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05-17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精选6篇)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1篇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民办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会计法》的要求和国家现行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1、学校必须分设会计、出纳。有条件的应设专职会计,条件不具备的可外聘兼职会计或委托有代理记帐资格的会计公司代理记帐。专(兼)职会计或代理记帐单位负责学校的财务收支核算工作,通过记帐、算帐、报帐,如实反映学校经济活动,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出纳员应妥善管好学校的现金和存款,及时登记帐簿,严格财经手续,做到日清月结。

2、学校应设立的帐册有: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均由出纳保管和登记);总分类帐、明细帐(支出明细帐、往来明细帐)、固定资产帐(均由会计保管和登记)。

3、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每学期开学前应有经费安排预算,明确经费审批人和审批权限,所有开支应有经办人签字和学校领导或财务负责人签批。未经领导批准同意(重大开支还需校理事会集体讨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学校资金。

二、认真执行新会计制度

1、从2005年起,所有学校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处理好会计事务,正确核算经济事项,如实反映经济成果。

2、在与新会计制度接轨中,要求各民办学校对2004年底的会计帐面反映进行一次复核,对固定资产作一次清理,处理好所遗留的帐务问题,按规定结转新帐。

3、按照新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涉及到支出的明细帐子目待定,暂按原设置的子目使用。

4、按新会计制度编制好会计报表。月报、季报由学校掌握;年终应编制会计报表,报送教育主管部门检查。

三、规范票据管理

1、从2005年9月起,学校收取的学生学杂费和其他收入应统一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民间组织专用发票”。“ 民间组织专用发票”凭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登记证到同级税务部门购买。今后不得再使用其它收据收取费用。

2、各民办学校在税务部门购买的“民间组织专用发票”,必须由会计妥善管理,编号造册、出纳签字领用。票据使用完毕后,应有核销、审核制度,不得丢失,不得任意撕毁、不得外借和变相使用。所有经“民间组织专用发票”记录的收入,必须与帐面相符,不允许收入不入帐和私设小金库。

3、学校所有收支凭证应认真审查后入帐,外来凭证应取得正规发票,自制凭证力求规范。凭证应按月装订,随同帐册按年归档。

4、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对外借出、乱开乱用、大小金额不符等事项发生,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学校法人的相关责任。

四、规范收费管理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必须分别报教育、物价部门,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收取。所收的学费、住宿费只能按学期或学年收取。

学校收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入帐。

各民办学校务必认真落实,把财务会计工作做好、做扎实,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在规范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各学校有什么建议和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可及时与市及区(县、市)教育局相关科、室的同志联系。贵阳市教育局

二OO五年八月八日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2篇

濉教[2012]13号

各中心学校、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办学校申办审批管理的通知》(濉教[2012]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设立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范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均称为民办学校。

二、举办者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非本地注册的社会组织,必须在本地相应机构登记注册,获得许可。法人组织应经上年检合格,积累资金30万元以上。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品行良好,能为人师表,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能力的中国公民,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在本地办学必须是本地常住人口,或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一年以上暂住证明的外地人口。国家机构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三、举办者须知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了解、学习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尤其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了解所申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以及民办学校常规管理要求,以便依法申办、规范办学。申办民办学校必须提供有效资产评估证明和有效资金证明。学校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到公安机关登记、雕刻学校印章,并将印章拓印件送审批机关备案;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到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机构代码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地税局办理税收有关事宜和领购税务发票,到银行办理正式帐户。

四、关于审批机关审批权限

根据有关法规和省市文件规定:县教育局审批本县范围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各类高中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核在本县举办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学校。市教育局审批全市范围内举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以及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核普通中专、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权限和设置标准审批,并抄送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关于学校招生广告的审核备案 民办学校面向社会招生,需在报纸、电视、路牌、印刷宣传品等媒体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必须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计划必须报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招生。招生广告内容须实事求是,承诺的必须能做到,不得进行欺骗性宣传,不得诽谤抵毁其他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与备案广告(简章)内容一致。擅自发布和发布虚假广告的,将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办学单位及刊登广告的媒体单位进行查处。

六、关于办理变更手续的管理

民办学校一经批准设立,原申办时确定的名称、举办者、办学层次、培训范围、办学场地等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办理变更的内容与范围:教育机构(学校)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办学层次、招生对象以及教学、办公场地、联系电话等。

2、办理变更应提交的材料和手续:无论办理哪种变更项目,都必须由原举办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向县教育局提交申请某项目变更的报告。县教育局根据学校要求变更的项目,确定学校应提供办理变更的材料和相关手续。变更项目均须得到教育行政部门(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实施。学校擅自变更申办时确定的任何项目内容,均属违规办学行为,变更项目内容无效。

