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05-27

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精选6篇)

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1篇

附件:

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多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1-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防灾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请假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包括思想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结果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同)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按时到所在系报到,-2- 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交齐学年应交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到所在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所在系认定,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学校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不能在基准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基准学制加二年(含休学),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课程学分和学分绩点均载入学生《历年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采用口试、笔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及格者即取得学分。

第十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实践教学考核成绩组成:

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理论教学时数/课程总时数)×70%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理论教学时数/课程总时数)×30% 实践教学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实践教学时数÷课程总时数 第十一条平时成绩应根据出勤、听课、作业、习题课、课

-3- 堂讨论、答辩、平时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平时成绩为不合格:

(一)缺课累积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不合格作业次数达到应交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第十二条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含独立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期末考核,且该课程成绩记为不及格,学分为0,不得补考,只能重修。

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并做好平时成绩评定记录,由系部在考核前将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的学生名单汇总,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考核可以根据学生平时出勤、上课态度、操作能力、实训(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成绩。成绩不合格者,原则上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四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可由任课教师安排,可以课上安排,也可不定期或定期进行,成绩评定可参照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方法,也可根据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综合实践)成绩评定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综合实践)评分办法》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评定办法见《防灾科技学院必修课外5学分及任选课外学分评定办法》。由各系按学期给出每位学生的成绩、学分和绩点,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要重修。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与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每学期旷课6学时或缺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成绩,应当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体育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可限期补考一次。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4- 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的初审意见,经体育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体育保健课,考核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应在考试前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证明向本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系领导批准,及时报教务处备案。缓考课程的成绩要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未参加考核,该课程记为0分(或不及格),无学分。

第二十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且成绩在40分以上者,允许下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取得学分,绩点为0,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当重修。必修课考核成绩不足40分及未参加补考者应当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重修应按学校《课程重修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重修手续;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应当不超过32学分。重修一般以旁听的方式进行,重修课与其他课程有冲突时,学生本人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以自修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放弃,不及格课程的成绩不载入学生《历年成绩表》,但应按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其学籍异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按《防灾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应当在转入

-5- 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情况下,且该生高考(专业)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具体标准由接收系确定);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在第三学期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允许转专业。(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四)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应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内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转专业,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并持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或学校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专业系和转入专业系同意,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当前学期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了退学规定者,也应予退学。

第二十八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转入系考核、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

-6- 生,应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三条 转出校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材料包括:

1、学生申请书;

2、有该生姓名及省(市)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简表复印件;

3、学生成绩单;

4、转出院校同意函;

5、拟转入院校同意函;

6、学生表现鉴定书。

7、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

第五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参加上述活

-7- 动时,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旷课。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它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系学生工作部门统计汇总、通报。对于缺勤累计达到有关处理规定者,由系在两周内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向学生处、教务处报告,学生处、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持校医务室或其他医疗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累计在一周以上的由系主任批准;达到休学规定的应当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累计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的由系主任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十七条 学生请病、事假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应当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或困难,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每生最多可办理休学二次。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8- 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应当经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系批准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两天内应当离校。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学校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待遇与在校生相同。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及当地居(村)委会的全年表现鉴定向学校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二)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部队出具的本人鉴定,向学校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退役一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不再保留其学籍;

(三)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到其他学制相同、学科相近的专业学习;

(四)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健康诊断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五)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及格课程学分一学期达16学分、连续两学期累计达22学分、在校累计达30学分者。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9-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

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

-10- 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按《防灾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提出申诉,按《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归入学校文书和本人档案。

第九章 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时由所在系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五条 符合《防灾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专业基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学生本人申请结业者;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一)未解除留校察看者。

符合第一款且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予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第二款者,学校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按永久结业处理。符合第三款者,在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由所在单位作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11- 第五十七条

结业生(不含永久结业者)的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重修,累计不足12学分或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综合实践)未通过的可申请以自修方式重修,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教学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在12学分以上者应当在校上课,编入指定班级。重修之前应当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一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12-

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2篇

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人才,弘扬学校规范管理、严格要求的优良校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和网络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和指定的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应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部门或所在学习中心、教学站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凭学生证到指定的地点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及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办公室或学习中心、教学站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

第六条

已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档案、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总表、操行评定、奖励及处分材料等。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培养计划设置的各门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均规定了相应的学分。学生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才能毕业。

