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金融学探析论文范文

2023-09-23

行为金融学探析论文范文第1篇

收稿日期:20130815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经济增长中的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研究”(11JJD790052);国家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中国当代社会管理与国家科学发展战略研究”子课题“创新社会管理中就业政策和战略研究”(12@ZH002-8)

摘要:现阶段有关国企高管高薪酬与贪污、腐败的报道不断刺激着公众的神经,人们质疑国企高管高薪不能养廉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尝试分析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国企高管的契约激励,指出了国企高管腐败源于国企高管激励契约出现逆向选择、多任务激励导致高管道德风险加重以及与有信息的监管部门共谋所致,并就国企高管的腐败行为进行治理提供激励约束和市场化监督改革的相关治理机制,以期为现阶段社会面临转型之际的国企提供理论研究的借鉴。

关键词:国企高管激励;国企高管腐败;国企高管薪酬

据法制日报下属媒体《法人》杂志等单位发布了“2011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1]显示,2011年中国国企落马企业家平均年龄在5259岁,人均贪腐金额3380万元人民币。其中前光明集团董事长冯永明一人就贪腐79亿元,如去掉这一特殊案例,其他每人平均贪污为2077万元,而2010年这一数字为957万元。88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中,至少有20位企业家获得过党和国家给予的很高的政治地位和荣誉。与此同时,根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2011年中国企业家价值报告》[2]中《中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持股状况综合研究报告》的数据显示,国资委辖下央企高管的最高年薪均值为854925万元,地方国企高管最高年薪均值为730095万元,民营企业高管最高年薪均值为651544万元,国资委央企董事长年薪均值为777886万元,为民营企业董事长年薪均值562282万元的14倍;同样,国资委央企总经理年薪均值779723万元,也基本为民营企业总经理的14倍。

近年来国企高管大幅增长的薪酬激励并没有阻止部分国企高管们边干边腐的案例发生,畸高的薪酬与巨额的贪腐令广大公众对现阶段国企薪酬激励产生了质疑,“为何国企高管们拿着高薪还要不断地贪腐?”的质询声不绝于耳。本文试图以经济学角度分析国企高管的薪酬契约激励与腐败发生的关系,为中国国企治理腐败提供解决问题的相关路径。

一、相关理论纵述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激励问题是伴随着劳动分工与交易而出现的。斯密在其所著的《国富论》中已经就佃农与雇主之间就激励问题有过观察与叙述[3]。而自罗纳德·科斯在1937年发表《企业的性质》一文以来,经济学者对企业组织的讨论就不曾停止过,有关企业内部的激励问题自然成为组织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腐败在广义上说是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利变异现象。在狭义上讲,腐败即是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使得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

经济学中有关激励与腐败相关联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寻租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下面本文就上述理论研究做一简要评述:

1寻租理论

寻租理论的思想渊源来自于塔洛克于1967年所写的论文《关于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他认为完全竞争理论未能完全解释因偏离竞争而导致社会福利损失。其原因在于人们会通过“疏通”活动增加自己的收入。直到1974年由Krueger[1]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一文中才将寻租理论概念展现给世人,她又据此建立了精确的数学模型。Krueger在有关寻租理论的研究中阐述了利益集团对建立租金的要求,她认为租金能给人们带来好处,那么获得租金好处的人们会通过游说、买通等手段促使其事先采取行动,于是便产生了利益集团对租金的要求。克鲁格在当时对寻租理论的解释为中国现如今经济转轨时期出现的腐败现象做出了前瞻性的研究,可以说克鲁格对寻租理论发展做出了里程碑式的贡献[4]。而后公共选择学者布坎南在寻租的条件、层次和分配等对寻租理论做了集成式的研究。他认为寻租基本上是通过政治活动进行,提出限制寻租就是限制政府的观点。为此,布坎南于1986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所谓“租”,又称“经济租”,是指某种生产要素所有者所获得的收入中,超过此要素机会成本的剩余。按照古典经济学的均衡理论,要素在市场自由流动,任何要素在其产业中超额收入即“经济租”都不可能长久稳定。“经济租”在调节经济要素的流动中,既可以产生正向影响,也可承担负面效应。而腐败即是负面效应的结果。因权力等所设的“租”不断地“激励”着利益团体向特定要素购买者寻租,企业在组织生产中同样会面临着针对不同的寻租者如何消除由此带来的成本问题。

寻租理论对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开辟了独特的创新途径,其理论影响力可谓遍及经济学的各个分支,并且在政治学、行政学、社会学和法学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但寻租理论对腐败问题的解释目前尚不全面,理论学界对权力天然外生性的前提预设存在争议。腐败不全是非生产性的社会再分配,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社会性生产,当下社会对政府部分官员、国企高管等“不行动是最大腐败”的观点认同,表明在中国经济面临转轨之际下的“腐败”是特定时期激励与约束的产物。

2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在信息不对称和目标函数不一致的情况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即如何解决代理问题。美国学者米恩斯[2]在《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通过对200家美国最大的非金融公司的考察,认为在股权极其分散的条件下经理实际上已经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并称之为美国企业制度史上的一场“经理革命”,同时创造性地提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命题——“经理革命”造就了一种“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经济权势”,“那些提供资财的人被赋予所有者的地位,从而使新主子们能够行使他们的权势”。勒纳(1966)调查了美国1963年最大的200家非金融公司,并与1929年的情况相比,发现“管理者控制型公司”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公司总数中所占比重比1929年大幅提高。钱德勒(1977)认为,这种“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现象是美国历史的一次“管理革命”,并把这类企业称为“经理式企业”[3]

从本质上看,代理问题源于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代理人一方有权采取行动,委托人一方为行动的后果承担责任,其本质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第一,在挑选代理人时,他们对于候选人的能力如何,是否称职,较之候选人本人所知道的要少得多,即代理人与委托人签订契约时,他掌握着一些委托人不知道的“私人信息”,因而委托人就有可能被代理人提供的信息所误导,从而发生选择错误的可能性。第二,即使选对了人,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忠诚程度,即付出了多少努力来为委托人创造财富较之代理人本人所知道的要少得多。这两个问题,及所谓“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代理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或利用公司的资源去追求自己的私利。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代理人因理性人机会主义行为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比如更多的休闲、奢侈的在职消费和尽可能多的奖金和腐败行为等。斯密[4]在《国富论》一书中提到“股份公司中的经理人员,使用别人而不是自己的钱财,不可能期望他们会有像私人公司合伙那样的警觉性去管理企业。因此,在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或多或少的、疏忽大意和奢侈浪费总会流行”,就印证了代理人囿于机会主义而可能发生的腐败行为。

委托—代理理论强化了风险—报酬之间的替代关系,对于企业的薪酬管理尤为重要。但是委托—代理理论忽略了对员工激励人性化的一面,对人力资本的特性分析也不足,从而使激励契约的设计存在缺陷。

二、国企高管腐败原因探析

在熊彼特的创新和企业家意义上,国企高管作为国有企业的高层领导者在根据企业内外部环境制定和执行企业战略,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维护职工稳定和就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否则,国有企业就不可能获得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提升(以全要素生产率为指标),这已经被不少研究所证实。大多数情况下,这一发展被归因于宏观制度变革与市场竞争的结果,但如果没有国企高管面对市场竞争和制度变迁的积极反应或发挥企业家精神,则竞争就不可能对国有企业产生改进。因此说国企高管作为对于国企改革能否成功的核心并不为过。

