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地范文

2023-09-17

饮用水水源地范文第1篇

为全面推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目标的实现,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实施清洁水行动计划, 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根据《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方案》 (环办[2010]27号) 要求, 湘潭环保对湘潭市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2 评估范围

湘潭市拥有城市和县级饮用水水源地各3个。湘潭市区有三座自来水厂, 分别是湘潭市一水厂、湘潭市二水厂和湘潭市三水厂;其水源地均属湘江湘潭段, 属河流型水源。湘潭市一、二、三水厂现有规模分别为17.5万m3/d;、5万m3/d、20万m3/d。2014年, 湘潭市二水厂全面停止供水, 湘潭市环保监测站取消了对其的监测。2014年湘潭市一水厂供水量为3677.08万吨, 湘潭市三水厂供水量为4676.08万吨, 共计8353.16万吨。

湘潭县自来水公司其水源地属湘江湘潭段、湘乡洙津水厂其水源地属涟水湘潭段。湘潭县自来水公司2014年供水量为1720万吨, 湘乡洙津水厂2014年供水量为1796.4万吨, 均属于河流型水源。韶山青年水库属于湖库型水源, 2014年供水量180万吨。

3 评估指标和方法

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表1的基本项目 (23项, 化学需氧量除外) 、表2的补充项目 (5项) 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 (33项) , 共61项。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中的109项。评价方法: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评价

4 水源水质状况

根据近年来水质监测结果分析, 湘潭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总体水质为良, 除粪大肠菌外, 其余所测指标的年均值均能达到Ⅲ类标准, 水质达标率为100%。县级水源中, 湘潭县自来水公司和湘乡市洙津水厂均为Ⅲ类, 水质达标率为100%;韶山市青年水库水质因总磷、总氮偶有超标, 水质富营养化程度为中营养, 水质基本达标。

总体来说, 湘潭市级、县级饮用水水质状况良好, 污染类型以有机型污染为主。

5 环境管理状况

5.1 水源监测能力状况

湘潭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是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任务的主要承担单位。该单位在全国环境监测网络体系中属二级监测站。2005年通过了国家实验室认可初次评审, 通过国家认可的项目有6大类共83项;2010年初通过了国家实验室认可的复评审。已具备109项全指标的监测分析能力, 指标完成率为100%。

5.2 水源保护区标志建设

湘潭市环保局于2008年11月对我市2个饮用水一级保护区, 分别制作和安装了界标、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三类饮用水保护区标志, 共计15块。我市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建设完成率为100%。

5.3 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整治

5.3.1 排污口取缔整治。

2009年我市共取缔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5个, 2010年取缔市三水厂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1个, 将这个排污口截污至市河东污水处理厂。2011年我市取缔了雨湖区窑湾排渍口, 关闭原湘钢焦化排污口。2014年我市争取对二级保护区内各排污口进行截污取缔。

5.3.2 非工业污染源污染整治。

我市饮用水水源的主要非工业污染源源污染来源是生活污水。二级保护区生活污水处理率为58%。

5.3.3 违法建设项目清拆。

我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存在与取水无关的建筑, 一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清拆率为100%。

6 问题与成因分析

6.1 上游城市污染不容忽视

湘潭的上游城市是以化工、冶金为支柱产业的重工业城市株洲。株洲霞湾工业排污口距湘潭市一水厂25公里。上游排放总量偏大、污染因素的累积效应及以湘江干流岸边污染带为特征的区域水环境污染对城市饮用水源供水安全形成威胁, 在枯水季节特别明显。

6.2 工业结构与布局不够合理

湘潭市冶金、化工、钢铁等重污染行业产值占工业产值的比重原值高于湖南省平均水平。产业结构不合理与布局不合理相互作用;现实的污染风险和潜在的环境风险相应加大。

6.3 饮用水源环境安全隐患较大

由于湘江干流在不到42公里的流程内经过城市核心区和主要工业区, 纳污江段与饮用水取水江段交错, 严重威胁城市饮用水源供水安全, 枯水季节尤为突出, 饮用水源环境安全隐患较大。

6.4 环保执法力量比较薄弱

作为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中重要组成部分, 湘潭市排污点多面广。环境监察仍以传统的现场督查为主。执法力量明显不足, 在线监控刚刚起步。新环保法的实施,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内还存在一定的冲突。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能受到牵制, 不到位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7 对策及建议

建议省政府督促上游城市实现湘江同治, 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和湘江污染治理为重点。上游城市及本市加快重点区域和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步伐, 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各城市均应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建设, 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突出饮用水源保护, 增强水污染防治能力。加强水域环境的监控管理, 实现工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推进重点工程, 完善城市管网系统。保证污水处理效率。从严控制源头, 严把新建项目审批关。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减少上游污染负荷。

摘要:通过对湘潭市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现状调查, 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评估, 并对湘潭市饮用水水源地中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饮用水水源地范文第2篇

豫政办 〔2007〕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燉T338-2007)》、《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水功能区划》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一、区划范围

本次区划范围为18个省辖市及20个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省共113个饮用水源地,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地41个、地下水饮用水源地72个。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划定。

二、省辖市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郑州市

1.黄河邙山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邙山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黄河南岸50米的陆域;邙山提灌站前沉沙池水域和沿岸50米陆域;石佛沉砂池厂界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2.黄河花园口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107公路桥至花园口取水口下游700米的水域及其黄河南岸大堤外50米的陆域;沉沙池和输水明渠的水域及其沿岸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3.尖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尖岗水库郑密公路桥至王胡侗桥水域及其沿岸200米的陆域;输水明渠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尖岗水库郑少高速、绕城高速、侯寨公路内的水域和汇水区的陆域;输水暗管两侧50米的陆域和输水明渠一级保护区外50米的陆域。

4.常庄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常庄水库取水口至刁沟村桥的水域及其沿岸200米的陆域;输水明渠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常庄水库防汛路、四环路、贾鲁河内的水域和周边陆域;输水暗管两侧50米的陆域和输水明渠一级保护区外50米的陆域。

5.西流湖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西流湖陇海铁路以南的整个水域及其沿岸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西流湖伍坝以南的整个水域及其沿岸1000米的陆域。

6.北郊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72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的滩区;连霍高速以北,贾鲁河、索须河以东,京珠高速公路东1000米以西,黄河大堤以南的区域。

7.九五滩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36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的滩区。

8.郑州市区井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7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9.上街区井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0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开封市

1.黄河黑岗口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黑岗口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自黄河南岸大堤到开封市北界所有的水域和陆域;黑池、柳池全部水域及周围100米、城市供水引水渠口侧200米范围内的陆域;连接渠及城市供水引水渠整个水域及外围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黄河黑岗口闸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一级保护区的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米水域,自黄河南岸大堤到开封市北界所有的水域和陆域;黑池、柳池岸边一级保护区外围2000米,朱厂村、丁庄集以西,沙门村、堤角、高速公路私访院以北,马庄以东,黄河以南的陆域;连接渠及城市供水引水渠两岸一级保护区外围100米的陆域。

2.二水厂地下水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市西南12眼井)

一级保护区:城市供水开采井和生产区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围500米,五一路以西,东大化工公司南厂界、杨四庄以北,金明大道以东,陇海铁路以南的区域。

准保护区:清水河以西,陇海铁路、吕庄、小孙李唐、辛庄以北,韩斗门一线以东,黄河以南的区域。

3.三水厂地下水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黄汴河西侧24眼井)

