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产业股权投资论文范文

2023-12-17

清真产业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1篇

众多中小企业在创业板的成功上市及未来IPO的进一步提速极大地激发了创业者及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热情,在此背景下,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开放无论对于保险行业,股权投资行业还是被投资企业,都具有重大意义。

据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0月末,保险公司资产总额近5万亿元;若按上述规定中最高5%的比例计算,则预计将有近2500亿元保险资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众多中小企业在创业板的成功上市及未来IPO的进一步提速极大地激发了创业者及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热情,在此背景下,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开放无论对于保险行业、股权投资行业还是被投资企业,都具有重大意义。

主体资格限制

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的相关机构需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方可对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权投资。

保险机构资质

在具体标准上,保险机构需满足上一会计年度末和投资时上季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资产管理部门需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股权投资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等条件。对于直接股权投资。除前述条件外,还必须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目前,多数中小型保险公司尚未盈利,其偿付能力和净资产也无法满足监管要求,因此中小型保险公司直接股权投资目前还很难开展。实践中,已进行或拟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的保险机构均为中国平安、中国人寿等大型保险机构。因此,对大多数保险机构而言,通过提高偿付能力,进行间接股权投资更具可操作性。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资质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称“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需满足相关资质条件,如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具备相应数量的具有股权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具备公司治理制度等。

实践中,管理机构可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根据上述规定,合伙制管理机构应不符合要求;另外,目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管理机构不多,这就使得可供保险机构选择的合格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数量较少。对于大部分寻找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管理机构而言,虽然大量保险资金获准进入股权投资市场,但由于资质限制,其很难获得保险资金的青睐。

投资对象范围

投资对象的选择关系保险资金的安全、投资收益的稳健和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对投资对象进行一定限制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特性。

总体限制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的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必须符合相关审慎性条件,如产业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等。上述审慎性条件相关标准过于抽象,投资时如何进行判断,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存在一定障碍。

实践中,判断目标企业是否符合审慎性条件,首先需聘请法律,财务、咨询等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对目标企业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调查报告;在正式进行投资时,重大股权投资需提交监管机构申请核准,其他股权投资需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告,由监管部门对所有的股权投资对象、投资行为等进行审核或合规监管。

直接腔权投资对象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目前,我国的金融行业混业经营尚处于探索阶段且投资金融类企业具有特殊风险,保险资金投资保险类或非保险类未上市金融企业股权,需受到金融行业政策法规的限制和监管。关于直接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股权,实践中已经介入的保险机构不多,保险资金如何进入不仅需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更可能受到上述养老、医疗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限制。

对基金投资的限制

《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但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管理机构。

·基金性质的区分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基金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并不完善,无法对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明确区分;且在实践中,很多股权投资基金会同时进行创业、风险投资,如何对基金的性质进行判断并无统一标准。

在上述问题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先例或许值得借鉴。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投资经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

实践中,大部分基金未经过发改委的批准或备案,仅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称“《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工商登记即成立,其性质无法进行明确判断。而发改委在基金的监管中,对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不同类型予以明确区分并监管,因此若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发改委进行了相关备案,可增加保险资金对基金进行选择和判断的依据。

●禁止投资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是基金运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基金的运作和投资效益很大程度由管理机构的经验和能力而决定。但鉴于保险机构主营业务的限制,其若作为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存在较大风险。另外,管理机构的形式可以是合伙制,保险资金若成为普通合伙人,则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利于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因此,《暂行办法》明确禁止保险资金投资设立或参股管理机构。

股权投资方式

直接股权投资

根据《暂行办法》,保险机构可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债权转股权方式直接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间接股权投资

关于间接股权投资,保险资金作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是需重点关注的问题。股权投资基金对保险机构相对较新,目前虽然很热。但实践中缺乏规范,一直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于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中国目前缺少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而保险资金向来就是股权投资基金中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实践中,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有三种组织形式,即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及契约信托制。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间接股权投资如下图所示:

·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鉴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无出资时间限制,单一税收形式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利润分配的自由性等优势,实践中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基金较多。《暂行办法》明确禁止保险资金设立或参股管理机构,因此笔者理解,在保险资金参与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保险机构应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而不得是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机构。

·基金内部机构设置

在基金的内部运作和管理上,一般是根据《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由管理机构和投资者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各自的利益权衡,自由进行约定。但在保险资金参与的股权投资基金中,鉴于保险资金的特性,基金内部机构的设置存在特殊规定。

