较低,不能在更大范围内调剂使用基金。而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上,管理缺乏监督,存在挪用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人不能实施严格的处罚,在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中也存在着纰漏,不能保障失业保险金的稳定供给。

(三)失业保险制度上再就业运行机制不完善

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失业人员培训的学校或者机构,一般是借助一些高职来进行的,但是这些学校只注重眼前利益,影响了长期规范操作,不能提供长期的技能培训。而且再就业培训课程的设置和培训的内容没有针对性,缺乏实际操作性,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得需要,缺乏连续性。而且,再就业支持的范围和对象范围小,我国失业保障再就业支持的对象主要是城镇登记失业群体和进入下岗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对享受低保的下岗失业者没有再就业支持机制。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在预防失业和再就业功能上的建议

(一)改进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就是要把失业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以保证失业保险的顺利进行。而建立失业预警系统就是监测失业并适时采取对策将失业率控制在安全水平之下,通过失业控制目标的确立、失业系统的建立、失业控制对策的实施等来达到目标。完善失业统计制度,实行规范的失业登记办法,跟踪劳动力市场中就业、失业人员变化趋势。要在对城镇登记失业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就业形势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就业和失业变化,合理确定失业预警线。当失业总体状况等相关指标接近或达到预警线时,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发出失业预警报告,启动调控预案,努力缓解失业压力,防范经济和社会风险。

(二)适时地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行规则是:风险的承受能力与基金的统筹层次成正比,统筹层次越高,可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数额越大,在资本市场的价值收益也越大,抗风险能力也越强,所能发挥的作用也越大。所以要适时地提高统筹层次,加大省级调剂力度,实行“省级统筹,中央调剂”,建立失业保险中央调剂金,这样不仅能集中失业保险基金,又能减少管理环节。而且,要不断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实行专户统一管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历机构负责征收失业保险费,并对失业保险费进行管理,防止基金流失保证基金安全。

(三)建立再就业保障机制,进一步推动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关键是促进再就业,要突出就业导向,建立“学习—就业—再学习—再就业”的模式,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学习的、良性的循环系统。在劳动力全球化的今天,要最大限度地利用通讯、网络、电子技术来建立就业信息网,可以更快、更新、更全面地提供就业信息,也可以为失业者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就业机会,促进尽快就业。政府要出台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创业培训,重点培养一批自主创业带头人。充分发挥各类高职、技校和就业培训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使得失业者拥有一技之长,增强就业竞争力。

综之,要想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就必须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就业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把积极的再就业保障机制与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

[2]吴永球、冉光和.失业保险金与再就业行为[J].经济学,2007,(7).

[3]丁煜.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研究—以促进就业为导向[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8,(2).

失业保险制度范文第2篇

近年来, 全球范围内失业问题日益严重, 究其原因, 主要是现代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生活的动荡性引起的失业问题。我国和美国一样都是大国, 但是我国各地区间发展水平不一样, 在保险制度上也有所不同, 所以本文对中美失业保险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说明美国其给我国所带来的启示, 以便我们进一步发展。

2 中美失业保险制度现状

在参保对象方面, 我国只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才有资格, 真正具有高失业风险的人群却没有资格, 而美国已覆盖95%的雇员, 包括所有的工商企业雇员, 各级政府雇员, 家庭工作者以及部分农场雇员都有资格。

在领取资格方面, 我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较为简单, 非雇员自愿中断就业, 并且具有再就业的打算, 参保对象及其雇主必须连续缴费满一年。而美国的则较为严格:非自意愿而失去工作, 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可工作状态, 并且在失业期间积极去寻找工作, 工资收入也需要达到一定的金额。满足这四个条件之后才有机会领取到失业保险金, 获取资格的人若违反有关规定则不再发放。

在待遇水平方面, 我国发放金额只是最低工资标准的60%~80%, 但是给付时间长。而美国的补助最少为每周200美元, 最多的可达400美元, 而且还有的州设立各项补足, 这样发放的失业保险金更高, 但是各州政府最多发放时间为半年, 联邦政府最多发放时间为三个月。

在法律法规方面, 现阶段只有《失业保险条例》, 没有专门创建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所以当前的制度不够明确且规范, 而美国有《雇佣保障修订案》, 《失业补偿修订案》和《联邦失业税收法案》等, 使得其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完善。

3 中美失业保险制度比较分析

在统筹层次方面, 美国是由联邦政府和州一同管理, 具体相关法律法规由各州政府自己制定, 而我国统筹层次在市一级别, 全国上千个统筹单位, 管理分散。由此看来, 我们在统筹层次方面有些低, 不可以更好地发挥其优势。

在申领资格方面, 美国的失业保险的要求非常严格, 在满足其严格的申领严格后也仅是只有1/3的人可以领取到补助, 而且领取时间最多只有半年, 而我国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非常宽松, 只要满足一些不太严格的规定条件, 然后记录即可领取, 且期限也较长, 最长可达两年。由此看来, 我国的申领资格过于宽松, 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员工相对美国员工而言不会有那么大的失业压力, 可能会导致员工产生惰性心理, 使得人们再就业积极性不高, 更有甚者可能会导致其产生不劳而获的心理, 使得其失业保险制度失去其应有的效力。

