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章程范文第1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郝睿、吴强、韩八只三方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约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会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监事出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人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
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晋中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2012年2月8日
XXXXXXXXXXXX公司 股东会议决议
召开时间:2012年 月 日 地 址:公司会议室 会议性质:定期
参会人员: ,在会议前15日已当面通知 股东到会情况: 股东到会应到 人,实到 人。 主 持 人: 记 录 人:
经全体股东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形成如下决议:
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章程十章三十四条
二、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 (地点) 成立 有限公司。
三、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组建 有限公司,由 出资组建,注册资本 万元, 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为货币; 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为货币。
四、公司经营范围: 。
五、全体股东一致选举 担任 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一致同意聘用 为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
六、选举 担任 有限公司监事。
七、XXXXXXXX有限公司暂不设董事会,待公司发展后再议。
八、一致同意委托 承办工商注册登记一切有关事宜。 股东签名:
股份公司章程范文第2篇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市
区
路
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1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
第三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期限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出资期限 XXX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货币/非货币
X万元
/X年X月X日
第七条 出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公司法行使股东会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若无则删除此项) 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人。非职工代表董事有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分别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
)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董事会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4 第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其中职工代表人,非职工代表监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取10%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6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之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
(三)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四)缴纳所欠税款;
(五)清偿公司债务;
(六)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一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
7 计算(或:公司永久存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后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散权属于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执行。章程条款如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章程适用于有限公司(国有独资)。
2、本文本空格及打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括号内提示“或者”为选择内容,定稿时请务必删除弃选内容。
3、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必须设董事会、监事会。《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明确。公司董事会成 8 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4、公司可以不设副董事长,若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有关副董事长内容。
5、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
股份公司章程范文第3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黄敏、林娟、李云峰、贺宗祥、王志明五方出资设立南京思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4月19日制定并签署本章程。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南京思晟广告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下关区中山北路53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平面设计、3D设计、园林设计、环境设计、建筑设计 印刷、喷绘、雕刻
广告灯箱及各类广告需要的灯光制作、各类媒体投放(户外擎天柱、路边广告灯箱、电视媒体、广告媒体、报纸媒体、网络媒体的发布及设计) 亚克力吸塑字、雕刻字、水晶字、钛金铁皮字 企业画册、彩页印刷、不干胶、彩色名片证卡 霓虹灯亮化、LED电子显屏、电子灯箱 户外喷绘、写真展板、海报吊旗 旗类展架条幅、车体墙体广告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7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黄敏:出资额5万,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4月2日 林娟:出资额17万,出资方式为土地使用权;出资时间为4月3日 李云峰:出资额11万,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4月3日 贺宗祥:出资额9万,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4月2日 王志明: 出资额28万,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4月2日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制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权转让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
2 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 事项做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3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以及监事会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会议也可以出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8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理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一下简称为精力)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4 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2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如下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底经营计划和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1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对董事长、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可连选连任。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
5 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及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 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 宣告破产。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6 财产。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 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七份,股东各留一份,公司留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
黄敏 林娟 李云峰 贺宗祥 王志明
股份公司章程范文第4篇
为建立连云港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连云港市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址在连云港市新浦区海昌南路128号 第三条 公司股东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朱孔宜
吴广传
周礼燕
第四条
股东的合营期限为10年,即2006年7月26日至2016年7月26日。
第五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为:坚持依法经营,坚持社会效益和自身效益并重,主要为连云港市个体 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贷款担保; (二)投资: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 (四)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
第九条
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
朱孔宜出资4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40%;
吴广传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0%;
周礼燕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0%。 出资方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单位名称或姓名、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一条
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单位名称或姓名及地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优先认缴出资权;
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6、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公司倒闭后,股东有权按比例分配补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交纳出资额;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六条
股东会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或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修改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股东会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按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般在终了前十天内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他情况下股东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东会议表决时,可委托其他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形使下列职权:
l、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结算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期R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管理制度;
11、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撤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人。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定实施情况;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4、在特殊隋况下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5、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罢免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会议决议和特别会议决议。普通会议至少有3名董事出席,决议以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裁决权;特别会议决定,须全体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明确授权范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均应在决议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人,副经理一至二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三十四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