一级保护区:城市供水开采井和生产区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围500米,玉皇庙街、包府坑西街、西坡街、铁塔公园东城墙以西,铁塔一街、龙亭北路、大王屯北街以北,黄河大街、航天商厦以东,新小孙李唐、河南省开封警校北以南的区域。

准保护区:清水河以西,陇海铁路、吕庄、小孙李唐、辛庄以北,韩斗门一线以东,黄河以南的陆域。

(三)洛阳市

1.陆浑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饮用水取水口为中心向周围辐射800米,水库大坝以南,环库公路以西,距取水口800米的坝端点分界墙以东的水域;电站排水渠以西,水库大坝坝基以北,消力池外50米以东及以南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库区水域;西北侧陆浑水库旅游区部分以317.4米水库淹没线为界,伊河入库口至高都川入库口段以新建防洪堤为界,其余部分以环库公路为界的陆域。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周边外延1000米的水库陆域;嵩县县城城区;入库河川纵深3000米、两岸外延500米的陆域。

2.洛南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4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

3.李楼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1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

4.张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1眼井)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

5.五里堡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

6.涧河王府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5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

7.后李村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8.临涧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9眼井)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

9.东郊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9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

10.下池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50米的区域;洛河赢州桥至二广高速公路桥大堤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涧河310国道公路桥至洛河入河口大堤以内的区域。

11.吉利区地下水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孟州林场共13眼井)

一级保护区: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孟州林场内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全部区域。 (四)平顶山市

1.白龟山、昭平台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白龟山水库高程103.0米以下的区域;昭平台水库环库路内的区域;应河、大浪河、澎河、荡泽河、沙河、团城河、清水河等主要支流入库口上游2000米的水域;昭平台水库坝下高程144.0米以下,沙河干流昭平台至白龟山水库间的区域;将相河、三里河、七里河、襄河、肥河入沙河口上游2000米的水域。

二级保护区:白龟山水库环湖路至平鲁大道之间的区域;昭平台水库高程177.1米内的区域;将相河、大浪河一级水体保护区外所有的水域;其他主要支流一级水体保护区外2000米的水域。

准保护区:汇入白龟山水库、昭平台水库、沙河所有支流二级保护区以上水域和陆域。

2.沙北地下水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12眼井)

一级保护区:水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水井外围500米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白龟山水库大坝以东,河山以西,湛河区的李堂、北渡、徐庄以南,沙河以北的区域。

(五)安阳市

1.岳城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从取水口到五水厂进水口的暗管两侧5米内的区域。

2.一水厂刘家庄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18眼井)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200米,京广铁路以西,中州路以东,前进路以北,电业宾馆以南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井外围2000米以内,东至三道街,南至二十四中,西至梅东路,大司空以南的区域。

准保护区:小南海水库、彰武水库以及洹河吁嘈沟口以上的水域。

3.二水厂石家沟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18眼井)

一级保护区:水井外围200米,平原路以西,文峰小区以北,人民公园以东,豆腐营以南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井外围2000米以内,高速公路以西,后张村以北,文化宫以东,二机床厂以南的区域。

准保护区:小南海水库、彰武水库以及洹河吁嘈沟口以上的水域。

4.三水厂东环路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9眼井)

一级保护区:水井外围200米,东工路以西,文化路以东,相六路以北,151医院以南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井外围2000米以内,精制粉皮厂以西,后营以北,玻璃钢厂以东,二十中以南的区域。

准保护区:小南海水库、彰武水库以及洹河吁嘈沟口以上的水域。

5.四水厂大坡村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9眼井)

一级保护区:水井外围200米,梅东路以西,冶金路西以东,文明大道以北,梅园路以南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井外围2000米以内,铁四路以西,南中环以北,骈家庄以东,柴库小学以南的区域。

准保护区:小南海水库、彰武水库以及洹河吁嘈沟口以上的水域。

6.五水厂韩王度村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水井外围2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井外围2000米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小南海水库、彰武水库以及洹河吁嘈沟口以上的水域。

(六)鹤壁市

1.盘石头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周围1000米的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山脊线以内取水口侧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从取水口至水泉前进渡槽南水厂支渠入口的工农渠两侧1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淇河与淅河汇合处至水库大坝内的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山脊线内取水口侧3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准保护区:盘石头水库二级保护区外的所有淇河流域水体范围和所有陆域汇水区范围。

2.寒波洞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淇河Ⅰ桥至取水口下游300米的水域及河岸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淇河Ⅱ桥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500米的水域及河岸两侧13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之外的淇河汇水区范围。

3.鹤壁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三水厂厂界外100米所围的区域。

(七)新乡市

1.黄河贾太湖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田庄至寺王东二干渠和四水厂引水渠道等输水渠道堤外50米沿岸的陆域;牧野区平原乡三支渠两侧30米的陆域;贾太湖蓄水池、沉沙池、西郊沉沙池水域及其截渗沟外10米范围的区域;贾太湖蓄水池、西郊沉沙池至四水厂和一水厂之间的输水暗管两侧1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人民胜利渠渠首至田庄的水域及堤外50米沿岸的陆域。

2.黄河原阳中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干流原阳取水口(幸福闸、马庄闸、双井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原阳新一干渠两侧50米及四水厂专用饮水渠道和牧野区平原乡三支渠两侧30米的陆域;原阳中岳蓄水池、沉沙池截渗沟外10米的区域;原阳中岳蓄水池至四水厂、五水厂之间的输水暗管两侧1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3.三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32眼井)

一级保护区:共产主义渠大堤外侧以北,东、西、北以外围井连线向外50米的区域及输水管线两侧1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北外环路北沿以北,周村、及马坊村南以南,京广铁路以西,一级保护区西界往西1300米以东的区域。

4.四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1眼井)

一级保护区:西曹和东曹村北以北,2号井和11号井连线向北150米以南,22号井向东150米以西,12—1号井西150米以东以及输水管线两侧1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西曹、中曹村和余庄南及七里营村北以北,西石碑和董事碑村南及高村和西贾城村北以南,21号桥以西,敦留店村西以东的区域。

5.凤泉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8眼井)

一级保护区:以水厂东、西两院的院墙为界向外10米以及输水管线两侧1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东以团结路为界,其他三面以水厂院墙为界,向外100米的区域。

(八)焦作市

1.太行水厂周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5眼井)

一级保护区:塔北路以西,市政公司维护处南厂界以北,群英河以东,焦作鑫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北厂界以南的区域。

2.峰林水厂闫河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2眼井)

一级保护区:群英河东岸以西,闫河村防洪沟以北,闫河村住宅区西边界以东,山前冲沟以南的区域。

3.中站水厂李封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琏琛河以西,许衡中学北围墙以北,白马门河以东,影视路北侧300米处以南的区域。

4.新城水厂东小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2眼井)

一级保护区:向阳街以西,涧西街四号院南边界以北,牧野路以东,解放西路以南的区域。

(九)濮阳市

1.中原油田彭楼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干流范县2号护堤站至13号坝的水域及黄河西岸生产堤外50米的陆域;输水管道两侧30米和输水明渠两侧50米的区域;彭楼水厂厂界外300米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黄河干流范县2号护堤站至武祥屯村的小路、13号坝至16号坝的水域,以及一级保护区外至黄河西岸防洪大堤的陆域;输水明渠一级保护区外两侧1000米的区域;彭楼水厂西厂界和北厂界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以及黄河大堤以内的陆域。