在法律法规方面, 美国各州政府都有各自的适用于本州的《失业保险法》, 联邦州府也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而我国只有《失业保险条例》这个规范性文件, 没有较权威的法律来对我国现行制度进行规范, 不能更好地发挥保障作用。

4 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4.1 扩大覆盖范围且严格申领资格及期限

我国当前覆盖范围只有事业单位编制的正式职工, 高风险人群却没有资格, 且由于申领资格宽松, 还会出现冒领现象。我们需要借鉴美国失业保险的经验, 扩大覆盖范围并且严格申领资格, 设立专门机构对其进行审核, 规范领取期限, 确保失业保险基金良好运行。

4.2 提高给付待遇水平

首先, 给付待遇水平应满足人们的平常生活需要, 建议补助的发放不以参照最低工资发放标准来执行, 可以参照其职工工资的平均工资来进行发放, 且不同工资人口的发放比例也应不同, 使得职工突然失业后可以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其次, 增加其他失业补助项目, 如赡养补助金, 用于补贴失业者所要赡养的其他人口。

4.3 增强再就业促进功能

不能只对失业人员进行救助, 还应在再就业方面多多努力, 而在促进再就业方面只包括职业培训和相关补贴两个部分, 效果也不理想。所以, 必须对失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劳动技能培训, 使其增强工作竞争力, 创建多种找工作路径, 提供良好的再就业平台, 促使其实现再就业。

摘要: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发展至今, 经过不断发展与完善, 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效用, 但是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还存在些许不足, 而美国制度八十多年不断的改进已趋于完善。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两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并得出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给我国所带来的启示。

关键词:失业保险,比较,借鉴,再就业

参考文献

[1] 郭正华.浅议美国失业保险制度[J].经济广角, 2012 (3) .

[2] 耿晋娟.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资治文摘, 2009 (4) .

[3] 张敏.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研究导刊, 2015 (11) .

[4] 许平.中国失业保险的现状分析[J].法制博览, 2018 (3) .

失业保险制度范文第3篇

中国在工业化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着日益严重的人口老化和劳动力供求矛盾,这将使中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异常艰巨。

2002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为1.34亿人,占全部人口的10%,到2050年龄人口达到4.37亿人,占总人口的30%。

同时,在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数量庞大,需要得到政府的就业援助和社会救济。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20多年来,较好地解决了70年代末的“待业”高峰和90年代末的体制性失业(“下岗”)高峰。2001年中国加入WTO对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问题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们结合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解决就业与失业问题的基本经验,对加入WTO之后中国就业政策的选择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解决就业与治理失业基本经验

1.加强劳动力市场法制建设

80年代以来,中国逐步进行了劳动制度的改革与劳动力市场法制建设。1980年8月,中共中央提出“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开辟了多渠道就业的新格局。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颁布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建立劳动力市场体系,促使就业、用工、工资等方面的市场化,并提出建立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1994年7月,八届人大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法,成为规范新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规。90年代中后期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法规转向“再就业”和建立失业保险及社会保障制度。2000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作为《劳动法》的配套法规,用来规范劳动力市场建设,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经过20多年的努力,中国按照劳动就业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方向,逐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2.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与发展

随着市场化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中国对劳动计划管理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表现在增量的劳动力逐步开始借助市场机制进行配置,而存量劳动力中也有一部分开始流动起来。乡镇企业与城镇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吸收了越来越多的从业人员,使中国劳动力市场在改革过程中逐步发育起来。在存量劳动力即实行劳动计划管理的国有经济部门及城镇集体经济部门中,随着劳动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劳动力配置的市场机制也开始形成。目前中国城镇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供求主体已经确立,供求双方择业和用工的自由度正在加强,劳动工资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市场化、社会化、非正规就业化等多元化就业的格局已经形成,劳动力市场作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本机制和基础地位已经确立。90年代后期中国城镇劳动力市场化程度上升到70%~80%。

3.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解决“体制性”失业高峰

随着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导致了企业隐性失业显性化和5000多万职工下岗、失业。由于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无法承受如此剧烈的体制性失业高峰,只好保留“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缓解体制性失业的公开化和社会化。与此同时,对下岗职工实施“再就业工程”,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各种就业服务手段,依靠政府、企业、社会以及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的共同努力,帮助企业妥善安置和分流企业富余职工,促进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尽可能实现再就业。从1993年到1996年10月,500多万失业下岗职工参加了再就业工程,243万人实现了再就业。从1998年到2000年,全国累计2300万国企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陆续有1650万人离开中心,其中88%实现了再就业。2001年有227万人实现再就业,再就业率大约为30%。

