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示范文

2024-06-18

施工合同示范文(精选6篇)

施工合同示范文 第1篇

电 梯 授 权使 用管理合 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1

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

甲方(授权人): 乙方(被授权人):

为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明确甲方,即电梯所有权人(“所有权者”)和乙方,即电梯使用人(“使用权者”)的权利义务,经协商,就电梯授权使用管理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注册代码为 的 台电梯授权给乙方进行使用管理,期限为,在此期限内,乙方为上述 台电梯的“使用权者”,履行电梯“使用权者”的权利和义务,对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及安全运行负第一责任。

第二条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到当地质监部门办理电梯使用权变更手续,并对本合同进行备案。双方对电梯的使用管理的相关约定与备案的合同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使用单位”责任,做好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2.乙方应建立完善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对于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保证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3.乙方应建立并保管好包括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证、出厂合格证、日常 2 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资料在内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在授权期限届满后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甲方。

4.乙方应委托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与之签订维保合同。维保合同应当对电梯发生故障、事故时,维保单位接到通知后到达现场的时间进行约定。维保合同应当报当地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下同)。当电梯维保单位发生变更时,督促变更后的维保单位或亲自到质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5.乙方应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到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保证不使用未进行监督检验、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6.在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乙方应督促电梯维保公司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待电梯事故隐患消除后方重新投入使用,杜绝电梯带病运行现象。

7.当电梯需要进行重大维修、改造或迁移时,乙方应在征求甲方同意后,委托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单位进行,杜绝私自或委托未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单位进行施工。

8.乙方应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依法依规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9.乙方应建立24小时应急救援制度,设立24小时应急救援电话,保持电话能够有效接通。在电梯发生故障、事故时,乙方应立即响应,对电梯乘客进行安抚和协助,5分钟内通知电梯维保公司到现场进行救援。必要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10.乙方应对电梯使用进行妥善的、尽到足够注意义务的管理,教育和引导乘客正确、安全使用电梯,制止乘客不安全的乘梯行为,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或收到属实的电梯故障投诉时,应关停电梯。

11.如发生电梯安全事故,乙方应履行电梯“使用权”者的首负责任,作为电梯 3 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采取紧急措施救助受困者,及时将伤亡者送往医院并预先支付医疗费用,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及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汇报情况等。

二、权利:

1.乙方有权行使法律赋予“使用单位”的各项权利。

2.乙方有权委托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有权收集涉及电梯安全运行的制造、安装、维修、检验和使用的相关资料,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确认。

3.乙方在履行电梯事故首付责任后,有权向造成电梯事故的制造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偿。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电梯日常使用安全管理,有权对乙方的使用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当有证据表明乙方对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不符合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改正。

2.当授权合同到期或终止后,甲方应尽快以授权合同的形式明确电梯的“使用权者”;在未通过授权合同明确电梯的“使用权者”之前,或甲方未授权他人使用管理电梯的情况下,甲方应当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权利义务,对电梯的使用管理及安全运行负首负责任。

3.甲方应在授权合同生效后将电梯的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证、出厂合格证、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安全技术资料移交乙方,以便乙方能准确地了解电梯的运行状况。

第五条 乙方对电梯的使用管理不符合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在甲方书面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电梯使用权。甲方不配合乙方对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或有其它阻碍、妨碍 4 乙方安全使用管理电梯行为的,如发生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在承担首负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六条 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在备注中列明。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当地质监部门备存壹份。

备注:。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甲方为自然人的,合同由自然人签名。

施工合同示范文 第2篇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

乙方:**市新立广告装饰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楼体亮化

二、工程地址:**市中山中路南侧

三、工程承包范围:包工包料

四、工程质量:质保期壹年。质保期以外发生维修,乙方收取工本费(抗瞬间风气8级,保质期为壹年,人为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坏不在保修期内)。

五、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如遇刮风、下雨、停电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工期顺延。

六、工程造价:造价合计 元,大写:。

七、结算付款方式: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乙方提供正式发票)。

八、甲方责任:

①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期拨付工程款;

②甲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各方协调及工程调配工作;

③参加工程交工验收;

④甲方负责施工用电、用水及存放场地。

九、乙方责任:

①按照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

②乙方在甲方协调及调配过程中积极配合;

③施工设备、械具乙方自带;

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中如发生施工事故,由乙方自己负责。

十、其它约定:

