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职能范文

2024-06-03

监管职能范文(精选11篇)

监管职能 第1篇

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对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负责控制国家货币供给、信贷, 监管金融体系, 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的根本区别在于, 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不是为了营利, 而是为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服务。经过近30年的金融体制改革, 中国已建立起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的、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以政策性银行为补充的、以众多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组成部分的金融体系, 但由于自身的缺陷, 中央银行在监管职能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 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1) 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4) 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5) 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7) 经理国库。 (8)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 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 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10) 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 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 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11) 管理信贷征信业, 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2)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 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3) 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4)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演变

中央银行的产生和发展过程表明, 初期的中央银行往往由大型的商业银行承担, 并且仅仅是一种发行的银行, 以后逐渐成为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从1984年到1993年,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责, 并且在几次克服通货膨胀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92年10月, 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把监管证券市场业务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 并移交给新成立的中国证监会。这次改革把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范围从原来的无所不包缩减到仅对金融机构和货币市场进行监管, 这对于中央银行加强宏观调控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是十分有益的。从我国实践来看, 中央银行兼顾制定货币政策与监管银行有一定便利之处, 货币稳定与金融稳定在很多情况下是一致和互相促进的, 但在有些情况下, 以上两个目标又不尽统一, 甚至在短期内有所冲突;中央银行统管两者, 不仅分散了精力, 而且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为了完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 2003年4月设立了中国银监会, 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从中央银行独立出来。至此, 我国最终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框架。2003年12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 (修正)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从法律上厘清了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三个方面。

三、中央银行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银行监管体制尚未理顺, 央行监管职责不清

银监会成立后, 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一是监管事权划分存在交叉重叠,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 人民银行对存款准备金、特种贷款、支付清算、外汇管理、反洗钱等九项业务有直接检查权, 而根据《银监法》, 银监会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日常营运、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所保有的业务监管权便与银监会具有的机构监管权产生了交叉与重叠;二是职责划分不清晰, 如银行业“三法”对现金管理的职责由谁行使没有明确规定, 对支付结算业务监管职责的规定存在概念不清和相互矛盾的情况。《商业银行法》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但《中国人民银行法》又规定中央银行的职责之一是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同时规定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执行清算管理的行为有权实施监督检查。在银行监管实践中, 因为这种监管职责不清而造成的监管冲突和监管真空比较常见。

(二) 中央银行现仍承担部分金融监管职能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 中国的金融监管职能是由中央银行履行的。经过多年的改革, 中央银行现在已不再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过去由中央银行监管的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0大股份制商业银行、88家合作商业银行、143家信托投资公司、71家农村信用社、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已由中国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 但中国人民银行仍要承担部分金融监管职能。这些职能和作用主要包括与货币政策等有关的合规性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反洗钱等方面的金融监管。如此繁重的监管任务和过宽的监管范围, 不仅严重影响了中央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而且影响了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主要职责的履行。

(三) 中央银行监管独立性不强

主要是因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不强。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立的时间较短, 加之金融业国有比重较大, 监管部门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 其独立性与英国等国家相比大为逊色, 无论是从组织机构、人事、财政和只能上都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 监管法规从酝酿到出台的过程太长, 其他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对监管政策、措施的干预偏多, 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银行监管有效性。

四、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 将监管职责剥离央行, 彻底明晰监管事权

应该明确银监会和央行之间的监管权责划分, 理顺监管关系, 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监法》, 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彻底剥离央行, 使央行专司货币政策职能, 将原由央行承担的部分监管职责划归银监会, 如支付清算、外汇管理、反洗钱等, 由银监会统一行使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部监管职能, 避免因监管职责不清而造成的监管冲突和监管真空。

(二) 进一步转变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中央银行未来的监管重点应放在规范化管理方面, 因此, 进一步深化中央银行体制改革, 在监管上应重点放在建立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和规范化管理方面。随着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 中央银行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能应不断得到转变, 使之主要执行货币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金融宏观调控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着眼点是稳定币值, 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金融宏观调控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 它履行得怎么样, 对经济的发展有着直接的作用和影响。由于间接调控手段对市场条件的要求高, 所以金融宏观调控的间接化需要有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育相配合。

(三) 增强监管独立性, 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金融监管是有成本的, 监管成本大致可以分为直接成本和执行成本:直接成本主要是指监管当局在制定和实施监管措施过程中承担的雇员费用和日常的工作费用;执行成本的构成比较复杂, 包括被监管者向监管机构提供信息的成本、进行内部检查的成本和由金融监管而造成的业务收入和效率的损失等。因此, 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 有必要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确定监管强度、实现金融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为了有效地减少“双头监管”带来的弊端, 不加重被检查金融机构的负担, 影响它们的正常经营活动, 双方应通过一定的协商机制协调对同一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日程安排, 避免无效率的重复检查, 提高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有效性。

同时还应持续推进经济改革,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增强宏观经济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为银行监管提供良性支持, 增强监管独立性, 在理顺监管体制的基础上, 减少其他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银行监管的干预, 建立经济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 促进经济和金融和谐发展。

摘要: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在我国的经济生活和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通过论述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变更, 得出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中央银行,监管,问题,解决方法

参考文献

[1]金慧明, 吴嫒婷.试论我国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独立性[J].法治与社会, 2009 (10) .

[2]巫文勇, 张惠萍.从美联储角色定位看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J].理论探索, 2009 (6) .

[3]石乐.中央银行职能与我国金融稳定的关系.商场现代化[J].2010 (5) .

履行监管职能 保障鉴定质量 第2篇

--天门市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司法鉴定管理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天门市现有法医司法鉴定1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1所,按照省厅和市局关于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总体要求,我市司法鉴定委员会高标准抓好司法鉴定的各项环节和具体工作,各所始终坚持“忠实法律法规,恪守中立原则,提供诉讼保障,优质服务社会”的公开承诺,认真履行执业监管职责,至今无一例投诉案件发生。

一、争取领导,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司法鉴定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一样,离不开党的领导、离不开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工作中,我们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争取领导作为做好本质工作的决定因素,工作上的优势与劣势做到让领导心中都有数。如长期困扰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问题,局领导非常重视,争取市人大、政协对此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市政协还把这一问题作为重要提案之一,引起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市政法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于09年6月出台了《关于规范司法鉴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政法机关全面退出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业务,终使我市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乱收费等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为保证司法鉴定现场勘验的高效快捷,还筹资15万元配备了司法鉴定专用轿车,添臵了微机、照相机等办公室配套设备,为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和条件。为使全市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的意义、作用、程序及收费标准进一步了解,在《天门周刊》里宣传司法鉴定鉴定基础知识与收费标准。在大型宣传、招聘活动场所发放宣传单万余份。此外,局党组成员还借助《行风热线》每季度专题宣传司法鉴定知识并为群众答疑解惑。

