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通知

2024-06-28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通知(精选8篇)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通知 第1篇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通知

教育部文件教学〔2005〕5号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强健体魄,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我部对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89)教政字003号〕作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方、各部门转发所属高等学校遵照执行。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通知 第2篇

教 监 [2014] 4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当前,有些学校存在着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学校、教师身上,但严重损害人民教师形象,危害不可小视,必须坚决纠正。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现将《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加强组织领导。严禁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行为是教育系统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之一,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要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相结合,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深入持久地开展师德师风建设。

2.加大宣传教育。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要加大师德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充分展现当代教师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要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提高广大教师廉洁从教的意识,自觉把清正廉洁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主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争取社会的支持,接受群众的监督,积极倡导学生及家长通过文明健康的方式向教师表达感恩、感谢之情,引领社会新风尚。

3.强化监督检查。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针对《规定》禁止的6种行为开展监督检查,要抓住重要节假日和时间段,特别是教师节及学校开学、学生毕业等重要节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规定》落实的监督检查,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坚决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对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要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2315、66093315。

各地教育部门和部属高校请于秋季开学前将《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和驻部监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7月8日 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为纠正教师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五、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通知 第3篇

《基本标准》是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要求, 也是评估、检查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依据, 凡是达不到《基本标准》要求、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学校, 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不得评为合格等级, 各省 (区、市) 不得批准其为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学校。

各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把体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切实加强领导和规范管理, 认真落实《基本标准》。

教育部将适时组织开展面向所有高校的《基本标准》达标工作专项评估、检查, 凡不达标的学校, 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学校停止招收运动队新生。

请将此件转发至所属高校。

2014年6月11日

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

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加强高等学校体育工作, 切实提高高校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普通本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体育工作。

一、体育工作规划与发展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服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将学校体育纳入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各项工作, 认真执行国家教育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及各项要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 学会至少两项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项目, 养成良好锻炼习惯。挖掘学校体育在学生道德教育、智力发展、身心健康、审美素养和健康生活方式形成中的多元育人功能, 有计划、有制度、有保障地促进学校体育与德育、智育、美育有机融合,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统筹规划学校体育发展, 把增强学生体质和促进学生健康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和重要工作内容, 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 全面发挥体育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制订阳光体育运动工作方案, 明确工作目标、具体任务、保障措施和责任分工, 并落实各项工作。

3.设置体育工作机构, 配备专职干部、教师和工作人员, 并赋予其统筹开展学校体育工作的各项管理职能。实行学校领导分管负责制 (或体育工作委员会制)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体育工作专题会议, 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学校各有关部门积极协同配合, 合理分工, 明确人员, 落实责任。

4.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管理, 在学校体育改革发展、教育教学、教研科研、竞赛活动、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领域制订规范文件、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过程监测。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体育工作评价机制, 并纳入综合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二、体育课程设置与实施

5.严格执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 必须为一、二年级本科学生开设不少于144学时 (专科生不少于108学时) 的体育必修课, 每周安排体育课不少于2学时, 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为其他年级学生和研究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选修课成绩计入学生学分。每节体育课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6.深入推进课程改革, 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开设不少于15门的体育项目。每节体育课须保证一定的运动强度, 其中提高学生心肺功能的锻炼内容不得少于30%;要将反映学生心肺功能的素质锻炼项目作为考试内容, 考试分数的权重不得少于30%。

7.创新教育教学方式, 指导学生科学锻炼, 增强体育教学的吸引力、特色性和实效性。建立体育教研、科研制度, 形成高水平研究团队, 多渠道开展以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教学质量、课余训练、体育文化水平等为目标的战略性、前瞻性、应用性项目研究, 带动学校体育工作整体水平提高。

三、课外体育活动与竞赛

8.将课外体育活动纳入学校教学计划, 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加强保障。面向全体学生设置多样化、可选择、有实效的锻炼项目, 组织学生每周至少参加三次课外体育锻炼, 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9.学校每年组织春、秋季综合性学生运动会 (或体育文化节) , 设置学生喜闻乐见、易于参与的竞技性、健身性和民族性体育项目, 参与运动会的学生达到50%以上。经常组织校内体育比赛, 支持院系、专业或班级学生开展体育竞赛和交流等活动。

