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

2024-05-23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精选8篇)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 第1篇

河北省衡水市五公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为了广泛吸引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培养体育运动爱好和兴趣,养成终身体育锻炼习惯,促进体育运动优秀人才的培养,提高各项体育运动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为衡水市五公阳光青少年俱乐部,法定住所饶阳县五公镇。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饶阳县文化体育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饶阳县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是:

(一)指导和推动本区青少年篮球、田径、排球、乒乓球等体育运动的开展和普及;

(二)配合体育业务部门举办篮球、田径、排球、乒乓球等体育运动的训练和竞赛活动;

(三)组织和举行篮球、田径、排球、乒乓球等体育运动业务培训、学术研讨、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教练员、教师的业务水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理事会,其成员由小学、初中、高中等学校组成,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二)审定本单位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四)审定本单位的机构、编制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本单位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七)决定吸纳和开除会员;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每年一次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并经过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理事长。第九条本单位的法人代表产生和罢免的程序是:经本俱乐部理事会讨论并经到位理事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在开展俱乐部工作中有较大影响。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执行机构是俱乐部秘书处。其职权是:

(一)开展本俱乐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计划;

(二)决定各单项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定期进行交流,汇报本项目开展活动情况,促进工作正常进行;

(四)俱乐部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管理小组(监事会),由县体育局、文教局有关人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监督检查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二)听取会员的意见,改进俱乐部工作;

(三)监督检查俱乐部经费使用报告情况。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国家体育局、市体育局体育彩票基金;

(二)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专款;

(三)社会赞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第十四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财产不的私分。

第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单位的资产。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俱乐部理事会讨论通过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本单位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俱乐部理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俱乐部理事会。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北省衡水市五公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远景规划(2011年-2014年)

第一阶段 巩固、充实阶段

1、确立俱乐部的合法地位,取得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书等一系列许可证件。

2、完善组织机构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监督机制,依法开展工作,保证俱乐部健康、正常运行。

3、完善收费制度和补助制度,培养体育消费市场,力争达到自负盈亏。4、5、6、7、完善团体和个体会员制度。

完善双休日、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的体育活动组织和运行机制。完善俱乐部档案资料的管理。

初步建成高水平球类、田径类代表队,形成小学、初中、高中一条龙和学习、训练、吃、住一体化的课余训练体系。第二阶段(2014年-2019年)依法建成一个完善的、成熟的俱乐部。

1、有合法的组织机构、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经济上可以自负盈亏,俱乐部可以健康运行,有能力可以为县、校青少年体育健身等活动开展做出贡献。

2、有稳定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高水平运动队、有高水平的体育辅导员队伍、有固定的活动时间、有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有稳定的体育消费群体、健康的运行并得到社会的认可。3、4、5、有能力组织大型体育竞赛和娱乐健身活动。有能力和国内同等俱乐部交流经验、定期互访。

有能力和国外友好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交流,为我省、市、县乃至我国的对外体育交流贡献力量。

6、有能力为提高我县青少年体育运动水平做出贡献。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 第2篇

第一条:本俱乐部名称为“xxx大学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国家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试点单位(英文: 缩写: )(以下简称本俱乐部)

第二条:性质

本俱乐部主要是由xxx大学四校区周边范围的大、中、小学学生为主体的广大青少年体育活动爱好者按自愿原则而建立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宗旨

本俱乐部宗旨是在国家、省、市体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充分利用xxx大学校的体育设施和人才资源,积极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有机地组织青少年利用课余时间,培养他们对各有关体育项目的锻炼兴趣,增强体质,提高技能,丰富其文体生活,切实为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同时,打好基础,为有效挖掘竞技体育优秀后备人才提供可靠保证。

第四条:管理

本俱乐部自觉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市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住所

本俱乐部住所设在xx省xx市西苑路48号内(xxx大学学校)办公室设在xxx大学学体育馆。

第二章 工作业务范围

第六条:xxx大学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纲要》。努力发动和组织大、中、小学广大青少年参加各有关项目的体育活动,开展体育活动的新格局、新局面。

二、利用xxx大学四校区开设的所有体育项目作为俱乐部的开展项目,其场地、设施提供给俱乐部安排使用。俱乐部教练员由xxx大学体育学院具有高、中、初级职称的体育教师担任。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利用学生课余时间,特别是利用节假日开展培训、竞赛活动。为扩大培训面、增强培训效果,俱乐部的教练员还可进入基层学校开展辅导工作。