七、关于通过检查对办学单位的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批准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分别以“合格”、“基本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等次发文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对“合格”的民办学校换发或签发办学许可证,对“基本合格”和“暂缓通过”的民办学校,限期三个月整改,并实行整改后的年检复查,仍不合格的,停止办学行为,吊销《办学许可证》。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行为,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应参加而未参加检查的民办学校按照自动停办处理;物价、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对已颁发《收费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县教育局组织检查后,年检结果将通过濉溪县教育信息网向社会公告。

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情况的检查,以及物价、财政部门对收费情况的检查,具体时间另行安排。

八、关于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规定

民办学校符合办学章程规定,自行终止办学,学校应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停办申请,并报民政、物价、技术监督部门,同时停止招收新生;其次学校决策机构提出财务、财产(包括债权债务)清算方案,成立清算组织,实施终止办学清算。然后在教育、物价、财政、民政等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按法定程序进行终止办学工作,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向社会公布。对其它情况终止办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实施。

九、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相关政策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参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每个会计结束时,向审批机关递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办学结余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出资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民办教育机构不得采用分成的方式私分办学积累。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具体有关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依据国家、省、市和县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执行。

十、关于民办学校的分立与合并

凡经审核批办的民办学校均为一校(园)一证,在一个地点办学。任何民办学校(幼儿园)不得擅自设立分校(园),更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有此行为之一者,将责令其整改予以警告;有非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造成恶性竞争,干扰教育秩序的,责令其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关于民办学校(幼儿园)的管理权限

民办濉溪县惠民中学、淮北龙海学校及职业中学市县共管,以县为主;民办淮北龙华学校、濉溪县口子实验学校、濉河路中学、濉溪县广文学校、淮北市民生中学县教育局直管,其余民办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按属地原则,由所属中心学校协助县教育局管理;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按属地由中心学校管理。

十二、关于民办学校的档案资料建设

民办学校必须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具体分为六大类:综合类、教学管理类、招生类、教材类、学籍管理类、后勤财务管理类。档案资料要分类装盒,专橱存放。附:

1、濉溪县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申请表

2、濉溪县民办学校档案资料立卷类目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报:市教育局 附件1:

濉溪县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申请表 项

目 原登记情况 变更登记情况 备注

学校名称

办公地址及电话

主办单位

(举办者)

法定代表人

培训项目

(校、园长)

培训点

申请变更 理由

法定代表:

学校公章:

****年**月**日

审核部门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审批机关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附件:

1、变更法人的要填报校长核准审批表;

2、新设专业的要提交报告后方准设立;

3、非自有场所附场所租赁协议书。民办学校办理变更手续及提供材料要求

民办教育机构一经批准建立,其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提供相关变更材料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现就有关变更手续与材料说明如下:

一、办理变更范围

办理变更的范围有:学校名称、举办者、法人代表、校长、办学层次、范围、招生对象以及教学、办公场所、联系电话等。

二、办理变更程序

办理变更的民办学校需向审批机关提供规定的变更项目材料,待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到《办学许可证》的重新制作和学校印章的重新雕刻,须将原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

三、提交的材料及说明

(一)变更举办者应提供的材料(1-3项一式二份,举办者、县教育局各一份,4-5项一式三份,原现举办者和县局各一份):

1、原举办者要求变更举办者的报告以及原学校董事会变更决议。

2、现举办者同意变更接收的请求报告。

3、现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职称以及个人简历、政治表现等)。

4、原举办者对教育机构的财务、财产清理情况的书面材料。(可列表)

5、原、现双方举办者变更协议书。此协议书须说清四方面情况:①甲乙双方简述要求变更和同意接收的理由;②甲乙双方对学校产权设施设备流转及债权债务的清理移交情况;③交接后甲乙双方各自的责任与权益;④其他需要说明的。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校长应提供的材料

1、变更法定代表人与校长的申请报告以及学校董事会变更决议。

2、现法定代表人或校长简历、身份证、学历、职称复印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变更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和范围以及招生对象的,在提供变更相关的申请报告同时,还应提交变更内容的师资、管理人员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变更教学场地的,在提供变更申请报告的同时,自建教学场地要有完备的房屋产权手续,租赁教学场地的须有租赁协议书。

(五)填报《濉溪县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申请表》

附件2:

濉溪县民办学校档案资料立卷类目

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档案资料建设都是十分重要的。它是一个学校历史发展的记录,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轨迹,是主管部门评估评价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每个学校都应该建立完整、齐全、规范的档案资料,尤其是学历教育学校。为使民办学校建设档案资料有个抓手和标准,便于学校操作,县教育局根据外地经验和本县实际,制定了“濉溪县民办学校档案资料立卷类目”。希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认真建设好本校的档案资料。