10.注重培养学生体育特长, 有效发挥体育特长生和学生体育骨干的示范作用, 组建学生体育运动队, 科学开展课余训练, 组织学生参加教育和体育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

11.加强校园体育文化建设, 促进中华优秀体育文化传承创新。学校成立不少于20个学生体育社团, 采取鼓励和支持措施定期开展活动, 形成良好的校园体育传统和特色。开展对外体育交流与合作。通过校报、公告栏和校园网等形式, 定期通报学生体育活动情况, 传播健康理念。

12.因地制宜开展社会服务。支持体育教师适度参与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的组织、裁判等社会实践工作。鼓励体育教师指导中小学体育教学、训练和参与社区健身辅导等公益活动。支持学校师生为政府及社会举办的体育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四、学生体质监测与评价

13.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 安排专门人员负责, 完善工作条件, 每年对所有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 测试成绩向学生反馈, 并将测试结果经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形成本校学生体质健康年度报告。及时在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总体结果。

14.建立健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管理制度, 学生测试成绩列入学生档案, 作为对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毕业时, 学生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 (因病或残疾学生, 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 。毕业年级学生测试成绩及格率须达95%以上。

15.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将体质健康状况、体育课成绩、参与体育活动等情况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

16.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分析和研判机制, 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制定干预措施, 视情况采取分类教学、个别辅导等必要措施, 指导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体育锻炼, 切实改进体育工作, 提高全体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五、基础能力建设与保障

17.健全学校体育保障机制, 学校体育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并与学校教育事业经费同步增长。加强学校体育活动的安全教育、伤害预防和风险管理, 建立健全校园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妥善处置伤害事件。

18.根据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竞赛和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工作需要, 合理配备体育教师。体育教师年龄、专业、学历和职称结构合理, 健全体育教师职称评定、学术评价、岗位聘任和学习进修等制度。

19.将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竞赛和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工作纳入教师工作量, 保证体育教师与其他学科 (专业) 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标准一致, 实行同工同酬。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通知 第4篇

(2010年6月29日)

各州、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把《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是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把《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加强督查,营造落实《若干规定》的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落实《若干规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地区、部门和学校评优、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查处,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校违规行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各种行为,要严格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现代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全省基础教育软实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质,并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条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成立由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普通高中校务委员会,应当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第三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学校重大决策、财务收支、评优晋级、收费项目及标准、招生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及其执行结果。建立面向社会的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开展现代价值教育。学校要以“三生教育”为载体,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设现代教育价值体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观、生存观和生活观,尊重师生人格,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内在需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观。学校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重点关注、关心有特殊心理问题的学生。

第五条减轻学生负担。学校应当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努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发展。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沟通交流的能力。切实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使学生有更多时间参加体育锻炼和发展兴趣特长,有效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六条规范课程设置。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时安排意见,开齐开足各学科课程。坚决纠正随意增减课程课时及教学内容、随意提高教学难度的做法,确保学生得到完整、规范、合格的教育。

第七条规范教学时间。每学年52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年教学日历40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机动时间3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寒暑假12周。普通高中每学年教学日历43周(其中,上课时间40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机动时间2周、社会实践l周),寒暑假9周。学校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按上述规定,结合每年春节时间、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及当地实际,对辖区内普通中小学、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每学年两个学期的开学、教学和放假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8月1日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监察室备案。

第八条规范作息时间。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不含课外活动)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寄宿制学校学生集中自习时间每天不超过90分钟,非寄宿制学校不统一组织学生自习。

第九条控制课外作业量。义务教育一、二年级不布置课外书面作业,三、四年级课外书面作业每天控制在半小时以内,五、六年级控制在1小时以内,七、八年级控制在1.5小时以内,九年级控制在2小时以内。普通高中一、二年级课外书面作业每天控制在2小时以内,三年级控制在2.5小时以内。