1、本合同在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不包括安装用水、用电及城管等一切审批费。

3、以上条款双方严格执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施工合同示范文 第3篇

关键词:合同默示条款,适用,立法借鉴

一、合同默示条款的定义和分类

(一) 定义

在英国法中, 作为合同内容的合同条款从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类, 即明示条款 (express terms) 和默示条款 (implied terms) 。默示条款, 也译为隐含条款, 由于法律文化和思维习惯的原因, 英国的判例与合同法著作中很少有人对默示条款进行完整的定义。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 默示条款是指:“合同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但是由法院推断当事人默示的意图添加进合同的条款。”我国台湾的杨桢教授对其定义为:“除了双方曾明示之条款外, 契约之内容亦可能自其已有之内容, 衍生出其他条款, 或经习惯或经法律或经法院之推论而成, 此即所谓默示条款。”

合同的默示条款制度是英国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 其创立对英美法系合同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但英美法在我国当代的法学研究推介尚处于初始阶段, 有关默示条款的认识与理解还有许多争议。

(二) 分类

学者们依不同标准对合同的默示条款作了不同的划分, 一般来讲, 合同默示条款可分为两种:推定默示条款和法定默示条款。有的将其区分为商业惯例、交易习惯和法律规范等。

从默示条款外在表现形态的角度, 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能够成为合同默示条款的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即在特定的交易领域和地区成为普遍的为交易方所接受的做法。

二是合同当事人在长期合作中形成的交易规则。这种规则与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的本质区别在于其仅存在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 并不具有普遍的效力。同时, 并非所有的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交易规则都能够成为合同的默示条款, 只有那些存在于具有一定连续性的同类交易中的交易规则才能成为合同的默示条款。

三是合同法上的任意性或选择性规范。因为各种原因, 当事人对合同的某些事项可能约定得不明确或者根本没有约定, 所以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或选择性规范即自动成为合同的默示条款, 法官可以径行引用该规定以确定合同内容, 解决合同纠纷。

二、默示条款的性质和效力分析

(一) 默示条款的性质

可以说, 在英美法系中加插默示条款的过程, 实际上就是结合具体案情依据不同要素对合同进行解释尤其是漏洞补充的过程。

所以, 默示条款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合同漏洞补充制度, 在性质上属于广义的合同解释范畴。默示条款则是对合同进行解释和漏洞补充的结果, 又是当事人据以享有相应权利或承担相应义务的依据所在, 构成合同的补缺性内容。

(二) 默示条款的效力

默示条款的所谓默示, 都不是所谓无意思的沉默。它与明示条款一样, 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过, 顾名思义, 它终究为一种默示, 因此, 据其产生的默示义务不一定为当事人所知, 但这并不影响其效力。事实上, 当事人只要按照诚信原则谨慎行事, 一般就不会违反依据默示条款而产生的默示义务。有所不同的是, 违反默示条款的违约责任具有隐蔽性, 一般需由法院司法确认。

在我国, 学者多认为合同的默示条款一般不具有优先于明示条款的效力。但同时认为, 某些法定默示条款, 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排除适用, 即法定默示条款具有优于明示条款的效力。另有学者认为, 默示条款一般不具有优于明示条款的效力, 但是, 对于某些法定默示条款, 以及当事人在签订明示条款后, 又以行为确定的默示条款而言, 其效力要优于明示条款。

值得探讨的是, 自由裁量的默示条款与明示条款的效力冲突问题。一般而言, 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维持既有明示条款的效力。但法院为公序良俗之维护, 有权否定某些明示条款, 而补充相应的默示条款。

另外, 认定合同的默示条款, 除了要考察其外部特征外, 更重要的是要从内容和功能方面加以把握。

1. 默示条款内容的确定性

默示条款虽然没有直接写入合同, 但其内容仍然是确定的, 不允许当事人作任意解释。在很多情形, 法律直接规定了合同的默示条款。

2. 默示条款在适用上的法定性

默示条款不同于当事人陈述, 也不同于尚未确定的条款。默示条款是合同内容本身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对默示条款的违反, 无过错当事人可以提起对合同的诉讼, 能够获得司法上的救济。

3. 默示条款功能的补充性

理解合同的目的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只有在合同的明示条款不能说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或者其本身与法律规定相矛盾时, 才引入相关的法律的规定, 商业惯例、当事人之间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 即通过合同的默示条款来理解合同。

三、合同默示条款在我国的适用及立法借鉴

一般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历来不承认默示条款, 合同法中也不存在默示条款的概念。但从实证考察的角度来说,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实质上的默示条款制度。

例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的默示条款规定应符合合同目的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默示条款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 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标的物的质量符合样品及说明书的默示条款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 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等等。

另本文欲从一案例来说明我国在合同默示条款方面的司法实践:

