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执法文书格式

2024-06-09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格式(精选7篇)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格式 第1篇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促进执法管理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参照相关规定,确定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如下:

一.税务稽查文书用纸

文书一般使用A4幅面(210mm×297mm)纸张。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等少数使用32开纸张的除外。

二、税务稽查文书页边距

文书页边距一般设定为:上白边(天头)32mm;下白边(地脚)30mm;左白边(订口)28mm;右白边(翻口)26mm。但《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目录》、《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备考表》等少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有关规定单独设定页边距的文书除外。

三、税务稽查文书眉首部分

(一)税务机关标识

对本税务机关以外使用的文书,在眉首添加税务机关标识。税务机关名称应当与税务机关印章的文字一致。既可以由税务局也可以由稽查局使用的文书,在式样顶端标明“××税务局

(稽查局)”,在具体应用中根据发文税务机关选择适用。

税务机关标识一般使用华文中宋1号字,但可根据税务机关名称字数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应当以醒目美观为原则,并不大于22mm×15mm。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往来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红色标识;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黑色。具体文书如:《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催办函》、《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申请》、《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批复》、《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通知书》和《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等。

(二)文书名称

非表格式文书名称,一般使用华文中宋小初字。表格式文书名称,一般使用华文中宋1号字,但《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税务稽查复查鉴定》等少数文书除外。文书名称可根据字数多少,进行必要的字间距调整,但应当保证文书名称在一行得以完整反映。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往来的文书名称使用红色标识,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文书名称使用黑色。

(三)文书字号

文书字号一般由税务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并用仿宋3号字在税务机关标识及文书名称下方居中标明。其中,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四)反线

对本税务机关以外使用的文书,在眉首下方为一条3.25磅的单实反线。对本税务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眉首下方的双实反线由一条3.25磅和一条0.5磅的单实线构成,如《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复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补正或者补充调查通知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建议》等。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往来的文书,其反线使用红色标识;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文书,其反线使用黑色。

(五)《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眉首

《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文书字号只标序号,按年编排。该文书字号下方的印发日期应当居左空1字,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文书字号下方的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仿宋3号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楷体3号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四、税务稽查文书主体部分

(一)编号

文书名称下方或者反线下方使用“编号:×××”进行标识的内部文书,其编号规则采用4位年份号加3位顺序号的方式进行编排,年份号和顺序号之间使用一字线“—”予以连接。如:“2011—003”。

(二)文书标题

文书中反线或者编号行下方有文书标题的,应当在反线或者编号行下空1行,使用华文中宋2号字分一行或者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义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三)正文

非表格式文书标题下方空一行为正文。正文使用仿宋3号体字,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正文中出现的第一层级小标题,采用黑体3号字。

正文中若有较多层级,如《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复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等,依照下列要求标识层级序数:

1.第一层级使用“

一、”“

二、”、“三”、……,序数后使用顿号“、”;

2.第二层级使用“

(一)”、“

(二)”、“

(三)”、……,序数后不使用标点符号;

3.第三层级使用“1.”、“2.”、“3.”、……,序数后使用齐线墨点“.”,而不用顿号“、”或者其他;

4.第四层级使用“(1)”、“(2)”、“(3)”、……,序数后不使用标点符号;

5.第五层级使用“①”、“②”、“③”、……,序数后不使用标点符号。

诸如:“2011年5月~6月”等使用到连接号的,应当使

用“~”,而不使用“—”或者其他。

(四)附件

文书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仿宋3号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有序号时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左上角第1 行顶格标识“附件”及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当一致。

(五)成文时间

正文下方空4行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应当右空4字,并使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不使用阿拉伯数码“0”和汉字“零”。如:“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六)生效标识

文书在落款处不写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加盖印章。印章应当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

(七)页码

页码使用4号半角阿拉伯数码标识,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八)其他

当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尽量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调整行距、字距以印章不压正文为度;若出现印章压正文情形,应

