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会计制度范文

2023-09-20

现行会计制度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等管理制度发生了很多变化,现行预算会计的客观运行环境也发生了较多变化。这些变化使得我国现行预算会计面临着很多新的问题,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在阐述预算会计改革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预算会计;核算体系;会计准则

一、我国现行预算会计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始于1988年,虽然一直以来预算会计核算能够满足财政各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要求。但是,这样的核算制度与我国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相比较,还滞后很多,在实际执行预算会计时还发现不少问题,所以,预算会计改革对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当前和未来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国现行预算会计制度已经不能够适应当前我国公共财政发展的需要。我们知道,公共财政管理的核心是提高财政管理的透明度,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政府预算的公正和透明性。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需要有准确及时的政府预算会计信息作为支撑,我国现行预算会计制度和会计信息质量,还不能够满足上述要求,不能够适应当前我国公共财政发展的需要。

其次,目前我国虽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严格预算会计体系,但是,预算会计能够报告的信息量还是不够充分。财务信息报告经常是只立足于政府使用,没有考虑公众和其他相关利益使用者的需求,进而使得财务报告经常脱离外部监督;另外,很多行政事业单位揭示的财务信息也不全面、不真实,如缺乏社保基金运营的会计信息、负债计量不真实不到位等。

另外,在现今交流越来越频繁的国际经济发展环境下,在我国经济日益融入全球经济的今天,我们发现我国政府的预算会计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可见,难以适应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这些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也阻碍了我国财政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因此,改革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解决预算会计核算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现行预算会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行预算会计不能够准确真实地反映政府资金的收支活动和政府采购的新业务

预算会计本质上反映的是政府收支活动的资金流向,预算会计的目的就是为政府的经济决策提供有用的资金流动信息。然而,当前的预算会计不能够准确真实地反映政府资金的收支活动和政府采购的新业务。一方面,政府财政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行以后,很多财政的资金流向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原来用于事业单位购买资产、发放工资的财政资金不再由财政通过主管部门拨入用款单位,而是由财政部门通过统一账户直接拨付给供应商。这种不同的资金流动方式就需要我国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预算核算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虽然目前财政部已经对一些试点单位在预算会计制度方面作了修改,并且制定了相应的试点办法,但是,这种试点办法暂时只能够适用于中央试点单位,不适用于地方财政和所属预算单位,进而也不利于各地相关单位充分地展开会计核算。

另一方面,在收付实现制条件下,预算会计不能够真实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新业务状况。事业单位的总预算会计这时候只能够在实际拨款时按照拨款金额确认财政支出,但是对于材料采购来说,在年末时,采购虽然已经基本完成,但款项还没有付清,或者按照合同需要扣留部分保证金,这时单位在年末就容易形成资金结余,这种预算会计处理方式就没有办法准确地反映政府事业单位的业务进展情况了。

2.现行的预算会计不能够真实地反映政府部门的债权债务信息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国家发行了大量的国债,同时,我国还从世界银行美国国家银行等国家金融机构借入或买入了相当数量的外债,按照政府预算会计的要求,这些债务都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反映。但是,目前政府事业单位中执行的预算会计核算制度只是以收入实现制为核算的基础,财政支出中只反映当期实际的还本付息数,没有计提当期的利息支出,没有能够反映出当期的负担数量金额,没有计算出以后年度需要偿还的利息数。这种预算会计核算方式就不能够全面地反映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利于相关政府事业单位监控自身的财政风险。

3.预算会计的核算科目设置不完整

我国目前执行的预算会计科目体系同几年前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收支制度的改革,对于预算会计体系也相应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总体上来说,近几年我国很多事业单位的预算会计核算有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我们发现很多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科目过于简单,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需要增设新的会计科目;另一方面,实施部门预算改革按原有标准分类设置的会计科目已经不能够很好地适应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后提出的新举措,进而使得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流入和流出没有办法得到合理地预算控制。

4.现行的预算会计不能够适应未来我国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速度的加快,我国政府部门对于事业单位的投融资关注度越来越高,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快,政府投融资必然越来越多元化。随着私人部门介入公共领域的增多,对政府部门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就必然要求事业单位的预算会计信息达到可比性和准确性的要求,但是从目前的预算会计核算来看,预算会计没有办法为政府的未来投融资体制改革提供全面完整的信息。

三、解决现行预算会计存在问题的对策

1.重新构造相对完整的预算会计核算体系,预算会计要能准确反映部门的收入和支出

我国当前执行的预算会计体系主要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等三个部分。但是,随着预算管理核算制度的改革,这一核算体系必将越来越完善。对于不以盈利为目的政府单位会计可以按照其核算重点的不同进一步分为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对我国现行预算会计从整体框架上进行全面改革,研究制定我国政府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预算会计体系在短期内应该由政府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构成,长期内应该构造一个完整的会计体系,既要包含财政总预算会计,也要包括行政单位的核算会计。另一方面,政府预算会计也要能准确反映部门的收入和支出,要准确及时编制部门预算,部门预算要按照年度所有因素和涵盖的相关收入支出准确核算,预算会计的编制要能够控制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流向。

2.预算会计需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核算方式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行政事业政府单位的经营性收支活动采用的还是收付实现制,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发现这一种会计核算方式在国库集中支付的制度里面越来越暴露出其不足之处。所以,长远发展来说我国的预算会计应该引入权责发生制,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政府事业单位的收入只在政府提供服务时才加以确认,如果是接受服务则确认为当期费用,并将其列为负债反映,这种情况下,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就可以完整地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成果。事实证明,在某些部门的预算会计核算中采用权责发生制更能够准确地反映政府财政收支的真实情况。例如,在税务部门中,其个别税种的核算就可以采用这一方式,如房产税、政府间补助收入就可以确认收入;离退休养老金、补助支出就应该确认负债,这种确认方式更容易核算单位内部往来账号债权债务的预核算。