三、组织和举办俱乐部的体育竞赛,广泛宣传、扩大影响面,检查培训、辅导效果,促进

运动技术水平提高。

四、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做好培训、竞赛、交流等活动的资料积存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努力学习省及全国同类俱乐部的先进经验。有目的地组织双边和多边的经验交流。定期开展表彰先进活动。

五、积极主动联络xx市区学校体育界的同行,相互支持、配合,共同促进俱乐部和学校体育工作向更高层次的发展。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积极因素,扩大社会效益。使俱乐部新型的、社会化并具公益性的青少年体育组织之特点更鲜明。

六、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使工作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更符合上级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俱乐部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俱乐部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俱乐部的章程,执行本俱乐部的决议,积极响应落实本俱乐部安排的各项计划和工作任务。

二、 有加入本俱乐部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以基层学校为单位,有单位负责人承认本俱乐部章程,总参加人数在30人以上,经申请审议,可接纳为本俱乐部会员。

四、个人会员:思想品德端正,经所在学校推荐同意,承认本章程,本人申请报名,经审议后可接纳为本俱乐部个人会员。

五、 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审批、通过。

三、 缴纳会费。

四、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参加本俱乐部组织的各项目的教学培训、竞赛、交流活动的权利,有选项和转项的权利;

二、 对本组织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 有获得本俱乐部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利;

四、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俱乐部章程和决议;

二、 维护本俱乐部的合法利益;

三、 完成本俱乐部交办的工作任务和培训计划;

四、 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 向本俱乐部提供真实的有关资料;

六、 爱惜训练器材、设施,注意交通安全和培训时安全,服从配合教练。

第十二条:退会

一、 会员应书面通知本俱乐部并交回会员证;

二、 会员如不能按时缴纳会费达一个月以上者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对会员的处罚规定

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商讨通过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及以予除名的处罚。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本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为: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俱乐部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俱乐部院长、副院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俱乐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条例、制度;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如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俱乐部的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 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好,政策理解力强;

二、 在本市体育界有较大影响力和地位;

三、 有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年富力强;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第二十二条:本俱乐部院长、副院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俱乐部院长为本俱乐部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院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本俱乐部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俱乐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掌握本俱乐部的经费使用批报。

第二十五条:本俱乐部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各基层单位的关系,有机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掌握安排会员的发展规模、开设项目和场馆开放时间,教练员的安排,以及竞赛、培训、交流等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俱乐部经费来源

一、 国家、省、市政府及体育彩票基金投放的专项款;

二、 xxx大学校在场地、器材、设备方面直接投入的经费;

三、 会费;

四、 捐赠;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俱乐部基金利息。

七、 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俱乐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俱乐部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独立运作,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俱乐部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年度会计核算、并严格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俱乐部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性质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俱乐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俱乐部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俱乐部工作人员、教练员的报酬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本俱乐部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俱乐部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俱乐部完成宗旨因形势变化或特殊原因解散需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俱乐部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俱乐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膳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本俱乐部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俱乐部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俱乐部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xx年5月10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xxx大学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 第3篇

大学章程制订的法律依据

从大学章程内容的角度看, 大学是一个复杂社会关系的聚集地, 包括教育关系、行政关系、民事关系等, 大学章程不仅要调整高校内部的关系, 还要调整与政府行政部门、社会、市场等关系, 因此其法律基础包括广义的教育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其他法律。其中, 广义的教育法是大学章程制订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如《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 教师的聘任、考核及法律责任等。《教育法》规定了教育的目标, 关于学校及制订章程的要求, 关于教师、学生的权利, 教育与社会等。《高等教育法》规定了教育的宗旨、任务及大学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学术自由、招生、学校管理、章程等。在大学章程制订中, 涉及办学目标、管理体制、教师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内容时不得违背上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体育类大学章程法律属性各观点的分析

