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贴现业务流程

2024-06-24

票据贴现业务流程(精选6篇)

票据贴现业务流程 第1篇

票据贴现融资模式 概论

一、基本概念

票据贴现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在资金不足时,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是企业为加快资金周转促进商品交易而向银行提出的金融需求。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银行所有,贴现银行到期可凭票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在我国,商业票据主要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以商业票据进行支付是商业中很普遍的现象,但如果企业需要灵活的资金周转,往往需要通过票据贴现的形式使手中的“死钱”变成“活钱”。票据贴现可以看作是银行以购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企业发放贷款。贴现者可预先得到银行垫付的融资款项,加速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二、主要特点

票据贴现融资方式的好处之一是银行不按照企业的资产规模来放款,而是依据市场情况(销售合同)来贷款。企业收到票据至票据到期兑现之日,往往是少则几十天,多则300天,资金在这段时间处于闲置状态。企业如果能充分利用票据贴现融资,远比申请贷款手续简便,而且融资成本很低。票据贴现只需带上相应的票据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即可,一般在3个营业日内就能办妥,对于企业来说,这是“用明天的钱赚后天的钱”,这种融资方式值得中小企业广泛、积极地利用。对目前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在普通贷款中往往因为资本金规模不够,或无法找到合适的担保人而贷不到钱,因此,票据贴现无须担保、不受资产规模限制的特性对他们来说就更为适用。

票据贴现的另外一个优势就是利率低。票据贴现能为票据持有人快速变现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手续方便、融资成本低,是受广大中小企业欢迎的一项银行业务。贴现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由中小企业和贴现银行协商确定。企业票据贴现的利率通常大大低于银行进行商业贷款的利率,融资成本下降了,企业利用贷款获得的利润自然就高了。

三、实务运作

(一)票据贴现融资的种类及各自特点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以承兑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是客户较为容易取得的融资方式,操作上也较一般融资业务灵活、简便。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中贴现利率市场化程度高,资金成本较低,有助于中小企业降低财务费用。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如果承兑企业的资信非常好,相对较容易取得贴现融资。对中小企业来说以票据贴现方式融资,手续简单、融资成本较低。3.协议付息票据贴现

协议付息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由买卖双方提供的票据融资业务。该类票据贴现除贴现时利息按照买卖双方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外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处理完全一样。

特点:票据贴现利息一般由贴现申请人(贸易的卖方)完全承担,而协议付息票据在贴现利息的承担上有相当的灵活性,既可以是卖方又可以是买方,也可以双方共同承担。与一般的票据相比,协议付息票据中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谈判力量以及各自的财务情况决定贴现利息的承担主体以及分担比例,从而达到双方最为满意的销售条款。

(二)票据贴现的申办条件

1.应该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签发的有效汇票,基本要素齐全;

2.单张汇票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汇票的签发和取得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4.承兑行具有银行认可的承兑人资格; 5.承兑人及贴现申请人资信良好; 6.汇票是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7.汇票的出具、背书、承兑、保证等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贴现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贴现申请书;

2.未到期的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

3.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5.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项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6.贴现申请人的近期财务报表。

(四)票据贴现申请手续

1.贴现申请人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分支机构,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2.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确认拟贴现汇票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法性;

3.按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4.计算票据贴现的利息和金额:

贴现利息=汇票面值x实际贴现天数x月贴现率/30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面额—贴现利息 5.按照实付贴现金额发放贴现贷款。

票据贴现业务流程 第2篇

客户经理应严格审查贴现申请人资格及提供的资料,审查重点如下:

(一)贴现申请人和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

(二)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交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票据、合同、税务发票的真实性,交易对手、日期、金额等内容要素的对应关系;

(三)根据票据查询结果调查业务可行性;

(四)本行需要调查的其他要点。

经办客户经理尽职调查完毕,客户经理撰写完整客观的调查报告。

第十条 票据查询与保管

(一)票据查询内容

贴现行在办理贴现时必须进行查询,查询内容包括: 1.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 2.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 3.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

(二)查询方式

1.由贴现行所在地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办行应指 派专人与贴现申请人一同持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和本行查询(复)书前往承兑银行实地查询,并取得承兑银行签章确认的查询结果。

2.由非贴现行所在地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办行应通过本行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查询核实,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回复。对查复方回

复“有他行查询”应采用传真查询、实地查询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三)贴现行票据要素审查

贴现行会计人员按照《汉口银行贴现、转贴现会计作业指导书》要求,与客户经理、贴现申请人共同对银行承兑汇票原件票面要素、票据真伪和背书连续性等进行审查,并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