准保护区:黄河干流武祥屯村小路至马口村路口、16号坝17号坝的水域,以及二级保护区外至黄河西岸防洪大堤的陆域。

2.西水坡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干流-3号坝至10号的水域及黄河西岸生产堤外50米的陆域;渠村沉沙池的整个水域;沿环沉沙池道路外300米的陆域;输水明渠08号碑向南50米至濮—背13号碑向北50米内的水域和陆域;西水坡调节池古城墙南60米以北,濮耐公司西墙至前南旺、西关公路以东,新民街北100米以南,濮上路东90米以西的区域;输水管线两侧3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黄河干流-3号坝至43公里碑、10号坝至13号坝的水域及黄河西岸生产堤外50米的陆域;渠村沉沙池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黄河大堤以内的区域;输水明渠一级保护区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西水坡调节池古城墙南1000米以北,废弃窑场路以东,御井街以西,红旗路以南的区域。

准保护区:黄河干流43公里碑至上游1000米,13号坝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以及二级保护区外至黄河西岸防洪大堤的陆域(濮阳-新乡界碑处)。

3.沿西环线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5眼井)

一级保护区:开采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北至黄河路南沿,西至化工一路,南至国庆路,东以一级保护区边界往外延400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准保护区:濮阳市区除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4.中原油田基地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84眼井)

一级保护区:开采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马颊河、五一路、长庆路、黄河路、京开道、濮水河、供应南路、老马颊河、江汉路东、老东环路、苏北路、老马颊河所围的区域;濮鹤高速公路以南,长安路以北,东西两侧一级保护区外400米的区域。

准保护区:濮阳市区除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5.李子园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3眼井)

一级保护区:开采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400米的区域。

准保护区:除

一、二级保护区外,西八里庄、王寨、马寨、西高城以南,毛寨、小山以北,东高城、老王庄、谷马羡、主布村、吕家海以西,西子岸、东柳村、后栾村以东的区域。

(十)许昌市

1.北汝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北汝河大陈闸至单庄村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颍汝干渠渠首至魏都区任庄桥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北汝河单庄村至鲁渡村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北汝河大陈闸至单庄村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内的陆域;颍汝干渠渠首至魏都区任庄桥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内的陆域;马湟河北汝河入口处至河东姚村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文化河和颍汝干渠交汇处至311国道的水域以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运粮河和颍汝干渠交汇处至311国道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北汝河鲁渡至汝州焦枝铁路桥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马湟河河东姚村以上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文化河襄城县311国道以上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运粮河襄城县311国道以上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

2.麦岭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0眼井)

一级保护区:开采井外围50米的区域。

(十一)漯河市

1.澧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澧河107国道三里桥至橡胶坝的水域;泰山路建设路交叉口、湘江路泰山路漯舞路交叉口、嵩山路澧河桥南约50米、东京路第四水厂、西京路漯河三中、107国道澧河桥南约50米、107国道澧河桥北约50米、祁山路距澧河北堤约50米(漯河建设总公司)、嵩山路澧河桥北大学路派出所、丁湾村路距澧河北堤约50米、丁湾村路大学路交叉口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澧河郾城区古城村姬沟与澧河交叉口至107国道三里桥、橡胶坝至人民路澧河桥的水域;除一级保护区外,人民路交通路交叉口、建设路交通路交叉口、湘江路交通路交叉口、柳江路交通路交叉口、金江路五一路交叉口、金江路嵩山路交叉口、东京路漯舞路交叉口、北京路107国道交叉口、指挥寨村高庄村龙江路107国道交叉口、龙江路井岗山路交叉口、龙江路伏牛路交叉口、龙江路、嵩山路交叉口、大学路嵩山路交叉口、泰山路人民路交叉口的区域。

准保护区:澧河唐河与澧河汇合处(包括唐河防洪堤坝到唐河入澧河的河段)至姬沟与澧河交叉口的水域;指挥寨村、李岗村、西刘村、赵庄村、和庄村、戴庄村、程庄村、大楼魏村、安庄村、高庄村所围的区域;泰山路滨河路交叉口、泰山路人民路交叉口、大学路嵩山路交叉口、龙江路嵩山路交叉口、嵩山路沙河南堤所围的区域。

2.二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开采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湘江路、泰山路、漯舞路交叉口、湘江路与交通路交叉口、交通路南环路交叉口、南环路107国道交叉口、107国道澧河三里桥所围的区域。

3.三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0眼井)

一级保护区:开采井(8号、10号、12号除外)外围50米的区域;8号、10号、12号三口井一线向北50米、8号井向东50米、10号井向西50米及沙河堤所围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崂山路沙河北堤、107国道沙河北堤、纬二路107国道交叉口、纬二路崂山路交叉口所围的区域。

(十二)三门峡市

1.黄河三门峡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三门峡库区取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河堤外50米的陆域;沉砂池全部水域。

二级保护区:黄河三门峡库区一级保护区上游2000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河堤外1000米的陆域;三水厂院墙以内区域。

准保护区:黄河三门峡库区二级保护区至苍龙大坝左坝肩,下游200米的水域及河堤外1000米的陆域。

2.卫家磨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卫家磨水库取水口外围300米的水域,高程856米取水口一侧距岸边200米的陆域;朱乙河水库高程546.7米以下的水域,高程546.7米取水口一侧距岸边200米的陆域;坝底河从卫家磨水库取水口经红线至朱乙河水库间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包括杨家河一级电站、杨家河二级电站及岭西电站引水渠);孟家河入河口上游1000米、其他支流入河口上游500米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卫家磨水库的全部水域及山脊线内的陆域;入库河流上游3000米的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外,朱乙河水库的汇水区域;坝底河从卫家磨水库取水口经红线至朱乙河水库间两侧1000米的陆域;孟家河一级保护区外2000米、其他支流一级保护区外300米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

3.陕州公园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8眼井)

一级保护区:井群外围线以外1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风景区北边界以南,湖滨路以北,209国道以西,黄河大堤以东的区域。

4.沿青龙涧河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2眼井)

一级保护区:井群外围线以外100米的区域。该段的青龙涧河划为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崤山路以南,南环路以北,经一路以西,青龙涧河坝以东的区域;黄河路以南,崤山路以北,经一路以西,六丰路以东的区域。

5.王官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1眼井)

一级保护区:井群外围线以外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东经111°15′18″以东,东经111°15′22″以西,北纬34°48′36″以北,北纬34°48′40″以南的区域。

(十三)商丘市

1.黄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距河岸50米的陆域;郑阁水库、吴屯水库、林七水库全部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取水口一侧距岸边200米的陆域;总干渠、商丘总干渠、东分干渠、沉砂条渠、民商干渠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黄河取水口一级保护区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距河岸50米的陆域;郑阁水库、吴屯水库、林七水库一级保护区外距岸边2000米的陆域;总干渠、商丘总干渠、东分干渠、沉砂条渠、民商干渠两侧1000米的陆域。

2.梁园区二水厂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17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梁园区委、丁庄、金桥路、张楼、株州路、忠民沟、民主路、梁店所围的区域。

3.梁园区三水厂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27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株州路、市劳教所、康林沟、株州路、八一路、谢庄、文化路、建材路、赵庄、白庙、振华玻璃厂所围的区域;平原路、祥和路、株州路、文化路所围的区域。

4.睢阳区一水厂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凯旋路、珠江路、第一人民医院、凯帝花园广场所围的区域。

5.睢阳区二水厂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北海路、平原路、白衣街、西大街所围的区域。

