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5-22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精选6篇)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1篇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3]65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市直企业及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遏制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等法律、法规,现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得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规定或与劳动者约定的发薪日支付劳动者工资,逢法定节假日可提前或顺延。实行全日制用工的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其它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不得不延期的不能超过下一个发薪日,延期超过下一个发薪日的视为拖欠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按照与劳动者约定或集体协商确定的岗位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企业的工资分配,应建立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分配机制。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应适当上浮工资水平;企业亏损或经济效益下降可适当下浮工资水平。

五、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没有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息工人员(放假休息待岗)和离岗退养人员(内退),用人单位应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但分别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和90%。用人单位支付给息工、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实际支付给息工、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六、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必须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大劳发[2002]35号)规定,向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偿还已拖欠的工资。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须每月向本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一次,接受监督、监察直至偿还完毕。

七、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工资3个月以内的,应当与工会或全体职工(或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偿还时间,并征得工会或职工方同意;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的,应与职工协商签订偿还协议,确保按期足额偿还。除发生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故拖欠:

(一)拖欠工资3个月以内,未与工会或职工方协商并征得同意的;

(二)发生拖欠工资超过3个月,未与职工协商签订偿还协议或超过偿还协议期限未偿还的;

(三)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按规定报告,被劳动监察部门发现或劳动者举报的。

八、用人单位2002年底前已形成的拖欠工资,2003年底前未按照《关于清理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大政发

[2001]66号)和有关规定基本清欠完毕的,视为无故拖欠。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方协商同意签订了偿还协议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不视为无故拖欠。

九、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应在改制审批前偿清,经主管部门认可确有困难的,应征得职代会同意签订偿还协议,协议偿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不按规定偿还或不签订协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不予核定职工安置费。

十、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481号),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并加发拖欠工资额25%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或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足克扣或低于部分工资,并按克扣或低于额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下列情形之一为克扣劳动者工资:

(一)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低于与劳动者约定的或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的;

(二)未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没有执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考勤、奖惩等规章制度随意扣罚劳动者工资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本通知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涉及的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不重复处理。

十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实行即时监察制度。对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依据《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对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下达行政处理决定并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用人单位不履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送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三、劳动仲裁部门对符合申诉时效的拖欠工资争议案,依法进行仲裁。

十四、本通知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2篇

人社部发﹝2017﹞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协调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7﹞96号)有关规定,现印发《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代章)2017年12月29日

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开展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现制定考核方案如下:

一、考核时间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启动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二、考核主体及对象

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实施考核,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

三、考核内容

各省级政府加强对治欠保支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考核指标及分值见“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附件1)。

四、考核步骤

(一)省级自查。各省级政府按照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对本地区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附件2),汇总自查相关材料,形成自查报告,于2018年2月28日前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实地核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考核组,在2018年3月15日前赴地方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实地核验各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综合评议。部际联席会议将根据各地区提交的自查报告以及实地核查情况,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对各地区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2018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

考核报告经国务院同意后,部际联席会议将按规定向各省级政府通报,并抄送中央组织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实施问责。

五、工作要求

国务院决定对各省级政府治欠保支工作进行考核,是推动地方政府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目标的重要制度安排,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

一是要按时完成自查,提交自查报告,主动配合接受实地核查。

二是要真实、准确报告本地区治欠保支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列入C级,并在全国范围予以通报批评。

三是要按照国办发﹝2017﹞96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附件:1.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3篇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4篇

一、关于无职称申报评审的定义

无职称申报评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未取得任何专业技术资格的情况下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行为。

二、关于无职称申报评审的条件及范围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无职称申报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1.具有中专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专业技术年限超过所申报系列正常晋升年限2年以上,且符合所申报系列评审条件其他规定的,可无职称直接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专业技术年限超过所申报系列正常晋升年限2年以上,且符合所申报系列评审条件其他规定的,可无职称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正常晋升年限是指与申报人最高学历对应,所申报系列各级评审条件(含转正定职)规定的资历年限之和。

(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如毕业后因未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超过规定时间,无法通过转正定职方式认定的,在其专业技术年限达到与其学历对应的转正定职年限后,可通过评审方式无职称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达到所参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中级以下无职称直接申报的学历、资历条件,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四)国家机关分流人员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无职称直接申报的学历、资历条件,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五)高技能人才参评职称涉及无职称申报评审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关于无职称申报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无职称申报仅适用于首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对于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能通过无职称直接申报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二)无职称申报的专业技术年限,应按照申报人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计算,需提供企业劳动合同及对应的社保缴费证明或事业单位(含三支一扶等)入编或聘任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人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其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计入按其最高学历对应的资历年限。但申报人毕业后未就业的时间,以及仅办理档案托管,未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不得计入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5篇

