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与感性的博弈范文

2023-09-17

理性与感性的博弈范文第1篇

理性与感性的战争,从远古,到如今;理性与情感同行,由沧海,到桑田。

每天每年,我们在这样的战争中整编记忆;每日每月,我们在这样的同行中梳理我们总也凌乱的灵性。

理性与感性,他们似乎不共戴天:

欠缺理性,会让人生之路步入沼泽。我们总是在做着选择。于是长远的考虑和我们切身的感受发生某种冲突,于是现实总是考验我们是否足够冷静和成熟。前几天在网上看到了一个消息:德国的一名中学生枪杀了他的老师。我想他大概是不知道中国有句老话吧,叫“一日为师,终生为父”。我想,如果他能理性的思考一下这句话,这样的悲剧恐怕就不会发生了吧。

欠缺感性,会让人生干涸。这一点并不难理解:我的一个朋友跟她的男朋友一起散步,仰头看见天上一轮圆月,于是感慨道:今天的月亮真圆哪!谁料她男友回带道:“月亮圆关你什么事?”于是破坏了好端端的兴致。所以说没有感性的生活就像是缺乏润滑剂的链条,虽然能够转动,却艰难晦涩。

因此我认为人不可能没有感性,更不可能没有理性。理性是感性的严肃归纳总结,感性是理性的素材准备;理性是客观公正的事实,感性是表层肤浅的初步认识;理性是多次感性认识得以升华,感性以理性的真实得到归属。

不见得什么时候都需要理性,因为人总要轻松的活着,有自己的情感空间,但遇到决定前途命运的大事、工作中需要谨慎对待的事情,则需要严肃的理性。

理性与感性的博弈范文第2篇

(2)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辩证关系是:第一,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2分)第二,感性认识有待于发展到理性认识。(2分)第三,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互渗透。(1分)

简述生产关系的内容及各项内容之间的关系。(6分)

(1)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经济关系。(1分)

(2)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和产品分配方式三项内容。(3分)

(3)这三项内容互相制约、互相影响,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起决定作用,它是整个生产关系的基础。(2分)

简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6分)

(1)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2分)

(2)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及其性质;其二,经济基础的变化决定上层建筑原改变。(2分)

(3)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集中表现为它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当上层建筑为先进的经济基础务时,起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当上层建筑为落后的经济基础服务时,起阻碍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2分)

试述尊重客观规律和发挥主观能动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及其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意义。

(1)客观规律是指事物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主观能动性是指人类所特有的能动的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和作用。(2分)

(2)尊重客观规律和发挥主观能动性是辩证的统一。(1分)尊重客观规律是正确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只有尊重客观规律,才能正确地认识世界和有效地改造世界。(3分)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是认识和利用客观规律的必要条件,只有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正确认识和利用客观规律。(2分)

(3)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要有严肃的科学态度,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反对盲目蛮干。(2分)

(4)同时必须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反对墨守成规。(2分)

以人口因素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原理为指导,说明如何正确认识和解决我国的人口问题。

(1)人中因素是社会物质生活的必要条件之一,它对社会发展起制约和影响作用。(2分)第一,一定数量的人口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前提。(2分)第二,人口状况对社会的发展可以起加速或延续作用;与物质生产相适应的人口状况,最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3分)

(2)我国存在着严重的人口问题。突出地表现为人口数量多,一段时间内增长过快,人口生产与物质生产比例严惩失调,从而导致了人口生产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尖锐矛盾,并且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2分)

(3)必须采取适当措施解决我国的人口问题。一是要自觉地、有计划地对人口生产实行调节和控制,降低人口出生率和人口增长率;二是要提高人口质量,提倡优生优育,提高全民

族的科学文化素质。(3分)

试用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关系的原理,说明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意义。

(1)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对程的始终。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2分)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的统一。第一,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联结的。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特殊性中包含着普遍性。(3分)第二,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1分)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统一的原理,是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理论依据。(2分)

