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监考、流动监考、巡考人员职责
1.考试前10分钟,考生进场,二名监考教师务必同时到达试场。
2.考前5分钟,听广播指令,监考教师当众拆封试卷,清点试卷份数,分发试卷及草稿纸,学生填写学校名称、姓名、学号、试场、座位号等。
3.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卷。
4.开考后,一名监考人员观察全场;另一名监考人员检查考生是否按要求填写学校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缺考者由监考人员在缺考试卷的密封线内填写好有关信息。 5.考生未交卷前,不准出场,如遇特殊情况(考生生病等)应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并按要求有效进行处理。 6.任何与本场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试场或与监考教师交谈。
7.监考人员一前一后认真观察全场。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
8.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关闭通讯工具,不通电话,不吸烟,不睡觉,不阅读书报,不谈笑,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9.考试结束时间到,监考人员立即终止考生答卷,按顺序收卷。试卷当面清点无误后,考生方能出场。监考人员按照考生座位号(包括“缺考”答题卷)由小号到大号,按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排好,送考务办公室验收。作为惯例最后一场考试结束后将门上试场牌带回考务办公室。 10.流动监考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楼层巡考,不得到办公室。流动监考职责不是代替监考,而是在场外观察学生考试情况,严防学生作弊。
11.巡考老师协助教学处到各试场回收缺考的试题卷和空白卷,对试卷中出现的印刷错误或命题错误做好解释和更改工作。巡考人员在考试期间不得回办公室,应在考务办公室。
第二篇:监考人员职责
1、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2、按时参加考务会,监考负责人每场考试前30分钟组织召开好本场考务会。
3、监考教师考前15分钟在考点办公室领取考生考号对照单并进入考场,检查清理考场、检查考生人数、强调考试规则。每科考试开始后,逐个检查学生的考试座位,不符合规定,应及时纠正。
4、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一二年级学生的试卷题头由监考教师组织对学生通读,如学生对试题字迹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可就卷面字符回答提问。
5、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可先提出警告,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已经构成作弊事实的应取消考试资格。
6、监考人员在考场内要严肃认真,集中精力维护考场纪律,前后就座、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保持考场安静,不谈笑聊天,不阅读书报,不站在学生身边观看学生答题或和学生交谈与考试无关的话题,不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工作。严禁在考场内吸烟、接打手机;监考人员对待考生态度不能野蛮、粗暴,一定要注意方法。监考人员的着装要大方、得体,举止文明,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7、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可提醒学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即令学生停止答卷,将试卷收回,清点份数后到指定地点装钉试卷。试卷按考号由大到小、自上而下的顺序装订,防止反装、到装、针数不够、位置不当等。
8、监考人员要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保证考场的秩序。
9、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考场纪律。不得擅离职守,并认真填写好考场记录。对于监考人员擅自离岗,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或失误者,社发办将通报批评并视其情况严肃处理。
考生守则
1 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考试必须的文具用品,如垫板、钢笔、铅笔、圆珠笔、圆规、直尺、量角器、橡皮等,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报纸、电子词典、计算器(除特殊需要外)、草稿纸、通讯工具。(稿纸由学校提供专用稿纸)2 考生在每科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考试铃响后才能开始答题。3 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生考试结束后,才准交卷出场。4 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不能要求监考老师解释题意),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当众解答。5 考生答题用笔必须规范,一二年级用铅笔,三至六年级用蓝黑色钢笔,字迹要工整、清楚,并要书写在试卷规定的位置。
6 考生除在试卷规定处填写自己的姓名、学校、班级、考场、准考证号等信息外,不准作任何与答题无关的标记,不得出现学生或老师的真实姓名等信息,否则试卷作废。
7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上、下午考试结束立即回家 ,不得在校内外逗留闹事。
8 考试终场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纸)和草稿纸带出试场。待监考老师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后,才可离场。9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案,不准夹带、换卷。违者以考试舞弊论处,立即取消考试资格,本科成绩记零分。对扰乱考场情节严重者,取消后面科目考试资格并严肃处理。
10 考生考试期间必须爱护公物,保持室内外清洁。
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一、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并令其改正或暂停其考试上报巡视领导处理。
(一)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且有明显作弊嫌疑的;
二、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本堂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在班内批评教育并公开做检讨。
(一)在课桌、墙面、肢体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二)在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的;
(三)未按考试规则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的;
(四)在试卷或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在考试中相互传递试题答案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有偷窥他人答案行为、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本堂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在全校通报批评并公开做检讨,情节严重的取消所有科目考试资格,各科成绩均记为零并通知家长带回家反省教育。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二)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的。
(三)干扰他人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将试题答卷带出考场后,又交给监考人员的;
(五)在考试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已受到教育处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的;