一、学校管理综合类

1-1: 本校申请办学材料

长期 1-2:上级颁发的有关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教学工作文件

长期 1-3: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证、法人资格证、学校代码证

长期 1-4:本校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年检自查报告及上级对本校的评估结论

长期 1-5:本校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委托联合办学协议、开设学科报告等

长期 1-6:学校发展规划、平面图

长期 1-7:本校工作计划、学期或年终总结

永久 1-8:本校行政会(校董会、校务会)记录

永久 1-9:本校大事记/本校校务日记

永久 1-10:本校各种规章制度(纪律制度,教师聘用制度、工作规范等制度)

长期 1-11:本校教师任课一览表,兼职教师业务登记表,教学考核材料,学

期总课表,教师工作量等

长期 1-12:本校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师工作等形成的(如论文、总结)典型材料、自评报告、经验交流、各种报刊登载有关本校教育教

学工作的报道、图片及影像资料等

长期

1-13:本校教师、学生获奖光荣榜(册)

长期 1-14:本校教职工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工作小结、德育工作等材料

短期 1-15:本校教职工名册(每年一登记)及学校领导机构名册

长期 1-16:本校聘任教师合同书及聘任教师资格证件(学历、职称、教师资

格证)和本校教师进修、继续教育情况一览表

长期

1-17:本校党、团、队组织,工会组织材料

长期

二、教学管理类

2-1:本校开设学科的教学大纲,学科教学方案、提纲、授课计划、进

度表、教学经验总结等

长期

2-2: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长期 2-3:本校教研活动计划、总结以及教研课教案、日程安排表、集中评

议等材料

短期

2-4:学校德育计划、活动记录、总结

短期 2-5: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工作落实资料

短期 2-6:学校实验教学及电教资料

短期 2-7:本校考试制度、考试样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

短期 2-8:毕结业(期末)考试成绩统计表,质量分析表

长期 2-9:本校学生实习、实验计划、总结、实习报告

长期 2-10:学校对外教学交流情况资料

短期

三、招生工作类

3-1:本校招生简章、广告及其主管部门的审批原件

长期 3-2:招生计划报告

长期 3-3:分录取学生名册

长期

四、教材类

4-1:本校教师自编的校本教材,教学指导书,参考书

长期 4-2:虽未正式出版,但具有本校新观点、新内容、新特色的内部教材

或优秀教案等

长期

4-3:本校自编的学生练习册

长期 4-4:分教学用书征订情况

长期

五、学籍管理类

5-1:本校学生(员)报到证、学籍表、学生(员)名册

长期 5-2:分学生转、休、复、留等变动情况

长期 5-3:本校学生(员)毕结业成绩评定、结业证书发放花名册

长期 5-4:本校学生(员)守则,学生(员)出缺勤记录

短期 5-5:校学生(员)毕结业后情况反馈、调查材料

长期

六、后勤、财务管理类

6-1:本校教学设备管理、餐厅公寓管理、财务管理及费用报销制度

短期 6-2:上级和本校关于收费标准及授课酬金的通知与决定

短期 6-3:本校财产移交清单(册)如 教学用具、图书、教材、仪器设备、办公用具、生活用具等

长期

6-4:本校财务记帐册(簿)

15年 6-5:本校财务记帐凭证(包括学校接受捐赠款、物凭证)

15年/长期 6-6:本校财务现金日记帐、银行帐(册)

短期 6-7:本校财产登记、领物登记

短期 6-8:本校财务预决算报告,财务年审计报告

长期 6-9: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食堂人员、幼儿教师健康证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3篇

附件一:关于《中国学校体育》杂志官方论坛实行实名注册的管理通知

由于BBS论坛注册人数和参与话题讨论的教师越来越多,给论坛的管理和话题讨论的统计工作带来了大量繁琐的工作,为了更好地规范论坛管理和组织话题讨论,现通知如下:

一、参与人员资格

全国的大、中、小学体育教师、教研员、学校体育工作者,职业或特殊教育学校的体育教师及热爱学校体育教学和训练竞赛的研究者。

二、注册信息要求

采用省份+姓名(实名)的注册形式(如:吉林省武长河),非省份+姓名(实名)不予审核通过;在“注册原因”一项中,请写“学校名称”以便第一时间通过审核。另,现已经注册的教师请尽快重新进行实名注册。

