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建设论文范文

2023-09-16

政权建设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政府治理绩效,含有治理有效性与治理效率两个层面,在不同发展阶段政府对治理绩效内涵的侧重也有所不同。治理的有效性在长时期内成为衡量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指标,政府以经济发展为核心推动治理有效性的实现以及合法性的获得。但是治理有效性的获得,始终是以政府对资源的过密投入作为治理基础,造成了成本的高昂与效率的低下。伴随着政府职能从经济发展向社会治理的转型,基层乡镇政权逐渐侧重治理绩效的效率内涵。同时,通过以网格为载体的技术治理与精准治理、以党组织作为行政体系内部的新型动员方式,实现了基层乡镇政权治理效率的提升。

关键词:基层乡镇政权;治理有效性;治理效率;合法性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18.06.018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综述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一词逐渐成为学界的关注点之一,而关于“社会治理”的研究热潮则是出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在《决定》中,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由此,学界出现关于“社会治理”的新一轮解释,并赋予“社会治理”极为重大的使命,即希望通过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变革,实现政府、市场、社会等主体的多元共治,明晰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边界,实现社会的自治。从基层乡镇政权的角度来说,社会治理含有对上与对下两个层面的含义,首先是在科层化的行政体系内,诸多行政事务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涵,属于对行政任务自下而上的执行;其次是基层乡镇政权的底层面向或社会面向,即面对分散的个体化的村镇居民提供自上而下的社會服务。因此,对于基层乡镇政权社会治理效益多是集中在自上而下的行政考核之内,治理绩效成为衡量社会治理的重要指标。

绩效的概念,来源于经济学,主要是用来描述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即一定的成本投入所产生的效果。在绩效的概念转变为政府的治理绩效时,并不仅仅指政府投入一定的成本之后所获得的产出,还具有更为复杂的内容。[1]比如,将政府的治理绩效理解为自上而下的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自下而上群众需求的满足形成对应。[2]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多根据行政体系内部自上而下的指令、计划、文件等进行社会服务,治理绩效便是政府在履行其职能时所取得的成绩与效益。或者将政府的治理绩效理解为政治绩效、经济绩效与社会绩效,而当前的政府的治理绩效主要是集中于行政体系内部的自我考核,缺乏多元主体的参与、监督。[3]其中,政治绩效主要是指政府在“集权—分权”体制下,如何维持政治上的统一,同时又要给予地方一定的灵活性权力以便面对复杂的、流动的社会需求。[4]也就是说,既要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治理绩效,又可以通过治理绩效的考核实现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有效约束。社会绩效,指的是政府面对社会需求,作出精准反应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满足居民的需求。经济绩效,主要指的是政府对经济发展的要求,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中国开始了转向,政府的主要任务与职能从原先的阶级斗争与意识形态斗争转变为经济发展,并用物质来对社会群众进行激励。

政府的治理绩效虽然存在诸多解释,但它的实质其实是指政府的治理有效性与治理的效率。政府治理的有效性,多涉及地方政府履行社会治理职能的能力,在面对社会转型之后所产生的分散、差异化、多层级的社会需求,基层乡镇政权可以通过有效的精准的满足,以便获得政权的合法性;同时,上级政府的政治指令与经济发展规划,在基层得到贯彻执行,体现出行政层级的控制能力与行政体系内部的动员能力。[5]政府的治理效率则是指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政府以较低的投入来获得较多的产出,即以经济学意义上的绩效概念来衡量政府的行为。然而,已有的研究,大多认为政府治理的绩效概念应侧重于政府治理绩效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对政府治理的监督,并将公共价值的概念引入政府治理绩效之中。[6]但是,从基层乡镇政权的角度来说,政府的治理绩效其实是政府的治理有效性与治理效率之间的一种权衡。

政府的治理绩效的核心是治理有效性,并且试图通过有效的治理活动,实现政府治理的合法性。这是因为在中国的行政科层体制中,政府治理始终存在着威权体制与有效治理的矛盾。威权体制要求中央对地方的权威以及对地方的有效控制,从而对地方政府形成了过多的约束,导致政府治理的有效性缺失。但是当地方政府获得一定的自主权力之后,又常常会形成对中央的政策、意志的偏离,也会导致治理有效性的缺失,进而导致政府治理的合法性与动员能力的衰弱。[7]此外,从政府的合法性的角度来说,革命与政权建设使得政府获得了合法性,从而赋予了这一组织进行国家运动的合法性以及有效性。[8]同时,通过政府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又反过来增进了政府的合法性。[9]所以,多年来政府的社会治理始终是在以不计成本的投入来获得治理的有效性,即通过较高的成本投入来获得政治效益与社会效益。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我们发现,政府已经从社会民众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的认同中获得合法性,然而政府却依旧以政府治理的有效性来形成对基层乡镇政权以及半行政化村居的约束,造成了各种资源的过度消耗。因此,本文试图在政府治理绩效的有效性的基础上引入治理效率的概念,来展开对基层乡镇政权社会治理的分析。

