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设计论文范文

2023-09-16

税制设计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文章基于1994—2010年的省级面板数据设定的面板模型,分析了我国税制结构优化和城乡收入比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税制结构优化进程没有起到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作用,税制结构优化对城乡收入比同时产生增加和降低两种效应;地区间税制优化与城乡收入比变化差异较大,经济发达地区的城乡收入比增加幅度小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关键词】 税制优化; 城乡收入比; 直接税

引 言

分配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的基石,公正的分配制度是“给每个人所应得的”。①保持适度的收入差距对于市场经济是有利的,但是过大的收入差距则会引起诸如贫困、社会冲突、社会动荡等问题,从而妨碍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我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11年GDP达到了472 881.6亿元,人均GDP达到35 181元,但是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也向经济稳定发展提出了警示,城乡收入差距整体上呈持续扩大之势。据统计数据显示,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比率为2.57:1,经过短暂下降以后,从1985年开始扩大,到2005年收入比率上升为3.2:1,到2009年,中国城乡收入比率又上升为3.3:1,2010城乡收入比为3.2:1,超过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城乡水平比率1.5:1②的水平,要是考虑到城乡居民的福利待遇,实际收入比率会进一步扩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1年中国农村居民基尼系数为0.3897③,接近警戒线。整体收入差距扩大,城乡收入差距缩小缓慢,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文献回顾

关于城乡收入差距的研究文献很多,学者们对于城乡收入差距的存在没有异议,对产生的原因从政策偏好、农业特性、经济增长、贸易自由化、户籍制度、两元社会等多视角进行了探讨。当然,鉴于篇幅的限制,这里列出了部分代表性的文献,为引出笔者的分析奠定基础。

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王洪亮、徐翔(2006)认为城乡间收入不平等比地区间收入不平等更大,城乡间人口流动倾向于推动收入不平等的上升,地区间人口流动有助于收入不平等的缩小。在充分考虑城乡之间生活费用的差异和各类隐性补贴后,李实、罗楚亮(2007)对城乡之间以及全国收入差距进行了重新估计,表明经过价格指数调整后,城乡居民收入比率有了明显下降,但如果考虑到隐性补贴,则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然非常高。李实(2011)觉得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是一种最大程度的收入不公。

政策偏好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陆铭、陈钊(2004)研究表明中国城乡收入差距与政府实施的城市偏好倾向的经济政策有关。白雪梅(2004)用1982—2000年的经验数据分析结果表明教育不平等加剧了收入不平等,现阶段中国正处于倒U型曲线顶点左侧,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增加不是降低而是提高了收入的不平等程度。陈斌开、张鹏飞和杨汝岱(2010)基于2002年CHIP数据考察了城乡教育水平差异对城乡收入的影响,证明了城市偏向的教育经费投入政策是城乡教育水平、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决定因素。林毅夫、陈斌开(2010)的研究结论是国家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使得资本积累率降低、城市化进程放慢和城乡工资差距持久扩大。王立成(2010)认为产业偏向政策、城市化水平滞后、农产品生产和价格因素等是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在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彭新万(2011)研究表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深刻根源是农村居民长期遭受教育、就业及公共福利等方面的政策性排斥。钟爱军(2011)认为教育差距过大是形成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一个重要因素。杨志刚(2011)得出了国家在城乡之间非平衡性和非均等化人力资本投资政策是造成城乡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的结论。纪晴(2011)认为贷款过度偏向工业和城市的金融中介扭曲导向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

城乡收入差距与农业、农民自身的特点密不可分。曾国安(2007)认为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条件下,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农产品贸易条件的恶化会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陈玉光(2011)则认为小规模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难以实现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加上具有天然的弱质性、风险高、比较效益低的农业生产特性,使得国家用提高农产品价格而使农民增收的努力收效甚微。高帆(2012)用1978—2009年31个省份的数据研究了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变动的趋势和内在机理,分析结果显示导致城乡收入差距变动的主要因素是城乡劳动生产率差异和结构转化偏差。

经济增长、贸易全球化、城市化等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黄祖辉、王敏和万广华(2003),杨灿明和孙群力(2011)的研究都得出了我国现阶段的转移性收入不仅没有缩小城乡居民收入不平等,反而加剧了收入不平等的结论。周云波(2009)认为城市化引起全国居民总体收入差距呈现倒U型。李勋来(2009)把城乡收入差距最根本、内在的原因归因于城乡人力资本的差距。李秉坤、赵研博(2010)的结论是我国的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使得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促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刘长慧、李宇哲(20l1)认为市场机制的局限性、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的不完善导致了收入差距的扩大。张汉林、袁佳(2011)认为,贸易全球化短期内会加剧中国的收入差距,长期内将有助于缩小中国的收入差距。康旭(2011)把造成居民贫富悬殊的重要原因归结为市场化进程中权利的过度介入或膨胀起来的非市场化因素,如国有资产被少数人侵吞,垄断行业的分配缺乏有效监督,非法收入,官商权钱交易,税收手段未能充分发挥调节作用等。

两元社会与户籍也会影响城乡收入差距。林毅夫等(2006)的分析表明农民工外出务工对于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减少城乡差距有很大意义。肖文海(2007)的研究表明二元经济结构、农村市场化程度低、功能不全、信息闭塞、农民参与市场的费用高等维持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陈宗胜(2008)认为决定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是农业和非农业的二元对比、就业负担系数之比、两部门分配系数比和农村工业化水平。邢春冰(2010)认为改变了户籍身份的永久移民与没能改变户籍身份的临时移民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异,永久移民使得农村地区教育水平较高、处于收入分布较高位置的样本减少,阻碍了城乡差距的降低。樊纲(2011)认为附着在户籍上的福利使得城市居民得到的远远高于农民能够得到的东西,农民工无法真正融入城市。

税收在调节城乡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彭海艳(2008)、张世伟和万相昱(2008)、王少国和李伟(2009)发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实施对降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效果并不明显。王志刚(2008)利用宏观数据计算的基于波动性的累进度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累进性较弱。寇铁军等人(2008)用基尼系数、收入均等指数、库兹涅茨指数三种指标对税前、税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状况进行了计算,结果表明税收对居民收入差距调控效果微弱。胡汉军和刘穷志(2009)用面板数据计量模型分析表明个人所得税对城镇居民收入不均等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陈锦文(2010)认为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失效,大量富人偷逃税款,导致“逆向调节”的后果,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韩仁月、孙彦彦(2010)运用1996—2007年中国31个省市的数据测算了最优税制结构和各地区维持现行税制结构的效率损失,证明了多数地区间接税超过最优值,西部地区产出损失最高,现行税制结构加剧了地区差距。欧阳操(2010)用基尼系数、收入均等指数和收入不良指数三个指标证实了现在的流转税不利于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公平。赵福昌(2011)指出现有的税制结构不利于收入分配调节。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城乡收入差距是由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农业自身的特性、历史因素,经济政策偏好、流转税、劳动率差异等都会对城乡收入产生影响。这些结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现象,但是仍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笔者注意到人们忽视了税制结构的变化对不同地区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现有的税收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分析缺乏税制结构变化的经验分析。这为笔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以下的研究将会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定量考察分析不同地区的税收结构变化对当地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这不仅可以为税制结构的优化调整提供有益的借鉴,而且还可以为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益借鉴。