附件二:《中国学校体育》杂志读者QQ群管理规定

目前,读者Q Q群已经成为“学体部落”中供网络交流的主要平台,为一线教师的成长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空间。为进一步规范QQ群的管理,促进读者QQ群的良性发展及其功能的最大化,现对读者QQ群做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对群成员的管理规定

(一)申请加入成员申请理由须注明职业“体育教师、体育教研员或学校体育工作者”等字样,且每位成员只能加其中的一个群(各群管理员、学体部落版块负责人、杂志社编辑除外)。

(二)群成员一律使用实名制,群名片形式为“省-学段-姓名”。

(三)群成员应积极参与每期话题研讨和平时的研讨活动。

(四)群成员之间应互相帮助、坦诚以待,解决群成员提出的教学和训练方面的问题。

(五)不得转发无聊信息、不经证实的爱心转载消息、小广告和不健康的图片等与体育教学无关的内容,且将视情况予以警告及做出请退处理。

(六)专题研讨过程中,需遵守以下规定:

1.要遵守管理的引导,不得发布与讨论无关的话题或问题;

2.不得谩骂或者使用人身攻击言论(予谩骂和人身攻击者以直接请退处理,且今后不允许再加入);

3.统一使用12号宋体或楷体字,防止刷屏过快,方便参与教师阅读;

4.尽量随研讨提纲进行发言跟贴,切忌长篇大论的粘帖,最好精简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便于即时地交流讨论。

二、对群管理员的管理规定

(一)各群管理员必须认真了解并严格执行群管理规定。

(二)各群管理员应明确分工,认真完成自己的各项任务(如每周的轮流值日表,每期的话题研讨任务分工,群内日常工作的分工等)。值日表每个月由群负责人汇总到群总负责人处,值日表每个月轮换一次,通过值日表对管理员进行考核,每个月的值日表在群空间公示。

(三)对待群内新进教师应适时地要求对群规的遵守,如执意误行者即刻请出。

(四)管理员在本群活动时间应积极参与,带动本群研讨,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和群内各管理员协商,以备提前做好各项任务分工。每周轮其值日时需尽心尽力,如有特殊情况可协商请他人替代。

(五)对待本群成员所提专业问题应尽力给予相关的回复。

三、学体群管理规定

(一)群新进成员由武长河老师负责审核通过。

(二)群成员三个月内,不发表言论者,群管理有权进行请出群处理。

(三)在非规定研讨时间内,群成员可以围绕学校体育工作自由开展讨论。

(四)每期参与专题研讨的精彩发言,将摘录发表在杂志“群英荟萃”栏目中,杂志将根据讨论情况适当增加版面。

四、特别说明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4篇

一、关于无职称申报评审的定义

无职称申报评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未取得任何专业技术资格的情况下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行为。

二、关于无职称申报评审的条件及范围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无职称申报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1.具有中专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专业技术年限超过所申报系列正常晋升年限2年以上,且符合所申报系列评审条件其他规定的,可无职称直接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专业技术年限超过所申报系列正常晋升年限2年以上,且符合所申报系列评审条件其他规定的,可无职称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正常晋升年限是指与申报人最高学历对应,所申报系列各级评审条件(含转正定职)规定的资历年限之和。

(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如毕业后因未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超过规定时间,无法通过转正定职方式认定的,在其专业技术年限达到与其学历对应的转正定职年限后,可通过评审方式无职称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达到所参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中级以下无职称直接申报的学历、资历条件,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四)国家机关分流人员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无职称直接申报的学历、资历条件,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五)高技能人才参评职称涉及无职称申报评审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关于无职称申报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无职称申报仅适用于首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对于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能通过无职称直接申报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二)无职称申报的专业技术年限,应按照申报人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计算,需提供企业劳动合同及对应的社保缴费证明或事业单位(含三支一扶等)入编或聘任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人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其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计入按其最高学历对应的资历年限。但申报人毕业后未就业的时间,以及仅办理档案托管,未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不得计入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5篇

各区县教委:

中小学校饮食工作,特别是学生在校饮食卫生安全及饭菜质量、价格关系到广大中小学生切身利益和学校稳定。近年来,本市中小学校饮食工作在学校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不断满足广大师生需求,为学校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饮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行政管理与服务

区县教委要明确并完善师生在校就餐管理与服务的工作机构、牵头部门及岗位责任。牵头部门联合体卫、财务、基建、人事、后勤、保卫、审计、监察等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划学校饮食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有关经费配套和人员配备等鼓励政策,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培训。