当另页打印成文日期,但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五、版记

会议纪要性文书一般设置版记,如《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等。版记应当置于文书最后一页,且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发送应当左空1字使用仿宋3号字标识“发送”,后标全角冒号;发送机关或者人员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发送机关或者人员对齐;在最后一个发送机关或者人员后标句号。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格式 第2篇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频发环节

第一,选案环节。主要表现有:一是违法选案,现在大多数稽查单位还是主要依靠人工选案。人工选案缺乏一套客观、科学的选案指标,完全依赖于选案人员的个人经验和知识水平,带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如果选案人员个人经验和知识水平有限,势必会影响选案的准确性。人工选案还容易产生掺杂人情私利的选案行为。此外,税务稽查部门在确定稽查的范围和频率时也有较大的自由度,容易滥用手中的选案权,任意扩大检查范围和检查频率;二是泄密侵权,案件信息特别是举报案件信息属于应进行保密的信息。如果举报人、被举报企业的基本资料和违法事实等重要信息没有从源头做好保密措施被泄露出来,就容易出现稽查人员以举报信息进行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不仅会使稽查实施环节陷入被动,还可能会因未能保护举报人,甚至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举报人的诉讼。

第二,实施环节。主要表现有:一是程序违法,现行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稽查实施环节的程序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违反稽查工作程序的行为仍然经常发生。二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稽查实施环节存在一些不完善的监督漏洞,未能限制稽查人员的权力,较易引发稽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首先,在检查内容上,由于缺乏相关约束机制(如没有规定必查项目和检查程序、稽查人员对提交审理的证据资料有取舍权等),使稽查人员在检查内容上有较大的选择自由度,这就可能导致稽查人员以稽查时限太紧、取证难等为由抓大放小而未查深查透,或者干脆为谋私情私利避重就轻而对重大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其次,由于缺乏内部案件讨论和问询机制,对于政策上模棱两可的问题,稽查人员在无法得到上级或者税政法规部门明确的情况下,往往擅自决定对违法事实不进行处理或不提交审理环节;三是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对一些涉及国家机密的特殊纳税人,如军工部门、军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进行检查时,稍不注意就容易引起过失泄露国家机密。在检查上市公司时,如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重要合同的订立等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稽查人员应对内幕信息保密,同时不能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否则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对一般企业的检查中,稽查人员对于检查中获取的秘密信息(生产的工艺流程、技术指标等),如公开披露,也有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审理环节。主要表现有:一是审理的范围和标准不合理,首先,在审理范围上,审理环节对稽查实施环节提交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时,仅针对稽查实施环节发现的违法事实及相应的证据进行审查,未对被查对象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因此不能发现稽查实施环节遗漏的违法事实。其次,目前在审理标准上的尺度不一。在标准过低情况下,审理人员对案件证据根本未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案件未要求进行补正,草率定案,容易造成税款的多征或少征;在标准过高的情况下,如提高取证要求又往往会使得一些案件的违法事实因为过严的证据标准而无法成立,最终以下稽查结论结案或长期挂案不结。二是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未能按照情节的轻重适用“比例处罚”原则,往往对有相同情节、相同事实的违法行为,却使用了大相径庭的处罚比例,处罚显失公平。三是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不移送或无法移送。

第四,执行环节。主要表现有:一是程序违法,在文书送达上,一些稽查部门没有严格履行“先告知后处罚”的程序规定。二是行政上的不作为造成税款未及时组织入库,由于在稽查实施阶段没有掌握和监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资产情况,而造成没有按规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财产;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税务机关未及时敦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将税款足额入库,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三是滥用强制执行措施,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未按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执行。

二、当前税务稽查执法监督现状及原因

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统一要求下,税务稽查工作形成了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为主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对促进稽查权力的依法规范运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税务稽查由于受