与此同时,作为国有资产代理人的国企高管们在中国经济一路高歌猛进的今天,他们在贪腐方面也不甘示弱。这些落马国企高管的几千万元贪腐均额狠狠地戳伤了广大公众的内心。现阶段在中国市场经济转轨之际,国企高管腐败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从“59岁现象”到如今腐败高层年轻化、腐败现象多元化,从媒体曝光层面看,国企腐败问题十分严重。如何遏制国企高管腐败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

20世纪70年代的信息经济学、激励理论等经济学理论研究的出现,为企业组织的研究提供了分析工具。本文以激励理论[5]来分析现阶段中国国企高管的腐败问题,以期深究国企高管腐败的根源。

1国企高管行政任命式的激励契约出现逆向选择

有关国有企业所有权的问题,本文认为全体公民作为实际所有者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上处于缺位的状态下,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自然就充当了委托人的角色,国企高管以代理人身份出现。

假设1:监管部门在选聘国企高管时双方是一次性博弈。

现实中,一旦高管被正式任命,或是升迁或是平稳退休的退出途径外,除非特殊原因,其被解聘、辞退的概率非常小。这样就排除了监管部门与国企高管间有关聘任的多次博弈情况。

假设2:本文将企业家精神强的国企高管定位为高效率,风险中性,企业家精神弱的国企高管定位为低效率,风险规避。

所谓企业家精神是指勇于承担风险、勇于创新、在不确定环境下为企业发展制定决策战略的人。

假设3:选聘契约在中间时段签订,即监管部门在设计选聘方案时已经存在信息不对称。

任命前期:高管获知自己类型→任命期:监管部门提供任命契约;高管接受任命契约→任命后期:任命执行。即高管在被任命前已获知自己是风险中性还是风险规避型的代理人。

尽管国企高管通常是由监管部门对每个候选干部进行长期的业绩考核与评价基础上选拔出来,国企高管与委派、任命和聘用他的监管组织之间是一种长期关系,但监管部门之前所采集的信息对于候选高管在被任命后的判断是有差异的。因为候选国企高管沿着班组长、车间主任到后来的副总经理乃至总经理、董事长的发展路径表明,在任职总经理之前的个人发展阶段,因其所处职位与风险决策相关性较低,因此监管部门是无法获得其对风险的态度。

此情形下,低效率的高管得到严格负的信息租金,即USB>0>SB。

上述论证表明,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企业家精神的强弱成为国企高管的私人信息,如果有幸聘任了具有实干精神的国企高管,那么监管部门的任务与任命的高管目标函数一致,双方可以达到国企效用与高管激励的帕累托最优。如果监管部门任命的国企高管是效率低下、惧怕风险的人员,那么他上任之后欺上瞒下,寻租、腐败就不足为奇了。

2多任务契约激励机制扭曲加重国企高管的道德风险

作为系统研究管理中激励理论第一人的巴纳德(1938)认为“不恰当的激励意味着淡化或改变组织的目的,或导致合作的失败。因而,在所有类型的组织中,为成员提供恰当的激励成为压倒一切的任务,而我们所看到的管理工作的失效往往就体现在这一点上”。在国企高管的履职过程中,如果高管的努力水平能通过产出很好地映射出来,那么监管部门就可以制定一个完全的激励契约达到双方的帕累托最优。但国企的考核指标除了利润指标以外,还受到诸如企业规模、维稳指标等其他考核因素显著影响。这时,国企高管会考虑在努力工作和其他指标的完成之间进行精力分配,加之高管努力的不可验证性,使得高管将精力集中在容易得到政绩显示的非经营指标和短期行为上。

假设5:监管部门布置两种任务(如规模与利润,利润与维稳等)令e=(0,1),e为高管在履行监管部门布置任务的努力水平,两种努力分别为e1和e2,相应的随机回报为Si=,S,i=1,2,我们试图论证在国企高管履行任务的努力成为高管的私人信息,监管部门无法获知的情况下如何实施激励的。

为防止高管只付出一种任务努力激励约束为:

通过对激励约束条件的分析可得出:当监管部门布置的任务是互替的,作为委托人的监管部门同时激励两种任务比只激励一种任务要困难很多。如果任务是互补的,则对激励风险规避的国企高管在两个任务上都施加努力的激励则变得更加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缺乏企业家精神的国企高管通过各种方式疯狂寻租,以弥补自己的效用损失。比如疯狂扩大企业规模、盲目并购,企图通过扩大企业帝国来增加自己的控制权,以期获得更多的租金。也有国企高管利用监管部门在中国社会处于经济转轨之际,为苛求宏观社会政治稳定要挟监管部门,致使监管部门把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真实目标偷换为谋求上司满意的政治目的。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很多国企高管下马的同时,所工作过的企业大多规模庞大,人员众多了。

以使风险中性的高管获得企业剩余收益权。但现阶段通过给予国企高管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进展非常缓慢,而以MBO方式的管理层收购在当下容易演变为特殊利益集团鲸吞国家财产的借口和诱发因工人失业导致的社会动荡。其中曾经取得过一些优异成绩的高管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收益以用来弥补自己人力资本的投入,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些曾经取得过辉煌业绩的国企高管会最终因贪腐而落马的原因。

3有信息的监管部门与国企高管共谋导致双方联合寻租

国有企业由于作为实际所有人的全体公民监管缺位,导致国资监管部门承担起执行委托人的角色。现阶段,监管部门相对所辖国企掌握着诸如人事任命、考核评价、补贴发放、政策资金支持等诸多资源,我们这里将控制资源的监管部门设定为有信息的委托人。

上述证明显示,在型委托人即低信息控制权的情况下:IP=,当在θ型即掌握绝对信息的委托人情况下委托人的过度消费超过正常量,qIP>q。

现实中国企高管企业家精神的发挥受制于监管部门的控制,如果监管部门同样具有勇于改革、实施管理创新、有效激励国企高管,那么他们的联合就能使企业家精神在国企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反之,监管部门出于机会主义的行为动机,滥用手中权力与代理人的偷懒行为共同作用,那么其危害性是巨大的[6]

三、结论及政策含义

目前,针对国企高管腐败治理机制的相关研究很多,从产权激励制度到政策约束等各方面建议颇多。本文试图从社会公众关心的薪酬激励着手,试图在契约签订和执行中减少国企高管腐败的发生。

1建立职业经理市场,减少行政任命的逆向选择

根据激励理论的阐述,存在信息差异,在契约签订时就存在逆向选择,此论述同样适用于职业经理人市场。但职业经理人在市场生存和发展的平台上除了依靠薪酬激励其对企业负责外,市场声誉激励机制严格控制着职业经理人的退出途径,这一点与依靠行政任命的国企高管在退出路径上存在着巨大差异,所以职业经理人市场对契约激励出现的逆向选择具有修复和纠偏作用。