二、从绩效到效率:基层乡镇政权的治理转变

H镇,原是区政府所在地,在2003年与另外一镇合并。2009年N区与P区合并,H镇由原来的N区区政府所在地变为P区一个普通镇。目前,H镇辖有29个行政村与30个居民委员会,户籍人口117 810人,外来人口111 963人,实有人口277 193人。作为曾经区府所在地,H镇的社会治理呈现出了繁难的特点。它的社区空间结构基本涵括了城乡的所有特征,涵盖了社区、城郊、工业园区、纯农村等类型;在人口结构上涵盖了上海外来人口、上海市其他区域的动迁人口、城市人口以及农村人口。这种较为复杂的社会空间结构与人口结构的耦合,产生了分散的、多层次的且极具差异的社会需求,对H镇的社会治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自2016年以来,H镇政府的主要工作围绕着“五违整治”展开,对早期以经济发展为核心时期形成的大量的违章建筑、违法经营等进行整治,辖区内的大量企业进行减量化,农村的小作坊等被取缔。在2000年左右,上海市为了实现农民收入的增加,推动了“万家富”工程的实施,鼓励农村调整农业经营结构,引导农民进入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在“万家富”工程实施的早期,农民收入确实获得了极大提升,然而在这一时期的无序发展,形成了大量的违章建筑、违法经营、违法用地等,打破了乡村原有的社会秩序。同时,自1980年代开始,基层乡镇政权的主要职能从意识形态与阶级斗争转变到了经济建设上来,政府想要通过经济建设推动社会建设,最终实现政府合法性的获得。所以,镇、村无序的经济发展形成了村村点火、户户冒烟,遍地开花、处处招商的现象。在上海市发展的新时期,欲实现统筹发展以及建设美丽乡村等目标,就需要对早期的无序发展进行整治,统一安排镇村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

经济发展权的剥离,成为了伴随着“五违整治”发生的另一件影响基层乡镇政权社会治理格局的事情。H镇的职能机构在2016年进行了调整,首先是政府内部的经济发展办公室转变为区域发展办公室,“区里不要发展经济了,所以改成了现在的这个名字”,它目前的主要工作是调整H镇的经济结构,淘汰部分落后的企业,优化产业结构。比如说,“已经淘汰的企业,他们所遗留下来的厂房等,不再允许创办生产类的企业,只能够用作商贸或者仓库等,每年H镇有淘汰20家企业的指标。此外就是取消无证照经营的小企业,要求三年内消除完毕,这个数字大概是2 097家”。其次是H镇的招商中心改变为区招商局的分中心,“所有的镇的招商中心,都有这个名称的改变,我们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改变,成为还的第x分中心”,目前人员的编制与经费依旧挂在H镇政府,還未能理顺区镇之间的层级架构,但是从总体的趋势来看,基层乡镇政权的招商权力与经济发展权力正在被剥离,逐渐弱化。

伴随着基层乡镇政权经济发展权的剥离,社会治理的重心却在逐渐的下沉,H镇的政府工作职能也随之发生了从经济发展到社会治理的转变,即“以前是一切事情为了经济,镇政府包括村庄的干部都在围绕着招商引资、经济发展转动,但是近年来,社会治理就是如何满足群众的需求,成为政府和村居的工作重心”。相应的基层乡镇政权治理绩效的考核方式也在逐步发生变化,原先的侧重于经济指标的治理有效性逐渐向政府的治理效率指标转变。在H镇对下属部门、村居的2016年、2017年年度工作考核标准中,我们发现了明晰的改变。其中,村居在2016年和2017年的重要改变是社会民生、社会治理的分数大幅提升,并且基层党建引领下的社会治理取代招商引资成为了考核的重点工作之一。在对机关的考核中,基础工作分为三项,服务基层、团结协作、内部管理。其中,服务基层的的考核分值从2016年的15分增加到了2017年的30分,并且它的论述内容也产生了明显的改变。在2016年,服务基层被描述为深入基层开展指导工作,帮助解决急、难、愁问题;落实首问责任与政务公开,重视基层与群众诉求,认真及时办理来访信访。在2017年,增加的部分表述为“对村居重点难点工作的协助和推动,为村居提供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对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导”。如何高效地动员各个部门以及基层村居,以便迅速精准的满足基层社会的需求,成为了当前基层乡镇政权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而治理效率也逐渐成为衡量基层乡镇政权社会治理的主要指标。

三、基层乡镇政权治理效率的内涵与治理导向

政府的治理绩效有两种内涵,其一是有效性内涵,通过治理的有效性,来证明政府的治理能力、发展能力,进而证明政府的合法性,为政府进一步展开社会活动奠定了基础。但是,这种以治理有效性为基础的绩效考核存在着一定弊端。首先,为了实现社会效益、政治效益以及其他目的考量的治理有效性,往往以资源的过度集中覆盖来展开治理活动,比如政府为了实现社会服务的创新而投入大量的资金等,较高的社会成本投入成为了治理有效性的基础。其次,治理的有效性往往难以兼顾地区之间的资源差异,只是以活动的最终呈现结果来对各部门以及村居的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在H镇之前的考核指标中,只是以民生、治理、党建等板块的治理成效作为考核标准,并没有涉及到这些地区存在着区域规模、人口多寡、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村居之间的考核不公正。所以,基层政权治理绩效应该实现从有效性到治理效率的转变。