基金采取公司制的,需建立独立董事制度;采取合伙制的,需建立投资顾问委员会;采取契约制的,需建立受益人大会。

《暂行办法》要求合伙制基金需建立投资顾问委员会,但未对其职权和成员组成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对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事项起决策作用的一般称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可由投资者和管理机构约定由各自委派的人员组成,专门对基金投资事项进行决策。此处投资顾问委员会的职权是否相当实践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我们理解,实践操作中,投资顾问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及表决程序等需保险机构基于保险资金安全运作的原则,与其他投资者和管理机构进行谈判或协商。

·投资协议

根据《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在公司制基金中,保险资金的投资比例无法占据控股地位;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保险机构不能直接作为管理机构对基金的对外投资事宜进行管理,因此相关投资协议的安排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投资协议应载明管理费率、业绩报酬、管理团队关键人员变动、投资机构撤换、利益冲突处理、异常情况处置等事项;且保险机构可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要求管理机构按照约定比例跟进投资。在实践中,如何对投资协议进行起草和安排,最大限度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是保险机构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股权投资监管

监管审批

保险机构进行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首先需经保监会核准或向保监会报告。根据直接股权投资对象的范围,其投资需符合投资对象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限制。关于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并无统一的法律监管,且对其进行备案也非强制性;具体操作事宜需根据各地政策的不同予以区分。

是否可新设基金

根据上述社会保障基金的相关规定,其只能以投资人股方式参与已经设立登记并经发改委批准或备案的现有基金,应不得与相关机构新设基金。《暂行办法》并未对保险机构可否与管理机构新设股权投资基金问题予以明确,实践操作中需待监管部门进一步作出解释。

基金委托管理

实践中,股权投资基金可由发起机构自行管理,也可委托其他管理基金的机构进行管理,但《暂行办法》将发起设立基金的机构与管理基金的机构视为同一机构,未对两者进行区分。鉴于《暂行办法》对管理机构的资质要求较高,在保险资金参与的股权投资基金中,发起设立基金的机构与管理基金的机构是否可为两个不同机构,其是否都必须满足《暂行办法》规定的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及可否将基金委托相应资质的内资或外资管理基金的机构进行管理,《暂行办法》未予以明确。

外汇管理

根据《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而言,其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若是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则其进行股权投资问题需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

地方政策

目前,虽没有统一的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但各地方先后颁布了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登记、税收等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地。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地域不同,其相关限制或优惠政策也不相同。

专业建议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涉及诸多保险业之外的问题,且股权投资本身在中国也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监管均相对滞后,因此保险机构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应更加注意风险控制和合规。

保险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应重视合作者的选择(包括管理机构和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团队),重视对股权投资的尽职调查(包括对管理机构和被投资企业),重视专业中介机构的使用(包括律师、会计师等),重视在股权投资时对退出的考虑(包括上市、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

(本文作者为柯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玉强、律师助理何芬、张铭言。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不能代替法律意见,也无意对讨论事项进行全面的研究。)

清真产业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股权投资差额的本质是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计价偏低或存在商誉,通过对股权投资差额、合并价差、商誉三者的比较分析,可以正确理解股权投资差额的实质。投资企业通常对股权投资差额进行摊销调整,消除由于被投资单位利润虚增而对投资企业利润的影响。现阶段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是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但存在着不合理性。本文拟对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进行简要评析,并提出了一些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合并商誉合并价差

作者:吴小蒙

清真产业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3篇

外资人民币基金随着国际顶级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入和参与而倍受业内关注。但由于法律法规定位的不确定性,中央与地方政府及其监管机构的态度、政策及执行的差别和不明确,外资人民币基金在中国面临着可能超乎其管理机构想象的诸多法律政策和实务问题。

近年来,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热度持续不减,外资人民币基金更是随着国际顶级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入和参与而更加为业内所关注。然而对于人民币基金,特别是外资人民币基金,长期存在法律法规的相对不完善及监管相对不确定的问题。通过对外资人民币基金有关热点问题的法律法规梳理分析,本文将试图为外资人民币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提供些许建议和参考意见。

外资人民币基金相关政策

1、全国性的相关规定

外资人民币基金主要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具体性规定为《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第2号)。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并无统一的全国性的具体性规定,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等地均颁布了针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的地方性规定。同时《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为设立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2、部分地方性规定

