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法律论文范文

2024-05-18

共同侵权行为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

一、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责任概述

(一) 环境污染共同侵权概念

环境共同侵权顾名思义就是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著名学者教授陈泉生教授是这样解释环境共同侵权问题的, 他认为, 有多人引起的环境污染破坏问题, 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就是环境共同侵权了。这一观点在其出版的《环境法原理》中有详细的陈述。涨海军教授则认为环境侵权指的就是由于特定的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或者其它事件引起的对人体造成人类造成人类生财、财产安全或是环境危害程度已经造成严重的后果等等。事实上在学术界早就已经形成了侵权主体的非单一性以及结果的同一性。

(二) 中日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责任发展现状

在环境共同侵权责任方面, 我国主要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所体现。其中第8条、12条、11条中都明确解释了关于全部损害时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 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的规定。除此之外在第65条中也明确了关于界定损害责任的方法。从某种间义上说, 这些都突破了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局限性, 因而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而日本则主要其《日本民法》第719条中有所体现。 (1) 如果不能确定是由哪个具体的人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时则按共同按权处理, 如果几个共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话, 则各自承担连带责任。 (2) 如果有帮助他人侵权, 或者教唆, 引诱他人产生侵权行为的话, 则将其视为共同行为人一起处理。如此之外, 日本还通过了无过失责任原则, 引入了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等等。

二、中日环境共同侵权归责原则

(一) 中日环境共同侵权归责原则概况

当前在我国各项法律中都有所体现环境侵权责任归责等相关问题, 其主要体现在:首先不管是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过错, 是否违法了我国相关法律只要是造成环境污染, 环境危害的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主要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其次像森林资源、土地资源、野生动物资源、风景名胜区等则等涉及到自然资源保护的则一般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早期的日本主要以结果主义为主, 而这样一来也影响了资本主义的发挥, 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了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指的就是。如果行为人已民经尽到自己的义务的话, 那么就算最终给他人带来损害也不需要承担责任。而近失推定理论则代表着从主观过失责任到客观过失责任的发展;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则主要是从公害法到客观过失理论的发展。事实上应该说由于无过失责任主义的影响, 使得受害人能够更好的进行举证, 从而得到法律救济。

(二) 日本环境共同侵权归责原则与中国环境共同侵权责任原则的区别

1. 从某种意义上说日本环境侵权归责理论的发展是有一定的连续性的。

从最开始的主观过失发展到后来的客观过失, 过失推定到最后的无过失责任原则。而就我国当前的共同侵权归责来看其主要来自于《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单行法之中, 直接发展到无过失责任原则。

2. 当前我国在现实生活中我国以道德水准约束为主, 因而存在很多妨害事件、环境干扰等事件, 基于这一点就更加有必要借鉴日本的环境共同侵权归责原则了, 特别是其中的“忍受限度论”。

三、中日环境共同侵权民事救济方式

(一) 中日环境共同侵权民事救济方式概况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92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了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的条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1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了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条款, 没有提及免责条款。实践中, 对于环境侵权民事救济运用最多的是《民法通则》第134条第6款和《环境保护法》第41条。赔偿损失多只局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至于排除危害, 行政部门更多地考虑经济发展因素, 很难付堵实践。

在《日本民法典》第709条中主要阐述了关于日本环境侵权私法救济的基本原则:由于过失或者故意造成他人损害, 即侵害他人权利者, 则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所造成的损害。很明显这一原则并不符合环境侵权救济, 基于这一点日本主要做了扩张解释, 也就是进一步调整了损害赔偿制度。首先将国家机关纳入行政救济中, 同时充分结合了损害赔偿、排除侵害的理论体系。其中排除侵害的救济理论体系反应出了一定的预防性的特点。从某一方面来说, 公害赔偿社会化不仅仅是日本环境侵权害赔偿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 更是其中最大的特色食品。特别是《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的建立, 进一步完善了利用裕偿基金补偿公害健康受害者的损失。客观上说这一点很符合我国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 因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 中国环境共同侵权民事救济方式的完善

在全面了解了日本与我国在环境侵权民事救济责任方式的区别之后, 笔者认为我国非常有必要完善以下两方面:

首先,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应该说当前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是处于完全空白的阶段之中, 而因此非常有必要借鉴日本的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间接损害赔偿及其相关规定。即赔偿受害者一定的补偿金, 而这部分补偿金则可以从污染企业征收的税费作为资金的来源。

其次, 完善公害纠纷处理措施。在这一方面日本主要设立了公害审查、公害调整委员会等机构。客观上通过这些机构可以方便当事人通过申请, 而获得涉及公害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虽然说严格意义上说像公害审查会等等这些机构都不属于法院, 但是在公害纠纷处理方面, 其却发挥着类似于法律的作用。

四、结语

总得来说虽然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法起步较晚, 但是自斯德哥尔摩环境大会后, 我国的环保工作日趋完善。当前, 就当前而言我国还是非常有必要借鉴日本的做法, 从中吸取对促进我国环境保护有益的做法。比如以无过错责任原则, 实行“忍受限度论”、“利益衡量说”, 充分落实“代替性排除侵害”、“部分排除侵害”等理论从而进一步保证利益衡;进一步深入应用因果关系定论, 盖然性因果关系学说, 在各类司法实践中充分应用反证说;再者为了控制诉讼成本则可以采用集团诉论制, 加强全民环境意识, 完善民间环保组织, 从而让每一个公民都树立起环境保护的意识。总之, 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 可以说要完善侵权法律制度还需要考虑到各方面的问题, 因而完善环境侵权法律制度仍然是当下中国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摘要:从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而言, 完善环境共同侵权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当前在针对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这一问题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 在各大法律中均没有明确指出构成环境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 也没有明确推定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基于这一点, 本文主要分析了日本在这一领域的发展, 深入对比了两国在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问题, 提出我国非常有必要不断完善环境分权制度, 并适当借鉴日本环境侵权法的先进经验。

关键词:共同侵权,环境污染,比较研究

参考文献

[1] 陈泉生.环境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2] 肖海军.环境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3.

