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结构范文

2023-09-20

税制结构范文第1篇

摘要: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废止实行了48年之久的《农业税条例》,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中国进入了无农业税的“后农业税时代”。全国取消农业税以后,对中国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影响,但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事实上,从2006年取消农业税以来的五年实践证明,取消农业税大力促进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当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即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农业税制改革。

关键词:完善现行农业税制改革;重收入功能转向重调控功能;“资源+收益”

一、农业税制改革的原则

(一)从重收入功能转向重调控功能。

自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农业特产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中最具潜力的主体税种,为保支出,一些地方在征收任务上层层加码,使税收任务严重超越税源。有的地方为保任务,甚至采取摊税负的办法,这种情况导致税收的调控职能严重扭曲,农民不合理负担减而不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税制结构的产物。因此,改革现行农业税制,必须首先调整改革的出发点,实行税收调控职能的“归位”。具体而言:一是要体现对土地(耕地)资源的保护功能。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保护土地,对农民的生存、对农业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我国把保护土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农业税制改革,要有利于这一政策宗旨的贯彻、落实。二是公平税负。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途径,从各地试点的情况看,试点地方农民的负担确实有明显减轻,但是税负不公平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突出表现在两方面:其一,税费改革政策以“土地”为核心,多田多税,少田少税,没田无税,不利于调动种田的积极性,诱发了新的“抛荒”,这种情况在试点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二,“低产高税”、“低收(入)高税”的现象比较普遍。浙江省文成县巨屿镇人均耕地0.297亩,人均收入2052元;里阳乡人均耕地0.42亩,人均收入1820元。费改税前两乡人均负担分别是22.91元和23.81元,相差仅0.9元;费改税后,巨屿镇人均负担15.03元,下降34.3%,而里阳乡人均负担为26.81元,反而递增了12.5%,两者相差11.78元。税费改革试点之所以会造成新的税负不公,根本原因就在于新的政策对现行农业税制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如常年产量、计税土地面积的计量等没有作出根本性的改革,制度的“局部调整”无法承担起“公平税负”的重任。

(二)注重税制体系的统一与公平。

我国经济发展的二元特征,导致城乡税制呈现出工商税制与农业税制并存的二元结构特点。这种带有“人为”因素的税制结构,是计划经济、二元经济的产物,与入世后税制统一的要求不相适应。建立统一、公平的税制体系,促进贸易自由化、消除市场分割,是WTO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因此,农业税制改革要按照税制统一的要求,按照对纳税人实行平等国民待遇的WTO规则,逐步实行与工商税制的并轨,从而为外资进入农业领域扫清障碍。

二、构建“资源+收益”双重调节的农业税制的主要内容

对现行农业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各种附加,设立土地资源税,开征农业收入增值税,对高收入农产或农业生产企业(或农场主)开征所得税,积极推进农业税制和工商税制的“并轨”,从而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制体系。

(一)土地资源税。

具体做法是:将现行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二为一”(以下简称二税),统一开征土地资源税,实行分档固定税额,按年征收。

土地是一种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寸土地的使用都是有偿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缴纳税收也容易为社会接受。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实行城乡分征,带有很大的“人为因素”,既不规范,也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事实上,“二税”皆源于同一资源——土地,都是使用国有土地资源(城乡土地资源最终产权均归属国家)所付出的“代价”。统一开展土地资源税,以税率或单位土地税额高低来调节土地使用者的成本或收益,有利于贯彻土地管理政策,有利于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实行灵活、有效的宏观调控。

(二)农民收入增值税。

具体做法是:取消以总收入(毛收入)开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做法,以农业收入增值额和法定农业收入增值税税率计征农业收入增值税。农业收入增值额是农民(产)以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取得的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扣除法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后的收入余额。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是农民(户)从事农产品生产、流通所取得的收入,其核定可采取社会综合评定的方法,即在征收部门的监督下,由各村民小组召集农业生产经营户民主评定各个生产经营户的收入,经群众评议通过后,张榜公布。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统计部门抽样调查的结果作适当调整,经村民会议通过后作为核定收入的依据。法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是由税法明确规定,农民(户)进行农业生产、获取农业收入必需的资本支出,包括:种子、肥料、水电费、人工费、农用生产设备折旧等必要的生产性支出。对上述收入扣减法定支出项目后的收入余额,再依率计税。