第八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是指培养计划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

选修课是指培养计划以外由学校开设供学生选修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选修。选修课包括专业深入研究和扩大知识面的课程。

第九条

网络教育培养计划中的课程按照教学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视频课程、网络课程和面授课程等。其中视频课程采用远程实时教学方式进行教学,网络课程采用远程非实时教学方式进行教学。

第十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课堂教学、实验和上机一般以每16学时为1个学分;集中性实践环节(含课程设计、大型实验、各类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及论文等)以1周为1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作为学籍异动、奖惩、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提问(网络教育学生平台答疑)、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评定。考试课程的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算出。课程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等方式。对于大型作业(设计)、生产(专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操作考试和答辩评定成绩。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在考核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应根据各课程(环节)的性质确定,平时成绩在综合成绩中的比例不得超过30%。

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如下: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

第十四条

在课程考核前,应对学生的作业、实验、到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1.某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某门课程的作业缺交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3.实验课缺做实验超过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五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经任课教师签名后交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或教学站点。由辅导员或教学站点负责向学生公布成绩。网络教育学生可在网上查询成绩。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给教师本人所在院(系)办公室或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门,以便保存备查,试卷保存期一学年。学生如对评分有疑异,应及时向学生所在教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门批准后,组织复查,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根据其质量、答辩情况评定成绩。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后生效。

第十七条

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单独进行考核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五章

免修、选修、重修、再修

第十八条

免修

1.学生入学前,在国家教育部所属的各类高等学校或国家自学考试已修过本校同类专业、同层次、相同教学内容的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可申请免修。

2.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内,须向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部门提交课程免修申请、成绩单,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予补办。

3.免修课程不得超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四分之一。第十九条

选修

1.全日制学生在保证学好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基础上,学有余力,可按规定选修学校开出的公共选修课程。

2.选修课考核成绩合格者,记入本人成绩档案。考核成绩不及格,成绩不记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

重修

对于考核不及格和因故未取得成绩的课程必须重修。其具体规定如下:

1.学生重修课程,由本人申请,教务部统一安排,学生所在院(系)或学习中心、教学站具体执行。

2.重修方式,可以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相同课程听课,但其课程学分不得少于原计划学分;也可经重修课任课教师同意后以自学方式进行。

3.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随听课班级同时进行,未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同意,有关院(系)不得单独组织考试。

4.重修课程考试按主管部门安排的班级期末考试同堂同卷进行。如果重修课程考试与主修课程考试的时间发生冲突,或因病不能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学生,须事先书面说明原因,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参加下一次重修。

5.凡体育课考试不及格而需重修的学生,若因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医院证明,可转修保健课。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

第二十一条

再修

1.学生通过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或已经及格的课程希望提高考试成绩,可申请再修。再修须经教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2.凡办理再修手续的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再修课程的考试,无故不参加者,均按自动放弃考试。

3.体育课及实践性环节已及格的课程不得申请再修。4.课程再修方式与重修相同。

第二十二条

重修、再修课程考试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第六章

学习纪律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与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内容,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尊敬老师,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试时应携带学生证和考试卡,否则不得参加考试。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以旷考论处,考试后补办的手续无效,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旷考者只能申请再修才能取得有关课程的成绩。

第二十六条

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考试舞弊。凡考试作弊者,课程成绩栏记“作弊”字样,并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且只能申请再修才能取得有关课程的成绩。

第二十七条

全日制学生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须经审批同意后才生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请事假、病假按《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学生请假的审批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应按时销假。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不予转专业。如确有某种特殊原因要求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方可转专业学习。转专业仅限于在同科类、同层次一年级中进行。

第三十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有关实践环节的教学内容。转入前所修课程的成绩及格,且与转入专业计划中相同或高于同类课程学分,该课程成绩有效。否则其课程成绩无效,必须按转入专业计划要求重新学习。其他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作选修课记入本人学习成绩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如确因某种特殊原因要求转学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省内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务部签署意见,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

2.成人教育学生跨省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转入学校同意后,分别由转出和转入学校报各自所属的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

3.获批准转学的学生,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各项转学手续;学校将转学学生的档案材料及录取名单复印件移交转入学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入我校学习:

1.其他院校的学生其入学考试成绩未达到我校录取分数线的学生; 2.其他院校退学的学生; 3.在原校受过行政处分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学生在办理转学、转专业的手续过程中,必须遵守学校各项有关规定,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离校休学:

1.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

2.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并获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凡休学一年者,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参加考试后,其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退学门数时,不得办理休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予以退学。

第三十六条

全日制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学期中间不得复学,也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期间,一切费用自理。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停学并保留学籍一学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全日制学生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交验县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和原休学证明,并经本校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主管部门申请复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或同一年级学习,并按学校规定交费。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表现进行审核。如发现其在休学和停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该生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否则,取消该生学籍。

第四十条

对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九章

学籍异动

第四十一条

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或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未修满规定的学分等改变学生的学籍状况的变动称“学籍异动”。学籍异动按学年进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年级学生在当学年获得的学分数、二年级及以上各年级学生所获得的每学年累计学分数低于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数1/3;

2.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规定学制两年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5.因病应休学经动员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者;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7.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9.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60学时及以上者,予以勒令退学; 10.考试舞弊,开除学籍者; 11.因严重违纪违法开除学籍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所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而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者,回原单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他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所学已及格课程的情况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学生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并在20天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退学不退费。

5.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第四十五条

退学试读

1.因学习成绩原因达到退学规定而要求继续学习的全日制学生,可申请退学试读一次,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和保证,经辅导员或班主任及院(系)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退学试读手续。

2.凡退学试读学生从接到退学试读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须向学校财务部门一次性交齐退学试读学费,否则视为放弃,予以退学。

3.退学试读学生在此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达到第二次退学条件时按退学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具有本校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本条例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通过各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考核合格;且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准予毕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尚有课程(或实践环节)不及格或缺修,且未达到退学规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其不及格或缺修课程(或实践环节)可在一年内,申请返校参加课程的再修考试,如全部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如仍有不及格课程,保留原结业处理不变。

第四十八条

学生修业期未满,但修读时间在一年以上而中途退学者(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休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1/3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和已取得的学科成绩证明。肄业证书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

第四十九条

结业生回校再修或补做,按学校有关规定交费。

第五十条

全日制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十一章

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凡符合《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成人学士学位: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2.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所学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

4.各专业规定的三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

5.湖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或在本校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英语专业各类本科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或湖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除英语之外其他语种的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

6.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考核合格; 7.学习期间未受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章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

论独立学院学籍管理工作及其创新 第3篇

一、正确认识和理解学籍管理工作在独立学院中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独立学院一般属于教学型高校, 重视应用型人才培养, 建构完善的教学体系是独立学院的中心任务。在这一前提下, 教学管理工作在独立学院中的地位和作用尤其突出和重要。学籍管理工作是教学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进行考核、记载、控制和处理的活动。独立学院的学籍管理工作与传统高校学籍管理工作的内容基本是重合的, 主要包括学籍的取得和注册管理、课程考核和学业成绩管理、纪律与考勤、学籍异动管理和学历与学位证书管理等。学籍管理是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提高和控制独立学院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它关系到学生的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 是控制和把握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重要标准和依据。随着独立学院的不断发展, 对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和适应性提出了要新、更高的要求。因此, 独立学院的学籍管理人员必须在借鉴传统高校学籍管理方法和经验的同时, 切实从独立学院的实际特点出发, 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建立一套适合独立学院教学需要的学籍管理体系。

二、学籍管理工作在独立学院教学体系及教学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在正确认识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的基础上, 还要切实认识和理解学籍管理工作在独立学院教学体系及教学管理中的目的和作用。在独立学院的教学体系及教学管理中, 学籍管理兼具学生管理和教学管理的双重属性。学籍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影响着独立学院的校风和学风, 影响着独立学院的教学水平和学生培养的质量, 对于独立学院在传统高等教育发展基础上探索自己独特和健康的发展模式与道路, 不断提高和保证良好的整体办学水平, 维护和保障学校的声誉, 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 独立学院学籍管理工作的目的和作用就是保证学生成为符合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合格人才, 并力求提高学生的合格率、毕业率。

严格的学籍管理制度为学生的成长明确了基本方向, 有助于学生将学籍管理上对其的要求转化成学习的动力。而另一方面, 学籍管理工作有利于教师准确、合理地落实教学上的各种要求。这样, 学籍管理工作就成为沟通学生学习与教师教学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切实调动了教学过程中教和学两方面的积极性, 有利于独立学院教学活动的顺利展开, 最终能够按照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合格的人才。因此, 我们应该切实认识到学籍管理工作是独立学院保证良好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立足点之一。