2建立合理激励约束机制,减少国企高管履约的道德风险

为了应对激励不足导致的国企高管腐败频发,国企监管部门在激励机制的运用上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偏好逐步从固定薪金加绩效工资的年薪制逐渐向股权、期权等产权激励方式过渡。针对国企高管在企业创新、企业文化等核心竞争力方面等无形资产的前期投入和抵御经济危机暂时处于企业低谷等难以用数据进行量化的高管业绩,监管部门要积极采用主观评价的方式加大对国企高管的激励程度,以免造成“该发展的不激励,不该激励的乱给钱”的现象[7]

3严格界定行政监管与企业边界,减少双方的合谋

现阶段囿于一些体制上的弊端,国企监管部门要充分地放“手”,而不是“紧紧握住”。让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与企业充分共享,并逐步减少监管部门的信息控制权,减少各自寻租的现象发生。同时加强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的监督,减少代理成本。

国企高管的薪酬激励问题与国企高管的腐败是现阶段中国市场经济转轨之际出现的典型现象,如何在有效的薪酬激励制度下减少国企高管腐败案件的高发,是呈现在“十八大”之后中国重启改革的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1]王荣利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N]法制日报,2012-01-06

[2]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中国企业家价值报告[R]上海远东出版社2011-05-28

[3][英]亚当·斯密国富论[M]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10,130

[1]Krueger,A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Rent-Seeking Society[J] The Amercian Economic Review,1974,64(3)

[2]伯利·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M]甘华鸣,罗锐韧,蔡海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35

[3]陈郁所有权、控制权与激励—代理经济学文选[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166-197

[4]亚当·斯密国富论[M]孙善春,李春长译,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10214

[5]让-雅克·拉丰,大卫·马赫蒂摩激励理论:委托—代理模型[M]陈志俊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0-199

[6]埃里克·奥茨代理人偷懒与委托人滥用—— 一种关于厂商的法律理论[J]戴彪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6)

[7]安铁通管理劳动:价值创造及财富分配[J]商业研究,2012,(5):38-40

[8]黄载曦,龙游宇高新技术企业人力资本形成机制:以产权实现激励[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1,(3):143-147

(责任编辑:于振荣)

行为金融学探析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因此,除了大学生自身努力外,政府、高校、社会、家长对大学毕业生应采取有效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关键词:金融危机大学生就业对策

金融危机下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前所未有,但大学生就业难并不是新问题,也不是金融危机的伴生品。事实上我们国家大学生就业的困难早在5年前就开始了。随着毕业生人数的不断增加,压力日渐增大,就业难的问题就出现了。就业难不仅表现在本科生层面,硕士、博士也被波及。因此,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更被凸显出来。在这样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毕业生们如何推荐自己?政府部门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高校和家长提供了哪些服务?这些问题都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金融危机下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分析

(一)产业结构与经济结构失衡

尤其是高端产业发展严重不足,难以吸纳更多的高端人才。这是一个根本的原因。我国正处在制造业高速发展的时期,被称为“世界工厂” 就业岗位较多,但是技术含量比较低,在消化、创新、发展方面不够,中高端产业缺失,从而使大学生在其中难以成规模、可持续地就业。在过去30年里,我们走的是低成本的中国制造模式,它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但是在大学生就业上所做的贡献还很少。目前我国能够吸纳大量大学生就业的第三产业尚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真正能吸收大学生的产业链高端环节,我国发展得还远远不够,这其实也是导致我国千万学子走出校门后找不到归属地的主要原因。

(二)高等教育专业设置不合理

据《2008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业白皮书》援引教育部的最新数据说明,理工科初次就业率较高,以往的热门专业如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因招生人生激增导致相对过剩,热门专业的学生反而成为就业困难群体。高校专业的设置一直到现在都没有放开。虽然实行专业与就业挂钩,要求就业率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否则就取消该专业,可许多高校为了保护该专业,不得不报假数字。与此同时,社会非常需要的专业又跟不上。

(三)大学生就业观念陈旧

我国在1999年以前的大学教育是一种精英教育,那个时候就是叫天之骄子,为什么叫天之骄子呢?物以稀为贵,当时我们的毛入学率不足5%,现在我们的毛入学率已经达到了25%,我们现在已经不是精英教育,而是变成了大众化的、平民的教育。大众化教育必然导致大众化就业,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一个人不可能终生从事一种职业。因此,具有高附加值人力资本的高校毕业生没有必要刻意追求一时的 ‘完美’,可以先就业,然后在职业发展中选择从事的专业,进而在不断积累中成就自己的事业。打破传统意义上的就业“从一而终”的旧观念。

二、金融危机下解决大学生就业难应采取的对策

金融危机加剧了大学生就业的矛盾,但我们不应过分悲观。大学毕业生应提前做好各种准备;政府、高校、社会和家长对大学毕业生应采取有效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一)政府以保持经济增长速度和有效制度安排来促进大学生就业

从根本上讲,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只能依靠我国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我们要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那些就业增长空间较大的产业和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也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

(二)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

通过全面实施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大学生教学实践的环节,把学生培养成具有高素质、强能力、会创新的人才。

(三)家长要帮助大学毕业生认清形势,为他们的就业提供正确导向和帮助

许多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期望他们能够当上干部,谋求个一官半职。这种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对大学生就业产生着很大的负面影响。事实上,学生找到一个工作并不难,难的是找到一个学生和家长都感到满意和理想的工作。金融危机下每一位家长都应该转变就业观念,顺应时代的发展,帮毕业生找准定位,缓解心理压力,促使他们保持择业与就业心态。鼓励孩子到中小城市就业,也可以到农村基层去锻炼,这些地方的竞争小一些,国家还有一些政策倾斜。

(四)大学生应转变就业观念,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大学生应该从“天之骄子”的虚幻身份中摆脱出来,丢掉 “精英”意识,放下架子,转变“从一而终”的就业观念。降低就业的薪酬期望值,低姿态进入社会,先就业后择业,在就业过程中积累工作经验,再发展自己的事业。同时在大学期间注重提高自身在道德、文化、业务和心理等方面的素质,具备过硬的专业能力,培养人际交往、团结协作、组织管理和开拓创新等非专业能力。增强竞争力和自信心,使自己成为适应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

大学生就业难不光有社会大环境的问题,也有自身问题。从政府层面来说,要尽早下决心在一些领域迈出改革的步伐。在我国发展核心技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提升产业链价值的同时,大学生也应该提升自身的素质修养,具备国际化眼光和技能。

(作者单位: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人文学院)

行为金融学探析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金融学》作为金融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在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教学中应更加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立足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应用实践能力。课程内容应适当增加微观金融理论的比重,应特别注重与后续专业课内容的衔接。

关键词: 应用型;金融学;教学改革

一、我国不同类型高等院校金融学专业培养目标分析

菲利普·阿特巴赫(Philip Altbach)曾指出,“世界上大众化高等教育体系的一项核心特征是异质性。高等教育体系应该是一个服务于不同的顾客、拥有不同的目的、接受不同方式的补助、具有不同质量与成就水平的各类高等教育机构的集合体”。 [1] 因此,在安排金融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以及实践教学的内容和形式时,高校应首先确定自己在整个高等教育系统中的相对位置,找准自己的发展定位。