3.在可能的情况下,逐步改革预算会计科目的设计体系

针对上面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核算存在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我国今后在预算会计的改革上首先要争取使得预算科目的分类适应部门预算制度的需要,将一级科目改按部门设置,体现出部门日常维持性收入和支出的核算性质,再在此基础上,增设二级和三级核算会计科目,以准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会计的核算实质。此外,行政事业单位各部门在编制预算会计时,应该严格遵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在准确性和客观性的基础上,尽量结合单位自身和未来发展特点,逐步改革预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和核算。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发现有核算不完善的地方,应该灵活变通。总之,要争取建立一个全方位的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4.加强预算制度建设,规范预算会计的核算

我国的预算会计制度建设相比较于发达国家来说,改革发展比较慢。直至1998年1月1日我们才出台了事业单位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规范的全部预算会计的预算会计基本准则。这使得我国两大会计体系的会计准则不完整,企业会计有会计准则,预算会计却没有预算会计准则。从长远发展来看,为了完善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建设,未来的两三年内我国应该尽快制定与政府预算会计相关的基本准则,争取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行的几年内也尽快规范我国政府预算会计的核算。

总之,我国现行预算会计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有各方面的原因,尤其是涉及到预算制度的改革方面,完善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这确实是一个比较漫长并且复杂的过程,需要我们不仅在理论上要有充分的准备,而且在实践操作中也要积极协调配合。

参考文献:

[1]王艳丽.浅议现行预算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J].管理与创新,2008,(2).

[2]顾海英.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思考[J].科技信息,2008,(4).

[3]赵婧,王晓苑.对预算会计改革的思考[J].现代经济,2008,(7).

[4]张峰.试论我国预算会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关注,2009,(1).

现行会计制度范文第2篇

摘要:虽然现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在维护医院总体经济利益、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使医院财务管理更具科学化等方面。都比1999年以前的老制度更加优越。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文章就现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医院 财务 会计制度 问题 建议

现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是从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2003年卫生部出台了一套新的会计科目,未出台新的制度。实践证明现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从维护医院总体经济利益、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使医院财务管理更具科学化等方面,都比1999年以前的老制度要优越。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医院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 管理费用的分摊不够合理。管理费用是医院为医疗业务提供劳务以及组织管理全院业务发生的间接费用。现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按医疗、药品部门人员比例逐项进行分摊。采用这种方法分配后,医院的公共费用已完全摊入医疗、药品成本中,人为加大了医疗、药品的成本费用,使医疗、药品成本不实,隐瞒了医疗、药品的真实结余。笔者建议,按照医院现行有关制度的要求,医院实行成本核算,将管理费用中能够分配到有关业务科室的辅助性费用(如按水表、电表核算出各科室的水电费等),会计人员根据成本组提供的费用分配表直接分配计人医疗、药品成本,对于其他不能直接分配计人医疗、药品成本的管理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它是医院为开展医疗业务活动而支出的公共费用,按照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直接进入当期损益,这就需要在业务收支总表中单列管理费用项目。这样核算的结果既能使医疗科室和药品部门明确自己的费用,达到成本核算与会计核算的统一,又能使医疗收支结余和药品收支结余得到真实的反映,还能让医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通过会计表报上进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分析其支出构成情况,管理效率,是否浪费或节约,督促医院增收节支,减员增效,不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 发放的奖金没有对应的入账科目。目前,大多数医疗单位实行的是科室核算,效益工资。但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医院会计制度》没有奖金科目,2003年卫生部出台的新会计科目中“人员支出一奖金”项,明确规定为事业单位发放的作为年度考核奖金的第13个月工资,医院真正发放的体现医务人员多劳多得的奖金仍没有规范的会计科目来核算,对此问题各医院支出渠道不统一,不利于人员支出的统一汇总,不利于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真正的奖金发放数额。建议制度应根据当前各医院实际运行情况,明确规定把医院发放给体现医务人员多劳多得的奖金数统一汇总到“奖金”科目下。

3 “在加工材料”科目列支的人员经费在年度分析中没有体现。按照医院现行有关制度的要求,医院自制药品和制剂的核算收集到“在加工材料”科目进行核算,自制药品和制剂的核算应包括制剂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等人员支出,而在填制会计报表时没有“在加工材料”收支明细表,且“医院基本数字及财务分析表”中所反映的各项支出明确规定各项支出为“医疗收支明细表”和“药品收支明细表”对应项之和,这样一来,从事制剂生产这部分人员的经费支出就没有统计在“医院基本数字及财务分析表”内,而相应的人员数却包含在其中,这造成报表所反映的指标不实,有关财务分析不科学。建议增加“在加工材料”收支明细表,改动“医院基本数字及财务分析表”的有关要求,把从事制剂生产的人员经费支出统计进入报表,使“医院基本数字及财务分析表”能够真实、全面、正确的反映医院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及有关经济指标。

4 药品差价率的计算不尽科学,医疗过程非病人用药的成本结转影响药品差价率的真实性。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对药品实行统一的零售价核算,这在财务及报表上的反映是比较清晰的,给药品的实物管理和账务管理带来了方便。但由于医疗业务的特殊性,在开展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医院的药品不仅直接提供给病人。在其他环节也要使用药品,如科室领用的消毒药品、特殊岗位医务人员的保健药品、科研用药品等。这些药品的使用实际是医院的消耗而并非销售。由于医院药品实行零售价结算,使这类药品也反映了药品进销差价,因此,已实现的药品进销差价中也包含了这一部分非销售药品所实现的进销差价,这使得药品差价率的计算不尽科学,也必然导致计算出药品差价率高于国家规定的情况,不利于物价部门对医院药品作价的考核。建议药品的核算仍应分药库、药方不同价格记账,药品购进入库时,均按实际购进价人账,对于科室领用的非销售给病人的药品以实际成本价作支出,不反映进销差价;对于药房领用的销售给病人的药品则以零售价进药房。这样不仅使药品差价率的计算更加科学,而且药品科目的核算也符合《事业单位财务准则》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构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和二十三条“各种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的规定。