1.若票据要素无瑕疵,审核人员在票据复印件(正反面)加盖“经审核票据无瑕疵,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与客户经理一同在复印件上签章。票据原件由审核人员与客户经理一起眼同封包(“代保管品封包单—商业汇票”,见附件 1),并在骑缝处双人签章。客户经理与保管人员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上签字 办理交接手续,由贴现行营业经理监交。同时客户经理与客户办理接交手续,证明票据由本行代为保管。此封包由会计部门作为代保管品临时保管,会计部门凭“商业汇票入库单”(见附件 2)记代保管品帐。“商业汇票入库单”和经审核人员、客户经理双人签章确认的票据复印件一并作为业务资料上上报有权部门审查审批。

2.若票据要素有瑕疵,审核人员将原件交还客户经理。

3.贴现行应结合票据查询方式合理确定票据封包时间。若业务办理过程中,确需将票据拆包的,应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上登记并凭报经有权人审批后的“商业汇票出库单”(见附件3)销计代保管品帐,收回经审核人员和客户经理双签确认的票据复印件。在票据再次移交本行时,应按照以上流程对该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以防票据调换的风险。

(四)经查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贴现行不得为持票人办理贴现业务: 1.票面要素不真实或有不符点; 2.已办理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

第十三条 审查要点

信贷审查人员除须按照本行对公授信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综 合风险判断,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贴现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二)根据票据查询结果判断能否办理票据贴现;

(三)根据会计人员和客户经理双签确认的票据复印件(正反面),审核票面要素和背书情况,对大额关联交易、回头背书交易、短期跨多区域背书以及具有融资嫌疑的贴现业务,应跟踪了 解票据项下是否发生了实际的货物转移,且货物的流向与资金和 汇票的是否流向一致,从而确定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 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交易合同和税务发票的日期、金额等 要素是否相互对应;

(五)对须提供担保的,应按照本行授信担保操作规程的有 关规定,分析担保的合法性、足值性、有效性和变现能力;

(六)信贷初审人员应按照发票常识查验增值税专用发票(普 通发票)复印件,判断发票的真实性(例如:发票代码代表的省 份、制版、批次、语言文字、联数等含义是否与实际情况相 符;发票

代码、流水号和密码区对应号码是否相符;发票的各个 要素是否填制完整、字迹清晰;电脑版发票字体、字间距、行间 距是否异常等;如涉及金额较大,可要求客户提供该张发票所属 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检查申报金额是否大于该张发票的金额等)。同时应通过国家税务局网站在线输入发票代码和流水号信息,查询发票的真实性,杜绝虚假发票或重复发票贴现;对 于发票信息查询无结果的,应要求企业提供合理有效的说明证明 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七)本行需要审查的其他要点。第二节

第十四条

签订协议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经办客户经理按照授信批复意见书的要求落实授信条件后,与客户签订各类合同文书并办妥票据入库等手续。

第十五条 票据入库保管

客户经理持授信批复意见书、商业汇票出库单与贴现行票据审核人员一同办理代保管品出库拆包手续,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上办理交接手续,贴现行会计销计对应代保管品帐。

经审批通过同意办理贴现的票据,由贴现行会计审核人员在票据原件上制作背书,审核人员与客户经理一同封包入库,贴现行会计人员根据《权证类档案入库凭证》进行入库记账操作。

审批不同意办理贴现的票据,客户经理将票据原件退还客户并办妥移 放款与支付

交手续。

第十六条 放款审核客户经理办妥全部手续后,按照本行对公授信操作规程的放款操作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贴现凭证、背书后票据复印件、权证类档案入库凭证等相关资料)供放款机构审核,办理贴现业务放款手续。

第十七条 账务处理 贴现行会计部门凭放款审核部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放款通知书》按照《汉口银行贴现、转贴现业务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放款的账务处理。

第三节 授信后管理

第十八条 资料保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办理后,贴现行应及时将收集整理后的相关资料(要素齐全、签章清晰完整,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签章和核验人名章)和贴现契约等按照本行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管。对于业务存续期间收集的最新资料等应一并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贷后管理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办理后,贴现行应按本行对公授信后管理规程要求进行贷后检查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加强贴现资金发放后资金流向监控,防止贴现资金违 规进入

股市、回流至出票单位或背书前手,杜绝企业通过票据贴 现业务进行套利、套现等行为;

(二)贴现行应建立客户贴现业务台账,记录贴现人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合同中的金额、期限、号码等重要信息,有效识别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客户利用同一交易合同或发票重复贴现;

(三)经办行客户经理应通过信贷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将到期的贴现票据,同时经办行综合管理部应做好提醒工作,客户经理按照已贴现票据到期前三天(异地票据提前一周)的原则,及时办理票据出库手续并与贴现行会计人员办理实物交接;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条 到期收款 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贴现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持有的已贴现票据向票据上注明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承兑汇票如果遭到拒付,贴现行应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或退 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同时立即将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移交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应立即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 人,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权。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