外资人民币基金的主要形式

外资人民币基金主要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两种。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一般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组织形式。外资参与人民币基金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外资直接参与设立外资创业投资企业

2、外资间接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3、外资直接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外资人民币基金的出资及结汇

1、外资管理机构对基金的出资结汇

(1)之前的结汇限制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14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外资管理机构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无法用于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

(2)地方性规定的突破

根据北京市《关于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京政办函[2011]16号)第十二条规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向托管银行办理结汇,并将结汇后的资金全部投入到所发起的股权投资基金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结汇金额上限为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到账金额的(包含累计结汇金额)5%。

根据天津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1206号)规定,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向托管银行办理结汇,并将结汇后的资金全部投入到所发起的股权投资企业中,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结汇金额上限为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到账金额的(包含累计结汇金额)5%。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规定,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虽然之前存在142号文的结汇限制,但上述北京、天津和上海的规定突破了该等限制。

2、外资人民币基金对外投资的结汇

(1)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根据142号文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5号)规定,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经营范围内以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在进行上述股权投资时,应由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其外汇资本金划转至被投资的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对外投资时,可通过被投资企业进行外汇资本金结汇。

(2)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境内中资机构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汇出资管理原则办理。

(3)QFLP制度突破

目前,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均出台了QFLP制度试点,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资质和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满足相关条件时,该等境外投资者投入的外汇资金可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直接申请进行结汇。

上述QFLP制度均对境外投资者规定了相关的资质和条件,如上海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中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应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以及联席会议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北京规定,申请试点股权投资基金中的境外投资者,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两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2)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相关的投资经历;(3)试点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天津规定,申请试点股权投资企业中的境外出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美元;(2)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两年未受到境内外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3)应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及其市备案办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4)每个境外出资人至少在试点股权投资企业中出资1000万美元以上;(5)境外出资人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相关的投资经历;(6)试点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上述QFLP制度对境外投资者的出资额度有明确限制,如北京市规定外资认缴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50%;天津市规定每个境外出资人至少在试点股权投资企业中出资1000万美元以上。

上述QFLP制度的试行虽是外资人民币基金对外投资结汇问题的一大突破,然而对于该制度的执行和操作实务,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外资人民币基金的国民待遇

1、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第2号)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任何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备案;投资于限制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外资间接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在上述管理公司为外资、其他出资人的出资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关于其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性质如何界定问题,是目前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其涉及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境内的投资是否会受到外商投资领域的限制问题。

根据天津市1206号文规定,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向托管银行办理结汇,并将结汇后的资金全部投入到所发起的股权投资企业中,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结汇金额上限为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到账金额的(包含累计结汇金额)5%。

根据上海市38号文规定,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关于上述“原有属性”如何界定,相关规定并未予以明确,即该等原有属性是指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一般理解,该等原有属性应指内资企业。然而据报道,2012年4下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一份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针对上海QFLP试点中黑石人民币基金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问题进行回复。复函明确指出对于上海黑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此类普通合伙人是外资、有限合伙人是内资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投资项目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外资直接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在上述外国投资者直接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情况下,该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一般均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其境内进行再投资,需遵循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限制性规定。

外资人民币基金的税收

1、关于外资人民币基金的全国性税收政策

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问题,目前并无特殊性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含两年),凡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关于外资投资公司制或合伙制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问题,应与内资无特殊性的区别,但目前有关公司制的税收政策相对较完善和确定,有关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问题,近一段时间以来,话题和热点问题不断,既有所谓的“浮盈税”之说,也有报道的国家发改委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官员的解读,目前以上这些均并未有政策性的定论,还需待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的有关合伙企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

2、关于外资人民币基金的部分地方税收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上述部分地方市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外,各市下属的区也纷纷制定了一些各自的鼓励金融发展的政策,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鼓励和优惠,除了税收之外,还包括人员户口解决、办公场所免费提供、一次性鼓励奖金等政策。

总结和建议

由于法律法规定位的不确定性,中央与地方政府及其监管机构的态度、政策及执行的差别和不明确,外资人民币基金在中国面临着可能超乎其管理机构想象的诸多法律政策和实务问题,有些问题还需要随着中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和监管完善才能得以比较好的解决。实践中,对于如何设立外资人民币基金,需重点考虑注册地选择,注册地政府资金的出资,是否满足特定地区的资质要求,该地区的商业环境和税收优惠及其他优惠政策以及未来拟投资的领域前景和退出时可能存在的限制等。同时外资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还需在外部机构的协助下,在现有法规和政策框架下,积极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以求获得更多的政府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