二、强化监管职能,保障司法鉴定质量

根据司法鉴定工作的性质、特点和当前鉴定管理工作的需要,我们对司法鉴定管理原有制度进行了规范,严格实行用制度管人,按规章办事,建立完整的《章程》、《鉴定程序》、《学习例会等制度》等制度;对司法鉴定人制定了《司法鉴定人纪律》、《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权利》、《司法鉴定人义务》、《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等制度。鉴定所自07年以来,聘请6名社会监督员,这6名社会监督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律师、保险人员等各行业代表组成,专门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评审监督,同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把司法鉴定工作臵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以此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司法鉴定质量。

三、加强法制教育,提升鉴定人责任感与法律意识

司法鉴定工作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处理,只有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才能更好地胜任鉴定工作。为此,我们非常注重加强鉴定队伍的政治、业务学习。每半年组织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及鉴定人开展一次政治教育活动,深入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进一步增强司法鉴定人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还坚持不懈地加强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进一步强化效率意识、公正意识,对鉴定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组织进行研讨,寻求解决对策。

各位领导,虽然我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上级和新形势对我们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我市司法鉴定建设与发展领域中还存在着一些困惑。

1、司法鉴定项目单一,显得发展后劲不足。目前,我市司法鉴定只有法医临床和工程造价两项鉴定业务,还有病理、司法会计、资产评估等方面的司法鉴定,我市还是空白,这样既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也使我市的鉴定资源大量流失。如今年3月份市经侦大队处理的一个2千多万元的案件,天门没有与之对应的鉴定机构,后来由仙桃鉴定机构受理。

2、法医类司法鉴定人力资源匮乏。现在法医类的司法鉴定人除一些退休的法医外,大都是由医院的医学专家转任。法医学和临床医学毕竟是两个不同的科学,有各自的技术规范和法律要求,法医专业的技术人员严重短缺。

3、司法鉴定业务量受环境制约。天门09年出台了《关于规范天门市司法鉴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后,法医鉴定市场得到了规范,鉴定业务量也从08年420件,到09年是630件,较上一年增长了50%。虽然公、检、法等部门已退出面向社会收费的鉴定活动,但由于法医鉴定对象85%属交通事故致伤致残,交通事故首先得经过交警支队事故处理中心,交警支队又成立了事故责任调解委员会,需伤残鉴定的都是交警调解不到位后才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所鉴定一例鉴定费仅几百元,交警调解一例则收1500元至2000元不等,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制约了我市司法鉴定的健康发展。

天门市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

监管职能 第3篇

一、转变职能,提高水平,充分发挥财务监管的中心作用

财务部门应由侧重会计核算向加强事前预测、事中控制、提供财务评价和决策支持转变,由跟踪型管理向跟进型管理转变,由传统核算型向现代管理型转变。一要加强学习。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加强财税法规政策学习,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加强企业管理流程和应用软件等相关知识学习,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监管,增进财务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要放宽视野。在做好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从票据凭证表面的合规性审核向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延伸,着力加强对关键环节、重要业务、重点项目的监管。三要注重创新。把全面预算管理作为制度创新的重要手段,提高预算管理的实施水平和效果;把提升财务信息化水平作为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提高财务监管的质量和效率;把建立完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委派制、二级(控股)企业财务负责人委派制以及实施内部审计对同级财务的再监督等作为机制创新的有益实践。

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确保加强财务监管取得实效

(1)建立完善预算管理。一要建立涵盖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各环节的预算管理体系,明确预算管理的机构、职责及工作程序等内容;二要严格预算的编制和执行。预算指标要结合企业战略目标和经营规划,在大量搜集和分析历史数据基础上,采取“上下结合”的方法科学制定。经批准的预算要严格执行,强化预算的严肃性和刚性;三要加强预算分析反馈和考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和执行情况适当调整,增加预算的弹性和柔性;四要与财务软件结合,建立预算预警,实现对经济业务的动态实时监控。(2)重点抓好资金管理。一要规范资金审批。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规定,明确企业各级领导的审批范围、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确保资金支出在预算控制内、在授权范围内,按程序规范操作,从上面把好资金的“审批关”。二要严格资金使用。财务部门要把好资金的“复核关”,不合格的支出申请坚决退回。严格控制预付款和非生产性开支,严格个人借款审批和归还报销,严格向关联方和其他单位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三要加强收入和银行账户的管理。企业所有业务及其他收入必须纳入企业银行账户,企业所有银行账户必须在财务账面反映,防止资金体外循环。坚决防止非独立核算单位和部门以任何形式在银行私开账户。加强對资产报废、变卖、租赁收入的监管,加强对内部单位部门工资奖金分配使用的监管等,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应收尽收,切实维护企业利益。四要注重风险控制。结合现在企业地域跨度增大和银企直连的特点,重点加强对网上银行和内部结算中心的安全监管,坚持和完善资金的内部牵制,确保企业资金安全。(3)大力加强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物资设备采购在企业现金流出中占很大比重,加强财务监管不仅可为企业节约资金,而且可促使成本从源头不断下降。要引入竞争、竞价机制,对大宗物资设备实施招标采购,小额或其他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也要竞价择优。

三、夯实基础,完善制度,建立加强财务监管的长效机制

浅谈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 第4篇

1 市场经济需要政府监管市场

市场经济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的经济发展阶段, 但市场经济从来没有离开过政府的监管。正是在政府的有力监管下, 市场经济才能有序、高效地运行。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基本机制是利益, 所以必然存在个人与个人劳动之间的矛盾, 也存在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间的矛盾。理论上, 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公平。市场需要有一整套要求每一个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的规则, 任何市场主体违犯了市场规则都必须接受比其获得的利益高得多的惩罚。这样, 市场经济设计了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市场的各个主体都按照自己的目标来选择行动, 市场机制刺激市场主体追求效率, 市场规则约束市场主体实现公平, 于是既追求了效率又保证了公平。

为保证市场规则的公平、公正、公开, 处于市场利益之外的第三者不能缺。这个第三者政府正是拥有这样权威:具有召集市场主体、主持制订市场规则的感召力;具有根据市场规则, 公平、公正、公开地对市场进行评判的公信力;还必须拥有对违犯法则的市场主体惩罚的强制力。

政府是保护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机器, 政府的目标是满足大多数人的意愿或利益, 也就是追求个体间的公平, 也只有将政府组织的目标定为追求公平, 否则政府作为组织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 市场主体的行为是个体决策行为, 目的是保证个体利益的实现。政府与市场结合, 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政府监管为保障才可以保证公平与效率双重目标的实现。