政府治理绩效中第二种内涵指的是治理效率,实质上是说在一定的资源约束条件下,实现了一定的工作绩效,较多地考虑到了成本与产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政府治理较高的治理效率,是政府以较少的成本投入获得了较高的社会效益。它所强调的内涵,是指政府“积极有为、多办实事,提供公共服务以满足群众对社会服务的需求,又在强调政府的治理绩效要以较低的成本为基础”。[10]其中,治理效率中的成本并不仅仅是指政府的资金投入,它主要指的是政府在一定的区域空间内的资金投入、人力投入以及政策方面的倾斜,综合成为资源的投入。治理效率中的社会效益,也并不仅指是否完成社会的指标,而是指在资源约束的条件下,所完成的上级交代的治理指标,这种治理指标的衡量不仅要涉及到治理指标的完成程度,还要兼顾一定区域空间的治理难度,包括这个区域内的地域面积、人口规模以及资源的投入等。总体而言,治理效率就是以较少的社会投入来实现政府的治理成效,并且获得群众的高度认可。

在政府治理绩效的治理有效性与治理效率之间,我们将这两个概念通过一定的指标来对治理效率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解(表1)。从社会治理的主体上来说,治理有效性更为侧重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形式,且多以行政的方式进行;治理效率则是在政府实现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职能转向之后,以政府作为主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从治理的对象上来说,治理的有效性更为侧重于政府治理绩效的经济内涵,经济发展成为基层乡镇政权社会治理的主要内容;而治理效率更加侧重于社会建设与社会服务,其直接的面向是基层社会较为分散的社会个体。从社会治理的目标来讲,政府绩效的治理有效性,侧重于通过经济的发展来实现群众的高度认同,进而获得政治合法性,为进一步开展其他的活动奠定基础;政府治理绩效的治理效率则是在已获得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上,侧重于治理的高效率。从治理的成本来说,基层乡镇政权为了获得社会效益、政治效益,不计成本的投入;治理效率则是讲求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高的社会认同,较好地完成政府的社会服务。

从政府治理绩效的治理有效性与治理效率的对比来看,政府治理的有效性往往是基层乡镇政权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交代的任务,投入较多资源以获得较好的完成度,造成了治理效率的低下。因此,现阶段的基层乡镇政权的社会治理则是以治理的效率作为导向,实现对基层政权各部门以及村居的有效协调。具体来说,治理效率的考核指向对于基层乡镇政权的社会治理方式形成了导向上的改变,使得基层社会治理变得更为精细化、精准化。首先,治理效率要求基层乡镇政权的社会治理更加注重不同区域之间的差异性,根据区域面积、人口规模来决定资源的投入程度来进行综合考量。其次,治理效率的提出,使得基层乡镇政权更加注重不同区域社会治理的问题表征,并根据问题的导向形成了不同的治理面向。再次,治理效率对于治理任务繁重的部门以及村居形成了有效的激励,使得治理更为关注治理的过程以及治理的资源约束。

四、基层乡镇政权治理效率的建构路径

基层乡镇政权的治理效率主要在于治理成本与治理效益之间的衡量,然而基层社会治理的效率实际上面临着多重的制约,这主要与基层乡镇政权的双重角色有关。从科层治理的制度沿袭来看,当前的政府依旧是传统的社会治理体制——郡县制度的延续。郡县制的出现以及沿袭,主要是维持中国政治版图的统一,制约地方的权力实现中央集权,维护中央的权威。因此,基层乡镇政权成为了整个行政科层体系的末端,受到了中央的极大约束。虽然,诸多学者用“集权—分权”“委托—代理”等理论框架来分析中央与地方的关系,[11]但是经过科层体制的多个层级之间的传递,地方所获得的灵活性空间已经不大。此外,从地方治理的角度来看,基层乡镇政权又需要有一定的灵活空间,以面对复杂的社会治理形势。这是因为,基层乡镇政权作为科层体系的末端,是直接面对基层社会的政权。此外,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剧,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形势更为复杂,人口的流动以及个体化的呈现,使得社会的需求呈现出了多层级、分散性、差异性的社会需求,这就对基层乡镇政权的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以治理有效性为基础的社会治理方式难以满足新形势的变化,社会治理更加讲求治理的效率。

传统的基层乡镇政权的社会治理多采取自上而下管控的方式,并且个体依托于单位,其需求也由所在的单位加以解决。但是随着社会流动的加剧、单位制的解体,个人从单位人演变为社会人,原先单位所承担的对个人的义务逐渐被政府、市场所承担。在政府与市场的社会服务的边界未進行明确的界定之前,政府依旧承担着主要的供给角色,但是政府的服务供给与居民的实际需求之间始终存在脱节。[12]因此,H镇政府的职能从发展转向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其治理的方式也实现了向精细化治理的转变。网格化治理,也因此成为了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效率的重要载体。精细化的网格治理的实质是将H镇的区域空间分为不同的网格,并且将权责明确到每一个部门与村居,消除具有治理模糊性的地带,并督促负有治理责任的部门去快速解决网格中所发现的问题,从而实现对社会需求快速而精准的回应。[13]通过网格治理,实现了对权责边界的明晰界定,也治理了部门的惰性,从而有效提升了基层乡镇政权的治理效率。