4.加快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和新型社会保障制度

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实行劳动保障,不承认失业,没有失业保险制度。大批下岗失业人员的出现,迫切需要改革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为了配合劳动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国务院1986年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但是保险范围比较窄。1993年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把保障范围扩大到所有国有企业职工。1999年国务院颁布《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使失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2001年底达到10355万人,失业保险交费率也从1993年的0.6%~1%提高到3%(单位缴2%、个人缴1%)。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基本建立起来。同时,中国对传统养老、医疗和救济制度进行了改革,在全国城镇普遍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1年有1123万低于城镇最低收入标准的居民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其中大部分是下岗、失业人员。

5.实施积极劳动政策建立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

中国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开始把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重点放到实施与完善积极劳动政策方面,作为我国扩大就业、治理失业的基本手段。自2000年开始,中国在部分城市进行积极劳动政策试点。积极劳动政策的重点,一是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包括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技能培训、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生活援助等,二是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已在62个试点城市提供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信息,三是将加快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网络和公开就业服务制度,直接承担对街道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6.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中国一方面劳动力总量严重供大于求,另一方面劳动者职业技能总体水平偏低。中国从业人员的84%只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高级技工仅占技术工人总数的3.5%。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要求和中国加入WTO之后的国际竞争,中国从1999年开始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对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年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一方面是为了延缓他们加入劳动队伍的时间,适当减少劳动力供给,另一方面是强化他们的劳动技能和职业素质。除了加强就业前培训外,中国政府还采取一定措施,加强在职职工培训、就业培训,整体推进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促进职业培训面向市场需求,提高中国从业人员尤其是产业工人的整体素质。

加入WTO后就业与失业新特点

1、加入WTO对中国就业的总体影响:结构影响大于数量影响,长远影响大于短期影响

中国加入WTO之后几年内中国就业格局尤其工业部门吸收的劳动力总量变动不大。从劳动力需求方面看,既有吸收劳动力的产业部门,也有排挤劳动力的部门。在劳动密集型产业领域,加入WTO后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额将保持增长趋势,也可以吸收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另一方面,由于加入WTO会加大对国有企业的冲击,国有工业部门的劳动力数量还会下降。加入WTO对我国工业就业结构的影响将大于就业量的影响,其主要原因是加入WTO之后我国现有经济格局将面临重组,结构调整力度将进一步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必然带来就业结构的变动。加入WTO之后能够增加工业就业的部门,一般来说主要是我国具有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部门,如纺织、轻工、服装等行业。但也不能把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加出口量对就业增长的作用估计得过于乐观,同时不能忽视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产业部门发展带来的就业量的增长。另外,加入WTO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影响要明显大于对工业就业量及工业就业结构的影响:一是劳动力自由流动程度将不断扩大,二是工业劳动力市场的上层即人才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三是经济的全球化使劳动力市场的国际标准(如劳动工资基准、劳动保护基准、社会保障基准、“人权”基准等)成为影响中国工业劳动力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

2、从业人员数量增长与结构转换从同步化逐步转变为结构转换为主

中国是世界上劳动力资源最丰富的国家。充足的劳动力资源和80%左右的就业参与率为中国提供了庞大的从业人员队伍。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中国就业增长与就业结构调整具有很大的同步性。一方面,从业人员持续增加。中国从业人员总数从1980年的4.24亿人增加到2001年的73025万人。另一方面,从业人员的结构变动迅速:(1)快速城市化使城镇从业人员的数量与比重不断上升,乡村从业人员数量的主体地位依然稳固。从1980年到2001年,中国城镇从业人员总量从10525万人增加到23940万人,增长1.27倍,年均增长3.98%。乡村劳动力比重不断下降但总量仍在增长,保持着在中国从业人员中的主导地位,目前中国的城镇就业还不到全国就业总量的1/3。(2)三次产业从业人员的数量均呈增长态势,但第一产业比重迅速下降,由1980年的68.7%下降到目前的50%左右,第二产业比重(22%左右)相对稳定,第三产业比重迅速上升。(3)随着过剩经济时代的来临,第一产业和一般制造业等传统产业从业人员数量呈现下降趋势,资金技术密集行业和新型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快速增长。(4)全国工业部门从业人员基本保持稳定,但是90年代中期之后城市正规工业部门尤其是制造业部门从业人员剧烈下降。(5)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使国有企业、城镇集体单位从业人员迅速减少,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快速发展成为吸收劳动力的主要载体。城镇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就业形式日益多元化。1996~2000年,国有单位从业人员由11244万人下降到8102万人,减少3142万人;城镇集体单位从业人员从3016万人减少到1499万人,减少1517万人。从1998年到2001年底,全国国有企业累计有2550万职工下岗,有1700万人实现“再就业”。

从总体上看,随着人口总量的增长中国从业人员总量还将持续增长,但就业增长速度将逐步下降。20世纪80年代中国从业人员年均增长为4.2%,90年代年均增长1%。今后就业增长大约在不会超过1%。与此同时,随着劳动力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并日益受到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中国就业结构转换的频率将进一步加大。