(三)企业(个人)所得税。

具体做法是:对农业生产经营企业(或农场,以下简称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开征企业所得税;农民(户)个人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增强税收对农业产业内行业差别及农户贫富差别的调控力度。

三、改革步骤建议

推进农业税制与工商税制的并轨、建立统一的税制体系,是我国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从当前看,相关条件尚不具备。鉴于目前农业的发展现状和税种开征格局,建议分两步改革。

第一步,近期目标。以规范税费分配关系、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为目标,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合并,开征土地资源税;开征农业收入增值税,对经济欠发达地方实行零税率,对较发达的地方,实行低税率。同时,取消现行农业“四税”及各种地方附加,确立土地资源税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主导调控地位。

第二步,远期目标。以统一税制为目的,把农业企业、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分别纳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同时,适当提高农业收入增值税率,最终实现农业税制与工商税制的完全统一。

作者简介:姜鼐,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在职法律硕士。

税制结构范文第2篇

摘要: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国家提出以开征“碳关税”的方式应对气候变化,引发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有可能在环保大旗下推行保护主义的担忧。那么碳关税的实质到底是什么呢,其有是否在国际法环境下合法合理呢?本文将对此展开论述。最后,提出中国当如何应对碳关税有力的对策。

关键词:碳关税 贸易保护主义 法律分析

一、争议的开端

“碳关税”引来平地一声惊雷。2009年6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 这个看似普通的法案,却如平地一声惊雷,迅速在世界各国引发强烈的反响,世界上众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被卷进它所引发的巨大旋涡.其实看点就在于美国第一次提出了“碳关税”的相关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如果美国没有加入相关国际多边协议,自2020年起,美国总统将获权对来自未采取措施减排温室气体国家的钢铁、水泥、玻璃和纸张等进口产品采取“边境调节税”,即可以对这些产品征收“碳关税”。

“碳关税”,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

二、碳关税的本质,保护环境还是保护贸易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这个提议貌似是正义凛然,打着保护环境的旗号,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实则是一只披着羊皮的狼。当年,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碳关税”这个概念,本意是希望欧盟国家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

诚然,保护地球这个全人类赖以生存的共同的环境,人人有责,任何国家都不可以推诿。而美国这个温室气体的头号排放大国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不愿意承担减少排放额度的义务,现在却突然热衷于对别国产品征收“碳关税”,这除了借气候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之外,实在找不出更合理的解释。

“一个控制不了自己能源的国家也控制不了自己的未来。”奥巴马在自传《无畏的希望》一书中这样说道。一方面通过战争和金融手段继续加大对国外石油的控制,另一方面,要加快新能源的研发,占领技术的制高点,未来10年要投入1500亿美元资助替代能源的研究。这两方面共同作用,才能尽快摆脱对石油输出国的高度依赖。世界自然基金会全球气候变化应对计划主任杨富强说,美国之所以要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因为第一,美国发现它当时没有应对气侯变化,退出《京都议定书》以后,它在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发展上落后了。因为美国喊了几十年,说要减少石油供应安全的这种威胁,但是这种威胁,仍然时时刻刻存在,所以美国表示最后试一试可再生能源。

可见,奥巴马挥舞绿色大旗,大步前进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让那些以石油为战略资源、在政治上敢于向美国叫板的国家逐渐失去话语权。美国将通过制定使用能源的国际贸易游戏规则再次牢牢握住世界经济的主导权。

三、法律分析

然而,诚如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指出的那样,“碳关税”不仅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碳关税”不仅不可能真正抑制碳排放,反而事实上会增加一个贸易壁垒,而这个贸易壁垒与WTO现行规则有直接冲突。WTO基本原则中有一条“最惠国待遇”原则,该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具体解释为对其课以不得高于对国内和第三国“同类产品 ”征收的国内税。有部分学者认为,我们很难推知产品的生产过程所 排出的温室气体量和以上几个方面有必然的内在联系。所以,碳关税的征收必 将导致产品“同类不同税”的歧视待遇,其次,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第766-768 节规定,按照出口国是否参与了美国作为缔约方的减排协定等标准确定是否对某一国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将导致不同WTO成员的同类产品在进口到美国时享受不同的待遇,直接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再次,碳关税虽然名义上是以国内碳税征收为前提,但是美国的《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却将大多数初始排放额免费派发给国内产业,而要求外国产品强制购配额,有违国民待遇原则。

