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数据分析范文

2024-07-01

p2p平台数据分析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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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P2P平台拆标交易风险的法律分析

作者:关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目前国内P2P平台呈现不断分化的态势:一些规模较大的平台凭借拥有较高知名度得到投资人信任,无需通过拆标即可满标以达到平衡借款人与投资人(注册用户)利益的目的;而很多流量不足的中小型P2P平台则普遍采取拆标模式,通过降低门槛吸引投资人。由此可见,拆标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小型平台的无奈之举,也是实践中常见的运营模式,因此值得分析与研究。

一、拆标类型及法律风险

平台拆标是指P2P平台利用对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交错配比,通过“短借长用”、“增量微贷”方式取得资金、发放贷款。主要类型包括:

1、期限拆标。将长期标拆为短期标,如将年标拆为月标、季度标,将6个月以上的长月标拆为1-5个月的短月标等。平台将长标拆成短标,一方面增加了业务量,另一方面也迎合了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偏好。期限拆标以滚动融资满足到期兑付,在前一期借款到期后,平台用后一期筹集来的资金归还前一期的借款,因此一旦出现后续资金不足,平台需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有些平台在短期内密集发布秒标、天标以达到迅速筹集资金的目的,但资金流动性风险随之加大,嗣后可能会因出现投资人挤兑而难以为继。在期限拆标中,如平台筹集资金大于实际借款金额,或改变短期标的实际资金流向,则有可能构成“资金池”或“平台自融”,触及监管红线。

2、金额拆标。将大额标拆成小额标,借款期限与融资期限一致,可提速满标时间、提升平台交易量,且平台承担的风险较小。在该拆标模式下,平台向借款人实际放款的金额应大于或等于平台向投资人发放的债权,相反如资金先于债权流动,则有可能构成“资金池”或“平台自融”。

二、常见拆标模式的法律分析

依据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监管思路,P2P平台不应参与借贷双方的资金交易。基于信息中介定位而产生的平台拆标模式包括:

1、债权转让模式。该模式由专业放款人(通常是平台的关联方)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形成一批债权,再将债权分割后转让给众多投资人。在P2P的线下模式中,以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为交易行为的核心。借款协议由专业放款人或投资人与借款人签订,平台在借款协议中以“居间人”、“服务方”、“见证人”等身份出现。债权转让协议由专业放款人与众多投资人签订,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协议需由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并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但在P2P实践中,由于投资人所在地较为分散,平台的债权转让协议通常不要求受让人面签,而由让与人负责签署转让声明并通过网上送达,同时送达的还有受让人拒绝受让回执,以供受让人选择填写。

笔者认为,如拆分债权转让协议对债权标的的描述清晰,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可将其归入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部分债权转让”情形。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后,受让人即使未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回传,但只要未在转让通知载明的限期内表示反对,应推定受让人已知晓且同意受让分割债权。

2、“循环贷”线上撮合模式。“循环贷”的借款人授权平台拆分债权,主动要求将一笔较长期限的借款拆分为多笔期限较短的借款。借款人与平台达成循环贷款协议,借款人在平台审批额度内随借随还,并约定每个周期内的最低还款比例。该模式属于常见的点对点借贷,未改变平台的居间人角色,平台依靠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维持经营。笔者认为,如借款人授权拆标合同与平台实际拆标合同的期限不一致,对外应区分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对内则构成平台对居间义务的违反,二者分别处理。

三、投资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1、平台伪装拆标。少数平台故意发布虚假短期标信息,虚构借款人及借款资金用途,投资人不知晓真实借款人的真实借款需求,真实借款人也不知晓资金系来源于短期借贷资金的滚动发行。伪装拆标的法律实质是借款合同不实,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平台冒用他人名义发布借款标,被冒名者对此不知情,自无需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换言之,发布虚假借款标,平台自负其责,应认定借款合同的双方主体未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借款合同未成立。

二是平台发布的借款人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借款人明知虚构借款用途,且吸入资金实际用于期限拆标利益,则借款人对投资人构成欺诈,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由借款人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与平台之间的纠纷属内部纠纷,可另行解决。