执法环境、监督手段、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对稽查权力的监督制约还相对弱化,产生了一些不廉行为,甚至还导致了个别刑事案件的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稽查权力分解不尽合理,缺少相对制衡。虽然稽查按照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等程序进行了“四分离”,对稽查执法权力进行了分设和权限划分,初步形成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体现了对稽查办案全过程的相互制衡和监督。但是,上述四环节相分离的工作机制只是在同一个稽查局内部形成的,权力依然还集中在稽查部门,这样的“权力链”极易使问题被“内部消化”,不能对稽查执法权力运作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制约,不能起到真正制衡的作用。

(二)部门监督制约不够到位,外部监督乏力。现行对稽查案件的审理主要由稽查内部审理部门和上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各地对划分案件审理的权限设定标准不一,有的对稽查内部审理权限设置过大,有时达到标准案值需提请上级审理却被指定下级审理,造成内部监督不到位。外部监督常常形同虚设,被查单位常常慑于稽查部门的权力,对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纪检监察部门往往掌握不到真实情况和实质内容,只能做做形式上的工作。

(三)稽查执法空间较大,法规制度还不完善。目前稽查执法工作仍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发1199副226号),对如何实施税务稽查各环节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没有具体的法规性条文,使得实际操作缺乏应有的权威和刚性。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给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随意性留下了过多的余地,也给违法违纪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四)监督制约手段落后,考核指标不完善。目前稽查“四环节”相互监督制约主要是通过对相互间传递的资料进行审核和审查,审核和审查主要靠人的经验和业务素质进行判断,存在很大的人为因素。有的问题不是从资料上能反映出来的,存在主观因素和随意性。虽然税务稽查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快,但目前其功能仍体现在简单录入状态,满足不了对稽查工作监督的要求。同时,对稽查工作的考核也不完善,稽查质量难以真实反映。考核不能实现预期的效果,甚至出现稽查质量考核指标与实际税务稽查工作质量不对称的现象。比如,检查的深度一直是稽查工作控制的难点问题,目前主要采取复查的手段,从复查的差错率来衡量检查深度,而复查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再加上复查率有限,就难以全面衡量检查深度。

三、强化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与监督控制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规范执法意识。加强思想教育、强化责任意识,是提高办案质量、强化税务稽查监督和制约的根本。由于税务稽查工作特殊性,稽查人员稍有不慎就会陷入不廉的泥潭。因此,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做到警钟长鸣。要加强法制教育,克服执法的随意性,增强秉公执法的自觉性。同时,在稽查队伍建设方面要采取定期轮岗的方式激励稽查人员不断学习、积极进取,不仅有利于将思想素质好、稽查业务强的同志充实到稽查工作岗位上来,而且有利于增强稽查工作的活力。

(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内部监督。要在认真贯彻落实稽查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案件复查力度,强化对执法权力的制衡,防范执法风险。

1、严格落实制度,深化执法制约。针对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的业务流程、操作程序、办案权限、质量标准、执法责任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研究细化,出台一系列稽查工作规程和稽查工作制度,有效规范检查人员的执法权,促进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积极探索和建立如《税务案件限时办结管理办法》、《稽查建议制度》等一系列稽查工作管理制度,使稽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有章可循,既保证了稽查人员正确行使执法权,又防止了稽查人员滥用职权,保证了稽查权力的依法、规范、有序运作。

2、完善案件复查,加大检查制约。按照“内外监督、两级监控”的原则,完善案件复查复审制度,通过全面深入案件复查,查出稽查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检查中的不足,区分不同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加大对稽查人员执法权的监督,规范稽查人员的行为,确保执法不出错,干部不出事。

3、完善执法检查机制,突出过程监控。成立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稽查异常数据信息的监控和考核,形成以异常数据分析—核查—复核—整改—追究为核心的执法检查机制。充分研究稽查考核指