3、城乡就业机会同步稀缺就业压力增大而城镇失业出现了类似发达国家的一些新特点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劳动力资源最丰富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农村地区存在为数庞大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过程中,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的城镇企业“冗员”大量释放出来,变成公开失业。每年新成长的数百万城乡劳动力需要寻找就业岗位。这些因素使中国面临着持久的就业压力和失业问题。同时,7%到10%左右的城镇真实失业率,使新成长的城镇劳动力(主要是大中专毕业生和初高中毕业生)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就业压力。

90年代中后期城镇失业主要表现为体制性失业(城镇职工“下岗”),而且主要集中在传统产业部门。目前城镇失业出现了失业时间长期化、失业年龄年轻化和越来越多的高学历失业人群等新特点。一是中长期失业增加。2000年上海市有28%的失业人员失业在2年以上。二是从业人员尤其是求职人员总体上看技能低、素质差的状况比较突出。但近年来高学历失业现象日益普遍,目前全国有30万大中专毕业生甚至部分毕业研究生处于无业状态。三是青年失业现象日益突出。一方面相当数量的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毕业后难以找到工作,另一方面由于下岗向失业的并轨,青年失业现象重新回归和增多。这些现象在发达国家比较突出,中国在发展初期面临着如何克服长期失业、青年失业和高学历失业的新问题。

4、日益严重的人口老化和大量“剩余”劳动力资源的长期存在,加大了失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难度与负担

中国在工业化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着日益严重的人口老化和劳动力供求矛盾,这将使中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异常艰巨。2002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为1.34亿人,占全部人口的10%(与世界平均数一样),到2050年老龄人口将达到4.37亿人,占总人口的30%(世界平均为21%)。同时,在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数量庞大,需要得到政府的就业援助和社会救济。

促进就业与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对策建议

1.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促进就业的可持续增长

中国要加快城市化进程,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型的中小企业、同时发展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等,广辟就业领域、就业门路,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随着中国“入世”,扩大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与大力发展国际劳务输出,也应当成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

2.大力发展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中国解决就业压力必须把提高劳动者素质放到首位,要更加重视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一方面,要进行教育体制改革,加大国家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发挥基础教育、正规教育、社会力量在提高劳动力素质方面的作用,积极落实后备劳动力的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另一方面,企业要树立继续培训员工的意识,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全面提升工业劳动力队伍的整体素质。

3.继续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培育和健全就业服务体系

目前中国劳动力市场还很不完善,就业培训针对性差、就业信息不畅通、职业介绍和中介机构混乱、劳动力法规不健全而且难以贯彻落实。中国要抓住“入世”后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国际化趋势,大力发展公共就业服务,逐步建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规范发展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职业培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全方位就业服务。

4.促进失业保险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与积极劳动政策的有机结合,通过扩大就业保障治理失业,减轻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与负担

针对我国劳动力数量众多和就业压力巨大的客观现实,仅靠失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难以解决就业问题,这就需要把发展积极劳动政策作为促进就业的主要手段。9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在北京、上海、苏州等城市进行了积极劳动政策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中国要继续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同时通过大力实施积极劳动政策扩大就业,使积极就业政策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成为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的“双保险”。

5.建立适合国情与国际经验的就业管理指标体系和失业预警制度

面对日益严重的就业压力与失业问题,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国就业管理的宏观指标管理应着眼于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在城镇地区建立适合国情与国际经验的就业管理指标体系和失业预警制度,使城市就业不断增长,失业率相对稳定,在完善劳动力市场法制和失业统计信息制度的基础上,使城镇公开失业率尽可能控制在警戒线(10%)以内,保持劳动力市场的平稳运行。

失业保险制度范文第4篇

摘要: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劳动合同的履行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无法得到合理实现,劳资双方的平衡被打破。因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劳动合同履行不能的障碍是由,例如不可抗力、用人单位无法受领、劳动者履行不能进行分析,建立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共同承担风险的风险负担机制,采取有效途径解决劳动合同履行障碍,最终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不可抗力;国家介入;用人单位;劳动者

2020年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疫情严重阻碍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履行,履行障碍难消,劳资双方基于非客观判断而急切解除或随意履行劳动合同,劳资双方利益无法均衡。究其根本,笔者认为一方面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难以预见性和紧迫性,容易使劳资双方对当前形势过于紧张,对劳动合同履行障碍是由片面分析导致解决措施不当;另一方面在于当前我国各界并未对劳资双方的风险负担做出明确的划分规定,导致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难以达成一致见解,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当前学术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劳动合同履行不能也已展开相关研究讨论,往往倾向于讨论病事假冲抵以及其他免于劳动的制度规则,或者仅仅单方面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角度看待,着重维护一方利益。这些讨论虽对劳动合同履行障碍的理论研究与问题解决提供了有益探究,但研究角度、内容较为零星分散,难免片面。因此,本文首先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劳动合同履行不能的障碍是由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以期有效协调劳资双方之间的权利冲突,建立完善的风险负担规则,为劳动关系双方如何履行劳动合同提供行为指引,为司法机关在审理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发的劳动合同履行纠纷中提供裁判依据,有效解决劳资纠纷,维持劳动关系和谐问题。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劳动合同履行不能的障碍是由类型化分析