(六)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顶撞、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它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四、考生有故意损毁公物、破坏卫生、打架等行为者,除按有关制度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并通知家长带回家反省。
五、凡有考试违纪行为的学生,不得参与评优。
第三篇:浙江大学期末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考前工作:
1.监考人员在考前须参加监考培训和监考测试;
2.主考教师从开课学院领取《浙江大学考场情况记录单》;
3.监考人员必须佩戴监考证参加监考工作,在考试之前30分钟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
4.在黑板上公布本场考试科目,起止时间;按照考场座位具体情况排座;
5.组织考生有序入场,检查学生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学生对号入座;
6.监考教师必须向学生宣读考试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宣读考试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他监考教师做好考场清理工作,要求学生将规定不能带入考场的物品如书籍、讲义、笔记、资料、手机、电子词典、计算机等放在指定位置,学生周围切勿有相关物品放置。特别强调无论开卷或闭卷考试,手机等通讯工具均应关闭,并放在指定位置,不能作为钟表使用;
7.发放试卷,提醒考生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规定位置书写姓名、学号等信息,看清试题要求和答题方式。
考中工作:
8.再一次全面清场,做好考试违规物品的清理收缴工作;
9.核对考生姓名、学号与考生所填姓名、学号是否一致;发现不相符或替考、代考者,应将有关情况填入考场记录单,按作弊相关规定处理;
10.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纪律。不能看书看报、接打手机、聚众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不能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
11.认真检查学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则的学生,可令其退出考场;迟到2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记录。如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倾向,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收回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在其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签名;若认定学生有作弊行为,未按本规定处理,将对监考教师按《浙江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12.考试期间,拒绝一切外来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对上级领导和巡视员临场检查,应积极配合;
13.如发现考生突然发病,且短期不能缓解,无法继续考试,应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考后工作:
14.同时邀请2名参加考试的学生共同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并由学生代表在记录表相应位置上签字;
15.如实填写《浙江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并签名,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16.主考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浙江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上交开课院、系。若有异常情况发生,主考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立即交至相关院、系本科教育科,院、系应立即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联系、上报。
17.监考教师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工作,应至少提前一天向院、系相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由院、系另行安排监考人员。
第四篇:考试分中心在线监考值守人员职责
吉林省安全资格考试分中心
在线视频监考值守人员职责
一、严格做好考点现场实时监考工作,按规定和考试要求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二、严格按考试审批时间进行监考,考试前30分钟与所属考点进行视频对接,以保证在线视频监考畅通。
三、对各考场进行全程监控、录像,认真及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并妥善保存。
四、在监考过程中,不得擅离监考岗位,不得从事与考试监控无关的工作。对考试过程中出现异常(网络中断、计算机死机等)的,要及时处置,给考生恢复考试。
五、考点出现违规违纪情况时,要进行视频截图留证,并及时提出警告,若考试秩序仍未改善,应对违纪考生作零分处理或中止考试等处置措施,考试完毕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六、监控过程中出现网络、电脑、监控视频等出现异常,要及时处理和协调。
第五篇:初中毕业考试考点工作人员、监考员责任书
考点监考员、工作人员责任书
为确保初中毕业学业考试顺利进行,最终实现“三杜绝一减少”、严防死守、万无一失的组考目标。现根据有关规定,教育局(以下简称甲方)与工作人员、监考员(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责任书。
一、乙方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保证本次考试工作不出问题。
1、严格执行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作息时间和工作程序,严密、准确地组织考试,杜绝工作中的差错。
2、严格按照考试工作程序,切实做好考生入场、领卷、启封、发卷、装订、密封和因特殊情况更换备用试卷等项工作。
3、严格认真地执行考纪考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监督考生按照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考生违纪、舞弊处理规定》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4、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不包庇、纵容考生舞弊,要佩戴标志上岗,不准将标志借给他人。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带入考室。未经允许,不准换岗、不准擅自离开考室及所在岗位。监考过程中,不念题;不回答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同考生单独谈话;不看书报;不吸烟、不打瞌睡、不谈笑;不抄题、不做题、不将试卷带出考室;不穿“响底”鞋、不频繁走动或站在考生旁边看考生答题;不准对考生暗中示意;不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准延长或缩短时间,同一切徇私舞弊行为作斗争。
二、甲方授权给区学考办,对乙方落实责任书情况进行检查审核。
1、对完全履行了本责任书所规定的职责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经甲方确认,甲方给予表彰。
2、对履行本责任书所规定的职责和有关规定不力的,经甲方查证属实,如甲方依照本责任书和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责任。在监考过程中,乙方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纪舞弊者视而不见,或因此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等违纪舞弊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本责任书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冷水滩区教育局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