2、投资人自担风险的期限错配。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平台已明确向投资人告知债权被拆分的真实情况;二是投资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权被拆分的真实情况。如平台发布的数笔短期标的借款人、借款用途相同,借款期限长于融资标的期限,投资人从网上信息中能够获知或能够识别债权期限错配的情况,则应自担相应风险。笔者认为,由于投资人与平台的交易地位并不对等、信息不完全对称,因此对“应能识别”的标准可从严把握,即平台应负有较高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平台垫付的法律性质 指导意见将P2P网贷定位于信息中介性质,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依据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的,除非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以外,人民法院应认定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提供的仅为媒介服务。由此可见,作为事后救济措施判定平台承担担保责任仅限于有明示担保承诺的情形,对于网贷平台向出借人事前作出的代偿承诺应区别对待。以下两种承诺应有别于平台自担保:

1、有条件垫付。该种垫付可理解为居间人在违反居间合同义务后自愿承担的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居间人需对信息不实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主观状态必须为“故意”,客观上必须已给委托人造成利益损害。在举证时,投资人就主观“故意”要件的举证比较困难。

自愿垫付可避免投资人的举证困难,有条件垫付的理论基础是分散投资原则及大数法则。该“条件”可界定为:投资人如已在同一平台进行较为分散的投资且达到一定规模,在随机现象中仍产生相当概率的坏账无法收回,则可推定平台的信用审查系统出现漏洞。平台在此情形下无条件承诺,对VIP等级的投资人进行还款保障,该承诺系平台自愿加重己方合同义务,通过事先约定排除投资人对居间人“主观故意”的举证责任,以约定的结果性标准替代法律规定的主观证明标准,以毁约借款的笔数、金额作为决定平台是否承担损失填补责任的前提条件。 在“点融网”、“拍拍贷”的本金保障计划中有类似规定。如“拍拍贷”承诺:成功投资50个以上借款列表(同一列表的多次投标视为一次),每笔借款的成功借出金额小于5000元且小于列表借入金额的1/3。如满足条件列表的坏账总金额大于收益总金额时,“拍拍贷”将在3个工作日内赔付差额。“点融网”承诺:投资人在“点融网”分散投资30笔以上,且单笔投资不超过借款标的的5%,也不能超过本人所有投资总资金的5%。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当借款逾期90天,且坏账金额大于所有项目累计净收益金额时,“点融网”对差额部分进行全额自动赔付。

p2p平台数据分析范文第2篇

投融贷CEO认为,P2P网贷不能背离金融本质,从业者目前已和监管层达成共识,无论是否接受银监会监管,还是出台四条红线,亦或建立行业协会管理,其实都是敦促P2P网贷往金融本质上的回归。P2P网贷在具体经营中,必须有一个规范化运作的意识,时刻谨记监管部门为网贷平台划出的四条边界:一是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如有的网站推出各种聚集资金后在投项目的理财计划),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记者调查发现,基于对这一监管精神的深入理解,投融贷P2P网贷平台从筹建到正式上线,一直是按照纯撮合资金借入方与借出方平台进行运营流程设置,不接触资金,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借出人的资金进行监管,让P2P网贷阳光化透明化操作。

p2p平台数据分析范文第3篇

P2P金融 (Peer-to-Peer lending) 通常指的是个体与个体之间或者点对点的借贷交易, 一般需经过互联网平台让借贷双方确定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 (也被称为“网络贷款”, 简称“网贷”) 。借款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自行发布相关的借款信息, 比如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等, 而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发布的信息, 自行考虑是否借出资金以及相应金额。

(一) P2P金融的“功”——缓解“融资难”

长期以来, 我国实行的是金融抑制, 这导致数量众多的民营中小微企业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一方面, 银行基于信息不对称进而规避所谓“风险”的考虑, 倾向于对可以提供土地、房产、设备等抵、质押物的大中型企业 (主要是国有企业) 发放贷款, 而对数量众多的民营小微企业以及个人实行信贷配给。

另一方面, 由于大多数的民营小微企业所在行业竞争激烈, 容易受到政策、市场环境以及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 加之固定资产积累有限及预算的刚性约束, 其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 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虽然是高科技类民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但该类无形资产难以像固定资产那样用于抵押, 所以它们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渠道 (主要指通过银行进行间接融资) 获得信贷支持。

在此背景下, P2P金融为广大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 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 加之互联网平台在地域与人群上的广覆盖性、无工作时限限制以及流程相对简捷, 极大地提高了融资效率, 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和解决了“融资难”问题。