标体系,分析执法过错信息,及时核查整改,定期通报,突出对程序合法性、实体规范性和适当性、执法效率性的监控。

4、严格贯彻落实总局“一案双查”制度,强化内控制约。积极主动与监察部门建立查办涉税违法案件的联系制度,对涉税案件实施稽查中发现的直接举报税务人员有廉洁问题的、检查中发现有税务人员廉洁问题的以及重特大案件和区域专项整治中发现有不廉行为的,实施“一案双查”,对有关线索和事项及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扩大案件检查的监督效力,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重点时期的监督制约力度,着力构建稽查反腐体系,强化稽查自身的内控制约。

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特点探析 第3篇

关键词: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特点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和其他税法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它是国家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其基本任务就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实施。税务稽查体制是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税务稽查法规体系

税务稽查的法规体系是税务稽查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它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按其职能划分,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的法律,主要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税务稽查程序法等。在程序法中,税务稽查程序法占重要的地位,它既为税务稽查执法提供标准和规范,又为纳税人提供自身权益的保障。

二、税务稽查执法程序与职责

(一)税务稽查执法程序

我国税务稽查执法模式是行政执法,税务稽查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立案,凡是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其他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4个部分的内容。并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有效运行。

(二)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的职责

税务稽查执法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以各税种统查的日常稽查为主,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为补充。日常稽查、专项稽查由省(市)局稽查局统一制定和安排,下达给市(县)各稽查局执行。税务局各业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或政府的要求,需要对某个税种或税务管理的某一方面提出专项稽查的,应书面提出稽查事项列入专项稽查计划下达执行。专案稽查主要由各级稽查局承担,主要是各级稽查局受理的举报和上级交办的各种税务稽查。

三、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的特点

(一)从立法层面看,税务稽查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和颁布。

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不仅注重实体法,而且更注重程序法。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只有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的,其他行政部门稽查执法依据都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在一部法律法规里面。

(二)从执法主体看,各级税务稽查局与各级税务局都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税务局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是税收检查、案件稽查以及行政处罚等。虽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下属的一个部门,但是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执法权,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可以独立对外做出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等。这是税务稽查体制区别于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行政执法部门稽查体制的一个显著特点。

(三)从执法权限看,税务稽查具有与其工作目标相适应的广泛的行政执法权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稽查有到被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车站、码头、机场等单位调取有关凭证和资料的权力;有询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以及责令其提供资料的权力;有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权力;有冻结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权力;有扣押、查封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被调查个人出境的权力;有依法拍卖、变卖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追补税款、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权力;有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权力。

(四)从机构设置看,省级以下的各级税务稽查局实行“垂直领导”,以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为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执法的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级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外是独立执法部门,对内是各级税务局的下属机构。它表现在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稽查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实行各种税务检查一个渠道布置,各种税务稽查情况、信息、数据一个部门出来,实行税务稽查“事权”的垂直集中管理。

(五)从责权配置看,税务稽查“事权”、“人权”和“财权”真正实现垂直集中管理。没有“人权”和“财权”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权”的垂直领导和集中管理很难实行。为此,在“人权”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干部人事管理由省级税务局垂直管理,稽查干部的工作考核与其他税务干部的考核分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单独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在“财权”方面,为确保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用于稽查办案。从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从稽查收缴的查补收入和罚款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退稽查经费,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这样既保证了稽查办案经费的需要,又加强了收缴税款和罚款的案件执行力度。有了“人”和“财”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才能顺利开展。(作者单位:云南省昭通市地方税务局)

参考文献

[1]何至.论新形势下我国税务稽查体制的变革取向[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7.

[2]刘次邦,李鹏.对我国税务稽查法律制度变迁的几点思考[J]. 税务研究,2007(1).