二、医院财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 对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不科学。现行《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对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管理力日去,由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核定医院药品收入总额,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上缴卫生主管部门。而具体办法在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差,各地对核定的药品收人比例和上交比例规定不统一,还有的地方规定按药品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上缴卫生主管部门,这使得收支结余不实,不能真正反映医疗机构的经营成果。现行《医院财务制度》实行这一办法的初衷是抑制医院药品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和总额,迫使医院降低药品费,减轻人民群众的药费负担,但这一管理办法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建议政府从药品购进的源头上加以控制,同时控制药品流通环节的加成率,对医院零售药品实行最高限价,杜绝医院高价药、高回扣的经济行为,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药品价格虚高问题。另外,药品收人在我国医疗机构收入中所占比例过高,这与我国目前医疗服务补偿机制不完善是分不开的,政府需要采取新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补偿机制,真正规范医疗机构经济行为,努力解决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实践证明,对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既不能规范医院用药行为,也不能真正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是不科学的。

2 医院修购基金提取不足,且使用范围不能准确反映医疗成本,使收支结余真实性受影响。现行《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医院修购基金按固定资产原值,根据各类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提取修购基金。已经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修购基金。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大部分公立医院,特别是各行政区域内最大的综合性公立医院,如各省、市、县人民医院基本上都是解放后即成立的医院,历史悠久,大部分建筑物及设备已经老化且原值较低,按照制度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数额不多。但是,由于其所处地位的重要性及医院自身发展的要求,近年来需改善基础设施、更新设备仪器特别是需要增添大型的医疗设备,而政府的投入远远不够,大部分资金靠自筹解决,且从提取的修购基金中列支,这样一来,修购基金积累数較实际需要就相差甚远。另外,现行制度规定:超过标准的固定资产修缮费应在修购基金中列支,这又为本不该减少修购基金,而应列为费用的修缮开支,开辟了另一条列支渠道。其结果不但影响了医疗成本的真实性,造成虚假的收支结余,也使得本就不足的修购基金缺口更大,很多医院都发生了修购基金贷方出现红数现象。建议取消修购基金明细科目,参照企业设置“累计折旧”科目,真实反映医院周定资产净值和净资产。

总之,针对今后医院的发展和两个制度的改革,探索出一套适合医院持续发展的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使《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更趋科学化,是目前广大卫生经济工作者应积极探讨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 新编医院会计,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2 《注册会计师》辅导材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 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9。

4 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1999。

(作者单位: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河南卫辉453100)

(责 编:贾 伟)

现行会计制度范文第3篇

一、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新变化

从2018年1月1日起, 开始实施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23号、24号三项, 合称为中国版IFRS9) 。新的会计准则和旧准则相对比来说, 主要存在两个变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产从原来的“四分类”调整为现在的“三分类”, 另外, 通过“预期损失法”来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银行调节利润的能力。

二、金融资产分类的变化

金融资产指的是以价值形态存在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一种资产, 是一种无形的、可以索取实物资产的权利, 是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有着现实价格与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总称。能够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并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者是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是它最明显的特点。

金融资产在旧准则下的“四分类”: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款与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根据现金流与业务模式的特征, 金融资产在新准则下的“三分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在旧的会计准则下, 对金融资产的主要分类依据是根据管理层的持有意图和目的, 分类标准的主观性很强,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新的会计准则是根据单位汽油的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与“业务模式”的特征来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的。

(1) AC类:当金融资产同时满足“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和“合同现金流仅为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简称“SPPI”) 两个条件时, 应当分类为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

(2) FV-OCI类:当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兼有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两种目标”的, 且合同现金流满足SPPI条件的, 可以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 FV-PL类:除了以上所说的两种金融资产, 其余的金融资产应该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这样会大大降低管理层对利润表的掌控能力。在之前旧的会计准则下, 银行可以将权益工具分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一类, 一旦卖出金融产品, 就会将权益里的变动转回到利润表。而新的会计准则是把权益工具分在“公允价值”这一类, 当其发生变动时要计入综合收益, 不能调回利润表。

三、金融资产减值的变化

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对贷款承诺、财务担保合同等表外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将部分表外资产纳入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 更为审慎;

采用三阶段模型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根据金融资产信用质量的情况, 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个阶段, 分别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很多人都对“预期损失法”感到陌生, 当前还没有关于这一知识的具体介绍, 通过查阅资料可以了解到预期损失法又称“预期现金流量法”。在这一方法中, 在确定用于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实际利率的时候, 要考虑到预期的信用损失, 而预期现金流的抵减项就为预期的信用损失。之后, 企业会持续评估金融资产的语气的现金流量, 包括预期的信用损失。当预期的现金流量发生变化时, 就要对金融资产的相应价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是, 在最初确认金融资产时, 不能确认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在后续期间发生变化时, 调整过后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超过了初始确认时的账面价值。