“履行障碍”这一概念最初出现于德国民法典。在债法现代化之前,德国判例与学说以履行迟延、不能履行与积极侵害债权这种三分法的履行障碍法为前提。以本次新冠疫情为例,笔者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劳动合同的履行障碍是由,可以分为不可抗力影响、劳动者履行不能与用人单位无法受领三大类。

(一)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类事件的发生远远超出了劳动合同当事人从主观上所能预防和克服的能力范围。而新冠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因此由于新冠疫情及其紧急措施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获得法定解除权。但这并不能代表新冠疫情下所有劳动合同当事人都能通过不可抗力来要求解除合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而这次疫情给多数企业用工双方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因此通过不可抗力事件获取免除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等义务的规定成为了许多人的希望。此时在疫情的持续影响下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是一件最为理想的方法。而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也就是免除不能履行合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免除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履行合同的义务也一并除去。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是躲避责任与义务的避风港,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仍适用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

面对劳动关系具有人身隸属性的特点,为了追求社会整体公平,劳动法律具有一定倾斜性,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实践中常常能看到疫情期间企业不能以职工未及时返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而从2003年非典期间就出现过类似规定。2003年深圳政府便规定各用工单位不得解除患非典职工的劳动关系。在治疗与隔离期间劳动者工资由用工单位按出勤处理。这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与照顾。但面对本次新冠疫情的袭来,我们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也应考虑并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实际上疫情对企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打击。如在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下员工纷纷在家隔离,而企业处于停产停业的状态,根本无法运营。此时要求企业仍如常照发工资甚至双倍工资,实在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与生存困难。而对于当前社会,稳定就业是重中之重。企业艰难生存,会直接影响了促进就业的发展空间。因此职工未实际提供劳动,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但不能以职工未及时返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正常劳动的员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代表在疫情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可抗力给劳动合同履行不能提供了一道解决途径,但该有的契约精神还是企业用工双方的良好基础。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因约定或法定事由而随意解除。诚实信用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原则与底线。

(二)劳动者履行不能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劳动必须由劳动者亲自完成,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造成了不同层面上的履行不能。如果劳动者感染生病,丧失自身劳动能力,自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义务,陷入履行不能。即使劳动者自身没有感染疾病,但劳动者的家属染病,劳动者身为家庭成员,必然需要承担照顾亲人这一家庭义务。在此情况下,疫情的出现加剧了家庭义务与劳动合同履行义务之间的冲突,家庭义务的履行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劳动合同履行障碍。

除此以外,政府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采取的紧急措施,也在不同方面导致了劳动者履行不能的发生。例如,在此次突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政府为切断病毒传播链,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出现发热症状的人员进行最低十四天的隔离措施,被采取隔离措施的劳动者显然无法履行劳动义务。再如,为限制疫情的肆意扩散,政府可能进一步采取限制交通、全员居家隔离等紧急措施,这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是重大的打击。即便劳动者具有履行劳动义务的主观意愿,但存在出行限制,无法到达劳动地点提供劳动,也是劳动障碍所显现的一种形态。

(三)用人单位无法受领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用人单位无法受领也是劳动合同履行障碍产生的重要因素。用人单位无法受领的主要形式是用人单位停业,无法接收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经营者可能是出于经济层面的考虑,比如餐饮业、旅游业等众多服务业,此类企业在疫情期间收入惨淡,入不敷出,因此采取歇业,停业等措施。而众多制造业则是出于运营层面的考量,如果产业链中的上游企业采取了停业的决定,或是上游产业的产品因交通限制,无法送达下游产业,那么下游产业没有生产原料,自然也会被迫停业。

政府对于企业的管控也是企业停业的重要原因。《传染病防治法》对企业进行了规定,即第42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这一紧急措施。在此次新冠疫情期间,为最大化降低传染病的传播,大多数省份都采取了停工、停业这一紧急措施,从而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受领,最终造成了劳动合同履行障碍这一问题的出现。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劳动合同履行的风险负担规则

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劳动市场中的劳动合同履行障碍主要包含了两大方面:一是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劳动关系存续与否;二是在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过程中对劳动者工资支付的风险应由谁来承担。

目前国际上较典型的德国依照“合同法”和日本依照“合同法+基准法”而形成的分配规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其国家风险负担提供支撑,但都囿于劳动关系内部的风险分配。且在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突如其来且严峻的情势下,此种风险分配未免太过具有局限性。借鉴我国发展前期“计划经济”手段的使用,国家积极介入的风险负担机制提供了新的思路。由用人单位承担“停工风险”,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薪酬减损风险”,国家承担“经济衰退期间大规模失业风险”。国家积极介入原本限制于劳动关系双方的风险,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维护劳资双方稳定。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劳动合同履行障碍的解决对策