6.睢阳区供水站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5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文化路、神火大道、长江路、酒厂路、宜兴路所围的区域。

7.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有限公司地下井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13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南京路、豫苑路、军航路、星林路所围的区域;中意建材大市场、北海路、中州路、徐园、小王庄、腾飞路、芦沙窝所围的区域;淮河路、金世纪广场、南京路、华夏路所围的区域;香君路、华夏路、北海路、白银路所围的区域。

(十四)周口市1.一水厂沙颍河南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8眼井)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2.二水厂官坡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9眼井)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周漯公路为界以北,沙河北岸大堤以南,商水县南干渠以东,武警一中队西围墙以西的区域。

3.三水厂沙颍河北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1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

4.新区三水厂沙颍河南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5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

(十五)驻马店市

板桥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板桥水库取水口外围500米的水域;取水口一侧高程111.5米以上大坝以内距岸边200米的陆域;南干渠及两侧50米的水域和陆域;输水管道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板桥水库高程115.3米以下,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和陆域;南干渠一级保护区外两侧10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山脊线以内所有向板桥水库汇水的水域和陆域。

(十六)南阳市

1.鸭河口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鸭河口水库高程177.0米以内的区域;汇水支流入河口上游500米以内的水域。

二级保护区:鸭河口水库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分水岭、公路、水库大坝以内的水域;汇水支流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水域。

准保护区:南阳市辖区内,鸭河口水库二级保护区外的汇水区域。

2.白河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白河三湾河入口至温凉河入河口上游500米,5年一遇洪水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汇水支流入河口上游500米的水域。

二级保护区:白河从鸭河口水库坝下至三湾河口,10年一遇洪水的水域和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水域及两侧100米的陆域;汇水支流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水域。

准保护区:白河二级保护区以外南阳市辖区内的汇水区域。

(十七)信阳市

南湾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南湾大坝至溢洪道下游240米以及付家湾前400米以南,土沟以北,高庙以东、仇家湾村以西的水域;高程103.5米以上,取水口一侧至蜈蚣岭山脊线的陆域;付家湾等外公路以南,许家湾村以西,金家湾以北,高庙村以东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叶家湾以西,三条岭以东,芙蓉岛、高家湾半岛所围的水域;高程103.5米以上,蜈蚣岭、笔架山、贤山分水岭以南,周湾、黄家湾以北,周家湾、楼房湾、周大湾以西,三条岭半岛分水岭以东的陆域。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南湾水库所有的水域及高程103.5米以下近岸分水岭以内的陆域。

(十八)济源市

1.小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4眼井)

一级保护区:济克路以西,灵山山峰以东,济世药业公司以北,济克路交通量观测站以南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柿槟村焦枝铁路桥以西,洛峪新村以东,灵山以北,济源市第五中学以南,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准保护区:任庄煤矿以南,范寺村以东,至二级保护区边界的区域。

2.柴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245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龙潭寺以西,石牛村以东,济邵路以北,济克路交通观测站以南,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3.白涧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环城西路以西,三河水库以东,南蟒河以北,北姚村以南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中原商贸城东路以西,北石村以东,大峪新村以北,涧北村以南,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三、县级市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巩义市1.坞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坞罗水库整个水域及其沿岸1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陆域外向东2500米、向南2500米、向西700米的汇水区域。

2.巩义三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0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2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邙山与黄河所夹的整个滩区。

(二)新密市

1.李湾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李湾水库整个水域及其沿岸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双洎河入库口以上的水域及两侧2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外,李湾水库沿岸1000米的陆域。

2.新密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1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三)荥阳市

1.黄河王村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王村取水口上游2300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其黄河南岸大堤外50米的陆域;输水明渠的水域及其两侧50米的陆域;水源厂界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游3200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黄河南岸一级保护区外邙岭山脊线内的陆域;水域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黄河北岸大堤以内的区域;泗水河泗水镇桥至入黄口的水域及两岸100米的陆域;水源厂界外200米的区域。

2.荥阳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1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四)新郑市

1.望京楼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望京楼水库、老倌寨水库和水库之间黄水河段的水域及其沿岸300米的陆域,郑新公路以西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107国道以东,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陆域。

2.新郑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5眼井)

一级保护区:各井口外半径为50米的区域。

(五)登封市

1.少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少林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汇水河流的水域及一级保护区外1700米的陆域。

2.纸坊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纸坊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汇水河流的水域及其两侧2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陆域。

3.马庄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马庄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汇水河流的水域及一级保护区外1500米的陆域。

4.券门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券门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1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外1500米的陆域。

5.白沙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水域及沿岸1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3000米的水域及沿岸200米的陆域。

(六)偃师市

1.一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2.二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9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围150米的区域。

(七)舞钢市

1.田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库区高程87.0米以下的水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库区高程89.5米以下的水域。

准保护区:库区所有汇水区域。

2.枣林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1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250米的区域。准保护区:张水庄、吴庄、张卜庄以东,许庄、生刘、郭庄以西,许庄、黄庄、张卜庄以南,郭庄、苗洼、后袁、张水庄以北,二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八)汝州市

许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开采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开采井周围一级保护区外300米的区域。

准保护区:荆河以东,洗耳河以西,王堂、骑岭以南,北汝河以北其余地域。

(九)林州市

1.弓上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大坝上游500米的水域及其周围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2500米的水域及其山脊线以内和距公路1000米的陆域。

2.南谷洞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外围300米的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距岸边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库区全部的水域及距岸边500米的陆域。

3.林州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2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2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建城区域。(十)卫辉市塔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取水口外围300米的水域、正常水位线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及输水管道两侧1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及山脊线内、入库河流上游3000米的陆域。

(十一)辉县市

段屯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4眼井)

一级保护区:井群外围线以外30米的区域及输水管道两侧1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卫柿路以北,东外环路以东,井群外围线外300米以西和以南的区域。

(十二)沁阳市

沁阳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8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包线以外2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800米的区域。

(十三)孟州市

孟州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0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包线以外20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800米的区域。

准保护区:黄河洛阳与孟州交界处至横山村的水域。

(十四)禹州市颍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颍河禹州北关橡胶坝至白沙水库取水口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沙陀河入颍河口至朱阁乡詹庄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犊水河入颍河口至沙陀河朱阁乡大陈庄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颍河禹州北关橡胶坝至白沙水库两侧1000米的陆域,沙陀河全部水域及两侧1000米内的陆域,犊水河全部水域及两侧1000米内的陆域;涌泉河颍河入河口至纸坊水库大坝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纸坊水库全部的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1000米内的陆域;下宋河颍河入口至浅井乡扒村桥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

(十五)长葛市

长葛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0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

(十六)义马市

1.常窑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高程504.1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一侧距岸边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2.黄河槐扒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200米,5年一遇洪水淹没区的水域及距岸边50米的陆域;汇水支流入河口上游500米的水域;西段村水库高程567.6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输水渠道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黄河一级保护区上游2000米、下游200米,10年一遇洪水淹没区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汇水支流一级保护区外300米的水域;西段村水库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3.洪阳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东经111°57′43″以东,东经111°58′26″以西,北纬34°45′50″以北,北纬34°46′16″以南的区域。

4.马岭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东经111°50′28″以东,东经111°51′00″以西,北纬34°44′49″以北,北纬34°44′53″以南的区域。

(十七)灵宝市

1.沟水坡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沟水坡水库取水口外围300米的水域及高程429米以上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窄口水库取水口外围500米的水域及高程644.5米以上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窄口水库一干渠和一干渠至沟水坡水库输水渠道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沟水坡水库的全部水域及左、右岸分水岭内坝址上游3000米的汇水区域;窄口水库的全部水域及距离3000米至相应的流域分水岭。