(二) P2P金融的“过”——问题平台带来了负面影响

P2P金融问题平台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及 (或) 行业监管规定开展网贷业务, 导致网贷平台本应避免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成为现实。具体来看, 跑路、提现困难、停业、经侦介入通常是问题平台的主要表现形式。P2P金融问题平台至少会带来以下几个负面效果:

第一, 投资人有可能会受到经济损失。总体而言, 通过网贷平台进行放贷投资的社会公众, 属于收入有限、抗风险能力不高的工薪阶层。该类人群本想通过网贷投资获得一定收益, 以抵御物价上涨带来的诸多压力, 但若“不幸”遇到问题平台, 则可能意味着血本无归;

第二, 损害社会诚信。目前, 我国社会的诚信水平还有待提高, 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缓慢, 而由于P2P金融问题平台涉及人数多、地域广、金额大、信息传播速度快, 因而用“严重创击社会诚信”来形容问题平台带来的恶劣后果, 亦不为过;

第三, 影响社会稳定。当普通投资者因问题平台遭受损失时, 由于单个个体诉讼成本较高等因素, 普通投资者往往通过群体上访等方式寻求政府帮助, 从而使得简单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化, 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压力。

二、问题平台的驱动因素分析

(一) 外部因素

P2P网贷平台已有10年左右的发展历程, 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一是法律和政策风险

P2P网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中最先发展的, 实质上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信息技术的结合体, 但又有其特殊性。因其特殊性, 在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法规, 由哪个主体进行监管等方面都有缺失, 使得它在发展之初处于“无监管主体、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法规”的三无状态。

(1) 监管主体及行业法规。P2P网贷行业发展过程中, 存在着监管主体不明确、相关法规缺失的问题。P2P网贷是跨界发展的行业, 这就出现了监管边界模糊, 与很多监管部门职责都有关联的问题, 涉及的部门有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不管涉及多少部门, 只要能将职责细化并进行合理分配, 进行协调管理, P2P网贷平台受制于法律威严, 必然会减少不合规经营的行为, 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2) 准入门槛 (注册资本) 。P2P网贷平台的数量之所以发展快速, 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准入门槛较低, 成立一家P2P网贷平台只需按一般公司的申请流程进行注册即可。事实上, 注册资本的高低对平台的正常运营有较大的影响。注册资本的大小不仅会影响公司日常运营开支和平台信用, 还可以减少平台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注册资本越高, 通常表明平台的运营能力和坏账处理能力越强。

二是市场风险

P2P网贷平台是新时代孕育的中介机构, 必然会面临市场风险, 具体包括:

(1) 行业竞争。P2P网贷平台的运作不仅受本行业的限制, 还受到有业务交叉的银行业的影响, 而且平台处在不同的发展期所受竞争的激烈程度也会不同。

(2) 产品创新。从近几年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 投资者对收益和风险间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不再把高收益率作为选择产品或平台的唯一标准。因此, 平台在发展过程中除了加强合规建设外, 加强产品创新是获客的有效方法之一。

三是其他风险

除了法律、政策、市场风险外, 我国征信机制的不完善也会对平台的持续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没有完善的征信机制做支持, 网贷平台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成本进行信用调查, 会对其运营管理添加不少负担。

(二) 内部因素

(1) 运营模式风险。很多学者对我国的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做了相关研究, 并根据不同标准和目的对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进行了不同的分类。徐国栋认为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有五类:纯线上模式、O2O线上线下结合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担保/抵押模式和P2B模式。张璐则认为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可以归纳为三类:纯中介型、复合中介型和公益型。

张璐的分类方式更易于评定平台的风险情况。中介型和公益型两种运营模式的网贷平台面对的风险较小, 而复合中介型网贷平台由于对出借人的资金进行担保而面对的风险较大。

(2)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包括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及平台自身的信用风险。当借款人不能按约及时偿还本金和利息时, 投资人和平台都会遭受损失。若要降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平台需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从批准申请前的资质审核, 到发放贷款后的持续跟踪监察, 再到发生违约后的应对措施, 每一个环节都非常重要。

网贷平台审核一笔贷款业务后, 承诺一定的收益率, 吸引有意借出资金的投资人, 继而投资人获得对应的债权。收益率的高低不仅影响投资人及投资额的数量, 还决定平台到期应还投资人多少资金, 设置过高会使得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增加, 进而增加平台面对的风险, 设置过低可能不能吸引投资人的投资, 从而导致业务的流失。