二、理论与现实的反差——一个悖论

市场经济中,税收不仅是政府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也是调节经济的一个重要政策工具。各个税种承担不同的功能和任务,它们在社会当中的地位、搭配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税制结构。当今社会,各个国家一般都是以一个或两个主体税种辅以其他税种构建复合税制,期望发挥不同税种的功能,相辅相成共同实现政府政策目标。

税收根据税负是否可以转嫁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税负能够转嫁是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的是直接税。直接税和间接税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由此形成了以直接税为主或以间接税为主的不同税制结构。相比而言,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而我国现在则是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不同税制可能会对收入差距产生影响。

一般而言,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有利于政府组织收入,具有效率优先的政策倾向。间接税的征税对象几乎涉及一切商品和劳务,在征收时无需考虑生产者的盈亏、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只要有消费行为,就会产生税收,税源丰富,并且计算简单便于征收,可以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取得,为政府筹集收入,因此间接税彰显了税收组织收入的功能,在调节经济作用上比直接税作用更大。但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的调节分配作用不足,因为间接税累退性使得低收入者在收入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低收入者承担的税负占他们收入的比重一般都高于中高收入者,所以间接税比重过高明显不利于收入差距缩小。

与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相比,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具有明显的调节功能和公平优先的政策倾向。因为直接税的征收,必须要考虑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贯彻公平课税原则,量能赋税,收入高者多缴税,收入低者少缴税或不缴税,所以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和缓解分配不公。

因此从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例关系中可以看出整个税制体系的政策倾向,如果间接税比重较大则意味着税收调节更注重于效率有可能对公平产生不利的影响,反之则是表示政策倾向偏向公平有损效率。可以推出一个结论:直接税比重的提高有助于收入公平分配,间接税为主的税制转化为直接税为主的税制过程和收入差距的缩小应该具有一致性。所以国家也确立了适当降低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建立一个组织收入和调节分配功能兼备的税制体系的目标。

根据理论分析,伴随我国的税制优化过程收入差距应该随着直接税的比重提高有所降低,然而事实上我国的收入差距并没有缩小,基尼系数呈不断扩大趋势,2005年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基尼系数是0.43。据联合国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的基尼系数突破0.52。④与此同时,城乡收入比也在扩大,从1978年的2.57增加到2011年3.13⑤,这和我们的理论分析是相悖的。

以下笔者将会用我国省级单位的数据,进行经验分析,分析直接税和间接税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寻求悖论的解释。

三、变量选取、数据来源和计量模型设定

(一)变量选取

间接税。依照现行的税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6种税收为间接税,鉴于研究的需要,并没有采用间接税的总额,而是用间接税占税收的比重作为自变量,用X1。

直接税。自1994年分税制以后,在间接税的税种一直没有变化,而直接税的税种,随着国家税制的调整,有了小幅的变动。1994年设置23个税种⑥,其中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和牧业税共17个税种属于直接税。在这以后,随着企业所得税、农业税等的改革,到2008年中国的税制一共设立20种税收⑦,其中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烟叶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共14个税种属于直接税。当然,根据研究的需要,这里采用直接税占税收的比重,并用X2表示。

城乡收入差距。国内学者常用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纯收入之比来度量城乡收入差距,本文也采用这种方式,并命名为城乡收入比,用Y来表示。

(二)数据来源

本文样本期间选取1994—2010年,各地区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原始数据来自于1995—2011年税务统计年鉴,鉴于数据获取原因和关税的比重较小对结果影响不大,这里间接税没有包括关税,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根据原始数据计算得出。

各地区城乡收入的原始数据,来自于1995—2011年各地区统计年鉴,其中,城市收入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表示,农村居民收入用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表示,城乡收入比是根据原始数据计算得出的。

(三)计量模型设定

面板数据计量模型是近年计量经济学重要的发展之一,为我们构造和检验比单独使用横截面数据和时间序列数据更为真实的行为方程,提供了一个更加深入分析的工具。常见的面板数据模型可以分为变截距模型、动态变截距模型和变系数模型三类。⑧

鉴于我们研究的问题是我国税制结构变化与城乡收入差距和我国地区间经济、税收构成、城乡收入,地区间收入差距的存在,笔者认为建立变系数的面板数据模型更有助于问题的解释,故建立变系数的面板数据模型,模型的基本形式如下:

Yit=?琢it+?茁1X1it+?茁2X2it+?滋it

其中,i表示不同地区,t表示不同的时间,Yit表示不同时间不同地区的城乡收入比,X1it表示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直接税比重,X2it表示不同地区不同时间间接税比重。

四、计量回归结果和分析

(一)数据分析

从全国各地区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变化趋势来看,呈现直接税比重上升和间接税比重下降的趋势(表1)。从表1选取东部地区的广东和浙江、中部地区的安徽和河南,西部地区的新疆数据看,全国的税制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东部地区广东直接税比重从1994年的21%上升到2010年的42%,浙江直接税比重从1994年的17%上升到2010年的40%;中部地区河南直接税比重上到2010年的35%,安徽直接税比重上升到2010年的31%;西部地区的新疆直接税比重则从1994年的16%上升到了2010年的26%,变化趋势全国呈现出统一性特征,而且也发现直接税的比重经济发达地区高于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中部地区高于西部地区。

与此同时,城乡收入比的变化特征比较复杂,并没有呈现明显的趋势变化特征。广东省随着直接税比重的增加,城乡收入比并没有明显缩小,反而有所扩大,城乡收入比从1994年的1.92增加到2010年的3.03;浙江省的城乡收入比也有所扩大,从1994年的2.28增加到2010年的2.42;安徽城乡收入则呈现出与直接税比变化趋势类似的特征,城乡收入从1994年的3.12减少到2010年的2.99;河南省从1994年到2010年城乡收入比呈先下降后上升再下降的趋势;2010年城乡收入2.88比前几年均有所降低;新疆地区的城乡收入比变化比较明显,从1994年的3.39下降到2010年2.94。从表面上看,似乎直接税比重的提高并没有明显地降低城乡收入比,但这也恰恰反映了收入比变化影响的复杂性,而且,对比这几个地区的数据,可以明显地发现最近几年来,随着直接税比重的提高,城乡收入比明显地比前几年有所缩小,并不能因此否认税制结构变化对城乡收入比的调节作用,因为税制结构变化需要各个税种充分发挥自己的功能,如果有一些税种偏离了它的调节功能,也会影响到直接税调节城乡收入比的效果。