体育类大学章程是建立现代体育类大学的主要依据, 对体育类大学章程法律性质如何界定是体育类大学章程研究的首要问题。

1.自治法属性观点。

自治法学说将体育类大学章程视为体育类大学的自治规范。一般认为, 体育类大学具有公共事业性和非盈利性两大属性, 属于社团法人。社团法人的重要特点就是自治性, 因此, 体育类大学章程是根据法律的授权, 为对体育类大学的内部活动进行组织与管理而制定的规范体育类大学内部活动的自治法。

2.公法属性观点。

我国体育类大学主要以公立体育类大学为主, 其与政府尤其是教育主管部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体育类大学的财政收入主要以行政拨款的形式取得, 而且体育类大学兼具有公共事业性, 其员工编制属于事业单位编制, 正是基于这些特点, 很多学者认为体育类大学章程应该具有公共属性和国家性, 因此体育类大学章程应该属于公法。

大学章程法律属性观点的特点

第一, 权威性。大学章程通常被喻为“大学的宪法”, 它是连接大学外部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纽带和桥梁, 在大学内部具有根本性、最高性和纲领性。在符合基本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原则下, 在大学的规章制度体系中, 章程是母法、上位法, 属于最高层次, 而其他规章制度是子法、下位法, 属于较低层次;章程具有最高权威和法律效力, 其他规章制度不能和大学章程相冲突。

第二, 规范性。章程必须规定大学最根本、最重要的事项, 具有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诸如大学的性质、办学宗旨、培养任务, 校长的选举程序、职权职责, 大学领导体制、组织机构设置, 教职员工的任职制度、权利义务, 学生的管理、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及义务履行内容以及相关的救济渠道等。同时, 大学章程对政府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社会参与学校管理的途径、方式等也会作出相应的规定。大学章程一旦生效, 无论是政府、社会还是大学成员, 都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第三, 稳定性。大学章程反映了大学全体成员共同的理想、愿望、意志, 是在全体成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章程一经建立, 就具有长期的稳定性, 不能朝令夕改。一个成熟的章程, 应该实行数年、甚至数十年而不过时。当然, 随着时代的发展, 对章程也可作一些补充和修改, 但要经过正规合法的程序充分讨论和表决通过, 而且只作局部调整, 不应该作大面积的改动。

体育类大学章程体现民主化

体育类大学章程作为体育类大学实施管理的所参照的最高规则和基本制度, 应该兼具公法性和自治性。即在内部管理上, 体育类大学章程应该彰显自治性, 最大限度地发挥教职员工能动性, 为其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学术氛围。在外部联系和行政管理上, 又应注重公权力的运用, 通过公权力的运用, 保障学校的利益不受侵害, 保证学术成果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价值。只有将体育类大学章程的“自治法性”和“公法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体育类大学章程才是完整的。

1.体育类大学章程不同于国家的法律, 是自治性规章, 体育类大学章程的实施者是学校自身, 章程的实施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 对于相对人违反章程的行为, 只要体育类大学章程的规定没有和国家的法律相抵触, 法律就不得对体育类大学章程进行干预。必须在观念上牢固树立民主平等的思想。民主管理的核心是管理者要有民主精神, 而民主精神的精髓就是平等和尊重。在我们的社会, 人格意义上的人与人是平等的, 在学校, 校长与教师、学生也是平等的。因此, 校长要时刻叮嘱自己做一个与大家平等的普通人, 这样才能具有为教师、学生和家长服务的公仆意识, 才不至于凌驾教师、学生之上随心所欲地发号施令。平等是民主的前提, 而讲平等的标志是尊重人, 不尊重人的人其潜意识就是承认人的不平等, 或想在人格上超越别人。在高校做学生管理工作的老师要特别重视尊重学生的尊严, 多些民主精神。如对学生应多表扬, 少批评;多关心, 不冷淡;多接近, 不疏远;多激励, 不高压;多一点人情味, 多一点人道, 竭尽所能减轻其负担, 关心保护其身心健康, 使得学生在平等、自由、博爱的环境下学习和成长, 以良好的综合素质去面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挑战。