[3] [日]前田达明=原田刚.共同不法行为法论[M].成文堂, 2012.

[4] [日]原田刚.论共同侵权行为规定之解释以共同的解释和加害人不明情形的解释为中心[J].罗丽译.清华法学, 2013 (3) .

[5] 刘国涛.循环经济·绿色产业·法制建设[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7.

[6] [日]黑川哲志.环境行政的法理与方法[M].肖军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156.

[7] 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2009环境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9.

[8] 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共同侵权行为法律论文范文第2篇

一、关于高段行为共同体的评价策略

“行为共同体”与“学习共同体”是同一个组织单位, 指的是在合作学习为主导的“‘学本式’卓越课堂”模式下建立的学习共同体在班级自主管理, 学生自我教育的, 为实现成员在班级生活, 工作和学习的目标而共同努力的基本组织单位。在小学高段, 要根据学生心理特征的变化, 对行为共同体的评价除了以共同体全员为激励对象, 以共同体整体行为为评价内容外, 还必须强化对个体行为的引导, 对个别学生, 个别小组进行心理辅导, 关注学生的心理动向, 引导共同体内成员间互相激励, 互相帮助, 自我批评, 共同成长和不同共同体之间相互竞争、相互帮助、共同进步, 正确处理日益成长的个体认同意识与集体利益的关系。

行为共同体具有异质同构的特点, 成员按优中差均衡搭配, 因此, 在行为养成教育中, 共同体具有优生引领, 结对帮扶, 互相监督, 荣辱与共的品质上的特点。我们的班级管理评价策略如果忽略共同体所具有的特点, 就会在班级管理中弱化共同体育人的作用, 与当前合作学习模式下学生的团队意识, 合作意识的培养造成困惑和阻碍。

强化学生自主管理的主动参与, 评价策略中, 让学生积极地参与到评价的实施中, 形成自我批评, 自我反思, 换位思考的品质。相对于三四年级, 学生自主管理的能力, 参与管理的意识都大大增强, 但由于个体意识膨胀, 个人主义抬头, 只管自己, 不管集体的现象增多。评价导向上要因时利导, 矫正这些行为, 控制这些意识的发展。

二、关于评价量规的修订

学生的行为养成教育是在日常班级活动过程中一点一滴的实践实现的。因此, 我们评价的内容也是结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 按学校对班级学生言行考核要求, 结合小学高段行为共同体建设实际, 建立共同体评价量规:

(一) 爱学习

1. 主动参加共同体学习活动, 积极为解决共同体学习上的困难做出贡献。

2. 批评和自我批评:共同体内勤于反思, 及时改正不当的学习行为习惯。

3. 遇到挫折和失败不灰心, 不气馁, 遇到困难努力克服。

(二) 讲礼仪

1. 模范执行行为礼仪标准, 做文明小学生。

2. 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对照规范端正自己的言行, 虚心接受同学帮助。

3. 学习勤于表扬身边文明礼仪做得好的同学, 发挥表扬的激励作用。

(三) 爱劳动

1. 认真做值日, 保持教室、校园整洁。学习并总结劳动的经验, 提高劳动效率。

2. 在劳动和值日等工作中, 积极参与活动, 主动承担重活脏活, 努力为共同体多作贡献。

(四) 守纪律

1. 模范地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生为规范》。遵守班规和少先队员纪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 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对照规范端正自己的言行, 虚心接受同学帮助。

(五) 讲清洁

1. 没有“三乱”行为。做好个人卫生。

2. 不在墙上、书本、桌面等地方乱写乱画。

3. 批评与自我批评:在活动中, 保持场地清洁卫生和个人卫生。

(六) 两操

1. 按要求做好眼保健操和体操。

2. 集合站队做到“静、齐、快”。上下楼梯靠右行。

3. 批评与自我批评:动作到位规范。

三、关于评价策略的实施

(一) 继续强化小组集体评价

完善小组评价登记表。依据班级学习与生活实际情况, 把上面六个方面的内容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次记加分, 一类是以次记减分。分别是:爱学习、讲礼仪、爱劳动记加分, 守纪律、讲清洁、两操记减分。原因是爱学习、讲礼仪和爱劳动都是以正面量规呈现, 需要大力正面规范的行为, 而且在学习共同体评价中, 学习相关的评价也是以记正分的形式进行的。相对应的, 学生在守纪律、讲清洁和两操这三个方面, 违反的毕竟是少数, 为减轻组长和干部的负担, 这三个方面记减分, 同时也是对没做好的学生有一个惩罚的意味, 督促学生改正缺点, 不为共同体扣分, 突出集体荣誉的重要性, 强调只有共同体分数好了, 个人的分数才会好, 促进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的培养。

有了考核登记表, 每个共同体就会对学生的日常表现依据量规进行登记, 每一周会算出每个成员的实际得分。每个月总结一次, 评选出优秀共同体。每期结评一次, 推荐到学校评选优秀共同体。

(二) 坚持以教师评为主导, 学生全员参与, 建立评价仲裁机制, 引导正确的舆论环境的形成

每次课课后或每天中午, 每个组的行政组长会对学生当堂课或当天的表现进行评价登记, 参考教师和班主任的评价意见, 组内成员依据标准共同评价。教师的主导作用是对学生集体心理适时监控, 引导共同体民主地评价组内成员的表现。同时, 对个别共同体出现的问题进行调研, 协助共同体成员解决问题。

建立评价仲裁机制, 依靠班级和中队小干部在评价中的主体作用, 对班级舆论环境进行矫正与净化。在辩论中解决问题, 依靠集体的力量, 更能促进学生的成长。同时, 发挥学生个体在评价中的主导作用, 逐步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学会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三) 重视个体成长的需求与集体利益的矛盾, 教师主动参与存在问题的共同体的日常评价, 把心理辅导做到前面

进入五年级, 主动引入个人发展规划与共同体发展规划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对共同体生活中的言行后果与自身需求相对照, 与共同体奋斗目标对照。主动干预学生个体本位意识的觉醒, 建立正确的导向。让学生个人的理想与共同体成长相向而行。初期评价的重点也以此为重点, 对学生具体行为的评价重在正确的价值观的养成上。