(3) 经营管理风险。网贷平台的经营管理风险主要来自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 包括风险意识的强弱、风控体系的建立、平台对业务指标的设定 (如最高借款额、还款利率和投资期限等的设定) 、资金的管理、借款人的信用审核、担保体系的建立等。

(4)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普遍存在金融行业, 也是该行业中风险较大的一种。众多平台的倒闭都与资金流动性相关, 主要是现金提取困难、提取慢、受到限制等方面。

(5)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不完善的系统、程序以及人为因素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之可能性。对于P2P网贷平台, 操作风险主要来自系统和人员两个方面。

三、建议

近年来, 科技与金融业越来越深度融合, 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强劲。作为互联网金融重要分支的P2P网贷平台机遇与挑战并存。从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成立至今已有约10年的时间, 期间有众多的平台出现问题, 又有众多的新平台成立。因此, 探究导致网贷平台风险增大的原因, 并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 设置合理的准入门槛

互联网金融是在普惠金融的背景下兴起的, 若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 则自然与初衷背道而驰。但是, 没有准入门槛的限定, 会使大量低质或经营目的不纯的平台涌入市场, 这将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设置适当的准入门槛, 不但可以将这些平台阻挡在外, 还能在平台经营不善时, 提取注册资本缓解压力, 提高平台应对压力的能力。

(二) 建立健全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

发展良好的平台能够持续经营, 设立之初即有合适的经营目标, 基本上将资金或风险准备金存管在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 自然不会随意挪用资金或卷款跑路。建立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可有效防止平台随意挪用资金, 也有利于平台明确资金账目, 合理管理资金, 防范流动性风险。

(三) 建立网贷平台上线审批制度

控制各地区的上线平台数量, 避免同业过度竞争。不同地区对借贷业务的需求量存在一定差异, 需求量较小的地区若有较多的平台, 有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 更有可能使得平台的业绩太少而不得不宣布停业。因此, 审慎审批平台的设立, 根据地域内的需求量限定平台的数量显得尤为必要。

(四) 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

网贷平台的主要风险来自于客户的信用风险, 平台现阶段采用的线上材料审核模式难以有效规避信用风险, 线下实访模式则成本太高、效率较低。因此, 政府应加快推进网贷平台接入央行网络征信系统的进度, 尽快发挥大数据的作用。

(五) 建立高管任职资格制度

网贷平台从事的是金融相关业务, 因此监管部门可借鉴对其他行业的监管经验, 对P2P网贷公司的高管从学历、工作经验、道德操守等方面设定相关要求, 促使网贷公司组建高素质团队, 提高其违法成本。

(六) 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

在社会多元化的背景下, 并不是每个投资者的财产、风险偏好、抗风险能力、期望收益都如出一辙, 因此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 让不同风险偏好、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匹配相应产品, 对网贷平台的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治安, 都有积极意义。

(七) 推广共同诉讼制度

P2P网贷平台发生“跑路”等恶性事件后, 众多投资者或采取诉讼方式进行权利救济。因此, 法院可发挥能动性, 根据具体案情发出公告, 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 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在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 也可避免不同当事人频繁诉讼, 进而节约司法资源。

摘要:在P2P网贷行业高速发展、平台数量快速增加但停业、提现困难、经侦介入、跑路等问题频发的背景下, 探究P2P网贷问题平台的驱动因素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个方面总结了P2P网贷平台面临的风险, 并从法律规制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以期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P2P,网络贷款,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1] 徐国栋.P2P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模式、问题及治理对策研究[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6 (9) .

[2] 张璐.P2P网络借贷信用风险及对策研究[J].财会月刊, 2014 (1) .

[3] 李翠, 李茜.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防范及法律规制[J].商业经济研究, 2017 (18) .

[4] 张继东.互联网金融经济的风险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 2018 (6) .

[5] 邵贞.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J].人民论坛, 2017 (36) .