表2给出了全国的这些数据描述性特征,从结果看城乡收入比最大达到5.15(西藏地区1996年数据),最小为1.6(上海1997年数据),平均值2.91,直接税比重最高0.67,平均值0.29,间接税比重平均值0.71。

(二)面板数据的单位根检验

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首先要进行数据的平稳性检验,以防止非平稳时间序列影响回归结果造成“伪回归”。为保证检验结果的稳健性,本文给出如下常用的四种检验形式,分别对Y、X1和X2三个变量进行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从检验结果来看,Y、X1和X2的水平检验不能拒绝有单位根的原假设,表现为非平稳性特征,三个变量的一阶差分检验表明能拒绝有单位根原假设,呈现平稳性特征。因此,采用Y、X1和X2的对数形式进行建模。

(三)面板方程的估计

根据以上的分析和设定的面板模型,用EViews6.0软件,得到了模型参数估计的结果,如表4所示。

从参数估计的结果看,各参数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并且符号为负,与理论分析直接税和间接税对城乡收入比的影响变化方向一致,即直接税比重提高和间接税降低可以缩小城乡收入比,模型adj-R2达到了0.86,具有较好的解释能力。各地区直接税和间接税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具体变化特征如下:

其一,各地区的直接税比重变化和城乡收入比负相关,直接税对收入比的弹性系数幅度地区差异大。从整体看,各地区参数都为负,表明随着直接税比重的提高,城乡收入比会下降,这和理论分析结论相一致,表明国家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改革方向有助于减少城乡收入比。但是也发现地区间的效果不一,黑龙江和吉林的系数只有-0.1768和-0.1183,意味着当直接税提高1%时,黑龙江和吉林的城乡收入比下降幅度只有0.1768%和0.1183%,效果较弱;西藏、云南和北京的调节效果最好,弹性系数分别达到了

-0.6324、-0.6016和-0.5583,新疆、重庆、贵州分别以-0.5149、-0.4931和-0.4766紧随其后。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发达地区除了广东(-0.4541)和北京以外,江苏(-0.2235)、上海(-0.2173)、山东(-0.3057)、福建(-0.3312)和浙江(-0.3453)直接税调节城乡收入比的效果明显落后于一些经济落后地区,比如青海(-0.4699)、陕西(-0.4550)和甘肃(-0.4602)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直接税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二,各地区的间接税比重变化和城乡收入比负相关,间接税对收入比的弹性系数幅度地区差异大。这是很有意思的结果,因为根据理论分析,间接税比重的变化应该和城乡收入呈正相关关系,即间接税比重下降,城乡收入比减小,这也可能造成税制结构优化没能和城乡收入比同步下降而是扩大城乡收入比的悖论的一个解释。对比发现,贵州、吉林、山西、广西、陕西、云南和西藏地区城乡收入对间接税的弹性变化较大,分别达到了-2.4816、-2.4239、-2.3775、-2.2572、-2.1141、-2.0864和

-1.9393,这就意味着当间接税下降1%时,这几个地区的城乡收入比分别增加2.4816%、2.4239%、2.3775%、2.2572%、2.1141%、2.0864%和1.9393;天津、浙江、上海、北京和福建的弹性系数分别是-0.6990、-0.9967、-1.0854、-0.6815和-1.2875,明显低于经济落后地区,预示经济发达程度与间接税对城乡收入比的变化呈现相反变化趋势。

其三,各地区间接税弹性系数明显大于直接税弹性系数,造成了城乡收入比增加。两个弹性系数差吉林的-2.3056最大,其次是山西的-2.1344,贵州的-2.005排名第三,这表示当面临直接税比重提高时,一方面会带来城乡收入比的下降;另一方面下降的幅度被由于间接税比重下降带来的城乡收入比上升幅度所抵销,造成了城乡收入比增加,而不是减少的事实。即便是弹性系数差最小的北京(-0.1232)、天津(-0.3963)和浙江(-0.6514)三个地区,实际的城乡收入比也没有明显缩小。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理论推导和经验,分析了税制结构变化和城乡收入比变化过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现有税制结构优化进程没有起到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作用,尽管最近几年城乡收入比有所下降,但没有根本改变城乡收入比有所扩大的趋势。这并不表示否定提高直接税比重有助于减少收入差距的基本理论依据,问题主要在于我国的直接税体系不完善,没有发挥直接税应有的调节功能,影响了直接税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调节功能和效率。

二是直接税比重的提高(间接税比重的降低)对城乡收入比会产生两种方向相反的影响,一个是增加城乡收入比;另一个是降低城乡收入比,综合的效用取决于两者的对比关系(两者的弹性系数)。

三是地区间税制优化与城乡收入比变化差异较大,经济发达地区的城乡收入比增加幅度小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如弹性系数差山西是-2.1344,浙江是-0.6514,这和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地域特征基本吻合。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增加直接税比重的税制改革基本方向是正确的,关键在于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各税种功能,缩小城乡收入比,建设有效的税制体系。

完善间接税。一是尽快推行营业税转增值税的改革,以消除重复征税,改变营业税税负偏重,不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局面,体现税负均衡,同时,降低增值税税率,尤其是要降低涉及民生消费的商品的增值税税率,减轻消费者负担,扩大内需;二是要注意间接税的税负转嫁问题,应该尽量避免消费者承担较多的税负,降低间接税的累退程度,实现生产者和消费者合理分担;三是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适度提高地方分成比例。

完善直接税。一是个人所得税可以改为综合计征,同时考虑家庭负担,将起征点与CPI挂钩,以抵销通货膨胀指数;二是整合有关房产的税收,适时推出房产税,科学测算税基,合理确定课税对象,将购买环节的契税和印花税归并平移至房产持有环节,使税收调节分配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三是完善财产税,适时开征遗产税;四是加强征管,建立纳税人永久的单一纳税账号,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和现金报告制度,多管齐下使直接税调节分配的功能发挥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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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邢春冰.迁移、自选择与收入分配——来自中国城乡的证据[J].经济学(季刊),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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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寇铁军,赵桂之.现行税制对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调控效应测度与分析[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8(1).