贴现行在已贴现票据中发现假票、克隆票或其他票据欺诈行为的,应

立即采取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同时按照贴现契约约定直接从申请人存款账户扣收票款,对未收回部分按约定计收利息。

已贴现的票据不慎灭失,贴现行应立即通知承兑人挂失止付,并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3 日内向承兑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承兑人开户行。挂失止付及公示催告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票据直贴操作规程

第一条 办理贴现时,各营销支行负责与贴现申请人

协商确定符合规定的贴现利率、办理对贴现资料审查和票据查询查复事项,然后由支行授权的票据客户经理收集整理以下资料到分行票据中心办理审查审批和划款手续。

1、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由支行客户经理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2、企业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由支行客户经理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3、贴现经办人持有的授权申办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支行客户经理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5、贴现申请书和加盖支行行政公章的贴现审批书;

6、贷款卡复印件(由支行客户经理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7、商业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8、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

9、商品交易合同和相匹配的税务发票复印件,不能提供交易合同或税务发票的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资料(由支行客户经理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10、加盖有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贴现凭证;

11、查询《银行征信管理系统》获得的贷款卡状态报告单;

12、查询《特别关注系统》获得的贴现申请人状态报告单;

13、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各营销票据业务的支行对所有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上述资料存有疑问的,分中心可要求客户提供原件和其它可选资料,如商品货运单据、企业财务报表、承兑行出具的审批文件(针对大额连号票据)等。

第二条

分中心市场营销初审岗由支行票据客户经理陪同,将汇票原件交会计核算初审岗,对余下的上述各项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贴现申请人商品交易合同、税务发票的复印件。在确定贴现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票据跟单资料的合规性后,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三条

分中心市场营销初审岗审查合格后,将整套资料交市场营销复审岗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四条

分中心市场营销复审岗审查合格后,将整套资料交资产风险管理岗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五条

分中心会计核算初审岗接到汇票原件后,应与支行票据客户经理办理双方交接登记手续。然后对票据的票面要素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入《票据登记核查系统》对汇票真实有效性查询打印。审查合格后,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六条

分中心会计核算初审岗审查合格后,将汇票原件和《票据登记核查系统》的查询书交会计核算复审岗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七条

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原件在办理查询和贴现

手续期间不得退还贴现申请单位。如贴现申请单位因取消贴现申请而要求退票时,应按规定办理退票手续。如贴现申请单位持退还的商业汇票再次申请贴现时,分中心、支行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票据审验、查询事宜。

第八条

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人必须在分行开立存款账户(含一般存款户或临时存款户),如未在分行开户,客户经理应引导申请人办理开户事宜。

第九条

贴现审批表通过各个审查环节后报送分行票据中心主任签批。授权范围内的由分行票据中心主任签批完成,超授权范围的经分行票据中心主任签批同意后,由分行票据中心报送分行有权签批人审查,并签注意见。

第十条

在书面贴现审批表流转的同时,分中心各岗位人员应按总行《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同步进行电子业务流程的处理。

第十一条

分行票据中心帐务核算人员接到有权签批人签批同意的贴现审批表后,应及时办理贴现资金的划款手续。贴现资金由分中心通过系统内同城通兑方式划付到贴现申请人在支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上。

第十二条

分中心完成贴现业务流程后,会计核算复审岗要将实际办理贴现票据的票号、金额、贴现日期、到期日、贴现利率和贴现利息打印成买入票据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作为贴现审批书附件,另两份由支行和分中心分别保存,作为利息返还和业务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申请贴现而未通过审查或因其他原因取消

贴现申请时,应将商业汇票及时退还支行票据客户经理。退还汇票原件时,会计核算初审岗应要求支行票据客户经理在票据交接登记簿上签收。

第十四条

贴现业务办理完毕后,所有业务档案文件均应移交分中心档案管理员(暂由资产风险管理岗担任)集中保管。如某笔业务未通过审批或因其他原因取消贴现申请的,该笔业务的审批表不得交给客户,应由分中心留存归档。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员若发现档案文件欠缺的,应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限期补齐。

第十六条

每日营业终了,会计核算复审岗应对当日买进的商业汇票与贴现凭证第五联,按笔数与金额核对一致。

第十七条

分行应指定两名人员作为票据专管员共同管理已贴现承兑汇票。每日上午上班时,一人以密码开启,另一人以钥匙开启;下班后由两人共同关闭保险柜。

第十八条

票据专管员应每周核对一次台帐和票据实物,并在核对单上签字。

第十九条

票据专管员应对已贴现商业汇票专夹保管,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办理票据到期托收。