[3]郭焰.税务稽查规范与实践[J].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5)

[4]边俊杰.关于加强税务稽查职能的思考——基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分析[J]. 财政监督. 2007(12)

[5]李亚民,佘镜怀.借鉴国外绩效管理方法 构建我国税务稽查绩效管理模型[J]. 涉外税务. 2011(04)

[6]宋杰.税务稽查如何更好地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J]. 中国税务. 2004(05)

试论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特点探析 第4篇

来源:原创 作者:匿名 时间:2012-02-27 01:36:33

[摘要]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体系的最后一道“关口”,担负着打击偷漏税的重任,对于维护税法的尊严,创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税务稽查执法的法规体系、程序与职责入手,深入分析了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的特点,期望能对工商、海关、证券监管等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启发和帮助。

[关键词] 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特点

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税收秩序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税务稽查部门作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维护税收秩序的生力军,必须通过严格规范的税务稽查执法,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税收的公平正义,以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和其他税法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它是国家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税务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其基本任务就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实施。税务稽查体制是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税制改革。这次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关系。为适应税收制度的改革,明确提出建立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体制,突出了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向税务稽查转移,从此以后,我国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分为二,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大系统,相应的税务稽查机构也一分为二,分为国税稽查和地税稽查。按照 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目标,加快了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步形成了税收立法、司法、执法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新机制,并形成法规、征收、稽查、复议、诉讼相互协调制约的新格局。

二、税务稽查法规体系

税务稽查的法规体系是税务稽查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它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按其职能划分,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的法律,主要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目前我国税法规定了5 大类19种税。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税务稽查程序法等。在程序法中,税务稽查程序法占重要的地位,它既为税务稽查执法提供标准和规范,又为纳税人提供自身权益的保障。

(一)税务稽查执法依据

1.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一般性规定

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因此应当遵守行政执法的普遍性的法律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2.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行业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是税务稽查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税务稽查的主要执法依据。另外与税务稽查有关的法规还有《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就税收征管层面的主要原则做出了规定。按照《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了 30多项具体的规章,形成了完善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这些规章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另一类是税务稽查执法制度。

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稽查计划制度、税务稽查考核制度、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税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税务案件监控管理办法、税务稽查经费管理办法、稽查人员等级制度、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税务稽查执法制度包括: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违法案件查处制度、违法案件协查制度、税务稽查复查制度、税务稽查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四分离制度等。

三、税务稽查执法程序与职责

(一)税务稽查执法程序

我国税务稽查执法模式是行政执法,税务稽查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立案,凡是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其他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4个部分的内容。并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有效运行。

(二)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的职责

税务稽查执法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以各税种统查的日常稽查为主,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为补充。日常稽查、专项稽查由省(市)局稽查局统一制定和安排,下达给市(县)各稽查局执行。税务局各业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或政府的要求,需要对某个税种或税务管理的某一方面提出专项稽查的,应书面提出稽查事项,交稽查局进行统一安排,列入专项稽查计划下达执行。专案稽查主要由各级稽查局承担,主要是各级稽查局受理的举报和上级交办的各种税务稽查。

四、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的特点

(一)从立法层面看,税务稽查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和颁布

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不仅注重实体法,而且更注重程序法。不仅对5大类 19种税作了实体方面的详细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等,而且对税务稽查的程序方面也作了具体的规范,如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案件管辖、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规定。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国务院又制定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上述内容又作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

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30多项有关税务稽查的规章,形成了完整、规范、具体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使税务稽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税务稽查的权威性、强制性、操作性得到加强。

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只有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的,其他行政部门稽查执法依据都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在一部法律法规里面。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既有利于使税收实体法保持灵活性,又有利于使税收程序法保持稳定性。

(二)从执法主体看,各级税务稽查局与各级税务局都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税务局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同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也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只是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各级税务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登记、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源控制等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是税收检查、案件稽查以及行政处罚等。虽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下属的一个部门,但是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执法权,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可以独立对外做出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等。这是税务稽查体制区别于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行政执法部门稽查体制的一个显着特点。

(三)从执法权限看,税务稽查具有与其工作目标相适应的广泛的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稽查有到被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银行等单位调取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的权力;有询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以及责令其提供资料的权力;有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权力;有冻结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权力;有扣押、查封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被调查个人出境的权力;有扣划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权力;有依法拍卖、变卖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加收税款滞纳金的权力;有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追补税款、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权力;有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权力。