[13] 陈宗胜,等.中国二元经济结构与农村经济增长和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税制设计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税制;功能;问题;政策建议

证券市场是一个国家货币资本市场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证券市场税制是一个综合体系,而一个国家的税制体系也必须是包含证券市场税制在内的完整系统。随着我国经济进步,证券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开放,但是,在优化和完善对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结构调整,以及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证券市场税制是指与证券市场中的主体及其行为什相关的各种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税收法律总称。根据证券市场主要证券发行、交易、所得、转让等四个环节,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主要要包含印花税、所得税、证券交易税、证券财产税等。作为国家调控证券市场的基本杠杆,证券市场税制对于证券市场具有十分重要要影响。

一、证券市场税制的功能分析

1、配合财政政策,充分发挥货币政策的调控作用。基于市场失灵,以及市场配置的不足,就需要政府对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加以调控。证券市场税制则在引导资金流向方面和控制交易成本、调节交易频度等交易环节中,达到优化市场效率、完善资源配置的目标。

2、健康完善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能提高财政收入。随着较为突出的证券交易印花税逐年增加,对证券市场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财政收入。最近几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交易量及规模的迅速增大,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税收收入增长较快的一个税种。

3、证券市场的独立性能够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证券市场税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分配不公,调节证券投资收入,进一步也起到防止贫富悬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好的环境。具体而言,在证券市场中,对有的可能获得暴利的交易者应课以较重的税,适当调节收入分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实现社会公平分配。

二、证券市场税制的问题分析

税制优劣的判断标准在于该税种是否能够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不会扭曲市场主体的正常投资活动和投资意愿,符合政府在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中的税收政策目标。而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制则存在多方面问题。

1、证券市场税制缺乏系统的完整性

第一、证券税制没有系统性、规范性和全面性。证券市场通常认为是对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反映较为快速、敏感、综合的市场,但是在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制,在解决突发问题时所采取的灵活性和临时性措施,不具有前瞻性;在证券市场税制的整个发展历程,税收制度也是由零散的条例和法规组成的,没有系统性;在证券发行、交易、所得、遗赠等各个环节中,也没有建立完整和规范的证券税制,不具有全面性。第二,证券市场发行环节的课税不足。我国目前的证券税制在证券市场发行环节,只征收一定的证券交易所的营业税,而在证券发行获利丰厚的发行者方面则不征税,同时在注册登记环节,对投资者并没有征税,基于国际关于证券市场的经验,将造成大量税源的流失。第三,在证券市场转让环节,税种缺失。在证券市场转让环节,现在也只有涉及到证券市场营业税,不涉及到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然而,通常在转让环节,有大量的资金运转,进一步加剧税收流失,造成税负不公。

2、证券市场税制调控效用滞后,不能发挥宏观调控效果

政府为了调整货币政策以及刺激证券市场等方面,进而调整印花税税率,但是政策效果并没有达到政策的目的,主要原因在于,税制调整总是出现问题之后,而税制调整由于时滞效应,加上经济形势变化,使得证券市场税制的调控作用得不到发挥,进而导致证券市场运行的低效率,进一步阻滞市场资本的优化配置。

3、证券市场课税不能发挥调节收入分配职能

首先,证券市场交易印花税课征范围狭窄。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并没有涉及所有相关的证券市场的主体,课征的范围也不具有广泛性,这将不利于调控整个有价证券的运行和交易,使得整个证券市场发展参差不齐;同时也将导致大量税源流失,不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其次,在所得环节的课税不公平。这将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资金的流向,不利于优化真个市场的资源配置,同时,征与不征的税收政策失去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则。

4、证券市场税制要素设计方面的不科学

第一,印花税税率设计的不科学。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在交易环节征税,通常由证券机构负责代扣代缴,这是调节证券收入和促进公平的好时机,这样将既有利于取得财政收入增加,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证券市场的资本转移进行管理和监测。第二,征税对象选择不公平。在最优税制理论中明确提出,进行税制优化要平衡效率和公平的目标,,而公平目标既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的证券市场对我国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影响和促进我国货币政策的运行,进而保证整个经济的健康运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财政收入。虽然现在我国证券市场税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但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成熟和进一步发展,证券市场税制也将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

三、优化证券市场税制的建议分析

1、健全和完善证券税制体系是优化证券市场税制的基础

由于证券市场税制的调整,将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政府对于证券市场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走向的把握。因而,证券税制的设计应依据相关税法,保证证券税制设计的相对稳定,完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的政策有:开征证券市场发行环节税;征收财产遗赠税;对投机行为课税。

2、提高证券市场税制调控的前瞻性和规范性,以及宏观调控措施的灵活性和机动性

在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应该是对证券的发行、转让、所得、赠与和继承的各个环节,都建立法律约束力强和透明度高税收,对规范证券市场和进一步发挥宏观调控、稳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在完善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的规范性,才能发挥宏观调控过程中的灵活性。

3、科学设计税制要素,充分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调整资本市场的效率

不同的税率、税收主体、税目,在不同的征税环节中,都影响证券交易的成本和市场中资本的流向。在拉弗曲线的分析中,我们知道低税率也可以获得高税收,高税率同时也可能遭遇低税收,为了达到调控市场和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因此合理设计税率、税制优惠等措施来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

4、完善税收的征管制度,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理论来提高证券市场税制体系的效率。(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林双林,刘怡,钱立.中国税制改革与可持续发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2] 万国华.中困证券市场问题报告[M].中国发展出版社,2012.

[3] 封春海.关于印花税相关问题的若干思考[J].税收研究资料,2008(12):24~27.

[4] 袁方.浅议国外证券税制度以及对我国的借鉴[J].时代金融,2013(l0):77~78.

[5] 闻媛.我国现行证券税制及其功能完善[J].财经科学,2007(7):68~73.

税制设计论文范文第3篇

金融税制的概念意义和现状

金融税制的概念。金融税制是政府针对金融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政策法令的总称。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金融业税收,即对金融机构课征的各类税收,通常由流转税、公司所得税和其他税构成;二是金融资产税收,是对持有和遗赠金融资产课征的各类税收,—般包括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和以股息、红利、利息为征税对象的所得税;三是金融市场税收,主要有证券交易税和资本利得税。

国内的金融税制现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以前,银行金融机构比较单一,金融工具极少(存贷款、国债),金融税收制度简陋。1992年开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特别是1994年现代金融制度和现代税收制度改革以来,随着金融机构的发展,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发育,我国金融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到重要日程。1997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金融税收发生了较大变化,金融税收政策开始明朗化。目前证券(股票)交易、期货交易等税种也在不断完善。面对当今社会经济持续白热化,我国金融业的高速发展也步入了滞垢阶段。

中国金融税制存在的问题

金融业发展与现行税制冲突所在。其包括:税种的非适用性。税负的非合理性。税基的非同一陛。税收征管的非完善性。

冲突产生的根源分析。包括我国金融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引发冲突的背景,我国金融深化改革的要求是引发冲突的重要因素,中央和地方税收分权不合理是影响税收优化内在原因。