2 市场监管的内容

市场监管是政府对市场的全方面和全过程的监管, 主要包括的行为:监管市场规则、监管市场主体、监管市场客体和监管市场。

2.1 监管市场规则是市场监管的基础

市场规则包括市场进入规则、竞争规则、交易规则等, 是市场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市场规则是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的准则, 也是政府监管的裁判标准, 市场规则不规范, 是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 因此, 监管市场规则是市场监管的基础。

2.1.1 监管市场规则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

市场规则虽然只是规范市场主体, 但是, 市场是运行在一定社会环境中的, 因此, 市场规则必须符合法律、符合公序良俗。政府代表社会公众利益和公众权利, 有责任、有义务对市场规则的社会责任监管。

2.1.2 监管市场规则的制订或修改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是否体现了相关利益市场主体的总体意愿和意志

市场规则一般是由政府制定或由行业协会代行政府职能制定的, 但是, 政府只是制定规则行为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市场规则体现的不是政府的意志, 而是市场主体的意志。政府必须监管规则体现市场主体的总体意志, 而不是体现了个别主体的意志, 否则规则不具有普遍性, 有违公平、公正原则, 不成为市场主体都能接受和遵守的行为规范。

2.1.3 监管市场规则是否具有可行性

政府作为国家机器, 是专业的行政和司法机构, 对于市场主体之间利益平衡得出的市场规则应能够给予专家式评价, 尤其对于规则的可行性评价。避免规则因缺乏可行性, 而浪费社会资源、给市场实践带来负面影响。

2.1.4 对市场规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规则是对已往经验的总结和抽象, 在具体的实践中, 规则总会有各种各样的盲区。最终解释权只为政府拥有, 才避免市场主体无谓的争论。

政府监管市场基于这样的假设:政府是无市场意志的行为主体。但是, 政府毕竟是市场中的人组成的实体, 政府中的人或部门往往会有市场意志。监管市场又使政府拥有对市场的无上权力。因此, 市场经济要求政府权利分散, 以便政府内部相互监管。

2.2 监管市场主体是市场监管的源头

监管市场主体的主线是以市场主体的准入、存续、消亡为主的, 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经营行为、退出行为全程监管, 侧重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监督。主要包括的形式有:首先, 必须由立法确定一定时期所允许的企业形态, 即企业形态法定化;兴办企业者进入市场必须以法定企业形态, 国家不确认法定形态外自创的企业形态。其次市场主体必须经资质等级标准审核, 并且符合条件才能取得相应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才可以进入相关市场。再次市场主要通过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制度, 可设立为一般市场准入和特殊市场准入。最后必须对市场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不是超越其法律资格进行检查监督, 对超越法律资格者要依法查处, 即市场主体资格动态监督。

2.3 监管市场客体是监管市场的物质基础

监管市场客体就是监管市场资源。市场配置的资源分为生产要素和产品构成物质基础。它不仅是社会公共利益的载体还是市场主体利益的载体。在现实生活中都是通过争夺市场客体表现出来的冲突。监管市场客体利于平衡市场主体与社会公共间利益。交易范围、数量、质量、用途、特殊商品等等是市场客体的监管通过这几个角度进行的。

2.4 监管市场行为是市场监管的核心

市场是交易关系的总和, 也就是交易行为的有机集合体, 市场行为是市场秩序的主要观测标志。因而, 由于监管市场行为侧重于禁止违法交易、强迫交易、显失公平交易、欺诈交易、违反公益交易, 所以成为市场监管的核心。

3 市场监管的手段

市场监管有经济性监管与社会性监管两种手段。对主体行为进行制定特定产业的进入、定价和融资以及信息发布等政策有效的调整, 从而避免由过度竞争或竞争不足而出现竞争主体过多或过少, 造成配置低、效率资源低, 最终妨碍社会生产效率及服务供给稳定、公正, 即经济性监管, 经济性管制主要包括价格监管、进入、退出监管、投资监管、质量监管、信息监管等内容[1]。社会性监管主要监管外部不经济行为和内部不经济行为。前者指市场交易双方在交易时, 会产生一种由第三方或社会全体支付的成本, 像自然资源的掠夺性、枯竭性开采、环境污染等[2]。政府必须对交易主体进行监管方面是:准入、设定标准和收费等[3]。后者是在一方控制信息但不向另一方完全公开的交易中, 而信息不足方承担非合约成本由。政府要在以下方面监管:准入、标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

市场监管是政府通过国家强制力监控市场的行为, 瞬间就会对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 市场监管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正确理解和界定市场监管职能, 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 全面、正确地履行政府职能, 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摘要:市场监管是政府对市场的全方面和全过程的监管, 它也是政府四大主要职能之一, 也是最难以把握尺度的职能。本文分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 市场在追求效益同时对公平的追求, 从而提出政府对市场进行监管的必要性。这对如何正确理解市场监管和把握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政府职能,市场监管,市场机制,市场规则

参考文献

[1][2]谢红.新发地批发市场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的博弈分析[D].北京交通大学.

监管职能 第5篇

某工商分局地处某省某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区,担负着江苏省某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区和某镇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截止2006年6月30日,其辖区内共有各类企业1107家(私企908家,内企91家,外企108家),其中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有39家:省政府命名的1家,地级市政府命名的13家,县级市政府命名的25家。

今年以来,该工商分局借助经济户口“网格化”管理改革的东风,在合同监管过程中,坚持监管与服务并存,查处与帮扶同行,较好地完成了合同咨询、合同检查和合同调解工作,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信用建设。上半年,本辖区内地级市政府命名的13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一次性通过了复查验收,并选择了某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某市浒浦布厂有限公司作为本辖区“合同助企”重点帮扶对象,确定分管合同条线干部进行帮扶。受理了合同咨询10起,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80余万元;调解合同纠纷5起,调解争议金额114万元;检查合同31份,涉及金额5.4亿元。[文章-http:// 帮您找文章]

同时,该分局还充分发挥了动产抵押合同登记职能,为企业融资铺桥引路。上半年,分局为企业先后办理动产抵押合同登记31件,抵押物价值达10.06亿元,助企贷款融资5.4亿元,贷款总额比去年同期增长2倍,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的正常运转,积极为企业解决发展的甁颈难题。今年6月29日下午1:00,某市钢铁公司的副总急匆匆来到我分局浒浦工商组,请求工商火力支援。一问原委,原是上海浦发银行某分行看中了该公司发展势头很好,愿意向其发放贷款3000余万元,但要求公司必须于6月30日下班前,办完动产抵押手续,因为此笔贷款指标属上半。由于该公司首次办理抵押贷款业务,加之时间紧,特请工商以最快的速度办妥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力争在6月30日下午1:00前领到抵押登记证。工商组的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考虑到该公司从未办过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业务不熟,一方面立即与市局分管此项工作的同志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另一方面冒着高温酷暑,前往该公司指导填写有关表格,准备相关资料。该公司需要抵押的设备多达1000余套,价值7000多万元,办理抵押登记时必备的资料很多。在工商人员全程悉心指导下,终于赶在市局业务科室人员现场勘验前把所有抵押登记资料准备完毕,在预定时间内顺利领到了抵押登记证。