这些权力是与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目标相适应的。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税务稽查所具有的权力是最为广泛的。只有具有与执法目标相匹配的执法权限,才能使税务稽查具有权威性,成为“有牙的老虎”。

(四)从机构设置看,省级以下的各级税务稽查局实行“垂直领导”,以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

为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执法的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级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地区(市)、县(区)的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垂直管理。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外是独立执法部门,对内是各级税务局的下属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它表现在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稽查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实行各种税务检查一个渠

道布置,各种税务稽查情况、信息、数据一个部门出来,实行税务稽查“事权”的垂直集中管理。

(五)从责权配置看,税务稽查“事权”、“****”和“财权”真正实现垂直集中管理没有“****”和“财权”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权”的垂直领导和集中管理很难实行。为此,在“****”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干部人事管理由省级税务局垂直管理,稽查干部的工作考核与其他税务干部的考核分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单独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稽查人员实行资格制度,取得资格才能承担稽查工作。在“财权”方面,为确保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用于稽查办案。从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从稽查收缴的查补收入和罚款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退稽查经费,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这样既保证了稽查办案经费的需要,又加强了收缴税款和罚款的案件执行力度。有了“人”和“财”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才能顺利开展。

(六)从科技应用程度看,现代科技的应用使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为适应“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高度重视,专门发文要求在全国税务系统推广“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覆盖了从选案、立案、计划、调查、审理到执行的税务稽查的全流程,通过这个系统对税务稽查执法实施全流程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错案的发生,并为稽查工作各环节的考核提供了客观的依据,极大地提高了税务稽查的效率。

主要

[1]李榕滨.完善和规范税务稽查执法体系初探[J] .税务研究,2006(4).[2]何至. 论新形势下我国税务稽查体制的变革取向[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7.

试论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特点探析 第5篇

(一)税务稽查执法程序

我国税务稽查执法模式是行政执法,税务稽查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立案,凡是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其他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4个部分的内容。并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有效运行。

(二)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的职责

税务稽查执法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以各税种统查的日常稽查为主,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为补充。日常稽查、专项稽查由省(市)局稽查局统一制定和安排,下达给市(县)各稽查局执行。税务局各业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或政府的要求,需要对某个税种或税务管理的某一方面提出专项稽查的,应书面提出稽查事项,交稽查局进行统一安排,列入专项稽查计划下达执行。专案稽查主要由各级稽查局承担,主要是各级稽查局受理的举报和上级交办的各种税务稽查。

四、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的特点

(一)从立法层面看,税务稽查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和颁布

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不仅注重实体法,而且更注重程序法。不仅对5大类 19种税作了实体方面的详细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等,而且对税务稽查的程序方面也作了具体的规范,如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案件管辖、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规定。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国务院又制定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上述内容又作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30多项有关税务稽查的规章,形成了完整、规范、具体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使税务稽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税务稽查的权威性、强制性、操作性得到加强。

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只有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的,其他行政部门稽查执法依据都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在一部法律法规里面。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既有利于使税收实体法保持灵活性,又有利于使税收程序法保持稳定性。

(二)从执法主体看,各级税务稽查局与各级税务局都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税务局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同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也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只是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各级税务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登记、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源控制等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是税收检查、案件稽查以及行政处罚等。虽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下属的一个部门,但是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执法权,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可以独立对外做出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等。这是税务稽查体制区别于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行政执法部门稽查体制的一个显着特点。(三)从执法权限看,税务稽查具有与其工作目标相适应的广泛的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稽查有到被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银行等单位调取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的权力;有询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以及责令其提供资料的权力;有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权力;有冻结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权力;有扣押、查封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被调查个人出境的权力;有扣划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权力;有依法拍卖、变卖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加收税款滞纳金的权力;有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追补税款、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权力;有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权力。

这些权力是与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目标相适应的。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税务稽查所具有的权力是最为广泛的。只有具有与执法目标相匹配的执法权限,才能使税务稽查具有权威性,成为“有牙的老虎”。