(一)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的制定以及解除的相关问题。

首先,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的制定。在疫情这种不可抗力产生时,劳动者根据防控要求可能需要居家隔离,用人单位的工作生产也可能无法正常进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就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受疫情影响,因劳动合同到期无法续签而引发的争议也层出不穷。针对该问题,借助当今社会的通讯与网络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也发出《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采用电子的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然,这其中也存在许多值得注意并进一步规范的内容,如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格式、采用电子签名的可靠性、数据电文的可视性等,都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在疫情期间,劳动市场中劳动合同解构的现象不少,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以疫情为由取消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的取消录用通知,用人单位拒绝录用曾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怠于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争议。而这些情况中用人单位过多地凸现自己“经济人”身份,忽略了自己作为社会人的角色,单方面非理性地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不可取的,我们必须对劳动合同解除理由的正当性进行审视,严把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关卡。从而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才能促进社会的健康稳步发展。

(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法律应急服务系统

政府可通过建立紧急救助機制和增设社会保险给付义务来减轻企业和员工的损失程度。紧急救助机制的建立可适当适用财政资源,同时促进失业保险来保障居民生活、稳定就业。国家应该始终坚持均衡保护,适度倾向劳动者的原则,提倡劳资双方在不可抗力期间共担责任,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使双方的利益实现最大化,从而使得劳动法能够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基础上兼顾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四、结语

新冠肺炎疫情攻坚战是一场持久战,随着疫情的逐渐可控,在各行各业复工复产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劳动合同履行的障碍是由,严格审视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建立合理可用的风险负担原则,在保障劳动者利益的同时,关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形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有效预防和解决劳动合同履行不能的有效预防机制,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建立持久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最终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作者简介:

高越(2001-),女,汉族,南京审计大学本科在读,法学(监察方向)方向。

基金项目:

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2111287063Y。

失业保险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显性保险制度;隐性保险制度;存款保险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2.076

1引言

《存款保险条例》由国务院联合多个部门制定,已经在2014年10月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显性存款制度最早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从世界范围看,已经有90多个国家施行显性保险制度,其在保障国家安全及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相反,隐性保险制度存在容易引发银行道德风险,增加财政负担,工作效率低下等弊端。

2中国隐性存款保险弊端

2.1增加银行的道德风险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保费最终由纳税人缴纳。银行为赚取高利润,不管风险的大小,随意激励扩大规模,造成了不良资产不断增加。而政府对存款人的风险担保无形中弱化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降低了存款人对银行的约束能力,同时也激励了银行这种冒险的行为,削弱了市场机制。

2.2增加政府负担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国家为银行提供无偿的资金保障,应对银行可能出现的紧急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专门的保险基金,政府的这种行为大大增加了财政负担,同时由于对银行外資注资的渗入,也转化为对政府财政的压力,增加财政成本。

2.3工作效率低下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金融机构之间没有有效的协调机制,所有事情都是事后处理,不能及时解决现有的问题,国家对企业救助又存在任意性,对金融机构的保护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公信力。

2.4缺乏公平的待遇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带给国有企业、大型企业更多的帮助,却缺乏对小微企业的关注和资助,造成国有企业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然而其资产可能具有更多的隐患。小微银行和企业缺少应有的市场份额,扭曲了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无法及时应对资金短缺问题。

3我国显性保险制度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3.1显性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3.1.1克服隐性保险制度弊端的需要

长期以来,国家和政府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防止因银行支付危机而导致的系统和非系统风险的出现,一般采取国家全额收购的方法。尽管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但在无性中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金融监管的功能被弱化,降低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银行出现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加大。

3.1.2银行业改革的需要

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银行业也面临改革压力。在金融市场开放前提下,民营资本的加入,银行资本呈现多元化发展。中国银行也通过上市的方式来拓宽融资渠道。人民币升值加速,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也进一步促进多元化银行资本结构的形成。中国现行的隐性保险制度严重阻碍了银行改革的步伐。从另一个角度说,政府也随着银行资本规模的扩大感觉到资金支持的乏力。

3.1.3居民储蓄的高度增长

作为一个高储蓄国家,储蓄存款一直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见表1)。然而大部分存款人对所存银行的职能和风险以及办理的业务并不关心。因此,信息不对称可能是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相应保护的原因之一。显性保险制度通过立法来保障居民存款主体的利益,这样减少了居民对风险的恐惧心理,减少了挤兑风险的产生。

