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协议书范本范文

2023-09-19

股份协议书范本范文第1篇

身份证号码: 承让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拥有水果主题庄园百分之四十股份(四十股)折合股金币捌拾万元,(前期整体总股额为贰佰万元)为了把新建的新兰园四季水果主题庄园更好的发展壮大,广纳贤才,互补发展,把浏阳生态餐饮做大做强。加之甲方拥有多方发展思路,经原始股东同意,拟转让出部分股份,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股份十股,股金币贰拾万元。

二、转让金缴纳时间:本协议签字生效时一次性交清。

三、该十股份可由乙方再次分解为若干股份,但本协议甲方只承认乙方一人所持十股份所有权,与其他人无任何关系。

四、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为原始股的股东,必须承认原始股东的协议和章程,承担一切相应的债权和债务,拥护股东会议的决议,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本经济实体发展壮大贡献力量。

五、本协议后附有原始股东协议书和本经济实体章程,是乙方享受股份红利分配的依据,也是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六、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让方(甲方)签字:

承让方(乙方)签字:

原始股东代表签字:

订立日期:二O一四年

股份协议书范本范文第2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协议为资产收购框架协议,具体项目运作事宜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签订更详细的合作协议书,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最终能否签订更详细的合作协议书存在不确定性。

本协议签署对公司2016年度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合作方:林周县江夏乡财胜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明

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铜矿、锌矿开采、加工及销售(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6年5月9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关系: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协议由林周县江夏乡财胜矿业有限公司和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双方于2016年7月31日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签署。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上述协议已经公司2016年7月3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框架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方

甲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林周县江夏乡财胜矿业有限公司

(二)合作的背景与目标

本协议项下乙方(《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40121200000008,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拥有“林周县江夏乡财胜矿业有限公司程巴铜多金属矿采矿权”(证号:C5400002012053210125156,以下简称“程巴铜多金属矿采矿权”),甲方拟收购乙方持有的程巴铜多金属矿采矿权及与采矿权相关的选矿厂、尾矿库、土地使用权、房屋、在建工程、机器设备等配套资产(本协议简称“标的资产”)。

(三)合作的主要内容和合作模式

1、 标的资产的范围

1.1 甲方拟收购乙方的标的资产包括:

(1)程巴铜多金属矿采矿权

(2)选矿厂资产及改扩建在建工程

(3)矿山井巷工程及采矿项目在建工程

(4)尾矿库

(5)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

(6)机器设备、存窿矿石、存货

(7)与矿山采选矿生产相关的其他资产

上述标的资产的最终范围及具体明细以双方确定的资产范围为准。

1.2 与标的资产相关的权属证明、批准文件、历史文件、地质资料、成果物等应当随标的资产一并移交给甲方。

2、 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2.1 本框架协议生效次日:

2.1.1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以2016年4月30日为基准日对乙方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2.1.2甲方将委派地质、采矿、选矿及管理人员,对乙方资源、资产、生产经营管理等实施尽职调查;

2.1.3甲方委托的律师对标的资产权属的合法性进行尽职调查。

2.2 双方约定2.1条约定的工作力争在15日内完成。

2.3 乙方同意积极协助、配合甲方开展2.1条约定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甲方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人员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资料文件,接受甲方及其委托中介机构人员的访谈,为甲方开展上述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等。

2.4上述2.1条约定的工作完成后,如未发现影响本次收购的实质性障碍,且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结果甲方接受,则双方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协商确定本次标的资产的收购价格,签署《资产收购协议书》,实施本次交易。

2.5 在签署《资产收购协议书》之前,乙方必须就本次交易取得债权人、标的资产抵押权人的同意。

3、定金及排他性约定

3.1 甲方同意在本框架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

3.2 双方同意:如双方最终实施本次交易,则定金冲抵甲方应支付的交易价款;如双方就本次交易最终未达成一致,则确定终止本次交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定金足额返还给甲方。

3.3 在本框架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任何方式与除甲方之外的第三方就本协议所涉及合作内容开展有冲突的洽谈、协商及形成任何意向、备忘录、合同或协议安排。

3.4 本框架协议签署后资产交割前,乙方不得对资产进行处置或新增抵押担保等权利限制,双方对资产实施共管。

(三)协议的生效条件以及交易各方的违约责任。

1、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由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交易各方的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文印费等),应当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违约方继续赔偿。

三、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如合作成功,将增加公司资源储量,提升公司竞争能力。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资产收购框架协议》,具体项目运作事宜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签订更详细的合作协议书,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投资,关注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31日