《京都议定书》实行的是“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排放额度。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产品征收“碳关税”,这就违背了“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 “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以中国为首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坚持斗争、 据理力争才赢得的结果 。集中反映了国际社会在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促进国际合作、平衡南北利益方面做出的公正抉择。然而,美国按照自己的标准征收“碳关税”,别的国家也依法炮制,如此,全球合作减排机制必遭破坏,世界卷入贸易战也势不可免。

从两个与环境相关的国际法案例探究 “碳关税”的合法性

汽油标准案:委内瑞拉和巴西起诉美国:美国 1993年修改后的《清洁空气法》颁布的新“汽油规则”,对1990年经营 6个月以上的国内炼油商一律适用企业单独基准,而进口商则必须适用法定基准。原告认为这项措施违反了WTO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 ,且不符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GATT 第20条的环保 例外。经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查,认定美国的该项措施符合 GATT 第20 条(g)项的范畴 ,但不符合GATT第20条引言,裁定美国败诉。本案的意义在于:对“可用尽的自然资源”进行宽泛解释,认为“ 洁净的空气”属于可用尽的天然资源”;在对 GATT第20 条的理解上开创了“分先后”模式,即首先分析该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所列出的例外情况,进而分析该措施是否符合第 20 条引言的要求。

海虾和海龟案:美国修正《濒危物种法》,要求其他国家在捕虾过程中采用“海龟逃生装置”技术,从而禁止印度、马来西亚 、巴基斯坦、泰国进口虾及虾制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仍以不符合GATT第20条引言裁定美国败诉。该案的意义:把产品与产品生产过程联系起来。认为“如果某一产品因其生产过程而与‘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即使该生产过程对产品的最终特性或性能毫无影响 ,但基于该生产过程标准而采取的贸易措施本身仍然能够获得GATT第 20 條(g)项的支持 ”。由此可见,WTO开始不绝对禁止为保护环境而使用基于生产过程的贸易限制手段。(梁丹妮,2010)。

GATT1994 第 20 条规定:“本协定不得解释为禁止成员方采取或者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或者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此处主要是(b)、(g)项:“(b)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采取的措施;(g)与保护可耗竭的自然资源有 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活或消费一同实施”。在汽油标准案中,WTO上诉机构认为 ,分析一项措施是否符合 GATT1994 第20条应当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分析该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所列出的例外情况,进而分析该措施是否符合第 20 条引言的要求。1.关于(b)项。碳关税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护清洁空气,但该种措施还需要符合所谓的“必需的措施”的要求。必需的措施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所要保护的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性;对国际贸易的限制性影响;不存在合理的可替代的措施 。(梁丹妮,2010)。

据此笔者来论述碳关税的不合理性及违法性,证明“必需的措施”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其他可替代的对自由贸易损害程度更小的措施。实际上,考虑对大气环境的保护,可采取限制贸易的手段还有:禁止进口;征收惩罚性关税 ;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等。禁止进口措施是对自由贸易的完全否定,破坏程度最大;征收惩罚性关税,需证明成员方的政策有违 WTO协定(发展中国家生产高能耗产品是由于没有先进的环保技术所致,不能当然的认为是对WTO的违反);而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需要证明高能耗产品的价格不合理以及政府在环保技术上的不作为变相形成了对高能耗出口产品的补贴,在这点的证明上还存在困难。综合看来,碳关税的征收是具有“必需”性的 。关于(g)项。在汽油标准案中,已经确认了清洁空气是可以耗竭的自然资源,所以碳关税的实施与 可耗竭的自然资源保护具有相符性。但进一步分析GATT第20条的引言。所涉措施必须“不构成对情况相同成员之间不合理的歧视以及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围绕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出台的背景和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协调活动的进程看,当各国还处于对减排目标、技术转移、资金支持、监督机制等关键问题的磋商和谈判的阶段,美国抛出单边碳关税措施有违“善意”;况且,如上已述,美国这个温室气体的头号排放大国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另外,法案的基本内容表明其根本的政策目标是为了保护国内易受影响的能源和碳密集产业的利益,因此很难被认为是纯粹善意的环保之举 ,它的歧视性,阴谋性很明显。

四、我国应对碳关税的措施

(一)立法及政策方面

1.国际条约国内化

确立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法律地位。现在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法律地位问题各个国家态度不一 。因此现行的情形下就是把《京都议定书》中,关于环境保护和“清洁发展机制”纳入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立法当中。