2.体育类大学章程是学校的创建者和参与者共同创建的, 其效力只限于本校范围内, 对校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体育类大学章程主要对体育类大学的内部秩序进行调整, 对体育类大学的组织结构和创建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 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体育类大学章程自治性。必须在制度上建立和健全民主监督机制。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建立和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是实现民主化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主要表现:⑴要发挥党支部的保证监督职能作用。学生党支部有对学校行政工作的评议权和批评权;有向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学校情况的汇报权;有对校长及行管人员失职或渎职行为的弹劾权和对非法行为的起诉权。⑵要健全班级制度。每个班级建立各自的班级管理制度和评选制度。如班委的选举, 优秀学生的选举, 奖学金的评定都要以班级的相应制度作为管理工作的基础。⑶要建立学生评议教师制度。学校可定期请学生代表同校领导对话, 或设立学生信箱, 学生可以通过信箱提出合理化建议, 并要求学校给予合理的答复。⑷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家长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以扩大学校民主管理的层面与影响。

体育类大学章程是高校内部的大宪章, 分析体育类大学章程的法律属性, 对体育类大学章程的性质准确定位, 对推动我国依法治校、完善我国的高等教育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文杰, 吴跃文.论我国大学章程的法律性质[J].教育探索, 2013 (08) .

[2]米俊魁.体育类大学章程法律性质探析[J].现代体育类大学教育, 2006 (1) .

首都体育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4篇

二、招生计划:2009年首都体育学院计划按照八个专业招收630名学生,其中包括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六个专业和单独招生的两个专业。

三、录取规则:

1新闻学专业(体育新闻方向,授予文学学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体育管理方向,授予管理学学位)、运动人体科学专业(体育保健康复方向,授予理学学位)的考生都不需参加体育测试,统考文化分数需达到本省(市)二类本科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不能完成录取计划的情况下,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和投档分数择优录取,直至完成录取计划。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分数高的考生。考生健康状况需符合高考体检标准。

2体育教育专业、社会体育专业、休闲体育专业(三个专业均授予教育学学位)的考生需要参加体育考试,相关要求按《北京市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规定》执行。在北京市最低录取控制线基础上划定我院调档分数线,按照体育成绩、文化成绩综合评定择优录取。体育类考生健康状况需符合“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3运动训练专业、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两个专业均授予教育学学位)的报名条件须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半业的同等学历,具备二级运动员(含)或二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考生须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命题的文化考试和体育考试,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院最低录取分数线基础上,根据各专项录取计划、考生的体育专项考试成绩及文、体综合成绩择优录取,报送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及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备案后执行。

四、我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五、我院学费标准为4200元/学年,住宿费750元-1200元/学年,体育教育专业免收学费。在校生根据学习成绩和个人综合测评,有30%以上的学生可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困学生给予资助。

荣欣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 第5篇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为了广泛吸引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培养体育运动爱好和兴趣,养成终身体育锻炼习惯,同时为发掘培养和输送竞技体育优秀后备人才提供可靠保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为

体育俱乐部,法定住所。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是:

(一)指导和推动广大青少年足球、篮球、田径、乒乓球、体育舞蹈等体育运动的开展和普及;

(二)配合体育业务部门举办足球、田径、篮球、乒乓球等体育运动的训练和竞赛活动;

(三)组织和举行足球、田径、篮球、乒乓球等体育运动业务培训、学术研讨、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教练员、教师的业务水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理事会,其成员由小学、初中、高中等学校组成,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二)审定本单位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四)审定本单位的机构、编制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本单位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七)决定吸纳和开除会员;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每年一次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并经过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理事长。

第九条本单位的法人代表产生和罢免的程序是:经本俱乐部理事会讨论并经到位理事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在开展俱乐部工作中有较大影响。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执行机构是俱乐部秘书处。其职权是:

(一)开展本俱乐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计划;

(二)决定各单项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定期进行交流,汇报本项目开展活动情况,促进工作正常进行;

(四)俱乐部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管理小组(监事会),由县体育局、文教局有关人员组成。

其职权是:

(一)监督检查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二)听取会员的意见,改进俱乐部工作;

(三)监督检查俱乐部经费使用报告情况。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专款;

(二)社会赞助捐赠;

(三)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十四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财产不的私分。

第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十六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单位的资产。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俱乐部理事会讨论通过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本单位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俱乐部理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 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俱乐部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三年。因特殊情况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俱乐部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俱乐部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俱乐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条例、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如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某某国家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 第6篇

章 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俱乐部全称:学校中学国家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简称“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第二条本俱乐部是由上级体育局大力支持学校创办的综合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非营利性,为师生和社会体育工作服务。