理性与感性的博弈范文第3篇

视觉艺术的纯粹, 我们最初是从研究原始艺术的点、线、面以及颜色中发现的。这些至今对我们尤有启迪的艺术作品, 稚拙而浑朴、在对视觉艺术原始性的阐述中极具冲击力。“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 艺术形式在某一文化中的发展过程, 很有可能是从某些一般普遍性的简单形状开始, 然后又逐渐向复杂的形状进行过渡的过程”, 这种简单形状在某种意义上说, 代表了一种人类文明初始阶段的纯粹性, 这也是视觉艺术形成的最初阶段。原始洞窟艺术的产生, 其最纯粹的动机, 就是对当时发生的事件、出现的物种的最真实记载。史书的出现时在文字发明之后, 而图画的出现则远在文字发明以前。“事实提醒我们, 我们对于旧石器时代的了解是多么的支离破碎, 我们有限的知识来自于偶然存留并被发现的事物”, 拉斯科洞穴壁画中描绘的至今早已灭绝的动物们, 在原始视觉艺术家们的笔下被栩栩如生的“复活”, 稚拙的笔触已经可以展示属于那个时代独有的形象特征——巨大凶猛的野牛、奔跑追逐的马匹以及轮廓坚定的犀牛群。

人类最初的思想意识中, 一定残存着对图画的先天性的敏锐感知, 这样的感知, 在阿恩海姆的论述中特别的生动:“在某一年龄阶段上的儿童, 只能注意事物的某些个别细节, 所以画出的画也就只能突出某些比较鲜明的特征。当然, 这一发育阶段上的儿童对周围事物的相貌还不太感兴趣”。我们都知道, 儿童的想象力、特别是形象思维是特别发达的, 他们总是能天马行空的抓住所观察对象的某一个特点并放大, 于是色彩斑斓、形象夸张的图画就应运而生——当然, 中国古代的儿童对色彩表现的能力要弱于现代。视觉艺术的纯粹还体现在人们对绘画的热情上。这是一种来自人灵魂深处的感动, 也可以被理解为受到视觉美的影响。从那些画在石壁上丰富多样的生动形象中, 我们就不难体会到这一点。为什么那些原始时代的艺术家们要用还不成形的画笔画下他们所见到的一切?其答案是没有原因。这就好比人们生来就对美好的事物趋于向往、对丑陋的食物趋于躲避一般。在柏拉图看来, “这美本身把它的特质传给一件东西, 才使那件东西成其为美”。原始艺术家们一定是在视觉的感应中发现了美的特质, 这种美又深深地影响了他们, 这才有了后来的洞窟壁画艺术。

视觉艺术的成因, 在今天的学者看来, 还具有很强烈的宗教和仪式的原因。“早前人类对图像的感知可能等同于对它所表现的动物的感知, 因此, 创造或拥有图像就要对它所描绘之物施加力量。人们可能认为图像制作是一种交感巫术, 可以提高狩猎的成功率”。这样的论述无疑是纯粹而直接的, 学者们从原始图像中的视觉信息中直观而感性地发现了图像在当时的社会功用——一切为了生存, 这样的图像不仅仅是一种视觉表达的工具。视觉艺术的存在和发展是对人类心灵审美表达的最完美诠释。原始艺术如此, 古典艺术、现代艺术亦是如此。很难想象一个画者心中没有美而空洞的在画布上挥洒画笔的样子——那本身就是一场“视觉灾难”。视觉艺术的纯粹和感性体现在画家对美的理解和转化中。文艺复兴诸多大师的画作就是最佳体现。“画家的心应当像一面镜子, 将自己转化为对象的颜色, 并如实摄进摆在面前所有物体的形象”。) 莱昂纳多.达.芬奇的艺术实践是可贵的, 其最有价值之处在笔者看来, 就是将视觉艺术的纯粹性和感性很好的结合在一起, 当然, 这样的感性是建立在理性造型的基础之上的。