3.1.4银行的脆弱性——DD模型分析

DD模型论证了三个重要的观点。第一,银行可以通过吸收活期存款,为那些需要在不同随机时间消费的人们提供更好的风险分担职责,并以此来提高市场竞争力。第二,活期存款在一定情况下有可能发生银行挤兑,造成存款人恐慌,快速提款。第三,银行挤兑确实引发一些经济问题,包括银行破产导致贷款的撤销和生产性投资的中断。该模型包括三个时期分别是t=0,1,2,将存款人分为类型一和类型二。假设他们在t=0时存款是相同的,并且不知道在下一阶段的流动性需求状况,每种类型的人都只关注某一特定时间的需求流动性。现在在t=0时给予他们一单位的要素禀赋,如果存款人将存款投资长期资产项目,那么在t=2时将获得回报R。如果在t=1时出现对存款的流动性需求,会导致该投资项目被迫提前清算而获得较低的收益L<1。这时,存款人可以与银行签订条约,在t=1时I1≥1,在t=2时I2>I1≥1。如果这种流动性需求是独立分布的,那么概率为p和1-p。假设银行将p中F资金投资于短期投资项目,如果信心是持续的,就能有效地进行风险分担。相反,如果存款人恐慌,在时期t=1提款的存款人超过了预测的概率p,那么F资金将无法满足存款人的流动性需要,银行被迫提前清算非流动性资产,此时类型2存款人虽然原本打算在时期2提款,但担心其收益受到影响,就会参加挤兑。在这种情况下,在银行耗尽资产前,每个人都涌向银行提款。

表1光大银行居民储蓄

数据来源:Wind金融终端。

3.2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3.2.1银行竞争力的提升

这几年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迈进和各项法规的提出,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增长速度有所下降(见表2),营利水平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也在进一步加强。截至2013年年底,资产总额151.4万亿元,同比增长13.3%,负债总额依然有所增加,增长13.0%;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1016亿元,不良贷款率同比下降0.07个百分点。商业银行加权平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为9.95%,较年初均有所上升,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19%,较年初下降0.29个百分点。数据来源于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年报》。这将为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

表2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占比

数据来源:Wind金融终端。

3.2.2存款人的风险意识提高

近年来,随着一些城市信用社的倒闭,人们也逐渐认识到存款的风险性。三十多年的改革,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迈进,国家也在金融监管、金融立法等多个方面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银行经营管理能力也在增强。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逐步增强,显性存款制度也不得不被推向历史舞台,推进了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进程。

3.2.3银行会计与世界接轨

2008年起中国银行业全面实行新的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完善了评级标准、费率、保费标准等技术指标。新的会计准则更加有效地规范了银行的行为,提升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使得监管更加全面和系统。激励我国银行对会计信息披露更加透明化、规范化,更加真实地反映了银行资产安全性和经营的风险程度,为我国现行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3.2.4宏观环境的影响

我国在改革发展的30多年,经济快速增长(见表3)。2013年我国GDP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且继续以稳定的速度持续增长,这也为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宏观经济条件。

表3GDP逐年增长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局网站。

4我国显性保险制度建立的建议

4.1强制性投保管理

相较于日本的强制性投保和美国的强制与自愿相结合,我国显性保险制度也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让每个银行都加入其中。国有银行有国家担保,一般不具有破产危机意识,加入存款保险制度担心增加经营成本因此积极性不高。相反,中小银行因为没有政府资金的保证,往往希望加入保险制度,但成本大于国有银行可能发生道德危机。强制投保一方面提高对监管的专注度,对不同资本充足率等级的银行规定监管的强制性条款和选择性条款。另外,实行最小成本的管理,应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到资产总额的具体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4.2建立差别费率和限额赔付

根据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比率等方面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从国际经验看,美国、日本等国纷纷以“差别费率制”代替“单一费率制”以此来激励金融机构从事谨慎的业务,避免风险的过度集中和增加。实行限额赔付,也会使大额存款人面临不同的风险促使其关注银行的经营,这也需要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全额偿付不利于市场对金融机构的约束,现在国际上的两种方案分别是人均GDP的倍数和90%的人得到全额偿付,我国的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势必要参考国际的两种方案。同时在立法方面要协调多个部门的管理机制,加强各个部门的紧密配合,一旦发生危机降低对银行的处置成本。

4.3建立市场化的存款保险制度,保证保险基金来源

目前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一通过政府出资设立;二是加强政府与银行的合作,组成存款保险机构;三是建立民间的存款保险机构。我国在机构的设立上也要注意保持机构的独立性,内部监管和外部调节双管齐下,保证存款机构的资金来源。由政府和人民银行共同出资提高出资人的信心,同时也通过收取保费和投资收入,减轻巨额赔付过多消耗基金资本。

5结论

通过对隐性保险制度弊端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必要性的分析可以看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退出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而过程和方式的选择依然需要循序渐进,从多个方面入手,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促进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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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制度范文第6篇

摘要:自古以来,传统的农业都占据着国家经济十分重要的位置,农业发展是否能够健康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命脉。故而,完善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机制对于落实“三农政策”是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也就是说稳定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不断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律的相关制度,为我国农业发展中的农业保险提供相应法律保障,可以提高我国农民的农业收入和农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也带动了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提高了我国的综合国力。故而,建立我国健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法律制度;现存问题;规划设想

我国的农业保险处在的地位可以说十分特殊,其发展曾长期处进退两难的境地,也即长期停滞不前甚至负增长,许多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实务中开展其农业保险业务十分困难,广大农民也将农业保险视为一种负担而长期排斥。所以,在此背景下我们应该经济法学角度,通过分析农业保险的独特性、公益性和准公共物品性等特征,并从法理学角度阐述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正当性。