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股份协议书范本范文第3篇

滨州市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郭佃兴认定工伤仲裁一案,委托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张云祥为甲方与陈桂兰、郭培州申请认定郭佃兴工伤纠纷案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进行和解。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代理费3000元缴纳方式和期限如下:先行缴纳2000元,案件结束后缴纳1000元。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裁决时至。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乙方: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

签订时间: 2009 年6月日

股份协议书范本范文第4篇

在我们接触的公司中,以及在对公司股权历年(2012-2015年)纠纷案例的研究中,发现因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11%,该类纠纷的发生呈上升趋势,从2012年的44件在2015年上升到了392件。同时也呈多发态势,且案情日趋复杂,包括隐名股东与公司之间、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东身份确认纠纷、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等纠纷大量诉至法院。

二、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的原因及法院的裁判规则

在对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案的概况、原因及案例的分析后,我们更关心的是:如果在现实中,投资人采取隐名股东的方式,有哪些问题和风险是值得关注和防范的?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发生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为此,我们详细查阅、分析了涉及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从当事人起诉、答辩的理由中深究纠纷发生的原因,以及从法院的裁判宗旨中,归纳得出如下的结论:

(一)因改制而导致的公司职工隐名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当全民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为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制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往往采取职工持股会或工会将其持有的股份登记到股东代表名下,委托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作为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利。

1、法院在认定企业改制中员工的隐名股东身份的裁判宗旨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24条的规定,隐名投资关系适用"双重标准、内外有别"原则:内部关系上,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投资权益纠纷,应为内部纠纷,按照双方约定处理;外部关系上,由显名股东向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的,应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院在认定企业改制中股东资格的确认的裁判宗旨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修改、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应召开股东大会决定。

3、法院对改制中形成的隐名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裁判宗旨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改制中形成的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全体股东均认可其隐名股东身份情况下,其与显名股东一样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利。

4、法院对改制中达成的"在职在股,退职退股"惯例的裁判宗旨是:

公司法是私法,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在职在股,退职退股"惯例没有违反禁行或强制性原则,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其效力显然应当优于一般意义上公司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

(二)隐名投资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隐名出资人因故与他人就出资、股东资格等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或股东名册中登记,但他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并参与公司管理,公司其他股东也知晓并同意。

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宗旨是:虽然实际出资人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中,但公司及其他股东对其实际出资的情况完全知晓,并事实上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享受了分配红利等行为,其他股东也承认其股东身份的,法院可直接对其股东身份予以确认,无需再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三)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情况

公司向"隐名投资人"签发"出资证明"收取投资,但公司既未增资,也未进行股份转让,同时亦未将"投资人"登记到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资料,"投资人"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收取股东利润。该情况下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隐名投资人不具有股东身份,公司应向其返还借款。 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宗旨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增资扩股手续,工商也未进行变更登记,股份的比例也没有体现在相关的文件里,投资人也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获取利润。因此,投资人不具有股东身份,应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投资人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双方间约定为准,而不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四)为规避投资限制的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情况

规避法律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等方面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前者如部分境外投资者为规避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以隐名出资方式进入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后者如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公职人员违反禁令投资经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违法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中国公民规避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等,使得这些特殊主体以隐名方式进行投资。

1、外商隐名投资

(1)外商投资企业隐名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资格需获审批

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宗旨为: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之间的委托投资合同效力进行审理,对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准入条件的可以判令当事人限期办理股东变更的行政审批申请手续,但不得支持原告确认股东地位和股权份额的诉讼请求,也不得直接判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的手续。如当事人对行政审批结果不服,应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另行解决。 (2)台湾地区投资人可否成为中国内资公司隐名股东

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宗旨:股权是投资人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股东权利,实际投资人并不等同于股东,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人在公司享有股权或是确认实际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1)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2)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3)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2、特殊主体隐名投资

根据《公务员法》第53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禁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所以公务员不能作为隐名股东参与企业经营,其与显名股东达成的协议无效。

对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27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直截了当地限制了律所对外投资。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是否可以成为投资主体,目前无相关定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资合作的中方合营者应当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中国自然人也同样不能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人。《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亦有相关规定。

(五)其他

1、对于其他股东不知晓的完全隐名出资

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宗旨为:即隐名出资人与他人达成协议,以他人的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中记载,同时愿意替隐名出资人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并不知晓。在此种情况下,如果隐名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则合法有效;但该协议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具有效力,不能以此确认隐名投资人股东身份,其仅可以依据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对于显名股东私自转让股权的行为