2.思平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0眼井)

一级保护区:井群外围线以外200米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东经110°52′26″以东,东经110°54′07″以西,北纬34°30′40″以北,北纬34°33′07″以南的区域。

(十八)邓州市

1.张沟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张沟水库高程133.3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引丹灌渠至张沟水库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输水管道两侧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张沟水库一级保护区外2000米分水岭内的陆域;引丹灌渠至张沟水库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陆域。

2.柳林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2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准保护区:北京大道以西,南二环路以北,肖营以南,蒋庄以东的区域。

(十九)永城市

李庄滕庙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1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沱滨路以北,国土局土地复垦公司以南,西环路以西,城郊矿塌陷区以东的区域;城郊矿塌陷区以东,永宿路北100米以北,铁路以西,沱河河堤以南的区域。

(二十)项城市

项城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6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300米的区域。

四、监督与管理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1.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或优于Ⅱ类标准水质补充和特定项目要达到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二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或优于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2.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燉T14848)》的Ⅲ类标准。

(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地表水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镉、铅、氢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放射性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含有病原体和高、中放射性的废水;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生活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变更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逐步建设隔离防护设施。

饮用水水源地范文第3篇

1 评价方法

1.1 评价项目

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中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除化学需氧量外的28项, 评价项目为除水温外的其他27项。参与评价的项目分为三类, 即第一类——对人体危害程度严重且经水厂处理后难以消除的项目, 第二类——经自来水厂处理后出水水质能够达标的项目;第三类——除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其它参加评价的项目 (详见表1) 。

浓度单位:mg/L

1.2 评价方法

水质指数的计算分三个步骤如下。

(1) 单项指数 (Ii) :计算方法为:当实测值Ci处于C≤C

式中:Ci为i项评价项目的实测浓度;

Ciok为i项评价项目的k级标准值;

Ciok+1为i项评价项目的k+1级标准值;

Iiok为i项评价项目的k级标准指数。

(2) 分类指数:在单项指数的基础上计算分类指数。

(1) 对第一类项目取单项指数最高者为该类的分类指数; (2) 对第二、三类项目均取各单项指数和的均值。

(3) 水质指数 (WQI) 取上述三类分类指数中的最高者。

1.3 水质评价

根据WQI值, 按表2评价水质状况。

2 实例解析

2.1 单项水质指数计算

(1) 当项目浓度小于Ⅰ类标准时, 以铜为例, 铜的Ⅰ类标准值为0.01mg/L, 铜的单项指数Icu=[ (0.00 36-0) / (0.01-0) ]×20+0=7.2

(2) 当项目浓度处于Ⅰ类标准和Ⅱ类标准之间, 以粪大肠菌群为例, 其Ⅰ类标准值和Ⅱ类标准值分别为200个/L、2000个/L, I粪大肠菌群=[ (1700-200) / (2000-200) ]×20+20=37。

(3) 当项目浓度处于Ⅱ类标准和Ⅲ类标准之间, 以氨氮为例, 其Ⅱ类标准值和Ⅲ类标准值分别为0.5mg/L、1.0mg/L, INH 3=[ (0.83-0.5) / (1-0.5) ]×20+40=53。

(4) 当项目浓度处于Ⅲ类标准和Ⅳ类标准之间, 以高锰酸盐指数为例, 其Ⅲ类标准值和Ⅳ类标准值分别为6mg/L、10mg/L, ICODMn=[ (6.5 8-6) / (10-6) ]×20+60=63。

(5) 当项目浓度处于Ⅳ类标准和Ⅴ类标准之间, 以总氮为例, 其Ⅳ类标准值和Ⅴ类标准值分别为1.5mg/L、2.0mg/L, ITN=[ (1.63-1.5) / (2.0-1.5) ]×20+80=85。

(6) 当项目浓度大于Ⅴ类标准, 以总磷为例, 其水质指数ITP>100。

2.2 水质评价

第一类项目的分类指数为0, 第二类项目的分类指数为48, 第三类项目的分类指数为>100。因此, A水库的水质指数>100, 水质状况为极差。

2.3 水质指数计算中某些细节的处理

(1) 未检出项目的指数可简单计为零。

(2) 当pH值处于6-9范围内时, 其指数以0记;当pH值超过上述范围时, 其指数计为100。

(3) 溶解氧的计算:把大于饱和溶解氧的测值作未检出处理, 饱和溶解氧的计算公式为:4 6 8/ (水温+3 1.6) 。

(4) 当标准中两分级值或多分级值相同时, 单项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即:

以五日生化需氧量为例, 其而Ⅰ类标准值和Ⅱ类标准值相同, 均为3mg/L, Ⅲ类标准为4mg/L, IBOD5=[ (3.4-3) / (4-3) ]×20×2+20=36。

(5) GB 3838-2002中补充项目的计算方法:以硫酸盐为例, 其标准值为250mg/L, 其单项指数计算如下:ISO4=33.20/250×60=8。

3 建议

(1) 作者在应用本评价方法时发现, 水源地水质状况主要为优、良、极差三级, 少数为尚好, 没有出现较差和差, 主要原因是:当某个项目浓度大于Ⅴ类标准时, 其单项指数一律计为>100, 即只要有一个项目浓度大于Ⅴ类标准, 整个水源地的水质将变成极差, 作者认为这样的结果不一定能反映整个水源地的水质。因此, 建议当第二、三类项目浓度大于Ⅴ类标准时, 其单项指数计为100。

(2) 建议总氮不参与评价, 因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氮指标体系缺乏严谨性和一致性。总氮=蛋白质+氨基酸+尿素+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 总氮不会少于等式右边的其中一项, 然而在GB3838—2002标准中, 氨氮、硝酸盐氮和总氮的标准值三者未找到好的衔接点。以Ⅲ类水质标准为例, 总氮的标准值为1.0mg/L, 氨氮标准值也为1.0mg/L, 硝酸盐氮的标准值为10mg/L。那么对湖库和饮用水源而言, 氨氮和硝酸盐氮这两个指标设置欠严谨, 逻辑上缺乏一致性, 因此建议总氮不参与评价。

(2) 在实际计算中, 水质指数的计算比较繁琐, 应用标准时容易出错, 因此建议一定要编写程序使计算过程简化。作者先用VB编写了一个小软件, 数据要一个个录入, 有点麻烦。后又用Excel编了一些公式, 主要运用了“if”、“and”、“or”三种函数, 建立了两个工作表, 原始数据放在左表, 公式放在右表, 把两个表关联起来, 只要在左表录入数据, 右表马上就出来结果, 用起来方便快捷。

摘要:开展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能充分体现公众对水质的知情权, 使公众能及时了解水源水质状况, 引导公众支持和参与水资源的保护工作。本文主要介绍了广东省水质月报评价方法, 通过实例解析详细介绍水质指数计算中某些细节的处理方法, 最后提出三点建议。

关键词: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水质指数,实例解析

参考文献

饮用水水源地范文第4篇

1 本溪市典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现状调查

1.1 水源地类型

本次主要调查乡镇集中式供水, 供水人数大于1000人的水源地。水源地类型主要为河流型水源地, 湖库型水源地和地下水型水源地。

1.2 水源地周边环境调查

调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及其他点源 (包括分散式畜禽养殖、农业面源和网箱养殖) 的污染情况。