第三条本俱乐部宗旨是在体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充分利用学校的体育设施和人才资源,联系、团结体育工作者和支持体育事业的社会人士,积极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其体质,提高其技能,丰富其文体生活。不断推进素质教育,培养体育人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切实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本俱乐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及时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手续,汇报活动情况,按规定参加检查等。

第五条本俱乐部设在学校中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俱乐部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纲要》等,发动和组织广大青少年参加体育、艺术、科教、文化活动。

(二)利用学校体育条件,以体育项目为龙头,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科学文明的科教、文化、艺术等活动项目。聘请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项教练员、学科专任教师担任项目指导教师,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利用课余时间,特别是利用节假日开展培训、常规活动和竞赛活动。

(三)制定全年工作计划,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四)加强与同类俱乐部的学习与交流,学习其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本俱乐部的工作水平和效能。

(五)举办或联办全市、全区青少年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活动。

(六)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在上级的指导下,搞好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会员

第七条本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俱乐部委员会。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俱乐部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俱乐部办公室是俱乐部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服务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俱乐部委员会决议;

(二)向俱乐部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拟定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指导本俱乐部各部开展工作;

(六)拟定其它事项。

第十条本俱乐部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本俱乐部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俱乐部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俱乐部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俱乐部签署有关文件;

(四)本俱乐部的经费使用批报。

第十二条本俱乐部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加入本俱乐部会员均须书面申请,俱乐部委员会考查,讨论同意后方可入部,并发给相关证件。

(二)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2.对本部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

3.入会、退会自由。

(三)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部章程,拥护本部决议;

2.维护本部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部活动;

4.必要时,按章交纳会费。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三条本俱乐部经费来源:

(一)政府、上级相关部门的投入、资助;

(二)学校预算专项经费;

(三)会费;

(四)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俱乐部基金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本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本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出纳调离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本部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受俱乐部委员会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十七条本部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俱乐部终止和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本俱乐部因故终止,须经俱乐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本俱乐部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处理好善后事宜:清理债权债务资产,办理注销手续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于2007年10月8日经俱乐部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俱乐部委员会。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 第7篇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俱乐部名称为” 揭阳市榕城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第二条 性质

本俱乐部主要是揭阳市榕城区范围内的大、中、小学生为主体的广大青少年活动爱好者按自愿原则建立的专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俱乐部宗旨是国家、省、市体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充分利用区业余体校的体育设施和人才资源,积极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组织青少年利用课余时间,培养他们对各有关体育项目的锻炼兴趣,增强体质,提高技能,丰富其文体生活,切实为促进我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同时,为发掘、培养和输送竞技体育优秀后备人才提供可靠保证。

第四条 管理

本俱乐部自觉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市体育局、区体育局和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

本俱乐部住所设在榕城区新兴南路19座(榕城区业余体校),办公设在二楼。

第二章 工作业务范围

第六条 揭阳区榕城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 划纲要》及《广东省实施1999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扶持创办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方案》。努力发动和组织城区范围大、中、小学广大青少年参加各有关项目的体育活动,开创我区开展体育活动的新格局、新局面。

二、利用区业余体校开设的所有体育项目作为俱乐部的开设项目,其场地,设施提供给俱乐部安排作用.俱乐部教练员由区业余体校具有高、中、初级职称的专职教练员和体育本科老师担任。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性利用学生课余时间,特别是利用节假日开展培训、竞赛活动。为扩大培训面,增强培训效果,俱乐部的教练员还可以到基层学校开展辅导工作。

三、组织俱乐部的体育竞赛,促进运动技术水平提高。

四、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做好培训、竞赛、交流等活动的资料积累工作,不断总结经验,组织工作,.努力学习省及全国同类俱乐部的先进经验,有目的地组织双边和多边的经验交流,定期开展表彰先进活动。

五、积极主动联络市区学校体育界的同行,相互交流、配合、共同促进俱乐部和学校体育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因素,扩大社会效益,使俱乐部新型的,社会化并具公益性的青少年体育活动特点更鲜明。

六、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使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更符合上级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俱乐部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俱乐部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俱乐部的章程,执行本俱乐部的决议,积极响应落实本俱乐部安排的各项计划和工作。

二、有加入本俱乐部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以基层学校为单位,有单位责任人,承认本俱乐部章程,总参加人数在30人以上,经申请审议,可接纳为本俱乐部会员。

