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2024-05-15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精选6篇)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1篇

079班学生量化管理实施办法

一、扣分原则

第一条 旷课每节扣2分,旷操每次扣2分,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

第二条 未经允许在外住宿、给非本宿舍人员到宿舍住宿者扣3分。

第三条 值日生不打扫卫生、不关好门窗扣2分,不参加卫生区打扫扣2分,不参

加班级劳动扣4分。

第四条 宿舍内私人物品摆放不整齐扣2分。

第五条 在宿舍、教室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学习的扣2分,上课睡觉扣2分,在校内起哄扣5分。

第六条 乱倒垃圾、饭菜扣2分,随地大小便扣10分。

第七条 在校园、宿舍、教室乱写乱画扣2分,故意撕毁教室内的课程表、座位表

等扣3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物及花木者扣5—10分,并照价赔偿。

第九条 不交作业者每次扣1分,考试不交试卷每次扣5分。

第十条 穿拖鞋做操、进教室每次扣2分,男生留长发、染发每警告一次扣3分。第十一条 上课时间看课外书每次扣2分,上课期间到网吧上网每次扣10分。第十二条出口伤人、骂人者每次扣5分,无理取闹、打架者每次扣5-20分。第十三条不服教育、顶撞教师视情节轻重扣5-20分。

第十四条上报好人好事不真实者每次扣5分。

第十五条拉帮结派、领校外人员到学校闹事者扣15分。

第十六条偷盗他人财物者,除纪律处分外并每次扣10-30分。

二、加分原则

第一条 检举坏人坏事者每次加5分。

第二条 收到校内外表扬信、感谢信者每次加15分。

第三条 积极参加校内外文艺活动者加5-15分。

第四条 拾金不昧者,根据具体情况加2-15分。

第五条 为他人献爱心、捐款者加2-15分。

第六条 段考、期考单科成绩排年级前十名者每科加5分,总分排前十名者加15

分。

2007年9月12日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行为影响的重要课堂,为了规范学生公寓的管理,增强育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本着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全国高校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制度汇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院学生公寓居住的学生,必须遵守本规定,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管理,自觉按本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

第三条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后勤管理处代表学院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公共卫生、公寓文化建设、寝室分配调整、家具管理、公寓日常维修等工作。

第二章 学生住宿、退宿管理规定

第四条 为了便于管理,学生住宿按班级相对集中安排,由后勤处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数和宿舍房源情况,将房源划拨到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按每间的最大容量统一安排住宿,二级学院安排学生入住后,统计好住宿学生详细情况后报院后勤公寓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为维护正常的公寓秩序和安全,入住者应严格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学生入住或强迫其他学生搬出;不按规定调换房间、床位的,必须搬回原房间、床位;不按规定占用房间、床位的,必须退还。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属个人行为,除按上述要求处理外,同时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并提议学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属班级或二级学院行为,从班级或二级学院的活动经费中按所占床位原费用的2倍追收;情节严重者(占用空床位数超出本二级学院在校生数的1﹪)除了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将取消所在班级或二级学院其他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

第六条 公寓内的空房间、空床位由院后勤统一管理和调配,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谁占谁承担费用以及相关责任;不得以任何借口调换或留宿非本室人员,后勤管理处有权根据住宿定额情况和维修工作的需要,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须积极配合。

第七条 因转专业,不在同一学院的,或在公寓住宿期间感染传染性疾病的,应由本人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报后勤管理处同意后,后勤处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安排或调整;如不报告,公寓管理中心发现后有权做出调整。

第八条 因毕业、结业、休学、退学、转学等各种原因终止学籍的,离校时应及时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按时离校;复学时需要住宿的可重新提出住宿申请。

第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应做到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要爱护宿舍内公共财产,清理、打扫好宿舍卫生,把所有垃圾送到指定地点;不准在公寓楼内(包括室内外)焚烧废纸,不许留下废物杂物,不打扫清理的房间将按20元/间收取保洁费用,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应按规定赔偿。

第十条办理退宿的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办理退宿手续,办完退宿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造成个人财产和公有财产损失的由住宿者个人负责。第十一条 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退宿手续,或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出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强制其搬出宿舍,并且延迟按50元/天收取住宿费用,对于宿舍内损坏或丢失的物品还要进行赔偿,若因特殊原因暂不能离校的,须服从公寓管理中心的统一安排。