在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中,我们始终做到宣传引导,规范程序,严把“三关”:首先把好“资料审核关”,做到四个查看,一查看登记资料是否齐全;二查看抵押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规范,履行期限是否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三查看抵押物价值是否与账面折旧后的余额相一致;四查看抵押物有无原始凭证或是否资产评估报告。其次把好“现场勘验关”,深入企业核对抵押物实样,确保抵押登记的准确性、合法性。第三把好“事后监督关”,建立抵押登记台账,对抵押物价、抵押周期长的登记开展检查回访,及时掌握抵押物变动情况,指导企业做好了变更、注销等手续,从而保障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做好合同监管工作的设想和建议:

一、改进监管方式,提升合同监督管理水平

首先努力提高人员素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对合同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针对机构改革后合同监督管理的现状,对外引导企业健全合同专管员等管理制度;对内结合实际,充实监管力量,强化监管职能,形成执法合力。要适应现代合同管理的需要,强化执法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创造有利条件,引导大家广泛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其次科学利用执法资源。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摒弃过去那种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处理的全面监管模式,把有限的监管执法力量集中到对合同的重点监管和查处上来。这样,可以严厉打击合同欺诈,强化事后监管,以重点工作的突破来推动整个合同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三积极采用信息技术。大力推进合同监管的信息化建设,推行微机管理,加强对企业的培训,改变合同监管在软件、硬件建设上人才缺乏、手段落后的状况,实现合同监管的科学化、现代化。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升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到信息共享、信用公示、服务便捷,以此来树立合同执法机关在民众、企业和社会当中的应有形象。

二、加大执法力度,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打击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商部门的一项长期任务。为此,今后我们将针对合同监管实际,完善经济户口“网格化”合同巡查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逐步形成上下联动、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通过集中整顿和日常巡查,规范企业合同使用行为,并有的放矢地搞好合同监管工作。

比如,重点强化对装饰装修、房屋租赁、居间、加工等行业的合同监管,做好合同检查、鉴证和抵押物登记等日常工作,从中发现和查处虚构主体资格、违法购销重要生产资料、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将进一步强化针对格式合同条款内容的属地监管,及时弥补和纠正格式条款合同中的缺陷与不公正内容,为限制行业垄断、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创造有利条件。

三、加强道德教育,全面推进信用经济战略目标的实施

监管职能 第6篇

一、价格监管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责定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监管的基本职责是市场监管,同时在经济调节、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方面也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价格监管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就是要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要求,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目标,依托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责定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发展,关注民生、服务群众、促进和谐。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发展”,就是承担起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价格环境的职责。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当前经济发展面临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等突出矛盾和问题。价格监管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就是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务于发展经济的大局,着力解决阻碍发展的价格问题,切实优化经济运行的价格环境,从而增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大力发展,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

“关注民生、服务群众、促进和谐”,就是肩负起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任。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空前的经济社会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民生问题和矛盾,如人口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义,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事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价格监管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就是把改善民生作为价格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利益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价格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价格监管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要作用

(一)落实价格调控措施,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价格是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重要杠杆,制定收购价格、差别价格政策是利用价格杠杆服务于结构调整的重要形式。以差别价格政策为例,当前差别价格政策的主要类型是差别电价和差别水价,国家对允许类、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价或优惠电价、水价,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特别是高耗能企业用电、用水实行加价,从而改变企业的生产成本,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实行差别价格政策必然触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为了一己私利而不执行差别价格政策的问题。要加大价格监管力度,适时组织开展差别电价、差别水价重点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差别电价、差别水价的违法行为,确保差别电价、差别水价政策的贯彻落实,扶持允许类、鼓励类企业发展壮大,引导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落实价格改革措施,促进价格机制的健全完善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基本建立了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但目前部分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尚不完善,少数产品价格改革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以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为例,导致资源和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的资源环境成本没有真正得到体现,资源环境价格严重偏低;资源性产品价格既没有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也没有反映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失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治理环境污染、缓解资源环境约束矛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价格监管是保障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要加大价格监管力度,推动形成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失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整顿市场价格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是现代市场体系的本质特征,也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前提条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要加大价格监管力度,把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作为新形势下发挥价格监管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继续组织开展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专项行动,大力整治商业促销、通信等行业中的价格欺诈行为,及时发现并查处市场寡头垄断定价、串通定价行为以及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行为;结合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组织开展节假日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重点查处景点门票价格、旅游价格、停车收费、交通运价等违法行为;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完善明码标价制度和价格公示制度,加大对价格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进经营者诚信经营和价格自律,进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整顿涉企收费秩序,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整顿和规范涉企收费秩序是价格监管优化企业投资环境和生产经营环境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具体抓手。从近期开展的部分城市涉企收费试点检查的情况来看,由于体制不配套、经济过热、利益驱动、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生产经营环节、管理环节、基建环节的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治乱减负形势不容乐观。要加大价格监管力度,深入整治涉企收费秩序,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有计划分步骤地对政府部门和垄断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规范,依法查处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的行为,制止将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或利用协会、中介机构继续收费的行为,尤其要大力整治越权定价行为,坚决纠正地方政府或部门违反规定出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企业治乱减负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积极完善涉企收费公示制度,将与企业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公示,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逐步推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要求所有收费的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填写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企业交费登记卡》,增强对涉企收费的事前监督,从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产经营环境。

(五)加强民生价格监管,维护人民群众的价格权益

民生价格涉及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体制机制不完善、资源稀缺、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民生价格收费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群众反映仍然比较强烈,价格违法案件数量和价格举报数量仍然位居前列。要深刻认识现阶段民生价格矛盾产生的客观必然性,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民生价格矛盾、剖析民生价格矛盾、化解民生价格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牢牢抓住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民生价格收费热点问题,加大价格监管力度。

(六)加强价格应急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有序

价格水平关系民众生计,价格稳定则民心安定,价格波动则民心浮动。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已经成为价格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防范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建立统一高效的价格应急信息平台,健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价格应急管理体制和反应灵敏、协调有序的价格应急管理机制,完善价格应急预案,提高价格应急处置能力,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供求变化、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等因素引发的价格异动,特别是关乎民生的价格异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价格稳定,维护民众利益和社会安定。