因此, 必须要提前确认好信用风险的损失, 以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从取得或生成金融资产开始就要对其计提减值, 不管实际是否已经出现减值迹象, 改变了一直以来会计上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经发生损失时, 才计提减值准备的做法。这一改变是对会计“向后看”的一种颠覆性改变。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会产生广泛且深远的影响, 尤其是一些以银行业为代表的金融机构, 不单单会影响会计处理本身, 还会涉及银行业信用风险管理、资产配置、审慎监管等关键领域。对于我国中小银行和资本相对不足的银行, 在减值新规实施后, 叠加更严格的监管环境, 将面临进一步补充资本与工作量加大的压力。尽管从短期来看, 银行会受到冲击, 但是在银行、监管机构、审计师、社会公众等多方努力下, 如果新准则得以有效实施, 从长期来看, 将有助于银行更加稳健地经营。

四、结语

因为我国资产减值会计起步比较晚, 发展很是缓慢, 新的会计准则本身还存在一些弊端, 再加上会计人员自身专业能力的缺乏以及自我素质较低等因素的存在, 导致现行会计准则下我国的资产减值会计存在着诸多不足。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改进, 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资产减值会计会越来越好, 逐步走向辉煌, 追赶上国际会计的脚步, 使得我国的资产减值会计登上国际的舞台, 期待那一刻的到来。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人们对企业会计的要求越来越高, 不但要提高会计精准度, 还要加大会计处理范围, 其中, 还包括了农商银行金融资产减值会计方面。金融资产减值会计是指会计人员对一段期间内企业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财务核算, 从会计结果清晰地分析出企业的金融资产减值状况, 以便企业做好对未来金融资产减值发展的准备。

关键词:资产减值,现行会计准则,应用策略

参考文献

[1] 王芳.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会计研究[J].时代金融, 2015 (29) .

[2] 周慧敏.企业资产减值会计问题研究[J].企业导报, 2016 (10) .

现行会计制度范文第4篇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新问题开始出现。其中关于检察监督制度的规定就是一个突出问题,显著表现为检察机关检察监督不力。因此,如何解决检察监督不力的问题,就成为民事检察监督完善的重点问题。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地位;完善;构想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对我国的法制建设、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无疑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该法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新问题开始不断出现。诸多的法治概念和观点以及具体的法律制度都进入到了被重新审视的阶段。在这其中,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就是一个突出问题。

一、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现实问题

我国立法对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的监督虽有明确的规定,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立法上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适用上的障碍,陷入了法律监督制度运作上的难解的困境。这主要表现为:

一是检察机关重侦查、轻监督的思想影响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致使从事民事检察的人员积极性不高,不愿监督。受功利主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民事检察监督不如查处职务犯罪成绩明显,致使工作安排和考核力度都逊色于侦查工作,表彰民事检察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相比更是凤毛麟角。

二是监督对象仅限于生效判决、裁定,监督面太窄。特别程序、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均不发生检察监督的问题。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强制措施的适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的适用等也缺乏检察监督。这样的规定,既不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也不利于保障诉讼主体的权利,从而影响了检察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全面发挥。

三是事后监督,难以预防枉法裁判的发生,达不到监督之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进行监督,即事后监督。那么,立案阶段、庭审阶段和执行阶段如何进行监督呢?显然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仅靠事后监督,并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监督手段只有抗诉,①方式单一、作用有限,监督力度不够。主要有:1.抗诉事由不尽合理。《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抗诉的理由,这五种理由在适用中多是粗线条,不具体明确,实践中很难把握。当事人以此申请再审时,举证困难或根本不能举证。2.我国民诉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抗诉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超过两年将不能提起再审。但是没有对检察机关的抗诉限定一个时间,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生效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何时提起抗诉都可以。那么就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当事人在判决、裁定生效的两年内没有向法院申请再审,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而获得再审。所以检察机关的抗诉没有时间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说使民诉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所设置的期限形同虚设。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完善之构想

任何一种制度是、且只能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而作为制定基础或背景的社会经济、运作环境以及人的意识等又开始处在永不停息的情势变化中,立法之初难以估计和预料社会生活的迅速发展。因此,不管设计者或制定者具有多么远的前瞻性,其设计或制定的制度都不可能逃脱滞后的命运,以辩证观看,这也正是人类社会得以向前进步的原动力之一。孟德斯鸠说过:“任何一个有权力的事物都容易产生腐败,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真理”。这句话恰恰揭示了检察监督制度产生的初衷并反映了完善其立法的迫切要求。因此,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只有不断革新与完善,才能更好地为司法实践保驾护航,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所以,民事检察监督改革势在必行。

(一)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亦可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介入民事诉讼,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其中包括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和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的监督。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受民事诉讼基本结构制约的法律地位。有学者精辟地提出:民事诉讼是诉讼法和实体法共同作用的“场”。②民事诉讼结构则是对这个“场”的最恰当的描绘和规制,体现了“场”的空间范围,也体现了各诉讼主体在“场”中的位置及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结构是指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③在民事诉讼结构中以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为基本结构,在其中不仅允许法院作为与原告、被告保持一定距离的第三者的角色,并且要求法官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一个中立者,从而使民事诉讼结构在原告、被告、法院这三个角色间形成了一个稳固的支撑结构,人们常把这种结构称为“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在这种诉讼结构中必须存在而且只能存在三种最基本的诉讼职能,即原告方的控告职能、被告方的抗辩职能以及法院居中裁判的职能。这种三角形的诉讼结构的稳固性要求,即不能缺损其中的某项诉讼职能,也不能以其他某种职能取代其中的某项职能。从民事诉讼结构的权利构成分析,在诉讼结构存在两种基本权利即审判权和诉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但这种监督权在民事诉讼结构中无论如何是不能、也无法取代审判权的根本地位的,否则民事诉讼将失去其基本性质和特征。从维护诉讼结构的稳定与平衡角度分析,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维护诉讼秩序负有天然的职责,其通过行使诉讼监督权对审判权和诉权形成监督与制约,使诉讼结构保持其固有的稳定与平衡。