(四)从机构设置看,省级以下的各级税务稽查局实行“垂直领导”,以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

为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执法的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级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地区(市)、县(区)的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垂直管理。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外是独立执法部门,对内是各级税务局的下属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它表现在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稽查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实行各种税务检查一个渠道布置,各种税务稽查情况、信息、数据一个部门出来,实行税务稽查“事权”的垂直集中管理。

(五)从责权配置看,税务稽查“事权”、“****”和“财权”真正实现垂直集中管理

没有“****”和“财权”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权”的垂直领导和集中管理很难实行。为此,在“****”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干部人事管理由省级税务局垂直管理,稽查干部的工作考核与其他税务干部的考核分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单独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稽查人员实行资格制度,取得资格才能承担稽查工作。在“财权”方面,为确保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用于稽查办案。从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从稽查收缴的查补收入和罚款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退稽查经费,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这样既保证了稽查办案经费的需要,又加强了收缴税款和罚款的案件执行力度。有了“人”和“财”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才能顺利开展。

(六)从科技应用程度看,现代科技的应用使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为适应“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高度重视,专门发文要求在全国税务系统推广“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覆盖了从选案、立案、计划、调查、审理到执行的税务稽查的全流程,通过这个系统对税务稽查执法实施全流程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错案的发生,并为稽查工作各环节的考核提供了客观的依据,极大地提高了税务稽查的效率。

主要

[1]李榕滨.完善和规范税务稽查执法体系初探[J] .税务研究,2006(4).

[2]何至. 论新形势下我国税务稽查体制的变革取向[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7.

[3]董文毅.关于规范我国税收执法的若干思考[J].管理世界,2004(8).

1.1税务稽查报告格式 第6篇

案件编号:****************

★★★★有限公司 涉税案件稽查报告

根据稽查计划【举报中心专项检查上级交办或其他案件来源】安排,我处指派★★、★★★ 检查小组从2013年6月5日起对×× 单位(纳税人识别号:43010574*********)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及相关建议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

二、违法事实

(编者注:表述不妥,根据税总稽查报告式样及说明,应为“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具体内容:对被查对象税收违法情况可以按照税种或者税收违法行为分类整理,详细叙述检查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并用附件的形式标明证据出处。具体包括:

(1)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

(2)具体写明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查证情况,如税收违法行为的目的、手段、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实际后果。

(3)分税种完整列示税款的计算过程,并附查补、退税款汇总表。)

〃〃〃〃〃〃〃〃〃〃〃〃〃〃

三、处理、处罚依据及建议 〃〃〃〃〃〃〃〃〃〃〃〃〃〃

四、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

五、其他情况说明 〃〃〃〃〃〃

附件: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

检 查 人 员:

检查部门负责人:

年 月

年 月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分析与控制 第7篇

【关键词】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原因;策略

税务稽查是税务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其有序开展对打击涉税违法行为、规范税收程序、保障税收收入、推进依法纳税意义显著。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逐步推进,纳税人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对税收政策也了解的更为深入,税务稽查工作受到的关注度也日益提升,与此同时,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也逐渐凸显。在这样的形式下,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税务稽查风险愈发紧迫。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涵义和类型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指的是税务稽查风险指的是税务稽查人员在合理执行公务时产生的一系列风险的集合。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具体包含三种类型:一是在合法执行公务过程中,税收稽查人员受到对方暴力抗法的影响,身体乃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二是税务稽查人员在公务执行过程中,執法违法或者错误导致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纳税人申请法律救助,败诉或者在复议中其行为被撤销,导致稽查人员声誉或者财产受损;三是稽查人员在公务执行过程中,因徇私舞弊或渎职导致税收流失。