具体案情:申诉人 (卖方) 和被诉人 (买方) 于某年12月21日签订了合同, 买卖泰国产乳胶111.93吨, 价值134, 316美元。合同签订后, 被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当于合同货款50%的订金给申诉人, 申诉人也未在合同规定的某年12月底前将货物交付给被诉人。次年3月4日, 申诉人将该批货物共546桶乳胶改由陆路运抵珠海。当年3月10日, 被诉人接收了其中包装完好的527桶, 拒收了包装有不同程度破裂的19桶。对于该批乳胶, 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当年3月17日出具了编号为4404字第9030413号的检验情况通知单和检验证书。检验情况通知单认为, 对该批乳胶的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检验证书认为, 该批乳胶中有19桶包装有不同程度的破裂, 使之不能转运并影响这些乳胶的生产使用。被诉人在接受货物后, 没有向申诉人支付货款。后双方曾就支付货款问题进行过协商, 但没有结果。申诉人于6月30日将该争议提交深圳分会仲裁。

案情分析:本案的卖方 (申诉人) 和买方 (被诉人) 在发生合同争议后, 均指责对方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实际情况是, 合同是双方于某年12月21日签订的, 合同规定买方应先支付合同货款134, 316美元的50%给卖方作为合同订金, 但买方没有按规定支付订金。另一方面, 按合同规定, 卖方应于该年12月底前装运货物。经仲裁庭调查确认的事实是, 卖方直到次年的1月份仍在修改开给泰国供应商的信用证, 尚未取得作为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提单。

仲裁庭认定,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某年12月底交付“泰国产乳胶”给买方是不可能的。裁决书中并未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看卖方于12月底前通过购买路货以履行合同的可能性。但仲裁庭通过确认“签订合同时货物已经存在上海保税仓, 但申诉人在上述日期前仍未取得提单”, 即货物的来源已经确定, 而卖方因未取得提单, 所以实际上无法按期交付货物。从本案合同情况看, “订金”高达合同货款的50%, 似乎作为预付货款的性质占了主要因素。仲裁庭在裁决中并未分析“订金”的法律性质。从表面上看, 买方未支付订金已经违反了合同规定。这里预付订金应视为合同的要件即主要条款。买方不按规定支付订金, 则卖方有权宣布合同无效。

买方为何不按规定支付订金?是否他已获知卖方无法按期交货, 并且已得到证据, 认定卖方将“预期违约”?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 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 应当履行合同。据该项关于“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 假如买方获得了卖方无法在年底前交货的确切证据, 他有权“暂时”不按合同规定向卖方支付订金, 但其附带的义务是应当将其暂不支付订金的决定和依据理由“立即通知”卖方。该项法律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章第71条的原则基本一致。

仲裁庭认为:在双方都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各自履行支付订金和按期交货义务的情况下, 卖方又于次年3月4日将货物运抵珠海, 而买方又接受了546桶泰国乳胶中质量完好的527桶货物。双方的行为“实际上默示地修改了合同中的支付方式和装运期限条款”。仲裁庭据此驳回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因比合同规定期限延迟交货所造成的乳胶价格下跌损失50, 000美元和乳胶手套价格下跌损失70, 000美元的请求。

仲裁庭对买卖双方交易行为性质的判断, 是双方的行为“默示地修改了合同”。这个判断是确定本案双方责任和赔偿的关键。假如卖方于次年3月4日将货物运抵珠海时, 买方是否有权拒收?

本文认为, 买方在此情况下有权拒收货物。虽然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订金, 但卖方仍无权单方面改变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问题在于, 买方在卖方延迟交货情况下基本上接受了货物, 是否有权以延迟交货为由向卖方索赔?由于买方未按合同规定预付定金, 卖方也自然解脱了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的义务。买方只有在履行预付订金义务的情况下才有权就延迟交货向卖方索赔。或者说, 买方没有预付订金就已丧失了要求双方按合同按期交货的权利。

买方接受了卖方延迟交付的货物, 可两种理解:一是由于双方都未按合同履约, 原来合同已经作废, 卖方交货和买方接受货物的行为, 应视为达成了一个新的合同;二是原来的合同依然存在, 因双方均未宣告解除, 后来的交货和接受货物行为应视为对原合同中付款和交货规定的修改。仲裁庭关于双方“默示地修改了合同”的判断, 就是后面的一种理解。事实上, 双方在争议中均未主张书面订立的合同已经宣告无效, 索赔和答辩都基于合同中的条款。所以, 仲裁庭的判断是合乎实际的。