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马陆亭,以我国高等学校博士学位授予数、硕士学位授予数、科研经费获取数、国外及全国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等项目的集中度等指标作为分类依据,将中国高等学校分为研究型大学、教学科研型大学、教学型本科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四类。 [2] 他认为,高等教育的三大基本功能虽然依然存在于各层次的高等学校中,但是实施的层次、程度不同,在各高校间的分配不同,也即不同类型的高校与社会的结合点不同”。 [3]

不同类型的院校在金融学专业的培养方式和培养目标方面的差异,应该在教学中鲜明地体现出来。作为应用型本科院校在高等学校层次类别中应属于教学型大学,这类大学的教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在金融人才培养方案中以“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型”作为人才培养的总目标,在立足培养人才应用能力的基础上,以素质教育保障人才未来职业生涯的可延展性, 以提高学生的职业适应性作为实践教学的目标。具体说来,所培养的人才应该具备综合性的知识储备,熟悉和金融业相关的多个学科的知识,比如财务方面、管理方面;熟悉金融机构的基本业务流程、基本业务操作,能够进行简单的数据处理。该类院校的金融专业培养目标既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应用实践能力, 也应使学生具有一定的专业研究能力,以备将来向管理精英型人才发展。

根据以上需求,从学生教育计划安排的角度来说,大致分成以下两类:一类是培养普通应用型人才的教学。 其教学的基本思想应是宽口径, 对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程不过多深入, 应设置较多选修课,包括财务、会计、管理、营销等,希望学生有一个比较宽厚的基础,使他们能够适应多样化竞争的需要,可以向多方面拓展,能够成为具有较高适应性和竞争力的人才。 第二类是培养金融行业的技术精英型人才的教学,其核心是培养学生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并熟知行业基本流程,在教学设计方面采用多门实验性课程来提高学生的专业适应性。

二、《金融学》课程与后续专业课衔接方面存在的问题

《金融学》是金融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为学习专业课提供理论基础。目前《金融学》课程与后续专业课衔接方面存在较多问题。

1. 在现行课程体系上,《金融学》 课程偏重宏观金融理论,而后续专业课程多偏重微观金融方面,两者衔接性较差。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市场化要求金融的微观化,世界金融的运行效率逐渐取决于微观主体的行为, 微观金融几乎和所有的实践工作联系在一起。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学专业秉承以理论教育为主的教育思想,以至于在专业培养当中,无论何种类型本科高校金融学的专业基础课都是以宏观理论分析作为课堂教育的主体,这很难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同时,专业基础课过分注重宏观理论,不能和专业课衔接起来,就削弱了《金融学》的专业基础课作用。

2. 课程的知识面覆盖不够。主要是现在《金融学》教材对于一些基本概念、 基础理论和前沿理论的介绍不够充分,特别是对“公司金融”和“投资学”方面,影响学生对后续金融专业课的学习。

3. 现行《金融学》课程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方面并没有体现出其与其他专业必修课程的联系和衔接,而是单独针对本课程做出界定,缺少在学科体系方面的系统性,不能充分发挥《金融学》课程在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的统领和基础性作用。

4. 现行《金融学》教学缺少实践和案例教学环节。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性人才的重要途径,可为学生提供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有效渠道,有利于促进学生对知识的消化,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在《金融学》课程教学中,有很多知识仅从理论上加以阐述,学生会觉得非常抽象,难以理解,同样的理论拿到实际中去,就变得生动具体,理解起来也比较容易。但现在的《金融学》教学单纯地把该课程看成是一本理论教科书,只注重对理论的传授,不注重对案例和实践的分析,以及对理论应用的引导,这对于以就业为导向的金融学专业的学生来讲,适用性较差。

三、《金融学》教学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目标和原则

1. 教学改革的总体目标。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培养目标应侧重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理论应用能力、专业拓展能力。为实现该目标,在《金融学》课程教学中应立足于培养学生的应用实践能力,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据此系统化地研究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

2. 教学改革的原则。(1)加强微观理论教学内容,注重宏微观理论的平衡发展。在《金融学》教学中,增加诸如公司财务、金融工程、资本市场、资产定价等微观理论的教学内容,坚持宏微观金融理论相结合,提高理论教学的针对性,为应用型本科院校培养具有专业性、技术性、拓展性的人才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2) 课程内容设置要体现一定的前瞻性和差异性。一方面,《金融学》课程内容设置要尽量反映我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为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应当是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领域的宽口径模式,并结合国外的发展和国内的具体国情,使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可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和院校自身的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拓展性的内容,体现出和其他类型高校的差异。(3)加强实践教学活动,注重实际应用能力培养。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可为学生提供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有效渠道,有利于促进学生对知识的消化,加深对理论的理解。

(二)教学改革的具体内容

1. 在《金融学》课程中加大微观金融理论的比重。根据教育部2012年《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高等教育要“优化结构,调整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和区域布局结构,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强化特色,促进高校合理定位、各展所长,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为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提高适应性,应用型本科院校金融学专业的课程内容要进一步微观化。 作为专业基础课程,《金融学》应该首先体现出金融理论的变革,顺应微观化的趋势,增加微观金融方面的内容,并在课堂教学中体现出来。这也是和后续的专业必修和选修课程相衔接的要求。从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培养目标出发,按照金融行业的实际需要传授相关知识,培养具备专业应用性和职业适应性的金融人才。

2. 修订《金融学》教学大纲,确保和后续专业课相衔接。李健(2005)认为在教学大纲中包括“基础性教学内容”和“选择性教学内容”两大教学模块是比较科学的。 [4] 笔者认为,应将《金融学》课程的教学大纲分成相对固定和可变两个部分,给基层教学单位和教师一定的自主权,以增强教学内容与金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变化以及后续专业课调整的适应性。

3. 改革《金融学》教学模式,注重在联系中创新。《金融学》教学模式的改革着重于教学方法与手段的研究和创新。通过改进现有的教学手段和创新教学手段和方法达到提高适应性的目的。(1)改进案例教学模式。由于《金融学》课程内容偏重宏观理论, 又由于高校教师大都缺乏实际从业经验,在讲述时难免会偏重理论的阐述、逻辑推理和引证。现代金融学强调实践应用和实证分析,需要开展“引导式”案例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应结合教学内容的要求,将国内外金融领域的经典案例和与现实生活联系密切的金融事件作为案例的素材,加工整理之后形成由事件、问题、成因、解决措施及政策建议等多个部分组成的完整案例体系,通过课堂分组讨论、 辩论等多种方式鼓励学生提出不同的看法和见解, 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培养学生发散性、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2)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的设置目的是为配合理论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专业训练和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实践教学是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 常见的实践教学环节有两种:一是课堂实践教学,即案例、课程作业、实验、实习(设计);二是专业实践教学,即实验实训、社会调查、校外实习以及毕业设计等。金融学实验室是模拟实践教学的主战场,可以使模拟教学成为联系理论与实际的桥梁,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与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

4. 持续更新教材内容, 增加辅助和配套教材。 近20年来,金融理论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并且这种变化正在加速进行,学术界对金融理论研究在微观和宏观层面也都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同时金融与经济关系的论证也越来越全面,人们对于微观金融的认知随着金融实践的发展也越来越完善。 作为金融学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金融学》 必须一方面紧密联系金融实践的最新发展,从基础理论层面进行阐释;另一方面把金融理论研究的成果及时纳入教学体系并在实践中有所体现。 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的知识体系保持常新,增强他们的职业适应性。另外,还应加强辅助性教材的建设,编写与教学相配套的《金融学》学习辅导手册和相应的实验实训教学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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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艳茹;校对:郄彦平)