(二)规范承包食堂准入管理制度,统一合同文本。

(三)根据学校和季节特点定期研究部署、定期检查指导学校饮食工作;加强学校内商品部(小卖部)的管理。

(四)积极推进区域定点集中采购优质食品原材料。

(五)做好本区县学校各类与饮食相关的合同备案工作。

二、强化学校的主体责任

要建立健全管理监督体系,学生在校集体就餐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研究本校饮食工作,制定岗位职责,开展日常监督并解决出现的问题。学校饮食工作要主动争取并积极配合专业执法部门检查,主动接受家长委员会的监督和学生营养膳食宣传教育作用,争取家长支持。

(一)规范学校食堂管理

1.学校食堂要坚持安全第一原则,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食堂供餐前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加大对食堂的投入,不断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加强成本核算,切实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坚持质量原则,从学生健康成长出发,充分考虑学生的身体特点,努力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

2.提倡有条件的学校自行经营食堂,暂时无法自行经营食堂的学校可引入企业承包。无论是自办还是外包,学校管理主体不变,学校不能以包代管。

自办食堂要加强食堂管理和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不断完善食堂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利用自行开办食堂免税和不盈利的成本优势,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委托承包食堂要严格执行区教委制定的资格准入和日常监管制度。学校要制定餐饮经营准入方案,坚持集体研究,择优选定的原则,确保引入有实力、声誉好的社会餐饮企业承包经营。引入企业应做到: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保障食品安全;坚持微利原则,确保餐品质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学校必须与承包方签订规范合同和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学校食堂严禁承包给个人经营。严禁社会餐饮企业将所承办的学校食堂转包。

3.为保证食品质量,学校的食堂必须到合法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原材料,或参与学校所在地政府部门组织的学校食堂物资直供,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严格索票索证制度,严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产品及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标准的产品进入食堂。学校对引入企业经营的食堂采购的食品原材料具有监督职责,其选择的定点供货单位及采购品种应报学校管理部门备案。

为减少采购中间环节,降低成本,提倡各区县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确定定点供货单位,选择规模大、信誉好、质量优、责任感强的企业供学校选择,组织学校食堂主要原材料实行集中定点采购。

4.推行学校食堂菜谱公开制度。各学校要根据学生年龄和身体特点,针对其身体发育过程中的营养需求,合理制定科学、营养的菜谱,并通过校园网、信息平台等途径公布执行。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学、烹饪方法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确保学校外供营养餐的质量

各区县学生营养餐工作办公室应该严格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本市中小学生营养餐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本区县学校选择学生营养餐供餐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三)确保学校商品部(小卖部)商品的质量

除寄宿制学校外,中小学原则上不得在校内开办商品部(小卖部)。

学校内开办的商品部(小卖部)应以服务寄宿学生为目的,价格合理;要严格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以供应文具和生活日用品为主,严格控制和管理汉堡包、方便面等食品,不得出售碳酸饮料等不利于健康的食品饮料,预防小卖部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严禁出售无质量安全保障的产品;严禁出售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商品。

(四)确保学生饮用水安全

学校要确保饮用水达到有关卫生标准,建立饮用水管理制度。饮水设施由专人负责,必须做好定期清洗消毒,并记录备案。自备井或二次供水应按规定质检。

三、加强领导,完善考核,做好教育和培训

(一)区县教委与卫生、食药监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商,分析形势,指导学校工作。实行信息共享,将预警、通报、培训作为提高防范能力的重要手段。

(二)区县教委应进一步完善学校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把学生饮食管理列入学校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学校饮食工作的考核。学校食堂的建设、卫生、经营、消防安全等工作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责任到人,奖惩到位。

(三)加强宣传教育,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要制定具体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正面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学生在校饮食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学校要充分发挥学生在校集体就餐工作领导小组、家长委员会、学生会和社团等组织的作用,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开展营养健康教育,培育科学的饮食习惯。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0月22日

关于规范学校宣传工作的紧急通知 第6篇

各普通高中:

2月29日,辽宁省政府召开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大会,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不得宣传炒作学校升学率、升学考试成绩,不得宣传高考状元、高分学生”等。我局正在筹备召开大连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大会,落实省会议精神。

近日,大连市第二十四中学在《大连晚报》和《大连日报》上连续宣传学生的寒假生活、办学特色和办学成果,其中,擅自将近年来该校的高考成绩进行宣传,造成不良影响。市教育局对大连市第二十四中学领导班子进行了集体谈话,对违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并责成学校做出书面检查。

为了规范我市普通高中的宣传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校要进一步端正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校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严禁学校擅自利用任何媒体、媒介宣传炒作学校高考成绩等与招生相关的内容。

三、自即日起,各校对外进行综合宣传报道,必须经市教育局党委工作部和基础教育一处审核后方可进行。

本通知下发后,各校在宣传工作中再出现违规行为,将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大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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