清真产业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4篇

硅谷哲学家、YC创始人保罗·格雷厄姆(Paul Graham)在《融资生存手册》中,指出当今世界科创企业在初创期面临着最致命的两大难题——最难的是做出大众需要的产品,排名第二的“死因”则是融资,大多数初创公司就是死在融资的路上。

如何解决科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这样的世界性问题?位于上海市东北角的杨浦区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杨浦区在上海市首创了双创企业全生命周期投融资服务链项目。杨浦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杨浦区金融办”)主任宋南晖对《新民周刊》表示,这一项目是杨浦区金融办根据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量身定制多样性的融资服务计划,引导和撬动了银行、保险、证券、担保、股权投资、新金融机构等各类社会资本的参与。

正是因为有了一系列的贴心扶持政策,杨浦科创企业才能在成长路上“不差钱”。
创业融资为什么难?

别看这几年双创企业得到各种政策的支持,似乎都是冉冉升起的明星,但在资本市场却是另一番景象。宋南晖告诉记者,在融资领域,双创企业具有轻资产、头脑型、创新型等特点,尤其是初创期的科创企业较难从银行拿到贷款,而有幸获得风投机构投资的企业更是万里挑一。

以银行贷款为例,风控是最严的,双创企业要想拿到这类纯信用贷款,通常来说非常困难。科创企业尤其是初创期企业缺乏稳定的现金流,没有充足的抵押资产,商业模式更新迭代快,征信记录几乎空白,银行现有的业务模式与金融产品难以适用。

同时,科创企业涉及众多跨领域的专业知识,而传统银行对企业价值评判主要是依据企业的财务报表,缺乏对科创企业成长规律的把握,担心有风险而不敢轻易放贷。而且,对于银行来说,做一笔一个亿的贷款还是一百万元的贷款,走的流程和付出的精力差不多。所以越是小額贷款,对于银行而言性价比越低,这也是很多银行宁愿把钱贷给大客户的原因。

很多人会有错觉,觉得科创企业可以轻易拿到风投“烧钱”扩张。其实,真实的情况十分残酷——股权投资能投的企业非常少,挑选企业有近乎严苛的标准——基本倾向于选择有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清晰创新的商业模式、未来有可能爆发式增长的企业。因此,风投都会选择某一细分领域的头部企业,也就是排名前三的企业,这样的胜算更大一些,正所谓“赢者通吃”。而这也意味着头部企业在“吃肉”的同时,小企业连汤都可能喝不到。
成立“星火燎原”基金。

杨浦区金融办正是看到了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这几年重点关注这部分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新三板企业上海源慧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杨浦融资的受益者。这家注册在同济科技园的企业,专注传统行业互联网领域品牌营销,2014年正式开展业务,在2016年末就融到了第一笔资金——一年期的300万元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

别看钱不多,这笔钱来之不易——由于公司是轻资产,没什么值钱的抵押物,所以给源慧做担保的同济科技园提出了反担保的请求,而当时公司创始人的妻子不同意签字反担保协议(如果公司违约则由创始人个人资产先予以赔付)。考虑到源慧前两年的业绩不错,同济科技园破例在没有反担保协议的情况下促成了上海银行杨浦支行给源慧的放贷,助力这家企业第一次腾飞。由于第一年贷款按时归还,源慧公司后来每一年都融到了需要的钱,形成了良性循环。

在顺利度过初创期、发展期后,进入成长期的科创企业对挂牌上市具有强烈的内在需求,然而企业在挂牌前要向律所、会所和推荐挂牌机构支付一笔不菲的挂牌服务费。不少企业心存顾虑,觉得在尚未挂牌前就要提前付费,会占用流动资金,而且能否成功挂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使得不少企业延误了挂牌时机。

因此,杨浦区率先发起了“挂牌无忧贷”——联合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南京银行上海市分行以及创巢中小企业众扶平台,面向全市的金融产品,让企业在挂牌前就能提前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缓解企业支付挂牌服务费的流动性压力。
启动全国人工智能创业投资服务联盟。