1.3 水源地环境评价标准

(1)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 河流型和湖库型水源地水质达到Ⅲ类以上可以作为饮用水源。

(2) 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 (G B/T14848-93) , 地下水型水源地水质达到Ⅲ类以上以及部分达到Ⅳ类水质经处理后也可以作为饮用水源。

(3)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85) , 饮用水质分三级, 农村给水水质应达到二级以上, 特殊情况下, 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的地区, 允许按三级水质处理。

2 典型乡镇饮用水水源水质调查结果分析

2.1 水源地类型分析

本溪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类型主要为河流型水源地、湖库型水源地和地下水型水源地。从水源地的数量、服务人口和取水量角度来说, 本溪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是以地下水型水源为主。本次调查了44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其中重点调查了10个典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如表1)

2.2 水源水质情况

本溪市典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见表2。

由表2可以看出, 本溪市典型乡镇集中式水源地水质情况较好, 其中1个湖库型水源地水质为Ⅳ类, 水源地水库综合营养指数为轻度富营养, 主要污染指标为硝酸盐硝酸盐超标的主要原因是水源地周围农业面源污染;河流型水源地水质较好;地下水型水源地7个水质能达到Ⅲ类, 水质较好, 主要污染指标为总大肠菌群, 总大肠菌群超标的主要原因是水源地周围生活污水随意外排, 生活垃圾乱堆。

2.3 水源地环境禀赋情况

本次环境禀赋主要对饮用水水源地的自然条件进行调查, 分析水源地选址合理性。地表水型水源地环境禀赋综合利用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成果, 调查水源地受上游来水水质影响的情况;地下水型水源地环境禀赋是利用水文地质埋藏条件等指标, 调查地下水型水源地选址合理性和存在的问题。本溪市3个地表水型水源地上游来水水质为Ⅱ类, 水质较好, 水源地选址合理;7个地下水型水源地以潜水型为主, 上游地表水水质较好, 水源地环境禀赋均较好。

2.4 水源地周边污染源调查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对典型乡镇水源地水源保护区进行了划分, 并调查了水源地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污染源情况, 分析水源地保护区污染源结构特征。调查结果为10个典型水源地保护区内均无工业污染源, 水源地污染源主要为生活污染源和农业面源。

2.5 水源地环境监管

水源地环境监管主要从水源保护区管理、监测能力和应急能力三个方面进行调查。本溪10个典型乡镇水源地近三年均未发生水污染事故, 保护区管理上较欠缺, 保护区均划分待批复, 并且有3个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排污口。水源地监测能力较差, 并且有6个水源地无应急预案。

2.6 水源地环境风险

主要调查水源地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污染企业和危险品运输等影响水源地的高污染高风险污染源。经过调查, 3个地下水型水源地在保护区内存在加油站等违法建筑, 并且1个水源地存在危险品运输风险。

3 农村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对策建议

3.1 加强水源地污染防治

(1)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取缔排污口, 拆除违章建筑, 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和可能污染水体的行为。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 禁止新建、扩建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倾倒垃圾[3]。

(2) 加大农业面源治理力度, 提高农药化肥的施用效率, 加强分散畜禽养殖监管, 发展生态农业[4~5]。

(3) 进一步做好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 加大湖 (库) 区周边退耕还林力度, 防治水土流失。

3.2 加强水源地监控预警

(1) 根据水资源条件, 制定水源地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 增强防御突发污染事故、连续干旱和特殊干旱等安全供水风险的能力。

(2) 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定期监测,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有毒有害污染物尤其是有机污染物的监控, 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监管能力和水平[6]。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

3.3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

(1) 加强农村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 提高环保意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各类宣传册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舆论宣传和科普宣传, 及时报道和表扬先进典型, 使社会大众意识到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紧迫感和责任感[7]。

(2) 充分调动乡镇居民参与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积极性[8]。鼓励水源保护区附近居民使用无磷洗衣粉, 节水灌溉, 科学施肥, 维护乡村环境整洁, 举报各类破坏水源地环境的违法行为。

3.4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 集中式供水有利于统一管理和监测, 应加大乡镇集中式供水厂建设。对现有的集中式供水厂应改进制水工艺, 增强供水厂处理能力, 针对性的进行水质处理, 保证饮用水水质质量, 确保水质安全[9]。

(2) 建设农村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兴建农村污水处理厂, 确保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建设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各村民组和居住相对集中地地方势力垃圾箱, 逐步实现废物资源化处理。

3.5 完善环境管理机制和环境政策

(1) 明确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成立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构, 明确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责任人,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评估考核, 实施水源地信息公告制度[10]。

(2) 建立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 明确生态补偿原则、标准及补偿资金的运营管理, 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制定“以奖促制”经济政策, 通过开展以奖促制, 加强水源地保护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搞好生态修复, 推动重点污染点源和面源治理, 实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目标。

摘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直接影响着群众的健康, 水源地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本溪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地下水型水源地为主, 通过对10个典型水源地周围环境调查及水质检测, 得出水源地水质评价结果, 水源地水质较好、环境禀赋较好, 水源地保护区内以生活污染源和农业面源为主, 水源地环境监管较差。针对水源地环境现状, 提出了保护和改善农村水环境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饮用水源,现状,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 石效卷.全面深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J].特别关注, 2009, 4 (417) :22~23.

[2] 李丽, 张震宇, 杨金田.农村饮用水源水质现状分析及保护政策建议[J].科学技术与工程, 2007, 9 (7) :1985~1988.

[3] 卢惠恋.农村饮用水源污染因素分析及对策[J].中国环保产业, 2009, 2:45~47.

[4] 王龙.农村水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J].黑龙江环境通报, 2009, 33 (1) :65~66.

[5] 罗盛焕.改善农村水环境的对策措施[J].广东农业科学, 2008 (9) :135~137.

[6] 张亚娟, 慕山.大庆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对策及建议[J].黑龙江水利科技, 2008, 36 (5) :102~103.

[7] 汪绍盛, 杨树生, 等.加强天津市农村水环境治理措施的研究[J].海河水利, 2009, 4:47~49.

[8] 徐光宏.黔江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现状及保护对策[J].三峡环境与生态, 2009, 2 (3) :36~38.

[9] 李丽, 张震宇, 杨金田.农村饮用水源水质现状分析及保护政策建议[J].科学技术与工程, 2007, 7 (9) :1985~1988.