行为金融学探析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不动产收益权是权利人基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等不动产获取预期收益的一项财产权利。从不动产收益权的权利行使过程、司法实践和物权法立法过程看,不动产收益权属于债权范畴。由于不动产收益权不具备不动产登记能力,现实登记操作难度较大,现阶段不宜将不动产收益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但是,未来可以考虑不动产登记数据与不动产收益权融资登记信息互通共享,为相关交易和查询提供便利。

关键词:不动产收益权;收费权;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收益权是伴随国家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产生与发展起来的,基础设施建设往往投资大,回报周期长,融资需求高。而基础设施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一般限制其流通或者抵押融资。于是,金融创新就将目光锁定在不动产收益权。经过20余年的发展,不动产收益权已经成为重要的融资担保手段。但是作为新型权利,不动产收益权如何界定?如何进行法律定性?能否纳入不动产登记?目前尚无定论,值得探讨。

1不动产收益权的界定

在现阶段,不动产收益权作为重要融资工具,其融资功能主要是通过权利质押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实现的。1999年,《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利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2000年,《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要求,“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4项的规定处理”。即不动产收益权属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要求,“继续办好农村电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创造条件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银发[2002]220号),要求“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签定书面质押合同”。2007年出台《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可以作为应收账款。2014年,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2015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规定特许经营协议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等方式取得收益,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还规定“探索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2016年,财政部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但应及时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与特许经营和PPP项目发展需求相适应,2017年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将交通运输收费权扩展至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收益权,规定“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可以作为应收账款的权利,不动产收益权的范围得以极大扩展。

从这些政策演进可以看出,不动产收益权主要是指权利人基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收取费用而获取预期收益的一项财产权利。不动产收益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不动产收益权通过行使不动产收费权获取收益。不动产收益权主要由不动产收费权演化而来,而收费权是特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实践中,收费权种类繁多,常见的有水、电、气、热等公共服务收费权,医院收费权、学生公寓收费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收费权,公园、景区、私立博物馆等门票收费权、电费收费权、停车场收费权等。据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平台统计,收益权产品主要有供热供电收益权、收费路桥收益权、公交客运票務收益权、电力上网收费权、水费收益权、燃气收费权、公园景区门票收益权、污水处理收费权、航空票务收益权、学费收益权、废弃物处理收费权。这些情形中,权利行使的外观都是收费或收益,但不都是不动产收益权。有些是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比如水电气热收费权、学生公寓收费权,有些是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比如医院收费权、电力上网收费权、门票收费权,有些是动产收益权(比如公交、航空票务收费权),这些就不属于不动产收益权的范畴。

第二,不动产收益权是预期的经营性收费权。收费权一般包括行政收费(比如登记机构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事业收费(比如学校收取的学费)和经营性收费。由于行政和事业收费都纳入预算管理,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不动产收益权主要是经营性收费权。经营性收费权是经行政特许而赋予收费权人的一项权利,收费权人据此提供经营性服务,通过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收费方式,取得一定财产权。该权利可以依法让与,具备流通和融资的条件,因而也具备了收益权的法律意义。在收费公路权益中,既包括道路通行收费权,也包括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但是,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的获益是通过公路经营主体与特定使用者的现时债权实现的,属于现在应收账款。道路通行收费权是通过未来一定时期对道路通行者进行收费实现的,符合不动产收益权的预期债权特性,可以作为不动产收益权。实践中,不动产收益权和收费权有时不完全等同。在PPP项目中,不动产收益权就包括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部分,此时收益权既包括社会收费,也包括财政拨款、专项资金。

第三,不动产收益权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收益权。不动产收益权主要基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和运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市政工程、科教文卫体项目等。在我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往往采取特许经营,政府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并获得收益。必须由法律规定或者政府特许经营是不动产收益权设立的前提。实践中,同一经营主体依托不动产收取费用,有的是基于特许经营,有的是基于普通经营。判断一项经营活动是否为特许经营,一是看经营者在某一地区或某一领域是否处于垄断经营的地位;二是看垄断地位的获得和维持是否依靠行政权力;三是看收费价格是否有严格的行政管制。就收费公路来讲,公路经营主体收取通行费就是特许经营,在公路服务区提供餐饮或住宿服务就是普通经营。只有通过特许经营取得收费权进而获取收益,才可视为不动产收益权。

2不动产收益权的法律属性

不动产收益权广泛存在于社会实践,但除了担保法司法解释有所涉及,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动产收益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备受争论。有的认为不动产收益权属于普通债权。因为从法律属性上来说,公用事业收费权属于合同债权,我国《物权法》称之为“应收账款”。就公路收费而言,收费是典型的合同行为,合同债权人是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其权利是收取车辆通行费。合同债务人是在特定期间使用收费公路的车辆所有人,其义务是支付车辆通行费。不动产收益权不直接支配、也不直接利用不动产,只是借助不动产收取一定的费用,属于请求权,不宜看作用益物权。但是这种请求权与一般意义上的请求权是有差别的,即缴费义务人是众多的使用不动产的消费者。有的认为不动产收益权属于用益物权。因为物权的本质不在于对不动产的支配,而是强调权利人能直接获得收益。不动产收益权赋予权利人直接从不动产获得收益的权利,与物权对不动产上获得收益的内在要求在本质上一致。从物权一般特征看,不动产收益权具有独立性、用益性、排他性等用益物权的特性,应当定性为用益物权。有的认为不动产收益权属于特殊财产权。因为收费权主要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行政特许产生,并非基于合同关系产生,不属于债权。收费权基于物的收益,但并非基于对物的直接支配和使用获取收益,因而也不属于用益物权。收费权本质是取得一定债权的资格,能够在未来对享受设施服务的不特定主体收取费用。不动产收益权多基于行政特许而产生,与基于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不同,应作为一类单独的权利。总的看,这些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也都突破了既有理论。认为是普通债权的,突破了合同主体特定的原则;认为是用益物权的,突破了支配权与请求权的边界;认为是特殊财产权的,突破了财产权物债二分体系,出现了“骑墙者”。在现有框架下,宜将不动产收益权定性为债权,一种可预期的将来债权,主要理由在于:

首先,从权利行使过程看,不动产收益权实际是一个缔约、履约的过程。不动产收益权属于特定的将来债权,这些将来的债权之所以可以特定是因为存在将来发生债权的法律基础或者事实基础。具体而言,收益权人通过政府的特许经营,取得缔结合同的权利或者资格,然后借此与每一个不动产设施或服务的受用者分别成立合同,并收取相应费用,在每一个合同中缴费义务人都是特定的。收益权人能够向他人收费,是因为双方缔结了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只要其履行了提供设施或服务的义务,就可以请求对方支付相应价款。如果没有这种契约关系的存在,收益权人无权向任何人收取费用。这说明,不动产收益权实际上是金钱债权的请求权。从反面来说,如果不动产收益权不是债权,是一种用益物权,那么收费权质押实质上是一种不动产质押,而我国物权法仅规定动产质押,这实际上堵塞了收费权成为担保物权的路径。再者,通过行政特许能够设立取水权、矿业权等准用益物权,同理,通过行政特许应该也能够设立准债权,即将来债权。如果因为此特殊性就否定不动产收益权的债权属性,那么目前通过债权让与性来构建的收益权质押和转让制度实践,也将缺失理论和合法性基础。