第十条遵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放假的规定。除周六可组织义务教育九年级、普通高中三年级学生在校内进行教学活动外,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开展任何形式的教学活动。农村寄宿制学校在教学时间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对双休日的教学活动进行适当调整,法定节假日、寒暑假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规范考试行为。全省普通中小学校,每学期举行一次期中考、一次期末考,义务教育九年级、普通高中三年级每学期最多可增加两次测试。各级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各中小学校不得以质量监测为名,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因教育教学研究需要,对学校、年级、教学班进行学生学业情况抽测,须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规范评价呈现形式。小学考试实行等级加鼓励性评语的评价办法,中学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组织的期中、期末考试结果原则上以等第形式呈现。学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座次。切实加强对考试信息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向社会及新闻媒体提供学生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规范考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的升学指标,学校不得向班主任、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考试成绩以及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唯一标准。

第十四条规范教学用书管理。各地须在省教育厅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选用教学用书;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随意更换教材版本。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和学习用品,不得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

第十五条规范竞赛活动。除教育部批准的项目外,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其他任何形式的学科竞赛、考级活动。

第十六条开展课外活动。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重点保证学生每天有l小时的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寄宿制学校应当组织学生早操。

第十七条规范教学常规。按照学科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开展教学

活动,认真落实教师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辅导、检测、反馈等教学常规。认真开展校本教研,实行教师集体备课制度,加强课堂教学研究,健全教学常规管理,优化课堂教学设计和教学过程,充分、合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严禁公办学校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任何形式的考试,不得将学生的获奖、竞赛情况和考试成绩与招生入学挂钩。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按《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规范教师管理。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教师要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树立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不断提高教真育爱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加强安全管理。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应对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学校禁止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接送学生,禁止车辆超员接送学生和人货混载,禁止使用报废车、低速货车、拖拉机、拼装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师生。对突发重大事件要按相关规定有效处置、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规范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入学注册、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随意出具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等。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就读。

第二十二条规范执行收费政策。学校要严格按国家、省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后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校面向学生收费,必须出具正式票据。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

第二十三条加强互教通管理。学校对互教通(家校通、校讯通)等信息平台的使用应严格遵循自愿和不盈利原则,严禁强制使用和变相強制使用。应制订规章制度,严格控制互教通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数量,禁止学校或班级通过互教通向学生布置作业、通知学校管理事项,对未参加互教通的学生和家长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信息通畅。学校不应参与互教通经营过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严禁出现乱收费行为。

第二十四条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学校要把提升语言文字素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内容之一,培养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不断提高师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第二十五条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严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为重点和非重点,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校内班级、学生全面均衡发展。

第二十六条严禁举办重点班。学校应当依法规范教育资源配置,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把教学班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第二十七条严禁举办复读班。普通中小学校不得占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参与举办或变相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毕业生插班复读,不得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复读学校、复读班提供教学场所和师资。

第二十八条严禁教师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

第二十九条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出现的违规办学问题,要按管理权限进行严格问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并限期整改;对中小学校违规的,由主管教育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限期整改;对民办学校违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解聘教职工,解除校长职务。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通知 第5篇

学基本要求的通知

各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校、各单位要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要求,科学制定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活动,确保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落到实处。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反馈我厅思政处和高校学生处。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

教思政厅[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教育规划纲要以及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推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建设,进一步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素质,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并结合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制定科学、系统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请将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反馈我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造就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为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基本要求。各高校要根据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需要,结合本校实际,制订科学、系统的教学大纲,组织实施相应的教育教学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普遍接受心理健康课程教育。

一、课程性质与教学目标

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是集知识传授、心理体验与行为训练为一体的公共课程。课程旨在使学生明确心理健康的标准及意义,增强自我心理保健意识和心理危机预防意识,掌握并应用心理健康知识,培养自我认知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自我调节能力,切实提高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通过课程教学,使学生在知识、技能和自我认知三个层面达到以下目标。知识层面: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和基本概念,明确心理健康的标准及意义,了解大学阶段人的心理发展特征及异常表现,掌握自我调适的基本知识。

技能层面: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自我探索技能,心理调适技能及心理发展技能。如学习发展技能、环境适应技能、压力管理技能、沟通技能、问题解决技能、自我管理技能、人际交往技能和生涯规划技能等。

自我认知层面: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树立心理健康发展的自主意识,了解自身的心理特点和性格特征,能够对自己的身体条件、心理状况、行为能力等进行客观评价,正确认识自己、接纳自己,在遇到心理问题时能够进行自我调适或寻求帮助,积极探索适合自己并适应社会的生活状态。