饮用水水源地范文第5篇

一、前言

为加强G30乌鲁木齐绕城高速(东线)公路项目的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理,确保乌拉泊水源地K58+000~K62+100段不发生水污染事件,减少水土流失、保护水源地植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乌拉泊水源地(K58+000~K62+100)施工环境保护监理方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

4、《乌鲁木齐绕城高速公路(东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5、《乌鲁木齐绕城高速公路(东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6、陕西省公路勘察设计院提供的设计文件;

7、施工承包合同(WRDX-3)、监理服务协议书(WRDXJL-3)

8、已批复的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

9、施工过程中的批复函件、会议纪要等。

三、乌拉泊水源地环境保护监理目标

杜绝乱挖乱弃,保护陆生生态植被,避免发生水体污染事件,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水土流失,确保乌拉泊水源地水源安全,做到项目环境保护达标。

四、乌拉泊水源地环保监理小组及职责

1、小组组织机构

2、乌拉泊水源地环保小组职责

环保小组组长由驻地工程师担任,主要是制定环保小组的监理方案,制定环保监理工作计划,指导环保小组的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处理有关环保突发事件,参与乌拉泊水源地的环保达标和环保工程验收。副组长由副驻地工程师担任,负责乌拉泊水源地施工环保监理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环保工程师开展日常环保监理,编制环保监理方案,对乌拉泊水源地的环保措施组织专项检查,组织召开环保工作会议。环保监理的日常巡视和检查由环保工程师负责,检查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主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可行,检查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施工现场(施工便道、拌和站、预制场)和料场等的洒水除尘情况,施工废水、渣土、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置,检查取弃土场的使用及恢复。结构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主要负责检查施工现场施工中的环保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在环保工程师的指导下参与环保专项检查。

五、水源地施工环保监理的任务和工作内容

水源地施工环境保护监理是依据建设单位委托,对施工单位在水源地范围内(K58+000~K62+100)的施工过程中影响水源地环境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环境保护监理义务,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满足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要求,针对水源地施工过程环境保护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在乌拉泊水源地中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如噪声、废气、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放达标管理,减少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即环境达标监理;二是对项目配套的环保工程进行施工监理,确保“三同时”的实施,如对水处理设施、声屏障、绿化工程、拦污工程等进行施工监理,确保环保工程质量合格,功效达标。

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监理按照施工进程实施动态管理,贯彻“事前监理”和“主动控制”的监管理念,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为原则,具体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的环保监理工作内容

(1)参与环保设计交底,熟悉乌拉泊水源地施工环境,掌握乌拉泊水源地的环境保护重点即水资源保护。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乌拉泊大桥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对施工环保目标和环保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3)审查施工单位乌拉泊水源地临时用地方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临时用地的回复计划是否可行。

(4)审查施工单位环保管理体系是否责任明确、切实可行。 (5)组织进行环保监理工作交底。

2、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中的环保措施是否可行,并提出审查意见。

(2)对乌拉泊水源地施工现场、施工作业进行巡视或旁站监理,检查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3)向施工单位发出环境保护工作指示,并检查指令的执行情况。

(4)协助环境监测单位完成环境目标监测。 (5)编制、建立和保管环境保护监理资料档案。

(6)协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处理突发环保事件。

3、交工和缺陷责任期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1)参与交工检查,确认水源地现场清理工作、临时用地的恢复是否达到环保要求。

(2)检查施工单位的环保资料是否达到要求。

(3)评估环保任务或环保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尚存的主要环境问题处理方案和建议。

(4)完成缺陷责任期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六、水源地环境保护监理工作方式

环保监理工程师对乌拉泊水源地的施工活动的环保工作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工作方式主要以日常巡视为主,辅以环境监测(监测单位具体负责),根据乌拉泊水源地施工区污染源分部情况,进行定期巡视(每天至少巡视一次水源地施工作业区),尤其是要对桩基础施工,应进行旁站监理,并配合环境监测单位做好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应进行详细记录。

监理过程中如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情况,环保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属于一般性或操作性的问题,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当口头通知无效或有污染隐患时,应及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根据施工单位的书面回复检查整改结果。严重的环境问题,应同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如整改情况不理想,可以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停工指令。

七、环境保护监理的工作程序

八、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制度

1、例会制度

建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环保工作会议(每月一次)。在例会期间,施工单位对近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回顾性总结,监理工程师对该月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评议,肯定工作中的成绩,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每次工作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2、环保工作报告制度

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和年报,在月报和年报中叙述监理环保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内容:当前阶段环保工作的重点和取得的成果、现存的主要环境保护问题、建议解决的方案、下一阶段的环保监理工作计划等。

3、函件来往制度

监理工程师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保护问题,通过书面监理通知单形式,通知施工单位需要采取的纠正措施或处理方案,当情况紧急时需口头通知后,补发书面函件予以确认。同时施工单位对环境保护处理结果的答复以及其他方面的环保问题,应致函监理工程师。 环境保护监理的来往函件主要有环境保护监理通知单、环境保护监理通知回复单、环境保护监理联系单、工程环保事故报告单、工程环保事故处理方案审批单、环境保护监理报告单、临时用地环境影响报告单、取(弃)土场整治恢复报告单、临时用地整治恢复报告单。

4、工作记录制度

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记录是信息汇总的重要渠道,是监理工程师作出决定的重要基础性资料,

主要内容有:

(1)会议记录。主要有工地例会、工地协调会及其环保专题会等。

(2)监理日志。坚持每天巡视,详细记录巡视检查的情况,作出的重大决定,对施工单位发出的指示、发生的纠纷及解决的可能办法、与工程有关的特殊问题。

(3)环保监理月报。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对环保状态及存在问题每月以报告书的形式吸纳建设单位报告并备案。

(4)气象及灾害天气记录。主要记录每天的温度变化、风力、雨雪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前期情况及地质灾害等。

(5)影像记录。对重要部位的施工过程进行影像记录。

(6)交、竣工文件。主要包括环保交工验收记录和竣工验收两部分内容。环境保护监理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监理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概述、环境保护监理任务或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尚存的主要环境保护问题及建议继续监测或处理的方案。

九、乌拉泊水源地施工环保监理的要点

1、施工准备阶段的环境保护监理要求

乌拉泊水源地的施工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临时用地(施工便道、施工临时作业点)需要砍伐乌拉泊水源地湿地内的植被,施工产生的扬尘(主要是施工便道)对附近植被蒙尘,土方开挖可能引起的水体混浊和水土流失、桩基工程施工产生的机械漏油以及地下工程作业对水体的影响、混凝土和路面施工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影响、临时施工作业点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影响等。

(1)熟悉乌拉泊水源地的环保设计图纸和环保要求,掌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中提出的环保要求和措施,对照工程设计文件、图纸以及乌拉泊水源地的现场施工环境,并对敏感的保护目标作出标识。乌拉泊水源地的水体是敏感的保护目标,施工前应对乌拉泊水源地的水渠(包括暗渠)进行醒目标识,以便进行保护。 (2)建立环保工作网络,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3)审查K58+000~K62+100段的路基施工方案、乌拉泊大桥施工方案中的环保措施,对不符合要求或遗漏的环节进行修改或增补。 (4)审查取(弃)土场的选址,并进行实地踏勘。

(5)审查K58+000~K62+100段水源地范围内的临时用地方案,以及便道、便桥的设置。尤其是跨越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水渠、水管时,要重点审查其保护措施,临时施工作业点的设施应远离水渠、泉眼等水环境保护敏感点,并禁止在水源地内设置机械维修。 (6)在水源地的水渠(含暗渠)、泉眼等部位设置醒目标识,设置安全保护范围。

2、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监理要点 (1)施工便道的修建和管理

① 施工便道原则上要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如无现场道路可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用地范围进行修建,并在便道两侧设施明显标识以表明便道宽度,来往车辆和机械不得在便道外行使;

② 施工前对现场原始的地形地貌、地表植被等进行文字叙述

和影像记录。

③ 严禁在便道外侧随意取土; ④ 对便道两侧的植被应细心保护,不得随意砍伐。必要时对两侧植被进行围挡保护。应修建便道需要砍伐保护区内的植被时,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苗木砍伐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砍伐数量和面积进行。

⑤ 便道的填筑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使用垃圾、建筑废渣等带有污染性质的填筑料。 ⑥ 施工在跨越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水渠、水管、泉眼时,应采取便桥、便涵、绕行等措施加以保护。必要路段应进行工程防护,减少水土流失。便桥、便涵应设置缘石进行桥面水导流,防止桥面污水流入水渠内。