第二十条

票据专管员负责对发出托收逾期十日(含)以内票据的催收和上报逾期七天(含)以上票据的详细信息;资产风险管理岗负责对逾期十天以上以及非结算原因引起的风险逾期票据的催收和追索,负责对票据资产的保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托收收回的票据或转贴现卖出的票据,由分中心帐务核算人员负责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和总行《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在营业当日及时进行处理,严禁跨工作日处理。

到期托收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分中心会计核算复审岗每个工作日应根据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的提示负责建立发出托收单据(一般须提前10天发出托收,遇长假顺延),并通知票据专管员对照单据将库存票据实物序时发出托收。

第二十三条

票据专管员负责在发出托收票据背面背书栏作委托收款背书,加盖结算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员名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及委托收款银行全称,并逐份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特快专递信封,委托收款凭证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

票据专管员应将做完委托收款背书的拟发出托收票据的正反面按1:1的比例复印后留存,用作票据保全依据。然后将票据实物、填制好的委托收款凭证和特快专递信封交会计核算初审岗复核。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初审岗接到票据专管员交来的托收票据及凭证后,应进行仔细审核,查看加盖的结算专用章日期与凭证日期是否一致,核对委托收款凭证的要素及托收票据的委托收款背书是否正确完整,以确保发出托收正确无误。同时还须审核EMS特快专递信封上填列的要素是否正确完整(主要包括寄信人全称、地址、邮编、电话,收件人全

称、地址、邮编和委托收款份数等,信封的内存品名处注明“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字样及汇票号码)。审核无误后,在每一信封中放入一份说明,详细注明分行业务处理中心的大额支付行号、联行行号、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供承兑行联系使用。

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初审岗将审核后的上述物品退还给票据专管员,由票据专管员封入EMS信封,并轧计当日信封上票据总笔数与托收表外凭证合计笔数是否一致。

第二十七条

票据专管员负责与邮局收件人员办理EMS信件发出、退回的交接手续,并建立《重要物品交接登记薄》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八条

次日,邮局送还信件回执时,票据专管员应当面逐张清点份数,查看是否盖有邮局章戳,并与上日交接登记簿所列份数核对是否一致。所有回执专夹保管,以后备查。

第二十九条

正常收回业务。票据专管员收到由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工行资金汇划系统及同城清算系统划来的托收款项,应及时根据款项内容从专夹保管的托收卡片中抽出底卡,经核对无误后,在票据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托收收回处理,正确录入票据划款日期。

退票、拒付业务。票据专管员收到邮局退回(主要为地址不详)或承兑行拒付的EMS信件,经审核为无理退票(拒付)或合理退票但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及时与承兑行联系后重新发出托收,并在票据综合管理系统中做“建立退票单

据”后再按托收业务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对于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及时向前手追索,并上报资产风险管理岗人员。

第三十条 分中心帐务核算人员负责票据托收业务的帐务处理及核对工作。根据发出托收票据、正常收回票据和退票拒付业务制作相应的表外凭证,分别核算“810001买入票据实物”、“833199应收托收款项”等表外科目,实物笔数、金额核对一致。

票据贴现业务流程 第3篇

一、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的现行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在“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中有关应收票据贴现的规定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并规定在备查账簿中登记贴现相关信息。

上述会计处理规定存在以下几方面值得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1.贴现息如何计算?计算的基数是什么?

2.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的账务处理区别是什么?

3.何时贷记“应收票据”,何时贷记“短期借款”?

4.到期时付款人未能及时付款应如何处理?

这一系列问题均给实务操作和教学过程带来羁绊。笔者认为,应收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因票据是否带息、是否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而有所区别。

二、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改进的依据

是否带息、由谁承兑都是影响应收票据贴现会计处理的重要因素。除此之外,另外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是应收票据贴现行为的经济实质是否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国际上,对于金融资产转移的处理有三种方法:

(一)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该方法就是从与资产负债相关的风险报酬转移的角度判断金融资产转移的经济实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91年公布的“金融工具会计”征求意见稿(ED40)中提出金融资产转移的处理适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1994年通过对ED40意见反馈,IASC发布的ED48提出,一项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从资产负债表中终止确认的条件是:(1)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出去,以及任何留存的风险和报酬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2)潜在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实施、解除、取消或终止。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

该方法的核心是“控制权”的转移,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依据是出让方已经放弃了对已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金融资产转移后一般会产生新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初始确认往往伴随终止确认同时发生,所以叫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思想最早体现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83年颁布的“转让者对转让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的报告”(FAS77)中,后逐渐修改于FAS125和FAS140。IASC则在1999年公布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中采用了金融合成分析法。

(三)后续涉入法

该方法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即只要转让者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其后续涉入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被转让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而应作为担保融资处理。IASB2002年对IAS39的修改意见稿中体现了该方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终止确认。(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可见,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金融资产转移处理方法主要是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同时考虑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尽管学术界对于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的使用存在争议,但考虑到会计处理必须以会计准则为依据的要求,笔者认为,对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的改进以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作为依据是一种比较务实的选择。