开始关注个人需求和共同体成长需求的矛盾。共同体成员的组织由于是异质同组的方式进行的, 那么在个体发展与集体利益上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成员间由于成绩高低不同, 兴趣的差异, 处事能力的高低都会造成冲突。坚持正面导向的同时, 关注学生内心需求, 找到学生心理需求与集体成长方向上的相同点, 通过行为分析, 舆论导向, 最终解决问题, 消除矛盾。引导共同体成员批评与自我批评, 形成共同体进步的合力。共同体内建立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机制。高段的学生在共同体内的生活如同现实社会的缩影, 解决共同体内, 班级内的矛盾, 还是要发挥自主管理的主动性与自决性。要实现集体自决, 就必须要对不良的言行进行批评。建立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机制, 更是提高学生版主管理水平的方法与途径。

四、存在的问题和思考

评价体系过于繁杂, 会耗费学生一定的时间去评价。如何再让这个体系精减一些, 给小干部减负, 是以后要深入考虑的问题。

如何调动班级里那些做在角落里, 总是不乐于参与集体活动的学习的积极性的问题, 是实践中多次出现了的。学生就是对评价无动于衷。他们由于会对所在集体丢不少的分或少挣很多分而都不受其他共同体的欢迎。我们在策略上还有哪些方法可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呢?

摘要:学习共同体的建设实践要求我们的班级管理策略也必须与之配套。进行有效的班级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用发展的眼光正确认识学生, 引导学生进行自我管理, 建立全面科学的适应学生行为成长, 心理成长的评价体系, 解决当前共同体建设遇到的新问题, 巩固与发展合作意识, 互助意识, 使班级的共同体建设达成“个体与集体共同成长, 自主管理与自我奋斗协同进步”的更高目标。

关键词:行为共同体,小学高段班级管理,评价策略

参考文献

[1] 丁勇.小学高年级小组自主管理的学生群体心理问题研究[D].四川:四川师范大学, 2014。

共同侵权行为法律论文范文第3篇

一、高段行为共同体的班组干部培养目标

“行为共同体”是班级实施自主管理, 学生自我教育的, 为实现成员在班级生活, 工作和学习的目标而共同努力的基本组织单位。班组干部在共同体建设中发挥着带头人的重要作用。一个班组建设成效的高低, 和班组干部的选拔作用有密切的关系。班组干部的培养效率, 也和班主任的班组干部培养目标定位有密切的关系。

1.有为班级服务的热情, 有乐于奉献的精神。在小学高段, 要根据学生心理特征的变化, 对班组干部要加强集体主义的思想教育。主要强调干部工作的服务性质。当前社会舆论中一些个人主义思想不可避免地会渗透进班级舆论中, 特别是一些家长对学生在班级自主管理中灌输的官本位思想, 把班组干部市侩化, 变成为自己谋利的手段。又由于学生正处在青春期初期, 对问题很容易走极端。因此, 在选拔作用干部的标准上, 强调服务意识, 激发小干部为班组服务的热情, 把乐于奉献作为培养干部的目标, 有利于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真正让小干部成长起来。

2.有团结同学共同进步的方法和能力。随着学生进入五年级, 班级学生的成长环境趋于复杂化。学生个体意识的觉醒催生了原本班级中不存在的矛盾。班级干部是直面共同体中新出现矛盾的第一人。我们培养的班组干部, 就要在班级生活中善于发现和应对成员间产生的矛盾, 能掌握一些简单有效的方法, 提高处理初期矛盾的能力。这当中首要的就是协调成员间的关系, 及时判断矛盾的性质, 及时控制局面。

行为共同体具有异质同构的特点, 成员按优中差均衡搭配, 班组干部在共同体中基本都是共同体活动的支柱, 是共同体活动得以开展的组织者, 问题的提出者和解决者。班组干部拥有引导成员参与学习的方法, 获得有效激发共同体成员积极参与共同体各种活动的能力, 就成了共同体整体素质提高的保障。在发挥优生引领, 结对帮扶, 互相监督, 荣辱与共的品质上的特点的时候, 我们引导学生关注小干部对共同体作出的巨大贡献, 对小干部的工作给予大力肯定的同时, 还应该加强对小干部在工作中的方法进行指导与培训, 扎扎实实地开展好小干部工作指导, 着实提升小干部的能力。

3.有处理好自身认知与共同体利益关系的意识与能力。我们强化小干部的服务意识与奉献精神, 并不是就要忽视小干部的年龄特点而让他们放弃对自我意识觉醒的反思与探讨。相反, 我们还要通过一些有效的措施让小干部们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 个人成长与共同体的成长的关系。具体有:小干部自己对自身工作的定位与小组成员对自己担任的角色的认同的关系, 参加服务工作与自己休息时间的关系, 无私帮助学伴与自身学习任务的关系, 对共同体付出与获得的成效的关系, 共同体成员对小干部的评价与小干部自身工作效果的关系等。这些关系的处理, 如果全部由学生自己来处理, 自己来摸索解决的方法, 可能要走很多弯路。我们要通过一系列措施, 让小干部们积极主动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提升能力, 提高自主管理的效率。

二、小学高段班组干部干部培养的原则

(一) 选拔任用的制度化原则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在选拔班组干部时, 首先应该制订好相关制度, 如确定候选人的制度, 竞选制度, 班组干部角色职责制度, 干部轮换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制订, 要发挥班级集体的力量, 通过全班会议的方式, 一方面发挥学生参加自主管理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也是集中全班的智慧。一旦形成了制度, 在班组干部的选拔作用上, 就要严格按制度来办。这样有利于学生养成法治意识, 让所有学生都有机会来竞争班组相应岗位, 调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