冲突经济的后果分析。造成产业增值能力不足,阻碍了消费水平的提升,影响了投资规模的扩大,消弱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我国现行的金融税制弊端分析,金融业税负较重,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不能进行抵扣,重复征税严重。

完善金融税制,推进改革深化

关于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的初步建议

从我国现实分析,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虽然金融体系有较大的改革,但在金融创新的力度和空间发展上都与世界金融形势发展尚有较大距离。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利率、汇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利率和汇率衍生品还处于萌芽状态,股权类金融衍生品正在积极准备之中。在抗风险能力上,即运用金融工具,特别是避险工具上缺乏经验。这直接造成了我国在国际上金融竞争力的薄弱。而且对于金融业而言,现在也面临很多困难:

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大量存在。我国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高达70%,造成了银行资金运转困难,亏损严重,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数额巨大。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计,目前整个国有银行系统的不良贷款率约为30%,其中大部分为国有企业所拖欠。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大量存在显示了目前银行业金融风险的严重陛。金融机构的税负过重,不利于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外资金融机构能更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负不公平,不利于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面对目前我国的国情,运用低税或者免税政策,促进金融体制改革,鼓励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应是处理当前金融工具市场和金融体系都有很大的不同;男一方面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保证经济稳定增长,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都需要国家财政支持,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可靠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金融业作为一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健康发展也是一国经济的重要表现。所以面对包括金融工具创新在内的金融创新对税收的?中击挑战,改革和完善金融业税收制度也已提到议事日程之中。

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加快研究税收领域的新问题

当前我国互联网贸易已取得很大进展,面对互联网涉税问题,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我国应在坚持中性原则的基础上,对传统贸易和网上贸易一视同仁,保持各种交易形式税负的公平,在防止税款流失的同时不阻碍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必须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在处理特许权使用费与销售所得时,应以合法复制品是否销售为限来划分。

环境保护同样是我国经济增长中面临的重要问题。虽然政府也采用了一些经济手段如环保收费、环保投资、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等,但其力度和系统性远远不够,不足以形成对能源生产消费以及大气污染控制的影响。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生态环境税收保护体系。我国传统的税收理论研究,基本也不涉及税收的生态职能。因而当前我们应密切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总结国际上已有的先进成果,加快这一领域的研究步伐。充分发挥税收在保护资源和环境方面的作用,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税负,扩大征收范围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避.免产生大的震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可以在2003年降至5%的基础上,继续逐步调低。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进一步调低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对所有的贷款业务均按照利差收入征税。同时,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征收营业税。这样做既可以规范税收制度,又可以有效地促进银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有利于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平等的条件下展开公平竞争。

当今金融越来越炽热化。金融税制问题直接影响着国家富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我国金融业从改革开放以来获得了快速发展,但自身旧有的体制使得金融改革困难重重,随着国外众多银行在我国人民币业务的扩大,金融企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将直面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我国金融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而金融业税收制度的改革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开放、健全、安全的金融税制是促进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的前提条件。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而展开深入的研究,整篇论文立足于我国金融税制的完善和发展,通过对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税制的对比分析和仔细研究,寻找出我国金融业税收政策和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思路和对策,从而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的发展。只有不断的改革金融税制,用进步的眼光,去接受国外的先进思想,跟上时代的步伐,才能富强国家。

(作者单位: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税制设计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重要文件,就此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大幕正式拉开。此次税收改革为增强文化创意企业竞争力,加快文化创意企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文章从“营改增”税收改革的内容和背景入手,从税负变化、企业管理、行业发展三方面分析此次改革对文化创意业的影响;阐明了不同类型企业在本次税改中的税负变化情况、企业应对税改的内部管理措施以及税改对行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在此基础上,探索文化创意企业对“营改增”税改的应对措施,最后从企业角度对此次税改实施情况提出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文化创意业 税负 应对措施

一、绪论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重要文件,就此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大幕正式拉开。文化创意服务业作为“十二五”重点发展行业——文化行业的一个重要细分行业,是我国在未来几年中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行业。长期以来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一直是制约该行业快速发展的因素之一,此次税收改革为增强文化创意企业竞争力,加快文化创意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从企业税负水平、企业管理、行业发展的角度探讨本次税改对文化创意业有何影响,研究新税制下企业的应对措施,对文化创意企业适应新税制进而快速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同时对“营改增”税改提出有益的建议,为税改的推进提供借鉴。

二、“营改增”税改对文化创意业的影响

(一)文化创意企业税收负担发生变化

本次税收改革的实施,旨在整体减少企业税负压力。做为文化创意企业,“营改增”是否能够真正减税,不可一概而论。其影响因素主要有:税制改革前后企业税率变化、上下游企业流转税纳税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情况、企业所属行业情况等。下面就不同类型的文化创意企业税负变化做出分析(其中1至3点全部为一般纳税人税负情况分析,为简化不再重复说明)。

1.多数文化创意企业有效减轻税负。多数文化创意企业,税改前按照服务业的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税改后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从税率上比较上升1%;在考虑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因素后,应缴纳的销项税额仍比原缴纳的营业税有所增加。但企业可以将提供服务过程中所采购的材料、固定资产,水电费、维修保养费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将低于营业税,总体的税负可获得一定程度的降低。

尤其是处于服务产业链中端的企业,无论是否有应税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存在,都可以减轻税负。这类企业在发生应税服务收入的同时,又有应税服务成本流入,税改后,其“头”和“尾”缴的都是增值税,两者之间抵扣后仅对服务增值的部分缴税,使得企业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达到节税目的。

2.生产服务混业经营企业减税效果显著。混业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既有销售收入又存在应税服务收入。这类企业“营改增”税改后获得明显的减税效果。例如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电子出版物销售,广告设计制作、策划咨询、音视频编辑制作服务、版权销售等业务。税改前,电子出版物销售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其他业务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公司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仅有电子出版物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办公费、设备维修保养费等,而占公司支出项目比重较大的版权采购支出、服务外包支出都不属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公司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相当多的营业税。“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版权采购、服务外包等支出均可以从上游企业取得较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较税改前大幅下降,公司整体税负下降明显。

3.部分文化创意企业存在税负不减反增的可能。“营改增”后,影响企业流转税税负高低的关键因素是取得的进项税额的多少,从这个角度分析,部分文化创意企业的税负可能不减反增。

(1)处于服务链特殊位置的较弱势的源头企业。这类企业是指那些处于服务链顶端的企业,对它们来说,绝大多数甚至是全部的收入对应的成本都来自于企业内部,与其关联的上游企业极少甚至没有,也就意味着新产生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没有新产生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加上部分服务行业的竞争激烈,卖方通常议价能力很弱,这类文化创意企业无法通过调整价格将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只能自己承担增加的税收负担。