(二) 学籍管理有利于维护和保持稳定的教学秩序, 是独立学院学风建设的重要根基, 是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保障。

稳定和良好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风是高等教育体系得以健康运行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在我国传统的高校中, 这一点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所以, 我国各个层次和水平的高校都把建构稳定的教学秩序与良好的学风建设作为教育教学的核心工作之一。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要继承和发扬这一优良传统, 我们应该认识到, 保持稳定的教学秩序是学校顺利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 而只有高质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才可能培养出合格的人才。健全合理的学籍管理制度和健康运行的学籍管理工作体系正式维护和保持稳定的教学秩序的基本前提, 是独立学院学风建设的重要根基, 以及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保障。

学籍管理有利于约束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学习行为, 与学风建设密切相关。学籍管理制度明确了学生学习、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规定, 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和导向性的特点。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 学生在独立学院生活和学习的过程中, 需要有一定的约束和标准保证其健康成长为合格的人才, 这就要求学籍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实施和保障。我们应该认识到, 抓学风建设必须抓学籍管理, 严格合理的学籍管理制度是独立学院学风建设的重要根基。学风建设的目标就是要培养学生乐于奉献的优良品质, 刻苦学习顽强精神和面对困难不屈不挠的坚强意志, 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 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而学风建设目标得以顺利实现正需要科学合理的学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顺利施行, 需要学籍管理制度真正融入到独立学院的教学体系当中, 需要教务部门负责学籍管理的人员的认真工作, 需要辅导员、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等各类人员和各个部门的全力配合。在独立学院的教学管理中, 施行一整套科学完整的学籍管理制度, 不仅很好地约束和管理着学生学习行为, 对教学人员也起到良好的约束和管理, 规范教学行为的作用, 对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有利于独立学院树立良好的学风, 圆满完成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目标。

三、正确认识当前独立学院学籍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从独立学院自身特点等方面出发探索独立学院学籍管理工作中的自主创新。

(一) 独立学院在创建初期, 依托母体学校的师资等资源办学, 在教务管理人员、教学师资配置等方面不同程度地依赖于母体学校。

这种情况下, 一方面使得独立学院学籍管理仍沿袭着母体学校传统的学籍管理模式, 有利于独立学院的学籍管理体系迅速建立起来和独立学院教学工作的展开。另一方面, 独立学院的学籍管理工作也确实容易受到原有体系的束缚, 不利于适应独立学院实际的学籍管理工作体系的改进和完善。我们应该意识到, 原有母体学校的学籍管理办法针对的是“一本”或“二本”学生, 与“三本”相比, 他们文化基础相对较好, 个体差异较小, 适合母体学校已经较为成熟和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法。也就是说, 独立学院学籍管理的对象与母体学校有很大不同。我们要在认真和全面地分析和认识独立学院学生的基本特点基础上, 才能够建构符合独立学院实际发展需求的合理的学籍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独立学院的学生入学分数线一般与母体学校的“一本”或“二本”学生有较大差距, 这说明他们的文化基础相对薄弱, 但综合素质却并不差, 而且相对比较高。他们的学习自觉性相对较低, 但学习意识比较强, 有远大的理想和目标, 尽管自我约束和管理能力稍逊但独立意识较强, 文化基础虽然相对薄弱但创造力和创新意识一点不逊于母体学校的“一本”或“二本”学生。