(二) 民主评议与教师主导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自主管理的班级, 实现民主决策很重要。但并不是说教师就成了旁观者, 放弃对小干部成长的培养。对小干部工作的民主评议, 是在班主任主导下完成的。毕竟五六年级的孩子思想与智力上并没有成熟, 他们在具体的事情上还不能正确看待问题, 不能正确处理事情。学生民主评议小干部的工作, 教师要倾听并虚心采纳, 帮助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在保护学生民主参与自主管理的基础上, 更要保护小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三) 适时对小干部进行心理辅导与方法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小干部也是正在成长的少年儿童, 他们也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特别是小干部基本上都是共同体活动的骨干, 共同体中的问题往往是他们最先发现, 最先思考, 他们常常会选择自主独立解决这些问题。但由于他们没有这方法的经验与方法可参考, 在解决时就会遇到困难, 并影响到共同体的建设, 为共同体建设造成损失。班主任在工作中不是简单粗暴地对小干部进行说教, 更应该从心灵成长的角度对小干部进行心理辅导, 帮助分析失败的原因与教训, 在此基础上和小干部一起想办法, 把处理问题的方法教给小干部。

三、班组干部培养策略的实施

(一) 自主管理中班组干部的民主选拔策略

从班组干部候选人的产生开始, 班主任就要充分重视学生民主意识的培养, 这里的民主意识是充分发扬学生智慧, 参与制度的制订, 按制度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可以是自荐, 也可以是推荐。学生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和时间。班主任作好民意引导, 执行已经制定好的制度, 以制度说话, 用评价艺术引导民主选拔班组干部, 把有能力的, 愿意为班级和共同体成长做出贡献的学生推举出来。

(二) 从情感, 意志, 行为等方面引导小干部实现自觉、自立、自强、自理

在情感方面, 引导小干部自我体验、自我激励、自我检讨。

在意志方面, 引导小干部自我监督、自我誓约、自我命令、自我控制。

在行为方面, 引导小干部自我检查、自我计划、自我训练、自我总结、自我修养、自我调节。

(三) 强化小干部对自己的角色认知

首先要解决的是当前流行的官本位思想在班级行为共同体建设中的影响。每个共同体的组长, 主要职责是为共同体成员服务, 他们的工作是无私的, 是共同体的主心骨, 行动的方向标。组长要事事在人先, 组织好所有成员参加到学习与生活的活动中, 并保证所有成员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获得最大的进步。其他的干部角色, 也是承担相应的一个方面的任务, 负责组织学生参与到活动中, 保证活动的正常开展, 保证所有同学在活动中做出自己的贡献, 收获最多的知识或体验。

其次, 强化小干部角色的学习功能。小干部是自身能力的证明与体现, 是同学对自己发展的认可。当上小干部这个角色是让自己在学习与生活中得到更多的锻炼, 学到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 获得平常不能习得的能力。始终以一颗学习的心来面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每克服一个困难, 每解决一个问题, 都是自己能力的提高。对这也是对共同体成长做出的最大的贡献。

四、存在的问题和思考

班组小干部队伍的建设是一个大家很容易忽视的问题, 到了五六年级, 班级的小干部们多数表面看起来都是让我们很放心的, 一些深层次的心理方面的问题和方法论方面的问题还需要我们重视并去研究。

自主管理中, 如何处理小干部合理轮换的问题, 目前还没有解决。班主任总喜欢选择听话的学生做小干部, 那些学生推荐的不大听老师的话的学生, 我们该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来应对呢?

摘要:在一个班级建设工作中, 班组干部的选拔任用是关系到班级建设成效的重要方面。学习共同体的建设实践要求我们的班组干部队伍的培养策略也必须与之配套。作为农村学校的五六年级学生, 通过四五年的培养, 自主管理的能力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 新形式下的共同体建设面临新的问题, 也给班组干部队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挑战, 作为班级工作的核心, 班主任要从方式和方法上给予班组干部更多的帮助, 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活动的组织工作中, 锻炼他们的管理能力, 提高管理水平, 建立一支适应合作环境, 能调动同学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 能团结所有成员的干部队伍。

关键词:行为共同体,小学高段,干部队伍建设

参考文献

[1] 丁勇.小学高年级小组自主管理的学生群体心理问题研究[D].四川:四川师范大学, 2014。

[2] 曾建刚.小学班级制度建设中学生全员性自主管理问题研究[D].四川:四川师范大学, 2015。

共同侵权行为法律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涉及民间借贷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对婚姻、家庭影响极大,法律和司法解释如何公正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在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后,实践中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标准认识存在的争议一定程度减弱。《民法典》第1064条、1065条虽然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但其内涵仍过于宽泛和模糊。以私法自治为原则,重新审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类标准问题;以保护信赖利益为视角,转移立法重心于具体债务清偿规则的设计,更具有说服力和正当性。

关键词: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

引言

随着国家民间借贷业务的激增,人民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呈直线型上升甚至占据每年受理民商事案件数的一半。家庭作为组成社会的最小单位,夫妻成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常见的法律关系。从实践中看,涉及民间借贷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在认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时存在争议。201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夫妻债务司法解释》)改变了旧《婚姻法》设定的“共债推定”原则”,采用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為主,特殊情况下以推定债务为辅的认定标准。《民法典》将该司法解释全部吸纳,将夫妻共同债务分为夫妻合意之债、家事代理之债和债权人善意之债,但该三种分类仍过于宽泛导致司法之间中对此存在较大争议。基于上诉因素,在私法自治、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下,重新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并为其设立具体债务清偿规为民间借贷行为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裁判思路提供新的思路。

一、民间借贷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民间借贷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颁布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民间借贷案件的适用法律》)第一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源于私人融资系统,不属于官方金融机构,是一种经济化和法律化的系统。在经济层面上,正规金融机构无法解决所有的金融需求。成本问题、信息不对称和其他因素导致民间借贷的增加。民间借贷存在多种形式,包括免息、低息、高息和其他贷款类型。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在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涵括家事代理之债、夫妻合意之债和债权人善意之债三类。家事代理之债是指夫妻一方基于家事代理权与第三方所负债务;夫妻合意之债包括夫妻共同签名的债务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共负债务;债权人善意之债是指债权人主观上存在善意,对夫妻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无法辨别,有理由相信属于家事借贷或夫妻共同合意借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中举债人及其配偶对共同债务都承担连带责任。