二、主要教学内容

第一部分:了解心理健康的基础知识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心理健康的标准及意义,了解异常心理的表现,树立正确的心理健康观念。

(一)大学生心理健康导论

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心理健康知识、大学生心理健康的标准,树立正确的心理健康观念,能够自主地调整心理状态,维护自身的心理健康。

教学内容:

1.认识心理活动的特点和实质; 2.了解大学生心理发展的特点;

3.掌握大学生心理健康的标准;

4.了解影响大学生心理健康的主要因素。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课堂活动、案例分析

(二)大学生心理咨询

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心理咨询的基本概念和功能、心理咨询的内容与类型,建立正确的心理咨询观念以及自助求助的意识。

教学内容:

1.心理咨询的概念和功能;

2.大学生心理咨询的意义和特点;

3.大学生心理咨询的内容与类型。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课堂活动、角色扮演

(三)大学生心理困惑及异常心理

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常见的大学生心理困惑及异常心理,了解心理疾病,懂得哪些状态可以通过自我调整或心理咨询进行解决,哪些心理疾病需要专业医疗机构诊治。

教学内容:

1.大学生常见的心理困惑及异常心理;

2.大学生常见的心理疾病及其应对。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小组讨论、案例分析

第二部分:了解自我,发展自我(一)大学生的自我意识与培养

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认识自我发展的重要性,了解并掌握自我意识发展的特点,能够识别在自我意识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及原因,并能够对其进行调适,建立自尊自信的自我意识。

教学内容:

1.自我意识概述;

2.大学生自我意识发展的特点;

3.大学生自我意识偏差及其调适;

4.自我意识的评估。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心理测试、案例分析、体验活动

(二)大学生人格发展与心理健康

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人格的基本知识、当代大学生的人格特征和自我人格发展状况,掌握大学生常见人格缺陷的表现、形成原因及调适方法。

教学内容:

1.人格概述;

2.大学生的人格特征;

3.人格发展异常的表现与评估;

4.大学生人格完善的途径和调适方法。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心理测试、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

(一)大学期间生涯规划及能力发展

教学目标:通过教学帮助学生了解在大学期间需要发展的能力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对自己的大学生涯进行规划,有目的地安排自己的时间,更好适应大学生活,获得自我 发展。

教学内容:

1.大学生活的特点及生涯规划;

2.大学生能力概述及发展目标;

3.大学期间生涯规划的制定;

4.学会时间管理。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小组讨论

(二)大学生学习心理

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大学学习活动的基本特点与学习心理特点,了解大学生学习心理障碍的表现及成因,学会调适学习心理障碍,使自己拥有良好的学习心理状态。

教学内容:

1.大学生学习特点与心理机制;

2.大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及潜能开发;3.大学生常见的学习心理障碍及调适。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

(三)大学生情绪管理

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自身的情绪特点,掌握情绪调适的方法,自主调控情绪,保持良好的情绪状态。

教学内容:

1.情绪概述;

2.大学生情绪特点及其影响;

3.培养良好的情绪;

4.不良情绪的表现及调适。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情景表演、案例分析、团体训练

(四)大学生人际交往

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人际交往的意义、特点及类型,理解影响大学生人际交往的因素,掌握基本的交往原则和技巧,了解人际关系障碍的类型及调适方法,增强人际交往能力。

教学内容:

1.人际关系概述;

2.大学生人际交往及影响因素;

3.大学生人际交往原则及技巧;

4.大学生人际关系障碍及调适。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情景表演、案例分析、团体训练

(五)大学生性心理及恋爱心理

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自身性生理和心理的发展,认识大学生恋爱心理的特点,了解大学生在性心理和恋爱心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对性心理和恋爱心理的正确认识。

教学内容:1.性心理的发展和大学生性心理的特点;

2.大学生性心理问题及调适;

3.大学生恋爱心理发展的规律特点和常见问题;

4.培养健康恋爱观和择偶观。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

(六)大学生压力管理与挫折应对

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正确理解压力和挫折,了解大学生压力及挫折的主要来源,了解压力与挫折对人生的意义,学会正确管理压力和应对挫折。

教学内容:

1.压力和挫折概述;

2.大学生压力和挫折的产生与特点;3.压力和挫折对大学生心理的影响;