时空的交汇, 让现当代的视觉艺术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姿态——我们面对着让我们的眼睛应接不暇的视觉艺术。视觉艺术在现当代艺术家的演绎下, 变得具有了更多的属性和定义。这些视觉艺术或存在于商业运作、或存在于思想宣传中, 单纯的表现和感性的释放, 对于现代视觉艺术而言, 显得越来越弥足珍贵, 这或许是时代的特性, 但不应该成为艺术家逃避这一问题的借口。正如康定斯基所言:“艺术作品的存在并非是偶然和无足轻重的。无论在它的物质生命和精神生命中, 艺术作品都具有一种明确而有目的的力量, 它存在着并具有创造精神气氛的能力”。艺术作品一旦经艺术家之手创作完成之后, 其本身就具有了独立的生命。艺术家的完美视觉审美恰到好处的体现在艺术作品中, 这或许正是视觉艺术作品具有极致的纯粹性与感性的最好表达。

摘要:人类在形成伊始, 就对周围空间的物体形象产生了极大的兴趣, 这种兴趣最初的表达就出现在原始洞窟壁画中, 视觉艺术的纯粹性和感性的萌发, 激发了此后一代又一代视觉艺术家的探索和创造。时至今日, 尽管我们已经步入信息化的丰富视觉感官时代, 但回味最初视觉艺术形成之根源,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艺术本源的追溯上, 都是相当必要的。

关键词:视觉艺术,纯粹,感性

参考文献

[1] 帕尔哈提·玉努斯.荒诞与真实——初探超现实主义绘画语言的运用[D].华东师范大学2010

[2] 唐白雪.达利超现实主义绘画艺术符号的探讨[D].重庆大学2010

理性与感性的博弈范文第4篇

“位卑未敢忘忧国”,面对“藏独”分子破坏奥运的行径,面对西方某些媒体歪曲事实的报道,亿万中国人民用自己的言行表达了自己的愤慨和不满,让我们再次感受到中华民族的团结与力量,感受到每个中华儿女对国家和民族那浓烈而纯净的热爱。毫无疑问,这种爱国热情是弥足珍贵的,是一种值得赞赏的伟大情感。但是,要使爱国热情发挥积极作用,使之成为一种推动社会进步的巨大力量,我们还必须将爱国热情纳入理性的通道,使这种爱国热情更加理性、宽容和开放,更加符合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古老的中国经历了多少坎坷与磨难,如今,她正走在大国崛起的征途中。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发生了天翻地覆、日新月异的变化,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在国际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意识到,中国已经不再是往日那个贫穷、落后、愚昧的那个中国,而是一个文明、发展、强大的的新中国。作为世界公认的大国,我们的心态理当更加开放、包容、理性、自信,在爱国热情的表达上也当如此。当今的世界是一个广泛联系的世界,改革开放已成为我们的基本国策。在这种世界格局背景下,一方面,我们要坚定自己信念,走自己的路,让自己真正强大起来;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加大改革步伐,以更加开放的意识与胸怀,融入世界,共享人类文明成果。

没有什么比爱国情感更为珍贵,也没有力量什么比理性更为强大。爱国热情与理性并不矛盾,我们需要爱国的热情,我们更需要爱国的理性,这是引导爱国热情,使其发挥更大功效的客观条件。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是一个文明国家,广大爱国公民表达维护祖国统一的情感和反对“藏独”的诉求,均应依法进行、理性进行。爱国热情既体现在对祖国、对民族、对人民的深厚情感上,更体现在为祖国的繁荣、民族的振兴、人民的富裕而不懈奋斗的实际行动中。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合法有序地表达,才是理性的爱国;只有把自己的事情办好,把自己的国家建设好,才是最大的爱国。