第三章 家具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配备每人:一铁架床位,桌柜一人位,立柜一人位,方凳一只(损坏赔偿标准:25元/只);公用物品有:用电设备、用水设备、通讯设备、网络设备、空调等。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的物品是学院统一配置的,由后勤管理处管理、维修和更换,交由学生个人在校期间使用保管,二级学院、班级协助管理。

第十四条入住的学生有正常使用和维护公共物品的权利和义务,妥善保护好学生公寓楼内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拆卸、改装或挪作他用,不得私自将家具搬出房外,不得私自装修房间。如发现有违规者,除按价赔偿外还将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所用的床、桌、凳等家具在使用过程中自然损坏,应及时报修,后勤管理处在接到报修后将安排维修人员尽快给予维修,不收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如果是不当使用、人为损坏或出现丢失的,应及时报告值班人员,后勤管理处在接到报修后,先按照规定处理好赔偿事宜,再给予维修或补齐,费用由责任人负责。凡属整个房间共用的家具,找到责任人的由责任人赔偿,找不到责任人的由本房间全体同学共同承担。第十七条非法占用床位或桌凳等,一经发现,除通报批评外,拒不退还者还将按实际占用物品数量收取住宿费或当初购买的2倍费用,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发现宿舍内墙壁和家具等设备损坏要及时报修,若因不当使用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须按原价或2倍价格赔偿,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九条不论何种损坏缘由,后勤管理处在接到报修后均须安排人员及时维修。不能维修的,当面向学生解释清楚,然后与相关部门联系,合理安排,尽快给予处理。(家具维修电话:64689060)

第四章 水电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学生公寓采用预付费管理方式,不透支,不采用分时电价。学生公寓生活用电最大功率400w。学生公寓每生每月补助照明用电4度、水3吨(一学年按10个月补助);新生报到时,每房间补助空调用电18度。超额部分自行缴费(按合肥市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标准)。

第二十一条门卫室、值班室水电实行限量使用,每处每月补助水6吨、照明用电100度、空调用电90度;辅导员值班室每处每月补助水6吨、照明用电90度、空调用电90度(一学年按10个月标准补助)。以上超额部分均自行缴费(按合肥市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标准)。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夏季室外温度连续三天达到32℃以上,开启空调制冷,温度控制不低于26℃。冬季室外温度连续三天达到0℃以下,开启空调制热,温度控制不高于20℃。

第二十三条学生公寓实行智能控电,同住一室的学生要节约用水用电,自觉执行学院水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共同处理好每月的用电及超额部分费用问题,爱护水电设施,如因自身原因造成故障者由本人负责维修人工费用和材料费用。

第二十四条学生公寓内所用的水电设备、设施在使用过程中自然损坏,应及时报修,后勤管理处在接到报修后将安排维修人员尽快给予维修,不收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如果是不当使用或人为损坏的,也应及时报告值班人员,后勤管理处在接到报修后,先按照规定处理好赔偿事宜,再给予维修,费用由责任人负责。凡属整个房间共用的,找到责任人的由责任人赔偿,找不到责任人的由本房间同学分摊承担,价格按损坏程度由当初购买价或2倍付款。

第二十六条不管是自然损坏还是人为损坏,后勤管理处在接到报修后都应安排人员及时给予维修,把损失减小到最低,实在维修不了的,要和学生解释清楚,然后和相关部门联系,合理安排给予尽快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宿舍内不得安装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包括:电饭煲、电吹风、电夹板、热得快、电热水壶、电热毯等易产生安全问题的电器),注意用水用电安全,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充电器、拖线板等器材,以防出现事故;私自安装或使用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给予没收,对造成后果的,除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外,还将按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不得私自拆改水电线路、网络线路等,不得更换保险、私接电源、私自增减水电设施,对违者管理人员将采取有效措施催促其整改。如因违章用电,烧坏线路设施,肇事者除全院通报批评、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还将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禁止不经本寝室计量器用电或私自连接公共线路用电,此行为视为窃电,水电部门将按该寝室上月用电量的双倍收取电费,并承担恢复线路的费用。

第三十条提倡节约用水用电,树立节俭光荣,浪费可耻的好风尚,所有住宿人员要加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做到人走灯灭,及时关闭水龙头,电器在不使用时应关掉电源,减少待机耗能。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不要擅自修理或拆卸,对于擅自修理或拆卸者,造成的后果按人为损坏论处(水电报修电话:64374679;投诉电话:64689061)。