(二) 独立学院的教学体系增加了学籍管理的难度, 而且独立学院存在学籍管理工作量大和经验欠缺等不足之处。

独立学院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当中是一个诞生不久的新型高等教育体制, 办学历史短是独立学院的一个硬伤, 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独立学院办学经验欠缺的劣势, 这一点同样体现在学籍管理管理方面: (1) 独立学院发展迅速, 大多数独立学院都达到了七八千人甚至万人以上的规模, 这就决定了独立学院的学籍管理工作量的巨大。独立学院创建之初, 教务管理人员往往是在母体学校派遣人员的基础上通过招聘工作人员逐渐建立自己的教务管理人员体系, 但相对于迅速增长的在校生, 以及相应的学籍管理工作量来说, 造成了很大的工作压力。 (2) 学籍管理的操作规程较多, 独立学院学籍管理人员往往以新进人员为主, 他们熟悉和系统掌握整个规程需要一个过程。而且, 尽管学籍管理是程序化非常强的工作, 每一步都是“有章可循”的,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对一些突发状况或者具体事情的处理给学籍管理人员的应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独立学院学生这个特点鲜明的群体, 也就是学籍管理的主要对象与母体学校的学籍管理对象有很大的差异和不同, 沿袭母体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的弊端和不足就很明显了。同时, 独立学院存在学籍管理工作量大和经验欠缺等不足之处。因此, 独立学院需要结合自身特点不断规范和改进学籍管理制度, 健全学籍管理体系, 这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保障。独立学院必须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现有办学条件的实际进行相应的调整, 制定和完善合适与高效的学籍管理制度, 使学籍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使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切实针对独立学院学籍管理对象, 建构合理和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法。

(三) 独立学院教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和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的体系, 因此, 学籍管理工作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而是同样需要不断改进和创新。

1.

学院应该重视和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将学籍管理工作作为构建独立学院教务管理体系的基础工作来抓, 建设符合独立学院学生特点和教学实际的学籍管理制度。

2. 建立和完善教务管理部门和学院各部门的协作体系。

教务管理部门协调独立学院教育教学资源, 是一个具有管理与服务双重特性的部门。因此, 在学籍管理过程中加强交流与协作, 有利于教学有序实施和教学体系的顺畅运行。因此, 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教务部门与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等相关人员, 以及各相关部门协作沟通的工作方法。根据学院的工作实际, 不断改进和完善协作的工作手段和方法, 培养和增强学籍管理人员协作的意识和工作能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加大培训力度, 不断提高教务管理人员能力和素质。

3.

独立学院在创建初期, 学籍管理人员作为教务管理人员群体的一部分往往是新进人员或者其他部门调过来的人员, 这在一开始给独立学院学籍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带来了一些困难。因此, 建立和完善符合独立学院发展需求的学籍管理人员队伍是提高教务管理工作质量的前提和保障。学籍管理人员应该自觉加强学习, 努力提高自身素养。独立学院的领导和教务管理部门也要为学籍管理人员的学习提供切实保障。

4. 应该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和手段, 不断加强和完善独立学院学籍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 独立学院的教务管理工作逐渐步入信息化阶段。学籍管理工作是一项较为繁杂的工作。将先进的信息技术运用到独立学院的学籍管理工作中, 有利于改变传统手段和方法, 切实提高教务管理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田健, 孙守钧, 董占芹.加强学籍管理的科学性, 不断提高工作水平[J].天津农学院学报, 2003, (12) :70-71.

[2]殷建群.浅谈如何提高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水平[J].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 (2) :71-72.

独立学院学籍管理工作探讨 第4篇

关键词学籍管理;独立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71-0176-01

学籍管理是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学生入校取得正式学籍,随后三四年的在校学习,再到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离校,无不与学籍工作息息相关。学籍管理工作在独立学院的正常运行中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学籍管理工作内容比较多,比较繁琐,政策性原则性强。学籍工作贯穿整个学生的大学生活,甚至到毕业,可以说学籍工作是普通高校工作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本文结合山东经济学院燕山学院学籍管理工作现状,对学籍管理问题进行若干探讨,2005年9月,燕山学院10个普通本科专业,3个专科专业,在校生仅有886人。到2010年在校生已经达到4700多人,12个本科专业,3个专科专业。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是针对学生信息的工作,所以随着人数的增多,工作量也成正比例增多。燕山学院从开始到现在一直实行的多元化管理模式,有些工作由教学管理办公室直接管理,例如新生的报到注册,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等;有些工作是二级管理,比如老生报到注册,成绩的登录等。

1独立学院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学籍管理队伍素质能力有待提高。因为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改革的产物,所以目前独立学院的学籍管理人员大多比较年轻,工作经验不足,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都有待提高。比如燕山学院创建之初,教务管理人员平均年龄不到30岁,平均工作经验不到3年,2009年燕山学院才有了第一批本科毕业生,很多学籍工作还是摸着石头过河。