4.压力管理与挫折应对。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心理测试、案例分析、小组讨论

(七)大学生生命教育与心理危机应对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珍爱生命,帮助大学生识别心理危机的信号,掌握初步的干预方法,预防心理危机,维护生命安全。

教学内容:

1.生命的意义;

2.大学生心理危机的表现;

3.大学生心理危机的预防与干预。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心理测试、角色扮演、小组讨论

三、课程设置与教材使用

按照•基本要求‣,各高校应当根据学生培养目标,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设计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体系。以下是两种课程开设方式,供设计课程体系时参考:

1.开设一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课程,覆盖全体学生。

2.在第一学期开设一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课程,在其他学期开设相关的公共选修课程,形成系列课程体系。有条件的可以增开与大学生素质教育、心理学专业知识有关的选修课程。

每种方式的课程内容由学校结合实际科学确定,但应包括•基本要求‣的主要教学内容。

课程教材使用优质教材。

四、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

1.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既有心理知识的传授,心理活动的体验,还有心理调适技能的训练等,是集知识、体验和训练为一体的综合课程。课程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

2.课程要充分发挥师生在教学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开展课堂互动活动,避免单向的理论灌输和知识传授。

3.课程要采用理论与体验教学相结合、讲授与训练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如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心理测试、团体训练、情境表演、角色扮演、体验活动等。

4.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各种资源,利用相关的图书资料、影视资料、心理测评工具等丰富教学手段。也可以调动社会资源,聘请有关专家,举办专题讲座等各类活动补充教学形式。

五、教学管理与条件支持

1.要把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主干教育课程作为公共必修课设置2个学分,32—36个学时。延伸教育课程可根据学生情况和需要分布在不同学期开设。

2.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心理健康教育专业化师资队伍,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团队教学,参与心理咨询和心理训练。可以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加入教学队伍,创造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学活动,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不断提高。鼓励有条件的辅导员参与相应课程教学。

3.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课程教学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资料,如心理测评系统、心理教育软件、音像教学资料等,配备合适的教学场所。

六、组织实施与教学评估

1.高校学生工作部门、教务部门、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及相关学科教学研究单位共同组织实施课程开设工作。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通知 第6篇

教发〔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臵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精神,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设臵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臵暂行规定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为做好高等学校设臵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臵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臵的学院和大学)的设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臵标准

(一)办学规模

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

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人。

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四)教学与科研水平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对申办学院的学校是指高职高专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对学院更名为大学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称为大学的学校应在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2.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称为大学的学校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1)近5年年均科研经费,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主的学校至少应达到500万元,其他类高校至少应达到3000万元;

(2)近5年来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20项,其中至少应有2个国家级奖励;

(3)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和重点学科2个;

(4)一般至少应具有10个硕士点,并且有5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五)基础设施

1.土地。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学院建校初期的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

2.建筑面积。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称为学院的学校,建校初期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万平方米;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3.仪器设备。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4000元。

4.图书。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80册。

各校都应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5.实习、实训场所。普通本科学校必须拥有相应的教学实践、实习基地。以理学、工学、农林等科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和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以师范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以医学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

(六)办学经费

普通本科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领导班子

必须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

位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普通本科学校,在设臵时,其办学规模和有关条件在要求上可以适当放宽。

设臵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学校名称

1.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称为“××大学”或“××学院”。

2.设臵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类型、学科门类、教学和科研水平、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3.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4.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

三、设臵申请

1.教育部每年第4季度办理设臵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手续。设臵普通本科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3季度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次审批时间办理。

2.设臵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建校招生。

3.设臵普通本科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委托其教育行政部门邀请规划、人才、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类型、办学定位、学科和专业设臵、规模、领导体制、办学特色、服务面向;(2)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本地区高等教育的布局结构;(3)拟建学校的发展规划,特别是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规划;(4)拟建学校的经费来源和财政保障。

4.凡经过论证,确需设臵普通本科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并附交论证报告及拟设学校的章程。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设立普通本科学校的,还应当附交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5.普通本科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拟要求“去筹”、正式设立的普通本科学校,须在其正式批准的筹建期满后,由其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