第五章 卫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物业公司专职保洁员每天对楼道、走廊、大厅及周围公共场所进行2次清扫和保洁,不定时的对公共场所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确保学生公寓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三十二条学生宿舍内的卫生由学生负责,建立值日制度。每天对宿舍内要进行两次保洁和物品整理,垃圾需放在垃圾桶内,注重保持宿舍内的卫生清洁,厕所要经常冲刷,做到无污垢无臭味,并积极配合有关检查。

第三十三条学生要维护和保持公共场所的美观整洁,不在楼道踢球、不用脚踢踏墙壁,不得有其它污损环境的行为,不在公寓的任何地方张贴、涂画、打钉,不在宿舍内使用木柴、煤气炉等烧饭做菜,不得将杂物、剩饭菜倒入下水道、盥洗池内,由此造成的堵塞、环境污染或公物损毁的,自行解决或者报物业外请人员处理,费用由责任人自出。

第三十四条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配合保洁员搞好公共部分的保洁,日常生活垃圾、剩饭菜要放置在学生公寓走廊的垃圾桶内或指定的地方,不能从窗口、阳台、走廊向楼外倒水、扔杂物,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将未熄灭的烟头乱扔,乱丢乱扔者要负责恢复清洁费用,对造成后果的,除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外,还将按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生要注意防止厕所、排污管的堵塞,掉进便坑的或下水道的硬物要及时清出,由于人为造成厕所、排污管堵塞的,当事人或寝室全体成员要负责疏通费用。

第三十六条用水设施要注意保护,不要随意拆卸和改建,违规者将按人为损坏赔偿,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计入档案。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学生宿舍内喂养猫、狗、鸟等宠物,以免伤人或传染疾病,经管理人员劝阻后仍不改正或处理的,公寓管理中心有权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为创建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严禁在安全通道、楼梯口、走廊内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不得在楼内停放自行车等。

第六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学生公寓楼内的安全值班工作由公寓管理员负责,公寓管理员要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学生宿舍作息制度》、《学生宿舍会客制度》及《门卫制度》等。若发现安全隐患或可疑情况必须及时向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报告,相关部门要做好详细的值班记录。

第四十条提高警惕,注意防火防盗,谨记应急电话(保卫处值班电话:64689110)以及班主任和辅导员的电话。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以及房间钥匙。离开宿舍要关好门窗,上好锁,发现失窃,应及时向保卫处和公寓管理部门报告,并尽可能保护现场。

第四十一条严禁将易燃、易爆及危险品带进宿舍,严禁燃放烟花、鞭炮、乱烧废纸杂物,不得在室内生火做饭、点蜡烛。公寓楼每层统一装配有消防栓,学生应爱护消防设施,遇有火警、盗警要及时向保卫处和值班员报告。

第四十二条严禁违章用电,禁止在宿舍内私拉乱接各种网线、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者将给予收缴,并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严禁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等进入宿舍内,严禁刁难、侮辱、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配合学生部门和学院其他管理部门的各种检查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严禁在公寓楼内做违法乱纪的事,如:聚众赌博、打麻将、传销、偷窃、酗酒、打架斗殴、买卖地下六合彩等,一经发现将按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报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严禁将消防专用的应急灯、灭火器、水带、安全疏散出口指示标志等遮挡、覆盖、拆损,违者将按消防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严禁在消防通道内堆放物品,因私自堆放物品造成后果者,按相关法规和学院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学生不得擅自打开楼顶门到楼顶进行活动,不得在走廊、阳台的栏杆上站立、行走、打坐休息或摆放容易下坠伤人的重物,违反规定不听劝告者视为违纪违规,如发生事故,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环境秩序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积极配合值班人员的检查,不按时回宿舍者,应向值班员说明原因,对不服从管理者,由公寓管理员报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视情况送学生处、所在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严禁闲杂人员、小商小贩入内,严禁在公寓楼内经商,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个人或团体不得在学生公寓楼内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经管理人员劝阻后仍不改正或处理的,公寓管理中心有权进行处置。

第五十条严禁不明身份的外来人员进入公寓,严禁异性进入公寓,本校教师进入公寓要进行身份验证,严禁从其他地方进出公寓楼。

第五十一条严禁进出或占用公寓楼公有用房:包括配电房、弱电间、管理室等。第五十二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大声喧哗、酗酒、赌博、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第五十三条严禁在公寓楼道踢球、打球、溜冰、攀爬等。第五十四条严禁将动物带进公寓楼,在宿舍内喂养宠物。