其次,司法实践中,将特许经营项目的收益权作为将来金钱债权。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53号指导案例《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指出,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虽系将来金钱债权,但其行使期间及收益金额均可确定,其属于确定的财产权利。因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系基于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产生的将来金钱债权,依其性质亦可納人依法可出质的“应收账款”的范畴。因此,讼争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作为特定化的财产权利,可以允许其出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往往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该指导案例确定了不动产收益权既是将来金钱债权,也是可以特定化的财产权,具有很强指导性。

再次,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倾向于将不动产收益权作为应收账款。2005年《物权法(草案)》第2次审议稿规定公路、电网等收费权可以出质。2006年《物权法(草案)》第5次、第6次审议稿都规定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但是在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指权利人对将来可能产生的收益享有的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预期债权,可以纳入应收账款,而且目前收费情况比较混乱,哪些收费权可以质押,哪些不能质押,还需进一步清理。因此,《物权法》最后还是删除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但是,应收账款的概念中实际包括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物权法》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明确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纳人应收账款范畴。2018年《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一次审议稿中,将“应收账款”改为“取得应收账款、不动产收益的权利”。而在2019年《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将“应收账款”改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民法典》最终保留了该规定。因此,从《物权法》立法过程看,立法者倾向将不动产收益权归属于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属于金钱债权。与典型的因赊销贸易产生的一般应收账款相比,不动产收益权的特别之处在于由特许经营设立,但归根结底,不动产收益权本质上还是属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3不动产收益权的登记公示

目前,不动产收益权已纳人应收账款,涉及质押、转让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依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公示。但是对于不动产收益权本身要不要登记,如何登记,尚无明确规定。有的认为,既然收费权与特定基础设施有着密切联系,因此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应当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保持一致。有的认为,不动产所有权或用益物权通过不动产登记簿得以公示,而不动产收费权由于质押实现而被转移至他人时,该收益权转移的事实因为没有登记无从被人知晓。当不动产所有权或用益物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就会发现该不动产收费权已经被转移至他人,影响交易安全,因此需要将不动产收益权纳入不動产登记簿记载。那么,不动产收益权是否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愚见以为,目前不宜将不动产收益权纳入不动产登记。

首先,不动产收益权不具备不动产登记能力。具备登记能力的财产权应当是不动产物权,或者与不动产物权有法律关联,并且这些权利或者权利事项载入登记簿后,能够产生正面的法律社会效果。根据上述分析,不动产收益权属于将来债权,不是物权。不动产收益权仅仅是利用不动产提供服务来收取费用,并不直接支配使用不动产,也没有任何物权性的效力,说不上与不动产物权有法律关联。特许经营权可长达30年,如果将不动产收益权在登记簿上记载,一定程度上能够彰显收益权并稳定投资者信心,但是这也会出现不动产收益权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登记,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两个系统登记的要求不一样,可能导致权利秩序的混乱,影响不动产收益权融资效能。如果赋子不动产收益权登记能力,将不动产收益权担保作为抵押来设计,而其他债权担保都是质押,显然就割裂了收益权与债权之间的密切联系,造成法律体系上的不协调。再者,如果不动产收益权担保能够设计为抵押,那也不排除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抵押的可能,届时权利实现将异常复杂。因此,将不动产收益权载入不动产登记簿,法律社会效果难以正面评估。同时,不动产收益权还处于政策规章层面,并未进人到法律文本,该权利的权能尚在摸索,还没有形成稳定的权利预期,若此时将其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由于权利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必然会扰乱登记簿内部秩序。缺乏登记能力,是不动产收益权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根本原因。

其次,不动产收益权纳人不动产登记面临操作技术上的障碍。不动产登记中的“物”必须是特定化的,无法特定的“物”在登记技术上难以实现。不动产收益权如果在登记簿上记载,一种办法是作为不动产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的附属权利事项登记。但是,公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未采取适当的方法公示权利状况,金融实践创新出不动产收益权担保,不以不动产所有权而以其收益权作为担保,正是为了回避这些不动产是否可以担保以及如何设定担保的争议。由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用地、规划或者权属情况非常复杂,受技术或管理限制,实践中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较少,加上不动产登记是依申请登记,这些基础设施产权登记后权能受限,实际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少之又少。一些地方对高速公路进行了登记,但也只是登记了土地权利,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没有体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本身未登记,依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登记而进行不动产收益权登记就没有操作基础。实际中,公路合法建成通行就可以收费,并不用等着办完公路产权登记手续。因此,不动产收益权的设立和行使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行有关系,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是否登记并没有影响。另一种办法是采取文件登记的方式。因为不动产收益权必须依法设立并具备合法的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必须是确定的,这样就可以将收费文件的主要内容登记下来,表彰不动产收益权。但是,目前已经取消收费许可制度,全面建立了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主体、收费标准等收费文件内容已经向社会全面公开公示,收费主体等内容变化的也需要审批并公示。这种情况下,再额外对不动产收益权在登记簿上进行文件登记,显然没有必要。登记操作技术上的障碍,也是不动产收益权不能纳人不动产登记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最后,不动产收益权不纳入不动产登记不会影响交易安全。不动产收益权的产生和实现与不动产所有权、特许经营权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第53号指导案例指明,在污水处理项目中,特许经营权是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和维护,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属于经营权人的义务;而污水处理厂的收益权,则属于经营权人所享有的权利。由于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并不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故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质押,实际上是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押。这样,不动产收益权在质押或者转让时,与不动产所有权、特许经营权就发生了分离,变成了一个单独的权利,不动产收益权、不动产所有权和特许经营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如果此时不动产所有权也转让,而不动产权利人刻意隐瞒不动产收益权转让的事实,加上不动产收益权未登记而让第三人难以知晓,或许会对不动产交易产生一定影响。但实际上,在收费主体等信息都已公示的情况下,第三人只要善意地稍加留意,就能够掌握该信息。再者,不动产收益权所基于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都是特殊的物,根据目前法律基本不能转让交易,即使有的能够转让,也必须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批,这种程序设置也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足够的保障。诚然,不动产收益权转让实际上属于债权转让,为了避免同一不动产收益权先转让后质押,或者先质押后转让产生的权利冲突,倒是有必要以登记的方式对不动产收益权的转让进行公示,以透明交易关系。而这一点已经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也能够满足登记公示的要求。因而,不动产收益权不进行不动产登记,不会对交易安全造成不利的影响。

当然,也要看到,财产权是多元的,金融创新实践不会永远拘泥于物权与债权的二分,抑或动产与不动产的界限,有些时候是交织融合、难以清晰划分的。不动产收益权毕竟依赖于不动产而存在,未来随着基础设施产权扩权赋能,有了不动产登记的动力,同时基础设施登记覆盖面逐步提高,具备“物”的关联条件后,可以考虑不动产登记系统与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互联互通,让不动产登记数据和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转让信息实时共享,为相关交易和查询提供更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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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金融学探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当代经济社会必然存在的风险,对于其产生原因的分析有利于把握发展趋势,掌握金融市场动态,降低风险发生,使金融行业达到效益最大化。消除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机构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重点、彻底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系统性金融风险;产生和消除