2)学籍管理制度的不适应性。现在的独立学院学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教育部的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制定的,在内容基本上和普通二本院校基本相同。然而独立学院与普通二本院校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方面独立学院是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发展过程中的新型办学模式。山东经济学院燕山学院的目标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技能型人才。作为一所三本院校更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独立学院招收的是本科三批的学生,入学分数比普通二本院校要低一个层次,基础较差;以本校为例,燕山学院学生在某些方面表现比山东经济学院学生更突出,比如思维活跃,个性突出,实验操作能力强。由于以上另方面的原因,以相同的或者近似的学籍管理制度管理学生,往往难以达到最优的效果。

2独立学院学籍管理工作的建议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作为独立学院的学籍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学籍工作的政策法规,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首先认真学习国家教育部的2005年9月实施的新《规定》,它是新时期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规章,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政策依据,对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具有重要意义。实施《规定》,关系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是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次,认真学习兄弟院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虽然独立学院与普通一本、二本院校有着本质区别,但是相同点也是很多,比如都是普通高等本科院校;都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制度等等。最后,我认为还要学习其他与独立学院和普通高校有关的法规制度,比如刚刚出台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虽然学籍管理没有直接联系,但是他直接关系到独立学院发展的前途和方向,所以我们也要积极学习。

2)提高业务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学籍工作任务多,责任重,比较繁琐。学籍管理人员必须要有坚定的责任心,因为你的一点失误有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给学生带来巨大伤害,给学校带来不必要的纠纷。比如新生报到入学,如果弄错一个学生的学籍信息,可能给他打理无法挽回的后果;再比如学生的毕业审核,如果弄错,会失去公平性公正性等等。学籍无小事,因为学籍工作都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影响到学校的正常运作,所以学籍工作人员要认真再认真,细心再细心。

随着办学规模的逐渐扩大,再加上学籍工作的繁琐性,如果按照传统的学籍工作方法去做,那么我们就会陷入被动,工作越来越难做,这亟需我们运用现代的信息技术处理一些学籍问题,这样既省时省力,又能减少失误率。比如燕山学院现在都是运用学籍管理系统来进行日常的学籍管理工作,比如学籍异动、成绩登录修改、新生分班,毕业资格审核等等。学籍管理计算机化程度的高低应是学籍管理工作效率的一个重要评价标准,而学籍管理的计算机网络化应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3)根据学生特点,制定符合学生实际情况的学籍管理制度,制定适应独立学院发展需要的新制度。燕山学院现在还是按照二本院校的有关规定,对于新生严格限制其入学后转专业,只对于一些有突出特长或者有特殊自身条件的才允许其转专业。我个人认为应该适当放开转专业门槛,转专业一是根据学生的兴趣理想,不能只看他的特长,另一方面要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给与正确的引导,不能让学生盲目行事。

燕山学院的学分管理规定现在主要依据母校的学分制度制定,我们应该根据独立学院的培养目标制定灵活地学分制度。比如,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对于参加全国一些建模竞赛等比赛的学生免修一些相关课程,对于取得某些社会证书的同学免修一些选修课学生等等。

总之,我们必须要建立适合独立学院发展的学籍管理制度,这样才能为独立学院的培养目标奠定必要的基础。

4)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有了管理条例,有了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并不意味着学校的学籍管理到位了,关键在于落实。作为学籍管理人员,无疑是条例能否严格执行的第一因素,所以学籍管理人员在业务素质方面不仅仅要在思想上有严格执行条例的意识,还要熟悉本职岗位上的管理条例,领会条例精神,熟炼具体操作程序,方能为落实条例打好基础。学籍管理条例能否严格实行,单靠管理人员的自觉行为是不够的,同样需要有一定的规范来约束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例如制定岗位职责,确定岗位的管理范围和权限,使管理行为科学化、标准化、程序化,从长远看制定的规范越具体越有效果。学籍管理条例能否严格执行,除有赖于管理人员的规范操作外,条例在师生心目中的重要性、权威性的建立是很有必要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为了独立学院健康的发展,我们必须建立适合独立学院培养目标的学籍管理制度,并且坚决执行。另外,作为独立学院学籍管理人员我们要加强学习,掌握现代化学籍管理手段,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

参考文献

[1]靳敏.我国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5.

[2]卫炜.基于以人为本理念的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探析[D].兰州大学,2007.