第五十五条严禁在公寓楼内散发或张贴传单、标语、海报、广告等。

第五十六条遵守作息时间,尊重他人的休息权利,养成有规律的生活习惯,熄灯后不要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八章 学生宿舍公物损坏维修、赔偿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宿舍公共财物和设施的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寿命,减少人为损坏造成的资产损失,更好地为住宿学生服务,同时教育广大学生自觉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八条提供给学生在宿舍(楼)内使用的包括:房屋、家具、门、窗、电扇、灯具、各种线路、水电设备、设施等均属学院公有资产,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新生进校入住前,后勤管理处将宿舍内应配备、应维修的公物、设施配备齐全,维修完善后,交由学生使用,学生有责任和义务管好本宿舍内的所有公有物品,在交付使用后一周内发现问题的,请及时报给后勤公寓管理中心,逾期将视为完好,后勤公寓管理中心将宿舍内所有资产登记造册。

第六十条使用过程中若发现公有资产有丢失、损坏的,由寝室长或责任人到宿舍管理值班室报失、报修,维修人员则按照是自然和人为等情况分类进行处理,不管是何种原因,为了不影响学生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管理人员将尽快处理好相关事宜后安排维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补齐和维修,后勤管理处备案,赔偿、维修价格详见《维修价格一览表》。

第六十一条宿舍家具类物品丢失或损坏,查明属自然损坏的,维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无偿予以修复,属人为因素造成丢失或损坏的,需责任人按规定缴纳公物赔偿费用后给予补齐和维修,找不到责任人的由同一寝室的几个人共同赔偿,在维修或更换完成后,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验收或赔偿,拒绝赔偿的报学生处及二级学院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注意维护好室内水电设备、设施,不准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或私自拆卸用水装置、水表、电表等,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寓管理员反映,不管是自然损坏或人为破坏一旦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值班人员,维修和赔偿办法同家具类,发现擅自修理或拆卸者将按故意损坏进行赔偿。

第六十三条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如果造成下水不通的,先自行处理,解决不了的可报到宿舍值班室,由物业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3天内)统一进行疏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找不到责任人的由同一寝室的几个人共同承担。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爱护公共区域的公物和设施,不得破坏公寓楼内的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应急灯、紧急出口指示牌等)以及网络和监控设施,如有丢失或损坏,能找到直接责任人的,将由责任人按规定赔偿;无法找到责任人的,视情况,由本宿舍、本楼层住宿学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由保卫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任何物品修复后当由寝室长验收签字,如属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维修人员应向学生解释清楚或在报修登记上注明原因。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故意损坏、挪用宿舍(楼)内任何公物,对因违反学院规定而致公物丢失、损坏者,除按规定赔偿外,还将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学生毕业离校时,需整理保管好宿舍内所有公有物品,锁好门窗,交给班主任验收,然后由班主任把自己所在班级的宿舍整体交给后勤资产管理部门核实、验收资产使用情况,若发现公物有丢失或损坏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报院财务处在学生交付的其他费用上予以扣除赔偿金,拒绝验收的将通报给学生处,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第六十七条自费维修项目 1.玻璃破损。

2.宿舍铁门、卫生间门、推拉门、床架断裂或破损。3.门插销、锁鼻损坏或丢失。4.桌、凳、柜人为损坏或丢失。5.下水道堵塞。6.水龙头断臂。7.插座、开关板断裂。8.电风扇散架。9.淋浴喷头丢失、折断。10.水池断裂、挪位和盆架分裂。11.空气开关烧毁。

12.地板、墙面人为污染或破坏。13.床架(含护栏、蚊帐架)损坏或丢失。

14.人为损坏电路,安全防护、监控设备及其他公共设施遭人为破坏。第六十八条免费维修项目 1.地板、墙面自然损坏。

2.水管接口处自然漏水、水管自然破裂。3.房屋漏水。

4.水表、电表故障或换新。5.门插销自然损坏维修一次。6.线路自然故障。

7.安全防护设施遭外力破坏。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修改、补充意见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交学院批准后列入正式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本规定由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执行、解释。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项目及价格表

1、门破损一处,视损坏程度赔偿(2—100)元;(包括:门内外栓、铰链、门堂)