(三)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

随着民间资本的膨胀,民间借贷在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占据极大比例,夫妻共同债务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数也在升高。夫妻共同债务中家事代理之债、夫妻合意之债及债权人善意之债任一债务类型均有可能与民间借贷产生交集。夫妻一方与除金融机构外的第三人签订借款合同,若举债人是基于家事代理权,则属于民间借贷中的家事代理之债;若该债务获得另一方配偶的事后追认等共识,是民间借贷中的夫妻合意之债;若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时主观上有理由相信债务人代理家事或该债务是出于夫妻合意,则该债务为民间借贷中的债权人善意之债。

但是,夫妻一方所负担的民间借贷并非当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有效民间借贷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而无效和非法的民间借贷仅构成个人债务。因此,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是形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有效的民间借贷首先在形式上应当遵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在借贷关系中,借贷利率是实质上影响民间借贷有效、无效的另一大因素。在借款利率方面,民间借贷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出的利率无效。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实践对比

(一)2018年出台的《夫妻债务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

2018年颁布的《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改变了旧司法解释中的利益共享机制,采用夫妻“共签共债”制度,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在于夫妻双方是否就债务达成合意。其次,新的司法解释确立了目的推定原则,以债务是否超过家庭日常生活为标准认定共同债务。

根据旧《婚姻法》的规定,涉及民间借贷的夫妻共同债务确立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共债推定”原则。发生在举债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债权人仅须证明其与举债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即可。“共债推定”的认定模式使司法实践中出现举债人与第三人恶意损害另一方配偶权利的案件,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新的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民间借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认定提供新的裁判视角:夫妻共同债务须能证明该债务是出于夫妻合意或是基于家事代理权。债权人主张借贷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须尽到足够的证明责任。

(二)《民法典》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在1064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超越家事管理权限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除了家事代理之债,夫妻合意之债和债权人善意之债实际上暗示着管理权模式和基本分类标准。个人财产由个人管理和自由处分,但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享有同等的处分权。出于家事生活的需要,夫妻享有管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并不断地调整管理的模式。

管理权混合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支持。然而,日常家庭代理的范围有限导致配偶一方可处分的共有财产的减少。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权,而扩大共同管理权限会导致个人行为的自由程度,事业发展以及共同财富的创造。日常家庭需求不是区分管理行为模式的适当标准,并且只能定义由日常家庭代理产生的有限的权利和义务范围。保障共有资产安全最有效的方式是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和处分超过家事管理范围的财产。但不加区分的保护会损害行动自由,并减少可创造的财富。过大的家事管理权容易导致一方将自己的意愿强加在另一方上,易引发性别歧视且不利于家庭的平稳。因此,《民法典》否定过大的家事代理权限。

三、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

(一)夫妻共同债务分类标准明确化

1.现行夫妻共同债务分类存在歧义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释义包含三种情形,包括家事代理之债、夫妻合意之债和债权人善意之债,但该三种分类本身自带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将具体的债务类型匹配法规时易产生争议。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必然涉及第三方债权人。在第三方债权人签订合同是否善意无法证明时,债务人签订债务是否基于家事代理权亦存在争议或债务人的配偶是否对该债务的成立追认存疑时,法院难以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哪一类债务类型。

2.重设债务类型为个人债务、狭义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债务

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结果往往对当事人的家庭、婚姻产生极大影响。因此,将夫妻债务类型分为个人债务、狭义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本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另一方不知情且未追认,且该债务是在家事管理权以外所负的情形。狭义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家事管理权限内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债务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类型,包括夫妻双方共同承借的贷款、以个人名义所负但另一方予以追认的情形。此定义更能体现夫妻之间债务类型的本质和内涵,在此指导下,司法实践在定义夫妻债务类型时将更为准确。

(二)完善不同类夫妻债务清偿规则

1.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模糊

《民法典》第1064条仅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分为家事代理之债、夫妻合意之债和债权人代理之债,但《民法典》对于债务清偿规则仅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并未涉及具体的债务清偿规则。在夫妻一方所负民间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清晰时,是由夫妻一方偿还还是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由夫妻双方所有财产清偿亦或是对债权人利益有限保护,仅以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清偿,现行的法律规定模糊。

2.不同债务类型适用不同的清偿规则

将夫妻债务类型分为个人债务、狭义的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债务,对应地将债务承担方式分为三类。个人债务应由债务人个人偿还,非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不承担责任。夫妻债务以丈夫或妻子所有的个人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夫妻债务是指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出于婚姻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个人所负债务中,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主张债权,仅以债务人本人的个人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若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的配偶从债务中受益,例如用于家庭生活,就不再属于个人债务而属于夫妻债务的范畴,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張权利,法院可以执行任何一方的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狭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狭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包括配偶双方认可的债务和一方在家事管理权范围内所负债务,在此债务中,债权人承担向法院举证该债务是夫妻双方认可的债务的责任,债务人以个人财产及所有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除了基于婚姻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以配偶一方名义所产生的债务皆为个人债务,只以个人所有资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在向法院起诉时,若要使债务人及其配偶均负清偿责任,则必须承担证明债务是用于家事生活或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债权人只能起诉债务人,不能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清偿责任。

四、结语

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仍处于探索和改进阶段。在原来的立法制度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举债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权益的案件。《民法典》和新司法解释采用“共债共签”为主,“共债推定”为辅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协调立法冲突,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实现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但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定义过于宽泛产生了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也未涉及不同类债务的清偿问题。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更加细致的定义标准且未来立法应着重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承担规则。

参考文献

[1] 李贝.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困局与出路——以“新解释”为考察对象[J].东方法学,2019(01):104-112.

[2] 李洪祥.论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依据[J].求是学刊,2017,44(03):83-89.

[3] 冉克平.论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与清偿——兼析法释[2018]2号[J].法学,2018(06):67-79.

[4] 王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之“夫妻共同债务”解析[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7(04):25-29.

[5] 汪家元.我国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规则评析[J].东方法学,2020(05):108-116.

[6] 汪家元,祝建军.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之理性审视与适用[J].学术界,2017(06):164-171.