一、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成因和内容

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整体市场的一种系统性风险,这种风险不能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因此又被称为不可分散风险,系统性金融风险即金融市场上存在的风险,即指在金融行业的经营和操作中由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金融价格所造成的影响。比如在黄金交易所的管理当中,就很重视系统性风险,所以在管理部门安排上会严格的设置专业的风控部,即风险控制部门,在风险控制部门中会有专业的分析专家用专业的知识去观察系统性风险的波动,对每日的均线和日线走势和整体状态都会做细致的分析,同时也会时刻关注国内和国际的情况信息。通常来讲系统性金融风险也会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因为这些因素的存在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金融行业的整个系统产生影响,所以如何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对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作出的判断,而消除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降低经济损失、控制市场经济全局化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经济周期波动等因素对金融市场的打击是极其严重的。任何金融产品和经营活动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每个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几乎是均等的,这种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不是常发生的,尽管发生的概率比较小,但是一旦发生,对整个金融行业的打击将是很难弥补的。除了对罕见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要提高防范意识之外,主要的精力要放在常见的几种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引發元素上,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达到综合防范和治理。

首先常见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包括政策风险。任何决策的产生都要经过实践的验证才能够被确切的评价,经济社会的不断变革,会引起政府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措施的不断变化,这种变化会影响到金融公司的利润,在金融经营和交易中也会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的变化,另外对于证券交易政策的变化,可以直接影响到证券的价格,所以从事证券交易的金融机构会随时随地的关注政策的出台和变动,收集市场信息,及时的做出对策和调整。而政府出台的很多政策和法规也会间接的影响到金融的系统,造成金融风险的存在。因此,经济政策、法规出台或调整,对金融市场的交易和资金的供求关系会有一定影响,倘若影响较大的时候就会造成系统性的波动,将会影响到人们的全方位的生活细节。其次是利率存在的风险,对金融系统性风险也很大,市场价格的变化随时受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利率的提高和降低,都会影响到金融市场上的资金和供求方面的环节,所以利率变动的风险也是不可小觑的。再者,将目光移到购买人群上,在金融购买力上也存在着风险。购买力是由购买者,也称消费者的消费水平所决定的,消费者有多大的购买力就证明了他有多大的消费水平,但是由于物价的上涨,同样金额的资金,未必能买到过去同样的商品,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人不去接触金融产品,不去学着理财投资,因为物价的变化导致了资金实际购买力的不确定性,通胀风险的存在,使得消费者无暇顾及投资理财,当然就会降低对金融行业的关注,所以购买力风险的存在,会直接影响金融系统,如果大家都不去购买金融产品,也就是金融产品即将被淘汰的时候。最后,从宏观环境上分析金融市场的市场风险,市场拥有一双无形的手,能够在市场的整体运行中起到一个内部的推动作用。所以任何被称作市场的,都会普遍的存在市场风险,金融市场也不例外。对于投资者来说,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无法消除的,而对于金融机构会想方设法的消除这种市场风险,所以一般金融机构或经营者会采取金融创新、多样化投资组合等方式进行防范,以此来减少系统性金融风险,降低经济效益上的损失。

二、消除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式

在完全开放的市场机制下,系统性风险的存在可能会威胁金融、经济的整体发展,这样就需要强有力和高质量的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合理的措施消除和弥补缺陷。这是金融监管者的责任,也是监管当局对风险管理的重要的任务,在内部环境和外部宏观政策的协调下,将整个社会面临的系统性风险考虑在内,同时站在投资者方面考虑其面对的风险,监管者才能够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手段纵览全局。在防范手段上,监管部门可以要求资本充足率达到一定标准,就是要求银行部门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流动资本达到全部资产的规定比例才可以进行相应的金融交易和操作,从而保证流动性资本的风险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监管者也可以尝试针对客观存在的因素进行约束,直接对投资者等的行动做出特定限制。所以依靠金融监管的力量消除系统性金融风险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采取外在监管的同时,还要注重对金融风险制度因素的控制,这是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首先要建立健全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发现问题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另外可以建立一个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该体系的构建要求有专业的技术分析和制定全面的风险控制方案,并依据国际标准和我国实际情况,从微观和宏观等方面综合考虑,设定几个档次的风险概率值和统计数据,落实保证投资者和经营者双向权益的金融体制。最后要大力推进风险补偿制度,完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是建立金融稳定长效机制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于任何风险造成的后果,都要采取积极的补偿,才不至于把自身的市场做的混乱。国际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证券投资者补偿制度和寿险投保者补偿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能够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为其自身的利益做考虑,在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针对存款可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非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在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过程中,人民银行对个人债务实行保护制度,其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国家信用作后盾。针对证券投资者可以建立证券投资风险补偿制度,这一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建立的一种针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制度,在国内外的政策采用中都体现了妥善处理赔付问题的优势,这有利于提高投资者信心,保持证券市场发展的稳定性和连续发展性。目前,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因素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大批量设定,长期下去会造成金融市场的不稳定,中国保险公司越来越多,应该建立投保者风险补偿制度,在有保证的前提下形成规范的保险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综上所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存在和消除系统性金融风险在战略上,是能够起到调整国有经济整体布局的作用,也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进而提高国民经济水平,加快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提高国家的经济能力和综合实力。在落实市场经济的同时努力的发展金融优势,贯彻金融制度下的金融整体的经营标准,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从经营者的经营主动性优势入手,更不可忽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条件,在产生的同时要及时的采取相应手段进行消除,总结经验和教训,鼓励创新性发展,将系统性金融风险降到最小,才不至于影响到整个行业的金融效益,这样在经济发展全局的把握上才能够有效的增加经济效益和国民收益。

参 考 文 献

[1]王春,韩朝亮.全球金融危机中的系统性风险探析[J].商业经济.2010

[2]刘辅忠.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J].深交所.2010

[3]薛建波,刘兰设,刘长霞,李玉.宏观审慎监管: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必由之路[J].金融发展研究.2010

[4]龚明华,宋彤.关于系统性风险识别方法的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10

[5]潘林伟,吴娅玲.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11

行为金融学探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金融经济的发展,是社会进行稳定增长的表现之一,也是社会生活质量不断提升的表现。现阶段,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深入,金融市场的发展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与不稳定性。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足够的稳定性;因此需要利用金融政策,对金融市场不断地进行调整与完善,以达到市场稳定的目的。基于此,本文通过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相关理论,进行简单的分析与说明;同时,对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关系,进行简要的阐述与分析;最后,对金融控制政策下,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特征进行分析。以供相关人士的交流与阅读。

关键词:金融控制政策;金融发展;经济增长

引言:

针对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相关人士对其进行了系统、全面的了解与分析;而金融控制政策下,金融的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的关系,也成为重点的研究专题。如何充分的运用金融理论与金融政策,促进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也成为研究的重点。对这类问题进行充分、全面的研究,不仅可以使金融发展得到更加稳定、安全的环境,还使其对金融危机的预防能力得到更为有效的提升。