(2)人工成本、房租费用较高的文化创意企业。部分文化创意企业诸如广告制作、设计等业务实质是为客户提供创意服务,其提供服务的过程即是员工进行各类有创意的脑力工作,这些劳动密集型服务企业的人工成本占其成本费用总额的比重较大,通常占60%~70%,甚至更高。还有部分文化创意企业,固定资产更新较少,占支出项目比重最大的就是人工费和房租,而这部分的成本无法有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4.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营改增”前,小规模纳税人的文化企业一般按3%的增值税率计征货物销售增值税和5%营业税率计征的文化服务类的营业税。税改后,大多数企业的5%的营业税率相应转换为3%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率。对于这类企业来说,此次税改不仅降低了企业税负,也节约了资金,增强了这类小企业的成长能力。

(二)文化创意企业将面临新的财务管理及税务法律风险

1.“营改增”对试点文化创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营业税计税较为简单,核算营业税时,会计科目比较简单:一般来说,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这些会计科目。“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是抵扣模式,企业会计核算的科目增加了较多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用于归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等。增值税的核算难度较营业税明显增大。为适应“营改增”,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应更加规范和健全。尤其是目前文化创意服务企业中相当数量为中小型企业,兼职会计、聘请记账的方式大量存在,会计核算体系不健全,会计核算水平不高。企业应加大对会计核算的投入,增加人员配备,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水平,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以适应“营改增”税改的新要求。

2.“营改增”要求文化创意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防范税务风险。“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采用的抵扣模式,日常税务问题的处理和原营业税有较大不同,企业的日常财务管理包括纳税申报、税票认证和抵扣、税务筹划等均面临新的课题。这些税务操作问题将直接影响企业实际税负和税务风险。一旦涉税的某个环节处理不慎,企业将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

其次,企业应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规避税务风险。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发票的使用上又有所不同。在发票的种类、使用、核销等各个环节均比营业税发票复杂,发票使用不规范会直接带来税务风险,严重的情况一旦触犯相关刑罚,可能招致严厉的刑事处罚。因此文化创意企业应制订规范的发票管理制度,对发票开立、领用、使用、核销等各个环节严格管控,保证发票管理规范。

(三)文化创意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强,行业发展加快

首先,“营改增”实施后,文化创意企业提供的服务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可直接用于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了客户购买相关服务的成本,增强了文化创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其次,“营改增”改变了过去服务分包环节层层征收营业税的状况,促使企业将服务外包,从而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促进服务业分工细化和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营改增”打通和拉长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促进现代服务业和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有利于服务业产业链的拓展,推动了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

三、文化创意企业应对“营改增”税改的措施

(一)分析税改后税负增减变化情况,选择正确的税收应对策略

面对“营改增”,企业首先应该做的就是对自身税负增减以及增减的原因做全面的分析,作为税收应对策略研究的基础。

1.分析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营改增”后,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直接影响税负的高低。分析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用于进项税额抵扣,能够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额度越大,越有利于税负减少。若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项目占收入的比重过大,则可能出现税改之后赋税压力不减反增的问题。

2.落实合法凭证的取得。取得合法凭证是进项税额抵扣的前提,企业要落实可用于抵扣进项税的支出项目能否从供应商那里获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如果供应商无法提供合法凭证,那么就算支出项目符合抵扣标准仍然可能面临无法抵扣而引起企业赋税增加的风险。

3.重视对供应商资质的审查,选择最有利的供应商。要达到进项税额抵扣的目的,对供应商资质的审查尤为重要。企业要确认现有的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的资质以保证企业自身利益。要尽可能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这样能够尽量多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企业成本。

(二)调整业务运作模式以适应税制变化

1.采用服务外包的业务运作模式。“营改增”之前由于营业税道道征税的特点,较多的文化创意企业为了减少流转次数,多采用“大而全”、“小而全”的业务运作模式,企业提供的服务多来自于内部,税改后这种运作模式的弊端显露无疑。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条件考虑将本企业的服务项目进行外包。服务外包一方面解决了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有利于专业化细分,使不同的企业各自专注于自己精通的领域,对文化创意整个行业的专业化发展有推动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在服务项目外包过程中必须认真考察承包企业的资质和技术力量,以保证外包项目的完成质量。

2.试行公司职能部门外包。随着外包服务快速发展,外包服务内容日渐广泛,包括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人力资源、行政管理等内部管理都可以通过服务外包的形式实现其职能。将企业自身的职能部门进行外包,在享受专业化服务的同时,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人工成本,这对于部分人工成本较高、在此次税改中税负不降反增的文化创意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降低税负的好办法。

3.分析企业客户资质,执行不同的销售策略。企业应将客户群体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一般纳税人客户群在“营改增”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继而扩大其经营空间,企业会因此获得该客户群更大的服务需求量;而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客户对企业的服务需求量不会有大的变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的客户群选择不同的销售策略和定价方案,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

四、对“营改增”税改实施的建议

(一)财税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行业具体范围

此次“营改增”政策规定的现代服务业和原营业税征税范围中的服务业并非一一对应,某些行业的具体范围应做进一步明确。在实际纳税工作中,纳税企业有时难以判断其提供的服务是否在缴纳增值税的范围之内。这时的通常做法是以企业主管税收征管机关的政策解释为准,一项具体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有时存在着难以清晰界定的问题,给企业实际办税工作带来操作上的困难,这都有待于在税改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二)加快“营改增”税改步伐,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

“营改增”解决的是重复征税问题,近年的营改增试点对文化创意业显示出重大利好。但由于改革尚未全面推开,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等因素,导致部分企业由营改增带来的减税效果并不明显。诸如逐年上涨的人工费用、房租费用均属非增值税抵扣范围,劳动密集型服务企业的税负很难得到明显降低。所以,推进增值税完全转型,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抵扣链条尽量延伸,才能真正达到调整优化现有税收收入结构,实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

五、结论

综上所述,“营改增”作为我国“十二五”期间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对文化创意业产生较大影响,影响分布于企业税负水平、财务管理、行业发展等各个方面,企业应以积极的心态应对此次税改,在分析评估税改对企业影响的基础上,找出适合自身的应对措施,利用税改的契机开展市场拓展、业务延伸,增加经济效益。财税部门应进一步明确税改政策的实施细则,推动税收改革,达到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2012.07.30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2011.11.16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2013.05.24

[4] 贾康.为什么要“营改增”.上海国资,2012(1)

[5] 邱峰.“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及其应对.哈尔滨金融学报,2012(6)