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宗旨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物权善意取得的,法院认可其转让股权的效力。

3、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时对隐名出资的分割原则

隐名股东离婚时应首先由双方就隐名出资进行协商确定分割方案,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采取如下分割方式:

(1)名义出资人明知或应知出资系隐名股东夫妻共同财产而与隐名股东签订协议且隐名股东及其配偶均主张继续由名义出资人代持股权的,可以依法分割对名义股东的债权,隐名股东配偶取得债权后,可以与隐名股东一样成为公司的新隐名股东。

(2)名义出资人不知道出资系隐名股东夫妻共同财产,而与隐名股东签订协议,不同意继续为隐名股东代持股权的,可以由显名股东将其代持的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及配偶,但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股东行使优先权的,则将股权转让款分割给隐名股东及配偶。 (3)隐名股东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继续作为隐名股东的,可以对股价进行评估,由名义出资人折价给付转让款,夫妻就转让款进行分割;或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转让股权,名义出资人退出公司,夫妻就股权转让款进行分割。

(4)隐名股东夫妻仅一方主张继续作为隐名股东的,可依法进行评估,由另一方按照评估价的进行分割。

4、对于债务人是隐名股东的情况

是否是公司股东,应当以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为依据,股东名册上没有登记的,无论其是否真正出资,在经过股权确认之前,在法律上都不能认定其是股东,更不能执行其法律上不认可的股份,所以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成为执行其股权的前置条件。但是对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债权,可以直接列入执行财产范围。

5、债务人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保护孰先问题

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宗旨为:法院审查案外人执行之诉,并不必然对案外人是否享有实体权利进行确认,而是以足以判断是否应停止执行为审查范围。在执行标的物为股权的情形下,即使案外人主张其为隐名股东的事实成立,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法院不停止执行。

三、隐名股东及显名股东之间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隐名股东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

2、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隐名股东将面临无法成为股东的尴尬局面。

3、如果显名股东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这其实是隐名股东所面临的各项风险中最为严重的一种风险,因为,显名股东属于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只要签署相关文件就可以将股份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实际出资人很难通过诉讼达到预期目的。

4、显名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隐名股东的本意或实施损害隐名股东的行为。

5、显名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隐名股东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由于隐名投资的特点,使得股权代持不具有对抗性,当显名股东资信度降低,对外负有较大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通过诉讼来保全显名股东在公司名义上的股权。

6、显名股东如果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

7、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显名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显名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显名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隐名股东出资不到位,显名股东将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

3、如果双方约定由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显名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4、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四、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一)选择可以信赖的人士作为合作对象,但同时需要考虑对方的信誉、做事方式,同时还要考虑其是否会不会发生负债的情形,等等,慎重的选择应该是一切交易规避法律风险的基本前提,而不是合同条款的设置或者纠纷或麻烦发生之后的救济;

(二)股权质押担保。实际出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名义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三)签订有效严谨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及代持协议。有效而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是约束名

义股东的至上法宝,建议委托在股权设置这方面擅长的律师来拟定并把关。实际出资人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要实际出资人出具书面意见等。还可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由于显名股东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人是很难事后阻止的。因此,最好对显名股东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违约责任加以明确约定。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显名股东的行为予以震慑,加大他违反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

(四)代持股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或公司另行出具股东会决议,认可代持股行为。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名义股东的违约行为。而且,如果显名股东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五)公司设立协议及公司章程中适当限制显名股东的权利。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文件,如果有代持股,应当在设立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公司章程中对于代持股的权利行使给予特殊约定。如:某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收益由某某享有等等。

股份协议书范本范文第5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授权

甲方授权乙方在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 县(区) 经营 。 第二条:合作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日止,合同到期前60天,经乙方书面申请,享有优先续约权。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适销产品,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2、甲方为乙方提供产品及业务培训和辅导。

3、享有对乙方进行业务监督管理权利,主要为:乙方是否在约定的范围内和约定的区域内开展业务;乙方是否按加盟要求规范操作业务和店销售有非中心提供商品等。若乙方违反规定,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者,甲方不予退还各项加盟费用,并收回授权书和协议书,同时宣布作废。

4、甲方有义务就乙方提出的技术问题,通过电话、传真、e-mail等方式进行指导解答。

5、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市场宣传和产品形象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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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加盟店的选址、经营面积的确定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2、乙方须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标准装修和使用商标,标识及经营技术。