值得注意的是, 仲裁庭关于双方“默示地修改了合同”的判断, 与目前的我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依照我国法律, 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达成, 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印刷合同、手书合同以及信件、电报、电传方式达成的协议。当事人通过“默示”的行为修改合同的方式是否为法律规定允许?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对此未作回答。本文认为, 仲裁庭认可双方当事人以“默示”的行为修改合同为有效, 在表面上看, 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是冲突的, 但在实质上并不矛盾。法律规定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成立或变更方为有效, 其立法目的在于为防止因以非书面方式订立或修改合同缺少证明而发生过多争议, 一旦发生争议, 一切均以书面证据为有效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并没有禁止非书面合同方式的存在。在实际商业活动中, 以非书面方式修改合同的行为是大量存在的, 在不发生争议的情况下, 其有效性应为司法实践所接受。在本案中, 买方未付订金和卖方延迟交货的行为均为事实, 没有争议。仲裁庭只是对当事人行为的性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判断。仲裁员们著重从买卖双方在合同交易中的实际情况出发, 以事实上的公平合理为判断原则, 并未拘泥于现成的法律条文, 体现了其灵活性。

从以上案例分析可以得出:虽然英美法下的合同默示条款制度非常完善, 但也并非为英美法专有。但无论如何, 从法律条文的字面解释看, 以非书面方式“默示地修改合同”并非法律所承认的有效方式。所以, 仲裁庭的这一论断在法律界同行中有不同的意见。随着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 交易方式也日益多样化。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达成或修改的法律规定, 已经受到挑战。在现行法律规定未修改之前, 类似的争议还会继续下去。

我国合同法初步确立了合同的解释制度, 但由于过于粗疏和抽象, 操作性不强。所以, 借鉴国外的做法, 研究合同的默示条款及其制度, 可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合同漏洞补充制度, 促使合同的履行。

参考文献

[1]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合同默示条款及其司法适用分析 第4篇

关键词:默示条款;司法适用;合同法

一、合同默示条款概述

默示条款,也称为隐含条款,是指英美法中在形式上与明示条款相对的一种合同条款。虽然说默示条款一般不具有与明示条款一样的优先效力,但是无论何种形式的默示条款,都与明示条款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种法律效力是内在的、潜在的,源于合同本身内在的规定性。默示条款制度最主要的功能就在于补充合同漏洞,它们和明示条款共同组成合同条款体系。我国合同法中就有实质上的默示条款制度。例如: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这是关于合同效力的默示条款;再比如: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62条的规定,这是有关合同履行的默示条款。其他还常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等条文之中。

二、合同默示条款的司法适用分析

研究合同默示条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适当合理的运用。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合同默示条款的司法适用。

1.合同默示条款的适用前提

合同默示条款固然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默示条款是万能的,只要出现合同就可以加入默示条款。事实上,默示条款的适用并不是无条件的,在司法中运用默示条款来处理合同纠纷必须遵循两个前提条件:

(1)合同有效成立。只有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才能加入默示条款。如果合同的订立过程尚未完成,当事人的合意尚未达成一致,合同尚未经协商成立,则法院不应当运用默示条款来解决纷争。

(2)未经明示条款排除。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了明确无误、毫不含糊的明示条款,则法院不得推定适用与此相反的默示条款。当然,有的成文法上的默示条款,如强制性的默示条款,往往优先于明示条款而适用,而不必考虑当事人是否以合同明示条款予以排除。不过,这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求其次的做法,并不是普遍的。

2.合同默示条款的适用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默示条款何时以及以何种方式插入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直接关系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所以在实践中操作时必须慎重。在英国司法实践中有多事的旁观者(明显推断)、商业效用、两者择一、两者合一四种标准。无论何种标准的制定都有其合理的一面,本文认为,加入默示条款时,都不能完全脱离原先的合同。

根据合同默示条款的不同种类,应适用不同的标准。比如说:强制性的默示条款的适用,不需要具体的要件,而只需要一个前提即可,即强制性规范对此有明确规定,而此时在争议事项上也同时排除了其他种类默示条款的适用;依当事人真意的默示条款的适用,简介英国的商业效用标准及多事的旁观者标准,注意从合同缔结的具体背景情况出发来判断,避免以旁观者的主观或以理性第三人的标准来代替当事人的真意;习惯上和任意性的默示条款的适用,本质都是用习惯、惯例对当事人意思所做之推定。

3.合同默示条款的排除适用

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适用默示条款的一般原则是任何可能加入合同的默示条款均不得与明示条款相抵触。因而要将一个默示条款加入合同,它就不能与合同中的任何明示条款相矛盾,即明示条款可以排除与其相反的默示条款的适用。在排除默示条款适用的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当事人排除适用某项默示条款,必须在合同中以明示条款的方式明确地表达。第二、该明示条款的内容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该明示条款的内容是违法的,则其体现的当事人的意思不受法律保护,也就不能排除与其相反但却合法的默示条款的适用。第三、在适用行业惯例默示条款时,非同行业的当事人除非答应其适用,否则应排除适用该默示条款。理由是不同行业的当事人不了解对方行业的惯例,也就谈不上愿意接受这种默示条款的约束。

