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停水的通知范文

2024-05-22

关于学校停水的通知范文(精选9篇)

关于学校停水的通知范文 第1篇

停水停电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因学校南配电站检修保养工作需要,定于2018年8月12日12:00-22:00,全校停水,并图书馆、1-6单元学生公寓、家属楼、行政楼、1-3#实验楼、教学楼F单元、一食堂、清真食堂、水泵房、大小门及信息楼施工工地停电,请做好停水停电应急工作,由此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后勤保障处

2018年8月10日

关于学校停水的通知范文 第2篇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教育厅 (教委、教育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68号) ,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68号) 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 结合高等学校特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有效控制预算执行, 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 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 加强经济核算, 实施绩效评价,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 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 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 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 (院) 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 协助校 (院) 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 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 (院) 长。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 在校 (院) 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 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 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 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 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 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 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 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 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 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 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 上报主管部门, 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 (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 下同) 。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 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 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 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 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 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 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 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 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 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 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 财政补助收入, 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 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 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 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 事业收入, 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 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 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 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 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 上级补助收入, 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 经营收入, 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 其他收入, 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 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 事业支出, 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 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 经营支出, 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 上缴上级支出, 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 其他支出, 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 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 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 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 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 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 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 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 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 或者因故未执行, 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 或者因故终止, 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 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 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 统筹安排, 合理使用, 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 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 职工福利基金, 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 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 学生奖助基金, 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 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 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 其他基金, 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 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 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 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 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 要查明原因, 分清责任,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 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 (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 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可以继续使用的, 应当继续使用, 规范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 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 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校实际情况, 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 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 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 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八条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 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 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 应当纳入学校预算, 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加强资产管理, 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 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 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 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 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 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 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 按照有关规定, 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九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 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 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 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 逐步细化成本核算, 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 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 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 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财务清算, 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 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 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 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 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 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 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 因隶属关系改变, 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 全部资产无偿移交, 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 撤销的高等学校, 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 合并的高等学校, 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 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 分立的高等学校, 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 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 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 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 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 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 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 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

第十三章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 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 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 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 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 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一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 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 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23日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关于学校停水的通知范文 第3篇

关于学校停水的通知范文 第4篇

“2013版”采编系统已经开通 (详见编辑部主页的左上角) , 前期作者可以登录熟悉各项操作 (作者信息已经由2006版系统导入2013版系统, 用户名为投稿作者在注册2006版系统时填写的姓名或邮箱, 用旧平台密码登录即可;如作者因忘记旧平台注册时所填写姓名和邮箱等原因无法登录, 则需重新注册。新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后, 用户名和密码将沿用, 不需要再重新注册, 也欢迎大家针对系统提出您的意见, 并发至读者服务邮箱 (zgxxty_lb@vip.163.com) , 杂志社将和中国知网沟通, 在新平台使用之前尽快完善采编系统, 进一步使采编系统操作便捷、流程优化和功能完善。2013年7月1日起, 新版系统将正式受理稿件, 同时, “2006版”采编系统将不再接收稿件投稿, 旧平台上稿件杂志社工作人员将会继续审理并将审稿结果反馈给作者;在新平台开通和旧平台停止使用期间, 请作者将自己在旧平台上的稿件和审稿结果及时备份存档, 以备后用和查询;同时“2006版”采编系统中的稿件中国知网也会备份, 以方便作者查找稿件, 查找稿件时需要提供投稿作者的姓名或稿件编号等信息。现使用的“2006版”采编系统将于2013年9月30日关闭停用, 请广大读者和作者互相转告。

“2013版”采编系统提供了一些新的功能:新增了学术不端检测 (发现抄袭的作者将被列入投稿在线的作者黑名单库) 、参考文献校对、稿件中的照片可以直接以大附件上传、返修稿件可直接在原稿件的附件上传、流程可灵活修改、稿件元数据提取等多项功能。参考文献校对功能杂志社经与中国知网沟通, 也将向作者开放, 作者上传稿件文本后, 可以看到稿件中参考文献是否规范, 哪些地方需要修改等信息。

“2013版”采编系统开通使用的后续信息及使用办法将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发布, 敬请广大投稿作者关注。