与市场上一般的挂牌信贷产品不同,“挂牌无忧贷”建立了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业服务机构和政府部门等组成的联合评审小组,将企业是否具备挂牌条件作为贷款审核的标准;全方位服务“科创板”、“新三板”、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多层次板块,最高授信额度可达300万元,可最大化覆盖挂牌服务费;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6.5%;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定向用于支付挂牌服务费。

源慧就在2017年新三板挂牌后,拿到了150万元的“挂牌无忧贷”。如今的源慧,已经拿到了5000万元的B轮融资,计划在不久的将来登陆深圳创业板。

据悉,像源慧这样的中小科创企业,在杨浦区内大约有7800家。杨浦区金融办也注意到了区内这些企业的各种融资需求。因此,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阶段、企业发展过程中种子(孵化)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等不同阶段,杨浦区在2019年正式实施“星火燎原”“梦想起航”“天使召唤”“投贷加速”和“天马养成”等五大计划。

对于杨浦而言,五大计划的目的并不只是扶持一两家“独角兽”企业,而是为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从创造一粒“种子”到召唤多个“天使”

用宋南晖的话说,位于最初级的“星火燎原”计划,就是“创造一粒种子”。照理说,杨浦区有复旦、财大、同济、上理工等高校资源,成立科创企业应该“信手拈来”。但现实是,要把一个纸上的专利转化成有商业应用可能的技术,需要时间和专业指导,而这仅仅靠一笔启动资金是不够的。

为此,杨浦区金融办在2019年8月拿出2280万元的“星火燎原”基金,分别委托给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和上海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公司管理。基金旨在助力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以成果转化机构为纽带,以政府投资基金为引导,吸引与科研成果领域相匹配的社会机构投资参与,将高校科研成果进一步研发转化为可实现产业化发展、具有市场价值的专利及产品。

当创业的种子在杨浦生根发芽之后,杨浦区金融办又分别针对种子期(孵化期)和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梦想起航”和“天使召唤”计划来助其茁壮成长。

据悉,4000万元启动资金的“梦想起航”计划是具有公益性的创业资助项目,重点资助种子期(孵化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尤其是杨浦区内的各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高校的双创企业和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通过财政资金进行种子轮的投資,弥补这一阶段创业企业在市场融资环节的缺失。

而4000万元的“梦想启航”计划也是对半开——2000万元给创业接力集团,2000万元给中国天使联合会,让这些专业的机构去判断哪些企业值得投。值得注意的是,“梦想启航”对于科创企业的股权投资,在企业步入正轨之后是原价退出的。这样看似“活雷锋”的行为,其实背后也有一定的商业逻辑——天使投资机构可以优先挑选优质企业进行后面阶段的投资,也就是让风投提前挑出“好苗子”,以此来弥补之前的付出。

“天使召唤”计划则主要支持杨浦有发展潜力的初创期科技企业,通过提供专业投资,促进其快速发展。宋南晖说,“天使召唤”计划执行周期长达15+3年,纯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杨浦区金融办并不参与实际运作,但是在运作中也有一票,这意味着虽然不会影响决策,但是有知情权,知道每家机构为什么愿意长期投某家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梦想起航”计划和“天使召唤”计划通过“梦想天使引投基金”承载运行。据悉,梦想天使引投基金初始规模为2.6 亿元,由杨浦区级财政全额出资,委托社会投资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管理运作。

不难看出,将政府公益性资助与政府引导投资资金作为同一个引投基金整合在一起,是本次计划方案的一个创新点,期望通过投资收益平衡公益性资助可能形成的损失,借助市场化投资管理机构的专业能力,辅导和联结企业的两个早期发展阶段,并通过市场化资本管理运作,实现政府公益性扶持资金的可循环使用。

杨浦区在2019年正式实施“星火燎原”“梦想起航”“天使召唤”“投贷加速”和“天马养成”等五大计划。五大计划的目的并不只是扶持一两家“独角兽”企业,而是为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从“投贷加速”3.0版到培养一个“独角兽”