三、我国合同默示条款规则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合同法主要采用大陆法国家的制度和规则。但是在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和司法中也不排除默示条款的运用,我国合同法实际上规定了实质上的默示条款。就比如上文举例中的几个默示条款。同样的,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默示条款。比如,在租赁房屋的合同中,尽管当事人对作为合同标的的房屋未作约定,该租赁合同中仍应包含这样一个默示条款:该房屋应适于居住。由此推论,即使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默示条款,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司法中常常在运用默示条款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实现合同目的。

我国现行合同法极大地完善了合同默示条款,但仍存在着立对合同默示条款的有关规定不具体或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使用地域、适用标准不一致的情形。笔者在参考文献的基础上提出对其加以完善的建议。比如说:可以在合同法总则中制定有关合同默示条款的总括性的条文;在具体的分则相关条款中,参照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默示条款,在现有的基础之上,进行明确细化;司法实践中在不同的地域针对不同的情形制定相应的标准。可以在每个省份乃至全国对每年适用合同默示条款判决的案例加以汇编整理,并对有争议的案件积极展开讨论,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主流意见,并可考虑作为权威案例在全省或全国参照审理同类案件。

四、结语

综上所述,英美法上的合同默示条款,对我国的合同漏洞补充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对合同法中的默示条款及其司法适用的分析,以期对我国合同法的研究和完善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杜立聪.合同默示条款法律分析[J].特区经济, 2007(3).

[2]杨圣坤.合同法上的默示条款制度研究[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24(6).

作者简介:

陈长鑫,男,汉族,永嘉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书记员。

万科施工招标合同示件一 第5篇

Bidding Contract for The Construction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文件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施工合同文件目录

第一章.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施工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 5 工程概况…………………………………………………………… 6 施工工期…………………………………………………………… 6 施工工地…………………………………………………………… 6 工程质量目标及奖罚……………………………………………… 7 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函……………………………………… 7 工程款支付方式…………………………………………………… 8 商务报价须知……………………………………………………… 9 工程承包方式……………………………………………………… 11 第十条评标原则…………………………………………………………… 12 第十一条 投标日程安排……………………………………………………… 12 第十二条 无效投标书和重大偏差…………………………………………… 12 第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 13 第十四条 其他………………………………………………………………… 13 第二章.施工合同书 …………………………………………………… 14 第三章.施工合同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 16 第二条 工程概况…………………………………………………………… 17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工程承包范围……………………………………………………… 17 合同语言、标准和适用法律法规………………………………… 18 图纸………………………………………………………………… 18 工程监理…………………………………………………………… 19 甲方代表…………………………………………………………… 19 乙方代表…………………………………………………………… 19 甲方工作…………………………………………………………… 20 第十条 乙方工作…………………………………………………………… 21 第十一条 工期管理…………………………………………………………… 26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 28 第十三条 检查和返工………………………………………………………… 29 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9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 31 第十六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第十七条 工程保修…………………………………………………………… 第十八条 保险…………………………………………………………………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第二十条 争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除…………………………………………………………

第四章.施工合同专项条款

第一条 竣工资料管理要求及档案押金…………………………………… 第二条 材料及设备………………………………………………………… 36 第三条 工程分包…………………………………………………………… 39 第四条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41 第五条 工程造价…………………………………………………………… 42 第六条 安全、工地现场管理……………………………………………… 48 第七条 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49 第八条 水电费用管理办法………………………………………………… 50 第九条 附件………………………………………………………………… 50 附件一:廉政管理协议书…………………………………………………… 51 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53 附件三: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57 附件四:三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74 第五章.技术规范

一、基本技术要求……………………………………………………………… 89

33 34 34 34 36

二、施工技术操作细则………………………………………………………… 89

三、施工现场的CI形象管理………………………………………………… 111 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工程量清单………………………………………………………… 114 图纸和技术资料…………………………………………………… 114 投标文件…………………………………………………………… 114 封面……………………………………………………………………………… 115

附件1:投标函…………………………………………………………………

附件2:证明函………………………………………………………………… 117 附件3:施组编制……………………………………………………………… 118 附件4:人员配备……………………………………………………………… 119 附件5:机械配备……………………………………………………………… 120 附件6:仪器配备……………………………………………………………… 121 附件7:工程清单报价汇总表………………………………………………… 122 附件8:限价说明及报价表

附件9:安全承诺书…………………………………………………………… 124 附件10:摄影承诺书…………………………………………………………… 125

第一章 施工招标文件

第一条 投标单位须知 1.2.凡参加投标者,必须已通过资格预审,且已收到招标邀请书的单位。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单位应承担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对这些费用一概不负任何责任。