2、窗子破损一处赔偿(20—200)元;(包括:窗栓、玻璃、铰链、铝合金窗框)

3、丢失或损坏门挂锁的每把赔偿5元;

4、拉手、风钩、插销、月牙锁等每损坏或缺少一件赔偿4元;

5、铝合金窗、厕所门玻璃破碎一块赔偿50元;

6、宿舍推拉门玻璃破碎一块赔偿100元;

7、消防栓玻璃破碎一块赔偿30元;

8、宿舍床板每缺一块赔偿50元,损坏一块赔偿20元;

9、私自搬动、拆卸床或床板,每次交管理保证金20元;

10、如床体有所损坏,则视损坏程度予以赔偿(10—100元 包括爬梯、护栏、床沿、床板、帐杆);

11、宿舍内木柜损坏按部件和损坏程度赔偿(2——100)元;

12、方凳损坏或丢失一只(6——30元 包括 凳面 凳腿);

13、下水道人为堵塞疏通:面盆、地漏30元;蹲便器50元。

14、水池损坏或丢失予以赔偿(100)元;

15、面盆下水管道损坏赔偿20元;

16、水表损坏赔偿(40-60)元;

17、自闭阀损坏赔偿60元;

18、丢失或损坏白炽灯管、节能灯一盏赔偿(15——25)元;

19、淋浴头、不锈钢进水管等损坏或丢失一套(30——100)元; 20、损坏照明、电扇开关一个赔偿(10—15)元;

21、损坏或丢失电扇一只赔偿180元;空调遥控器一只60元。

22、损坏插座一个赔偿15元;

23、水龙头损坏或丢失1只赔偿15元;

24、宿舍内电话损坏一部赔偿30元,电话线损坏一处赔偿10元;

25、监控设施损坏或丢失(每损坏一个价格按当初购买价或2倍赔偿);

26、宿舍楼内其他物品视损坏情况予以相应赔偿;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实施在即 第3篇

该《办法》鼓励工业企业加强节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鼓励工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开发应用智能微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和使用绿色清洁低碳能源;完善节能标准体系,提高标准水平和行业准入条件,推动限制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支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办法》着重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节能管理作出了具体要求。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 000 t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利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要求重点用能企业必须开展能源审计和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报送能耗状态报告等,同时加强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办法》从总体上阐述了工业企业节能该如何做,突出了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新技术推广的重要意义,对于石油和化工行业在“十三五”期间更加关注和重视节能技术的推广和推广模式的创新,做到节能技术系统化、集成化、全过程一体化具有重要指引意义。《办法》还突出强调了节能监察工作,对指导和组织工业监察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石油和化工企业以及为石化行业服务的节能企业应该积极遵照执行。

结合《办法》,全行业“十三五”要着重研发推广一批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技术与工艺,着力发展化工过程强化、催化材料及工程、绿色制造工艺等成套关键技术和高端石化产品。此外还要加强全行业能效标准体系建设,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节能、环保、健康、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着力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节能标准在能源管理工作中的基准作用,开展行业能效对标,提升企业能效水平;加强企业能源管理,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推进大型企业开展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源统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

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 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和动物用药安全有效。控制动物产品兽药残留。促进养殖业发展,维护人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兽药监督管理的领导。完善兽药质量监测体系,实行兽药储备制度。将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达到《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生产兽药产品应当具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记录保存至该批兽药的有效期满后1年。无有效期的,保存3年。

第八条已经注册的兽药,拟改变原批准事项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文号组织生产。不得接受委托或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兽药。

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

(三)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该向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从依法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兽药,并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应当设定质量保证条款。

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技术服务、代购、代销等名义变相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兽药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地点,异地开展兽药产品经营活动。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保存3年。

第十三条规模养殖场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将采购的兽用生物制品的品种、数量、生产企业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兽用药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兽用特殊药品的经营企业。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十五条兽药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用药记录应当保存备查。记录内容包括兽药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批准文号、标签等。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第十六条通过饲料途径用药。在饲料产品中添加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应当符合农业部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规定。

饲料中含有饲料药物添加剂,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注明“含有药物添加剂”并标明所含药物的化学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休药期及注意事项等。

第十七条屠宰企业不得采购、屠宰含有违禁药品或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品或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第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兽用药品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兽用特殊药品管理的规定,由执业兽医开具处方,并将处方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对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资料、样品。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法律知识和安全意识的培训。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兽药产品、药物饲料添加剂质量的监督检验和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的检测。