在基层乡镇政权的部门协调过程中,以治理部门惰性为主要目标之一的社会治理,是对各个部门进行的一种跨部门的协调。这种协调的方式是基于权责划分进行的,当问题发生时,根据最初的问题所属领域的划分,H镇的网格管理中心直接将问题派单给相关的部门或者村居,督促这些部门与村居进行处理,并作出相应的反馈。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往往出现难以实现跨部门的动员。其一是各个部门的原有的任务较重,难以在网格中的问题上付出较大的时间与精力加以处理;其二是H镇的网格化管理中心,在行政层级上虽然是由高出各个部门半个行政级别的领导牵头,但长时间的运转之后也会难以形成对这些部门的有效动员,所以网格化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往往会有“协调就是求人,牵头就是磕头”的工作感觉;其三是处在H镇的政府机关的熟人群体内,各个部门的领导多是相互认识,因此网格化管理中心的考核并不会给这些部门在年终考核时打的分数过低,“否则大家面子上都过不去,工作就更加不好做”。

党组织的动员渐渐地与行政科层体系内部的层级动员结合在一起,形成了有效的组织内部的动员方式之一,实现了跨部门之间的协作,提高了基层社会的治理效率。传统的运动式治理在常态化之后,动员的效果逐渐式微,党的组织动员成为了党政科层体系内新的动员形式。这一方式主要通过党政科层体制内的人员考核、任免与激励来提升治理效率。在H镇,它的下属各部门以及村居的主要负责人的晋升,在经过本部门的讨论、推荐以后,上交给政府,最终由H镇党委会讨论加以决定最终的任免。同时,H镇在部分部门已经开始实行职级与岗位的分离,按照“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以及工作成效,来评定职级,并且这个职级的最终结果是要上交给H镇党委会来决定的”。此外,H镇政府设置了党政联席会议,以督促各个部门工作的开展,并对镇域范围内的重点、难点工作通过跨门的协调与合作来展开。因此,党组织通过对行政体系内部的人员考核以及激励制度的创新,实现了对不同部门跨层级的协调与动员。

五、结论与讨论

政府的双重角色始终存在于社会治理中,作为受到层层束缚的行政层级体制的末端,作为直接面对底层社会需要作出灵敏反应的前端,难以实现社会治理的效率的提升。在以治理有效性为考核侧重点的政府治理绩效作为基层乡镇政权社会治理的评价标准时,政府以资源的过密投入来获得治理的效益,却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以及治理效率的低下。因此,伴随着基层乡镇政权的经济发展权的剥离以及向以社会服务与社会建设作为主要职能的转变时期,政府治理绩效的治理效率内涵应该成为衡量社会治理的主要标准,并以此实现对高度变动的社会需求作出迅速、精准的回应。

因此,H镇以网格化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并通过党组织实现了对行政体系内部各个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动员。党组织在参与基层乡镇政权的过程中,既实现了对基层社会的再组织,又实现了对镇域范围内各种资源的高度整合。在通过制度创新、动员主体的转变来实现对行政体系内部高效动员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提高社会治理效率路径的建构限度。因此,如何实现党组织对基层社会动员的持续性,以便提升治理效率,将会是基层社会党建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说明: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研究——聚焦人口流入型地区”(15ZDC028)的部分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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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明洲

政权建设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激励性规制是规制经济学的内容,但在食品安全规制领域却无法实现保障安全的作用。行政法以规制主体的合法性为前提,以公民权利保障的先进性为理念,以规制程序的开放性为途径,赋予了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的新内涵,使激励性规制能够真正实施保障食品安全的功能。

【关键词】食品安全 激励性规制 规制主体 规制程序

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探源

日本学者植草益认为,所谓激励性规制,就是在保持原有规制结构的条件下,激励被规制企业提高内部效率,也就是给予受规制企业以竞争压力和提高生产或经营效率的正面诱因。①激励性规制给予受规制企业一定的价格制定权,让其利用信息优势和利润最大化动机,主动提高内部效率,降低成本,并获取由此带来的利润增额。

从规制经济学的视角出发,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可以定义为激励被规制食品生产企业提高内部效率,给予受规制食品企业以竞争压力和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正面诱因,以激励其降低成本,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至于食品生产企业有没有制造伪劣食品,并不在激励性规制的考虑范围内。其实质上属于传统的经济性规制,而非社会性规制,显然无法达到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如就“三鹿”奶粉生产厂商而言,运用规制经济学工具分析,其生产效率不可谓不高,经济效益不可谓不好,应是一个成功的激励性规制案例,但其社会效益却相当糟糕。因而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予以新的解读。

行政法学以规制主体的权力运行机制为研究对象,立足于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的核心价值——安全,强调规制主体的合法性、规制理念的先进性、规制程序的开放性,故能较好地弥补规制经济学只注重经济效率而忽视社会效益的缺陷,赋予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新的生命力。因此,行政法视野下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可以定义为:国家食品安全规制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通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促进食品安全参与主体遵守法律规范,以维护食品安全的行为。对此概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解读。

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体的合法性

规制经济学一般不研究规制主体的来源、组织机构、职权构成,而行政法学却非常注重行政组织理论的研究。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是一对基本范畴,据此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体的合法性应包括两条主线:

一是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体的合法性。在我国,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体就是行政主体,其权力来源于组织法或者单行法的授权,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其性质是法律执行机关,而法律是公民意志的体现,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体的实质就是公民的委托代言人,主体性质的合法性意味着其规制行为必须满足公民的要求,保障公民的权利。二是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对象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对象包括规制主体自身、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规制主体自身的激励新规制“更在于使政府中每一工作人员的内在潜能得到最高的发挥;不重在以督策与管束方法处理人事问题,而重在以科学的知识技术及‘人性’的观点,促进自动自发的服务精神”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归根结底都是由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法治意识淡薄,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漠视他人生命健康权,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所致。传统的规制手段以事后惩戒为主,面对我国食品产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众多,存在数十万家中小食品生产经营户的现状,难以起到良好的规制效果。故有必要运用激励性规制手段,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生产销售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而通过食品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将伪劣食品生产商逐出市场。由于食品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很容易成为伪劣食品的受害者。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要通过强制食品信息披露和普及食品科学知识,防止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的损害,促进消费者合理消费,远离假冒伪劣食品,最终使其自然消亡。

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理念的先进性

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理念的先进性,必须依靠其背后的价值支撑。规制经济学的价值基础是效率,在食品安全规制中,即便实现了效率价值,也无法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保障无济于事。而行政法产生的基础是“主权在民”和“分权制衡”,按照代议制理论,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授权,其运行的价值基础是人权保障。在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中,食品的安全性就是基于人权保障这一价值而产生的先进理念。

安全作为一种价值观,历来都受到人们的重视。对于安全价值的重要性,英国功利主义法学派边沁认为,立法者要想保障社会幸福,就必须努力达到四个目标,即保证公民的生计、富裕、平等和安全。③边沁所说的安全包含着身体、名誉、财产、职业不受内乱外患的侵扰。博登海默对安全也有着独到的见解,他认为:“追求安全的欲望促使人类去寻求公共保护,以抵制对一个人的生命、肢体、名誉和财产所作的非法侵犯。”④这里,博登海默把安全的内涵界定为使一个人的生命、肢体、名誉和财产免受非法侵犯。那么,安全价值的含义是什么呢?我国学者卓泽渊认为:“安全价值是指,能直接确认和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等,保证人们的安全,满足人们的安全需要。”⑤“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人权,生命健康权的保障是安全价值的最核心的内涵”,⑥树立科学的食品安全激励规制理念就是把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作为基本原则,贯穿于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的始终。显然,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运行,促进规制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必能将体现于行政法中的食品安全理念变为现实。

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程序的开放性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规制经济学理论不研究程序问题,对于所提出的激励性规制的特许权投标制度、区域间比较竞争、价格上限规制和社会契约等制度,也并未探讨其实施程序。而行政法可称为程序法,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程序被称为 “看得见的正义”,人们普遍坚信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行政法基本等同于行政程序法,如美国最为重要的行政法就是1946年颁布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具有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保障相对人的人格尊严、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等功能。自从规制运动产生以来,规制程序体现了相对民主参与原则,就“监管权力运行的程序而言,也从单向式的监管程序发展为开放式的、互动的公众参与机制。”⑦在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中,无论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还是消费者的激励,均是通过开放性程序实施,表现为以下几种公众参与程序。

首先是公众立法参与程序。《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是宪法中公民参政议政权的具体体现,只是原则性太强,操作性不足。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是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法律、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也包括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范围相当广泛。不管什么主体立法,在颁布以前都应当通过网上问卷、开立法听证会、发调查问卷等方式大量听取公众的意见。尤其是涉及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问题,更应当满足大多数公众的要求。

其次是公众协助执法程序。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关系到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权保障,也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的维护,监管机构和公众对此都有共同的利益,这算是行政监管工作中最得民心的项目。为此,我们应当打造公众协助执法机制。比如,建立简便易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举报制度,第一时间把有关安全监管信息传达给监管部门,让违法食品厂商无处可逃,将监管权力覆盖到整个食品链条中。

第三是社会团体参与程序。现阶段对于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要求过于严格,明显具有计划经济的痕迹。比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但是实践中很多社会团体无法确立业务主管单位,即便有业务主管单位也难以得到审查同意。因此,应简化设立社会团体的程序。同时,通过立法授予社会团体食品安全监管职权,如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食品安全的检测、风险评估、信用评估、信息收集、分析、披露权等。唯有如此,才能保障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程序的开放性。(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胡欣欣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第151~153页。

②罗豪才,宋功德:“现代行政法学与制约、激励机制”,《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第86页。

③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04页。

④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14页。

⑤卓泽渊:《法律价值》,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2页。

⑥⑦熊宇:“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法之维”,《四川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第36~38页。

政权建设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是不同的权力类型,二者在实际运行中时有冲突,主要表现在行政权主导下的村民自治违背了村民自治的本质。文章以L村和X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都存在行政权力主导村委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为例,分析在候选人产生中两种权力冲突的原因,以期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 候选人 村民自治 行政权力

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来自乡镇政府的行政权和村民自治权冲突不断,集中体现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候选人的产生方式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影响到村民民主权利是否能够实现,是换届选举的关键环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乡镇党委和政府行政权力在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确立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下面以安徽省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L村和X村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产生方式为例来说明两种权力冲突的背景下,行政权力是怎样主导候选人产生的。

行政权力主导下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L村和X村村民委员会组成基本情况。L村位于安徽省的东部,处于城乡结合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将由三人构成,主任、副主任、委员各1名。X村位于安徽省北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将由四人构成,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2名。

L村和X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候选人初步人选的产生方式。L村所在的街道党工委于2011年6月发文《关于成立Y街道办事处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文件》,成立换届领导小组。X村所在的乡镇也是如此,该乡镇党委于2011年7月初发文成立换届选举领导小组。虽然这两份文件来自不同的乡镇,但内容极其相似,主要任务是成立两个换届领导小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乡镇领导小组和指导各村换届的指导小组。两个领导小组的职责就是全程指导选举工作,确保选举顺利进行。