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与其监督者身份相适应的称谓莫过于王桂五先生提出的“国家监诉人”。④首先,这一称谓能够直接反映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也能直接反映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实际地位。其次,这一称谓还反映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超然地位,即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独立于法院和双方当事人,是独立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一定的法律地位需要一定的权利来保障,作为监诉人,这种法律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应享有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所有诉讼权利,如调查取证的权利、从法院取得必要的法律文书和调取案件卷宗的权利、获得参诉通知的权利、参加法庭审理的权利、对法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意见的权利及在法庭结束前有权发表出庭意见的权利等。同时,检察机关在参与民事诉讼过程中还应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主要是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的诉讼主导地位、服从法院诉讼指挥等义务。

(二)检查机关对民事诉讼全过程监督应该具体化

检察院应该对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实行监督,包括审判过程、判决结果、强制措施、回避申请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是没有对检察机关的抗诉限定一个时间,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生效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何时提起抗诉都可以。那么就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当事人在判决、裁定生效的六个月内没有向法院申请再审,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而获得再审。所以检察机关的抗诉没有时间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说使民诉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所设置的期限形同虚设。在不影响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前提下,应该赋予人民检察院较为灵活多样的实在的监督权力和手段,如赋予检察机关发现错误权(包括调卷权、旁听权、调查权)、纠正错误权、提请惩戒权、立案侦察权等。

1.民事检察的立案监督

立案是进行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法院实施此项监督。具体讲,一是当事人起诉后,法院不予立案,而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且属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向人民法院发出“立案通知书”,人民法院接到通知书后应当立案。

2.民事检察的庭审监督

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是民事审判活动的集中体现和核心,人民检察院对庭审实施监督有利于防止错案发生。对参加庭审监督的方式有两种,即申请出庭监督和法定出庭监督两种。

第一种,申请出庭监督。即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后,在遇到“如有事实和理由认为可能影响公正裁判行为发生时”可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申请人民检察院出席民事审判法庭实施监督,是否准许有检察院决定监督的方式。

第二种,法定出庭监督。此类规范是审判权和检察权既相结合又相制约的体现,故由法律统一作出规定。诸如以下几类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以前应向人民检察院发出出庭通知书,检察院应当出庭实施监督: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行为的纠正;②争议标的额巨大的经济案件;③重大涉外案件,如涉外知识产权、人身权等;④大型国有企业破产案件;⑤本辖区人大常委会认为有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

3.民事检察的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就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调解决定的执行活动实施监督。方式也有申请监督和法定监督之分。申请监督由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是否实施由检察院决定,法律对申请的事由不宜作统一规定。法定监督,只限于人民检察院出庭监督的案件和抗诉后改判案件的执行两种情况。

另外,有必要在立法上确立检察机关抗诉的期限,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完整性、严肃性,建议将期限定为六个月。

三、结语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监督职能,这无疑是民事诉讼立法上的重大发展。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往仅是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中发挥其监督制约作用,现在检察院也可以在民事审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这无疑使审判监督机制趋于完善。但是,这样的完善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并不是能够一蹴而就的,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实际,承前启后,使之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不断推进司法公正的司法效率的实现。这当中,势必会面临多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所以它不仅需要检察部门的努力,人民法院的配合,还需要学者的呼吁以及广大民众的支持。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必将不断得到完善,最终呈现出一个合理而有序的新局面。

[注释]

①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至188条对检察监督的方式做了规定,将抗诉作为其监督手段。

②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③梁书文.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④王桂五.试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J].人民检察,1988,(11).

[参考文献]

[1]梁书文.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2]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黄娟娟,女,广西警官学校教师。

现行会计制度范文第5篇

摘 要 在我国,传统的中考招生制度一直制约着课程改革的进程和素质教育的发展,使得学生的全面发展受到严重阻碍,应试教育独占鳌头。鉴于此,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中招生之重要依据,进行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从而改变传统中考考试制度之弊端。本文通过分析当前中考考试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改进策略,希望有助于中考招生制度改革的发展。

关键词 中考招生制度 综合素质评价 发展性评价 选拔性考试 法治化监督

2016年我国已全面启动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预计到2020年前后普及以综合素质评价为主要依据的中考招生模式。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规定:除传统的基础学科以外,其他计分科目则按照文理科目之不同特点,以及分科良才的原则确定[1]。《意见》明确指出,在改革区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将成为招生之重要依据,同时关于学业成绩、品德教育、文学素养、艺术素养、健康素养以及社会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因素通过相应的举措作为录取参考。无疑,这次招生制度改革的走向是素质教育理念,打破了唯分数至上的考试制度,对能力的考察,摆脱了以往应试教育中的弊端。当然,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并非朝夕所能成就,它需要在不断的改进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反反复复,抓紧完善,需要持续的试点实践和不断的理性反思[2]。

一、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中考制度变革举措的重要意义

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中考录取的主要参考依据,其核心是“素质教育”。同时,这一举措也对当前城镇一般高中的生源问题有所改善,调动了这些学校的办学积极性。对学生个体而言,以“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主要参考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生间的教育公平,为学生独特性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平台。

1.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核心是综合素质评价

教育作为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方式,其目的是要让学生得到全面发展,进而激发学生的潜能,让每一个学生的特长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3]。相反,我们当前的考试制度,不仅无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而且这种学科中心主义的教学模式致使我们的教育改革迷失了方向,很难跨出这种局限,改革更是举步维艰;奉行这种独占鳌头的考试形式,学生的综合素质、独特性已被“一把尺子”衡量死,使得素质教育流于形式。鉴于此,应以综合素质评价作为考试招生制度的主要参照依据,将其作为中考招生制度的核心,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辅助性要素,逐渐进行试点改革,同时加强对学生的审美素质、身体素质、公民素养、道德素质、学习能力、合作能力、交流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评价。除此之外,将学生的成长记录和参与科技、文学、艺术、体育等社团活动,以及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综合实践中所取得的成绩纳入考核项目之中,以“日常评价”“期末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最后的综合素质评价[4]。