2.从国际层面看:促进世界贸易组织法和其他的法律的完善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国际层面应当积极推动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 款,并通过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来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的实现。

3.大胆构想:我国可以先行征收碳关税

与美国相比较,其实中国更有立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身份真正合法合理的去征收碳关税。首先,我国可以正确引导高碳企业的发展,有计划地减对高碳产业的政策帮助。其次,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的环境税法律制度。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最近完成的碳税研究报告认为,开征碳税是促进我国节能减排和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经济手段之一。虽然我国目前也存在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但尚缺乏独立的环境税种。构建起环境税制的框架。这样便不仅可以利用碳关税先发制人还可以借机加强我国经济增长的结构并大力发展环保技术。

以往,在“世界消费,中国制造”的模式中,我们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发展,成为其他国家在环保问题上攻击的对象。为此,我国必须改变粗放型的外贸发展模式,通过大力研发减排技术、取消高能耗产品出口退税以及淘汰高能耗企业等多种方式使我国的外贸发展走上绿色增长的道路。

五.结语

美国提出碳关税的问题,其实是以保护全球环境的社会责任问题来掩盖自己的贸易保护主义之实。通过本文分析我们可以明显得出美国的碳关税征收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也不符合第GATT第20条所列出的例外情况。是一只披着羊皮的狼。但是它的提出以及在美国的通过又是必然的,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必须提前做好自己开征收碳关税的法律准备, 先发制人,保护自己的贸易不受伤害,同时也应在适当的时机肩负起成为保护全球环境的领军的重大责任。

参考文献:

[1]印辉.WTO 环境规则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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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淑萍.贸易与环境的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6]John H.J ackson .Sovereig nty,the WTO and Changing Fundamentals of Inter-national Law[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税制结构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税制;功能;问题;政策建议

证券市场是一个国家货币资本市场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证券市场税制是一个综合体系,而一个国家的税制体系也必须是包含证券市场税制在内的完整系统。随着我国经济进步,证券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开放,但是,在优化和完善对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结构调整,以及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证券市场税制是指与证券市场中的主体及其行为什相关的各种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税收法律总称。根据证券市场主要证券发行、交易、所得、转让等四个环节,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主要要包含印花税、所得税、证券交易税、证券财产税等。作为国家调控证券市场的基本杠杆,证券市场税制对于证券市场具有十分重要要影响。

一、证券市场税制的功能分析

1、配合财政政策,充分发挥货币政策的调控作用。基于市场失灵,以及市场配置的不足,就需要政府对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加以调控。证券市场税制则在引导资金流向方面和控制交易成本、调节交易频度等交易环节中,达到优化市场效率、完善资源配置的目标。

2、健康完善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能提高财政收入。随着较为突出的证券交易印花税逐年增加,对证券市场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财政收入。最近几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交易量及规模的迅速增大,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税收收入增长较快的一个税种。

3、证券市场的独立性能够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证券市场税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分配不公,调节证券投资收入,进一步也起到防止贫富悬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好的环境。具体而言,在证券市场中,对有的可能获得暴利的交易者应课以较重的税,适当调节收入分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实现社会公平分配。

二、证券市场税制的问题分析

税制优劣的判断标准在于该税种是否能够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不会扭曲市场主体的正常投资活动和投资意愿,符合政府在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中的税收政策目标。而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制则存在多方面问题。

1、证券市场税制缺乏系统的完整性

第一、证券税制没有系统性、规范性和全面性。证券市场通常认为是对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反映较为快速、敏感、综合的市场,但是在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制,在解决突发问题时所采取的灵活性和临时性措施,不具有前瞻性;在证券市场税制的整个发展历程,税收制度也是由零散的条例和法规组成的,没有系统性;在证券发行、交易、所得、遗赠等各个环节中,也没有建立完整和规范的证券税制,不具有全面性。第二,证券市场发行环节的课税不足。我国目前的证券税制在证券市场发行环节,只征收一定的证券交易所的营业税,而在证券发行获利丰厚的发行者方面则不征税,同时在注册登记环节,对投资者并没有征税,基于国际关于证券市场的经验,将造成大量税源的流失。第三,在证券市场转让环节,税种缺失。在证券市场转让环节,现在也只有涉及到证券市场营业税,不涉及到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然而,通常在转让环节,有大量的资金运转,进一步加剧税收流失,造成税负不公。