在五大计划的第三阶段,是“投贷加速”。这并不是新鲜事物,杨浦区早在三年前就开始做了——2016 年底,杨浦区选择浦发硅谷银行、中国银行、江苏银行三家银行作为首批试点合作银行,合作推出“贷投联动—双创贷”金融创新项目,力图通过政府引导、银行配套、投贷联动的多方合作方式解决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2017年6月首创设立杨浦中小微企业贷投联动引导资金,为每家银行提前存立2000万元风险补偿备付金,合作期5年。这就相当于一颗定心丸,大大提升了银行开展贷投联动的热情。
当杨浦为双创企业逐步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传统难题之后,如何进一步提升服务,就成为杨浦吸引“独角兽”企业的硬核妙招。摄影/ 孙斌

这一产品推出仅仅 4 个多月,通过创巢中小企业众扶平台申请贷款企业近 200 家,与合作银行共同举办 7 场路演活动,参加路演企业 71 家;获得授信企业 18 家,授信金额近 6000 万元,其中4 家企业获得组合贷款 2800 万元。

杨浦区乘胜追击,与中国银行、江苏银行及浦发硅谷银行合作推出“贷投联动—双创贷”金融创新项目,力图通过政府引导、银行配套、投贷联动的多方合作方式解决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2018 年,杨浦区又引入市场化投资机构参与,推出“投贷加速—双创贷(升级版)”项目,以期借力创巢众扶、英诺天使基金、昌迪资本等机构的资源优势和资本力量,更有效地为中小微创新科技企业提供投贷联动的融资服务。

与一般的“先投后贷”不同,“投贷联动”的做法主要采取“以贷引投”的方式,由银行信贷资金先行支持科创企业,并由此引导和拉动风险投资后续跟进。设定单个项目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采取纯信用无抵押方式,利率不超过6%的导向性要求,帮助正常情况下难以获得融资的初创期科创企业得到低成本的信贷资金,并形成有效的信用记录,为企业今后成长过程中进一步获得银行贷款、风险投资等各类资金支持打下良好基础。

而今年推出的“投贷加速”计划可以说是3.0版,在原来政府、银行、投资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框架上,加入了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基金以及市创业中心支持的项目,同时还引入投资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增信,这是升级版模式最大的亮点。

对于部分企业对大额信用贷款资金的需求,借鉴大中型企业和政府重点项目融资中银团贷款的做法,在基于对企业成长性和股权融资能力认可的前提下,推动“小银团”银行间合作模式,以点对群的方式开展投贷联动。此外,“投贷加速”计划还以给予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贷款鼓励金”的形式,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小微创新科技企业提供以信用方式为主的债权融资服务。

至于“天马养成”计划,“天马”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独角兽”企业。这一计划主要针对成熟期的科技企业。宋南晖解释说,杨浦希望联手投资机构,吸引优秀双创企业到杨浦发展集聚。目前,已设立完成中车产业投资基金、新媒体产业投资基金,已批准设立智慧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和杨浦人工智能创业投资母基金。

当杨浦为双创企业逐步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传统难题之后,如何进一步提升服务,就成为杨浦吸引“独角兽”企业的硬核妙招。

清真产业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5篇

中国的石油企业从20世纪90年代初响应国家“走出去”的号召,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积累,海外油气业务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随着海外投资的不断增加,海外项目人才短缺的情况日益突显。海外人才的筛选及合理利用成为了中资项目海外投资所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

目前,仅中石油的海外业务就分布在全球 30个国家,投资运作90多个石油天然气项目,初步建成中亚、非洲、中东、美洲、亚太五大油气合作区;亚洲、欧洲和美洲三大油气运营中心初具规模,上中下游油气业务紧密结合。油气项目股权投资、项目并购与工程建设、技术服务、后勤保障业务一体化,全球化发展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海外项目而言,所要面对的不仅仅是海外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同时还要关注合作氛围、当地法律体系、宗教信仰等相关问题。因此,在选拔、引进、培养海外人才队伍的制度上也有自己的特点。

建立海内外两地人才储备库

合理的人才选拔和培养机制可以打造一个既富有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又具有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精神,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队伍。

首先,要建立特殊人才海内外两地储备库。所谓特殊人才,是指具有明显专业能力的专属性人才,其中包括:国际油气公司经营管理的领军人才、有突出专业能力的技术骨干、熟练运用一门及以上外语的语言人才以及熟悉对象国法律法规、财政税收政策、劳务资源制度、签证办理流程的行政管理人才等。

其次,要选拔有突出技术能力的专业骨干。哈萨克斯坦的油气发展有一定的历史和规模,且油气资源出口是其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虽然在前苏联解体后的一段时间内,油气专业人才出现过短缺,但是在现阶段已经得到了改善,也为中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建立了良好的人才基础。