理性与感性的博弈范文第5篇

二者的冲突暴露出“司法精英”与“普罗大众”在思维模式、关注焦点、法律认知水平等方面存在差距, 该差异实际上是“司法理性”与“自然理性”冲突之产物, 是“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诸多差异性特征使然。司法理性作为一种专业理性, 建立在专业知识基础之上, 通过专门、系统的职业教育得以获取, 不仅具有一般意义上“自然理性”, 还多了“专业素养”, 使二者在思维模式、基本视角等方面呈现出差异。

第一, 二者在思维模式上的差异性。法官的裁判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紧凑严密的法律演绎推理过程, 正是这样的专业化过程保障了司法达至“效果最优”; 而“大众思维”好类比, 他们喜欢将性质相似的案件作类比, 在类似案件“同案不同判”时, 他们极易抛开案件的差异性特征, 得出不合法理的结论, 甚至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司法机关。

第二, 二者关注焦点不同。面对同一案件, 同一行为, 司法理性会针对案件本身展开思考, 关注的焦点主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 而民众往往聚焦于当事人身份, 财富多少等外围因素, 他们沉迷于研究犯罪人是“富二代”, “官二代”还是“星二代”, 由于刻意或者无意的关注到了一些敏感信息, 较易得出感性、甚至偏激的结论, 而网络空间的通病是, 越是偏激的观点, 传播速度越快, 广度越大, 导致非正常情绪和结论的急速蔓延。

第三,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使用的“法言法语”构成了司法精英与民众沟通的“话语性障碍”。专业的司法过程和专业性结论中使用的高度概括的法律术语, 加剧了司法与民众的隔阂。诚如苏永钦所言, 司法的高度职业化会使其陷入“法官越专业就越自以为是, 民众越不懂就越不信任的困境。”很可能让司法异化为一个远离大众、背离常识、自说自话的封闭市场, 由司法精英作出的“裁决”, 或许逻辑严密, 但却徒具形骸, 或者无法执行, 或者无法服众。

二、积极推动“司法理性”与“大众思维”的良性互动与融合

如果高高在上的“司法精英”对于民众呼吁只是批评、甚至嘲讽, 这种看似理性的态度, 其实是不够理性的表现, 不能把“普罗大众”的声音转化为更具操作性的公共议题, 这样的法律如何“取信于民”, 何言犯罪的一般预防? 毕竟, 民众呼声反映了国民的法治水平和简单朴实的思维特点, 针对此, “司法精英”不应存有智识优越感, 而应追求专业智识与大众常识的互动与沟通, 司法机关不是民意机关, 判决不必刻意迎合民意, 但必须关注民意, 使刑事判决始终不违背情理, 因为“法律本是世俗的活动, 与人们的生活紧密先关。法律与情理始终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法不外乎人情”, 强化沟通与平等对话, 方是正确对待二者关系的正确态度和做法。

昂格尔曾说, 公平愈是屈从于规则的逻辑, 法律与民众正义感之间的差距就愈大。为使法官不成为一个脱离民众、特立独行的异类。首先, 法官“在仰望法律星空时必须脚踏社会现实”, 在案件审理中不应只是机械照搬法条, 需要法官思维中渗入更多生活理性和个人温情, 让“日常理性”渗入司法过程, 使裁判过程大众化, 裁判结果符合正义直觉。其次, 面对二者的“语言障碍”, 既需要将“专业术语”翻译成“大众话语”, 使专业化过程更为直白, 疏通司法机关与民众沟通之梗阻; 也需要将“大众意见”提炼成“专业问题”, 促成社会信息向司法系统的回流, 通过该循环互动过程, 实现“大众理性化”和“精英世俗化”之间的沟通与平衡。在裁判文书上网的现实背景下, 祛除了司法文书的神秘面纱, 满足了将裁判文书置于阳光下“晒一晒”的民众诉求, 这是司法公开进程中的一大进步, 也为法官的判罚说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也为民众评判和质疑案件提供了更多机会。面对此, 司法人员要正视质疑, 回应质疑, 不畏惧舆论, 因为舆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监督方式。这种互动有助于拉近法官与民众的距离, 有助于向民众展示法律思维的逻辑过程, 推进民众对法治意识形态的认同, 推动大众思维参与进法律思维, 让法治思维成为逐渐成为民众习惯, 实现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的良性互动。