[7] 杨汉平.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客观分类[J].人民司法(应用),2017(28):62-67.

[8] 张力,李倩.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用途规则——兼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8】2号的体系融入[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52(03):84-92.

共同侵权行为法律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开始以苏联为模板建设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逐步确立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到本世纪初,实现计划经济体制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成为中国改革的主要内容。这个转换过程并非一帆风顺。重温、讨论和检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邓小平关于“计划与市场关系”的思想,有利于廓清认识迷雾,在历史考察中坚定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自信,真正做到中共十八大报告所要求的“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过渡时期;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计划与市场关系

文献标识码:A

马克思在批判地研究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1],社会占有生产资料,消灭私有制,消除商品生产和货币的前景设想;列宁首先提出了“计划经济”[2]124概念,斯大林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逐步确立起实行计划经济的“苏联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上,“计划经济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于资本主义”[3]370的思维模式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牢固树立起来。中国改革开放后逐步实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成功转换,离不开邓小平关于计划与市场关系创新性思想的指引。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商品货币与计划市场的思想

在科学社会主义研究中,不能固守马克思、恩格斯的某些论断而忽视他们的研究方法,否则“就会抽掉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就会破坏它的根本的理论基础”[4]。马克思研究共产主义社会总的方法是唯物辩证法。[5]运用好这个方法,具体地分析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特定论断的情境,才是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态度。

(一)发展阶段论是马克思、恩格斯研究商品货币与计划市场问题的基础

1.逐步形成了较完备的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理论。

空想社会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中就曾讨论过“‘可能的过渡时期’以及‘对于过渡时期的准备’”[6]。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产生了过渡时期的思想萌芽,①①“而要扬弃现实的私有财产,则必须有现实的共产主义行动。历史将会带来这种共产主义行动,而我们在思想中已经认识到的那正在进行自我扬弃的行动,在现实中将经历一个极其艰难而漫长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32.) 在1847年《共产主义信条方案》中明确提出“过渡时期”概念,在1848年《共产党宣言》和1871年《法兰西内战》中做了进一步阐述,在1875年《哥达纲领批判》中完整表述道:“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7]445

2.如何使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概念。

一般地,马克思、恩格斯所用“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同义语,社会主义社会不是指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而是指完整的共产主义社会。[8]111-112当然,有的时候为了与庸俗的社会主义相区别,他们也使用“科学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有学者提出: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内涵有历史变迁,在多数情况下,“共产主义”高于“社会主义”,二者存在区别,且恩格斯在1875年开始使用“社会主义社会”概念表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9]马克思、恩格斯在对两个概念的理解上经历过变迁,但就此认为恩格斯把社会主义社会理解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难以成立的,因为事实上,逐步把这一认识明确起来的是列宁,而首提者是罗莎·卢森堡。[10]

3.研究社会发展阶段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恩格斯肯定“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是“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11],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而应当和任何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并指出“它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国家的)基础上组织生产。”[12]马克思在1875年《哥达纲领批判》中写道:“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7]436,阐明了生产决定分配的原理,鲜明地提出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其依据是生产力水平和个人全面发展的程度差异,区分的标志之一是分配方式由“按劳动分配”(承认权利不平等)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转变。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发展阶段分析是研究逐步深入的结果,在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对比分析中,得出共产主义社会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特点。

(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商品货币与计划市场的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坚持唯物辩证法,在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基础上,提出的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的一般原理包括:共产主义社会的必然性;存在向共产主义社会转变的“过渡时期”的必然性;共产主义社会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前提等。这些一般原理是能够得到理论界认可的。但是,对他们关于商品与货币的思想却存在不少争议,理论界在20世纪80-90年代曾经掀起过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是否预见到社会主义阶段存在商品生产”的热烈讨论,①①纪宝成和李世华持肯定观点,其依据是马克思、恩格斯对过渡时期采取措施的设想,而把他们所理解的“社会主义阶段”纳入“过渡时期”里,刘鹏和姜法瑞等批评者提出商榷。参见纪宝成.马克思恩格斯是否预见到在社会主义一定阶段上存在商品生产[J].教学与研究,1986(1).李世华.马克思恩格斯预见过社会主义阶段存在商品生产[J].党校论坛,1989(2).刘鹏.马克思、恩格斯预见过社会主义阶段存在商品生产吗?——与李世华同志商榷[J].党校论坛,1989(5).姜法瑞.马克思、恩格斯预见过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商品生产吗?[J].党校论坛,1990(1). 其背景是中国当时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实践,关节点在于对“社会主义阶段”或“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解存在差异。

马克思、恩格斯所称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作为完整意义上的“共产主义社会”而不是其第一阶段出现的。在这里,社会主义社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发展阶段或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因此,把马克思、恩格斯过渡时期理论理解成“大过渡”②②所谓“大过渡”即是把马克思、恩格斯所称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卢森堡和列宁之后的人理解的“社会主义社会”包括在“过渡时期”之内的一种理论观点。 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原意,因而是难以成立的。

马克思、恩格斯并不否认过渡时期即从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或称“共产主义社会”(包括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③③按照德文原文以及对应英文的两种汉译都应该把“高级阶段”理解为“一个较高的阶段”更准确,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之间没有对应关系,而只是一种比较。(王怀超,秦刚.科学社会主义基本理论[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144.) )转变过程中存在商品货币的必要性。

《共产党宣言》关于未来国家的措施中,有“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征收高额累进税”、“通过拥有国家资本和独享垄断权的国家银行,把信贷集中在国家手里”[13]等条目,这些条目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并不设想一下子“消灭私有制”,而逐步消灭私有制的举措除了国家强制性一面外,也有利用“地租”、“高额累进税”以及“国家资本”、“国家银行”等市场化的一面。这些思想也散见于《共产主义原理》、《资本论》、《法德农民问题》等篇章中。