2.以发展性评价为导向进行质性评价主要表现为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一是关于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的选择。在确定以“综合素质测评”为核心的基础上,必须以发展性评价为手段。发展性评价更多注重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过程,以及在该过程中学生情感与价值观的澄清。综合素质评价辅以发展性评价为手段就是要关注学生的学习与个人能动性的发展,以学生的发展为目的,注重教育过程中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二是关于综合素质评价主体的选择。以发展性评价为导向的评价体系需要注重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因此,在评价过程中发展性评价应该注重评价主体的多元性,从单向评价逐渐转向双向评价,同时重视主体间的双向选择和沟通。因此,以发展性评价为导向的评价中,被评价主体应该也扮演评价主体的角色。三是增强综合素质评价的客观性。即根据评价主体的多元性,以综合素质的多元性角度出发,多主体参与评价,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对学生的学业表现、个人的特长、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方面进行评价。因此,这种评价体系并不看重学生参与了什么活动,而注重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如何,比如:有些学生的学业成绩不是特别优秀,但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因而会被录取。

3.把学生综合素质状况作为录取的依据,有效地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审美素质、身体素质、公民素养、道德素质、学习能力、合作能力、交流能力等方面,因此,以学生综合素质为中考改革考核导向,上述几个方面必将在中学阶段受到重视,传统的学科知识教育也将受到冲击,这也将会引起学校课程的变革,逐渐从学科课程向活动课程转化。这样也有利于学校的培养目标从单一走向多元,同样是考什么教什么,但是性质却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导向是一种革命性的导向,它是将学生从真正意义上置于教育的主体地位,真正将学生的全面发展予以重视起来的考试制度。因此,这种评价导向将不仅予以学生获得全面发展的可能,而且对于当前初中学校的办学模式予以更新。传统的教学模式显然已经不能支撑当前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之需要,学校应该积极创建类似的平台、条件,支持学生综合素质的学习与发展。其次,以综合素质为导向的评价制度对于学生和教师以及家长之间的评价起到了促进作用,以此为激励,使得置身于教育过程的每一个主体都更加注重自己的发展。最重要的是让学生的学习压力也得到了释放,使他们不再关注“结果”,而更加重视“过程”。因此,试点区的学校应该利用好此机会,進一步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5]。

二、以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中考改革面临困境

受传统应试教育之影响深重的基础教育,在改革之初必将困难重重。因此,厘清现实困难,直面问题、勇于改革,才能破除限制我们发展之瓶颈,更好地完善中考招生制度改革。从目前改革过程来看,现存的改革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精英选拔式的固定录取批次

当前我国高中教育的模式属于精英教育,这一举措下面,普通高中是绝对的受益者,学霸是受益者,从哲学范畴来说,这属于少数人的霸权。这种录取形式无疑对普通学生和家长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对一般高中的发展而言也是不公平的。从学生个体而言,精英式的招生制度对学生的全面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同时也造成了个体间教育的不公平;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而言,精英式教育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容易造成职业教育的荒废,技术工人受到精英式教育的影响而“抬不起头”,从而使得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下降,对学生和家长造成了观念上的错误引导。可以说,精英式的选拔在无形中给学生就划分好了不同的等级,甚至是未来的去向,而且给不同等级、不同类型的学校也划分好了未来的生源,优质的永远优质,重点永远是梦想。其结果就是,学生在不公平的教育环境中丢失了选择的权利,学校在不公平的教育系统中丢失了自主的权利,学校的发展被限制了,缺少活力。因此,实现教育的公平、均衡发展,促进招生制度的改革,必须打破原有固定的录取形式、让学校和学生的基本权利都得到保障[6]。

2.理论研究滞后与现实问题倒逼之间的矛盾

理论研究做为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先导,对实现以综合素质评价为主体的招生录取改革至关重要。基于我国厚重的应试教育传统影响,以及现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们对尊重教育的呼唤愈发强烈,基于学生主体性、创造性、实践能力的研究也是越来越多,其旨趣都在于对当前学业压力的不满,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受到局限,缺少相应的舞台。如是而已,社会开始呼唤改革,要求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要求摆脱这种不公平、要求摆脱唯分数致上的畸形教育论。然后,终于等到改革,可是改革却面临现实问题,又局限着改革的深度和广度。因此,在改革中进行理论研究便成了我国相关理论研究的常态,简单说就是理论研究滞后于实际改革,从而导致所研究出的理论对于实际改革并没有很好的成效。有些地区就以此为试点,被动地进行改革,缺乏科学性的理論指导,比如说降低学科成绩的比重,便将学业测评严重虚化,导致学生连正常的基本知识也没有学到,同时也使得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受到局限。更有甚者,在实行“两考合一”过程中只是形式上的跟进而无实质性的进展[7]。