摘要:2015年6月, 一张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图片刷屏朋友圈, 该呼吁引发的热烈响应反映出了民众的一般诉求, 其情绪化的主张引发了激烈的情绪对抗, 凸显出“司法理性”与“大众思维”的深度矛盾和分歧。司法精英在意识和观念上嘲讽民众, 民众在情感上不能理解精英, 根本原因在于大众的平俗性和精英的职业性。造成二者沟通不畅。

关键词:司法理性,大众思维,融合,量刑

参考文献

[1] 江国华.常识与理性 (八) :司法理性之逻辑与悖论[J].政法论丛, 2012 (6) .

[2]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3] 张永红.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4] 李虹.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理性与感性的博弈范文第6篇

一、农村征地拆迁的意义

( 一) 提高了农业经济现代化的程度

对于农村而言, 土地是农村经济的发展基础, 农村经济的发展就应该是以立足于征地拆迁这一关键点来做文章。在征地拆迁的现实中, 农业经济必然会朝向现代化的方向迈进。

一是规模与集约的土地利用促进现代技术的应用。在征地拆迁的带动下, 大量的土地集约经营, 造就规模化产业发展的模式, 为更好地提高生产的效率, 提高生产的效益, 就必须要使用高科技的农业生产经营的技术, 这也就成为现代农业的主要标志。

二是构建起具有现代意义的农业经济产业链。征地拆迁下的农业经济进入现代化发展的快车道, 现代企业体制就成为其未来发展的主要目标, 同时也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农业生产设备的供应、农业产品的销售、物流体系的构建、产品的深加工等产业都会发展起来。

( 二) 加快了小城镇的建设

在征地拆迁的现实条件下, 造就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与现代化的农业产业链, 这就为小城镇建设准备了条件。一是人力资源聚居条件。大量的农村剩余人口不可能全部涌向大城市, 在当前大城市资源压力日趋增大的严峻形势下, 农村劳动力的回流成为日后的主要趋势之一, 当地的农业产业链的发展将会起到吸纳与聚集劳动力人口的作用, 从而使得具有聚居型的小城镇形成成为可能。二是企业集中条件。位于产业链各节点上的企业会在交通、人口等条件具备的城镇建设, 从而起到了明显的连锁效应, 使得小城镇成为当地的经济文化中心。

二、农村征地拆迁中的利益博弈

( 一) 土地主观化评估侵害农民利益

在征地拆迁的实践中, 土地价格也已成为这一实践规范化运作的主要羁绊, 这是因为, 土地受让人必须要拿出资金补偿土地出让人出让土地经营权、土地之上种植的粮食作物, 但是其具体实施的过程却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

一是土地本身因素。根据土地适宜种植的作物、肥沃的程度、区位便利的条件等因素出发来划分不同土地的等级, 并据此来对价格予以区分;

二是市场的因素。土地资本投向市场之后, 就必须要遵循市场的发展规律, 根据市场的变化来确定土地在不同时期的价格。

从以上的分析中就可以看出, 征地拆迁中的土地价格实际上是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 需要具有权威性、专业化的评估体系才会使土地价格的评估实现规范化的运作, 但是, 这恰恰就是当前农村征地拆迁薄弱环节之一, 评估的专业人员缺乏、机构缺失, 从而导致非专业性认主观性评估大行其道, 评估价格低、变动性大、履约困难等问题接踵而至, 严重损害农民利益, 同时也与征地拆迁政策实施初衷背道而驰。