2、证券市场税制调控效用滞后,不能发挥宏观调控效果

政府为了调整货币政策以及刺激证券市场等方面,进而调整印花税税率,但是政策效果并没有达到政策的目的,主要原因在于,税制调整总是出现问题之后,而税制调整由于时滞效应,加上经济形势变化,使得证券市场税制的调控作用得不到发挥,进而导致证券市场运行的低效率,进一步阻滞市场资本的优化配置。

3、证券市场课税不能发挥调节收入分配职能

首先,证券市场交易印花税课征范围狭窄。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并没有涉及所有相关的证券市场的主体,课征的范围也不具有广泛性,这将不利于调控整个有价证券的运行和交易,使得整个证券市场发展参差不齐;同时也将导致大量税源流失,不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其次,在所得环节的课税不公平。这将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资金的流向,不利于优化真个市场的资源配置,同时,征与不征的税收政策失去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则。

4、证券市场税制要素设计方面的不科学

第一,印花税税率设计的不科学。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在交易环节征税,通常由证券机构负责代扣代缴,这是调节证券收入和促进公平的好时机,这样将既有利于取得财政收入增加,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证券市场的资本转移进行管理和监测。第二,征税对象选择不公平。在最优税制理论中明确提出,进行税制优化要平衡效率和公平的目标,,而公平目标既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的证券市场对我国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影响和促进我国货币政策的运行,进而保证整个经济的健康运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财政收入。虽然现在我国证券市场税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但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成熟和进一步发展,证券市场税制也将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

三、优化证券市场税制的建议分析

1、健全和完善证券税制体系是优化证券市场税制的基础

由于证券市场税制的调整,将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政府对于证券市场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走向的把握。因而,证券税制的设计应依据相关税法,保证证券税制设计的相对稳定,完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的政策有:开征证券市场发行环节税;征收财产遗赠税;对投机行为课税。

2、提高证券市场税制调控的前瞻性和规范性,以及宏观调控措施的灵活性和机动性

在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应该是对证券的发行、转让、所得、赠与和继承的各个环节,都建立法律约束力强和透明度高税收,对规范证券市场和进一步发挥宏观调控、稳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在完善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的规范性,才能发挥宏观调控过程中的灵活性。

3、科学设计税制要素,充分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调整资本市场的效率

不同的税率、税收主体、税目,在不同的征税环节中,都影响证券交易的成本和市场中资本的流向。在拉弗曲线的分析中,我们知道低税率也可以获得高税收,高税率同时也可能遭遇低税收,为了达到调控市场和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因此合理设计税率、税制优惠等措施来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

4、完善税收的征管制度,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理论来提高证券市场税制体系的效率。(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林双林,刘怡,钱立.中国税制改革与可持续发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2] 万国华.中困证券市场问题报告[M].中国发展出版社,2012.

[3] 封春海.关于印花税相关问题的若干思考[J].税收研究资料,2008(12):24~27.

[4] 袁方.浅议国外证券税制度以及对我国的借鉴[J].时代金融,2013(l0):77~78.

[5] 闻媛.我国现行证券税制及其功能完善[J].财经科学,2007(7):68~73.

税制结构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资源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参考了政府对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路,结合中国资源税征收的特点,据此提出了资源税进一步改革的思路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资源税;税制特点;改革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生产对矿产等资源性产品的需求迅速增加,以煤炭为代表的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也一路飙升。与此同时,中国经济发展对资源的开采利用却呈现出一种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发展方式。这种以能源过度消耗和资源过度开发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方式使得资源短缺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我国的经济发展。然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也很难满足国家对国有资源的开采进行干预和对资源开采所得收益的分配的要求。

一、我国资源税的产生和发展

1、资源税的产生和发展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同年还发布了资源税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两个文件都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由过去的煤炭、石油,天然气、铁矿石少数几种资源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其中,原油仅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洫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炭,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等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石;盐,系指固体盐、液体盐。但总的来看,资源税仍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

2、我国资源税的征收特点

第一,征税范围较窄。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

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第二,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第三,实行源泉课征。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

二、我国资源税现存问题

我国对矿产资源征收的税费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等。资源税是我国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开征的税种。我国1984年开征的资源税,在设计之初,只是对部分矿产品按照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其宗旨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现行资源税费政策虽然对调节收入和促进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