开拓多维的海外人才选拔渠道

要达到建立人才储备库的目标,就要开拓多维度的人才选拔渠道。目前中石油哈萨克斯坦海外项目的人才选拔渠道主要分为国内母公司派遣、国内和国外其他项目借调、社会人才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招聘、项目自主招聘五种形式。

选拔录用的标准采取学术造诣、实践经验、专业技术水平和语言能力四才并重原则。中石油内部有“老人带领新项目,新人支持老项目”的传统,即经历过多个海外项目、有丰富海外工作经验的老员工被派往新成立或新收购的项目公司担任领导岗位,新人被派往成熟的老项目去学习经验,熟悉工作。有突出技术能力的专业骨干一般通过国内、国外其他项目借调和社会人才招聘。

例如,企业财务部门中负责银行业务及投资并购业务的人才,可以考虑从国际知名银行招聘;熟悉当地法律法规和办事流程的人才最适合从当地的行政机关、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招聘;当地人才对投资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更加熟悉,并且可以利用其固有的社会关系网络为企业带来额外的资源,在处理企业间、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间的沟通,以及解决纠纷的时候能发挥地域资源优势。

建立合理的海外人才考评机制

海外项目人才属于复合型人才,对其专业知识、管理能力、语言能力、沟通能力、综合素质要求都比较高。结合这一特点,考评海外人才要有倾向性,应该侧重于外语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察。根据各岗位的发展要求和工作特点,建立客观公正的考评体系,坚持全面和动态的原则。全面就是把评定的人员纳入主体结构,如项目经理、部门经理、主管领导、部门同事等;动态就是要根据考核对象的特点和所处阶段,增强针对性。

对考评指标分类要精细化。根据被考核对象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可以将考评指标分类为专业水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外语水平、沟通协作能力、综合素质等几大类,并对个别指标进行进一步细化,分解为若干个二级指标。指标权重,即考评指标的重要程度,根据海外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有所侧重。最后把考评总分按满意度计算,可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考核结果与年终奖系数挂钩。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制订下一年的培训计划;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人员由考核审计小组进行二次综合评判,并根据考核审计小组意见决定劳动合同的续签及终止。

海外项目的考评一般采取年度考核的方法,年初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和考核方案,年中进行半年度预考评,年底下发考核通知,组织相关人员履行实地考察、查阅资料、数据分析、综合汇总、评后审计、员工申诉等程序,确定考核结果。通过这种机制,创造一种微型压力环境,使员工自觉学习、不断创新,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驱动力,激活员工蕴藏的无限潜能。

组建有效的海外人才培训机制

庄子曰:“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海外事业发展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一个学习型团队是海外事业发展的基石和保障。海外人才培训包括以下基础项目。

语言培训。在人才招聘的阶段,首先,要尽量选择有俄语基础的专业人才。其次,根据实际情况,对选派人员进行脱产外语培训。最后,在海外项目上针对俄语零基础的员工,进行基本日常对话和基础语法培训。

属地国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培训。跨国企业既是不同国家的技术、资本、管理理念的结合,又是不同文化的碰撞和融合。中国对外投资企业要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得到当地员工的拥护和尊重,需要在充分了解属地国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的基础上,给予合作方充分的尊重。

安全培训又称“HSE 培训”。强化中国对外投资企业安全培训是员工培训的重要内容。培训分为入职HSE 培训和项目人员轮休培训的长效机制,海外项目公司的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统一HSE培训,包括防恐、避险、应对自然灾害、疾病防护、突发事件自救等项目。通过培训,增加了安全意识和技能。

专业技能培训。中石油海外项目公司的培训分为中国雇员培训和当地雇员培训。对于参加中国境内培训的中国雇员,根据其工作岗位的业务需要,采用休假期间回国培训的方式。对于哈萨克斯坦当地员工,采取与当地的培训机构签约模式,提供每两年一次的岗位培训。专业培训既满足了公司发展的需要,又提高了在职员工的个人综合素质。

人才队伍本地化战略

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哈萨克斯坦的就业需求不断攀升。哈国政府保护本国劳动力就业的政策相继出台,新政策继续鼓励外国稀缺专业人才的引进,但对于本国劳动力资源也能胜任的岗位采取了收紧劳务指标的方式。