三、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改进的举例分析

在以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对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进行改进的过程中,分析交易行为发生时风险与报酬是否发生转移是会计基本的职业判断。

应收票据贴现作为金融资产转移的一种特定情况,在判断其交易实质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时,着重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票据贴现行为是否附有追索权。所谓追索权,是指资产转让后,受让方就资产本身的风险导致的损失对转让方享有的求偿权。追索权的实质是资产风险的分配问题。一般来讲,资产由原始权益人转让给受让人后,如果伴随资产所有权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受让人承担,则风险发生转移,该转让构成销售;如果伴随资产所有权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原始权益人承担,则风险没有发生转移,该转让属于担保贷款。鉴于此,本文在区分应收票据是否带息的基础上,分别考虑附追索权的贴现和不附追索权的贴现两种情况,分别对应收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改进。

(一)不带息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不带息票据其典型特点是票据的初始入账价值与到期价值相等。企业需要支付的贴现息=票据面值×贴现率×贴现期;企业能够取得的贴现净额=票据面值-贴现息。具体的会计处理要考虑贴现是否附有追索权。

1. 附追索权的贴现

若应收票据的贴现附追索权,则表明贴现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应收票据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款项时,有权向贴现企业追偿,这说明贴现行为并没有使票据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转移出去,不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因此,只能将贴现业务视作企业以应收票据为质押品向贴现银行进行质押借款,应收票据不能在账面上做转销处理。企业的账面上多了一项“短期借款”,如附有利息还应按短期借款的相关规定计提和支付利息。

例:2012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一批产品,货已发出,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产品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00元,该批产品成本80000元。当日收到乙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117000元,票据期限5个月。因急需资金,2012年7月22日,甲公司持该商业汇票到银行贴现,并且银行附有追索权。银行规定的贴现率为7.2%。

(1)2012年4月1日,甲公司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确认一笔应收票据:

同时可结转销售成本:

(2)票据到期日是2012年9月1日,7月22日向银行贴现,贴现期为41天,贴现息=117000×7.2%÷360×41=959.4(元),甲公司能够取得的贴现净额=117000-959.4=116040.6(元)。

贴现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3)2012年9月1日,票据到期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①若乙公司如期支付票款,甲公司应收票据到期,在账面上应予以注销,同时与银行间的借贷关系解除:

②若乙公司未能如期支付票款,甲公司将会被银行退票并被追偿(银行承兑汇票不会出现此种情况):

同时甲公司应将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

若甲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亦余额不足,则贴现银行将上述短期借款转为对甲公司的逾期贷款。则甲公司只需做上述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但其后需要支付短期借款的罚息。后面对于带息票据贴现的此种情况处理一样。

2. 不附追索权的贴现

若应收票据贴现不附追索权,则表明应收票据到期贴现银行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款项时,无权向贴现企业追偿,这样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因此,应将贴现业务视作应收票据的出售,应将其从相应账户转销,若已计提坏账准备,还应同时结转。

沿用上例资料,但假设贴现银行没有追索权,则在2012年7月22日,甲公司应该将该商业汇票由账面注销。贴现时的会计处理:

因不附追索权,所以到期时即使是作为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的乙公司无力支付票款,银行亦不得把票据退回甲公司,甲公司不需做任何会计处理。

(二)带息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带息应收票据因其附带利息,所以到期价值为票面价值与到期利息之和。也因其附带利息,所以贴现息的计算基数应该是到期价值,即贴现息=到期价值×贴现率×贴现天数。贴现企业能够取得的贴现款项净额=到期价值一贴现息。

1. 附追索权的贴现

假设上例中乙公司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为带息票据,利率为6%。

(1)2012年4月1日销售产品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同上。

(2)2012年6月30日,甲公司应计提的票据利息=117000×6%÷12×3=1755(元),该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同时冲减“财务费用”。

(3)2012年7月22日,甲企业持该应收票据到银行贴现,应支付的贴现息=(117000+117000×6%÷12×5)×7.2%÷360×41=983.39(元),收到的贴现净额=(117000+117000×6%÷12×5)-983.39=118941.61(元)。

(4)2012年9月1日,票据到期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①若乙公司如期支付票款,则甲公司与银行间的借贷关系自行解除,同时票据到期,甲公司应将“应收票据”账面价值转销,尚未计提的票据利息=117000×6%÷12×2=1170(元)直接冲减当期的“财务费用”。

②若作为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的乙公司未如期支付票款,则甲公司被银行退票并被追偿:

同时,甲公司应将“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118755元(117000+1755)转为企业的“应收账款”,从谨慎性角度出发,尚未计提的票据利息暂不计提,待收到款项时一并做处理:

若甲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亦余额不足,则银行将上述短期借款转为逾期贷款。

2. 不附追索权的贴现

沿用上例资料,但假设贴现银行没有追索权,则在2012年7月22日,甲公司应该将该商业汇票由账面注销。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将贴现利息983.39元计入“财务费用”,而应该将企业取得的贴现净额118941.61元与“应收票据”账面价值118755元的差额冲减“财务费用”。贴现时的会计处理:

同样,因不附追索权,到期时即使是乙公司无力支付票款,贴现银行亦不得把票据退回甲公司。因此,到期时甲公司不需做任何账务处理。

票据贴现业务流程 第4篇

关键词:贴现;情境教学;带追索权;带息

《企业财务会计》是中职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在第四版教材中,应收票据增加了带追索权和不带追索权的会计处理。而在《企业财务会计》第三章中,应收票据的贴现是教学难点。所以,对于票据带追索权或不带追索权、带息或者不带息票据的贴现是学生最头痛最难理解的内容。

一、关于带追索权和不带追索权的理解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持有者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息后付给现款,待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的业务。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不带追索权的贴现业务,企业应按应收债权的出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带追索权的贴现业务,企业应按以应收债权质押取得借款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在之前的教学中,学生经常因为不理解带追索权与不带追索权的含义,而对该部分内容产生恐惧。所以在讲解会计处理前,先要让学生理解带追索和不带追索的真正含义。笔者在教学过程中是这样处理的:请三位学生分别扮演银行B、出票人A和持票人C。

情境一:你是C公司的会计,出票人A从我公司购买材料,A开票给C,过一段时间后,C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便将这张票据向B贴现,并约定这是带追索权的贴现。

在此时,出现学生从未听过的专业词汇“不带追索权”。教师告知学生带追索权是指在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类协议从实质上看,与所贴现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由申请贴现的企业承担,属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请学生思考,在贴现时,你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引导学生根据带追索权贴现的原则,C企业应在贴现时增加“短期借款”。此时请学生观察,此时“应收票据”这个账户有没有变动?学生通过会计分录可以看出,在带追索权下贴现,C企业的应收票据没有减少。

情境二:票据到期时,A企业如期支付票据款。作为C公司的会计,你需要怎么处理?很明显,A企业支付了票据款,C公司与A公司在这张票据上的关系已经终止,票据款减少,短期借款减少,相当于用票据款归还借款。

情境三:天有不测风云,票据到期时,A公司无力支付票据款。作为C公司的会计,你需要怎么处理?学生通过对带追索权的理解很快能答出:我们要把钱还给银行,并将A公司的票据款转为应收账款。最后,对于带追索权票据三方关系给出图示总结:

情境四:若在贴现时,约定的是不带追索权。

同样,教师告知学生不带追索权的票据就是在贴现的票据到期时,债务人若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责任。

此时,教师让学生发挥自主研究和团队合作的空间,请学生来思考三者之间的关系,并总结带追索权票据和不带追索权票据在贴现时的区别。图示总结:

二、关于带息与不带息票据贴现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应收票据第三条第(二)款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规定:“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算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此处“期末”应该怎样理解?是指每月末,还是每季末、半年末或者年末?对此人们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认为应收票据本身期限比较短,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此如果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期末”应理解为“月末”,带息票据应在每月末都计提利息,这样,该票据持有期间应收取得利息就分摊到了持有期各个月份中,冲减各月的财务费用。二是根据“重要性”原则,认为票据期限短,利息一般较少,在“半年末”和“年末”计提利息,其余时间简化不做计提处理。由于对利息计提的时间有不同认识,从而会影响应收票据账面余额的确定。在中职《企业财务会计》教学内容中,带息票据是按月计提的,下面笔者就按照教材内容,以带息票据贴现为例,谈谈我对这部分知识点的处理。

情境一:企业收到购货单位交来2010年12月31日签发的

带息商业汇票一张,金额300 000元,票面利率4%,承兑期5个月。2011年1月31日企业持汇票向银行贴现,带追索权,年贴现率5%。票据到期,承兑人按期付款。作为企业的会计,你该做哪些会计处理?