一、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目前,学术界对农业保险的定义主要存在两种认知,即狭义定义和广义定义。在我国,狭义的概念是得到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充分认可的。广义的农业保险在学术界也被称为“农村保险”。狭义的农业保险,指在种植业和畜牧业这两类领域中的农业工作者,在受到自然伤害以及意外事件的情况下,保险人对投保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给予规范化补偿的一种保险机制,这种机制在理论上属于财产保险。本文中论述的农业保险指的就是狭义上的农业保险。

所谓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某个区域为了保护其区域内农业生产者在农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经济利益及相关附属价值,也为了维护整个国家经济的健康稳定,从而设立的专门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为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劳作中进行风险担保的社会性保险机构制度。

二、中国农业保险法律发展历程

我国近代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历经从建国到新时期近80年的发展过程。建国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各地方的分支机构逐步成立,其中农业保险的经营是其十分重要的业务。50年代初期农业保险短暂的兴起,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国农业经济得到快速的恢复和发展。到了1958年,“大跃进”的深入和人民公社的广泛建立,国家对于农业保险的认识逐渐偏离正轨,此后的20多年中,我国农业保险业务一直处于中断的状态。

为了稳定农业生产,国务院于1982年恢复了农业保险业务。这一时期,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了经济工作上来,对农业保险关系的调整开始转变为重视运用法律来进行规范。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其中部分内容第一次提出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不过,由于当时的社会情况以及学术界对于农业保险法律的认知存在局限性,使得农业保险法律的构建没有成功。

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并于2002年对其中部分条文进行了较为大幅度的修改。

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出台,该法的第149条以及150条的规定,对我国农业保险等内容做出了比较细化的规定,这也为我国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1996年8月,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对农业保险合作社提出政策扶持,在法律制度上,为我国建立农业保险公司创造了条件,内容明确指出,农业保险合作社将提供分保和再保险业务。

党的十六大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保险制度给予了极大的重视。2005年至2010年这六年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对切实发展农业保险提出了细化的要求,中央的这些重大举动表明,我国农业保险领域的发展进入全新阶段。

2007年1月,《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纳入了农业保险条例制定的内容,这意味着我国农业保险已经进入法制化正规轨道。同时,各地政府机关相继制定以及修改相关的农业保险法律规定或者政策。这些内容都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已经进入正式轨道,势必在今后的国民经济运行中,为农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现阶段的弊病

(一)农业保险定位不够准确,政策性不够突出。农业保险具有双重正外部性的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它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的连接着。国家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协调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而现行的商业农业保险模式,仅仅片面地调动市场机制的作用,在立法宗旨和法域定性上存在明显的不足,没有正确把握农业保险的经济法本质性质。

(二)农业保险立法存在缺陷。农业保险直接被视为商业保险,政府的在立法的构建中,将其定义为商业性保险而加以管控。运用《保险法》直接进行规范,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商业化的经营模式完全不足以改变农业保险自身所固有的政策特征。另外,《农业法》的许多规定具有局限性,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现行的政策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等方面存在局限性。现行政策规定多是些有关解决“三农问题”而做出的原则性、纲领性文件,在实务中几乎不存在可实际操作的可能;不仅如此,我国的一些规定商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也比较抽象,在实务中很难直接运用,这也成为系统构建的一个短板之处。

(四)政府的主导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政策性,在客观上要求政府参与并在农业保险的运行,并且政府起着主导作用。这就需要发挥经济法律法规在规范政府行为方面的控权限权功能,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市场中的权力与责任。不过,由于我国农业保险相关法律存在的空白,增加了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不稳定性因素,这一系列限制因素直接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 落实农业保险各主体在权利、义务、责任三方面的具体细节。在农业保险法律的制定以及修改中,对于保险人、投保人、权利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应在符合具体国情的情况之下,充分调研,经切实讨论之后,在制度的构建上应当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三方面做最切实可行的规定

(二)明确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宗旨。实行农业政策性保险是我国进行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农业保险方面的立法在不违背国家整体经济布局的前提之下,同时也需要从实际国家经济状况以及区域经济协调的基础出发。出于这些考虑,我们可以得出在立法制定上,不仅要保证可以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要保证稳步增加农民收入。

(三)保证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科学合理。我国农业生产具有一些特点,主要是区域间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不尽相同,同时各区域的政府扶持力度以及投入资金也大不相同。总结以往经验教训,各地方政府应坚持以下准则:确立以政府主导,保证市场化经营的多种类,多层级的总括型经营类型。这种类型将会使得中央以及各地方政府逐步建立专业型的具有特殊地域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一系列的政策性职能,提供政策上的相关优惠以及财政支持。

(四)明确并细化农业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能。在我国监管部门具有特殊性,其经营模式应是以政府为主导,引入市场等多因素形成的多层次的运行模式,所以在农业保险的立法中,关于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专门性保险机构的监管职权上做可行的规定,同时也要做合理合规的总体安排和制度设计。(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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