四、个人会员:思想品德端正,经所在学校推荐,承认本章程,本人申请报名,经审议后可接纳为本俱乐部个人会员。

五、按时交纳会费。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审批、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参加本俱乐部组织的各项目的教学培训、竞赛、交流活动的权利,有选项和转项的权利;

二、对本组织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俱乐部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利;

四、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俱乐部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俱乐部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俱乐部交办的工作任务和培训计划;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俱乐部提供真实的有关材料;

六、爱惜训练器材、设施,注意交通安全和培训时安全,主动配合教练。

第十二条 退会

一、会员应书面电告本俱乐部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不能按照规定缴纳会费达一个月以上者则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对会员的处罚规定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决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及以至除名的处罚。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规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三年。因特殊情况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俱乐部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俱乐部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俱乐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条例、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如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俱乐部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区体育界有较大影响力和地位;

三、有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年富力强;

四、具备完全理事行为能力者。

第二十二条

本俱乐部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两

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俱乐部主任为本俱乐部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副主任或秘书长

为法定代表人,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俱乐部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

三、代表俱乐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掌握本俱乐部的经费使用批报。第二十五条

本俱乐部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各基层单位的关系,有机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聘用;

五、掌握安排会员的发展规模、开设项目和场地及教练员的安排,以及负责竞赛、培训、交流等大型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质量

第二十六条

本俱乐部经费来源

一、国家、省、市、区政府及体育彩票基金投放的专项款;

二、区业余体校在场地、器材、设备方面的经费;

三、会费;

四、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俱乐部基金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俱乐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俱乐部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俱乐部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俱乐部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性质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第三十一条

本俱乐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在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俱乐部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俱乐部工作人员、教练员的报酬按机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俱乐部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俱乐部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讨论、决定后十五

日内经

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俱乐部本俱乐部完成宗旨因形势变化或特殊原因事故等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俱乐部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俱乐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俱乐部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俱乐部终止后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及俱乐部宗旨所规定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2年5月15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揭阳市榕城区青少年体育 俱乐部。

第四十三条

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研究综述 第8篇

1 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组织性质的研究

组织的性质通常指组织的基本属性,它规定了组织的发展方向和运作方式,由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借鉴,所以明确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组织的性质,对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肖林鹏认为无论是注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社会团体,均不能和目前国家体育总局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发展要求完全吻合。实际上,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不要求进行任何登记,或在登记上要求不明确,意味着将失去对这些俱乐部的有效监管。可见,青少年俱乐部性质的模糊,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的身份不能被名正言顺地确立。鉴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及社会背景,它应当属于非营利组织的范畴,进而言之,从有利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实际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我国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该定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2]。裴立新,李满春从逻辑学的种属关系出发,以现行法规和非营利组织理论为视角,探讨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组织性质,指出在逻辑上,俱乐部应具有非营利组织的性质。俱乐部的基本属性包括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社会发展以及政府机构改革的趋势都表明,俱乐部的发展方向是走向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3]。研究者一致认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公益性的非盈利组织,但是其注册成为何种性质的团体以及与依托单位的关系有待解决。

2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现状与对策以及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研究

2.1 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现状与对策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立以来,它的发展就受到了学者们得关注,他们通过对全国以及各省市的俱乐部现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着各种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苗大培等通过对全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按照创建文件的要求,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分析,目前俱乐部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专兼职管理和指导人员、开展活动的形式等方面情况良好,基本达到创建时的要求。但“综合性俱乐部每年吸纳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不少于1 000 人,活动规模不少于20 万人次”、“建立良性循环、自我生存发展的运行机制”两项重要指标的情况不理想,而这两项指标是影响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生存发展的核心指标[4]。洪家云、肖水平等对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现状进行深入地调查分析,提出影响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的主要因素有经费紧张制约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发展、政策法规不健全、宣传力度不够、俱乐部软硬件设施尚需加强、强化制度建设,规范俱乐部管理。加大宣传力度,扩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知名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积极培育体育市场。俱乐部的运作上,要配备专门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同时要提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业务素质,还要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数量及档次[5]。裴立新、桂祝对广东全省82个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现状进行调查,检查结果显示,广东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是不平衡的,存在主要问题有定位不准、收费不合理、开放力度不够、五种依托形式运作效果差异显著。建议明确创建目的、做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工作的定位。为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取得创建一个成功一个的效果,建议由目前的单位申报,主管行政部门审批的方式,向创建制过渡,即根据创建效果审批。扩大日常活动项目,增加青少年感兴趣的日常体育活动项目。为加强管理,推进规范化建设,根据不同依托单位的创建效果,建议今后适度向学校和市、县体育中心倾斜[6]。骆雷、吕笑蓉、李益群指出俱乐部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俱乐部团体会员的发展力度不够,俱乐部融资渠道单一,产权界定不完全,俱乐部的有效需求不足等[7]。由于俱乐部的创建还处于探索阶段,各地俱乐部都存在着不同的问题,这些俱乐部现状和发展建议对策,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后的发展提供了依据和参考。