马克思、恩格斯贯彻彻底的唯物辩证法,对共产主义社会及向它转变的过渡时期的经济运行做了原则设想,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经济的组织方式摆脱无政府状态而有计划地进行,消灭了商品货币,分配方式会随经济成熟程度发生变化。当然,他们没有正面提出“计划经济”,而是“通过批判旧世界发现新世界”。过渡时期,指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即通常所说的“小过渡”,虽然马克思、恩格斯估量到了过渡时期的长期性和任务艰巨性,认为可以利用商品货币关系。但即便这样,他们对过渡时期长期性的设想还是不够充分;如果对比经济文化落后国家率先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实际,显得尤为如此。但是,正如邓小平所说:“绝不能要求马克思为解决他去世之后上百年、几百年所产生的问题提供现成答案。”[14]

二、列宁、斯大林关于计划与市场关系的理论

列宁尤其是斯大林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而且还直接领导了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他们对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解已经不同于马克思和恩格斯,而是以列宁的说法为基础的,“通常叫做社会主义,而马克思称之为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15]32。

(一)列宁关于计划与市场关系的理论

首先澄清“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概念。“商品经济”是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使用的词语,改革开放前后更为我国熟知。从内涵看,通常认为比较发展的、社会化达到相当高度的商品经济就是市场经济,或者认为商品经济根据产品是否通过交换进入消费这种外部表征来界定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则从社会资源配置方式这种内在特征的角度界定经济体制。一般认为,有商品就有市场,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是同义词。[3]62、40、65关于列宁是否提出过社会主义阶段存在商品经济的思想,1986年就有学者撰文指出“列宁对社会主义社会有无商品经济的认识前后是有根本变化的。”[16]这种说法符合实际。

1.十月革命以前,列宁在理论上对社会主义经济的预想以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为依据,认为社会主义等于消灭商品和货币。

1893年,列宁指出:“轰动一时的‘市场问题’的(流行的)提法本身就含有许多荒谬见解。……仿佛市场是一种与资本主义无关而独自存在的东西,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某种特殊条件。”[17]1906年,列宁提出“只要世界上还存在着货币权力和资本权力,就不可能平均使用土地。只要还存在着市场经济,只要还保持着货币权力和资本力量,世界上任何法律都无法消灭不平等和剥削。只有建立起大规模的社会化的计划经济,一切土地、工厂、工具都转归工人阶级所有,才可能消灭一切剥削。”[2]1241908年,列宁指出:“至于社会主义,那么大家知道,它就是消灭商品经济。……只要仍然有交换,谈论什么社会主义就是可笑的。”[18]

2.十月革命以后,由于严峻的战争环境,苏维埃政权实行“战时共产主义”,加速取消商品货币,实行直接分配。

列宁后来反思道:“当时设想不必先经过一个旧经济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时期就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我们设想,既然实行了国家生产和国家分配的制度,我们也就直接进入了一种与以前不同的生产和分配的经济制度。我们设想,国家的生产和分配同私营商业的生产和分配这两种制度将互相斗争,而斗争所处的环境是:我们将建立起国家的生产和分配,逐步夺回敌对制度在这两个领域中的阵地。我们说,现在我们的任务与其说是剥夺剥夺者,不如说是计算、监督、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加强纪律。这是我们在1918年3月、4月间说的,但是当时根本没有提出我们的经济同市场、同商业的关系问题。”[15]275列宁认为市场、商业是社会主义的对立物,即便利用商品货币,也是为了更快的消灭商品货币。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失败使列宁开始反思,1921年3月,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向“新经济政策”过渡的决议。

3.1921年,列宁开始考虑在过渡①①这里的过渡指的是向社会主义社会(列宁所说的)的过渡。 时期利用商品货币关系。

从肯定商品交换到“由国家调节商业和货币流通”[15]283国营经济实行经济核算,“在容许和发展贸易自由的情况下,这实际上等于让国营企业在相当程度上改行商业的即资本主义的原则。”[15]299列宁最后的书信和文章中着重论述的观点之一,就是在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和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可以利用国家资本主义、利用商品货币关系,但还不能说列宁有一个明确的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设想。

列宁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已经明显区别于马克思、恩格斯,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标志,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一定程度上与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重合,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充满变化和变革的社会、是一个分阶段逐步成熟的社会,但他没有就“初级形式的社会主义”、“发达的社会主义”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阶段的范畴作出专门论述。[8]184他的离世使他的探索没能被一以贯之的坚持下去,但是他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利用市场的思想成为后人不断探究的对象。

(二)斯大林关于计划与市场关系的理论

列宁去世后,斯大林很快确立起在苏联的统治地位,领导这个国家进行了30余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他的理论观点既有适合于历史情境的创新,也有富于争议的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思想理论的修正。

1936年,斯大林认为:“我们苏联社会已经做到在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者又称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的制度。这就是说,我们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长时间鼓掌)大家知道,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基本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一公式。”[19]

有学者反思道,事实上,第一,这是“放弃生产力标准而谈社会主义制度的实现”。第二,“在经济结构上,他用‘国家的即全民所有制’+‘集体农庄的所有制’的公式,代替了马列说的‘消灭私有制’,实行‘社会所有’。”第三,“在阶级结构上,斯大林用‘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的公式,代替了马列说的‘无阶级’。”第四,“在商品货币问题上,斯大林用‘特种商品生产’论代替了马列的商品货币消亡论。……将商品货币的消亡推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第五,“在政治国家问题上,斯大林用工人阶级专政制度‘保留’论,代替了马列的国家的消亡论。”[20]当时苏联处于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过渡时期”,承认这个事实不是“向后转”、倒退到资本主义,也不会导致阶级斗争激化,而有利于防止超阶段地刮“共产风”,实事求是地从本国实际出国建设社会主义。

该学者还提出,列宁把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称之为“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完整的社会主义”,“完全的社会主义”,而把走向它的过渡时期叫做“没有牢固基础的社会主义”,“带有小农占人口多数所造成的种种特点的社会主义”,既然列宁可以相对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把第一阶段叫做“不是完全的共产主义”,那么就可以把走向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叫做“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总结提出过渡时期就是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既以建设社会主义为目标,又是一定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这样就较好地说明了过渡时期与社会主义社会之间的联系。