3.本施工招标(合同)文件及答疑书面纪要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与中标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同为合同附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望投标单位予以重视。

4.投标单位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现场地形、道路和地下、周围环境,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施工、投标报价的因素。但投标单位必须对所获资料、信息的正确性负全部责任,且所需费用由投标单位自理。一旦中标,投标单位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赔偿,或延长工期的要求。若提出此类要求,招标单位不做任何考虑。

5.投标单位拟采用的竞争措施应在投标书内详细列明,并在投标书中有关报价中予以说明不计或减免。

6.投标单位在参加本工程招标活动中,必须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工程项目经理、预算员参加。不得委派其它施工单位的人员参加,若有发现均按中途退标处理。

7.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本工程的招标各项活动,如缺席按中途退标处理。

8.9.施工用水、用电在后面合同条款中有专项说明。

既然投标文件是由投标单位编制,投标单位已被视为巨细无疑地审查整份招标、投标文件后才提交,所以投标单位需对投标文件负上全部责任。

10.开标之后,若招标单位发现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有任何错误、标价不一致或明显过高过低或其他不清楚的问题,招标单位可以提出询问,投标单位只可提出遵守其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文件。

11.施工现场不提供施工人员食宿用地,施工人员食宿必须在场外自行租地解决,增加费用由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一旦中标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招标5 单位提出任何相关要求。(此项条款可视各个项目部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作些调整,如可以,尽可能提供施工人员食宿用地,以便加强管理和提高施工人员工作效率。)12.一旦投标单位中标,本施工招标(合同)文件中所有文字均不再变动,只把空格部分填写,名称改写后即成为合同文件。投标单位对本文件如有异议,收到本招标文件5天内书面通知招标单位,招标单位给以书面答疑,异议部分以招标单位书面答疑为准。投标单位未提出异议部分,被视为投标单位已完全认可,中标后不得籍任何借口要求变更、索赔及补偿。

13.本工程中标单位确定的项目经理,必须是中标单位提供的考察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招标单位在中标单位进场后有权终止合同,中标单位必须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2.2.工程地点: 2.3.设计单位: 2.4.监理单位: 2.5.工程内容: 2.6.建筑面积: 2.7.结构类型:

2.8.施工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三通一平,场地标高由甲、乙、监理三方现场测定;桩基工程完成;其它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第三条 施工工期 3.1.工期(自招标单位指令进场开始至通过招标组织的单体工程竣工验收为止):最多不能超过: 天,具体时间节点详见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控制工期时间表。

3.2.投标单位按自身能力拟定工期,以此竞争,但最迟不能超过3.1款的要求,一经中标其投标工期即为合同工期,在收到招标单位开工指令后按期完成。

3.3.3.4.以上工期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下雨、下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

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单位工程开工指令后,项目负责人拒绝签字,招标单位有权从重追究中标单位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第四条 施工工地 4.1.中标单位承建本工程严格按照标化、文明现场和CI要求组织工程施工,并创市标化文明工地。布置、操作过程不符要求,招标单位有权要求中标单位停工整改及承担法律责任,耽误工期不予顺延。

4.2.由于被邀请投标单位考察时均承诺达到市标化工地的称号,所以中标施工方应履行承诺,如达不到向招标单位支付合同总造价1%的违约金。

4.3.评上市标化工地及其以上奖项,投标单位自报,自报奖励金额不得超过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最高限额。

4.4.第五条 工程质量目标

5.1.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各分部分项工程,如基础结构、装修、配套、环境等进行连续拍照及录像,竣工之日应交付配音、配乐、配字幕的录像带及照片,片长10-15分钟,投标时请提交计划(何时拍、何人拍等)。注意:录像带和照片须包括竣工全貌、细部施工过程及中标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一些技术处理的领先做法等。

5.2.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区、质量验收标准。

第六条 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函

6.1.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支票,该支票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递交,招标单位开具临时收据,如未中标,凭收据在交还所领取的全部招标文件及其他招标补充资料后30天内予以退还。如中标,在7天内按招标书要求签订施工合同并提供投标价10%的银行履约保函后给予退还。

6.2.中标单位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7天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否则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6.3.凡中途退标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6.4.中标单位须自接到中标通知书的第二天起的3天内,向招标单位提交由招标单位指定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造价的10%。合同只有在提交履约保函 中标施工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事故的责任及连带的法律责任。之后方具法律效力。中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交的占合同总造价的10%的履约保函,在施工期间始终有效。招标单位也向中标单位提供合同总价的10%的支付保函。采用商业银行保函的,格式如下:

银行 分行 不可撤消履约担保函

编号:(下称受益人)