1、是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

资源税在设立之初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1994年税改把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赢利都普遍征收,使资源税不再是单纯的调节级差收入,而是根据资源的所有权征收的补偿收入。即资源税的性质已有所改变,既具有原有的资源税调节级差的性质,也具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同时,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尤其是在收费上,各地管理不相一致,缺乏规范性。其结果导致各地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不同,无法在资源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2、资源税单位税额偏低。

我国现行资源税采取的是从量计征方法,对课征对象分别以吨或立方米为单位,征收固定的税额,税负与资源价格不挂钩。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在内的资源税费标准偏低,导致资源的使用成本相应较低,难以起到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作用,也不利于形成合理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资源浪费。

3、征收范围过窄,难以实现对全部资源的保护。

税制设计中没有考虑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如回采率和资源开采后污染的处理等。目前中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包括矿产资源和盐共七种资源产品,征税对象局限于矿产资源,实际上是一种矿产资源的税制,范围仅限于采掘业,而对大部分的非矿藏资源没有征税。现行的资源税没有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包括到征收范围中。这不仅难以遏制对其他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使纳税资源产品的价格比不纳税资源产品的价格相对来说偏高,从而导致资源后续产品的价格不合理,进而刺激了对不纳税资源的掠夺式开采和使用。

4、税收征管效率偏低。

由于资源的开采具有点多面广、复杂多变的特点,掌握纳税人应税资源的开采、销售和使用情况的相对比较困难,而且存在小矿山开采户多而分散,财务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因此工作量大,税收征管力量不足,税收征管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基于上述种种弊端,资源税的改革必然会对我国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经济社会的发展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改革思路

国务院2007年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为此,针对我国资源税费的现状和问题,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完善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以有偿制取代无偿制,促进矿产资源产品合理价格体系的建立,是资源税费改革思路的重要前提。资源有偿使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以建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资源勘察开发合理成本负担机制为核心,逐步使矿业企业合理负担资源成本,矿产品真正反映其价值。具体包括:进一步推动矿业权有偿取得;中央财政建立地

勘基金,建立地勘投入和资源收益的良性滚动机制;建立矿区环境和生态恢复新机制,督促矿业企业承担资源开采的环境成本;合理调整资源税费政策,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承担资源开采的安全成本;不断完善矿业权一级市场,加强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宏观调控。当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推行难度很大,是一项量大、面广的工作,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税费并存,发挥各自不同的调节作用。税、费本质上是不同的,其作用也是不同的。在我国经济社会环境下,一味追求税费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选择。在今后较长的一个时期内,税费并存应是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

一是资源税作为普遍调节的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遏制资源的乱挖滥采,使资源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能反映出其稀缺性。同时,通过征税,也为政府筹集治理环境的必要资金,维护代际公平。

二是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作为特殊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暴利,维护国家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并非只针对石油,对一些价格暴涨的矿产资源产品(如铜、钨等有色金属)也应适时开征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三是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专门的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与合理开发,提高对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现象。因此,回采率是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项基本依据。四是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作为行政性收费,其主要作用是促进矿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矿业企业勘查、开发的科学指导。

进一步深化现有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就资源税改革而言,主要是针对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计征办法不适用、计税依据欠合理、征税范围偏窄的问题进行改革或调整。具体来说,主要内容应该包括:

一是改革计征方法,将“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以产品金额为单位乘以一定的税率来计算税额。在能源价格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将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能够起到更大的调节作用。

二是提高税负水平,即在现有税负水平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税率。

三是扩大征收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征收范围。 四是将回采率或者资源开采后污染的处理情况与资源税的税率水平联系起来,制定鼓励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

其他各项资源收费的改革应主要包括:

一是制定并规范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办法,以便中央政府能够依法调整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费率。

税制结构范文第5篇

(一)主要税种

1.公司所得税

(1)纳税人

柬埔寨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公司和“永久性常设机构”。居民公司是指在柬埔寨组建和管理或者其主要经营场所在柬埔寨境内的公司。“永久性常设机构” 是指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或者居民代理人通过非居民人员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此外,对于有外国投资的公司纳税人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2)征税对象、税率

公司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营业利润和规定的消极所得。营业利润包括资本利得,消极所得包括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公司和常设机构的标准税率为20%,政府鼓励的投资企业可以享受9%的优惠税率,从事石油、天然气和特定矿产资源开发公司的税率为30%。