按照选举办法规定,L村成立第八届村民委会换届选举委员会,共9人,该委员会将负责本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按照《Z街道村党(总)支部委员会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规定,该村应推选6名候选人。2011年8月3日经过村民推选,得票前7位的分别是李某、张某、尹某、时某、白某、吴某、赵某。

乡镇行政权力主导候选人的产生

L村村委会候选人的确立方式。2011年8月20日该街道召开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的党工委会议,主要议题就是研究讨论确定村委会候选人。在听取各个指导组针对各村关于初步人选的汇报之后,全体党工委成员逐村研究讨论主任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委员候选人以及各村的差额人员,并以组织的名义反馈到各村,同时要求各村以此为依据组织第二轮选举,并明确要求各村支部和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不得出现与既定候选人不符的选举结果。L村上报了7名提名人,最终确定了6名作为最终候选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村委会副主任候选人、村委会委员候选人各2名。

X村村委会候选人产生方式。在《第八届X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是在镇村级换届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进驻该村换届指导组在接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关于候选人的报告之后,该指导组召开会议,商定候选人,经过讨论确定7名候选人,其中对于每个职位的差额人员也作了明确规定。指导组及时地将候选人报乡党委审核,乡党委审核后,指导组将候选人反馈给村党组织和选举委员会。

这两个村在候选人的确定方面均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乡镇党委和政府主导村民候选人的产生,无论是召开党委会确定候选人还是领导小组确定候选人都要报党委批准,这两种方式都是行政权力与村民自治权力之间冲突在村民选举候选人产生方式上的集中体现,损害了村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有悖于村民自治的本质。

行政权力与自治权冲突的原因分析

行政权与村民的自治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乡镇政府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其权力来源于国家;村民自治权是以村民委员会为代表的自治组织,其权力来源于广大村民的选举和授权,是一种社区自治权①。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村民自治模式,其实质是村民通过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由这个自治组织来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虽然经过近30年的探索与发展,但在实践中一直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陷入发展的瓶颈,原因之一是行政权力与村民自治权之间的关系没有厘清、冲突不断,仍延续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下的治理模式,行政权力相对自治权力处于一种支配地位②。这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城乡“二元”发展模式导致城乡发展不平衡。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在很长一段时间作为城市和工业发展的主要资源供给区域,为了确保资源的有效获得,乡镇牢牢地将农村控制在自己的范围内。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为了保证更有效地从农村汲取资源,行政权力不失时机地发挥其强势地位作用,利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取得对农村的支配地位。各级政府一直把选举看作获取农村资源的组织保证,并将村民换届选举牢牢地把握在自己手中,主导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现行法制的不完善,是造成冲突的根源。村民自治已经历了30多年,在农村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法制的缺失和不足造成村民自治制度离社会主义政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由于非制度性因素的影响,导致了作为基层国家权力的执行者的乡镇政府行为失范③。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上,虽然各地都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相关办法和程序,但仍然存在不足,如概念不清、主体不分等极容易造成多元化冲突。

村民没能充分理解村民自治的本质。在村民换届选举上,由于现行选举模式的长期影响,广大村民和村民选举委员会也接受了候选人由乡镇党委来确定这一模式,而没有意识到选举村民委员会是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内的事,即使有些村民意识到这一点也苦于没有有效的制止措施而束手无策。

应以村民自治为原则产生村委会候选人

各级行政部门应充分理解村民自治的意义。十七大报告指出,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的四项制度之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随着国家民主进程的发展,村民行使民主权利成为国家民主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这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意识到村民自治是由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农村社区制度,还村民自治本质。

加大对农村投入,为村民自治创造条件。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中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此农村支持城市、农业支持工业的局面才得到了根本性的转变。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和城乡的协调发展,势必将改变国家权力支配自治权力的政策性依靠,这些将在宏观上为村民自治的实现提供条件。

实现村民自治的法治化。目前行政权力对村民自治权的渗透,很大程度上缘于法制不健全,从而导致农村工作中存在的多元权威的冲突,这要求《宪法》、《党章》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明确的回应,将党的领导严格控制在思想领导上④。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支配自治权和过度自治化这两种现象的发生,仅仅宪法和法律明确村民自治的内涵与地位还是远远不够的,一些具体的自治原则和方法仍然需要用法律来规定。

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发挥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上的作用。随着村民素质的提高和现代意识的觉醒,村民的民主诉求会更多,希望能真正实现村民自治。村民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当尽可能地排除干扰,履行本应属于自己的权力。在候选人的产生上,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候选人条件,依据得票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提出符合候选人条件的人员名单,然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就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作说明,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尝试无候选人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模式。无候选人直选近年来被各界所关注,村民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时不确定候选人,而是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员成员,这种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在浙江和重庆均有试行。这种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可以避免或减少乡镇行政权力对村委会候选人确立上的冲突、暗箱操作、内定候选人等违规行为,更大范围拓展了村民自治的空间,增强了村民对选好当家人的神圣使命感,有利于激发村民选举时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作者分别为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院讲师,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于建嵘:“村民自治:价值和困境”,《学习与探索》,2010第4期,第74~76页。