[3]卞粉蘭.高校学籍管理工作体会浅谈[J].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07,(02).

[4]陈忆育.关于提高高校学籍管理水平的探讨[J].时代教育(教育教学版),2008,(Z1).

[5]张安富,靳敏.我国高校学籍管理改革与发展趋势分析[J].理工高教研究,2005,(05).

[6]李萍.新时期高校学籍管理人员素质的探讨[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04).

[7]宁占英.创新人才培养与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探讨[J].高等农业教育,2002,(07).

[8]王学海,"以生为本"理念与高校学籍管理改革[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2).

作者简介

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2005年3月国家教育部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法规,结合学院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院实行院长负责、教务处牵头、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教学管理组织体系。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组织和学籍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做到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合格人才。

第四条

学校对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一学年分两个学期,每个学期约为20周,其中18周(含公共假期1周)为教学时间,2周为期末集中复习考试时间。每学年寒暑假约12周。学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自身能力,可以按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毕业或延迟毕业。

第五条

高职(专科)生基本学制年限三年。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章 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在报到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道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存在问题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教务处应及时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在学校网站公布已注册新生学籍信息,供学生个人查询。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取得学籍者,学院发给其学生证和校徽。若遗失,由本人写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再到教务处补办(每年两次:6月15日和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学生证仅作为学生在校身份的证明,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不得一人持有两证。违者,学校视其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状况。在体检复查中查出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二甲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认为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院卫生所提出意见,经学院批准,可以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原籍治疗,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不办理者,取消保留入学的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二甲以上医院)诊断,校医务部门复查合格,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按当年新生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办理交费手续,每学期必须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交费、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交费、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交纳学费的不予注册,未经准假逾期两周或未予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班辅导员应在每学期开学上课第一天下午下班前向学籍管理科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各系需对迟到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个学期或累计三个学期不按规定报到注册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 凡由于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延长请假时间,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应附二甲以上医院(含二甲医院)证明,并经学院卫生所复核查实;因公请假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请假一般由本人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事请假两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请假在三至五天,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系主任审批;请假六天以上,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备案;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或从事其他集体活动,一般不得请假。却因特殊情况请假者,由带队教师或有关负责人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教务处备案,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十三条

对学院在籍学生实行考勤,学生考勤工作由各系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一次请假一个月以上或一学期累计请假达本学期上课时间的1/3以上者,应令其休学或停学,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十五条

培养计划规定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结果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按旷课论处。超过两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及载入学籍卡片。学籍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由教务处学籍管理科保管,待学生毕业后,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一份由系部保管,待学生毕业时,放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单独设课的实验(15学时及以上)、课程设计(一周及以上)、考查、各类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及毕业调查报告等,均按五级制记分,五级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优秀≥90,80≤良好﹤90,70≤中等﹤80,60≤及格﹤70,不及格﹤60)。

(一)学期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按期末考试占70%,平时成绩占30%评定(英语按平时占40%核算);实行期中考试的学期成绩,按期末考试占60%,期中考试成绩占20%,平时成绩占20%评定。学期成绩不出现小数(四舍五入)。

(二)平时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成绩等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三)统考及技能鉴定的课程,其结课成绩按有关规定记载。

(四)按下列规定计算课程门数:

1、课程分多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要进行考核,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考试课、考查课、时间在一周及以上的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调查报告、各种实习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学籍预警门数。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对成绩有异议,开学一周内,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负责查询,并出具查询意见,若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成绩的,须报教务处审批、变更。

第二十条

(一)学籍预警是在每学期期末考核后,对成绩较差的学生给予的一种提示,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相适应的学籍预警:

1.学生不合格课程门数在第一学年达到四门,给予留级预警;超过四门不足六门直接做留级处理。

2.学生考核不合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六门,给予退学预警;超过六门直接做退学处理。

(二)重修:

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不予补考,必须随下一年级重修。并按该课程学分费的50%缴纳重修费用。

每门课程的重修需在下一学年的同一学期进行。

(三)留降级:学生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受到学籍预警者,应留降级学习。

留降级的学生,须按下一年级学生缴费标准交纳学费。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本人可申请并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调至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就读,所缺课程应予补修。