2.2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研究

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体育行政部门的适当资助和扶持下,创建起来以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适当收取体育活动培训成本费等资金来源,自我运行和生存发展。所以扶持结束后俱乐部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蔡端伟、杨再淮认为满足国家与社会赋予的价值使命,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运营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基础;满足相关利益者的价值期盼,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市场发展的必备环境发展空间;满足学员及其家长的价值期盼和价值体验,是俱乐部运营可持续发展的市场基础;满足俱乐部经营管理者的价值需求,是俱乐部运营可持续发展的内因条件;满足发起单位和投资人的价值期盼,是俱乐部运营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条件[8]。王奇峰指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可持续发展面临着行政和市场的双重影响,机构设置、筹资激励、人才培养等工作均有待加强。为此,在借鉴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先行者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及“希望工程”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指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强化非营利组织意识,坚持独立性,合理利用行政资源,建立筹资和激励制度,积极培育自身的文化符号体系[9]。吴宝升指出目前我国公益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俱乐部融资渠道单一,成本压力大,有效需求不足,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弱等;建议公益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不断提高筹集资金的能力,广开资金来源,增强自身的“造血机能”;明晰产权,加强监管,提高有效需求,建立和完善政府、市场、社会与公益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自身的生产要素多中心配置模式,将是促进公益型青少年俱乐部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现实战略选择[10]。

3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运营与监督管理方面的研究

3.1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运营发展方面的研究

一些学者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运营进行了研究,指出目前俱乐部运作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和建议。徐国根、舒能贵以江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运作实践为例,从建设、管理、经营、宣传等方面出发,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进行全面分析,指出制约俱乐部发展的主要问题是认识滞后,组织机构和经营模式欠合理,产权关系不清晰,建议提高认识,协调好各方面关系,明晰产权关系,转换经营机制;加强与外界的沟通交流,开展有关青少年俱乐部的学术研讨[11]。韩会君在调查研究和参与体育行政部门评估的基础上,对其发展状况做了详尽细致的调查与分析,认为应建立组织领导机制、行政监管机制、工作运行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奖惩激励机制、组织协调机制来促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可持续发展[12]。蔡端伟、杨再淮对上海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调查研究发现影响上海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市场运营发展的不利因素较多,归纳原因主要表现在:首先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经费和会员不足、相关领导重视不够;其次是活动内容和形式单一,不能满足会员的要求;再次俱乐部管理人员积极性不高,须加大俱乐部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俱乐部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社会形象,争取多部门合作和企业赞助,从而拓宽筹集资金的渠道[13]。

实施营销战略有利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生存和发展,有利于体育体制改革。石立江分析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实施营销战略的意义与制约因素,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实施营销战略需处理的问题是结合自身特色,了解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营销特点、精确营销调研,准确服务定位、关注社会发展,提高营销素质[14]。王军生指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营销管理的特点为营销对象多样化、营销目标多元化、营销活动复杂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营销管理的实施应明确组织使命、树立营销理念、确定目标市场、采用营销组合[15]。