[6] 薛娅.“营改增”后文化企业财税变化影响之我见.新会计,2012(6)

(作者单位:华录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 100043)

(责编:贾伟)

税制设计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世界各国实行的物业税制度对我国拟进行的物业税实践具有“前车之鉴”。为此,文章仔细考量了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等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物业税收制度,对这些国家的物业税收模式进行分析,总结国际物业税实践经验,以期从中吸取教训、借鉴经验,为我国拟进行的物业税收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物业税;开征;国际;经验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房地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应缴纳的税款额通常会随着不动产的市价价值的升高而提高。各国由于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其配合税种之间就存在差异,这样决定各国对税种的选择也就不尽相同。国家之间没有完全一致的税收制度,即使再同一税收体系中也不可能完全雷同。同样,在开征物业税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虽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照搬照抄他国的经验,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世界其他国家在开征物业税实践中的经验无论如何都对我国开征物业税有一定的借鉴与参考作用。

一、欧美主要国家物业税制度观摩

1.美国的物业税制度

美国是物业税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作为联邦制国家,美国的税收体系实行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税制,三级政府共同分享税收权利。联邦和州之间不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州具备独立的税收立法权,而地方政府没有立法的权力,只能在州制定的税法约束下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联邦的税收收入主要来自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州政府的收入主要来自于所得税和销售税,而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则是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财产税。

在美国,不动产税又称房地产税,归在财产税(物业税)项下,占财产税收入的95%以上,占地方税收的70%以上。不动产的纳税义务人是不动产的所有人,课税对象是纳税人所拥有的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土地上(下)附属设施、矿藏等。财产税的征收依据是房地产等财产的评估价值。经过长期发展,美国已经形成了完善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由政府专门设立统一机构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核定,并以此作为财产税的计税依据。目前美国的50个州都征收财产税,但各州和地方政府的财产税税率都不尽相同,平均为房地产评估价值1%到3%。各地方政府一般依据地方的支出规模、非财产税收入额及可征税财产的估价,每年确定一次财产税税率。税率的确定原理可以表达为:税率=(地方支出非财产税收入)/可征税的财产的估价。

在减免税方面,美国财产税的优惠规定主要依据财产所有者的类别、财产的类别和财产的用途来制定,分为减免税项目、抵免项目和递延项目。一般对政府、教育、宗教、慈善等非营利组织免税;对家庭自用住宅设一定的宽免;对低收入家庭,当纳税人缴纳的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比率达到一定标准时刻享受一定的抵免额,用于抵免个人所得税或直接退回现金;所得有限的老人和残疾人、靠近发达地区的农场主可享受税收递延。①

2.英国的物业税制度

在英国,物业税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税包括住房财产税和营业房屋税(非住房财产税)两个税种。住房财产税的征收对象是居民住宅(自有和租用的住宅),包括平房、楼房、公寓、出租的房屋、活动房以及可供居住的船只。纳税义务人为年满18周岁的住房所有者或承租者,包括完全保有地产者、住房租借人、法定的房客、领有住房许可证者、居民以及住房所有者等六类。住房财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住房价值以及住房价值的变化。根据英国地方税法规定,地方政府定期对应税住房的价值进行更新评估和分级,估价以房屋1991年8月1日的市场价值为基础,结合参照1991年8月1日后到1993年8月1日之间的房屋价值变化情况而定,每五年重估一次。英国环境部将应税住房的价值按地区划分为A~H共8个级别,并规定各档次应纳税额的法定比例,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但每个档次的具体税额多少,则由地方政府根据其财政支出需要和其他收入来源情况自行制定,英国环境部不作统一规定。住房财产税的减免政策包括折扣、优惠、伤残减免和过度减免。折扣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对学生、学徒居住房屋完全免税;第二种是对只有一处住房且居住者中只有一位是成年人的,可减征25%税额;第三种对有两处以上住房,居住者中只有一位是成年人的,可减征50%税额。优惠适用于没有收入或低收入的纳税义务人,视其储蓄和个人境况,最高优惠可达100%。伤残人住房可降低其住房价值应税级别,给予减免照顾;无收入者或低收入者可申请房屋税优惠,提出申请者需说明纳税人抚养人口、收入状况等个人和家庭情况,税务机构查实后酌情给予减免税额。

营业房屋税的课税对象是经营性不动产,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房屋和其他法人和个人营业用房屋,以不动产的市场租金为计税依据,计税价格是不动产的年净值(等于不动产的市场租金减修缮费)。全国实行统一税率,由财政部逐年核定或变更,且根据不动产的不同用途确定不同税率。目前税率为41.6%。营业房屋税的减免项目主要包括:对教堂、农用不动产(除住宅外)免税;工业运输业的空置房免税;新设立的工业区有10年免征期;慈善机构用于慈善目的占用不动产的减免50%税额;其他房屋空置超过3个月的减免50%税额等。

二、亚洲国家和地区的物业税制度范例

1.日本的物业税制度

日本与不但是我国的近邻,而且政治文化、生活习惯也与我国很相似。虽然日本国土面积狭小,但却位居世界发达国家之列,因此研究研究日本的房地产税制对我国开征物业税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经过长期的调整和改革,日本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日本的房地产税种较多,税负相对较重,共有13个税种,按房地产经济运行过程中取得、保有和转让三个环节划分,日本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大致包括:①对房地产取得的课税:主要有印花税、注册执照税和不动产取得税、消费税、继承和赠与税等税种;②对房地产保有的课税:主要有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等税种;③对房地产转让的课税: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和个人居民税等税种。具体可见下表:

表3-2日本房地产税收体系

参考资料:王玉翠,我国开征物业税的理论研究与现实思考,2008年6月7日,28页。

2.香港地区的物业税制度

“物业税”一词的来源地是香港,但香港征收的物业税与目前大陆所探讨的物业税所包含的内容并不形同,前者所说的物业税实际上相当于香港的物业税和差饷这两个税种的综合。其中,香港的物业税课税对象是本港用于出租的土地(不包括农业用地,但包括码头)、房屋、建筑物等物业。纳税人是拥有租金收入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物业的所有者,不收取租金的业主不成为物业税的纳税人。物业税的计征采用“评税值”法,由税务部门按照物业评估署对物业在有关年度头一天出租可能获得的租金进行评定,然后扣减20%的修缮费及免税额,余额乘以标准税率则为应纳税额,其税率在15%左右。香港税法对物业税规定了不同的免税和减税方式,减免对象主要包括香港政府所有或者外国机构所有并为领事活动而使用的物业,团体、祠堂、会社、商会团体拥有的物业、闲置物业以及业主自用楼宇。②