②袁文霞:“‘乡政村治’困境的制度性根源探究”,《滁州学院学报》,2011第2期,第29~31页。

③铁锴:“论乡镇政府行为及其规范”,《理论导刊》,2011第12期,第61~64页。

④沈太霞,成少勇:“论村民自治及其对我国宪法发展的影响”,《法制与社会》,2008第12期,第24~26页。

政权建设论文范文第4篇

一、农村基层政权选举中贿选问题的现状

当前, 贿选现象在我国农村选举中极其普遍和猖獗, 几乎在全国各地的农村中都有存在。农村中存在的贿选问题主要有两个方向: 一个是向下的方向, 即候选人与选民 ( 村民) 之间, 通过购买选票等方式企图当选; 一个是向上的方向, 即候选人通过贿赂上级官员的方式, 获得上级的支持, 而上级官员的意向在农村选举中具有很关键的作用, 上级官员的认可使候选人从而当选。贿选的方式也层出不穷:包红包、买选票、送烟酒、请客吃饭、组织旅游等等。在一些地方, 甚至出现了候选人张贴大字报, 承诺当选之后给选民一定的经济报酬, 数额直接写在大字报上, 而且候选人之间进行竞争, 可谓十分猖獗。更有甚者, 一些地区的候选人勾结当地的黑恶势力, 使用暴力胁迫村民, 严重危害村民利益和人身安全。

二、农村基层政权选举中贿选问题的成因

( 一) 社会交换主体的理性选择

影响社会交换的最基本的社会规范是互惠规范和公平规范①。即一旦发生交换, 受惠一方必须承担回报的义务, 互惠和公平在社会交换过程中制约着双方的行为。根据布劳的观点, 在社会交换中完全遵守互惠和公平规范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社会交换网络中, 每一方都同时与许多对象形成交换关系, 而维持其中一些交换关系的平衡往往要以牺牲另一些交换关系的平衡为代价②。正如村干部候选人一样, 他们同时与村民和上级官员进行社会交换, 但是为了维持与上级官员的社会交换的平衡, 必然会选择牺牲与村民之间社会交换的平衡。由于村干部在和选民进行社会交换之后已经当选, 已经获得从村民处获得所需的选票资源, 而村民也已经获得了经济报酬, 对于村干部来说社会交换关系已经结束; 即使候选人当初在与村民进行交换时承诺上任之后的种种报酬, 但是由于此时村干部已经掌握了大量的社会和经济资源, 在社会交换过程中, 各个主体都试图占据有利的交换地位, 村干部此时占有强大的资源优势, 势必会与村民进行不平等的社会交换, 而村民迫于资源的匮乏, 接受资源优势一方的条件之后获得的利益要大于否定其条件之后所获得的利益, 因此只能接受不平等的社会交换。

( 二) 贿选的传统文化

从宏观的社会交换角度来看, 社会交换具有共享价值观的作用。费孝通先生认为我国传统社会是差序社会格局下的人情社会, 相对于西方的法制和理性来说, 我国传统社会更加注重“人情”的作用, 在政治生活中, 官员们也按照差序格局和人情社会的特色行为。官员们通过人情以自己为中心结成一个个网络, 形成了官场中的差序格局, 并在人情和差序格局的框架内进行各种社会交换。在我国现阶段大部分农村, 仍然处于传统社会之中, 人们按照人情的原则进行各种活动, 而人情实质上也是一种社会交换, 个体通过提供对方需要的资源来获取对方对自己的感激, 即“欠人情”, 以后需要之时可以用于进行新的社会交换。我国农村社会相对于城市来说, 传统社会更加根深蒂固, 重视人们之间的关系、人情, 于是在农村基层政权选举中, 如此的价值文化更加浓厚, 候选人、选民和上级官员进行贿选、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社会交换实在是不足为奇。

( 三) 贿选行为极高的成本收益率

霍曼斯对于交换理论的价值命题认为, 如果某种行为的后果对一个人越有价值, 那么他就越有可能进行该行为③。在之前已经提到过, 村干部可以牟取极大的利益, 可以很轻松地取得极高的经济回报, 许多非发达地区的村干部甚至可以达到上千万乃至上亿元的资产。由此, 极高的报酬导致候选人进行贿选的社会交换行为。由于我国对农村基层选举监督体制和相关法律的不健全, 缺少对贿选行为有效的监督和严厉的惩处措施, 导致村干部候选人贿选成本极低, 而当选之后获利极大, 基于社会交换的最小成本换取最大收益的原则, 许多候选人铤而走险, 贿赂选民和上级官员, 形成贿选的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 由于社会交换主体理性选择的特性, 我国特殊的传统文化影响, 以及我国对于农村基层政权选举监督和相关法律的不健全, 导致了各种社会主体贿选的社会交换行为, 形成了选举中的贿选问题。

三、农村基层政权选举中贿选的后果

( 一) 农村基层政权选举中的贿选行为会造成非常消极的影响, 造成种种恶劣的后果

从宏观角度来看, 农村基层选举中的贿选会对整个社会风气造成非常消极的影响, 有可能会导致全国农村乃至政治体系中的其他层次贿选成风, 对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造成致命的损害, 造成整个政治层次中各种腐败行为, 从而影响整个政治民主进程。