二、税收稽查风险的产生原因

1.稽查人员风险意识淡薄

稽查人员风险意识薄弱是税收稽查风险产生的基础,其风险意识薄弱主要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①税务稽查工作专业性和政策性都比较强、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对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加之目前信息管理方法广泛运用,部分人员难以适应,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的几率日渐增大,出现有岗难尽责、出工难见效的问题。②稽查队伍实行垂直管理机制,干部的入口和出口均较小,晋升空间有限,干部成长和待遇诉求不能得以妥善解决,导致队伍缺乏活力,甚至导致个别人员的价值观脱轨,最终发生以权谋私等行为。

2.稽查执法环境不良

造成执法环境不良的因素主要包括3个方面:第一,现代企业的经营活动发展变化快、经济主体多元化、交易方式多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涉税违法活动智能化、复杂化、专业化,导致其难以定性、难以查证,稽查风险随之加大。第二,稽查工作环境日渐复杂,纳税人的法制观念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增加,执法纰漏产生的执法风险增加。第三,社会价值观多元化,利益至上的价值观盛行,部分纳税人为了谋取私利拉拢腐蚀稽查干部,在监督缺失的情况下,稽查人员存在廉洁执法风险。此外,部分地方政府以保护和发展地方经济为理由,对稽查执法进行干预,从而导致稽查执法风险增加。

3.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目前,各地的稽查工作普遍实行的是省、市、县三级模式,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依据,通过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相互制约,但是受到稽查力量的局限,各环节无法分离,监督制约得不到有效实现。在稽查管理体制方面,重收入、轻执法、重查处、轻服务、重检查、轻促管等思想较为浓郁,部分单位对重点税源户稽查的力度大,对小企业却无人问津;部分单位将结案作为稽查任务完成的标志,对其中的漏洞不能提出意见,从而产生稽查风险。

三、税收稽查风险的防范策略1.提升人员素质,强化风险意识

提升税务稽查执法人员的素质,强化其风险意识,是防控税务稽查风险的基础。首先,要优化整合税收稽查执法队伍,剔除低素质、低水平人员,纳入高素质、高水平人才,保持税收稽查队伍的先进性和活力;其次,要定期对税收稽查队伍开展培训,培训方法为分级负责、分层次培训,并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考核过关者方能继续开展工作;再次,强化风险教育,根据稽查工作的特点开展专题讲座,组织专家学者对稽查风险的防范措施进行专题讲授,增强稽查人员的风险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2.为税务稽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不良的外部环境是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发生的沃土,因此防控环境性风险意义重大。首先,要构建一个以政府为主导、以税务部门为主管、部门协作、齐抓共管、成果共享的协作机制。同时,加强与经济部门的合作,形成协税网络。其次,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作,构建执法合力;再次,加强与执法监督部门的合作,完善执法后盾。此外,当前税务稽查风险防控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和政府部门、工商、公安、银行、法院、媒体、检察院等的配合,加大力度打击税务违法行为,排除干扰因素,保证税务稽查执法的顺利进行。

3.完善稽查执法管理体制

首先,完善稽查组织建设。充实稽查部门力量,若稽查单位的人员较少要收回一定的稽查选案、审理职能,减少监督制约弱化引发的风险。其次,完善稽查指标体系,推进执法型稽查、服务型稽查、促管型稽查建设,引导各级稽查部门公正、公平、规范地开展稽查执法工作,防止执法不公、倚轻倚重的现象发生。再次,实行分级分类稽查与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案源管理制度,加大统一调配人力资源统筹保障稽查案件查处的力度。最后,建立“稽查综合考核”机制。实行稽查人员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对稽查人员德、能、勤、绩、廉建立档案,对执法过错率、稽查规范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增强风险管理持续改进的能力。

四、结语

税务稽查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执法的过程中受到内部人员、外部环境、管理体制缺陷和法制体系不健全的影响,导致其税收稽查执法存在较多风险。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通过提升内部人员的风险意识、完善稽查执法管理体制,做好外部环境的优化工作,从而做好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防控工作,提升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控制效果。

参考文献:

[1]张贵.我国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8):7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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