6.凡提出设臵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在经由教育部形式审查通过后,由教育部委托全国高校设臵评议委员会进行考察、评议;通过考察、评议的学校,由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未通过教育部形式审查或未通过全国高校设臵评议委员会考察、评议的学校,若仍需设臵,需在下次由学校主管部门重新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凡未通过考察、评议的学校,教育部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主管部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通知 第7篇

国家民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教民厅〔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宗)委(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民(宗)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宗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和加强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现将《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 件

学校民族团结教育

指 导 纲 要

(试 行)

目 录

* 民族团结教育的指导思想、课程性质和基本原则………1页 * 民族团结教育的目标与任务………………………………2页 * 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内容…………………………………2页 * 民族团结教育的实施途径和方法…………………………5页 * 民族团结教育的师资培养与培训工作……………………6页 * 民族团结教育的组织实施…………………………………7页

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新时期,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实现我国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我国的团结统一和繁荣富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等,都要求必须大力加强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在各级各类学校扎实抓好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重点内容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培养各族学生的民族团结意识,提高各族学生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的自觉性,增强各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任务,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和规定,为在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纲要。

一、民族团结教育的指导思想、课程性质和基本原则

1.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坚持育人为本,把民族团结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工作的各个环节,牢固树立“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意识。

2.民族团结教育课程是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列入地方课程实施的重要专项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

3.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要立足引导,重在教育。遵循各族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坚持专项教育与在其他学科教学中的渗透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寓教于乐的实践活动相结合;掌握知识、培养能力与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养成相结合;过程、方法与目标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统一要求与体现各民族和地区的特点相结合;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学生情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要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不断巩固,注重实效。

二、民族团结教育的目标与任务

4.民族团结教育的目标是,使各族学生思想认识和行为自觉地统一到党和国家的要求上来,增进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和历史、文化的了解,促进56个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相互交流、继承和发扬;增进各族学生对我国各民族共同缔造伟大祖国历史的认识,增强各族学生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认识和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及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在社会交往中,具备正确对待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素质;自觉维护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祖国繁荣昌盛。

5.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民族政策,按照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重视中华历史文化和爱国主义教育,加深师生对民族团结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不断丰富学校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使各族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加强 “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教育;了解和把握在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事件中坚持“四个维护”(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原则;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教育活动,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

三、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内容

6.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正确认识中华和各民族的特征,普及民族知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知道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及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了解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特点,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民族基本理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从历史的、世界的视野分析和探讨各种民族现象,进一步认识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优越性;联系实际进行思考、探讨,在思想和行为上培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7.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必须贯彻育人为本的原则,必须从不同地区的实际和各族学生不同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特点出发,分阶段、分层次、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设臵具体教育内容。要把不同学段的民族团结教育内容有机地整合起来,统筹安排。

◆小学中年级阶段(三、四年级)民 族 知 识 启 蒙 教 育 内 容 标 准

①了解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

②知道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大家庭,中华民族是我国56个民族的总称;

③初步了解56个民族的基本特征;

④了解自己所属民族的分布区域、人口数量,以及语言、文字及主要的文化特点和风俗习惯等;

⑤形成民族团结的基本意识。

◆小学高年级阶段(五、六年级)民 族 常 识 教 育 内 容 标 准

①了解56个民族的地域分布及居住特点;

②了解各民族的主要风俗习惯;

③了解各民族语言文字特点;

④知道各民族著名人物;

⑤了解各民族在文化艺术、科技等方面的特色与成就;

⑥知道中华各族人民凭借勤劳、勇敢和智慧,共同开拓了祖国的疆土,发展了祖国的经济和文化;

⑦了解各民族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以及各民族人民需要和谐相处,共同进步;

⑧形成“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必要性的基本认识。

◆初中阶段(七、八年级)民 族 政 策 常 识 教 育 内 容 标 准

①了解党和国家制定的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和科教文卫事业、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各民族有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等民族政策的基本内容;

②知道党和国家制定上述政策的历史背景和取得的巨大成就;

③正确认识与对待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在日常生活中,能遵循并运用民族政策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树立和巩固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意识。

◆高中阶段(普通高级中学十、十一年级)民 族 理 论 常 识 教 育 内 容 标 准

①学习和掌握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

②从中华民族的历史演变、现状和特点,了解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的特点及其原因,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