三、价格监管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原则要求

(一)坚持科学治价,把握监管规律

要加强务虚研究、调查研究和课题研究,洞悉和把握价格监管规律,谋定而动,运筹帷幄,增强价格监管的预见性、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是加强形势分析。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形势分析,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深入分析经济形势,科学判断价格走势,准确把握价格违法趋势,适时提出价格监管工作的方向和重点,找准价格监管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二是加强经验总结。要及时组织工作总结会,汇总相关情况,归纳和提炼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反思和剖析阻碍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善价格监管的对策建议;要适时组织经验交流会,切磋工作中的有效方式、方法,探讨工作中的难点、疑点问题,既总结自己的经验,又借鉴他人的经验,拓宽工作思路。

三是加强工作创新。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勇于实践,选择事关价格监管全局的重大课题,组织人员进行攻关,深入开展理论研讨。既研究价格监管政策,又探讨配套改革措施;既研究基础理论,又探讨方式方法,力争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不断创新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价格监管理念,通过理念创新推动制度创新、方式创新和手段创新。

(二)坚持民主治价,加大公众参与

要积极推进价格监管政务公开,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

一是扩大群众的知情权,依法公布价格监管信息。要继续大力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行业明码标价工作,采取公示牌(栏)、电子(触摸)显示屏、一日清单、标价签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价格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的覆盖面;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建立与新闻媒体的互动合作关系,开通价格监管门户网站,为广大群众了解价格法规政策、市场价格动态、价格监管举措提供平台,提高价格监管工作的社会知晓程度。

二是扩大群众的表达权,畅通价格利益诉求渠道。要健全价格利益诉求机制,拓宽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完善物价干部联系群众制度。要继续打造“12358”价格举报品牌,加强价格举报机构软硬件建设,加快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构建上下级互联、全天候响应、快速办理反馈的价格举报信息网络,提高价格举报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健全领导接待日制度和举报台帐制度,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充分发挥价格举报提供违法线索、反映社情民意、解释价格政策、排解价格纠纷的作用。

三是扩大群众的监督权,积极构建价格社会监督网络。要继续完善农村、社区价格监督网络,企事业单位职工监督网络,新闻舆论监督网络三位一体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设立价格监督站,聘请义务价格监督员,加强对价格监督员的管理和培训,建立一支覆盖面广、专业素质高的价格监督员队伍。

(三)坚持依法治价,规范执法行为

要增强法制意识,大力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价格监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一是完善价格监管规则。要加大价格监管立法力度,完善价格监管规则,抓紧解决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要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结合价格执法实践和需要,起草、修订一批高质量的价格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继续加强对现有规章的细化、解释工作,增强操作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为价格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是规范价格执法行为。要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监督有效,从制度上防止失职不作为或越权乱作为;要建立健全价格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价格行政执法具体岗位的监督,实行检查、审理、执行“三分离”的相互制衡机制,进一步规范价格执法行为;要加强价格执法业务培训,提高价格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是健全价格监管制度。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总结工作中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健全专项检查、案件审理、市场监管、价格举报等方面的制度,推进价格监管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价格监管工作有章可循和顺利开展,努力形成按制度办事的长效机制。

(四)坚持综合治价,注重标本兼治

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扭转偏重事后处罚的思维定势,把价格监管的重心转移到事先防范、着力治本上来,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措施来防范和化解价格矛盾。

一是前移价格监督关口。要更多采取调查、提醒、规劝、告诫、警示、通报会等工作方式和“主动靠、热情帮、常提醒”的工作方法,加强制度建设,将价格监管的关口前移,把倾向性和苗头性价格问题和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价格行为的规范。

二是推进价格诚信建设。价格诚信建设是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治本之策。要配合推进企事业物价员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经营者价格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守信单位,曝光失信单位,不断提高经营者的诚实守信意识和价格自律意识。要大力倡导明码实价,引导经营者规范降价、打折、返券等价格优惠销售行为,进一步提高明码实价覆盖率。要建立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收集、整理、记录经营者正反两方面的价格诚信信息,推行价格诚信信息记录公布制度。

从我国食品安全看政府监管职能 第7篇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对于食品安全的定义标准并不相同。国外对其定义是食品在描述的作用范围内对人体没有坏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的定义是:指食品无毒、无害,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现状

《食品安全法》是目前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其对一系列法律规章相冲突的地方进行了完善, 对监管主体的协调也做出了改善, 与之前相比, 食品安全问题的管理已得到很大的改善,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改进。

(一) 《食品安全法》颁布前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中存在界定模糊的问题

首先, 在食品的监管中角色定位并不明确。职能部门既制定法律法规, 又负责执行, 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难免会滋生腐败;其次, 各部门主要职责界限不清。农业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表面看是各负其责, 但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纠纷, 消费者不能找到明确的投诉部门。

2.具体监管中的缺位现象

目前, 我国对于食品的监督流于形式。很多商家在检查之前已经得到了准确的消息, 提前做好了准备。再者就是往往偏向一线城市的抽查, 对于三线及其农村力度不大。

(二) 《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政府监管的具体变化

1.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进行调整

《食品安全法》对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 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的生产, 工商部门对食品流通负责, 卫生部门是综合部门, 负责协调。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测制度

以前我们并没有食品的风险预测意识。一旦发生食物中毒, 消费者往往措手不及, 政府部门也没有出面做出合理的解释, 对消费者的损害很大。新的《食品安全法》中强调了政府的影响力作用。各行政区对于本地区的食品要及时进行检测, 力图使有害物质不能流向市场, 并且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要做好群众的安抚作用, 有效发布准确的消息, 答复消费者。

3.加强了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并承担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指挥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建立食品安全监督责任制、评议考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责。

(三) 现阶段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仍存在的问题

1.多头监管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领作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质量监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种监管体制貌似各负其责, 实质上仍存在多头监管、责任不清问题。

2.权责不清

由于部门利益的存在, 导致监管部门趋利避害, 造成监管部门“缺位”、“越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各部门的职责不明晰。在实践中, 这种弊端日益明显。对于本部门没有利益的事情大家都不愿意去做, 遇到能大肆报道宣传出名气的纠纷, 大家就争的你死我活, 并没有从消费者的角度去思考, 真正维护他们的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与完善政府监管

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离不开法律, 在《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的基础上怎样更好地贯彻与落实, 对食品监管起到重要作用。

(一) 完善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为了加大立法的工作力度, 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依据职责, 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监管制度, 依法全面完善配套规章制度, 及时协定或废止与《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确保《食品安全法》得到切实有效实施。

(二)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的配合

在实行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情况下, 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切实落实, 做好监管部门之间相关信息的定期相互通报, 并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做好在卫生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的分工协作。

与此同时, 应当赋予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监督管理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对于监管部门没有履行的职能, 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直接下达行政命令要求予以履行, 改变食品安全委员会无具体实权的局面。

摘要:近年来, 我国频发食品安全事件, 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在政策立法, 职能分工等方面仍然存在问题。本文从我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入手, 以《食品安全法》为视角, 分析了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完善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的合作、严格食品安全执法, 以期加强政府的监管责任。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危机,政府监管

参考文献

[1]李长健.社会性监管模式: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J].福建质量信息, 2008 (7) .