从微观角度来看, 农村基层选举中的贿选会损害村民的利益。因为候选人在竞选时期所付出的一系列经济成本必须能够收回。于是候选人在当选为村干部之后, 必定千方百计从村民处搜刮经济利益, 以弥补当初与村民和上级官员的社会交换所付出的成本。此时, 由于村干部的政绩和前途掌握在上级官员手中, 因此二者之间仍然存在社会交换行为, 村干部为此所付出的各种成本必然要从其他地方收回, 因此, 村干部往往会选择和上级领导勾结, 滥用手中权力, 克扣各种国家补助; 和社会中的利益集团进行社会交换, 引进各种在城市中被淘汰的重污染企业和落后产能, 以谋取经济利益和国内生产总值, 谋求升迁。村干部为了自身经济利益, 在给予了上级官员更多的经济利益之后, 必然加大对村民的搜刮力度, 如此形成恶性循环, 在社会交换交换中弱势地位的村民成为最终受害者。长此以往, 村民的经济利益蒙受重大损失。

( 二) 政治文化的恶化

贿选的社会交换在农村政治生活中越来越普遍, 由于社会交换共享价值观的作用, 进一步形成了贿选腐败的政治文化、社会文化, 导致农村政治生活大环境的恶化。

四、农村基层政权选举中贿选问题的解决措施

农村选举中的贿选问题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从对问题进行的社会交换理论角度的分析可以看出, 想要解决问题, 必须从社会交换的角度入手。

( 一) 切断贿选的社会交换行为

切断社会交换可以从交换主体入手, 也可以从交换资源上入手。

1. 从选民角度解决

选民即村民, 村民主要和候选人进行社会交换, 村民用手中的选票来交换候选人手中的经济资源和当选之后的承诺, 但是候选当选之后承兑当初承诺的比率比较低, 村民对此情况也心知肚明, 但是村民也无能为力。由于我国当前农村村民所处的生活水平比较仍然比较低下, 需要层次较低, 和候选人进行交换的主要目的就成了经济利益。因此, 要从选民处切断贿选的社会交换行为就需要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大力发展农村地区经济, 尤其是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 使经济利益对选民的价值降低, 选民更加关注的就是被尊重的需要、社交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了, 候选人在和选民在社会交换中就成为了对等的关系, 不平等的关系随着选民经济水平的普遍提高而不复存在, 候选人就只能提供尊重和依从的筹码, 而此时选民和候选人的社会交换也就成了正当的社会交换———候选人承诺当选之后为村民的利益着想, 全心全意为选民服务, 选民投票给候选人。而如果候选人不以此为筹码, 社会交换就无法形成, 无法换取村民手中的选票, 也就无法当选。这样一来既解决了贿选的问题, 又能够保证村干部为选民的利益着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当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之后, 政治生活自然会朝着现代化, 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2. 从资源角度解决

我国现行公共权力结构下, 官员一旦拥有公共权力, 就会将公共资源转为个人的私有资源, 为自己所用。所以, 应该改变现有结构, 使上层官员手中资源的使用受到限制, 从而无法和候选人进行社会交换。

( 二) 法律和制度建设

农村选举中的贿选问题同样也需要从法律和制度的层面予以解决。

1. 完善相关法律

由于在现行制度下, 农村选举中的贿选问题的相关法律不够完善, 处罚不够严厉, 必须加强对贿选行为的处罚, 增加其贿选成本, 降低其成本收益率, 选民、候选人和县乡级官员出于社会交换的理性选择, 在成本和利益的比较中成本大大增加, 就能够抑制贿选行为的社会交换。

2. 建设相关制度

抑制贿选的发生, 要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

一方面, 要注重机构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发挥应有作用, 不能和腐败分子同流合污。一定要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和网络的监督力量, 一定要将其运用到农村政权的监督中。同时还要畅通普通民众的上访机制, 不能对上访进行打压, 一味对上访行为进行打压, 只能使普通民众对政府失望, 政府也就因此而丧失了在群众中的公信力。

另一方面, 要进行监督体制的创新。要把官员的监督权下移至人民群众手中, 将干部政绩的决定权移至人民群众手中, 就可以抑制贿选行为和官员任期内的各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因为如此一来, 官员的政绩和自身前途决定在普通群众手中, 官员就没有不惜行贿讨好上级的必要了, 反过来要讨好普通人民群众, 为人民群众的利益着想, 这样一来就遏制了干部之间的腐败行为, 并保证其代表普通大众的利益。

摘要: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试点, 也是关键领域, 关系到整个基层民主建设的成败。但是现行农村基层政权选举中存在着一系列以贿选为代表的腐败行为, 对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 严重损害农村居民的利益和村委会的形象。本文试图从社会交换论的角度探讨农村基层政权选举中的贿选问题, 研究其现状与严重后果, 形成的原因, 以及解决问题的措施。笔者试图从社会学角度为我国基层民主建设提供些许建议, 以期为我国基层民主建设尤其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作出些许贡献。

关键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选举,贿选问题,社会交换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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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唐伟.对当前我国权力腐败的社会学分析[J].边疆经济与文化, 2007 (2) .

[3] 彭宏伟, 张卫东.透析“差序格局”背景下的公共权力腐败[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10 (1) .

[4] 殷啸虎.腐败的社会心理因素研究[J].东方法学, 2009 (4) .

[5] 卜宇.社会转型中腐败原因的社会学思考[J].江海学刊, 1996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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