3.2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监督与管理方面的研究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作为一种公益性的非盈利体育组织,必须接受必要的监管,从而实现其公益性的组织使命,目前俱乐部的监管还存在很多问题。肖林鹏、霍兴彦认为目前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自律机制不健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组织结构有待完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规章制度有待健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组织使命有待明确;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同行互律制度缺位;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他律机制不完善,政府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监管不力,缺乏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完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监管机制的对策主要有构建和完善与俱乐部有关的法规制度体系,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内部治理,探索行之有效的俱乐部社会化管理模式和加强政府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监管[16]。刘芳梅以平衡计分卡为理论视角,依据非营利组织的绩效管理模型,对俱乐部的组织使命与战略目标进行解析,并将其分解成相互平衡、因果驱动的顾客、财务、内部流程、学习和成长四个维度的各项具体指标,进而构建俱乐部的绩效管理体系。构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绩效管理体系是俱乐部发展必不可少的环节,它不仅关系到俱乐部内在功能的实现,也关系到俱乐部社会功能的拓展和延伸[17]。

4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资金筹集与运作方面的研究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体育部门资助结束后,要依靠自身条件进行“自我造血”来满足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运营。很多的俱乐部把目光集中在有限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上,“等、靠、要”的思想严重,主动筹集资金的能力差,难以自我生存和发展。所以,为保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筹集资金的能力,广开资金渠道,增强自身的“造血机能”非常重要。陆作生指出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资金来源很广,既可以向公益基金会、企业、依托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进行筹集,还可通过提供服务和扩展服务范围获取收入,也可以与营利组织联盟得到收益,并且还能从间接的免税中获得收入[18]。肖林鹏、霍兴彦指出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融资问题主要表现在:过度依赖政府资金,融资渠道单一;创收能力不足,融资方式单一;社会募捐能力不强,融资比例偏低。改进融资困境的对策包括,改变融资观念,强化内部治理;谋求赞助,积极吸纳社会性资本;加强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引导与监管;推行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和公示制度[19]。

5 对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研究的几点建议

1.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监管以及法规方面的研究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我国发展已近10年,还属于一个新生事物,没有固定的模式可循,相关的法规监管制度等都不完善。目前俱乐部的登记注册部分在民政部门登记,部分在工商管理部门,还有部分没有任何的登记,登记的类型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我国目前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这两个条例对俱乐部的监管做出了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但缺乏具体性和可操作性。由于缺乏相应的法规、监管机制和管理办法,对俱乐部无法做到客观有效的监督管理。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监管、法规方面的研究,对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的部门提供理论支持,对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行业协会建立与运行研究

行业协会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促进经济领域各类互益性活动并提供相应公共服务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它是第三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属于社会团体范畴, 与国家政府、市场企业在公共管理上形成三足鼎立的态势。目前我国青少年俱乐部的登记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在具体的管理事务方面无暇顾及,从俱乐部的长远发展角度,必须走社会化道路,成立“全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联合会”,行使沟通、协调、监督、统计、组织交流比赛、服务等职能,也可以对俱乐部的申报、登记、注销等进行初审,作为第三方对俱乐部进行绩效评估,指导俱乐部的建设发展,减轻政府部门的负担,减低成本,发挥行业协会自身的功能优势,是体育走向社会化改革的趋势,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有利于俱乐部的发展。

3. 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估体系的研究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在依托单位现有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基础上创办发展起来的,虽然多数已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是与依托单位仍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且注册登记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在同一个部门,对俱乐部客观有效的评估模式有待研究,加强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估体系的研究,有助于改善“重创建,轻管理”的现象,有助于国家在对其扶持在奖励上有据可依,同时对评定优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评估能促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规范管理,使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4. 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与各种依托单位类型发展模式的研究

目前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主要依托在各类学校、各类体校、各类场馆中心、协会和街道社区等,不同依托单位的俱乐部在人力、资金、信息、场馆设施以及开展的活动都有所不同,各有特点,如何使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与依托单位互相整合资源,构建共同发展和自我完善的运营模式,实现共赢的目标。这些研究有利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发展。

5. 重视国外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研究

体育俱乐部在国外发展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但是在我国还刚起步,处于一个探索发展的阶段,在既缺乏可供参考而又不能完全照搬其依托单位及竞技性或经营性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运营模式情况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运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要想发展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研究国外俱乐部发展,对发展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具有借鉴和启示作用,同时结合国情和体育体制,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理论,促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健康持续发展。

摘要:本文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对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研究领域的文章进行了综述,结果表明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它在性质、筹资、监督管理、运营模式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存在着不少需要解决和完善的问题,并对以后的研究提出几点建议,为以后更深入的研究做个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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