香港的差饷是向土地及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拥有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与物业税相比,两者都是对土地、房屋等物业征税,但物业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出租经营并获得租金收益的物业,而差饷则是对纳税人拥有的所有土地和房屋,包括自用和非自用的都征税。差饷的纳税人一般是物业的使用者,计税依据是应课差饷租值,指的的假设物业在一个一个指定估价依据日期空置出租时,估计可得的年租金,它是按照土地和房屋何以整体评估的。差饷每年的税率由香港立法局议定,采用比例税率。一般来讲,市政局辖区香港及九龙的一般差饷较区域市政局辖区要高,而香港及九龙的市政局差饷则比区域市政局差饷要低,平均维持在3%左右。③差饷=应课差饷值*规定税率。纳税人无论是否获得租金收入,都必须缴纳差饷。但如果物业没有获得政府输水管供应的淡水,或只获得政府输水管供应未经过滤的淡水,则可分别获得15%和7.5%的应缴差饷额扣减。同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退还差饷:一是空置一个月以上的非住宅楼宇可获得返还已缴纳差饷的50%;二是空置的土地以及因政府行为而空置的物业(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物业),除附加罚款外,可或返还全部已缴纳差饷。另外,非牟利的教育、慈善及福利机构的物业,若由于推广某项政府认可的目标或政策,可活动一定减免。

三、国际物业税收实践的启示

正如著名法学专家苏力所说:“今日之世界,不可能有任何国家完全依靠本国的法治。法律的移植不可避免。”物业税课税历史悠久,各国均在实践中取得了不少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从中吸取一些对我国物业税立法有意义的经验是大有裨益的。

1.日趋一致的税制设计原则

纵观国际各国和地区的物业税收政策,多采取“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征税原则。宽税基是指物业税税基涵盖范围较宽,除了对公共、宗教、慈善机构的不动产实行免税外,其余的均要征税。例如我国香港地区的差饷,极少有物业可获豁免,亦难以避税或瞒税。这就为稳定充足的物业税收收入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少税种,顾名思义就是简化税种,这样做不但避免了因税种复杂而导致重复征税等税负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也可以减低税种征管成本,提高税收效率。低税率是指物业税的税率通常都比较低,多数国家在0.5~3%之间。例如:目前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的平均税率为1%-3%;日本的房地产税种虽然较多,但税负水平低,其固定资产税的最高税率为2.1%;我国香港地区近年来的税率都在5%左右。这样的税制设计可以说是代表国际各国和地区的物业税制的发展趋势。

2.健全的财产价值评估体系

健全的财产价值评估体系为物业税收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前提条件。物业课税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对物业财产价值的估价,只有先确定了征税对象的价值,才能进一步确定税率。各国或地区都有专门的评估机构对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例如:英国由“地产估价局”每年汇总房地产交易信息并形成独立的房地产价值评估系统,公布英国各个城市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用途的土地或房地产的价格。我国香港地区设有差饷物业估价署,每年负责对香港各区的房屋租金及楼宇价值进行估价,并编制“差饷物业估价表”作为差饷和物业税的征收依据。这些专门的评估机构都设立了详细的信息储备。例如,美国各地方政府为了加强对物业税的征收,建立的比较详细的财产信息管理制度。在使用计算机加以管理后,这种信息管理制度可以为政府提供多方位的信息。而且对土地、房产的测绘,评估资料,各种变更情况,历年价值变化,征税等情况均采用计算机管理。

3.适当的税收减免政策

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物业税都设有税收减免政策,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对政府、宗教、教育、军队、慈善等非盈利组织实行税收免除;(2)对自用住房免除税款;(3)对低收入者购房和租房给予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4)对一些特殊群体,如老人和残疾人,减税或免税。同时,很多国家都采取累进税率,对土地所有者或拥有豪宅的人群课以重税,以防止贫富差距过于悬殊,体现社会公平。

4.合理的税收分权制度

在第一届欧洲地方税研讨会上,欧洲学者认为适合地方征收的税种应当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第一,税基应当是不可移动的,否则纳税人将从高税地区迁移到低税地区。第二,税收的收入应当具有可预见性,以增强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第三,分配给地方的税种应当能够筹集足够的收入,以满足地方政府的需要;同时,税收产出应当是趋向增长的,不应当受到较大的波动。第四,作为地方税的大部分税种不应当有税输出的可能性,那样就削弱了地方税收与受益之之间的联系。第五,作为地方税的税种应当是容易管理的。④从税收立法权上看,各国中央立法只对物业税制度进行框架式的规定,而具体的内容,如税率等等,则由地方政府自己立法确定。这样的税收分权制度,可以有效地将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结合起来,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征收物业税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地方政府投入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使税费增长与地方发展形成良性循环。我国拟开征的物业税也应根据国情和具体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出合理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配制度,兼顾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收益。

四、借重各色经验:开启我国物业税收之门

国际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政治文化存在重大差异决定了其物业税收制度也不大一样。有效的物业税收制度体系是物业税收实践的保证,在一国经济和文化等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决不可贸然开征物业税,否则必将遭受失败。同时在开征物业税过程中,不开避免会引起一些社会波动,为了保证税收实践的顺利进行,建议一套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也是必要的。

此外,为了慎终于始,一定要加强对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物业税收制度的研究,弃短取长,择善从之。可以说,目前世界已实行物业税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是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对象。但是,由于各国国情有别,开征物业税的模式也就各不相同,故而在学习和借鉴中我们不能一味效仿,犯幼稚的“拿来主义”错位,即使是他国的成功经验,也不能“对号入座”。我们应该走有中国特色之路,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究进行物业制度,在不断自我探索实践的基础上,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建立,缔造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的物业税收体系。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相对于前几年而言,无疑有了一些突破性的进展,它使房地产税收行为更加规范。但是如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为物业税收制度的根本推进创造条件,这显得尤为迫切。目前,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各种条件正在建立和完善之中,因此要实现房地产税收的规范化,我国应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物业税收制度,建立起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物业税收模式。

注释:

①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编著.美国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302.

②朱广俊.中围香港税收制度[M].北京:中困税务出版社,1997.39.

③朱广俊.中因香港税收制度[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317-319.

④熊英.完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相关问题,载刘隆亨主编,《当代财税法基础理论及热点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页.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编著.美国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2]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编著.英国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3]熊英.完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相关问题,载刘隆亨主编,《当代财税法基础理论及热点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朱广俊.中围香港税收制度[M].北京:中困税务出版社,1997.

[5]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著.财产税制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6]马丽波.我国物业税启动有关问题探析.西南财经大学.2005.

[7]李晓立.《英国的房地产税制》,载《经济论坛》,2004年第7期.

作者简介:

薛玉连(1981.5—),女,莆田人,硕士研究生,福建省税务干部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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