③初步了解世界各国多民族国家进退兴衰的历史和现状,在比较中进一步认识我们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优越性,坚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高中阶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一、二年级)民 族 理 论 常 识 实 教 育 内 容 标 准

①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民族理论,提高理论素养;

②从中华民族的历史演变、现状和特点,了解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的基本国情及其原因,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

③初步了解世界各国多民族国家进退兴衰的历史和现状,在比较中进一步认识我们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优越性,坚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以上标准在整体篇幅中可适当压缩)

④对在职业生涯中注意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意义有较全面的认识;

⑤在职业生涯和交往中具备较强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能力。

四、民族团结教育的实施途径和方法

8.中小学要设臵专门的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学校是对各民族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场所,应将民族团结教育的各项活动规范有序安排,保证活动质量。要通过课堂教学、专题教育活动和实践活动等多种方式,把民族团结教育贯穿到小学至高中教育阶段的教学、育人全过程中,特别要发挥好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确保教学时间和教学质量。要因地制宜组织好教学活动,教学活动形式的选择要符合各族学生的年龄特征,将课堂教学和实践活动有效结合起来,在学习和生活中践行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增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民族自豪感。

9.除课堂教学主渠道外,不同学校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因时因地制宜,灵活选择、使用多种形式、途径和方法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注意发挥各种民族团结教育方法和途径的综合作用,提高民族团结教育的效果。要充分利用班会、团队活动、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等方式,组织开展“民族知识、绘画与手工、演讲、民族歌舞”等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竞赛活动;定期表彰民族团结先进校、班集体和个人;相关学科渗透,与学校艺术教育与素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组织师生参观互访,相互学习,积极开展各民族学生之间结对帮学等活动。

10.民族团结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类学校、家庭和社会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自然资源,从学生所在地域的实际生活中捕捉有教育意义的内容。要通过地域性民族特点的介绍,使学生知道家乡的民族特色、风俗文化,关心本地区民族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化,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同时,通过对各地区民族特点和发展现状的了解,振奋民族精神,凝聚各民族人民的力量,不断增强不同民族学生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认同,不断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11.融合多种教育资源,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建设。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如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古迹等,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基地,有效配臵文本资源(如图书、报纸、杂志、照片、地图、图表等)和音像资源(如电影、电视节目、录像、VCD、磁带和各类教育软件)。聘请各民族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为顾问或校外辅导员,充分发挥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的作用,保证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顺利和有效开展。

五、民族团结教育的师资培养与培训工作

12.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和师资培训工作是关键。要致力培养一支爱党爱国,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比较丰富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民族知识和民族理论素养,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经验,献身民族团结教育事业的教师队伍。

13.应对承担民族团结教育的教师组织专门培训。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政教主任、团队工作者和思想品德课教师及相关学科教师,都可以承担民族团结教育的教学工作。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编写民族团结教育方面的教师培训用书,并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培训民族团结教育的骨干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组织教师从事民族团结教育的专业培训,并把民族团结教育的教师培训列入当地和学校师资培训计划以及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系列。

14.各级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教学实际,制订本地区民族团结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计划。根据各级各类学校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以政教主任、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班主任和团队干部为主体,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民族团结教育教师队伍。

15.各级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学科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师骨干队伍建设的长远需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如开展岗前培训、教学研究、集体备课、集体教研、教学竞赛和教学经验交流等,有计划地组织优秀教师考察学习、参加学术会议、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教师从事民族团结教育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对各学科教师要提出民族团结教育的具体要求,使每个教师将民族团结教育自觉地渗透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增强民族团结教育的效果。

六、民族团结教育的组织实施

16.加强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安排。加强工作指导、制订相应管理办法,积极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使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正确方向发展。

17.各级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都应有相关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或分管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各级教(科)研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搞好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由分管校长负责、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学校有关教师具体实施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督促工作,定期举行学校民族团结教育的总结与表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保证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时间安排,小学和初中阶段每学年要保证10-12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高中阶段的普通高中每学年保证8-10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高中阶段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每学年保证12-14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

18.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在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同时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此,各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文本和音像教材等,由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组织专家编写和制作,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审查专门委员会审定后统一使用。未经审定的有关民族团结教育方面的资料、图书、音像等一律不得进入学校。上述教材的使用由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纳入课程教材使用规划予以落实。同时,要重视和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教师教学网络资源库的建设和共享。

19.各级教育科研单位和学校要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把民族团结教育研究列入当地课题研究规划,及时总结和交流研究成果。学校在进行民族团结教育教学活动时,要从学生实际出发,采用多种方法,提高教育质量。学校要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校本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带课题培训与合作研究等方式,推广优秀科研成果。

20.要重视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评价和督导工作。各级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要制订科学的民族团结教育评价方案,加强对教学效果的考察考评工作,切实保障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通知 第8篇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 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同时, 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 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一、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 (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 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行的理财产品 (以下称为“理财产品”) ?