(四)缓考: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考核,须在考核前向所在系递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缓考原因证明,经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每学期开学第二周进行,缓考不及格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给予学生学籍预警、留降级、退学处理之前,必须告知学生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由学生所在系在每学期初向学生发送“学业情况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部分实践课程重修规定

(一)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综合评定。对因身体原因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需凭二甲以上医院(含二甲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医务所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可参加身体条件许可的体育运动,评定成绩可降低标准,若身体条件不能上体育课,可采取其他考核方式考核。

(二)实验课、生产实习、教学实习、课程设计因故未参加或考核成绩不及格,补做随下一年级同期进行。补做费用按规定标准缴纳。在补做前,考核不及格课程计入不及格门数。如毕业前补做有困难的,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补做。无故不参加者,不予补做,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修读本专业课程学有余力时,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须按照所选课程的学分交纳学费。第二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擅自缺考者不允许缓考,可以重修;对考核作弊者要视其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重修作弊者,学习期满做结业处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重修时旷考者,不再给重修机会,直接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缺课,累计达该课程课时数三分之一者,给与缺勤预警,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因故缺课者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缓考机会,无故缺课者不准缓考,只能重修。

第四节 升级、留级、降级

第五节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准予升级。第二十七条

如一学年累计有四门以上六门以下必修课程不合格者,应直接予以留、降级,超过六门必修课程给予退学处理。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二学期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连同第二学期考试不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做留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留级的不合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要考核时,每学期均应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合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合格计算;

3、毕业论文、教育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必修课程不及格对待。

第二十九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达到合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修。学生学有余力,本人申请,所在系提出审核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学习后续课程。考试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的门数,以后重修。

第三十条

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五节 转专业或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及所录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可允许转专业。具体条件是: 1.第一学期期末成绩优良,专业排名前10%。2.转入专业有接受条件。3.转入转出专业所在系部同意。

4.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转入专业可按第一学期期末成绩择优录取,也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择优录取。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对符合条件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须由本人提出书面请,所在(专业)系推荐,拟转入(专业)系同意,由学院教务处审查,主管院长审批,再报教育厅批准备案,方可转专业。

(二)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按照转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三)学生转入专业中已修的相同课程,即教材、教学大纲、学时基本相同,考试合格,申请转专业时可办理免修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省内转学由陕西省教育厅审核批准;跨省转学者须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高职(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者;

(六)应当退学者;(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二甲以上医院(含二甲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由辅导员通知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书》(如因病休学者,需有二甲以上医院(含二甲医院)有关证明和院卫生所意见),经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时间应从患病停止上课时间算起,休学期满15天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但其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15天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间,学院不提供学习和住宿条件。休学、停学的学生应办理有关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学生休学、停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学院不负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名解放军(含中国人名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要求复学的学生,可于新学期开学前(6月30日或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甲以上医院(含二甲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卫生所复查合格,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休学期满,应持有关证件,向教务处申请复学,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并发出通知方可复学。办理复学手续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级,如该专业下一级没有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并交回休学证明。

3、要求复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表现由学院进行审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情节严重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院。休学的学生(包括申请复学未经学院批准的),不得擅自进教室上课,不准参加考试。第四十二条

学籍处理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各系根据学生成绩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批准,按有关程序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结婚,根据《婚姻法》和国家晚婚晚育政策处理。学生因怀孕、生育,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应予休学。

第七节 退 学

第四十四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有六门以上必修课不合格者,则直接予以退学;

(二)学生留降级达到二次者;

(三)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六)经学院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八)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九)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一)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学生所在系应当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将相关材料报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的学生,在送达本人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对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患者,由父母或监护人领回。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学生关系,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可回校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停止学业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报省教育厅审核、注册,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可发给学院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毁,可按相关规定由学校补发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第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学籍变动的处理,首先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将学籍变动审批表及附件材料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违反考勤制度和考场规则的处理,由学生所在系将初步处理意见(附学生的认识、系部核实材料、处理依据)等相关文字材料报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后,由学生工作部根据《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第六十三条

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学籍证明 第6篇

↗(字体:宋体字号:小三)姓名:,性别:,民族:,学号:,身份证号:,于年月入学,在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系专业班学习,学制 四 年。

在年月毕业前,如果该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及以上,且无纪律处分和其它不予毕业情况。将获得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

特此证明

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教务部(盖章)

上一篇:老年保健护理中的沟通下一篇:初二爱国作文6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