[2]杨明亮.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极其比较[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2008 (3) .

监管职能 第8篇

关键词:央行,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以信息化为支撑, 网络技术是基础, 最核心的支付结算都需要通过网络来完成, 互联网金融归根到底也是金融, 因此应当受到监管, 并且应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按照职责分工, 人民银行科技部门负责金融网络的监管, 严格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技术体制及强化技术监管既是人民银行科技部门的责任, 也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

一、深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内涵的理解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 既然是创新, 就会有失误和风险, 对这个新生事物既要包容失误, 也要防范风险, 处理好创新发展和风险之间的关系, 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监管。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技术监管呢?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新的课题, 从监管者的角度看, 现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估, 还缺乏足够的时间和数据的支持。在这种状况下, 首先, 要鼓励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包容其技术失误, 为行业新应用的发展要预留一定空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 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出, 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 新工具, 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央行周小川行长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曾表示, 对互联网金融要保持一个正常的心态和支持创新的理念。

其次, 我国采取的是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 交易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 业务种类日益多样化, 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 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 因此必须尽快明确相应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 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在2013年8月的互联网金融中国峰会表示“怎么监管, 谁来监管, 还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和认证。”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混业经营”的特点, 需要在保护金融创新、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下, 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 尽快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和监管措施, 这就要求在归口监管上要做出有效界定。根据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107号文件, 网络金融监管由央行牵头负责, 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应在央行牵头、统一协调下, 按照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监管的原则, 逐一落实监管主体及监督管理责任, 进行适度的实时监管, 防止技术风险的过度集聚, 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 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 央行科技部门对互防网金融的科技监管工作要尽早提上日程。

二、创新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机制

互联网的精神是“平等、开放、分享、协作”, 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和服务都显示出信息的透明性, 这与金融机构科技部门对传统封闭式的金融网络监管方式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 同时技术进步与金融业务创新带来新风险和新机遇, 需要互联网金融的科技监管部门转变思想, 创新监管机制。

在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监管机制上, 应当立足于现有监管政策进行创新, 改变分业监管模式, 结合分业监管和监管两种模式的优点, 建立全面覆盖的科技监管据体系:一是在2013年8月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 建立以央行牵头,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等部委联合组成的跨部门、跨行业的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机制, 通过统一互联网金融技术顶层设计, 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标准, 破除现有监管部门间及区域间的信息孤岛, 推动监管部门跨部门信息共享;二是建立国内与国际间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合作机制, 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地域界线, 交易双方不再局限于国内, 数据信息的交换处理以及风险控制具有国际特性, 单独依赖一国的技术监管机构无法对互联网金融服务进行有效监管, 这就需要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的国际合作, 央行科技部门应加强与世行及其他国家央行的技术合作, 从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数据交换、监管策略、协商机制等方面寻求统一的规范, 实现国际间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的沟通与协调;三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机制, 尊重互联网金融的开放精神, 充分发挥已成立的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金融委员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 通过倡议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单位共同遵循相同的技术标准、信息安全和金融服务水平, 增强自律意识, 利用各成员单位自身资源和技术优势, 以避免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滞后于技术发展的局面, 减轻技术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和压力。通过以上措施, 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和网络通信技术, 因此在未来的技术监管上应更多地通过信息网络对数据进行分析、挖掘, 非现场检查将成为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的主要形式。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新业务技术管理

互联网金融业务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信息平台之上, 针对不同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并通过网络进行匹配, 从而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迅速发展, 依托的是信息技术日新月异, 靠的是服务创新。信息技术促进了通信网、互联网、广电网的三网融合, 特别是移动化对碎片时间的利用, 降低了时间成本、提高了效率, 带来了思维和观念上变化, 实现了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三流合一, 为互联网金融数据的融合准备了条件, 打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基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速度超出人们的预想, 其对新信息技术的运用也领先于科技监管的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 为了防范业务创新带来的系统性技术风险, 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 也成为央行科技部门加强监管的重要环节。

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技术监管, 央行科技部门应当把握:一是加强对4G、云计算、数据挖掘等新信息技术的学习掌握, 了解新信息技术可能提供的应用或服务, 做好相关技术储备;二是推行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技术审查制度, 对于纳入央行监管的业务, 要求业务提供方向央行科技部门或委托机构上报新业务的技术方案, 由央行科技部门对方案进行系统分析和技术风险评估, 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后才能正式上线运营;三是控制高风险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入网结算, 对于其他部门监管或没有纳入监管的业务, 要主动了解新业务的技术基础, 对于类似比特币等影响金融安全的高风险互联网金融服务, 要积极向主管部门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 在必要时切断新业务的联网支付渠道;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动态技术监管, 针对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广、扩展性强的特点, 实时跟踪新业务上线后的运营状况, 及时发现技术隐患, 指导业务提供方堵塞业务上存在漏洞, 规避系统性技术风险。

四、突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防护

伴随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 交易中的信息安全互环境应得更加复杂, 移动终端和云计算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应用的主要方式, 移动终端使用的免费WIFI安全性及路由器漏洞问题, 以及云计算服务带来的非授权访问、信息泄漏等问题都成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的隐患。目前, 互联网金融遇到的信息安全问题主要包括恶意程序、假冒网站、诈骗信息、信息泄漏等方面, 信息安全问题破坏了互联网金融的秩序, 加重了人们在虚拟世界中的不信任度。央行科技部门对互联网的技术监管重点应放在信息安全管理, 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相关机构现场检查和网络监控, 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信息安全保障水平, 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

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监管, 应该关注以下方面:一是要制定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防护标准, 采用自主可控的核心信息装备, 对相关机构网络进行信息安全等级分类管理, 实施等级保护;二是建立严格的互联网金融网络入网审查机制和准入制度, 信息安全标准不达标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得接入金融系统网络, 从核心环节上把好信息安全防护关;三是督促互联网金融机关落实信息安全防护规范, 指导其建立一套由密码应用技术、信息安全技术、数据灾备与恢复技术、云计算技术、网络组网与运维技术等组成的“软硬一体”标准化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做好交易双方敏感信息的保护, 提升网上交易安全防护水平;四是提升用户端的信息安全防护水平, 指导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开发相关软件应用, 通过绑定手机、账号实名认证、动态口令卡、数字证书和第三方认证等多引擎、多策略协同运作, 提高网络支付的安全性。