( 二) 征地拆迁相关利益方权限不明确

征地拆迁必然会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问题, 从目前来说,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国家与集体, 这就说明了进行征地拆迁无法逾越这一局限, 在2008 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更是明确指出, 在征地拆迁中必须要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 这也就成为征地拆迁中必须要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土地法》中则是对这一素所有权的主体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十条的二、八款中就涉及到了村小组、村, 以及乡镇政府三级所有权主体, 乡镇政府在法律上代表国家成为土地的所有权主基层主体, 居于管理土地的法律地位, 村一级的村小组则起到具体负责运作征地拆迁的事项, 在处于土地发包的地位, 但是在实际运作正中, 这容易导致相互之间的矛盾, 从法律的视角来说, 乡镇政府出于强势的地位, 这是因为, 乡镇政府具有国有土地的审批、征用与管理的权限, 这使之可以随时直接插足于征地拆迁运作的实践中去, 即在征地拆迁评估过程中不顾农民的切身利益, 压低或是变相压低补偿的费用, 甚至于串通村一级人员降低农民因该得到的征地拆迁收益比例, 其最终的结果就是严重损害农民的合法利益, 也会大大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三、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制度建构的法律思考

( 一) 强化法律规制的可操作性

1. 确立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的确立直接受益者是农民, 这是因为在物权的前提下, 农民就具有了独立而又直接支配征地拆迁的权力, 而地方乡镇的政府与村一级的机构则就没有享有相应收益的权力了, 类似于强迫性的征地拆迁, 不尊重市场规律的征地拆迁、侵犯农民利益的征地拆迁等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2. 细化征地拆迁形式的多元化

从市场的发展视角来看, 征地拆迁应该是市场发展的产物, 随着市场的发展, 征地拆迁的形式必然会出现多元化的趋势, 据此而言, 作为国家政策来说, 只能是承认这一趋势, 并积极支持征地拆迁形式的多元化, 而不是阻遏这一趋势。据此而言, 在制定政策或是法律规制的时候, 就应该采取弹性化的策略, 即只是扩大政策或是法律内容量, 具体的形式变化交由市场来决定。即制定出边际化的约束条款, 从征地拆迁的出让人与受让人这两个方面来予以规范。

( 二) 规范征地拆迁合同的实践

通过广泛的宣传, 使农民意识到自己虽然是征地拆迁的主体与直接受益者, 但是一旦出现纠纷, 就必须要借助于法律来进行解决, 从而使之抛弃以往人情大于法律的传统意识, 将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征地拆迁合同作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保障, 作为政府部门来说, 则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文本样式与免费公正等措施鼓励农民订立合同。同时还会规范了合同内容, 规避出现现行法律抵触现象, 保障了合同文本的有效性。

( 三) 明确征地拆迁的利益分配

一是成立农民自己的征地拆迁自治组织, 代表农民与相应的利益关涉群体进行交涉, 既起到了保障农民合法的权益, 又起到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的作用, 从而大大提高了农民在维护自己利益层面的话语权。

二是强化农民的法律意识, 从而使之可以拿起国家政策与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规避盲目维权现象的出现。

三是从法律的层面确定农民的征地拆迁收益主体的地位, 这就堵住了乡镇政府与村一级的插手行, 同时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

四、结语

在新形势下, 三农问题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 农业现代化与小城镇建设成为着力点, 从而起到带动农民收入大幅增加的目的, 征地拆迁成为促进这一趋势的关键环节, 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予以规范。

摘要:为促进农业对国民经济的支持力度, 提高农业现代化的程度与农村居民的生活的质量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但是我国在解决三农问题的实践中, 具有“土地资源不足、人口基数过大”等一系列的矛盾, 这就意味着我国必须要摒弃经验上的“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的先后顺序发展的道路, 而是走出一条“工业化引导之下的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并列发展”的道路, 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更具有高效性, 就需要对土地资源予以制度上的创新运作, 农村征地拆迁就成为这一制度实践具有支撑性的内容。本文就是在剖析新形势农村征地拆迁中的利益博弈问题的前提下, 针对问题提出补偿制度建构的法律对策, 期望会对促进农村征地拆迁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理论研究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农村,征地拆迁,法律

参考文献

[1]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案件审理疑难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 2010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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