途径一:中国学校体育编辑部主页http://zgxt.chinajournal.net.cn/

途径二:中国学校体育官方博客http://blog.sina.com.cn/zgxxtyzz

中国知网技术服务支持电话: (010) 82895056转8609;联系人:路金淼杂志编辑部电话: (010) 66093860;联系人:郝俊

关于学校停水的通知范文 第5篇

2013年,我区46所初中、小学积极响应区教育局、区慈善总会联合通知,开展“慈善文化进校园”活动。区慈善总会拨出35.6万元,购买了42410本《慈善读本》,赠送给3年级至9年级的学生人手一本。各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学生结合各科教学,尤其是德育教育,认真学习,成功探索出一条在青少年学生中开展慈善教育的内容、途径和方法。为弘扬和传承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在学校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累了宝贵经验。为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找到了一条正确的道路。我区的“慈善文化进校园”活动受到中华慈善总会的表彰。为了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9月1日开始,区教育局会同区慈善总会将继续开展“慈善文化进校园”活动,希望各校继续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慈善读本》,教师要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并积极引导学生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扶贫济困,行善积德,关注弱势群体,助推社会的进步与均衡。学习《慈善读本》后,要求学生写一篇以“慈善”为主题的学习心得,班级要出一期班报,学校要出一期墙报,教师和学生参加一次义工活动,以班级为单位组织一次讨论。学生和教师的优秀文章由区慈善总会推荐在国家级报刊、杂志上刊登。

现将上学期“慈善文化进校园”活动的先进学校予以通报表扬。名单如下:江口中学、院桥初中、城关中学、灵石初中、澄江中学、新前中学、西城中学、实验小学、宁溪中心小学、新前中心小学、西江小学、三友学校。

希望受表彰的学校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好“慈善文化进校园”活动。其他学校要积极行动起来,向先进学校学习,共同把学校办成教书育人的基地,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学校停水的通知范文 第6篇

1 征文内容 (1) 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及生长发育迟缓; (2) 儿童青少年心理卫生及健康危险行为; (3) 青春期发育及生殖健康教育; (4) 儿童青少年营养与健康; (5) 肥胖控制与成年期疾病早期预防; (6) 环境与儿童青少年健康; (7) 儿童青少年常见疾病监测及预防; (8) 学校生活技能教育及意外伤害预防; (9) 儿童青少年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0) 学校卫生标准研制及实际应用; (11) 学校预防性病、艾滋病健康教育; (12) 学校卫生监督及信息管理; (13) 儿少卫生专业新方法、新进展等。

2论文格式参照《中国学校卫生》或《中华预防医学杂志》论文格式。论文摘要包括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正文包括对象与方法、结果、讨论和参考文献;文稿使用Word文档录入, A4纸打印;题目:居中、三号、黑体;作者:居中、四号、楷体;单位和邮编:四号、宋体、居中;正文:五号、宋体、每行46个字符。

请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中文论文全文 (3000~4000字) 和摘要 (600字) 各一份, 并在首页右上角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学会秘书处。同时, 将电子文本发至指定邮箱, 并交评审费50元。来稿请注明第一作者姓名、单位、通讯地址、邮编、电话, 以便联系。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 100191。

关于学校停水的通知范文 第7篇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各省级招办须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它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它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关于学校停水的通知范文 第8篇

附件一:关于《中国学校体育》杂志官方论坛实行实名注册的管理通知

由于BBS论坛注册人数和参与话题讨论的教师越来越多,给论坛的管理和话题讨论的统计工作带来了大量繁琐的工作,为了更好地规范论坛管理和组织话题讨论,现通知如下:

一、参与人员资格

全国的大、中、小学体育教师、教研员、学校体育工作者,职业或特殊教育学校的体育教师及热爱学校体育教学和训练竞赛的研究者。

二、注册信息要求

采用省份+姓名(实名)的注册形式(如:吉林省武长河),非省份+姓名(实名)不予审核通过;在“注册原因”一项中,请写“学校名称”以便第一时间通过审核。另,现已经注册的教师请尽快重新进行实名注册。

附件二:《中国学校体育》杂志读者QQ群管理规定

目前,读者Q Q群已经成为“学体部落”中供网络交流的主要平台,为一线教师的成长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空间。为进一步规范QQ群的管理,促进读者QQ群的良性发展及其功能的最大化,现对读者QQ群做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对群成员的管理规定

(一)申请加入成员申请理由须注明职业“体育教师、体育教研员或学校体育工作者”等字样,且每位成员只能加其中的一个群(各群管理员、学体部落版块负责人、杂志社编辑除外)。

(二)群成员一律使用实名制,群名片形式为“省-学段-姓名”。

(三)群成员应积极参与每期话题研讨和平时的研讨活动。

(四)群成员之间应互相帮助、坦诚以待,解决群成员提出的教学和训练方面的问题。

(五)不得转发无聊信息、不经证实的爱心转载消息、小广告和不健康的图片等与体育教学无关的内容,且将视情况予以警告及做出请退处理。

(六)专题研讨过程中,需遵守以下规定:

1.要遵守管理的引导,不得发布与讨论无关的话题或问题;

2.不得谩骂或者使用人身攻击言论(予谩骂和人身攻击者以直接请退处理,且今后不允许再加入);