3.目标任务明确与路径方法不清之间的矛盾

根据《意见》的指示,当前高中招生录取改革的目标十分明确,即打破传统以分数论成败的唯一考核方式,破除应试教育对学生和教师造成的功利主义教育心态,淡化学生与教师的分数观念,回归教育的本质要求,侧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让每一位学生的潜能都得到开发。故而,重新整合中考录取方式,以综合素质评价为核心的举措被提到了议事日程,开始实践。然而,由于多年以来的传统教育所遗留下来的弊病,导致当前的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在目标任务与路径方法之间存在矛盾。所以,应该怎么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明确了目标任务之后,采取什么样的方法进行改革?还需在实践中寻求具体策略,需要持续的试点实践和不断的理性反思,以免对改革进度与深度造成影响。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以综合素质评价为核心的改革因路径方法不明在考核过程中可能会影响考核结果的公正客观,以及考核内容的全面性。因此,这里可以借鉴杜威对手段与目的的处理方式,即是说考核的手段与目的在不同的时段会有不同的意义,也就是说前一个行为的目的是后一个行为的手段,两者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可以不断延伸。

4.政府监管升级与社会治理偏弱之间的矛盾

对于政府监管与社会治理之间矛盾的这一历史性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正视问题,然后做好安保工作,最大程度消减两者之间的矛盾。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对考试的安全问题的安保也是加大了难度,尽管政府部门在逐渐完善监管体制机制,相应的规章制度也是层出不穷,在监管的具体环节方面也是处处防卫,有效的打击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从而确保考试最基本的公正客观。令人遗憾的是,政府方面监管的不断升级,然而并没有创新,只是形式在升级,实质并没有什么变化,而且政府职能定位不清、权利混乱,不成体系。从目前形势看,强化政府监管与社会治理偏弱之间的矛盾,必须将权利下放于试点地区与少数学校,联合当地社会治理部门,加强治理渠道,进一步缩小两者之间的矛盾。同时,加强试点学校的招生计划之完善,以及其录取标准、录取方式等方面的安全防卫工作,尽可能保障考试的公平与客观性。因此,无论政府的监管权利如何升级、监管措施如何升级,解决其与社会治理偏弱之间的矛盾还需要靠学校及其当地的试点部门一起来加强。

三、改进策略

根据上述关于以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中考改革所面临的困境,打破传统的精英式选拔的固定录取批次,改善理论研究滞后与实际问题之间的矛盾,厘清改革目标与改革方法之间的关系,缩小政府监管升级与社会治理能力匮乏之间的差距,完善以“综合素质评价”为核心的招生录取制度,我们提出以下几点策略,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高中招生考试制度。

1.形成教育、考试、招生有机统一的中等考试招生制度,促进初中学校均衡发展

以综合素质评价为导向的中考招生制度的改革目的是摆脱学生的片面发展,从而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充满个性的个体。然而,考试制度并非是独立的改革,它的转变必将引导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目的、招生制度的改革,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环环相扣的,考试是教育成果的展现,对教育发展具有导向作用,所以在进行考试制度改革之时,必须形成与之相对应的教育、考试、招生有机统一的考试招生制度,从而避免教育与考试相脱节、教育与招生制度相矛盾。改革中等考试招生制度之旨趣在于还原教育的本质,让每一个孩子的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因而建立教育、考试、招生统一的中等考试制度,使得高中招生拥有更大的自主权,明确其招生的类别,让每一位初中生都能选择自己合适的高中就读,不仅促进了学生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学校的发展。相比较而言,以往精英式的录取方式不仅严重限制了普通高中之外其他类型学校的发展,而且缩小了学生选择范围,更多的学校生源不够一致,发展不均衡。而且以往的初中应届毕业生的流向,对于那些办学规模小、办学水平高的学校显得不够公平,学生和家长只钟情于重点高中,导致普通高中的生源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2.要做好综合素质评价,必须正本清源,不能把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的附庸

我国基础教育一直以来都受应试教育的影响,以至于在我国出现了许多畸形教育现象。今天我们开始改革这种“唯分数论”的考试制度,开始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开始注重学生的学习与成长过程,开始重视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考试将取消以学科分数独占鳌头的局面。以综合素质评价为依据的中考招生制度的改革,不仅促进了传统的对学生以分数进行评价的改革,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对教师的教学评价改革。面对当前的社会大环境,个体的全面发展、学生的素质教育都将是适应未来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因此我们的考试改革也必将促进这方面的发展。从学校方面来讲,对当前课程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考试的改革必将影响到课程内容的变革,学科课程为主导的课程教学模式已成为过去,活动课程、综合课程必将迎来春天,而且陈旧教育观念也将受到新的考试制度的冲击,促进新的教育观念的产生。从个体发展的角度而言,综合素质评价使得我们的教育更加关于学生个体的发展,更加重视学生的成长规律,同时鼓励学校积极推进综合素质评价不仅促进了高质量人才的选择,同时也使得每一位学生能够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学校,进而厘清自己的定位[8]。

3.鼓励学校自主招生,为考生与高中学校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

将招生权利更多地赋予学校,让学校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同时结合每个学校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特色实行自主招生,这样不仅让学校多了选择的机会,同时也将有利于学生选择最适合自己学习与发展的学校,实现了学生与学校的双向选择。而且鼓励学校自主招生,自己制定招生计划,确定录取方案等相关招生工作,对于推行中考招生改革工作的发展也是起到了实质性的促进作用。而且,在社会与政府的共同监督之下,积极引进家长等社会人士参与到中考的考试、录取等过程中来,可以更大范围地确保以“综合素质评价”为核心的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与客观。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与落实考试的公平性与客观性,可由上往下逐级下放考试招生录取权利。其次,关于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工作由于评价过程会带有主观性的干扰,因此在此过程中实行随机督查制度,相关部门承担对学生综合素质认定的督查任务,为了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可将其纳入年度教育综合督导。因此,对于中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改革必须要将权利赋予学校,坚持学校自主、社会监督的基本原则、持续稳定的推进学校自主招生,促进学校特色化发展、实现学生与学校的双向选择、实现招生录取多元化,从而使得从头至尾都要体现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建立完善的公示机制,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4.建立法治化监督管理制度