第三十五条
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利益。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长或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设召集人1名,其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及监事会召集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2:
1。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3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连任,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
第八章
贷款担保基金
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并制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贷款担保基金采取托管形式,托管人为连云港市商业银行,管理人为本公司。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结束后十五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审查验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一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公基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设会计师—人。
第十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四十八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动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事宜,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章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解散:
1、符合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合营期届满确要解散的;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的;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四项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
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公司依照前条第五项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l、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拟订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4、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清缴所欠税款;
6、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后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公司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第五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时,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后生效。
股东盖章:
年
月
股份公司章程范文第5篇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2. 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_______________工商
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广东省_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号。
3. 公司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5.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6.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二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7. 公司股东共______________人,分别为:
______,住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住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住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8. 公司的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9.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______,出资_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______,工
业产权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
______,出资_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______,工
业产权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
______,出资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______,工
业产权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
3. 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4.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质询。
5. 在公司办理清算时,按所持股份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出资;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
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
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确需要转让出资,按《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办理,但需在30天前用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账目结算清楚,方能把所认股金转让给他人。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遵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______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设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 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董事会选举或由占有股份最大的股东担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任_________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第49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50条规定
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公司法》第59-63条的规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75条至181条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第185条之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并按《人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办理。
10.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1. 股东会决议解散;
2.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 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第191条至195条款规定程序、事项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年。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股份公司章程范文第6篇
第一条 本商会全称为“延边-辽宁商会”
第二条 本辽宁商会由辽宁籍人士在延边投资、从军、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州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乡情、资源共享、团结互助、共谋发展,加强在延边的辽宁籍人员联系与沟通,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通信息、互相帮助、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商会的优势和作用、为构建和谐延边、促进延边经济及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延边州民政局,接收延边州工商联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的会址设在延吉市局子街8666号1001
第二章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会员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一.召开年会、定期和不定期的联谊会、资源整合对接会以及其它讨论会,组织会员开展关于抱团发展、资源共享的交流活动。
二.通过商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为家乡的发展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各种发展渠道,创造良好发展机遇,增进会员之间联系和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 三.围绕商会宗旨独立或合作开展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经济评估、电子商务、考察活动等各类活动为促进商会企业与产业的共同发展服务。
四.广泛联系辽宁籍人士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延边经济发展牵线搭桥。
五.为会员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提供协调服务。 六.创办微信平台和会刊,加强对商会和会员单位的宣传。 七.加强与其他兄弟商会、协会的交流与联系。 八.评选表彰先进会员。
九.承办有意义有价值的各类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一律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辽宁籍在延边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会员信息表》
二.缴纳会费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如信息分享、产品对接、资源整合等。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一年两次例会
分别在公历6月、12月左右举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19-30人通过会员普选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产生会长由常务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对为本会做出贡献的人给与提名奖励。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微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任职的,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商会首脑,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候选人,提议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代表本商会开展对外交流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审核本会财务收支票据。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聘任以下工作人员作为商会具体办事机构 一.成立党支部、财务部、投融资、会员服务部在会长领导下作为执行机构承办具体事宜。
二.本商会聘请德高望重、有一技之长者并鼎力支持家乡建设之人为名誉会长、顾问。
三.商会微信群等作为商会信息交流的方式,有专人负责把信息传递到每个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赞助、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商会创业项目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按章程收取会员会费,暂定为会员成员年费300元,理事单位1000元,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副会长5000元,执行会长10000元,会长30000元。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厉行节约,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及资助的,必须接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会员为本会提供成本价、微利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否则本会有权采用法律途径追讨,包含补偿和惩罚两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各部工作人员是辽宁老乡的公仆,老乡联系的骨干。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结余或者亏损由会员平均分配。 第三十九条 若变更会长,大会同意改名合并分立的不视同解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同乡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口头解释与书面解答不一致的以书面解释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