答: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 的相关规定, 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如果商业银行控制该理财产品, 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

商业银行在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时, 应当综合考虑其本身直接享有以及通过所有子公司 (包括控制的结构化主体) 间接享有权利而拥有的权力、可变回报及其联系。分析可变回报时, 至少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可变回报通常包括商业银行因向理财产品提供管理服务等获得的决策者薪酬和其他利益:前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理财产品管理费 (含各种形式的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 , 还可能包括以销售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服务收费的名义收取的实质上为决策者薪酬的收费;后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直接投资收益, 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等而获得的补偿或报酬, 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等而可能发生或承担的损失, 与理财产品进行其他交易或者持有理财产品其他利益而取得的可变回报, 以及销售费、托管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服务收费等。其中, 提供的信用增级包括担保 (例如保证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本金或收益、为理财产品的债务提供保证等) 、信贷承诺等;提供的支持包括财务或其他支持, 例如流动性支持、回购承诺、向理财产品提供融资、购买理财产品持有的资产、同理财产品进行衍生交易等。

商业银行在分析享有的可变回报时, 不仅应当分析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合同安排的实质, 还应当分析理财产品成本与收益是否清晰明确, 交易定价 (含收费) 是否符合市场或行业惯例, 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最终承担理财产品损失的情况等。商业银行应当慎重考虑其是否在没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 对过去发行的具有类似特征的理财产品提供过信用增级或支持的事实或情况, 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该信用增级或支持的触发事件及其原因, 以及预期未来发生类似事件的可能性和频率。

2.商业银行提供该信用增级或支持的原因, 以及做出这一决定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预期未来出现类似触发事件时, 是否仍将提供信用增级和支持 (此评估应当基于商业银行对于此类事件的应对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 且应当考虑历史经验) 。

3.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而从理财产品获取的对价, 包括但不限于该对价是否公允, 收取该对价是否存在不确定性以及不确定性的程度。

4.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而面临损失的风险程度。

如果商业银行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判断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不构成控制, 但在该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 商业银行向该理财产品提供了合同义务以外的信用增级或支持,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考虑上述各项事实和情况, 重新评估是否对该理财产品形成控制。经重新评估后认定对理财产品具有控制的, 商业银行应当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同时, 对于发行的具有类似特征 (如具有类似合同条款、基础资产构成、投资者构成、商业银行参与理财产品而享有可变回报的构成等) 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也应当按照一致性原则予以重新评估。

二、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答: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 会计核算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或发行的金融工具, 在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以下简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时, 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内容:

1. 分类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应当根据持有目的或意图、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金融工具现金流量特征等, 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有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分类原则进行恰当分类。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由于缺乏流动性而难以在市场上出售 (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 则通常不能表明该金融资产是为了交易目的而持有的 (如为了近期内出售, 或者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 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 因而不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且采用估值技术后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 则不得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如果商业银行因为估值流程不完善或不具备估值能力, 且未能或难以有效利用第三方估值等原因, 无法或难以可靠地评估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则通常不能表明其能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管理和评价, 因而不得依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 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理财产品发行的金融工具, 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在对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时,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会计科目, 不得使用诸如“代理理财投资”等可能引起歧义的科目名称。

2. 计量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和其他相关准则进行计量。其中:

(1) 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通常情况下, 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成本不符合后续公允价值计量要求, 除非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表明该成本在计量日仍是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2) 减值

理财产品持有的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之外的金融资产, 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资产减值的规定, 评估是否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 以及确定减值损失的金额并进行会计核算。

(二) 列报

商业银行是编报理财产品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报送或公开理财产品财务报表,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其报送或公开的理财产品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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