针对目前政府监管升级与社会治理能力弱之间的矛盾,应进一步加强学校招生考试的权利,完善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客观,从而建立法治化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对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首先,要确保高中学校成为招生的真正主体,政府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双方对考试的公平与客观进行监督;其次,政府部门要保证中考招生的安全工作,确定全部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制订考试招生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在确保一切有关考试招生工作的有序进行之下,必须要有法可依,关于这一点政府部门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制订有关考试方面的法律,充分发挥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从而净化考试招生工作的外部环境。三是设置多层级独立救济渠道。其目的就是确保考试的安全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因此,快捷、简单、多层次、免费的救济管道的设置是公平性保障的核心内容。由于我国的独立救济渠道一直以来都没有建立起来完善的体系,同时这也是我国考试制度相对薄弱的环节,因此如今重新将此问题拿到议事日程,建议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将考试招生申诉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起来,让老百姓对申诉体制有进一步的了解,这对于考试公正性的提高很有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博超.教育部启动中考改革试点二〇二〇年左右初步形成新中考招生录取模式[N].光明日报,2016-9-21.

[2] 王中男.试析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基于“自由·公正”维度的评析[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6(31).

[3] 刘泽海.中国中考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探析[J].课程教学研究,2016(5).

[4] 胡重庆.中考招生制度改革应以发展性评价为导向[J].教育学术月刊,2008(5).

[5] 赵桂霞.改革中考招生制度,突破实施素质教育的瓶颈[J].当代教育科学,2006(21).

[6] 赵茜,席蓉,张丹慧,等.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对于教育公平的回应——2013年各省《中考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分析[J].上海教育科研,2014(3).

[7] 张家勇,朱玉华.我国中考改革的现实困境与突破路径[J].中国教育学刊,2015(6).

[8] 谈松华.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契机,释放基础教育的创新活力[J].中國教育学刊,2015(2).

【责任编辑 郑雪凌】

现行会计制度范文第6篇

【摘要】医保改革,即我国的社会医疗制度的改革,是指从以“免费医疗”为主要特征的传统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转向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医保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本文对城镇医保制度改革消极、负面效应进行剖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关键词】医保;利弊;公正

一、当前城镇医保改革的意义

(1)当前城镇医保改革将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1997年的《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指出:医保改革要“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支付方式,有效地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为此,两个《决定》确立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将医疗保障由单位举办改成社会统筹,由企业行为转变为社会强制行为,无疑更符合举社会之力抵御医疗风险的保险本意,也能够更好地遏制医疗消耗,为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2)当前城镇医保改革将促进患者形成自主、负责的责任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个人帐户的费用来自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部分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这些费用用于门、急诊就医和定点药店配药。帐户金额可以逐年结转和继承。采取社会支付和个人承担相结合的办法。这都有助于遏制患者浪费医疗费的动机。(3)当前城镇医保改革将推动我国医疗卫生走向平等、公正。与公费医疗制度的“高水平,低覆盖”特点相反,当前城镇医保改革要求在城镇中根据国情以“低水平、广覆盖”为宗旨,无论是国有、民营还是外资职工,都应保尽保,全部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二、当前城镇医保改革中还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其建议

(1)政府支付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及对策。政府在医患间的经济支付关系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是医保制度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也指出:“保险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担。”1998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都确立了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医疗费用的原则。本人以为,两个《决定》所确立的支付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保护者,对社会医疗保险这项具有部分福利性质的事业自然责无旁贷,具有为公民提供部分基本医疗服务费用的义务。在以企业和个人为主负担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其收不抵支部分由财政补贴。二是当出现诸如SARS之类的严重传染病流行、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时,政府应承担起支付必要医疗费用的责任。在全国防治SARS过程中,也出现了如何分担巨额医疗费用的问题。现实要求城镇医保制度对此作出明确的回答。今后,城镇医保制度的完善应将此纳入考虑范围,并就资金的来源和保证问题作出规定,以避免出现法规空白。(2)对院方的约束力小问题及对策。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是医保改革的一个直接目的。但众所周知,院方的过度服务是导致医疗费用高企的直接原因。这种过度服务表现在医生给患者乱开不必要的药、做各种不必需的检查,甚至医患合谋。而当前新的医保制度对于这方面的抑制效果并不明显。但在现阶段,这种自主带来的压力仍然是很有限的。约束医生和院方的行为仅靠这种自主压力是不够的,它需要更深入的改革来推动。(3)参保人员负担过重的问题及对策。新的医保方案使医保资金获得了稳定的筹资渠道,对医保体制的稳定和医患关系的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几年的运作表明,现行的医保方案容易造成参保人员负担过重的问题。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医药价格的居高不下,院方过度服务,筹资和分担比例不合理等。现在,许多城市已经开始在遵循中央《决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对医保基金的筹资和分担比例作出调整,并大力发展各种补充或互助医疗保险。但我们认为这种规定是不够的。为了给医保基金提供稳定的资金,主管部门应考虑建立一个专门的独立测算机构。其组成人员应是专业人士。该专业机构负责根据以往的医保统计资料、职工人群疾病谱的变化、职工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综合测定筹资和分担比例的调整幅度。必要时,医保方案可以考虑建立听证会制度,吸收普通参保人员的意见,同时也可以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据统计将传统的服务项目结算转变成单病种定额结算,可以将医疗成本降低六个百分点。这样做既可以保证比例调整的科学性又可以减少一些参保人员的抵触情绪,有利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毛志民.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全局[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6(8):458~460

[2]曹俊山.上海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分析[J].中国卫生资源.2007,10(1):35~36

[3]李文胜,彭修喻,秦大成.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的成本[J].中国卫生经济杂志.200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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