兽药监督检验结果和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第二十一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T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发兽药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广告内容应当与兽药标签、说明书内容相一致,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对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兽药,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广告,已发布广告的必须立即停止。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接受委托或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兽药的。由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拒绝监督检查或质量抽检的;(二)无购销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三)未按国家规定执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四)不按照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地点经营的。

第二十六条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的;(二)未按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特殊兽用药品管理的规定,擅自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二十七条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谋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南其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驾车中学学生宿舍管理实施办法 第5篇

为巩固我校半军事化管理成果,进一步规范学生养成教育,提升自我管理能力和教育能力,养成自觉的良好卫生习惯,营造一个整洁有序的温馨宿舍,实现“抓细节、重过程”的管理思路。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规范要求及标准

干净、整洁、规范、有序1、2、3、4、5、6、7、8、9、室内外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痰迹、清洁干燥。室内外墙壁、门窗、阳台、桌面干净无污渍。被子叠成豆腐块,统一靠墙置于床中央,开口迎外,枕头统一放于被子上,枕巾统一放于被子上,床单平整,床面无衣物及杂物。水壶成一线摆放于桌下,水桶紧靠水壶成一线置于中央,脸盆成一线置于进门右边床下。箱子成一条线置于床下靠里。鞋子成一线置于床下,鞋尖紧靠箱子朝里,鞋跟与床沿对齐。毛巾叠成块状放于漱口缸上连同牙膏、牙刷成一条线置于窗台上。卫生工具清洁干燥,置于门后。墙壁、窗台、床沿楼梯、走廊扶手上禁止悬挂衣服鞋子等。

10、垃圾桶内的垃圾随时清理干净。

二、检查及考核1、2、3、检查,每天由宿舍管理人员及学生会进行检查,政教处、值日领导进行抽查。以上条款出现一次违规行为扣0.5分。每天检查结果及时公布,按月累计考核,每月前两名(分男女宿舍各两名)发

给流动红旗一面,连续两月发给流动红旗的宿舍,班级量化考核另加两分;月累计扣分超过4分的后两名(分男女宿舍各两名)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月被黄牌警告的宿舍,班级量化考核扣2分,宿舍及班级在全校通报,取消当月班主任津贴(含人头津贴)。

三、班主任应重视宿舍文化建设,努力营造浓厚的宿舍文化氛围。宿舍文化建设每学期由政教处组织考核,成绩突出的班级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学校原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6篇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确保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为全国学籍系统)顺利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组织建设全国学籍系统,系统在部、省两级物理部署,部级用户访问部署在教育部的全国学籍系统,省、地市、区县和学校四级用户访问部署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应学籍系统。

第五条 各省(区、市)原则上使用全国学籍系统。个别自建学籍系统运行较为成熟稳定且满足全国学籍系统建设要求的省(区、市),经教育部审核同意后,可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自建系统,但须尽快实现与全国学籍系统的对接,确保数据适时交换,满足国家学籍系统的数据需求。跨省转学审批流程须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完成。

第六条 在全国学籍系统中为每名学生建立全国唯

一、终身使用的学籍号,并以学籍号为基础形成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不同阶段的终身电子学籍档案。

第七条 统一推行全国学生教育卡,逐步为建立电子学籍的学生配发学生教育卡,记录学生相关信息,实现学生身份识别、1 考勤、转学、就餐等业务管理,以及交通、金融等服务。教育卡号为学生学籍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电子学籍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设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完成全国学籍系统部署,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九条 省、地市、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级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本级全国学籍系统的业务责任部门、技术支持单位和学籍管理员;组织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建设应用培训;统筹安排辖区内学生学籍信息首次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开展系统应用与运行维护;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地和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各级学籍管理员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完成以下业务管理工作:

1.配置对本级学籍管理有总体影响的业务功能,包括班额、关键数据定义、转学发起方和异动类型等;

2.审核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学生异动申请、关键信息变更、问题学籍处理、招生入学和高中学生毕业;

3.处理辖区内学籍仲裁等待办业务; 4.发布公告和通知;

5.根据全国学籍系统提供的报表,完成相关统计分析,准确掌握学生数据;

6.通过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咨询服务。

第十条 学校根据电子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学校所有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一)学校校长是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组织学籍管理员、班主任、学生及家长完成电子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更新,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应用,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完成以下业务管理工作:

1.审核学生学籍; 2.审核关键信息变更;

3.审核学籍校内变动、转学、其他异动等; 4.查看、统计各种学生数据。

(二)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校校长、分管学生学籍校领导的管理和指导下,承担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和电子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班主任完成相应电子学籍管理,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完成以下业务管理工作:

1.录入在校学生、小学一年级新生、来华归国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2.确认、核实本校学生学籍信息,在校领导审核学生学籍后上报给学籍主管部门;

3.承担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籍信息维护、关键信息变更、校内学籍变动、转学和其他学籍异动;

4.实施学生毕业、结业信息处理; 5.按招生计划完成本校招生后的学生学籍信息处理; 6.通过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咨询服务。

(三)班主任工作职责

1.组织采集并核实本班级学生信息;

2.沟通联系家长(监护人),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准确; 3.更新维护本班级学生学籍信息。第十一条 家长(监护人)职责。

1.配合学校和班主任完成学生信息采集;

2.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纸质信息须经家长(监护人)签字确认;

3.学籍信息存在问题的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当提供问题学籍相关证明,配合学校及时处理问题学籍;

4.学生因转学或其他原因离开原来学校的,家长(监护人)应当告知学校,提出转学等异动申请,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电子学籍建立

第十二条 电子学籍建立包括首次建立电子学籍、小学一年级新生建立电子学籍、来华归国学生建立电子学籍。

第十三条 首次建立电子学籍。系统上线初始化数据时,通过在校生注册功能,为纳入学籍管理范围的所有学生首次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学籍信息入库后,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上报到教育部。教育部通过公安部身份认证服务系统进 4 行学生身份验证,验证无误的学生再在全国学生数据库中进行学籍查重。对通过身份验证且无重复学籍的学生分配全国唯一的学籍号,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对存在身份验证错误和重复学籍的学生,将相关信息退回当地进行问题学籍处理。在校生注册完成时间由各省学籍信息采集方案确定。

第十四条 小学一年级新生建立电子学籍。每年通过新生注册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建立电子学籍(学前教育阶段已建立电子学籍的学生直接调取学籍档案),学籍信息校验、查重、问题学籍处理流程与方式同在校生建立电子学籍。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

第十五条 来华归国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检查全国学籍系统中是否存在该学生的电子学籍,如无则新建电子学籍,处理流程和方式同在校生注册。来华归国学生注册时间可灵活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解决问题学籍,严格审核,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和准确。问题学籍分为身份证错误、身份证重复和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重复三种情况。学校可采取的处理方式分为删除、佐证和变更,两方及两方以上的佐证都审核通过时,进入仲裁处理。佐证和变更时,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学籍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学籍信息维护、关键信息变更、校内学籍变动、转学、其他学籍异动等。

第十八条 学籍信息维护。

(一)学生日常管理中,对学生基本信息表中非关键信息、学生家庭成员及监护人信息、学生简历、奖励、惩处和学生照片等,由学校直接进行修改维护,确保学生信息更新及时、准确。

(二)学生照片包含每个教育阶段入学时和毕业时的照片,各地可根据管理需要,对学生照片进行更新。

第十九条 关键信息变更。

教育部对学籍关键信息进行定义,各省可在此基础上扩展地方关键信息项。定义为关键信息的学籍信息项,只能由学校发起变更申请,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领导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数据变更方可生效。系统上线初始化数据期间,因人为错误导致学生电子学籍信息错误或不准确时,关键信息变更不需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校内学籍变动。

校内学籍变动包括调班、留级和跳级。

调班在学校内同年级进行操作,不需要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核,调班时不可超过班额限制。

留级、跳级由学校在系统中发起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不能在学籍系统中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留级操作。

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变动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转学。

(一)提出转学申请。家长(监护人)可在转入学校或转出学校任一方即首办学校填写转学申请表并签字,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首办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返给学生及家长一份转学申请回执。

(二)转学流程

1.首办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电子稿;

2.首办学校领导审批转学申请;

3.首办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转学申请; 4.对方学校审批转学申请;

5.对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转学申请。

家长(监护人)只需在首办学校提交转学申请,无需到其他三方签字盖章,所有转学过程全部通过网络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完成。除首办学校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电子稿作为转学证明文件外,其他三方无需再上传证明材料。