分析与该票据有关的经济业务,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包括:1月31日计提利息、1月31日票据贴现、贴现后每月计提利息及到期承兑人付款。

计提利息=300 000×4%÷12=1 000(元),这1000元为应收的利息,增加票据面值并减少财务费用。

到期值=305 000(元),贴现息=5 083.33(元),贴现净额=299 916.67(元)。

贴现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99 916.67

财务费用5 083.33

贷:短期借款305 000

到期承兑人付款,假设企业已经满5个月的利息,则企业只需将“短期借款”与“应收票据”对冲。

借:短期借款305 000

贷:应收票据305 000

情境二:若情境一中承兑人无力支付。

这时请学生根据带追索权的特点思考这笔经济业务的处理。若学生能说出企业有义务向银行支付这笔款项,说明学生已经掌握了带追索权的含义。同时教师提问:这笔钱难道是企业自己承担的吗?如果就做付款一个分录,那么表示这笔钱由企业自己承担,那是不合理的,企业有权向开票人收回。所以在做付款分录的同时还需要做:

借:应收账款305 000

贷:应收票据305 000

情境三:若情境一中是不带追索权票据。

要求学生思考在会计处理时有什么不同?学生在思考的同时也巩固理解了不带追索权的含义。在这个内容中,学生主要是在做贴现分录的时候会有困难。

借:银行存款299 916.67

财务费用1 083.33

贷:应收票据301 000

一般情况下教师只会教学生“银行存款”账户及“应收票据”账户金额的来源,“财务费用”账户是用来倒计的。笔者认为,让学生清楚这个金额的来源能让学生更加理解其中的来龙去脉。财务费用的金额10 833.33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企业支付给银行的贴现息5 083.33元,一部分是企业应收票据剩余4个月的票面利息4 000元,相互抵消后财务费用应增加1083.33元。

最后,教师对该部分的内容做一个总结:带息与不带息的区别在于每月是否要计息,计息时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带追索权与不带追索权的区别在于持票人有无责任在开票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将票据款支付给银行。在会计处理上,带追索权票据在贴现时类似将票据向银行抵押借款,要先通过“短期借款”核算,最终开票人无力支付时要将“短期借款”还清,并将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不带追索权票据在贴现时因为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都已转让给银行,所以直接结转“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随着第四版教材的使用,票据贴现业务的教学是每个老师和学生都比较头痛的内容,相信在教师分析总结、情境教学法的使用及对学生的循循善诱下,很快就能掌握。

票据代理贴现操作流程(共) 第5篇

(一)、开票;

1、申请人开票需提供以下材料

贸易合同(企业提供)

增值税发票(企业提供)

开票申请书(银行提供)

承兑协议书一式叁份(银行提供)

授信合同签定确认书(银行提供)

贷记凭证(划付保证金使用)

保证金到帐确认书(银行提供)

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向银行购买)

企业工商信息(已提供并在效期内可不提供)

取印(没有在我行预留过公章和法人代表章的需要取印)

2、开票流程

经办人员事先将所有材料准备齐全。经办人员用贷记凭证将保证金划入保证专户,会计人员在保证金到帐确认书签章确认。

经办人员将保证金到帐确认书、余额对帐单、贷记凭证复印件以及所有材料完备后,完成线上处理并提交后,到分行放款中心办理开票业务。

3、经办人员在取得放款中心出具同意放款的放款通知书后,将放款通知书传真至支行营业部,并将放款通知书交给分行会计部资产业务室。

(二)、代理贴现:

1、代理贴现委托人(票据收款人)提供如下基础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

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

贷款卡

工商登记信息

经办人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银行印鉴章和公章

2、代理贴现委托人、代理人、银行签定票据代理贴现业务合作协议

3、明确利息支出对象和支付方式后使用正确的贴现凭证

4、代理人在贴现凭证上加盖我行结算使用的预留印鉴章

5、代理人整备一套与开票时一致的贸易合同(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企业提供)

6、签定银票贴现协议一式叁份(银行提供)

7、经办人在开票行办妥票据查询查复手续(会计人员需在查询查复书上加盖查询和查复的结算章)

8、经办人完成内部审批

9、经办人出具要求开票行会计划付贴现款的内部联系单

票据代理贴现业务三方合作协议 第6篇

票据代理贴现业务三方合作协议

编号:平银 代贴字 第 号

甲方(贴现人):平安银行 地址: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职务:

乙方(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丙双方采用商业汇票方式进行交易款项的结算,丙方为商业汇票的贴现申请人,乙方为丙方指定办理票据贴现手续的代理人,甲方为丙方指定办理票据贴现的银行。为节约票据异地交付和背书的往返成本,提高资金到帐速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丙三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约定。

第一条 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

丙方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代理丙方向甲方申请汇票贴现并办理相关手续,具体代理权限及期限如下:

1、在代理期限内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甲方签订贴现业务合同,在贴现业务申请书、贴现凭证上签章,并在汇票上进行贴现转让背书签章;

2、乙方在汇票票面及贴现凭证上签章时须注明乙方与丙方的代理关系,注明“代理: 公司(丙方名称全称)”的字样;

3、在代理期限内代理丙方持有汇票并在申请贴现时将汇票交付甲方;