[6] 张榕.我国最高法院能动司法的路径选择[J].厦门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1 (1) .

p2p平台数据分析范文第4篇

国内最大的管理软件和企业云服务提供商用友软件(600588.SH),今年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布局再次深入打出好牌,10月16日,用友旗下P2P投融资平台——友金所(),在深圳总部举行隆重的开业典礼,并正式宣布对外运营,这标志着用友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上取得战略性突破。

深圳前海用友力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友金所”)是用友软件与深圳力合金融控股等三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新公司。作为一家创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友金所将背倚用友软件26年的财务管理经验,并依托银行专家管理团队,创建国内领先的安全、便捷、可信的投融资服务平台,满足广大个人用户的理财需求,意图进入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之列。

用友的跨界之举,在业界看来并不偶然。早在今年年初,用友即提出“软件及IT服务+数据服务+金融/电信服务”的产业框架,并特别强调:互联网金融是公司未来最为重要的发展方向之一。此次成立友金所,涉足P2P领域,标志着用友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布局正在逐步深入。

在开业典礼上,用友软件董事长兼CEO、友金所董事王文京表示:未来,金融服务是最有价值的服务,通过大数据的分析与驱动,提供金融服务,而友金所的成立,是用友进军互联网金融战略的最重要的一步。

王董表示用友把全面进军“企业互联网”作为集团战略,用友将从传统IT软件提供商转变为IT软件+金融服务提供商,并把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作为用友核心业务之一,用友将从战略体系、资源、实时方案等方面不断加大资源倾斜力度来支持,友金所的成立对用友战略布局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事,互联网金融的前途和前景光明,用友集团把用友的信息化服务优势结合好,会将友金所打造的非常有影响力。

针对这些现象,友金所董事兼总裁李昌国表示,友金所将以安全、专业为首要理念,通过引入银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项目标的贷前审核及贷后管理。通过担保公司提供100%本息担保,逾期超过65天立即执行担保代偿,全力保障投资者权益,确保投资无忧。同时,通过与有公信力和业务能力的第三方联手,根据P2P行业的交易结算及账务存管需求,将业务嵌入至P2P平台各交易环节,提供安全、高效的资金服务。作为用友软件成员企业,友金所将充分发挥用友在品牌建设、客户基础、信息技术、渠道网络等方面的独特优势,秉持“普惠金融”理念,为投资客户降低理财门槛,最低1000元即可参与理财,且杜绝一切隐性收费,为有资金需求的个人解决燃眉之急。

p2p平台数据分析范文第5篇

投融贷CEO认为,P2P网贷不能背离金融本质,从业者目前已和监管层达成共识,无论是否接受银监会监管,还是出台四条红线,亦或建立行业协会管理,其实都是敦促P2P网贷往金融本质上的回归。P2P网贷在具体经营中,必须有一个规范化运作的意识,时刻谨记监管部门为网贷平台划出的四条边界:一是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如有的网站推出各种聚集资金后在投项目的理财计划),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记者调查发现,基于对这一监管精神的深入理解,投融贷P2P网贷平台从筹建到正式上线,一直是按照纯撮合资金借入方与借出方平台进行运营流程设置,不接触资金,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借出人的资金进行监管,让P2P网贷阳光化透明化操作。

p2p平台数据分析范文第6篇

P2P理财早已成为社会热议话题,这种新型理财模式的诞生为普通老百姓提供了一个高质量的投资理财渠道。但是对于新手投资者来说,他们不知道P2P理财怎样才安全,融易理财根据多年的金融业务经验提醒新手投资者,投资P2P理财应远离什么样的平台。

一、网站没有备案的平台。一般大陆的网站如果想运营下去都需要去备案。海外的服务器是不需要备案的,因此的如果一个平台没有经过备案,那么他的服务器肯定不在大陆境内,这样的平台我们应该远离,投资应该找像融易理财这样有正规备案的合法平台。

二、动辄30%以上高息的平台应该远离。如果一个平台给投资人的利息超过正常银行利息的四倍,超出的部分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往往一些诈骗平台都会以高息来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投资者不能过分看重利息,还应该多方面的进行考察,这样才能保障我们的资金安全。

三、网站界面粗糙不堪的平台应该远离。很多诈骗平台都会去买廉价的P2P理财平台系统,大部分廉价购买的P2P理财系统粗制滥造,一方面是功能不齐全,另一方面是这样的系统非常不安全,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导致平台数据出问题,这样的平台是万万投不得的。

四、有庞氏骗局嫌疑的平台一定要远离,一般这样的平台都会发布大量高收益的短期标,用新投资者的钱给老投资者丰厚的回报,制造赚钱的假象从而欺骗更多的投资者。这样的平台终究会有支持不下去的一天,倒是早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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