3.统一使用12号宋体或楷体字,防止刷屏过快,方便参与教师阅读;

4.尽量随研讨提纲进行发言跟贴,切忌长篇大论的粘帖,最好精简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便于即时地交流讨论。

二、对群管理员的管理规定

(一)各群管理员必须认真了解并严格执行群管理规定。

(二)各群管理员应明确分工,认真完成自己的各项任务(如每周的轮流值日表,每期的话题研讨任务分工,群内日常工作的分工等)。值日表每个月由群负责人汇总到群总负责人处,值日表每个月轮换一次,通过值日表对管理员进行考核,每个月的值日表在群空间公示。

(三)对待群内新进教师应适时地要求对群规的遵守,如执意误行者即刻请出。

(四)管理员在本群活动时间应积极参与,带动本群研讨,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和群内各管理员协商,以备提前做好各项任务分工。每周轮其值日时需尽心尽力,如有特殊情况可协商请他人替代。

(五)对待本群成员所提专业问题应尽力给予相关的回复。

三、学体群管理规定

(一)群新进成员由武长河老师负责审核通过。

(二)群成员三个月内,不发表言论者,群管理有权进行请出群处理。

(三)在非规定研讨时间内,群成员可以围绕学校体育工作自由开展讨论。

(四)每期参与专题研讨的精彩发言,将摘录发表在杂志“群英荟萃”栏目中,杂志将根据讨论情况适当增加版面。

四、特别说明

关于学校停水的通知范文 第9篇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杂志社与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于2012年7月在北京成功举办了首期“积极心理与学校文化建设高级研修班”,学员纷纷表示收获很大,希望多组织类似活动。为满足广大读者和学员的需求,“积极心理与学校文化建设”研修班将开办第二期。

本期研修班拟于11月14日至16日在宁波外事学校举行。这是一所致力于回归育人本质,关注学生发展和教师幸福的学校;这是一场全程感受特色的体验式研修。本次研修将以积极心理导入学校文化建设为理论基础和目标追求,以促进学校和谐发展、师生健康幸福为己任,以解决问题、开阔视野、拓展人脉、丰富资源为研修特色。欢迎广大新老读者朋友积极参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杂志社

承办单位:浙江宁波外事学校

二、研修内容

模块一:探索篇

积极心理学原理及其在学校文化建设中的运用;

基于积极心理的学校文化建设新思路;

学校文化建设及其心理动力;

丰富学校文化内涵,引领师生幸福成长;

学校文化对学生心理健康及积极品质形成的影响……

模块二:体验篇

由宁波外事学校校长陪同参观教学楼、剧院、实训楼、图书馆、荣誉墙等,寻找这些典雅大气的建筑背后的理念和文化;

从饱含教育哲思的各类手稿中,感受一位校长对教育的信仰和激情;

在舒适的教工餐厅、咖啡馆用餐、休闲,体验外事学校教师如何幸福工作、品质生活;

与师生座谈、交流;观摩艺术教学,感受学生阳光自信、富有教养的精神风貌;

从校徽、校服、路标、文化杯、文化笔乃至纸巾盒等细节中感受其高雅的品位、对完美的追求以及国际化的品质……

三、授课专家

此次研修拟邀请学校文化和积极心理领域权威专家和一线知名校长,以及知名企业家,部分专家简介如下:

林崇德

北京师范大学资深教授,中国心理学会理事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兼教育学·心理学学部召集人。

林崇德教授长期致力于思维理论研究。在过去的30余年中,林崇德教授围绕儿童青少年认知能力发展,开展了大量有关中小学生智能促进的研究。这些研究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基础教育改革,提高了教育质量,也促成了思维理论领域的重大突破。林崇德教授以这些研究为基础,提出了自己的思维(认知)结构理论。

林崇德教授科研成果颇丰。先后主持了10余项国家社会科学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点项目,发表的文章被SCI和SSCI收录20余篇(既包括发表论文,也包括会议报告,这些会议报告被SSCI收录),被CSCI和CSSCI收录200余篇;先后出版专著共16部;曾组织全国400余名心理学家主编了630余万字的《心理学大辞典》;组织全国重点高校和中科院心理所等单位从事临床、医疗、教育、管理、工程等应用心理学研究的12个领域的专家耗时8年编写了12本应用心理学教材;组织国内知名发展心理学专家翻译800余万字的《儿童心理学手册》,在心理学界产生了重要影响。