五、推进互联网金融信用系统建设

金融需要国家建立信用机制支持, 互联网金融由于交易双方的非接触特性, 对信用支持的要求更加迫切, 基于大数据的信用评价能力, 是互联网金融生存的核心竞争力。目前, 全国性、权威性的诚信体系仅有央行牵头建设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简称征信系统) , 主要通过各金融机构、工商、法院等单位上报违约用户的数据, 建立可供查询的国家级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 大大扩展了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 现有的征信系统是一个被动的征信体系, 实时性难以满足互联网金融随时、随地提供金融服务的要求, 需要建立一个基于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依托网络提供实时征信服务的网络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综合判断交易双方的信用状况, 推动信用系统信用评价模式的转变, 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公信力。

网络信用系统应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为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实时信用支持, 其系统开发应注重:一是加强用户的身份认证, 通过与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国家相关部门的协调, 实现与人口数据库、法人数据库等基础数据系统的互联互通, 将个人相关的就业、健康、教育、收入、社保等基础数据整合起来, 确保用户信息的准确性, 打牢网络信用系统的根基。二是强制互联网金融信息提交, 要求所有的交易均需要将诸如资金、物流、交易双方等重要数据通过统一的标准和接口规范, 提交到网络信用系统, 加强对交易的事中、事后监测;创新从社交网络等公共渠道抓取数据的方法, 以实现对信用信息的全面收集及处理, 便于判断用户的信用状况。三是规范对网络信用系统的信息共享, 严格按照国家对用户信息采集、查询和不良信息报告等规定, 对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使用网络信用系统实行网络授权机制, 规定其应用信用信息的范围和信息等级, 防止信用信息的滥用和扩展;四是提供全程、实时互联网金融认证服务, 通过推出权威的第三方电子认证产品, 实现交易中的身份认证、电子签名、交易信息加密传输、交易不可抵赖, 确保交易信息的可靠, 以有效保障资金交易的安全性。

六、加强对银行数据中心的监管

大数据在解决金融核心的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上拥有传统方法所不具备的显著优势, 是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重要推手。互联网金融涉及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医保、社保、运营商、电商及多种服务行业, 各类交易均以数据形式存入服务商的数据中心并通过数据中心进行数据处理和交换, 因而互联网金融的数据中心是互联网金融运行的中枢神经, 存储着互联网金融重要的数据资产, 承载着关系社会经济运行所需要的资金流和信息流, 是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核心, 数据中心的信息安全对于保障互联网金融的稳定运行, 具有关键的决定作用。从目前看, 互联网金融无论是哪类交易, 不论交易双方是谁, 交易中涉及支付部分的数据都必须通过银行数据中心, 因此, 央行科技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监管中, 互联网金融各类数据中心的监管是一个重要方面。在技术监管政策、方式不明, 以及央行科技部门监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 央行科技部门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对全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数据中心进行监管, 应该把技术监管的重心放到银行业数据中心的安全上, 通过抓好银行业数据中心的技术安全来提升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安全。

央行已认识到加强银行数据中心安全监管的重要性, 2014年1月16日, 人民银行组织召开第二届银行业数据中心联席会议, 专门就银行业数据中心安全进行了部署。在当前银行业数据中心面临技术与金融业务创新不断加速, 业务量和个性化服务需求大幅增长, 以及运维工作复杂度持续提升的情况下, 央行科技部门对银行数据中心的监管重点在于:一是加大对银行数据安全重要性的宣传力度, 提升数据中心工作人员安全防范意识, 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 推动各银行数据中心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二是制定银行数据中心安全标准规范, 督促银行数据中心不断加大科技投入, 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增强安全防范能力;三是通过现场或网络技术安全检查、督查, 在应急处置、决策支持、管理管控和跨部门运维协作等监管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不断推进银行业数据中心联合运维机制改革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小川.“存款利率市场化按计划推进”.《国际金融报》, 2013年8月.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文, 2013年.

[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2010.

[4]《金融行业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引》.中国人民银行, 2012年07月.

监管职能 第9篇

站在2016年的风口,回望2015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实现了迅猛的发展,但是就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依旧没有达到完美的效果,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而通过对2015年房地产市场的分析和调研发现,房地产市场主要有三个发展趋势,第一是地产的经融化,第二是地产价值链上下游整合的趋势比较明显,第三是大房企转型,出现了小股操盘,这样的发展趋势是现代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和激烈的行业竞争的结果,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依旧存在着投机的现象,如何更好更快的提高房地产市场的行业监管和职能管理能力,实现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是需要相关工作人员一直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二、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行业监管和职能管理的必要性

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行业监管和职能管理不仅能够使得房地产企业的投机现象得以有效的缓解,而且还能使房地产市场能够黄金时代到新时代给其带来的各种风险和压力,使其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行业竞争中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和进步;其次,随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相关政策规范的落实和发展,使得房地产市场之间的各项工作变得更加规范化和细致化,对其进行行业监管和职能管理能够提高其各项工作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能够减少房地产企业在营运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和压力,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是十分有益的;此外,就房地产企业的特点来看,相比其他企业涉及到的各项活动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 而且发展前景良好,在后期的发展中行业竞争将变得更加激励,所以通过行业监管和职能管理使其变得更加规范化和严谨化对于其未来的发展也是十分有利的,由此可见,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行业监管和职能管理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三、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行业监管和职能管理需明确的原则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行业监管和职能管理是大势所趋,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规范和原则,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各种不必要的风险和问题的产生,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需要遵守的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业监管和职能管理要以精准性为前提。也就是说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行业监管和职能管理时要准确的将房地产投机者和正常的消费者区分开来,限制面不要过宽,不要对自住、自用的正常房产消费进行限制,而是对投机者进行限制,避免恶化我国的房地产商业环境;其次,行业监管和职能管理工作要确保高效完成,即不仅要削弱投机者投机的能力,而且还要削弱其投机的动力;此外,要有配套的环境做根本的支持,即需要调控国内的经济环境,完善相关的税收制度,避免泡沫现象的发生,给房地产市场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优化房地产市场行业监管和职能管理工作的措施

通过上述的分析和研究发现,优化我国房地产市场行业监管和职能管理工作是需要相关工作者一直努力的方向和目标,也是一项十分迫切和必要的工作,因此,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和相关的调查研究总结出以下几点切实可行的优化房地产市场行业监管和职能管理工作的措施,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一)加大行业监管和职能管理的力度

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行业监管和职能管理的力度是提高其工作绩效的关键,这就要求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包括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制度,日常巡查制度,部门间通报制度,年度联合集中检查制度,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事例和违法人员处理的协调联动机制,以及舆论监督制度等;此外,要按照既定的制度规范严格执行,避免各种损失和风险。

(二)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也是优化房地产市场行业监管和职能监管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这就要求首先要加大对既有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鼓励其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不断的提高其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减少操作过程中的失误和错误;其次,要强化其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做到人人肩上有责任,配合相关的奖惩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其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进而使得房地产市场的行业监管和职能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得以稳步的提升。