3、乙方应按协议要求向甲方及时支付合作款项。

4、乙方负责的工作,自行开展合作范围内的加盟项目,自行招聘管理人员,在指定区域自行投资开展业务活动,加盟店自身的投资、人员工资、店租、税金由乙方负责,不列入甲方结算范围,依据约定享受应得利润。乙方如有网站的,自行经营网站自行开展网络营销,发布网上广告不受区域限制。

5、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加盟合作协议、经验方法等信息知识产权的保密,不得将此擅自转让或传授他人。

6、加盟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停止经营活动和改变经营地址,如因故停止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视为违约。

7、乙方对甲方承诺:维护甲方形象,不做有损甲方利益行为;规范经营行为,合理处理各方关系,有问题及时联系甲方解决。

8、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产品的保管、销售、结算及未出售商品的完整性、可销售性负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应对商品做足安全措施和投保,如发生商品损害的由乙方按含利润价格赔偿甲方。 第五条:保证金、加盟金:

为保证甲方商品的信誉,品牌之声誉,监督乙方在该地区的经营不得有损害甲方商誉行为,乙方与甲方合作为加盟时,须付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给甲方(合作期满,甲方把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中途如有违约行为,根据违约责任大小,甲方有权扣下保证金,甚至继续追加必要的法律责任。为保证公司不断致力开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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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制定相应的市场销售策略及甲方在产品注册,包装设计等无形资产,乙方在加入甲方加盟店时,须交加盟金 万元人民币,以保证甲方利益。

第七条:结算方式、价格和条件(见附表1)

1、本合约价格表为基础价目表,仅适用于现金结算客户。现金结算方式,乙方以现金向甲方购买产品。

2、按月结算方式,乙方应于每个月 号之前给甲方结清上月的货款。逾期未结的甲方有权利每月收取合约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同时月结方式的合约价格为基础价目表中价格上浮10%。

3、寄卖结算方式,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展品,乙方发生订单后向甲方订货,并与甲方送货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逾期未结的甲方有权利每月收取合约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同时寄卖方式的合约价格为基础价目表中价格上浮20%。 第八条:换货、挂损、检验之规定:

1、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销售的实际情况,向甲方提出换货申请,进行产品调换,甚至退货;挂损:甲方送至乙方产品,如因甲方对产品包装不力,造成产品破损,由甲方负责;如因运输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产品破损,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如产品破损不超2%,属正常损耗,甲方不负责任。

2、检验:乙方收到甲方产品后,必须对数量、质量、等级、包装等细节进行检验,如有问题,应于收到产品三天内向甲方提出,同时出示必要证明,否则,视为产品合格货 第九条:人员支持问题:

业期间或中途如需甲方派人对乙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等业务培训,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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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费用及在乙方期间的吃住问题由乙方负责。如需甲方派人到乙方进行较长时间的管理(3个工作日以上)乙方还须按甲方的工资标准付工资给甲方。 第十条:合约的解除:

一、乙方如发生下列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将会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改善时,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约。

1、乙方加盟商事先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私自出让经营权。

2、乙方加盟商向他人泄露甲方的经营秘密,或向他人提供甲方的数据文件。

3、乙方严重不履行本合约规定的义务行为。

4、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投诉的情况。

5、乙方加盟店损害甲方的名誉、信誉、妨碍甲方及其他加盟店的正常工作及经营。

6、法令、政令要求乙方加盟店终止。 第十一条:文件往来

1、甲乙双方有关重要或正式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否则视为无效。

2、双方正式的文件往来,采用传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并符合以下要求之一视为有效:

① 盖有公章或财务章。 ② 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 第十二条:保密

1、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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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连带保证人的义务

乙方连带保证人承认上述所有条款的法律效力,并愿担负乙方违约时的所有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所有附件均构成本协议的主要部分;对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双方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五条:终止及续约:

1、甲、乙双方若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乙方若有违约甲方销售原则,如倾销甲方产品或向第三方进非甲方产品或自行进质量不合格产品等,影响到甲方商誉,皆为构成违反本协议的条款。

2、甲方在合约期间未能履行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乙方有权终止其代理商资格。

3、 协议双方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条款,并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需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和适用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5页 共6页

第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在加盟金、加盟保证金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才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 份,送 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股份协议书范本范文第6篇

甲:

乙: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总投资为万元,甲

方以方式出资万元,乙方以出资万元。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

合伙终至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个月办理有关

手续。

第四条 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

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

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乙方%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企业债务按照甲方%、乙方%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

一方应当按比例在规定日期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每年总利润的百分之进行固定投入。利润分红结算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六份,合伙人各三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协议有效期暂定年,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年__月__日

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地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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