⑦ 施工便道的临时排水应进行综合合理规划,不得直接排入保护区内的自然水体中。 ⑧ 设置施工便道养护、维修专职人员,随时保持运行状态良好,经常洒水,限速慢行,避免扬尘,减少对便道两侧植被和水体的影响。

⑨ 便道结束使用后,严格按照拟定的恢复方案进行整治恢复。

(2)取(弃)土场的监管 取(弃)土场应履行临时用地报批手续,并严格按照设计或有关文件批复的界限和要求施工,不得随意选址和扩大范围,不得在乌拉泊水源地保护区内(K58+000~K62+100)设置取(弃)土场。

取(弃)土场使用完毕后应按照拟定的方案进行恢复,并接受环保监理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3)临时材料堆放场、拌和站的设置和管理

本项目的临时材料堆放场和拌和站的选址均在乌拉泊水源地保护区之外,其中钢筋加工场、水泥混凝土拌和站位于乌拉泊互通区内(主线K62+500右侧),远离乌拉泊水源地保护区(K58+000~K62+100),整个场站进行了地面硬化,材料堆放场采用钢彩棚遮盖,场地四周设置排水沟进行集中排水处理,并设置隔离栅封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符合环保要求。混凝土的运输使用专用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设置专用洗车池和沉淀池,防止废水外流。 沥青混合料拌和站、水稳基层(底基层)拌和站位于改建段K67+500线路的右侧,处在乌拉泊水源地保护区之外,且整个场区硬化处理,封闭施工,排水、排污系统完善。各种材料堆放场地硬化,并使用钢彩棚覆盖,符合环保要求。 (4)路基工程施工的环保要求

① 路基地表清理的环保要点:路基清表是路基施工环保的重点问题,清表后极易引起水土流失、破坏地面植被,首先应严格按照设计规定的清表范围进行施工,清理出的腐殖土应尽快运至审批的弃土场,尽可能综合利用,可作为后期绿化工程和地表恢复时使用。弃土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工程防护,防止发生泥石流、水毁等人为灾害。

② 路基土方开挖应严格控制在施工范围内,并注意底线管线。开挖应遵循自上而下的顺序,不得乱挖和随意超挖,并随时观察实际的地质情况,并按照设计要求及时开挖截水沟,修建排水沟,根据工程进度适时进行坡面防护,避免出现边坡崩塌、滑坡等现象。路基取土应按需进行,做到有计划取土,并及时进行整治和恢复。

③ 路基填筑作业主要应连续进行,采取有效措施减小土方作业时间,防止水土流失和表破冲刷,确保路基稳定。土方运输中应保持施工便道的湿度,避免扬尘。由于路基土方作业施工机械较多,应严防施工机械跑、滴、漏油,避免对土壤和水环境的污染。运输土方因按照指定的运输线路行使。填筑作业应根据施工机具的配置,做到施工用料的随取、随运、随铺、随压,减少松散土方的暴露时间,减少雨水冲刷侵蚀。土方路基施工的临时排水设施尽量与永久性排水工程相结合,做到排水顺畅。做好的路基坡面应及时做好集中排水槽。

④ 路基排水、防护工程应根据路基施工进度及时跟进施工,及早发挥排水、防护功效,防止水土流失,避免对现有水源和水渠造成污染和淤塞。

(5)路面工程施工环保要点 ① 路面施工拌和站的选址:本项目的路面基层、面层混合料拌和站均在乌拉泊水源地保护区之外,满足环保要求。

② 水稳基层(底基层)的施工:本项目的基层(底基层)为水泥稳定砂砾,采用集中厂拌生产,大型封闭型载重运输车覆盖,按照指定路线运输,使用摊铺机机械化作业。水稳基层的养生水是环保监控的重点,拟采用棉毡布覆盖养生保湿,减少水分蒸发,既要做到保持基层(底基层)养生期间处于湿润状态,又要避免养生水的外溢。 ③ 路面封层使用沥青碎石同步封层机,减少封层污染。

④ 沥青混合料的运输也采用大型封闭式载重汽车,并覆盖毡布保温,同时可防止混合料沿途洒落污染环境。摊铺施工剩余的沥青混合料废料必须及时收集,运至废料处理场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抛弃。

(6)桥涵工程施工环保监理要点

① 明挖基础应按照施工技术规范严格控制开挖量,开挖的土方应按照拟定方案进行对方,不得随意丢弃河流中和岸边,应暂时堆放在局里水体稍远的地带,防止冲帅或坍塌进入水体中。基础施工应尽量做到连续、快速作业,施工完毕的基坑应及时回填。本项目跨乌拉泊水源地保护区的大桥主要是旱桥,施工中应严格控制明挖基础的施工范围,只允许砍伐墩、台永久工程部分的植被,桥跨范围内的植被不得砍伐、清除,尽可能保留桥跨部分的原生植被,减少对地表原生植被的破坏。

② 钻孔桩施工,根据环境评估部门的意见,跨乌拉泊水源地保护区的大桥使用套管钻成孔施工工艺,减少对原有地质的扰动,不使用泥浆护壁作业,可避免产生对水源地内的水体污染。灌注混凝土时应准确计算浇筑方量,多余的混凝土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至制定地点处理。施工中及时检查桩基设备,防止漏油。桩基机械维修应在远离水源地的制定维修点进行,防止维修的废油、废水污染水体和土壤。

③ 桥梁墩柱、盖梁等下部构造施工,主要是控制混凝土的运输和浇筑过程,施工用的模板刷油应进行严格控制,涂刷完毕的模板在安装前应集中覆盖保管,避免雨淋导致油污进入土壤中。不得在施工现场清洗混凝土的罐车。施工中的固体废料应及时收集,清理出保护区之外。

3、水质监测

本项目跨越乌拉泊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保护是环保监理的工作重中之重,水质监测是评判水体质量的首要手段。 公路施工可能引起水体污染的主要因素: ① 桥梁钻孔注施工的泥浆对地表和地下水的污染:本项目乌拉泊大桥通过使用全套管钻机成孔作业,实行无泥浆作业,避免了泥浆污染水体。

② 施工物料流失的影响:路基施工中的取、弃土造成的水土流失、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施工固体废料经雨水流入水体等,都会引起水质的变化。

③ 机修和洗车废水的影响:此项是造成水体污染的重要因素,且治理难度较大,是环保监理的重要监控项目。通过机械定点维修,设置洗车池等措施,可避免机修和洗车废水对保护区水源的污染。

本项目水质监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主要的水质监测项目为水温测定、浊度测定、PH值测定、溶解氧测定、悬浮物测定、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等主要测定项目。具体的水质监测点位及频次、监测项目以监测委托单位的监测方案为准。

饮用水水源地范文第6篇

为保障我镇饮水安全,确保群众喝上方便、干净、安全的自来水,特制定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如下:

一、严格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地下水开采井周围规定一定的水域或路域作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竖立醒目的标志牌。清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需移动取水口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要进行相应调整。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范围为:

(一)水井以每个水井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保护区。

(二)其它饮水安全工程保护区为取水点以上300米的范围。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域排放污水;

(三)禁止堆放、填埋、倾倒、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

(五)禁止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六)禁止从事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的活动;

(七)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八)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动物;

(九)禁止从事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三、对现已存在的不符合规定的设施和生产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或停用。

四、如果水源被破坏或者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较重,将申请执法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办法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六、成立工作小组,并安排专管人员进行巡逻查看,防止破坏水源地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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