一、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相关理论概述

现阶段,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使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二者之间的关系,受到越来越多相关人士的关注以及探讨。当前,无论是金融理论,还是在金融实践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因此,相关的问题与理论在金融学术界仍存在者很大的争议。根据对现有理论的归纳与总结,关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现有三种不同的结论;其一,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呈正相关,即金融发展可以对经济的增长一定的促进作用,金融的发展是推动经济增长的原动力之一。其二,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即金融的发展,对经济增长没有任何影響,彼此之间不存在增长的关联;其三,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一定的可逆关系,即经济增长可以推动金融的发展,而金融发展也可以对经济的增长起到促进的作用;面对不同的金融政策,二者之间的关联会发生不同的变化,即金融环境是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变量[1]。而在实际的金融实践当中,也存在这两种极为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金融发展的规模,与经济的增长有着密切的关联;同时,银行的发展、股市的流动性,也对经济的增长起着一定的促进作用。而另一种看法则认为,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并不具有普遍性。

二、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分析

在金融市场当中,金融的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是相互依存的;二者在进行发展时,相互作用,并彼此促进,从而使金融市场可以进行更为全面、深入的发展。金融市场的出现,离不开经济的发展;当区域内的经济发展到某一程度,便会出现一定的金融体系;与此同时,金融体系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当区域内的金融市场体系得到充分地发展时,相应的经济增长速度也会提升[2]。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联。而区域内的经济增长出现缓慢的情况,其金融发展也会放缓;由于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使金融的发展也会对区域经济的发展速度与效率,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缺少必要的金融政策,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控与管理,极易造成恶性的发展问题,对金融与市场的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甚至会导致金融体系出现崩溃。基于此,为保证经济的稳定增长,应对区域内的金融体系进行必要的完善,促进经济的增长;并形成良性循环发展模式。

但在这一发展运行过程当中,金融产品应一直处于稳定的运行状态和准确的价格,以便及时对市场情况进行反馈,促进金融信息资源的有效应用,从而使金融市场的资金得到有效的运转,进一步促进生产企业的有效发展。同时,为达到金融与经济的共同发展,需要针对金融体系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在使自身的金融体系得以完善的同时,对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的维护;使其可以稳定的进行运转,从而使金融与经济可以共同进行发展。

(二)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二者之间关系的进一步探析

在金融体系的框架内,宏观的经济政策其主要的实施目的,是对市场的物价进行稳定、保证就业,使经济可以稳定的进行增长、平衡保持收支等。尽管,其需要实现的目标极为明确,但具体的实施却存在困难[3]。这是由于,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以及收支平衡情况等四个组成部分,在具体的运转中,是相互依赖与作用的,但其中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其中,对物价进行稳定,即对通货膨胀率进行平衡,使区域内的通货膨胀率受政策的作用,可以维持在一定的平衡状态当中;并尽可能的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数值范围内,以此稳定市场的发展。充分就业是指,在整体就业情况当中失业所占的比率,应保持在较为稳定的状态,或逐步下降;而通过相应的政策,使失业率可以保持在最低值。平衡收支即,借助相应的金融政策,使汇率与利率二者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避免因极端汇率的出现,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稳定市场的物价、保持充分的就业,以及平衡各项收支,需要金融政策的维护;它与国家的财政、货币政策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此外,上述三种要素与金融政策之间,也存着一定的矛盾。在进行金融理论研究时,存在着不同的研究方式与结论。而造成之一现象的原因,是因为三者之间的关系,既相互作用,又相互矛盾。而研究人员进行研究的角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所得到的结论,也存在着差别[4]。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二者之间的关系,基本都采用双向发展的形式。在实施金融控制政策时,实施的力度会对金融体系的建设存在一定的影响。所以,金融控制政策的实施,必须能够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并借此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尽管,一些国家在实施金融政策时的力度不足,经济也得到了一定的增长;但其整体的金融市场体系与架构,却存在混乱的现象;而这也是实施的金融政策与上述三个因素出现了矛盾。

三、金融控制政策下,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特征

(一)在金融控制政策下,资金的流动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金融控制政策不仅是对金融市场的发展形式进行完善与调整,也会对金融企业进行有效的管控。政策控制。以人民银行为例,其属于发行银行,需要对国内的货币进行定期的供应,以使货币的供应量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同时,可以使货币币值得到稳定。由于人民银行自身的独特性,它不仅需要对现金进行必要的储备,还需发放一定的债务与贷款。因此,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就是合理的制定国家货币与金融财政政策;由于人民银行涉及到的金融范围较广,可以获得较多的信息与数据;因此在对政策进行制定时,可以参照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金融发政策,以促进经济的增长,使更多的行业、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机遇。

为使金融发展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促进经济的有效增长;国家应制定一套完善的货币与财务政策。当经济出现危机时,国家财政便可以对资金进行调配,以对市场的运行进行有效的刺激;同时,政府应对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增强就业,以使金融市场可以稳定的运作与发展,维持经济的有效发展。而处于金融膨胀期时,国家应对金融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降低金融市場的一些支出,并适当的提升税收,进而可以有效的避免货币贬值情况的出现,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在金融控制政策下,市场环境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随着信息技术的全面发展,相关的技术被应用于金融行业当中。这促使金融体系的全球化进程进一步加快。而众多的金融体系交织在一起,相互之间会产生一定的影响[5]。因此,国家应制定相关的金融政策,对金融体系的发展进行有效的约束与管控,使金融市场可以得到更加稳定的发展空间与环境,并给予金融市场以正确的指导,进而使金融市场得到有效的净化。此外,有效的利用金融政策,进行控制,可以对金融市场的主体竞争能力进行提升;同时,可以促进金融风险制度得到完善,进而使金融市场可以顺利的运营与发展。

(三)在金融控制政策下,可以加深大众对金融理论的认识

随着金融市场的全面发展,大众对金融理论的了解与认识也在逐步的加深。同时,与大众相关的金融产品,也在金融市场当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这样,可以有效的扩展大众获得财富的方式,提升金融市场的需求能力。而这也使金融市场与产品,被大众更为全面的认识与了解。

为进一步使金融市场得到更加有效地发展,国际可以通过金融控制政策,使金融市场的专业能力得到提升;并促进金融企业自身不断地进行完善与创新,借此使大众对金融产品的需求,得到更为有效的满足[6]。为使这一过程可以顺利的进行,首先要使大众对金融知识进行更为深入的了解,使其可以对金融投资与理财方式进行相关的掌握;同时,进一步对大众的金融风险认识,进行强化。其次,金融控制政策可以对大众的利益进行必要的保障,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并对区域经济产生了推动作用,进而使金融市场体系得到有效的完善。

结束语

综上所述,金融的发展,以及经济增长的情况,不仅对国家经济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反映;同时,也对国家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为使金融市场可以稳定、健康的成长,应具有一套完善的金融政策对其发展进行更加有效的改进与控制,使区域内的金融发展逐步成熟与稳定。

参考文献:

[1]朱东波,任力,刘玉.中国金融包容性发展、经济增长与碳排放[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8,28(2).

[2]张曾莲,郝佳赫.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金融发展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J].经济研究参考,2019(7).

[3]孟庆文.农业经济增长与农村金融发展关系分析[J].财会学习,2018(1):2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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