(三)细化行业监管和职能管理的工作范围

细化房地产市场行业监管和职能管理工作的范围,使其更加全面和细致也是使其工作绩效得以稳步提升,实现房地产市场更好更快发展的关键,这就要求行业监管和职能管理工作要全面实现“四抓”,即抓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办理和年检,抓好房地产经营主体的日常工作,抓好房地产市场主体和客体的源头,抓好全面整顿净化市场环境工作,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房地产市场行业监管和职能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进而实现房地产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和进步。

五、结束语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我国的房地产企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和进步,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的支出型产业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存在着投机的现象,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长远发展和进步,所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行业监管和职能管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同时也是需要相关工作人员一直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参考文献

[1]叶新宇.房地产管理项目部职能分析及岗位职责定位[J].门窗,2015

政府雇员发死猪财拷问政府监管职能 第10篇

据《海峡都市报》报道在福建漳州南靖县, 两名被当地镇政府雇请来负责无公害处理病死猪肉的工作人员林某红和吴某荣, 将捡来或以几毛钱一斤买来的病死猪, 私自屠宰后, 运往湖南、广东等地, 短短三个月, 两人竟卖出近40 t病死猪肉, 案值达300余万元。长江时评评论说:林某红和吴某荣是拿了政府给的工资, 丢掉他们的应尽职责, 为了金钱干出损害人民身体健康的事, 是人民最不能容忍的。同时也违背了政府雇佣他们的初衷。就林某红和吴某荣肆无忌惮修建冻库以及雇三人在河边屠宰死猪达40 t以上等情况来看, 如此有规模。当地政府却全然不知, 这恐怕还得拷问当地政府监管职能。在我们拷问当地政府监督职能同时, 也号召各级政府都应把受聘者的监管放在心上, 抓在手上, 落实在行动上。努力构建好服务型政府, 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监管职能 第11篇

关键词:监管分设基层,人民银行,新职能转变

一、监管分设前基层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与状况

2003年银监分设之前,金融监管长期是人民银行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中,基层人民银行分设的监管职能部门主要有金管、稽核、会计等部门。国库、发行等部门也都不同程度地承担了部门分管任务。

但与此同时,重复、分散的监管现象,却使监管对象感到“无所适从”。基层人行还普遍存在“观望,推诿”现象,主动性差。同时,监管行为亦长期滞后于经济和金融业务的发展,难以根治其中问题。对市场经济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的预警预报更是一筹莫展。加之监管手段不够强硬,往往在检查时“雷声大”,处理时却“雨点小”。此外,现阶段基层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设施不够健全,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相对低下,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监管效率。

二、监管分设后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能转变

监管分设以后,央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发生了转移,央行的重心就必须调整。新《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核心在于以法律的名义确立了人民银行的地位,重新定位了人民银行的三大职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改善金融服务,以及维护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三大职能相辅相成,紧紧围绕着货币政策这条轴心而运作。

因为货币政策的拟定以及宏观调控主要由人民银行总行执行,职能的具体实施则落到基层人行上,三大职能主要包括政策执行、金融服务和金融稳定。

(一)政策执行

由于中央银行职能重心将转移到金融宏观调控上,同时货币政策又是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所以,货币政策就成了人民银行的最重要职能之一。对于任何一个经济体的发展,过度通胀和持续通缩,对于经济运作都将都是巨大的弊端。因此,保持货币政策的稳定,合理把握货币供应总量,才能让国民经济保持“又好又快”的健康发展。

作为人民银行的基层分支机构,应该加强在货币政策实施的力度。基层人民银行必须担当好货币政策的疏通者,起好监督作用,保证“上传下达”枢纽作用畅通。同时基层人民银行也是我国央行金融服务面对群众的直接平台,是央行总行传输货币政策的直接纽带。它对全力实施货币政策,保障当地金融环境的稳定,引导地方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指导地方各金融机构合理优化信贷层次结构,发挥着不可小视的重要作用。

(二)金融服务

央行应当做好经理国库、金融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等服务职能。金融服务这项职责对于基层人民银行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监管分设后的基层人民银行的金融服务,有别于之前的金融服务范围和服务观念,它是全力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在金融环境的稳定和货币政策的贯彻实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在服务中体现央行的货币政策目的。基层央行还是各地方的金融信贷直接窗口,不仅服务于社会,银行和政府,还服务于自身,央行金融服务的水准和整个社会的金融服务水平以及央行预期目标的实现都有极其直接的相关性,从而将进一步对整个社会经济运作的效率产生影响。因此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对当地经济发展无疑是一剂强力推进剂。

(三)金融稳定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稳定,社会才会稳定,经济才能持续发展。世界银行曾经做过相关研究,报告表明,从20世纪后半段至21世纪,一共有90多个国家接连发生了上百起系统性银行危机,除此之外,还有近50个国家爆发了局部性银行危机。特别是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和2011年的欧债危机,更是给各国的金融稳定性敲响警钟。因此,维护金融环境稳定已成为各国中央银行的核心职能之一。

金融环境,已经成为影响金融机构的战略选择,决定社会经济运行发展的重要原因。银监分设以后,便进一步体现出了人民银行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地位。基层人行,作为总行分设在地方的基层机构,全力引导当地金融机构的良好运作。保证当地的社会经济在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下运行,是监管分设后的一个比较重要的新职能。

三、关于履行新职能的建议

为适应央行基本职能的重新定位,更好地满足国内金融市场的需求,人民银行应该尽快地完成角色转换。

(1)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标准,使基层人民银行运行有统一的参考标准。

(2)基层央行应保持与银监会、当地政府和金融机构交流沟通,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3)建立风险管理和防范机制,强化对金融业风险的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评估。

(4)确定金融稳定的指标数据,准确评估分析金融稳定形势。

(5)着力建立先进信息系统,畅通信息渠道。

(6)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环境。

(7)建立相关的保险制度,保证金融市场稳定。

(8)认真研究维护金融稳定的多项措施,以及制定相应的防范金融风险的应急预案。

(9)全面提高人民银行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使人行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形势。

(10)赋予基层人民银行一定的货币政策执行权限,比如信贷资金调控权和管理权,实行利率跟踪监测和管制等。

四、结语

因而,在监管分设之后,基层人民银行更应该着力疏导和贯彻货币政策,听从上级人民银行对于国家宏观环境的统一调控,合理实施相应的货币政策,有效运用对应的货币工具,突显对当地金融调控的可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结合地方经济金融实际情况,认真探讨地方执行货币政策的有力途径,进一步优化基层人行关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金融服务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此外,还应着力于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及稳定的金融环境,为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健康有序发展及当地金融经济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参考文献

[1]唐录天.基层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困境及建议[J].甘肃金融, 2011 (05) .

[2]林晓燕.基层人民银行应强化金融监管[J].黑龙江金融, 1997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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