郑杰

原上海市北郊学校校长,中学高级教师,上海市十佳青年校长,上海市优秀教育工作者,上海市十大读书成材标兵。近年来,郑杰校长致力于学校重建,在北郊学校尝试建设现代学校文化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引起教育界的广泛关注。他对社会转型期校长角色变迁、教师身份变化、学校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师生的生命质量与人生幸福等问题,进行了诸多有价值的思考和实践,因其观点新锐而独特,被称为“另类校长”。 曾因致力于学校重建,大胆尝试现代学校文化的改革,引起教育界的广泛关注。著作有《给教师的一百条新建议》《没有办不好的学校》《给校长的建议》《学校的秘密》等。

任俊

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国际极心理学会理事。任俊教授主要从事积极心理学研究,近年来曾先后在国外SCI\SSCI、国内CSSCI等杂志发表论文多篇,其中大部分论文都和积极心理学相关。主要发表的杂志有《中国科学》(英文)、《科学通报》(英文)、《BMC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Europe’s Journal of Psychology》、《Social Behavior and Personality》、《新华文摘》、《心理科学进展》等,并出版个人专著、译著多部,与积极心理学有关的主要有《写给教育者的积极心理学》(专著)、《积极心理学》(专著)、《认识自己 悦纳自己》(译著)等。

2005年获江苏省人民政府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07年获浙江省人民政府第十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学术进步奖”,2011年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马健

著名心理咨询师、知名心理专家、电视媒体公众人士。 1985年自河北名校正定中学考入北京师范大学,先后学习化学、经济管理、教育共计8年,获取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教育学硕士学历学位,于北师大工作10年后提出辞呈,正式签约银汉传媒、优扬传媒等媒体制作公司,以更多时间和精力参与多档电视节目的录制工作,担任心理嘉宾。

参与的电视栏目主要有: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生活广角》《选择》《魅力周末》《你该怎么办》《生活一点通》《生活实验室》《生活面对面》;青少频道《谁在说》;卡酷卫视《宝贝星计划》;科教频道《养生堂》《第三调解室》;文艺频道《你好先生》;云南卫视《养生汇》;陕西卫视《见招拆招》;辽宁卫视《瞭望评辩天下》;山东电视台《齐鲁开讲》;贵州卫视《亮出你的底牌》;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宝贝一家亲》;中央电视台《心理访谈》《大仓库》;光线传媒《养生一点通》等。

长期为前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交通部党校、中央党校等高校进修学习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们讲授心理学课程。每年课程总量百余场次。同时为一些上市公司、国家机关等大型企事业做心理健康的讲座。

俞毅

宁波外事学校校长,全国学校文化管理示范校长、浙江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宁波市名校长、北京师范大学特级教师国家级培训项目首席专家,宁波市首批教育管理名家培养对象。

作为一位富于事业激情和人文情怀的校长,俞毅提出了全新的职教理念——“品质职教”。倡导回归育人本质,满足多元需求,支持学生生涯发展,成为中国职业教育的新类型;致力于构建人本共享的学校组织文化,为中国学校组织文化建设作出新的示范。这些理论和实践成果得到了教育部领导及北师大、中央教科所等专家的高度认可;《中小学校长》《职业技术教育》《中国教育报》等进行了长篇的刊载和报道。

俞校长多次受邀至北师大进行专题讲座,引起热烈反响;两次受邀至成都讲学,获成都市副市长的高度认可。10余篇科研成果获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等;《中职国际化合作办学的实践探索》等20余篇论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

四、研修时间、地点

1. 报到时间:2012年11月13日

研修时间:2012年11月14日—16日

2. 报到、研修地点:宁波外事学校

五、研修费用

1. 学费:1980元/人(含授课费、午餐费、资料费)。

2. 外地参训人员可协助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六、考核与证书

学员完成研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将获颁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杂志社具章的结业证书;并可在北师大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网页(http://www.scett.bnu.edu.cn/)上查验证书。

欢迎学员围绕研修内容提交论文,题目自拟。论文要求:(1)符合本次会议相关主题要求,且未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2)论文内容应包括:论文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及参考文献,作者及其单位、邮编、电子邮件地址;(3)论文提交邮箱 xljkzz@vip.sina.com。会议将在了解学员需求的基础上,根据提交论文的质量决定是否结集出版,优秀论文可推荐到《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杂志发表,相关事宜将在会后另行沟通。

七、其他事宜

凡参加研修的学员,均可提交学校在文化建设方面遇到的问题与困惑,与会专家将作为典型案例进行解答、分析,现场进行交流互动。

凡参加研修的学员,每人须携带免冠照片1张(注明单位、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八、付款方式

开户行:宁波银行段塘支行

户 名:宁波珐诗外国语培训中心

账 号:23040122000003587

九、报名及联系方式

北师大继教学院 栾老师 010-58807891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杂志 王老师 010-88810835

宁波外事学校 曹老师 0574-87645930

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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