4、代理期限同本合同的有效期。第二条 各方的权利及义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丙方授权乙方代理丙方在甲方办理汇票贴现手续。在本协议项下,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及义务分别为: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对符合甲方商业汇票贴现条件的票据办理贴现; 丙方(授权委托人,贴现申请人):

2、根据丙方授权将贴现资金划入丙方指定账户;

3、根据甲、丙双方的约定及授权扣划贴现利息。

(二)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为乙方行使代理权提供方便;

2、为乙方代理丙方向甲方申请贴现提供需要的相关资料;

3、确保贴现资金用途的合法性;

4、授权甲方将贴现资金划入其指定账户;

5、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与贴现有关的资料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6、承担乙方代理权限内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相关汇票向甲方申请办理贴现的法律后果,如乙方代理丙方向甲方贴现的汇票到期遭到拒付,丙方应作为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7、丙方保证申请贴现的汇票以合法、真实的交易为基础;

8、丙方若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人代表等事项,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住所、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通知、文件,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的仲裁、诉讼相关材料和文书,案件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和文书等),视为已送达。

(三)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汇票开出后合理期限内向甲方申请贴现,代理丙方填写贴现业务申请书、贴现凭证及相关合同文本并签章;

2、乙方在汇票上作为代理方进行贴现转让背书时,须在汇票和贴现凭证上注明丙方、乙方的代理关系,确保标注的代理字样和丙方名称全称的字样清晰,丙方名称须与汇票记载的持票人(收款人)名称完全相符;

3、乙方保证贴现汇票以合法、真实的交易为基础;

4、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贴现资料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乙方保证在汇票及贴现资料上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

6、乙方若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人代表等事项,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住所、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通知、文件,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的仲裁、诉讼相关材料和文书,案件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和文书等),视为已送达。

第三条 贴现利率确定方式和贴现利息支付方式

1、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所有票据代理贴现业务应按以下方式确定贴现利率(选择项内打“√”):

□ 丙方全权委托乙方跟甲方协商确定贴现利率,以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贴现业务合同约定的为准;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所有票据代理贴现业务应按以下规定的方式支付贴现利息(选择项内打“√”):

□ 全部由乙方支付; □ 全部由丙方支付;

□ 乙方承担 %,丙方承担 %。

3、在各方同意采用上述2约定的“丙方支付利息”或“协议付息(即丙方需要承担部分利息时)” 方式时,甲方向丙方划付的贴现金额为汇票票面金额扣除约定的应由丙方承担的贴现利息后的实付金额;涉及下述第五条“代理费用”相关约定情形的,则还需扣除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用(在双方同意由甲方自贴现款项中扣除该部分代理费用的情况下)。

4、在各方同意采用上述2约定的“乙方支付利息”或“协议付息(即乙方需要承担部分利息时)”方式时,乙方和丙方均同意甲方在向丙方划付贴现金额之前,有权主动从乙方下述指定的账户中收取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贴现利息。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5、无论是采用哪种利息支付方式,均需确保甲方应当获得的贴现利息、相关费用收入等不受任何损失,贴现利息、相关费用收入等以贴现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业务协议约定的为准。

第四条 贴现金额的汇划

丙方授权甲方贴现金额划入以下指定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上述指定收款账号需要变更的,丙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和乙方。第五条 代理费用

(一)甲、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代理费用按以下标准收取(选择项内打“√”): □ 乙方不向丙方收取代理手续费;

□ 乙方向丙方收取代理手续费,费率为每笔代理贴现业务票面金额的 %。□ 乙方向丙方收取代理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二)代理费用收取方式(选择项内打“√”): □ 乙方和丙方就费用收取和扣划的方式自行协商解决;

□乙方、丙方授权甲方直接从贴现款项中将上述代理费用扣划至乙方指定的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采用该种方式的,甲方划转至丙方的贴现款项中将扣除该部分金额。

第六条 违约事项

(一)下列情形构成丙方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1、当甲方向汇票承兑人或付款人提示付款,遭汇票承兑人或付款人拒付,至贴现项下汇票款项不能如期足额收回时;

2、乙方、丙方向甲方提交的汇票基础交易背景资料和情况虚假,或提交的用于贴现的汇票属于虚假汇票;

3、贴现业务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二)发生上述情形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受理乙方代理丙方提出的票据贴现申请;

2、对于尚未到期的票据,有权要求丙方和乙方提前归还贴现款项;

3、对于到期遭拒付的票据,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丙方和乙方追索汇票款项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和费用;

甲方有权行使的追索方式和救济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从丙方和/或乙方账户中扣款,或采取法律措施向丙方和/或乙方追偿。

第七条 因乙、丙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纠纷由乙、丙双方协商解决,与甲方无关。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以下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第九条 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署(应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代理期限)为 个月,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丙方、乙方及、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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