全国学籍系统不允许通过转学进行变相留级。对转学流程中超过规定时限不进行相应审核操作的,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或系统可进行强制干预。

第二十二条 其他学籍异动。

包括休学、复学、恢复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出境、出境复学、死亡、失踪、辍学和其他离校。家长(监护人)在就读学校提交学籍异动申请,无需到学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所有学籍异动过程全部通过网络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完成。第二十三条 休学 复学 恢复入学资格。(一)休学

家长(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发起休学申请,上传休学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休学期限按1学期和1学年两种情况设置,超过休学期限的需要家长(监护人)提出延长休学时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二)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由学校发起复学申请,上传复学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复学学生可根据其实际学力安排就读年级。

(三)恢复入学资格

指学生在退学、开除、失踪、其他离校后,回到学校恢复上学的情况。

学校发起复学申请,有相关证明材料的,需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恢复入学资格学生可根据其实际学力,安排就读年级。

第二十四条 退学 开除。

退学、开除由学校在系统中发起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进行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第二十五条 出境 出境复学。

学生出境时,由学校在系统中发起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出境学生回来继续上学,按出境复学异动进行操作。由学校在系统中发起出境复学异动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第二十六条 死亡 失踪。

死亡要求上传法定的死亡证明,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死亡证明一般由医院或公安部门提供。

失踪要求上传法定的失踪证明,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失踪证明一般由法院提供。

第二十七条 辍学。

学校须及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登记义务教育教育阶段的疑似辍学或辍学的学生信息,以及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其他离校。

因前面所述异动之外引起学生离开学校的(包括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学生),按其他离校进行异动处理,有相关证明材料的,需上传材料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

第二十九条 毕业年级的学生是否允许各类学籍变动,系统提供配置管理功能,由各省结合本地情况进行配置。

第五章 毕业升级与招生入学

第三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由学校在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高中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需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并结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各省设置相应的毕业结业条件。毕业操作时,学校应登记学生的毕业去向信息,毕业去向暂时不明确的,应待学生升学后,通过系统自动回填。学生毕结业操作完成后,不能再对毕业学生信息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 学生正常升级由全国学籍系统在后台统一进行,升级时间为每年8月10日24时。各地要确保学生的毕结业操作在每年7月30日之前完成,并做好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和备份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籍主管部门根据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招生计划,在系统中设置学校的招生人数,学校应在招生计划数内录取学生。

第三十三条 小学升学和初中升学时,由学籍主管部门根据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拟录取名单(含学校自主招生拟录取名单),将学生信息对录取学校公开;学校在录取名单范围内进行统一招生,在录取名单外进行自主招生。学籍主管部门应对学校最终录取的学生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报到的学生,向录取学校提供新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跨区域招生,由录取学校发起申请,经过录取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和生源地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完成招生过程。

重复招生指一名学生被多所学校录取。线下协商一致的,由非实际录取学校删除该录取记录。线下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学校上传证明材料,发起重复招生处理流程,提交学籍主管部门审核。跨区域重复招生的,由共同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仲裁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未获得全国统一学籍号的学生,将不能进行招生处理。

第六章 学籍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条 全国学籍系统为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分别建立学籍管理员、学籍主管领导和系统管理员账号,授予不同的业务操作和数据查询权限。系统将把所有的业务操作记入操作日志,以备数据安全责任追查。各级各类用户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证书和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

第三十七条 逐步推广教育电子身份认证(CA)、电子印章,以确保操作人员身份真实,系统操作和学籍信息安全。

第三十八条 未经学籍主管部门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信息,学籍信息仅用于服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与教学,严禁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第三十九条 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可以查看和维护辖区范围内的学生学籍信息。区县级、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如需从学籍数据库直接导出学生学籍信息,须向省级学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省级管理员导出。

第七章 应用与技术支持服务体系 第四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学籍管理业务部门构建全国学籍系统应用体系,明确系统应用责任单位和人员,建立一支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到学校的系统应用队伍,确保每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每一所学校都有专门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开展应用培训,推动学籍管理与系统应用深度融合,保障学籍信息采集的全面准确与更新及时。

第四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托教育信息中心(目前暂无教育信息中心的,由教育信息化技术部门承担)建立系统建设、运维、应用的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建立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人,满足系统建设与应用需求。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供全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技术支持单位和学校使用,为全国学籍系统的建设和全面应用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服务。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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