(下称委托人)

受益人(地址:)与委托人(地址: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拟就受益人开发的 工程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同总价约为(大写)_____________万元,工期自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根据受益人发布的招标书规定,委托人必须接到中标通知书3天内向受益人提供一份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____%,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万元;我行受委托人委托,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消担保,担保最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_)。我行保证:如委托人在中标且与受益人签订合同后,未能履行所签订的上述合同时,我行在接到受益人说明委托人未能履行合同及索赔通知书后10天内,无条件及不可撤消的偿付受益人的索赔款,直至最高金额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

本担保函自所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双方签订的合同失效时本担保函失效。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受益人对担保人的索赔要求必须以信件或电传方式向担保人传送。本担保函签字盖章有效(涂改无效),一式三份,担保人、受益人、委托人各持一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分行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第七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各个项目部应根据每个项目部的具体情况安排自己的工程进

度款支付方式和支付进度计划,诸如调整下列斜体字部分)7.1.中标单位施工图预算经招标单位、审价机构审核确定后,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每月按实际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7.2.7.3.合同签订后10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占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

中标单位应于每月二十五日将工程进度报表报招标单位及监理代表,招标单位接报表后先由监理、现场工程师于每月三十日前完成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核定报表,再由招标单位于次月五日前完成工程费用审核,并根据合同的各项扣款确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7.4.审核后的设计变更及签证费用累计超过拾伍万元(包括拾伍万元)时,在当月 进度款中支付,每项设计变更或签证的付款数为审核价的70%,另外30%在结算社会审价后,工程尾款清算时支付。

7.5.本工程工期按每月进度控制,每月应完成工程量以招标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工期节点必须满足施工合同中控制工期时间表中时间节点)。当月进度按招标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完成时,付款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付款数额=80%×当月完成工程量经甲方审核后的相应造价(扣除甲供材价)。当月进度未完成时,付款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付款数额=70%×当月完成工程量经甲方审核后的相应造价(扣除甲供材价),扣除款在后续工期抢回来后支付至80%,余款结算时支付。

7.6.7.7.从结构封顶本月起,分2次均额逐月扣回预付款。

工程款拨付累计达合同总造价的85%时,招标单位暂停付款。竣工结算且审价完成后,扣除审定结算总价的5%工程保修金和有关处罚、违约金和合同规定的扣款款项等,余款在30天之内支付。工程保修金返还详见工程合同中相关条款。

7.8.当累计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可认为中标单位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招标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中标单位承担一切损失。

7.9.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中标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招标单位存档备查。不合格项目整改工作应在当月申请进度款之前完成,并请招标单位复查通过,否则相应工程款顺延至下月拨付。不合格项目不计入当月完成工作总量内,即不能申报支付进度款。

7.10.工程结算必须在乙方移交全部竣工资料经档案馆验收合格,并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书》后进行。

第八条 商务报价须知

8.1.本工程按照工程量清单工料单价法进行报价,投标单位应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述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不管工程量是否表明,投标单位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之中。除了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报价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包括提供有关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以及需完成的工作),以及为工程的正确施工、试验、维护、保养、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和物品,还应包括: a)本公司工程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日常检查所产生的配合费用。

b)其他有关联的措施费用,提交投标文件后,投标单位即被认为已清楚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资料、现场条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文明施工措施等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素,因此产生相关的各种检验、调试、成品包装、相应配件、专用工具、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规定投标单位应承担的费用、现场清理、验收等所有费用。

8.2.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暂定量,投标单位必须按工程量清单报价,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按图纸进行调整(答疑另行规定的除外),但所有子目(包括以后发生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价必须完全按照投标子目单价执行、间接费率必须完全按照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费率执行;若新增子目(包括以后发生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投标书中无此单价则先套用相应定额及投标费率,再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下浮:

新增子目下浮率=1-投标总价/标底总价*100% 8.3.套用定额:建筑工程按 省 年《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安装工程按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省单位估价表》,缺项部分套用相应或相近定额项目;文件使用截止宁建基字[2002]543号文,商品砼扣款办法必须按照宁建基字[2002]237号文件执行、投标报价必须符合宁建字[2002]427号文件的规定。(此项条款根据各个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8.4.综合间接费:

土建:主体(含主体地下室)按 类工程取费,地下车库按 类工程取费。

安装:按 类工程取费。

8.5.包干费:费率由投标单位在报价中自行考虑,但不得超过费用定额及宁建基字[2002]427号文件(此项条款根据各个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中规定的费率,(包干费必须计入投标报价中,以文字说明等其它方式计取该部分费用者,均视为无效)。包干内容包括:(施工场地小及甲方销售的需要引起)临建搬迁及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场地平整、桩基空孔清理及回填、材料二次搬运、施工临时道路的铺设及修复、场外租地及交通费、合同工期内赶工引 起的各种材料设备的损耗及增加(含周转材料等)、其他保证合同工期措施费、管道孔的预留及填补及防水、金属构件与墙体连接填补及防水、套管塞缝、弱电预埋穿铁丝费用、管线暗埋的开槽刨沟及砼面压槽、成品保护、工地保安、独立安全水平挡板、停水停电措施、施工场地清理及施工垃圾外运(含倾倒、堆放、处理等)、基坑及场地降排水、施工噪音环保措施、施工工地环卫费、防洪防风措施、维持交通增加、特殊工程技术培训、上市政道路行使增加费、非甲方所为八小时内的临时停水停电、不可预见费及风险包干费、其他文明工地措施、以及其他施工技术措施等为确保招标单位要求的质量、工期、现场文明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8.6.对自来水、供电、煤气、电信四大公司配合费和水电费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现场应积极配合四大公司的施工要求。

8.7.独立费及材料价格:招标单位提供暂定价格和最高限价的,按暂定价格及最高限价的要求进行报价,详见附件8;其余材料价格可参照《 工程造价信息》 200 年第期《二OO 年下半预算指导价格》及《 市 季度材料预算指导价格》自行报价;所有材料单价均为包死价,预算及竣工结算均以投标价为准,不做任何调整。

8.8.三方施工合同、三方供货合同及甲方分包工程(不包括电梯)总包配合费按该合同价的__2_%,三方施工合同、甲方分包工程(不包括电梯)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按照该工程合同价(不含设备费)0.8%。

8.9.电梯分包配合费按4000元/台计,总包配合内容除包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所有配合内容外,还包括承担电梯安装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用等。

8.10.必须按楼号按土建、安装专业分别计算出总价,报价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7,并提交与总价相符的报价明细(工程预算表、材差明细表、材料汇总表、商品砼材差及汇总表、独立费表)。

8.11.本工程将以委托咨询单位的标底总价做为评标的参考。第九条 工程承包方式 9.1.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一经发现,招标单位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单位负责。

9.2.本工程主体部分应由中标单位自行施工不得分包。9.3.除合同文件有约定外,中标单位若对部分工程采取分包应在投标书中明确,且分包单位须上报招标单位,征得招标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实行分包对总包负责,总包对招标单位负责的责任制。

9.4.9.5.中标单位应对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本工程中标单位确定的项目经理,必须是中标单位提供的考察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招标单位在中标单位进场后有权终止合同,中标单位必须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评标原则

10.1.对本招标文件所述各项要求,在投标书中应体现出上述要求满足程度,作为竞争条件。

10.2.擅自更改招标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单位和故意曲解子目含义并且确实会起到恶意竞标目的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0.3.满足标书要求必须达到的各项承诺下,本工程采用经评委评定的最低价中标的原则,选择中标单位。第十一条 投标日程安排

11.1.投标单位应于200 年 月 日 10:00时,在 会议室领取招标文件。11.2.投标单位应于200 年 月日上午10:00,在基地就招标事宜自行踏勘施工场地。

11.3.招标单位于200 年 月 日组织单独的招标答疑,具体时间另行单独通知。11.4.投标单位应于200 年 月 日 时 0 分,将投标文件送到 市 路 号

楼 第 室。

11.5.定于200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市 路 号 楼 第 会议室公开开标。

第十二条 :无效投标书和重大偏差:

12.1.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进入评标:

a: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b: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单位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c: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d:投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2.2.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a:投标文件没有投标单位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b: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c: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有效期指从截止投标日起60天(不超过60天)。在此期间,所有的投标书均保持有效。

13.2.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将顺延至工程竣工结束。第十四条 其他

14.1.除本招标文件外,招标单位在招标期间发出补遗漏书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2.本招标文件中《施工技术操作细则》是招标单位内部经验积累形成的统一做法,中标单位中标后应严格执行。

14.2.投标单位可在接到招标文件5天内就招标文件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单位,招标单位给以书面答疑。

14.3.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单位可以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应提出更改投标报价、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14.4.凡属对招标文件条款误解造成的误差,开标后不得再作任何调整。

14.6.招标单位就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在开标后,不会解释选择或否决任何投标文件的

原因。

14.7.投标单位一旦中标,本招标文件所有条款,立即生效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14.8.投标书、施工合同协议书、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施工合同协议专项条款每一页施工单位均必须加盖公章,在回标时一同装订密封后送至招标办。施工合同协议书、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施工合同专项条款在回标时应把涉及投标单位的空格填写完成,否则招标单位可不予评标。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第6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工程)(NF-2010-0201)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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