该研究认为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是“斯大林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中的核心问题,”“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计划经济理论。”斯大林把计划经济看作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之一,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并设计了整个国民经济体系实行计划化的框架。斯大林关于市场问题的认识对其计划经济思想体系形成有“直接关系”。

关于商品经济,斯大林认为因为存在两种所有制形式,商品生产和流通具有必然性,但又是不同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特种商品生产”,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生产范围也不同,劳动力不是商品,商品生产限于个人消费品,生产资料只保持商品的“外壳”,消灭商品生产和流通向产品交换转变,这是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任务内容。

关于货币理论,否定应该取消货币,但认为货币是资产阶级的工具,在社会主义经济活动中,货币的作用即计划经济的核算工具,它存在到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完成时止。

关于价值规律理论,由于存在两种所有制之间的商品经济,价值规律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只在商品流通领域发挥作用,不能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

由此,在制度层面,斯大林基本上把计划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征,而将市场经济作为资本主义制度的特征。

在运行机制上,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运行机制成为主导。从历史发展趋势看,市场、商品及货币、价值规律等范畴将会随着社会主义制度日益成熟而日益萎缩,以至消亡,市场经济消亡之时即是共产主义制度的建立之时。

在实践中,对苏联工业化加速实施起了“决定性作用”,但是也造成了“计划主体的领袖崇拜”、“中央高度集权的行政计划管理体制”。

斯大林关于计划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核心思想是计划经济,遵从了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的预想,但是没有非常准确地判断苏联当时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急于宣布建立了社会主义社会并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又囿于时代局限,没能批判地继承当时资本主义世界的优秀理论包括经济理论成果,而在实践中,形成的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逐渐僵化,这些理论和实践对当时刚建立的新中国形成了极大的影响。

三、邓小平关于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创新性思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纠正文化大革命“左”的错误和推动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开始受到政界和理论界的关注,邓小平对此作了探索。

1979年11月26日,邓小平在同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出版公司副总裁弗兰克·吉布尼等谈话时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思想。指出实现现代化是一场新的革命,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外资是资本主义经济,份额有限,改变不了中国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的特征是搞共同富裕,它不产生剥削阶级。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22]这一时期,一类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学者,他们赞美资本主义,反对社会主义,认为市场经济这种好东西只有资本主义能搞,社会主义是搞计划经济的,不能搞市场经济。另一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学者,立场相反,论据相同,社会主义只能搞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优越性。龚育之认为邓小平的论述是在持“社会主义只能搞计划经济”观点的人的观念中“敲开了一个缺口”。

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比起只承认计划经济而排斥市场调节有了进步。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延续了这个提法。

1984年10月22日,在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邓小平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决定的文件好,就是解释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有些是我们老祖宗没有说过的话,有些新话。过去我们不可能写出这样的文件,没有前几年的实践不可能写出这样的文件,写出来,也很不容易通过,会被看作“异端”。[23]1008强调了坚持马克思主义必须发展马克思主义,实践第一。在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要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但同时指出不是那种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肯定商品经济,但避免市场经济提法:世界上并不存在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

1985年10月23日,在会见美国高级企业家代表团时,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优越性最终体现在生产力能够更好地发展上,吸收资本主义中一些有用的方法来发展生产力,这样做没有违背社会主义的原则。[23]1090-1091邓小平在这里提出了生产力标准,以此评价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

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正式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1989年6月9日政治风波平息后,邓小平讲话指出十三大制定的政策没有错、都不变。[23]1279-1280

1990年12月24日,邓小平在同江泽民、杨尚昆、李鹏的谈话中指出: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搞懂,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分不在于是计划还是市场这样的问题。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也有计划控制。不要以为搞点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道路,没有那么回事。计划和市场都得要。[23]1323

1992年2月28日,中共中央把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视察期间的谈话要点作为中央1992年第2号文件下发,在第二部分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23]1343

经济文化落后国家率先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现实,这与马克思、恩格斯预想的不一致。马克思、恩格斯所预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前提是:第一,无产阶级革命要在若干工业发达国家同时取得胜利;第二,胜利后的无产阶级面临的生产力水平很高;第三,无产阶级胜利后可以立即采取措施把全部生产资料变为社会共有。[24]

我国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把理论贯彻到底。列宁把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称之为社会主义,那么,由于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只是全球中的少数且处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包围之中,同时经济文化仍处于落后状态,实事求是地从本国实际出发建设社会主义的话,应该正确认识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一方面,我国已经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前提,并且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消灭了原有剥削阶级,那么可以说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另一方面,还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还面临着马克思、恩格斯所称的“过渡时期”的任务,需要利用市场经济、利用商品货币关系来建设社会主义,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即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以推动其向新的更高的阶段发展的过程。

把这种经济文化落后国家走上社会主义并建设社会主义的形态归结为一种新的形态,即“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有其道理。

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所称的“过渡时期”任务异常艰巨,应该充分估计到它的长期性。具体到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存在利用资本主义文明发展生产力以准备雄厚物质基础的任务,社会主义时期也将是长期的,并且是分阶段逐步发展成熟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97.

[2]列宁.列宁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3]日山.著名学者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

[4]列宁.列宁专题文集:论马克思主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57.

[5]王怀超.试论马克思研究共产主义社会的科学方法[J].社会主义研究,1986(4).

[6]威廉·魏特林.和谐与自由的保证[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243-291.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8]萧贵毓,张海燕.社会主义思想史纲[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

[9]奚兆永.论马恩著作中“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概念的使用——兼与赵家祥、成保良同志商榷[J].当代经济研究,2004(12).

[10]高放.社会主义是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4(4).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98.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88.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2.

[1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91.

[15]列宁.列宁专题文集:论社会主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6]于华锦.列宁没有提出过社会主义阶段存在商品经济的思想吗?[J].社会主义研究,1986(3).

[17]列宁.列宁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88.

[18]列宁.列宁全集:第1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111.

[19]斯大林.斯大林选集: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399.

[20]金重.对斯大林宣布“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的反思[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3).

[21]顾海良.斯大林社会主义思想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15-131.

[2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580-581.

[2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

[24]冯玉忠.论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J].辽宁大学学报,19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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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法律论文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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