京劳社资发〔2006〕82号

颁布时间:2006.06.09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各类企业及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工资宏观调控目标相协调,确保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效益和谐增长,保持劳动关系和谐和稳定,体现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市政府批准,2006年继续对全市企业发布工资指导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要求

(一)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企业,2006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

工资指导线中的基准线是对大多数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企业适度增长职工工资的基本要求。企业在确定当年职工工资水平时,应充分考虑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根据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与行业相应指标的对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定位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切忌盲目攀比。

(二)由于近年来原材料、燃料、动力的购进价格偏高的状况始终没有改变,居高不下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的购进价格给我市部分行业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经济效益带来了越来越大的不利影响。对于原材料、燃料、动力的购进价格影响企业利润较严重行业的企业,在安排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时,要综合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等因素,做到合理适度。

对于经济效益不佳,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应努力克服困难,保证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坚持指导线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采取分类调控与指导的原则,属于垄断行业的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应突破基准线;竞争性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已不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各城市公用事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一般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

近两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职工工资水平较低、增速缓慢的少数国有和国有控股企

凡事有范例展示·凡事有参照模板·凡事有解决方案

业,在本经济效益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为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拟提高工资水平造成工资增幅突破预警线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须经市国资委审批,非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经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审批后实施。各审批单位在审核上述企业提高工资增长水平申请时,应符合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2004年、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均低于北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2006年预计企业经济效益将实现显著增长;

3.企业人工成本状况(三项比重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处于同行业较好水平;

4.完成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

各审批单位根据以上原则,认真审核上述企业的申请,区别不同情况,从严掌握所属企业中工资水平较高企业的工资增长幅度。请市国资委将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增长幅度的批复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其他审批单位将对申请单位的批复结果于审批后10日内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工资指导线是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决定工资的重要参照依据,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和工会方应在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围绕指导线基准线协商本职工工资增长率。

(五)对近两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我们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加强监督管理的要求,会同市有关综合部门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对未经审批平均工资增长超过预警线的企业,列入今、明两年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的重点对象。

(六)各企业在依据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同时,还要综合运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职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考虑企业自身情况,合理调整企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全面提高工资分配自我调节和约束能力,建立健全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二、为指导企业的工资分配,我们一并发布部分《北京市2005年企业人工成本状况》(见附件2)和《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见附件3)。

三、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时间为本。

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工资指导线原则同样适用于中央在京企业。

凡事有范例展示·凡事有参照模板·凡事有解决方案

附件:1.北京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2.北京市2005年企业人工成本状况

3.部分职业工资指导价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六月九日

附件1:

北京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一、2005年北京市经济发展状况

(一)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6814.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1.1%。全市完成工业增加值1782.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2.8%。

(二)市场价格稳定,消费品市场增势平稳。2005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1.5%,比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全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2902.8亿元,比上年增长10.5%。

(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2808元,比上年增长15.7 %,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0491元,比上年增长15%,其中:中央在京企业45793元,增长11.5%,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3027元,增长13.7%。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0259元,增长10.3%;地方集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2401元,增长9.1%;地方其他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5932元,增长13.7%。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7653元,增长12.9%。

扣除价格因素后,全市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为14%,全市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为13.3%;地方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为12%,其中地方国有企业、地方集体企业、地方其他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分别为8.7%、7.5%、12%;中央在京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为9.9%。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2%。

(四)2005年,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2.11%,处于调控指标以内,失业人员就业率达到62.05%。

二、2006年北京市经济发展预测

凡事有范例展示·凡事有参照模板·凡事有解决方案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筹办奥运会的关键一年。总体看,国内外发展环境总体平稳。国家宏观调控仍将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全国经济仍将保持较快增长,我市自身也通过创新编制“十一五”规划,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总部经济以及实施自主创新战略为经济发展创造了诸多的有利条件。根据市政府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安排,今年将实现的主要经济目标是:

(一)地区生产总值增长9%;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10%。

(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102%以内。

(三)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6%以上。

(四)城镇登记失业率将控制在 2.5%。

三、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北京市经济发展预测和国家在收入分配方面的有关政策,通过测算,我们提出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0.5%。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基准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15.5%。2004年、2005年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应在符合“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原则上,低于上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

(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企业在当年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情况下可依情况安排本企业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6篇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一些地区询问,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机构场所的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既有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的,也有境外企业支付的。对这些雇员所得的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机构场所是否应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总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比照上述规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护路联防工作职责下一篇:用友u8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