保险企业应以纳税所接收的保险金总额的5%缴纳公司所得税。

关于预提所得税。柬埔寨对于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技术管理服务费等按照14%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于银行支付的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分别按照6%、4%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折旧:有形资产的折旧率与折旧方法包括:楼房及其附属建筑物部分的折旧率为5%,使用直线折旧法;计算机、电子信息系统、软件与数据处理设备等的折旧率为50%,使用余额递减折旧法;汽车与办公用具设备等的折旧率为25%,使用余额递减折旧法;其他有形资产的折旧率为20%,使用余额递减折旧法;对于合格投资项目的有形资产实行特别再折旧,即购买资产以后第一年可以按照该资产成本加提折旧40%。无形资产的折旧率按照其规定年限使用直线折旧法摊销。自然资源的折耗有特别规定。

②亏损结转。亏损额可以向后结转,期限为5年,不允许向前结转。

③其他扣除。利息扣除不能超过当年实现的利息收入,不能扣除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扣除。

2.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一个人在12个月中居住在柬埔寨的时间超过182天,即被视为柬埔寨居民。

(2)征税对象、税率

柬埔寨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工资、薪金收入。柬埔寨居民个人要就其来自柬埔寨境内、境外的工资收入纳税,非居民个人仅就其来源于柬埔寨境内的工资收入纳税。

应税工资分为现金工资和附加福利工资,两者适用不同的税率。

现金工资包括工资、奖金、加班补助等。附加福利工资包括教育补助(与雇用有关的教育除外)、住宿补助、特定保险的补助、社会福利等。

可以免税的工资包括得到认可的国际组织、外交机构的雇员的工资等。柬埔寨的国会议员不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现 1 500000瑞尔以下的部分 0 金 2 超过500000瑞尔至1250000瑞尔的部分 5 工 3 超过1250000瑞尔至8500000瑞尔的部分 10 资 4 超过8500000瑞尔至12500000瑞尔的部分 15 5 超过12500000瑞尔的部分 20 附加

福利 附加福利工资部分的税款由雇主缴纳,税率为福利工资的市场价值的20%。 工资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所得税税率为20%。

3. 其他主要税种

(1)增值税

在柬埔寨境内提供货物或者劳务的企业和个人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增值税的税率为10%,出口货物和劳务适用零税率。

提供下列劳务免征增值税:公共邮电业的服务、医疗卫生业的服务、国有公共运输业和电力事业、保险业和特定的金融服务。

(2)最低税

不属于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人有缴纳最低税的义务。最低税的计税依据为提供服务和货物者的营业收入,税率为1%。

(3)特定商品和服务税

特定商品和服务税对进口商品或者特定商品和服务征收,税率从0至33.33%不等。

(4)土地和房屋的租赁税

从事土地、建筑物租赁等事业者有缴纳土地和房屋的租赁税的义务。土地和房屋的租赁税以从事土地、房屋租赁者取得的租赁费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0%。

(5)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特定的正式文书、特定的广告等征收的,税额根据广告等所设置的场所、使用的照明和国家语言的不同而定。

(6)未使用土地税

未使用土地税对城市和指定地域的土地上没有从事建设的、或者有建筑物没有使用的、以及特定的开发地的未使用土地征收,税额于每年6月30日由未使用土地评价委员会决定,按照每平方米土地的市场价格的2%计算,1200平方米以内的土地免税。应税土地的所有者必须在每年的9月30日以前缴纳未使用土地税。

(7)注册税

柬埔寨对企业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等有关特定文书、特定资产转让的有关文书征收注册税,税额按照转让价格的4%计算。

(8)运输工具税

运输工具税是对卡车、船舶等特定运输工具注册时的法定手续费征收的。

(二)主要税收优惠

1.投资鼓励政策

根据2005年9月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规定,柬埔寨政府对符合政府鼓励投资项目的企业给予如下的税收优惠:

(1)投资企业获利之后,免征3年公司所得税;之后,根据投资行业的不同,投资企业还可以追加2~5年的免税期。

(2)符合规定的投资企业可以免征进口生产设备、原材料的关税。

2.再投资优惠政策

税制结构范文第6篇

金融税制的概念意义和现状

金融税制的概念。金融税制是政府针对金融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政策法令的总称。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金融业税收,即对金融机构课征的各类税收,通常由流转税、公司所得税和其他税构成;二是金融资产税收,是对持有和遗赠金融资产课征的各类税收,—般包括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和以股息、红利、利息为征税对象的所得税;三是金融市场税收,主要有证券交易税和资本利得税。