从当地政府的角度考虑,一方面鼓励引进外资,发展经济增加本国人民就业机会;另一方面不希望国外劳动力的大量输入对本国就业环境形成压力。从经营策略考虑,实现人才队伍本地化是大势所趋,无法避免。一方面是迎合当地政府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在本质上降低成本,增加海外项目的利润率。通过分析中石油海外项目人才战略,中石油在海外人才的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人才管理的平台和体系已经初步建成。但是目前的体系,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能否客观面对现实、正视问题,是否有勇气改变现状,牺牲一些既得利益者,是中国企业将人才管理提升到新高度,真正走上国际化道路的关键。

习主席在访问哈萨克斯坦时提出“用创新的合作模式来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使欧亚各国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在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道路上,中资企业对外投资项目任重而道远,下决心改变现有的不合理体制,实现公平、公开、公正,才能海纳百川,兼容并蓄,逐步建立起一支既有国际思维、又懂得国际管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哈萨克斯坦公司)

清真产业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 新会计准则已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本文针对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两个亮点——公允价值和商誉的引入,论述其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核算,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公允价值 商誉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会计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方面又前进了一大步。本文围绕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中的两大亮点——公允价值和商誉的引入,论述其在新旧准则中确认与计量方法的差异。

一、公允价值引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为: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在旧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考虑到当时我国市场经济尚未健全和完善,公允价值可能有失公允,所以对其使用是很谨慎的,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中没有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会计准则也逐步向国际发展趋势靠拢,所以新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引入的公允价值。

1.成本法下公允价值的核算

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中对公允价值的规定如下: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按规定确定初始成本后,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仍沿用原准则;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情况下,则引入了公允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下引入公允价值的要点在于,应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包括非企业合并取得和企业合并取得两大类,后者又进一步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也就说只有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才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这种区分的处理方法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现实国情,因为在我国目前的企业合并大多是同一国家部委、地方政府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是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对价的产生上具有完全不同的状况,后者可以由双方的讨价还价最终在自愿交易的基础上达成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而前者的交易可能并不完全出于自愿,所达成的合并对价也可能不代表公允价值。所以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才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2.成本法下公允价值核算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中引入公允价值会使资产结构发生变化。首先,在计入商誉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会增加商誉这项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金额为被投资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原核算方法相比金额减少,减少部分全额计入商誉。其次,在计入当期损益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金额会超出原准则下核算的金额,其超出额为公允价值与初始投资成本的差额。另一方面还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如果投资方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其差额计入当期收益,会使利润增加。

3.权益法下公允价值的核算

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中对公允价值的规定如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从本质上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权益法下公允价值核算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中引入公允价值会使利润额变化,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且旧准则是将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份额进行比较,将其差额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按期进行摊销,将其摊销额调整各期投资收益。而新准则不涉及股权投资差额,以及摊销,因此也将影响企业的利润额。

二、商誉公允价值引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商誉是无形资产,它具有无形资产的一般特征,即不具有实物形态,且要依托企业实体,并且该主体不允许他人随便占有且应严加控制;它是一种生产资料或生产条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使用中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当一个企业购入另一个企业时,其购入成本超过被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部分,就是商誉的价值。

1.长期股权投资中商誉的核算

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初始计量的第二个要点是关于商誉的有关核算。按新准则规定,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按规定确定初始成本后,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在复核无误后计入当期损益。即商誉只存在于新成本法中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

我国新准则在对商誉后续计量的做法是对商誉不摊销,而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该观点主要认为:(1)摊销期限的确定没有理论依据,商誉的资本化和摊销都是主观的,会存在人为调整利润。(2)摊销会使企业在与外国公司合并时,提供较低的盈利报告从而处于不利地位。(3)摊销会使资产账面价值降低,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价值。

2.商誉核算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商誉要在期末按规定方法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可收回金额,将其减值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投资成本未小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则不作处理。由此可见,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未必会对损益产生影响。

在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企业净资产将减少,但由于以后商誉不再摊销,企业以后利润将增加。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将减少企业的净资产。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在被并购企业经营业绩较好时,商誉可能不会减值,企业当期利润会较原规定提高,而在被并购企业经营不佳时,商誉会大幅减值,企业当期利润将可能大幅降低。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2]黄桂杰:《公允价值的困境解析及其对策》.《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第3期

[3]企业会计准则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新旧对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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