国内的金融税制现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以前,银行金融机构比较单一,金融工具极少(存贷款、国债),金融税收制度简陋。1992年开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特别是1994年现代金融制度和现代税收制度改革以来,随着金融机构的发展,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发育,我国金融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到重要日程。1997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金融税收发生了较大变化,金融税收政策开始明朗化。目前证券(股票)交易、期货交易等税种也在不断完善。面对当今社会经济持续白热化,我国金融业的高速发展也步入了滞垢阶段。

中国金融税制存在的问题

金融业发展与现行税制冲突所在。其包括:税种的非适用性。税负的非合理性。税基的非同一陛。税收征管的非完善性。

冲突产生的根源分析。包括我国金融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引发冲突的背景,我国金融深化改革的要求是引发冲突的重要因素,中央和地方税收分权不合理是影响税收优化内在原因。

冲突经济的后果分析。造成产业增值能力不足,阻碍了消费水平的提升,影响了投资规模的扩大,消弱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我国现行的金融税制弊端分析,金融业税负较重,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不能进行抵扣,重复征税严重。

完善金融税制,推进改革深化

关于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的初步建议

从我国现实分析,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虽然金融体系有较大的改革,但在金融创新的力度和空间发展上都与世界金融形势发展尚有较大距离。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利率、汇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利率和汇率衍生品还处于萌芽状态,股权类金融衍生品正在积极准备之中。在抗风险能力上,即运用金融工具,特别是避险工具上缺乏经验。这直接造成了我国在国际上金融竞争力的薄弱。而且对于金融业而言,现在也面临很多困难:

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大量存在。我国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高达70%,造成了银行资金运转困难,亏损严重,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数额巨大。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计,目前整个国有银行系统的不良贷款率约为30%,其中大部分为国有企业所拖欠。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大量存在显示了目前银行业金融风险的严重陛。金融机构的税负过重,不利于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外资金融机构能更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负不公平,不利于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面对目前我国的国情,运用低税或者免税政策,促进金融体制改革,鼓励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应是处理当前金融工具市场和金融体系都有很大的不同;男一方面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保证经济稳定增长,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都需要国家财政支持,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可靠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金融业作为一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健康发展也是一国经济的重要表现。所以面对包括金融工具创新在内的金融创新对税收的?中击挑战,改革和完善金融业税收制度也已提到议事日程之中。

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加快研究税收领域的新问题

当前我国互联网贸易已取得很大进展,面对互联网涉税问题,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我国应在坚持中性原则的基础上,对传统贸易和网上贸易一视同仁,保持各种交易形式税负的公平,在防止税款流失的同时不阻碍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必须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在处理特许权使用费与销售所得时,应以合法复制品是否销售为限来划分。

环境保护同样是我国经济增长中面临的重要问题。虽然政府也采用了一些经济手段如环保收费、环保投资、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等,但其力度和系统性远远不够,不足以形成对能源生产消费以及大气污染控制的影响。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生态环境税收保护体系。我国传统的税收理论研究,基本也不涉及税收的生态职能。因而当前我们应密切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总结国际上已有的先进成果,加快这一领域的研究步伐。充分发挥税收在保护资源和环境方面的作用,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税负,扩大征收范围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避.免产生大的震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可以在2003年降至5%的基础上,继续逐步调低。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进一步调低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对所有的贷款业务均按照利差收入征税。同时,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征收营业税。这样做既可以规范税收制度,又可以有效地促进银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有利于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平等的条件下展开公平竞争。

当今金融越来越炽热化。金融税制问题直接影响着国家富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我国金融业从改革开放以来获得了快速发展,但自身旧有的体制使得金融改革困难重重,随着国外众多银行在我国人民币业务的扩大,金融企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将直面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我国金融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而金融业税收制度的改革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开放、健全、安全的金融税制是促进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的前提条件。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而展开深入的研究,整篇论文立足于我国金融税制的完善和发展,通过对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税制的对比分析和仔细研究,寻找出我国金融业税收政策和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思路和对策,从而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的发展。只有不断的改革金融税制,用进步的眼光,去接受国外的先进思想,跟上时代的步伐,才能富强国家。

(作者单位: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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